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税收收入留存地方比例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税收收入留存地方比例,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税收收入留存地方比例
说到返税,大家都有所了解,但是都是一知半解的,大家比较常见的有先征后退或先征后返,但今天说的这个返税其实不算这两张,它是属于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纳税,地方根据企业的纳税额来进行一定比例的返还,是由地方出台的总部经济招商引资方案。
当然虽然是地方出台的,但这种行为国家也大力支持,因为它给地方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收益,又促进了企业的发展,还不会影响国家的总体经济,达到了三赢的状态。具体操作为:
在地方园区成立一家有限公司,主体企业分包部分业务给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正常营业纳税,然后地方会根据纳税额来返还地方留存的部分税收给企业。
增值税地方留存50%,所得税地方留存40%;
返还为地方留存的30%——80%。
什么叫地方留存,其实我国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地方共享税。
中央税指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增值税、消费税等
地方税指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环境保护税和烟叶税等
而我们的中央共享税指的是国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它们的组成是中央政府分享部分,地方政府分享部分。
通常增值税地方50%,中央50%;所得税地方40%,中央60%。少部分地区的地方留存可以达到60%——80%。也有部分只有20%——30%
所以要想享受返税正常,一定要选择一个比较好的园区,最低也应该留存在50%,同时一个地方的经济情况也是非常重要的,虽然这个正常是为了促进部分贫穷地区的经济发展,但有部分园区会选择违约不返还,因为它没有经济收入,交的税收不够支撑它使用这个政策。
现在比较好的一个园区在江苏,江苏也算我国的重大经济省市,许多重工业、轻工业发展都比较健全,同时地方的留存为一级留存,50%。
企业也全程无需法人到场就能实现入驻园区,且不需要实体办公就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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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查账征收营业税收入如何交税
问:什么是“查账征收”?
答:查账征收也称“查账计征”或“自报查账”。和定额征收都是针对企业所得税,但定额征收也针对个体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等税种。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问:什么是“核定征收”?
答:核定征收,指的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问:“查账征收”的税率是多少?
答:从2008年1月1日起,国家新的企业所得法规定。税率15%执行对象是对于西部大开发的企业实行报批。其他实行25%的统一税率。现在小型微利企业利润100万以下税率2.5%,100-300万税率10%。
问:“核定征收”的税率是多少?
答:核定征收税率一般是核定你的行业利润率。像现在一般核定服务行业的利润率为10%,开300万票,核定10%就是认定你的利润为30万,然后来交税。另外还有一种定额核定,是直接核定一个利率,比如1%,2%来交税。不同地方核定的税率也有少许差别,现在统一的是核定行业利润率套五级累进制。
问:“查账征收”适用哪种类型公司?
答:查账征收一般适用于企业规模较大,账簿,财务核算制度较为健全的企业,像有限公司一般就是采用的查账征收。
问:“核定征收”适用哪种类型的公司?
答:核定征收适用用于一些规模较小,不具备建账完整的能力,比如像符合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注册现代服务行业个税0.5%-2.1%,增值税1%。综合税率3%以下。
依法诚信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和觉悟,企业节税方式有很多,然而合理报税才是企业节税、省税的蕞佳选择。今天在这里就为大家推荐一个合理合法的税收洼地政策,只要将企业注册在有优惠政策的税收洼地(注册式,不用实地办公),两种方式:
a、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根据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9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
企业所得税按照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9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
b、个人独资企业:这种方式是对于缺乏或无法取得进项的企业,可以注册成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税率可降低至1%,其增值税还有返还奖励,通过纳税筹划解决企业成本、个人所得税、分红等问题
【第3篇】2023年2月税收收入增长
2月1日,北京市发布《关于北京市2023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3年预算的报告》。
报告公布2023年北京市级主要收入科目执行情况,2023年,北京市级税收收入2731.3亿元,下降6.2%。其中:增值税777.5亿元,下降21.9%,主要是按国家政策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企业所得税813.7亿元,增长4.0%,主要是计算机电子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经营逐步恢复,实现利润有所增长带动;个人所得税636.1亿元,增长5.8%,主要是居民收入保持平稳增长带动。市级非税收入419.6亿元,增长7.2%,主要是加强非税收入规范管理,按规定清理历史欠缴非税收入。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编辑 胡德成
流程编辑 刘伟利
【第4篇】社保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
本报讯(记者 王瑞欣)12月18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了解到,自2023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四项非税收入,将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据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推进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改革,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印发。《公告》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后的征管事项,推进信息共享,以便缴费人了解相关流程,便捷高效地办理缴费业务。
《公告》中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时间为2023年1月1日。划转项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缴纳四项非税收入的缴费人按照属地原则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同时,四项非税收入中,既有按期缴纳的情形,也有按次缴纳的情形,申报缴纳方式也有区别,为此,《公告》按不同项目对缴费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为确保划转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省税务局组建了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专班,积极同水利、财政、生态环境、人防等部门对接筹划,统筹协调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推进划转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划转工作任务落实落细。
【第5篇】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其他不征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2、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 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 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3、财政性资金,会计核算“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递延收益”,需区分征税与不征税。不征税的财政性资金,如果已计入会计损益,做纳税调减。
4、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具体规定:有特定的来源和具体管理要求,单独进行核算。
a、 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b、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c、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6、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5 年内(60 个月)未发生支出、也未缴回的, 计入取得资金第 6 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例:甲企业 2021 年获得当地政府财政部门补助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500 万元,已取得财政部门正式文件,并从中支出 400 万元。
解:
会计做收入的5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
会计做支出的4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
理由:符合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不计入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其形成的支出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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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营业税收入的确认时间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与地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二、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时间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现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本文主要摘自中国税务报,作者谭任辉,本人略有改动,特此声明,如有侵权,联系删帖。
【第7篇】差额征税收入确定
一、一般计税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一般计税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科目核算,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发生成本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存货等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贷:主营业务成本/存货等
二、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差额简易计税下,按照全额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及允许抵减销售额的成本费用对应的税额,均通过“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核算,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发生成本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存货等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存货等
三、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对于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费用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取得收入时
借 :银行存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发生成本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存货等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存货等
四、金融商品转让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金融商品转让应交增值税单独在应交税费下设二级科目———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该科目仅适用金融商品转让所产生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均适用该科目。
1、小规模纳税人的账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具体的计税方法:应缴增值税=(卖出价-买入价)/1.03*0.03
发生交易时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投资等
投资收益
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等
实际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若到了年末,“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仍有借方余额,不得结转下年抵扣税额,需要转为损益: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具体的计税方法:应缴增值税=(卖出价-买入价)/1.06*0.06
发生交易时
借:银行存款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投资收益
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不是实际缴纳增值税税款,因此应将该金额转到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假设转让产生了损失,按损失额/1.06*6%,计算可结转下月抵扣的税额: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
若到了年末,“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仍有借方余额,不得结转下年抵扣税额,需要转为损益: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第8篇】不征税收入调整为征税
在企业日常财务处理及纳税申报中,“不征税”的字眼通常会让各位纳税人心头一喜,要了解不征税收入的相关处理,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到底什么才是属于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定义不征税收入为财政拨款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不征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解释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企业在日常的经营中,最常见的可被认定为不征税收入的就是财政性资金,但根据条例规定,并不是所有的财政性资金都是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范围,重点一定是有专项用途的。
财税[2011]70号文中提到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也表述了相近含义: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若企业是收到一笔政府补助用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则不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范畴,财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若属于不征税收入,通常也包含了两种类型:
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下面我们通过两个案例详细分析两种类型下的财务处理及纳税申报情况:
例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若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10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同时是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假设本年度发生50万的支出:
1、财务处理:
① 收到补助
借:银行存款100
贷:递延收益100
② 实际使用
借:其他业务成本50
贷:银行存款50
借:递延收益50
贷:其他收益50
2、纳税申报:
收到100万财政性资金填入a105040表中,计入损益金额为本年发生支出的金额,费用化金额为50万。(为便于列示图示金额单位均为:万元)
填列之后,我们会发现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00表)中列示:同一纳税期间调增、调减金额相等。
例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企业于2023年12月1日收到政府补助款400万元,同月购入环保设备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万元,增值税130万元,当月投入使用。该设备预计使用寿命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采用总额法对取得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核算。符合不征税收入中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情况。
1、财务处理:
①收到补助
借:银行存款 400
贷:递延收益 400
②购买资产
借:固定资产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
贷:银行存款 1130
③2023年度累计: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同时分摊递延收益
借:制造费用100
贷:累计折旧100
借:递延收益40
贷:其他收益40
2、纳税申报:
①2023年度:该项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当年会计核算未计入损益,不进行纳税调整。
②2023年度:会计核算确认“其他收益”金额4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条件,应纳税调减40万元。
会计核算确认“累计折旧”金额100万元,其中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金额4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
纳税调整结果(a105000表):同一纳税期间调增、调减金额相等。
作者:必信天诚·周轩,来源:税律风云。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9篇】大企业税收收入分析
2023年4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涉税风险防控,事前预防要比事后“找补”性价比高得多。实务中,一些涉税风险防控环节薄弱的企业,在“爆雷”后才想到缝补漏洞,往往已经无济于事。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后,税局后续管理工作也开始启动。后续管理工作就好比:守株待兔——万事俱备,只待个别自作聪明之“吾辈”撞枪口。纵观以往年度,“收入费用不匹配”、“费用列支异常”指标极易引发关注,基本位居每年企业所得税风险稽查指标榜首。说起涉税风险,核心在“防”,基础在“控”。
企业所得税作为周期比较长(按年计税,分期预缴)的一个税种,在税收风险分析中,通常以动态分析方法(也称纵向对比分析)为基础,静态分析方法(也称横向对比分析)为辅助。税收风险预警关键指标包括:税负率、弹性系数、税收收入变动率、利润率、成本费用率、物耗率、投入产出率、能耗率等。
下面以案为鉴,来梳理下成本费用的后续管理风险。
【案例】a服装生产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经营范围包括服装、服饰等针纺织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业务,公司管理人员的工资相对固定,生产工人的工资采用计件工资制度。2023年,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风险动态监控系统推送的任务提示和风险管理工作安排,对a公司2023年企业所得税问题开展案头风险分析。
1.税收大数据获取
(1)通过金税系统查询,抽取a公司2023年和2023年部分财务报表数据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数据,进行初步加工整理,如下表所示:
a公司2019-2023年部分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数据(单位:万元)
项目
2023年
2023年
主营业务收入
5800
6400
其他业务收入
500
400
主营业务成本
4300
5100
销售费用
700
800
管理费用
950
1100
财务费用
100
100
工资发生额
720
850
营业外收入
200
1200
营业外支出
100
560
利润
200
260
固定资产原值
2900
4300
应纳所得税额
56
50
提示:获取两年数据,目的是为了纵向比对分析。
(2)企业涉税大数据获取
一是查询获取同行业风险指标预警参数,2023年的行业企业所得税贡献率预警值为1.3%。
二是通过互联网查询获取服装生产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及生产经营特点涉税信息数据,2023年至2023年,a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料、工、费及产品市场供求情况,了解到a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料、工、费及产品价格基本稳定。
2.案头风险分析识别
(1)企业所得税贡献率横向比对分析
计算a公司2023年企业所得税贡献率,结合同行业企业所得税贡献率预警值,分析识别a公司企业所得税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点。
2023年企业所得税贡献率=50÷(6400+400)×100%=0.74%
2023年a公司企业所得税贡献率为0.74%,低于同行业企业所得税贡献率预警值1.3%,a公司可能存在销售未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少缴企业所得税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分析,并约谈核实确认。
提示:税负预警值是动态的,因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季节、不同时间而不同,预警值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计算a公司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的弹性系数,进行指标动态配比分析,分析识别a公司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点。
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6400-5800)÷5800×100%=10.34%
2023年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5100-4300)÷4300×100%=18.60%
2023年营业外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的弹性系数=10.34%÷18.60%=0.56。
2023年a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18.60%,大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10.34%,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成本变动率弹性系数为0.56,小于1且幅度较大,反映a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上涨幅度大于主营业务收入上涨幅度,涉税财务指标关联变动不配比,风险进一步指向:a公司可能存在销售未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少缴企业所得税等风险,需要进一步深入分析,并约谈核实确认。
风险分析识别:我们经常说收入成本需配比,出现倒挂有风险,那如何理解配比呢?配比可以通过收入与成本的弹性系数来判断。正常情况下,弹性系数趋近于1是合理的,0.8-1.2是相对合理区间。实际业务中,1.2是预警上限,0.8是预警下限。高于上限值或低于下限值的幅度越大,说明税收风险程度越高。
(3)计算2023年工资变动率,结合a公司的工资制度及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固定资产变动率,进行关联指标动态配比分析,分析识别a公司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点。
2023年工资变动率=(850-720)÷720×100%=18.06%
2023年固定资产变动率=(4300-2900)÷2900×100%=48.28%
2023年工资变动率上涨了18.1%,固定资产变动率为48.28%,均大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10.34%,指标关联变动不配比。结合a公司现有职工人数稳定,管理人员工资相对固定,生产人员采用计件工资制度的情况,再结合固资产大幅度上涨,进一步分析,a公司可能因生产规模扩大,每位工人为增加完工产品提效,导致工资费用增长。风险指向:a公司存在产能规模扩大量增长、销售未计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等风险点。
(4)计算a公司2023年营业外收入变动率,结合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进行关联指标动态配比分析,分析识别a公司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点。
2023年营业外收入变动率=(1200-200)÷200×100%=500%
2023年a公司营业外收入变动率为500%,大幅高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10.34%和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18.6%,指标变动且配比。风险指向:a公司可能存在销售未计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分析,并约谈核实确认。
(5)计算a公司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的变动率,结合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进行关联指标动态配比分析,分析识别a公司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点。
2023年销售费用变动率=(800-700)÷700×100%=14.29%
2023年管理费用变动率=(1100-950)÷950×100%=15.79%
2023年a公司销售费用变动率14.29%,管理费用变动率15.79%,大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10.34%,指标关联变动不配比。进一步分析指向:a公司可能存在多列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少缴企业所得税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分析,并约谈核实确认。
风险分析识别:基于整体业务,成本费用的变动率应与收入的变动率同向同比增长或下降!
综上,要想防控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风险,在申报之前,就需要对申报数据进行深度分析,运用税局思维开展涉税风险评估,才有可能将存在的风险快速识别,并将已出现的涉税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拥有了“防控”思维,将企业打造成“低风险+高信用”体质指日可待!
来源:税屋,作者:杨小艳。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10篇】政府补助是不征税收入
税收在我们的生活中处处可见,好像什么东西都要交税,那么这时大家就会好奇是否有收入是可以不用交税的呢?这不就有网友疑问:“科研项目补贴收入能否理解为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的具体定义方法是什么?”
一、政策规范
财税2008151号,不征税收入需满足两个条件:
(1)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用途;
(2)经国务院批准:根据文件描述,涉及国务院批准,行政水平高。企业在收到时需要仔细核实是否符合要求。并非所有科研项目的补贴收入都可以理解为非税收收入。确认为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不能税前扣除所得费用。
另外,根据所得税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由此可见,企业收到的许多科研补贴难以满足不征税收入的要求。
二、符合不征税收入时如何处理?
如果企业收到的补贴确实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也可以选择作为征税收入,在某些情况下,作为征税收入可能更有利。如前所述,资产购置后形成的成本费用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得税前扣除。如果作为征税收入,可以享受额外的成本扣除,如额外的扣除,这样更有利。
当然,具体如何处理,也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果资金充裕,作为征税收入有一定的额外好处,如果资金紧张,作为不征税收入更有利。
三、一些常见的错误和规范的会计方法
对于与收入有关的政府补助,一般企业将缴纳所得税,因为已计入当期收入并计算所得税,大多数企业没有错误。然而,许多企业在实践中存在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贴问题。许多企业在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贴时,按照递延收入转入其他收入缴纳所得税。
企业实际上在收到补贴时有纳税义务,应缴纳所得税。这将产生税收差异,应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核算。
【第11篇】增值税不征税收入范围
上次我们讲了增值税的不征税项目,今天讲一下增值税的零税率。首先要说的是增值税的零税率和不征税收入不是一回事,不征税收入就是这个项目本来就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这个在上一篇文章《》里已经写的很清楚,这里不再赘述。增值税的零税率,理论上说是增值税税率的一种,主要适用于纳税人出口货物和跨境应税行为。零税率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销项税额按照0%的税率计算,进税额允许抵扣。说到这里大家应该都明白了,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是不可以抵扣的,但是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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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说说哪些项目适用增值税的零税率。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具体包括:
1、国际运输服务(包括往来或在港澳台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
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5、自2023年8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6、自2023年8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这句话说得有点绕,直白一点就是有直接向境外提供运输服务方享受零税率。
7、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8、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财税[2013]106号)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这里的境外要稍微解释一下,境外是指服务的实际接收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或者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境内的单位和个⼈销售适⽤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或者销售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内不得再申请适⽤增值税零税率。
【第12篇】增值税免税收入如何申报表
2023年的最新小规模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专票或普票都按1%开票,30万包含普票、专票、未开票收入。
季度超过30万,全部按1%征税;季度不超过30万,专票部分1%征税,普票减免。
1、季度普票不含税销售额未超过30万,没有专票
将季度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到主表10或11行。
注意:企业填在10栏次,如果是个体户则填在11栏次;系统会自动按3%征收率计算免税额,这里我们会发现票面税额和申报表17栏自动生成的免税额有差异,这个差异不用理会。这里是自动按照3%生成的免税额,发票是1%的税额,做账直接按1%,和申报表的差异不用管。
2、季度普票不含税销售额未超过30万,但开专票(专票按照1%优惠政策开具的减免2%,专票按3%开具不享受1%政策)
申报方法:如有普票将季度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到增值税申报表10或11行,将第1、2行填写专票不含税销售额数据。
注意:企业填在10栏次,如果是个体户则填在11栏次;系统会自动按3%征收率计算免税额
将享受1%政策当季所有专票不含税销售额乘以2%(计算公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主表1行×0.02)填写在主表第16行,对应的减征额填写到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栏)
3、季度不含税销售额普票超过30万,没有专票
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开票征收率由3%减按1%征收
不含税销售额=1、2、3月含税销售额÷1.01
报表填写:将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至主表第1、第3栏。
计算公式:减征额=第1行×0.02填写在主表第16行,对应的减征额填写到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栏)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方法:对应减征部分:增值税应纳税额按季度不含税销售额的2%(计算公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季度含税销售额÷1.01×0.02)填写在主表第16行 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免税代码选择:0001011608丨sxa031901121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季度普票+专票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专票、普票税率按1%开具享受减免政策,专票按3%开具不享受政策)
专票填2栏、普票填3栏。1栏=2+3合计
将享受1%政策当季所有专票不含税销售额乘以2%(计算公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主表1行×0.02)填写在主表第16行,对应的减征额填写到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栏)
【第13篇】外籍人员免税收入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居民个人的时间判定标准由境内居住满一年调整为满183天,为了吸引外资和鼓励外籍人员来华工作,促进对外交流,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继续保留了原条例对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予征税优惠制度安排,并进一步放宽了免税条件:
一、之前居住年度数据清零,从2023年开始计算连续居住时间;
二、将免税条件由构成居民纳税人不满五年,放宽到连续不满六年;
三、在任一年度中,只要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就重新计算连续居住年限;
四、将管理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改为备案,简化了流程,方便了纳税人。
为什么要判断是否为居民个人?
因为承担的纳税义务不同,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累计183天居住时间的判断
例如:台湾同胞jack每月1号-15号在中国境内厦门工作和居住,每月下半月在台湾工作。每月1号在中国境内停留的时间不超过24小时。
每月1号境内停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每月计入在中国居住的天数为14天,全年14*12个月=168天,境内居住时间不满183天,是非居民个人,在台湾取得的所得可免交个人所得税。
假设:
jack在2023年-2024年每年都在厦门市连续居住满183天,jack 2025年在厦门市居住满183天,且没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2025年jack应就在中国境内和台湾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jack 2025年回台湾看望家人,单次看望家人时间超过30天(或者在厦门市居住不满183天),那么jack在厦门市的183天的居住时间重新起算,2026年当年jack在台湾取得的所得,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关于境内工作时间判断
jack在厦门和台湾都有职务,每月1号在厦门市的时间不超过24小时,那么工作时间按0.5天计算。
jack每月1号从台湾-中国境内厦门市,不满24小时:居住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却按0.5天计算;居住时间是为了判断外籍人是否为居民个人,工作时间是为了计算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的金额。
非居民个人数月奖金优惠计算
jack在2023年为非居民个人,当年12月取得数月奖金3万元,该笔年终奖应交多少个税?
30000/6=5000元,找税率
应交个税=(5000*10-210)*6=1740元
这和居民个人年终奖的计算方法有很大区别:
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单独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计算公式如下: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
【第14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有
朋友们知道吗?企业通过权益性投资取得的利息收入,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就能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参考法规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进行了权益性投资的企业,在取得股息或红利之后,应以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者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企业免税收入的范围,其中就包括了符合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条例中,指出免税的投资收入需要满足的条件是,该收益必须是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
3、在财税[2016]36号中,规定了“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从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
通过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
持有金融商品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
信用卡透支后产生的利息收入;
通过返售金融产品取得的利息收入;
融资/融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通过融资性售后业务(包括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取得的利息收入。
以上所述的各项收入,以及以货币投资收取的利润(包括固定利润和保底利润),都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给出“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定义,合同中明确承诺的,到期本金可以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也就是说,企业以持有金融商品取得的非保本的收益,不属于保本的利息(或者利息性质)收入,因此不计征增值税。
二、印心提醒
1、企业收到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后,是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2、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3、企业取得免税投资收益后,无需前往税务局备案,但是需要留存以下资料备查:
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
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利润分配表(或者分配决议、公告);
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盖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三的复印件;
投资收益、应收股利按月汇总表或者科目明细账。
有这项收入的企业注意啦,记得及时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哦!财税相关工作还有很多要注意的细节,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15篇】非居民企业税收收入分析报告
近期,有一些纳税人就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如何纳税的问题向笔者咨询。仔细分析这些咨询的内容,大多涉及分期收款、居民企业清算和尚未分配利润等特定情形。从实践来看,在上述三类特定情形下,应注意合规处理,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分期收款:全部成本收回后再缴税
实操中,一些居民企业出于缓解现金压力等因素考虑,与非居民企业约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此时,非居民企业就要分期取得股权转让价款。
举例来说,我国居民企业甲公司和境外非居民企业乙公司,分别持有我国居民企业f公司50%的股权。其中,乙公司的投资成本为500万元。2023年1月,乙公司以1000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f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甲公司。转让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分别于2023年3月10日、2023年4月20日和2023年5月20日,支付价款300万元、400万元和300万元。那么,乙公司应当在哪个时点,就其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税款,并由甲公司代扣代缴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
结合乙公司的情况分析,2023年3月10日,甲公司支付300万元,同年4月20日甲公司再支付400万元,共支付700万元,完全包含了乙公司500万元的股权成本。也就是说,乙公司已于4月20日收回股权成本,其余200万元(700-500)应作为股权转让收益,需要适用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20万元(200×10%),由甲公司在实际支付时扣缴。5月20日,乙公司收取剩余300万元股权转让价款时,同样应作为股权转让收益,由甲公司扣缴所得税30万元(300×10%)。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境内甲公司仅需在3月10日,首次给境外乙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后两次境外支付行为无需备案。
居民企业清算:计算转让所得扣除股息
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部分企业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最终被迫清算解散。如果境外投资方取得被清算企业分配的资产,应当如何计算缴纳税款呢?
位于中国香港的w公司就曾遇到过这个问题。2023年5月w公司出资3000万元,收购居民企业p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60%的股权。由于经营不善,2023年7月,p公司董事会作出清算解散决定。清算后,p公司资产负债表显示:现金2000万元,负债为0,实收资本1000万元,盈余公积300万元,未分配利润700万元。按照持股比例,w公司取得的清算分配金额为1200万元[(1000+300+700)×6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具体到w公司,由于p公司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一共是1000万元(700+300),因此w公司取得的清算分配资产中,应确认为股息所得的部分为600万元(1000×60%);应确认为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部分为-2400万元[(1200-600)-3000]。w公司仅需就股息所得部分缴纳税款即可。如果w公司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并且可以提供符合规定的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则其取得的600万元股息可以根据政策要求,享受内地和香港的税收安排待遇。
尚未分配利润:不得从股权转让所得中扣除
通常情况下,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时,被投资企业可能存在尚未分配利润。部分非居民企业在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时存在疑问:能否将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的未分配利润,从股权转让所得中扣除呢?答案是否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企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假设境外非居民企业x公司是我国居民企业z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30%,投资成本是100万元。2023年12月31日,z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200万元。2023年3月1日,x公司将其持有z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境内某非关联企业,合同约定价格为人民币500万元。根据政策计算,x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为400万元(500-100),不得再扣除应享有的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60万元(200×30%)。x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0万元(400×10%)。
从商业合理性考虑,企业在转让股权时,相当于一并转让了其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收益权,股权转让所得应当包含这部分权利的价值。因此,对于股权转让所得中包括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既不能从股权转让所得中扣除,也不能适用税收协定的股息条款申请享受协定待遇,而应纳入股权转让所得缴纳税款。
版权说明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王开智、邵文、王雪,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牡丹区税务局,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第16篇】免征增值税收入确认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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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1:增值税月销售额免征额从2023年4月份的15万回归10万,季度是30万免税(开专票的还是要交的)。注意:租金收入按租赁期平摊,月收入不足10万也是免税;差额征税的按余额确认收入。
变化2:小规模纳税人超过10万/月的按1%征税,如果开专票的话按3%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