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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规定(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18

【导语】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规定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规定,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规定(16篇)

【第1篇】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规定

例解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税会处理

原创: 严颖 小颖言税 2018-04-30

财税〔2012〕38号和总局公告2023年35号文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酒及酒精、乳及乳制品、植物油加工行业实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财税〔2013〕57号文下放相关权限至省一级。本文以安徽为例,结合案例解析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税会处理。

一、政策沿革

2012-2023年,安徽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的试点行业包括:皮棉、棉纱、精制茶、瓜子、面粉、大米、中药饮片、胶合板芯板、胶合板、一水柠檬酸、无水柠檬酸、蚕丝绸、宣纸、生物质燃料、年糕加工等行业、中药材商品交易、羽绒制品加工、豆制品加工。详见下表:

安徽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核定扣除范围

核定扣除方法

执行时间

文件号

植物油、酒精、酒(白酒、啤酒除外)

成本法

2012.7.1

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皖国税发〔2012〕116号

灭菌乳和巴氏乳品

投入产出法

白酒、啤酒

成本法

2012.7.1-2018.4.30

投入产出法

2018.5.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9号

已确定扣除标准的杀菌乳、灭菌乳以外的其他乳制品

成本法

2012.7.1-2017.3.31

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皖国税发〔2012〕116号

投入产出法

2017.4.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2号

皮棉、棉纱、精制茶、瓜子

投入产出法

2014.2.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11号

面粉、大米、中药饮片、胶合板芯板、胶合板、一水柠檬酸、无水柠檬酸

投入产出法

2015.1.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13号

蚕丝绸、宣纸

投入产出法

2015.9.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5第3号

购进秸秆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生物质燃料

投入产出法

2016.10.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10号

年糕

投入产出法

2017.4.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2号

羽绒制品、豆制品

投入产出法

2018.5.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9号

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扣除方法

二、核定方法

安徽试点纳税人目前大部分使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成本法在逐步被淘汰。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主要用途分为以下四种:一是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货物,且构成产品实体;二是用作辅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不构成产品实体;三是购进后直接销售的;四是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

(一)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货物,且构成产品实体

1、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增值税对增值额征税的特点,使得最终产品销项计算税率和它的原料的进项计算税率相一致。

案例一:某公司2023年5月1日—5月31日销售10000吨巴士杀菌羊乳,其主营业务成本为6000万元,农产品耗用率为70%,原乳单耗数量为1.06,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000元/吨。使用投入产出法计算核定的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10000吨×1.06×0.4×10%/(1+10%)=385.45万元。

【提示】如果此例换成生产出的产品是酸奶等16%税率的货物,则公式中的扣除率为16%。

依据:财税〔2018〕32号、财税〔2012〕38号

2、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案例二:某酒厂(一般纳税人)外购粮食生产销售白酒,采用成本法核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粮食耗用率为80%。2023年6月,企业主营业务成本为15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副产品。

解:当期允许抵扣粮食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150*0.8*0.16/1.16=16.55万元

依据: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三项、财税〔2012〕38号

3、参照法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可采取“参照法”,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纳税人的平均水平,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由主管国税机关据实核定,并报省国税局备案。

(二)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产品数量/( )×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扣除率为12%,加工初级农产品的为10%扣除率。如购进消耗燃料用的木材用于生产未经鞣制的动物皮张,最终货物税率为10%,扣除率为10%;如外购生产酱卤猪肉所需的大料、花椒,最终货物税率为16%,扣除率为12%。

(三)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0%/(1+10%),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案例三: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企业。2023年8月期初库存农产品200吨,期初平均买价0.21万元/吨;当月从农民手中购入农产品400吨,每吨含税价格0.24万元,入库前发生整理费用1万元;因企业生产能力下降,当月直接销售外购农产品26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40万元。已知农产品损耗率为3%,则甲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 )万元。

本月加权平均单价=(200*0.21+400*0.24)/600=0.23,注意平均购买单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 0.23*260/(1-3%)*10%/(1+10%)=5.6;应纳数额 140*10%-5.6=8.4万元。

提示: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

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详见一文记牢增值税四率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下列产品不属于农产品: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

三、会计核算

(一)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货物,且构成产品实体

案例四:m公司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购进原乳1000万元,采用核定扣除办法。

借:原材料—原乳1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1000万元

假设2023年4月核定抵扣进项税额50万元,则做账: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0万元

贷:原材料—原乳50万元

(二)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案例五:安徽省某毛发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购牛尾为原料生产洗净牛毛,2023年5月8日,自某商贸小规模纳税人处收购牛尾200吨,取得对方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80万元,税额2.4万元,款项尚未支付。该企业牛尾无期初库存,当月对外直接销售牛尾90吨,每吨含税售价4400元,假定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损耗率为5%。

1、购进时:

借:原材料 82.4

贷:应付账款 82.4

2、销售时

牛尾期末平均购买单价为82.4÷200=0.412万元/吨。

借:应收账款 39.6

贷:其他业务收入 3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6

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为=90/(1-5%)×0.412×10%/(1+10%)=3.55万元

借:其他业务成本 90/(1-5%)/(1+10%)×0.412=35.4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55

贷:原材料 39.03

【第2篇】农产品进项税转出分录

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准予按照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收购农产品在税法上讲是要进行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具体做法:

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金额乘以13%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然后用发票上的金额减去抵扣的进项税额作为货物的成本进行入账,具体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等 发票注明金额x(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发票注明金额x13%

贷:银行存款 发票注明金额

购进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因此,购进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

【第3篇】农产品核定扣除进项税额申请表

一、核定扣除办法的本质

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方法和审定的扣除标准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二、适用范围

(一)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自2023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液体乳及乳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40)执行;“酒及酒精”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酒的制造”类别(代码c151)执行;“植物油”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植物油加工”类别(代码c133)执行。

(二)省局规定的范围。

自202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扣除标准等内容的文件,需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区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公布部分产品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三)委托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其购进的农产品均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三、核定方法

(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税务机关应根据下列核定方法顺序,确定试点纳税人适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

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

=(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如果期初没有库存农产品,当期也未购进农产品的,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以该农产品上期期末平均买价计算;上期期末仍无农产品买价的依此类推。

政策解析:

1.投入产出法是以当期销售产品耗用的农产品数量为核心来核定当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属于“实销扣除法”,与“外购扣除法”存在本质区别。

2.农产品单耗数量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公认标准,核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农产品数量,而不是纳税人的个别标准。

例题:

a公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2023年5月份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购进原乳2500吨,买价1000万元,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000元/吨;销售10000吨乳制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4200万元。已知原乳单耗数量为1.06吨。请问: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应纳税额是多少?

解析: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10000×1.06×4000×9%/(1+9%)

=3500917.43(元)

销项税额=42 000 000×9%=3780000(元)

应纳税额=3780000-3500917.43=279082.57(元)

账务处理:

(1)购进原乳时:

借:原材料——原乳 10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10 000 000

(2)销售乳制品时:

借:银行存款 45 78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780 000

(3)核定当月可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500917.43

贷:主营业务成本 3500917.43

(其他会计分录略)。

2.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试点纳税人农产品耗用率,也应按程序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政策解析:

成本法侧重于农产品耗用金额的控制,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会计核算资料,核定耗用农产品的购进成本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即农产品耗用率,由于它是按照上年指标计算出来的,因此年末应根据当年实际,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例题:

宜城公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2023年5月份销售10000吨乳制品,其主营业务成本为6000万元,农产品耗用率为70%,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000元/吨。请问:按照成本法核定当期可以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是多少?

解析: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60 000 000×70%×9%/(1+9%)

=3467889.91(元)

账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 467 889.91

贷:主营业务成本 3 467 889.91

(其他会计分录略)。

3.参照法: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例题: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企业。2023年8月期初库存农产品200吨,期初平均买价0.21万元/吨;当月从农民手中购入农产品400吨,每吨含税价格0.24万元,入库前发生整理费用1万元;因企业生产能力下降,当月直接销售外购农产品26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40万元。已知农产品损耗率为3%,则甲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 )万元。

本月加权平均单价=(200*0.21+400*0.24)/600=0.23,注意平均购买单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 260/(1-3%)*0.23*9%/(1+9%)=5.09;应纳税额140*9%-5.09=7.51万元。

提示: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应合并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扣除率为10%,加工初级农产品的为9%扣除率。如购进消耗燃料用的木材用于生产未经鞣制的动物皮张,最终货物税率为9%,扣除率为9%;如外购生产酱卤猪肉所需的大料、花椒,最终货物税率为13%,扣除率为10%。

四、扣除标准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以下称扣除标准)。

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扣除标准。

(三)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扣除标准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五、核定程序

(一)试点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标准和程序:

1.申请核定。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2023年为7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2.审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给省级税务机关。

省级税务机关应由货物和劳务税处牵头,会同政策法规处等相关部门组成扣除标准核定小组,核定结果应由省级税务机关下达,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站、报刊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核定结果。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省级税务机关尚未下达核定结果前,试点纳税人可按上年确定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申报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争议处理

试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核定的扣除标准有异议,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时,也应按程序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七、会计处理

(一)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二)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未能准确计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八、征收管理

(一)试点纳税人在申报期内,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二)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男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第2、第3、第5栏有关数据中不反映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实施之日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税额”栏。

九、防范偷漏税措施

(一)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扣除情况的监管,防范和打击虚开发票行为,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

十、过渡办法

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发文日期:2012-04-0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发文日期:2012-07-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发文日期:2013-08-28)

【第4篇】农产品发票抵扣进项税2023-7-1

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我们购进农产品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凭证都有哪些?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凭证有以下几种: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注意: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如何计算抵扣的?

1.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3.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啊?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第5篇】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答:《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规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上述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因此,2023年4月1日以后,如果b公司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则对应的扣除率为13%;如果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则扣除率为9%。

【第6篇】免税农产品的抵扣进项税吗

增值税是根据进项税和销项税之间的差额作为交税依据,再乘以相应的税率,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进项发票并不是都能计算进项税进项抵扣的,还是有一定的规定和要求。那么农产品销售发票免税能抵扣吗?

一、农产品销售发票免税能抵扣吗

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如果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仅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属于单位内部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购进的农产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取得普通发票即可。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销售的,增值税税率是11%(现在已经变为10%了)。购进时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从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产品,取得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按照11%(现在已经变为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购进的免税农产品,用于生产17%(现在变为16%)的产品,则按照13%(现在变为12%)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免税农产品包括哪些

1.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

根据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3.制种企业在特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4.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

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所述蔬菜的范围。

5.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1).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2).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6.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

根据规定,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第7篇】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务处理

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税如何帐务处理?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必须取得合法的凭证,包括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及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该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类科目(例如材料采购、库存商品),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配套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二级会计科目“待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计算期初存货转出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当期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计入借方;根据销售货物数量计算出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计入贷方;余额反映期末待抵扣的进项税额。

1.分离期初库存原材料、库存商品所含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当月购进农产品的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农产品×××

应交税费-待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根据当月销售货物数量计算实际应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4.如果发生农产品、货物盘亏、非正常损失等进项税额转出的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农产品xxx

应交税费-待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第8篇】农产品收购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每次谈到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大多数会计人员都觉得比较复杂,容易混淆,今天就给大家总结归纳一下,欢迎收藏备用。

针对不同的购进主体,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如下:

一、购入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取得或开具收购发票,一般情况计算抵扣9%(发票买价×9%),深加工13%产品计算抵扣10%(发票买价×10%)。

例1:从果农处购入其自产的水果一批(免税农产品),取得收购发票注明买价 10000 元。

(1)如直接销售,抵扣进项税=10000×9%=900元,该批水果成本=10000-900=9100元;

(2)如进一步加工13%的产品,抵扣进项税=10000×10%=1000元,该批水果成本=10000-1000=9000元。

二、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9%专票或海关9%进口缴款书,一般情况凭票抵扣9% ,深加工13%产品计算抵扣10%。

例2:从水果经销商(一般纳税人)处购入水果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10000 元,增值税 900 元。

(1)如直接销售,抵扣进项税=10000×9%=900元,就是票面注明的税额 ;该批水果成本=票面的不含税金额10000元;

(2)如进一步加工13%的产品,抵扣进项税=10000×10%=1000元 ,该批水果成本=价税合计金额10900-进项税额1000=9900元。

三、取得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3%专票计算抵扣9%(发票不含税金额×9%),深加工13%产品计算抵扣10%。

例3:从水果经销商(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水果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10000 元,增值税 300 元。

(1)如直接销售,抵扣进项税=10000×9%=900元 ,该批水果成本=价税合计金额10300-进项税额900=9400元;

(2)如一步加工13%的产品,抵扣进项税=10000×10%=1000元,该批水果成本=价税合计金额10300-进项税额1000=9300元;

(3)如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不允许抵扣进项税,该批水果成本=价税合计金额10300元。

四、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免税蔬菜、部分鲜活肉蛋取得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因为本身免税了,只能开普票,进项自然也不能抵扣)。

以上大家都清楚了吗?记得收藏哦。

【第9篇】农产品的进项税怎么计算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为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农产品进项税抵扣小结:

2.【农产品抵扣的特殊规定】核定扣除

自2023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核定方法:

(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3种方法核定:①投入产出法;②成本法;③参照法

①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解释】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②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农产品耗用率)。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③参照法: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2)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3)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

【例题·单选题】农产品为原料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货物,不包括( )。

a.烟丝

b.酒及酒精

c.植物油

d.液体乳及乳制品

【答案】a

【解析】核定扣除仅限于酒及酒精、植物油、液体乳及乳制品三种货物,不包括烟丝。

【题目变形】农产品为原料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方法包括( )。

a.投入产出法

b.成本法

c.凭票抵扣法

d.参照法

【答案】abd

【解析】核定扣除的三种具体实施办法,分别为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第10篇】购买农产品进项税额17%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6号公告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办法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1、向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其自产的农产品(免税),凭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普通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抵扣率13%,按照票面金额×13%;

2、向农民个人购进其自产的农产品(免税),凭农民个人向税务机构申请代开的普通发票,或一般纳税人自开的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抵扣率13%,按照票面金额×13%;

3、向其他一般纳税人购进非自产农产品(应税),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4、向小规模购进非自产的农产品(应税),凭自开或向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票)抵扣进项税额;

5、向批发、零售单位购进的(免税)非自产农产品,按照财税[2012]75号的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本文由高顿财税学院首席讲师陈志坚老师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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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购买农产品抵扣进项税

导读:农产品抵扣进项税会计分录怎么写?农产品涉及到的增值税抵扣问题是每一位学习财务的人都要掌握的基础知识,大多数亏埃及初学者可能对这个问题一知半解,但只要你们认真将下文中会计学堂的整理分析消化成为自己的知识,一定能有所收获。

农产品抵扣进项税会计分录怎么写?

答: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准予按照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收购农产品在税法上讲是要进行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具体做法:

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金额乘以13%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然后用发票上的金额减去抵扣的进项税额作为货物的成本进行入账,具体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等 发票注明金额x(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发票注明金额x13%

贷:银行存款 发票注明金额

购进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因此,购进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

【第12篇】购入免税农产品抵扣进项税吗

我们知道,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在抵扣进项税的时候多数情况下,是依据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的税额来抵扣。

比如一般纳税人企业采购货物时,通常情况下可以抵扣的税率为13%,而很多农产品适用的税率为9%,这是因为这些农产品基本上都属于低税率的产品。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对这些货物所适用的税率为低税率: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因此,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采购农产品时,可以抵扣进项税的税率就是9%。

具体是哪些票据呢?

1、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抵扣的就是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这种情况下,企业所采购的上游单位一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对方如果属于可以享受农产品销售的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必须要放弃免税才可开具税率为9%的专用发票。

2、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

企业从国外进口农产品,所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就是进口环节的增值税额。

3、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

企业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采购农产品,所取得的发票就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不含税)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由于目前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项目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因此企业想要抵扣进项税,需要该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免税,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当然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是需要按照3%征收率来缴纳增值税,由于增值税是间接税的特点,这个税款实际上也是由购买方来承担的。

当然了,按照3%交税,按照9%来抵扣,对于采购方来说一定是划算的。

需要提示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是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的。

4、农产品销售发票

这种农产品销售发票就是普通发票,常见的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面会写着的免税字样,这是由于农业生产者所销售的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属于增值税的免税范围。

企业取得这类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金额的9%,属于计算抵扣的方式。

5、农产品收购发票

这类发票是极为特殊的,它是由购买方在向农业生产者采购农产品时自行开具,也称为自开票,目前均以普通发票的形式存在,上面会写收购字样,常见的就是带有收购字样的农产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农产品

企业取得这类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同样属于计算抵扣的方式。

6、加计抵扣

企业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在生产领用环节加计扣除1%。

也就是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了,在以上的几种抵扣进项税之后,再多抵扣进项税的方式,这种计算抵扣则不需要发票,是直接计算抵扣,该进项税额需要从产品的成本中扣除。

为了更好地理解哪些属于农产品的深加工,我们要知道农产品的初加工,在财税【2008】149号中有详细的列示,比如这些加工过程:清洗、分割、脱水、干燥、发酵、分级、包装等,对农产品的性状没有进行改变。如果是深加工,比如,将肉做成了罐头、将鸭蛋腌制了、将鲜奶做成了酸奶等。

最后需要提示的是:如果农产品为核定扣除,则不再凭扣税凭证直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13篇】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情况自查

河北税务12366:农产品核定扣除留抵进项税可享受退税?

1、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法人(持续经营)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么?

回复:

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3]45号)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区域内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业户、承包承租经营等取得需汇算清缴所得项目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于本办法。

第七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纳税人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2、发票专用章盖章模糊需要退回去重开吗?

回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提示:与之前北京税务12366回复不同。

北京税务12366回复:

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缴纳能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吗,如可以采用,核定率是多少?

回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规定: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各级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明确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纳税期限、核定额度或比例等,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4]67号 )规定:

附件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金额的100

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

合同类型

核定依据及计税比例%

购销合同

企业购销金额的50-70或企业销售金额的100-140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或承揽金额的60-100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金额的100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金额的100

货物运输合同

运费金额的100

财产租赁合同

财产租赁金额的100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费用的100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的100

财产保险合同

保费收入的100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金额的100

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金额的100

4、我公司是房地产公司以派生分立的形式成立了一家新的地产,新成立的地产公司接管原地产的原小区项目以及债权债务,原地产公司的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汇缴清算以核定的方式在原房地产公司缴纳了,未销售的房屋由分立的公司承接,像这种方式新的地产可以对原未销售的房屋按照核定的方式缴纳土地增值税吗,相关政策依据是什么?

回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七、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5、我们是北大荒粮食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从东北一家企业采购奶花芸豆原计划用于出口,上游企业给我们开具的是普通发票,税率是9%,税目是干豆类:奶花芸豆。也就是说他们从农户收购后正常纳税。由于疫情影响,我们做国内销售处理。因为奶花芸豆属于蔬菜中的菜豆,蔬菜流通环节可以享受免税。因为上游企业已经正常缴纳税款,我们销售时还能享受免税政策么?如果享受免税政策,是否可以开具税目为蔬菜类:奶花芸豆的免税发票,这样开具前后税目不一致可以么?

回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问题6、您好!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河北省实行核定扣除的企业计算小麦进项税额,在留底退税时有些疑问,需要咨询下。

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其中进项构成比例计算时分子是否包含核定扣除根据产品销量计算的小麦进项税。若不包含,则不实行核定扣除的省份,进项构成比例的分子中含有大量的小麦专用发票,进项构成比例会很高;相反,若实行核定扣除的省份,分子中没有认证小麦的专用发票(实际情况是获取了小麦专用发票,但不根据发票抵扣小麦进项税额的情况),则进项税构成比例就很小。若是我说的这种情况,会存在同一企业情况,若在不同省份,留底退税的金额却大不相同。

故,请教河北省核定扣除的企业,小麦进项税额不是根据专用发票认证抵扣,而是根据销售产品计算出来的,在申请增量留底退税申请的时候,进项构成比例时,分子是否应包含该部分计算出来的进项税。请尽快给出明确的答复。谢谢

回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

八、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从设计原理看,留抵退税对应的发票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也就是说农产品计算抵扣、农产品核定扣除、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的部分并不在退税的范围之内,但由于退税采用公式计算,因而上述进项税额并非直接排除在留抵退税的范围之外,而是通过增加分母比重的形式进行了排除。

【第14篇】购买免税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今天分享一篇关于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这个问题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需要划分清楚是从“谁”的手里购买的——农业生产者(生产环节)非农业生产者(流通环节,二道贩子)

如果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农产品,首先,对方是免税的(政策文件:《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我们购买者会收到农产品销售发票(其实就是我们税控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税率栏次为免税)或者是自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税率栏次为***票面有“收购”二字)。以下为销售发票样式:

我们收到这样的发票时,虽然税率显示是免税或***的,但依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何抵扣呢,这是第二个层面

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到这类发票,要进行计算抵扣,抵扣时,需要划分清楚我们购买这项农产品用于生产什么类型的产品,比如购买小麦生产面粉面粉的适用税率是9%,那么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抵扣9%,计算抵扣

如果购买的小麦是用于生产方便面的,方便面的适用税率是13%,那么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抵扣10%,加计抵扣1%,需要注意的是,加计抵扣的这1%,需要在领用小麦的时候才可以去抵扣,并且,领用多少,抵扣多少

今天就讲其中一个情况,后面的情况,咱们下回分解,祝工作愉快~

【第15篇】购买农产品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

我们都知道,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的,但是,普通发票,就一定不能抵扣进项吗?当然不是,部分特殊的普通发票,也是可以抵扣进项的。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梳理一下,到底哪些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进项税额。

1.可抵扣进项税额=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9%,申报时,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6栏次:

2.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可抵扣进项税额=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0%,购入时,应先将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9%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6栏次,生产领用时,再将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即加计部分)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8a栏次:

二、通行费发票

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征税发票)。

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的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是指发票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

按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申报时,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次:

2. 桥、闸通行费发票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申报时,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8b栏次:

三、旅客运输凭证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以上四项国内旅客运输的普通发票在申报时,均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8b栏次和10栏次:

本文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2.《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3年第24号 )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第16篇】关于农产品进项税抵扣

导读:农产品是一种很特殊的产品,国家为了照顾到农民的利益,规定了很多针对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政策。很多人对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不是很清楚。那么农产品进项税额如何抵扣呢?

农产品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答:(一)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专用发票

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直接按票上的进项税额抵扣,不需要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

例如:某公司从某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小麦一批,对方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额1万元,此时,该公司直接按正常取得专票认证抵扣,可抵扣进项税为1万元。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专用发票

根据规定,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如:某公司从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小麦一批,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额0.3万元,此时,该公司能抵扣的进项税=10×10%=1万元,计入原材料金额=10+0.3-1=9.3万元。

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七种情况

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进口农产品,按照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等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扣税凭证直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根据购进农产品所生产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情况,按照一定扣除标准,核定出当期农产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7.加计扣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本文详细介绍了农产品进项税额如何抵扣,也介绍了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七种情况。作为一名经营农产品的企业的税务会计,一定要明白农产品进项税额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其余按照规定抵扣。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规定(16篇)

例解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税会处理原创:严颖小颖言税2018-04-30财税〔2012〕38号和总局公告2012年35号文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酒及酒精、乳及乳制品、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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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农产品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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