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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税款是几个点(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63

【导语】预缴税款是几个点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预缴税款是几个点,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预缴税款是几个点(16篇)

【第1篇】预缴税款是几个点

增值税作为最常用的税种之一,我们一定要对它的相关政策及各种问题了然于心,这样才能在财务工作中得心应手,更好地节约我们的时间。接下来就和大家学习一下关于预缴税款的这些问题,您了解吗?

1

预缴税热点问题

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该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是否需要预缴?

答:自2023年1月1日起,实行按季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在同一预缴地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业纳税人总销售额以什么为标准确定?

答:建筑业纳税人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标准。

那么哪些情况需要预缴增值税?马上来学习一下~

2

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几种情况

一、提供建筑服务

(一)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的预征率或3%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

(二)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或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不动产经营租赁

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其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规定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转让不动产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税款。

(二)个体工商户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

四、销售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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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企业未开业预缴税款表怎么填?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

(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三)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二、基础信息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预缴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纳税人为未办理过税务登记证的非企业性单位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三)“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四)“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

(五)“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

(六)“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或者房地产项目的名称。出租不动产业务不需要填写。

(七)“项目地址”:填写建筑服务项目、房地产项目或出租不动产的具体地址。

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表怎么填?

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1栏“建筑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

3.第3列“预征率”: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企业未开业预缴税款表的填写和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表的填写,都在上文中给大家把要求说明的很详细了。看到这里,小伙伴们对于企业未开业预缴税款表怎么填都了解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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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小规模异地预缴税款

进度款的预缴,特指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后的预缴。中国现行行政区划,即省级、地级、县级、乡级、村级。地级行政区,介于省级行政区与县级行政区之间,与地区行政地位相同的地级行政区,我国现有四种类型的“地级行政区”,即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从税收政策角度看,除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县级市以外的市都属于地级行政区。

(1)一般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4)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三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

【第4篇】在电子税务局网上如何预缴税款

企业但凡涉及异地经营事项的,必须在异地做跨区域预缴税款,然后回到本单位在申报期申报增值税等税务事项,以前都在税务大厅窗口进行受理,从2023年起税务窗口不再接受纸质文件进行跨区域申报预缴,纳税人统一在电子税务局自行进行操作,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一,登陆电子税务局

税号,密码,手机接收验证码

二,登陆进去后首页,左边一栏,第二个模块套餐业务,点击更多,就会出来对应的选项

在选项里选择跨区域涉税事项综合办公套餐

点击进去后选择经营地,(注意是经营地,不是注册地),不是营业执照所在地,而是所属异地,在哪干活就选哪

具体的经营地在哪就选哪

选择所属地后点击,就会出现对应选项,选择一键预缴申报,右边就会出现要选择的跨区域编号(2022)xxx号,选择对应的编号

选对应的编号

最后点击进入,进行相应操作

注意:当天申请的事项报告表,次日才能进行预缴申报,否则就会提示

以上就是整个操作流程

【第5篇】异地预缴税款什么时候预缴

答:建筑企业跨地区作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应该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预交增值税.如果预交增值税而未开增值税发票,可以在以后开票后抵顶.预交增值税后不一定马上开具增值税发票.

预缴增值税款会计分录:

借: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借: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1、根据现行的'营改增'文件财税(2016)36号以及17号公告,并没有对其先开票还是先预缴税款做出明确.

2、为了保证项目所在地的收入,现在一般采用的都是先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然后开票.开票之后再行申报.

异地施工什么时候预缴税款

答: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2023年第17号公告的规定,该预缴不预缴,或者自应预缴之月起超过六个月未预缴的,由机构地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处理.成功快车提醒这是风险点.

没有及时取得分包款发票,或者取得分包款发票不合规导致异地多预缴增值税,有可能会引起多缴纳个人所得税,进而影响损益.

跨省异地施工,项目地税务机关有可能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或「对企事业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等税目核定征收建安企业个人所得税.

从具体操作上看,核定征收的基数与增值税预缴的基数一致,如果建安企业在异地多预缴增值税了,当期就要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预征的个人所得税,机构地是不认的,无法予以抵减.

【第6篇】房产企业预缴税款增值税申报表

编者按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了调整。那么,预缴申报表发生了哪些变化?企业在填报过程中需要关注哪些细节?对企业,特别是房地产企业有哪些利好?快来看看国家税务总局的权威解读和专业人士的分析吧。

制图 李一园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2023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2023年2月以来,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和相关部门发布了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多项企业所得税政策。如: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减按9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为了及时、全面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的部分表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共涉及5张表单,其中3张表单调整表单样式,2张表单仅修改填报说明。

(一)表样调整情况

1.《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

一是简并填报。删除原表第7行“(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第8行“(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表样调整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不再划分不同类别,而是一并填入“(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行次,同时该行次从第6行调整至第8行。

二是在原表“(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增加两个“其中”项内容,分别是“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作为调整后表样的第6行和第7行,用于纳税人填报享受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永续债利息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

三是在原表第23行“(四)其他”项目下,增加两项内容,分别是“1.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和“2.其他”,作为调整后表样的第23.1行和第23.2行,用于纳税人填报享受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减按9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和申报表未列明的其他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情况。

四是在原表第33行“(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增加一个“其中”项内容“其中: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填报享受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

2.《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

在原表第28行“二十八、其他”项目下,增加两项内容,分别是“1.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2.其他”,作为调整后表样的第28.1行和第28.2行,用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填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和其他优惠情况填报。

3.《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b100000)

一是在原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增加两个“其中”项内容,分别是“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作为调整后表样的第8行和第9行,用于纳税人填报享受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永续债利息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

二是将原表第8行至第17行顺延调整为第10行至第19行。

三是为了满足纳税人填报享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增加第20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四是为了满足纳税人计算当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的需要,增加第21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二)填报说明调整情况

一是以上表样需要调整的行次,对其相应的填报说明进行了修改。

二是为落实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政策,由于不涉及表单样式调整,仅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改,增补最新文件依据,明确相关填报要求。

三是调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口径。

四是2023年发布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等延续或新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由于不涉及表样调整,仅对上述政策涉及表单相应行次的填报说明进行修改。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23年6月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实行按季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23年第二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司壹闻

【第7篇】建安企业不再预缴税款

建筑企业异地预缴税款退还吗?

建筑企业在异地预缴增值税后开具的发票,若在开发票当月出现发票开错、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况,发票退回,可以申请退回预缴增值税款。

但税务局一般要求用以后的应交增值税抵顶,而不是退还现金。

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建筑企业在异地预缴增值税后如何申报?

例:建筑施工企业在异地预缴增值税后,申报时,主表第19栏“本期应纳税额”为0,是否要在主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填定本期在施工地预缴的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申报表填写说明: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以下几种情况填写:2.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所以,主表第19栏“本期应纳税额”为0,所以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0,本月在施工地预缴的增值税结转以后抵减。

关于建筑企业异地预缴税款退还吗的问题,小编就为大家讲到这里了,是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的,但是税务机关一般都会采取用以后的应交增值税抵顶,而不是将税款退还给你,如果阅读了本文,还是不明白,那么咨询一下会计学堂在线老师吧。

【第8篇】什么情况需要预缴税款

预缴税款的这些问题,您都了解了吗?

预缴税热点问题

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该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是否需要预缴?

答:自2023年1月1日起,实行按季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在同一预缴地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业纳税人总销售额以什么为标准确定?

答:建筑业纳税人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标准。

那么哪些情况需要预缴增值税?马上来学习一下~

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几种情况

一、提供建筑服务

(一)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的预征率或3%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

(二)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或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不动产经营租赁

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其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规定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转让不动产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税款。

(二)个体工商户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

四、销售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第9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计算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四项业务的预征率、税率、征收率看似比较复杂,其实只要按照规律记忆,还是分分钟可以解决的。小编对其进行了梳理,以帮助记忆。

一、预征率

(一)一般计税

1.建筑服务:2%

2.不动产经营租赁、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3%

3.销售不动产:5%

(二)简易计税

1.个人出租住房:1.5%(减按1.5%计算)

2.建筑服务,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3%

3.不动产经营租赁(个人出租住房外),销售不动产:5%

小规律:

1.预征率有2%、3%、5%三档,还有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征收率仍是5%,理解:营业税政策平移。)

2.简易计税预征率与征收率基本一致(除了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外是按预收款计算按3%)(理解:保证原有地方财政收入不受影响。)

3.销售不动产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的预征率相同。

4.一般计税的预征率,除了转让不动产是5%,其余的是3%和2%(理解:建筑服务设的低是为了避免因在建筑服务地大量超缴,机构所在地出现留抵,占压纳税人资金。)

5.计算公式:一般情况下,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税率/征收率)×预征率

例外情况:

(1)销售不动产不论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均按5%征收率进行换算,即预缴时都是:(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5%)×5%。(理解:转让不动产过去由于是原地税代征,代征时无法区分是不是一般纳税人,所以均按5%征收率进行换算。)

(2)房地产销售的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征收率)×3%;(理解:延续营业税的操作方法,收到预收款后直接乘以3%计算应预缴税款,但现在可以换算成不含税价,减轻了房地产企业的现金流压力。)

(3)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5%)×1.5%。

(4)除其他个人外,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建筑服务税务机关发生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理解: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直接申报纳税即可,不需要预缴税款。(理解:公路很长,可能跨好几个县(市、区)甚至跨省。)

6.预缴时可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公式中简称可扣除):

(1)转让不动产:不动产(不含自建)转让,可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只要不是自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在预缴时都可扣除;

(2)个人转让住房: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地区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可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其他地区免征增值税。

(3)跨县市建筑: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在预缴时都可扣除。

二、税率/征收率

(一)一般计税 :四项业务税率全部为10%;

(二)简易计税:四项业务中除了建筑服务,不动产经营租赁中的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征收率为3%,其他征收率为5%;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律:

1.征收率大部分为5%(除建筑服务与车辆通行费)

2.简易计税时,四项业务除房地产销售外,预缴税款的计算和申报应纳税款的计算一致。(理解:这意味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所实现的增值税其实已经在预缴地即建筑服务发生地和不动产所在地入库。)

3.申报时: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税率/征收率)×税率/征收率/1.5%。

4.申报时可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

(1)适用简易计税的不动产(不含自建)转让:可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一般计税自建和非自建不动产都不得扣除(理解:一般计税凭专用发票票抵扣)。

(2)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一般计税不得扣除。(理解:继续沿用了原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一般计税凭专用发票抵扣)。

(3)房地产销售:一般计税可扣除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简易计税不得扣除。

三、本文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第10篇】建筑业预缴税款多了怎么办

在营改增后预缴增值税这个纳税义务逐渐凸显,他与营改增前的增值税纳税方式有所不同,我们知道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基本的计算公式是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这个公式是不分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的,只不是简易计税是在计算公式时简化而已。我们从缴纳的基本原理看没发现预缴增值税这一项,但为什么在营改增后会有这样一个税金缴纳的义务出现了呢?其实就是要解决这样两个问题。

它是为了解决税款缴纳在时间和空间上分配不均衡的问题。我们以建筑行业为例进行分析:

一、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的基本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财税[2017]5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建筑业预缴增值税是时间和空间分配不均衡的问题

(1)建筑业预缴增值税的空间分配不平衡问题

建筑业在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属于地税,其税额都是缴纳在施工项目所在地;但是营改增之后由于增值税是国税,要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所以为了平衡机构所在地和施工所在地税额的问题,有了预缴增值税这样一个税源分配的方式。

这也是建筑业普遍的特点造成的,建筑业由于大量存在跨区域施工的问题,所以其税金到底该如何分配才能平衡机构所在地和施工所在地的财政收入,只有进行预缴,所以我们看建筑业预缴增值税的前提是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果只是在同一县市区从事建筑服务,也没有必要进行预缴。

同时我们可以看到在预缴的金额方面也是充分考虑了营业税到增值税平移的问题,简易计税按照3%就地预缴;一般计税按照2%就地预缴,充分保证了施工所在地的税源数量。

(2)建筑业预缴增值税的时间分配不平衡问题

财税[2017]5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这一点很多人都不理解,因为建筑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其增值税纳税义务时没有发生的,可是为什么却发生了预缴业务?就是为了解决增值税的时间分配不平衡问题。

建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本身资金已经收到,如果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考虑应该发生纳税义务,可是偏偏其应税行为又未发生,如果此时判定发生纳税义务显然不合理;同时由于此时建筑企业实际未开始施工活动,没有进项发票,而且留抵税款也不能退,如果此时发生纳税义务,对建筑企业的资金压力实在过大。但施工企业已经收到了预收款,如果不缴纳税款对于税收又造成暂时性的漏洞,所以为了解决这个暂时性的税源问题,对于建筑企业收到的预收款就必须进行预缴。

也就是说对于预收款的预缴问题既解决了建筑企业在建筑周期内税负不平衡的问题,也解决了税收收入征收滞后的问题。但要注意的是收到预收款的预缴与是否跨区域无关,具体的规定是: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第11篇】国税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梅松讲税、猫叔说税,侵权请联系删除

一、综述

1、所得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办理汇算清缴。

2.适用税率

(1)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2)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3.特殊情况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二、扣缴义务范围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一)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时,应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财产租赁所得;

7、财产转让所得;

8、偶然所得。

所得项目

扣缴方式

预扣/代扣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

综合所得

预扣预缴

累计预扣法

3%-45%

劳务报酬所得

按月/按次

预扣预缴

20%-40%

稿酬所得

2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代扣代缴

按次

20%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经营所得

自行预缴

(二)特殊情况的扣缴义务人

1、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2、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以证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3、个人领取年金时,由年金托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1.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1)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包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依据居民个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办理税前扣除。

纳税人在取得应税所得时向扣缴义务人提出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并提交相关信息、资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办法办理。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2)汇总申报

上市公司向股东分红,扣缴申报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时,可以选择汇总申报方式。

2.向纳税人提供扣缴信息

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

支付工资、薪金所得以外其他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3.特殊扣缴

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税款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居民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1)全年一次性奖金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以下简称164号文)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4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

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参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执行;2024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

2023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4)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5)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6)提前退休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7)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8)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政策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9)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自2024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附件)计算应纳税额。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居民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特殊情况: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计算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见居民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方法)

【备注】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汇算清缴

上述三项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方法和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是有区别的。主要差别为:

一是收入额的计算方法不同。

年度汇算清缴时,收入额为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预扣预缴时收入额为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其中,“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二是可扣除的项目不同。

居民个人的上述三项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以四项所得的合计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上述三项所得日常预扣预缴税款时暂不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三是适用的税率/预扣率不同。

年度汇算清缴时,各项所得合并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预扣预缴时,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2、非居民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附件)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四)支付所得的计税时间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附个税税率表】

一、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

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1)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率表

(2)居民个人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三、综合所得税率表

综合所得是指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预扣率表见前述一、二)。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四、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率表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五、经营所得税率表

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该税率适用于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

七、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第12篇】异地开票预缴税款

案例:甲市a建筑企业承接了乙市的一项工程,现在交于新会计小白负责开票的相关事宜,由于第一次开具此类发票,毫无头绪,是和正常开具发票一致?还是有特殊的流程?故来请教问财税的专家。

经过咨询,原来异地工程开票前是需要先去工程地预缴税款的,预缴完税款后,才能开具发票。

流程:

1、先在电子税务局申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待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打印盖章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2、去工程项目地预缴税款,带好公章、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合同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3、预缴完税款后正常开票申报。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核销。

注意点:

1、若在苏州大市范围内的工程项目(例如姑苏区企业去常熟施工),不用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不用预缴税款。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文件第6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该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但是还是需要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3、预缴的增值税可以在当期增值税申报表里抵减,一般纳税人填写附表四,再填写主表28行进行抵减,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填写21行已缴税金里抵减。

4、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需要在当期申报表里填写已缴的,需要先去主管税务机关大厅办理预缴台账录入,方可填写已缴税额。携带材料:公章、营业执照、经办人员身份证、预缴税款税单。

【第13篇】施工预缴税款所在地不对

会员:

我公司是黑龙江省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初在新疆承包一工程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请问我公司在新疆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在当地预缴增值税?若未在新疆预缴税款已超过6个月,该如何处理?

大成方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注:财税〔2018〕32号文件将原11%税率调整为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文件将10%税率调整为9%)。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综上,你公司在新疆提供建筑服务,应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计算并向新疆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超过6个月未在新疆预缴的税款,由你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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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

好消息:增值税网上预缴适用对象扩围啦!

以往只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现在!

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也可以网上预缴啦!

那么具体怎么操作呢?一起来学习吧!

首先进入登录界面

登录后点击首页“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选择“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增值税预缴申报”进入申报界面

系统弹出扣款途径提示框,有“三方协议扣款”及“银联扣款”两种方式,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

选择扣款途径后,需确认纳税人基本信息。

进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系统将根据数据库比对出纳税人基本信息。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输入预征项目为“建筑服务”或“销售不动产”,并分别录入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或项目地址行政区划等项目信息以及预征项目的销售额、扣除金额等信息。

纳税人需根据实际情况区分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填写完主税信息后可继续录入附加税数据一并申报。

在正式申报前,可选择暂存申报表,将申报数据暂存,在此状态下纳税人可随时修改申报数据。

通过更新申报表出现以下提示。

在确认最终申报数据后,保存申报表,正式提交,系统提示“申报成功”。至此,增值税预缴申报已完成。

【第15篇】延期缴纳税款预缴比例

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的税款滞纳金问题,比如某企业经批准延期申报而预缴的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国税函[2007]7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规定:

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但纳税人要注意,因为预缴时具体申报数字并未出来,只能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税额预缴,但可能存在一种情况,即本期预计纳税额将远远大于上期实际缴纳税额,则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税额预缴纳则可能造成利用延期申报而迟滞国家大笔税款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当核定税额,而纳税人最好也应预估较接近数字预缴税款,以免产生税务争议。

延期申报的办理程序指的是什么?

主管国税机关: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受理地点: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室)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二、申请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下称申请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前向办税服务厅涉税窗口递交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包含下列内容: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延期申报审批表;

(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16篇】销售不动产预缴税款

本文主要分析深圳市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情形下如何预缴和清算各种税款。

一、预缴税款环节

1、预缴增值税

(1)预缴时间、地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16]18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其中主管国税机关是指项目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

(2)预征率和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16]18号)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2、预征土地增值税

(1)预征时间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7号):一、将第十二条修订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并在收取款项次月纳税期限内缴纳,未按规定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从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2)预征率

《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0]6号)明确,普通标准住宅按销售收入2%预征,别墅为4%,其他类型房产为3%。

(3)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公告[2016]70号)第一条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预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征率

3、预缴企业所得税

(1)预缴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度(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应在确认收入的当季度或当年预缴企业所得税。

(2)纳税调整计算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收账款含有增值税,但对如何从预收账款换算为预缴税款阶段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明确。

土地增值税从本质来说也是一种所得税,我们可以参考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即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收入=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纳税调增数=(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计计税毛利率(15%)-增值税附加税费和土地增值税

二、清算税款环节

1、正常申报增值税

(1)增值税应税行为时点的判断

《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3年36号)第45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如何判断是否发生应税行为,各地有不同口径,具体如下:

深圳没有对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时点做出特别规定,由以上对各地国税对增值税应税行为时点的判断可知,大部分是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的时点,如果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则以实际交房时间作为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的时点。

(2)应交增值税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16]18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一般计税方法下: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已预缴税款

=当期销售额×11%-进项税额-已预缴税款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11%-进项税额-已预缴税款

2、土地增值税清算

(1)清算时点

国税发[2009]91号第九条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国税发[2009]91号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如果房地产企业支付的土地价款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土地价款为不含增值税的金额,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计税收入的公式为:计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

如果房地产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计算公式为:计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11%=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11%。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抵减的销项税额作为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收入。

3、企业所得税清算

(1)清算时点

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第七条确认收入;实际惯例是以交房的时间确认收入,并以交房确认收入年度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年度。

(2)计算

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抵减的销项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是作为收入还是冲减成本确认,目前税法上还没明确,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抵减的销项税额按照冲减成本处理,所以,如果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则应按照会计处理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预缴税款是几个点(16篇)

增值税作为最常用的税种之一,我们一定要对它的相关政策及各种问题了然于心,这样才能在财务工作中得心应手,更好地节约我们的时间。接下来就和大家学习一下关于预缴税款的这些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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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预缴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同行公司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