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企业税款可以延期缴纳吗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税款可以延期缴纳吗,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企业税款可以延期缴纳吗
战疫期间,重庆税务
出台了不少服务举措
支持纳税人复产复工
其中一项是纳税人
比较关心的延期缴纳税款
具体如何操作呢?
一起来看
↓↓↓
【具体步骤】
第一步:
登录电子税务局网页,进入“我要办税”-“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第二步:
根据系统自动判断,如果不存在可申请延期缴纳的税款,则会弹出提示并自动退出页面。
第三步:录入申请信息
1. 选择需延期缴纳的税目,填写申请延期缴纳的具体税额和延期缴纳的具体期限。其中申请延期缴纳的税额应小于或等于应纳税额,申请延期缴纳的期限应在限缴期限之后的3个月内。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具体是指“纳税人当期可动用的货币资金余额” ;“当期货币资金余额”=“申请日当天纳税人所有银行账户的资金余额合计”+“未存入银行账户的现金货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不可动用的资金”-“当期应付职工工资支出预算” –“当期社会保险费支出预算”;“当期货币资金余额”不得大于等于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合计。
3.选择需延期缴纳的税目,填写延期缴纳税额和延期缴纳期限。
4.填写完毕,点击“下一步”按钮将进入附列资料采集页面。
第四步:附列资料上传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规定,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延期缴纳税款申请,需提供《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和《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的影像资料。
注意:《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必须包括纳税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以及该清单内列明的所有银行机构出具的《存款账户对账单》。
2. 请点击页面“+”图标选择文件进行上传,请按页面提示信息进行分类上传,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2m。
3. 是否必报为“是”时,该项资料必须上传后才能进行下一步操作。
4. 上传份数栏标识了该项资料允许上传的份数。
第五步:确认提交
1. 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保存”提交预审;也可点击“上一步”返回修改信息后,再回到该页面提交。
2. 提交成功的事项可以在“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中查询受理状态。
常见问题及解答
1.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时间是多久?
答:三个月
2.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申请书被批准后,在批准期限内加收滞纳金吗?
答:不加收滞纳金。
【第2篇】建筑企业本地预交税款
一个年轻人,有些迟疑地来到办公室,说:你是梁老师吗?我可以问你几个业务问题吗?是某某让我来找你的。
虽然我没听清某某是谁,但这个不重要,于是我问:有什么问题?
他说:是这样的,我是一个建筑公司的会计,刚参加工作不久,有几个税务问题不太明白。我尽量快些少占用您时间。第一个问题是,建筑公司是不是收到预收款就需要缴增值税?为啥总听说是预缴,预缴不是缴吗?有什么区别?
我说:建筑公司收到预收款,按政策规定其实并没有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备注:财税[2017]58号)理论上讲,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税。但是,因为建筑劳务时间跨度比较长,如果严格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计算缴纳税款,会造成资金前松后紧,入库税款的波动也比较大,不利于均衡入库。所以国家规定,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的时候,应该先按一定的比例预缴一笔税款。预缴和缴的区别就在于,没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叫预缴税款;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叫缴纳税款。
他说:哦,我明白了,设立预缴就是为了调节税款在入库时间上的不均衡。
我说:预缴除了调节时间上的不均衡,还要调节地区上的不均衡。对于公司来说,增值税是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但你们公司肯定不是只在当地盖楼,应该在全国很多地方都有工程,如果所有工程的增值税都在咱们这里缴税,是不是不太合适啊,所以建筑企业需要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他说:原来是这么一回事啊。那我们这个月有三个项目,一共预收了1500万的款项,该预缴多少增值税呢?
我说:你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吗?这三个项目是一般计税方式还是简易计税方式?
他说:是一般纳税人,有两个项目是一般计税,有一个项目是简易计税。
我说:如果是一般计税项目,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如果是简易计税项目,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他说:我们只有一个项目有分包情况,要不我一个个算算,你帮我看看对不对?
我说:嗯,你算吧
他说:第一个项目用一般计税,在河北,预收了1000万,分包了800万。那应该预缴的税款=(1000-800)÷(1+9%)×2%=3.67万元。
第二个项目用一般计税在四川,预收了300万,没有分包,那应该预缴的增值税=300÷(1+9%)×2%=5.5万元。
第三个项目在河南,预收了200万,简易计税,分包了190万,应该预缴的增值税=(200-190)÷(1+3%)×3%=0.29万元。
所以,我应该让项目经理分别去当地预缴这些增值税对吗?
我说:对,就是这样计算的。
他迟疑地说:可我怎么听说如果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就不需要在当地预缴增值税了,好像是2023年的新规定。是不是我们第三个项目就不用在河南预缴了?
我说:看来你还真是紧跟政策学习了,总局2023年4号公告中有相关规定,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不过你要注意这个政策的适用前提是小规模纳税人,你是一般纳税人不适用这个。
他很不好意思地说:是我没仔细看。我还有最后一个问题,就是每个项目我搞不清什么时候该一般计税,什么时候该简易计税,是可以随便选择的吗?
我说:建筑业的简易计税,有两种情况,一类是必须简易计税,一类是可选择简易计税。
必须简易计税有两种情况:一是小规模纳税人;二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
可选择简易计税的有五种情况:
一是清包工工程;
二是甲供工程;
三是建筑工程老项目;
四是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含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经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的,对于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五是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建筑安装服务可以简易计税。
他说:听起来还挺麻烦的,我要不还是写下来回去慢慢琢磨一下吧。
我说:好,你先回吧。税法就是挺麻烦的,不能着急,不可能一天都搞明白,只要每天用心琢磨一个问题,时间长了就搞明白了。
转自晶晶亮的税月
【第3篇】汇总纳税企业查补税款
导读:总机构可以在下面设立二级机构,也就是其的分支机构,总机构需要将分支机构的信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那么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中如何汇总纳税呢?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会计学堂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中如何汇总纳税?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
汇算清缴: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报送材料:
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需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中如何预缴税款?
预缴税款: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报送材料:
预缴申报时, 分支机构需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中汇总纳税与预缴税款的规定都在上文中整理出来了。相信大家看完本文已经对有关的内容都有所了解了
【第4篇】建安企业不再预缴税款
建筑企业异地预缴税款退还吗?
建筑企业在异地预缴增值税后开具的发票,若在开发票当月出现发票开错、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况,发票退回,可以申请退回预缴增值税款。
但税务局一般要求用以后的应交增值税抵顶,而不是退还现金。
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建筑企业在异地预缴增值税后如何申报?
例:建筑施工企业在异地预缴增值税后,申报时,主表第19栏“本期应纳税额”为0,是否要在主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填定本期在施工地预缴的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申报表填写说明: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以下几种情况填写:2.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所以,主表第19栏“本期应纳税额”为0,所以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0,本月在施工地预缴的增值税结转以后抵减。
关于建筑企业异地预缴税款退还吗的问题,小编就为大家讲到这里了,是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的,但是税务机关一般都会采取用以后的应交增值税抵顶,而不是将税款退还给你,如果阅读了本文,还是不明白,那么咨询一下会计学堂在线老师吧。
【第5篇】企业注销留抵税款
公司经营不下去准备要注销,本来注销都让很多老板们头疼了,结果账面上仍有留抵税额不知道该怎么处理。
其实很多企业在注销前存在留抵税额的,可能存在两种情况,针对不同的情况,处理方式也是不同的:
注销前还存在存货、固定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
如果企业在注销前还存在非货币性资产的,需要销售变现或者分配给股东(投资者)等,无论是销售还是分配等视同销售,都会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留抵税额应先从销项税额抵扣。
注销前已经不存在非货币性资产
如果抵扣后还有留抵税额,或注销前已经不存在非货币性资产但有留抵税额的,企业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时,可以依法减除。企业注销前还有的留抵税额可以作为“相关税费”,在计算清算所得时减除。
ps: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种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特别提醒:企业注销时,提供给税务的资产负债表上除了货币资金、实收资本和未分配利润这三个会计科目可以留有余额,其他会计科目余额必须为0。
那么,企业注销时账面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申请退还呢?
关于留底税额退还,企业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原因不同,留底税额处理也不相同。
如果企业是因为终止运营办理注销,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需要注意的是: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如果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再办理注销登记。
如果企业因异地搬迁办理注销,原则上,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如果企业因资产重组办理注销,原则上,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继续抵扣。
关于企业注销留抵税额的问题,如果大家还有不理解的地方,可以随时咨询我们~
我们也会继续为大家提供最新的政策解读和专业的财税知识,让大家能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助力大家做好日常财税工作~
【第6篇】建筑企业必须预缴税款吗
在营改增之初,为了保证财政格局基本稳定,财税〔2016〕36号文要求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需要按照2%或者3%的预征率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四年过去了,笔者认为,应当对这个政策予以改进,要么取消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要么降低异地预征率,理由如下:
一是,一般计税项目预征率为2%,意味着不管项目本身的应纳税额是多少,建筑企业的预缴现金流至少要达到总分包差的2%,以总分包差占总销售额70%计算,一般计税项目的预缴现金流大概为1.4%。
尽管预缴的税款可以在应纳税额中抵减,但如果项目本身出现留抵或者税负率低于1.4%,这个预缴税款是永远抵减不了的。
也就是说,由于预缴增值税的存在,建筑企业的税负率相当于被设置了一个最低限,即1.4%-2%起步。
目前,很多大中型建筑企业已经出现了一方面进项大于销项,形成留抵,另一方面预缴税款还在不断增加,留抵与预缴并存,大大增加了建筑企业的资金压力。
2023年39号公告引入了留抵退税制度,但退税只能增量留抵税额,且退税比例最高只有60%,对于多预缴的增值税,现行政策只有一条:
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二是,当时设计预缴税款的原因在于,防止部分项目所在地争夺税源,因为在营改增之前,营业税是在项目地缴纳的,营改增以后按照2%或者3%在当地预缴,也是为了稳定财政收入格局,以防项目所在地要求建筑企业成立异地分子公司,这个出发点是好的。
然而,2023年11号公告第二条出台以后,自2023年夏天到现在,全国各地早已置国家规定于不顾,对外来建筑企业(甚至同省异市,同市异县)大多要求成立分子公司,将税源完全留在当地,既然已经如此,何必还要再保留预缴呢?
综上,为了建筑业的长远健康发展,请国家财税部门取消一般计税项目异地预缴增值税,或将预征率降至1%,至于简易计税项目的预征率,保持与征收率一致并无大碍。
【第7篇】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退税公告
有同学咨询: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能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现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政策规定
关于资产损失追补税前扣除,需要特别注意:
实际资产损失未扣除形成的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只能抵扣,不能退税。
实际资产损失未扣除形成的亏损,先调整当年的亏损,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二、实务案例
案例01:2023年1月18日,m公司发现应收a公司购货款600万元,因a公司已于2023年3月注销,公司于2023年4月根据a公司工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证明、销售合同及付款凭证,全额核销坏账,但m公司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并未税前扣除该项资产损失多缴企业所得税150万元。问m公司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2023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
解析:m公司不能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2023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600万元,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只能抵扣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
这里有必要提醒各位老师,资产损失申报扣除年度确认要准确,才能准确确定多缴企业所得税款年度或亏损确认年度。
m公司应收a公司600万元货款,a公司已于2023年3月注销,货款无法收回,资产损失已于2023年发生,但会计上在2023年才核销坏账,该项资产损失应于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扣除。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但由于m公司在2023年才发现该项资产损失未税前扣除,追补确认扣除期限已经超过5年,不能再追补税前扣除,多缴企业所得税150万元已成为真正损失,亏大了。
案例02:m公司系农产品深加工企业,2023年1月18日发现应收b公司拆借资金800万元,因b公司已于2023年3月注销,公司于2023年12月根据b公司工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证明、资金拆借合同及付款凭证,全额核销坏账,但m公司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并未税前扣除该项资产损失多缴企业所得税200万元。问m公司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2023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
解析:m公司发现应收b公司拆借资金800万元,不属于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相关的资产,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该项损失不属于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不能税前扣除,按规定2023年度并未多缴企业所得税,不能申请退税。
资产损失追补税前扣除非常复杂,纳税人需准确把握相关政策,正确申报纳税,方可有效防范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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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非居民企业指定扣缴税款的计算
答:实际就是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从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收取同一项财产转让收入价款的,居民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如何计算扣缴税款的问题。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得的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应缴纳的所得税,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实行源泉扣缴。
应该源泉扣缴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对于财产转让所得,是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一般情形,如果分期取得同一项财产转让所得,在减除财产净值时,会采取同比例减除的方式计算所得。而自2023年12月1日起,如果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相关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缴税款。
例如:hd公司为境外非居民企业,闻涛公司和目标公司思迈公司均为境内居民企业,境外的hd公司持有思迈公司65%股权,其投资取得思迈公司65%股权的成本为650万元人民币。
2023年12月10日,境外的hd公司以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币将持有的该项股权全部一次性转让给境内的闻涛公司,按股权转让合同约定,闻涛公司分别于2023年12月10日、2023年2月15日和2023年5月8日向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300万元、400万元和300万元。
在本项股权交易中,闻涛公司于2023年12月10日支付的300万元人民币价款可视为hd公司收回650万元股权转让成本中的300万元;闻涛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支付的400万元人民币价款中的350万元为hd公司收回650万元股权转让成本中的剩余350万元(650-300)成本,其余50万元(400-350)价款应作为股权转让收益计算扣缴税款;闻涛公司于2023年5月8日支付的300万元人民币价款全部作为hd公司股权转让收益计算扣缴税款。
什么是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机构和场所的,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机构和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例如,在我国设立的代表处及其他分支机构等外国企业。
依据税收管辖权中的属人原则判定的不属于本国居民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只就来源于本国的收入或所得征税。所谓税收管辖权是指主权国家根据其法律在课税方面所拥有和行使的权力。一国行使税收管辖权所遵循的原则分为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两种。属地主义,亦称“收入来源管辖权”,是指一国以地域概念作为其行使课税权力的指导原则,即该国领土疆域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有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就要受该国税收管辖权管辖,对该国负有限纳税义务。属人主义,亦称“属人原则”,是一国以人的概念作为其行使课税权力的指导原则,即按纳税人(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登记注册所在地或者住所、居所和管理机构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其税收管辖权。凡属该国的公民或居民,都受该国税收管辖权管辖,对该国负有无限纳税义务。按属人原则确定税收管辖权,又可分为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两种,所谓居民管辖权,是指一国对该国的居民行使征税权力,对其来源于该国内、外的收入或所得征税,行使征税权力的依据是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而不论其所得的来源地是国内还是国外。
【第9篇】向境外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应代扣税款
会员:
我公司2023年6月与一家境外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特许权使用费合同,约定款项于2023年12月一次性支付,我公司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了6-12月的费用并在所得税申报时扣除,由于特殊原因与境外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款项延期到2023年3月支付。请问我公司是否应于2023年3月实际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扣缴境外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大成方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扣缴义务人发生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因此,你公司已计提相关成本费用,并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扣除的,应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而不是在2023年实际支付时扣缴。
【第10篇】预缴税款由企业所得税
修建企业的修建项目并不是都在一个当地,有的修建项目会涉及到跨区域运营的问题.即便是跨区运营,咱们改交纳的税费肯定是需求交纳的,一般是采纳的预缴方式.那修建企业能否在电子税务局预缴所得税?关于修建企业来说,是能够在电子税务局预缴所得税的.
修建企业能否在电子税务局预缴所得税?
能够终究靠电子税务局在项目所在地交纳.
登录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www.etax-gd.gov.cn/),点击右上角登录,输入用户名、暗码及验证码,进入体系.点击【申报缴款】-【其他申报】,如需修正申报月份可点击【申报月份】挑选申报月份,挑选【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点击【填写申报表】进入'填写申报表'引导页面.如需从头挑选主管税务机关,请封闭当时提示框,在界面右上角【主管税务机关挑选】功能模块进行切换,点击承认即可.承认预缴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无误后同,请挑选'修建服务增值税预缴申报'.填写并提交了《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及附送材料后,税务机关会对您提交的《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及附送材料进行审阅,请在【申报查询及打印】模块及时查询该事项处理进展,可能会呈现审阅不通过的状况,请及时留心.在【申报查询及打印】界面查询提交成果,关于'已提交未审阅'的申报状况,需等候税务机关复核今后,即当申报状况为'申报成功'时,表明增值税预缴申报成功.下一步可点击【清缴税款】交纳税款.关于申报状况为'审阅不通过'的,可点击'概况'检查详细信息,并按规则从头正确填写.清缴税款.请注意,当时登陆的主管税务机关与本次进行增值税预缴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共同时,【清缴税款】模块才可带出相应的应税记载,选中需缴款的信息,点击当即缴款,并完结缴款.
修建企业预缴所得税的管帐处理是怎样?
1、异地项目预缴企业所得税
依据实践营收的0.2%,凭完税凭据: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施行项目法施工的,项目部应在月末,向所属总机构或许二级分支机构结转:
借:内部来往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季度或月度预缴
依据季度或许月度实践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扣减异地项目0.2%预缴税款之后,核定征收好像无法扣除):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这一分录只能由总机构或许二级分支机构编制.
3、年度汇算清缴
依据税法核算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不扣除已预缴税款):
借:所得税费用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以上收拾的材料内容,便是咱们关于'修建企业能否在电子税务局预缴所得税?'这一问题的详细答复.修建企业是能登录电子税务局去预缴所得税的,详细的预缴操作过程,能够跟着上述所讲的流程来做相关操作.此外,修建企业预缴所得税的管帐处理,也能了解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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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企业缴纳税款查询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
如何查询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1、如果你是用手工报税,那么你每个月去地税局打印的税票上就会显示。
2、 如果你是电子报税,或者单位代缴的, 那么你的工资发放清单上会打印出来。
3、正常情况下,地税局也会给去年底每位纳税人邮寄交税清单,如果没有邮寄或者查询近当年的所得税情况,你可以拿着你的身份证到地税局查,他们会帮你打印。
【第12篇】房开企业预缴税款
房开企业预收款已开9%的发票还需预缴增值税吗?
问题:
我司为房地产企业,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我们收到的款项对应已开具9%的增值税发票,请问开发发票的金额是不是不需要预缴3%的增值税,直接缴纳9%的增值税即可?
答复: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因此,请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大连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答复机构: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3-29
九鼎财税提示: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收到的款项都应该按照3%预缴增值税。
【第13篇】外地施工企业税款
一、企业所得税
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总原则: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二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1、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建筑企业
跨地区项目部预缴税款: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只限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项目部。如果是非跨省的异地施工,国家并没有规定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预缴税款: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在机构所在地预缴。
2、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
二级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款: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注: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
总机构预缴税款:就地预缴税款。
总机构应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50%
3、既设直管跨地区项目部又设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
总机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只设二级分支机构”方法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总机构、项目部、各分支机构在各自所在地就地预缴税款。
4、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汇总清算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四总机构预缴和汇算清缴时
总机构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除正常报送汇算清缴相关资料外,还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五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需要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注: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文件
1、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
2、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2]40号)
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
3、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二、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1、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4、要求工程作业所在地和扣缴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加强信息传递和沟通协调,避免重复征税,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5、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上述执行。
相关政策文件
1、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
二企事业承包承租所得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6〕127号 第六条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因此,跨县(市、区)施工,也有可能涉及到被核定征收0.4%~2%的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经济越欠发达,被核定征收的可能性就越高。
【第14篇】国税中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税款
一、基本规定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增值税相关规定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
1.预缴。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2.抵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9%的适用税率(一般计税方法)或5%的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小规模纳税人
1.预缴。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2.抵减。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申报表填报
(一)预缴申报
1.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预缴税款均通过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申报,在该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2栏“销售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本期收取的预收款(含税),包括在取得预收款当月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预缴期取得的全部预收价款和价外费用。
(2)第2列“扣除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需填写。
(3)第3列“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率为3%。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2.一般纳税人同时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相应栏次,即将本期预缴增值税填入该表第4行第2列(本期发生额),将上期本表第4行第5列(期末余额)填入本表第4行第1列(期初余额),并计算出本期第4行第5列(期末余额)。相当于通过本表累计记录以后期间可抵减的预缴增值税额。
(二)抵减申报
1.一般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4行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8行“①分次预缴税额”。 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小于或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即最多只能将应纳税额抵减为零,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结转以后期间继续抵减。
2.小规模纳税人:将当期可以抵减的预缴增值税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即可。小规模纳税可自行建立预缴税款抵减台账登记预缴税款的抵扣情况。
三、相关的几个问题
(一)预收款的范围如何界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至房产交付前收取的房款均属预收款,包括分期收取的房款(首付、按揭、尾款)和一次性全额收取的房款,均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以诚意金、意向金、订金等名义收取的小额款项,由于此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未确定,此类款项收取时可暂不预缴税款,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当期收取的款项一并记入预收款预缴增值税。
(二)何时开始抵减预缴税款?
依据《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实务中以房产交付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在房产交付买受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此时可以抵减预缴税款。
(三)预缴税款是否必须按项目对应抵扣?
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开发多个项目,且各项目完工交付时间不一致时,未交付项目的预缴税款,是否可以合并抵减已交付项目的应纳增值税?还是必须按项目对应进行抵扣,即某项目预缴的增值税必须等到该项目交付发生纳税义务时,才能抵减该项目已预缴的增值税?这个问题,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预缴税款的立法意图分析,笔者认为应按项目抵减预缴税款,不宜跨项目抵减预缴税款。
【第15篇】高新技术企业追缴税款
前段时间,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火字〔2021〕133号),要求全国36个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对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监督管理和享受税收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引发广泛关注。对于相关企业来说,倘若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将受到相应处理,严重的甚至可能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对此,笔者提醒相关企业,务必在平时强化自身合规管理,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健健康康地享受税收优惠,坦然、从容地面对检查。而结合笔者的工作经验看,高新技术企业有4个方面的涉税风险较常见,相关企业对此应高度重视。
风险一:认定过程弄虚作假,被取消资格须补缴税款
对在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追缴期限是自弄虚作假行为发生之日起,而一般情况下,高新技术企业在通过认定当年就开始享受优惠,也就是说,相关企业因弄虚作假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其在资格有效期内享受的相应税收优惠都要被追缴,这可能是一个不小的数字。
对此,相关企业一定要切实增强自身的科技创新能力,严格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政策的规定,准确判断自身在知识产权、研发费用支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创新能力等方面是否达标,并据实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请,千万不要带着侥幸心理弄虚作假。
风险二:将境外所得错误适用优惠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实践中,有的企业忽略了该政策适用的前提条件,其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请时,仅以境内的研发费用总额、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进行申请,不包括境外的相关数据。但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其却将境外所得适用15%优惠税率,导致涉税风险。对此,相关企业应当深入掌握该政策适用的条件,切忌断章取义、盲目地将境外所得纳入享受优惠的范围。
风险三:未按规定留存备查资料
根据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优惠过程中,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缴税款。
对此,相关企业在日常管理中,一定要注重做细做实材料整理及保管等工作,通过真实、详细的资料证实自身符合享受优惠的条件。比如,对研发人员的工时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更好地证明研发费用归集的合理性;将科技人员的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明细表、个税申报表等相关数据进行核对检查,并留存保管,以更好地证明科技人员占比符合条件规定。
风险四:因其他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而补税
根据规定,对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的意见判定)的,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但未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在每年5月底前填报上一年度的发展情况)的高新技术企业,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例如,b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23年11月25日,2023年5月10日,b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认定机构在2023年6月20日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资格取消前,企业一直自主申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务机关接到认定机构的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追缴b企业2023年度和2023年季度预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对此,相关企业一定要珍视高新身份,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切实增强风险防控意识,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主动履行环保等社会责任。当发生分立、合并、重组等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认定机构报告,同时要按规定及时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来源:中国税务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第16篇】建筑企业预交税款包括哪些
前些天,一个年轻人给我发来微信说:你是税哥吗?我可以问你几个业务问题吗?是某某让我来找你的。
虽然我没听清某某是谁,但这个不重要,于是我问:有什么问题?
他说:是这样的,我是一个建筑公司的会计,刚参加工作不久,有几个税务问题不太明白。我尽量快些少占用您时间。第一个问题是,建筑公司是不是收到预收款就需要缴增值税?为啥总听说是预缴,预缴不是缴吗?有什么区别?
我说:建筑公司收到预收款,按政策规定其实并没有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备注:财税[2017]58号)理论上讲,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税。但是,因为建筑劳务时间跨度比较长,如果严格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计算缴纳税款,会造成资金前松后紧,入库税款的波动也比较大,不利于均衡入库。所以国家规定,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的时候,应该先按一定的比例预缴一笔税款。预缴和缴的区别就在于,没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叫预缴税款;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叫缴纳税款。
他说:哦,我明白了!设立预缴就是为了调节税款在入库时间上的不均衡。
我说:预缴除了调节时间上的不均衡,还要调节地区上的不均衡。对于公司来说,增值税是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但你们公司肯定不是只在当地盖楼,应该在全国很多地方都有工程,如果所有工程的增值税都在咱们这里缴税,是不是不太合适啊,所以建筑企业需要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他说:原来是这么一回事啊。那我们这个月有三个项目,一共预收了1500万的款项,该预缴多少增值税呢?
我说:你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吗?这三个项目是一般计税方式还是简易计税方式?
他说:是一般纳税人,有两个项目是一般计税,有一个项目是简易计税。
我说:如果是一般计税项目,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如果是简易计税项目,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他说:我们只有一个项目有分包情况,要不我一个个算算,你帮我看看对不对?
我说:嗯,你算吧
他说:第一个项目用一般计税,在河北,预收了1000万,分包了800万。那应该预缴的税款=(1000-800)÷(1+9%)×2%=3.67万元。
第二个项目用一般计税在四川,预收了300万,没有分包,那应该预缴的增值税=300÷(1+9%)×2%=5.5万元。
第三个项目在河南,预收了200万,简易计税,分包了190万,应该预缴的增值税=(200-190)÷(1+3%)×3%=0.29万元。
所以,我应该让项目经理分别去当地预缴这些增值税对吗?
我说:对,就是这样计算的。
他略带疑惑地说:可我怎么听说如果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就不需要在当地预缴增值税了,好像是2023年的新规定。是不是我们第三个项目就不用在河南预缴了?
我说:看来你还真是紧跟政策学习了,总局2023年4号公告中有相关规定,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不过你要注意这个政策的适用前提是小规模纳税人,你是一般纳税人不适用这个。
他很不好意思地说:是我没仔细看。我还有最后一个问题,就是每个项目我搞不清什么时候该一般计税,什么时候该简易计税,是可以随便选择的吗?
我说:建筑业的简易计税,有两种情况,一类是必须简易计税,一类是可选择简易计税。
必须简易计税有两种情况:一是小规模纳税人;二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
可选择简易计税的有五种情况:
一是清包工工程;
二是甲供工程;
三是建筑工程老项目;
四是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含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经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的,对于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五是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建筑安装服务可以简易计税。
他说:听起来还挺麻烦的,我要不还是写下来回去慢慢琢磨一下吧。
我说:好,你先回吧。税法就是挺麻烦的,不能着急,不可能一天都搞明白,只要每天用心琢磨一个问题,时间长了就搞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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