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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税款可以结转吗(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51

【导语】预缴税款可以结转吗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吗,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预缴税款可以结转吗(16篇)

【第1篇】预缴税款可以结转吗

营改增以后,预缴增值税月终需要结转。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等明细科目。

“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应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应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据其适用的计税方法计算申报应纳增值税,已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按规定抵减。

预缴税款该怎样做会计分录?

一、预缴税款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二、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4.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第2篇】异地预缴税款电子税务局

在实务工作中,经常有会计朋友来问:预收的工程款用不用预缴税款?在哪预缴?怎么预缴?预缴多少?什么情况下需要异地预缴?怎么进行账务处理呢?预缴时有什么注意事项?并且对这两项预缴的关系分辨不清,今天我们就把这个事情分析一下。

一、预收的工程款需要预缴税款的情形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以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地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

2、纳税人同一行政区划内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以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

预收款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般计税方法下应预缴的增值税=(预收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简易计税方法下应预缴的增值税=(预收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上式中的分包款,必须是同一项目的分包款,而且在预缴时必须取得合规凭证才允许差额扣除。

应预缴的附加税=实际预缴的增值税税款×(适用的城建税税率+3%+2%)

二、异地项目预缴税款:

1、简易计税项目:应预缴的增值税=(预收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一般计税项目:应预缴的增值税=(预收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3、其他税种:计算出预缴的增值税后,按照应缴的增值税,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项目所在地标准缴纳,无预缴一说),印花税如果在当地已经缴纳,回机构所在地就不再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有些地方还会要求申报个税和资源税,如果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预缴税款的账务处理:

借:

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或者是“简易计税”明细)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四、预缴税款注意事项

1、小规模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自2023年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2、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月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3、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4、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五、常见问题

1、异地预交增值税时预交了城建税但是未预交教育费附加,申报的时候如何申报,附加税的计税依据是否不一致?

答:这个要根据当地附加税申报表的填写口径来确定,如果会出现不一致,当地附加税计税依据栏“一般增值税”填写的应该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增值税,那么,城维税等附加税费也不需要在当地缴纳,回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按照实际申报的应缴纳增值税计算附加税费,依据是一致的,不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在异地预交增值税时因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免征了教育费附加,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月销售额超过10万,不能享受教育费附加的减免。对于一般纳税人这种情况,有的税务局是这么认为的,异地和本地的附加税是分别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的,且根据财税[2016]74号文,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所以会认为附加税有属地性,没有预缴的说法,是各算各的,不能按照企业的整体来算附加税。在机构所在地就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申报,异地应交的那部分免了就相当于缴纳了,不用补申报。但是需不需要去异地补缴还要看当地税局执行。

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预缴增值税的,由哪的税务机关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该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进行处理。

3、提供不同工程项目的建筑服务纳税人预缴后回机构所在地申报增值税时是否还需要分项目抵减预缴税款?

答:纳税人应按建筑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申报时无需分项目抵减预缴税款,以预缴取得的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3篇】附加税预缴税款申报表

step1:插入国税秘钥,访问当地电子税务局官网,一般选择:证书登录,输入登录密码进行登录。

各地电子税务局官网可直接百度,以省为单位。

step2: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我的待办中找到“增值税申报”点击申报

step3:进入申报界面后根据“报表填写指引”依次按顺序往下填报:

step4:按顺序先填好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此表重点需填报栏次1:(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其“份数”取自于此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平台,已认证的,认证所属月在本期的进项发票的份数;

“金额”取自于此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平台,已认证的,认证所属月在本期的进项发票的合计不含税金额,在财务软件中,等于本期余额表的库存商品的借方发生额(仅商贸企业);

“税额”取自于此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平台,已认证的,认证所属月在本期的进项发票的合计税额,在财务软件中,等于本期余额表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借方发生额。

例如,好会计软件中本期进项发票明细:

因为好会计的一键取票功能可以将认证平台的发票明细取进来):

step5:再按顺序填好附表(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此表据实填写,如果没有0申报保存即可,再往下申报

step6:再按顺序填好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据实在相应税率栏次下,填好“销项额”和“销项(应纳)税额”,取数自:航天(百旺)税控开票系统中本期销项发票合计不含税金额和税额,在财务软件中,等于本期余额表的主营业务收入的贷方发生额和本期余额表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贷方发生额.

备注:例如好会计软件中本期销项发票明细(依然是因为好会计可以一键取票将开票系统的发票明细取进来,没错,就是这么好用!

step7:再按顺序填好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此表据实填写,如果没有0申报保存即可,再往下申报:

step8:由以上四表再根据往期申报表即可自动生成本期增值税申报表(主表)

step9:自增值税补充申报表到电信企业总机构使用分支机构传递单情况表,可据实填报,一般无需填报0申报保存即可,最后到增值税确认申报,确认申报上传即可:

step10:最后再点“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我的待办中找到“增值税申报”点击缴款,输入缴款密码,完成扣缴税款操作。

注意

已签三方协议,可以从公司基本户扣缴,如果未签三方协议,需带银联卡手工去当地税局大厅刷卡缴纳税款。

至此,本期增值税申报工作全部完成。

final:因增值税已完成申报,仅需再在我的待办中,找到其附加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点开此报表,自动取数本期应交增值税,根据教育费附加(本期应交增值税*3%)、地方教育费附加(本期应交增值税*2%)、城建税(本期应交增值税*7%,此税率根据其所在地区登记浮动)、水利建设基金(本期应交增值税*0.5%)自动生成,保存即可完成申报。

最后再如上返回缴纳税款即可完成本期增值税附加税申报工作。

完成以上步骤即可申报成功。

【第4篇】多预缴税款怎么办

一家企业涉及多个税种,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一些税种多缴了税款,另一些税种又少缴了税款。面对在多缴税款抵扣基础上作出的补缴税款、滞纳金处理,企业提起复议、诉讼,但以失败告终。该案例将有关欠税处理问题彰显出来,值得探讨。

制图 李一园

近日,甲公司收到被驳回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这意味着,经过两年多周折,围绕甲公司多缴税款和欠缴税款处理的案子,以甲公司败诉画上句号。

特别税案:甲公司多缴税与欠缴税并存

2023年9月18日,原x省地税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依照规定程序对甲公司2023年1月1日~2023年4月30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既存在少缴税款的行为,也存在多缴税款的情况。少缴税费合计922.01万元,其中营业税占611.17万元;多缴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费1080.91万元,其中营业税占590.11万元。

不久,稽查局下达通知,甲公司在多缴税款折抵后应补缴营业税及附加23.47万元、印花税0.95万元、契税3.96万元,补扣个人所得税89.6万元,合计补缴117.98万元。

对甲公司2008年1月~2023年12月期间未按规定期限正确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预缴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契税的行为,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时间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经计算,逾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131.27万元,所产生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税款入库之日,由“金三”系统自动计算生成。其中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预征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的滞纳金分别为106.75万元、5.34万元、18.96万元、1137.1元、1135.32元。

少缴税款和滞纳金从甲公司多缴税款中予以抵扣。对于其多缴、多预缴的税款及利息,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办理。

不服处理:企业提出复议但未得到支持

甲公司对此处理不服,认为自己多缴各项税费抵扣少缴税费后仍富余158.9万元,远大于应补缴税费117.98万元,用多缴税款“坐支”后,不存在欠税问题,更谈不上交滞纳金。

在规定时间内如数缴清税费及滞纳金后,甲公司向原x省地税局提起行政复议。2023年1月31日,原x省地税局经过复议维持原税务处理决定。

聚焦两点:一审法院支持企业诉讼请求

2023年7月9日,甲公司以x省税务局和x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行使原x省地税局第二稽查局的职能)为被告,向m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原x省地税局的复议决定。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有两点:一是稽查局认定的甲公司2008年~2023年4月稽查所属期间欠缴的部分税款,是否已超过追征期限;二是甲公司欠缴的部分税款及滞纳金该如何进行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5年。而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本案中,甲公司不缴或少缴的应纳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追征期限为3年;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限是5年。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针对这一具体问题,判定税款是否超过追征期限,税法需要进一步明确:在稽查所属期间,是先用多缴的税款和利息抵扣欠缴税款,然后再适用追征期追缴;还是先适用追征期追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再将应退税款和利息抵扣欠缴税款和滞纳金呢?

一审法院认为,税法上规定追征期的主要目的是,促使税务机关及时行使权力、履行职责,避免使纳税人的义务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国家税款征收原则是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追征期是对税款征收在时间上的强制要求。以退抵欠是方便征纳双方的税款结算制度。当纳税人既存在多缴纳税款,又存在未缴少缴税款时,应当在追征期限内适用以退抵欠税款结算。若先适用税款抵扣制度,则变相延长税款追征期限。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少缴营业税、契税的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税款追征期应为5年;印花税少缴金额未超过10万元,追征期为3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稽查局2023年9月开始对甲公司实施检查,按照5年追征期限,该公司营业税及附加和契税,在2023年9月之前未缴少缴的税款已超过追征期限;印花税在2023年9月之前未缴少缴的税款也已超过追征期限。对于超过税款追征期部分,税务机关应不予追缴。而稽查局将整个稽查所属期间税款,经过以退抵欠税款结算,将超过追征期的少缴税款予以抵扣,计算应追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有关税务处理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被告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

被告x省税务局和x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向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指出一审法院对税收征管制度及税收法律法规不甚了解,对追征期计算错误。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有主动、如实申报纳税的强制性义务。税收申报、缴纳由于涉及不同税种,纳税人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各个税种存在交织的可能,一个税种或税款的变化有可能引起其他税种或税款的变化,实际中普遍存在企业少缴和多缴税款的情况。

另外,纳税主体未依法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法律评价。如不考虑税收征管实际情况,只认定3年或5年的追征期,在追征期限内适用以退抵欠税款结算,将导致纳税人故意不申报、不如实申报纳税的比例增多等问题。

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甲公司欠缴、少缴同时又多缴部分税款的事实清楚,税务部门经抵扣后作出涉税处理决定,对涉案税款予以追缴,并不违反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本案中,甲公司在个别年度多缴税款,至今未提出退还要求,税务部门先予以折抵,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三个问题值得继续思考

本案的情形在稽查和评估中并不鲜见,笔者认为,该案虽然已经画上句号,但以下三个问题仍值得思考,需要法律依据予以破解。

一是税款和滞纳金追征期限问题。对于呈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不依法申报纳税行为,是从该税种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还是逐笔、分段计算追溯期限呢?本案一审和二审都没有提供强有力的税收法律依据作支撑,这个问题有待明确。

二是多缴和欠缴税款处理顺序问题。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其中仅明确应退税款“可以”抵扣欠缴税款,但对二者的处理顺序、是否一定冲抵退税,则无说明。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时,在税款所属期内,是“肉烂在锅里”、自动相互抵销,还是“桥归桥、路归路”,先计算补税数额和滞纳金,再冲抵多缴税款?这些具体问题也需要统一。

三是滞纳金计税依据问题。本案中,营业税加收滞纳金的基数是按甲公司欠缴营业税额611.17万元计算的,但下达文书要求甲公司补缴营业税21.05万元(多缴营业税额抵扣后的营业税欠税额),也即营业税加收滞纳金的基数与企业被要求补缴的营业税不一致,这容易产生歧义。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补缴营业税21.05万元,但加收滞纳金106.75万元,滞纳金超过本金5.07倍;补缴城建税1.31万元,加收滞纳金5.34万元,超过本金4.07倍。另外,甲公司多缴土地增值税245.28万元,但被加收滞纳金18.96万元。这些滞纳金大于补缴税款、多缴税款需补缴滞纳金的异常现象,令人深思。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滞纳金。但加处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也就是说,加收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税款数额。

这些具体操作疑难问题,有待有关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

随着国地税机构合并,一次进户各税统查的现象将趋于常态化,多税种并存、多税种多缴、多税种未缴的案例会不断增多。笔者认为,税务稽查人员应从该案中吸取教训,不断查缺补漏。

作者:王海涛,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

来源:中国税务报

实习编辑:司壹闻

【第5篇】预缴税款和申报纳税

七月大征期来啦!提醒小型微利企业本月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3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那么小型微利企业如何预缴申报与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内容,请一起往下看吧~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的办理方式,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并自主选择是否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具体时间段是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小型微利企业在2023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3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按规定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填写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在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中:

1.新增模块【按季度填报信息】,企业如实填写当季“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系统自动判定当季是否为小微企业;

2.新增行次【l15 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行内设置“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项。企业如选“是”,系统自动计算填录可延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如选“否”,视同放弃延缓。目前,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将该选项默认为“是”。

1、缓缴不代表不预缴申报

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的,将严重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级。(按税种按次扣5分)

2、缓缴不代表不缴纳税款

2023年首个申报期(即2023年1月)内缴纳,不是等汇算清缴一起缴纳。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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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建筑业预缴税款需要什么资料

1.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是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余额确认是否超过10万还是扣除前的金额确认?

答: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指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如提供建筑服务,是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差额确认销售额,以及判断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10万元免税政策。

2.一个建筑企业在同一个预缴地有多个项目,每个项目不超10万,但是月总销售额超10万,以哪个为标准?

答: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

3.a企业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7月在异地从事建筑工程,7月份收入12.8万元,请问当月是否需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第一条和第六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a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企业,7月份收入没有超过30万元,当月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如果a公司7-9月在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收入超过30万元,应按建筑工程收入全额预缴增值税;如果7-9月未超过30万元,仍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4、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判定建筑企业预缴税款时实现的销售收入是多少?纳税人需要自行据实判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纳税人,在预缴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纳税人应对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在该表格中“填表人申明”栏签字确认。税务机关参照《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判定预缴地月销售额。

5、按照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季度申报,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在预缴地预缴增值税,但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预缴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答:自2023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第7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什么时候填写

2月份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2月份申报的时候扣除吗?

解答:

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七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有短于1个月的规定,对于这部分就涉及到当月会预缴增值税,然后在次月申报上月应纳税时就可以扣除。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会计处理如下:

1.当月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月末: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说明: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3.月末转出当月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说明:当月预交的在“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借方,当月未交的在“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贷方,这样就自动实现抵减(扣除),然后如果余额是贷方金额就是次月申报应缴纳的税金,如果余额是借方金额就是下期抵减的税金。

【第8篇】销售不动产预缴税款

本文主要分析深圳市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情形下如何预缴和清算各种税款。

一、预缴税款环节

1、预缴增值税

(1)预缴时间、地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16]18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其中主管国税机关是指项目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

(2)预征率和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16]18号)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2、预征土地增值税

(1)预征时间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7号):一、将第十二条修订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并在收取款项次月纳税期限内缴纳,未按规定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从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2)预征率

《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0]6号)明确,普通标准住宅按销售收入2%预征,别墅为4%,其他类型房产为3%。

(3)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公告[2016]70号)第一条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预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征率

3、预缴企业所得税

(1)预缴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度(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应在确认收入的当季度或当年预缴企业所得税。

(2)纳税调整计算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收账款含有增值税,但对如何从预收账款换算为预缴税款阶段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明确。

土地增值税从本质来说也是一种所得税,我们可以参考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即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收入=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纳税调增数=(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计计税毛利率(15%)-增值税附加税费和土地增值税

二、清算税款环节

1、正常申报增值税

(1)增值税应税行为时点的判断

《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3年36号)第45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如何判断是否发生应税行为,各地有不同口径,具体如下:

深圳没有对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时点做出特别规定,由以上对各地国税对增值税应税行为时点的判断可知,大部分是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的时点,如果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则以实际交房时间作为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的时点。

(2)应交增值税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16]18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一般计税方法下: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已预缴税款

=当期销售额×11%-进项税额-已预缴税款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11%-进项税额-已预缴税款

2、土地增值税清算

(1)清算时点

国税发[2009]91号第九条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国税发[2009]91号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如果房地产企业支付的土地价款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土地价款为不含增值税的金额,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计税收入的公式为:计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

如果房地产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计算公式为:计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11%=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11%。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抵减的销项税额作为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收入。

3、企业所得税清算

(1)清算时点

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第七条确认收入;实际惯例是以交房的时间确认收入,并以交房确认收入年度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年度。

(2)计算

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抵减的销项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是作为收入还是冲减成本确认,目前税法上还没明确,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抵减的销项税额按照冲减成本处理,所以,如果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则应按照会计处理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第9篇】异地施工预缴税款时间

1、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的情况

根据财会【2016】22号:设置“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

缴纳时作分录: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申报时作账:

借:应交税费—未缴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申报时,通过填写申报表的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抵减在计算的应交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况

根据财会【2016】22号:设置“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缴纳时作分录: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申报时,通过填写申报表的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抵减在计算的应交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在异地施工的情况

根据财会【2016】22号: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预缴时作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申报时通过填写申报表第21行“本期预缴税额”抵减计算的应交增值税;

【第10篇】预缴税款工会经费怎么计算

建安行业外地预缴工会经费怎么做账?

工会经费计提和缴纳的会计分录是:

1、计提: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贷: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2、上缴时:

借: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贷:银行存款

3、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这二项,其中2%工会经费是经费的最主要来源.

异地施工是否需要缴纳工会经费?

(一)根据川工会发〔2014〕27号文件规定:在2023年内,省内跨市(州)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所属项目单位,如已在注册地依法按时足额解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且在施工地无新增用工,凭注册地工会或地税部门开具的工会经费专用收据和市(州)总工会出具的证明,工程项目所在地地方工会应予认可;在施工地如有新增用工,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

自2023年起,省内跨市(州)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所属项目单位原则上都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

(二)省外来川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所属项目单位,依据全国总工会批复精神和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企业集团公司工会经费管理的规定》(总工办发〔1997〕60号),其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一律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

【第11篇】在经营地预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的规定

【第12篇】营改增建筑业预缴税款

【导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影响比较大行业建筑业肯定是属于之一,因为税种在发生改变之后,相应的会计核算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那么营改增之后建筑业简易征收会计如何核算的呢?会计学堂小编就在下文来和大家说明一下相关的财务知识。

营改增之后建筑业简易征收会计如何核算?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的方法。自2023年5月1日后在简易计税方法下,将合同总收入重新确认,确认原则为5月1日前已确认金额加上后续不含税金额作为预计总收入,根据完工百分比,进行收入、成本的确认。

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贷:主营业务收入

老项目、甲供工程、清包工工程,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收到款项的时间三者孰先为原则确认。

1.1 确认分包单位提交的工程量单并收到分包单位提供的增值税发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本次确认分包工程量金额/1.0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本次确认分包工程量金额/1.03*3%】

贷:应付账款【本次确认分包工程量金额】

1.2 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

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

2.1 收到甲方确认工程量单并开出增值税发票提供甲方

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本次确认工程量单金额/1.0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本次确认工程量单金额/1.03*3%】

2.2收到甲方付款

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

营改增之后建筑业核算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理解营改增之后建筑业核算政策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以总分包差作为销售额,说的是纳税人范围之内的总分包差,而不是单一项目的总分包差,也就是说,不同项目的总包收款和分包付款,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是可以综合扣除的。

二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异地项目,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时,以总分包差作为预缴税款的基数,说的是单一项目的总分包差,也就是说,异地预缴税款时,总包收款和分包付款,必须是一一对应的,这一点是异地税务机关通过审核分包单位发票的备注栏、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等资料实现的。

三是异地已预缴的税款,在申报纳税时,可以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这个抵减是不分工程项目,不分计税方法,甚至不分业务类型,也就是说,纳税人实际预缴的税款,可以凭完税凭证在纳税人范围内综合抵减其当期所有应纳税额。

营改增之后建筑业简易征收会计核算是有一些难度的,特别是之前一直按照营业税来做会计处理的会计人来说,但是在上文中为了大家能够更加简单的理解,所以举了例子来帮助大家来进行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学有所获。经过上文的讲解,大家是不是对相关的内容都有了基础面的了解,如果你想深入了解更多的会计知识,可以到会计学堂上进行查询。

【第13篇】跨区域涉税事项预缴税款怎么计算

记者近日从市税务局获悉,税务部门推进跨区域涉税事项办理便利化举措取得新进展。纳税人只要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即可签订三方协议,生效后通过网上无卡支付及银联缴税等多种渠道实时缴纳税款。

据悉,市税务局近日在广泛调研纳税人缴费人实际需求的基础上,为解决外省市纳税人实地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的手续烦琐、税款缴纳方式单一等问题,拓展多元化缴纳税费方式,将后台系统多业务管理模块进行整合,构建了跨区域涉税事项网上办理的操作系统。到我市的外省市纳税人只要登录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相应模块,填写电子表单,上传相关资料,就可实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的开具、预缴、申报、报验、核销等业务。此举打通了外省市纳税人跨区域办理涉税事项的难点问题。

【第14篇】增值税票预缴税款表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外地预缴税用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

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是 □ 否 □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一、预征项目

预征项目和栏次

销售额

扣除金额

预征率

预征税额

1

2

3

4

建筑服务

1

销售不动产

2

出租不动产

3

4

5

合计

6

授权声明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填报,请填写下列资料: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 为本次纳税人的代理填报人,任何与本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授权人签字:

填表人申明

以上内容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字:

【第15篇】未按期预缴税款偷税

党召兵

我国部分税收按一定期限计算,分期预缴,期限终了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纳税人少申报预缴税款,不应当认定为偷税违法!

一、我国现行需要预缴税款的税种

1.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收入,应当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规定,在商品房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收入,需要按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计算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3.个人所得税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由支付人履行预扣税款义务,纳税人需要在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税款(长退短补)。

4.企业所得税

(1)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企业

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规定,按年计税,分期预缴,年度终了5个月内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2)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收入,除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度终了5个月内汇算清缴”外,还需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规定,按下列公式计算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当期预售收入×毛利率×适用企业所得税率

二、偷税违法行为认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税总函〔2016〕274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2023年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16〕13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该企业为部分管理人员购买的商业保险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该企业税前扣除的上述支出,是企业真实发生的支出。

根据你局提供的材料:

一、除本案所涉及稽查外,未对该企业进行过其他稽查立案处理;

二、除本案所涉违规列支行为外,未发现该企业成立以来存在其他违规列支行为;

三、本案所涉该企业为部分管理人员购买的商业保险已在当期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据此,从证据角度不能认定该企业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

综上,我局同意你局的第二种复核意见,即不认定为偷税。”规定,纳税人需要具备主观故意采取隐瞒收入、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等五种手段,造成少缴税款的后果,才可以认定为偷税违法。

三、纳税人少申报预缴税费,不应当认定为偷税违法

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预缴税款,是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即使纳税人采取隐瞒收入或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造成少预缴税款,也不能证明纳税人一定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纳税人可以在汇算清缴期内申报缴纳)。故国家税务总局有以下税收规范性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6]8号,“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

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

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2.《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 21号,“三、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问题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四、纳税人少申报预缴税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少申报预缴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罚,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规定加收税收滞纳金。

2019.10.28 于内蒙古乌海市

【第16篇】外地预缴税款怎么抵扣

外地预缴的附加税是否可以抵扣?会计分录怎么做?这些问题在会计工作中十分常见,对于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一般需要预缴增值税。本文就针对外地预缴的附加税抵扣及相关会计分录的问题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会计网一同了解下吧!

外地预缴的附加税能抵扣吗?

答:外地预缴的附加税是可以抵扣的。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采用一般纳税方式纳税的,对于应纳税额,应当按照取得的销售总额和附加的价款、费用来计算。纳税人应当将分包合同价款的差额从已取得的价款总额和额外的价款中扣除,并且按照2%的汇率先行缴纳税款后,向劳务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实际申报中,因为进项税额是收取的总价及附加费,所以是可以从进项税额中进行扣除的,分包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可以从进项税额中扣除的。

外地预缴附加税如何做会计分录?

预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计提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附加税和附加税税率介绍

(一)附加税

附加税是随正税加征的税,也就是“正税”的对称,一般包括两种:

1、根据正税的征收同时而加征的某个税种,其征税标准是正税的应纳税额。

举例: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作为计税依据。

2、征收正税的同时,再对正税额外加征的一部分税收。征收时按照正税的征收标准。

(二)附加税税率

1、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若是在市区的,则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若是在县城、镇的,其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若是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则相应税率为1%。

2、教育费附加,按照增值税税额与消费税税额的3%进行征收。

3、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增值税税额与消费税税额的的2%进行征收。

计提附加税需要附带原始凭证吗?原始凭证怎么填制?

以上就是有关外地预缴的附加税是否可以抵扣?会计分录怎么做的全部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会计网后续也会更新更多有关外地预缴附加税的内容,请大家持续关注!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预缴税款可以结转吗(16篇)

营改增以后,预缴增值税月终需要结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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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预缴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同行公司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