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企业税务与税收筹划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税务与税收筹划,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企业税务与税收筹划
前几篇文章介绍了税筹的相关知识,今天就重点来谈谈企业如何进行税务筹划?内容很干,详细阅读
我们都知道,企业目前交税主要就是两大块,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还有一小部分附加税,增值税是国家第一大税种,也是企业主要供税的税种,那么企业到底该怎么做才能减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呢? 我们知道很多传统的老板法律意识比较淡泊,在税这块做的非常不规范,为了达到少交税的目的,挺而走险,买卖发票,虚开虚增发票,来增加进项发票和企业成本发票,从而少交税,这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是直接涉及犯罪的,金税3期实施后这种触碰法律红线的行为千万不要去做了,很容易被查被抓,税法已经明确规定企业偷税漏税逃税将面临严重的刑事责任,轻责巨额罚款,重责面临坐牢,所以千万千万不要去触碰这跟红线,每年因为偷税漏税逃税被处罚和判刑的企业很多,类似薇娅事件等等,一定要合法合规去避税,这里很多人会问,如何才能合法合规避税呢?我本人之前在政府的招商局工作,每个地方政府为了方便自己招商引资,会制定很多的税收优惠奖励政策,特别是近几年国家逐步推出总部经济模式的招商引资计划,更是直接解放了一大批中小企业,所以想合法合规减轻税负,就必须找到有税收奖励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政府开发区,你企业的税交到它哪里去,享受它给我们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达到减税目的。那么什么是总部经济模式招商引资?如何找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政府经济开发区?如何把企业合法合规引入有优惠政策的地方?这些将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会陆续介绍?
【第2篇】企业注销税务清算哪些
秋风瑟瑟,深冬即将到来,但是已经感觉到整个世界处于一片荒凉之中。
特别是对于生意不好的老板来说,更加凄凉,到底是提前转手出去过一个好年呢?还是注销比较好,来年有机会东山再起?
可能对于老板来说,转手给别人是更好的,但是这是一个烂摊子,没有人愿意去收拾的,等待的过程也很漫长,所以相对来说注销还是比较妥当地选择,明哲保身。
其实无论是转手出去还是注销,都是有利有弊的:
1、转手股权出去的流程虽然是非常简单,只是涉及个人所得税,但是公司依旧是延续存在,历史遗留的问题,比如欠钱、税务问题如果没有得到解决,就会一直都存在;
2、公司注销的话会进行清算,法人的地位会消失,也就自然而然地不会留下一些历史留下来的问题,但是注销流程很复杂,因为会涉及多项税目的清算。
如果说真的走上了公司注销的选择,那么这3个税务问题一定要处理好:
1、账面上有存货,但是实际库存是没有的
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就有可能是隐瞒真实收入的嫌疑;或者也有可能是存货发生了损毁,这就需要去查明原因。
那么在税务上可以这样去处理:
① 增值税:进项不得抵扣;②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损失在扣减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可以在税前扣除。
2、增值税有留抵的不能退
如果企业在注销之后,存货中还剩余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及留抵税额的,可以想办法销售货品给关联的公司,在产生销项税的同时,将留抵税额转移给关联公司。
3、公司层面存在借款
这就需要公司的财务人员一定要仔细检查来往的“科目”,尤其是“其他应收款”。
很多公司的老板可能会公私不分,往往用公司的钱去解决自己私人的事情,而这些账目可能就直接丢进了“其他应收款”这个“万能”的垃圾桶。
其实无论是想要注销的企业还是正在步步高升的企业,对于这个“其他应收款”是不能乱做账的,而且还要定期自查,尽量每一个核对账目,确定各项款项的情况,发现没有收到发票的要及时催促,其他原因的垫付款也要及时催促,做到定期清理,规避风险,不要埋下“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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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企业税务管理体系
近期,七里河区税务局在抢抓机遇、务实跟进的基础上,以“专班”带动,综合联动,积极抽调业务骨干成立“项目管理专班”,着力打造高效项目税收管理体系,通过多点发力,确保该局重点税收项目管理服务到位,有力推动区域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为全面发挥项目税收管理专班的能动性、聚合力,最大限度做好税源数据摸底工作,该局及时建立详实的项目税收台账,以小组包干机制持续推进项目清理摸底工作,积极对接住建、交通、工信、市场管理等部门,对辖区内建筑、房地产及其外埠报验纳税人登记及建筑项目登记情况摸底核实,从源头掌握印证辖区项目立项、筹建、施工等基础信息,在逐户对照核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项目税收管理台账,确保后期数据分析基础全面准确。
“要强化联动,建立顺畅有效的数据共享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税收管理精确到项目,责任压实精准到个人。”此项工作开展以来,该局始终以高标准、严要求,压茬推进责任落实。重点强调要严格实行重点建设项目税收管理责任制,确保对“项目专班”工作职责细化;切实以“定人员、定责任、定措施、定标准”的精确办法,将重点建设项目税收数据获取、分享、分析工作落实到专岗人员,统筹做好沟通协调,确保项目税收信息获取、对比分析、风险应对有序衔接,全面形成“链条化”工作机制。
在此基础上,该局持续创优“项目管家”服务,以方便重点项目纳税人办税为目标,督促涉及项目税收管理的税务分局优化“项目管家”服务专业团队,协同“项目专班”主动上门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提供专业税收咨询、帮助办理急、难涉税事宜,提供“一对一”贴心服务,试行非工作时间“网上办”“掌上办”“码上办”等“预约办税”“税收顾问”服务举措,确保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举措落实落细。
该局将继续以提升“专班”工作质效为抓手,强化部门间联动协作,深化部门间信息共享,通过定期开展走访调研及时跟进项目情况等举措,统筹推进纳税服务工作提级换档,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再添动能。
来源:新华网
【第4篇】企业内部控制与税务风险
一、资金内部控制
(一)某公司出纳贪污公司款项案。
a事务所在对g公司进行审计时,在对货币资金项目审计中执行如下的审计程序,到达现场前将询证函交予给出纳李某,由其到银行函证后带回,在现场审计时交给审计助理。同时提供银行对账单。对于未达账项,该公司系由出纳李某编制未达账项调整表。审计人员对于重要的未达账项进行检查。
几年之中a事务所一直在这样进行审计,该公司出纳也一直由李某担任,并配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
后一次偶然事件中,李某临时调任,由其妻子接任出纳,在与银行对账时发现差额较大。在检查对账单时发现,该对账单系伪造的。进一步调查中,该公司发现,李某竟然贪污公款100多万元,用来开公司。几年来李某一直通过伪造银行公章在询证函上加盖确认章,对于银行对账单也同样进行伪造。且李某贪污一直隐瞒家人,其妻子父母也均不知晓。
结果:a事务所被辞聘,公司向李某追回贪污款60余万元,由于李某的父亲是该公司的老员工老技术骨干,李某的妻子也在该公司工作,因此公司仅决定向李某一家追回剩余的贪污款项,并未向李某提起诉讼。
但银行由于李某伪造银行公章,对李某提起诉讼,李某因此锒铛入狱。
思考:问题何在?风险何在?
1.传统思维,会认为a所的审计程序执行过程不当,未严格进行函证的控制。
2.新准则下,问题应当如何考虑?
1)未合理进行风险评估。
李某同时担任出纳及未达账项调整的工作,属于不相容岗位。导致风险加大。
李某连续担任出纳多年,没有及时轮岗,增加了舞弊的机会。
李某调任,而由其妻子接任,从本质角度来讲,依然不能属于合理的轮岗。
2)未能根据评估的风险来进行相应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没有对由于内部控制缺陷而可能导致的舞弊进行特殊考虑,设计并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
3)已执行的审计程序执行过程不当,未严格进行函证的控制。
进一步:g公司对李某的“网开一面”行为,给今后舞弊留下的后患。因此,对于后任事务所而言,在审计中对于舞弊仍要给予特别的考虑和重视。
(二)杰克公司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案例
杰克公司的前身是一家国有企业,始建于1978年。1998年转制为杰克公司,经过数十年的发展积累了相当丰富的工艺技术和一定的管理经验,有许多公司管理制度。公司经过多年的不间断改造、完善,提高了产品的生产能力和产品市场竞争能力,并引进了先进的生产设备。公司具有较强的新产品开发能力,主要生产5大系列28个品种120多种规格的低压和高压、低速和高速、异步和同步电动机。公司具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2002年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公司年创产值2 800万元,实现利润360万元。企业现有员工600多人,30%以上具有初、中级技术资格,配备管理人员118人,专职检验人员86人,建立了技术含量较高的员工队伍。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已经影响到公司的发展。
该公司出纳员李敏,给人印象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待人热情、工作中积极肯干,不论分内分外的事,她都主动去做,受到领导的器重、同事的信任。而事实上,李敏在其工作的一年半期间,先后利用22张现金支票编造各种理由提取现金98.96万元,均未记入现金日记账,构成贪污罪。
其具体手段如下:
1)隐匿3笔结汇收入和7笔会计开好的收汇转账单(记账联),共计10笔销售收入98.96万元,将其提现的金额与其隐匿的收入相抵,使32笔收支业务均未在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余额调节表中反映;
2)由于公司财务印鉴和行政印鉴合并,统一由行政人员保管,李敏利用行政人员疏于监督开具现金支票;
3)伪造银行对账单,将提现的整数金额改成带尾数的金额,并将提现的银行代码“11”改成托收的代码“88”。杰克公司在清理逾期未收汇时曾经发现有3笔结汇收入未在银行日记账和余额调节表中反映,但当时由于人手较少未能对此进行专项清查。
李敏之所以能在一年半的时间内作案22次,贪污巨款98.96万元,主要原因在于公司缺乏一套相互牵制的、有效的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从而使李敏截留收入贪污得心应手,猖狂作案。
【案例分析】
1.从本案例中可知,杰克公司内部控制疲软、内控监督机制失灵是李敏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杰克公司存在以下几个管理上的漏洞:
(1)出纳兼与银行对账,提供了在编制余额调节表时擅自报销32笔支付现金业务的机会。
(2)印鉴管理失控。财务印鉴与行政印鉴合并使用并由行政人员掌管,出纳在加盖印鉴时未能得到有力的监控。
(3)未建立支票购入、使用、注销的登记制度。
(4)对账单由出纳从银行取得,提供了伪造对账单的可能。
(5)凭证保管不善,会计已开好的7笔收汇转账单(记账联)被李敏隐匿,造成此收入无法记入银行存款日记账中。
(6)发现问题追查不及时。在清理逾期未收汇时发现了3笔结汇收入未在银行日记账和余额调节表中反映,但由于人手较少未能对此进行专项清查。
2.杰克公司在内控监督方面的补救措施有:
(1)复核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是否正确,有无遗漏或收支抵销等情况;
(2)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全面、正确地进行账务处理,使收支业务尽早入账,不得压单;
(3)记账与出纳业务的职责相分离,对现金的账实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查看库存的现金有无超出限额,有无挪用、贪污情况,保管措施如何;
(4)出纳与获取对账单职责相分离;
(5)监督出纳移交工作的整个过程,查看移交清单是否完整,对于遗留问题应限期查明,不留后遗症。
这个案例说明,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是企业财产安全的保证,而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则是内部控制得以有效执行的保障。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内部控制监督机制的重要性。
二、采购内部控制
国际酒店采购内控案例
2007年10月1日,国际酒店在鲜花的簇拥和鞭炮的喧嚣中正式对外营业了。这是一家集团公司投资成立的涉外星级酒店,该酒店不仅拥有装潢豪华、设施一流的套房和标准客房,下设的老宁波餐厅更是特色经营传统宁波菜和海派家常菜肴,为中外客商提供各式专业和体贴的服务。由于集团公司资金雄厚实力强大,因此在开业当天,不仅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到场剪彩庆祝,更吸引了大批新闻媒体竞相采访报道。一时之间,国际酒店门前是人头攒动,星光熠熠。
最让国际人感到骄傲和荣耀的是酒店大堂里天花板上如天宇星际一般的灯光装饰,和一个圆圆的、超级真实的月亮水晶灯,使得整个酒店绚丽夺目、熠熠生光。这些天花板上装饰所用的材料以及星球灯饰均是由水晶材料雕琢而成,是公司王副总经理亲自组织货源,最终从瑞士某珠宝公司高价购买的,货款总价高达150万美元。这样的超级豪华水晶灯饰不仅是在全国罕见,即使是国外,也只有在少数几家五星级酒店里能见到。开业当天,来往宾客无不对这个豪华的水晶天花板灯饰赞不绝口,称羡不已。尤其是经过媒体报道,更成为当天的头条新闻,国际酒店在这一天也像那盏水晶灯饰一样,一举成名,当天客房入住率就达到了80%以上。
王副总经理也因此受到了公司领导的高度赞扬,一连几天,王总的脸上都洋溢着快乐而满足的笑容。
然而,好景不长。两个月后,这些高规格高价值的水晶灯饰就出了状况。首先是失去了原来的光泽,变得灰蒙蒙的,即使用清洁布使劲擦拭都不复往日光彩。其次,部分连接的金属灯杆出现了锈斑,还有一些灯珠破裂甚至脱落。人们看到这破了相的水晶灯,议论纷纷,这就是破费百万美元买来的高档水晶灯吗?鉴于情况严重,公司领导责令王副总经理限期内对此事做出合理解释,并停止了他的一切职务。这个时候,王副总经理是再也笑不出来了。事件真相很快就水落石出,原来这盏价值百万元人民币的水晶灯根本不是从瑞士某珠宝公司购得的,而是通过南方某地的奥尔公司代理购入的赝品水晶灯。王副总经理在交易过程中贪污受贿,中饱私囊。虽然出事之后,王副总经理不无例外地得到了法律的严惩,然而国际酒店不仅因此遭受了数千万元的巨额损失,更为严重的是酒店名誉蒙受重创,成为同行的笑柄。这对于一个新开业的公司而言,不啻是个致命的打击。
那么,国际酒店怎么会发生这样的悲剧,在以后的企业经营中又如何防范呢?
【案例分析】这个案例其实并不复杂,却很有代表性。国际酒店在未经过公开招标的情况下,即与南方奥尔公司签订了价值为150万美元的代购合同。依照合同规定,南方奥尔公司必须提供瑞士某著名珠宝公司出产的水晶灯,并由奥尔公司向国际酒店出具该公司的验证证明书,其中200万元人民币为支付给奥尔公司的代理费。然而,交易发生后,奥尔公司并未向国际酒店出具有关水晶灯的任何品质鉴定资料,国际酒店也始终没有同奥尔公司办理必要的查验手续。
经查实,这笔交易都是由王副总经理一人操纵的,从签订合同到验收入库再到支付货款都是由他一个人说了算,而他之所以会这样做,正是因为收受了奥尔公司的巨额好处费。
这样简单的过程和手法,却真实地发生了,甚至可以说这样一笔交易,毁了整个企业,这里面的教训是深刻和发人深省的。一笔采购业务,特别是金额较大的业务通常涉及采购计划的编制、物资的请购、订货或采购、验收入库、货款结算等。因此,应当针对各个具体环节的活动,建立完整的采购程序、方法和规范,并严格依照执行。只有这样,才能防止错弊,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根据这个案例涉及的环节应做如下控制:
首先,要做到职务分离,采取集体措施。诸如采购申请必须由生产、销售部门提出,具体采购业务由采购部门完成,而货物的验收又应该由其他部门进行。在本案例中,采购大权由王副总经理一人独揽,反映出该公司控制环节中权责不明;货物的采购人不能同时担任货物的验收工作,以防止采购人员收受客户贿赂,进而防止购买伪劣材料影响企业生产乃至整体利益;付款审批人和付款执行人不能同时办理寻求代理商和索价业务。付款的审批通常经过验货或验单后执行(预付款除外),以保证货物的价格、质量、规格等符合标准。
其次,要做好入库验收控制。应根据购货单及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数量以及有关质量鉴定书等技术资料核查收到的货物,只有两者相符时才予以接受;对于所有已收到的货物,应定期完整填写收货报告,将货物编号并登记明细账簿,对验收中所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货物入库和移交时,经办人之间应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对所有可能接触货物的途径加以控制,以防调换、损坏和失窃。本案例中王副总经理同时主管验货,那么验货查假自然只是走走过场了。
最后,还必须做好货款支付控制。发票价格、运费、税费等必须与合同符合无误,凭证齐全后才可办理结算、支付货款,如有部分退货,则注意要从原发票中扣除后再办理结算;除了向不能转账支付和不足转账金额的单位、个人支付现金外,货款一般应办理转账。货款支付前应由企业授权人签字,支票签章时应仔细审核有关票据;在购货发票以外增加的费用如装卸、搬运以及在途损耗等,支付前必须经会计部门进行审核,有关部门进行耗损原因分析,以确定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付款凭证要连续编号,付款业务及时准确记录;与供货商定期联系,了解未付款情况,追查耽误原因。
本案例中,价格高昂的赝品水晶灯能堂而皇之地挂在豪华的酒店大厅中,没有技术证明资料,没有必要的查验手续,就慷慨大方地将支票签了,钱付了,这是无意的疏忽还是当事人有意的回避和遮掩?不管实情如何,都反映了该公司整个材料采购环节内部控制中存在着巨大漏洞以至让不法分子有利可图,有机可乘。善良的人们啊,在市场经济的洪流中要提高警惕,让这些幕后的黑手不再得逞!
三、存货内部控制
合信木制品公司存货内控失效案例
合信木制品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从1999年到2004年每年的出口创汇位居全市第三,年销售额达4300万元左右。2005年以后该企业的业绩逐渐下滑,亏损严重,2007年破产倒闭。这样一家中型的企业,从鼎盛到衰败,探究其原因,不排除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下降,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客观的变化。但内部管理的混乱,是其根本的原因,在税务部门的检查中发现:该企业的产品的成本、费用核算的不准确,浪费的现象严重,存货的采购、验收入库、领用、保管不规范,归根到底的问题是缺乏一个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这里我们主要介绍存货的管理问题:
1.董事长常年在国外,材料的采购是由董事长个人掌握,材料到达入库后,仓库的保管员按实际收到的材料的数量和品种入库,实际的采购数量和品种保管员无法掌握,也没有合同等相关的资料。财务的入账不及时,会计自己估价入账,发票几个月以后,甚至有的长达一年以上才回来,发票的数量和实际入库的数量不一致,也不进行核对,造成材料的成本不准确,忽高忽低。
2.期末仓库的保管员自己盘点,盘点的结果与财务核对不一致的,不去查找原因,也不进行处理,使盘点流于形式。
3.材料的领用没有建立规范的领用制度,车间在生产中随用随领,没有计划,多领不办理退库的手续。生产中的残次料随处可见,随用随拿,浪费现象严重。
【案例分析】从企业失败的原因看:
第一,该企业基本没有内控制度,更谈不上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合理性问题。在内部控制中,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高管人员对实物资产处置的授权批准制度作出相互制约的规范,非常必要。对重大的资产处置事项,必须经集体决策审批,而不能搞一言堂、一支笔,为单位负责人企图一个人说了算设置制度上的障碍。
第二,企业没有对入库存货的质量、数量进行检查与验收,不了解采购存货要求。没有建立存货保管制度,仓储部门将对存货进行盘点的结果随意调整。采购人员应将采购材料的基本资料及时提供给仓储部门,仓储部门在收到材料后按实际收到的数量填写收料单。登记存货保管账,并随时关注材料发票的到达情况。
第三,没有规范的材料的领用和盘点制度,也没有定额的管理制度,材料的消耗完全凭生产工人的自觉性。应细化控制流程,完善控制方法。我们知道,单位实物资产的取得、使用是多个部门共同完成的采购部门负责购置,验收部门负责验收,会计部门负责核算,使用部门负责运行和日常维护,可以说,实物资产的进、出、存等都有多个部门参与,为什么还会出现问题?由此看来,不是控制流程不完备就是控制方法没发挥作用。一个人、少数几个人想要为所欲为,在制度面前就根本不可行,除非他买通所有的人。
第四,存货的确认、计量没有标准,完全凭会计人员的经验,直接导致企业的成本费用不实。正是因为这些原因导致一个很有发展前途的企业最终失败。
在分析存货管理失败的案例时,有以下几个共同特点:一是都由单位负责人掌握着人、财、物大权;二是不重视内控制度,企业没有一套严格的办事程序;三是领导者对内控制度的不了解,加之管理人员的素质跟不上先进管理模式的需要。这些均说明单位负责人首先不按规定办事,是无法保证单位实物资产的安全、完整。
我们认为,从内部控制角度讲,至少应解决这么几个问题:
第一,在单位、公司治理结构中合理安排授权批准职务。就目前掌握的企业、公司实物资产流失案例看,除了盗窃、毁损等类型的流失,多数与单位法定代表人,如董事长和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如总经理等有关。但是,无论董事长还是总经理,都并不代表对单位法定财产权的任意支配。因此,在内部控制中,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高管人员对实物资产处置的授权批准制度作出相互制约的规范,非常必要。对重大的资产处置事项,必须经集体决策审批,而不能搞一言堂、一支笔,为单位负责人企图一个人说了算设置制度上的障碍。
第二,细化控制流程,完善控制方法。我们知道,单位实物资产的取得、使用是多个部门共同完成的,采购部门负责购置,验收部门负责验收,会计部门负责核算,使用部门负责运行和日常维护,可以说,实物资产的进、出、存等都有多个部门参与,为什么还会出现问题?由此看来,不是控制流程不完备就是控制方法没发挥作用。一个人、少数几个人想要为所欲为,在制度面前就根本不可行,除非他买通所有的人。
第三,要把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作为一种企业文化渗透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要通过改善控制环境切实发挥内部控制的积极作用。实际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单位的舞弊案件往往只是少数人、个别人,多数人都蒙在鼓里。但之所以蒙在鼓里,与缺乏控制意识、未尽到控制职责不无关系。单位控制坏境的好坏固然与单位负责人的行为、态度有关,但并不完全取决于单位负责人个人,在某种程度上说,单位职工的行为、态度、品格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四,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如何促进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如何对单位富有责任感、正义感的职工进行有效的保护和充分的激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会计法》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我们认为,这种监督检查首先应该针对单位负责人的行为和态度,并且,要在监督检查中逐渐摸索规律,加以总结和提高,制定出更详尽、可行的具体办法,切实把对单位负责人的监督、制约,把对职工的保护、激励落到实处。
四、销售内部控制
sq公司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案例
sq公司为一服装生产企业,服装以出口为主。当年其他应付款-外协加工费余额1000万元,占公司当年利润的65%。外协加工费当年累计发生额占销售成本的22%。
sq公司内控现状:
1.由生产部经理负责是否委托、对外委托和验收;
2.对外委托的外协加工情况财务部门一无所知,财务对委托过程失去控制;
3.发生退货时,直接报生产部经理备案,生产部未设备查账簿,全凭生产部经理一人控制,财务部门同样失去监督。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生产部经理一人控制委托加工交易的全部过程,很可能存在以下舞弊风险:
1.生产部经理可能会利用委托价格、委托数量、退货索赔等环节的内部控制漏洞,获取不正当利益;甚至在有些情况下为获取不当利益,在本公司生产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将生产订单对外委托,从而浪费本公司生产能力。
2.通过控制外协加工的数量、价格、甚至通过虚假的委托操纵公司利润。
在本案例中,公司应在以下环节进行改进:
1.所有委托外协事项应由独立于生产部的部门和人员决定;
2.委托事项应报财务部门备案;
3.收回委托加工商品应经过独立的检验部门检验;
4.总经理审批前应将发票、检验单、入库单一同报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应将上述资料与备案的委托资料进行核对;
5.发生退货时应及时报财务部门和委托部门备案,以便及时向外协加工单位索赔。
五、工程项目内部控制
(一)某书店工程外包案例某书店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
20××年初,该书店计划修建一座规模较大的图书城,工程总造价423万元,其中装饰工程100万元。同年六月,该书店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关于修建建筑书城的基建工程合同,合同及其附件写明只将土建部分分包给建筑公司,装饰工程剥离出来另行发包。
在例行的审计中,审计人员发现该合同中工程造价未将装饰工程部分的100万元剥离出来,仍然按423万元的总额包给建筑公司,这样工程总造价就高达523万元。意味着建筑公司未干装饰工程的活却可以拿到装饰工程100万元的造价款,该书店白白送给了建筑公司100万元。
【案例分析】这是一宗标底不清、价款与工程款严重不符的工程承包合同,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属于典型的内部控制失效的案例,公司疏于内部控制而直接造成大错。
(1)适当的职责分离是现代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方式之一,职责分离的核心是“内部牵制”。内部牵制要求企业对不相容职务进行分离,企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侧重在职员之间形成内部牵制,职员各尽其职,舞弊、错误的可能性将会减小。
本案例中建造合同的签订与审批职责未分离,未对合同条款进行有效审核,致使合同条款中明显的错误未被发现。如果合同的签订与审批由不同的人员负责,而当职者具备良好的工作态度和一定的责任心发现合同中工程造价与计划明显不符并纠正错误并非难事。管理层对这宗巨款合同重视不够,根本未能有效地控制。
(2)预算制度是工程项目内部控制中最重要的部分。通常大企业都应编制旨在预测与控制工程项目立项、建造和合理运用资金的年度预算;小企业即使没有正规的预算,工程项目的建造也要事先加以计划。工程项目的立项和建造都应依据预算,对实际支出与预算的差异以及未列入预算的特殊事项,应履行特别的审批手续。
该书店未对工程项目的支出进行预算控制,建设工程项目之前虽制定了计划但却没有依据计划对资产支出进行控制以降低资本支出发生错误的可能性,对计划与实际支出的差异没有予以重视分析其原因,导致了不该有的损失。
(二)长江河道工程项目案例
“万里长江,险在荆江,荆江之险,又在洪湖。”建国以来,中央和地方对长江干堤的建设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其中,从1997年到2000年,国家通过长江水利委员会界牌河段综合治理护岸工程代表处(以下简称“长委代表处”)共安排了3 680万元的国债资金给洪湖。而办理河工这件大事,却被某些人视为“吃石头”的肥差。
1999年12月26日,杨某与洪湖分局所属单位洪湖市长江河道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洪湖市界牌河段整治水下抛石施工合同,由工程公司负责抛石施工,工程造价269.99万元,其中购买石料206.4万元。但实际上,审计人员后来发现,“工程公司未参加该工程的施工与管理,此工程纯系虚假工程,签订施工合同纯粹是掩人耳目。”1999年12月,杨某又与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洪湖长江干堤加固工程监理处(以下简称‘监理处’)总监魏某签订了监理合同。魏某指示该监理处监理工程师许某负责此项监理工作。但监理处对此未做任何监理记录。2000年3月,许某不仅不勘测核查,还直接在洪湖分局工程技术科科长王某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水下抛石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签字盖章,并由监理处出具了虚假监理报告。事后,魏某接受工程公司监理费2万元,存入个人储蓄账户。在出具监理报告5个月后,杨某才想到要准备施工图。2002年8月,杨某等人要求湖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的华某等人按照他们提供的数据绘制图纸,将该图纸设计阶段标明为技术施工阶段,出图日期标为1999年12月,2002年9月,工程公司支付该设计院职工技术协会设计费4万元,华某等人当即提走劳务费及奖金2万元。而这份图纸,一直被杨某等人充当“工程施工图”来应对审计组的检查。2001年12月,洪湖分局工程技术科科长王某又指示他人凭空编写了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四家的工程管理工作报告。2002年1月27日,杨某以洪湖分局名义邀请了长江水利委员会、湖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等有关设计、监理部门的领导、专家,会同其他相关人员组成了一个11人的工程验收小组对该工程进行了“验收”,结果是该工程被评为优良工程,而该验收小组成员每人领取了600元的验收评审费。
【案例分析】该案例涉及合同签订、施工监理、工程验收等方面内控问题。本案例首先从签订合同就出问题了,纯粹是用来掩人耳目,让那些不法行为变得合法化,光明正大的套取国家的利益。长江干堤这样重要的工程,直接关系到成千上万人的生命财产,工程公司居然没有进行任何的施工。工程施工必须要有专业的监理对工程完工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与管理,这是工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因为工程施工中涉及很多专业技术,所以一般聘请职业监理师。本案例中的许某未做任何监理记录就直接在工程质量评定表上签字盖章,这样那个虚假的合同也就自然没有被发现。最后在工程完工付款时,还应该有专家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可以付款。案例中的专家居然将一个没有进行任何施工的工程评为优良工程,说明整个验收过程完全没有相应的控制。
建议:
(1)应严格执行职责分工制度。职责分工即对工程项目的预算、决算、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监督等,均应明确划分责任,由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明确的职责分工制度,有利于防止和发现防洪工程发包、承包、施工、验收等过程中的舞弊行为。
(2)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商,防止发包、承包中的舞弊行为,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
企业应根据技术胜任能力、管理能力、资源的可利用性、收费的合理性、专业的全面性、社会信誉以及质量保证等因素来选择承包商。在确定承包商以前,企业应对各备选单位进行调查,并进行投标资格的初步审查,了解该单位的资质信誉、实力、工程业绩是否符合该工程项目要求,并且要求投标方以书面形式向企业承诺不转包该专业工程。开标应规范化,企业负责人、总承包商、各分包商、设计主持人及专业负责人、工程监理负责人、专业工程师等有关人员应参加,开标应严格按合法、合理的程序进行。
招标、评标、定标必须经过适当授权,严禁一个人或少数人确定中标单位。
(3)一般工程项目投入资金较多,从立项到施工再到竣工验收决算时间较长,尤其是工程质量至关重要,工程发包、承包、施工、验收等过程中较容易发生舞弊行为,企业应使用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管理,组织各部门协作配合,调整各方利益,以确保工程项目总目标的最终实现。包括:做好施工的技术交底,监督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规程施工;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加强对施工过程各个环节特别是隐蔽工程进行质量检查;进行质量分析,防止施工过程中类似质量问题的再次发生。
(4)企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决算依据是否完备,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竣工清理是否完成,决算编制是否正确。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查工程成本中有无不属于工程范围的开支,所有工程项目是否属于计划范围以内,有无搞计划外工程;增加的工程项目是否经企业管理部门批准;结合财务制度审查各项费用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挤乱摊成本,扩大开支范围;有无乱立标准,铺张浪费等情况。应将其实际数与概算进行总的和分项目对比,以考核建设成本总的和各项构成内容的节超情况,并计算节超额和节超率。然后,根据节超情况,进一步查找影响建设成本节超的原因。
应明确规定竣工验收标准,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全部完成以后,即可按竣工验收标准和合同规定正式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企业应加强竣工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应在竣工前,根据项目性质、大小,成立竣工验收领导小组或验收委员会负责竣工验收工作,严禁由一人负责验收工作。
六、固定资产内部控制
固定资产内控舞弊案例
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有财产64余万元,面对法院的终审判决,被告人归某不得不低下头,吞下自己“精心隐藏”7年的苦果,等待他的将是15年的牢狱生活。50岁的归某是原上海某技术工程公司轻纺工程部经理。2000年11月,山东某公司向公司求购精疏机一套,但当时公司没有购买此类机械的配额,头脑活络的归某想出一个好办法,利用其他公司的配额到上海纺机总厂定购。随后,归某将本公司的45万余元划入纺机总厂。然而,2001年初,他代表公司到纺机总厂核账时发现,“纺机总厂”财务出错:把已提走的设备,当作其他公司购买,而他划入的45万余元却变为公司的预付款。于是,一场偷梁换柱的把戏开始上演。
2001年3月至4月,归某派人到“纺机总厂”以公司的名义购买混条机等价值60余万元的设备。因为有了45万余元的“预付款”,归某仅向“纺机总厂”支付了15万元。随后,他找到了亲戚经营的某纺织器材公司,开出了公司以67万元的价格购得这批设备的发票。而公司不知内情,向大发公司支付了全部购货款,归某从中得利52万元。同年7月至10月期间,归某又以相同手段骗得公司11万余元,占为己有。2001年底,归某终于梦想成真,开办了自己的公司——中岛纺织机械成套设备公司,并担任法定代理人。
2008年上半年,纺机总厂发现45万元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归某随后被捕。法院认定归某贪污公款64万余元,构成贪污罪,判处归某有期徒刑15年。
【案例分析】
一个普通的轻纺工程部经理,利用手中的职权和相关内部控制的漏洞,竟采用相同的伎俩两次贪污公款共64万多元,这个给企业造成的沉痛教训的案例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反思,其内部控制究竟出了什么问题,会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1.从公司角度来看,其采购业务的相关职务未分离。一般而言,健全的采购业务中,采购员、审批人和执行人、记录人应分离。如果其中关键的职务没有分离,那就极有可能发生舞弊,公司就是这样的案例。工程部经理归某,利用手中的职权,未经审批程序就私下决定向纺机总厂购买价值60万元的设备,这已经暴露出了授权审批控制的弱点。本来应该有第三方执行付款,并与纺机总厂核账,但令人惊讶的是,核账竟然也是归某一人亲手所为。所以,采购、审批、执行和记录的职务分离漏洞给了归某可乘之机,使其掩盖了同纺机总厂的交易问题,进而上演了后来“偷梁换柱”的把戏。
另外,公司的验收和付款也存在漏洞。付款员明明将67万元款项划给了大发公司,这纯粹是归某利用其亲戚的关系虚构的交易,如果验收员按照同大发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上写明的条款以及发货发票来仔细验货,是不难发现归某冒用大发公司的名义却购进了纺机总厂价值仅60万元的设备的“偷梁换柱”的把戏的。一般而言,会计部门应该在按购货协议划出款项之后将购货单和购货发票转到验收部门,而验收部门应该收到会计部门转来的购货单和购货发票副联仔细查验其发货单位、收到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后签收。但是公司没有做到,验收部门根本就没有仔细查验发货单位,以至于归某的把戏得以蒙混过关,使公司支付了67万元买进了价值60万元的设备,白白损失的7万元落入了归某的腰包。
2.从轻纺总厂角度看,其内控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从发货通知单的编制和证实制度来看,轻纺总厂在这方面也存在漏洞。发货通知单的作用首先是将各种不同的客户订单内容,如货物的货号、数量、价格等以完整和规范化的格式反映出来,同时,还能使销售过程中所需的各种授权和批准在发货通知单上能得到证明。发货通知单的另一个作用是使与销售环节有关的各部门在执行发运业务或记录有关账册时有书面依据,并通过各环节的签字来监督每一环节中的业务处理工作。如果轻纺总厂建立了健全的发货通知单的编制和证实制度,并得以真正有效执行,就不可能发生“把已提走的设备,当作其他公司购买,而归某划入的45万余元却变为公司的预付款”这样的事故。如果有完善健全的内控并得到执行,轻纺总厂损失的45万元,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这个案例再一次告诉我们,每一个环节的内部控制对于企业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丝毫忽视不得。
七、无形资产内部控制
yxy商场无形资产内部控制案例
yxy商场于1989年5月开业,之后仅用7个月时间就实现销售额9000万元,1990年达1.86亿元,实现税利1315万元,一年就跨入全国50家大型商场行列。到1995年,其销售额一直呈增长趋势,1995年达4.8亿元。该商场当年以其在经营和管理上的创新创造了一个平凡而奇特的现象。来自全国30多个省市的近200个大中城市的党政领导,商界要员去参观学习。然而,1998年8月15日,yxy商场悄然关门,面对这残酷的事实,人们众说纷纭。导致商场倒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其内部控制的极端薄弱是促成倒闭的主要原因之一。下面仅就其无形资产内部控制方面进行分析。该商场的冠名权属于无形资产,其转让都是由总经理一个人说了算,只要总经理签字同意,别人就可以建一个yxy商场。在经营管理上,yxy商场有派驻人员,但由于并不掌控管理,所起的作用不大。这种冠名权的转让,能迅速带来规模的扩张,可也给yxy的管理控制带来了风险。对这些企业的管理上,yxy并不严格,导致了某些企业在管理方面、服务质量或者产品质量等诸多方面给客户们留下了不好的印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对yxy这个品牌的影响起了负面作用。
【案例分析】
yxy商场没有进行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不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不科学不合理。关于无形资产的转让,照理应该经董事会讨论通过,但实际上是总经理一个人说了算,只要他签字同意,别人就可建个“yxy”,这样不可避免的会导致一人多权形成舞弊的现象发生。
建议商场应该设置专门的无形资产管理部门,配备专门的无形资产管理人员对商场的无形资产进行综合、全面、系统的管理。无形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包括:对企业所有无形资产的开发、引进、投资进行总的控制;就无形资产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实施应用的客观要求,协调企业内部其他各有关的职能部门的关系;协调与企业外部国家有关专业管理机构的关系;协调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关系;维护企业无形资产资源安全完整;考核无形资产的投入产出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企业应当建立无形资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无形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无形资产业务的全过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应该保证对同一项业务的审批、执行、记录和复核人员的职务分离,以减少因一人多权而导致的舞弊现象发生。
在授权审批方面要明确授权批准的范围。通常无形资产研究与开发、购置和转让计划都应纳入其范围。授权批准的层次,应根据无形资产的重要性和金额大小确定不同的授权批准层次,从而保证各管理层有权亦有责。明确被授权者在履行权力时应对哪些方面负责,应避免责任不清,一旦出现问题又难咎其责的情况发生。应规定每一类无形资产业务的审批程序,以便按程序办理审批,以避免越级审批、违规审批的情况发生。单位内部的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职权,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经济业务。审批人应当根据无形资产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无形资产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无形资产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对于重大的无形资产投资转让等项目,应当考虑聘请独立的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价,并由企业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八、投资内部控制
“东北华联”盲目投资失控案例
新华社记者鲍盛华报道:吉林省第一家上市公司“东北华联”上市之初盲目扩张投资,惨败后又不断施展“骗术”,偏离了规范发展的轨道。目前公司经营基本已经停止,员工放假4个多月。
从事商业经营的“东北华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8月上市。公司红火了一年多便开始走下坡路,到1997年末连续两年累计亏损2.5亿元。后被新入主的第一大股东长春高斯达生化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高斯达”。
“华联时代”:只要感觉好,现在就投资
“东北华联”上市后募集资金1.6亿元,股价由每股1元跃升为最高达18元,许多购买了华联股票的人一夜之间腰缠万贯。“东北华联”的主体“华联商厦”更是生意兴隆。“东北华联”一度成为吉林省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领跑者”。
实力剧增后,“东北华联”雄心勃勃:“科、工、贸全方位发展,立足吉林,放眼全国,走向世界”。在省内,先后兼并“辽源一百”四平金龙集团等三户企业,设立了第二华联商厦、华联实业总公司、外贸总公司等16户全资企业。在广州、深圳、上海等地也买房购地;在美国、泰国、俄罗斯等国设立境外企业。刚刚一年时间,“东北华联”便由一个商业大厦摇身变成拥有55个全资子公司,6个控股和参股企业,资产5.6亿元的集商业、实业、房地产于一体的跨区域综合性企业集团。
然后,企业“长”大了,新上马的项目却无一成功:第二华联商厦很快停业整顿,6000万元白白扔掉;白山华联总公司和白山五交化公司创立后毫无收益,5700多万元打了水漂;投入982万元的江山木业公司成立之日就成了亏损之时;在美国买了房子,可是什么事都没干成;在泰国建了一个大酒店,投多少赔多少……就在一两年时间内,公司损失了近两亿元,资金被挥霍一空。
“东北华联”创始人之一、后任企业党委副书记的李贵贤说,有钱之后的头脑发胀使企业掉进了扩张的“陷阱”。企业上市后一下子有上亿元的资金流进企业,这么多钱怎么花出去?公司领导们争着抢着报项目,只要你说能赚钱,班子主要成员感觉好,就马上投资,一点也不犹豫。公司监事会主席焦继业说,监事会曾经提出应建立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但没有得到董事会的通过。
李贵贤说,当时吉林省看到全国各地都在搞企业上市,而本省一家上市企业也没有,心情十分急迫,仓促之际选中了“东北华联”。由于“东北华联”不具备上市公司要“有3年以上的股份制经营历史”的要求,在有关部门的运作下,与远在千里之外的浑江百货大楼嫁接改造。可只嫁接来了“3年以上的股份制经营历史”,并没有嫁接来规范的股份制经营机制。名义上,“东北华联”是吉林省股份改革试点单位,“新三会”全都健全,可实际上还是国有企业那一套经营思想和经营方式。也就是说,企业在上市后,一步登天,可是在天上才发现没生翅膀,不会飞翔。
1994年10月,民营企业上海万通实业公司悄悄运作,购买了华联16%的法人股,成为第一大股东。“东北华联”从此由国有股权占主导地位变成了由法人股权占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
“万通时代”:“遥远”的管理,失控的局面
“万通”入主后,“东北华联”有盲目扩张转而进行全线调整。从1995年初开始,公司相继收缩战线,突出主业,关停一批亏损企业。还从台湾请来专门管理人才,对“东北华联”实行新的管理方式。然而,由于经营上已经积重难返,加之经营班子轮流坐庄,企业的局面越来越糟。曾任公司总经理的李新鲜说,在“万通时代”,第一大股东在公司的工作代表平均工资高出同级人员3倍,而这部分代表又同为本埠人,这对班子成员产生了很大影响,人们对企业的责任心大大减弱。
当时任公司监事的焦继业介绍说,有第一大股东出任的董事长并不常驻公司,一年只来几次,平常基本上听电话汇报,一些指令是通过传真传到企业后实施的,成了“遥控管理”。有什么急事,董事长坐飞机过来处理一下就走。一些人为了达到个人的目的,合伙编造情况,欺骗远在外地的董事长,造成了一些决策的不切实际。
从1995年开始,盲目扩张的“后遗症”集中爆发,企业经济效益连续3年以平均50%以上的速度负增长。1996年亏损额达到1.18亿元,列沪深两地商业板块亏损“冠军”。
危机时刻,“万通”准备退出。吉林省有关部门决定,有持有国有股权的二股东吉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把“万通”这部分股权收回。而这时的“万通”急于卖个好价钱,双方迟迟没有达成一致。就在“谈判”的过程中,民营企业长春高斯达生化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急于找“壳”上市,就以每股1.97元的高价与“万通”成交。
1998年2月,长春高斯达公司正式成为“东北华联”的第一大股东。1年后,已经戴上st帽子的“东北华联”被更名为“st高斯达”,“东北华联”四个字在股市上“消失”了。
与1993年的繁华相比,1998年末的华联商厦透出悲伤的气息。一则告示贴在商厦门口:企业已被转让,店内所有商品大甩卖。长春人奔走相告:“快到华联去吧,那东西便宜得吓人。”在吉林省股份制改革中充当“领跑”角色的“王子”成了名副其实的“乞丐”:到1997年底,连续两年累计亏损2.5亿元。企业资产大多都成了虚值,华联实业总公司号称资产1800多万元,实际资产不足200万元,江山木业公司900多万元的资产没有了,华联商厦191万元有账无货。资产使用状况更糟,因企业停产、公司歇业造成近1.7亿元的资产闲置……“东北华联”败落了。
【案例分析】
1.本案例中“东北华联”对对外投资业务未进行预算控制,没有制定科学合理的对外投资计划。盲目扩张,在科、工、贸全方位发展,短短1年时间,“东北华联”便由一个商业大厦摇身变成拥有55个全资子公司,6个控股和参股企业,资产5.6亿元的集商业、实业、房地产于一体的跨区域综合性企业集团。
2.在项目决策前未进行可行性研究,而是只要说能赚钱,班子主要成员感觉好,就马上投资,一点也不犹豫,监事会提出的应建立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没有得到董事会的通过。最终导致了连年亏损。
3.本案例中万通没有真正实现对被投资公司进行有效的管控,这些管控只是流于形式,并没产生利润,虽然有着制度上的体系,也有经营计划和偏差分析。代表万通出任的董事长并不常驻公司,一年只来几次,平常基本上听电话汇报,一些指令是通过传真传到企业后实施的,成了“遥控管理”。有什么急事,董事长坐飞机过来处理一下就走公司缺乏对产业发展战略环境层面的分析,也缺乏微观层面出现偏差后改进的有效办法,投资企业众多,随后的有效管控却没有跟进植入,陷入了资本扩张的怪圈,导致最终的悲剧。
建议:
1.预算控制是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加强投资预算的控制作业,可以使投资计划书的编制有据可依,可以加强对各部门投资预算的控制,有助于有效实施企业的投资战略。
财务部门应根据单位发展战略、单位经营状况以及单位的外部投资环境,根据各部门预算,编制投资预算并报送预算委员会进行审批。如审批不通过,预算委员会应要求财务部门对投资预算进行调整。对外投资预算编制完成后应交由本部门主管进行检查批复,编制人员根据批复意见进行修改,直至通过主管审批签字,方可交给财务部门。在投资计划编制审批这一控制作业中,投资业务相关部门应根据投资预算初步编制投资计划书,送交财务部门进行复核检查,投资计划应详细说明准备投资的对象及其投资理由,投资的性质和目的,影响投资收益的潜在因素等。通过检查后,不重要的投资项目交由董事会授权的专人审批;重要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由董事会进行联签批准。
2.企业计划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组织工作,并提出可行性分析论证报告。企业财务部门应参与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并做好以下工作:
(1)为可行性研究设立最基本的财务假设条件:如利率、汇率、物价水平以及可供资源的限制条件。
(2)了解对外投资当地的税法、金融外汇政策、会计政策等,判断其对投资项目的影响,并针对具体情况提出解决办法。
(3)预测或审核项目开发人员预计的项目现金流量。对股东需提供的股本、免息借款和计息借款以及项目本身的融资、成本控制和预期回报做出合理预测并提出安排建议。
(4)计算或复核项目开发人员计算的项目分析指标,估计项目可能发生的最大财务风险及公司的财务承受能力,并据此发表意见。对规模较大的投资项目应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分析评价方法,主要包括净现值法、内含报酬率法和现值指数法。
(5)估计长期对外投资对单位财务结构的影响。所有投资决策都应当用书面文件予以记录。这些书面文件应进行编号控制,以便于日后追查经济责任。
九、成本费用内部控制
hl有限责任公司的电话费用控制办法
hl公司是一家中美合资企业,总经理是外国总公司派住的,总经理经常打国际长途,对企业员工电话费没有具体的限制,每月的电话费达到20000元以上,仅总经理个人就达6000多元。公司改进了费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电话的使用管理,制定一系列的内部控制办法,实行新办法的当月,电话费为8000多元,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该公司电话费具体的管理办法如下:
1.凡在办公室电话中发生的信息费,一律由使用者个人负担。
2.电话费的支付手续一律由个人办理,公司不予报销,并严禁以任何形式在外单位报销电话费。因公电话补贴标准为各职能部室经理每人每月补贴200元,副经理每人每月补贴150元。员工每人补贴80元,公司副总经理(含)以上管理人员由公司托收并由行政事务部监督管理。对调出职能部室的有关人员自调令发出的次月起停发其住宅电话补贴。对新聘任的管理人员,正下达任职通知的次月起按标准核发。对降职和免职的管理人员,在其降职或免职的次月起按标准减免。
3.移动电话管理规定:核定各职能部室配备一部移动电话作为公务通讯工具。如因工作需要需增加,需按预算管理规定,报主管财务副总裁批准,各部门使用者在辞职、调离或职务调整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带走移动电话。
4.除公司领导(副总经理以上)外,每部月话费在300元以内实报实销,超出部分由使用者自付。
5.提倡文明和节约使用移动电话,在办公室和家中不使用移动电话。还要说明一点,总经理的国际长途费的降低主要是充分利用了网络工具和由国外打入电话带来的结果。
【案例分析】
成本费用控制是一项具体而繁琐的工作,各企业必须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企业经营特点的管理要求的成本费用管理办法。电话费是企业各项费用中普通的项目,对于一个大公司而言,电话费的多少并不会对企业产生大的影响,但hl公司把电话费的费用标准制定这么细,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充分说明内部控制制度的作用。
十、担保内部控制
新疆屯河违规担保
新疆屯河于2002年6月将持有的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4.93%股权全部质押给中国民生银行,为三维矿业在中国民生银行的1亿元贷款提供担保,期限3年,自2002年6月至2005年6月,截至2003年12月31日,上述股权账面值为228764395.82元。
新疆屯河于2003年12月将持有的新世纪金融租赁有限公司20.50%股权质押给宁夏银川市商业银行,与多家单位共同为伊斯兰国际信托公司在宁夏银川商业银行6亿元授信额度担保,期限两年,自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截至2003年12月31日,上述股权账面值为114428573.52元。
新疆屯河于2003年5月为深圳市明思克航母世界实业有限公司在中信实业银行广州花园支行2亿元贷款中的500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期限两年,自2003年5月至2005年5月。
新疆屯河于2004年3月为参股49%的新疆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昌吉州分行四笔总额为7600万元贷款提供了担保,期限为1年;于2004年2月为新疆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昌吉州分行的2000万元的贷款提供了担保,期限为1年。上述担保违反了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目前类似新疆屯河这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现象十分严重,涉及公司数量多、金额大,成因复杂,有的属于公司改制设立时的遗留问题,有的涉嫌恶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这些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不断扩大,已有部分公司形成了担保圈,如果有一家公司出现问题必将形成“多米诺骨牌风险”。这些违规担保不仅加剧了上市公司的负担和困难,而且会拖垮或掏空上市公司。陕西达尔曼的衰亡、数码测绘的退市以及新疆德隆系的崩溃,都与其资金被占用和违规对外担保有着直接关系。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上市公司之间初步形成了担保链或担保圈,目前已有多家上市公司因为担保责任诉讼缠身而遭受重大损失。其中,宁夏11家上市公司中有9家存在巨额对外担保,总额超过20亿元,致使这9家公司的非流通股股权不同程度地被冻结或质押。
国有上市公司担保失控的成因分析:
(一)外部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1.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和完善。现行关于担保业务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原《公司法》第60条第3款;2000年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下文称“61号通知”);2003年证监会、国资委联合颁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下文称“56号文”)。原《公司法》第60条第3款只是对董事和经理的担保行为进行了规范,但缺点是:第一,没有对上市公司的担保能力进行规范。第二,没有对董事和经理对其他法人组织的担保行为进行规范。第三,没有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之外机关如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担保行为进行规范。
鉴于此,证监会61号通知应运而生,通知指出: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并且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其担保信息。较之原《公司法》第60条第3款有三点重要变化。第一,担保禁止对象由原来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扩大到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第二,将仅对董事和经理担保行为的规范扩展到对董事、经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担保行为的规范;第三,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担保信息,从而使上市公司的担保业务处于外部监督之下,企业担保行为开始由“地下”走向“透明化”、“公开化”。
虽然61号通知较之原《公司法》有较大进步,但对上市公司的担保能力和对非股东以外的法人组织的担保没有进行规范,致使违规担保行为开始转向为相互担保和连环担保,超能力提供担保,从而出现诸如担保规模巨大,担保链、担保圈等新的担保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证监会、国资委联合发布了56号文,指出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不得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不得为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或个人提供担保。56号文对公司的担保能力和担保对象有了进一步的规范,有效地遏制了相互担保行为以及担保圈和担保链的蔓延。但对上市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然后再以控股地位占用子公司的资金的行为仍存盲区。
2.上市公司担保信息披露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
企业一旦提供担保业务,则会形成企业的一笔或有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企业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只有在满足确认条件时,才会在财务报表主表中披露担保信息,而是否满足确认条件主要根据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随意性较大,这就为企业粉饰财务报表以可趁之机,企业很可能以不满足确认条件为由,不确认或少确认或有负债,从而避免在财务报表主表中披露担保信息,只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附注信息往往被报表使用人所忽视,隐瞒企业的担保风险。
3.国有上市公司的融资渠道不够通畅,过度依赖银行筹集资金。
由于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存在比较苛刻的条件,因而在目前仍将银行贷款作为融资的首选,银行在提供贷款时为了降低风险,要求国有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在利益的驱使下便会产生大量的违规担保。
(二)内部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有股“一股独大”现象严重,形成第二种委托代理关系。
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极不合理,造成股东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机制在我国上市公司中难以实现,董事会处于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之下,中小股东的决策权无法得到保障,引起经营决策高度集权化,中小股东在企业中的利益无人代表,实际上形成了第二种委托代理关系,即中小股东委托大股东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由于中小股东对大股东的监督成本较高,而且监督成本与其收益不对等,致使中小股东普遍存在“搭便车”的心理,中小股东缺乏对大股东的有效监督,当自己的利益受损时只得“用脚投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大股东为了一己私利,无视担保风险,置中小股东利益于不顾,大肆要求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使上市公司成为大股东的“提款机”和“圈钱”机器。
2.国有上市公司存在所有者缺位问题。
国资委再委派董事长和总经理对国有上市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多层委托代理关系,国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者是董事长或总经理,真正的所有者无权或无法对其监督,造成董事长或总经理权力监督的真空,从而形成“内部人控制”现象,董事长和总经理一人说了算,担保业务的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无法得到保障。
3.国有上市公司的担保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不完善。
十一、合同协议内部控制
百成公司合同案例
百成化学工业公司(以下简称百成公司)是一家在新加坡上市的外商独资企业,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在近几年的发展中不断完善,有一整套的内控流程和操作规范。百成公司采购时按照填制请购单、评审订购单合同、填制验收单、取得卖方发票、填制付款凭单、编制付款凭证及向卖方发出对账单等内部控制流程进行。
1.从百成公司请购单→询比价→选择供应商→合同评审→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发现:
(1)当初在询比价的过程中,采购员要求各供应商报价的产品规格、型号不一致,从而使得公司询比价的作用不能发挥,由该采购员最终确定的供应商的产品价格最高;同时通过运用电话和网上询价,此采购员所选供应商价格比同类厂家价格高出近10万元;
(2)该采购员在合同报告中没有说明该供应商提供增值税票的要求,从而使得该供应商以偷逃税款的方式降低报价,没有全面真实反映实际情况,却告知领导是最低价采购,造成主管审核、批准失误;
(3)签订合同时原合同报告中的供应商名称又变成了没有法人资质的二级代理商,该二级代理商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质,为百成公司以后对卖方发票的抵扣不足留下隐患;
(4)抽查该采购员所签合同,没有要求供应方提供17%的增值税票(百成公司是外企,对购买国内设备享有退税政策)。
2.生产部门的使用情况和反馈意见显示,此采购员所购8台该供应商的设备经常出现跑、冒、滴、漏现象,其中5台已返还供应商检修,有2台在仓库,现在使用的只有1台。
3.在编制付款凭证和取得卖方发票的过程中经过查看验收单、卖方发票、付款凭单、付款凭证及卖方对账单。结果发现:
(1)在采购入库的过程中此采购员违反公司物品验收管理制度的规定,没有通过仓库保管员验收,就分3次在3个星期日把原材料直接送到生产使用部门;
(2)由于百成公司供应商对账工作一直未开展,同时卖方的付款由采购处负责,使得该采购员一直未将2003年客户开具的增值税票到公司财务部入账且未被发现,近1万元的进项税额超过税法规定的90天抵扣时效,又造成公司1万元的税款损失。
【案例分析】
从百成公司采购作业制度来看,请购单、订购单合同评审、验收单、卖方发票、付款凭单、付款凭证及卖方对账单等内部控制流程比较完善,但在合同协议的内部控制方面仍存在不足之处,以导致在执行过程中,由于部分采购人员投机取巧,为谋求个人利益铤而走险,给百成公司造成了不该有的损失。
1.百成公司签约前没有对供应商的签约主体资格进行调查。企业应当对拟签约对象的民事主体资格、注册资本、资金运营、技术和质量指标保证能力、市场信誉、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对合同协议的履约能力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查证对方签约人的合法身份和法律资格。本案例中供应商是没有法人资质的二级代理商,应当调查其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于未经核准登记,也未领取营业执照,却以非法人经济组织的名义签订合同协议的当事人,不能与之签约。
2.百成公司在采购过程中合同询价和合同的签订均由采购员负责,容易形成舞弊。百成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合同协议正式订立前的资格审查、内容谈判、文本拟定等流程,确保合同协议的签订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和企业自身利益,防范合同协议签订过程中的舞弊、欺诈等风险。应当根据合同协议内容对供应商、价格及变化趋势、质量、供货期和市场分布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掌握市场情况,合理选择合同协议对方。重大合同协议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协议,应当指定法律、技术、财会、审计等专业人员参加谈判,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参与。对于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予以记录。
3.百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拟定合同协议文本。合同协议文本原则上由承办部门起草,重大合同协议或特殊合同协议应当由企业的法律部门参与起草,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参与起草。由对方起草合同协议,应当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合同协议内容准确反映企业诉求。国家或行业有示范合同协议文本的,企业可以优先选用,但在选用时,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进行修改。
十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的控制
菲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联方披露的案例
菲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国有控股的企业,公司于2003年承建“祥瑞家园”商品房开发项目,项目正在轰轰烈烈的建设中,接到群众的举报,发现该公司多处房屋重复销售。市审计局接受该案的调查工作,经过一年的调查,该公司在项目中的利用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同一处房屋重复对外销售,最多达四次之多,销售一次,向信用社抵押贷款一次,向个人高息融资一次,对外抵债一次,累计数额达3000多万元。
该公司的总经理和副经理辩称不是虚假的买卖合同,而是利用签订商品房的买卖合同融资,解决资金的短缺的问题。但经过审计发现,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一片混乱,最终导致企业的资金短缺,不得不采用上述虚假的手段筹集资金。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从建委、国资委、银行等部门取得的财务报告都显示企业的财务状况良好,甚至财务报告是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报告。深入究其原因,外部政府部门的监管不到位是一方面,但是内部管理混乱,缺乏一个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是其根本的原因。下面是从内控制度的几个侧面介绍:
1.建筑材料的采购和付款是由一个副经理一手经办,没有执行材料采购的采购和付款相分离的内部控制制度,由该副经理个人的公司向公司供应,材料的价格高于市场的售价,导致资金大量的外流,造成资金的短缺。
2.另一副经理向公司借款100万,后用两辆价值40万轿车抵债,套取公司的现金。这一交易在跨及处理上是资产形态的转变,资产的总额没有变化,如果在报表的附注中进行披露,报表的使用者是不能了解这个信息的。
【案例分析】
通过上述的几个事件说明菲尔公司的内控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事项1、2在财务报表的附注中没有披露这一关联方,及其关联方的交易定价和交易的数量。
该公司由于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由此在资金的管理、采购的管理、工程项目的管理、筹资的管理等环节严重失真,编制的财务报表是需虚假的报告。最终使企业遭受严重的损失,责任者将接受法律的制裁。
人力资源内部控制
摩托罗拉员工激励案例在摩托罗拉,薪水的标准从职位入手,但同一个职位可能会有差距是因为他们的工作业绩不同。有些特殊职位的人,可能要从国外招聘,薪水同国际市场挂钩。摩托罗拉的工资水平在市场中处于中间档次。
摩托罗拉的薪水大部分是基本工资,占的百分比很大,另外还有年终奖金。
摩托罗拉意识到固定工资存在缺陷,2000年摩托罗拉的工资结构发生变化,增加一些可变动的工资,并将以前每年一次的奖金改为季度发放。以前奖金与全球市场挂钩,2000年以一个国家单元的业绩为奖金考核依据。
如果员工对自己的薪酬不满,向人力资源部提出来,摩托罗拉会进行市场调查,如果真的比市场平均水平低,摩托罗拉会普调工资。成都的员工曾经反映说工资低,人力资源部就通过调查市场,发现情况的确如此,然后给员工调工资。
在摩托罗拉刚刚开始工作时,学历上的差别会在工资中体现出来,例如研究生和本科生会有差别。工作后,本科生工资比研究生高是非常有可能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老员工可能经过几年涨工资,基数变得很大,那么应届毕业生的涨幅就会比老员工高。对有创造性的人摩托罗拉会破格调级。
【案例分析】
摩托罗拉原来是采用的固定工资的制度,这样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员工的积极性,员工多付出得到的并不会更多,少付出也不会因此减少收入,长期以来,工作效率低下,创新意识缺乏。摩托罗拉意识到这种情况,采取了更加灵活的薪金制度,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做到薪酬安排与员工贡献相协调,劳有所获,多劳多得。短期上,满足了员工生存的需要;长期上,满足了员工的发展需要。
有的企业为了让薪酬更加合理,更加能反映员工的工作业绩,不惜将薪酬结构和薪酬体系制定得非常复杂和繁琐(并且还有继续复杂下去的趋势)。这是不可取的,实际上,过于复杂的薪酬管理与过于简单的薪酬管理一样会降低薪酬的激励作用。
十三、衍生工具内部控制
中航油衍生工具内控失控案例
中航油为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成立于1993年,是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的海外控股子公司,总部和注册地均在新加坡。公司成立之初经营十分困难,一度濒临破产,后在总裁陈久霖的带领下,一举扭亏为盈,公司净资产从1997年的21.9万美元迅速扩展至2003年时的超过1亿美元,一直被视为一个奇迹。中航油从单一的进口航油采购业务逐步扩展到国际石油贸易业务,并于2001年12月6日在新加坡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成为中国首家利用海外自有资产在国外上市的中资企业。
2004年11月30日夜,中航油爆出5.5亿美元的巨额亏损后,国内外一片哗然。公司在otc(场外交易)市场上卖出了大量石油看涨期权,希望能“以小博大”,建立其海外石油帝国。他的投机行为最终导致公司被迫重组。
事件始末:2003年下半年,中航油开始涉足期权业务,最初涉及200万桶石油,中航油2003年年报盈利5427万美元,快速攀升的业绩很可能与期权权利金收入有关,至2003年年底,中航油卖出的看涨期权量为200万桶。“市” 与愿违,2004年,石油价格一路上涨,到2004年3月,公司出现580万美元的账面亏损,亏损额必须由中航油追加保证金以确保期权买方能够行权,但公司账户资金调动无疑会暴露违规参与期权交易,中航油选择了一条最直接也是最危险的筹资途径——卖出更多期权,用获得的权利金填补保证金的窟窿,越赌越亏,越亏越赌,恶性循环。到2004年10月,中航油卖出的有效合约盘口达5200万桶,石油期货价格每涨1美元,公司就必须追加5200万美元,账面亏损已达1.8亿美元。10月10日,面对严重资金周转问题的中航油,首次向母公司呈报交易和账面亏损。为了补加交易商追加的权利金,公司已耗尽近2600万美元的营运资本、1.2亿美元银团贷款和6800万元应收账款资金。账面亏损高达1.8亿美元,另外已支付8000万美元的额外权利金。10月下旬国际石油期货价格继续一路飙升,10月25日更升至每桶55美元以上,11月,中航油的衍生产品合约继续遭逼仓,直至崩溃。12月,亏损5.54亿美元后,中航油宣布向法庭申请破产保护令。此时,公司的净资产不过1.45 亿美元。
【案例分析】
衍生金融产品的特殊性质使一些传统内部控制方法失去效力,主要表现在:
第一,衍生金融工具具有多样化的内在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以及结算风险等。执行衍生产品的操作人员经常是唯一理解现状或对自己的行动可能带来潜在后果进行认真思考的人,其他处于控制地位的管理人员可能不理解或缺乏信息去理解与投资对象相联系的风险性质,这就使得衍生工具的风险容易积聚在企业内部并最终引发灾难性后果。
第二,衍生金融工具一般不需要净初始投资或者初始净投资与那些预期对市场条件有类似反映的其他合同相比要少,这就使传统的通过设定现金支出权限对投资进行内部控制的方法对衍生金融产品投资完全或部分失效。
第三,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常常与企业的发展战略密切相关,这一特点使内部控制制度所依赖的授权、执行、监督相分离的理念在实践中难以有效贯彻。一方面,战略规划一般由企业最高管理层作出;另一方面,衍生市场瞬息变换及其蕴涵的巨大风险为最高管理层介入衍生金融产品的操作提供了借口,从而使投资战略的制定者、交易规模的授权者和交易过程的监督者发生混淆,使内部控制制度成为一纸空文。
第四,衍生金融工具有着“双刃剑”的特点,由于衍生工具的使用即可能降低也可能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衍生工具的使用后果容易被人误解,特别是随着交易合同的日益复杂化,一项衍生工具的价值以及其实现目标的有效性,在该衍生工具被净额结算之前变得越来越难确定。
第五,衍生工具的内部会计控制存在诸多难点,财务报告难以公允反映衍生投资业务给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缺乏专门的衍生工具会计准则,衍生业务在净额结算以前仅需表外披露而不需表内确认,这就使衍生产品形成的财务风险游离于财务报表之外。
中航油事件中的陈久霖,手中权力过大,参与国内法规明令禁止的投机性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未经过总公司的批准擅自扩大业务范围,绕过交易员私自操盘,发生损失也不向上级报告,长期投机违规操作酿成苦果。2001年10月,证监会发布的《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导意见》规定:“获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在境外期货市场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不得进行投机交易。”中航油的期权交易远远超过远期套期保值的需要,属于纯粹的博弈投机行为。而在“一人集权”的表象下也同时反映了公司内部监管存在重大缺陷。中航油(新加坡)公司有内部风险管理委员会,其风险控制的基本结构是:实施交易员-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计部-ceo-董事会,层层上报,交叉控制,每名交易员亏损20万美元时,要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汇报,亏损37.5万美元时,要向ceo汇报,亏损达50万美元时,必须平仓,抽身退出。从上述架构中可以看出,中航油(新加坡)的风险管理系统从表面上看确实非常科学,可事实并非如此,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虚设导致对陈久霖的权利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关注如何约束机构内部成员的个人行为,从而避免由个人行为导致的无可挽回的巨大损失,是衍生金融产品交易内部控制最值得重视的环节。
案例中还有一点非常值得我们注意,即不论是做多还是做空,头寸都非常巨大。据当时业界人士估计,中航油在伦敦、新加坡、美国的期货、期权市场上卖出了大量看涨期权,累计数量达到5200万桶,直到亏损巨大,资金链断裂,主管领导还不清楚公司究竟有多少头寸、有多大风险。归根结底,还是组织制度的不健全,企业内部监管缺位,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和漏洞可见一斑。
最令人咋舌的是中航油的处理,2004年亏损出现的时候,中航油分别于1月、6月和9月先后进行了三次挪盘(即与另一家期权交易商互换手中的期权盘口,买回期权以关闭原先盘位,同时出售期限更长、交易量更大的新期权),交易过程中还出现了擅自挪用备用信用证的行为。这些操作不仅瞒过了总公司、独立董事与审计委员会,甚至是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及当局都对此一无所知。至2004年10月3日陈久霖开始认识到事件的严重性,如果那时决定斩仓,整个盘位的实际亏损可能不会超过1亿美元。然而直到16日,集团才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其后又在“请示”问题上一再耽搁。结果,本来可以通过谈判争取到的利益和减少损失的机会因此丧失。中国证监会作为金融期货业的业务监管部门对国企的境外期货交易负有监管责任,在内控制度缺失的情况下,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外部监管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中航油连续数月进行的投机业务竟然没有任何监管和警示,这暴露出当时国内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监管的空白。此外,国际金融监管加强合作也是一种趋势,若此次事件中,中国和新加坡两国监管部门可以密切及时地合作,新加坡交易所如果能够严格执行保证金、持仓限制、强制平仓、信息披露等发达资本市场通行的控制措施,“中航油”经理层必然难以在不引起主管机关注意的条件下产生5.5亿美元的巨额亏损,相信至少也能将损失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中航油这起事件与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高层管理者严重越权违规操作,公司内部监管和审查机制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不无关系。结合案例我们可以发现,由于衍生工具本身的复杂和创新性使得任何单方面的风险控制措施都不能有效的降低交易风险,所以针对不同工具事先做好风险监控、建立一个全面有效的内控机制、再加大加强政府外部监督监管措施,对于金融衍生交易市场能够正常运作、防范个体风险影响整个市场是十分必要的。
十四、企业并购内部控制
海尔集团并购案例
一、背景介绍
1991年由青岛电冰箱总厂、青岛电冰柜总厂和青岛空调器厂组建而成的青岛海尔集团公司,1993年9月更名为海尔集团,产品以制冷设备为主。1993年7月集团与意大利梅洛尼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创办青岛海尔梅洛尼有限公司,开始生产滚筒洗衣机。1994年集团实现销售收入25.65亿元,利润2.1亿元,生产洗衣机71.3万台,1995年5月海尔洗衣机“玛格丽特”被评为1995年中国市场十大畅销洗衣机。青岛红星电器公司曾是我国三大洗衣机生产企业之一,拥有3500多名员工,年产洗衣机达70万台,年销售收入5亿多元。但从1995年上半年开始,其经营每况愈下,出现多年未有的大滑坡现象,而且资产负债率高达143.65%,资不抵债1.6亿元,前景堪忧。为了盘活国有资产和3500多名职工的生计,1995年7月4日,青岛市政府决定将红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划归海尔集团。这是一次引人注目的旨在盘活国有资产而在政府牵线搭桥下进行的产权交易,其成败扣人心弦。
二、并购目的
中国家用洗衣机行业快速发展始于70年代未,1995年总产量达到约950万台。一般而言,家用洗衣机可分为单桶、双桶半自动洗衣机及全自动洗衣机,而全自动又可分为波轮、滚筒及搅拌式。单桶洗衣机为原始类型,1995年时大多数厂商已不再生产。双桶半自动较全自动便宜,是当时中国市场的主流,而滚筒在欧洲较为普遍,但在亚洲以波轮更为常见。对于当时总容量达900多万台的洗衣机市场,海尔70多万台显然只是一个不大的数目。而且海尔洗衣机当时以滚筒为主,产品系列比较单一,要想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它必须扩大生产能力,提高产品线的长度。红星作为一个老牌的洗衣机生产厂,其设备、技术以及工人的熟练程度在当时都应是相当好的,它所缺乏的主要是科学的管理和市场导向的生产经营模式,而海尔正是以管理和出色的市场观念而著称,因此它们的结合有着极大的合理性。市政府的出面使得这一并购进行的十分顺利,而且由于是由市政府将红星整体划归海尔,不需海尔出资,这大大降低了并购成本,这恐怕也是海尔认为红星并购案例是它所进行的最成功的并购原因之一。通过这一并购,新成立的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不仅将原有的生产能力提高了一倍,产生了规模经济,并且极大地丰富了自己的产品线,大大增强了自己在洗衣机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三、并购经过
(一)组织结构的变化
1995年7月4日青岛红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划归海尔集团后,更名为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总公司,从而使它成为海尔梅洛尼洗衣机有限公司之后海尔集团下属的第二个洗衣机子公司。
(二)接管过程
1.文化先行
1995年7月4日,海尔电冰箱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柴永森奉命来到由红星电器公司更名的海尔洗衣机有限总公司,就任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划归之初,海尔集团总裁张瑞敏便确定一个思路,海尔的最大优势是无形资产,注入海尔的企业文化,以此来统一企业思想,重铸企业灵魂,以无形资产去盘活有形资产,是最重要的一招。
海尔集团副总裁杨绵绵首先率海尔企业文化、资产管理、规划发展、资金调度和咨询认证五大中心的人员,在划归的第二天便来到红星电器公司,开始贯彻和实施“企业文化先行”的战略。“敬业报国,追求卓越”的海尔精神,开始植入并同化着“红星”的员工们。
随后,张瑞敏又亲自到“红星”,向中层干部们讲述他的经营心得,解释“80/20管理原则”,灌输“关键的少数决定非关键的多数”这个“人和责任”的理念。“企业最活跃的因素就是人,而在人的因素中,中层以上管理干部虽是少数,却在企业发展中负有80%的责任。”
令“红星”中层干部们耳目一新的“80/20原则”,关于解决例行问题和例外问题要用不同方法的“法约尔跳板原则”,以及引用的中华民族的古训:“德,才之帅也;才,德之资也”,唤起了“红星”广大中层干部的进取心,鼓起了他们奋发向上争一流的风帆。张瑞敏进而从分析企业亏损引申出海尔oec管理,(oec是下列英文单词的缩写:o— overall,海尔称其为全方位;e —(1)everyone,指每个人,(2)everything,指每件事,(3)everyday,指每一天;c —(1)control,控制,(2)clear,清理。oec管理法也称日清管理法,可表示为:日事日毕,日清日高。即:每天的工作每天完成,每天工作要清理并要每天有所提高。用海尔的话讲“总帐不漏项、事事有人管、人人都管事、管事凭效果、管人凭考核”。)要求大家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我出成果,从今天出成果,全方位地对每天、每人、每件事进行清理、控制,日事日毕,日清日高。
他提出,当前要群策群力,从三方面做起:第一,以市场为中心,卖信誉,不是卖产品,一切工作都要围绕顾客需要和市场满意来做;第二,降低成本,增加盈利能力,用最小投入得到最大产出;第三,从现在起,每天作出计划,目标量化分解到人,抓紧抓死,要在2至3年内争创中国洗衣机第一名牌,最终在国标上创名牌。
2.“范萍事件”
应该说3500多名红星电器公司员工,对企业划归“海尔”表示了欢迎和拥护的态度,但由于企业文化、企业管理、员工素质等方面的差异,人们对海尔的管理方法,在理念上存在着认识偏差。海尔的管理指导思想立足“以人为本”。对此,以柴永森为首的新领导班子,没有简单采用单纯说教的方式,而是抓住发生在员工身边的典型事例来引导人们自觉地进行观念上的转变。
一天,洗衣机生产车间质检员范萍由于责任心不强,造成选择开关插头插错和漏检,被罚款50元。这本是一件小事,因为过去企业发生质量问题从来都是罚一线工人,但若是用海尔的管理观念来看这件事,则不应该如此简单处理,当事者周围的干部们更应当逐级承担责任,针对这件事,他们利用集团主办的《海尔报》,开展了《范萍的上级负什么责任》的大讨论,并配发了评论《动真格的,从干部开始》。以此为出发点,柴永森督促下级部门迅速处理企业数年来的洗衣机存库返修问题,但拖拉惯了的下级部门认为此事无关紧要,并没有按期照办,柴永森据此引咎自罚了300元。
全新的海尔管理,使原红星人受到震撼,尤其是广大干部,开始认识到管理的差距与不足了。
干部红黄榜迅速设立,先后有10位干部对自己工作的失误进行了自罚,许多长期难以根除的质量、供货、干部作风等问题由此得到解决。抓住员工观念已有所转变的时机,柴永森组织全体员工分批参观海尔电冰箱等企业,使他们亲眼目睹海尔科学有序的管理现场,集团oec管理,寻找自身差距。海尔现场管理的精髓是“责任到人”、“人人都管事,事事有人管”,除去生产环节,哪怕是车间里一扇窗户的玻璃,其卫生清洁也有指定员工负责。而该公司现场管理最大的弊病就是责任不清,出了问题谁也不负责任。
参观回来后,该公司各分厂都把严抓现场管理,落实每人、每事、每天的责任,作为开展工作、上水平的突破口,各分厂领导每天至少有6小时在现场,抓薄弱环节,解决实质问题,促使现场管理水平每天都有提高。过去现场管理较差,各种物品乱堆乱放的总装分厂,现场面貌从此变得整洁而有条理,崭新的《现场管理区域图》挂在车间大门处;最优、最差车间主任、员工及评比缘由,提醒大家注意的当日工作重点,工整地书写在黑板报上;日清栏内质量、生产、物耗管理、设备、文明生产、工艺、劳动纪律等条目标注清晰,一目了然;车间地面上新画的区域黄线,将各种物品的设置,界定了归位明确的界限。现在,该公司各分厂均改变了过去那种从投入到产出的无序状态,形成了系统管理。
3.市场理念的导入
“我们一切工作的效果,最终是通过市场来反映的。”海尔集团这个经营理念,在海尔洗衣机有限总公司得到再次印证。在新理念的导向下,该公司一切工作都围绕市场展开:
建立健全了质保体系,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奖罚制度,使产品走向市场有了可靠保证。
建立高效运作机制,全面调整内部机构。撤销34个处室,成立销售部、财务部、制造部、技术质量部、综合部和科研所,实行5部1所管理。按照“公开竞争、择优上岗”原则,中层干部105人减至45人。
改革干部制度,变“相马”式的干部提拔制度为“赛马”式的竞争制度。公开招聘、选拔一流人才,充实各部门干部岗位,仅销售部门即招聘了50多位大专学历以上的营销人员。崭新的用人观念,调动了干部的积极性,给企业人才市场注入了活力,也使洗衣机营销系统寻找到新的启动点。重调销售战略,重塑市场信誉。根据国内市场和消费者需求,克服种种困难,加大产量,将过去单纯面向国际市场的全自动洗衣机,在出口的同时投放国内市场,并冠以朗朗上口的“小神童”新品牌;新开发了一种适销对路、大容量的气泡双桶洗衣机,起名为“小神泡”。两种新品牌产品投放全国各地市场后,一炮打响,供不应求,使失去的洗衣机市场重回“怀抱”。海尔集团还有条营销理念是:“只有淡季思想,没有淡季市场,越是淡季越应该做工作,越是淡季做工作越能收到效果”。过去,该公司营销人员在夏季前后的洗衣机销售淡季,常常是呆在企业里轧账囤积。为改变营销人员的旧观念、旧习惯,该公司临时筹措出差资金,发动营销人员在淡季走向全国各地市场,强大的“淡季攻势”,果然使沉寂的洗衣机市场红火起来了。
1995年底,该公司又根据争创中国洗衣机第一名牌这个目标要求,进行了力度较大的产品结构调整,下马了一批商场滞销产品,同时确立了加速开发市场畅销的“小神童”、“小神泡”系列洗衣机目标,保证每月开发一种新产品。
(三)整合的成效
企业在划归后不久,通过引进海尔竞价模式,使每台海尔5公斤洗衣机的配套成本降低15.3元,按每年60万台产量计算,1年可降低成本近1000万元。在划归后的第三个月里,公司实现扭亏为盈;9月盈利2万元,10月盈利7.6万元,11月盈利10多万元,12月一个月盈利150多万元,企业出现了越来越好的发展态势。据国家权威部门最近统计,该公司洗衣机销量,已从1995年7月份的全国第7位上升为1995年底的第5位;全国市场占有率增长3.7%。截止12月底,该公司1995年出口洗衣机8.2万台,创汇1230万美元,位居全国洗衣机行业首位。1996年海尔洗衣机发展势头更猛,一次性顺利通过了iso9001国际质量认证,并囊括了洗衣机行业几乎所有的最高荣誉:荣获中国洗衣机“十佳品牌”第一名;出口量全国第一,仅一个品种出口日本就占日本进出总量的61%,占中国出口日本的91%,中国每出口两台全自动洗衣机就有一台是海尔出口的;国家质量抽检连续两年荣登榜首,其中全自动洗衣机突破了7000次大关,达到国际新水准;荣获全国消费者欢迎产品第一名、九七购物首选品牌第一名,在刚刚结束的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率调查活动中,海尔洗衣机成为唯一一家投诉率为零的企业。目前,海尔洗衣机已拥有8大系列50多种规格洗衣机产品,成为中国同时也是世界唯一一家可同时规模生产欧、亚、美三种风格洗衣机的企业。
【案例分析】
并购的各个环节、各个阶段都是相互关联的,针对企业并购风险产生的机制和具体环节,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具有针对性的措施有效加以控制:
1.从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这一战略目标为出发点。
2.全面搜索和分析目标企业信息。在选择目标企业的时候,企业要大量搜集信息,包括目标企业的产业环境信息(产业发展阶段、产业结构等)、财务状况信息(资本结构、盈利能力)、高层领导信息(能力品质)、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组织结构、企业文化、市场链、价值链等,以改善并购方所面临的信息不对称。
3.对并购活动中可能出现的资金财务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控制:
(1)严格制定并购资金需求量及支出预算。
(2)主动与债权人达成偿还债务协议。为了防止陷入不能按时支付债务资金的困境,企业对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实施并购时必须考虑被并购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与债权人取得一致的意见时方可并购。
4.对于并购后的整合风险的控制,企业除明确整合的内容和对象外,还要注意时间进度的控制和方法的选择:
(1)生产经营整合风险的控制。企业并购后,其核心生产能力必须跟上企业规模日益扩大的需要,根据企业既定的经营目标调整经营战略和产品结构体系,建立统一的生产线,使生产协调一致,取得规模效益,稳定上下游企业,保证价值链的连续性。
(2)管理制度整合风险的控制。
(3)人员整合风险的控制。
(4)企业文化整合风险的控制。为使目标企业能正常发展,可以使被并购方保持文化上的自主,并购方不便直接强加干预,但要保持“宏观”上的调控。
总之,并购企业要本着战略为根、严控为基、细节至上的原则,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执行力的角度来理解并购,在认真分析并购风险的基础上对其加以控制。
十五、关联交易内部控制
五粮液——关联交易十年之寒
天相投资的研究报告显示,2006年五粮液因与进出口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流失净利润为6.72亿元;与普什集团进行的关联交易,导致利润流出大概为3.66亿元;与环球集团和丽彩集团的关联交易(环球集团和丽彩集团都是五粮液集团公司子公司),导致净利润流出0.48亿。
2006 年五粮液公司总关联交易金额高达60.7亿元,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82.2%。其中进出口公司的利润漏出大致在5.89亿~6.55 亿元,普什的漏出大致在2.12 亿元左右,集团服务漏出大致在1亿元。
五粮液2007年年报显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唐桥,同时担任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总裁、董事、党委副书记;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王国春(公司前董事长),同时担任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四川宜宾普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郑晚宾,同时担任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案例分析】
巨额的关联交易导致五粮液公司巨额利润外流,这直接导致了很多投资者的悲观情绪和股价的逐级走低。巨额的关联交易导致五粮液公司巨额利润外流,这种关联交易至少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五粮液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利润流出,进出口公司主要负责公司产品的销售;二是对普什集团有限公司的利润流出,普什集团为股份公司提供包装和商标防伪产品;三是对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利润流出,五粮液集团为公司提供办公场所和综合服务。进出口公司和普什集团都属于五粮液集团。关联交易的盛行,与公司的治理结构无疑有着直接的关联,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五粮液领导与五粮液集团交叉任职严重;其次是高管年薪过低;最后是畸形的考核制度。
五粮液与集团高管人员交叉任职严重,五粮液管理层业绩的考核标准更是让外界诟病。五粮液管理层业绩由宜宾国资委进行考核,但考核只在五粮液集团层面进行,五粮液公司管理层年终奖不与公司的业绩增长相挂钩,却与集团的盈利情况紧密相连。
从根本上说,不公平关联交易的产生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有关部门的监管措施不完备造成的。具体地说有以下几个主要原因。
1.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过于集中
2.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不理想
3.公司的外部治理结构有缺陷
4.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十六、内部报告相关控制
企业应当制定内部报告制度。所谓内部报告,是指企业内部层级之间传递内部经营管理信息的过程。
企业在制定内部报告控制制度时,应当至少关注内部报告的下列风险:
(一)内部报告信息不准确,可能导致决策失误。企业内部层级之间传递内部经营管理信息,按照流向的不同,可以有单向传递、反馈传递和双向传递三种方式。
(二)内部报告信息传递不及时、不通畅,可能导致风险失控。信息传递的基本要求是速度快。如果一条有重要价值的信息未能及时地传递给决策者,那么决策者在做决策时就不能考虑这条信息,因而就有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不可估量的损失。
第一节 关键内部控制
一、内部报告的形成
企业应当以经营快报等方式,规定不同级次内部报告的指标体系,反映经营管理的主要情况。
内部报告的形式有多种,如书面报告、口头介绍、电视电话会议、音像制品、计算机多媒体显示和集上述形式为一体的信息中心。
1.书面报告因成本低,能提供正式的数字、文本和图表,易于复制、携带、传发等特点,成为最常见的内部报告形式,但它只能单向传递信息,在报告制作者和使用者之间缺乏必要的交流;
2.口头介绍通常是书面报告的补充形式,并常用于一些紧急状况下;
3.电视、电话会议由于需要贵重的设备和价格不菲的使用费,所以只在一些大型企业中使用;
4.音像制品因只能单向传递信息,它一般只用于提供一般信息,如培训、指导等;
5.计算机多媒体及信息中心,由于具有强大的数据处理功能,和快捷的服务方式,使得这种形式的运用将更为普及。
报告的格式设计,也就是信息将被用什么方式呈现在管理者面前,一般的格式包括:文本格式、图表格式、数字和综合格式等。
1.文本格式,就是以文字叙述的方式来传递信息,常用于说明一些不能量化信息的特点及相互间关系;
2.图表格式,就是以图表的方式,通过书面、多媒体显示等方式传递信息,它具有强烈的视觉效果,但制作难度大,且每张图表反映的信息较少;
3.数字格式,就是以数字的形式来描述一些量化的信息,它反映的信息较多,生成简便,且易被接受;
4.综合格式,即以上几种格式的综合运用。
有些格式设计时,还要考虑字体、颜色等内容,以突出重要信息。但对格式进行设计时,主要还是要考虑传递信息的特点、信息使用者的偏好和理解能力,以及成本费用等因素。
内部报告一般有定期报告和非定期报告两种。
1.定期报告的频数设计应与所需反映的信息有关,有些信息需要一两月报告一次(如获利情况),有些信息需每日报告一次(如商店的销售);
2.非定期报告一般是用在临时项目的信息传递上,对此类报告的频数,制度设计者应说明制度制定者对非定期报告的时间要求具有决定权力。
内部报告的提交要有时限上的要求,如日报告应在当天结束或第二天一早收到,时限设计要根据报告制作程序复杂程度而设计。
内部报告的内容就是所需传递的各类信息,设计时,可考虑先对信息分类。一般的所需信息可分下面两类报告:
1.完成计划情况的报告。包括综合类和单项经济指标报告。综合类报告的内容有:获利能力、收入、费用、应收账款、存货、现金流量等;单项经济指标报告的内容较多,如银行存款、产量、日销量等。
2.调查分析报告。一般是指专业人员根据管理层的要求,对管理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如存货水平增加、应收账款增多等进行调查、分析,给出的描述异常情况及原因等内容的报告。
企业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采集、汇总、生成内部报告信息,构建科学的内部报告网络体系。企业内部各级次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内部报告工作,规定不同级次报告的时点,确保在同一时点上形成分级和汇总信息。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可以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的具体协调工作,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重要风险信息可以直接报告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应当拓宽内部报告渠道,通过多种有效方式,鼓励员工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反映和举报生产经营中的违规、舞弊行为。
二、内部报告的使用
内部报告的使用对象,也就是内部报告将递交的部门及相关人员。设计者要考虑各部门的职能,了解他们所需要的信息尤其要注意一些机密信息的传递限制,建立报告传递分布系统,保证每一位管理者都知道他们在何时能收到什么内容的报告。
企业对于内部报告反映出的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应当启动应急预案。
企业应当建立内部报告的评估制度,对内部报告的形成和使用进行全面评估,重点关注报告信息的准确性和沟通机制的有效性。
内部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内部报告制度一旦付诸实施,就应不断地进行检查并在必要时予以修正,以确保它们能恰当地反映内部需要,一般的,企业在发生下面几种情况时,必须修正内部报告制度:
1.企业经营策略发生变化;
2.企业管理政策发生变化;
3.企业内部机构发生变化;
4.反馈意见表明内部报告制度中存在有较大缺陷。
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内部报告制度是企业进行内部控制的一种办法,可用于内部会计控制上,也可以用于内部管理控制上;
2.内部报告制度的设计,并非一定要以一个单行文本的方式出现,它可以并存在其他的管理文件中;
3.内部报告制度的设计者可以是财务人员,也可以是非财务人员;4.内部报告往往面向企业内部的所有人员。
【世通案例(节选)】
世界通信利用会计造假虚构的利润创下世界记录,这一惊天动地的财务舞弊案到底是如何被发现的?
具有讽刺意义的是,世界通信的财务舞弊既不是由人才经济、经费充裕的证券监管部门sec发现的,也不是由经验丰富、技术精湛的跻身于“五大”的安达信(aa)发现的,更不是由薪酬丰厚、权厚位重的董事会发现的,而是被世界通信一些牢骚满腹的高管人员称作“不自量力、多管闲事”的三个内部审计人员发现的。揭开世界通信造假黑幕的英雄是辛西亚·库珀(cynthia cooper,世界通信内部审计部副总经理)、哲恩·摩斯(genemorse,擅长电脑技术的内部审计师)和格林·史密斯(glyn smith,内审部高级经理,辛西亚的助理)。正是这三个不计个人安危,忠于职守的“火枪手”,排除困扰,顶住压力,才将世界通信的舞弊罪行昭示于天下。
辛西亚·库珀(以下简称辛西亚)出生于世界通信总部所在地的一个中产阶级家庭,1985年毕业于密西西比州立大学。大学毕业后,不甘小诚寂寞的辛西亚到了亚特兰大等城市闯荡了几年。在经历了一次失败的婚姻后,辛西亚于1991年回到了克林顿小城,1994年受雇于世界通信的前身ldds,从事内部审计。辛西亚从基层做起,几年后升任世界通信内部审计部的副总经理,只有27个工作人员的内部审计部只负责经营绩效审计,从事业绩评估和预算控制,财务审计不在其工作职责范围之内,而是外包给安达信。
辛西亚对世界通信会计处理的疑心源于一次意外的会面。2002年3月初,世界通信无线通信业务的负责人约翰·思图帕克(john stupka)拜会了辛西亚·库珀,向她抱怨苏利文的一笔会计处理。为了应对电信业不景气可能产生的坏账,思图帕克所在部门按照行业惯例和会计准则的规定,于2001年第三季度计提了4亿美元的准备。但苏利文勒令思图帕克将这4亿美元的坏账准备冲回,以抬升世界通信对外报告的盈利。思图帕克担心这一做法将使其部门在下的一个季度发生大额亏损,但迫于苏利文的压力,只得屈从。喜欢刨根问底、倔犟执着的辛西亚就此事致电安达信,但安达信的合伙人肯·艾卫瑞(ken avery)粗暴地拒绝了辛西亚的质询,声称他只听命于苏利文。被激怒的辛西亚遂下令其下属哲恩·摩斯(以下简称摩斯)彻查到底,并将此事告知了世界通信审计委员会主席马克斯·波比特(max bobbitt)。3月6日,审计委员会在华盛顿召开了例会,辛西亚与其顶头上司苏利文分别就这4亿美元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作了陈述。在审计委员会的压力下,苏利文不得不作出让步,同意予以更正。第二天,恼羞成怒的苏利文提醒辛西亚注意自己的职责范围,警告她以后不得再干预无线电部门的会计处理。
3月7日,sec勒令世界通信提供更多的文件资料,以证明2001年度盈利的真实性。sec提出这项异乎寻常的要求,是因为电信业的不景气使世界通信的直接竞争对手at$t一蹶不振,遭客观存在巨额损失,而世界通信在2001年度仍然报告巨额利润。这一反差引起了sec的疑心,并最终导致其在3月12日对世界通信的会计问题展开正式调查。sec的这些举动令世界通信高层措手不及,也引起了辛西亚的警觉。特别是,安然事件的曝光和安达信被司法部起诉,使辛西亚对世界通信的会计处理更加担忧。因此,尽管与苏利文发生了不愉快的冲突,辛西亚仍毅然决定,将内部审计的范围由经营绩效审计秘密扩张至财务审计,具体工作由摩斯负责。
5月21日,辛西亚的副手史密斯收到马克·阿柏特(mark abide)一封电子邮件。阿柏特是世界通信在德州一位分管固定资产账务处理的会计人员,在其电子邮件里,阿柏特附上了当地报纸刊登的一篇文章,披露了世界通信德州分公司的一位雇员因为对一些资本支出账务处理的恰当性提出质疑而惨遭解雇。阿柏特认为,从内部审计的角度看,这一事件值得深究。史密斯立即将这份电子邮件转发给辛西亚。这份电子邮件引起了辛西亚的极大兴趣,因为自辛西亚决定进行内部财务审计后,摩斯已经带入对世界通信疑点重重的资本支出项目作了两个多月的调查。收到这封电子邮件前,摩斯等人已经发现了众多无法解释的巨额资本性支出。2001年前三个季度,世界通信对外披露的资本支出中,有20亿美元既没有纳入2001年度的资本性支出预算,也没获得任何授权。这一严重违反内部控制的做法,使辛西亚和摩斯怀疑世界通信可能将经营费用转作资本支出,以此增加利润。这封神秘的电子邮件促使辛西亚决定将调离的重点放在资本支出项目。
辛西亚和史密斯就是这20亿美元的资本支出质问财务计划部主任山基乎·瑟提(sanjeev sethi)时,瑟提将其解释为“预付容量”(prepaidcapacity)。当被问及“预付容量”的确切涵义以及将“预付容量”作为资本支出的依据时,瑟提表示无可奉告,但不妨询问世界通信的副总裁兼主计长(controller)大卫·迈耶斯。
辛西亚和史密斯不敢贸然直接质问迈耶,而是首先询问阿柏特,因为阿柏特所在部门也有“预付容量”,也是作为资本支出。询问的结果是,阿柏特对“预付容量”一无所知,他完全是依照世界通信总账会计部主任巴福特·耶特斯(buford yates)的指令进行财务处理的。
就在辛西亚和史密斯对“预付容量”这些所谓的资本支出困惑不解的紧要关头,摩斯的一项重大发现开始使内部审计的调查柳暗花明。5月28是下午摩斯从电脑记录上查出了一笔既没有原始凭证支持,也缺乏授权签字的5亿美元整的电脑费用。与“预付容量”一样,这5亿美元也被记录为资本支出。摩斯立即向辛西亚报告这一惊人发现。种种迹象表明,世界通信的高层通过将经营费用转作资本支出进行了大规模的利润造假。
为了获取世界通信会计造假的直接证据,必须进入世界通信电脑化的会计信息系统调阅相关的会计分录和凭证。然而,只有经过苏利文的批准,内部审计部才有资格不受限制地使用世界通信的电脑会计系统。颇有“黑客”风范的摩斯没有让辛西亚失望,很快就利用信息部安装和测试新系统的机会,获得了自由进出电脑会计系统的方法。鉴于世界通信很多有疑点的资本支出都是由总部化整为零转嫁至各地分支机构进行记录。摩斯进行电脑会计系统后,将取证重点锁定在“内部往来”。“内部往来”发生频繁,每月大约有35万笔。有一次,摩斯偷偷下载这些数据时,几乎瘫痪了服务器,导致信息部紧急关闭电脑会计系统。这一插曲差点使摩斯的“黑客行动”败露。自此,摩斯只好选择在夜深人静时,进入负荷较轻的电脑会计系统。经过一周的加班加点,摩斯成功地收集了世界通信将20亿美元经营费用“包装”成资本支出的直接证据。
至此,世界通信的会计造假基本上真相大白。摩斯掌握的证据使辛西亚陷入痛苦的思想斗争中。与其他员工一样,辛西亚也曾为世界通信的骄人业绩深感自豪。世界通信竟然是一个骗子公司,这是她最不愿意看到的结局。辛西亚深知,已掌握的证据足以让世界通信遭受灭顶之灾,这意味着与她朝夕相处的成午上万的同事将失去生计。值得一提的是,辛西亚再婚后,丈夫留在家里专职照看两个儿子,她成了家庭的唯一经济支柱。辛西亚将她的担忧和苦衷告诉了史密斯和摩斯,他们俩颇有同感。在人生的旅途中,这三名“火枪手”面临着一项重大抉择:是继续追查下去,将世界通信整垮,还是点到为止,给世界通信留下一条生活?
理性最终战胜了感情,私利让位于正义。激烈的思想斗争之后,辛西亚、史密斯和摩斯决定将调查进行到底。
【第5篇】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情况
现如今,每天都有企业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同时也有企业在成立。由此,我们清晰的认识到了一个企业的发展和生存要具备强硬的能力,还要具有对经济环境变化时的快速应变能力。企业应能准确的察觉是否处在风险之中,并衡量风险的大小,怎么样的去应对,这些就是所有企业都要面对的风险管理问题。
一、企业所存在的税务风险解析
企业的税务风险是指在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度下,企业的税务行为与纳税的相关规定不符合。在这种背景下,企业就会有可能过多或过少的纳税[1]。企业的税务风险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的五个方面:首先,企业的税务风险通常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其次,企业的税务风险都是无形的,只是在企业运营中体现;再次,企业的税务风险都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此风险在每个企业中都可能出现;另外,企业的税务风险都有客观性,不会以个人或企业的意志为转移;最后,企业的税务风险都具有变化性,其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随着时间变化。
二、企业税务风险的分类
(一)企业内部的税务风险。(1)企业的管理阶层往往会把关注点都放在关于企业制定的发展战略方面,对出现的风险和可能出现的风险认识不到位或者不及时处理,当企业在进行市场交易时,风险就会爆发开来,有可能会增加税务成本,使企业的利益遭受到损失。(2)企业内部关于税务风险的控制机制没有或者不健全,这就会造成执行员工在工作中出现纰漏和领导人员对其把关不够严格,致使当风险出现时,不能及时的控制风险或者所控制的风险不够明确。有一些企业建立起了有关税务风险的管理机制,但是由于这种体制是由财务部单独构建的,而其他的部门未参与其中,属于自我监督模式,此种模式极其容易触发税务风险。(3)一些企业的税务信息根本就不透明,这也是会产生税务风险的诱因。在目前来看,许多企业不会独立的进行税务工作,而是通过多种途径,让自身企业的税务系统不会在有关的税务单位备案,税务单位就无法把握真实的企业运营状况,从而使企业达到少纳税的目的[2]。在此过程中就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税务风险。
(二)企业外部的税务风险。(1)就我国目前的税务体制来说,其相对还是比较落后的,还是金字塔式的结构,大部分的人员和机构在底层工作,由少部分的人员和管理机构在塔尖进行管理。整个税收的体制,在运转过程中效率低下,管理层无法对执行层进行有效、直接的监管,同时也无法实现监管标准的规范化,在传递信息的过程中,效率也会随之降低,关于税务信息和会计信息的失真风险就会出现。(2)我国税务政策长期处于变化之中,稳定性很差。税务政策的变化,使企业的运营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影响,同时也会使企业对政策反映出的问题处理不及时。即使税务政策会随着实际情况变化而变化,还是会存在一些政策缺乏准确的规定,导致企业不确定政策所针对的目标,这就会给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增加了许多的不确定性,导致了企业就算执行了某些政策也不会对解决实际问题有任何帮助。一些企业的业务相对多元化,在税务这方面涉及到的问题会更加复杂,时常出现的新问题,按照税务政策并不能有效且快速的解决。(3)企业税务人员的素质,对税务风险来说也有着关键性的决定作用。就目前的情况下来看,很多的税务人员工作中效率低下,还不具备一定的风险意识,当风险出现时留给企业的反应时间就不会太多,使企业不能及时的处理出现的税务风险,给企业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些税务人员要加强专业的税收能力,并树立税务风险意识。
三、分析企业形成税务风险的原因
(一)企业内部存在的原因。(1)企业的管理层在进行决策时缺乏科学依据。目前来看,我国现有企业的管理层都有较强的市场竞争意识,但是未能同时建立相应的风险意识,然而缺乏相关的税务风险意识就很容易会作出不正确的决定或决策,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2)企业涉及到的税务人员对税务风险没有树立一个正确的认知。对税务的风险管理是税务人员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职责,然而在工作中,他们对专业的税务技能掌握不足,对税务风险的意识淡薄,有些税务人员还会在管理层的授意下,帮助企业偷税漏税。(3)对一些企业来说,许多部门之间仍然存在管理不到位、权利责任不明确的现象,这样一定会使资金在使用和管理上受到影响,还会影响经济利益分配的公平性,造成部门间对税务方面的重视程度不同。
(二)企业外部存在的原因。经济环境和市场环境变化是企业在外部产生税务风险的主要原因,相关政策的规定不确定也是原因之一。当经济环境和市场环境产生变化时,这种变化会因企业的规模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效应,对于大型企业来说会形成放大效应。对企业来说,这种变化是很难察觉到的,也是很难去迅速应对的。当税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产生变化时,就会影响企业的税务风险,在应对税务风险时会对应对的效率、效果产生影响。虽然我国对税务的认知在逐渐加强,但是在逐渐加强的过程中带有试验的性质,关于税务政策的准确性和企业对税务政策的适应性,都会在加强的过程中整改,这样的话就会对企业的税务方面造成一定影响,还可能导致企业的税务风险在这个过程中加剧。
四、对企业税务的风险管理进行控制的重点
(一)企业内部的管理重点。(1)分层控制企业的税务风险,对于企业来说,税务风险出现的位置不尽相同,因此要准确的寻找到风险点,然后再按照所出现的位置进行分层管理。比如:企业的管理层主要任务是对税务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而各个部门要按照流程来进行税务风险的集中管控;执行人员要严格的按照管理措施来进行风险的处理。(2)增强整个企业税务人员的识别风险水平。关于对税务风险识别的这项工作主要是来用于预警,在风险出现前就开始控制。要想实现这一点,就必须要构建一个预警系统,这个系统能够对税务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一旦识别的税务风险水平靠近临界值时,这个系统就会发出警报,对税务人员进行提醒。
(二)企业外部的管理重点。(1)企业要构建起一个对税务风险进行评定的一种机制,这种机制还要确保能够长期的运行。这种机制主要功效为:当企业的外部环境或者内部组织产生变化时,对税务风险进行及时的评估;对企业的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审计。(2)对我国税务有关部门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进行提升。主要体现在对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实用化和专业化的培训,使其能够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一旦企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税务风险时,工作人员要为企业避免或者处理风险提供科学的意见和建议。
结束语:如今的经济形势在日新月异的变化,企业可能遇到或者已经发生的的税务风险也空前的严峻,这些税务风险来自于企业内部和企业外部。所以,企业对于税务风险的管控工作显得格外重要,有效的预防和管控企业的税务风险也显得十分有意义。本文主要对企业所存在的税务风险进行研究,希望能够有效降低税务风险,增加相关收益。
以上部分内容来自《企业导报》杂志。派可数据转载此文,并已声明上述创作者信息,如有侵权请原作者联系我们处理。
【第6篇】企业特殊税务处理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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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泉/诉讼律师、桂亦威/诉讼律师|注会
【税律笔谈】按
本公众号近期发布了《股权激励涉税法律简析及节税安排》及《股权激励新政: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应向税局备案,否则不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朋友向笔者咨询:既然股权激励需要备案,为什么有些企业的股权激励都没有这个说法?或者没有这个要求?对此问题,笔者在办理实务时也经常遇到,就其背后原因,笔者特发文予以分享。
【原因总结】
1、部分企业老板口称的股权激励并非税法意义上的股权激励
实务中,大多数企业属于中小企业,中小企业自身生存较为艰难,不会像大企业那样注重内部合规、甚至是财税合规。企业老板在选择对关键人员进行股权激励时,往往是由企业老板直接与激励对象谈好股权激励事宜、简单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甚至口头约定股权激励事项,而实际操作层面就是由企业老板直接或间接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激励对象或者通过老板持有的持股平台将合伙份额转让给激励对象。对于激励背后的内部合规文件、激励股权获取条件、激励股权来源、激励程序、激励价格的确定方法等都没有明确的框架制度设计、文件形成。
上述缺乏内部合规文件的结局就是:虽然企业老板自身认为是股权激励,但是税务层面上没有办法从形式上确认该股权授予行为是单纯的股权转让行为还是税法意义上的股权激励。如果该股权授予行为被认定为属于单纯的股权转让行为,则会牵涉股权转让方(即企业老板)的个税申报问题。鉴于股权激励价格明显低于企业老板与激励对象认可的股权价值,前述股权转让则意味着低价转让,又因企业老板没有从合规文件上引起重视,导致税局无法认可该低价转让行为属于税法上的有“正当理由”的低价转让行为,进而核定对企业老板征收股权转让所得税。(详见本公众号发文《个人股东低价及平价转让公司股权的涉税法律风险》)
故,这种缺乏内部合规文件的股权激励,很可能不会被认定为税法意义上的股权激励,故而没有牵涉所谓的股权激励备案一说,更谈不上其背后可能享受的税后优惠政策以及合理的低价转让免征个税政策。
2、部分企业老板财税合规意识较差,没有在财税上进行规范记账
实务中,当然也不排除部分中小企业老板具有一定的合规意识,从股权激励一开始就吸引专业律师参与,整体性地设计了一系列有关股权激励的文件,股权激励形式也符合法律规定及税法形式上的要求,但没有对财税合规进行重视。一方面,企业没有将股权激励作为企业的用工成本记入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另一方面,自然也没有将其考虑到税法层面的职工个税申报问题。这里面一方面有部分中小企业将财税外包或自身内部财务人员对复杂财税业务处理经验不足,导致财税人员没有对股权激励业务进行正确的记账、申报纳税;另一方面也有部分因为企业对股权激励重视程度不足,财税人员懒于记账、申报,仅将其作为公司股东层面的股权转让行为,没有将其纳入到企业层面的股权激励、员工工资或福利待遇行为,自然就不存在在企业层面对该股权转让行为记账、员工报税问题。
故,企业不重视财税合规、企业财税业务外包、企业财税人员专业性不足也会导致企业没有将股权激励行为纳入企业层面做账、报税,仅仅将股权激励行为作为单纯的股权转让业务,进而也不会牵涉股权激励备案一说。
3、部分企业老板缺乏税务筹划意识,不清楚备案的意义何在
除上述1/2情形外,实务中可能还存在企业老板具备合规意识、企业财税人员也将股权激励纳入企业层面做账报税,但是企业老板自身没有税务筹划意识或者不了解税务政策,导致其没有进行备案。如果企业老板或财税人员有意识提示老板,企业老板可能会选择股权激励备案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当然也不排除企业或员工自身觉得没有必要去享受这种优惠而带来的备案的不便,选择性不备案。
4、部分企业老板实施的股权激励没有真实的股权作为激励基础,也缺乏规范、完善透明的财务制度
部分中小企业视华为为圭臬,也在内部实施所谓的全员持股、表决权分离的股权激励模式,即虚拟股权激励(又称股票增值权激励)。依据税收文件相关规定,股票增值权(虚拟股权)激励,系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的的收益。除此之外,也包括虚拟股权本身对应的股权分红所带来的收益。当然,税法并没有排除非上市公司对企业员工实施虚拟股权激励。而上市公司能够合规实施股权激励,在于其股票存在透明的公平市场价值,其股权增值所带来的收益是可见的;另外,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公开透明,虚拟股权对应的股权分红所带来的的收益也是有参照标准的。但是,大多数中小企业实施虚拟股权激励,是不具备华为以及上市公司那样的客观条件。中小企业没有办法做到像华为、上市公司那样财务规范、透明、公开或一定范围内公开,这就必然导致其参照华为实施的所谓虚拟股权激励注定是失败的结局。因为没有办法像华为及上市公司那样做到合规、规范、透明、公开,股权定价合理、客观,所以就谈不上向税局备案,并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度。
5、部分企业老板实施的名为股权激励实为内部融资借贷
除上述几种情形外,还有部分企业老板实施所谓的股权激励,但究其本质,则为企业内部融资借贷。此种行为不牵涉真实的股权授予行为,实则借贷行为。自然不会牵涉股权激励备案一说。
【法律后果】
国家税务总局已在2023年11月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故,企业今后实施股权激励应当向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相关资料。如企业不按上述要求备案的,可能面临如下法律后果:
1、企业不享受股权激励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相关递延税收优惠政策可参照本公众号前期发文《【企业法税合规】股权激励涉税法律简析及节税安排》)
2、企业未经备案,可能导致税局对企业针对员工股权激励收入全额单独一次性计税的优惠政策不予认可,要求企业将股权激励收入并入员工当年工资收入计税,从而导致员工整体税率水平升高。(全额单独一次性计税的优惠政策目前暂适用至2023年12月31日前,但不排除明年优惠政策延续。)
3、企业未经备案,将相关支出予以税前扣除的,容易引起税局关注。甚至不排除税局对未经备案的企业股权激励支出不予认可,要求企业相应调增收入。
4、企业未经备案,导致纳税人逃税、漏税的,税局可对企业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企业未经备案,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税局可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责令企业进行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建议】
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时,不仅要关注法律和公司内部治理层面的合法、合规性要求,还应当关注财税合规要求。
【第7篇】企业税务局高风险
一、税务局是如何找到你的的呢?
为什么有的企业常被税务局“惦记”?其实,是有原因的!
下面我们来看看税务局是怎么确定稽查对象的,你就明白了为什么总被“惦记”了。
1、推送案源
税务局设置风险控制管理部门,会根据“大数据”进行分析,一旦发现企业纳税情况有异常,就会第一时间把风险提示推送到稽查部门,进而稽查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
2、检举案源
这个主要是来源于公司内部人员、竞争对手等等。针对此种情况,举报的信息一般是比较准确的,一查一个准。
3、安排案源
安排案源,就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年度稽查工作任务安排,对辖区内的重点企业、行业进行定向检查。
4、自选案源
企业存在以下这些情况之一的,被“抽中”的可能性非常大。
1)、税收风险等级为高风险的;
2)、2个年度内2次以上被检举且经检查均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3)、受托协查事项中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
4)、长期纳税申报异常的;
5)、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
6)、被相关部门列为违法失信联合惩戒的;
7)、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随着大数据的到来,以后可能最了解你的就是税务局了。
二、税务局稽查时有何权利?
税务局稽查时有以下权利:
查账权 、场地检查权 、责令提供资料权 、询问权 、调查权 、检查存款账号权 、保护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权。
其实,面对税务稽查时,即使你的企业真的存在违法行为,你以为你不配合、一句我不知道,真的能把税务局糊弄过去的想法真是太天真了。
在此奉劝大家一句:在面对税务稽查时,老板和会计们务必先自查原因,并积极配合税务局调查提供资料和说明,尽量将损失降至最低。
【第8篇】企业吸收合并税务清算
吸收合并是合并的一种方式,相比需要注销两个及以上公司后,再成立新公司,耗时较长手续较多的新设合并,一般较多采用简单快捷的吸收合并方式。通过企业吸收合并,可以拓宽融资渠道,构建新的资本运作平台;可以较好地解决企业内部同业竞争和资源整合问题,减少企业管理的层级,充分发挥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可以减少竞争对手和关联方,提高行业的集中度,减少关联交易,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还可以进一步完善企业产业链,实现企业一体化战略。在吸收合并过程中会用到许多特殊的税务处理条款,为合理使用相关税务法律法规,加强企业合并税收成本管理控制,现总结如下:
一、吸收合并的定义
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经过合并,购受企业以支付现金、发行股票或其他代价取得另外一家或几家其他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而另外一家或几家企业合并后丧失了独立的法人资格。例如,原作为独立法人企业的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甲公司吸收了乙公司,乙公司丧失法人资格,成为甲公司的组成部分,从法律上讲,甲公司+乙公司=甲公司。
二、企业吸收合并方式下的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1、(1)涉及税务文件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2)具体内容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3)执行日期
2023年3月1日。
(4)其他规定
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
2、(1)涉及税务文件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2)具体内容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b、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
c、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3)执行日期
2023年1月1日
(4)其他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3、(1)涉及税务文件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2)具体内容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3)执行日期
2023年12月1日。
(4)其他规定
纳税人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4、(1)涉及税务文件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2)具体内容
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3)执行日期
2023年5月1日。
(4)其他规定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二)土地增值税
1、(1)涉及税务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48号)。
(2)具体内容
第三条、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执行日期
1995年5月25日。
(4)其他规定
无。
2、(1)涉及税务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
(2)具体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执行日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4)其他规定
企业按本通知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房产、国有土地权证、价值证明等书面材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同时废止。
3、(1)涉及税务文件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
(2)具体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执行日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4)其他规定
企业在申请享受上述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三)契税
1、(1)涉及税务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2)具体内容
第三条、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执行日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4)其他规定
“企业”,是指公司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
2、(1)涉及税务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
(2)具体内容
第三条、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执行日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4)其他规定
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2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同时废止。
3、(1)涉及税务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
(2)具体内容
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执行日期
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4)其他规定
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通知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4、(1)涉及税务文件
《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2)具体内容
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执行日期
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4)其他规定
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通知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四)印花税
1、涉及税务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2、具体内容
(1)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3)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3、执行日期
2003年12月8日。
4、其他规定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五)企业所得税
1、(1)涉及税务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具体内容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a.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b.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c.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d.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3)执行日期
2008年1月1日。
(4)其他规定
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a.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b.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c.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a、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b、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c、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d、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e、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对企业在重组过程中涉及的需要特别处理的企业所得税事项,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2、(1)涉及税务文件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具体内容
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管理: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并,应准备以下资料:(一)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二)企业合并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三)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 (四)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及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五)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合并前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六)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根据《通知》第六条第(四)项第2目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以及根据《通知》第六条第(五)项第2目规定,企业分立,已分立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这些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的处理以及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等。其中,对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凡属于依照《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税收优惠过渡政策的,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
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税收优惠年限不一致的,合并后企业每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统一按合并日各合并前企业资产占合并后企业总资产的比例进行划分,再分别按相应的剩余优惠计算应纳税额。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按照《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有关生产经营项目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处理问题,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适用《通知》第五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当事各方应在完成重组业务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有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生改变。
(3)执行日期
2023年1月1日。
(4)其他规定
本办法发布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处理,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充确认。2008、2023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本办法处理。
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业务,是指《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各类重组。企业发生各类重组业务,其当事各方,按重组类型,分别指以下企业: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各方股东。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通知》中规定的企业重组,其重组日的确定,按以下规定处理:企业合并,以合并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 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确定,可以按各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确定,具体参照各当事方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由于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不同导致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判定有差异时,各当事方应协商一致,确定同一个纳税年度作为重组业务完成年度。
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具有合法资质的中国资产评估机构。
企业重组业务,符合《通知》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通知》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采取申请确认的,主导方和其他当事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市)的,主导方省税务机关应将确认文件抄送其他当事方所在地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申请时,原则上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确认。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将延长理由告知主导方。
企业重组主导方,按以下原则确定:吸收合并为合并后拟存续的企业,新设合并为合并前资产较大的企业;当事方的其中一方在规定时间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重组业务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当事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天内书面通知其他所有当事方。主导方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变化通知其主管税务机关。 上款所述情况发生变化后60日内,应按照《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调整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原交易各方应各自按原交易完成时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算重组业务的收益或损失,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应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并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逾期不调整申报的,按照《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各当事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企业申报或确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业务进行跟踪监管,了解重组企业的动态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其他当事方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联系,并按照规定给予调整。
根据《通知》第十条规定,若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第一步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可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可以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在第一步交易完成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有关资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暂认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第二年进行下一步交易后,应按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确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上述跨年度分步交易,若当事方在首个纳税年度不能预计整个交易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应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在下一纳税年度全部交易完成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调整上一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涉及多缴税款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退税,或抵缴当年应纳税款。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应该取得并保管与该重组有关的凭证、资料,保管期限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1)涉及税务文件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2)具体内容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时,应从以下方面逐条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一)重组交易的方式;(二)重组交易的实质结果;(三)重组各方涉及的税务状况变化;(四)重组各方涉及的财务状况变化;(五)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时,当事各方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情况的说明,并说明这些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十条规定,若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首个纳税年度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经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暂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提交书面申报资料。在下一纳税年度全部交易完成后,企业应判断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如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按本公告要求申报相关资料;如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应调整相应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债务重组,应准确记录应予确认的债务重组所得,并在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确认额及分年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台账,对企业每年申报的债务重组所得与台账进行比对分析,加强后续管理。
企业发生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重组,居民企业应准确记录应予确认的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总额,并在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确认额及分年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台账,对居民企业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和每年确认的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进行比对分析,加强后续管理。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在以后年度转让或处置重组资产(股权)时,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对资产(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包括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确定的重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转让或处置时的计税基础的比对情况,以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处理情况等。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在以后年度转让或处置重组资产(股权)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评估和检查,将企业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确定的重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转让或处置时的计税基础及相关的年度纳税申报表比对,发现问题的,应依法进行调整。
税务机关应对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做好统计和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每年8月底前将《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统计表》(详见附件3)上报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3)执行日期
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时企业已经签订重组协议,但尚未完成重组的,按本公告执行。
(4)其他规定
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被合并企业股东。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重组当事各方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指重组业务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和财税〔2014〕10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下同),应按如下规定确定重组主导方:合并,主导方为被合并企业,涉及同一控制下多家被合并企业的,以净资产最大的一方为主导方。
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十一条所称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是指重组日所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企业重组日的确定,按以下规定处理:合并,以合并合同(协议)生效、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且完成工商新设登记或变更登记日为重组日。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工商新设或变更登记的合并,以合并合同(协议)生效且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为重组日。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详见附件1)和申报资料(详见附件2)。
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同时废止。
作者董国政,系每日税讯精选微信公众号特约撰稿人
【第9篇】企业吸收合并税务处理
1、两个公司吸收合并,在增值税上是否存在税务优惠政策?
答复
1.货物转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2、两个公司吸收合并,在土地增值税上是否存在税务优惠政策?
答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21号)规定(非房开企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两个公司吸收合并,在契税上是否存在税务优惠政策?
答复 《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17号)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4、两个公司吸收合并,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存在税务优惠政策?
答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第六条,企业合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1、合理商业目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股权支付比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或者属于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3、经营持续性:企业合并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合并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股东持续性:企业合并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合并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5、两个公司吸收合并,被合并方账上的留抵税额是否可以转到合并方继续抵扣?是否存在相关的税务政策?
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依据上述规定,被合并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贵司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合并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报送资料进行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6、两个公司吸收合并,合并方能否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是否存在限额规定?是否存在相关的税务政策?
答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号公告)第二十六条作了进一步规定,《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来源:税库山东
【第10篇】税务稽查联系不到企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园税稽罚[2022]62号
案件名称 苏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针对你单位涉嫌不计少计收入偷逃增值税的情况:
检查人员在没有通知被检查对象的情况下,对你单位进行了突击实地检查,但你单位可以签收相应法定文书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均不在你单位经营场所(苏州工业园区***楼)现场办公,之后通知你单位财务负责人到税务局签收了税务检查通知书,与税务局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到你单位现场调取了销售系统数据,但该销售系统数据只保存了2023年10月份之后的数据,根据销售系统数据你单位存在预付卡销售收入。
根据对你单位店长吴***、经理崔***的询问调查:你单位从事亚健康养生服务,销售收入的收款方式以银行卡pos机刷卡收入为主,也有少量的现金收入。服务的计费方式分为单次直接收款计费和预付卡预存优惠计费方式。
根据你单位财务人员对预付卡收入、银行存款和发票的核对,你单位提交情况说明承认:
你单位自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存在未按规定确认预付卡预收账款已提供服务应确认当期应税收入的税务违法情况,经统计你单位在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少确认预付卡已提供服务的应税销售收入价税合计金额463465.36元。同时你单位提交的说明材料称,你单位在检查之后通过更正申报方式对上述涉税收入的收入、成本费用进行了更正申报,补缴了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
1、增值税方面:通过账簿上不计少计、隐匿销售收入价税合计金额463465.36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四、五条之规定,应追缴增值税13498.99元(463465.36/1.03*3%=13498.99)。
2、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按规定征收你单位相应城市维护建设税944.92元。
3、教育费附加方面:依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30号)第四条,《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第三条之规定,征收你单位教育费附加404.97元。
4、地方教育附加方面:依据《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第一条之规定,征收你单位地方教育附加269.99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单位以上行为属于偷税,应追缴增值税13498.99元,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44.92元,合计追缴所偷税款14443.91元
纳税人名称 苏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2557682
处罚结果 处所偷税款0.8倍罚款计11555.14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9-2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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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企业税务风险
“税”贯穿企业注册到注销的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目前国内企业的税务种类繁多,企业税赋压力较大,很多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谈税色变。为了逃税避税,绞尽脑汁想尽办法,甚至干脆不闻不问置之不理。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合法合理的政策优惠及节约税款,法律并未禁止,但是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在没有专业人士指导的情况下,根本无法清楚的知道逃税与避税的区别及界限在哪里,也不清楚行为涉及的法律后果。如果一不小心踏破红线,将会面临行政甚至是刑事处罚。
一、郑爽张恒事件详情
2023年10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公告:对张恒处以郑爽在《倩女幽魂》项目中偷税额(4302.7万元)0.75倍的罚款,计3227万元。
而早在2023年8月27日,上海市税务部门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
二、逃税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逃税不仅会面临最高五倍的行政处罚、严重者甚至会产生刑事责任风险。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如未在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内补交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还将将面临刑事处罚风险。
三、《刑法》中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其他刑事罪名
《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对涉及到税收征管方面的各项罪名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1、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虚开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等罪名最高面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罪名最高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款。
3、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5、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按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6、构成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
从《刑法》对于税收征管各项罪名及处罚的规定可明显看出,对可能违反税收监管的问题均有全面具体的处罚措施。非专业人士未必能全面了解具体的信息,但是涉及到的抗拒、虚开、非法制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非法持有等字面意思也可以了解到,税收监管措施之严厉,涉及行为的各方面都有触犯刑法的风险。因此对于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应当引起必要的重视。
四、如何防范企业经营中的税务风险
1、提高企业内部会计等职员的执业素养,规范相应制度,提前预防税务风险的发生;
2、严守虚开红线,确保交易的真实性,签订合同条款明确发票的问题,对于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发票尤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务必严格审核;
3、严格控制发票的取得途径,不要向税务机关之外的任何个人或单位购买发票,也不将自己的发票出售给任何个人或单位;
4、出现税务稽查风险,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实补缴,不要抗拒检查,必要的时候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协助处理相关的问题;
5、依法纳税,合法合理的节税避税,不懂的环节不要盲目的自己操作,请专业的会计师或税务师处理相关税务的成本,远比你购买发票虚增成本或者虚开发票,风险也会降低到最小。
【第12篇】开发企业预提费用税务处理
看点:房地产开发周期较长,主要包括立项环节、规划设计环节、融资环节、土地取得环节、拆迁安置环节、工程建设环节、预售环节、销售环节、出租环节,项目清算环节。各环节涉及的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由于项目的税收成本会影响项目的投资回报,而税务事项始终贯穿其中,因此合理控制税收成本是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的重要一环,有必要对房地产开发环节涉及的一些税务问题及改善和筹划机会进行总结,抓住一些税务筹划机会,更好地为房地产业务板块发展制定战略性规划。
一
立项环节
很多企业在做项目规划及向有关部门报批时,都未考虑通过合理搭配立项来适当降低企业的潜在税负。企业对同一项目可能同时或分期、分区开发不同类型的房产,有别墅、洋房、商业物业或普通住宅等,他们的增值率和对应的税负会有所不同。由于土地增值税是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若企业以分期开发的别墅、洋房、商业物业来分别立项,只能按这些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但是,若企业对不同增值率的房产以一个项目或同一期来立项并经批准,则可按一个项目或同一期项目的整体增值率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若整体增值率低于个别房地产的增值率,那么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的实际税负可能会有所降低。(实务中,不同的地区操作有区别,要具体向当地地税部门了解清楚)
企业在立项时,就应提早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相关影响,选择一个较优的方案来立项。这样企业就可以合理降低土地增值税的税负,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这是一个很好的税务筹划机会。
二
融资环节
企业资金不足可以从其关联方融资。如从关联方取得的贷款数额巨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支出有限额,超出规定标准的利息可能不得税前扣除;同时,根据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有限额,因此,部分利息可能不得作为扣除项目。
企业应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明确关联方贷款利息可扣除限额,从而明确最佳关联方贷款金额,尽量使关联方贷款利息都能税前扣除。这都可以通过调整项目融资架构、调整企业间资金融通的安排来达到。
如企业向关联方支付的利息超过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因此,超过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是有限额的,因此部分利息可能不得作为扣除项目。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亦不允许扣除。
为避免关联方过高的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在税负方面的不利影响,企业可考虑按同期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利率来安排集团内资金借贷。
若企业是无偿使用关联方的贷款,企业作为借入方没有相应的利息支出,那么就会虚增利润;借出方的利息费用也不能在税前扣除,将会导致双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审核目前集团内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改善不合理的地方,并以此制定合理的收费,同时根据税务规定准备相关证明文件。
三
土地取得环节
(一)企业以国家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在以前年度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没有及时取得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收款凭证的,根据规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企业应对不属于预付账款性质的金额转入相对应开发成本、费用科目核算并在合同中约定提供合法凭证的期限。这样可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税务麻烦。
对于企业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土地开发而支付的土地闲置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土地闲置费能否扣除,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原外资的税务规定未对此作相关规定,需向相关税务机关确认相关税务处理方法。该土地闲置费不属于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因此,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能从应税收入中扣除。
企业应加强项目开发的管理,尽量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开发;若的确需延期,应尽早与相关政府部门协商,争取减免土地闲置费,并与税务机关确认相关税务处理方法。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支付土地出让金而缴纳的滞纳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能会被视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而不得扣除。另外,此滞纳金也不属于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因此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不能从应税收入中扣除。
企业应加强资金管理。按规定期限支付土地出让金,如果确实需延期,应尽早与相关政府部门协商,争取减免滞纳金。
(二)以资产收购方式取得土地
实际中在资产购置时,存在实际交易价格可能与相关凭证价格不同的情况。由于相关凭证没有反映真实交易价格,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应按实际交易价格来订立相关转让协议和索取合法有效凭证,以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
四
拆迁安置环节
在拆迁安置环节,拆迁费用支付凭证一般为被拆迁人签署的收据或白条。这些收据或白条不属合法有效的凭证,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企业最好委托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并向其索取合法有效的凭证。
五
工程建设环节
在工程建设环节若与关联方签订的工程造价高于当地市场标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根据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各项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企业应审核目前集团内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改善不合理的地方,并以此制定合理的收费,同时根据税务规定准备相关证明文件。
六
预售环节
企业有时未对取得的预售收入进行确认和进行相关税务申报,根据规定,对预售收入,应按预计利润率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根据规定,可对开发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对预售收入亦需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
企业应及时就项目预售收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七
销售环节
企业对于样板房的装修费用常计入营业费用,而不计人开发成本,造成开发成本减少。根据规定,开发企业建造的售房部(接待处)和样板房的装修费用,无论数额大小,均应计入其建造成本。
企业可将样板房的装修费用作为开发成本核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开发成本是可全部税前扣除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土地增值税的处理方法。
企业为鼓励业主介绍房屋销售,以替业主支付物业管理公司一定的物业管理费作为报酬,但未取得物业管理公司的发票不得作为费用列支的凭证,根据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若业主取得的劳务报酬超过一定标准,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需代业主扣缴他们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应及时向物业管理公司索取发票和代负有纳税义务的业主扣缴相关的个人所得税。
八
出租环节
实务中有的企业将人防工程作为车位供业主使用,并与业主签订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收取使用费,确认为销售收入。无论销售收入或租金收入,企业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最终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影响不大。但是,由于人防工程不可出售,交易的实质为出租,(1)若确认为租金收入,按租赁期限来分期确认租金收入,在合同签订当年,租金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将相对低于确认销售收入所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税负;(2)若确认为销售收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能会被视作应税收入;而作为租金收入确认,则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企业应将买卖合同改为租赁合同,避免税务机关误征土地增值税和按房产销售来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
项目清算环节
在项目清算环节对一些与其他“期”共享的公共配套设施的建造费用,可能在该“期”进行清算时,仍未开始建造,企业会预提这部分费用。对这部分预提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时一般不能扣除。
企业在作项目开发时,应考虑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时点,安排相关工程。对后建的工程,企业可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在最终结算时,按项目(期)来重新计算土地增值税的税负,多退少补。
【第13篇】企业迁移税务清算
近期有网友询问关于同市的跨区域迁移厂址,同时迁移的时候想要减少股东和增加一些资本需要怎么办理,是要先办理工商上的还是税务上的?
公司变更
遇到这一情况,一般先办理工商变更,然后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在“税务登记”中的“跨区迁移企业税务事项报告”模块填写跨区迁移相关信息提交申请即可在线办理。
首先税务部门审核以下“六要素”,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将终止流程,不同意迁移:1.税务登记状态为清算、非正常、非正常注销;2.涉及特别纳税调整、税务稽查、纳税评估、抵扣凭证审核检查、信访举报未结案的;3.企业依申请事项未办结的;4.存在未申报记录以及税款未结清(含出口退税流程未办结);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尚未完成汇算清缴申报的; 6.企业申报的迁入地同工商部门推送的住所变更信息不一致的。
所以建议可以先办理工商变更再办理公司迁移税务,前者直接按照公司需要办理的变更到工商局办理即可。后者直接在网上税务厅即可申请,审核通过之后再到税务局办理税务迁入。
税务登记
一、需要准备的核税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
2、公章、法人章、发票章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财务身份证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法人授权委托书(签字部分需盖法人章)
7、税控盘
8、空白发票及发票购买簿
二、办理流程
1、前往各区指定迁入办理地取号
2、办理清票清盘
3、发行并购买发票
以上就是公司跨区域迁移同时涉及到工商和税务问题相关处理注意事项了。如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咨询我们!
【第14篇】被税务列为风控企业
企业进行纳税申报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的数据都进入了金三系统,在对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后,税务机关风控部门会筛选出一些比对异常的纳税人,做进一步的调查,以下是常见的9个企业所得税预警指标:
一、基础信息异常指标:
1、预警指标:企业基础信息与实际不符或其他相关表格数据不匹配。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
(1)年度汇算基础信息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基础经营情况、有关涉税事项情主要股东分红情况三部分信息两者信息。
(2)企业预缴申报表:预缴申报表中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预缴方式等;随企业纳税申报表一同报送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额等信息。
二、长亏不倒的风险预警:一般情况下,长亏不倒违反常理,企业很可能存在调整利润的情形,例如隐瞒收入、虚列成本、通过关联交易避税。
1、风险预警:连续3年亏损,尤其是收入和成本费用都很大时还连续3年亏损。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
(1)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企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中当年亏损额。
(2)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a类)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三项费用的金额。
三、税负率预警指标率: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低于税负预警值,可能隐藏收入、虚列成本等方式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1、风险预警: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低于税负预警值;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
(1)企业所得税的税负率=当期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100%。
(2)税负预警值是动态的,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季节、不同时间是不同的,预警值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的。
四、预缴与汇缴差异的预警指标,存在少预缴税款的可能性。
1、风险预警:预缴所得税金额低于汇缴所得税金额的70%(即预缴所得税<汇缴所得税70%)
2、稽核比对数据来源
(1)四季度预缴申报表中本期应纳所得税额+前三季度已缴纳所得税额。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五、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增值税销售额的比对一致
风险预警: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销售额的部分占比超过10%,即(增值税销售额-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值税销售额>10%。指标异常存在,少记、漏记收入、延迟确认收入的可能。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金额,(包括会计上的主营业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纳税调增收入-纳税调减收入。
(1)一般纳税人: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销售额累计数,包括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免抵办法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等四项收入。
(2)小规模纳税人:12月份销售额的累计数。
六、期末存货与当期累计收入差异幅度异常指标
1、风险预警:期末存货与当期累计收入差异幅度异常
指标值=(期末存货一当期累计收入)/当期累计收入。预警值∶50%
异常∶存货账实不符,隐瞒收入。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
(1)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的《资产负债表》中存货的余额。
(2)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的《利润表》中的本年的营业收入总额。
七、不征税收入调整异常的预警指标
1、风险预警:只调减了不征税收入但未调增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
一般情况∶不征税收入调减的,对应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费用或者资产
的折旧应该调增,如果未调增的,可能存在虚假申报的情形。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不征税收入的调减金额和不征收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的调增金额、资产折旧、摊销的调增金额。
八、应收/应付账款异常预警指标
1、风险预警:当年新增应收账款大于销售收入的80%。异常∶虚开发票、虚列成本。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
(1)应收账款∶ 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的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的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2)销售收入∶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的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总额。
九、预收/预付账款异常问题∶隐瞒收入预警指标
1、预收账款
(1)预警指标:当年预收账款余额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超过20%(即当年预收账款余额/销售收入>20%)。超出预警值可能在的问题∶隐瞒收入。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
①预收账款∶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的资产负债表中预收账款的期末余额。
②销售收入∶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的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总额。
预付账款:
预警指标:预付账款是负数且金额较大。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的资产负债表中预付贴款的期末余额。
来源税政第一线,睢宁县税务局; 小陈税务08
【第15篇】企业隐瞒收入税务处理
跨境卖家打江山不易,守江山也难!
今日跟大家分享两个案例,
给各位卖家朋友提个醒:
千万不要在税务问题上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一旦翻车,悔之晚矣!
part01
利用境外企业隐瞒收入,
偷逃税被罚款6亿元!
近日,因强奸及聚众淫乱罪被判刑13年的吴亦凡,又收到了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通告:偷税、逃税被罚缴6个亿!
10月25号国家税务总局的消息,经查,吴亦凡在2019的2023年期间,采用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通过境内外多个关联企业隐匿个人收入等方式,偷逃税款0.95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84亿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虚报部分处于四倍罚款,对隐匿部分顶格处,被罚款加收滞纳金共计六亿元。
税务机关强调,与已经公布的其他偷逃税案件相比,吴亦凡利用外籍身份偷税,手法更加隐秘,严重危害到我国税收主权。
明星“塌房”三件事,“税”、“睡”、“毒”,吴亦凡占了前两,被判13年被罚6个亿,从万众瞩目的顶流沦为万众唾骂的阶下囚,人财两空,一辈子算是毁了。
网友点评道:“明星要想火的长,老实睡自己的床;明星要想活得久,常去税务局走一走。该交税的交税,不该睡的别睡!” 不管是明星,还是个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该履行的义务,唯有遵纪守法,才能走得更远!
part02
跨境卖家收款未入账未申报,
被税务稽查罚款19432.4元!
就在上周,常州一企业因为逃避缴纳税款被罚款19432.94元!深圳税务第二分局的官方公众号转发了此案件,以案为鉴给华南跨境卖家提个醒~
税务机关通过该案件披露:
该企业2023年1月至6月通过开具收据方式销售电机,货款通过现金收取,未入账未申报销售金额合计9920.17(不含税)。
该企业2023年1月至6月通过跨境电商平台销售电机,货款通过第三方收款公司进行美元收款,折合人民币未入账未申报销售金额合计129784.62(不含税)。
以上合计未申报销售金额139704.79元(不含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所偷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处1倍的罚款计19432.94元,其中:增值税罚款18161.6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271.31元。
该案件特别指出:“单位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实际造成不缴或少缴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其行为是偷税。”
看到这里,有些卖家不以为然,觉得“罚款不到两万元,看起来也不是很严重,税务稽查离我很远呢~”销售额不到13万,罚款将近两万块,那销售额大且不合规呢,是不是稽查风险更大?是不是被罚的越多?(这可能是一个店铺的销售额,而很多跨境卖家都是多店铺多平台经营....)今天的税局稽查,不管金额多少,不管是个人私卡还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数据,只要未申报确认销售收入,必须依法补税及罚款,卖家们不要以身试法。
当然卖家们也不要过度担心,只是让咱们合法纳税,又不是加税。防患于未然,财税合规并不难,成本也不高。企业完全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地减少税负,特别是这几年,每年国家都发布相应的优惠政策,给到这些中小微企业,比如说小规模开普票,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半减半再减半..... 对于现在的小微企业来说,税负已经非常低了,等低到它小于你的不合规成本的时候,你再去偷税漏税,也就没有什么意义啦!
part03
偷税、逃税、避税和税收筹划
分析到这,很多卖家搞不清什么是偷税、逃税、避税这些和税收筹划有什么区别?今天跟大家简单分析一下:
偷税: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比如说企业说不列收入、少列收入,或者是拒不申报等等~
逃税:逃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的行为。
避税: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将纳税义务减至最低限度的行为。避税虽没违反现有法规,但钻政策漏洞风险性不能忽视。
税收筹划:在合规合法的前提下,通过业务模式的改变和调整,企业架构的顶层设计或者是产业链的调整等,来达到最终优化税负的目的!
通过上面的分析,老板应该明白了不管是偷税、逃税还是避税, 以上三种行为都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财务、税务风险!偷税逃税一定要不得,避税要谨慎,税收筹划一定要做好用足,实现企业的税收优化,让企业健康长远的发展!
如果你也有税务筹划方面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第16篇】大企业管理税务风险控制
税务合规管理是企业必须要面对的法律义务,同时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如何合规管理税务,成为企业管理者面临的重要挑战。本文将详细介绍税务合规管理的实施过程和相关措施。
一、加强内部管理(1) 制定税务合规管理制度: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税务合规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内部的税务管理,确保企业遵守税收法规。(2) 加强财务人员培训:财务人员需要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和法规,掌握税务合规的相关知识。企业需要定期组织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税务合规意识。(3) 加强内部审核:企业需要加强内部审核,定期对企业的税务情况进行审核,确保企业的财务和税务合规性。二、建立税务合规审计制度(1) 建立税务合规审计制度:企业需要建立税务合规审计制度,对企业的财务和税务情况进行定期审计。(2) 审计结果应及时反馈给企业管理层,确保企业财务和税务合规性。三、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税务合规咨询(1) 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税务合规咨询:企业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税务合规咨询,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和法规,规避税务合规风险。(2) 税务咨询机构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税务合规方案和建议,帮助企业制定有效的税务合规策略。四、建立风险管理机制(1) 建立风险管理机制: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并规避税务合规风险。(2) 风险管理机制需要包括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控制等环节,确保企业在税务合规方面具备应对风险的能力。五、加强税务部门配合(1) 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企业需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和法规,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税务审计工作。(2) 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协作:企业需要与税务部门进行协作,对税收政策和法规的理解和应用,及时了解相关政策的变化,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税务调查和审计工作,以便更好地避免税务合规风险。六、采用数字化工具进行税务合规管理(1) 采用数字化工具进行税务合规管理:企业可以通过采用数字化工具来提高税务合规的管理效率,例如采用税务软件和财务管理系统等工具来管理企业的财务和税务数据。(2) 通过数字化工具可以更加方便地对企业的财务和税务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企业税务合规的水平。七、总结税务合规管理的实施需要企业内部的各个部门的协作,包括加强内部管理、建立税务合规审计制度、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税务合规咨询、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加强税务部门配合和采用数字化工具进行税务合规管理等措施。只有通过完善的内部管理和外部咨询,企业才能在面对复杂的税务合规挑战时迅速做出反应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最终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睿当家险易梳针对如今企业面对税收时“商业模式不合理税负偏高”、“税收政策不了解多缴冤枉税”、“金四大数据监管时代违规风险高”、“发票开具或接受不规范,承担违规风险”,以及税收干部工作时面对的“多维立体的征管信息”、“多样化的会计核算”、“海量数据”、“疑点成因不清晰”等问题,睿当家“险易梳”能够一键检测、快速出具报告、可视化呈现、风险提示、数据安全保护、权威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