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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开票需要那些资料(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77

【导语】一般纳税人开票需要那些资料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一般纳税人开票需要那些资料,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一般纳税人开票需要那些资料(16篇)

【第1篇】一般纳税人开票需要那些资料

该问题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

(1)先开具发票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此,只要是先开具了发票的,当然是征税发票,而不是免税发票或不征税发票,就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需要缴纳增值税。

(2)后开具发票的

实务中,也常常出现在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销售方没有开具发票,并按照无票收入申报纳税了;后期,购买方索取发票时,销售方补开发票。由于已经按照无票收入申报了收入,因此在补开发票的当期,一方面红字申报“无票收入”,另一方面按照开票金额再申报,实际上正负相抵后并没有交税。

(3)开具免税发票或不征税发票

增值税应税范围中,有很多优惠政策属于免税项目的,因此可以开具免税发票,免税发票当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对于预付卡业务等属于不征税项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于总局列明的不征税项目,也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确认,不依靠发票的开具,也就是说发票的开具与否对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判定是没有关系的。

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确定,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进行判定。

【第2篇】苏州一般纳税人查询

苏州吴中区发票真伪查询攻略我相信不少朋友都不知道如何查询发票的真假,而且很可能对于发票也没有什么大的概念和意识。一般比较专业的查询方法就是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全国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是国家税务总局推出的用于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网上发票查验平台。运用此种方法进行发票真伪查询,纳税人可搜索“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登陆并查询。或者是在税务门户网站查询。通过税务门户网站来进行发票查询,企业财务负责人可搜索所在地相对应地税务门户网站,在站内找到“网上发票查询”模块点击进入,然后根据提示填写发票类别、代码、号码、开票日期、价税合计等相应信息进行查询。最后就是电话查询。采用此种方式进行查询,企业相关负责人可拨打查查询电话“12366”,根据通话提示选择相应业务,输入发票代码进行查询。一般情况下,此种查询方式相对来说较为便捷。那么,怎么查询发票的真假呢?跟大家分享一个很简单的方法,用手机就能解决。

现在我们可以在手机支付宝上查询发票真伪了,很方便,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具体的流程:一:手机支付宝搜票大侠

二:进入小程序点击扫一扫扫描发票上的二维码

三:在发票栏查看发票查询结果

四:如果发票 有重复报销的情况,系统会第一时间显示出来

五:发票栏右上角的导出,可以导出发票查询的excel表格,就是财务的电子台账

【第3篇】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税率

我国一直鼓励年轻人创业,创业需要成立一家公司,根据公司的类型可以成立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类型的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有什么区别呢?

企业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不同的类型有着不同的增值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也有各自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区别

1、 税率不同。小规模需要按照3%的税率来计算增值税,或者是出售不动产征收的税率为5%。一般纳税人的公司会根据公司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劳务来使用不同档次的税率,税率分别为13%,10%,9%,6%,涉及到出口货物可能会有零税率或者是退税的政策。

2、税收优惠政策不同。小规模纳税人规定了季度销售额在30万元以内,可以免征增值税,另外城建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费还可以减征。帮纳税人类型的公司无法享受到这些税率方面的优惠政策。

3、发票使用区别。小规模纳税人不管是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业发票都不能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获得增值税专业发票时,可以抵扣进项税,所以都会尽量要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普通发票无法完成抵扣,从而会增加公司的运营成本。

4、账务处理不同,小规模纳税人类型的公司记账报税相对宽松。一般纳税人记账报税非常严格,必须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来设置账本。

一、小规模纳税人

1、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应该小于等于500万元。

2、 公司不能正确的核算增值税的进项、销项以及应纳税额。

3、 这类公司也不能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

二、一般纳税人

1、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需要大于500万元。

2、 这类公司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

3、 这类公司能够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

单公司的销售额大于500万元,企业无法选择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会被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以上就是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税率、优惠政策、发票使用以及做账上。

康波财经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和学习交流之用,不对您构成任何决策建议。

【第4篇】餐饮业一般纳税人抵扣

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公司是做餐饮的,在注册的时候我们登记了一般纳税人了。现在有一个问题,财税[2016]36号文件中规定,餐饮服务不允许抵扣进项,那么我们购入的一些固定资产等也不能抵扣了吗?这样,那我们这一般纳税人还有什么意义啊?

答:感谢您的提问!可能是您对文件理解错了,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购入餐饮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条款指的是购入餐饮服务,而非提供餐饮服务。贵公司是提供餐饮服务,如果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则购入的货物、服务、固定资产、不动产及无形资产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项目,并取得合法有效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是允许抵扣的。

【第5篇】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五条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第六条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第七条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与管理层、治理层和监管机构的沟通(★)

(一)与管理层的沟通 当注册会计师已获取的证据表明存在或可能存在舞弊时,尽快提请适当层级的管理层关注这一事项是很重要的。通常情况下,适当层级的管理层至少要比涉嫌舞弊人员高出一个级别。

(二)与治理层的沟通 如果确定或怀疑舞弊涉及管理层、在内部控制中承担重要职责的员工以及其舞弊行为可能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其他人员,注册会计师应当尽早将此类事项与治理层沟通。

(三)与监管机构的沟通

1.如果识别出舞弊或怀疑存在舞弊,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有责任向被审计单位以外的机构报告;2.尽管注册会计师对客户信息负有的保密义务可能妨碍这种报告,但如果法律法规要求注册会计师履 行报告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含义和分类(★)

(一) 违反法律法 规的定义

违反法律法规,是指被审计单位有意或无意地违背除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以外的现行 法律法规的行为。 包括:被审计单位进行的或以被审计单位名义进行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被审计单 位管理层、治理层或员工代表被审计单位进行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不包括:治理层、管理层或员工实施的与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无关的不当个人行为。

(二) 违反法律法 规的分类

第一类法律法规:通常是对决定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金额和披露有直接影响的法律法规(如 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二类法律法规:间接影响财务报表的法规:对财务报表没有直接影响,但遵守这些法律 法规(如遵守经营许可条件)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持续经营能力或避免大额罚款至 关重要,违反这些法律法规,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管理层遵守法律法规的责任

管理层的责任是在治理层的监督下确保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全责任、绝对保证)

【第6篇】一般纳税人降为小规模纳税人

众所周知在今年的4月1日开始小规模纳税人免征500万以内的增值税,那么很多客户来咨询我我的一般纳税人公司能不能把销售额做小一点12个月累计不要超过500万,那么是不是我的一般纳税人公司就可以倒退回去变成小规模纳税人,那么是不是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了?

能问出这样问题的朋友那就证明您还没有理解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底层逻辑!

今天我就来给大家简单科普一下为什么:一般纳税人不可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这才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本质区别!

举例说明:对比一下所得税上的“核定征收”就可以了解一二了!

核定征收是针对哪些市场主体?会计核算不健全,没有账或者是成本核算不准确、财务相对比较混乱。税务局就直接给你定一个利润率,相当于按照你的收入反推出来你的成本。按照这个利润去交税。这样税局简化了征收的手续,给市场主体也减轻了负担!

在增值税上贯彻的也是同样的税法理论!

所谓小规模,实质上就是在增值税上的核定征收,销项税对应收入端,进项税对应成本端,会计核算不健全,成本端数字不可信,所以小规模直接就不让你抵扣进项税,而是直接按照收入税局给你定一个核定征收率3%或者是5%。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人看“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只是在关注销售额500万,这是比较片面的。根据《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般纳税⼈登记。

从小规模到一般纳税人的两个标准:一、自愿登记标准、实质标准 二、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达到500万就是强制登记标准、形式标准!

那么为什么规定是500万?因为税法理念人为如果你已经工商注册了不管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一年销售额都已经达到500万了那么理应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而且销售额已经这么高了就理应付出相对较高的合规成本,聘请财务人员做出规范的财务核算!

要注意的是《办法》里面明确规定了个人是不可以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的。

说到这里大家就应该明白了,既然你会计核算已经是健全了,怎么可能还能倒退回去不健全呢?这就是一般纳税人不可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底层逻辑!

所以在一般情况下纳税人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办法》也有例外情况,那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为什么2019和2023年间曾短暂放开过,允许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的一般纳税人倒退回小规模!但是这只是特殊情况,形式上是倒退回去了,实际上只是一个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7篇】升一般纳税人的好处

在公司的业务发展过程中,大多数老板都知道一般纳税人资格可以带来很多好处, 因此,许多老板有申请成为业务发展需求中的一般纳税人的想法,一些老板很犹豫, 一般纳税人有什么好处? 申请一般纳税人需要多长时间,金泉财税小编跟你一起去了解一下相关知识!

通常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纳税人的确定时间是根据法规制定的,各个税务局,通常是7-15个工作日,长则时间是40天。 如果公司符合一般纳税人认证要求,则税务机关必须根据规定在20天内完成认证,之后,纳税人应每月提交纳税申报表,报告期为下个月的1日至15日,如果一天是法定假日,则将推迟一天; 从第1天到第10天连续有3个以上的法定休息日,对于休息日,将根据休假天数推迟。佛山注册一般纳税人的好处:一般来说,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输入票证可以 扣除,税负合理;2,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发行特殊,而不必代表他们开具税务局;3,一般纳税人可以证明公司的实力和与大型企业合作的能力,因此业务容易成长。4。 由于一般纳税人的财务和税收管理更加标准化,因此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业务风险和税收风险。

佛山注册公司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流程:通常,当公司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时,办理人员需要遵循以下程序:1、提交申请报告。 也就是说,应向税务主管部门发布书面申请报告。 应用报告应侧重于申请确定一般纳税人的具体原因和履行一般纳税人义务的能力,并提供相关信息。2、税务主管机关进行审查。 税务总局收到纳税人的申请报告后,将及时审查有关申请材料和证明。 在审核过程中,如果发现纳税人的申请文件不实或不完整,主管税务机关将不予接受; 但是如果文件和文件经过验证和完整,则税务机关将向申请人确认表签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3。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确认表。纳税人收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后,应按要求如实填写,并在指定的时间内按时提交。4。确认完成收到纳税人提交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如果确认正确填写,将被识别为一般纳税人。

金泉财税近年来为佛山近千家企业提供了优质的工商财税服务,并且与工商局、公安局、税局、银行等金融机构保持良好的关系,同时金泉财税拥有一批专业的会计师、税务师、专职会计优秀团队,具有十多年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以及良好而紧密的沟通渠道,定能为您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主营业务:注册有限公司和个体户注册、公司名称和地址等项目变更、公司注销。公司财税代理,做账报税,进出口税务管理,财税咨询,一般纳税人申请。

【第8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

票货分离并不必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票货分离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比较典型的一种形式。其形式是:a将货物销售给了b,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c。这种票货分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中,b与c有可能存在着联系,也有可能完全没有联系。但是,存在票货分离的情形,就一定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

案号: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赣01刑初3号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江西a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称a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在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330万元,住所为南昌小蓝经济开发区某小区一路a支路418号,组织机构代码为69607****。a公司股东分别为黄某甲、黄某乙、彭某(黄某某妻子),每位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110万元,占公司股份比例为33.33%,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甲,实际负责人是黄某某,a公司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抗生素原料及其制剂、生物制品的批发。2023年3月,a公司增加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并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的方式为批发,经营有效期限为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2月24日。2023年a公司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2023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同黄某甲(另案处理)先后找到在南昌洪某大市场做糖类批发生意的b副食品批发部(以下称b批发部)负责人被告人徐某某和南昌洪某大市场c副食品批发部(c批发部)的负责人被告人邓某某(二人均系个体工商户,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要求徐某某和邓某某二人从a公司购买商品糖,或者在购进商品糖时以a公司的名义与销货方签订合同,货款由a公司垫付或者由徐某某和邓某某二人将购糖款项转至黄某甲的个人账户,黄某甲再将徐某某和邓某某的购糖款转至a公司的基本账户上。

a公司根据与销货方制糖厂或者糖业公司签订的白糖购销合同,将购糖款转至相应的销货方制糖厂或者糖业公司的账户上,由销货方制糖厂或者糖业公司根据a公司的委托收货书或者相关指令(如购销合同直接确定具体收货人),将所销售白糖发货给a公司,但货物的实际接收人为徐某某、邓某某等(或者由徐某某或者邓某某委托的收货人向制糖厂或糖业公司提货),再由销货方开具受票人为a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南昌县国税局办理相应的认证申报抵扣手续。

在此过程中,徐某某、邓某某等以从a公司购糖,或者通过a公司并以a公司名义与销货方签订合同的方式购糖,可以获得每吨10-20元的优惠价格,或者由a公司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的2%到2.5%的比例支付给徐某某、邓某某相应的返利。因徐某某、邓某某为个体工商户,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从a公司或者通过黄某甲经a公司或者以a公司名义向制糖厂或者糖业公司购糖,比其直接从制糖厂或者糖业公司购糖的价格有所优惠,便在2023年至2023年8月之间陆续通过此种方式进行糖类产品购销活动。

经统计,至2023年9月,徐某某让河北d淀粉糖业有限公司、广东省英德市e糖业有限公司、广西f制糖有限责任公司等13家制糖企业向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34份,发票税额总计2157.2879万元,未抵扣税款总计145.8402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011.4477万元;邓某某介绍广西百色g股份有限公司、广西h制糖有限公司、广西f制糖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制糖企业向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发票税额总计144.3247万元;未抵扣发票税额50.9993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93.3254万元。

二、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单位a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被告人黄某某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虚开发票税额总计2301.6126万元,其中未抵扣数额196.8395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104.773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具有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徐某某让他人为a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税额总计2157.2879万元,未抵扣税款总计145.8402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011.447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邓某某他人为a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税款总计144.3247万元;未抵扣发票税额50.9993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93.325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

三、辩护意见

1.被告单位a公司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1)被告单位a公司辩解

a公司有正常的业务经营,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被告单位a公司的辩护人辩称

该案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单位a公司和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a公司的行为不具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南昌县国税局(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关于对a公司涉税一案稽查报告》认定的事实清楚,处理决定完全符合税法规定,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本案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理由均不能作为认定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依据。本案证据足以证明a公司的行为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请本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a公司和各被告人无罪。

2.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黄某某辩解:

其与徐某某、邓某某某1是买卖行为,他从糖厂买糖再销售给洪某大市场的个体工商户,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如果构成犯罪,其他与a公司有糖类业务往来的个体工商户也应当被追究。

(2)其辩护人辩称:

被告人黄某某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理由是:

本案a公司及黄某某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更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特征。被告人不存在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问题,也不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因为他人(糖厂)没有虚开;a公司与糖厂之间不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意;a公司存在真实的糖的经营业务;本案不存在票、货分离的问题,本案具有真实的货物购销,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金额真实,票、货、款相一致。

认定被告单位a公司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026.273万元证据不足,且与事实不符,因为认为以单一购销糖类商品业务中,a公司将所获购买糖类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抵扣的税额,认定为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数额,没有法律依据;a公司的所有经营业务是否有涉税犯罪,是否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有待税务机关的最终认定,即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待定;计算国家税款损失时,没有扣除a公司补交的440.966万元税款。

适用法律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的规定。开票方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起诉书认定黄某某为a公司董事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黄某某某2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改判黄某某无罪。

3.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徐某某辩解:

其买糖是真实的,发票是糖厂开具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其辩护人辩称:

徐某某的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涉案的票、货、款相一致,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徐某某既没有实施“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也没有实施“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行为。a公司没有虚开的主观故意。a公司的涉案增值税发票抵扣行为,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本案定性应充分考虑税务机关的认定意见,在没有新的证据及相反税务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采纳税务机关对定性的认定。即便a公司涉嫌逃税,也应按行政前置的原则,先完成行政程序。a公司提交了已经过税务机关认证未抵扣的数千万元增值税发票,公诉机关应当退回补充侦查,由税务机关重新作出税务处理。

故徐某某的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恳请本院依法宣告徐某某无罪。

4.被告人邓某某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邓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四、法院评判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结合认定的证据、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综合评判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及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四款均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这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类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判断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联系实际经营的情况进行认定,只有当开票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自身实际经营的业务不一致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是开票者开具与其实际经营业务不相符合的发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该条中的“按照规定”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根据上述规定,发票一般都由收款方开具,付款方只是接受发票,在交易过程中,受票方根本不具有开具票据的行为,虚开就更难以成立。

2.税务实践中,判定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是看票据、货物、资金三者之间是否具有流动的一致性以及流动过程中的违法性来判断具体侵害的法益。这主要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侵害的法益具有双重性有关。首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政法行为类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说明其会侵害发票管理秩序;其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造成发票在不同税务机关的虚假抵扣,危害到税收征管秩序;最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税款,可能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

3.本案中的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及合同签订情况如下:

(1)合同签订情况。

一是a公司(黄某甲)与徐某某、邓某某之间的合同。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与a公司有口头约定,大致内容为:由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与销货方联系购买白糖,联系好购买白糖事宜后,由a公司与销货方签订合同,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将购货款(通过黄某甲)转至a公司账户,再由a公司将购货款转至销货方,销货方按照a公司的要求将货物发送给a公司委托或者指定的收货人(大部分货物是徐某某、邓某某所收),销货方开具a公司为受票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由销货方邮寄给徐某某、邓某某,或者通过提货司机带给徐某某、邓某某,再由徐某某、邓某某转交给黄某甲或者a公司。

二是a公司与销货方之间的合同。a公司与销货方签订了大量的白糖购销合同,其合同双方均为销货方与a公司,双方就白糖买卖事宜有明确约定,包括白糖的数量、交货的方式、付款方法、违约责任等,但有些白糖购销没有书面的购销合同,如a公司与广西凤糖及其下属公司签订购销合同33份(该合同数为集团公司总数),合同总购销量14728吨。

(2)本案中资金流情况。经审理查明,本案中资金流为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从个人或者个人控制的账户上将资金转入黄某甲的个人账户上,黄某甲再将上述款项转至a公司开具的尾号为0066的南昌银行的账户上,a公司再根据货物购销情况将货款转至相应的销货方账户上。

(3)本案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据流情况。销货方为开票方,开具发票以a公司为受票人,a公司收到发票将发票(部分)在南昌县国家税务局办理抵扣。

(4)本案中货物流情况。销货方根据合同将货物发出,单据上的收货人为a公司,实际收货人比较复杂,或者发货到莲塘站由徐某某、邓某某自提,或者由承担物流的车辆司机根据a公司的委托到销货方提取后交给徐某某、邓某某,或者直接以货运司机为收货人,或者通过中间人(如廖某)从销货方提取后托运给a公司(或者徐某某、邓某某)。

4.本案中票货分离情况。从本案的情况看,资金流、货物流、票据流一致,即资金由a公司转款至销货方,货物由销货方发送至a公司,票据由销货方开具给a公司。货物、票据在流转过程中存在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票、货分离的情况:票从徐某某、邓某某处转至a公司,而不是销货方直接交付给a公司;货物未经a公司仓库而直接由徐某某、邓某某从销货方收取或者自提。但该种票、货分离是否违反法律之规定?本院认为,根据法律和现实经营情况,很难认定。

首先,增值税发票以何种方式从销货方到达购买方,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本案中销货方可以直接将发票交给a公司;也可以先交给a公司指定的人(徐某某、邓某某或者货运司机),再由a公司指定的人交给a公司;还可以由销货方通过邮寄方式交给a公司。票据的交付方式,在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只要交付的方式和过程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

其次,货物未经a公司仓库直接由徐某某、邓某某收取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在市场交易中,交易双发为了增加利润,减少中间过程以及通过减少仓储等方式降低成本,是一种经营和交易常态。a公司与徐某某、邓某某之间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而a公司与销货方也是买卖合同关系,由徐某某、邓某某直接从销货方收取货物或者a公司根据购买人徐某某、邓某某的要求向销售方购买货物再由销货方交付给徐某某、邓某某,都不在法律禁止范围之列。

况且,徐某某、邓某某在将货物销售过程中,也有从徐某某、邓某某处购买货物的下游买受人从莲塘车站货场提取货物的情况。从销货方(糖厂或者糖业公司)来说,其只要收到货款并将货物销售出去,即实现其交易之目的,至于实际收货人为谁(只要买受人认可已经交付),其在所不问,这也是为什么合同法上指示交付、替代交付等非直接现实交付形式均为法律所承认的缘由。从买受方来说,其只关心支付的货款能否买到其想要的货物,即合同目的能否实现,至于销货方从哪个仓库(如本案中广东i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货从e糖业公司仓库提取)提供货物给买受人,则在所不问。因此,本案中的票货分离方式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5.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黄某某虚开的行为类型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首先,本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他人,应当为销货方上游糖厂,但经糖厂所在税务机关及公安机关的查证,本案中的销货方上游糖厂在与a公司所进行的发票开具过程中,不存在虚开的行为,也即销货方上游糖厂所开具的发票是与其自身所经营的货物相符的发票,不属于虚开的行为;

其次,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在本案中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发票开具方开具的发票与其自身的实际经营行为不符,这一点在本案中经糖厂所在的公安机关及税务机关查证,不存在此种情形;另一种情形是发票的开具方开具的发票与a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不符,就a公司与发票开具方的关系看,并不存在不符的情形,在涉及糖类购销的过程中,a公司实际经营的也是糖类业务,虽然涉案的糖类物品没有进入a公司的仓库,但并不能就此判定a公司实际没有经营糖类业务。

因此,认定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黄某某成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的指控,不能成立。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的犯罪行为类型为“让他人为a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抽象的行为类型为“让他人为他人虚开”,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虚开是指具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即便指控事实成立,也因“让他人为他人虚开”并不属于刑法规制的行为类型,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不成立犯罪。

6.本案中a公司从销货方上游糖厂购买白糖后销售给徐某某、邓某某或者a公司根据徐某某、邓某某的要求从销货方上游糖厂购买白糖再销售给徐某某、邓某某,而销货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人开具为a公司,符合资金、货物、票据一致的要求。

从国家税款的损失情况看,徐某某、邓某某在将货款通过黄某甲转给a公司,再由a公司转给销货方上游糖厂的过程中,已经包含了货物销售的增值税税额,在涉及增值税货物流转的过程中,只要上游糖厂开具发票的环节缴纳了税款,国家就已经对发票项下货物征收了税款。但a公司在将货物销售给徐某某、邓某某等的过程中,未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本来应当流转至消费者或者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买者手中的增值税发票抵扣中断在a公司的环节,这样就使a公司的进项税额增加,但销项并未按照要求开具销项发票,是销项税额减少了,也就是说,a公司是通过减少销项税额的方式,达到逃税的目的,符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从而逃避缴纳税款的规定。

正常销售过程中,a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徐某某、邓某某等开具相应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徐某某、邓某某等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买者,从而最终成为增值税的税负承担者。但a公司在与徐某某、邓某某交易的过程中缺少了这一环节。

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等从a公司购糖,或者通过a公司从销货方上游糖厂购糖,因为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等不需要发票(更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在销售白糖给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等过程中可以少开具发票,从而通过减少销项以实现增多进项抵扣的目的,其本质是一种逃税的行为。a公司在销售白糖给徐某某、邓某某的过程中,能够以相对便宜的价格或者适当返利给徐某某、邓某某等,也是因为徐某某、邓某某等不需要a公司开具发票的行为,能够使a公司顺利逃避税收征管,从而实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但a公司未向徐某某、邓某某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徐某某、邓某某也没有按照规定索取发票。因此,对于a公司的逃税行为,徐某某、邓某某等的行为在客观上是具有帮助作用,该种帮助行为只是一种倡导性规范所规定的行为类型,并不在法律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制范围之内,不具有可罚性

五、裁判结果

综合上述理由,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关于被告单位江西康某医药有限公司和被告人黄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介绍)他人为江西a医药有限公司虚开,被告单位江西a医药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某、徐某某、邓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指控证据不足,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单位江西a医药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某、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江西a医药有限公司无罪。

二、被告人黄某某无罪。

三、被告人徐某某无罪。

四、被告人邓某某无罪。

【第9篇】一般纳税人运费税率

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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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企业的运费同样需要缴纳增值税,因为是全面营改增的大环境,所以很多财务不知道这样的财务处理怎么做,本文来为大家详细解答企业的运费税率是多少。

企业的运费税率是多少?

1、营改增以后,运输企业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低于500万元的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对外提供运输服务,开具普通发票,按照征收率3%计算。

2、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中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增值税的法规: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信大家看完已经知道了企业的运费税率是多少,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大家还有不知道的地方可以点击窗口,会计学堂老会计为你答疑!

【第10篇】全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查询

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除特殊情形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

tips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纳税人。

tips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现行为超过500万元)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的,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区别

计税方式不同

一般纳税人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举个栗子:

# 一般纳税人a #

2023年1月取得销售货物收入100万元(不含税),货物适用税率13%,

当月购进货物80万元(不含税),货物适用税率13%,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项税额=100×13%=13万元

进项税额=80×13%=10.4万元

应纳税额=13-10.4=2.6万元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举个栗子:

# 一般纳税人b #

2023年1月取得销售货物收入100万元(不含税),当月购进货物80万元(不含税)。

应纳税额=100×3%=3万元

税率和征收率不同

一般纳税人

适用增值税税率13%、9%、6%以及0四种,一些特殊业务可以按简易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3%、5% 。

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增值税征收率3%、5%。

增值税纳税期限不同

一般纳税人

以月为纳税期限,特殊情况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

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定,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增值税发票使用不同

一般纳税人

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等,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按基本税率开具,简易计税方法下按征收率开具。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等,一般只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特定行业或情形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除外),不符合特定行业或情形需要去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只能按征收率开具。

账务处理不同

一般纳税人

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

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物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注明的增值税额,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转为一般纳税人?

当然是可以的,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自愿申请,只要满足有固定场所和依法建账这两个前提条件,就可以自愿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是被动申请,如果纳税人在连续的12个月内的销售收入达到一定的标准(不同行业有所不同,几十万到数百万不等),就必需去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那么一般纳税人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嘛?

这个目前是不可以的。

注册公司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1.看规模

如果公司投资规模大,年销售收入很快就会超过500万元,建议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估计公司月销售额在15万元以下,建议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从2023年1月1日起,将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

2.看买方

如果购买方预计未来主要是大客户,很可能他们不会接受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可以税局代开专票,但很多大公司都需要13个点或者9个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抵扣),这样建议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否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3.看抵扣

如果公司成本费用构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占比高,进项税额抵扣充分,通过测算估计增值税税负低于3% ,建议选择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否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4.看行业

如果公司是13%税率的行业,且为轻资产行业。这类行业一般增值税税负较高,建议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否则选择一般纳税人。

5.看优惠

查看公司所在行业能否享受销售增值税优惠政策。比如软件企业增值税超税负返还,或者农产品等增值税优惠政策,如果能享受,建议选择一般纳税人,否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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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

有南宁的小伙伴问:只要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就会自动转为一般纳税人,那么除此之外,什么样的企业才需要申请一般纳税人呢?

在南宁,什么样的企业需要申请一般纳税人?

第一,如果你的企业面对的客户主要都是一般纳税人,那么建议你还是把企业申请为一般纳税人比较好。

第二,一般来说,进行招投标的企业大多都是一般纳税人,如果你需要进行招投标,那么最好把企业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第三,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税制不同,在计算税负上也有有所不同,因此,你可以预先预算比较增值税的税负的负担,如果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税负比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税负低,那么建议把企业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第四,在开增值税专票方面,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自行开具专票,如果你想自行开具专票,那么最好把企业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那么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呢?

1.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主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 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还需满足: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

以上就是在南宁什么样的企业才需要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内容,已经阅读完毕的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留言小金,小金在看到后的第一时间都会回复的!如果遇到财务、税务、公司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商标注册等方面的难题,咨询小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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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一般纳税人改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规定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未超出规定标准规定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而我们的企业老总们都了解,小规模纳税人是可以转成一般纳税人的,那一般纳税人能再转至小规模纳税人吗?这二者之间都有哪些区别和关联呢?

可根据相关的政策要求,小规模转变成一般纳税人的标准规定是:

1、担任货物生产或供应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及以担任货物生产或供应应税服务为主导,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担任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

2、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可以供应准确的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判定为一般纳税人,依照有关的要求计算应纳税额。

判定标准规定: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规定的,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规定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小规模纳税人资格判定。

需满足下列必要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地;可以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设立帐本,可根据合法、合理有效凭据核算,可以供应准确的税务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在这三种情形下可以升级一般纳税人:

1、连续12个月或在12个月期间营业额累计达到500万以上,税局便会强制性要求该申请办理成为一般人。

2、12个月内累计销售额达500万的工业,必须当月申请办理为一般纳税人,当月不申请办理的下月强行转变成一般纳税人。

3、自愿申请办理成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可以供应准确的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可以转成小规模纳税人吗?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要求外,纳税人一经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能转变成小规模纳税人。

因而,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时要深思熟虑,一经成为一般纳税人,再想转至小规模纳税人,就转不回来了。

【第13篇】一般纳税人开普票的税率

现在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了。对于企业来说,开具增值税专票还是很方便的。虽然他们都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相比还是有本质的区别的。

一般纳税人开普票与开专票的区别是什么?

一般纳税人开普票与开专票没有区别。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不管是开普票还是开专票,都需要正常纳税。一般纳税人不管开专票还是普票,对于自己没有影响。但是对于收票一方,却有本质的区别。

如果一般纳税人的收票方也是一般纳税人企业,那么开专票还是开普票会影响对方抵扣的问题。毕竟普通发票不能进行勾选普票。

当然,企业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对于他们来说开普票与开专票的区别还是很大。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只要开具专票就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小规模人开具的普通,并且还没有超过季度45万的起征点,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企业相比的优势是什么?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虽然不能享有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政策,但是一般纳税人的优势还是很明显的。

一般纳税人企业具有的优势就是,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在这样的情况下,也导致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增值税税率虽然高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率,但是实际税负方面,反而是一般纳税人企业更低。

举例说明

比方说,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产品的成本是660,进项税额是85.8(660*13%=85.8)。对外销售的不含税金额是780,销项税额是101.4(780*13%=101.4)。

一般纳税人需要缴纳的增值税=101.4-85.8=15.6。增值税的税负=15.6/780*100%=2%。

如果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存在抵扣的情况,所以它的税负就是3%的征收率。

3%>2%。

这里的差距还是很明显的。这样的结果,恐怕也是超出我们的想象了吧!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竟然更低。

当然,如果一般纳税人的利润率更高的话,增值税的税负也可能高于小规模纳税人。但是,实际的税负率也会远低于13%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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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一般纳税人缴税怎么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1、 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2、 间接法(纳税申报表)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

行次

类别

项目

金额

1

利润总额计算

一、营业收入(填写 a101010101020103000)

2

减:营业成本(填写 a102010102020103000)

3

税金及附加

4

销售费用(填写 a104000)

5

管理费用(填写 a104000)

6

财务费用(填写 a104000)

7

资产减值损失

8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9

投资收益

10

二、营业利润(1-2-3-4-5-6-7+8+9)

11

加:营业外收入(填写 a101010101020103000)

12

减:营业外支出(填写 a102010102020103000)

13

三、利润总额(10+11-12)

二、一般收入的确认——9 项 (不含增值税的收入)

1、销售货物收入

属于“营业收入”(申报表第一行)。销售有形动产取得的收入,需缴纳增值税,

2、劳务收入

属于“营业收入”(申报表第一行)。提供劳务、服务的收入,需缴纳增值税。

3、转让财产收入

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 股权(不交增值税)、债权(不交增值税)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均不属于“营业收入”。其中:股权转让问题较为复杂,仅以以下三个环节分析:

a、企业转让股权收入

a、确认时间:应于转让 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b、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 扣除为取得该股权 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c、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 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 可能分配的金额。

b、撤资减资

区分股权转让所得与股息性所得。

收回项目

各项解析

税务处理

投资收回

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

不属于应税收入

财产转让

股息性所得: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

属于应税收入,但符合条件的免税——纳税调减

股权转让所得:扣除上面两项后的余额,确认为转让所得(或损失)

属于应税收入——不做纳税调整

c、企业清算所得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

a、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免税所得);

b、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例1:甲公司 2017 年 8 月以 800 万元直接投资于乙公司,占有乙公司 30的股权。2023年 12 月将全部股权转让取得收入 1200 万元,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转让时乙公司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 200 万元。

解:甲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1200-800=400万元。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属于“营业收入”,不是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a、 属于持有期分回的税后“投资收益”(股息所得)——符合条件的免税。

b、 确认时间: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c、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d、 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a、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b、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

e、免税收入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免税;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交增值税

a、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b、 包括:存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对于贷款业务的利息,属于营业收入。

c、 混合性投资业务: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被投资企业定期支付利息或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并在投资期满或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 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等)

d、混合性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a、支付的利息——按债权性: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标准以内);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区别于支付的股息)

b、赎回的投资——按债务重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c、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作为境内被投资企业向境外投资者支付的利息处理:满足条件,支付的利息——确认利息支出,进行税前扣除;不满足条件,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支付的利息——视为股息,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①、该境外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业构成关联关系。

②、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将该项投资收益认定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6、租金收入:属于“营业收入”(申报表第一行)

a、 提供动产、不动产等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提供动产、不动产的使用权(租赁),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但在增值税中有差别。有形资产的所有权转让属于“财产转让收入”。

b、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c、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不同于增值税)。

d、不动产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一次性支付的纳税处理

税种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税务处理

增值税

提供租赁服务采用预收款,为收到预收款当天

收到时一次性纳税

附加税费

同增值税

同增值税

所得税

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分期缴纳

房产税

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

分期缴纳

印花税

行为税,书立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算缴纳

收到时一次性纳税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属于“营业收入”(申报表第一行)

a、 企业提供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b、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转让属于“财产转让收入”。

c、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包括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资产)——不属于“营业收入”,属于捐赠利得。

a、按照 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b、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

a、受赠资产价值;

b、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不包括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例2、乙企业 2021 年 12 月接受捐赠设备一台,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 100 万

元,增值税 13 万元,企业另支付不含税运输费用 1 万元、增值税 0.09 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 年受赠资产会计处理、税务处理:

解:

固定资产原值=100+1=101(万元)

可以抵扣的增值税=13+0.09=13.09(万元)

应纳税所得税额=100+13=113(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13×25%=28.25(万元)

例3:丙为医药行业上市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 年 5 月接受母公司捐赠的原材料

用于生产应税药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1000 万元、税款 130 万元,进项税额已抵扣,企业将 113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赠与双方无协议约定。

解:因双方无协议约定,不应计入资本公积,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增加会计利润 1130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应包含 1130 万元。

9、其他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例4:企业取得的下列各项收入中,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abcd)。

a.债务重组收入

b.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

c.企业转让股权收入

d.已做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

例5:某空调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 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当年销售货物实现销售收入 8000 万元,对应的成本为 5100 万元。

(2)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转让 5 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收入 700 万元,与之相应的成本及税费为 100 万元。

(3)取得国债利息收入 150 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 180 万元。

(4)与境内关联企业签订资产交换协议,以成本 300 万元,不含税售价 400 万元的中央空调换入等值设备一台。

解:应确认收入总额=8000+700+150+180+400=9430(万元)

应确认营业收入=8000+700+400=9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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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这要在十几年前,向税务局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那叫一个繁琐啊,不仅销售额得达标,纳税额也得达标,还得看你开专票的地点有没有三铁六防,老会计们会清楚其中的麻烦

这几年,随着国家大力的简政放权,纳税人办理各项事务的时间、程序少了很多,就拿一般纳税人为例,简单到无论你的销售额有多少,无论是否新办企业,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你只要在电子税务局填个表提交一下,马上就审核通过了,就这么简单

可是办事太简单了,也有一定的缺点,因为好多纳税人对于选择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其实存在很多理解不到位的地方,也可以说是税收筹划不到位,原因就是老板的财税知识太缺乏,以为只有办了一般纳税人才能开具专票,实际上等着办了一般纳税人以后,才觉得还是小规模好啊(这个嘛,因人而异),小规模核算方便,做账轻松,税务局监管没有那么严苛,申报可以按季申报,但是此时已经不能再返回小规模了,关于这个,今年国家税务总局是有这么个文件,允许被强制认定的部分一般纳税人恢复为小规模身份,请注意,这是年销售超过50万或者80万但未超过500万的工商业纳税人可以恢复,你如果是主动申请一般纳税人,或者你本身就是服务业的纳税人,那就不可逆了

一旦不小心认定了一般纳税人,那如果想恢复小规模,那该怎么办呢?

当然了,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你这个不小心,肯定是你主动向税局申请认定,那么你是不可能恢复为小规模了。但是不过灰心,如果你从事的是建筑、仓储、电影放映、装卸搬运这类的工作,那么还可以申请简易征收,很简单,征收率也是3%,只需要向税务局做个简易征收备案即可。

这事本人也经历过,当时一个搞仓储的新办纳税人,因为客户要专票,就着急向税局申请了一般纳税人,后来一算,因为本身没有进项抵扣,基本上要按照6%全额交税,感觉很不划算,本人就和他说了可以简易征收,按照3%缴纳增值税,他按图索骥操作成功后高兴地不得了。

不管咋说,在确定什么身份时,一定要仔细筹划,不能太急,另外,虽然某些行业可以简易征收,但是不是所有行业都可以,而且,即便简易征收,还是要按照一般纳税人标准进行账务处理,申报,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及时抄报税,税务局不会处罚,一般纳税人没有及时抄报税,会被处罚的。

【第16篇】不认定一般纳税人的适用政策条款

一般纳税人的定义: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 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一般纳税人认定方法;

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2009 新规定)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 开业满一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①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 50 万元以上;

②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 80 万元以上。

2、新办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一个月内,具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经税务机关测算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 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暂认定期最长为一年(自批准之月起满 12 个月计算):

新办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本条件 实收资本 50 万元人民币(按照地方政策而定) 申请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1)银行开户证明;

(2)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与银行开户通知单账号一致)及入资单;

(3)房屋租赁协议、产权证(产权单位与租赁单位不一致的,要求产权单位写授权书,私人房屋附购房合同,产权证在办理中的须出具证明);

(4)房租发票;

(5)外地法人、外地会计附暂住证;

(6)企业购销合同及供货证明贴印花税;

(7)公司员工上 4 或5 险、8 人以上、福利部门证明;

说明:①所有表格上所填写的电话要求一律为座机电话和手机电话;

②将法人身份证、其中任意一个股东的身份证、会计的身份证的复印件同时复印在一 张 a4 纸上,并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③实地核查时要求法人、股东、会计在场;打印企业从开业到检查日的银行对账单一 式两份,并准备会计帐薄和原始凭证;新办企业 30 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超过时限按照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处理。

3、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且实行统一核算,如总机构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证件、资料。

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必须向税务机关出具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着重说明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具体理由,以及履行一般纳税人的义务能力。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门批准发放的营业执照。

3、与纳税人的成立以及经营活动相关的章程、合同、协议等资料。

4、银行账号证明。

5、注册资金证明。(商贸企业)

6、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商贸企业)

7、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资料。(商贸企业)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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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一般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