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风险纳税人怎么处理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风险纳税人怎么处理,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风险纳税人怎么处理
对于公民而言,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达到了一定的标准就要缴纳税费。企业作为纳税人也要根据国家的规定缴纳税费。相信大多数人都不知道纳税分为无风险、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四个等级。那么,风险纳税人怎么解除?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1、什么是纳税人
纳税人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亦称“纳税主体”。指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税收制度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每一种税都规定有相应的纳税人。如产品税以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又如国营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为纳税人;联营企业先分配所得的,以投资各方为纳税人等等。
2、怎么解除风险纳税人
联系所属税局或税局驻点人员查询原因,根据税局要求进行相关处理。
首要的就是“进项税额转出”,你专票上抵扣的税额全部要转出。不要觉得冤枉,毕竟国税局没有收到开票方的申报税额,所以受票方自然也不能抵。
企业被列为风险纳税人,说明企业在税负率及相关财务指标上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加以整改,该补税的补税,做到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递交移出风险的申请,最后找专管员解锁,才能恢复正常。
3、成为风险纳税人和原因
企业盲目纳税;企业由于财务人员的工作疏忽或缺乏必要的税务知识忘缴或少缴了税,或由于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无知无故多缴纳了税款;
企业纳税筹划方案的失败:
1、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少纳税,这可能造成的后果有罚款,多交滞纳金,降低纳税企业的信誉等不良后果,不仅企业会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甚至相关财务人员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税法使用不当,盲目交税,多纳税款,增加不必要的税务成本,而导致企业利润的流失。
是企业可能和“走逃企业”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往来,取得了“异常凭证”(所谓“走逃企业”是指税务机关找不着这家公司了,也不知道这个公司的)
以上内容,希望对各位企业家有帮助。被纳入了风险纳税人的行列就需要积极的去面对解决,递交移出风险的申请,最后解锁,才能恢复正常。
佛山鼎立信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是一家经市工商局、市财政局批准成立的财税顾问服务机构,并取得财政局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专业提供佛山工商注册、税务代理、进出口权、商标注册、各类许可证代办等一站式工商税务服务。
【第2篇】该用户是风险纳税人
问题:怎么才能马上看到这种文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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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企业纳税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但根据企业涉税情况的不同,其面临的涉税风险有所不同,当涉税风险难以控制时,就有很大可能成为风险纳税人。
风险纳税人什么意思?
一般来说,企业在税收和法律法规这两个方面出现了问题,导致企业发生交税风险,就可能成为风险纳税人。
风险纳税人根据风险严重程度和诱因的不同,可以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以及无风险这四个等级,其中,高风险对企业造成的限制是最高的!
为什么会成为风险纳税人?
成为风险纳税人的原因有很多,但主要还是这几个方面,了解原因才能对症下药,根据实际问题做出整顿!
一是票据异常,主要是与在异常经营名录并走逃的企业存在税票来往的情况,这里要注意走逃企业的定义,不清楚有该企业存在或是这家企业没被税务局查到,都属于走逃企业。
二是盲目交税,有些企业对财税工作不上心,在交税时盲目跟风,交税不标准,出现少交税或忘记交税的情况,这都是造成风险纳税人的原因,比如企业的财务人员专业性不强,财务人员配置不够,都是造成交税不标准的原因。
三是碰触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是避税的底线,可一旦公司以利益为重,不重视或存在侥幸心理,贸然挑战法律权威的时候,就会给企业带来极高的风险,也就成为了风险纳税人,后果只有损害企业的利益。
四是缺乏税法知识,纳税是一个复杂的、庞大的体系,需要充足、专业的税法知识作为依据,一旦知识匮乏,不能够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给企业带来的后果不是提升税收成本就是减少企业的信誉等级。
当然,成为风险纳税人也有各方面的原因,作为企业的纳税人,一定要重视起来,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及时做出调整,否则不仅会影响企业的发展,严重的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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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一般纳税人认定风险
税(费)种认定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代征方等课征主体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或签订委托协议时所申报的行业、经营范围和应税行为(财产)等信息,以及在税收征管工作中依法取得的其他相关信息,对纳税人具有申报纳税(扣缴或代征)义务的税(费)种进行认定的工作,相关认定信息还可为应申报统计等工作提供数据来源。是基础管理事项。
企业的设立、变更环节面临的涉税风险包括:纳税人经营范围确定、主行业选择不准确,可能会造成税费种认定、税率适用、优惠政策享受、税收风险指标适用等方面的风险,并可能带来发票票种、票量核定及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认定等方面的问题。
其中主要涉税风险不提供或者少提供资料,导致部分税种无法认定,例如环保税,资源税,契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其原因可能是企业财务人员涉税知识欠缺或不熟悉企业情况,不知道该企业涉及的税费种因素造成,或者本身就存在少缴补不缴税费的主观故意,操作上隐瞒企业的真实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自作聪明,想将责任推给税务机关等。
风险的化解:
(1)办理注册登记时,按照经营内容的主次,将经营项目依次填列在“经营范围”中;
(2)在办理税种认定、发票核定等涉税事项时,发现鉴定内容与实际经营内容不一致的,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
(3)经营内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办理变更。税费种认定有误,也不是纳税人规避涉税风险的合法理由。
具体讲涉税费认定具体途径与步骤:税费种认定有二种途径,一是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另一种是到税务机关的前台办理。
第一种:纳税人在前台办理:在对纳税人进行设立登记后,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及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的纳税事项和应税项目进行核定,即税种核定。
税种核定的流程:
1.申请:纳税人携带上述资料到办税服务中心税务登记受理岗书面报送。
2.受理审核:办税服务中心税务登记受理岗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受理审核。
3.反馈:相关证明属实的,当场办理;纳税人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报送资料。
第二种:电子税务局申请操作:《电子税务局税(费)种认定操作手册》
第一步: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首页,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模块;
第二步:进入身份信息报告--税(费)种认定模块
第三步:点击“填表”进行税费种认定表单填写,填写完毕后进行保存;
在经营项目调查表中,填写相应的栏次,注意如有特殊情况说明,请在备注中填写。请在备注栏中填写申请的详细情况,例如:1.增加服务或销售税种:“增加xx(销售或服务)税种,起始日期为x月x日(按季申报的只能为季初首日,按月申报的为月初首日)”2.一般人转小规模:“已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与对应附加税,月报改为季报”3.其他情况例如终止税种、所得税汇总申报、修改附加税、企业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业务,请将申请原因、税种和起始时间尽量写详细。
第四步:表单填写完成保存后,注意如未上传附送资料,需要点击“添加附件”;
选择相应文件夹;
选择文件后点击“开始上传”;
上传成功后,点击“确定”
第五步:勾选上传的文件夹,点击“提交申请”;出现相关提示,点击“提交-关闭”;
第六步:附件上传成功后,显示“您的申请已提交成功,请及时查询税务机关审批结果”,点击“查询受理结果”,查看回执结果。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可以“事项进度管理”中查看到涉税事项的办结状态,或回到受理界面查看业务流程是否完结(税种变更业务不会向纳税人提供相关回执)。办理完毕后您还可以从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
查询您的税种认定情况,查看是否已变更成功。
税费种认定虽然是基础管理事项,但是的所有的流程和途径都强调,税费种认定是纳税人需要申请,申请资料必须真实准确,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申请进行核准,真正还权还责与纳税人。
【第4篇】清卡失败风险纳税人
虽然2月征期延迟了,但根据以往后台收到会计朋友的许多疑问来看,“金税盘清卡失败”是很多会计都会遇到的问题,为了节省大家复工后的时间,下面,厦门小振财税在线针对金税盘的清卡失败问题给大家介绍几种解决办法。
清卡的操作流程
1.点击“报税处理/报税管理/远程抄报管理”菜单项
2.点击“远程抄报”菜单项,弹出“数据上传成功”界面
3.点击“确认”按钮以后,点击“远程清卡”按钮执行清卡操作,清卡成功后,弹出清卡成功提示框,确定后退出并重新启动开票软件。
清卡失败,该怎么操作?
清卡失败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
“一窗式比对失败,
该纳税人没有防伪税控比对信息”
出现这种情况有可能是申报顺序错误或申报信息错误。
如果没有申报就清卡,清卡必然失败,建议先抄税、申报。申报成功后,先在申报回执中查看“比对结果”,如不显示比对信息,有可能是系统服务压力较大,返回比对结果较慢。比对通过后再清卡,如果比对失败,则根据系统提示的错误进行信息修改。
申报顺序没错,且明确申报成功,清卡仍然失败的,试试通过申报系统将申报表作废(不需要去税务机关进行作废),严格按照顺序操作,填报数据正确,重新操作一遍。如果平台不支持作废,则需要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者到办税大厅清卡。
2
“不符合清卡要求”
解决方法:这个问题是因为企业没有完成上报汇总或远程抄报,只需要点击“报税处理—上报汇总(或远程抄报)”,提示成功后再进行远程清卡。
3
“无上报汇总信息或当前处于非征期,
无法进行远程清卡”
解决办法:
(1)进入“报税处理——状态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如果“锁死日期”为下一个月,“上次抄税日期”是本月,“报税资料”显示“无”,则为抄报清卡已完成,无需重复清卡;如果“锁死日期”为下一个月,“上次抄税日期”是本月,“报税资料”显示“有”,则表示还未清卡;
(2)也有可能是上个月留有非征期税未申报。进入“报税处理——状态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如果“锁死日期”是本月,“上次抄税日期”是上月,抄税起始日期是本月,“报税资料”显示“有”,则表示还有非征期税未申报,申报完后才能清卡。
(3)如果是清卡后还点了办税厅抄报,意味着多进行了一次抄税流程,执行了非征期抄税。这种情况就要带上金税盘、公章、税务登记副本等资料去税务局清卡。
4
“在ssl通道建立时出现未知错误,
可能是ssl安全网关出现未知错误”
解决办法:
(1)确保计算机的系统时间为北京时间;
(2)确保电脑是联网状态,并且可以正常浏览网页;
(3)关闭杀毒软件和电脑管家,重新进入系统;
(4)如果以上操作还不能成功清卡,可以进税控系统“系统设置—参数设置—上传设置”,安全接入服务器地址设为本省服务器地址后,点击“测试”,如果测试失败,说明是网络问题,可以稍晚一些时候再测试,等测试显示“连接成功”后再点击清卡即可。
5
报税失败或存在末成功报税开票机
不允许清卡
解决方法:分机没有报税成功的话,主机企业也不能成功清卡。因此只要确保所有分机上报汇总数据并远程清卡成功,主机的清卡就能成功。
6
“风险纳税人不允许抄报”
明明上一季度才交完税,这是怎么回事?
解决办法:
(1)首先要确保企业没有被列入失联企业名单。企业不履行税收义务、盲目纳税或者不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管,就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走逃企业,成为风险纳税人也不奇怪,只是风险等级不同。想解除风险纳税人,可以联系所属税局查询原因,按税局要求操作,转出专票上的抵扣的税额,补税后递交移除风险的申请,最后找专管员解锁。
(2)如果企业合法经营,不是走逃失联企业,那么可能是没有通过实名认证。部分地区税局实行实名认证制。此时只需递交资料,办理认证,最后找专管员解锁即可。
(3)如果不是以上两种原因,那么就是系统没有更新,把系统更新到要求的版本即可。
以上就是厦门小振财税在线为大家提供金税盘清卡失败的解决办法,若有不解之处欢迎联系小振财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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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风险纳税人不允许清卡
01
留抵退税金额10万元以上的企业
税务局将重点核查
昆玉税务局在积极推进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工作过程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建立联动机制,在保障退税、优化服务的同时主动研判分析,积极防控风险。
统筹兼顾把方向。法制科与税源管理科召开碰头会,研究风险防控方式方法、思维走向,确定了两部门联动、管理先行、风险提效的工作思路。及时组建风险防控团队,系统梳理辖区留抵退税风险指标、精准排查风险疑点数据、提前介入预防化解,既统筹把握退税进度、提高退税速度,又确保退税质效、有效防范风险。
好系统促成效。依托税收大数据应用平台、金税三期系统和货劳系统三个平台,完善“一户式”管理机制,紧扣退税政策措施关键时间节点,对税收数据开展事前、事中、事后扫描监控,重点对三张报表与企业申报数据比对分析,及时发现风险疑点,精准开展风险应对,对低风险纳税人进行提醒辅导,对中风险纳税人开展约谈评估,对涉嫌偷逃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高风险纳税人按规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好系统促成效。依托税收大数据应用平台、金税三期系统和货劳系统三个平台,完善“一户式”管理机制,紧扣退税政策措施关键时间节点,对税收数据开展事前、事中、事后扫描监控,重点对三张报表与企业申报数据比对分析,及时发现风险疑点,精准开展风险应对,对低风险纳税人进行提醒辅导,对中风险纳税人开展约谈评估,对涉嫌偷逃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高风险纳税人按规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02
税务总局等六部门明确
2023年,这样查企业!
2023年税务局怎么查企业?我们结合税务总局、各地税务局的最新动态,给大家进行了一些总结:
一、从严从重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
1、快速选案。
建立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办和省市区税务局多层次、立体化的案源管理体系,力求对骗取退税的企业早分析、早发现、早立案、早查处。
2、从严检查。
统筹调度全系统稽查力量,加强上下联动和内外协调,聚焦不法企业以隐匿收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的违法行为,从严从快查办,依法从重处罚。特别是对团伙式、跨区域、恶意造假等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联合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严惩不贷。
3、分类处理。
对非主观故意违规取得留抵退税的企业,约谈提醒,促其整改;对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依法从严查办,按规定将其纳税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采取限制发票领用、提高检查频次等措施,同时依法对其近3年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延伸检查其上下游企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加强曝光。
税务总局和各省市区税务局持续开展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工作,有力震慑不法企业,向全社会释放对骗取留抵退税严查重处、“违法必严惩”的强烈信号。
二、严肃查处税务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甚至内外勾结、通同作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1、建机制。
税务总局、各特派办、省、市、县税务局均成立督察工作组,建立健全同频共振、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上下结合、分级负责,有力推进政策落实监督。
2、划重点。
聚焦政策执行、责任落实、风险防控、稽查办案、问题整改等重要环节,明确14类45项督察要点,依托税收大数据,精准发现内部管理和执法问题线索,推动实现风险早发现、早应对、早处置。
3、强监督。
聚焦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履职尽责情况,着力查处典型问题。加大对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的一案双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规行为。
4、盯整改。
对内外部监督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一盯到底,确保问题整改彻底,并举一反三,持续深化整改成效。
5、严问责。
对落实留抵退税消极懈怠、工作拖拉、推诿扯皮、失职失责的一律严肃处理;对出现区域性大规模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的一律严肃处理;对税务干部和不法分子内外勾结、通同作弊骗取留抵退税的一律严肃处理。
三、多地税务局也明确一些检查重点,企业注意对照避雷:
将已办理留抵退税、期末留抵税额较大和异常放弃留抵退税等情况作为数据分析重点,聚焦“暴力虚开”“虚假抵扣”“隐瞒收入”等骗取留抵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更是明确具体如何打击骗税行为:
1、对已经办理退税的纳税人按照一定比例展开抽查:
对纳税人退税全流程进行再梳理、再扫描,聚焦利用虚增进项、隐瞒收入、虚假申报和其他欺骗手段,尤其是重点抽查存在“留抵税额突增”、“销售收入急剧减少”、“期末留抵退税额长期滞留”、“红字作废异常”等现象的企业。
2、聚焦行业认定、小微企业划型、销售确认、进项虚增等问题:
通过金税三期系统、一户式2.0系统,电子抵账系统等,调取企业的申报表、财务报表、进销项数据、货物品名、存货等方式数据排查比对企业是否存在涉税疑点,重点聚焦行业认定、小微企业划型、销售确认、进项虚增等问题,运用大数据精准分析,筛选涉嫌骗取留抵退税案源线索,并结合与企业财务人员约谈进一步了解企业相关业务,再次排查企业是否涉嫌存在骗取留底退税的情形,对已排查选取的企业开展重点立案检查。
3、对已经立案检查的企业:
通过翻阅账簿凭证资料、业务相关合同资料、银行资金流水资料以及业务上下游的相关涉税资料一一核对,调取纳税申报、发票开具、取得情况分析进销情况;对公司相关人员实施税务询问调查笔录和约谈等措施了解公司的经营业务流程及具体的业务;核实了该公司业务的真实性。
03
5月13日起,千万别碰这10条红线!
老板和会计立刻对照自查!
留抵退税有关风险提示提醒如下:
一、申请退税前,建议您自查以下退税条件及涉税风险:
1、是否同时符合以下退税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你目前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真实?是如何形成的留抵?
3、是否存在隐匿未开票收入的情形比如个人卡收款不做收入、现金收款不申报;
4、通过注册空壳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违规享受低税率或者免征优惠转移销售收入;
5、是否存在延迟确认收入比如未按规定纳税义务时间确认销售收入、存在销售行为发生并已收款,但是通过往来挂账不结转收入的情况;
6、是否存在进销项不匹配、进项销项倒挂的情况比如进项发票与企业的正常经营业务不符、或者某种商品只有进货而没有销售等;
7、是否存在虚增进项的情形比如取得虚开的专票抵扣、通过农产品收购发票骗取退税等;
8、是否存在虚假申报的情形比如红字冲减收入进行虚假申报;
9、是否存在“借壳”骗取退税的情形比如利用关联企业转嫁增值税留抵税额;
10、是否存在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简易征收等的增值税未做进项税额转出从而虚增留抵的情形。
二、申请退税后,税务机关将按规定进行退税审核,并根据不同情况出具审核结果:
第一种情形是,纳税人符合全部退税条件,且未发现任何风险疑点及未处理事项,准予留抵退税。
第二种情形是,纳税人不符合留抵退税的一项或多项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
第三种情形是,虽然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但存在风险疑点或相关未处理事项的,将暂停办理留抵退税,并对相关风险疑点进行排查,对未处理事项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再按规定继续办理留抵退税。
三、经税务机关核查存在骗取留抵退税情形的,将做以下处理:
1、对非主观故意违规取得留抵退税的企业,约谈提醒,促其整改。
2、对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依法从严查办:
(1)按规定将其纳税信用直接降为d级,限制发票领用;
(2)依法对其近3年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3)依法追缴其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处以罚款;
(4)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风险纳税人不允许抄报
温馨提示:
4月是一个申报纳税大月,汇算清缴工作也已快进入尾声,为避开申报高峰期,大家要合理安排好时间,及时申报!本月也是季报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要进行网上报税哦!(后附办税日历)
每个月一到征期的最后几天就是报税的高峰期。
不是不想提前报,只是会计人月初实在是忙成狗,报销、开票、发工资,哪个不是头等大事?等其他事情忙完,抬眼一看日历——
完蛋!明天就是最后一天了!!!
要是抄报税过程中再遇到点小问题,分分钟气急攻心恨不得吐血而亡
所以别老怪我们财务天天跟个火药桶一样一点就炸好吗?天天这么些焦头烂额的事堆在一起,再好的脾气都被磨没了!
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日常抄报税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以及应对方法,让你轻轻松松报税,顺顺利利下班!税控盘篇
01
执行网上抄报提示:服务器返回值为空或网络通信异常
解决方法:
本机网络连接正常情况下,检查服务器地址和端口号地址:tysl.bjtax.gov.cn 端口:443,配置正确后需要再次点击“上报汇总”,即可解决。
02
网上抄报税提示有未上传发票。
解决方法:
纳税人需要点击“系统设置—网络配置”,点击【 手工上传】将所有发票上传成功之后就可以继续进行网上抄报税操作了。
备注: 在发票开具及上传过程中, 建议把银行类等key拔出,避免发票上传之后无法返回上传结果。
03
反写监控信息时提示“一窗式比对失败”
解决办法:
纳税人需要先进行申报或者核对已申报报表数据,申报成功并比对一致之后, 在测试链接成功的情况下,才能返写监控信息成功。
04
反写提示报税失败或存在未成功报税开票机, 不允许清卡
解决方法:
① 将所有的分机的所有票种抄报成功;
② 如果没有分机,升级软件版本, 退出软件多次点击抄报成功,之后再点击反写。
③ 需要重新抄报的,需要删除抄报记录(system.ini 文件中[wscb]下的记录删除,或删除system.ini,重新登录软件),再进行抄报。
05
进行网上抄报时提示:“非征期不能抄报”
解决方法:
①带税控盘去大厅进行非征期抄报。
②若是在征期内,需要看一下税控盘时钟是否正确。
06
对增值税专、普票进行网上抄报时提示:“逾期不能抄报”
解决方法:带税控盘去大厅进行征期抄报。
07
[-819930003]税务机关代码无效。
解决办法:修改服务器地址,重新操作。
08
反写提示“【-810041004】一窗式比对失败1010010094000014:此纳税人存在社会信用代码,请使用信用代码,可通过“定制查询”查看详细信息”
解决方法:
企业可能没有做三证合一或者新老税号没有关联,需要去所属办税大厅进行税控盘税号变更,做好新旧税号关联。
09抄报提示“-[810040008]风险纳税人不允许抄报”
解决方法:
可能存在协查问题,需要去所属办税大厅处理。
金税盘篇
1
进入开票软件填开发票提示:金税盘处于报税期不能开票
解决方法:
不管上月是否有开具发票,本月都需要抄税后才能正常使用开票软件。
2
上报汇总时提示:增值税专普票抄报失败原因:有离线未上传发票,不允许上报汇总
解决方法:
(1)在开票软件中点击系统设置-参数设置-上传设置-安全接入服务器地址:https://zzskp.szgs.gov.cn:8001是否正确,点击测试是否连成功(如不成功请检查网络是否正常,电脑日期是否正常,退出杀毒软件或防火墙)。
(2)在开票软件中点击发票管理—发票修复,修复月份选择上个月。
(3)修复完成后在发票查询中查看发票的“报送状态” 是否为“已报送”,如全部都是已报送,再执行上报汇总即可成功。
(4)如还有“报送中”或“未报送”的发票,则反复执行“发票修复—选择对应月份,修复完成后进行发票查询—确认月份—选中报送中或者未报送的发票—发票上传”或者退出开票软件触动发票报送,直到已报送后再执行上报汇总即可。
3
上报汇总时提示:增值税专普票抄报失败原因:[-810040007]不允许注销报税(不允许逾期报税)
解决方法:
有上月征期税未清卡完成再点击上报汇总就会有此提示,跨月不能通过开票软件上报汇总及清卡。只能携带金税盘到税局将上月抄到的税清空后再使用上报汇总。
4
一般纳税人企业执行清卡时提示:清卡失败,一窗式比对失败该纳税人没有防伪税控申报比对信息
解决方法:
请检查核对是否在“网上申报系统”完成了发送报表和申报扣款的申报工作,申报扣税款成功后才能执行征期清卡操作。
抄报税流程:每月1-15号必须“上报汇总—国税申报—远程清卡”
5
纳税人执行清卡时提示:清卡失败,一窗式比对失败,此纳税人存在社会信用代码,请使用社会信用代码
解决方法:
纳税人先核对申报成功后,携带金税盘及营业执照到国税局窗口核对清卡,清卡成功后准备办理一体化变更税号为一照一码识别号。
有了以上这份攻略,相信再遇到类似的错误提示,你就不会手足无措了,毕竟能出现的问题就那么几个,见招拆招就是了!
【第7篇】风险纳税人注销
某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后,收到税务六大风险提示,要求逐项自查。
风险点1:登记自然人信息是否异常(年龄,外地身份证,集中注册等)。
风险点2:登记地址有无异常(一地多照,注册地址不真实等)。
风险点3:退税申请发起前12个月内是否进行过企业合并、分立。
风险点4:有无从风险对象取得发票(走逃失联纳税人、注销纳税人、稽查立案纳税人、非正常纳税人、风险纳税人)。
风险点5:是否存在购销匹配异常虚增进项,未按规定确认开票销售收入;是否存在人为延迟确认销售收入;是否存在购销匹配异常少计进项;经营是否存在异常。
风险点6:雇佣员工是否真实;经营是否存在异常、银行账号是否异常。
特别提示:企业须合规经营,国家将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
【第8篇】纳税人通用风险指标
风险纳税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解除风险纳税人得几天?
成为风险纳税人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纳税人的风险会被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无风险、低风险、中风险、风险。任何一家企业,只要存在涉税问题,都有可能成为“风险纳税人”
1.企业实际经营场地与营业执照经营场地不一致,,或者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是同一个人,都很有可能导致企业成为风险纳税人。
2.与经营异常并与无法被税务机关查询到的企业有发票往来。取得了异常票据。
3.企业纳税不规范,盲目纳税,长期未申报,逾期罚款降低企业信用等级,增大了企业风险。
4.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解除风险纳税人的办法及时间:
1、联系所属税局的专管员查询风险原因,根据税局要求提供对应的资料进行相关处理。
2、首要的就是'进项税额转出”,专票上抵扣的税额全部要转出,税务局没有收到开票方的申报税额所以受票方自然也不能抵。
3、企业被列为风险纳税人说明企业在税负率及相关财务指标上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加以整改该补税的补税,做到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4、递交移出风险的申请最后找专管员解锁,才能恢复正常。
【第9篇】什么是风险纳税人
对于企业老板或者财务人员来说,“风险纳税人”这几个字并不陌生,企业如果被列为风险纳税人的话,说明企业在财务指标上出现了一些问题。那么,风险纳税人的“风险”到底在哪儿?企业成为风险纳税人的原因是什么?风险纳税人怎么解除?
一、企业如何知晓自己成了风险纳税人?
1.税控器上报汇总无法成功操作;
2.税务局通知。
二、企业成为风险纳税人的原因?
1.未及时准确地向税务局申报相关资料或者纳税;
2.因为财务人员的疏忽导致企业少交税或者多交税;
3.隐藏收入;
4.利用虚假信息开立多个账户进行偷税;
5.税负率忽高忽低;
6.购买虚假发票进行偷税漏税;
7.没有真实业务进行虚开发票的违规现象;
8.未及时按照税务局的要求升级税控;
9.税务局系统的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三员一致;
10.免税小微企业临界点大量作废发票;
11.未及时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
12.大量开具超经营范围的发票;
13.存在滞留发票和失控发票;
14.企业地址经营异常。
三、成为风险纳税人的限制
1.税务局要求企业自查自纠;
2.将企业的税控器进行封锁无法领购和开具;
3.将企业纳入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更深程度的数据比对,深查往年账务问题;
4.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5.进行立案专项检查,重大问题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核查;
6.将企业列入黑名单,企业的法人、财务、办税人将被多部门联合追查和制裁;无法出国、乘坐高铁或飞机。
四、风险纳税人怎么解除?
1.联系企业的主管税务所问清楚具体原因;
2.配合专管员的核查提供税务局所需要的材料;
3.将资料准备好去找专管员进行一一核实;看资料是否真实有效、齐全;
4.核实清楚按所属专管员给的处理结果进行补缴税款罚款、滞纳金等;
5.税务局会根据核查的最终结果决定是否解除风险。
税务局系统持续完善,全网络无死角地监控企业。所以,企业不要抱有侥幸的心理,觉得曾经多少年都没查没关系。一定要取得合理发票,按规入账,合理报税,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消磨了时间,还面临巨额罚款。
【第10篇】风险纳税人被国税锁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电子税务局待办事项中出现企业所得税涉票风险应对的待办事项。此类事项如何处理,很多财务人员都搞不清状况,不知道该如何应对。
风险事项已推送到纳税人电子税务局端,作为企业肯定需要及时予以积极回应。根据风险提示信息进行自查,并及时反馈自查结果。有的企业纠结于自查结果如何反馈,害怕反馈的结果可能会对企业产生不好的影响,进而引起不必要的税收风险。恰恰相反,据实反馈自查结果,并积极整改反而会极大减少税收风险,减少后续被检查的概率。
一般来说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直接推送给企业自查的风险数据,风险等级一般比较低,企业认真自查并准确反馈结果即可。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自查确实没有问题的,可以据实反馈,切不要一刀切,认为推送了风险数据,企业就必须要自查出问题。
随着大数据的进一步推广应用,风险等级比较低的疑点可能会不断通过电子税务局的形式推送纳税人自查,对风险等级比较高的疑点,税务机关会进行调查核实。
这实际上对我们的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慢慢的大家会发现,以前这样报的税,现在不可以了。特别是对发票的监控,各类报表数据的比对,任何一处数据问题都可能被大数据监控到,进而引发税收检查。
有关此类风险应对的问题,欢迎大家关注,并进行交流。
【第11篇】风险纳税人因怎样处理
编者按
近期,某贸易有限公司因取得“已证实虚开”发票被税务机关稽查,该案件反映出贸易型企业面临的较为常见的风险:即由于上游开票方开出发票被证实虚开,下游受票方企业受到牵连。那么,上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出《税务协查通知书》、《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下游受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能作出不同认定,得出业务真实的相反结论么?受票企业必须要补缴税款么?真实列支的成本还能扣除么?本文以一则案例作为导入,对上述问题予以分析,以供读者参考。
一、案例引入
2023年底至2023年4月期间,上海市甲公司(受票方)与深圳市乙公司、深圳市丙公司(两公司为开票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合计购买“304棉花包”(废不锈钢)2,500吨发往丁公司。2023年4月,甲公司凭乙公司和丙公司开具的157份发票向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申报抵扣。
2023年5月30日,深圳市乙、丙两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处发送已证实乙公司(128份发票)和丙公司(29份发票)虚开通知单以及《税务协查通知书》,并随附虚开发票清单(合计157份发票)。该通知单主要内容是:“现将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详见附件)告知你局,请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税务处理结果反馈我局。”此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处将上述材料转交给宝山税务局。
2023年7月16日,宝山税务局对甲公司进行税收专项检查立案。2023年7月23日,宝山税务局向甲公司作出税务检查通知。2023年9月5日,被告宝山税务局作出稽查报告,拟对甲公司接受已定性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异常发票”,并作进项转出处理,合计2,907,838.54元。2023年9月26日,宝山税务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认定甲公司收受乙公司开具已定性虚开的1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2,547,668.07元,税额合计:2,133,103.93元,价税合计:14,680,772元)、收受丙公司开具已定性虚开的29份增值税发票(金额合计:286,179.57元,税额合计:486,570.43元,价税合计:3,348,750元),现已全部认证抵扣,宝山税务局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甲公司补征增值税2,619,674.36元、补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30,983.72元、补征教育费附加78,590.23元、补征地方教育费附加52,393.49元。同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甲公司提供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有关的涉税资料,若未按期提供,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二、本案争议焦点法律问题分析
(一)实务中,开票方构成虚开,受票方可争取的两种定性处理
虚开案件中,税收法律法规对于开票方和受票方的评价并不相同,在开票方构成虚开的情形下,受票方基于真实交易,可争取的定性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开票方构成虚开,受票方构成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关于受票方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的相关规定。此种情形下,受票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不适用滞纳金和罚款的相关规定,如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准予抵扣进项税款。
二、开票方构成虚开,不对受票方进行处理,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关于受票方基于真实交易取得虚开发票的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的规定: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本案中,甲公司就可以主张此种情形,乙、丙公司向甲公司销售货物、收取款项,并以自己的名义开具与所销售货物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基于甲公司从乙、丙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系真实交易,因此甲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受票企业对税局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的,应提出核查申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的相关规定,取得异常凭证的税务处理可以分为两种模式:
1、尚未抵扣消费税、增值税、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情况下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2、已经抵扣消费税、增值税、已经办理出口退税情况下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丧失该项权利。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因为上游供应商开具的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或上游企业走逃(失联),受票企业被税局认定取得异常凭证,并要求作出进项税额转出、补交税款的,受票企业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说明案件的事实以及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发票信息、业务合同、运输仓储证明以及银行账单等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还可以邀请税务机关实地考察,准备货物销售的相关材料,以还原上下游交易链条,以货物真实销售来佐证货物/原材料真实采购。
(三)取得专票被认定为异常凭证,并不必然导致补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是税务机关对于增值税管理出台的文件,而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却是遵循《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纳税人取得不合规发票后的增值税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不尽相同。具体阐述如下:
首先,纳税人取得专票被认定异常凭证只是暂时被冻结了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退税、抵扣原材料已纳消费税的权利,是否符合规定仍须税务机关核实;而即便核实未通过,仍可以提起复议、诉讼等法律救济程序,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之前异常凭证被解除的,纳税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退税、抵扣原材料已纳消费税的权利恢复,也可正常进行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之后异常凭证被解除的,纳税人也可以进行专项申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其次,即便异常凭证不能被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也赋予了纳税人使用除发票之外的外部凭证进行扣除的权利,即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纳税人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等支出真实性证明材料进行税前扣除。
(四)若“异常发票”涉嫌虚开,应从交易真实性角度申辩
如果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凭证,此时不能排除被认定虚开、向刑事责任转化的风险。无论纳税人是否对“异常凭证”认定申请核实,税务机关在认定、复核程序中都会首先对业务真实性予以调查,发现有虚开线索的会转为稽查程序(《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三条第(4)项:异常凭证的开具方和接受方涉嫌虚开发票、虚抵进项,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其他需要稽查立案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稽查认定虚开的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可见虚开风险客观存在。因此,企业应充分利用每次申诉、抗辩的机会,从交易真实和不存在虚开情况准备抗辩资料。
1、证实有真实的货物交易
受票方在交易过程中应注重保存双方货物交易的合同材料(如购销合同、运输合同等)、产品出入库单、过磅单等。
2、证实货款有真实的支付
受票方在向上游企业支付货款时,应使用对公账户,保存银行转账凭证等证实货款已经实际支付的单据。在支付款项时,还应与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金额保持一致。
3、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受票方在接受上游企业开具发票时,应要求其开具与真实货物交易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货物名称、金额、数量都要与真实交易相对应。
三、企业在日常交易中应注意防范发票风险
(一)做好事前风险防范与排查
取得发票必须源于真实交易,且真实的交易业务也要确保各环节手续完整。一是发票信息要对应;二是货物运输要有迹可循;三是收款单位要一致。交易前,企业应提高防范意识,在思想上重视“异常凭证”问题,做好事前的风险防范工作。建议纳税人在交易前对交易方做必要的了解,通过对交易方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的考察,评估相应的风险。一旦发现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有异常,就应当引起警惕,做进一步的追查,可以要求供货企业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对有重大疑点的货物,尽量不要购进。交易中,货款一定要通过银行对公账户转账,而且要核实银行账户与发票上载明的信息是否相符。收到发票时,企业需要求开票方提供有关资料,并仔细比对发票相关信息。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问,应当暂缓付款和申报抵扣有关进项税金,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尤其是对大额购进货物,或者是长期供货的单位,更应当作重点审查。
(二)规范合同中的发票条款
根据税收征管及发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由于法律法规已经规定得很明确,因此在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过程中签订合同时很少会将发票条款列入合同内容。从司法实践来看,部分地区法院认为发票义务属于公法上的义务,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因此一旦企业遇到因发票问题产生的纠纷就会陷入公力救济的困境。为了尽量减少企业发票纠纷,在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明确收款方的开票义务,企业选择供应商时应考虑发票因素,对能提供规定发票的供应商优先考虑。
二是明确收款方提供发票的时间,购买、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有不同的结算方式,企业在采购接受时,必须结合自身的情况,在合同中明确结算方式,并明确收款方提供发票的时间。
三是明确收款方提供发票的类型,企业在日常交易中涉及最多的发票类型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到企业能否抵扣税款以及税前扣除列支的问题。发票的类型不同功能也有所差异,因此在合同中务必约定清楚收款方开具发票的类型。
四是明确不及时开具发票、开具不合规发票等导致的赔偿责任,民事合同采取意思自治,对于赔偿责任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均具有法律效力且对合同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赔偿责任可以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
(三)留存相关证据避免损失产生
受票企业在购买货物后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材料,一旦因开具发票出现问题,为佐证业务交易真实性,这些证据可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且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重要凭证,一般情况下没有发票,其对应的成本费用也就无法税前扣除。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税前扣除凭证的范围,但根据该公告第十三条的规定,能够取得发票的仍然应以发票作为有效抵扣凭证,即原则上以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实践中,税务机关对成本、费用扣除的稽查(检查),以“其他有效凭证”作为抵扣依据的认定条件仍非常苛刻,未取得发票的,仍面临无法实现税前扣除的风险。因此,企业应当对采购合同、记账凭证、付款的银行电子回单等资料整理留存,以证实支出发生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尤其是受票企业,避免因证据不足被上游开票企业牵连,面临补税、滞纳金、罚款,甚至刑事责任的风险。
【第12篇】税控盘提示风险纳税人
1、法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为同一人时,导致税务专管员将该企业列为风险纳税人。
解决方法:法人及财务到所属税务大厅,进行纳税人信息采集,然后找专管员解除风险纳税人需要带着公章和执照副本(未三证合一企业带着税本副本)原件。
2、企业注册地被例入“高风险地址”, 导致税务专管员将该企业列为风险纳税人。
解决方法:法人到场,带着注册地和实际办公地的有效期内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有效期内租金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各种账、凭证、银行对账单、发票、报表、合同、公章,配合税务查账,
3、税控器未升级为最新版本,导致税务专管员将该企业列为风险纳税人。
解决方法:带着公章和执照副本(未三证合一企业带着税本副本)原件,到所属税务大厅找税控商进行税控设备升级,解除风险纳税人。
4、税务系统申报收入金额与税控器不一致,导致税务专管员将该企业列为风险纳税人。
解决方法:带着带着公章和执照副本(未三证合一企业带着税本副本)原件,税控系统打印出的不一致期间的发票明细及汇总,查找出不一致原因进行更改报表,补齐相应税费,解除风向纳税人。
5、税控器开具的发票税率与企业符合开具的税率不一致,导致税务专管员将该企业列为风险纳税人。
解决方法:带着带着公章和执照副本(未三证合一企业带着税本副本)原件,税控系统打印出的不一致期间的发票明细及汇总,查出税率是开低了还是开高了,开低了按照实际的补齐收入及税金,开高了税点的以高税点申报收入及税金,核实以后专管员解除风险纳税人。
6、企业的经营成本太低,导致税务专管员将该企业列为风险纳税人。
解决方法:带着公章和执照副本(未三证合一企业带着税本副本)原件,各种账、凭证、银行对账单、发票、报表、合同、公章,配合税务查账,并向专管员合理的解释成本低的原因,写情况说明,专管员认可后解除风险纳税人。
7、企业进行工商变更以后未及时的做税务信息的变更。
解决办法:带着公章和执照副本(未三证合一企业带着税本副本)原件以及变更项的相关资料,到税务大厅做相应的变更,变更完成以后找专管员解异常。
【第13篇】纳税人涉税风险提示进行自查
小规模纳税人有哪些涉税风险?一起来看看吧!
1、开票额正好在免征额临界点
很多小规模纳税人开票额喜欢就随着免征额临界点浮点,这样想不引起税务局的注意都难
2、存在大量作废发票或者废发票异常
存在大量作废发票或开票金额快达到免征临界点时作废发票,这样也是会被税务稽查的
3、超标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
很多人以为年销售额控制在500万以内,就不会被转为一般纳税人。这里年销售额是指连续12个月,而不是一个自然年的12个月。
4、一址多户开具发票
同一个地址注册多家小规模纳税人来开具发票,且还给同一家公司开具发票
5、短时间内开票异常
才成立的小规模纳税人,短时间开具400多万的发票,且法人年龄偏大或年龄偏小
6、个体户不记账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户需要记账,未到标准的需要建立收支凭证登记
7、个体户没有业务,可以不报税
很多个体户将零申报和不申报混淆,认为自己是零申报就可以不用报税
8、个体户免税,不用交税就不用报税
免税是指个体户月销售额15万或者季度45万以下免征增值税
【第14篇】该纳税人为风险纳税人
财务人员和企业管理者都需要知道“金税四期”的相关内容,现在金税四期虽然还没有正式上线,但是作为企业和财务管理者来说,我们应该首先要提前做好准备,提前排查好企业目前存在的涉税风险点!这样一来才能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财税风险,排查风险项也是我们在做日常税务筹划时要处理的工作内容!
因此,今天趁着是周末时间就在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下:金税四期下150个涉税风险点!包含了一般纳税人常见的80个涉税风险点,小规模纳税人常见的70个涉税风险点!下面是具体内容详情,请财务人员各自对照自查企业是否存在相同的涉税风险点,如果存在,尽早排除!
金税四期下企业经营过程中常见的150个涉税风险点汇总
第一部分:一般纳税人涉及的风险点(12个方面80个风险点)
第一方面:增值税方面涉税风险点汇总
第二方面:企业所得税方面风险点汇总
第三方面:个人所得税涉税风险点汇总
第四方面:房产税涉税风险点汇总
第二部分:小规模税人涉及的风险点(13个方面70个风险点)
上述的内容就到这里,希望能够给大家财务工作有帮助。
【第15篇】风险纳税人强报税
随着“金三”系统的不断优化升级,税局对企业的监管也是越来越严格,这就要求企业必须规范经营,否则,很容易被划定成“风险纳税人”!
2023年,税务稽查愈发严格!最近收到不少企业反馈:在抄税清卡的时候,发现成了“风险纳税人”。建议会计严肃对待,并立刻对照自查,避免给企业惹上麻烦!
警惕!16种行为会被列为“风险纳税人”!
任何一家企业,只要存在涉税问题,都有可能成为“风险纳税人”。我们总结了16种常见的情况,
一、没及时向税局报送相关资料,或没按照确定进行纳税申报。
二、财务人员工作疏忽或技能不过关忘缴或少缴税,以及对税收政策不了解多缴纳税款。
三、不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未能准确进行财务核算。
四、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
五、利用阴阳合同等手段设置内外两套账,隐瞒收入少缴税款。
六、利用虚假交易人信息、身份证、账户设置多个银行账户实施偷税。
七、利用空壳公司转移资金和资产进行逃税,或利用虚假业务抽逃资金和逃逸税收。
八、不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九、出口退税不按规定办理,及利用虚假手段骗取出口退税。
十、税负忽高忽低,纳税申报率偏低,库存率出现异常,成本率、费用率出现异常,利润率出现异常等。
十一、违规使用发票,利用虚假发票报销偷逃税款。
十二、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开具发票,或三流不一致等发票违规问题。
十三、税局要求企业开票软件必须升级的,企业没有进行升级,也会成为风险纳税人。
十四、通过申报表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十五、企业法人、财务、办税人为同一人。
十六、企业注册地址被列入“高风险地址”的。
【第16篇】报税提示风险纳税人
为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有效防范各类税收风险,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及税收管理工作业务流程,制作了《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涉税事项提示清单(按纳税人分类)》(以下简称《提示清单》),小编今天选摘了《提示清单》中《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风险提示清单》,旨在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有效防范和化解税收风险。
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风险提示清单
序号
税种
重点风险环节和事项
风险要素
具体税收风险描述
风险易发行业
1
增值税
资格登记
资格登记
连续12个月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但在超过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未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或者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所有行业
2
增值税
申报缴税
预缴税额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预缴税额栏次填列的预缴税额大于实际预缴税额。
所有行业
3
增值税
申报缴税
计税依据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填报不实。
所有行业
4
增值税
申报缴税
税率税额
存在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未进行有效区分或人为将混合销售作为兼营。
所有行业
5
增值税
申报缴税
税率税额
同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涉及多个税率,将高税率经营项目使用低税率申报。
所有行业
6
增值税
发票开具
开具异常
未发生经营业务但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
所有行业
7
增值税
申报缴税、发票开具
计税依据
申报的销售(服务)额小于对应属期开具发票销售额与未开票销售额之和。
所有行业
8
增值税
申报缴税
计税依据
增值税年度累计销售(服务)额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差异过大。
所有行业
9
增值税
申报缴税
计税依据
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集体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所有行业
10
增值税
申报缴税
计税依据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税收入额不匹配。
存在对外支付业务的企业
11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申报缴税
计税依据
未按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所有行业
12
城市维护建设税
申报缴税
税目税率
未按所在地区适用税率申报纳税,混淆适用税率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所有行业
13
企业所得税
申报缴税
资格认定
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录入有误导致应享未享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或不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所有行业
14
企业所得税
申报缴税
资格认定
是否国家禁止性行业、是否高新企业选择错误导致应享未享税收优惠政策,或不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所有行业
15
企业所得税
申报缴税
计税依据
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所有行业
16
企业所得税
申报缴税
计税依据
加计扣除超出规定标准和范围。
所有行业
17
企业所得税
申报缴税
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收入额明显小于同期增值税申报收入额。
所有行业
18
企业所得税
申报缴税
计税依据
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所有行业
19
企业所得税
申报缴税
计税依据
罚没支出、赞助支出等不应税前扣除而进行了扣除。
所有行业
20
企业所得税
申报缴税
计税依据
捐赠支出不满足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条件,或者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未做纳税调增。
所有行业
21
企业所得税
申报缴税
计税依据
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部分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所有行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22
企业所得税
申报缴税
计税依据
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没有按照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进行申报,超过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所有行业
23
企业所得税
申报缴税
计税依据
关联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的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代缴代付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等)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所有行业
24
个人所得税
申报缴税
征税对象
支付工资薪金但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未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所有行业
25
个人所得税
申报缴税
征税对象
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所有行业
26
个人所得税
申报缴税
计税依据
自然人投资方股权变更交易发生增值的,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资方变更前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所有行业
27
个人所得税
申报缴税
扣除费用
专项附加应享受未享受、或不应享受而进行了享受、或填写扣除信息不真实。
所有行业
28
个人所得税
申报缴税
计税依据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使用。
所有行业
29
个人所得税
申报缴税
计税依据
个人多处取得的收入未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有行业
30
个人所得税
申报缴税
计税依据
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所有行业
31
个人所得税
申报缴税
扣除费用
发放给职工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购物卡、礼品等,未折算价值作为工资薪金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所有行业
32
个人所得税
申报缴税
扣除费用
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超过允许标准的部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所有行业
33
房产税
申报缴税
计税依据
取得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价款未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所有行业
34
房产税
申报缴税
纳税义务
房屋租金收入未申报或未按期申报、未如实申报。
所有行业
35
房产税
申报缴税
征税范围
免税单位将其自用房产用于非免税用途(出租等)未进行申报缴税。
所有行业
36
房产税
税源登记
征税对象
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
所有行业
37
房产税
申报缴税
征税对象
企业同时存在应税和减免税房产,征免界限划分不清,错误申报缴税。
所有行业
38
房产税
申报缴税
减免核准
申请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
所有行业
39
房产税
税源登记
纳税地点
跨区房产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房产税漏缴。
所有行业
40
土地增值税
申报缴税-土地增值税清算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申请注销前未按土地增值税相关应税项目进行清算,并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业
41
土地增值税
申报缴税-土地增值税预征
税率税额
预售房地产时未按房地产类型和预征率分别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业
42
土地增值税
申报缴税
计税依据
预缴过程中有增值税但无土地增值税预缴。
房地产业
43
土地增值税
申报缴税
计税依据
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不匹配。
房地产业
44
土地增值税
申报缴税
征税对象
达到应清算或可清算条件但未进行清算。
房地产业
45
土地增值税
申报缴税
征税对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业
46
土地增值税
申报缴税
征税对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时,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的情况,未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所有产业
47
土地增值税
申报缴税
计税依据
在转让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所有产业
48
契税
申报缴税
征税对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未对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和其他出让费用等补缴相应契税。
所有行业
49
契税
申报缴税
征税对象
将国有划拨用地改变土地性质为出让地时,未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相应的契税。
所有行业
50
契税
申报缴税
计税依据
在转让房屋和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导致少申报缴纳契税。
所有行业
51
契税
申报缴税
计税依据
企业按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未纳入计算缴纳契税。
所有行业
52
印花税
申报缴税
征税对象
签订购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在签订时未按购销金额依“购销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特别是调剂和易货合同,未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有行业
53
印花税
申报缴税
税率税额
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未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申报印花税。
所有行业
54
印花税
申报缴税
征税对象
投资方股权变更,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所有行业
55
印花税
申报缴税
税率税目
企业签订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没有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在签订时未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合计贴花。
所有行业
56
印花税
申报缴税
计税依据
企业已贴花的应税合同,在修改后增加所载金额的,未对增加金额部分补缴印花税。对已签订但未履行的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所有行业
57
印花税
申报缴税
税率税目
税率税目适用错误风险。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若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若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所有行业
58
印花税
申报缴税
计税依据
签订无金额的框架合同时未贴印花税或仅贴5元印花,实际结算时未按规定补贴印花税。
所有行业
59
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源登记
征税对象
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定及时、准确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有行业
60
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源登记
计税依据
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面积少于土地信息登记面积或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不实。
所有行业
61
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源登记
纳税义务
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应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办理义务终止。
所有行业
62
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源登记
征税对象
同时拥有应税土地和免税土地,征免界限划分不清,错误申报缴税。
所有行业
63
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源登记
减免核准
申请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所有行业
64
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源登记
纳税地点
跨区土地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漏缴。
所有行业
65
车船税
申报缴税
征税对象
挂车等无需购买和未及时购买交强险的车辆,未申报缴纳车船税。
运输行业
66
车船税
申报缴税
征税对象
车船用于抵债期间,持有抵债车船方未申报车船税。
所有行业
67
资源税
申报缴税
征税对象
开采或者生产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未申报资源税。
开发资源税应税产品行业
68
车辆购置税
申报缴税
征税对象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未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未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所有行业
69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申报缴纳
征税对象
残疾人就业保险金应申报未申报。自2023年1月1日起,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所有行业
70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申报缴纳
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单位职工人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残疾人保障金申报信息不匹配。
所有行业
来源:红河州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