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地税税收风险指标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地税税收风险指标,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地税税收风险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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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讲述的是关于国地税合并的税收风险如何应对的有关问题,国税和地税它们分别是指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小编就针对这个问题详细的给大家分析下,到底应当如何应对国地税合并的税收风险。
国地税合并的税收风险如何应对?
国地税已正式合并,全国36个省级新税务机构在6月15日上午进行了统一挂牌亮相。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进行企业涉税风险排查、根据政策合理合法地进行节税筹划,是众多企业将要面临的问题。
1、加强税收风险管控,提高税法遵从度。企业将内功练好,指标对比再多也不怕!
2、做好事前筹划,合法筹划,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有企业说,我们风险管理的好,税局从来没找过我。但是你有没有想过,也可能是平时多缴税了,所以税局才不找企业。而随着国地税合并,服务力度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落地障碍将无限趋近于0,办事容易了,就更要充分享受优惠,做好税收创效。
3、积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做好争议沟通解释。将来执法口径统一后,争议少了不说,即使有一些需要沟通解释的工作,企业做起来也相对更容易一些,积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纳税。
国地税合并有什么好处?
1、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纳税人通过一个窗口纳税,不需要两头跑,可以更加方便,一次性办完业务。
2、国地税合并后,可以解决办税“多头跑”、政策“多口径”、执法“多头查”的问题。
3、促使征管口径一致,减少争议。
4、在目前“分税制”的框架下,纳税人需应对两套征税体系感觉很麻烦,另外,国税局、地税局有时候争抢税源,不仅产生利益冲突,也造成纳税人和税务部门之间的矛盾。合并后,可以大大减少纳税人和税务部门之间的矛盾。
5、大大减少税务管理成本。国税、地税税收体系复杂,税种繁多,两套机构重复配置相同的资源,包括办公场所、设备、后勤、以及职员的工资、福利等,这些都是税务管理成本。
6、国地税的合并,必须将会大大降低税收征管成本。
7、避免重复税务检查,可以有效规范税收行政处罚行为,促进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合并后,税务局可以一次对所有税种统一检查,避免了以往对非本单位的税收风险觉得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选择视而不见;在对于企业所得税这种共管户问题上,以往经常有国地税执法口径不一互不入账的情况,合并后再统一地区的税收执法口径,是一个声音了。
8、国地税合并方便了纳税人申报及应对税务机关检查,减少了企业的税收合规成本。
9、国地税合并后,便于统一开展宣传。
在宣传重点、宣传口径、宣传方式等方面可以统一了。
10、国地税合并将更加有利于我国的财税改革走向深化。合并后,税务征收系统对内部门的工作量会因此减少,这样一来,从事对外业务的人员数量会有所增长,可以有更多力量为纳税人服务。
11、国地税合并,有利于税务人员全面掌握税收业务。
12、国税和地税合并后,征税系统可以对人员进行更好的配置,强化最需要加强的部门,提高税收征收的整体效率。比如说,一方面,可以加大力量建设统一的税收电子信息系统,有效整合增加技术人员;另一方面,为应对偷税漏税等问题,可以整合更多的一线征管人员,提高征收效率。
针对国地税合并的税收风险如何应对的这一问题,文中已作出详细的解答,自94年分税制改革,国地税分手24年后终于又复合了,国税和地税它们分别是指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详情请关注会计学堂荣老师。
【第2篇】地税局税收宣传月活动举措
4月1日,永登县税务局在人民公园集中开展了税收宣传活动,拉开了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序幕。
期间,税务人员通过发放税收宣传资料、现场解答减税降费政策等方式,为纳税人送上了税收大礼包,内容涉及深化增值税改革、个人所得税改革、地方“六税两费”减征、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等实实在在的减税举措。
此次税收宣传月活动以“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是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以来第一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时间为2023年4月1日至5月20日,各税务分局已组建“应对团队”,建立税企交流群,开通“答疑热线”,开展集中培训,使减税降费政策家喻户晓,真正把减税降费政策红利送到市场主体手中。
【第3篇】地税税收普法教育基地创建
近日,荆州首个税收普法教育基地在松滋市成立,并迎来首批124名法治工作者参观。
该基地是松滋市国、地税部门共同打造的普法教育“税务品牌”,基地内设24小时自助办税区,满足纳税人非工作时间自助办税需求;配置税收咨询台,由2名业务骨干负责纳税人日常税收咨询解答;设立税收争议维权受理台,建立税收维权团队,专门负责纳税人税收争议的维权受理。
除了主基地外,松滋市国税局还与松滋一小、松滋职校合作建立了两个税收进校园的普法教育基地,形成了“一主两副”的普法宣传格局。此外,基地还争取到松滋市政法委、司法局、普法办、文化局等部门的支持,设立法律顾问点,有效提升了税收普法教育覆盖面和影响力。
【第4篇】地税税收征管工作主要做什么
本报讯( 葛明飞)“办税服务厅改造以后,给我最大的感受就是办理业务更加方便了,像以前来办个业务,有时候还得先去管理分局找管理员,然后再跑大厅,一个业务得办十几分钟甚至半个小时,现在都在服务厅就能办了,不用两头找、两头跑,同样一个业务最多十分钟就能办完。”提到围场县地税局实施征管体制改革后的新变化,承德富讯电子商贸有限公司的郝会计满脸激动地说到,“而且,现在服务厅的环境也特别好,有很多智能化的设备,甚至有些业务通过这些设备我自己就能办理,不用再去窗口排队了,改革真是一件好事。”像郝会计这样几乎每个月都要来地税局办理业务的纳税人有很多,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业务种类的增加和智能化设备的投入,不仅为他们节省了大量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而且也提升了地税局的整体形象。
2023年,作为承德市智能化办税服务厅和征管体制改革双试点单位,围场县地税局先后投资60多万元进行了办税服务厅的升级改造,同时,按照省市局要求,将涉税咨询、涉税辅导、涉税调查等30余项基础税收管理工作前置到征收分局,征收分局实行“一窗式办理、厅进厅出、内部流转”。通过扩充服务厅占地面积、增加智能化设备、建立智能纳税综合管理平台、提高办税人员素质等一系列举措,不断挖掘服务潜能,深入推进特色纳服品牌建设,一方面加深了征纳双方的交流沟通,另一方面,提高了纳税遵从度,保证了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和持续增长。今年,在全面推行营改增情况下,1—8月份,围场县地税局实现税收收入2.9亿元,完成全年收入任务的95%。
然而,办税服务厅的升级改造,只是围场县地税局实施征管体制改革的一个简单缩影。
党的十八大以后,***同志就改革开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强调指出改革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活力之源,也是决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一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任务要求。2023年4月份,围场县地税局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紧紧围绕省局“四个更加注重”总体工作思路,借鉴先进经验,以完善税收治理体系、提升税收治理能力为主攻方向,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为重点,全面推进税收管理改革,努力实现税收征管现代化。通过创新纳税服务方式,优化纳税服务手段,改变税源管理模式,创新风险管理机制,实施税源分级分类管理,深化综合治税工作机制,强化稽查制度改革等方面,全面推进改革。
“在改革开始,也出现过一些问题,比如有的纳税人不是十分适应这样的办税模式,有的税务干部也缺少积极性,与相关部门的对接不够精细等等,改革不会一蹴而就,问题暴露的越多,就说明需要我们改正的越多,那么改革也就会朝着更健康、更正确的方向发展。”围场县地税局主抓征管体制改革工作的副局长李学良局长结合改革试点以来的情况分析说,“从长远来看,改革不仅推动了社会发展,而且给人民群众带来了更多的获得感。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推动改革顺利开展,就要求我们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提升自身素质。”
改革试点以来,围场县地税局发挥“知难而上、知错必纠”的改革精神,持续推动改进,在风险管理、平台建设、国地税合作、税收共治、纳税服务、干部队伍建设、组织收入等方面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改革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作为国家组织收入最基层单位,围场县地税局将持续以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伟大实践和重要成就鼓舞士气,以省市局改革思路为主导方向,持续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推动税收现代化建设。
【第5篇】地税上半年税收执法督察
平安田东网讯(通讯员 梁秀梅、凌文珊) 近日,田东县地税局根据上级的文件要求,扎实开展2023年度税收执法大督察整改工作,扎牢税收执法风险防范基础工作,推动税收执法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是认真核实,追回漏征税款。经过与主管分局通力协作,查看企业财务报表,确定了田东县宝东诚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少申报应税收入。经过沟通协调,该纳税人已经补缴税款。
二是查缺补漏,严格落实。针对没有税收执法方面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的问题,该局及时召开会议,责令有关部门立即整改,并要求责任部门严格落实制度。
三是做好税收执法专项档案归档工作。
四是做好自然人股权转让印花税清理工作。
五是严格执行服务规范,防范税收执法风险。针对存量房交易办税窗口设置问题,该局按照纳税服务规范要求,设置了三个岗位:申报受理岗、业务复核岗、税款征收发票代开岗。通过整改,田东县地税局强化了税收执法职能,提高依法行政质效,为建设平安法制田东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责任编辑:黄肖希、韦理鹏 来源:平安田东网http://tiandong.pagx.cn
【第6篇】政府回购土地税收政策
第一:政府回购商品房的钱从哪里来?按照苏州的房价,一万套至少也得300-500亿元吧?如果是政府财政支付,设想一下把这笔钱投入到医疗,能不能解决很多看不起病的家庭的困难。
第二:回购商品房以后的用途。房住不炒的政策已经提了好多年了。我相信政府回购的目的是解决老百姓的住房需求。如果是采用租售两个途径,这不就是开发商的工作吗?卖不掉可以降价可以出租,当然这样做开发商无疑需要承担亏本的风。不过,看看我们的财富排行榜,开发商们占据了不少名次。可以看出以前赚得可谓盆满钵满,做生意有亏有赚,为什么政府要回购以后再去替开发商承担风险呢?难道政府回购以后不卖不租,可是又违背中央房子是拿来住的政策。有人说是吸引人才,解决引进人才的住房,那别的地方人才都到你那里去了,其他城市的房子又怎么办?
第三,政府回购商品房需要交税吗?土地政府卖出去,钱进入财政,房子卖出去税收进入财政,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别的费用也是政府收入的一部分。现在政府又拿钱买回去,我不明白这样搞的意义是什么?而且按照常理来说,政府回购商品房付出的应该比土地和税收等收入要高,政府为什么要做这亏本生意呢?那么最终谁把赚走了呢?
水平有限,只是不懂就问。就纯粹希望能解开一些疑惑而已。
【第7篇】地税税收征管审计
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房地产行业成为近年地方税收收入的新增长点。但是房地产行业发展与其税收增长不相称,部分房地产企业偷逃税费是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由此,房地产企业税收也成为地方审计机关每年税收征管的审计重点。岳阳市审计局在2023年度市本级税收征管审计中,在总结以前年度审计经验的基础上,巧用数据分析比对确定房地产企业延伸审计调查对象,获得了较好的审计成果。
(一)数据采集
1.税务部门-税款征收数据
结合以前年度审计情况及审计方案需要,从税务部门获取从系统导出的与审计相关的2023年度税收净入库表和纳税单位登记表(excel格式),同时,从上年度审计组处获取2023年度税收净入库表,以方便纵向比对分析。
2.财政、国土部门-土地出让信息
从财政部门对应科室获取2023年-2023年土地出让金缴纳信息,国土部门获取2023年-2023年国有土地出让登记台账,所采集信息包括宗地编号、受让单位名称、土地位置、原用地单位、出让面积、成交金额、规定用途、成交日期、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约定交地日期等。该部分数据可用于比对分析近两年新拍得土地单位的契税、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缴纳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等。
3.住建部门-房产交易信息
从住建部门信息中心获取有关房产交易信息,一是2023年度房屋网签合同数据,用于比对分析各房屋销售单位土地增值税的预缴情况,所采集信息包括售房单位、楼栋、单元、房号、销售面积、销售单价、成交价格、合同编号、签订时间、付款期限、付款方式、房屋坐落位置、项目名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等;二是2010 -2023年年预售楼盘信息表,用以比对分析税务部门土地增值税清算完成情况,所采集信息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项目名称、房屋坐落位置、售房单位名称、房屋类型、预售许可发放日期、总预售套数、总预售面积、已销售套数、已销售面积等。
(二)数据整理
将上述数据表格统一导入sql数据库进行分析,其中,税务部门以外的外围数据涉及数据条数不多,导入方便,但是税务部门系统导出的表格,受服务器性能限制,审计组得到的原始数据均为每张表为10000条记录的多个表格,如:某区级税务部门表格多达18张,合计18万多条记录,单个表格导入占时较多且易出错。在导入前可以使用excel的宏功能,写入表格合并语句,将多表合并后再一次导入sql数据库。
(三)数据分析
通过编写sql语句,运用视图、两表连接等多种手段横向纵向比对分析税务部门内部数据及所获取的外围数据。
1.纵向比对-税务部门数据内部比对
(1)比对分析上年度重点纳税户在审计年度的纳税情况。对比分析2023年度纳税大户在2023年的税款入库情况,关注是否存在单位续存,但2023年无税款入库数据或税收入库的异常增减情况。
(2)比对分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年度的入库情况。因在经营情况无大的变化情况下,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入库数趋于稳定,关注是否存在该两税异常增减情况。
(3)比对分析有房产税入库记录但无城镇土地使用税入库记录的情况。有按价计征的房产税入库记录的,一般应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入库,关注是否存在缴纳了房产税却无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记录的情况。
2.横向比对-税务部门数据与外围数据比对
(1)税务部门数据与国土出让信息比对以分析契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的入库情况。
根据获取的2023年-2023年度的国土出让信息,与税务数据比对分析土地受让单位的契税缴纳情况,关注国土合同的签订时间与契税的入库时间、出让金额与契税入库金额,同时关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对应的印花税入库情况,以及合同约定交地后土地使用税的入库情况。
(2)税务数据与房屋交易信息比对以分析土地增值税的入库情况。
根据获取的房屋交易信息,一是比对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预缴情况,根据房屋网签合同数据中的成交总价,可预估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金额,将预估金额与地税数据中土地增值税的入库记录比对,可获得未缴纳和少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疑点;二是比对分析税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情况,根据预售楼盘信息表,可计算得到达到清算条件的楼盘数据,再根据从地税获取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台账,可分析得到税务部门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完成情况。
(四)疑点落实
根据上述分析得到的疑点,审计组首先听取地税机关的情况说明,审计组讨论决定延伸入户的企业,通过入户审计调查企业的土地实际使用情况及房屋销售预收款情况,可落实其少申报、少缴纳税款的金额,从而形成审计结论,督促税款及时完整入库。(行一科 周奕)
来源: 岳阳市审计局
【第8篇】国地税联合税收风险分析
今年以来,兰州高新区地税局保障“四个度”,加强国地税联合税收分析。
一是保障税收分析高度,服务高新区经济发展。兰州高新区地税局坚持“跳出税收、放眼经济”的理念,坚持国地税联合协作,围绕高新区经济税收运行规律,开展税收形势、税收风险、政策效应等多种形式的联合税收分析,全面反映辖区内税源、税收、产业、企业的变化情况,深入分析区域内经济税收特点、税收增减趋势、组织收入困难,提出后阶段组织收入工作科学合理的措施与建议,形成有参考价值的分析报告。从税收角度看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升级情况,切实发挥税收分析的“火眼金睛”作用,为高新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参考依据。提交的联合分析报告多次收到管委会领导肯定性批示。
二是保障数据分享频度,提升分析成果时效。国地税部门按月联合召开税收分析会议,交换组织收入数据,共同分析税收发展形势,共同研究组织收入措施。按季交换税收分析及相关数据材料,由两局轮流执笔,根据辖区内税收、税源、行业等变化情况,形成一篇高质量的联合税收分析报告,为区局各阶段组织收入提供保障,为高新区经济有序发展提供税收依据。按年开展税收调查专题分析。采用“统一布置、统一调查、统一会审”的工作模式,共享调查信息和结果,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负担。依据主要税种、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选择课题,共同完成了9篇专题分析报告,及时有效反映当年辖区内税收经济形势。
三是保障合作团队强度,发挥组织统筹领导。与高新区国税局联合组建税收分析工作小组,国税、地税分管领导任组长,小组成员分别由国地税税收分析业务骨干组成,双方明确联络人负责联合收入数据分析,国地税一把手共同签发,为联合税收分析提供了组织保障。
四是保障工作目标准度,聚焦税收热点效应。结合四大行业“营改增”政策后的企业税负变化,着眼兰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营商环境优化,联合开展实地调研,对辖区内重点税源企业、技术创新企业进行实地走访,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辅导最新税收政策,预测企业税负变化。从高新区创新发展的角度出发,由点及面,在产业集群培育,产城融合发展,科技融合创新项目上挖掘税收效应,有效对接经济发展与税收形式。(通讯员徐建华)
【第9篇】地税局1月份税收分析报告
为提高税收分析质量,充分发挥税收分析的指导作用,西固区地方税务局组织人员参加了市局计财处举办的税收分析培训班,通过app课件演示、范文解读等方式直观呈现了现阶段税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如何进一步做好税收分析工作的主要措施。
在下一阶段的工作中,该局将通过三个“注重”强化税收分析,一是注重税收分析的针对性,打破就数字论数字、就分析开展分析的僵化模式,结合西固区企业性质和经济模式,重点分析解剖问题成因,预测推断后续发展;二是注重税收分析的科学性,运用“金三”征管软件的数据,通过分类整合、综合对比,形成及时、准确、全面的税收分析报告;三是注重税收分析的指导性,加强与区国税局、财政局等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通过数据对比准确研判税源状况,掌握组织收入的主动权,使税收预测更具科学性、权威性。
【第10篇】地税收入预测工作
高瞻 苏伟山
今年一季度,贵港市地税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大关,入库各项地税收入10580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收31165万元,增长41.75%。
今年以来,全市地税部门扎实开展重大项目、重点税源等税源调查,深入分析预测收入趋势,加强国地税合作交流,稳妥推进营改增改革,强化营业税、耕地占用税等欠税清理及追缴入库,取得了较好成效,为全年组织收入开创了良好开局。
▍内容来源:贵港日报
▍图片来源:“贵港宣传”微信号 部分来自网络,在此特别鸣谢
【第11篇】营改增后地税收什么税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需缴纳的税有:增值税11%、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水利建设基金等等。
营增改后工程款增值税发票。其中,一般计税方法,开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简易办法计税,则只能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营改增后建筑行业如何缴纳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12篇】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 潘亦纯 程维妙 )12月16日,在新京报贝壳财经主办的“新发展新格局资本市场再出发” 高峰论坛上,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局长姚前表示,2023年《oecd/g20关于实现包容性数字税框架的“双支柱”路径的声明》提出的“用户参与”方案认为,用户数据是社交媒体、搜索引擎以及电子商务等数字经济业态价值的创造基础,因此赋予了用户所在国向相关数字平台征税的权力,且无论数字平台是否在本国有实体存在。
同时,对跨国平台企业征收数字税,亦有助于维护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例如,假定一家美国搜索公司以日语设计了一个web界面,主要面向日本的个人用户,在日本界面上投放针对日本用户的广告,广告位的购买者不仅有日本本国公司,还有来自其他国家的公司,比如韩国。
韩国公司向美国搜索公司支付了广告费用,美国搜索公司这笔收入来源其实是日本境内,但支付主体和交易均在日本境外,日本难以通过征收进口关税或传统预提税来征收这种税。
除了在线广告,在线中介等跨国双边市场模式也存在相似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数字税,解决因价值创造来源和支付来源之间存在错位而带来的税基侵蚀问题。
【第13篇】深化国地税合作联合税收宣传
4月2日,我县国地税在国税局办公楼前及县中心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联合开展了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全国第27个税收宣传月宣传活动。
启动仪式上,工作人员通过挂条幅、发放宣传单、设立咨询服务台,构建网站、微信微博,利用多媒体宣传平台等形式多样的方式,就《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环境保护税法》、“放管服”改革举措、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等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宣传解读。
座谈会上,我县部分企业纳税人代表提出了改进纳税服务和加强纳税辅导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县国地税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针对纳税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记录,并表示要抓好落实,及时反馈。
据了解,首宣日活动当天共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500余人次。国地税宣传活动的开展,旨在进一步增强全民税收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税,为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吴月丽焦丽佳通讯员:王颖娜阿如汗)
【第14篇】2023年地税收入预测
1月10日,小编在县地税部门了解到,2023年度,地税部门共组织征收各项收入74463万元,完成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45720万元。
数据显示
2023年度
地税部门共组织征收
各项收入74463万元
其中地方公共财政预算
收入45720万元
同比减收5492万元
下降10.72%
剔除同期营业税18712万元后
可比增收13220万元
可比增长40.68%
全媒体记者:章毅 黄博
编辑: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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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地税税收风险典型案例
引言
房地产行业一直是税务稽查、税收专项检查的关注重点。房地产商成为偷税大户,早已不是什么新闻。从法律实践看,房地产企业偷税手法五花八门,有的少结转商品房销售收入,有的虚列拆迁补偿费计入开发成本,有的多列财务费用、多开支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有的少申报缴纳房地产税,有的则不按规定申报或采取虚假纳税申报和隐匿收入等手段少申报缴税。偷税行为因其严重程度不同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本文从对两则案例的研究入手,对房地产企业因偷税行为构成逃税罪的情况进行分析,供各房地产企业引以为戒,提高警惕。
一、房地产公司逃税罪案例分析
(一)税务机关未处罚直接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逃税案
1、案情简介:衡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17日取得税务登记证,由倪某彪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实际经营管理。该公司自2008年至2023年在衡水市休闲广场北侧开发“中央花园”项目期间,应纳税款共计25828894.67元,采取虚假申报、不申报的方法逃避缴纳税款共计5850494.08元,逃税比例占应纳税额的22.65%。案发后,被告单位将所欠税款全部补缴。
2023年1月19日,被告人倪某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法院观点:衡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被告人倪某彪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责任人,对单位实施的逃税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亦构成逃税罪。
案发后,被告人倪某彪作为被告单位直接管理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单位的犯罪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倪允彪均系自首,依法均可予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主动补缴全部税款,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倪允彪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倪允彪有悔罪表现。
3、判决:一、被告单位衡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一百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倪某彪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4、分析:本案中,衡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虚假申报、不申报的方法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兼具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性。税务机关稽查中未做行政处罚,直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故因不满足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房地产企业及其直接管理人均构成逃税罪而受到刑事处罚。
(二)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仍要承担刑事责任案
1、案情简介: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间,绥滨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的情况下,违规销售公司建设的绥滨县某小区楼房,先后与绥滨县居民王x、谢xx等44名购房者签订了房屋认购书,以购借建筑款的收款方式向购房者收取售楼款共计人民币4548221.63元。该公司在取得预售楼房收入后,没有向绥滨县地方税务局如实申报,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逃税金额共计人民币378497.49元。案发后,绥滨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税金等款项人民币71399.23元,审理过程中又交纳税金、滞纳金等款项人民币467871.20元。
2、辩护人的意见: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向有购房意向的人借款,不是销售,不应纳税,且税务机关已对吉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做出强制执行决定,故不应再做犯罪处理,被告人无罪。
3、法院观点:认购书载明了出卖人、买受人、所购房屋基本情况、计价方式与价款、面积确认及差异的处理、交付期限、装修标准、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等内容,完全不是借款内容。且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购房者出具的收据虽标注了”购借建筑款”字样,但上面也都载明了认购的楼房位置、价款、面积、交款方式等内容,有的收据上还有被告人栾xx签的”如2023年8月20日不开工,返回此款,保留定金一万元,以后价格不变”内容。因此,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借款。
税务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在有收入的情况下进行零申报,逃税数额较大,涉嫌犯罪,于15日届满后的第三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没有剥夺被告单位的权利。移送案件并不须以行政处罚程序结束为条件。
辩护人关于税务机关已下强制执行决定,应以拍卖款抵缴税款的辩护意见,经调查税务机关,由于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售楼许可,且被告人栾xx不向绥滨房产处提供明确房源,无法备案,造成执行决定没有执行,同时税务机关认为对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强制执行决定不影响移送犯罪,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4、判决:被告单位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已缴纳27万元,折抵行政罚款29138.90元,其余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缴纳);被告人栾xx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已缴纳)。
5、分析:本案中,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错误理解逃税罪中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的规定,以致获刑。
二、逃税罪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一)逃税罪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五十七条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二)逃税罪与偷税行政违法行为比较分析
(1)从前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逃税数额、比例仍然是认定偷逃税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还是刑事犯罪行为的重要界限。
(2)刑法中逃税罪的规定将逃税的手段概括规定为“采用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和不申报”,而《税收征管法》仍然与原刑法条款保持一致,采用列举式规定。显然,在偷逃税手段方面,逃税罪的刑法规定是更为周延的。
(3)某行为是否构成税收违法行为之偷税行为,只看客观还是要考虑主观,税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争议。而某一行为要构成逃税罪,行为人必须存在主观故意。
(三)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衔接的问题
1、对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税收行政违法案件税务行政机关是否仍需要报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可知,对同一涉税违法行为又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均享有追诉权与处罚权。
存在疑问的是,税务行政机关对于“涉嫌构成犯罪”但根据逃税罪的法律规定,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需要向公安机关报送吗?目前各地的实践并不统一。持肯定观点的认为:为了更好地实现司法对税收管理秩序的最终保障和监督作用,税务行政机关对符合逃税罪规定,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也应当向公安机关报送。原因主要在于:某一行为是否构成逃税罪,以及是否应受刑事处罚,应以司法机关的判断为准,并且对于是否存在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的情况也是司法机关掌握的信息,税务机关并不清楚。
2、案件移送前,是否先行处罚,税务机关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十一条、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六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并不会因为纳税人涉税行为触犯刑法需要移交公安机关而丧失,税务机关可在移送前对纳税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同时需要强调的是,税法实践中,税务机关也有可能直接移送公安机关而不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本文第一部分中衡水的案例,就是这种情况。
(四)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是指纳税义务人要按照税务机关有关税务处理和处罚的规定去把应该缴纳的税金及时补缴上,要求缴纳的滞纳金和罚款也要及时的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足额缴纳。补缴税金和滞纳金要求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受到的行政处罚也要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因此,前述案例二中,因为纳税义务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因此不满足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包含以下几种情况:1、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在国地税合并前可能是有国税或者地税机关作出的;2、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对象必须是同一主体;3、税务机关对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因为行为人逃避缴纳税款,而不是因为违反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该行为是《刑法》逃税罪要求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还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规定的偷税行为,税法实践中仍存在较大争议)4、两次行政处罚所针对的行为不能是同一行为。
“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其中“五年内”应理解为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不超过五年。
三、房地产企业应正确理解逃税罪
从前文分析可以看出,刑法关于逃税罪的规定中虽然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但是切不可误解为只要偷税行为系初犯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从已有案例来看,确实存在由于无法适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其一,当税务机关不进行行政处罚,直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逃税人没有办法适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免于刑事处罚。
其二,如果行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理或处罚时,未按期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也被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华税稽查组建议,房地产企业若因逃避缴纳税款而被稽查时,一定要及时寻求税法专业服务,以免被认定为逃税罪而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16篇】国税联合地税推动税收宣传月
文∣洛阳观察记者 李松战 通讯员 贾浏辉 李鸣旭
摘要 4月6日上午,洛阳市国税局、洛阳市地税局联合举办第26个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暨全市税务系统新闻通报会,由此拉开了全市第26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帷幕。
深化税收改革,助力企业发展。4月6日,洛阳市国税局、洛阳市地税局联合举办第26个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暨全市税务系统新闻通报会,通报了洛阳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
2023年底中办、国办公布《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来,洛阳市国地税部门在洛阳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和上级税务部门大力指导下,积极推进税收征管方式转变。对纳税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持续提升征管效率和水平;大力推行办税便利化改革,采取国税、地税互设窗口、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服务中心等方式,逐步实现纳税人“进一个厅、到一个窗、办两家事”;落实“服务一个标准”、“征管一个流程”、“执法一把尺子”等要求,着力解决纳税成本较高的问题;积极开展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税收合作,不断加强税收共治格局建设。
2023年1月1日起,将社保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洛阳市地税局把社保费征收作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服务深化改革、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大局的重要政治任务,通过精心策划部署、加强对外宣传、密切部门配合、优化服务措施,共征收社保费284188笔,征收入库费款21.94亿元。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提高依法纳税遵从度,今年以来,洛阳市国税局、洛阳市地税局联合开展了2023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共评定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6606户,占比32.3%,较上年同期增加了3637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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