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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退消费税(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32

【导语】出口退税退消费税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出口退税退消费税,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出口退税退消费税(16篇)

【第1篇】出口退税退消费税

为核算纳税人出口货物应收取的出口退税款,设置“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销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退税额。

1.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通过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交消费税。

2.外贸企业在应退消费税货物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实际收到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发生退关或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会计分录。

为了区分应收出口退税款是增值税还是消费税,需在“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下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第2篇】2002年出口退税解释

增值税出口退税是国际贸易中经常采用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退还或免征间接税的税收措施。由于这项制度比较公平合理,因此已经成为国际社会通行的惯例。那么增值税出口退税如何处理,增值税出口退税如何计算?下面一起来看看!

一、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及会计处理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其中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二、增值税出口退税计算方法与计算公式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其中: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免抵退税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

三、企业免、抵、退税计算实例

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5%。2002年8月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为34万元,货已验收入库。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100万元。上期末留抵税款6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100×(17%-15%)=2(万元)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200×(17%-15%)-2=2(万元)

(3)当期应纳税额=100×17%-(34-2)-6=-21(万元)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100×15%=15(万元)

(5)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5%-15=15(万元)

(6)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即该企业应退税额=15万元

(7)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5-15=0(万元)

(8)8月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6(21-15)万元。

【第3篇】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方法有哪些

日本公司的‬退税,主要是指针对日本消费税的退税。一般分为出口消费税退税和境内消费税退税。日本税务部门是鼓励企业做出口贸易行为的,因此在出口退税政策下,很多日本公司都会做消费税的退税申报流程。日本出口消费税退税首先需要满足课税事业单位等条件,其次准备出口相关材料,最后向公司管辖区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申报。

日本公司的‬退税,是指针对日本消费税税种的退税。一般分为两种,一是出口消费税退税,二是境内商品产生交易后的消费税退税。日本税务部门是鼓励企业做出口贸易行为的,因此在出口退税政策下,很多日本公司都会做消费税的退税申报流程。

一、日本出口消费税的‬退税流程

首先,需要满足条件:

公司主动申请为课税事业单位(类似中国一般纳税人)。

公司的消费税纳税计算方法选择原则课税方式。

消费税税务申报时间提前设定。

其次,需要准备材料:

采购货单清单及费用请求单材料。

出口许可证材料(海关部门提供)。

出口货物清单材料。

出口相关费用凭证等(清关公司提供)。

最后,需要向公司管辖区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申报:

消费税退税申报相关的明细材料。

消费税及地方消费税的申报材料。

课税标准额等的明细材料。

二、日本境内消费税的‬退税流程

日本境内消费税退税,类似于中国的增值税的计算方式。当企业的进项消费税大于销项消费税的情况下,可以向日本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退还进项部分的消费税税金。日本当地税务机关以现金的方式将退税退还给各个公司。

总结一下,日本的消费税无论是出口,还是境内,当产生消费税退税业务时,都需要日本会计事务所或日本税理士事务所的专业人员进行测算后,向相关税务机关进行退税申报。

【第4篇】哪里可以查出口退税的税率

3月1日,个人所得税退税登上热搜微博上网友纷纷晒出自己的退税金额有的高达万元。

也有网友一顿操作之后需要进行补税。

3月1日起,2023年度个税汇算正式开始。个税再度迎来多退少补,快来看看你是退税还是补税?

2023年度个税汇算今起开始3月1日至3月15日办税可在app预约

2023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跨度4个月。

为提升大家的办税效率和申报体验,防止汇算初期扎堆办理造成不便,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税服务。

有年度汇算初期 (3月1日至3月15日)办税需求的纳税人,可登录手机个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16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随时可以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

来自税务总局网站

需要说明的是,预约功能开放时间为2023年2月16日至3月15日每天的早6点至晚22点,纳税人可在上述时间内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并预约3月1日至3月15日的年度汇算申报。

想要第一时间领取退税红包的小伙伴,赶紧拿起手机预约吧。

谁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二)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哪些情形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四)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年度汇算如何办理?

办理年度汇算的三种方式:自己办、单位办、请人办。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办理方式。

税务机关提供了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建议纳税人优先选择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特别是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掌上办税。

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一是优化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二是优化社保费填写方式。三是优化增加提示提醒。一方面,增加更多的服务提示提醒,帮助纳税人便利地办理年度汇算;另一方面,对填报减少收入或增加扣除、免税收入、减免税额的纳税人进行风险提示,提醒纳税依法如实申报,降低纳税人误填错填几率。

继续实行年度汇算“首违不罚”

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退税可以弃,但补税不能放弃。对于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如在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申报并补缴税款,税务部门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来源:杭州日报

审核:主编徐冉

【第5篇】出口退税金额如何查询

出口退税功能近期进行了升级改造,相关界面发生了变化,本文对查询位置做一个讲解,主要包括8部分内容,如下图:

有的地区设置仍保留了出口退税综合服务中心,例如山东,进入路径如下图:

山东

出口退税综合服务中心

查询“出口退(免)税备案”信息

图一

图二

查询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图一

图二

注:是否为无纸化企业,同样在此处查询!

外贸企业查询购货发票是否可以

申报出口退税

提醒

1、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为三、四类,进入系统后查询到的发票状态为“已认证/未稽核”,说明该发票还没有稽核信息,不能申报出口退税,查询的发票状态显示“已认证/已稽核”,说明该发票已有相符信息,可以申报退税;

2、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一、二类企业,发票状态显示“已认证/未稽核”,可以申报出口退税;

3、查看发票是否已经办理出口退税,可以查看“退税状态”及“申报发票计税金额”,退税状态“全部退税”,代表发票已经全部申报出口退税,申报发票计税金额可以查看已申报的金额,如下图:

4、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三、四类企业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后如果超过3个月还没有显示“已认证/已稽核”,可以操作信息查询。

查询报关单是否已申报退税

查询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是否有电子信息

查询退税审核进度

查询查询出口申报数据

查询查询出口退税率

本文来源:出口退税综合服务网 作者张培楠。

【第6篇】出口退税系统业务类型

一般来说, 对于可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业务,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有出口经营权的内(外) 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产企业(无进出口权)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北京易础:出口退税业务类型都有那些?

4、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进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5、下列特定企业(不限于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出口的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6)外商投资企业特定投资项目采购的部分国产设备;

(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8)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及散件;

(9)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

另外,从贸易方式的角度来讲,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贸易、 进料加工、易货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

配、来样加工)等,对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等可以按规定办理退(免) 税。

北京易础出口退税服务流程

通常,企业委托给财税代理机构办理出口退税,基本按照如下流程来进行:

1、签订合作协议。与财税代理机构商定合作事宜及具体事项,并在此基础上签订服务合同,由财税代理机构进行专属顾问派工;

2、材料交接。由企业按照取票通知和指导, 按时将各类材料和凭证对接给专属财会服务人员;

3、票据审核、做账。由专属会计进行核票, 并以此为基础为委托企业进行会计核算、账务处理、税款计算;

4、纳税申报。app智能推送税金确认函,在企业确认无误后及时帮助企业完成各项税金缴纳;

5、出口退税申报。专属主办会计匹配出口和进货单据,通过指定申报平台完成出口退税数据录入、预审和正式申报;

6、材料返还。在出口退税完成后,及时返还给企业各类报表和退税数据, 确保企业对该项业务实际进行-目了然的掌握。

注意: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信息请以北京中算财税老师为准。

【第7篇】贸易公司出口退税账务处理

我国为鼓励企业走出去,在国际上与其他企业更好地竞争,在企业出口环节,退还产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使得企业轻装上阵,更有比拼优势。大家都知道,企业出口货物后,满足国家出口退税条件可以申请出口退税。为了防止出现骗税的情况,税务机关会对出口企业进行税务函调。

什么是退税函调?

为了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特点,制定了《出口货物退税函调管理办法》,由出口退税部门向出口企业的供货商所属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其是否有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

通俗来讲,函调主要是指申报退税所在地的税务局向出口企业的供货商所属税务机关发函,来征询所有物流,资金流,还有纳税情况等等的真实性;而接收函件的税务机关也会根据实际核查,进行回复,协助发函方审核,函调的实质是国家防范骗税的一种手段。

什么情况会被函调?

在正常情况下,一个出口企业每年会被函调一次。当然,如果税局认为风险较高的企业,也有可能会多次函调。出口退税函调属于比较正常的现象,只要你的外贸交易真实合法,资料完整,函调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只是退税时间相对会延长一些。

出口退税过程中,哪些情形需要进行函调?

1、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商品的出口业务,连续6个月累计申报退税额超过50万元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出口企业为一般风险出口企业。

(2)供货企业一般风险级别为二级以上。

(3)出口商品一般风险级别为三级以上。

2、从新增供货企业购进一般风险商品,自首次申报之日起连续6个月内,累计申报退税额超过50万元的。

3、出口一般风险商品,本月申报的退税额超过50万元且环比增幅超过100%的。

4、跨商品大类出口一般风险商品,连续6个月累计申报退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出口企业,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一般风险商品累计退税额超过10万元的。

5、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代办退税的,委托其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出口商品跨大类的。

6、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视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供货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也是发函调查的对象。

退税函调具体流程

退税企业在办理退税过程中,税局审核系统提示存在特定的疑点时,税局会让该企业填写自查表并提交相应凭证资料,并对该资料进行审核、约谈企业或实地核查来确认该出口业务是否真实,对不能排除疑点的,税局通过函调系统把需调查的信息发给该企业供应商所在地税局并让其协助调查,供应商税局收到调查函后找供应商落实并复函。

以一家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为例,外贸企业税务机关发现该外贸企业满足发函标准的情况,会对供货企业发起函调,供货方当地税务机关接收到函件,通知供货方。供货方开始准备资料,将资料提供给当地税务机关,供货方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资料后,向外贸企业税务机关回函,最后外贸企业税务机关确认回函结果。

退税函调的处理

出口企业在收到退税函调时,先填写好出口退税函调信息表,再按照以下步骤来填写出口退税函调(具体的流程按照实际情况来操作):

弄清楚货物出口的准确日期,如果货物滞销了,也要如实报告,保存好具体的货入场地证明单和进仓单等票据;

办理好合同和货物出库手续;

让被委托的外加工企业备好合同以及出库单证和入库单证,配合函调工作。

直到税务函调完成且复函结果不存在问题,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业务才能办理完成。因此,平时的资料收集整理及正确的账务处理会直接影响出口企业的退税进度。对于出口企业来说,花费的时间与精力要比其他企业要多些,在做账过程中,也要尽量符合企业的真实状况。

【第8篇】出口白酒消费税退税

出口退税的条件有哪些?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国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必须要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免)税。

【第9篇】出口退税备案资料管理办法

出口退税,是出口的货物退还国内在流通或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或者消费税,这个主要分成两大类:

一、退的是进口税,主要是来料加工这一类的,本身有进口材料的时候,本身又做出口,那就能退回去了。

二、退了国内税,因为我们的货物在国内产生了一些相应的增值税,那出口后,为避免双重征税。所以,把国内的这部分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去扣掉。

那么它最主要的目的:

1、就是增加出口商品的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因为这个有了出口的退税了之后,我的商品的成本价格降下来了。那我在海外进行销售的时候,我的销售的价格能够占据一定的竞争市场。

2、也是众多的贸易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

退税主要是两种类型企业

01

贸易型的企业

是贸易型的企业,退税方式比较简单。

02

生产型企业

是生产型的企业,生产型的企业相对比较复杂,它主要采用的是免抵退税的一种方式。

今天,我们就先讲贸易公司,后说生产型的企业。

贸易公司为例,首先讲一下什么样的情况才符合出口退税:

第一个,是出口的产品,必须是我们国家增值税、消费税范围内的货物。

第二个,是必须是报关出口离境的货物。

第三个,是财务做账的时候,一定要做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

第四个,是收了外汇,并且已经核销的货物,但是现在很多情况,都已经不需要我们自己手动去核销。

出口产品退税的税率,不是所有的产品都一样的。

我们国家现在增值税发票的税点是13%,现在可以出口退税的产品大部分都可以退13个点。

但是还是有不少的产品,他们的退税的税点是低于13%的。

具体是多少?那么你们就需要根据你们的产品去查询一下你们的退税税点。

那么出口退税的金额如何计算?很多的外贸新人或者是外行的人都会误以为,报关的金额*退税的税点,就是我们所能拿到的退税。

比如说我们报关的金额是1万美金,假如现在的汇率是7的话,那就是7万人民币。然后我们退税的税点是10,然后那就用7万乘以10%来计算。那么如果你这样计算的话,你就会给你们公司的退税利润增加一大批,但是事实上你们公司根本都拿不到这么多钱的退税。

我们一定要明确一点,我们退税的金额并不是根据报关单上报关的金额*税点来计算的,而是根据我们产品所能取得的进项发票的金额来计算的,也就是你从工厂购买这批货物所花费的金额,也就是工厂给你开发票的这个金额来计算的。

比方说,尽管这一单你报关的金额是1万美金,7万人民币,但是你的这批货物从工厂采购只有5万块钱含税的话,那么工厂也就是给你开了一个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你的退税如何计算?

就是5万除以1.13。为什么要除以1.13?我们现在的增值税发票的税率是13%,除以1.13之后,就是这批货物的不含税的价格。

就是这个金额,退税的税点是10%,再乘以10%,也就是0.1,那么我们这批货物就可以得到4424.78。

这个金额的退税,是不是比你刚才报关单的金额直接乘以10%,少了很多,所以你一定要注意,千万不要把你们自己的利润算错了,算高了的话,到时候就不太好了,对不对?

下面再讲一下退税的大概流程,那么我们的货物在出口报关之后,并且有了报关单之后,我们也已经取得了货物的进项发票,之后我们就可以将我们货物的一些单证和这个数据给我们的会计,然后会计就会去制作退税的资料,会计在制作好这些退税资料以后,他就可以去税务系统里面提交。

那如果我们公司是新成立的,并且是首次退税的话,我们需要人工去现场,去提交给负责税务退税的老师。第一次退税的时候,在退税之前,税务的老师还会到你们公司来上门核查。

他核查什么?

第一个,是公司地址的真实存在性。

第二个,是可能会查一下公司的一些业务等。

第三个,就是查询核查你退税的备案资料。

那么下面我们就来讲一讲,退税备案需要哪些资料?

其实通常情况下,退税的备案资料也是会计部门或者是相关的单证部门去制作的,我们外贸业务员也很少去接触。

但是,这个退税的备案资料,很多资料都是由外贸业务员来提供的,因为有一些资料,会计部门和单车部门他们并没有,所以只能找外贸业务员要。

那么退税包括哪些资料?

1、出口退税备案资料的一个封面,这个封面包含单位的名称,税款所属期,退税额,这个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的一个目录,这个目录,包含他所属哪个期,然后有几个就是序号,出口报关的报关单号,出口发票的发票号,备案日期是哪一天,备案单证的存放在哪里,页数,然后底下,就是一些签字等等。

2、就是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表的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表和申报表,这些都是会计去做。

3、就是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明细申报表。

4、是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也就是进货所向,进货明细申报表。

5、就是出口退税,免税企业签字备案表,这是一个签字的备案表,这个备案资料也是会计做的,这些资料本身就不是需要去外贸业务员去准备的。

6、就是出口企业的出口报关的报关单。这个就是报关行,可以提供单证员或者外贸员。

7、是我们跟客户之间的合同或者是形式发票。

8、就是我们产品的购销合同,指的是我们贸易公司跟工厂之间购买这批产品所签的这个合同。

9、就是我们出口报关时所用到的这个商业发票。

10、还有这个装箱单packing list。

11、还有一些其他的资料,比如,我们发货的物流单,比如存的入货通知。

12、还有一个出口装箱单的一个理货单设备交接单,通常是拖车给我们,拖车司机去场站提柜子的时候会有一张空白的表,然后那张表我们在装柜返厂之后,或者司机会将这张表返还给场站,这张表,我们最好要扫描备份一下。

13、就是这个货物出口的提单,这个提单是虽然是提供给客户的,但是我们出口备案资料,也是需要的,所以提单你需要有一份复印件。

14、还有一个出口通关放行的通知书。

15、比如还有某些保险等

16、物流和港杂费的一个费用清单。然后以及付这些费用所取得的一个发票。

17、所取得的进项进项的增值税发票以及我们会计开出的这一单对应的出口的出口发票。

这些都是需要去备案的一套完整的备案资料,都所有的单证都需要去备案上。

上面说的是外贸企业,下面简单来说下生产型的企业,生产型的企业相对比较复杂,它主要采用的是免抵退税的一种方式。

免的是什么?免得是企业生产销售环节中的一个增值税。

抵的是什么?抵的是原材料、燃料、动力等等的进项的一个税款。

退的,就是我当期应该可以退的款,大于我的应缴纳的税收的款,这部分的差额的部分,我可以退回来的。

其实简单一点说,就是我材料原材料我产生了这个增值税我已经缴纳了,那么在出口的时候,我可以把这一部分退回来。

整个退税的过程其实略是比较复杂的,包括我们报关单的获取,包括我们的进项发票,销项发票的制作等等,这一系列的过程比较复杂。

所以大家一定要做好备案资料,然后配合我们的单证,或者是配合我们的会计去将这些资料提供完整,让他们去备案。

其实我们外贸退税大部分的工作都是由我们的单证和会计去完成的。

外贸业务员,很少接触,但是我们作为外贸业务员,我们一定要清楚地知道我们的外贸退税是如何计算的?

否则的话,你会教你自己每一批货物所能赚取的这个利润计算错误,对不对?

还有一个,是我们要将我们在整个贸易过程当中,所有的单据一定要保存和备份好。

然后会计或者是单证,他们在做退税备案资料的时候找你要这些资料,你能及时和方便的提供给他们,让他们去备案。

【第10篇】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出口退税吗

疑问

增值税留抵退税退给谁?自然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能否享受?

答复

增值税留抵退税仅仅限于一般纳税人,而且是期末留抵税额大于0的一般纳税人,自然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存在增值税留抵退税。具体的适用对象包括:

1.小微企业

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2.制造业等6大行业

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提醒

在判断你公司能否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时候,首先看看你是否属于小微企业?若不是小微企业,再看看你是否属于制造业等6大行业。

然后在看看是否符合留抵退税的4个条件: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参考

根据14号公告规定: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3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中税答疑)

【第11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

【立法沿革】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之前,在此三十年间中国没有对外开放,故没有对该行为的相关规定。

1979年刑法中并未规定骗取出口税罪,当时一般把骗取出口退税行为视为一种偷税行为。如1989年9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签署的国税【流字】第390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有意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造成多退税款的,视同偷税行为。

1992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专门规定了骗取出口退税罪。《补充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企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除处以罚金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4条对骗取出口退税罪进行重大修改,完善了该罪的犯罪构成。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收征缴优先原则】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立案标准】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

第六十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一)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三)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四)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欺骗手段”:

(一)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

(二)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

(三)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第三条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三)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九条 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规范】

1.《刑法》第四百零五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第七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罪名认定】

一、出口退税(又称“出口货物退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税收制度,其理论依据来源于国际普遍实行的在商品消费地征收商品税的征税原则。也就是说,出口货物是在国外消费,其税负由国外消受者负担;因此,出口国对所出口的商品不征商品税,已征收的,则在出口时予以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经缴纳的商品税。这就是出口退税制度。

因此,针对“假报出口”等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区分了两种不同情形:

(1)通过假报出口等手段,将原已缴纳的税款又骗回去的,骗取的部分按“逃税”论处;

(2)如果骗取的税款超过原已缴纳的税款,那么,超过的部分按“骗税”论处。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区别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制度,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属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两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首先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客观方面,即犯罪手段不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施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骗取出门退税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出口环节实施假报出门或者其他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其联系主要表现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身是行为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重要手段之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实施又以行为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必要的环节,可见,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牵连关系,当行为人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数额较大时,该行为人就同时触犯了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个罪名;但在处理时可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从重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当然、如果行为人未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请出口退税,而是用于申请抵扣税款或者非法出售,则不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而应当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偷税罪或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中的一个重罪从重处罚。

三、相关联的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犯罪数额认定

(一)“假报出口”情形下的犯罪数额认定。

《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行为包括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而实施的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该条规定的是没有货物出口的假报出口行为。根据《办法》的规定,在完全没有货物出口的情况下,行为人通过伪造买卖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骗取出口退税的,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伪造的,开票单位并未实际交税,故这种情形属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犯罪数额应以实际骗取的退税金额为准。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虽然开票单位没有真实的货物出口,但是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导致其销项税额增加,进而导致应纳税额增加,也将导致需要缴纳更高的增值税,计算方式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而行为人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额为销项税额,但开票单位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部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骗取的出口退税额,与开票单位已经缴纳的增值税额相等部分,依法应当补缴应纳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否则可能构成逃税罪,且逃税罪的犯罪数额为开票单位已经缴纳的增值税额;对于超出已经缴纳的增值税额部分,则属于骗取出口退税额,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的认定也应以该数额为准。这种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数额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

(二)“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情形下的犯罪数额认定。

“未纳税的货物”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直接从农民手中收购的农产品等。行为人将“未纳税的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并申报退税, 则行为人必须为自己虚开或让其他企业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中记载的增值税额既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数额。由于出口货物实际未纳税,所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出口退税款数额即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数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免征增值税的项目范围。行为人将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并申请退税,不仅需要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要伪造买卖合同或伪造品名进行报关。因该类物品在国内流通环节并未征收增值税,所以行为将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并申请退税的,其实际骗取的出口退税额即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数额;其在没有实际货物买卖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所记载的增值税额即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数额。

(三)“虚构货物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情形下的犯罪数额认定。

《解释》第二条第(二)项将虚构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行为规定的《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中的“其他欺骗手段之一。行为人虚构货物品名,通常是将低退税率的货物虚构为高退税率的货物;行为人虚构数量、单价,通常是为了虚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尽可能多地骗取出口退税款。

行为人通过虚构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并不完全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行为人当期也可能发生增值税进项税额,行为人已经缴纳的进项税额部分属于在货物出口时应予退还的税款,这部分款项不应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当作逃税罪的犯罪对象;超出进项税额部分的出口退税款额则属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数额。而行为人在此过程中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中记载的增值税额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数额。

【案例选编】

案例一 章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简要案情】2023年间,被告人章某通过接受外商客户订单,下单给浙江雅鸽家纺有限公司生产围巾等产品,生产完工后由被告人章某负责装箱、运输及办理报关、货物出口手续,浙江雅鸽家纺有限公司收取外商货款和出口退税后扣除一定生产成本和部分税金将余款支付给被告人章某。2023年9月,被告人章某结伙他人经预谋后,在浙江省绍兴县马鞍镇亭桥村被告人章某的仓库内,将浙江雅鸽家纺有限公司生产的围巾替换为事先在义乌小商品市场采购的塑料水壶、垃圾桶等不可退税货物,并以出口围巾的名义申报宁波北仑海关欲骗取出口退税,后被海关当场查获,没有成功办理退税。上述涉案货物申报价格计人民币642268.73元,如果成功出口可骗取税款102763元。

【简要评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既遂标准,在学理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不管结果有没有获得退税款均属犯罪既遂;另一种观点认为该罪的既遂标准是已经获得退税款。从该案的裁判结果来看,该裁判法院支持的是第二种观点。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我国犯罪既遂的通行标准,应当是构成要件说,即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结果,故从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得知获取国家的退税款才是该罪的既遂标准。

案例二 余志洪骗取出口退税案

【主要案情】2023年2月至2023年3月,余志洪在经营被告单位富尔顿公司期间,从其另一经营的杭州吉信纸张有限公司以完税价采购相关货物,后明知这些出口货物的海关商品编码(税号)与海关认定的编码不符,为了企业利益,指使周某在出口贸易中,将82单食品包装纸、烤箱纸、硅油纸、蜡纸、大规格防油纸等纸张故意以食品包装纸、厨房用纸等品名,以48239090海关商品编码(退税率为13%)向海关报关,利用海关不是每单必查的查验制度,蒙混过关,骗取海关的查验,并在海关查验后出口结汇。其明知上述出口货物不能退税,仍将相关单据及原采购出口货物时取得的完税增值税发票(进项抵扣凭证)提交西湖区国税局申请出口退税,西湖区国税局根据其提供的上述报关单、进项增值税发票、合同等资料共计向被告单位富尔顿公司退税人民币1844122.88元。

【简要评析】从该案的证据来看,该公司先后五次因为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予以行政处罚,该公司曾提出过海关编码不对,但最后均认可了海关的编码并接受了海关的处罚。且根据海关的相关文件他们的分类的确出现错误。另外,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当事人表示的确存在侥幸心理想要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根据以上证据可以表明他们是明知故犯,具有主观故意的心态。法院也据此判断他们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案例三 刘志炼骗取出口退税案

【简要案情】2023年至2023年期间,刘志炼伙同他人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套用他人货物出口信息,提供虚假合同、提单等材料,通过支付代理费的方式以浙江桥通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弘阳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萧山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桥通公司”、“弘阳公司”、“萧山丝绸公司”)等名义伪造在深圳报关出口木制品家具的事实,骗取退税凭证。同时,刘志炼为获取申报退税所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安徽省、河南省等地的砀山县鸿福木业有限公司、开封市金明区霖源木制品厂、开封市金明区兆林木制品厂等多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11568万余元,发票税款合计人民币1966万余元,并将上述发票提供给前述三家进出口公司用于申请出口退税。至案发,刘志炼利用前述三家进出口公司作为平台骗取出口退税,从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1688万余元,另有人民币46万余元退税款因被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发现而未能退税成功。

【简要评析】根据该案的事实,我们可以看出骗取出口退税的实行方式一般表现为虚假出口,例如伪造假的出口凭证,虚开出口退税的专用发票等形式,根据裁判来看,这些行为均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实行行为。另外,通过相关其他案件判决书的分析,常见的还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1.将不实行退税的物品充当退税物品进行出口的2.将一批货物进行反复循环出口以获得退税款的3.没有出口资质的公司进行国内贸易假冒出口贸易进行出口退税。总之,他们都是利用各种方式来构造虚假的出口贸易行为,获取或者伪造出口单证,以此来骗取国家的税款。

案例四 蔡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简要案情】被告人蔡某,原系广东省潮阳市中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菌里仕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于1998年3月至2000年间, 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假借为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办理出口业务的名义,利用虚假企业广东省潮阳市中雅仕皮革服装厂、虚构的外商及香港永利贸易公司与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分别签订内、外贸合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出口。后将共计人民币10119689.93 元的虚假出口退税凭证通过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骗得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6026962.13 元,剩余部分因被发现骗税未逞。案发后,被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已由税务机关向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追缴。蔡某因此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87万余元,大部分无法追回。

【简要评析】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属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两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的区别主要在客观方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施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出口环节实施假报出口或者其他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其联系主要表现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身是行为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重要手段之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实施又以行为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必要的环节。因此,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牵连关系,当行为人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数额较大时,该行为人就同时触犯了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个罪名。由于两者是目的与手段的伴随关系,因此在处罚时应当择一重罪进行处罚。在本案中蔡某触犯两罪名,且判处刑罚一样,应当按照目的犯罪来认定其罪名更为稳妥。

【立法沿革】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之前,在此三十年间中国没有对外开放,故没有对该行为的相关规定。

1979年刑法中并未规定骗取出口税罪,当时一般把骗取出口退税行为视为一种偷税行为。如1989年9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签署的国税【流字】第390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有意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造成多退税款的,视同偷税行为。

1992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专门规定了骗取出口退税罪。《补充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企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除处以罚金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4条对骗取出口退税罪进行重大修改,完善了该罪的犯罪构成。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收征缴优先原则】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立案标准】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

第六十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一)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三)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四)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欺骗手段”:

(一)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

(二)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

(三)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第三条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三)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九条 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规范】

1.《刑法》第四百零五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第七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罪名认定】

一、出口退税(又称“出口货物退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税收制度,其理论依据来源于国际普遍实行的在商品消费地征收商品税的征税原则。也就是说,出口货物是在国外消费,其税负由国外消受者负担;因此,出口国对所出口的商品不征商品税,已征收的,则在出口时予以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经缴纳的商品税。这就是出口退税制度。

因此,针对“假报出口”等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区分了两种不同情形:

(1)通过假报出口等手段,将原已缴纳的税款又骗回去的,骗取的部分按“逃税”论处;

(2)如果骗取的税款超过原已缴纳的税款,那么,超过的部分按“骗税”论处。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区别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制度,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属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两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首先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客观方面,即犯罪手段不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施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骗取出门退税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出口环节实施假报出门或者其他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其联系主要表现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身是行为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重要手段之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实施又以行为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必要的环节,可见,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牵连关系,当行为人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数额较大时,该行为人就同时触犯了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个罪名;但在处理时可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从重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当然、如果行为人未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请出口退税,而是用于申请抵扣税款或者非法出售,则不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而应当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偷税罪或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中的一个重罪从重处罚。

三、相关联的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犯罪数额认定

(一)“假报出口”情形下的犯罪数额认定。

《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行为包括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而实施的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该条规定的是没有货物出口的假报出口行为。根据《办法》的规定,在完全没有货物出口的情况下,行为人通过伪造买卖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骗取出口退税的,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伪造的,开票单位并未实际交税,故这种情形属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犯罪数额应以实际骗取的退税金额为准。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虽然开票单位没有真实的货物出口,但是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导致其销项税额增加,进而导致应纳税额增加,也将导致需要缴纳更高的增值税,计算方式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而行为人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额为销项税额,但开票单位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部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骗取的出口退税额,与开票单位已经缴纳的增值税额相等部分,依法应当补缴应纳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否则可能构成逃税罪,且逃税罪的犯罪数额为开票单位已经缴纳的增值税额;对于超出已经缴纳的增值税额部分,则属于骗取出口退税额,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的认定也应以该数额为准。这种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数额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

(二)“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情形下的犯罪数额认定。

“未纳税的货物”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直接从农民手中收购的农产品等。行为人将“未纳税的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并申报退税, 则行为人必须为自己虚开或让其他企业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中记载的增值税额既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数额。由于出口货物实际未纳税,所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出口退税款数额即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数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免征增值税的项目范围。行为人将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并申请退税,不仅需要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要伪造买卖合同或伪造品名进行报关。因该类物品在国内流通环节并未征收增值税,所以行为将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并申请退税的,其实际骗取的出口退税额即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数额;其在没有实际货物买卖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所记载的增值税额即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数额。

(三)“虚构货物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情形下的犯罪数额认定。

《解释》第二条第(二)项将虚构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行为规定的《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中的“其他欺骗手段之一。行为人虚构货物品名,通常是将低退税率的货物虚构为高退税率的货物;行为人虚构数量、单价,通常是为了虚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尽可能多地骗取出口退税款。

行为人通过虚构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并不完全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行为人当期也可能发生增值税进项税额,行为人已经缴纳的进项税额部分属于在货物出口时应予退还的税款,这部分款项不应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当作逃税罪的犯罪对象;超出进项税额部分的出口退税款额则属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数额。而行为人在此过程中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中记载的增值税额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数额。

【案例选编】

案例一 章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简要案情】2023年间,被告人章某通过接受外商客户订单,下单给浙江雅鸽家纺有限公司生产围巾等产品,生产完工后由被告人章某负责装箱、运输及办理报关、货物出口手续,浙江雅鸽家纺有限公司收取外商货款和出口退税后扣除一定生产成本和部分税金将余款支付给被告人章某。2023年9月,被告人章某结伙他人经预谋后,在浙江省绍兴县马鞍镇亭桥村被告人章某的仓库内,将浙江雅鸽家纺有限公司生产的围巾替换为事先在义乌小商品市场采购的塑料水壶、垃圾桶等不可退税货物,并以出口围巾的名义申报宁波北仑海关欲骗取出口退税,后被海关当场查获,没有成功办理退税。上述涉案货物申报价格计人民币642268.73元,如果成功出口可骗取税款102763元。

【简要评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既遂标准,在学理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不管结果有没有获得退税款均属犯罪既遂;另一种观点认为该罪的既遂标准是已经获得退税款。从该案的裁判结果来看,该裁判法院支持的是第二种观点。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我国犯罪既遂的通行标准,应当是构成要件说,即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结果,故从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得知获取国家的退税款才是该罪的既遂标准。

案例二 余志洪骗取出口退税案

【主要案情】2023年2月至2023年3月,余志洪在经营被告单位富尔顿公司期间,从其另一经营的杭州吉信纸张有限公司以完税价采购相关货物,后明知这些出口货物的海关商品编码(税号)与海关认定的编码不符,为了企业利益,指使周某在出口贸易中,将82单食品包装纸、烤箱纸、硅油纸、蜡纸、大规格防油纸等纸张故意以食品包装纸、厨房用纸等品名,以48239090海关商品编码(退税率为13%)向海关报关,利用海关不是每单必查的查验制度,蒙混过关,骗取海关的查验,并在海关查验后出口结汇。其明知上述出口货物不能退税,仍将相关单据及原采购出口货物时取得的完税增值税发票(进项抵扣凭证)提交西湖区国税局申请出口退税,西湖区国税局根据其提供的上述报关单、进项增值税发票、合同等资料共计向被告单位富尔顿公司退税人民币1844122.88元。

【简要评析】从该案的证据来看,该公司先后五次因为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予以行政处罚,该公司曾提出过海关编码不对,但最后均认可了海关的编码并接受了海关的处罚。且根据海关的相关文件他们的分类的确出现错误。另外,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当事人表示的确存在侥幸心理想要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根据以上证据可以表明他们是明知故犯,具有主观故意的心态。法院也据此判断他们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案例三 刘志炼骗取出口退税案

【简要案情】2023年至2023年期间,刘志炼伙同他人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套用他人货物出口信息,提供虚假合同、提单等材料,通过支付代理费的方式以浙江桥通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弘阳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萧山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桥通公司”、“弘阳公司”、“萧山丝绸公司”)等名义伪造在深圳报关出口木制品家具的事实,骗取退税凭证。同时,刘志炼为获取申报退税所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安徽省、河南省等地的砀山县鸿福木业有限公司、开封市金明区霖源木制品厂、开封市金明区兆林木制品厂等多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11568万余元,发票税款合计人民币1966万余元,并将上述发票提供给前述三家进出口公司用于申请出口退税。至案发,刘志炼利用前述三家进出口公司作为平台骗取出口退税,从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1688万余元,另有人民币46万余元退税款因被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发现而未能退税成功。

【简要评析】根据该案的事实,我们可以看出骗取出口退税的实行方式一般表现为虚假出口,例如伪造假的出口凭证,虚开出口退税的专用发票等形式,根据裁判来看,这些行为均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实行行为。另外,通过相关其他案件判决书的分析,常见的还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1.将不实行退税的物品充当退税物品进行出口的2.将一批货物进行反复循环出口以获得退税款的3.没有出口资质的公司进行国内贸易假冒出口贸易进行出口退税。总之,他们都是利用各种方式来构造虚假的出口贸易行为,获取或者伪造出口单证,以此来骗取国家的税款。

案例四 蔡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简要案情】被告人蔡某,原系广东省潮阳市中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菌里仕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于1998年3月至2000年间, 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假借为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办理出口业务的名义,利用虚假企业广东省潮阳市中雅仕皮革服装厂、虚构的外商及香港永利贸易公司与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分别签订内、外贸合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出口。后将共计人民币10119689.93 元的虚假出口退税凭证通过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骗得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6026962.13 元,剩余部分因被发现骗税未逞。案发后,被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已由税务机关向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追缴。蔡某因此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87万余元,大部分无法追回。

【简要评析】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属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两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的区别主要在客观方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施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出口环节实施假报出口或者其他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其联系主要表现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身是行为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重要手段之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实施又以行为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必要的环节。因此,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牵连关系,当行为人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数额较大时,该行为人就同时触犯了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个罪名。由于两者是目的与手段的伴随关系,因此在处罚时应当择一重罪进行处罚。在本案中蔡某触犯两罪名,且判处刑罚一样,应当按照目的犯罪来认定其罪名更为稳妥。

来源:刑事法治

【第12篇】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所需资料

承接上期跟大家聊聊,企业出口退税所需资质及文件

企业出口退税所需资质及文件

首先,企业需办理以下资质: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并办理 出口退(免)税备案;

(2)进出口收发货人备案 及申请开通 电子口岸;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4)办理外汇账户及外管局备案。

其次,办理退税必备文件: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除此之外,还需将《外贸合同》、《内销合同》、收结汇凭证、提/运单等资料留存,以备税务局核查。那么,《外贸合同》涉及的关键要素有哪些呢?欢迎小伙伴们留言互动。

【第13篇】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

一、出口企业货物出口到底什么时候进行增值税申报呢?

相信一定有企业对货物出口后,何时进行增值税申报有疑问,这还真是值得说一说~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生产企业还需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二、出口企业货物出口增值税申报到底怎么填呢?

(一)我们先来仔细看看填报说明吧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填报

第16栏“三、免抵退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第17栏“三、免抵退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适用免抵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报

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反映按照免抵退办法的规定,由于征税税率与退税税率存在税率差,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主表填报

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反映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注意:本月的主表第15栏的“免抵退应退税额”是上月的审核系统核准通过的退税额。举个例子:2023年5月核准通过所属期202104的退税额100万,则在2023年6月申报所属期202105的增值税申报表时,15栏会自动跳出100万。

(二)我们举个例子

厦门某企业为生产型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2023年5月出口货物fob价为100万美元,退税率为13%,当月内销不含税销售额20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征税率13%,当期进项税额610万元,发票通过认证。出口业务当期收齐单证,5月美元换人民币记账汇率6.50,上期无留抵,2023年6月申报增值税和免抵退税。

五步法:

(1)计算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征税率-退税率)*fob*汇率=0

(2)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销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上期留底税额

=2600000+0+0-6100000-0=-3500000

即:本期期末留抵=3500000

(3)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fob*汇率*退税率=1000000*6.50*13%=845000

(4)确定当期应退税额

比较(2)和(3)即本期期末留底与当期免抵退税额相比较,孰小按孰退

本期期末留底>当期免抵退税额

即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845000

(5)确定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845000-845000=0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填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报

《增 值 税 及 附 加 税 费 申 报 表》主表填报

【第14篇】出口退税退的什么税

什么叫出口退税?所有的出口退税率都是以增税为基础的,在出口的时候,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公平的参与国际竞争,有了退税的说法。

出口退税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但是,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中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出口的货物除外。

出口退税流程具体详细是什么?

1、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出口退税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在这里相信有许多想要学习会计的同学,大家可以关注小编头条号,私信【学习】即可领取一整套系统的会计学习资料!还可以免费试学课程15天!

【第15篇】出口退税开票税率

“这场战‘疫’,国内市场打上半场,国外市场打下半场,外贸企业打全场……”

“疫情刚开始时,国外客户追着我们问能否发货。而现在,很多国外订单延迟或取消了,我们追着客户问能不能收货。”

“我在外贸企业工作,刚复工不久,因为没有订单又被迫停工。”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在世界范围内蔓延,外贸企业经营压力普遍骤增。压力之下,现金流成为摆在他们面前的头等难题!

企业缺钱怎么办?好消息是,出口退税政策作出调整了!

出口产品零税率

3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自2023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

提高这146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同时,出口退税速度全面提升。国家税务总局对于正常退税业务的平均办理时间要求再提速20%,也就是从2023年的10个工作日压缩到8个工作日以内。

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王道树说:“这样,除‘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外,所有出口产品的退税率均与征税率一样,实现了出口产品零税率。出口退税率的提高,有利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升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提振出口企业信心。”

与此同时,4月1日起,第29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正式启动。今年宣传月的时间由传统的一个月延长到50天,在4月1日至5月20日持续开展宣传活动,这也将进一步促进包括出口退税在内的系列政策更好落实和服务优化。

企业成本真能降吗?

此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到底能为企业解决哪些问题?

税务部门说——

记者从山东省税务局了解到,此次出口退税率调整将惠及山东出口企业5574户,预计增加退税19.1亿元人民币。

据广东省税务局测算,按2023年出口情况来计算,本次出口退税率调整将惠及广东地区61.7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全年预计为1.2万户企业注入出口退(免)税资金13.1亿元人民币。

外贸企业说——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光伏电站配套产品主要出口到澳大利亚、日本和东南亚等国家或地区。他们的产品在此次提高退税率的产品清单之中。清源科技财务总监估算了一下:“以碳钢产品为例,原来的出口退税率是9%,现在到了13%,预计能让公司一年少缴四五百万元的税款。”

重庆国际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总出口量98%的产品都能从此次出口退税率提高中获益。据该公司主管出口业务的财务人员介绍,这些产品退税率从10%提高到13%,这3个百分点预计今年可为企业增加退税额1140万元,能帮助他们购进新设备,提升产品竞争力,争取更多海外订单。

四川省乐山市福华通达农药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系列除草剂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远销上百个国家和地区。“退税率从6%提高到9%,今年预计公司能多退税1025万元,大大缓解了我们的资金压力。”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表示。

及时到位才能解“近渴”

“缺钱”是不少外贸企业的“燃眉之急”,出口退税会不会是“远水解不了近渴”?不少企业的答案是:能解“近渴”。

河北来利翼腾塑胶制造有限公司申报了两笔出口退税总计108万元,只一天时间退税款就打入了企业账户。他们马上新招录了23名本地工人,开足马力加快生产。

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说,“我们在网上提交了退税申报,没想到3个半小时后,725.06万元退税款就打入企业账号。”

为啥能加快?“非接触式”是重要原因。

2月10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出口退税事项全流程“非接触式”办理,包括“非接触式”的申报、审核和反馈。

在疫情期间,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渠道提交申报电子数据,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以及相关的申报,无需再提供纸质资料。税务机关仅审核电子数据,审核无问题的,就可办理相关退(免)税事项。办结后及时通过网络把办理的结果告知出口企业。如果企业需要开具纸质证明,税务机关还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各地的“个性化”方法也不少——

江西:

取消出口退税事项办理期限的相关规定。因疫情影响,出口企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办理收汇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的,可在收齐退税凭证、办理收汇后,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或申请开具相关证明。

江苏:

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即买即退”等便利化措施,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

河南:

继续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推行“非接触式”审核和“非接触式”调查评估,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

深圳:

推出“掌上退税”“容缺退税”“极速退税”3大“套餐式”服务,深受外贸企业欢迎。还利用“三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开展线上出口退税“云教学、云答疑”,深化打造“互联网+政策宣讲”。

浙江武义:

组建“项目管家”,主动对企业“一对一”电话走访,逐户询问困难情况。

……

正如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付树林所说:“目前海外疫情还在持续蔓延,这对于我国外贸出口带来很大影响。下一步,税务部门将以开展税收宣传月为契机,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运行形势和外贸企业的诉求,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出口退税等合规的外贸政策工具,稳住外贸的基本盘。”

来源:经济日报微信公众号(id:jjrbwx)

【第16篇】出口退税最新政策

目前跨境电商b2b出口金额逐年上升,在2023年,国家针对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海关总署在22个海关进行了试点管理,新增了b2b出口申报下的两类监管方式代码9710和9810。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5号)的政策有哪些优势,让跨境电商的b2b出口企业值得到综合服务平台去注册和备案呢?

结合这个文件,以及杭州和上海两个试点(北京试点未找到综试区网址)对于b2b出口申报的操作介绍和日常答疑,针对未做规范的收汇结汇以及出口退税,在参照已有的文件规定和一般贸易下的出口退税方式,给大家整理了试点海关的跨境电商b2b出口的优势、定义、备案和出口申报的业务流程,以及和出口退税相关的结汇和退免税申报事项。

一、跨境电商b2b出口的优势

1.1 通关便利:无纸化报关、b2b出口货物优先查验、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转关及符合条件的清单,可申请按6 位hs 编码简化申报。

1.2 一站式服务:利用综合服务平台优势,报关、物流、收汇结汇以及退税可以在同一平台查看,可以自动传送数据,实现各环节的数据交换,实现政府与企业各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提高出口和退税效率。

通过以下杭州综试区综合服务平台对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的示意图和流程图,理解下数据的集中化处理带来的便利和效率提升。

出口b2b业务流程

二、跨境电商b2b出口的定义

“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

跨境电商b2b 直接出口: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即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即境内企业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

“跨境电商平台”是指为交易双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包括自营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境内平台和境外平台。

以上内容来自《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5号

三、跨境电商b2b出口模式的备案(以上海为例)

前置资质办理如下图:

下面针对跨境电商b2b出口企业相关事项(3、6、7)进行说明:

事项3,跨境电商企业类型备案: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类型选择时,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的电商企业可选择“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选择“物流企业”;监管场所运营人企业选择“监管场所运营人”。

事项6,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

如企业采用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则还应当进行海外仓备案。

1)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分为两类企业,一是平台类企业,租赁或自建海外仓供自营或入驻电商企业使用。另外一类是电商企业,在境外海外仓入驻开展跨境电商b2b 出口业务。

2)申请材料

(1)企业需填写《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登记表》及《跨境电商海外仓信息登记表》。

(2)企业需提供证明材料:海外仓所有权文件(自有海外仓)、海外仓租赁协议(租赁海外仓)、其他可证明海外仓使用的相关材料(如海外仓入库信息截图、海外仓货物境外线上销售相关信息)等,需要能够证明申请企业与海外仓的关联关系。

3)手续办理:纸面材料递交或者具备条件的直属海关网上办理。

4)申报要求:在现有系统设计下,订单/订仓单报文内电商企业代码字段需要与报关单、清单表头校验。9810 模式中,报关单、清单收发货人代码或生产销售单位代码与海外仓企业代码表校验。

事项7,简化申报申请及配置

在上海开展跨境电商b2b 直接出口(9710 出口)及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9810 出口)的清单申报企业,不涉及出口退税的,可申请按照6位hs编码简化申报。

目前,上海可开展9710、9810出口业务的关区有浦东机场和洋山港。

四、跨境电商b2b 出口申报流程

4.1 清单申报模式

对于单票货值在5000 元人民币以内并且不涉证、涉税、涉检的货物,企业可选择采用清单方式或报关单模式进行申报。其中,9710监管方式申报订单,9810 监管方式申报订仓单。

清单申报模式概要流程示意图

清单申报模式具体流程示意图:

4.2 报关单申报模式

对于单票货值在5000 元人民币以上或涉证、涉税、涉检的货物,企业必须采用报关单方式进行申报。其中,9710 监管方式申报订单,9810 监管方式申报订仓单。

报关单申报模式概要流程示意图

报关单申报模式具体流程示意图

主要出口模式对比

五、银行收汇和结汇

跨境电商b2b出口企业在综合服务平台上,扣除境外发生的平台、仓储、物流等费用后的余额办理收汇结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

“二、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

”七、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根据客户委托,代办出口收汇手续。经办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出口收汇,外汇或结汇资金直接进入委托客户的账户。“

六、出口退税

目前关于9710/9810监管模式下的跨境b2b出口业务税收政策税务部门尚在研讨确认中,暂未正式出台相关政策,根据目前的出口申报方式,采用不同的办理方式。

清单申报和简化申报方式,由于是不涉税事项,出口后去税务局进行免税申请。

报关单方式申报,按照出口申报方式进行分别处理。

9710方式出口,在收到海外客户货款后,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收汇结汇,把数据发送到相关部门。参照一般贸易方式下的出口退税办理出口退税办理。

9810方式出口,在海外仓货物实现销售后,参照一般贸易方式下的出口退税办理条件,是对于该申报报关单收款结汇后,按照现有的一般贸易方式办理出口退税。

从目前看,全国共有22个海关(北京、天津、南京、杭州、宁波、厦门、郑州、广州、深圳、黄埔、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2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由于在试点时期,还没有出来针对跨境电商b2b出口的退税政策。

以后的跨境电商b2b出口的支持政策会落地到相关联的其他部门,构建良好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生态环境也会尽快到来,希望这次关于b2b出口方式的政策整理给你的工作带来便利。

政策依据:

1、《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5号)

2、《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9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

出口退税退消费税(16篇)

为核算纳税人出口货物应收取的出口退税款,设置“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销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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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出口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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