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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电话12366(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81

【导语】税务电话12366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税务电话12366,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税务电话12366(16篇)

【第1篇】税务电话12366

生活中遇到权利受侵害的情况,你会怎么去维权?很多人会选择拨打110,毕竟110是人们最熟悉的维权热线了,但是有很多事情110是管不了的,打了也没用……今天,小编帮您整理了各种投诉热线,以备今后使用吧!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件事情:110受理和管辖的事件都有哪些?

生活中只有这7件事才可拨110,其他的都不该110受理和管辖:

1、刑事案件;

2、治安案(事)件;

3、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4、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火灾、交通事故;

5、其他需要公安机关紧急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6、危及公共或群众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求助;

7、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除了以上这7件事,大家可千万不要任意拨打110了,遇到其他事情要记得拨打以下相应热线:

1、12345 当地政府 一切投诉,俗称市长热线

2、12320 卫生局 医疗机构投诉,医患纠纷,假药投诉举报

3、12358 发改委 价格投诉

4、12369 环保局 污染投诉,噪音污染、灯光污染、环境污染等

5、12398 电监局 电力投诉

6、12365 质监局 质量投诉

7、12333 劳动局 劳务、劳资纠纷投诉,不付工钱,不保障劳工权益

8、12316 农业局 三农问题投诉

9、12350 安监局 安全投诉

10、12319 市政管委 市容投诉,有的地方叫城管

11、12313 全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统一专用举报电话号码

12、12380 组织部 干部用人投诉

13、12388 纪检监察 党风廉政及反腐败投诉

14、12366 税务部门 纳税咨询投诉

15、12336 国土部门 违法用地投诉

16、12390 出版署 反盗版投诉

17、12318 文化局 文化活动投诉

18、12395 海事 海上救援

19、12338 妇联 妇女维权

20、12348 司法局 法律服务,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

21、12368 法院 立案审判咨询,俗称可在此告状,打官司

22、12396 科技部门 农村科技服务

23、12309 检察院 检察举报

24、12319 建设部门 供热、公交、供水、燃气、建筑行业等咨询服务

25、12349 社区、家政服务

26、12321 工信部 垃圾信息举报

27、12335 商务部 境外商务投诉

28、12340 统计局 社情民意调查

29、12351 工会 职工维权

30、12360 海关 海关服务

31、12361 儿童慈善捐助

32、12371 党员咨询

33、12377 互联网违法举报

【第2篇】国家税务电话

为全力遏制疫情蔓延扩散,切实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健康安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业务,倡导办税人员“非必须,不聚集;非必须,不窗口”,引导相关人员错峰、预约及网上办税。

为纳税人、缴费人服务的一线场所,是税务部门防控疫情的第一线,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办税缴费服务工作,对遏制蔓延促进经济发展十分关键。疫情发生以来,我省税务机关快速反应、强化疏导。充分利用官网、官方微信公众号、各类工作微信群发布相关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通知公告,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系统等多渠道向全省纳税人、缴费人和税务人员发出了提醒通知,大力推进“非接触式”办税。

目前,“非接触式”办税方式已在全省各地的税务机关全面展开,“非必须,不窗口”等倡导更成为办税人和纳税人的共识。

如需咨询问题或办理业务,可拨打下列电话。

【第3篇】广东税务电话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出口大户、中小外贸企业服务,帮助解决生产、融资、用工、物流等问题。广州市番禺区税务部门积极落实出口企业税费支持政策,提速出口退税办理,帮助外贸企业稳订单、稳生产。

税收指南添动能 种业“芯片”逆势突围

种业被称为农业的“芯片”。种苗虽小,其中却蕴含着巨大的科研力量。近日,中国农牧行业龙头企业——海大集团育种的南美白对虾“海兴农3号”入选国家水产新品种,打破了国外种源垄断,实现了“从无到有”。目前,海大集团在水产领域已形成涵盖种苗、饲料、动保等全环节的养殖产业链。据watt国际传媒近日发布的全球顶尖饲料企业榜单显示,海大集团已跃升至全球饲料企业第三位。

“今年的成绩来之不易,受国际形势影响,我们大量订单无法执行,采购成本明显上涨,净利润不断下滑,经营压力巨大。”海大集团副总裁、海兴农集团董事长江谢武说道,“我们在扩大销路上想办法,产品销往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美国等地区,但不同国家税制有所差异,我们也遇到了一些税务难题。”

在了解海大集团的困难后,广州税务部门主动为企业提供“一对一”的个性化服务,通过解析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相关政策,帮助海大集团正确计算境外股息所得四层外国企业间接抵免税额。同时,为海大集团制定《“走出去”企业“定制化”境外税收服务手册》,速递“走出去”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以及涉税争议进一步解决路径,为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税务部门优质的服务为我们打通了‘出海之路’。今年前三季度,我们坚守主业、逆势增长,营业收入达到789.55亿元,同比增长22.76%。”江谢武介绍道,“未来,我们将继续以产品优势拓展版图布局,乘着‘一带一路’东风做好产业链‘出海’,朝着成为中国领先、世界一流的高科技农牧企业的目标阔步前进!”

出口退税再提速 “小巨人”化危为机

同样上演着“突围记”的还有广州鹏林照明灯具有限公司。在今年央视的七夕晚会上,中国古代星象图在舞台上缓缓出现,月色皎洁、星海辽阔,一场极致璀璨的灯光盛宴演绎出“中国式的浪漫”。这场浪漫的制造者正是鹏林照明。

“近两年,疫情对我们企业发展影响比较大。由于我们以出口为主,在2023年,整个公司营收一下子缩减了74%。”鹏林照明负责人陈小聪说道,“在我们最难的时候,税务部门为我们开通了‘退税绿色通道’,大大缓解了我们的资金压力。”

据了解,自今年6月20日起,税务部门对出口退税信用资质好、退税规模占比高的一、二类企业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办理正常退税的平均时间已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出口退税一再提速,让我们公司没有后顾之忧,敢接单、能接单。今年以来,我们已累计办理出口退税业务9次,累计享受2838余万元的出口退税款,我们将退税款用于产品开发之后的性能检测和数据分析,推动了科研技术的有效转化。今年我们的营业收入比去年同期增长201%,业绩再创新高!”鹏林照明负责人陈小聪介绍道。

如今,专精特新“小巨人”鹏林照明在自主研发的路上越走越远,发展成为名副其实的高新技术企业,目前已获得有效的知识产权近87件,得到国内外客户的高度认可。

云上广交觅新机 “中国造”蓄势待发

对“出海企业”而言,广交会是开拓国际市场、抢抓海外订单的重要平台。近日,第132届广交会圆满落幕,参展企业和展品总数双双创历史新高,达成了大量有效订单,“中国造”向世界展现了独特魅力。

作为广交会的“老伙伴”,广州简米餐具有限公司此行收获满满。“在本次广交会上,我们新收获了来自美国、加拿大、德国、泰国等地的意向客户,达成13笔意向成交。”简米餐具外贸部经理张晓刚介绍道。

在本次广交会上,简米餐具推出的大量新品餐具采用多种农作物秸秆,并利用纳米纤维技术预处理和改性,与传统材料相比更加节能环保、安全健康,获得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近年来,我们专注于新材料研发,与华南理工大学共建新材料研发中心,开发新型生物质复合材料,目前已获得专利、商标、版权等共计上百件。”简米餐具外贸部经理张晓刚介绍道,“研发实力是我们这种‘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竞争资本,感谢国家持续升级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不断提速的出口退税办理效率,为我们创新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动能。”

为助力“专精特新”企业在广交会大展拳脚,番禺区税务部门首席税务官深入企业开展精准辅导,“一企一策”精准辅导。

“由于餐具类产品具有单货价值低、数量大的特点,首席税务官辅导我们开展备案单证电子化,极大降低了我们纸质资料管理成本,工作效率显著提高。今年以来,我们已申请办理出口退税413万元,同比增长超100%,资金的快速盘活让我们有了信心、有了动力。接下来,我们将加大对新型生物质复合物材料及制品工艺的研发力度,力争三年内成为全球最大的生物质纤维环保制品制造商。”简米餐具外贸部经理张晓刚介绍道。

【第4篇】税务举报电话

纳税人,请记住12345和12366

从小,我们就知道遇见事情拨打110、遇见伤患拨打120、遇见火灾拨打119等。现在,纳税人遇见涉税问题可以拨打12345或者12366了哟,你知道吗?

根据1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政策吹风会的内容可以了解到,12345和12366已经成为了纳税人了解、咨询、投诉、举报等事项的权威平台。

12366作为全国税务系统的统一服务热线,将以分中心的形式归并到所在地的12345里面,保留号码和话务坐席。12366作为12345的分中心,将为12345做好支撑,无缝连接和快速办理12345转办的诉求,共享相关咨询数据信息,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更便捷、更精细的服务。

首先,纳税人现在可以选择这两个渠道来进行税务相关问题的咨询了,可以实现1+1>2的目的。一般问题,可以直接咨询12345,更复杂、更专业的可以咨询12366。

然后,为纳税人提供的服务时间会更长。12366将会按照7*24小时人工服务的标准,科学匹配12366的人工服务人员,为纳税人提供更好更优质的7*24小时的纳税人相关事宜服务。

最后,为纳税人服务的效率会更高。12366将借鉴学习12345的方法、经营,进一步的完善纳税人对纳税人诉求、转办、反馈、投诉、办理的处理机制,以此来带动12366的接受诉求的响应率以及解决率和满意率。

会议表示,将会进一步拓展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积极推进12345和12366热线服务向数字化、智能化的转型;持续推进纳税服务措施从理念、方式到手段上的变革,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便捷的服务,进一步提高税法遵从和社会满意。

更多的财税相关问题以及企业和个人的税务筹划工作,详情可关注咨询——《伊河的猫》

【第5篇】税务登记电话

合肥公司税务登记流程

合肥公司营业执照拿到后,公司要想正常经营还需要进行税务登记和发票领用。主要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一、税务登记

(一)经办人员先实名

关注安徽办税服务厅微信小程序

2.点击我的实名,进行立即实名

3.提交身份证照片进行实名采集

4.确认无误后进行人脸识别

5.通过验证,以自然人身份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

6、点开综合信息报告,找到一照一户信息确认

7、提前联系公司法人代表,约办理税务登记时间,一照一户信息确认需要法人代表号码验证

8、输入公司社会信用代码,获取验证码后,点击确认

9、纳税人信息需要选择

(1)公司所在街道

(2)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一般为身份证

10、信息采集需要选择

(1)批准设立机关类型,为工商部门

(2)批准设立机关(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3)证件名称,为营业执照

(4)总分机构标志,为非总分机构

(5)所属市区、所属区县、所属街道和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司注册地址来选择

(6)隶属关系根据公司地址来选择

(7)核算方式,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8)适用会计制度,为小企业会计准则

(9)单位性质,一般为企业

10、人员信息需要填写完整

11、税务代理人和行业信息(附)需要选择

(1)国标行业大类(主行业)根据企业行业选择

(2)国标行业(主行业)根据企业行业选择

12、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信息和注册资本信息和投资总额信息需要选择

(1)注册资本,注意是元为单位

(2)投资总额,注意是元为单位

13、投资方信息需要填写完整

14、经办人需要填写完整

15、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

提交完成后,等税务局打电话告诉你个税密码

二 领用发票

将电子税务局微信小程序二维码发给客户

先让客户进行实名

以企业法人代表身份登录进去,绑定办税人员

经办人员以公司身份登录安徽电子税务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

领票人信息选择经办人

已核定票种信息

发票一般分为两大类,普票和专票。四小类,纸质普票和电子普票,纸质专票和电子专票,一般情况下,选择纸质普票、纸质专票和电子专票。

购票方式为验旧领新

持票最高数量:纸质普票为25,纸质专票为20,电子专票为5

票种核定申请明细

点击新增,选择新增票种

提交经办人身份证照片

提交营业执照照片

填写经办人

点击核定申请

提交完成后,点击我要查询,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

处理状态已办理,即可去柜台领税务uk和发票(发票领到手,需要检查一下发票代码,看领用是否正确)

【第6篇】辽宁税务电话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根据沈阳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全市第四轮、第五轮、第六轮全员核酸检测的通告》精神要求,2023年3月24日至30日期间,全市办税服务场所暂停对外开放,为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沈阳市税务局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畅通高效,为您提供优质便捷的涉税(费)服务。

一、网上办税

您可以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辽宁移动办税”app、“辽事通”app、个人所得税app等渠道办理涉税业务。常用涉税费事项操作欢迎您随时登录“辽宁税务”微信公众号、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查阅。

辽宁税务微信公众号

辽宁省电子税务局

“辽事通”小程序

个人所得税app

二、缴纳社保费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您可以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模块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缴纳社会保险费,您可以通过“辽宁税务”微信公众号——微办税、“辽宁移动办税”app、“支付宝—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小程序、“辽事通”app等线上渠道进行缴费。

微信缴纳社保费操作手册

支付宝缴纳社保费操作手册

三、“辽税锦囊”为您提供办税缴费辅导

您可以使用“辽税锦囊”办税缴费辅导微信小程序了解税费政策,查询操作手册,学习在线课程,解决常见问题。

“辽税锦囊”小程序

因疫情防控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若有涉税事项需要咨询,请致电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各局税事通工作室电话,沈阳市税务局将为您提供真诚、热情、周到的服务!

让我们携手努力,共筑抗击疫情防线,守护全民健康安全!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3年3月23日

【第7篇】沣东新城税务大厅电话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西咸新区高度关注大家日常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各类问题。我们摘选了市民群众在西咸新区官网“互动交流”栏目、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等渠道反映的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在保护企业和公民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将问答内容公开,邀请广大网友一起来参与监督,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打造宜居宜业的美好生活。

1

关于车辆噪音的问题

问:我住在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三桥街道华润二十城,近一个月以来,夜间22点之后,天台路上渣土车、大型货车过往频繁,噪音污染严重。希望沣东交巡警能及时介入,还周边居民一片安宁的环境。

答:您好,沣东交巡警大队已安排三桥新街派出所交巡警中队加强日常巡查,加大对大型货车的查处力度,持续针对货车噪音扰民违法行为进行整治,努力形成常态化严查严管机制和高压氛围,强化渣土车源头监管,净化道路安全环境。如后续有相关问题,请咨询029-89112658。

2

关于农村合疗的问题

问:我是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奥园小区的业主,家人的户口都在老家,目前有居住证。现在想把孩子在农村的合疗迁移到小区,请问都需要什么资料呢?

答:您好,您可携带本人居住证、身份证、孩子户口本前往沣东新城政务大厅税务窗口进行2023年缴费信息登记并缴纳2023年医保费用。如后续有相关问题,请您拨打咨询电话:029-33585248、33134618。

3

关于充电桩问题

问:国家近几年一直大力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想问下西咸新区是否有建设充电桩的规划呢?

答:您好,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国家新基建战略部署,加快推进西咸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了《西咸新区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全文可在西咸新区门户网站下载查看),明确了2021-2023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确保满足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

4

关于交通线路的问题

问: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三桥附近有很多人在协同创新港上班,但是沣东快线1号线只能走到科源一路口,到创新港南门还有两公里距离,请问还有其他线路选择吗?

答:您好,为方便协同创新港周边群众出行,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城管交通局已在协同创新港至三桥地铁口开通了通勤班车。三桥—协同创新港班次:

7:30 、7:40、7:45、7:50、7:55、8:00、8:05协同创新港—三桥班次:

9:00、10:00、11:00、12:00、13:00、14:00、15:00、16:00、17:00、17:40、17:50、18:00、18:10、18:15、18:20、18:40

5

关于落户、医保问题

问:我是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金科世界城业主,目前我的户口是西安市社区集体户,请问如何落户沣西?落户后归属地是哪、西安市医保可以继续使用吗?

答:您好,西安市社区集体户落户沣西新城,需携带资料(包含金科世界城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前往西咸公安局沣西新城公安分局同文路派出所办理落户。落户后户籍归属地为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钓台街道xxx路xx号。目前,落户到金科城社区居民可参加西安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享受西安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6

关于道路施工进度问题

问:位于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自贸园的中南上悦城一期已经交付,可附近除了主干道太平路外,其余路均未建成,请问目前施工进度咋样呢?

答:您好,小区附近太安路分为两段施工。目前征和六路至征和八路段已完成雨污水管道、电力管沟以及路床处理施工,原计划11月底完成机动车道施工,受十四运及9、10月雨季影响,有所延误,计划12月完成机动车道施工,具备放行条件;征和八路至征和九路段污水管道完成50%,计划12月完成雨污水管道施工,2023年4月完成机动车道施工,具备放行条件,2023年五月项目整体完工。征和六路(太平路-太安路)机动车道已贯通。

7

关于物业捆绑缴费的问题

问:我是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奥园三期的业主,小区物业将取暖费、物业费、公摊电费等捆绑在一起收费,家人去缴取暖费却被告知不交物业费就不收取暖费,请问这是合理的吗?

答:您好,根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等为由减少服务内容或者降低服务质量,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已责令物业企业严格按照《条例》执行,不得将物业费与水电费缴纳捆绑收取,并立即对违规操作进行整改。您现在可正常缴纳暖气费用。

8

关于新生儿户籍问题

问:我居住在西咸新区能源金贸区,家里二胎明年就要出生,咨询一下现在户口在哪里办理呢,新生儿的户籍身份号码的行政区号码是什么?

答:您好,能源金贸区属于沣东新城分局沣泾大道派出所辖区,新生儿父母其中一人户口在沣泾大道派出所辖区,就可携带材料到户籍室办理新生儿落户。新生儿户籍身份证号码前6位行政区号码为:610402。户籍地址为: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分局。

【第8篇】上海税务电话

根据《徐汇区贴息贴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财经〔2018〕1号),现就本区2023年小微企业贴息贴费受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1

税务登记注册在徐汇区,上年纳税总额在50万元以下,规模符合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

2

支持对象和申请条件详见《徐汇区贴息贴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

本次受理的小微企业利息补贴范围为2023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贷款。

4

税收50万元以上的企业申请利息补贴和其他费用补贴,另见徐汇区金融服务管理办公室相关公告↓

https://www.xuhui.gov.cn/h/xhxxgkn/xhxxgk_jrb_gsgg_gsgg/info/detail_65579.htm

二、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应提供以下资料,并加盖公章。

(一)小微企业利息补贴

小微企业利息补贴指主要用于对小微企业支付给银行、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等的贷款利息费用的补贴。

1. 利息补贴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

2. 承诺函-利息补贴(附件3,一式一份);

3. 借款合同复印件;

4. 借款凭证复印件;

5. 还款凭证复印件;

6. 计息单复印件;

7.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 其他视具体情况需提供的资料。

(二)小微企业费用性补贴

小微企业费用性补贴指主要用于对小微企业支付给专业服务机构的劳动人事管理、法律咨询、专利代理、商标注册等服务费用的补贴,以及对小微企业支付给银行、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等的贷款利息费用的补贴。

1. 费用性补贴申请表(附件2,一式三份);

2. 承诺函-费用性补贴(附件4,一式一份);

3. 服务合同复印件;

4. 费用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5.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 其他视具体情况需提供的资料。

三、申报流程

为有效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采用无接触式申报方式。

1

企业通过邮寄或快递将纸质申报材料寄送至上海市徐汇区商务委项目推进科(小微企业贴息贴费申请材料),收件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66号1号楼1212室,联系电话:64872222-1228;

2

企业将《利息补贴/费用性补贴申请表》电子版作为附件发送至受理部门指定邮箱:

lujiayu@xh.sh.cn

邮件要求:邮件主题请注明“xx公司小微利息补贴/费用补贴申请”,附件名统一为“xx公司小微利息补贴/费用补贴申请表”,并在邮件正文中注明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3

受理部门在收到纸质申报材料后,将以邮件形式告知企业。如审核中有问题,将通过电话或邮件方式联系。

四、受理时间及部门

受理部门:徐汇区商务委项目推进科,咨询电话:64872222-1228

受理时间:即日起-10月10日

五、注意事项1

根据《徐汇区贴息贴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企业应在按时还本付息后一年内,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利息和担保费补贴申请;

2

企业享受贴息贴费专项资金额度需结合企业对区域经济的贡献情况、享受各类扶持情况、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对于企业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本市或本区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同样或同类内容等情况,原则上不再重复予以支持。

徐汇区商务委员会

2023年9月7日

附件

1. 利息补贴申请表

2. 费用性补贴申请表

3. 承诺函-利息补贴

4. 承诺函-费用性补贴

来源:上海徐汇

【第9篇】北京税务电话

首次办理过程中,工作人员未清楚的说明办理流程,申办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最后才算弄明白,把流程分享给大家,希望大家若有同样的操作,可以借鉴一二。(备注:办理地是北京,其他地方尚有待确认)

具体流程如下:

1、先到税务局申请发票作废,找到办理发票作废事务的窗口,登记并把四联发票交给工作人员,与工作人员确认完成后,即可自行离开。

2、季度末,完成纳税申报的工作。申报完成后,我们开始申请退税。(备注:申报完成后,方可申请退税)

3、登录“电子税务局”系统,登录方式有很多,选择适合您的一种。(这里对电子税务局的系统点赞,真的很方便)

4、登录成功后,点击右上角的“主页”。

5、进入“主页”后,鼠标移动到“我要办税”,点击“一般退(抵)税管理”。

6、进入“一般退(抵)税管理”页面后,点击左侧列表中的“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进入“申请退抵税费”页面。

7、点击“多缴查询”,选择所要申请退税的项目,点击“确定”。如果系统显示的所申请退税项目的金额与实际不同,即要求公司会计人员对申报表进行检查和确认。

8、填写“本次退抵税额”和“退税申请理由”。

9、上传“附送资料”,“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和“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是必须要求上传。“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上传作废发票所扣除税费电子版的“银行回单”;“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传什么呢?因为我们把作废发票的四联已交给税务局的工作人员,这里我们也是上传的作废发票所扣除税费电子版的“银行回单”,经电话确认及实际验证是可行的。

10、点击“保存”。

11、返回“进度事项管理”页面,点击“进度跟踪”查看申报情况。

12、申办过程还有两次电子文件签收确认的过程,最好每隔一天登录一次电子税务局系统,跟进操作进度。

13、进度中显示已办结,说明已完成退税的申请工作,等待税费被退回即可。

14、祝各位顺利!

【第10篇】天津税务咨询电话

入伏以来,天气酷热

天津经开区这些办事窗口

开始实行伏天作息

“小泰小达”提醒办事人

合理规划时间

减少在大厅的等待

提高办事效率

7月11日(星期日)至8月19日(星期四)

为伏天工作时间

01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58号msd-a1座2楼

电话:022-25208080

中午休息时间调整为12:00-14:30,其他时间不变。

每日13:30-14:30开设值班窗口。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58号泰达msda1市场局

02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心商务片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湾庆盛道966号中船重工大厦

电话:022-25208080

中午休息时间调整为12:00-14:30,其他时间不变。

每日13:30-14:30开设值班窗口。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心商务片区政务服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庆盛道966号中船重工大厦内

03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开发区分中心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大街58号msd-a1座二楼

电话:022-66370721

中午休息时间调整为12:00-14:30,其他时间不变。

每日13:30-14:30开设咨询窗口。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开发区分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4ab座一层

0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9号二楼

电话:022-25208222

中午休息时间为13:30-14:00,其他时间不变。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大街9号二楼

05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电话:022-85294113

中午休息时间调整为12:00-14:30,其他时间不变。

午休期间,安排值班工作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天津市滨海新区宏达街19号

06泰达新市民服务中心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东路10号司法服务中心一楼北侧

电话:022-65630828

中午休息时间调整为12:00-14:30,其他时间不变。

泰达新市民服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大街与广场西路交叉口东北方向140米

最后,小泰小达也要提醒小伙伴们

入伏天气

注意防晒防暑

【第11篇】杭州税务咨询电话

近期,

杭州余杭两个办税服务厅

将进行搬迁,

有业务需求的朋友别跑错了。

一起来看公告详情!

1

国家税务总局

杭州市余杭区税务局

前程路办税服务厅搬迁公告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2023年10月31日起,余杭区税务局前程路办税服务厅将搬迁至余杭区行政服务中心瓶窑分中心一楼,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前程路20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

主要职责:办理各项税务事项。

感谢广大纳税人、缴费人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特,因搬迁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相互转告。如有问题,欢迎您拨打咨询电话:0571-12366、 0571-8939236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余杭区税务局

2023年10月17日

2

国家税务总局

杭州市余杭区税务局

凤新路办税服务厅搬迁公告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2023年11月21日起,余杭区税务局凤新路办税服务厅将搬迁至余杭区政务服务中心未来分中心二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凤新路366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

主要职责:办理各项税务事项。

感谢广大纳税人、缴费人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特,因搬迁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相互转告。如有问题,欢迎您拨打咨询电话:0571-12366、 0571-8939236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余杭区税务局

2023年10月1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余杭区税务局、余杭区融媒体中心-天天看余杭

【第12篇】国家税务总局咨询电话

注意啦

注意啦

注意啦

2023年10月11日00:00时起

暂停办理全市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业务!

具体内容请往下看!

▼▼▼

南充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

关于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南充上线期间

暂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业务的通告

尊敬的医疗保险缴费人: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按照国、省医疗保障局的统一部署,南充市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将于2023年10月统一切换到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在系统上线切换期间,全市各项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暂停服务时间

2023年10月11日00:00时起

恢复服务时间

预计恢复时间为2023年10月29日00:00,最终恢复时间以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南充上线时间为准。

暂停业务范围

暂停办理全市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业务。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参保关系转移、信息变更、信息查询等业务。

特殊事项

2023年10月11日00:00时前未在税务部门完成实缴的征收计划,由医保部门和税务部门同时作废征收计划,在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上线运行后,参保人重新申请下达征收计划进行缴费。

本次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

南充市上线切换给您带来的不便

敬请各参保人

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周知并谅解

如有其他工作调整另行通知

服务咨询电话如下:

南充市医疗保障中心电话:(0817)2809773

顺庆区医疗保障中心电话:(0817)2815199

高坪区医疗保障中心电话:(0817)3377900

嘉陵区医疗保障中心电话:(0817)3631706、3637083

阆中市医疗保障中心电话:(0817)6230013

南部县医疗保障中心电话:(0817)5830333、5531925

西充县医疗保障中心电话:(0817)4222005

仪陇县医疗保障中心电话:(0817) 7216927、7222596

营山县医疗保障中心电话:(0817)8210455

蓬安县医疗保障中心电话:(0817)8606886

国家税务总局顺庆区税务局:(0817)2700372

国家税务总局高坪区税务局:(0817)3338908

国家税务总局嘉陵区税务局:(0817)3880979

国家税务总局阆中市税务局:(0817)6900722

国家税务总局南部县税务局:(0817) 5523757

国家税务总局西充县税务局:(0817)4222024

国家税务总局仪陇县税务局:(0817)7222257

国家税务总局营山县税务局:(0817)8219419

国家税务总局蓬安县税务局:(0817)8623456

请参保群众注意安排业务办理时间

并广泛转发

让大家少跑路~

来源 | 南充医疗保障

【第13篇】税务电话人工服务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

关于发布支持元宇宙产业发展十方面税收措施的通告

为加快元宇宙企业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扎根发展,赋能“四新”产业创新发展,为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撑,合作区财政局、税务局、经济发展局以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为总牵引,瞄准元宇宙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根据现有政策整理推出支持元宇宙产业发展十个方面二十三条税收措施,助力合作区建设元宇宙产业发展新高地。现通告如下:

一、促进元宇宙企业在合作区集聚

第一条 与发展元宇宙有关的产业行业,如5g、人工智能、区块链、xr等,可对照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政策9大类150项优惠目录,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

第二条 在合作区工作的元宇宙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符合高端紧缺人才条件的,个人所得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在合作区工作的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3号)】

第三条 支持合作区建设面向三维数字空间、数字虚拟人、数字孪生工厂等元宇宙关键性技术与通用能力的价值创新与公共服务平台,相关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可一次性扣除;超过500万元的,加速折旧或摊销。【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

第四条 支持元宇宙企业开发数字琴澳、数字城市、数字文旅、数字医疗等具有琴澳特色的应用场景。对符合优惠目录规定的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可申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

二、为元宇宙关键技术企业减负 支持创新主体培育

第五条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元宇宙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第六条 支持从事元宇宙底层架构建设、硬件及操作系统、后端基建、人工智能、技术协同相关的企业发展。符合相关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设计企业及软件企业,可自获利年度起,申报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相关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自获利年度起,申报享受“五免五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属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生产、设计企业以及软件企业,可自获利年度起,申报享受“前五年免征,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5号)】

三、吸引更多研发型人才入驻 支持合作区元宇宙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七条 元宇宙技术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第八条 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政策依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四、支持元宇宙企业加大研发及资产投入

第九条 元宇宙相关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并可100%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可税前100%加计扣除。【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第十条 元宇宙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型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照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五、吸引元宇宙发展相关配套集聚

第十一条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六、支持元宇宙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完善提升产业链

第十二条 小型微利元宇宙相关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第十三条 元宇宙相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七、助力深化国际研发合作

第十四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元宇宙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的,可实行递延纳税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第十五条 元宇宙相关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的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八、提供全天候优先定制化服务

第十六条 对接国际通行规则,推行税收不确定事项报告制度和复杂涉税事项事先裁定机制,推行包容性执法,元宇宙产业企业对于法律法规未明确的涉税事项和复杂涉税事项,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提供确定性服务。

第十七条 打造元宇宙产业办问协同专席,组建专家服务团队为元宇宙企业提供“一站式”集成高效服务;为元宇宙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可容缺办理涉税事项;可基于实际用票需求,全天候在线申领发票或代开发票;可享受税务机关量身打造的“政策汇编指引”、首席税务服务师机制、“一企一策”专家团队税收顾问等服务。

九、为元宇宙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第十八条 为元宇宙产业企业提供退税减税“即时办、无等待”绿色通道,加快退税减税业务办理,可线上办理入库减免退税、误收多缴退税、出口退税等业务,缓解资金压力。

十、支持成果在合作区落地

第十九条 元宇宙相关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技术转让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所有权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元宇宙相关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一条 元宇宙相关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软件产业税收优惠通知》(财税〔2011〕100号)】

第二十二条 支持元宇宙电子商务发展,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第二十三条 运用元宇宙技术打造新型智能税务厅,今后元宇宙相关企业可通过元宇宙税务服务厅、虚拟税务管家和税务助手、人工智能咨询专线等渠道享受24小时全天候纳税咨询服务。

本通告涉及政策由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

2023年10月3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审核:邢盟政

【第14篇】苏州税务咨询电话

最近,国家税务局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登录方式更新了,想必各位会计朋友们都觉得很突然,有点猝不及防,这次受较大影响的多为使用数字证书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申报的用户,考虑到7月申报期属于季度大征期,3号开始电子税务局便暂时取消了数字证书登录同时校验电子税务局密码的相关功能,先保证征期的正常进行。

不过在这里小编需要提醒各位的是,该功能是暂时取消,不是永久取消。

为了防范用户信息被盗用、冒用等安全风险,切实保障单位的合法权益,后期数字证书登录还是需要校验电子税务局密码的或者实名登录的,因此各位会计朋友们应当利用这段缓冲期,除了完成本月的纳税申报,还需要完成电子税务局密码的设置,下面我们就结合纳税人日常在设置电子税务局密码时遇到的一些常见问题来详细说说如何成功设置电子税务局密码。

一、什么是电子税务局密码

很多会计朋友会问什么是电子税务局密码,表示从来没有设置过电子税务局密码。

其实电子税务局密码即为通过用户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密码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所需要设置的密码,若单位从未设置过,那么初始密码通常为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后六位。

二、电子税务局密码错误,如何重置

若单位曾经修改过电子税务局密码又忘记了,则需要重置电子税务局密码,目前电子税务局密码重置支持线上操作,具体操作如下:

打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

(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sso/login),我们可将登录方式切换至原方式登录或者用户名登录方式,在这两种方式下都提供了“忘记密码”这个功能进行线上重置电子税务局密码。

重置密码需要注意的是,只有通过法定代表人的手机号获取验证码才能重置密码,并且前提是法定代表人信息需已经实名认证。

三、法定代表人的信息电子税务局如何查询

很多人会计朋友说不清楚法定代表人在税务登记中登记的手机号是哪个,不知道在重置的时候输入哪个手机号?

那么我们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登记信息”中查询法定代表人的信息,查看当前税务登记信息中的手机号,如下图所示

重要提醒:若该模块查询出来的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与微信实名信息中的不一致,建议先查看第五个问题操作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变更。

四、重置密码时提示法人信息未实名

电子税务局密码线上重置我们在第二个讲述密码重置操作的时候就强调了前提是法人信息需要实名。

目前实名操作也支持线上操作,具体操作方法:法定代表人手机微信关注公众号“苏州税务”,进入公众号“我的信息—实名认证”进行实名认证操作,如下图所示:

五、法定代表人手机号变更了如何修改

很多会计朋友向我们反映,法定代表人变更了联系方式,当前使用的联系方式早就不是税务登记中的联系方式了,现在设置密码都收不到验证码怎么办?

由于当前电子税务局密码重置功能需要校验法人实名信息,所以法人的联系方式变更不仅要在电子税务局做变更,还需要在微信实名信息中操作变更,具体操作如下:

步骤一,手机进入微信公众号“苏州税务”—“微服务”—“微信办税”—“我的个人中心”中操作手机号变更,如下图所示:

温馨提示:请确认输入的手机号为身份证持有者所办理,手机号与姓名、身份证等信息将发送到相关运营商进行一致性验证。修改手机号一天只能修改一次。

步骤二,电子税务局变更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进入“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我的信息—用户管理—基础信息维护—登记信息变更”中操作变更法人联系方式,具体如下图所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移动电话,是否修改选择“是”

在确认信息中输入需要修改的手机号,获取验证码后点击确认操作即完成修改。

搞明白上述五个问题,线上进行电子税务局密码重置将变得so easy!赶紧来操作试试~

【第15篇】中国税务电话

问题汇总关于12336电话热线问题解答,推荐收藏或转发。

1、纳税人高中毕业后参加工作,现在参加自考本科继续教育,可以由父母作为子女教育支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吗?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2、纳税人参加花艺、棋艺等兴趣培训,取得结业证书,可以享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限定学历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其中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范围可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中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花艺棋艺等兴趣培训不在扣除范围内。

3、向单位食堂的劳务人员每月支付劳务报酬,每次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可以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吗?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4、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但是当年12月份忘记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请问次年还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吗?

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5、非居民个人符合条件转变为居民个人后,当月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吗?

不可以,非居民个人符合条件转变为居民个人后,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九条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6、纳税人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应当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四条的规定,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7、纳税人现租住的房屋将于今年2月份到期,若同月又租入新的住房,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住房租金支出》时,租赁信息中“租赁期起”和“租赁期止”如何填写?

此处应填写纳税人住房租赁合同上注明的租赁起、止日期,具体到年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但是不同的住房租金信息的租赁起止不允许交叉,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的,只能填写一处。如果此前已经填报过住房租赁信息的,只能填写新增租赁信息且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

8、纳税人在2023年12月已经在原公司离职,但是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有离职单位信息,如何处理?

只要该公司给纳税人做过雇员个人信息报送,该公司就会出现在纳税人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纳税人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单位,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曾经任职”方式,反馈给该单位扣缴客户端,该单位办税员在扣缴客户端软件中把纳税人员信息修改成离职状态即可。

9、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发现有一家自己未任职过的单位信息,请问如何处理?

纳税人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从未任职”方式,把该情况反馈给该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展开调查。

后续核查后的相关结果,会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主页的消息提醒反馈给纳税人,敬请留意。

10、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发现自己当前任职的单位并不在列表中,应当如何处理?

此情况有可能是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没有将纳税人的个人证件信息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所报送的证件信息有误,也有可能是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在税务机关登记状态为注销或非正常,或者没有将纳税人的个人信息选择为雇员,或者填写了离职日期。纳税人可联系当前的任职受雇单位财务人员,通过扣缴客户端处理。

11、子女高三毕业后选择复读一年,请问在校复读期间可否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符合条件即可享受。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12、在孩子寒暑假或升学中间,是否可以继续扣除子女教育支出?

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三条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13、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同时攻读两个专业,请问双专业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享受双倍扣除标准吗?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14、纳税人在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期间,又取得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请问可以同时扣除吗?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15、纳税人在同一年度内既取得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又取得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可否同时扣除?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同时取得两类职业资格证书的,仍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16、纳税人因工作原因,一年内先后在多个城市工作并租房居住,各城市的住房租金扣除标准不同,应按何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对于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按照当地标准进行扣除。

17、父母中只有一人年满60周岁,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是否按照2000元的标准定额减半扣除?

不是。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不以人数叠加,赡养一位或多位符合条件的老人均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的标准扣除。

18、非独生子女家庭,兄弟姐妹中只有一人参加工作,其他子女未成年或未就业,参加工作的子女也只能按照最高1000元的标准扣除赡养老人支出吗?

是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其分摊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19、纳税人年度中间失业再就业的,可否连续扣除基本减除费用?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0、通过组合贷款购买住房,发生了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时,“贷款类型”等信息如何填写?

组合贷款的,“房贷信息-贷款方式”中选择“组合贷”。分别录入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相关信息。

21、纳税人再婚,其再婚妻子带来一名子女,该子女与纳税人不在一个户口本上,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22、夫妻离婚后分别再婚,其独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子女教育支出在两个重组家庭中如何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因此,需要两个家庭中的父母协商扣除。

23、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如果最终没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也可以享受继续教育的专项附加扣除吗?

可以凭学籍信息扣除,没有学籍的可以凭考籍信息扣除,不考察最终是否取得证书,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24、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如果就读两年后,在未取得证书的情况下换专业,可否重新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可以。纳税人转专业重新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重新计算48个月的最长扣除期限。

25、子女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若母亲一方不能足额扣除,可以由父亲一方继续扣除吗?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二条 ……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26、无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体工商户,未缴纳过医疗保险,其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吗?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27、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母亲再婚,继父有其他子女,生父独身,发生赡养几位老人的支出,请问该纳税人是否可以按独生子女标准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如果纳税人对其亲生父母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唯一法定赡养人,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此情况下该纳税人对其生父是唯一法定赡养人,故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28、纳税人符合多项专项附加扣除条件,一个纳税年度内若不能足额扣除的,剩余部分能否结转次年继续扣除?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三十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9、身份类型为居民身份证的人员信息验证状态为“验证不通过”、“验证中”的,可以正常申报吗?

可以正常申报。

30、纳税人不愿将个人家庭信息告知扣缴义务人,如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若年度中间又想通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是否还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人既可以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年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因此,未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可以在该纳税年度剩余月份内报送信息进行补扣,仍然未足额享受的,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31、家庭中有两个子女,均符合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条件,对不同的子女,父母间可以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对不同子女,可以在父母间有不同的扣除比例,但扣除比例只能为50%和50%,或者100%和0。其中一方为100%的,另一方无需采集该子女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32、纳税人儿子今年6月份大学毕业将参加工作,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可以享受到什么时候?女儿于今年10月份年满3周岁,何时开始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33、纳税人预计将在2023年取得两个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若是如此,到时可以享受多少钱的继续教育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因此,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取得多个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也按照3600元的定额扣除。

34、纳税人在济南市历下区打工并在该区租赁一套住房,其妻子名下在济南市商河县有自有住房,纳税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吗?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35、夫妻两人同在北京工作,婚前双方各自签订租赁住房合同,分别租房居住,婚后女方搬至男方租赁的住房中,请问该住房租金支出可否由女方扣除?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36、父母已年满60周岁,符合赡养老人支出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该项扣除的享受时间截止到什么时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37、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需要重新报送扣除信息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38、年度中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八条 ……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39、个税专扣电子模板哪里下载?

纳税人可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菜单,选择其中的任意一项专项附加扣除入口,点击导入按钮,选择模板下载,即可下载最新的电子模板。

40、在扣缴客户端使用模板导入子女教育信息,导入后重新修改子女信息,进行再次导入,系统会自动新增一条子女教育信息而不是修改更新,该如何操作?

修改子女信息、身份证件信息、当前受教育阶段等,系统会新增一条数据;而修改其他的数据,如当前受教育阶段起始时间、当前就读国家等,再次导入系统会更新原有数据。

41、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变化)是什么?

此次个税改革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便民、惠民、利民,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将个人经常发生的主要所得项目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行按月或按次分项预缴、按年汇总计算、多退少补的征管模式。

二是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模式。一方面合理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0元,另一方面设立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三是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以现行工薪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较低税率的级距,25%税率级距相应缩小,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保持不变。

四是推进个人所得税配套改革。推进部门共治共管和联合惩戒,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法律支撑。

42、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所得指什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43、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谁?

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44、监护人不是父母可以扣除吗?

可以,前提是确实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45、子女的范围包括哪些?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46、子女教育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47、子女教育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

48、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选定之后可以变更吗?

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9、在民办学校接收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可以。无论子女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

50、在境外学校接收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可以。无论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

5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

52、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纳税人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享受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不需留存任何资料。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53、税法中的“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有哪些区别?

个人所得税税基的扣除主要包括四类: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基本减除费用,是最为基础的一项生计扣除,对全员适用,考虑了个人基本生活支出情况,设置定额的扣除标准。

专项扣除,是对现行规定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进行归纳后,新增加的一个概念。

专项附加扣除,是在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之上,以国家税收和个人共同分担的方式,适度缓解个人在教育、医疗、住房、赡养老人等方面的支出压力。在施行综合和分类税制初期,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赁、大病医疗、赡养老人等六项。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是指除上述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之外,由国务院决定以扣除方式减少纳税的其他优惠政策规定。

54、个税app系统如何下载?如何进行注册等操作?

一、关于个税app如何下载?

为便于广大纳税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项目组提供以下下载渠道:

(一) 苹果 app store 苹果app store上架应用名为“个人所得税”。可在app store中搜索“个人所得税”,点“获取”进行下载。

(二) 安卓终端应用

(1)广大纳税人可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入口,跳转到自然人办税服务网站后,进行手机app扫码下载。

(2)各大手机应用市场。目前已经在华为、小米、vivo、oppo等应用市场上架,应用名为“个人所得税”,后续会上架更多应用市场。广大纳税人可以在上述应用商店搜索 “个人所得税”下载安装,如应用市场下载出现问题,则建议使用上述二维码扫码下载方式进行安装。

二、关于个税app如何注册?当前,个税app支持以下两种注册模式:

(一)人脸识别认证注册模式(此模式只支持中国大陆居民),即通过输入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姓名,然后与公安系统动态人脸识别,验证通过后再填写账号和手机号码,短信验证通过后完成注册。

(二)大厅注册码注册模式,即纳税人到任一办税服务大厅,经办税服务厅人员验证人证一致后,登记个人证件信息并派发注册码。纳税人再选择此模式,输入注册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姓名等信息,验证通过后再填写账号和手机号码,短信验证通过后完成注册。

55、填报继续教育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条件需要扣除年度内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需要在扣除年度取得职业资格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

56、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均需要填写?

只填写其中一条即可。因为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

57、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与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以同时享受吗?

可以。

58、学历(学位)教育,是否最后没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也可以扣48个月?

凭学籍信息扣除,不考察最终是否取得证书,最长扣除48个月。

59、如果可以,48个月后,换一个专业就读(属于第二次继续教育),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

纳税人48个月后,换一个新的专业学习,可以重新按第二次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

60、月工资没有达到5000元,但每月的房租支出符合扣除条件,还需要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吗?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因此,即使月度工资薪金不到5000元,但如果纳税人判断自己全年四项综合所得的合计收入额减除相关扣除后为正值,那么就应积极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为负值的,可不采集专项附加扣除。

61、兄弟姐妹三人,在扣除赡养老人支出时,如何对费用进行分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62、丈夫去世,妻子独自承担赡养公婆的支出能否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

63、大病医疗支出能否全部由夫妻中的一方扣除?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64、丈夫和妻子同时发生大病医疗支出,选择全部由丈夫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扣除额是合并计算还是分别计算?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65、纳税人正在接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此项支出何时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66、再婚之后对方带来的子女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支出专项附加扣除吗?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67、在省会城市工作没有自有住房,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68、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第六条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69、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第四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办理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另行公告。”

70、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属于居民纳税人,能否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其子女在国外接受的学历教育支出能否扣除?其本人在国外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呢?

居民个人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可以扣除,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纳税人在国外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与基本医保无关,不得扣除,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71、子女高中毕业后出国留学,在高中到本科之间会在国外读一年的语言学校,就读语言学校期间能否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因此,需要判断该国外语言学校是否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属于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才能扣除。

72、父母给孩子买的住房,预售合同/销售合同上写的是孩子的名字,但是还款人是父母双方,房子还没有办房产证,这种情况下,父母可以扣除住房贷款利息吗?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该情况不属于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

73、婚前男方贷款购买的住房,婚后可以由女方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吗?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74、夫妻双方中,一方在北京工作有住房,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另一方在上海工作无房,产生的住房租金可以扣除吗?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75、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中,3个子女均摊2000元,但是除不尽,在填表的时候怎么填写?

按常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据实填写即可。(内网环境下测试系统自动进为整数)。

76、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采集表中需要填写“房屋证书号码”,但现在尚未办理房产证,只有房屋代码、合同编号和买卖合同,应该如何处理?填写“贷款期限”时,总是提示日期格式不正确?

该表“房屋证书号码”前面一项是“房屋证书类型”,证书类型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预售合同,“房屋证书号码”对应填写首套贷款房屋的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中的号码。如所购买住房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产权证号或不动产登记号;所购住房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号或预售合同号。“贷款期限(月数)”应输入大于0的整数。按合同约定还款月数填写,如果提前结清贷款,填写实际还款月数。

77、电子模板填报完毕后,扣缴义务人应该如何进行导入操作?

扣缴义务人将收集到电子模板放至指定的文件夹,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后,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菜单,选择其中的任意一项专项附加扣除,点击导入按钮,选取“导入文件” ,选择对应的文件夹,即可导入相应的电子模板数据。

扣缴义务人在导入电子模板时,为提升模板导入以及问题排查效率,需要提醒员工进行规范的文件命名,如:单位名称+员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人员比较多的单位建议分部门建文件夹;同时,为确保导入模板的成功率,建议限制每个文件夹的文件数量。

78、专项附加扣除模板是否可以重复多次导入?

可以多次导入,不会造成信息重复采集。如果批量导入后,仍有提示导入失败的模板文件,建议尝试再次导入。

79、自然人在app端录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存并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如果该自然人的扣缴义务人要从扣缴客户端提取此信息,需要多长时间?

app端填写提交后,需要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环节,点击“下载更新”。最快时间为第二个自然日零点,最长是第三天。同步机制已向总局提出优化建议。

80、个人未取得综合所得收入,取得的经营所得能否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五条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81、子女已经年满15岁但是因为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无法接受教育,请问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因此,该情况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扣除条件,不能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82、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了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婚后能否选择其中一套房子,由双方分别按照50%的比例扣除?

不可以,只能由该套住房的购买方按照100%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83、个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在父母家居住,与父母签订了租赁合同且支付租金,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因此,满足政策规定条件即可扣除。

84、丈夫在济南市历下区工作,妻子在章丘区工作,夫妻双方在济南无住房,各自租房居住,请问双方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吗?

只能由一方扣除。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85、个人购买住房发生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但是由于银行方面的原因放款晚了三个月,在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中的“首次还款日期”时,应填写实际还款日期还是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说明》的规定,“首次还款日期”应填写住房贷款合同上注明的首次还款日期。

86、个人租赁他人转租的住房,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住房租金支出》中的出租方信息时,填写房主信息还是转租人信息?

应填写与该承租方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出租人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说明》的规定,应具体填写住房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87、纳税人在济南工作,没有自有住房,租房居住,租金怎么扣?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88、注册个人所得税app时,验证码过了一个多小时才收到,请问是什么原因?如何解决?

目前由于个人所得税app正式投入使用不久,注册人数过多,导致系统繁忙,税务机关正积极联系运营商处理,目前已逐步解决。对于仍然不能及时收到验证码的情况,建议您在注册人数较少时尝试注册,或者到税务大厅索要注册码。

89、目前在扣缴客户端导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支持哪些版本的excel表?

目前专项附加扣除电子采集模板不支持excel2003及以下版本填写,使用excel2007版时也会存在个别兼容问题(打印显示不全),建议使用excel2010及以上版本或高版本的wps表格填写。已提优化建议。

90、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在何时申报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91、非居民个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92、父母是中国国籍的居民个人,但孩子是外国国籍,孩子在中国境内接受全日制的学历教育,可以扣除子女教育支出吗?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为居民个人,其子女在境内接受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93、纳税人与其朋友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均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如何进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因此,若双方均符合首款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扣除条件,则可分别享受该项专项附加扣除。

94、无租使用的房子,有租赁合同,能享受住房租金扣除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无租使用房屋,因未发生住房租金支出,故不能扣除。

95、住房租金支出扣除中“主要工作城市”的范围是什么?某市下属县有住房,到该市市区工作的租房支出能否享受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在工作城市下属县有住房的,属于在主要工作城市有住房,不可以扣除租金支出。

96、纳税人从小被过继收养,养父再婚,现在养父去世,纳税人照顾养父再婚妻子发生的赡养支出,可否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如果养母符合条件即可扣除。

97、在个人所得税app中填写住房贷款利息时,贷款合同编号系统默认只能输入数字,编号中有汉字如何处理?

个人所得税app不断进行版本升级,升级后的最新版本已解决此问题,建议纳税人更新到最新版本后再进行填报。

98、自然人在app、web端、大厅端分别填报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以哪个为准?

自然人分别在app端、web端、办税服务厅报送扣除信息,因数据互通,以最后修改为准。

【第16篇】税务客服电话多少

尊敬的纳税人:为了便于及时解决您在使用办税软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我们整理了不同办税软件的问题咨询反馈途径,欢迎收藏备用。

1、电子税务局问题反馈渠道:4009912366“金财互联陕西”微信公众号平台首页在线客服

2、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个人所得税业务):40071123663、税控设备使用:航信(白盘)95113百旺(黑盘)029-88446807 、4006112366或关注“陕西百旺金赋”微信公众号进行在线咨询;

4、增值税发票认证勾选平台:关注“长城软件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进行在线咨询;5、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陕西税务”-“纳税服务”-“智能咨询”6、联系税务机关

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税务登记查询”,查询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电话12366(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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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电话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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