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代表处营改增后计税收入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代表处营改增后计税收入,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代表处营改增后计税收入
问题1:营改增后中央与地方如何分享增值税税收收入的?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规定: 1. 以2023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2. 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3.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4. 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5. 中央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地方既有财力不变。6. 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给地方,主要用于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
问题2:营改增对劳务派遣服务补充政策中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 1.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3.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4.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问题3:营改增文件中如何定义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 1.基础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2.增值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问题4:我企业提供园林绿化服务,请问在营改增中是属于什么类型的服务?
答:园林绿化服务属于建筑服务中的其他建筑服务。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问题5:村镇银行可以选用3%的征收率来缴纳增值税吗?
答:村镇银行可以按3%的征收率来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问题6:我单位在5月取得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可以进项抵扣吗?
答:可以计算抵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2023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问题7:请问我想了解一下“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从哪里有官方资料?
答:根据最新2023年5月12日公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里的附件三,该文件里面列示了71个应税项目,请下载该文件内容来了解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
问题8:请问销售不动产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是同一个税目吗?
答:根据最新2023年5月12日公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里的附件三:销售不动产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税目中是分明细的。详见下表。在纳税申报时要注意分开选择。
问题9:请问我单位是美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即代表处机构,原来我们以经费支出来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公式里面有营业税税率,现在营改增了,我们应该怎么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在营改增后,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需要修改,现将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文件印发)第七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计算公式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原来公式现在作废: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问题10:我单位是一家婚姻介绍所,请问可以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免税政策。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里的附件三: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
天职国际税务服务团队
【第2篇】营改增下土地增值税收入计算
土地增值税是一个征收范围比较狭窄,且在实务中不是很广泛使用的一个税种,很多企业都不涉及,涉及到的企业主要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但对于广大学子来讲,这个税种曾经困扰了很多人,包括鄙人自己,这里简单分享一下个人学习的一点小小的经验。
(1)对于“税法”的学习,核心还是要把我“税法”的特点,即各个税种的基本要素,包括纳税人、征收范围、税率、计算原理、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几乎每个税种都是这个逻辑。所以需要从宏观上把握住这个基本规律。
(2)每个税种最关键的当然是“税额”本身的计算,税法难学在于政策法条实在太多,也记不住,所以到最后感觉就是模模糊糊的,所以把握住每个税种“计算核心”最为重要和关键。
(3)今天更新一下《土地增值税》税额计算的核心内容,供大家参考使用。把握每个税种的基本计算原理,慢慢的很多东西就自然而然的掌握了,人学习知识和技能,它是有一个记忆、理解、积累、升华的过程。土地增值税计算框架如下图所示。
另外:对于理论学习来讲,尤其是财会专业,个人经常说一个观点:先学会纸上谈兵,然后去实践,再反思理论学习并总结。坚持3-5年,你会对财会行业的理论逻辑和实践操作逻辑有完全不同的认识,财会学习也没得格外的什么技巧,就是加强理论学习和积累。坚持就是胜利。功夫在平时。它急不来,也急不得。也是典型的“慢工出细活”的行业。
【第3篇】营改增对收入的影响
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影响到底是怎样的呢?到底是增加还是降低?或者是部分企业增加而部分企业降低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作对比分析,对比营改增前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变化。为了确保对比分析结果的可靠性,我们需要统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前后的的假设条件和对比口径。首先我们假设:1、营改增前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含税收入总额和含税成本总额是一样的;2、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税率由营业税5%改成增值税率11%;3、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可抵扣进项税额对应的成本都可作为开发成本在土地增值税前加计扣除。尽管表面上看增值税率11%比营业税率5%多6%,但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口径不一致,不具有可比性,所以还需要统一口径,按照下述计算将增值税率转换成价内税负率后才可以和营业税作对比。增值税价内税负率=增值税率÷(1+增值税率)=11%÷(1+11%)=9.91%由于增值税实缴税额等于销项减进项,为了便于不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作对比,假设进项收入比即可抵扣进项税额占售房收入的比例为4%,则营改增后,考虑附加税费影响的直接税负增加:=(增值税价内税负率-进项收入比-营业税率)×(1+12%)=(9.91%-4%-5%)×(1+12%)=1.02%即当进项收入比为4%时,直接税负增加1.02%。
同理当进项收入比为不同取值时,可得到如下结果:
将上表数据转换成曲线图可得如下:
从上面的图表中可以看出,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税负影响与进项收入比的关系是一条向下的直线,即随着进项收入比的增加,营改增对直接税负的影响从增加税负逐渐变为降低税负。当进项收入比为0时,直接税负增加5.5%;当进项收入比为4.91%时,营改增对直接税负没有影响。营改增除对直接税负产生影响外,还可能对其他税种产生影响,包括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从前面计算我们知道,当进项收入比为4%时,直接税负增加1.02%。此时,扣除直接税负后的收入减少1.02%,同时扣除进项税后的成本也减少4%,则该两项变化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收入-成本×(1+30%))×30%=(-1.02%-(-4%)×(1+30%))×30%=1.25%即当进项收入比为4%时,土地增值税增加1.25%。
同理当进项收入比为不同取值时,可得到如下结果:
将上表数据转换成曲线图可得如下:
从上面的图表中可以看出,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影响与进项收入比的关系是一条向上的直线,即随着进项收入比的增加,营改增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从降低税负逐渐变为增加税负。当进项收入比为0时,土地增值税减少1.65%;当进项收入比为2.27%时,营改增对土地增值税没有影响。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除了需要考虑前面提到的直接税负后收入和扣除进项税后成本变化外,还需要考虑土地增值税变化。从前面计算我们知道,当进项收入比为4%时,直接税负增加1.02%。此时,扣除直接税负后的收入减少1.02%,扣除进项税后的成本减少4%,土地增值税增加1.25%,由此导致企业所得税变化:=(收入-成本-土地增值税)×25%=(-1.02%-(-4%)-1.25%)×25%=0.43%即当进项收入比为4%时,企业所得税增加0.43%。
同理当进项收入比为不同取值时,可得到如下结果:
将上表数据转换成曲线图可得如下:
从上面的图表中可以看出,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影响与进项收入比的关系是正比关系,即随着进项收入比的增加,营改增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从降低税负逐渐变为增加税负。当进项收入比为0时,企业所得税减少0.96%;当进项收入比为2.75%时,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没有影响。综合前面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税负、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当进项收入比为4%时,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整体税负影响:=直接税负影响+土地增值税影响+企业所得税影响=1.02%+1.25%+0.43%=2.71%同理当进项收入比为不同取值时,可得到如下结果:
将上表数据转换成曲线图可得如下:
从上面的图表中可以看出,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整体税负影响与进项收入比的关系是一条向下的直线,即随着进项收入比的增加,营改增对整体税负的影响从增加税负逐渐变为降低税负。当进项收入比为0时,企业整体税负增加2.89%;当进项收入比为63.5%时,营改增对企业整体税负没有影响。对于实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在目前增值税率最高为17%,并且成本收入率相对不高的情况下,可能取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占售房收入的百分比很难超过10%,进项收入比根本不可能达到63.5%。根据前面的计算分析,在现实情况下,营改增不可能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税负,营改增后将会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整体税负,增加的范围是2%至3%。相关媒体报道——房地产业进行“营改增”后影响到房地产企业税负压力房地产税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即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都属于房地产税。在中国包括房地产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外国一些发达国家的房地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的70%以上,而中国8%左右。“房地产业营改增最快2023年九、十月份就能推出,如果稍微晚点的话,可能就要等到12月份了,然后2023年1月份开始执行。”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务管理系主任蔡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预计。根据“十二五”规划,要完成“营改增”任务,这基本意味着2023年将是“营改增”的收官之年。也就是说,从2023年开始,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都将告别营业税,改缴增值税。据房地产行业市场深度分析显示,房地产项目成本费用构成比较复杂,也因此没有走在“营改增”试点的前列。房地产业进行“营改增”后,税负究竟是增加还是降低,这是房地产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此前,普华永道对全国近20家大中型房地产企业进行的调查发现,超过90%的受访企业均表示了对税负上升的担忧,其中近40%的企业认为税负会明显上升。“‘营改增’主要是为了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在原则上,还是要保持总体税负基本稳定,”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过具体问题肯定要具体分析,对于部分企业来说,税负成本可能会增加,另外一部分企业税负可能会减少。“营改增”的目的是从制度上解决各服务行业营业税制下“道道征收、全额征税”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实现增值税税制下的“环环征收、层层抵扣”。之所以难以判断在“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企业的税收压力增加与否,主要是由于税率和抵扣项仍未确定。根据2023年预算报告,2023年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领域,并将新购入不动产和租入不动产的租金纳入进项抵扣,相应简并增值税税率。其中,建安房地产的增值税税率暂定为11%,金融保险、生活服务业为6%。蔡昌分析,房地产业的增值税税率预计应该在11%,应该和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保持一致,同时两个行业可能一起出台“营改增”政策。普华永道中国中区流转税业务主管合伙人李军也持相似看法,预计两个行业的增值税税率或为11%。“抵扣项目不明确,也是房地产企业税负压力难确定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蔡昌表示,土地成本能否进行抵扣,对房地产企业影响较大,不同地区土地成本占比不同,有些地区土地成本占比较高,而由于土地来源的多样性,很难取得相关税务发票,也就难以获得进项抵扣,这样,就会造成企业税负压力增加。蔡昌还表示,一些工程款、广告、销售代理、园林景观绿化等项目,能不能取得发票、能不能进入抵扣项目,都会影响到房地产企业税负压力。李军也分析,在土地、人工、土建材料等可能无法获得进项抵扣或进项抵扣有限的情况下,税负很可能上升。总体而言,“房地产业‘营改增’的实施,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应该是个利好。”刘剑文说。
【第4篇】营改增对收入税负影响
最近网上有传言称,“营改增”后,民办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又要涨学费。@上海税务 说,无论是学历教育服务,还是提供教育培训的机构,“营改增”后都不会增加税负,相关企业应准确理解增值税政策,而不应以此作为学费和培训费上涨的理由。
一、营改增后,学历教育服务税收政策会有变化吗?
为保持学历教育服务营改增后税负不增加,现行政策对学历教育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予以保留和平移。
比如,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意味着本市原已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不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依然可以免征增值税,不存在增加税收负担的问题。
二、营改增后,提供教育培训的机构税负会增加吗?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教育培训属于非学历教育服务,从今年5月1日开始,应该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中,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对于一般纳税人的教育培训机构,其购进货物、服务、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均可以抵扣其销项税额。如房租、水电费、物业费、装修费及维护、营销和广告费、支付的品牌授权或管理费等开支,是培训机构的重要成本费用,均可以扣除。另外教学用具、教学设备、消耗性日用品等日常开支也可按规定抵扣销项税额。初步测算,其增值税实际税负与原营业税相比应基本持平或略有下降。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教育培训机构,由于增值税对收取的培训收入实行价税分离处理,其增值税实际税负与原营业税相比还略有下降,企业税收负担得以减轻。
【第5篇】营改增租金收入税率
机械租赁费可能工业企业的会计人们接触得比较多,但是具体的营改增之后的税率你了解吗?如果不了解这部分内容,那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营改增之后的机械租赁费税率是多少?
机械租赁属于有形动产租赁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是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根据“有形动产租赁”,其税率17%,营改增后,未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其征收率为3%,
为什么机械租赁费要营改增?
改变对产品征收增值税、对服务征收营业税的方式,将产品和服务一并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再对“服务”征收营业税,并且降低增值税税率。其目的就是减少重复纳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营改增”可以说是一项减税的政策,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对经营性租赁企业,特别是进项税额比较多的企业来说,营改增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税负水平,避免了重复征税,更增加了企业的利润。
经营租赁机械设备需要哪些手续?
1、未来承租人把自已所需租赁的设备名称、规格和型号向租赁机构提出委托
2、租赁机构研究该项委托后,与未来承租人一起磋选租设备的租期、租金和支付方式等租赁条款,待谈妥后与未来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3、出租人交货、收租并提供出租设备的维修服务
4、出租人到期收回租赁设备
以上就是有关营改增后机械租赁费税率和营改增后的好处,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想了解更多会计有关的知识点,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哪吒
【第6篇】营改增后对地税基金收入的影响
文 金穗源商学院 王皓鹏
营改增前,土地增值税清算就一直是困扰大家的一个难题,清算中诸多问题总局层面没有明确,比如:人防车位、无产权车位的收入与成本确认;红线外的支出是否扣除;税金扣除属否含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规费,如何规范二次清算……
营改增后,增值税对土地增值税的“冲击”,使得原本“脆弱”土地增值税更加没有方向!本文就增值税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谈谈以下观点:
一、土地增值税缴纳的基本情况:
1、预缴:在没有清盘的时候,房地产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
2、通知清算:达到通知清算条件的时候,进行土地增值税的预清算(已售+出租+自用面积达到可售面积的85%以上的,最后一个预售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剩余面积再次销售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清算,总局称之为“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我称之为“预清算之后的土地增值税缴纳”。两个一样一样的道理,只不过穿了个“马甲”而已。文件规定如下: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4、强制清算:竣工决算、销售完毕的,达到强制清算条件的,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二、土地增值税的收入金额确认
1、财政部的文件:
财税[2016]4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该规定开宗明义指出,土地增值税的收入是不含增值税税款,也完全符合增值税价外税的原理以及属性。
2、总局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70公告)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大家注意,总局的表述非常精准,一般计税方法是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简易计税方法是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这个和增值税的新老项目的界定以及增值税核算原理遥相呼应,一脉相承。
三、土地增值税的预征
总局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70公告)规定: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我们列举案例计算:
假设属于老项目,当期销售期房的预收账款100万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2%。
则预缴的土地增值税计算为:
{100 - (预缴的增值税)}*2%
={100 - [100/(1+5%)*3%]}*2%
= 1.94万元
假设属于新项目,当期销售期房的预收账款100万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2%。
则预缴的土地增值税计算为:
{100 - (预缴的增值税)}*2%
={100 – [100/(1+11%)*3%]}*2%
=1.95万元
通过以上的计算,我们结合上边学习的文件,我们发现什么“问题”了么?
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是应该不含增值税的,但是以上计算公式的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是包含了扣除预交增值税之后的增值税税款的,也就是对在注册地申报的增值税税款也征收了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形成了“税上税”!
对比关系如图所示:
四、如何解决预缴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呢?
70公告说的很明白: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大家注意“采取预收款方式”这几个字眼!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分为销售期房和销售现房,该文件是否告诉我们:销售期房按照70公告来操作,销售现房按照43文件来操作?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税金”的焦点问题
假设销售收入100万元,开发成本80万元{(① +②)部分},不考虑城建税附加等税费和其他因素。
1、营业税时代下土地增值税申报表的填报
2、增值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申报表的填报
3、增值税新项目土地增值税申报表的填报
六、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扣除”的疑难问题
财税【2016】43文件第三条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什么情况属于“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
什么情况属于“ 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
七、新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金额确认的困惑
我们已经知道了,新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是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在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中,会是这么简单吗?
国税函[2010]220号,财税[2016]43号,还有穂地税函[2016]188号,对土地增值税的收入,你确定都理解了吗?
【第7篇】营改增企业利息收入
答:(1)如果短期借款的利息是按期支付的(按季、按半年),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时连同本金一起归还,并且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预提的办法,按月预提计入费用.预提时,按预计应计入费用的借款利息,借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预提费用'账户;实际支付月份,按照已经预提的利息金额,借记'预提费用'账户,按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与预提数的差额(尚未提取的部分),借记'财务费用'账户,按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2)如果企业的短期借款利息是按月支付的,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时连同本金一起归还,但是数额不大的,可以不采用预提的方法,而在实际支付或收到银行的计息通知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账户.
短期借款分类说明
1、经营周转借款:亦称生产周转借款或商品周转借款。企业因流动资金不能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办理该项借款时,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银行提出年度、季度借款计划,经银行核定后,在借款计划指人根据借款借据办理借款。
2、临时借款:企业因季节性和临时性客观原因,正常周转的资金不能满足需要,超过生产周转或商品周转 款额 划入的短期借款。临时借款实行“逐笔核贷”的办法,借款期限一般为3至6个,按规定用途使用,并按核算期限归还。
3、结算借款:在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办理销售货款结算的情况下,企业为解决商品发出后至收到托收货款前所需要的在途资金而借入的款项。企业在发货后的规定期间(一般为3天,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7天)内向银行托收的,可申请托收承付结算借款。借款金额通常按托收金额和商定的折扣率进行计算,大致相当于发出商品销售成本加代垫运杂费。企业的货款收回后,银行将自行扣回其借款。
4、票据贴现借款:持有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的, 发生经营周转困难时,申请飘扬贴现的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如现借款额一般是飘扬的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息后的金额,贴现借款的利息即为票据贴现息,由银行办理贴现时先进扣除。
5、卖方信贷:产品列入国家计划,质量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经批准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引起生产经营奖金不足而向银行申请分期收款销售引起生产经营奖金不足而向银行申请取得的借款。这种借款应按货款收回的进度分次归还,期限一般为1至2年。
6、预购定金借款:商业企业为收购农副产品发放预购定金而向银行借入的款项。这种借款按国家规定的品种和批准的计划标发放,实行专户管理,借款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
7、专项储备借款:商业批发企业国家批准储备商品而向银行借入的款项。这种借款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借款期限根据批准的储备期确定。
【第8篇】营改增后收入确认
我们知道,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包含增值税,这一点与营业税是不一样的。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根据项目的开工日期不同,增值税计税模式又分为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土增税预征收入的确认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提到,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大家要注意的是税法里两个字的区别。第一个:“可”,指可以的意思,有选择的余地。第二个:“应”,在税法里是必须的意思,也就是说我们没的选择。
因此,在70号公告里列示的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我们是可以选择参考,而不是必须使用。
那大家可能问,如果不按照70号公告的方法,还有什么方法可用吗?
2023年8月8日,原广州地税局发布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23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指引的通知》(穂地税函〔2016〕188号)第一条“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处理”,给出了广州口径,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按照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即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含税销售收入÷(1+征收率/税率)。
根据两个文件的口径,推导对比如下:
对比发现,即70号公告推荐的方法计算的土增税预缴金额大于方案二金额。因此,企业在预缴时可以结合当地的规定,选择处理。
二、土增税清算收入的确认
对于一般计税项目,销项税额计算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8号第四条规定,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收入-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税率)*税率
则可以推导出,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含税销售收入-销项税额)=(含税销售收入+本项目土地价款×税率)/(1+税率)
从公式中可以看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又加上了土地价款产生的销项税金
穂地税函〔2016〕188号文件总结为,纳税人按规定允许以本项目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減少的销项税金,应调增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
注意这里只调增清算收入、但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不调减土地成本。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文件并没有提到扣除项目中销项税额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的土地成本为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因此,不调减土地成本符符合国家关于营改增后税负只减不增的总体要求。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
在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时,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关于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规定: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相当于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收入按照不含税收入计算,但要调减土地成本,与土地增值税处理时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企业在项目税负模拟测算时,只有搞清各项收入确认基数,测算才有可能准确。
(备注:该文章由牛老师在土地增值税财税培训课程上的录音整理而成,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第9篇】营改增后企业间借款利息收入交什么税
【导读】:企业间借款对于很多的会计新手来说理解的不透彻,借款又分为长期借款与短期借款,两者有者很大的区别,企业之间借款支付的利息应该计入财务费用科目,那么,营改增后企业间借款利息发票如何做账呢,下面,小编将在接下来的文章中为大家做出详细的解析,具体的内容分析请仔细阅读全文。
营改增后企业间借款利息发票如何做账
答:(1)如果短期借款的利息是按期支付的(按季、按半年),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时连同本金一起归还,并且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预提的办法,按月预提计入费用.预提时,按预计应计入费用的借款利息,借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预提费用'账户;实际支付月份,按照已经预提的利息金额,借记'预提费用'账户,按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与预提数的差额(尚未提取的部分),借记'财务费用'账户,按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2)如果企业的短期借款利息是按月支付的,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时连同本金一起归还,但是数额不大的,可以不采用预提的方法,而在实际支付或收到银行的计息通知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账户.
短期借款分类说明
1、经营周转借款:亦称生产周转借款或商品周转借款。企业因流动资金不能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办理该项借款时,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银行提出年度、季度借款计划,经银行核定后,在借款计划指人根据借款借据办理借款。
2、临时借款:企业因季节性和临时性客观原因,正常周转的资金不能满足需要,超过生产周转或商品周转 款额 划入的短期借款。临时借款实行“逐笔核贷”的办法,借款期限一般为3至6个,按规定用途使用,并按核算期限归还。
3、结算借款:在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办理销售货款结算的情况下,企业为解决商品发出后至收到托收货款前所需要的在途资金而借入的款项。企业在发货后的规定期间(一般为3天,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7天)内向银行托收的,可申请托收承付结算借款。借款金额通常按托收金额和商定的折扣率进行计算,大致相当于发出商品销售成本加代垫运杂费。企业的货款收回后,银行将自行扣回其借款。
4、票据贴现借款:持有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的, 发生经营周转困难时,申请飘扬贴现的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如现借款额一般是飘扬的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息后的金额,贴现借款的利息即为票据贴现息,由银行办理贴现时先进扣除。
5、卖方信贷:产品列入国家计划,质量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经批准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引起生产经营奖金不足而向银行申请分期收款销售引起生产经营奖金不足而向银行申请取得的借款。这种借款应按货款收回的进度分次归还,期限一般为1至2年。
6、预购定金借款:商业企业为收购农副产品发放预购定金而向银行借入的款项。这种借款按国家规定的品种和批准的计划标发放,实行专户管理,借款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
7、专项储备借款:商业批发企业国家批准储备商品而向银行借入的款项。这种借款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借款期限根据批准的储备期确定。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详细整理的关于营改增后企业间借款利息发票如何做账的知识,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借出方应缴纳营业税。对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若是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业务,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借款业务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相信大家看完上述文章后应该对此问题都有了解,有什么不懂的地方可以来会计学堂网进行咨询。
【第10篇】营改增后其他业务收入
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将对建筑工程造价产生巨大的影响。作为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应当慎重思考如何在顺应时代改革的潮流中做好成本管理工作,进而提出行之有效的应对策略,以此来控制工程成本,创造较高的经济效益。
1 “营改增”对建筑工程造价的影响
1.1 “营改增”对建筑工程成本的影响
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由原来的3%上升到11%,从长期来看,建筑业理论税负在“营改增”后只减不增,但是,结合我国现阶段实际情况,“营改增”政策在短期内将使建筑企业实际税负上升。
人工成本方面,现阶段我国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建筑企业成本中人工费占的比重很大,而建筑企业中内部直接人工费无法抵扣进项税。因此,较高的人工费将直接影响实际税负,从而引起建筑成本的上升。
材料成本方面,目前普遍存在如下情况:一、某些建筑企业自己采掘砂石等材料,使得其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许多材料供应商都是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建筑企业专用发票的获取难度。因此,基于种种客观原因及历史原因,建筑企业原材料进项税抵扣的难度加大。
机械设备成本方面,实施“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机械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而可以刺激建筑企业使用先进的机械设备,加快生产方式转型。但是,由于“营改增”之前购入的机械设备所含的进项税无法抵扣,且机械设备的折旧年限较长,短期内建筑企业的实际税负也将增加。
1.2 “营改增”对建筑工程预算体系的影响
营业税体系下,工程造价人员对税费的预算是简单地以工程总金额乘上相关税率,计算简便。“营改增”后,价税分离,人工、材料、机械等采用除税价计入预算。因各种人工、材料、机械等各自的税率不同,可抵扣的规则也不同,定价、组价、计价将变得十分繁琐,对工程造价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3 “营改增”对建筑工程合同谈判的影响
实行“营改增”后,无论是总包还是分包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应注明是否含增值税。若含税,还需要注明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同时,发票的时效性也应体现出来。对于分包商的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也有区别,这两者的税率是不同的,前者为3%,后者为11%,在签订合同时应加以区分。
此外,甲供材料在材料中占的比例,在合同谈判中也应引起重视。实行“营改增”后,甲供材直接在建设单位进行成本核算,材料供应商直接将材料发票开给建设单位;而“营改增”之前,甲供材料分为“设备和装修材料的甲供材”和“除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前者直接在建设单位进行成本核算,与“营改增”之前没有区别,后者在施工企业进行成本核算,材料供应商将材料发票开给施工企业。大宗材料如果是甲供,建设单位可以享受抵扣此进项税,而承包商失去这块利益。所以,今后承包合同对甲供材料必然成为博弈的焦点。
2 “营改增”后工程造价人员应如何应对
2.1 建议建筑企业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装备密集型发展
企业内部人工费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而机械设备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先进的机械设备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取代人工,企业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装备密集型企业过渡,可以减少人工费在工程造价中占的比重,从而起到减轻企业税负的作用。此外,由于租赁机械设备无法抵扣进项税,应建议企业合理减少机械设备的租赁,加快企业技术与设备的更新,改善企业机械管理水平。由此加快企业的转型升级,同时也起到了合理避税的作用。
2.2 加强造价与进项税双维度管理
工程造价人员应熟悉“营改增”相关政策法规,从工程造价和增值税的特点出发,认真研究相关条款,通过造价和进项税的双维度管理,实施目标成本管控。应打破思维定势,增值税体系与营业税体系的成本管理不同,不能单纯以含税成本或不含税成本的角度来衡量,在处理成本问题时,要以价税分离的方式,综合考虑不含税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
2.3 审查供方纳税主体资质,区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在合约谈判阶段,应将合作方的纳税资质作为考察的一个关键点,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特点应综合考虑,小规模纳税人一般具有报价低的优势,而一般纳税人则具有进项税多抵扣的特点。不能以报价作为单一评判标准,应综合衡量,择优合作。
2.4 力争将“甲供材”变为“甲控材”
对于合同中涉及甲供材,应分析供应材料的种类、数量、金额等情况,以及对进项税抵扣造成的影响,再进一步提出谈判策略。如果条件允许,应力争将“甲供材”变为“甲控材”,由建设单位指定供应商,供应商直接向施工企业开具发票,施工企业因此可以进行进项税的抵扣,以此来降低企业税负。
对于甲方提供的施工用水用电,也应重视税务的抵扣问题。一般情况下工地的临时用水用电都是接到建设单位的项目总表下,由施工方支付给建设单位相应的费用,施工单位无法取得发票进行进项税抵扣。如果在合同中约定施工单位单独挂表单独计量或由建设单位开具发票,该项税务成本即可减轻,从而降低施工成本。
“营改增”的不断推进给建筑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作为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应打破原有思维定势,在工作中积极应对,将“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的范围,使企业充分享受税务改革的红利,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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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营改增后房屋租赁收入账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租赁收入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2023年5月1日起,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1%.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所交的的房产税税款应如何处理?
1、交房产税时
借:管理费用--房产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2、提租金收入税金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或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3、上缴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城建税
借: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如果租赁业务是该企业的主营业务,租金收入的税金应该放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如果租赁业务不是主营业务,租赁租金的税金应该记到其他业务支出.
【第12篇】营改增影响营业收入
本文作者:
岳树民,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人大财税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陈博天,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本文利用营改增所具有的自然实验性质,选取全国上市公司的面板数据,运用双重差分模型,从企业财务的角度实证检验增值税对企业利润的挤出效应。研究发现,增值税对企业利润存在挤出效应,企业没能把税负全部转嫁,仍然负担了部分增值税;增值税虽然不计入利润表,但仍可以影响企业的营业收入;增值税能够影响企业的销售价格,进而对企业利润产生挤出效应。我国实行增值税以来,企业交易过程中普遍用含税价进行结算,在事实上税款成为价格的组成部分,在价格既定的情况下企业明显感受到税款对利润的挤压,税负感明显。在无法真正实现价税分离的情况下,我国增值税政策的制定需要考虑这一因素的影响。
一、引言
从原理上讲,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负担,与企业的成本利润无关,即企业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没有承担税负。现实中为什么企业认为其承担了税负,企业是否承担了增值税税负,又是如何承担的税负,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
随着营改增的推进,有学者选择具有自然实验性质的营改增试点企业,来研究增值税对微观企业的影响。研究发现,我国企业的税负好像并没有出现大幅度的下降,甚至部分行业还出现税负上升的现象,这一点越来越多地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倪红福等(2016)利用投入产出表模拟了营改增的价格效应,测算结果显示,所有行业的税负总体上有所下降,但是劳动密集型服务业的税负上升。范子英等(2017)考虑到营改增在地区间和行业间逐步推行的特点,选用三重差分模型,发现试点企业整体税负没有出现显著下降。
实践中,企业或多或少都会存在不完全税负转嫁的现象。童锦治等(2015)采用双重差分模型考察了企业定价能力对企业税负和企业绩效的影响,实证结果显示,营改增后定价能力越大的企业,名义税负增幅也越大,但是企业绩效指标并没有降低。乔睿蕾等(2017)用企业定价能力来衡量税负转嫁程度,检验了营改增和税负转嫁程度的交互作用对企业现金持有状况的影响。
从现有的文献看,学术界主要从以下两个角度对增值税进行研究:一是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如增值税对总需求和总供给(申广军等,2016)、居民福利(平新乔等,2009)、价格水平(倪红福等,2016)、收入分配(杨玉萍等,2017)、就业水平(陈烨等,2010)、资源配置(岳树民等,2016)的影响,部分学者还测算了间接税负担(聂海峰等,2010)和增值税有效税率(蒋为,2016);二是对微观企业的影响,如增值税对企业绩效(聂辉华等,2009)、企业流转税税负(童锦治等,2015)、企业投资(许伟等,2016)、企业现金流(乔睿蕾等,2017)、商业信用融资(岳树民等,2017)的影响。但是,从企业财务角度研究增值税影响企业利润的文献较少,仅有的文献也并未量化增值税变动对企业绩效的影响,难以定量评估增值税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增值税具有易转嫁的特性,从企业财务角度分析,增值税与企业利润究竟呈现什么关系,增值税是否成为企业负担从而挤出了企业利润,这正是本文准备回答的问题。为此,本文利用营改增所具有的自然实验性质,选取2023年、2023年、2023年、2023年全国上市公司的面板数据,运用双重差分模型,从企业财务的角度来实证检验增值税对企业利润的挤出效应。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营改增使服务业企业由过去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相应地,营改增前后的营业税实际税率可能低于或高于增值税实际税率,几乎不可能完全相同。显然,营改增前后,服务业企业的增值税或者营业税实际税率一定有或大或小的变动(以下统称“间接税实际税率变动”)。因此,一种可能是,如果营改增对企业利润没有显著影响,这就证明了服务业企业的间接税实际税率变动不会对企业利润产生直接影响,此时,企业可以通过交易活动中的价格变动将增值税全部转嫁,比如提高售价和压低成本。另一种可能是,如果营改增对企业利润有显著的影响,这就证明了服务业企业的间接税实际税率变动会对企业利润产生直接影响,此时,虽然增值税具有税负可转嫁的特征,但是企业只是将增值税部分转嫁,未能完全转嫁的增值税由企业负担,增值税对企业利润产生了挤出效应,比如售价不能提高到预期价格,或者成本不能压低到预期进价。根据以往文献关于税负转嫁问题的一般性共识(童锦治等,2015;乔睿蕾等,2017),在税务实践中,无论是营业税还是增值税,都没能实现完全转嫁,而是部分转嫁。据此,本文提出:
假设1:考虑到营改增前后的间接税实际税率变动,营改增对企业利润率和盈利能力存在显著影响,增值税挤出了企业利润。
从企业财务角度看,刘怡等(2017)认为,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具有“价外核算、不计入利润表”的特点。因此,营业税和增值税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计入利润表的收入。营改增之前,计入利润表的营业收入是含税收入,营业收入包括营业税;营改增之后,计入利润表的营业收入是不含税收入,在计入利润表之前,需要从总价款中减去增值税销项税额。在企业销售收入短期不变的情况下,营改增带来的一个最直接的影响就是计入利润表的营业收入减少。因此,如果营改增对营业收入的影响显著为负,这就证明了营改增后企业不能提高售价到预期价格,这意味着在企业销售收入短期不变的情况下计入利润表的营业收入将减少。如果营改增对营业收入没有显著影响,这就证明了营改增后企业通过提高售价将增值税转嫁给最终消费者。据此,本文提出:
假设2:营改增对企业营业收入的影响为负,营改增后企业不能提高售价到预期价格。
(二)模型设定(略)
(三)变量选取及数据来源(略)
三、营改增对企业利润率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文选取2023年、2023年、2023年、2023年全国上市公司的面板数据进行回归分析。首先,考察了营改增对企业利润率和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检验了增值税对企业利润的挤出效应;其次,考察了营改增对企业营业收入的影响,从企业财务的角度分析增值税影响企业利润的微观渠道。表4是营改增影响企业利润率和企业盈利能力的具体估计结果,其中,第(1)、(2)列是营改增对销售毛利率的回归结果,第(3)、(4)列是营改增对销售净利率的回归结果,第(5)、(6)列分别是营改增对roa、roe的回归结果。表4第(1)列结果显示,营改增交叉项的系数为﹣0.0243,且在1%水平上显著,这意味着营改增降低了企业的销售毛利率。在此基础上,引入影响企业利润率的控制变量,从第(2)列结果可以看出,营改增交叉项的系数为﹣0.0232,且在1%水平上显著,营改增使企业销售毛利率减少2.32个百分点,这意味着营改增降低了企业利润。与前文的假设1一致,营改增显著降低了销售毛利率,增值税对企业利润存在挤出效应。表4第(3)列和第(4)列结果显示,营改增交叉项的系数依然为负,但影响都不显著,营改增对销售净利率没有显著影响。虽然营改增对销售净利率的影响不显著,但考虑到营改增对销售毛利率的影响显著为负,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增值税对企业利润产生的效果不一。
表4 营改增影响企业利润率和企业盈利能力的回归结果
注:*、**、***分别表示在10%、5%、1%的水平上显著,括号内为稳健标准误,下同。
作为稳健性检验,第(5)列结果显示,营改增交叉项的系数为﹣0.0113,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营改增使企业roa减少1.13个百分点,这意味着营改增对roa的影响显著为负,增值税降低了企业的盈利能力;但是,第(6)列的结果显示营改增对roe的影响不显著,这说明增值税对企业盈利能力产生的影响也不相同。
范子英等(2017)论证了制造业不适宜作为营改增试点企业的控制组,因此,本文从样本中剔除制造业,如表5所示。其中,第(7)、(8)列是营改增对销售毛利率的回归结果,第(9)、(10)列是营改增对销售净利率的回归结果,第(11)、(12)列分别是营改增对roa、roe的回归结果。可以发现,表5的回归结果与表4一致。
表5营改增影响企业利润率和企业盈利能力的回归结果(剔除制造业)
综合营改增对企业利润率和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可以验证假设1成立,增值税虽然作为易转嫁的流转税,但是营改增显著降低了企业的利润率和企业盈利能力,增值税对企业利润存在挤出效应,企业没能把税负全部转嫁,仍然负担部分增值税。
四、营改增对企业营业收入的影响
表6是营改增影响企业营业收入的回归结果,其中,第(13)、(15)列是全国上市公司的回归结果,第(14)、(16)列剔除了制造业样本。
第(13)、(14)列的被解释变量是企业的营业收入,不包括增值税,但是包括营业税。第(13)列的结果显示,营改增交叉项的系数为﹣21.77,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表明营改增显著降低了营业收入,这就证明了营改增后企业没能提高售价到预期价格,企业不能将增值税完全转嫁给下游厂商或者最终消费者承担。作为稳健性检验,第(14)列的系数不仅与第(13)列的符号一致,并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
表6 营改增影响企业营业收入的回归结果
第(15)、(16)列的被解释变量是企业不含流转税的营业收入,既不包括增值税,也不包括营业税。考虑到营业税也具有易转嫁的特性,比较企业不含流转税的营业收入能更好地说明企业在流转税体系下定价能力的变动。从表6可以看到,营改增交叉项的系数同样为负,与第(13)、(14)列的对应的显著水平一致,进一步保证了结果的稳健性。
上述分析表明,在销售收入短期不变的情况下,营改增显著降低了营业收入以及不含流转税的营业收入。即营改增后企业不能提高售价到预期价格,没能通过交易活动中的价格变动将增值税全部转嫁给最终消费者,从而导致计入利润表的营业收入减少,进而压缩了企业的利润空间,挤出了企业利润。
因此,假设2成立,营改增对企业营业收入的影响为负,营改增后企业不能提高售价到预期价格,作为价外税的增值税虽然不计入利润表,但是仍然可以显著地影响企业的营业收入。
五、结论及建议
本文研究发现:第一,营改增显著降低了试点企业的销售毛利率、总资产收益率和营业收入。第二,增值税对企业利润存在挤出效应,企业没能把税负全部转嫁,仍然负担部分增值税。第三,增值税虽然不计入利润表,但仍可以影响企业的营业收入。第四,增值税能够影响企业的销售价格,从而对企业利润产生挤出效应,这是增值税影响企业利润的一个微观渠道。
从价外税的原理看,企业之所以强烈地感受到税负的存在,首先在于增值税从在我国正式实施之日起就异化为价内税。从实践中看,企业在交易活动中并不是在价格之外附加税款来结算,而是一律按照含税价进行结算,事实上将税款变成了价格的组成部分。在价内税情形下,企业不能将税负完全转嫁,必然自己承担相应的税负。其次,在市场交易价格受到严格约束的情形下,再加之买方市场对价格的压迫,税款挤出利润的现象明显,在购销业务中甚至出现购销双方谈判分摊增值税税款的情形,企业对税负的存在有了更强的感受。再次,在市场景气度较低的情况下,进项税抵扣困难,使得企业资金流动性受阻,加之各种因素导致的无法抵扣进项税,购销双重税负压力存在,加剧了企业经营的困难,进一步增强了企业的税负感。因此,尽管从财务处理上增值税与企业的成本利润无关,但事实上存在的税款对企业利润和营业收入的挤压使企业强烈地感受到了税负的存在。针对增值税挤出企业利润的现象,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其一,企业应当设法提高定价能力,降低增值税对利润的挤出效应。在无法通过纠偏机制使企业交易结算回归价外税机制,做到真正的价税分离,从而使购销双方对增值税有正确理解认识和操作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到价内税的运行规律,除了控制成本和费用以外,设法提高产品质量、创新生产技术、拓展销售渠道、塑造良好形象,以增强核心竞争力,提高定价能力,保证在购销双方谈判中占据主导地位,实现利润最大化。
其二,政府应当完善增值税税收政策,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负。一方面,税收政策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事实上成为价内税的增值税对企业利润、营业收入的影响机制及其对企业行为选择的影响。
考虑到企业没能将增值税税负全部转嫁、仍然承担了部分增值税的情形,政策制定者可以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简并税率档次,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科学界定合理减轻企业负担。另一方面,需要完善增值税抵扣政策、办法和机制,使企业的正常购进能够实现正常抵扣。目前,突出的问题是企业贷款利息进项税不能抵扣,加大了企业的财务成本,应当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完善贷款利息的抵扣政策和办法,避免机制不畅给企业带来不应有的负担。
【第13篇】营改增预收款已开票未确认收入
问:我公司有一笔小区管网配套费的工程预收款,尚未开工,已开具发票,是否应确认此笔收入为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上述公司预收的小区管网配套费是工程预收款,未开工不具备上述收入确认条件,在该纳税期末不应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14篇】营改增前后税收收入分析
文章来源:任茹玉
文章排版:旧改阿张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根据税法规定,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一是纯粹“以物易物”方式;二是成立“合营企业”方式。对于成立合营企业,要根据不同的分配方式来确定如何征税,这就给纳税人提供了税收筹划空间。笔者以案例形式将合作建房不同的分配模式划分为九种情形,进而分析双方的税负情况。
案例基本情况 :为简化分析,假设项目在城市,交易发生在 2016 年 6 月,成交价均为不含税价,各个交易环节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乙均为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甲企业提供土地,土地取得成本800 万元,乙企业提供资金 1110 万元欲共同建筑商铺。建筑商铺造价 1110 万元,获得施工方提供的金额 1000 万元,增值税税额 110 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建成后房屋经评估总价值 3200 万元(契税税率 3%)。
模式一 :甲乙合作建房,甲负责开发,甲乙平分房屋
双方均分房屋后均自用
分析 :
( 一 ) 土地使用权没有发生转移,不产生土地转让环节相关税费。
( 二 ) 甲企业为建设单位,应分得房屋时未发生产权转移,因此不缴纳相关税费。
( 三 ) 乙企业分得房屋时,甲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 ;乙企业应缴纳契税、印花税 ;同时,乙企业提供资金 1110 万元,获得了价值 1600 万元的房屋,其差价 490 万元应视为乙提供借款给甲企业的利息收入,应当开具利息发票,缴纳“利息收入”增值税。本文为简化计算,假定按同期同类金融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应为100万元,则甲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利息支出为 100万元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该利息支出不能扣除。
1. 甲 企 业 应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3200÷2 -800÷2)×11% - 110 = 22(万元);
2. 甲企业应缴纳的城建税等相关附税= 22×(7%+ 3% + 2%) = 2.64(万元);
3. 甲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800÷2+ 1000÷2)×1.3 + 2.64 =1172.64(万元);甲 企 业 应 缴 纳 土 地 增 值 税 =(3200÷2 -1172.64)×30% = 128.21(万元);
4. 甲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3200÷2×0.0005 = 0.8(万元);
5. 甲企业应缴纳所得税= [3200÷2 - 800÷2 -1000÷2 -(2.64 + 128.21 + 0.8)- 100]×25% =117.09(万元);
6. 乙企业应缴纳利息收入增值税=(1600 -1110)×6% = 29.4(万元);
7. 乙企业应缴纳契税= 3200÷2×0.03 = 48(万元);
8. 乙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3200÷2×0.0005 = 0.8(万元)。双方合计纳税为 348.94 万元。
模式二 :甲乙合作建房,乙负责开发,甲乙平分房屋
双方均分房屋后均自用
分析 :
乙企业开发,则为纯粹的以物易物,相当于甲企业以部分土地换得乙开发的部分房产。甲企业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对价为一半房屋的公允价值 1600万元和其自有一半土地的成本价之间的差额即 1600 -800÷2 = 1200(万元)。
( 一 ) 土地转让环节,甲企业应缴纳增值税及其附税、印花税、所得税 ;乙企业应缴纳契税、印花税。
1. 甲 企 业 应 缴 纳 增 值 税 =(1200 - 800÷2)×11% = 88(万元);
2. 甲企业应缴纳城建税等附税= 88×(7% + 3%+ 2%)= 10.56(万元);
3. 根据规定,合作建房后分房自用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4. 甲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1200×0.0005 = 0.6 (万元);
5. 甲企业应缴纳所得税=(1200 - 800÷2 -10.56 - 0.6)×0.25 = 197.21(万元);
6. 乙企业应缴纳契税= 1200×0.03 = 36(万元);
7. 乙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1200×0.0005 = 0.6 (万元)。
( 二 ) 甲企业分得房屋时,乙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相关税费。
1. 由于乙企业分给甲企业的一半房屋,其土地使用权为甲企业自有的,价值 400 万元,不包含土地使用权的房屋价值应为 1200 万元 (1600 - 400) ;而乙企业取得土地所支付的对价也是 1200 万元,同时甲企业已经缴纳增值税,并已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企业,乙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 1200×11% -(1200×11% + 110)=- 110(万元);
2. 根据规定,合作建房后分房自用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3. 乙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1200×0.0005= 0.6(万元);
4. 乙 企 业 应 纳 所 得 税 =(0 - 0.6)×0.25 =- 0.15(万元);
5. 甲企业应纳契税为 0 ;
6. 甲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1200×0.0005= 0.6(万元)。
( 三 ) 乙企业为建设单位,应分得房屋未发生产权转移,不征税。甲乙双方合计纳税为 224.02 万元。
模式三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设立 a 企业,a 企业为建设单位
房屋建成后双方平分房屋,双方均分房屋后均自用
分析 :
( 一 ) 甲乙共同投资给 a 企业,双方按约定比例分配开发产品,不属于投资入股共担风险,因此,对甲企业而言相当于把土地全部转让给了 a 企业,所以需要按照“转让无形资产”征税。
1. 甲 企 业 应 缴 纳 增 值 税 =(3200÷2 - 800)×11% = 88(万元);
2. 甲企业应缴纳城建税等附税= 88×(7% + 3%+ 2%)= 10.56(万元);
3. 甲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 800 +10.56 = 810.56(万元)增值率=(1600 - 810.56)÷810.56 = 97.39%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600 -810.56)×40% -810.56×5% = 275.25(万元);
4. 甲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1600×0.0005 = 0.8 (万元);
5. 甲 企 业 应 缴 纳 所 得 税 =(1600 - 800 -10.56 - 275.25 - 0.8)×0.25 = 128.35(万元);
6.a 企业应缴纳契税= 1600×0.03 = 48(万元);
7.a 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1600×0.0005 = 0.8(万元)。
( 二 )a 企业将房屋分给甲乙企业时,应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1.a 企业销售给甲乙企业的房屋价值为 3200 万元 ;a 企业取得土地的对价为 1600 万元,投入房屋建筑的建设成本为 1000 万元,建筑项目进项税额为 110万元。因 此,a 企 业 应 缴 纳 增 值 税 = 3200×11% -1600×11% - 110 =66(万元)附税= 66×(7% + 3% + 2%)= 7.92(万元);
2.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1600 + 1000)×1.3 + 7.92 = 3387.92(万元)增值额= 3200 - 3387.92 =- 187.92,所以土地增值税为 0 ;
3.a 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3200×0.0005 = 1.6(万元);
4.a 企 业 应 缴 纳 所 得 税 =(3200 - 1600 -1000 - 7.92 - 1.6)×0.25 = 147.62(万元)。
( 三 ) 双方自用,不再产生应税项目。甲乙以及 a 企业各方合计纳税为 774.9 万元。
模式四 :甲乙合作建房,甲负责开发,甲乙平分房屋
双方均分房屋后再销售给第三方
分析 :
( 一 ) 土地使用权没有发生转移,不产生土地转让环节相关税费。
( 二 ) 甲企业为建设单位,应分得房屋时未发生产权转移,甲企业分得的房屋不缴纳相关税费。
( 三 ) 乙企业分得房屋时,发生了不动产转移,相关税费同模式一。
( 四 ) 双方将分得的房屋再以公允价值对外卖出时,应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等相关税费。此处为了方便,假定双方均以公允价值1600 万元卖出各自分得的房屋。因为相关计算同普通的不动产转让,此处不再赘述。甲乙双方合计纳税为 737.21 万元。
模式五 :甲乙合作建房,乙负责开发,甲乙平分房屋
双方均分房屋后再销售给第三方
分析 :
( 一 ) 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以部分土地交换部分房产 ;同时,由于甲乙合作开发,双方分房后又对外销售,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因此,土地转让环节,甲企业应缴纳增值税及其附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 ;乙企业应缴纳契税、印花税。相关计算同模式二,在此不再赘述。
( 二 ) 乙企业将房屋分给甲企业和对第三方销售时,均应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 三 ) 甲企业将分得的房屋销售给第三方,其销售价格为公允价 1600 万元,而其从乙企业取得房屋的成本为 1200 万元,其自有的土地使用权成本为 400万元,因此没有产生增值额,所以甲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为 0。甲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1600×0.0005 = 0.8(万元);所得税=- 0.8×0.25 =- 0.2(万元)。甲乙双方合计纳税为 807.02 万元。
模式六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设立 a 企业,a 企业为建设单位
房屋建成后双方平分房屋,双方均分房屋后再销售给第三方
分析 :
( 一 ) 甲乙共同投资给 a 企业,双方按约定比例分配开发产品,不属于投资入股共担风险,因此,对甲企业而言相当于把土地全部转让给了 a 企业,所以需要按照“转让无形资产”征税。
( 二 )a 企业将房屋分给甲乙企业时,应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 三 ) 分房后,甲乙再分别对外销售。由于双方取得房屋的对价和对外售价均为公允价值 1600 万元,所以不产生增值,因此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为 0。甲乙双方应缴纳印花税= 3200×0.0005 = 1.6 (万元)。甲乙以及 a 企业各方合计纳税为 776.5 万元。
模式七 :甲乙合作建房,甲负责开发
房屋建成并销售后双方均分利润
分析 :
( 一 ) 土地使用权没有发生转移,不产生土地转让环节相关税费。
( 二 ) 房屋未在甲乙双方之间发生产权转移,无相关税费。
( 三 ) 甲企业将房屋全部销售给第三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纳税。
( 四 ) 房屋销售后双方再均分利润时,甲企业获得自己的利润不涉税 ;乙企业投入的资金由于取得的是税后利润,因此应视为以资金投资入股,其投资收益按照“股息红利所得”,不征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甲乙双方合计纳税为 708.41 万元。
模式八 :甲乙合作建房,乙负责开发
房屋建成并销售后双方均分利润
分析 :
( 一 ) 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由于双方均分利润,相当于甲企业以土地投资入股乙企业。营改增后,投资入股应缴纳增值税,暂无税收优惠。因此甲企业应缴纳增值税及其附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a 企业应缴纳契税、印花税。
( 二 ) 乙企业将房屋对第三方销售时,应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 三 ) 房屋销售后双方再均分利润时,乙企业获得自己的利润不涉税,甲企业的投资收益按照“股息红利所得”,不征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甲乙双方合计纳税为 774.9 万元。
模式九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设立 a 企业
a 企业为建设单位,房屋建成并销售后双方均分利润。
分析 :
( 一 ) 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由于双方均分利润,相当于甲以土地投资入股乙企业,甲企业应缴纳增值税及其附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 ;a 企业应缴纳契税、印花税。
(二)a企业将房屋对外出售时,应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 三 ) 房屋销售后双方再均分利润时,乙企业获得自己的利润不涉税,甲企业的投资收益按照“股息红利所得”,不征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甲乙以及 a 企业各方合计纳税为 774.9 万元。
案例比较分析 :
房屋建成后,若双方需要房屋自用,有模式一、二、三可供选择。其中,模式二(即由出资方乙企业建设)双方纳税额最低,因此从税收的角度应选择模式二为最佳。这主要是利用了合作建房,建成后分房自用可暂免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若双方不需要房屋自用,则有模式四至九可供选择 ;在六个可供选择的模式中,模式七(即由出地方甲企业为建设单位,双方均分利润)的纳税额最低。为了便于分析,本文特假定两家企业均为房产企业,若两家企业都不是房产企业,则可以选择联营的方式,这样可以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即使分房后再转让,也不必补缴土地使用权转让环节的土地增值税。
并且本文假定开发项目为商铺,而实务中,住宅楼开发得更多,若能满足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不超过20%,还能享受免税优惠。在全面营改增后,投资入股也要征收增值税,这样纳税人将不能利用利润共享共担风险的投资方式来进行流转税方面的筹划了,这也正是本文模式四至九的税额差别不大的主要原因。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仅是从税收角度进行分析,实务中要考虑哪种方式更易于操作,更要考虑各自需要承担的经营风险,还要综合考虑各方的其他实际情况,且站在不同纳税人的角度,也会有不同的方案。
作者单位 :新疆阿克苏姑墨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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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企业房租收入营改增
来源:会计学堂
营改增后房租收入如何做会计分录?房租在收入支出方面会计分录的处理有以下几方面需要留意,详情如下!
营改增后房租收入如何做会计分录?
1、营改增后,收到明年的房租,发票已开,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基于此规定,纳税人在收取预收租金收入申报增值税时,必须在预收账款的当天就发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3、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或交易双方之约定,而向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在未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时预收的款项。一般包括预收的货款、预收购货定金等。企业在收到这笔钱时,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合同尚未履行,因而不能作为收入入账,只能确认为一项负债,即贷记'预收账款'账户。企业按合同规定提供商品或劳务后,再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逐期将未实现收入转成已实现收入,即借记'预收账款' 账户,贷记有关收入账户。预收账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 年,通常应作为一项流动负债反映在各期末的资产负债表上,若超过1 年(预收在一年以上提供商品或劳务)则称为'递延贷项',单独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间。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一般纳税人税率是17%)
相关问答:
1、营改增以后房租怎么计提?
既然你是一般纳税人,是可以抵税的。
你现在计提按不含进项税做分录。
2、取得票据的时候,根据你取得发票的进项税,做一笔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 其他应付款付款的时候?
借方 其他应付款
贷方 银行存款
3、营改增房租增值税分录本月房租金收入5万元,怎么做营改增会计分录?
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1+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0/(1+11)*11%
房租收入如何做会计分录?在营改增以后房租收入的会计分录在预收款等方面有了变动,这些细节方面需要注意,若有其他疑惑可以在会计学堂问答版块在线问,专业老师迅速解疑。
【第16篇】营改增前收入开票
——基金业第一张营改增发票面世
营改增全面来袭。
5月起,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增值税将全面替代营业税。“营改增”后,如何开出规范的增值税发票将是很多公司面临的当务之急。但很多公司显然没有做好“改造”准备,一时乱了手脚。
记者采访发现,财务人员公认的营改增三大难题是:营改增系统管理;与核心业务系统、财务系统、办公系统对接;与国税局对接、税控开票系统对接。这给公司财务管理带来了诸多新挑战。
老板要求降低成本,客户要求抵扣,两头为难,确实是件棘手的事。
不过,记者也发现一些未雨绸缪、提前行动的公司则相当轻松。某基金龙头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张文就很坦然,5月19日,他所在的公司打印出了基金行业营改增后的第一张增值税有效发票。
这源于某些有商业头脑的公司,知道营改增改造领域存在很大的市场空白,提前布局并第一时间推出了成熟的增值税管理平台。此前,张文发现,营改增后公司原有的财务软件根本满足不了新的需求,于是选用了口碑较好的北京仁聚汇通开发的增值税管理系统。
“本以为营改增会增大开票的工作量,没想到使用改造系统后,反而让开票工作更加轻松、有效,感觉越来越离不开这个系统了。”据张文介绍,在公共服务层和数据访问层,该系统的设计非常人性化,所以极大减轻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而在业务功能方面则相当强大:涵盖标准业务、非标业务、异常发票、重控管理、进项管理、纳税申报、审核管理、客户管理、业务核对、业务参数管理等多项业务。
记者了解到,仁聚汇通开发的增值税管理系统总体架构遵循soa设计理念,与周边系统保持松耦合集成。这是张文用起来觉得很“顺手”的原因:“这可以满足我们内部业务需要并可对外提供标准服务,其整个系统划分为四个层次,每层之间相对独立,相互之间通过通用技术标准的接口模块进行连接,降低了系统各功能部分的耦合度,增加整个系统的灵活性,为我们日后升级以及扩展带来的极大的便利。”
据北京仁聚汇通公司创始人董洪宪先生介绍,不少公司一时难以适应营改增的原因,在于更加复杂的财务管理带来了巨大工作量:公司收入和支出需要进行价税分离,要严格按照税法要求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同时要求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进项税进行管理,增值税计算和申报管理的合规性要求也较高。仁聚汇通开发的增值税管理平台,以业务为导向,可与客户业务数据进行精准对接,进行销项、进项、纳税申报核心模块的处理,同时提供重控管理、风险预警、基础管理、参数化配置等方面的功能。该系统主要由财务部门管理使用,可全面帮助企业解决上述营改增面临的问题,有效减轻大中型企业营改增之后大幅提高的工作量。
为帮助基金企业迅速适应“营改增”,减轻财务管理部门面临的巨大压力,北京仁聚汇通在业内率先推出了由金融、税务、风险等领域专家共同打造的基金企业增值税管理平台。张文所开出的基金行业第一张增值税有效发票,正来自于该平台。除了基金领域,仁聚汇通公司表示,还可针对不同行业提供“营改增”定制化解决方案,目前仅上海地区确定签单的客户已有9家。
董洪宪告诉记者,仁聚汇通已进驻十余家基金龙头企业,与客户正在进行数据分析、开票对接等业务沟通与技术合作,有效帮助基金企业减轻了营改增工作量,同时正在与其他数十家基金客户进行商务洽谈。他们的目标是用行业领先的技术架构和丰富的业务知识,搭建起适用于全行业的营改增系统,助力中国企业的全面营改增转型!
据了解,仁聚汇通成立于2023年,是一家新兴的金融创新服务商,团队成员有着超过20年的金融领域经验,专注于为国内外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账户、统一支付、征信、税务等面向金融的解决方案。仁聚汇通对待客户,始终坚持守信、务实、专业的态度作风,因此赢得了客户信任,先后服务于蚂蚁金服、宜信、国美、中信银行、益博睿等知名企业,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积累了丰富的行业与技术经验。
来源:中外管理杂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