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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纳税人是怎么回事(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15

【导语】风险纳税人是怎么回事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风险纳税人是怎么回事,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风险纳税人是怎么回事(16篇)

【第1篇】风险纳税人是怎么回事

问题:怎么才能马上看到这种文章呢?

答案:只需要点击右上角“关注”即可。

2023年9月税务稽查即将开始,稽查的力度将进一步加大,其中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控将更严格,尤其是这几种税务风险,小规模纳税人一定要注意!

第一:大量作废发票

大量作废发票的行为也会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关注对象,引起税务系统的警觉,尤其是在免征数额的临界值(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也就是45万元)作废发票,就一定要注意了,就好比开具了48万的发票后又作废了4万元的,有偷税漏税的风险!

第二:不开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免交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很多小规模企业的老板便觉得不需要开发票,虽然这样是可行的,但还是会涉及到虚开发票的风险,不开发票的情况下有销项没有进项,就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税务风险,也会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关注对象。

为了从容的应对税务稽查,小规模企业最好开具发票,让账目上有完整的流转记录。

第三:多家小规模企业在同一个ip上开票

小规模纳税人要尽量避免在同一个注册地址下开具发票,有虚开发票的嫌疑,也会引起税务机构的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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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风险纳税认定依据

增值税作为我国目前财政收入中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之一,占中国全部税收收入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显而易见的,是税务征管及稽查工作的重中之重。

现阶段,税务机关更多的运用信息化手段与指标,通过其行政网络捕捉到经营信息和涉税信息,对企业的增值税申报情况进行分析、监控、判断。增值税是什么,企业应如何自查增值税税务风险,和小税官一起学习一下吧。

增值税是什么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

增值税申报表风险比对

企业可通过以下6点自行比对增值税申报风险

1.增值税申报表收入与开票收入对比

正常来说,企业增值税申报表收入应等于开票收入。若增值税申报表收入大于开票收入,说明企业可能存在未开票收入。若增值税申报表小于开票收入,说明企业存在开票为纳税申报问题,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失控发票,涉嫌虚开发票。

2.增值税申报表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对比

正常来说,企业增值税申报表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值不应超过10%。若增值税申报表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收入超过10%,说明企业存在少报、瞒报收入,涉嫌偷逃企业所得税。若增值税申报表收入小于企业所得税收入超过10%,说明企业存在少计、瞒报增值税收入,涉嫌偷逃增值税

3.增值税申报表收入与应纳税额对比

正常来说,增值税申报表收入与应纳税额应同步增长,可用弹性系数指标测试。两者增长不一致,说明企业可能存在隐瞒收入、未及时确认收入,从而致使销售税额变小或增大抵扣范围而多抵扣进项税的行为,涉嫌偷逃增值税。

4.增值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结构分析

进项税额结构分析的指标较多,常见的有'四小票'(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占比分析,由于'四小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可以用于增值税抵扣的凭证,当占比过高时,涉嫌偷逃增值税。

5.增值税申报表中进项转出额分析

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正常来说因为正数。进项税额转出出现负数,企业可能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

6.增值税申报表中未开票收入分析

正常来说,增值税申报表中未开票收入应大于等于0。若增值税申报表中未开票收入填报负值,企业可能存在以前月份虚开发票的行为;或故意填写负值,减少销项税额,以达到少交增值税。涉嫌偷逃增值税。

小税官为企业免费提供专业分析税务风险服务,通过智能ai系统自动识别记账报税中存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等风险,并提供相应视频分析及专家解释,为企业税务安全保驾护航。

【第3篇】纳税评估与企业风险自控

财税风险报告书如何评估和应对企业财税风险?

在企业经营中,财税风险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财税风险可能会导致企业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甚至危及企业的生存。为了有效评估和应对企业的财税风险,企业需要制定财税风险报告书。

什么是财税风险报告书

财税风险报告书是一份关于企业财税风险的综合性报告,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财务风险评估:对企业在资产、负债、资金流动等财务方面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包括资金不足、债务问题、信用风险等。

税务风险评估:对企业在税务方面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包括税务合规风险、税务争议风险和税务改革风险等。

风险评级:根据财务风险和税务风险的评估结果,对企业的风险进行评级,从低到高分为a、b、c、d四个等级。

风险应对措施:根据评估结果和风险等级,提出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包括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税务合规管理、注重风险管理和预测等。

为什么需要财税风险报告书

财税风险报告书可以帮助企业全面了解自身面临的财税风险,对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有助于企业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同时,财税风险报告书也是企业进行融资、扩大业务、拓展市场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可以提高企业的信用度和竞争力。

如何制定财税风险报告书

制定财税风险报告书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收集相关信息:收集企业财务、税务、经营等方面的信息,包括财务报表、纳税记录、经营计划等。

进行评估和分析: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评估和分析,根据财务和税务方面的风险情况,对企业的风险进行评级和分类。

编写财税风险报告书:根据评估和分析结果,撰写财税风险报告书。报告书应该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等级、风险应对措施等内容,形式可以是文本、表格、图表等形式。

审核和修改:财税风险报告书应该经过内部审计和财务、税务等部门的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如有必要,报告书也应该根据审核结果进行修改和完善。

报告和实施:财税风险报告书应该向企业的管理层和相关部门进行报告,提出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并根据报告书的建议和意见实施风险应对措施。

结论

财税风险报告书是企业应对财税风险的重要工具,它可以帮助企业全面了解自身面临的财税风险,及时评估和应对潜在风险。制定财税风险报告书需要收集相关信息、进行评估和分析、编写报告书、审核和修改以及报告和实施。企业需要重视财税风险报告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税务合规管理、注重风险管理和预测等,以降低企业面临的财税风险,保障企业的经营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睿当家险易梳针对如今企业面对税收时“商业模式不合理税负偏高”“税收政策不了解多缴冤枉税”、“金四大数据监管时代违规风险高”、“发票开具或接受不规范,承担违规风险”,以及税收干部工作时面对的“多维立体的征管信息”、“多样化的会计核算”、“海量数据”、“疑点成因不清晰”等问题,睿当家“险易梳”能够一键检测、快速出具报告、可视化呈现、风险提示、数据安全保护、权威设计.

【第4篇】风险纳税人不允许清卡

01

留抵退税金额10万元以上的企业

税务局将重点核查

昆玉税务局在积极推进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工作过程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建立联动机制,在保障退税、优化服务的同时主动研判分析,积极防控风险。

统筹兼顾把方向。法制科与税源管理科召开碰头会,研究风险防控方式方法、思维走向,确定了两部门联动、管理先行、风险提效的工作思路。及时组建风险防控团队,系统梳理辖区留抵退税风险指标、精准排查风险疑点数据、提前介入预防化解,既统筹把握退税进度、提高退税速度,又确保退税质效、有效防范风险。

好系统促成效。依托税收大数据应用平台、金税三期系统和货劳系统三个平台,完善“一户式”管理机制,紧扣退税政策措施关键时间节点,对税收数据开展事前、事中、事后扫描监控,重点对三张报表与企业申报数据比对分析,及时发现风险疑点,精准开展风险应对,对低风险纳税人进行提醒辅导,对中风险纳税人开展约谈评估,对涉嫌偷逃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高风险纳税人按规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好系统促成效。依托税收大数据应用平台、金税三期系统和货劳系统三个平台,完善“一户式”管理机制,紧扣退税政策措施关键时间节点,对税收数据开展事前、事中、事后扫描监控,重点对三张报表与企业申报数据比对分析,及时发现风险疑点,精准开展风险应对,对低风险纳税人进行提醒辅导,对中风险纳税人开展约谈评估,对涉嫌偷逃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高风险纳税人按规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02

税务总局等六部门明确

2023年,这样查企业!

2023年税务局怎么查企业?我们结合税务总局、各地税务局的最新动态,给大家进行了一些总结:

一、从严从重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

1、快速选案。

建立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办和省市区税务局多层次、立体化的案源管理体系,力求对骗取退税的企业早分析、早发现、早立案、早查处。

2、从严检查。

统筹调度全系统稽查力量,加强上下联动和内外协调,聚焦不法企业以隐匿收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的违法行为,从严从快查办,依法从重处罚。特别是对团伙式、跨区域、恶意造假等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联合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严惩不贷。

3、分类处理。

对非主观故意违规取得留抵退税的企业,约谈提醒,促其整改;对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依法从严查办,按规定将其纳税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采取限制发票领用、提高检查频次等措施,同时依法对其近3年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延伸检查其上下游企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加强曝光。

税务总局和各省市区税务局持续开展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工作,有力震慑不法企业,向全社会释放对骗取留抵退税严查重处、“违法必严惩”的强烈信号。

二、严肃查处税务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甚至内外勾结、通同作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1、建机制。

税务总局、各特派办、省、市、县税务局均成立督察工作组,建立健全同频共振、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上下结合、分级负责,有力推进政策落实监督。

2、划重点。

聚焦政策执行、责任落实、风险防控、稽查办案、问题整改等重要环节,明确14类45项督察要点,依托税收大数据,精准发现内部管理和执法问题线索,推动实现风险早发现、早应对、早处置。

3、强监督。

聚焦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履职尽责情况,着力查处典型问题。加大对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的一案双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规行为。

4、盯整改。

对内外部监督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一盯到底,确保问题整改彻底,并举一反三,持续深化整改成效。

5、严问责。

对落实留抵退税消极懈怠、工作拖拉、推诿扯皮、失职失责的一律严肃处理;对出现区域性大规模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的一律严肃处理;对税务干部和不法分子内外勾结、通同作弊骗取留抵退税的一律严肃处理。

三、多地税务局也明确一些检查重点,企业注意对照避雷:

已办理留抵退税、期末留抵税额较大和异常放弃留抵退税等情况作为数据分析重点,聚焦“暴力虚开”“虚假抵扣”“隐瞒收入”等骗取留抵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更是明确具体如何打击骗税行为:

1、对已经办理退税的纳税人按照一定比例展开抽查:

对纳税人退税全流程进行再梳理、再扫描,聚焦利用虚增进项、隐瞒收入、虚假申报和其他欺骗手段,尤其是重点抽查存在“留抵税额突增”、“销售收入急剧减少”、“期末留抵退税额长期滞留”、“红字作废异常”等现象的企业。

2、聚焦行业认定、小微企业划型、销售确认、进项虚增等问题:

通过金税三期系统、一户式2.0系统,电子抵账系统等,调取企业的申报表、财务报表、进销项数据、货物品名、存货等方式数据排查比对企业是否存在涉税疑点,重点聚焦行业认定、小微企业划型、销售确认、进项虚增等问题,运用大数据精准分析,筛选涉嫌骗取留抵退税案源线索,并结合与企业财务人员约谈进一步了解企业相关业务,再次排查企业是否涉嫌存在骗取留底退税的情形,对已排查选取的企业开展重点立案检查。

3、对已经立案检查的企业:

通过翻阅账簿凭证资料、业务相关合同资料、银行资金流水资料以及业务上下游的相关涉税资料一一核对,调取纳税申报、发票开具、取得情况分析进销情况;对公司相关人员实施税务询问调查笔录和约谈等措施了解公司的经营业务流程及具体的业务;核实了该公司业务的真实性。

03

5月13日起,千万别碰这10条红线!

老板和会计立刻对照自查!

留抵退税有关风险提示提醒如下:

一、申请退税前,建议您自查以下退税条件及涉税风险:

1、是否同时符合以下退税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你目前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真实?是如何形成的留抵?

3、是否存在隐匿未开票收入的情形比如个人卡收款不做收入、现金收款不申报;

4、通过注册空壳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违规享受低税率或者免征优惠转移销售收入;

5、是否存在延迟确认收入比如未按规定纳税义务时间确认销售收入、存在销售行为发生并已收款,但是通过往来挂账不结转收入的情况;

6、是否存在进销项不匹配、进项销项倒挂的情况比如进项发票与企业的正常经营业务不符、或者某种商品只有进货而没有销售等;

7、是否存在虚增进项的情形比如取得虚开的专票抵扣、通过农产品收购发票骗取退税等;

8、是否存在虚假申报的情形比如红字冲减收入进行虚假申报;

9、是否存在“借壳”骗取退税的情形比如利用关联企业转嫁增值税留抵税额;

10、是否存在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简易征收等的增值税未做进项税额转出从而虚增留抵的情形。

二、申请退税后,税务机关将按规定进行退税审核,并根据不同情况出具审核结果:

第一种情形是,纳税人符合全部退税条件,且未发现任何风险疑点及未处理事项,准予留抵退税。

第二种情形是,纳税人不符合留抵退税的一项或多项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

第三种情形是,虽然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但存在风险疑点或相关未处理事项的,将暂停办理留抵退税,并对相关风险疑点进行排查,对未处理事项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再按规定继续办理留抵退税。

三、经税务机关核查存在骗取留抵退税情形的,将做以下处理:

1、对非主观故意违规取得留抵退税的企业,约谈提醒,促其整改。

2、对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依法从严查办:

(1)按规定将其纳税信用直接降为d级,限制发票领用;

(2)依法对其近3年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3)依法追缴其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处以罚款;

(4)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风险纳税人不允许抄报

温馨提示:

4月是一个申报纳税大月,汇算清缴工作也已快进入尾声,为避开申报高峰期,大家要合理安排好时间,及时申报!本月也是季报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要进行网上报税哦!(后附办税日历)

每个月一到征期的最后几天就是报税的高峰期。

不是不想提前报,只是会计人月初实在是忙成狗,报销、开票、发工资,哪个不是头等大事?等其他事情忙完,抬眼一看日历——

完蛋!明天就是最后一天了!!!

要是抄报税过程中再遇到点小问题,分分钟气急攻心恨不得吐血而亡

所以别老怪我们财务天天跟个火药桶一样一点就炸好吗?天天这么些焦头烂额的事堆在一起,再好的脾气都被磨没了!

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日常抄报税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以及应对方法,让你轻轻松松报税,顺顺利利下班!税控盘篇

01

执行网上抄报提示:服务器返回值为空或网络通信异常

解决方法:

本机网络连接正常情况下,检查服务器地址和端口号地址:tysl.bjtax.gov.cn 端口:443,配置正确后需要再次点击“上报汇总”,即可解决。

02

网上抄报税提示有未上传发票。

解决方法:

纳税人需要点击“系统设置—网络配置”,点击【 手工上传】将所有发票上传成功之后就可以继续进行网上抄报税操作了。

备注: 在发票开具及上传过程中, 建议把银行类等key拔出,避免发票上传之后无法返回上传结果。

03

反写监控信息时提示“一窗式比对失败”

解决办法:

纳税人需要先进行申报或者核对已申报报表数据,申报成功并比对一致之后, 在测试链接成功的情况下,才能返写监控信息成功。

04

反写提示报税失败或存在未成功报税开票机, 不允许清卡

解决方法:

① 将所有的分机的所有票种抄报成功;

② 如果没有分机,升级软件版本, 退出软件多次点击抄报成功,之后再点击反写。

③ 需要重新抄报的,需要删除抄报记录(system.ini 文件中[wscb]下的记录删除,或删除system.ini,重新登录软件),再进行抄报。

05

进行网上抄报时提示:“非征期不能抄报”

解决方法:

①带税控盘去大厅进行非征期抄报。

②若是在征期内,需要看一下税控盘时钟是否正确。

06

对增值税专、普票进行网上抄报时提示:“逾期不能抄报”

解决方法:带税控盘去大厅进行征期抄报。

07

[-819930003]税务机关代码无效。

解决办法:修改服务器地址,重新操作。

08

反写提示“【-810041004】一窗式比对失败1010010094000014:此纳税人存在社会信用代码,请使用信用代码,可通过“定制查询”查看详细信息”

解决方法:

企业可能没有做三证合一或者新老税号没有关联,需要去所属办税大厅进行税控盘税号变更,做好新旧税号关联。

09抄报提示“-[810040008]风险纳税人不允许抄报”

解决方法:

可能存在协查问题,需要去所属办税大厅处理。

金税盘篇

1

进入开票软件填开发票提示:金税盘处于报税期不能开票

解决方法:

不管上月是否有开具发票,本月都需要抄税后才能正常使用开票软件。

2

上报汇总时提示:增值税专普票抄报失败原因:有离线未上传发票,不允许上报汇总

解决方法:

(1)在开票软件中点击系统设置-参数设置-上传设置-安全接入服务器地址:https://zzskp.szgs.gov.cn:8001是否正确,点击测试是否连成功(如不成功请检查网络是否正常,电脑日期是否正常,退出杀毒软件或防火墙)。

(2)在开票软件中点击发票管理—发票修复,修复月份选择上个月。

(3)修复完成后在发票查询中查看发票的“报送状态” 是否为“已报送”,如全部都是已报送,再执行上报汇总即可成功。

(4)如还有“报送中”或“未报送”的发票,则反复执行“发票修复—选择对应月份,修复完成后进行发票查询—确认月份—选中报送中或者未报送的发票—发票上传”或者退出开票软件触动发票报送,直到已报送后再执行上报汇总即可。

3

上报汇总时提示:增值税专普票抄报失败原因:[-810040007]不允许注销报税(不允许逾期报税)

解决方法:

有上月征期税未清卡完成再点击上报汇总就会有此提示,跨月不能通过开票软件上报汇总及清卡。只能携带金税盘到税局将上月抄到的税清空后再使用上报汇总。

4

一般纳税人企业执行清卡时提示:清卡失败,一窗式比对失败该纳税人没有防伪税控申报比对信息

解决方法:

请检查核对是否在“网上申报系统”完成了发送报表和申报扣款的申报工作,申报扣税款成功后才能执行征期清卡操作。

抄报税流程:每月1-15号必须“上报汇总—国税申报—远程清卡”

5

纳税人执行清卡时提示:清卡失败,一窗式比对失败,此纳税人存在社会信用代码,请使用社会信用代码

解决方法:

纳税人先核对申报成功后,携带金税盘及营业执照到国税局窗口核对清卡,清卡成功后准备办理一体化变更税号为一照一码识别号。

有了以上这份攻略,相信再遇到类似的错误提示,你就不会手足无措了,毕竟能出现的问题就那么几个,见招拆招就是了!

【第6篇】风险纳税人不处理行吗

深圳公司税务异常有哪些原因?

1、纳税人逾期未申报;

2、纳税人拖欠税款;

3、纳税人被列为风险纳税人;

4、公司没有按时记账报税;

5、公司登记的地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

6、关联企业税务异常;

7、企业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8、企业真实信息与税务机关登记不符,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而被列入经营异常;

9、在工商部门的公示限令期内没有公示也会被列入经营异常。

(图片来源于网络)

税务异常不解除的后果

1、影响正常报税;

2、无法领取发票;

3、非正常户认定超过3个月的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4、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d级;

5、相关责任人被列入异常企业名录,无法再成立新公司、无法进行股权转移;

6、无法办理出口退税;

7、企业信息将被公示,联合追踪管理;

8、工商、银行等相关职能部门信息共享,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9、如果企业涉及到的税务金额过大,企业要面临被起诉的风险。

深圳公司税务异常如何处理

1、企业提供税务异常情况说明和解除税务非正常状态的正当理由;

2、若未清激,可通过申报作废功能作废原有申报,再重新申报;若已清缴纳,纳税人可通过申报错误更正功能进行更正。申报错误更正后,系统会自动根据前后申报信息判断应补退金额;

3、办税服务厅接收申请材料,核对纳税人报送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

4、纳税人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解除纳税人非正常状态;

5、税务机关解除对纳税人认定的非正常户,并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图片来源于网络)

注销税务登记的原因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纳税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第7篇】抄税时显示风险纳税人

2023年,税务稽查愈发严格!最近收到不少企业反馈:在抄税清卡的时候,发现成了“风险纳税人”。建议会计严肃对待,并立刻对照自查,避免给企业惹上麻烦!成了风险纳税人,如何补救?最严稽查年!会计还要小心这6种情况,会计小主们抓紧学习收藏吧。

01

警惕!16种行为

会被列为“风险纳税人”!

任何一家企业,只要存在涉税问题,都有可能成为“风险纳税人”。小易总结了16种常见的情况,会计和老板们请自行对照:

警惕:16种行为会被列为“风险纳税人”!

1

没及时向税局报送相关资料,或没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2

财务人员工作疏忽或技能不过关忘缴或少缴税,以及对税收政策不了解多缴纳税款。

3

不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未能准确进行财务核算。

4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

5

利用阴阳合同等手段设置内外两套账,隐瞒收入少缴税款。

6

利用虚假交易人信息、身份证、账户设置多个银行账户实施偷税。

7

利用空壳公司转移资金和资产进行逃税,或利用虚假业务抽逃资金和逃逸税收。

8

不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9

出口退税不按规定办理,及利用虚假手段骗取出口退税。

10

税负忽高忽低,纳税申报率偏低,库存率出现异常,成本率、费用率出现异常,利润率出现异常等等。

11

违规使用发票,利用虚假发票报销偷逃税款。

12

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虚开发票,或三流不一致等发票违规问题。

13

税局要求开票软件必须升级的,企业没有进行升级,也会成为风险纳税人。

14

通过申报表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15

企业法人、财务、办税人为同一人。

16

企业地址被列为“高风险地址”的。

02

10大惩罚措施!

成为风险纳税人后果严重!

一旦被税务系统识别为'风险纳税人”,将会受到重点监控!情节轻微的会受到税局的提醒“关照”,追究相关责任和要求拿出整改措施,而严重的将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

简单来说,税局的惩罚措施至少有以下10种!

后果严重:10大惩罚措施

1

对检查出的税务问题、疑点进行提醒,要求纳税人自查自纠。

2

将企业异常情况记录在册存入档案,领购和使用发票、抄报税都可能受限。

3

对企业进行重点监控,进行更深度的数据比对,甚至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

4

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从严审核、审批。

5

对于异常问题进行实地核查,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6

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

7

针对问题,要求纳税人拿出整改措施。

8

进行立案专项检查,重大问题移交公安部门。

9

对于企业的纳税业务实施跟踪监控。

10

列入黑名单,纳税人将受到多方部门联合追查和制裁。

小易说:税务稽查越来越严,会计和老板一定不能心存侥幸,如何规避税务风险呢?小易推荐代账小主用畅捷通易代账,在报税前进行税务风险检测,提前知晓涉风险、梳理涉税疑点、规范企业税务处理,提高代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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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成了风险纳税人

如何补救?

被列入风险纳税人的企业,一定要及时解除税务异常,将自己从风险纳税人的名单中移除!具体做法如下:

1、跟税管员联系,获知被列入“风险异常”原因。

2、了解原因后,配合税务机关调查,按税局要求准备需要提交的资料。

3、将资料提交给办税点后,办税人员会对你的资料进行审核,看看是不是齐全、有效。

4、税务相关部门核实情况后,按要求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

5、税管员会根据反馈的情况,解除纳税人的税务异常状态。

对于企业而言,出现税务异常,会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影响企业的信誉与形象,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想要避免这种情况出现,提醒各位老板一定认真对待企业的工商财税问题,及时并合规的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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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严稽查!

还要小心这6种情况

除了上文所说的风险纳税人,2023年企业有任何可疑迹象都会被税务稽查!小易整理了企业常见的6种涉税风险,会计务必对照自查!

1、不及时报税

未按规定时间向税务局报税,或报税不完整,都会引起税局关注。

2、增值税小规模年度申报收入小于开票金额

无论是自开发票还是代开发票,申报的收入一定不能小于开票的金额,小于开票金额就会触发风险模型应对任务的提示、纳税评估和税务核查程序。

3、有税收优惠金额,但没有优惠资格

免税等税收优惠并不是随意享受的,必须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私自填写免税销售,税务将采取措施进行应对。免税这一栏,注意了,一定需要留存真实、合法的备查资料,否则这一栏永远空着。

4、总是徘徊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分界线的企业

因为很多企业不想成为一般纳税人,但是平时业务量确实大,于是便采取每到一般人纳税人临界线就停止开票,逃避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这种行为很难瞒过强大的税务信息系统,一旦被查,必然要补缴很多税款。

5、免税小微临界点发票作废的风险

小微企业季度末30万元免税额附近连续作废发票很可能是纳税人为了享受小微免税优惠而采取作废发票,下个月重开。

不过,作废需谨慎,税务监控很精准。

6、出口骗退税的企业

国税、公安、海关、人民银行四部门联合启动预防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合作机制,对出口骗退税保持高压态势,对通过高报数量、价格或空箱假出口等手法骗取国家退税的企业严惩。

因此,提醒各位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到规范入账、合理报税,以减少在税务稽查时的风险,有些时候老板不是很清楚,要和老板沟通解释不规范财务的危害。如果老板总是我行我素,那么财务人员应当做好自保!

05

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税局2023年稽查重点!

一、2019增值税稽查风险点汇总

最新:2019增值税稽查风险点汇总

1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

作为一般纳税人,会计制度不健全

3

一般纳税人选择计税方法不当

4

征税范围界定不清

5

适用税率选择错误

6

大量开具发票与经营范围不一致

7

利用大额进项发票对应现金支付

8

进行发票不符合规定,不符合四流一致

9

销售收入不完整,没有及时入账

10

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11

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

12

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不符合税法规定

13

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

14

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等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税

15

向甲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未按规定纳税

16

折扣条件下(商业折扣、现金折扣)的行为销售额确认不符合税法规定

17

应缴纳增值税收入的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8

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未依法纳税

19

兼营的纳税人,未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20

处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及其他自己使用过的货物未计税,或计税方法不正确

21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额的专用发票,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记载内容与实际入库(购入)不一致

22

与购进与销售应税货物无关的运费用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3

购进材料、电、汽、劳务、服务等用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24

混用进项税额抵扣不合理

25

存在滞留票及失控票

26

进项税额转进及转回不合理

27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不正确

二、2019企业所得税稽查风险点汇总

最新:2019企业所得税风险点汇总

1

收入不完整(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等)

2

收入的确认方法不正确

3

实现收入入账不及时(存在大量的预收或其他应付等)

4

视同销售收入未做纳税调整

5

营业外收入税务处理不正确

6

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成本等虚增成本,工资费用的扣除不符合相关规定

7

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8

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

9

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

10

发生的职工福利、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11

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12

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13

超标准列支营业宣传费、招待费和广告费

14

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

15

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未进行纳税调整

16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持的租金和特许权作用费进行了税前扣除

17

从非金融机构供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18

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做纳税调整

19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做纳税调整

20

利用阴阳合同等手段设置内外两套账,隐瞒收入少缴税款。

21

开班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致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15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如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税务师、国家税务总局、百望呼叫中心、财务经理人、税台,由畅捷通易代账整理发布。

【第8篇】什么叫风险纳税人

小编觉得有很多财务人会出现这种情况:自己开发票用的税盘不能网上抄报、清卡,并且开票系统提示企业成为风险纳税人。不经意间各种问题迎面而来,让诸多财务人难以应付。这时注意了,如果自己的企业成为了“风险纳税人”,小编提醒大家那么很有可能是三种原因导致的。

风险纳税人的三个成因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越来越多,相应的风险纳税人数量也越来越多。一般来说,纳税人的风险会被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无风险、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任何一家企业,只要存在涉税问题,都有可能成为“风险纳税人”。那么企业成为风险纳税人的原因都是什么呢?

1.企业纳税不规范,出现了盲目纳税的情形。例如某些企业业务量过大,会计人员过少,就会导致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疏忽,进而发生忘缴或少缴税的情况。当然,也可能是会计人员缺少培训或学习,导致税款处理异常。

2.缺少税法知识,节税触及法律。节税也叫纳税筹划,它是在不违背法规的情况下,可以少缴税款的行为。但是一旦缺少税法知识,很有可能造成两种后果:一是纳税筹划失败,降低企业信用等级,增高企业风险;二是增加税务成本,造成企业利润的损失。

3.与经营异常并走逃的企业有发票往来,取得了异常凭证。

这里需要说明一下,所谓的走逃企业是指一家企业无法被税务机关查询到,亦或不知道这家企业的存在。

风险纳税人的解除办法

如果遇到了自己企业成为风险纳税人的情况,财务人员一定要谨慎对待,不然不仅自己的工作无法进行,严重的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当然了,我们既然知道了自己企业成为了风险纳税人,相应就会去寻找解决的办法,这就需要一步一步的按程序来。

首先我们要知道成因,也就是企业为什么会成为风险纳税人。财务人可以联系相关税务部门进行查询。然后需要进行令财务人员最痛心疾首的环节:进项税额转出,专票上抵扣的税额全部要转出。最后我们要知道一点,既然企业被列为风险纳税人,说明企业在税负及相关财务指标上存在一些问题,我们此时就需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加以整改。

【第9篇】风险纳税人怎么解除

无论是新成立的公司还是已经成立了有些年头的公司,都必须依法每月或每季度都要缴税,但是很多新企业在成立之后没有经营,也没有按时报税,这很容易导致自己的公司税务异常从而被税务系统拉进“黑名单”。那么,公司的税务异常原因通常有哪些呢?

公司税务异常常有哪些原因?

1、纳税人逾期未申报

当期逾期未进行税务申报且未获取延期申报审批的,应尽早进行补申报,否则将影响下期的正常申报。况且,根据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无故逾期申报将会被处以罚款且补交相应税款滞纳金。另外,主管税务机关将视情节轻重程度,可以责成相关纳税人整改,整改期间纳税人将无法开展领购发票等正常业务工作。

2、纳税人拖欠税款

对于拖欠税款的纳税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其故意损害国家税收的行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以防止税收流失,保障税收收入,捍卫税收制度。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不能直接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而是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通过人民法院行使。

3、纳税人被列为风险纳税人

企业被列入风险纳税人后,将是税务机关重点监控的对象,不仅会受到税务机关的罚款,而且还会将企业的异常情况记录在册存入档案、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发展!总之,只要企业出现任何涉税方面的问题,税局都可能将其设为风险纳税人。

出现税务异常的处理方法:

1、企业提供税务异常情况说明和解除税务非正常状态的正当理由。

2、若未清缴,可通过申报表作废功能作废原有申报,再进行重新申报;若已清缴,纳税人可通过申报错误更正功能进行更正。申报错误更正后,系统会自动根据前后申报信息判断应补退金额。

①应补退金额为正,系统会自动产生应补差额税款,纳税人在缴款期限内通过缴款功能补交税款即可,但如果超过缴款期限,则需要到大厅缴款。

②应补退金额为负,即出现多缴纳税款情况,则请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流程。

③应补退金额为零,则系统自动进行应征数据调整,纳税人不需补交税款或者办理退抵税流程。

3、办税服务厅接收申请材料,核对纳税人报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驳回,并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者补受理的原因(部分区域需要提供租赁合同、租赁凭证或者场地使用证明及近3个月的水电费单据)。

4、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5、纳税人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6、办税服务厅根据管理部门反馈情况,在纳税人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解除纳税人非正常状态。

7、对已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纳税人收缴原税务登记证件,并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大家一定要按时申报纳税,不要拖延,更不要逃避,否则最终受到影响的也只会是自己和公司,如果公司经营不下去也要及时按法律规定去注销,否则拖得越久就越难办理。如果嫌麻烦,可以寻找专业的代理公司来办理。

【第10篇】风险纳税人注销

某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后,收到税务六大风险提示,要求逐项自查。

风险点1:登记自然人信息是否异常(年龄,外地身份证,集中注册等)。

风险点2:登记地址有无异常(一地多照,注册地址不真实等)。

风险点3:退税申请发起前12个月内是否进行过企业合并、分立。

风险点4:有无从风险对象取得发票(走逃失联纳税人、注销纳税人、稽查立案纳税人、非正常纳税人、风险纳税人)。

风险点5:是否存在购销匹配异常虚增进项,未按规定确认开票销售收入;是否存在人为延迟确认销售收入;是否存在购销匹配异常少计进项;经营是否存在异常。

风险点6:雇佣员工是否真实;经营是否存在异常、银行账号是否异常。

特别提示:企业须合规经营,国家将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

【第11篇】风险纳税人因怎样处理

编者按

近期,某贸易有限公司因取得“已证实虚开”发票被税务机关稽查,该案件反映出贸易型企业面临的较为常见的风险:即由于上游开票方开出发票被证实虚开,下游受票方企业受到牵连。那么,上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出《税务协查通知书》、《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下游受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能作出不同认定,得出业务真实的相反结论么?受票企业必须要补缴税款么?真实列支的成本还能扣除么?本文以一则案例作为导入,对上述问题予以分析,以供读者参考。

一、案例引入

2023年底至2023年4月期间,上海市甲公司(受票方)与深圳市乙公司、深圳市丙公司(两公司为开票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合计购买“304棉花包”(废不锈钢)2,500吨发往丁公司。2023年4月,甲公司凭乙公司和丙公司开具的157份发票向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申报抵扣。

2023年5月30日,深圳市乙、丙两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处发送已证实乙公司(128份发票)和丙公司(29份发票)虚开通知单以及《税务协查通知书》,并随附虚开发票清单(合计157份发票)。该通知单主要内容是:“现将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详见附件)告知你局,请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税务处理结果反馈我局。”此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处将上述材料转交给宝山税务局。

2023年7月16日,宝山税务局对甲公司进行税收专项检查立案。2023年7月23日,宝山税务局向甲公司作出税务检查通知。2023年9月5日,被告宝山税务局作出稽查报告,拟对甲公司接受已定性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异常发票”,并作进项转出处理,合计2,907,838.54元。2023年9月26日,宝山税务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认定甲公司收受乙公司开具已定性虚开的1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2,547,668.07元,税额合计:2,133,103.93元,价税合计:14,680,772元)、收受丙公司开具已定性虚开的29份增值税发票(金额合计:286,179.57元,税额合计:486,570.43元,价税合计:3,348,750元),现已全部认证抵扣,宝山税务局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甲公司补征增值税2,619,674.36元、补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30,983.72元、补征教育费附加78,590.23元、补征地方教育费附加52,393.49元。同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甲公司提供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有关的涉税资料,若未按期提供,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二、本案争议焦点法律问题分析

(一)实务中,开票方构成虚开,受票方可争取的两种定性处理

虚开案件中,税收法律法规对于开票方和受票方的评价并不相同,在开票方构成虚开的情形下,受票方基于真实交易,可争取的定性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开票方构成虚开,受票方构成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关于受票方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的相关规定。此种情形下,受票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不适用滞纳金和罚款的相关规定,如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准予抵扣进项税款。

二、开票方构成虚开,不对受票方进行处理,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关于受票方基于真实交易取得虚开发票的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的规定: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本案中,甲公司就可以主张此种情形,乙、丙公司向甲公司销售货物、收取款项,并以自己的名义开具与所销售货物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基于甲公司从乙、丙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系真实交易,因此甲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受票企业对税局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的,应提出核查申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的相关规定,取得异常凭证的税务处理可以分为两种模式:

1、尚未抵扣消费税、增值税、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情况下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2、已经抵扣消费税、增值税、已经办理出口退税情况下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丧失该项权利。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因为上游供应商开具的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或上游企业走逃(失联),受票企业被税局认定取得异常凭证,并要求作出进项税额转出、补交税款的,受票企业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说明案件的事实以及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发票信息、业务合同、运输仓储证明以及银行账单等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还可以邀请税务机关实地考察,准备货物销售的相关材料,以还原上下游交易链条,以货物真实销售来佐证货物/原材料真实采购。

(三)取得专票被认定为异常凭证,并不必然导致补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是税务机关对于增值税管理出台的文件,而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却是遵循《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纳税人取得不合规发票后的增值税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不尽相同。具体阐述如下:

首先,纳税人取得专票被认定异常凭证只是暂时被冻结了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退税、抵扣原材料已纳消费税的权利,是否符合规定仍须税务机关核实;而即便核实未通过,仍可以提起复议、诉讼等法律救济程序,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之前异常凭证被解除的,纳税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退税、抵扣原材料已纳消费税的权利恢复,也可正常进行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之后异常凭证被解除的,纳税人也可以进行专项申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其次,即便异常凭证不能被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也赋予了纳税人使用除发票之外的外部凭证进行扣除的权利,即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纳税人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等支出真实性证明材料进行税前扣除。

(四)若“异常发票”涉嫌虚开,应从交易真实性角度申辩

如果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凭证,此时不能排除被认定虚开、向刑事责任转化的风险。无论纳税人是否对“异常凭证”认定申请核实,税务机关在认定、复核程序中都会首先对业务真实性予以调查,发现有虚开线索的会转为稽查程序(《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三条第(4)项:异常凭证的开具方和接受方涉嫌虚开发票、虚抵进项,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其他需要稽查立案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稽查认定虚开的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可见虚开风险客观存在。因此,企业应充分利用每次申诉、抗辩的机会,从交易真实和不存在虚开情况准备抗辩资料。

1、证实有真实的货物交易

受票方在交易过程中应注重保存双方货物交易的合同材料(如购销合同、运输合同等)、产品出入库单、过磅单等。

2、证实货款有真实的支付

受票方在向上游企业支付货款时,应使用对公账户,保存银行转账凭证等证实货款已经实际支付的单据。在支付款项时,还应与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金额保持一致。

3、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受票方在接受上游企业开具发票时,应要求其开具与真实货物交易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货物名称、金额、数量都要与真实交易相对应。

三、企业在日常交易中应注意防范发票风险

(一)做好事前风险防范与排查

取得发票必须源于真实交易,且真实的交易业务也要确保各环节手续完整。一是发票信息要对应;二是货物运输要有迹可循;三是收款单位要一致。交易前,企业应提高防范意识,在思想上重视“异常凭证”问题,做好事前的风险防范工作。建议纳税人在交易前对交易方做必要的了解,通过对交易方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的考察,评估相应的风险。一旦发现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有异常,就应当引起警惕,做进一步的追查,可以要求供货企业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对有重大疑点的货物,尽量不要购进。交易中,货款一定要通过银行对公账户转账,而且要核实银行账户与发票上载明的信息是否相符。收到发票时,企业需要求开票方提供有关资料,并仔细比对发票相关信息。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问,应当暂缓付款和申报抵扣有关进项税金,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尤其是对大额购进货物,或者是长期供货的单位,更应当作重点审查。

(二)规范合同中的发票条款

根据税收征管及发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由于法律法规已经规定得很明确,因此在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过程中签订合同时很少会将发票条款列入合同内容。从司法实践来看,部分地区法院认为发票义务属于公法上的义务,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因此一旦企业遇到因发票问题产生的纠纷就会陷入公力救济的困境。为了尽量减少企业发票纠纷,在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明确收款方的开票义务,企业选择供应商时应考虑发票因素,对能提供规定发票的供应商优先考虑。

二是明确收款方提供发票的时间,购买、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有不同的结算方式,企业在采购接受时,必须结合自身的情况,在合同中明确结算方式,并明确收款方提供发票的时间。

三是明确收款方提供发票的类型,企业在日常交易中涉及最多的发票类型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到企业能否抵扣税款以及税前扣除列支的问题。发票的类型不同功能也有所差异,因此在合同中务必约定清楚收款方开具发票的类型。

四是明确不及时开具发票、开具不合规发票等导致的赔偿责任,民事合同采取意思自治,对于赔偿责任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均具有法律效力且对合同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赔偿责任可以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

(三)留存相关证据避免损失产生

受票企业在购买货物后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材料,一旦因开具发票出现问题,为佐证业务交易真实性,这些证据可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且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重要凭证,一般情况下没有发票,其对应的成本费用也就无法税前扣除。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税前扣除凭证的范围,但根据该公告第十三条的规定,能够取得发票的仍然应以发票作为有效抵扣凭证,即原则上以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实践中,税务机关对成本、费用扣除的稽查(检查),以“其他有效凭证”作为抵扣依据的认定条件仍非常苛刻,未取得发票的,仍面临无法实现税前扣除的风险。因此,企业应当对采购合同、记账凭证、付款的银行电子回单等资料整理留存,以证实支出发生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尤其是受票企业,避免因证据不足被上游开票企业牵连,面临补税、滞纳金、罚款,甚至刑事责任的风险。

【第12篇】税务稽查与企业纳税风险分析

今天又有老板来向我诉苦“被税务稽查了,弄不好还会 被移送到经济犯罪侦查局,太可怕了。”

国地税合并以后,税务局实现了各地区税务机关之间发票信息和数据的共享互通,启动了 “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 的稽查天网,金税四期无处不在,虚假发票无所遁形。

“税务稽查” “税务风险”这些专业术语对绝大多数的企业老板来说是十分陌生的,当税务风险、税务风暴真正来临的时候,老板们大‬多是一脸茫然,‬不‬知‬道问题出在哪里,‬不‬知道如何应对‬。‬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按月采集各企业的纳税信用信息,并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各纳税企业 实行信用等级分级管理。

纳税信用级别分为 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 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 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 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已经受到税务局、外汇局、工商总局、海关总署、财政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人民银行、 工信部、社保部、国土部、环保部等所有政府部门的高度重 视。企业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业务很多时候需要向其出示 “企业纳税信用”证明,纳税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将会享受政 府部门的各种优惠待遇。反之,纳税信用等级偏低的企业不 但不能在相关机构申请办理业务,更得不到政府的各项优惠, 并且企业还会受到税务机关的特别关注,将被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现代人都知道,定期体检是保障身体健康的一种十分有效的手段。同样道理,企业透过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定期的“企业税务风险体检”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定期的身体检查能够达到对早期病灶或身体功能异常的早发现、早治疗的目的。健康体检是一种新的自我保健 方式,它可以变病发后才找医生看病为事先主动的早期检查, 变病重后才消极治病为主动早期积极防病。

企业定期聘请专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通过专业 的 it 技术、大数据分析、在线云端审核等程序对企业的财务 管理、税务控制、及企业在税务机关系统内的数据等进行“体 检”,并最终形成专业的《企业税务风险体检报告》。这将 帮助企业老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随时掌控税务风险, 及时了解自己企业在税务机关内部的纳税等级是 a 级、b 级 还是最差的 d 级;及时了解企业的纳税信用评分是多少,是40 分以下还是 90 以上。 “企业税务风险体检”有利于企业对自身潜在的纳税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治疗” ,有利于企业进行主动整改提 升纳税信用评分,提升纳税信用等级,防止被动而不自知地 被税务机关列入黑名单,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大家赶紧行动起来,马上做一次全面彻底的税务风险体检吧。

【第13篇】国税提示风险纳税人

以下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的80个涉税风险提示:

1、存在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未进行有效区分或人为将混合销售作为兼营。

2、生产经营范围涉及多个税率,将高税率经营项目使用低税率申报。

3、既有适用简易计税的业务,同时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业务但未分开核算,计税方法混淆不清。

4、增值税申报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差异过大。

5、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集体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6、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申报金额。

7、《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进项税额转出为负,或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税率异常。

8、《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填报负数且无正当理由。

9、《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分次预缴税款栏次填报数据大于实际预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填报数据与实际不符。

10、未发生经营业务但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

11、当期填报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12、纳税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税收入额不匹配。

13、出口退(免)税备案内容发生变化,但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14、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后15日内,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15、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在次年申报期截止之日前仍未收汇。

16、外贸型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与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或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不相符。

17、生产型出口企业申报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与出口发票的离岸价(fob)金额不相符(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

18、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确认原则和列支限额等,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或者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列支限额未作纳税调整。

19、更正申报以前年度增值税,未调整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20、错误申报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导致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21、申报时,是否国家禁止性行业、是否高新企业选择错误导致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22、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3、加计扣除超出规定标准和范围。

24、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收入额明显小于同期增值税申报收入额。

25、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26、罚没支出、赞助支出等不应税前扣除而进行了扣除。

27、捐赠支出不满足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条件,或者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未做纳税调增。

28、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部分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9、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没有按照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进行申报,超过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0、关联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的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代缴代付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等)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31、发放非任职于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报酬,未按“劳务报酬”所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2、自然人投资方股权变更交易发生增值的,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资方变更前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3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应享受未享受、或不应享受而进行了享受、或填写扣除信息不真实。

34、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5、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使用。

36、个人多处取得的收入未合并缴纳个人所得。

37、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8、发放给职工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购物卡、礼品等,未折算价值作为工资薪金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9、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超过允许标准的部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40、纳税人取得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价款未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41、房屋租金收入未申报或未按期申报、未如实申报。

42、免税单位将其自用房产用于非免税用途(出租等)未进行申报缴税。

43、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

44、企业同时存在应税和减免税房产,征免界限划分不清,导致错误申报缴税。

45、请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46、跨区房产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房产税漏缴。

47、申请注销前未按土地增值税相关应税项目进行清算,并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48、在预售房地产时未按房地产类型和预征率分别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49、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未视同销售申报纳土地增值税。

50、预缴过程中有增值税但无土地增值税预缴。

51、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不匹配。

52、达到应清算或可清算条件而未进行清算。

53、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54、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时,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的情况,未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55、在转让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56、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未对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和其他出让费用等补缴相应契税。

57、将国有划拨用地改变土地性质为出让地时,未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相应的契税。

58、在转让房屋和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导致少申报缴纳契税。

59、按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未纳入计算缴纳契税。

60、签订购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在签订时未按购销金额依“购销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特别是调剂和易货合同,未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另有规定的除外)。

61、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未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申报印花税。

62、投资方股权变更,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63、企业签订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没有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在签订时未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合计贴花。

64、企业已贴花的应税合同,在修改后增加所载金额的,未对增加金额部分补缴印花税。对已签订但未履行的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65、税率税目适用错误风险。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若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若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66、签订无金额的框架合同时未贴印花税或仅贴5元印花,实际结算时未按规定补贴印花税。

67、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税源信息登记,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68、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面积少于土地信息登记面积或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不实。

69、企业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应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办理义务终止。

70、企业同时拥有应税土地和免税土地,征免界限划分不清,错误申报缴税。

71、申请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72、跨区土地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漏缴。

73、未按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74、未按所在地区适用税率申报纳税,混淆适用税率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75、挂车等无需购买和未及时购买交强险的车辆,未申报缴纳车船税。

76、车船用于抵债期间,持有抵债车船方,未申报车船税。

77、开采或者生产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未申报资源税。

78、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未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未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79、残疾人就业保险金应申报未申报。自2023年1月1日起,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80、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单位职工人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残疾人保障金申报信息不匹配。

【第14篇】风险纳税人怎么解决

变为风险纳税人的原因:

1、企业盲目纳税;企业由于财务人员的工作疏忽或缺乏必要的税务知识忘缴或少缴了税,或由于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无知无故多缴纳了税款;

2、企业纳税筹划方案的失败:一、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少纳税,这可能造成的后果有罚款,多交滞纳金,降低纳税企业的信誉等不良后果,不仅企业会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甚至相关财务人员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二、税法使用不当,盲目交税,多纳税款,增加不必要的税务成本,而导致企业利润的流失.

3、是企业可能和'走逃企业'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往来,取得了'异常凭证'(所谓'走逃企业'是指税务机关找不着这家公司了,也不知道这个公司的)

4、何为'异常凭证':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风险纳税人怎么解除:

1、联系所属税局或税局驻点人员查询原因,根据税局要求进行相关处理.

2、首要的就是'进项税额转出',你专票上抵扣的税额全部要转出.不要觉得冤枉,毕竟国税局没有收到开票方的申报税额,所以受票方自然也不能抵.

3、企业被列为风险纳税人,说明企业在税负率及相关财务指标上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加以整改,该补税的补税,做到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4、递交移出风险的申请,最后找专管员解锁,才能恢复正常

【第15篇】纳税人常见涉税风险

工资个税计算是否正确

重点检查工资表中代扣的个税金额是否依法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是否存在人为计算错误、故意少交个税的情况。‍

人员是否真实

重点检查工资表上的员工是否属于公司真实的人员,是否存在虚列名册、假发工资现象。

工资是否合理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是否申报了个税

重点检查企业工资表上的人员,是否均在金税三期个税申报系统中,依法申报了“工资薪金”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是否存在两处以上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

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个人取得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应固定一处单位,携带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发放工资、薪金的合同及发放证明,于每月15日前,自行向固定好的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是否存在已经离职人员未删除信息

重点检查企业工资表中是否还存在人员已经离职、甚至已经死亡等,但是仍然申报个税,未及时删除这些人员的信息的现象。

适用税目是否正确

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在计算个税的时候,是否故意把“工资薪金”项目转换为“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把高税率项目转为低税率项目,造成少申报个税。

年终奖计税方法是否正确

对于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采取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计税办法。

注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免税所得是否合法

重点检查工资表中的免征个税所得的项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如商业保险和通讯补贴是否被免征了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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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又升级了!一般纳税人勾选小规模期间的专票有风险

二哥税税念 ,作者二哥

最近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也就是我们平时说的勾选平台)又升级了,系统会自动监控一般纳税人勾选抵扣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抵扣凭证,并给予风险提示。

为什么一般纳税人勾选小规模期间取得的抵扣平时会给予风险提示?

因为一般纳税人在小规模期间取得的抵扣凭证正常情况下是不能抵扣的。

01#

为什么不能抵扣?

二哥从原理上给大家分析一下。

能不能抵扣? 这个问题觉得难不倒大家。二哥的文章已经说过多次。

能不能抵扣怎么判断?

我给大家准备了一个流程图:

按照以上流程顺序判断后,能否抵扣一下就知道了。

1、是不是一般纳税人?

如果不是一般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人,当然没有抵扣一说,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不存在抵扣进项税的说法。

但是这里的情况是,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进项税,转为一般纳税人后能否抵扣,所以这里的身份已经是一般纳税人了,是站在一般纳税人角度谈抵扣问题,所以第一个判断是可以通过的。

2、是否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

进入第二个判断,合法的抵扣凭证有哪些呢?常见的就是专用发票,当然现在的抵扣凭证也是多样的,不仅仅是专票,我们需要关注目前所有可以抵扣的凭证。

如下图: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自然是合法的抵扣凭证,那么第二个判断通过。

我们进入第三个判断。

3、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得抵扣的范围?

我们是一般纳税人、也取得合法合规的抵扣凭证,是不是就都能抵扣了呢?

当然不是。

我们还要看购进这项商品或服务的用途。

税法采取列举方式明确了不得抵扣的情况。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当然,还有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也不得抵扣。

所以,到了关键的一个判断点了,虽然你现阶段是一般纳税人,也取得了合法的抵扣凭证,但是你的这个进项税的用途是什么呢?

你是自己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进项税,我是否可以怀疑你进项税是用于简易计税的了呢?

因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税方式都是简易计税,也就是直接按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增值税,不是按照购进抵扣法。

所以如果你的进项税是用于简易计税了,自然是肯定不能抵扣的。

但是小规模期间取得的就一定是用于简易计税了吗?很显然不一定,比如我小规模期间购进的货物,但是一直没卖出去,我变成了一般纳税人后,才卖,这个时候按一般计税开13%的发票,但是你不让我抵扣这个货物的进项税,合理吗?

很显然我觉得不合理,我亏大了,一头按13交税,另一头13的进项税又不抵扣,直接变成了成本,实际上是重复纳税了。

但是如果我让你抵扣,万一你这个货物不是变成一般纳税人后才卖的,你之前就卖了,按照免税开的发票,现在你又抵扣,这也不合理,你占了国家的便宜。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税务局可能无法知道你这个货物到底是用于简易计税了,还是一般计税了。

因为不好判断!所以正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在小规模期间获得的专票,税务局都是一刀切,是不允许抵扣的,如果你勾选了,会给予你风险提示。

02#

而目前只有一种情况,税务局可以让你抵扣,那就是很明确的自动你取得的这个进项税没有用于简易计税。

这种情况就是下面这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其实,你们看,这个条文的规定,其本质是什么,本质就是证明你小规模期间是没有按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的,也就变相证明了你小规模期间取得的进项税肯定是用于后期变成一般纳税人后一般计税的,这种情况让你抵扣自然人是符合原理的。

但是这个文件也是很严格的,要求的是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这个条件的判断很严苛,假如你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申报过一次增值税,可能税务局都以此条文来不让你抵扣。

而实际上大部分小规模纳税人转变为一般纳税人都是销售额达到标准后转变的,所以这种情况下你肯定是无法抵扣的。

03#

所以,你如果有这种情况,你是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你就要清楚这个事情,提前了解相关政策,做个提前的筹划,比如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这种,是否应该有个提前的规划?

我该处理的存货是否及时处理一下。

比如能在小规模期间销售的尽快销售处理了,比如不能销售的,要等到一般纳税人期间才能销售的,进项票是否缓点开进来。

总之,如果你是销售额达标转的一般纳税人了,转为一般纳税人后你还在勾选小规模期间的专票,这种情况基本是会要求你转出的。

风险纳税人是怎么回事(16篇)

问题:怎么才能马上看到这种文章呢?答案:只需要点击右上角“关注”即可。2022年9月税务稽查即将开始,稽查的力度将进一步加大,其中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控将更严格,尤其是这几种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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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风险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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