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3年5月纳税时间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2023年5月纳税时间,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2023年5月纳税时间
有人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就是什么时候交税吗?这有什么难理解的,也就是申报纳税的时间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简单的业务中很好确定,交付货物或者服务,发票开具日和收款日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日。但现实生活中五花八门的交易种类,不同的结算方式,纳税义务产生时间不同。不同的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不同。而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在税务稽查案件中,也关系着滞纳金和罚款,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本案中的b公司通过明确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增值税税率从3%变成1%。这是财合税平台近期完成的一个真实项目案例。这究竟是如何做到的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税案简介
2023年9月北京h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开发楼盘的消防工程以1414万元发包给北京a公司,2023年10月a公司又将该工程分包给江西b公司,2023年12月11日该消防工程验收合格,并完成交付。b公司与a公司因工程款项结算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b公司胜诉。
a公司败诉后,即向b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举报b公司法人私卡收款951万元未入账,偷逃税款。2023年12月24日b公司被税务稽查。税务机关检查认定,b公司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工程完工时,即2023年12月11日工程验收合格日,b公司须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财合税平台专业团队介入
税务机关认定b公司2023年12月11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么b公司增值税税率为3%,并且会产生一年的滞纳金,b公司的税务成本明显增加,对b公司极为不利。此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不仅关系着税款多少,还关系着滞纳金,以及后续是否会被税务行政处罚产生罚款。
因此,财合税平台专业团队介入后即着手收集资料,以便将b公司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在2023年3月以后。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通过财合税平台专业团队收集整理,并向税务机关提供证明资料,确定b公司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后,即可依据2023年第13号公告,将b公司增值税税率从3%降低至1%。
一是税务局以工程验收合格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基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规定,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以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财合税平台专业团队介入后发现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结算时间为“工程完工,通过发包人及消防等相关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格的消防验收意见书且移交物业后,双方进行结算。”
因此,在b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书面合同且书面合同约定了付款日期的,不应以工程验收合格日确认b公司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事实上工程完工后,因h公司未与a公司进行结算,a公司与b公司也一直未进行结算,合同中确定的付款日期是工程结算后三个月内,但直至今日双方仍就该项目款项结算进行诉讼。无法取得结算单,也就无法获取索款凭据,2023年7月底双方就该笔款项诉讼判决生效,b公司才依据法院生效判决书获得索款凭证。因此,财合税平台专业团队向税务机关主张应当按照法院判决生效日认定b公司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是总发包方h公司与a公司之间工程决算时间是2023年5月20日,a公司与b公司的工程结算时间只可能迟于2023年5月20日。因此,按照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b公司获得合同价款的时间应该在2023年5月20日以后。因此,财合税平台专业团队主张税务机关基于b公司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认定b公司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3年5月20日后。
案件结果
税务机关基于财税法平台专业团队提供的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法院生效判决书、以及总发包方与a公司之间的决算单等资料,认定b公司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2023年5月20日。b公司增值税税率从3%变成1%,也无须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加之,财合税平台专业团队从法院调取的b公司与a公司诉讼卷宗,证明了b公司实际只是清包工,只获得包工劳务费480万元,并不是合同和法院判决书中认定的1100万元,并得到税务机关认可。至此,因财合税平台专业团队介入,通过降低税基和税率的方式,成功为企业节税65万余元。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对企业税款的缴纳和滞纳金的计算至关重要。企业在发生涉税争议后,一定要第一时间联系专业团队介入,应对税务稽查,减少税款损失。
【第2篇】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最近很多人对于建筑业预收款项的增值税缴纳上有点搞不清楚,到底收到预收款时是否发生纳税义务?收到预收款时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对于收到的预收款又该如何开具发票?今天我们带着这些问题带大家走进建筑业预收款增值税的处理。
一、建筑业预收款的概念。
我们在会计核算时经常会听到“预收账款”,按照最新的准则在会计核算时“预收账款”的核算范围是: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那么在建筑业里的预收款项该如何理解:实务中就是工程预付(备料)款。工程项目开工前,为了确保工程施工正常顺利进行,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拨付给施工企业一定的工程预付(备料)款。
二、建筑业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财税[2017]5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也就是说从2023年7月1日取消了建筑业纳税人收到预收款即发生纳税义务的规定,取得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应为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三、建筑业收到预收款的税金预缴
1、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预缴地点: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2)预征率: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四、建筑业预收款项发票的开具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其中“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12建筑服务预收款,同时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收到的预收款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按照实际的税率和税目进行开票。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很多人认为收到预收款未发生纳税义务所以不用进行增值税的预缴,这里需要注意:这里的纳税义务发生和预缴税款不是一个概念,如果收到了预收款纳税义务虽然未发生,但是需要预缴税款。
【第3篇】出租房屋纳税义务时间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 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 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款结算方式不同规定如下:
货款结算方式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备注
1.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不论货款是否收到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不论款项是否收到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货物发出的当天
【特殊】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 12 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不是收到预收款时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部分)货款,二者中的较早者
【关注】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 180 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 180 天的当天
不是发出代销商品时,也不是只有收到代销款时
6.视同销售货物
货物移送当天
—
7.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
8.提供租赁服务
采用预收款,为收到预收款当天
不同于货物的预收款
9.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
例:甲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21 年 7 月 1 日出租房产一年(营改增后取得),月租
金 50000 元,一次性收取承租方一年的租金共 600000 元,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以上金额都是不包含增值税的)
解:该纳税人收到 600000 元租金的当月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销项税额=600000×9%=54000 元。
区分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的差异:属于 2021 年的不含增值税的收入为 3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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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简述消费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认
一、增值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
二、消费税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八条
契税法
三、企业所得税
1.取得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2.取得租金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
3.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4.国债转让收入
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第二条
四、契税法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九条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
六、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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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
2023年11月申报纳税期限截至11月15日,提醒大家合理安排申报时间,错峰完成申报!
11月申报要点
1
符合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加计扣除和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规定,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预缴申报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加计扣除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名称及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
填报要点:
● 两部门发文明确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
●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指南来了
2
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所属期为8月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所属期为2023年8月(或按季缴纳的第三季度)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填报要点:
● 一图读懂!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税费期限再延4个月
● 4个关键词弄懂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3
11月纳税申报期,仍可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3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公告〉的解读》第三条明确:7月以后还可以继续申请留抵退税吗?
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均可以在7月以后的申报纳税期限内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填报要点:
● 9图助你快速掌握留抵退税申报要点
● 留抵退税申请热点问答看这里→
特别提醒
受疫情影响,为便利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工作,有些地方税务局将申报纳税期限延长。提醒相关纳税人密切关注各地税务局的相关通知公告。
例如西藏、青岛、广州,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将2023年1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11月28日。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来源:中国税务报
【第6篇】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绝大部分企业,都是以开票的时间来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我们来学习下正规的确认时间:
一、一般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
政策依据:
《所得税条例》、国税函【2008】875号、国税函【2010】79号、2023年23号公告
1.分期收款销售货物:其所得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为合同约定时间 《条例》
2.托收承付销售商品:其所得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为办妥托收承付手续时 875号文件
3.预收款:其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发出商品时 875号文件
4.销售商品需要安装验收:其所得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为安装和验收完毕时 875号文件
5.支付手续费代销商品:其所得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为收到代销清单(注意,这与增值税不同,没发出商品满180天这个规定)
6.提供工程及建筑劳务:其所得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为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875号文件
7.股息红利:其所得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为做出分配决定日 《条例》
8.租金收入 :其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为合同约定时间或跨所度分期确认 《条例》和79号文
9.捐赠所得:其所得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为收到时捐赠时 《条例》
10.宣传媒介费:其所得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为广告出现时 875号文件
11.商品售价内的服务费:其所得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期间确认 875号文件
12.长期提供重复劳务:其所得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为劳务活动发生时 875号文件
13.特许权使用费:其所得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为交付资产或提供服务时 875号文件
14.利息收入:其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为合同约定收息时 《条例》和2023年23号公告
15.安装费和开发软件费:其所得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为按进度 875号文件
16.会员费:其所得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为一次确认或受益期分期确认 875号文件
17.债务重组:其所得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为合同协议生效时 79号文件
18.股权转让:其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为合同生效时 79号文件
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31 ,房地产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实际是是确认其收入的时间:
(一) 已完工房屋销售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七条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二)对未完工房屋的销售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三、降低企业因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时间判断错误的风险
1、 认真学习企业所得税条例及875号文件及79号文件及23号文件,对非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是不同的规定
2、 在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中,要明确收款、开票、发货等,因为这些是企业所得税税纳税义务产生时间的判断标准
3、 不能再一律以开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产生时间的唯一标准,以减少税务检查加收的滞纳金,滞纳金日万分之五,折合成年为18.25%,相当于2分的利息,因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判断不准纳税成本上升是相当不划算的
【第7篇】10月份纳税申报时间
敲黑板!!
2023年度农民工“求学圆梦行动”补助
开始申领
每人1000元
拟补助名额1800人
名额有限、先到先得
这份补助哪些人可以领?
怎么领?
一起往下看
补助对象
1.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证书的企业车间主任及以下一线职工(以高校发放的毕业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日期为准),且必须是本省工会会员,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发文申报截止时间计算)。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本省工会会员即可作为补助对象。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不属于资助对象。
2.同等条件下,获得各级劳模、五一劳动奖章、企业先进工作者、学习成绩优秀者等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优秀农民工学员优先。
3.每名职工只可享受一次补贴。已享受全国总工会“求学圆梦行动”提升学历补贴和省总工会“双提升行动”提升学历补贴的职工,不得重复申请。
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核的农民工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计划补助1800人。
补助流程
提醒:平台于3月1日上午10时开放申报,于3月10日上午10时关闭申报。
乡镇(街道)工会、县(市、区)总工会、市总工会(省各产业工会)在数字工会平台逐级进行网上审核,审核截止时间为3月15日上午10时。
扫码下载申领表,别忘了盖章哦!
义乌符合条件的小伙伴
3月1日上午10时至
3月10日上午10时
尽早申报哦~
【第8篇】2023年增值税税率调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近日,国家税屋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再次助力小微企业,为这部分企业发放了政策红包。具体政策原文是: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四、此前已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8号)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3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3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那么针对此次政策的出台,延生出一个新的问题就是具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少读者还是判断不清楚,在此,专门进行解读下。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正常应该是发票开的早的按开票时间算,收款收的早的按收款时间计算,收取销售凭据早的按这个算,就是说那个早按那个考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有读者有疑问,如果只收到货物其他都没有怎么算呢,这里其实国家税务总局有过一个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这个文件明确答复了,有货物流没有资金流和票据流不算纳税义务发生,除非有两个其中一个发生就可以算是纳税义务发生了。
【第9篇】机动车车船税纳税义务时间
一、耕地占用税
自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
二、关税
1.进口货物应自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14日内
2.出口货物除海关特准外,应自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卸的24小时以前
3.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
4.关税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依法提供税款担保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5.纳税争议的申诉程序和期限: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原征税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复议申请。逾期申请复议的,海关不予受理。
三、水资源税
1.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2.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
四、船舶吨税
海关负债征收,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天
五、契税
1.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10日内
2.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10日内
六、环境保护税
1.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2.按月计算、按季申报,自季度终了15日内
七、车船税
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
八、车辆购置税
1.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申报纳税
2.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3.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九、资源税
1.分期收款的,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预收货款的,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自产自用的,移送使用的当天
4.月度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十、增值税
1.分期收款的,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或货物发出的当天
2.预收货款的,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或货物发出的当天
3.支付手续费的,收到代销清单、全部或部分货款
4.托收承付的,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5.预收租赁款的,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6.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清单或者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带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
十一、消费税
1.收到预收款的,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2.分期收款的,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或货物发出的当天
3.自产自用的,移送应税产品的当天
4.委托加工的,提货的当天
5.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报关进口的当天
6.其他结算方式下的,收讫销售货款或取得销售凭据的当天
十二、土地增值税
1.凡符合应办理土增税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2.凡属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的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3.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合同资料: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十三、房产税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的次月起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7.融资租赁的房产,合同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8.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十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1.购置新建商品房,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2.购置存量房,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3.出租、出借房产,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新征用的耕地,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
6.新征用的非耕地,批准征用次月起
7.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十五、企业所得税
1. 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
(1)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时间,易命制选择题。
①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②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③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④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 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
(1)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②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③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①已完工作的测量;
②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③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2)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时间
①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②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③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④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⑤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⑥会员费。
会籍会员费+所有其他商品服务另行收费的方式——即时确认收入
会籍会员费+免费或低价销售商品服务的方式——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⑦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⑧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3. 转让财产收入
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取得的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4.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 利息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 租金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 接受捐赠收入
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 其他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上述规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10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为增值税是链条税,销售方虽然没有收讫货款,但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就可凭专用发票认证后抵扣增值税,为了避免国家的税款被无偿占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又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即使没有收讫销售款项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也以开票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五)营改增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注释:“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这两者是有并列关系的,也就是说要同时存在,才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即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行为已经完成或进行中时,同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即只有2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了。当然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5、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消费税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一)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的当天纳税。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决于税法对收入的确认。
(一)收入实现的一般性规定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实现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上述四种形式的商品销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第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第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四,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五)提供劳务确认收入时间
1.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其中,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第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二,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第三,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程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3.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5.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6.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7.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8.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9.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四、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应税所得分为9个类别:(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应税所得的当日。
纳税方式分为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
(一)按期纳税
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3、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按次纳税
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财产转让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4、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五、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按照新增方式和用途的不同,分别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新建的房屋
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3.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购置存量房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四)融资租赁的房产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
(一)新征用的土地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因“地随房走”而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以转让所得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
(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
1.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纳税人与当事人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法院判决或裁定。法院在进行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过程中,判决或裁定房地产所有权转移,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3.仲裁机构裁决。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裁决房地产权属转移,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仲裁书明确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二)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纳税人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八、资源税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九、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相同。
十、印花税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数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是行为税,在应税行为发生之时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标志。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十一、车船税
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现行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十二、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受让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
十三、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十四、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以购买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以进口报关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以取得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十五、烟叶税
烟叶税是以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
十六、关税
关税是指货物经过一国关境时征收的一种税。
进口货物的,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出口货物的,除海关特准之外,以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
十七、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第11篇】出租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具体案例:我司为一般纳税人,出租房产给租户,并约定租户年底一次性付清全年租金,那么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都什么时间交?是否需要分期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答:
关于增值税:根据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但如果提前开具发票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票开具的当天。
关于企业所得税:根据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中租赁期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则出租人可对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综上所述:
对于增值税,如果贵司在年底之前未收到预付款或提前开票,则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时间(即案例中的年底);如果在年底有收到预付款或提前开票,则收到预付款或提前开票时间的孰先者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对于企业所得税,如果贵司不动产合同租期没有跨年,那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就是企业所得税上的收入确认时间;如果合同约定的租期跨年度,则需要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
参考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四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第12篇】纳税义务时间
税法之繁琐,体现在方方面面,就拿与缴税相关的时间概念来说,就有各种各样的名词,比如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税款所属期, 申报纳税期限……
如果对税法不熟悉的人,估计一看就晕了。不用着急,我们一个一个来看一下,这些究竟是什么意思?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作用是判断一个企业什么时候开始有了纳税的义务。它是某项业务是否应该缴税的时间节点,到了这个时间点,就应该缴税,不到这个时间点,就不用缴税。比如增值税中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预收货款的时候不用缴税,发出商品的那天才达到缴税的要求,所以发出商品的时间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有了纳税义务是不是必须马上去缴税,当然不是,一个企业日常经营,天天都有可能会产生纳税义务,如果天天去缴税那谁也受不得了吗啊?所以,这个时候,就自然而然产生了一个纳税期限的概念。
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通俗讲就是规定纳税人应该多长时间统一计算一下应缴的税款。比如常见的增值税纳税期限是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也就是纳税人一个月或一个季度计算一次增值税,去税务机关缴纳,但其实税法也规定了增值税也可以采取1、3、5、10、15天这些作为纳税期限,只不过在实践中很少有人采用。纳税人某个税种的纳税期限是多久,通常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来认定的。
在纳税期限中有一种特殊的方式,就是按次纳税。比如印花税中的资金账簿税目,这个事项一年才有一次,属于不经常发生的纳税事项,所以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按月征收,只能认定为按次征收。
我们常见的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按季预缴。它的纳税期限就是按季,也就是纳税人应该一个季度计算一次应缴纳的税款。
税款所属期
税款所属期是什么意思呢?就是税款产生的时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个时点,税款所属期是若干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集合成的一个时期,比如,纳税人4月3日申报缴纳3月份的增值税,税款所属期就是3月1日至3月31日。
有的纳税人觉得我只要缴了税就行了,税款所属期填错了无所谓。其实不然,当期税款和上期税款是不同的概念,前期多缴纳的税款可以结转抵减后期税款,但后期多缴的税款不能自动抵减前期少缴的税款,因为还存在少缴税款滞纳金的问题。在税务稽查中,这类问题也比较常见。
申报纳税期限
申报纳税期限,征管法中并没有这个称呼,而是有一个类似的称呼,纳税申报期限;此外大家通常还会说申报期限。这几个概念的意思应该是一致的。但最新的文件称之为申报纳税期限,这个名称我认为是更恰当的,毕竟在这个期限中,先申报,后纳税,而不是相反。
所谓申报纳税期限,就是纳税人计算出税款以后,在多长期限内将计算出来的税款申报并缴纳入库。目前按月申报税种,都是在次月15日之内申报缴纳入库,如果遇到节假日,还会相应延期。这个期限是纳税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期限,因为一旦超期申报缴纳税款,就会面临罚款和缴纳滞纳金的风险。
通常来说,一笔税款,起始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于纳税期限,入库于申报纳税期限,这是一个较长的时间段。但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某个税种某些情况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申报纳税期限会缩短成一个时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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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从租房产税的纳税时间
2023年10月人大发文授权国务院授权部分地方政府扩大房产税试点。
2023年3月国务院财政部发文2023年不会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不收房产税的城市,房价永远不会到底。
2023年有可能会开始收房产税的城市:天津、雄安,成都,杭州、南京、苏州,香港、深圳、珠海。国际上收房产税的国家和地区平均房产税税率约为每年2%,中国台湾和澳门的平均房产税约为2%,上海和重庆的平均房产税税率约为0.5%。天津等城市预计房产税税率为0.1%,也就是应税面积估值一百万的房子每年纳税1千元。房产税对上海这种大城市影响不大,对其他城市影响大,其他城市房价会明显下跌。房屋估值变化大的,一年一评估一次,交不起房产税的人可以把闲置的房间租出去赚钱。
现在我国地方政府主要靠土地财政和发债等方法获得财政收入,发债主要是向当地银行借钱。现在土地财政已经越来越吃力了,当地银行也已经借了一个遍了;房产税会导致房价下降,伤害土地财政,逆城市化,收房产税的关键在于国务院授权而不是地方。收房产税要循序渐进、因城施策,先大城市再小城市,先少后多;只有城市能收房产税,房产税会导致逆城市化,农村不能收房产税。房地产行业和房价都需要一个稳字当头,并且能够稳。
2024年可能会开始收房产税的城市:所有其他一二线城市。
2025年可能会收房产税的城市:三四线城市。
2026年可能会收房产税的城市:五线城市。至此,中国所有的城市都会收房产税。
2027年房产税税率可能会调整到每年0.5%。
2027年可能会是房价下降的最后一年,到2027年房价就回归正常了。
2028年我国的gdp可能会超越美国,2028年我国可能会成为发达国家,房价可能会上涨,可能此后每年会一直微涨。
2029年房产税税率可能会调整到1%。
2030年可能会调整到1.5%。
2031年可能会调整到2%。
2032年可能会调整到2.5%。此后的政策会趋稳,不会有大的调整。
再说回2023年,7、8月是传统的淡季,房价不会上涨,9、10月是旺季,如果有支持房地产的政策,房价会微涨,如果没有则不会涨。11、12月房地产商会降价冲2023年的业绩。2023年1月21日之前开发商会降价回笼资金给农民工发工资。买不买房关键在需求,买房不是刚需,租房也可以,没有需求不要创造需求。如果是改善的话,看到好房子、现房、很准的准现房,没有必要非得等降价,合适就买。尽量不买期房。买就买三室两厅两卫,三室和两室怎么选,未来房子多,好房子少,大家都抢三室,所以尽量买三室,别买一两室。买不起大三室,可以买小三室,小三室性价比更高。买就买好地段,未来大家都会抢好地段,愚以为不好的地段宁可租房也不买。
【第14篇】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多长时间
导读: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怎么当月抵扣?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当月认证需要次月才能进行抵扣,具体是怎么进行抵扣的下面会计学堂小编将为大家简单介绍这个方面的处理方法,欢迎点击阅读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怎么当月抵扣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对收取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实行“先比对,后扣税”。“先比对,后扣税”是指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后,先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将认证信息上传至总局进行比对,总局比对结束后将比对结果下发各省市,各主管国税局将比对无误的信息通知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抵扣(一般在认证的次月收到比对结果)。
帐务处理如下:
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行税额”二级科目。
(1)企业认证后:
借:库存商品(或其他相关科目)
借:应交税金-待抵扣进行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科目)
(2)收到比对结果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行税额
那么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抵扣及帐务怎么处理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核算,下设二级科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借方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专栏;贷方设置“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具体处理如下:
如果“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月末借方余额,说明本月进项大于销项,借方余额为留抵税金,这时不需要做帐务处理,留待下月继续抵扣。如果“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月末贷方余额,为当月应交纳增值税,帐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次月初10日内缴税: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贷:银行存款
综上所述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怎么当月抵扣?其实际工作中与正常的一般纳税人做进项抵扣唯一的区别就是正常纳税人当月认证当月抵扣,辅导期的当月认证下月抵扣,同时在科目设置上多设置一个待抵扣进项税科目。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在线咨询!
【第15篇】北京纳税申报时间
公司在有自己的房产情况下是需要缴纳房产税的,企业房产税简而言之也就是对企业房产的产权人征收的房产税。
房产税申报时间:10月1日-10月15日前
什么情况下征收房产税?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申报流程:
第一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点击“填写申报表”
第二步:选择“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
第三步:如果有新增房产,点击“新增”
注意:新增房产或土地源坐落地与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请先与主管税务机关解决申报纳税问题。
没有新增,则直接点击“跳转申报”!
申报房产税注意事项:
(1如果您新增或变更了房产信息,请您务必在房产变更后30日内去主管地税部门进行房产信息变更,避免出现其他问题。
(2)如果房产坐落地不属于该纳税人地税主管部门管辖。请到房产坐落地所属地税分局大厅办理相关登记等手续,否则无法进行网上申报。
(3)如果您需要同时申报出租房产的房产税,请您在出租房产信息中录入相关信息。
【第16篇】经营租赁服务的纳税时间
从国际经验来看,健康规范的住宅租赁市场对房价可以起减压器之效,有利于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国家明确了的住房发展思路,包括发展住房租赁企业、推进公租房货币化、加强住房租赁监管等政策举措。住房租赁如何纳税?有哪些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住房出租增值税一般规定:出租营改增之前取得的房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出租营改增之后取得的房屋,按照一般计税,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住房不论是营改增之前取得的房屋还是营改增之后取得的房屋,均简易计税,法定征收率为5%。注意: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住房租赁属于非经营活动,即便是收取了租金,也不征收增值税。这不是什么增值税优惠政策,而是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优惠政策:1.自2023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自2023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3.现行政策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即取得租金收入当期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注意:资产租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于收到预收款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因此,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不能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后确定是否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但个人除外。
4.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但对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5.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注意: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
二、附加税费。出租房屋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费率:3%。地方教育附加费率:2%。
现行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小型微利企业缴纳的附加税费可在50%幅度内享受减免优惠。
三、房产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内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缴纳房产税,纳税人为出租房屋者,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租金收入,适用税率为12%。
优惠政策:1.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所称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
2.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对于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一律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同时个人又是小规模纳税人,住房出租收入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房产税。
3.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4.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5.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优惠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房产税。
四、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缴纳所得税。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五、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算: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依次扣减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1)财产租赁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2)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优惠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租赁合同税率为租金的千分之一。计税依据为租赁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优惠政策:1.对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2.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小型微利企业需缴纳的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可在50%幅度内享受减免优惠。
3.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政策:1.对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半优惠,其中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3.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