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管理系经营范围网
当前位置:酷猫写作 > 公司知识 > 税务知识

印花税纳税时间(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51

【导语】印花税纳税时间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印花税纳税时间,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印花税纳税时间(16篇)

【第1篇】印花税纳税时间

印花税又有新变化,国家刚宣布:继续免征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相关租赁合同印花税,时间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

相信不要多久,国家税务总局就会出台具体的延期文件。借此我们也给大家聊一下印花税相关的知识。

一般而言,大家对于印花税的讲解很少,也缺系统性。相比企业税、个税、增值税而言,作为财产和行为税类税种的印花税太小了,甚至小到很多人直接忽略。

今天我们将从税目、税率、申报和核定征收等几个方面给大家简单讲一下。

一、税目

新印花税法已经成文并公布,但是要到7月份才正式实施。目前我们印花税相关的政策执行的还是印花税暂行条例。

印花税采用的列举制,也就是没有列举的就不用交印花税。目前共有13个税目,包括10类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许可证照。具体如下表:

二、申报

虽然印花税不怎么起眼,但是对于很多财务人来说,一提到印花税就倍感头疼,主要是种类比较繁多、是否应该纳税判断困难等。

一般申报上来讲,在实务中,多数都是采用的按期汇总申报。方式也比较简单,就是在电子税务局上填报表,按月,或按季度、按年申报。

根据最新规定,印花税在申报之前需要先进行税源采集,填写相应的应税凭证类型,计税金额或件数。

申报表数据可以直接调取采集内容,所以采集好了,就可以直接申报。

三、税率

印花税有比例税率和按件定额两种,税率表相对来说,不算复杂,简单来说,可以参考下表:

四、纳税义务时间

规定上来讲,是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也就是在签合同的时候、立书据的时候、启用账簿和证照的时候,是纳税义务时间发生。

按这个理论来看,如果你在2023年1月签了一个购销合同,那么1月份纳税义务就产生了,如果是自行按期申报的话,则需要在2月申报印花税。

对于小公司而言,这个申报可能比较简单。但是对于业务多的公司来讲,如何准确的及时的统计各类应税凭证会很困难。

所以很多企业在这一方面做得也不是很规范,比如对于计税金额的统计有些是直接按照会计收入来统计,有些是按照开票金额来统计。

这样做其实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因为很多时候收入和开票都会比签合同晚一些时间,属于没有按规定时间申报印花税。而且这样粗略的统计方式也并不符合规定的印花税申报要求。

结果就是,很容易受到税务局的关怀,给你调成核定征收,甚至严重的让你补税、返款以及滞纳金等。

五、印花税的核定征收

印花税是有核定征收的,但是需要满足税局规定的一些条件。各省不太一样,一般是按收入给打个折(50%-100%)。所以,收入×比例×税率,就是你最终的印花税额。

但是,想要核定征收,需要税局认定,并给你个通知书。如果没有通知书,却私自进行打折申报印花税的话,存在未足额缴纳印花税的风险。

以上就是印花税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2篇】一般纳税人印花税怎么算

印花税法,7月1日起执行。算起来,还有10天的时间,现行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就要退出历史舞台。虽然之前,我们给大家做过一些讲解,但是有些人还是存在一些疑问。结合之前的文章,以及大家问得比较多的问题,我们今天给大家系统地讲一下印花税。

拿印花税法和印花税暂行条例进行详细的对比,两者至少有11个变化点,这些我们不再赘述,具体可看:印花税,变了!7月1日起新规正式执行,别交错了税!

大家比较关注的印花税税率问题,以及最新的税率记忆口诀,大家可以参见:新印花税,来了!7月1日起,这是最新最全的税率表和记忆口诀!

然后我们进入本篇文章的正题,我们将从税种定义、纳税义务人、税目和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免税优惠、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征方式等方面给大家全面讲解印花税。

1、什么是印花税?

2、哪些人(行为)需要交印花税?

至于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境内有代理人的,代理人就是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自行申报,证券交易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扣缴义务人。

3、税目和税率都具体有哪些?

印花税征收是采取列举制,如果在列举范围内没有的,则就不用缴纳印花税。但也因此,印花税税目和税率很是繁多,而且较之前有了很多变化,需要大家注意,别到时候交错了税。具体如下:

印花税法有17个明细税目,原来的权利、许可证照,营业账簿中其他账簿等税目被删除了,意味着7月1日以后,房产证、营业执照、专利证等不用交印花税了。

4、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相较之前,计税依据进一步明确了,尤其关于增值税税款这块,再也不用纠结了。实务中建议大家在合同中分开列明金额和所涉增值税税款。

5、应纳税额怎么计算?

6、哪些情形可以免征印花税?

另外,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也免征印花税,上图中漏掉了,特此标注。另外这里明确了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这也意味着电子订单被明确属于应税凭证,非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电子订单,则需要缴纳印花税。

7、纳税地点有什么具体的规定吗?

8、纳税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的当日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最后,印花税虽然是个小税种,但是涉税风险却一点也不小。纵观每年税务局公布的税案里,总有那么几个是因为印花税出了问题,被查、被罚的。

常见的印花税涉税风险事项,诸如忘记申报印花税,不申报印花税,没有按规定税目税率申报印花税,申报印花税的金额不对等等,都是一些考验人的细心和耐心的东西。

一般大家多注意一些,就不会出现什么大问题的。但就怕不当回事,涉税事宜处理得又不规范,税务局通过印花税的疑点牵扯出了其它涉税问题,到时候就得不偿失了。

【第3篇】印花税的简化纳税方法

答:有四种,分别是:

1、贴花法。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印花税票贴在应税凭证上,并在每枚税票与凭证交接在骑缝处盖戳注销或画销。

2、采用缴款书代替贴花法。一份应税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用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完税,并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盖完税戳记代替贴花,是如何缴纳印花税必不可少的方法。

3、按期汇总缴纳法。汇总缴纳的期限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的规定,修改为“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4、代扣代缴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对于贴花次数频繁的企业,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是如何缴纳印花税的重点方法。

印花税缴纳方法的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应纳税凭证粘贴印花税票后应即注销。纳税人有印章的,加盖印章注销;纳税人没有印章的,可用钢笔(圆珠笔)画几条横线注销。注销标记应与骑缝处相交。骑缝处是指粘贴的印花税票与凭证及印花税票之间的交接处。”

第二十一条“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印花税汇缴方法是哪几种?汇缴方法分别是贴花法、采用缴款书代替贴花法、代扣代缴法、按期汇总缴纳法等等。还有其他的会计问题,不妨直接来询互动哦。

【第4篇】印花税纳税申报错了

办税服务厅,由税务局申报岗位工作人员代企业录入申报系统.

二、财务报表申报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关于财务报表报送错误问题,从上述《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可以明白:财务会计报表必须如实申报,和财务账簿记录一致,如不慎报送错误的,需要更正错误数据,保证申报资料真实、准确.因为财务报表不涉及扣缴税款问题,所以不需要做退税处理,直接更正就可以了.

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正式上报财务报表后,发现数据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可由纳税人携带财务报表修改申请(加盖公章)及纸制财务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收申报岗位人员进行审核并修改申报数据,可以找办税人员沟通,从税务局后台作废错误的财务报表,然后重新按正确的数据金额再次申报.

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区别

答:一个是申报一个是缴纳的区别.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发生法定纳税义务后,按照税法或税务机关相关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在申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及应缴税款的法律行为.

纳税,即税收中的纳税人的执行过程,就是根据国家各种税法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比率,把集体或个人收入的一部分缴纳给国家.

纳税申报期和税款所属期的区别是什么?

答:1、性质不同

纳税申报期: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种,是指税务稽查机构的专业检查时期.税务检查包括税务稽查.

税款所属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编著的《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的解释,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时期总称.

2、时间不同

税款所属期是指需要报税月份的起始点和截止点,例如:7月1号到15日就可以申报第二季度的增值税,而纳税申报期是4月1日至6月30日.

3、所交税费种类不同

纳税申报期包括企业依法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而税款所属期则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税费,以及在上缴国家之前,由企业代收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

【第5篇】印花税纳税地点

在2023年7月1日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由于采用贴花完税方式,印花税票在购买时已视同缴纳税款,在应税凭证上贴花划销完成纳税义务,故印花税无纳税地点的规定。实务中,对印花税纳税地点,有的地方有明确规定,更多的地方,没有明确规定。比如《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施工的建安企业印花税纳税地点的批复》(闽地税函〔2002〕8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因此,除特殊规定以外,建安企业印花税应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 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的所在地贴花。企业如未按规定贴花的,税务机关可按有关规定处理。

202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印花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属于行为税,对应税凭证印花行为征税。按《印花税法》规定,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后,不用在工程地点的税局重复缴纳。

【第6篇】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怎么填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为了便于纳税人申报,小编整理了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各地税务局的相关问答及填报流程,将在近期陆续发布。

问题 · 解答

q1:印花税申报有哪些变化?

a:增加了“税源信息采集”环节,先进行采集后完成申报。在采集界面可以查询、修改税源信息。

q2:按期申报不能录入新增采集信息?

a:按期申报需先进行税费种认定,在采集信息时自动带入当前所属期的认定信息。

q3:自然人申报时是否需要认定相关信息?采集信息时为什么要填写行政区划和主管税务局等信息?

a:自然人默认是按次申报,单位纳税人可以按期申报,按次申报时不需要做税费种认定。采集时填写个人信息是为了辖区税源管理,据实填写即可。

q4:按期申报和按次申报可以同时录入保存吗?

a:可以,但是采集的税源信息中不能含有同一征收品目同一所属期按月按次的两条税源信息。

如产权转移书据一条按期5月1日~5月31日和一条按次5月1日。

q5:既享受印花税小微普惠减免又叠加享受其他减免的情况如何操作?

a:在税源采集环节选择非小微普惠政策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系统自动计算减免税额。在合并纳税申报时,再叠加享受小微普惠减免。

q6:信息采集时提示本属期已做过该税种的采集,如需更正需要通过更正采集处理,如何处理?

a:在同一所属期内按期申报不能重复采集,只能更正采集信息。同一所属期内按次申报可以重复采集。

q7:某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实行按月汇总缴纳(已做税费种认定),5月10日签订购销合同,金额2000万元,填写了印花税税源采集表,5月20日签订购销合同,金额3000万元,是否需要修改已填写的税源信息?

a:不需要。

在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中,点击“增行”,选择购销合同税目,录入计税金额3000万元即可,系统会自动合并计算两笔税款。

申报 · 操作

1. 登录电子税务局。

2. 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进入“非按期申报”页面,选择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点击【填写申报表】按钮。(下图其他申报改为非按期申报)

3. 进入申报表填写界面,选择印花税申报。若提示无可申报的税源信息,则需查看【认定信息】中的纳税期限是否选择正确,若确认无误可以点击【税源采集】按钮进行税源采集。

4. 在税源采集的引导页面,可以进行【查询税源】,【新增税源】,【作废税源】的操作。如需【新增税源】,则选择“税款所属期”后,点击“新增税源”,在“印花税税源明细表”中录入当期税源并保存。

5. 税源录入完成后返回“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页面,勾选“印花税”,点击页面右上角的“下一步”按钮,进入申报明细页面。申报明细页面将展示根据税源自动填写的“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确认相关信息无误并点击“申报”按钮,即可完成申报。

6. 申报成功后,系统返回申报成功的回执信息。

注意 · 事项

1. 按期申报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先进行相应征收品目(税目)的税种认定。如果未进行印花税税种认定,只能进行按次申报。

2. 进行税种认定后,纳税人每期(月)都需要对该税目进行申报,即便没有发生纳税义务也需要零申报

【第7篇】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

一、概述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因纳税人主要是通过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来完成纳税义务,故名印花税。

二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一、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一)经济合同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还包括各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不包括订阅单位和个人)之间订立的图书、报刊、音像征订凭证。

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印花税。(生活缴费凭证,不同于电网之间经济合同)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结合增值税、消费税)。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属于家庭财产保险性质,其合同在财产保险合同之列,照章纳税。

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

【解释1】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两者适用于产权转移书据)。

【解释2】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书立合同不贴印花。

(二)产权转移书据

我国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

【解释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解释2】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三)营业账簿

1.资金账簿

2.其他营业账簿

3.有关“营业账簿”征免范围应明确的若干个问题:

(1)其他营业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2)对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单位,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贴花;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除财会部门的账簿应贴花之外,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亦应按规定贴花。

(3)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四)权利、许可证照

权利、许可证照仅包括“四证一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应税的“四证一照”(工房地商专)

【经典母题】下列各项中,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的有( )。

a.商品房销售合同

b.融资租赁合同

c.专利申请转让合同

d.专利权转让合同

e.企业仓库设置的产品进出统计簿

【答案】ad

【注意题目变形】

【题目变形1】下列各项中,应当缴纳印花税的有(abcd)。

【题目变形2】下列各项中,不需缴纳印花税的是(e)。

【题目变形3】下列各项中,按“借款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的是(b)。

【题目变形4】下列各项中,按“技术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的是(c)。

二、印花税的纳税人

(一)立合同人,指合同的当事人。

1.所谓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保人、证人、鉴定人。(选择题)

2.合同必须是合法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各种名称的凭证。

3.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他与纳税人负有同等的税收法律义务和责任。(判断)

(二)立据人。商品房销售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土地增值税)

(三)立账簿人。营业账簿的纳税人是立账簿人。

(四)领受人。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人是领受人。

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五)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纳税人是使用人。(判断)

(六)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需要注意的是,对应税凭证,凡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应税凭证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比较特殊的印花税,契税,车购税)

【例题•多选题】下列属于印花税纳税人的有( )。

a.购销合同的担保人

b.发放土地使用证的国家行政部门

c.在国外书立,在国内使用技术合同的单位

d.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两家公司

e.营业账簿的设立使用人

【答案】cde

三、印花税的税率

印花税税率分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类。除权利、许可证照及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使用定额税率(按件贴花5元)之外,其他征税项目使用比例税率。最高税率为千分之一,最低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借款合同)。最高税率是最低税率的20倍。

(一)税率表

税率档次

应税凭证

比例税率(四档)

0.05‰

借款合同

0.3‰

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

0.5‰

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

1‰

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股权转让书据(股票特殊)

5元定额税率

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

(二)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有关规定

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单边征收。

第三节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凭证件数×固定税额(5元)

余额计税:货物运输合同、技术合同

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1.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

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不得作任何扣除,特别是调剂合同和易货合同,均应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

【解释】在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者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2.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

(区分与消费税的委托加工)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及辅料,并收取加工费且分别注明的,原材料和辅料按购销合同计税贴花,加工费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定做合同)

(2)合同未分别记载原辅料及加工费金额的,一律就全部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3)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及辅料,双方就加工费及辅料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算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即勘察、设计收入)。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如果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筑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仍应按所载金额另行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

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即租金收入)。

【解释】注意计算两点:

(1)税额超过1角不足1元的按照1元贴花。

(2)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月(天)租金标准,而不确定租期的,先定额5元贴花,在结算时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两类易捆绑在一起的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小计算)

7.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的费用(即保管费收入)。

8.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

(1)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

(2)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对这类合同只就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征管方便)

(3)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4)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9.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10.技术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强调)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强调)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按实现利润分成的,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第四节 减免税优惠

基本优惠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

但副本或者抄本作为正本使用的应另行贴花。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业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第8篇】印花税纳税义务人

1、印花税法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2023年7月1日前税务处理项按原印花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2、纳税义务人: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为书立应税凭证的单位及个人(包括境内外,是属于双向或多向征税这点与增值税等其他税种有明显区别),其中委托贷款的为受托金融机构和贷款人、拍卖品为拍卖品产权人及买受人。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一般情况下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后不可逆转,即是就一旦申报缴纳印花税后交易撤回或取消(包括实际上未有履行或者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的)的已缴纳印花税不可退还或抵缴税款。

4、印花税税目及税率:共四大类,分别为合同类(书面合同,共11项,)、产权转移书证(涉及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股权、商标专利等特许权4项)、营业账薄(指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新增部分)。需要关注的是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书面合不仅限于民法上合同,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5、征税范围:印花税属于特定行为税种,仅限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范围内才需要缴纳,否则不需要申报缴纳。以下几种情况情形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应税行为(如境外纳税人向境内纳税人销售在境外使用不动产等);企业与个人之间发生货物交易行为(双方没有书立买卖合同的,一般是指商业零售企业)、总分公司之间内部计划凭证。

6、计税依据: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中记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如果合同金额不单独列明增值税税额的则全额征税。因此建议纳税人在签订合同时最好单独注明增值税税额,以免多缴冤枉税。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合同协议等)中约定的金额,其征税原则是按形式而非按实际交易征税,如增值税只有应税行为实际发生时才需要缴纳税款。因此不管合同协议签订后是否实际履行,也不管合同协议金额是否与实际结算金额一致(多或少),只要应税义务时间发生就必须按规定申报缴纳。假如申报缴纳后合同取消或实际结算金额小于合同金额的,多缴印花税不予退还。当然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多于合同金额也不需补缴。只有合同变更情况下导致多缴税款才可以退还或抵缴税款(当然如果变更后合同金额增加的,则需就增加金额部分补缴印花税)。因此建议纳税人在签订合同协议时最好谨慎填写合同金额,不要乱写避免多缴冤枉税,宁愿保守点,如果实在无法预计交易金额的建议签订无金额框架合同,按实际结算金额缴纳。当然也别想着钻税法空子,人为故意写少金额偷漏税款。如果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金额差别较大(当然是远小于合同金额)那就要变更合同后申报请退税(这种退税特别啰嗦,如果金额不多建议不要申请退了浪费人力物力)。

7、申报期限及方式:印花税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一般为按次申报),其中按年或季申报的纳税申报期限为年(季)终了之日起15天内,按次申报的为书立凭证之是起15天内。从2023年7月1日起申报印花税时需要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对框架式合同或协议(即无明确金额的技术服务、商业采购之类合同协议)必须在签订时先申报实际结算时按结算金额缴纳印花税。

8、税收优惠:2023年到2024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户及个人)、小型微利企业(是税法意义上的而非科工信局标准划分的,特别奇葩)减半征收印花税;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与部队间交易行为、向农民、农村合作社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销售农业生产资料或购买农产品免征印花税;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免征印花税;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特别注意的是,印花税优惠是双向的,只要一方符合免税则交易另一方或多方均可免征。

【第9篇】哪些是印花税的纳税人

个体户是小规模纳税人吗?个体户发生购销行为要不要交印花税?为什么说个体户会越来越“吃香”?......日前关于个体工商户的条例又有新规出台,不少粉丝经常会问这块的问题。今天就让小博给大家详细解答下这3个问题吧。

图源:pexels

一、个体户是小规模纳税人吗?

先说结论,个体工商户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是一般纳税人。

现实工作中,个体户设立登记时,会默认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但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就可以办理,不再需要其他辅助条件。

没有主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个体户,年(连续 12 个自然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很可能强制要求纳税人(特指个体户中的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个体户发生购销行为要不要交印花税?

咱来看一下关于个体户,发生的购销行为到底要不要交印花税?

在印花税税目表里,有说到“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这个也挺为难的,10多个字,包括了好多层意思:但是不用着急,咱们一点点来看。

第一:个人是指谁

1、以前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只说了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没有直接说个体户是不是个人。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里面说明了: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3、从《民法典》的角度,第二章自然人中的第四节讲了“个体工商户”这也就说明“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人”。因此,让你从另一个层面理解:“在这个印花税的层面,个体工商户交的是个人所得税的,我们可以归到个人里来”。

第二:材料是不是“动产”

确实有不少同学问翅儿“材料是动产吗?” 来,咱们继续看,到底什么是不动产?

《民法典》第115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是以物是否能够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坏其价值作为划分标准的。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不动产则是指不能移动或者若移动则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常见的不动产包括土地(耕地、建筑用地、林地、草原、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林木、与不动产尚未分离的出产物(如农作物)。除不动产以外的财产均是动产,如机器设备、车辆、动物、生活日用品等。现在你能明白了吧?不过还没完哈,咱们接着看衍生的问题!

第三:没有签订合同不用交?

来,咱们直接看文件——交不交不是只看有没有签订合同。

所以:个体户买材料不交印花税!

三、为什么说个体户会越来越“吃香”?

截至2023年8月,我国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已达上亿户,占市场主体总量的三分之二,个体户已成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也越来越受创业者的追捧。

与公司相比,个体户的办理注册手续不要太简单,经营灵活方便。最重要的是,个体户的税负相对较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以下是个体户的6大优势,也是个体户“火了”的原因:

1、个体户不用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和20%的分红个税;

2、个体工商户享受每年500w内增值税免税额度;

3、个体户注册简单,注册周期短,一周内基本可以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

4、个体户不需要开公户,可直接用个人卡收款;

5、开票范围广、不管是各种建筑材料还是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等等都可以开票的,能够帮助企业或者个人解决各种缺票的问题。

6、有些地方还能享受个税核定征收,核定个税率低,一般在1%左右(看行业)

来源:文章由海南博宇会计综合整理自网络,仅供参考,以实际咨询为准,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

【第10篇】印花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本文汇集了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烟叶税、关税、环保税、土地增值税、船舶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21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

一、基本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销售货物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自2023年8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三、销售劳务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销售应税服务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自2023年7月1日起废止)、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政策依据: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2、《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五、货物代销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政策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六、货物视同销售: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七、服务视同销售: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八、贷款服务: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解读:关于贷款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一般按月或按季结息。公告明确了纳税人结息日确认的利息收入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3号)

九、建筑服务扣押质保金: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69号)

十、电力产品:

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二)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三)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四)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五)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六)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以外其他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

十一、油气田企业: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油气田企业收讫劳务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

十二、进口货物:

纳税人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消费税

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二、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五、进口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六、金银首饰

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的当天;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95号)

七、自产石脑油连续生产

生产企业将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企业所得税

一、基本原则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二、一般销售收入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分期确认收入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四、接受捐赠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五、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六、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七、房地产销售收入

其一、完工条件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

其二:收入范围

第五条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其三:确认时间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其四:确认方法

第七条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八、租金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九、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许可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转让协议约定的许可使用权人应付许可使用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2号)

十、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十一、债务重组收入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十二、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十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十四、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个人所得税

一、基本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二、表格总结

车船税

一、基本规定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车船税法第八条所称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1号)

二、新购置车船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购置的新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对于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为准;对于进口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所载日期为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75号)

三、被盗抢、报废、灭失车船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四、已完税车辆转让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已经缴纳船舶车船税的船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在原登记地不予退税,在新登记地凭完税凭证不再纳税, 新登记地海事管理机构应记录上述船舶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或海事管理机构名称,并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3年第1号)

五、购置船舶

购置的新船舶,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月份)+1

其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船舶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船舶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3年第1号)

六、车船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

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车辆购置税

一、基本规定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本法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二、具体时间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政策依据:《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1号)

三、不同购置情形

《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二条所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三)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

四、车辆用途改变不再属于减免税范围

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

耕地占用税

一、基本规定: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二、未经批准占用耕地: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1号)

三、损毁耕地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1号)

四、占地用途改变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根据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税款,补缴税款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计算。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1号)

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需要补缴耕地占用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当日,具体为: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批准文件的当日;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当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五、占地时间确定

纳税人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和占地时间等纳税申报数据材料以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为准;未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材料信息不完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认定意见。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1号)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其实际占地的当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资源税

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二、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三、水资源税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

四、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

2023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五、不同销售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6号)(注:暂存,本文件尚未废止)

六、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

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6号)(注:暂存,本文件尚未废止)

纳税申报期限规定:

(一)资源税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二)水资源税

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

契税

一、基本规定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二、 具体规定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二)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

(三)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

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政策依据:《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613号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基本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二、出口企业实现免抵

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

三、异地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

房产税

一、基本规定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6〕90号发布,2023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二、购置房产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三、出租房产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注:关于此条款,部分省份专门下发文件进一步明确,如广东: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司,明确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凡是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产权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租金收入当月起计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719号)

四、自建房产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五、融资租赁房产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六、临时建筑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七、企业停产撤销闲置房产

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划线内容已废止)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九、房产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基本规定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二、新征用的土地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三、购置房产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四、出租房产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五、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印花税

一、基本规定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二、最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烟叶税

烟叶税是以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

关税

关税是指货物经过一国关境时征收的一种税。

进口货物的,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出口货物的,除海关特准之外,以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环境保护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以转让所得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

(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

1.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纳税人与当事人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法院判决或裁定。法院在进行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过程中,判决或裁定房地产所有权转移,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3.仲裁机构裁决。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裁决房地产权属转移,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仲裁书明确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二)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纳税人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船舶吨税(简称吨税)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

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政策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综[2010]98号)

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第11篇】购销合同印花税纳税义务人

印花税法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知识点:纳税义务人

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规定

纳税人

解释

立合同人

合同的当事人,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立据人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过程中买卖双方的当事人

立账簿人

营业账簿的纳税人

领受人

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人

使用人

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

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注意:对应税凭证,凡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应税凭证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

知识点: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13个税目,列举征税

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门确认征税的其他凭证。

13个税目

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

详细解释

1.购销合同

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缴纳印花税;但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2.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3.建筑工程勘察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还包括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

7.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等。

8.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人所签订的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经营租赁合同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合同;民间借贷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9.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保险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

10.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合同: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11.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权利转移合同;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所签订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12.营业账簿

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各种日记账、明细账、总账均属于营业账簿,缴纳印花税;各种登记簿,如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现金收付登记簿,属于非营业账簿,不征收印花税。

13.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不包括卫生许可证、投资许可证等。

【例题1·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印花税的项目有( )。

a.产品加工合同

b.法律咨询合同

c.技术开发合同

d.出版印刷合同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选项a、c、d属于印花税的应税项目。

【例题2·单选题】(2023年)下列合同中,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的是( )。

a.供用电合同

b.融资租赁合同

c.人寿保险合同

d.法律咨询合同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人寿保险合同、法律咨询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例题3·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的有( )。

a.商品房销售合同

b.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c.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d.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选项c,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技术合同的范围。

【例题4·多选题】孙某将自有商铺无偿赠与非法定继承人王某,已向税务机关提交经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下列有关孙某赠房涉及税收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孙某应缴纳契税

b.王某应缴纳契税

c.孙某应缴纳印花税

d.王某应缴纳印花税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契税是由产权承受人缴纳,所以应该是王某缴纳契税;自有商铺无偿赠与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立据双方需要缴纳印花税。

【例题5·多选题】(2023年)下列凭证中,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的有( )。

a.银行设置的现金收付登记簿

b.个人出租门店签订的租赁合同

c.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d.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订购单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选项a,银行根据业务管理需要设置的各种登记簿,如现金收付登记簿,属于非营业账簿,不征收印花税;选项c,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例题6·多选题】(2023年)电网公司甲在2023年4月与发电厂乙订了购售电合同1份,与保险合同丙签订了保险合同1份,直接与用户签订了供用电合同若干份,另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丁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下列关于甲公司计缴纳印花税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与丙签订的保险合同按保险合同缴纳印花税

b.与乙签订的购电合同按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c.与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按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d.与丁签订的购房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选项c,与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二)税率——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记住)

1.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单边征收;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有关规定

2.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上交所、深交所上市a股,按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知识点:税收优惠

1.对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

但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则应另贴印花。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3.房地产管理部门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4.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5.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6.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7.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8.棚户区改造: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自2023年7月4日起予以免征。

【例题1·多选题】下列凭证中,无需缴纳印花税的有( )。

a.房屋赠予合同

b.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c.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d.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选项a,需要缴纳印花税。

【例题2·多选题】下列合同中,免征印花税的有( )。

a.贴息贷款合同

b.仓储保管合同

c.农牧业保险合同

d.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选项b、d没有免税的规定。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第12篇】印花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总的认识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第三条 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第四条 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2022版,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税 目

税 率

备 注

合同(指书 面合同)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 点五

指银行业金融机构、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 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 人(不包括同业拆借) 的借款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租金的万分之零点五

买卖合同

价款的万分之三

指动产买卖合同(不 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 买卖合同)

承揽合同

报酬的万分之三

建设工程合同

价格的万分之三

运输合同

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三

指货运合同和多式联 运合同(不包括管道 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价款、报酬或者使用 费的万分之三

不包括专利权、专有 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租赁合同

租金的千分之一

保管合同

保管费的千分之一

仓储合同

仓储费的千分之一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费的千分之一

不包括再保险合同

产权转移 书据

土地使用权 出让书据

价款的万分之五

转让包括买卖(出售)、 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土地使用权、 房屋等建筑 物和构筑物 所有权转让 书据(不包括 土地承包经 营权和土地 经营权转移)

价款的万分之五

股权转让书 据(不包括应 缴纳证券交 易印花税的)

价款的万分之五

商标专用权、 著作权、专利 权、专有技术 使用权转让 书据

价款的万分之三

菅业账簿

实收资本(股本)、资 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 分之二点五

证券交易

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2021版,2023年7月1日之前适用)

编号

税目

征税范围

税率(税额)

纳税人

备注

1

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计税金额判断:①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②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③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

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贴花

立合同人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0.5‰贴花

立合同人

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5

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立合同人

6

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运输费用0.5‰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7

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1‰贴花

立合同人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

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0.05‰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9

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收入1‰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0

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11

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按所载金额0.5‰贴花

立据人

12

营业账簿

生产、经营用账册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立账簿人

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13

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5元

领受人

**14

证券(股票)交易股权转让书据a、b股

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

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立据双方当事人

(13个正列举税目之外的)需要关注这类特殊交易政策的调整

【第13篇】2023年印花税纳税申报时间

2023年5月15日前,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月份纳税申报日期表

记得在5月31日前完成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噢!

想了解更多财税资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万税

【第14篇】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

最近有纳税人问我们一个问题,就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其实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发现我们一直都没有特别注意到,我们平时可能都是根据销售台账上面的合同数来计提的,但是可能没有注意到具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7号》里面就说了,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时,即发生纳税义务。

那么对于我们平时的合同管理来说,我就想到一个事情,那就是我们如果说是书立,那是不是合同成立时那么印花税纳税义务就发生了,那如果合同部门延期登记合同了,是不是会产生印花税延迟缴纳的风险呢?这个可能需要各位纳税人考虑一下,不过我觉得如果是金额比较小只要这个时间不是差得特别离谱,应该也没事;但是如果金额比较大的话,可能还是要仔细考虑一下的好。

【第15篇】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怎么报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优势】

一个季度补票不超过9万元可以免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票,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前提条件是受票方是一般纳税人。

3、你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做增值税抵扣。

4、减免政策。

【申请条件】

只要账证健全,有生产经营场地的固定业户,均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申报印花税?

印花税和增值税是没有关系的,它是按照合同金额来计算缴纳的。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根据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的不同,纳税人可分别称为合同的立合同人、产权转移书据的立据人、营业帐簿的立帐簿人、权利许可证照的领受人。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税目税率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小规模纳税人在金税三期里可以不申报印花税吗?

既然在金税三期系统中未做印花税的税种登记,当然也就没有印花税的应申报业务。

如果发生印花税业务,必须在纳税服务大厅做印花税税种登记后,才能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这个时候就需要进行印花税的纳税申报,如当月未发生印花税业务,可以做0申报。

虽然'一直没有申报购销合同印花税,实际也没有签定任何合同。'但在实际操作中,通常是按照购进和销售的平均金额计算印花税,即使没有购进货物金额,但应该有销售金额,也就是按照销售额的一半,按照购销合同印花税税率计算交纳印花税。

原文:www.yuebaoxiao.com/newsinfo/908694.html

以上就是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开发票,纳税等问题的分享,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发票税务知识,欢迎关注悦报销网站!

【第16篇】印花税纳税申报期限

印花税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小税种,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2023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文件,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用好这项税收优惠政策,重点在于弄清楚印花税的纳税义务时间。那么,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纳税期限是签定日期还是生效日期?认缴制下股东缴纳了出资,印花税该在什么时间申报?

小税种也有大问题,其中的纳税申报期限,就是一个很典型的棘手问题,不熟悉印花税规定的,还真不一定知道。不同的印花税缴纳方式,纳税申报期限也不同,今天凡人就和大家聊聊关于印花税纳税申报期限的问题。

一、印花税的四种缴纳方式

一是应税凭证贴花纳税。即由纳税人在应税凭证上一次性贴足印花税票缴纳。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要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粘贴使用印花税票纳税的,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二是大额税额开票征收。纳税人印花税应纳税额较大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可以单笔开具缴款书缴纳。三是频繁业务汇总申报。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四是难以据实依法核定。纳税人不能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印花税是典型的行为税,只要应税行为一发生,纳税义务就发生。应纳税凭证书立或者领受时间就是印花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对于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又在国内履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在国内使用的当天。当然,如果两头在外的合同,那就不用缴纳印花税了。

三、印花税的五种纳税申报期限

印花税纳税义务确立后,不像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那样无论何种征收缴纳方式,都有着相对固定的申报纳税期限。不同缴纳方式的印花税申报纳税期限各不相同,差异较大。

一般凭证即时贴花。采取粘贴印花税票方式缴纳的,纳税申报期限为应纳税凭证书立或者领受的当期。《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不同的应纳税凭证,其书立或者领受的时间也各不相同。对于合同来说,其合同各方签字生效时间,即为合同书立时间,小会计甲问起的“产权转移书据”,采取贴花方式缴纳的,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签定日期;对于应税证照来说,以纳税人从有权机关领受证照的时间,即为领受时间;对于账簿凭证来说,一般是年初启用新账簿的时间为书立时间。简单地说,就是账簿凭证印花税以年为申报纳税期限,其他凭证、证照,以次为申报纳税期限。对于按次的,其纳税时间应为书立或领受的当日;以年为申报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应在次年设立新账簿的当日贴足印花税票并划销。

资金账簿按年计缴。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实缴资本还是认缴资本一直存在争议。不仅如此,注册资本印花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也是小会计、小税务们常常出错却不自知。《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记载资金的帐薄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汇总缴纳按月申报。《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规定,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方式的,一年内不得改变。但却没有规定汇总缴纳的申报期限,参考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在汇总申报缴纳月份的次月15日内申报。

国外合同使用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采取贴花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合同在国内使用的当天;采取汇总申报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汇总登记的次月15日内。

核定征收按月(季)申报。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本文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印花税纳税时间(16篇)

印花税又有新变化,国家刚宣布:继续免征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相关租赁合同印花税,时间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相信不要多久,国家税务总局就会出台具体的延期文件。借此我们也给大…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友情提示:

1、开印花税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同行公司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