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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属于小微企业吗(16篇)

发布时间:2023-12-07 18:41:02 查看人数:32

【导语】一般纳税人属于小微企业吗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一般纳税人属于小微企业吗,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一般纳税人属于小微企业吗(16篇)

【第1篇】一般纳税人属于小微企业吗

注册公司应该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这是很多注册执照的小伙伴经常会问到的,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两者的不同吧。

01 小规模纳税人

【定义】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

【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增值税=当期不含税销售收入总额×增值税征收率

【税率】

3%

【抵扣】

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业发票都不能抵扣增值税。

【现行优惠政策】

①2023年3月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

②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③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④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⑤小规模纳税人按各地方规定,享减征地方“六税两费”,即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02 一般纳税人

【定义】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

【计算】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征收率;

进项税额=不含税购入货物或应税劳务金额×税率

【税率】

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出口适用零税率。

【抵扣】

取得的增值税专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

【现行优惠政策】

①一般纳税人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一般纳税人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按各地方规定,享减征地方“六税两费”,即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ps: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第2篇】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

创业注册公司,无论是不是在佛山,企业增值税纳税人类型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一般注册下来的都是小规模纳税人。有很多佛山企业出于经营发展需要,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那么,有关于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其都需要了解哪些事项呢?

一般而言,企业所需关注事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佛山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企业,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佛山公司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需要满足的条件:

据金泉财税了解,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其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企业能够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并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佛山申请一般纳税人所需材料:

一般情况下,企业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金泉财税提醒企业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或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企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申请材料。

佛山申请一般纳税人操作流程:

在进行一般纳税人申请时,金泉财税建议企业所遵循的操作步骤具体为:

(1)企业提交申请一般纳税人相关材料;

(2)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查验,并出具正式查验报告;

(4)税务机关对企业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进行认证。

佛山公司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好处:

一般而言,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金泉财税认为好处及优势主要表现在:

(1)企业财务、税务、管理要求更加规范,因而其在企业竞争方面会存在一定的优势,所以会成为大多数企业合作对象;

(2)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整体形象,便于企业更好地进行业务拓展与合作;

(3)企业在记账报税时可以享受免税、抵税、退税等好处,同时还能够降低企业税负及税收方面的风险,更好地维护企业财税安全。

如果您创业,对于注册公司流程等方面都不熟悉,若自己亲自去跑腿,可以说是一项繁琐和吃力的工作。申请人自己注册,不仅要浪费很多的时间,加上跑腿,费用也不会少到哪里去。因而,选择佛山金泉财税,其团队会用很短的时间注册好一家公司,并且知道哪个环节可以、帮助企业节省注册费用、降低投资成本、后期财税问题也不用再操心!

【第3篇】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1.某公司2008年7月1日向银行借入资金60万元,期限6个月,年利率为6%,到期还本,按月计提利息,按季付息。该企业7月31日应计提的利息为( )万元。

a.0.3 b.0.6 c.0.9 d.3.6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7月31日应计提的利息=60×6%×1/12=0.3(万元)。

2.2023年9月1日,某企业向银行借入一笔期限2个月、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生产经营周转款项200 000元,年利率6%。借款利息不采用预提方式,于实际支付时确认。11月1日,企业以银行存款偿还借款本息的会计处理正确的是( )。

a.借:短期借款 200 000

应付利息 2 000

贷:银行存款 202 000

b.借:短期借款 200 000

应付利息 1 000

财务费用 1 000

贷:银行存款 202 000

c.借:短期借款 200 000

财务费用 2 000

贷:银行存款 202 000

d.借:短期借款 202 000

贷:银行存款 202 00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不采用预提方式,即在实际支付或收到银行的计息通知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选项c正确。

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出银行承兑汇票购入原材料一批,并支付银行承兑手续费及运输费。下列各项中,关于该企业采购原材料的会计处理表述正确的有( )。

a.支付的运输费计入材料成本

b.支付的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材料成本

c.支付的原材料价款计入材料成本

d.支付的票据承兑手续费计入财务费用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选项b,应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第4篇】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坏处

小规模升成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销售额达到50万元就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连续12个月销售额达到80万元就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比如你企业2023年8月份销售额就达到规定了,那么就要在9月去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9份缴纳17%的税了。

1.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那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的好处呢?

假设公司的采购都有进项发票,销售出去的客户都要开17%的发票,转成一般纳税人的好处在于商品的毛利率。根据不含税销售额×毛利率×17%=不含税销售额×3%,可以得出毛利率为24%。

也就是说当公司的毛利率大于24%的时候,小规模纳税人更划算,交更小的税。

如果毛利率小于24%的时候,一般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更小。

注意事项:

如果公司没有合理的进项发票,转为一般纳税人后的确是很不划算的, 客人要开出发票公司就得要交17%的金额给税务局。

相关描述:

1、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要求都是一样的,只有不同行业营业额或销售额上会有一些区别。2、就税务部门来说,希望一般企业成为一般纳税人,这样标志着企业更加规范,更易于管理。

3、一般的主管税务机关便具备认定资格。

4、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转一般纳税人资格。

5、除了销售额要符合条件外,还要有财务管理制度,发票单据管理制度,有保险柜或铁皮文件柜对发票进行管理,必要时税务部门会上门查验,账务要规范、核算要符合税法和会计准则要求。

所以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相比的优缺点体现在以下方面:

1、可以购买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只能买普通发票),这样对于有要求专用发票的客户就能顺利成交,争取更多的客户;

2、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是按销项-进项计算的,也就是增值额*税率,当销售微利商品时,应交增值税就比小规模纳税人会少很多。

3、一般纳税人由于门槛相对较高,是公司实力的一种体现,有利于进驻上市公司及大型企业,对于今后整合整个市场供应链以及相关上下企业较小规模纳税人更有优势,资源也会更加丰富。

主要缺点:1、当你的商品毛利很高时,交的税就会多;

2、纳税申报稍稍复杂一些。

【第5篇】建筑业年收入为多少万为一般纳税人

想要在上海注册一家建筑公司,那么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定有一个选择: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如果我们是刚刚踏入社会的创业者或毕业生,那么选择二者中的哪一个可以让我们在未来的经营中有着更大的优势,可以获得更大的发展呢?这时候,我们就要把这两个概念拿出来进行对比,下面让联贝带大家来看一看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区别。

一、认定条件不同

1.主要从事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特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100万以下的为小规模;

2.主要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年销售额180万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180万以下为小规模。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以下的,商品流通企业年销售额在180万以下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反之,为一般纳税人。

二、帐务处理上区别

1.在购买商品时,如果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两者处理存在不同

一般纳税人处理为借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等

小规模纳税人为借库存商品等,贷银行存款等,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

2.在销售商品时,采用的税率不同

一般纳税人: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三、税收管理规定的区别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可以作为当期进项税抵扣;计算方法为销项减进项。

2.小规模纳税人:只能使用普通发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计算方法为销售额×征收率。

四、税率与征收率不同

1.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17%,税法还列举了5类适应13%低税率的货物,还有几项特殊业务按简易办法征收(参照小规模)。还有零税率应税劳务和货物。

2.小规模纳税人:商业小规模按4%征收率;商业以为小规模按6%,(免税的除外)。

通过两个概念的三方面对比,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区别大家应该可以自行开始对比了。对于选择小规模或者一般纳税人来说,主要是税收政策和税率的不同。在选择的同时,我们既要考虑建筑业企业未来的发展,也要考虑自己现有的条件和资本,进行总体的、慎重的选择。ws

【第6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说明

政策指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涉及政策变化的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进行局部调整,同时废止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

自2023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一主表四附表”,既满足降低增值税税率、加计抵减、不动产一次性抵扣等政策实施的需要,也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一主表四附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以下材料不再需要填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填表指引

1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怎么申报加计抵减额?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

(1)当期按照规定可计提、调减、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2)以前税款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3)纳税人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加计抵减情况”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通过表中公式运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末余额”栏中。

2

不动产实行一次性抵扣政策后,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怎样进行申报?

答:按照规定,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注意: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和税额。

3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中。

(2)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注意: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

案例分析

【1】开具13%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2】开具16%税率红字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3】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4】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5】综合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1:开具13%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13000元;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65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企业销售适用13%税率应税货物、服务,应开具13%税率发票。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2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为“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对应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3000(元)

《附列资料(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5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5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13000+6500=195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2:开具16%税率红字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发生2023年2月销售的货物退货,开具一张16%税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0000元,税额6400元;销售一批商品,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0000元,税额7800元。

分析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对应栏次。根据15号公告第三条“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规定,因此该企业开具的16%税率红字专用发票,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40000+60000=2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400+7800=14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3: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元,税额1800元;取得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8000元,税额72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2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票面金额合计2180元;取得1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515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800元;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72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200+120)÷(1+9%)×9%=191.56(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2180÷(1+9%)×9%=18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5150÷(1+3%)×3%=150(元)

1.《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行“份数”列=1(份)

本行“金额”列=20000(元)

本行“税额”列=1800(元)

《附列资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数”列=22(份)

本行“金额”列=8000+(2200+120)÷(1+9%)+2180÷(1+9%)+5150÷(1+3%)=17128.44(元)

本行“税额”列=720+191.56+180+150=12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取得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扣税凭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23(份)

本行“金额”列=20000+17128.44=37128.44

本行“税额”列=1800+1241.56=30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4: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2023年3月20日成立,自2023年1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小规模期间,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400000元,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一般纳税人期间,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580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取得销售额200000元。企业2023年4月,发生销项税额50000元,取得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100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23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23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提供现代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400000+580000)÷(400000+580000+200000)=83%,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应包含小规模期间发生的销售额。

1.情景一:如企业于2023年4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认适用政策有效期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企业2023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0%=10000(元)

按照15号公告规定,企业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以下称《附列资料(四)》)相关栏次。由于该企业2023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本期应纳税额为0,所以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应在本期抵减,应填写在《附列资料(四)》第6行“期末余额”列,留待下期抵减。

(1)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该企业2023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0元。

2.情景二:如企业于2023年6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按照39号公告相关规定,适用政策有效期应为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企业2023年5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200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2023年6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80000元,2023年6月发生的销项税额为160000元。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1)企业2023年6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20000+80000)×10%=300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按照15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该企业2023年6月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60000-80000-30000=500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资料(四)》第6行本期实际抵减额。

填写案例5:综合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4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200000元,税额合计156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开具1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80000元,税额10400元。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450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0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2060元。购进一栋不动产,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500000元,税额135000元。企业2023年4月符合加计抵减政策,并已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分析

本期销项税额=156000+10400=166400(元)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450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000+120)÷(1+9%)×9%=175.05(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2060÷(1+3%)×3%=60(元)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合计=4500+175.05+60=4735.05(元)

购进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35000元;

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4735.05+135000=139735.05(元)

企业2023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39735.05×10%=13973.51(元)

本期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66400-139735.05-13973.51=12691.44(元)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8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0400(元)

《附列资料(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2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560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156000+10400=1664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行“份数”列=2(份)

本行“金额”列=50000+1500000=1550000(元)

本行“税额”列=4500+135000=139500(元)

《附列资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数”列=6(份)

本行“金额”列=(2000+120)÷(1+9%)+2060÷(1+3%)=3944.95(元)

本行“税额”列=175.05+60=235.05(元),本行填写企业取得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扣税凭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9行“(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1(份)

本行“金额”列=1500000(元)

本行“税额”列=135000(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7(份)

本行“金额”列=50000+3944.95=53944.95(元)

本行“税额”列=4500+235.05=4735.05(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3.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4.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第7篇】一般纳税人识别号

情景一:购买了商品/服务,商家不给开发票,这符合规定吗?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这里的特殊情况指农产品收购等情形)

当然,情况也是有例外的,我们一起来看看什么情况就是例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文件中第九条提到:“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 …”

如果对方属于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则可以出具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的收款凭证。否则呀,都是需要开具发票的。

情景二:商家开具了电子发票,可以吗?

还是一样的,咱们直接讲法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也就是说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法力效力是完全等同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果还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能在公司报销的情况出现的,只能说财务制度应该要与时俱进了。

情景三:商家说自然人没有识别号,不能开发票?

“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局规定只有提供了识别号才能开票。”

“嗯开给个人就好了。”

“不能开给个人,税局说了必须要识别号。”

上一次,小编就亲身经历了这种尴尬的情况。

商家所说必须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规定,其实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一条:

“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这一个政策对自然人开票其实是没有任何影响的。

… …”

所以呀,商家所说的自然人作为购买方必须要纳税人识别号这种要求其实是不存在的呢。

情景四:如果商家不符合不需要开具发票的特定情形,拒绝给我开发票,我该怎么办?

这种情况下,请直接通过法定维权渠道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方法一:拨打12366投诉举报

方法二: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投诉举报

【第8篇】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

众所周知,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随着经济的增长,相对来说,一般纳税人在税制上有更多的优势。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发展到一定的程度,肯定都是需要将企业转换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的,那么对于不属于企业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来说,可以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吗?

一、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案是可以的,不过个体工商户想要成为一般纳税人必须要满足《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体经营者如果会计核算健全,并能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经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批准,可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具体标准如下:

《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凡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个体经营者经批准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在180万元(不含180万元)以上的。

2、采取查账征收税款已有一定时期,能依期准确地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包括纳税申请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等等。

3、个体经营者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审批程序,纳税人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层报省局核准后,由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盖章认定。

、个体户申请一般纳税人流程

1、个体工商户如果要申请一般纳税人,需要在申报期结束的40日内向主管的税务部门报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登记申请一般纳税人的申请。

2、主管税务部门就会在当场核定个体工商户的申请资料,如果资料审核确认无误,符合要求,当场就会受理个体工商户的一般纳税人申请,然后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退回相关的资料原件。

3、然后受理个体工商户申请以后,还是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实地的检查的,同时制作查验报告。

4、受理通过后,主管税务部门就会制作并邮寄《税务事项通知书》。

所以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都是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的,不过个体工商户也是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才可以申请,否则也是不可以申请为一般纳税人的,如果各位朋友不懂如何申请为一般纳税人,那么也可以联系财税哥为您服务。

【第9篇】一般纳税人税率13%

案例一:

一家蛋糕店属于一般纳税人,现场制作蛋糕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12月份销售额不含税收入100万元。请问增值税税率为13%?9%?6%?

答复: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增值税适用税率6%。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规定:

“十二、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案例二:

一家餐饮酒店属于一般纳税人,既有堂食也有外卖,12月份外卖销售额不含税收入100万元。请问增值税税率为13%?9%?6%?

答复:

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增值税适用税率6%。

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案例三:

一家餐饮酒店属于一般纳税人,餐饮服务的同时也销售给顾客烟酒饮料,12月份销售给顾客烟酒饮料的销售额不含税收入100万元。

请问增值税税率为13%?9%?6%?

答复:

餐饮服务的同时也销售给顾客烟酒饮料,属于混合销售,增值税适用税率6%。

参考: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餐饮住宿服务业问题解答(2016-05-20):

问:以餐饮服务为主的纳税人,销售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烟酒,属于哪种应税行为?

答: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案例四:

一家民办培训学校属于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服务的同时也销售给学员教材,12月份销售给学员教材的销售额不含税收入100万元。请问增值税税率为13%?9%?6% 3%?

答复:

提供教育服务的同时也销售给学员教材,属于混合销售,增值税一般计税适用税率6%。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一第40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案例五:

一家建筑施工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同时也包含着工程所用的部分材料,12月份施工中材料的销售额不含税收入100万元。请问这部分施工用的材料增值税税率为13%?9%?6% 3%?

答复:

提供建筑服务的同时也包含着工程所用的部分材料,增值税一般计税适用税率9%。

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 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建筑安装企业采购部分材料用于提供建筑服务的,如果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应视同为混合销售。建筑安装企业混合销售属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销售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不需要分别纳税、分别开票。

【第10篇】一般纳税人标准2023

涉及到税率调整,合同风险

案例介绍

a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b公司(一般纳税人)采购一批货物(原适用税率为17%)并预付了货款,合同总额为1170万(含17%增值税),b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发货。则b公司应当在货物发出的当天,开具16%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给a公司。但是a公司不同意,为什么呢?

以17%的税率计算,合同总额为1170万(含17%增值税),那么货物的金额为1170/(1+17%)=1000万元。按16%的税率执行,总价应为:1160万,价格差了10万元。

于是a公司就要求b公司在两种方案选择一种:第一,开具17%税率的专票,并且a公司说“5月1日后可以开税率17%或11%的发票”;第二,开16%的专票的话,要少付给b公司10万元

b公司陷入了两难境地,这个问题要怎么解决才好呢?

三、案例分析

(一)b公司开具不同税率的发票面临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因此可知,上述案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后”,不管是正常开具还是补开发票,都应当按照新适用税率16%或10%开具。

那么怎么判断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呢?根据“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的规定,可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5月11日,因此b公司开具16%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给a公司并没有问题。但是a公司要求开17%税率的发票,实际上是无法做到的。

但是,a公司提出的第二种方案,b公司也不愿意同意,合同都已经白纸黑字签下来了,而且国家税率调整也是不可抗力因素,凭什么要少给10万元?

(二)增值税变动后的价格调整原则

增值税下调后,可以按下述两种规则确定合同价款:第一,合同不含税价格不变,双方按合同不含税价格和增值税之和计算合同价格。第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按照增值税核算体系来说,其与公司利润无关,一方按原合同金额付款,另一个开具税率低的发票。具体采用哪种方式确定合同价款,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进行明确。

三、法律建议

为避免合同履行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可以在合同中作下述约定:

1、设置税收政策变化特别条款。增值税虽是价外税,但是与定价也存在密切关系,通常也是谈判重要考虑事项,未来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就增值税税率下调事项进行明确,避免引发纠纷,当然这种民事约定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例如,双方可以约定,如增值税税率调整,合同金额是否发生变化,如何发生变化。

2、关注合同生效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签订合同不代表合同立即生效,同时需要关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按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3、交易价款或报酬应含税。从商业交易的惯例来看,交易价款应该包含税款,合同中明确交易价款为含增值税价款,可以减少交易双方围绕增值税可能发生的争议,尤其在税改频繁期间。

4、明确交易方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计税方法、税率(征收率)上存在差别,交易合同中应明确纳税人身份,必要时可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明确开票类型、开具日期、送达期限等内容。

5、取得合法有效抵扣凭证。取得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合规抵扣凭证,或者抵扣凭证不合规,对受票方都会造成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可考虑将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开具与收付款义务相关联,并就开具发票所造成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损失赔偿金。

6、注意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变更的税务处理。如果合同标的发生变更,则可能涉及到混合销售、兼营的风险,纳税人需要关注发生的变更是否对其有利,必要时,需要在合同中区分不同项目的价款

7、价外费用的定性。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额,不仅包括价款,还有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建议与价款没有关联的费用可以签订独立合同,避免被课税。

【第11篇】医院是一般纳税人吗

政府机关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吗?乍一看这问题,你可能觉得,企业所得税吗,肯定企业才缴纳的所得税,政府机关又不是企业,交什么企业所得税?

这么理解有道理,我最初也是这么理解的,可是看了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真没有那么简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但看上面这规定,政府部门真的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但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是。

那么为啥事业单位是,政府部门不是呢?

事业单位,比如公立学校、公立医院,通常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身份,需要进行纳税申报,在履行国家职能之外开展经营活动的所得(亏损),就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事项了。那行政单位,比如税务机关,其本身是国家行政机构,不属于企业的范畴,尽管有时会变卖一些废旧物资等看似经营活动的收入,但由于其属于预算管理的体制,已经被纳入国家财政的体系,再通过税收“折腾”,没有意义。

需要明确的是,政府机关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但不一定不是其他税种纳税人,比如土地增值税,如果政府机关卖房子,可能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

【第12篇】山东一般纳税人查询网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简易征收的增值税对应的附加税费能否允许使用增值税留抵退税额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及配套政策规定,增值税留抵退税额只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因此,对于当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中采用简易征收的增值税对应的附加税费部分,不允许使用增值税留抵退税额扣除。

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表中,计算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时,将扣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的“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和“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

二、我单位为新成立企业,会计制度备案申请时有效期从2023年10月1日起,增值税等税费种认定信息从2023年9月1日起,本期如需申报财务报表怎么办?

遇到此类问题,您可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办理”先修改会计制度备案信息。

点击“修改”按钮,如下图所示:

按实际需要修改“备案期起”项, 如选择到2023年9月,点击“确定”按钮。点击填写经办人等信息,点击“下一步”按钮,提交备案信息。完成备案后,电子税务局获取到有效会计制度备案信息后会提取财务报表。

三、我单位通过电子税务局操作房产税税源采集时,需要维护从租的应税信息,打开税源的应税明细,“房屋应税信息(从租)”页签无法打开怎么办?

此种情况是因您单位尚未维护“房屋应税信息(从价)”中的信息,需先维护“房屋应税信息(从价)”,再维护“房屋应税信息(从租)”。维护房屋应税信息时,请注意以下情况:

一是如房屋部分出租,维护从价信息时,要把“出租房产原值”、“出租面积”如实填上。房屋部分出租时,“出租房产原值”应小于“房产原值”。

二是如房屋全部出租,维护“房屋应税信息(从价)”时,“出租房产原值”应等于“房产原值”,税款按照维护的“房屋应税信息(从租)”计算。

四、我单位采集环保税税源信息时,已在“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中采集了大气污染物的税源信息,为何打开“附表1-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仍然提示:“请先到《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采集大气水污染税源信息!” 。

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中的“污染物类别”为大气、水污染物,且“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物料衡算”的,才需采集“附表1-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

因此,当纳税人采集的税源中“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是“抽样测算”时,因没有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物料衡算”的税源,系统会提示“请先到《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采集大气水污染税源信息!”,纳税人不需要填报“附表1-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

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下载服务—操作指南”,下载《山东省电子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操作手册》查看详细操作方法。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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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一般纳税人可以带开吗

导读:企业财务人员都知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哪些情形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哪些情形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代开发票,是指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代开发票》规格为210×140mm,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账联,印色为绿色。

据介绍,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普通发票,但在提供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它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代开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发票的;

3.跨区(市)县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向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发票,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申请代开。

此外,正在办理税务登记的,或者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的,经处理后,税务机关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代开发票;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商贩),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代开发票。

代开的发票上需要企业盖章还是税务机关盖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

根据上述规定,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哪些情形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发票的以及跨区(市)县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也可以申请代开发票。

【第14篇】一般纳税人会计实操

超市会计(一般纳税人)53笔做账实操训练笔记,教你快速入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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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一般纳税人怎么合理节税

只要正常经营的企业需要纳税,企业纳税就是企业的义务,所以纳税人也需要依法纳税,这是企业合理纳税的一个重要点。但是,如果企业压力很大,国家允许企业通过一些正确的方法来实现,纳税人可以掌握正确的方法,那么纳税人的基本方法是什么呢?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纳税人合理避税的方式有哪些?

方法一: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理避税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更适合企业的方法。这种基本方法必须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更适合纳税人。因此,企业可以直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然后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合理避税。在这里设立时,我们需要找到一个更好的税收萧条,然后在税收萧条中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这样相关的避税效果会更好。

方法二:利用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避税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享有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企业一般需要缴纳25%,但高新技术税率只有15%。因此,企业可以通过避税将自己的企业类型转变为高新技术企业,然后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基本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企业。

方法三:在避税绿洲注册企业合理避税

所谓避税绿洲,是指一些税率相对较低的地方,税率很低,设立的公司税率相对较低。因此,如果企业想要,他们可以在这些避税绿洲注册自己的企业,以减轻税收负担。

以上三种基本方法是企业的方法,避税效果很好,可以帮助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因此,企业可以直接使用这三种基本方法来实现企业的利益。

【第16篇】简易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分为以下三类。

一、按照5%征收率

1.销售、出租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2.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财税〔2016〕68号)

3.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2016〕47号 )

4.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

5.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47号 )

6.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47号 ,财税〔2016〕68号)

7.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

8.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

二、按照3%征收率

1. 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2.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 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 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6. 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7. 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8. 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9. 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10.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11. 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12. 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13.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

14.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5.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6. 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17.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18. 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

19. 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财税〔2016〕36号附件2)

20.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21.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

22. 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23. 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24. 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25.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财税〔2016〕140号)

26.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2016〕140号)

27.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8.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29.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30.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23年11号)

31.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2. 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三、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6.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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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一般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