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企业和个人借款印花税吗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和个人借款印花税吗,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企业和个人借款印花税吗
一、增值税
企业向个人支付利息时,个人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低于500元/次由于不到增值税起征点可以免税。在2023年4月1日-12月31日期间,由于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个人也可以享受,因此在此期间个人取得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附加税费亦随之免征。
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利息收入的,需要按照“股息红利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企业在实际支付时应履行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
三、企业所得税
一是在合法凭据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如果支付给个人的利息金额超过500元的,需要取得个人在税务局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低于500元的,可以不需要发票,以内部付款凭证以及个人的收款收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是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同时要符合债资比的规定。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是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同时,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四、向个人借款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借款合同,征税范围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因此,非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不征收印花税。
五、会计处理
企业资金紧张时,发生对外借款的,根据借款期限的不同,分别计入“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具体划分按照借款期限是否超过一年时间为准,不超过一年(含)的借款就计入“短期借款”,超过一年的借款就计入“长期借款”。
1、借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
2、按期计提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等
贷:应付利息
3、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4、上交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5、归还本金时
借: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说明:实务中也有人计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严格来说会计核算应注重经济实质,在“借款”中核算更能反映其经济实质。
作者:张国永,单位: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2篇】企业重组关于印花税
提到的“注册管辖权或公司形式变更”企业重组。
(1)注册管辖权变更的重组
属于一种简单的重组形式,涉及法律结构变化,但不涉及经济结构的变化。只要公司注册地在同一税收管辖权范围内,变更公司所在地不产生任何税务后果。而当公司从一个税收管辖权区域变更到另一税收管辖权区域内,则可能会对公司进行全额征税,产生与公司清算分配所有资产负债一样的征税效果。
(2)公司形式变更的重组
也是一种简单的重组形式,同样不涉及经济结构的变化。如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原则上也不应该产生任何纳税义务。因为企业的所有资产负债仍然在一个单一的法人实体内,尽管法人实体变更,但对应的资产、资本、债务、股东及其权益并没有发生变动,故不应视为应税行为。但若公司形式变更导致其应用的税收制度变更,如纳税人身份从公司变更为非公司,导致法人实体形式改变,这种情况下,可能会被要求采用与清算或重新成立类似的税务处理,导致对未实现利润/未征税利润/暂时免税利润形成纳税义务。
(3)资本重组
一般情况下的公司资本增减不会引起什么纳税义务,除非股东被分配到的债务具有股息分配的性质。如果实质是股息的分配,则形成了应税行为,需就其分配的股息来征税。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即免税重组各方涉税情况
国际对于企业重组征税问题上的主流观点,通常认为在经济角度看,对企业重组征税实际上是低效的,因为征税会阻碍重组,进而对企业发展产生变相的抑制作用。
为了解决重组征税的矛盾,大部分国家对满足了特定条件的企业重组都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而实际上,这些政策的最终目的并不是给予对应公司或股东免税,而是“中和”企业重组的税收后果,即:
· 在企业发生重组时不征税;
· 且重组发生后,受让方公司及受让方公司股东的应纳税利润也是根据重组前转让方公司的税务情况计算。
所以免税重组的最终效果是对重组中存在的未实现收益采取递延纳税,而不是对这些收益豁免了征税义务。
各国对于免税重组的具体规定差别很大,但基本都是围绕股东利益及企业本身要保持连续性的原则而设立。这是为了避免滥用免税重组政策而进行避税行为,否则,转让方及其股东就可以通过任意合并和分立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最终达到处置一家公司全部或部分资产或股权的目的但避免了其所应该对应的纳税义务。在我国比较有特色的免税重组条件中,“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则是比较有代表性的典型非量化判定条件。
即便是在重组中比较特殊的破产重组,由于破产公司的原股东可能获得少量甚至没有获得幸存公司的股份,看似股东利益的连续性要求被打破。但实际上,因为是债权人变更为了债务人公司的新股东,其破产公司的收益或损失是一起被整体转让,股东利益的连续性本质上并没有被打破,故也被纳入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用范围之内。
而作为保持公司本身的连续性而言,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判断。
如一个分拆重组,规定要求所有受让方公司在分拆后需要维持业务活动,但实际上并不一定要与分拆前进行相同的业务活动,而仅是出于反避税目的,杜绝受让方可能会将公司资产分拆为一部分经营而另一部分进行清算。因为这种看似符合免税重组的交易形式,对于作为清算的分拆公司,应该按照分配而不是分割的要求来进行征税,实质上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免税重组了。
此外,大多数国家在进行免税重组交易之前都要求得到相应税务机关的备案和批准才允许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尽管这可能会导致增加企业额外的申报负担、提高政策应用难度、延长业务周期从而延误交易、甚至批准权限间接产生腐败等负面后果,但这对于一些国家来说也确实起到了简化政策起草要求的作用,在反避税方面,税务机关也可以更好地开展对应的工作。
以中国为例,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就会被要求在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向对应的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并对股权转让的整体情况、股权架构和被转让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具体说明。如果没有按照规定进行书面备案,原则上就不能按照特殊性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1)转让方公司
重组本身的免税情况很简单,对以股份支付部分所转让置换所实现的收益不征税。也就是说,企业重组虽然是允许部分以股份支付,部分以现金或其他形式的财产支付(只是对于个中比例有具体要求),而只是对其中部分的收益没有纳税义务。对于应税部分,其适用税率、普通利润与资本利得的税率差异等问题,可参照我们在上篇应税重组时的处理方式说明。
之所以会部分免税,是因为通过股份支付的企业重组,转让方的利润实际在当下并没有实际实现,而是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将被转让股权所包含的利润转移给了受让方,其计税基础并未发生实际的增加,结果便体现出了“暂时免税”的效果。
(2)转让方股东
在一些国家,对于控股公司实现的收益,有些是会被豁免的,比如香港和新加坡,为了消除双重征税,通过控股公司实现的资本利得就不征收对应的所得税。所以这类国家的重组会因为特殊的豁免规定,而不必达到特定的免税重组要求,即使是非股份支付部分,也会出现总是免税的情况。
三、所得税以外的税种
企业重组的税收后果并不限于所得税,而出资税和增值税,相较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种,影响的程度较大。
(1)出资税
许多国家对于企业股权出资是征收出资税的,或者对资产转让征收印花税。如若重组中涉及新成立的公司,某些情况下就会产生无法忽视的税收负担。对于是否对出资税免税,其原因和目的与所得税免税重组基本相同,所以对于判定是否免税的条件,很多国家也采取了与所得税免税重组类似的判定要求。
(2)增值税
对于增值税,其实也有暂时性免征的情况。只不过与所得税的免征条件略有不同,因为增值税的相关方只有转让方公司与受让方公司,对于转让方公司的股东并没有什么影响,所以免征的要求所遵循的原则就变成了由受让方继续进行业务活动并且受让方与转让方对于增值税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保证增值税的连续性基本要求。
以上对于企业重组中的涉税情况的归纳在跨境实务中,会因各税收管辖权的具体企业重组政策不同,有例外的处理。但从框架上来看,企业重组中的通用规则大体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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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商贸企业的印花税
印花税虽然是个小税种但是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税种,特别是建筑企业。虽然税负低,但是涉及的面很广,几乎所有的经济合同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都需要缴纳印花税。老师来跟大家好好理理这其中的门道~
适用税法:目前我国适用的印花税规范为1988年颁发的印花税管理条例和2023年修订的暂行条例。
缴纳方式:应纳税额低于500元的可以自行贴花,超过500元申报缴纳。
缴纳义务人:纳税人为签订合同的双方,并不是一份合同只要其中一方缴纳,另一方就可以不交,发生契约行为的双方都是纳税义务人。
一、哪些合同要交印花税?
税目税率:
序号
税目
范围
税率
1
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0.3‰贴花(万分之三)
2
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贴花(万分之五)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0.5‰贴花(万分之五)
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0.3‰贴花(万分之三)
5
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按租赁金额1‰(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6
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联运合同
按运输费用0.5‰贴花(万分之五)
7
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1‰贴花(千分之一)
8
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
按借款金额0.05‰贴花(万分之零点五)
9
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收入1‰贴花(千分之一)
10
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0.3‰贴花(万分之三)
11
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
按所载金额0.5‰贴花(万分之五)
12
营业账簿
生产、经营用账册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万分之五)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计税5元/件
13
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5元
注:2023年5月1日以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减半征收,其他按件计税的账簿免征印花税。
建筑企业几乎涉及的所有合同都需要缴纳印花税,从工程承包开始:总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周转材料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工程检测合同、运输合同,如果涉及向银行贷款也将签订借款合同,如果是epc工程还涉及到设计合同,这些合同都必须根据合同额缴纳印花税。
总包合同:
一般在签订一个月内就要缴纳印花税,如果是异地工程,在完税后才可办理涉税说明(原外经证),税率是0.03%。经常有人困惑,总包合同的印花税到底应该在哪缴纳,在项目所在地还是在机构所在地。关于印花税的缴纳地点确实没有非常明确的要求,一般是这么理解的,合同签订后一次申报缴纳,那么就应该在合同签订地点缴纳。如果在机构所在地签订的印花税,则一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如果在项目所在地签订,很多企业就分次缴纳,每次按开票金额的0.03%缴纳。但是铁蛋要提醒各位,如果机构所在地稽查印花税完税情况,异地签订的总包合同未一次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同样会被认为滞纳,因此还是建议合同签订后,无论签订地点在何处统一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印花税。
分包合同:一般工程项目会将劳务分包出去,将一些专业分包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装饰公司,税率0.03%,分包合同的印花税完税原则完全参照总包合同即可。
采购合同:
建筑企业不同于其他商贸企业,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会采购大量不同种类的材料,上千种材料,很难在几个供应商中采购齐全,因此就会签订大量的材料采购合同:钢筋、商砼、砌块、石材、石料、石膏、水泥、暖气通风、水暖消防、油漆油料、五金制品、电线电缆、保温塑料、门窗栏杆、隔墙板、砖瓦砂石、通风道等等,这些合同不论金额大小,都需要按0.03%缴纳印花税。这些合同往往也是最容易被建筑企业忽略的,因为不需要去税务局备案,也不涉及外经证,所以很多建筑企业就未缴纳这些合同的印花税,一旦遇到稽查时,那将是大出血啊。
机械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
建筑企业一般都会遇到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税率0.1%。建筑企业一般会使用到的机械设备有:塔吊、打桩机、起重机、升降梯、挖掘机、管桩静压机、锤击机、打夯机、钢筋调直机、钢筋切断机、钢筋弯曲机、切割机、物料提升机等等。很多机械设备建筑企业都不会直接购买,而是从机械设备租赁公司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按照“财产租赁”缴纳印花税。有些建筑企业有自己的办公产所,有些则靠租赁产所办公。公司或者项目租赁的办公场所,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与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一样,按照“财产租赁”缴纳印花税。
设计合同:
一般单纯的从事建筑施工业务的企业很少有设计合同,但是一些大型的建筑企业,拥有地产公司、设计院、总承包公司,业务链条相对完善,就经常会承包epc工程,epc工程一个合同一把涉及三类内容:设计、采购、施工,一般设计税率为6%,采购为16%,施工为10%。因此一份epc合同涉及到的印花税税率分别是0.05%、0.03%。设计部分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缴纳印花税(0.05%),采购和施工分别按照“购销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缴纳印花税(0.03%)。
二、哪些合同不要交印花税?
前面我们说了几乎所有的经济合同都要交印花税,但是也有不用交的,不用交的合同铁蛋也大致归纳了一下。
1、与国家电网单位签订的电力供应合同
根据财税2006年162号文规定,国家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印花税。原则上转售电费也属于这一类,只要电费不增值也不用交增值税,转售时进项税率销项税率一致,不存在增值行为。
2、总公司向分公司调拨材料的结算单
建筑企业经常出现总公司统一采购材料,再调拨给各分公司项目部使用,通常会有结算单,这类结算单属于集团内部使用的凭证。根据国税发1991年156号、国税函1997年505号、国税函2023年9号等文件规定,不需要征收印花税。
3、普通培训合同
并不是所有的培训合同都需要缴纳印花税,只有设计“技术培训”的合同才需要缴纳,才要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普通的培训合同例如财务培训等,不属于技术合同范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4、工程监理合同
建筑企业与工程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在很多地区并不列入“技术合同”税目中的技术咨询合同,只是属于分析、论证、平价、预测调查的技术合同。因此很多地区都发函不需要征收印花税。但是不具有普遍性,因为目前国税总局没有相应明确规定,只是部分地方税务局发的一些通知。例如湖北武汉发了相关规定。
5、会计、审计、税务咨询合同
建筑企业一般都会与事务所签订审计合同,部分还聘请了税务顾问,因此涉及会计、审计、税务咨询合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034号]的规定,一般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6、如果采购合同金额小于最终实际采购金额
在建筑企业施工过程中需要采购大量的材料,经常会发生签订的合同金额小于实际供应金额或者合同金额大于实际供应金额,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不需要补交印花税,也不允许退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和(88)国地税字第025号文件的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征税依据是合同金额,不是实际交易金额。但是如果是总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合同金额与最终工程结算金额有偏差时,一般结算金额大于合同金额时,多余部分还是要补交印花税的,因为很多异地工程需要办理涉税说明,对于印花税完税金额审核时如果有偏差会追缴的,并且有可能产生滞纳金。
7、其他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合同凭证
如果与非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借款合同是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包括与非金融机构签订的;根据国税1991年155号文委托代理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土地租赁合同也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税目,不需要缴纳印花税;除此之外保安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翻译服务合同、日常清洁绿化服务合同、质量认证合同等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没有对应的税目,合同列举中也没有这些合同。
三、印花税在哪交?缴纳基数中的合同额到底含不含增值税?
前面我们已经讲述了建筑企业哪些合同需要交印花税,哪些合同不用交印花税,接着谈大家比较关心的,印花税在哪交,缴纳基数的合同额到底含不含增值税。
1、印花税缴纳地点及缴纳时间
根据印花税管理条例可以知道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缴纳,可是这个就地并没有解释清楚。对于建筑行业来说,在机构所在地城市签订合同,在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这里的“就地缴纳”到底是就项目所在地缴纳,还是就合同签订地点缴纳,还是就机构所在地缴纳呢?一直缠绕着我们建筑企业的财税人员,虽然是小税种但是税务机关也经常抢税。一般缴纳印花税的时限是合同签订时,如果签订地点在国外,依然要在国内交印花税(肥水不流外人田)。
所以铁蛋建议印花税还是在签订合同时在机构所在地汇缴,不要再异地每开一次发票预交增值税时随同附加税费缴纳印花税,虽然可以减少一次性资金支出,但是终归是违反印花税管理条例的。在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办理涉税说明时(外经证)是需要将总包合同先完税的,在异地预交增值税及附加时只需要提供完税凭证即可。因此无论是办理涉税说明还是遇到机构所在地印花税稽查,都合法合规,没有补交、滞纳风险。
2、印花税缴纳基数是含税合同额还是不含税合同额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视频会议解读中明确表示,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如果分别注明的,按照不包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若没有分别注明的,则需要以价税合计数为缴纳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因此,签订合同时,价税数尽量分开注明,例如总包合同约定原造价款10000万元,增值税1000万元,则按照10000万元缴纳印花;如果合同直接约定价税合计11000万元,则不能人为进行价税分离,只能按照11000万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
【第4篇】工业企业印花税计算方法
我们大家应该都能听说过印花税的相关基本概念,并且有些人可能对于销售的印花税产生疑问,那么销售收入印花税税率是怎么计算的?
网友咨询:销售收入的印花税如何计算,有什么计算方法?
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李继红律师解答:
销售收入印花税税率按照购销合同记载的销售收入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缴纳印花税。应交印花税=合同金额*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订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具体有:
1、立合同人;2、立据人;3、立账簿人;4、领受人;5、使用人。
李继红律师解析:
印花税的税目,指印花税法明确规定的应当纳税的项目,它具体划定了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一般地说,列入税目的就要征税,未列入税目的就不征税。印花税共有13个税目。
印花税的税率设计,遵循税负从轻、共同负担的原则。所以,税率比较低;凭证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就其所持凭证依法纳税。
印花税的税率有2种形式,即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印花税的的性质特点:
(一)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性质
印花税是单位和个人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具有凭证税性质。
(二)征税范围广泛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包括了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的各种应税凭证,凡书立和领受这些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印花税,其征税范围是极其广泛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法制的逐步健全,依法书立经济凭证的现象将会愈来愈普通。因此,印花税的征收面将更加广阔。
(三)税率低、负税轻
印花税与其他税种相比较,税率要低得多,其税负较轻,具有广集资金、积少成多的财政效应。
(四)由纳税人自行完成纳税义务
纳税人通过自行计算、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的方法完成纳税义务,并在印花税票和凭证的骑缝处自行盖戳注销或画销。这也与其他税种的缴纳方法存在较大区别。
下列凭证可以免征印花税:
(1)已经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抄本,但是视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企业因改制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7)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
(8)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
2023年入行至今,遵从当事人的事就是自己的事,为当事人创造最大利益的执业理念,处理了大量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
【第5篇】货代企业缴纳印花税
未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问:我公司的货物运输业务未与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只有运费结算凭证,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缴纳货物运输合同的印花税?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货物运输合同由立合同人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第一条规定,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
由于你公司的货物运输业务没有签订运输合同,因此,应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计算运输合同印花税的凭证计算缴纳印花税。
领航“财务”梦想,锻造“管理”成功——大成方略,2023年业财融合顶级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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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小微企业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很多朋友新开公司不知道自己的企业应该缴纳哪些税费?一头雾水,听财务怎么说就怎么弄,遇到负责的财务还好说,遇到不负责的就很难过了。
有个朋友是开农家乐的,明明小微企业可以享受30万以内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财务给她开到了30万零几百,多交了1万多的税,给她郁闷的不行。
1.增值税:一般来说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范围是6-13%,小微的一般是3%,今年疫情的原因减按1%征收,且小微企业开具普票的情况下享受30万减免的优惠。
2.附加税:一般来说是增值税的12%,分别为城建税7%(如果注册地址是在乡镇的5%)、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3.印花税:这个比较少,核定一般是万分之三
4.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收入-成本-费用)*25%,但是现在优惠也是蛮多的,应纳税额小于等于100万以内的实际只有5%,这个比高新企业享受的还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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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哪些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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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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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的印花税是构成无形资产的一部分还是入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来源:财政部
【第8篇】合伙企业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不能将实收基金简单地理解为实收资本 。对于合伙企业收到的合伙人出资,有的合伙企业将其计入“合伙人资本”科目,有的合伙企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的习惯,将其计入“实收基金”科目,也有的企业将其计入“实收资本”科目。
按《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进行会计核算,各合伙人的出资额计入“实收基金”科目;按一般合伙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合伙人出资计入“合伙人资本”科目。“实收基金”、“合伙人资本”科目与“实收资本”科目性质不同,“实收基金”、“合伙人资本”科目中记录的资金属于合伙人出资份额,而“实收资本”科目中记录的属于企业资本。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额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因此合伙企业出资额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合伙企业发生合伙人退出或者合伙份额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是正列举,只要不是印花税法后附的应税凭证就不用缴纳印花税。但是企业除了有不知道印花税是正列举而多缴税外,对应税凭证的理解出现偏差也经常导致多缴税。
例如经常有人把转让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当成转让股权,把合伙人出资作为实收资本。合伙企业可不是有限责任公司,对它的出资也不是股权投资,所以转让股权、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应缴印花税的规定,都不适用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所立的书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最后多说一句,任何企业和个人,包括合伙企业,对外直接股权投资是不用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缴纳印花税那是被投资企业的事情。
【第9篇】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前面聊过了增值税和发票,这次聊聊企业所得税。要了解企业所得税,就要看整个经营过程,而不能单纯只看企业所得税。还是以锤子业务为例,看看王总的企业所得税。
王总是一个做锤子生意的老板。他做的是锤子的买卖,但不是一锤子的买卖。这个锤子,指的是一切的有形的13%增值税率的商品。
收入和成本
王总从外面买来锤子,一个锤子5元;转手卖给高总,一个锤子10元。
这10元是王总的收入吗?准确说并不是他的收入,或者说他卖一个锤子的收入不是10元。为什么?因为这10元里包含着增值税,增值税是他收来暂时保管,月底要上交给国家的。
10元里把增值税去掉,10÷1.13=8.85元,才是他的收入。
有收入,就要对应的有成本。王总进货价是5元/个,这5元是他的成本价吗?也不是。王总付出去的这5元也是含税价,里面也包含着增值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商品价格之外的税,5÷1.13=4.42元,这是他的商品成本。
增值税是由最终使用锤子的消费者承担的,买卖锤子的商家只是把全部的增值税在自己这个环节上收一下、上交一下,属于替国家义务办事。
为了说明为什么收入、成本里要把增值税剔除掉,举个例子,比如这个锤子:
王总5元买进,交了0.58元增值税(进项税)+4.42元价款给厂家;
王总10元卖给高总,收到1.15元增值税(销项税)+8.85元价款;这1.15元既是王总的销项税,也是高总的进项税;
高总20元卖给李总,收到2.3元增值税(销项税)+17.7元价款。
李总把锤子吃了,麻辣锤子。李总喜欢吃锤子。这一吃,李总就是最终用户,锤子不再流转,这2.3元增值税由李总承担。
倒过来看,李总2.3元增值税给到高总,高总用这2.3元减去自己已经给过王总的1.15元,上交1.15元——收2.3元,支2.3元,他自己没出增值税;
王总收到高总的1.15元增值税,减去自己已经给过锤子厂的0.58元增值税,上交0.57元。收1.15元,支1.15元,自己没出增值税;
锤子厂收到王总的0.58元,再减去自己买材料时交过的增值税,上交余额。这之前的环节就不再追溯了,一个道理。这里就认为锤子厂生了锤子,锤子在锤子厂手里从无到有、从0元到5元,最初的0.58元增值税挂在锤子厂头上。
各家都是代收代缴,增值税由最终用户李总承担。击鼓传花,花落谁家,增值税就是谁给。
所以,你收到的货款里面、你的应收账款里面,都是含着增值税的,增值税不是你的收入,要探讨企业所得税,先把增值税剔除掉,再看收入-成本-费用-税前利润-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这个过程。
快过年了,李总打算在春节期间吃掉1000个锤子,向高总采购,高总进而向王总采购。我们从王总的角度,看这个过程。
王总买进1000个锤子,单价5元,付款5000元,成本=5000÷1.13=4424.78元
王总卖掉1000个锤子给高总,单价10元,收款10000元,收入=10000÷1.13=8849.55元
假设王总这个月就这一笔生意吧,方便举例分析。不要担心,后面生意会越来越好的,因为李总全家都吃锤子,锤量很大。
那么王总这个月收入8849.55-成本4424.78=4424.77,这是他的毛利。
费用
有一项支出要特别说明了。增值税附加。虽然增值税是代收代缴,不用自己承担,但增值税附加(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河道管理1%等,上海为例,各地略有差异)需要自己承担,各项总价起来,按应交增值税额的13%计算,注意是应交增值税额,的13%,需要自己承担。为什么?税收法定,强制义务,没得商量。军队在保卫国家,警察在维护治安,税务局也安排了美女坐在柜台给你看,这些都是要花钱的。
本月应交增值税=10000÷1.13×0.13-5000÷1.13×0.13=(10000-5000)÷1.13×0.13=575.22元,增值税附加=575.22×13%=74.78元;
王总为了卖锤子,请高总吃饭花了500元;
车子加油200元;
水电费100元;
好了,创业期初,不敢再花钱了,就先花这么多吧。
收入8849.55-成本4424.78=4424.77元毛利
4424.77元毛利-费用(74.78+500+200+100)=3550元税前利润。这个“税”就是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25%(有各种优惠税率,下次再说,这里只讲道理,先按25%计算)。
应交企业所得税=3550*25%=887.5元
3550的税前利润,减掉887.5元的企业所得税,剩下2662.5元,就是王总的净利润了。辛苦一个月,剩下这点钱。没事,李总爱吃锤子。再说这中间是可以筹划的嘛。
大致就是这么个过程。等到要计算缴纳所得税的时候,已经是财务核算、经营管理的一个结果了,所以要研究所得税,就要从之前的步骤里去研究。好比,等到锤子已经进了李总的嘴里,只剩一点锤子把露在外面,你想要拔出来,多半是拔不出来了。你得在他准备要吃的时候就想办法让他少吃点进去。企业所得税与之前的每个环节都相关。
这个卖锤子的过程,只是企业经营的一个大致框架,实际每个环节都还有许多分支内容,总体上看,首先是有收入,减掉成本(也就是为了取得商品而直接发生的支出),再减掉过程中的各种费用,得到税前利润,再减掉所得税,得到税后利润。收入、成本、费用这三个要素,就是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源头。
企业经营是做加法,业务要越做越大嘛。所得税核算是一个做减法的过程,收入-成本-费用,剩下的利润再拿来计算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里面呢,又牵扯到资产折旧、费用核算等等的细节,比如你买的车和电脑,打印纸,你发给员工的过节福利,你吃饭打车的发票,还有印花税之类,还有借款、财务费用、利息抵税等,后面慢慢拆开了说。
当然,亏损的企业是不用交企业所得税的,而且亏损额还可以留到以后年度继续抵税。
国家也是鼓励我们创业的,所得税也给了各种优惠,比如小微企业20%的税率,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以下、300万以下的阶梯税率,可以拿到5%、10%的所得税税率,这都是很好的政策,抡起锤子加油干吧!
【第10篇】2023小企业会计准则印花税
为何企业会计准则比小企业会计准则难?原因是,他们之间有十六类主要区别点,拉开了会计之间的水平距离。
一、概述
1.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基本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准则解释以及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组成。2006年推出38个准则,2023年7月1日实施修订的5个准则,新增3个准则政策沿革详见:企业会计准则沿革梳理。
2.《小企业会计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印发)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有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小企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的,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已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不得转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二、计量属性
企业会计准则计量属性:应当采用历史成本计量,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金、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准则允许企业计提减值准备,但对于非流动性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一律不得冲回。
小企业会计准则计量属性:按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资产实际损失的确定参照了税法中有关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现金流量表简化,附注里纳税调整的说明。
三、资产减值准备
1、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应收账款。
2、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允许企业计提减值准备,但对于非流动性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一律不得冲回,允许转回的有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其中对于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企业计提坏账准备有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两种方法。直接转销法下,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应收账款。
四、坏账损失
1、小企业会计准则
直接转销法(什么时候发生坏帐,什么时候记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收帐款
确认的已做坏帐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帐款,借记银行收款等,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企业会计准则
先估计坏帐计入损益,同时建坏帐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30000
贷:坏帐准备 30000
假设下年年末实际还不了的是5万
借:坏帐准备 30000
营业外支出 20000
贷:应收帐款 50000
五、存货
(一)消耗性生物资产,小企业会计准则作为存货,企业会计准则作为生物资产范畴。
(二)出租或出借周转材料,小企业会计准则不需结转其成本,但应当进行备查登记。收到出租包装物的租金,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大准则做其他业务收入);企业会计准仍应进行相应财务处理。
投资者投入小准则按评估价,大准则按协议各方协议价值。
发出存货的计价大小准则是一样的,取消后进先出法。
(三)期末计价不同,小准则是历史成本计量,取消了存货跌价准备,大准则遵循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
(四)存货盘盈、盘亏
1.企业会计准则
盘盈:
(1)批准前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批准后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
盘亏:
(1)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
借:管理费用
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2)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因非正常原因导致的存货盘亏或毁损,按规定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予以转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
借:营业外支出
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小企业会计准则
存货盘盈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计入营业外支出。
小结:存货盘盈的小企业计营业外收入,大准则是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时,发现时计待处理,经批准,小准则计入营业收支出,大准则要分析盘亏原因,正常损失计管理费用,非正常损失计营业外支出。
(五)小企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直接计入当期销售费用核算,不计入存货成本。
六、投资类
1、小企业准则投资分为: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小企业会计准则采用成本法,取消了权益法。
2、企业会计准则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
3、两者核算方法差异很大:长期债券投资类似于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类似于企业准则下非同一控制形成的,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法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七、固定资产
(一)小企业准则无现值计量,不考虑融资费用。大准则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估价入帐,竣工决算后再作调整,不再追溯调整。小准则固定资产由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支出构成。
(三)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成本,小企业准则是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确定。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入帐价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初始直接费用。(何博士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承租人租入资产应当确认使用权资产,使用权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四)固定资产盘盈、盘亏
1.企业会计准则
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在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处理前,应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借:固定资产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盘亏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
2.小企业会计准则
盘盈固定资产,小企业会计准则,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核算,经批准后,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盘亏固定资产,小企业会计准则,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核算,经批准后,扣除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后,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五)后续支出
1.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后续支出分为日常修理费和改建支出
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但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应当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解析: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能否资本化,主要视其是否属于改建支出,废除需要职业判断的标准。
两次装修间隔期,预计使用年限,合同约定的剩余年限按最短的。(税法时按剩余年限)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大准则第4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1)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不再采用待摊或预提)
(2)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通常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3)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同小准则)
八、无形资产
1.小企业会计准则简化了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购买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不考虑其中所含的融资费用。
2、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得低于10年。与税法一致。企业会计准则准则,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进行减值测试。
3、是否计提减值准备规定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无减值,企业会计准则减值不得转回。
九、分期收款销售
1.小企业会计准则: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2.企业会计准则: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
十、销售退回或折让
对已确认收入的销售退回,企业会计准则准则在发生时冲减发生当期销售收入,但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12.31—批准报出日)后事项的应冲减前面年度的收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冲减发生当期的销售收入。
十一、营业外收支
(一)营业外收入
1、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
2、企业准则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盘盈所得、罚没所得、捐赠所得、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政府补助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等。
(二)营业外支出
1、小企业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坏账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等。
2、企业准则营业外支出主要包括: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失、盘亏损失、罚款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非货币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等。
十二、汇兑收益
小企业会计准则发生的汇兑收益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不在财务费用核算。
十三、所得税费用
小企业会计准则:应付税款法,不用确认递延所得税,不考虑税会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
十四、税金及附加
1、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按照规定应交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计入“税金及附加”。
2、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应交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建税、印花税、车船税计入“税金及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保险保障基金、残疾人保障金计入管理费用。
注:以上为与收入有关的应交税费明细科目。如果企业处置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房产、土地增值税对应的借方科目为“固定资产清理”。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一般月末统一结算,月末直接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但如果企业在处置固定资产就直接计算了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对应的借方科目应该为“固定资产清理”。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契税不需要预计缴纳的税金不通过应交税费核算。
十五、资本公积
企业准则: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
小准则:资本公积仅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十六、其他
(一)备用金
企业准则: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里核算,但是备用金数额较大或业务较多的企业,可以单独设立“备用金”科目核算。
小准则:应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里核算,但也可以单独设置“1004”备用金科目核算。
(二)借款利息
企业准则:根据实际利率和摊余成本确定。
小准则:按照合同利率和借款本金计算。
(三)投资者投入非货币性资产初始成本计量
1、投资者投入存货初始成本计量
会计准则: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小准则:应按照评估价值确定
2、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初始成本计量
会计准则: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小准则:应按照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
(四)财务报告
小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纳税调整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附注。
【第11篇】建筑企业印花税税率
原创发布,禁止抄袭!
作者:会计网老师
1、请问,预支款项给员工(管理层)1000,实际发生业务后,员工拿发票1200来报销,发票金额比报销金额大,(想把多余款项挂在这个人的往来),该怎么做分录呢?
答:报销时发生应付未付的款项计入其他应付款。这里还需结合预支款计入的明细科目。
2、问一下我的利润表里的累计净利润+资产负债表里的年初未分配利润不等于资产负债表里未分配利润的期末余额是怎么回事啊,而且差的那个数正是我做的合伙人提取利润的那个分录?
答:合伙人提取利润导致期末扣期初未分配利润不等于利润表的净利润。
3、建筑企业税率是多少?
答:9%。
4、小规模食品加工业,核定3%的征收率,去税务代开发票,税率是多少?
答:按核定3%的征收率开票。
5、印花税是要进入到哪个账户里?
答:税金及附加。
6、工会经费如何计提?
答:工资总额的2%。
7、计算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时,收入是含税的,还是不含税的?
答:不含税。
本文为会计网原创首发,作者:会计网老师。如需引用或转载,请留言授权,并务必在文首注明以上信息。违者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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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合伙企业的收入印花税
问:我们公司是一家合伙企业,据我所知,一般企业在收到实缴资本时需要缴纳印花税,请问我司收到实缴资本是时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在按照记载资金的账簿缴纳印花税时,其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
一般企业在收到投入资本时需要确认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所以需要缴纳印花税。
而合伙企业对于注册资本没有要求,其投资款一般可以在“合伙人资本”科目核算,而不是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因此,合伙企业在收到实缴资本时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特别提醒:由于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有些合伙企业可能会将收到的实缴资本计入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这种情况就需要缴纳印花税。
参考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 号)
【第13篇】小微企业免征印花税
甲企业为微型企业,2023年3月发生下列业务:与某商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金额300万元;与金融机构签订一份借款合同,金额100万元。该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1.0分)
a900元b450元c950元d475元
参考答案:b
试题解析: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该企业应纳印花税=300×10000×0.3‰×50%=450(元)
【第14篇】境外企业是否缴纳印花税
境内纳税人如何申报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法第一条,如果应税凭证是在中国境外书立,在中国境内使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印花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跨境业务交纳印花税有4种情形:(1)境外书立应税凭证标的为不动产,不动产位于我国境内。(2)应税标的为股权,该股权为中国居民股权。(3)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使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且其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4)境外书立的应税凭证标的为服务,且其提供方或者接受当在境内,纳税人按此缴纳印花税。
境外纳税人如何申报缴纳印花税
(1)交纳印花税的情形同境内纳税人,印花税的交纳是书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2)境外纳税人申报的特殊性。境外纳税人需要根据是否存在境内代理人分别确定,境内纳税人在境内有代理,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向代理人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如果境内无代理人,则自行申报印花税,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当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3)合同等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时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 据
境外境内纳税时间的确定
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按次计征,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乌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
【第15篇】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印花税计提
房地产企业印花税能作为开发费用扣除吗?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2 管理费用”:
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过程中合同的印花税可以计入管理费用。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印花税为什么要单独扣除?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时,由于印花税包含在管理费用中,故不能单独扣除。
2、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印花税需单独扣除
3、一般来说,对于非房地产企业销售新房的情况是比较少的,大多数是销售旧房,销售旧房的印花税不是计人管理费用,而是计入固定资产清理。所以“财税[1995]48号”文件规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印花税是单独作为税金项目扣除的。
房地产企业印花税能作为开发费用扣除吗?综合以上所述,我们都知道房地产的开发企业印花税一般都是作为管理费用进行扣除的,不会作为企业的开发费用扣除。至于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印花税扣除为什么需要单独进行,那么大家可以看看上文的资料就知道了,如果还有什么问题的问题可以来会计学堂网进行提问。
【第16篇】境外企业国内签订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本篇文章主要讲解2023年7月1日《印花税法》实施后,相较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纳税人需要重点关注的几项变化,包括对印花税纳税人的重新定义、新增境外单位和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印花税计税依据重新明确、并特别强调税基中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印花税税目和税率的增减、调整变化,印花税纳税期限的调整、以及纳税人如何选择印花税纳税申报时间,和印花税的税收优惠。
政策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6月16日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同时明确新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1988年8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相较已经实施35年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法总体上维持印花税原有的税收征管机制,但同时也对印花税纳税义务人重新定义并分为两类,对税目、税率及企业申报纳税时间做出相应调整。印花税法明确了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和计税依据,新增两项税目(融资租赁合同和证券交易)、简并原两项税务为一项、降低四项税目的适用税率、缩减了征收范围,明确了纳税期限、以及减、免征收印花税的范围。
为配套印花税法的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6月底发布了以下公告:《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税(2022)22号公告、《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税(2022)23号公告、以及《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14号。以上公告针对企业经济业务发生频繁、交易众多、合同众多,导致合同归类、纳税义务判断、合同涉税事项分类及印花税合规遵从等真实业务场景中企业面临的工作难度、痛点给出了征管范畴的解答,解决了过往税收征管中一些争议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也于2023年6月30日颁布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及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明确了在上海市注册登记的纳税人在《印花税法》实施后,印花税的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义务人的重新定义
《印花税法》清晰定义了纳税义务人,并明确境外单位或个人也具有印花税纳税义务: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因为印花税是对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营业账簿、证券交易。
注意①: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无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
注意②:企业财务在审阅合同或交易事项时,应参考印花税法中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并重点关注合同涉及的交付商品或服务、结合企业自身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来具体判断该合同是否属于印花税应税范畴,以及在合同书立时是否触发了企业的印花税纳税义务。
计税依据
《印花税法》明确规定:
1. 印花税应税合同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合同或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如果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综上,应税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此顺序确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所列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公允市场价格。
2. 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3. 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税目及税率变动
《印花税法》实施后,对税目、税率做出相应调整,新增两项税目、简并原有两项税目为一项、降低四项税目的适用税率、免除2项税目缩减了印花税征收范围,提升1项税目的适用税率。具体情况如下:
1. 新增了2项税目:
① 新增融资租赁合同税目,以租金作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是0.005%;
② 新增证券交易税目,以成交金额作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是0.1%。
2. 拆分了2项税目:
① 将仓储合同1个税目拆分成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2个税目,适用税率保持0.01%不变;
② 将产权转移书据1个税目拆分成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3个税目。
3. 简并了1项税目:
简并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2个税目为建设工程合同1个税目。
4. 调整降低了6项税目的适用税率:
① 建设工程合同的适用税率从0.05%降低到0.03%;
② 运输合同的适用税率从0.05%降低到0.03%;
③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的适用税率从0.05%降低到0.03%;
④ 资金账簿(实缴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的适用税率从0.05%降低到0.025%;
⑤ 免征其他营业账簿(除资金账簿以外的其他账簿)的印花税;
⑥ 免税权利、许可证书的印花税。
5. 调整提升了1项目税额的税率:
将财产保险合同的印花税适用税率从0.003%。
印花税税目、税率的变动调整可以查阅参考下图:
印花税税目及税率新旧对比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期限调整
1.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2. 印花税按季、按次、按年申报、缴税。
3.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4. 相较《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法》实施后,调整了印花税纳税期限:
① 取消按月申报。《印花税法》实施后,之前按月申报统一调整为按季申报;纳税人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按季、按次或按年缴纳印花税;
② 无印花税核定信息的,纳税义务发生时可以按次申报,且纳税人在申报前无需做税种核定,直接登录电子税务局或etax申报即可;
③ 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可申请调整为按季申报(为避免按次申报可能出现遗漏申报的情况,纳税人可以选择按季申报);
④ 营业账簿实缴注册资本金增加、资本公积增加,纳税人可以按年申报、纳税;
⑤ 纳税人如何选择按季申报还是按年申报?可以参考下图:
印花税按季申报和按次申报的区别
优惠范畴
印花税法明确了以下八种凭证可以免征印花税:
1. 应税凭证的副本或抄本;
2. 依法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3.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4. 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5. 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6. 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7.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8. 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总结
综上,《印花税法》的颁布和实施,明确了关于“计税依据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所列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公允市场价格,纳税期限”的征管口径,解决了纳税人对于税法口径上的理解歧义和在以往办税执行过程中的困惑,大大减轻了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但是,此次出台的《印花税法》及一系列配套公告仍未能找到部分办税实践中需要指导和解决的少数问题。比如:征管口径要求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应提前进行印花税核定,但却没有明确给出印花税核定的具体操作办法。那么有意愿选择按季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如何进行税种核定并确定相应的税目可以按季申报?纳税人是否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自行办理印花税核定?还是纳税人去到属地税务服务大厅申请核定?又或者某些地区选择按季申报的纳税人无需核定,直接在某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在电子税务局或etax选择按次申报即可默认是按季申报?如果需要核定印花税,一旦选择按季申报,那么印花税对应的十多个不同的税目是否都需要进行核定?
《印花税法》实施后,首个印花税税款所属期是2023年7月至9月,选择按季申报的纳税人也将在10月完成首次申报,在此期间我们会持续跟进税务机关后续的政策、公告,一旦获取到最新的关于印花税核定的政策、要求或操作指南也将于第一时间按属地税务局要求操作、执行,并将相关信息进行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