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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农产品为何要交进项税(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45

【导语】免税农产品为何要交进项税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免税农产品为何要交进项税,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免税农产品为何要交进项税(16篇)

【第1篇】免税农产品为何要交进项税

实务中,很多从事财税工作的朋友对“农产品”抵扣进项税应如何计算一事不太清楚,所以今天印心就写一篇文章来帮大家捋顺一下思路!

相关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将免税农业产品售卖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第八条规定,农产品购买者应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进行进项税额的计算,此外,购买者还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39号中有如下规定:购进农产品后,纳税人如果是原本适用的扣除率是10%,那么可以调整为9%;如果纳税人原扣除税率为13%,那么应按照10%的扣除率进行进项税额的计算。

实务中如何选择税率?

实务中,我们应该如何选择“13%”“11%”“10%”“9%”这四个税率呢?

上述三个文件在实务中都是有效的,但是因为税率无法确定,所以在财税[2019]年39号公告中,最新的税率变动是需要按照最新的文件税率作为执行口径,也就是说,13%和11%的税率已经成为过去式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管是从农村合作社还是农村个人手中购入免税农产品,都是按照9%的税率进行抵扣进项税的计算;一般纳税人购进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时,应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农产品”的抵扣进项税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9%或者10%)

关于“农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的事项,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2篇】免税农产品开专票

2023年1月9日晚,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小规模的新政。不少粉丝发出了这样的疑问:

今天小编统一给大家解答一下,一起来看看吧~

01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2大变化

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1号公告,其中涉及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的2项重大变化。

变化一:小规模45万免征降至30万!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变化二:小规模税率由“免税→1%”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针对上述2大变化,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增值税专票怎么开?新政出台前已经开具3%发票或免税发票的,如何处理呢?

02

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开?

税务总局发布的政策解读中并没有针对这个问题做直接回复,这里我们可以先看一下最早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3%→1%”时的总局答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此处答复中,并没有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进行区分。那是不是说可以开3%的专票或者1%的专票呢?

其实这个很早之前就给出过明确回复。

同样的,反观目前的最新的政策文件,第五条规定:

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条中其实包含两条信息:

(1)小规模纳税人原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收入,可以选择享受优惠,按照1%征收率开发票(包括专票和普票);

(2)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放弃享受优惠,按照3%征收率开票,但是必须开专票。

所以,针对小规模纳税人新政下专票如何开具的问题显而易见:

纳税人可以按照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放弃享受优惠,按照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然,在实务中,我们一般会根据客户的需求,来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征收率。

ps: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有特殊的硬性要求,则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开具。

03

新政前已经开票了,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新政的解读中,对这个问题的一个小点进行了答复:

十三、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到期后,在1号公告出台前部分纳税人已按照3%征收率缴纳了增值税,能够退还相应的税款么?

答: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1号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但是,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这一条解读主要针对一些新政发布前到税局代开发票并已经完税的纳税人,也就是说,已经按照3%缴税的,多缴的金额可以抵减以后税款或退回,而开具了专票的,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所以必须要追回。

那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自己开具,而非代开的情况,如何处理呢?

一、新政前开具3%专用发票(纳税义务为2023年)

根据目前政策来看,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选择1%或者3%征收率,所以对于新政前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以下两种选择:

(1)不追回发票,按照3%纳税;

(2)追回发票,作废或冲红,然后开1%专票,按照1%纳税。

二、新政前开具3%普通发票(纳税义务为2023年)

关于已经开具了3%征收率普通发票的,可以参考2023年4月份免税政策衔接期的处理办法:

若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在申报时直接将该3%征收率的发票的销售额填报在免税栏次。

就目前来看,由于政策调整,纳税人并不一定享受免税优惠,因此,我们以季度销售额30万(月销售额10万)为分水岭,即:

注:由于目前相关的政策还未明确,上述处理方式仅为小编综合之前政策的一些理解总结,如有错误可以留言纠正。实际纳税申报以税局要求为准,特此说明。

1、纳税人预计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的(月销售额10万),享受免税政策,并不会影响国家税收,因此,发票的 形式似乎并不重要,所以不追回的处理看似是合理的。具体申报可以参考下图:

2、纳税人预计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月销售额10万)的,确实无法追回的,按照1%填报时,可以参考下图:

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主表主要栏次如下:

三、新政前开具“免税”发票(纳税义务为2023年)

对于纳税人已经开具“免税”发票的,同样可以以季度销售额30万(月销售额10万)为分水岭,月销售额超过10万的可以参考新政前开具3%发票的处理办法,我们这里直接以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为例来说明:

1、可以追回的,直接追回作废,重开税率为1%的发票。

【案例解析】

梅松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1月3日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了增值税免税发票:

新政策出台后,梅松公司将该张发票追回,重新开具1%发票:

注:票面金额=不含税金额=20300÷(1+1%)=20099.01

假设梅松公司1月份只有这一笔收入,按月申报纳税,按照政策可享受税收优惠,免税。因此申报表填写如下:

2、发票不能追回作废的,按照1%税率填报申报表。

还是以上述案例为例,企业无法将该张发票追回,那么填写申报表依然按上述申报表填写。

ps:由于目前相关的政策还未明确,上述处理方式仅为小编综合之前政策的一些理解总结,如有错误可以留言纠正。实际纳税申报以税局要求为准,特此说明。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务经理人整理发布

【第3篇】免税农产品计算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限定: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按照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财税〔2017〕37号、财税海〔2019〕39号文件的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或10%的扣除率(建筑业扣除率为9%)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也就是,不按照前述折算的方法。

【第4篇】农产品所得税免税政策

免税农产品免的是增值税,是可以13%抵扣进项税,其中包含的运费可以抵扣,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收购金额*13%,运费抵扣的进项税=(运费+建设基金)*7%。

免税农产品包括主要以下六种:1、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2、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3、制种企业在特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4、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5、部分鲜活肉蛋产品;6、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

【第5篇】免税农产品的抵扣吗

增值税是根据进项税和销项税之间的差额作为交税依据,再乘以相应的税率,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进项发票并不是都能计算进项税进项抵扣的,还是有一定的规定和要求。那么农产品销售发票免税能抵扣吗?

一、农产品销售发票免税能抵扣吗

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如果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仅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属于单位内部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购进的农产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取得普通发票即可。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销售的,增值税税率是11%(现在已经变为10%了)。购进时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从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产品,取得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按照11%(现在已经变为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购进的免税农产品,用于生产17%(现在变为16%)的产品,则按照13%(现在变为12%)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免税农产品包括哪些

1.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

根据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3.制种企业在特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4.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

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所述蔬菜的范围。

5.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1).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2).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6.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

根据规定,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第6篇】自产农产品增值税免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销售外购农产品不免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 ,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 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不包含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然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第7篇】购进免税农产品怎么抵扣进项

作者:会计思 2023年5曰8日 北京 晴多云

2023年4曰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了财税[2017]37号文,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简并税率13%变11%,同时还明确了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该如何抵扣进项税额呢?要分以下这些情况分别处理:

一、非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个人、农户、农村合作社、政府机关等)购进农产品,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这里购进的农产品是用于生产、销售,而不是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如食堂、送礼),进项税抵扣分以下具体情况(以下所称发票金额均为不含税价):

1、销售方是个人农户,且销售的是自产农产品免税,销售方不开发票,购买方开具收购发票,按照收购发票金额的13% 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2、销售方是农村合作社,可以开具合作社自产品发票,合作社免税,购买方按照合作社发票金额的13%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3、销售方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开具或申请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的,购买方按照发票金额的11%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4、销售方是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未免征增值税的,征收率3%,开具或申请税务局代开专用发票,购买方按照发票金额的11%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5、销售方是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免税,开具或申请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购买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6、销售方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开具普通发票,购买方按照发票金额的11% 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7、销售方是一般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未免征增值税的,税率1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按照发票金额的11%抵扣;

8、销售方是一般纳税人的,批发、零售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免税,开具普通发票,购买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8篇】2023免税农产品税率

免税的农产品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呢,抵扣的税率又是多少呢,从小规模商贸流通企业中购进的农产品是否能抵扣进项税呢?

有没有被农产品复杂的情况搞晕呢,下面就针对不同的采购来源,不同的发票类型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情形的汇总。

1.首先需要区分采购来源,因为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免税,所以当我们从农业生产者(农户,合作社)手中采购农产品收到的发票会是普通发票,税率为免税,但是注意啦,虽然发票是免税的,其进项税额是可以按9%抵扣的,

2.从批发,零售的商贸流通企业采购农产品时,就需要看对方的企业类型了,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可以直接按专票的税率进行抵扣,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是不可以抵扣的,可以让对方去税务局代开专票,这样我们就可以抵扣进项税了,注意虽然代开的专票上注明的税率是3%,但可以按9%的税率进行抵扣。

当我们收到可以抵扣免税发票,3%税率的发票,9%税率的发票,那对应的成本价格又该如何确认呢,下章将为你解答。请期待呦~

【第9篇】农产品免税发票抵扣17%

案例一

我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酒店,今年4月份从一家专门批发销售蔬菜的公司购买蔬菜,取得一份免税发票,金额10万元。

借:原材料-蔬菜 9.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9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万元

请问:

这样抵扣是否正确?

答复:

以上抵扣增值税的处理是错误的,这份免税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

1. 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2. 财税【2012】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案例二

我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酒店,今年4月份从一家专门自产自销蔬菜的农民合作社购买蔬菜,取得一份免税发票,金额10万元。

借:原材料-蔬菜 9.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9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万元

请问:

这样抵扣是否正确?

答复:

以上抵扣增值税的处理是正确的,这份免税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

1. 自2023年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5.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限定: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提 醒

关于农产品的抵扣有三种情况,给大家分享一下:

情况一:

收到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专用缴款书,按发票上的9%的税额抵扣(注意:2023年4月1日后开具的发票为9%)。

情况二: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2023年4月1日,按票面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

情况三:

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农产品,按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注明的买价和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

注意:

这里的农业生产者既包括企业,也包括农业合作社和个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企业财税问题欢迎咨询贵州芒果财税~

【第10篇】免税农产品进项税

导读:本文围绕着购入零税率农产品进项税抵扣账务处理等相关问题进行解答,具体的详细内容会计堂小编已经在下文为大家一一整理清楚,若还有什么不懂的地方欢迎点击窗口的答疑老师进行咨询。

购入零税率农产品进项税抵扣账务处理?

购买农产品取得免税发票,如果是从农业生产者购买的自产农产品,是可以按照买价和11%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买该农产品生产的是17%税率的产品,可以按照买价和13%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是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免税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待抵扣进项税额怎么作分录怎么做?

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时:

借: 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抵扣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七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一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第11篇】农产品开专票是否免税

在我们固有的概念里,免税的业务是不能开专票的。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财税〔2016〕36号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大概意思就是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能开专票。

但是,凡事有特例。比如在税务总局发布的退税减税降费操作指南里,就有一个小规模纳税人在开具机动车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选择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答疑。具体如下:

你看,免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字眼赫然在目。为什么会有免税的增值税专票?估计很多人搞不明白。其实,这是增值税3%免税政策跟机动车发票政策碰到一起,产生的一个特殊情况。

根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3年第23号),2023年7月1日起,机动车发票都必须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开具。你开机动车发票,要不就在系统里开左上角有机动车字样的增值税专票(机动车生产企业卖给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时开具),要不就在系统里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卖给消费者时开具)。

注意,系统里并没有机动车普通发票的选项。所以,如果小规模销售企业既要享受免税优惠,又要开机动车发票的时候,就产生了机动车免税专票了。

也因此,这种情形并不是普遍的,只是一个特殊的存在。如果恰好企业适用这种情形,可以放心开免税的增值税专票。

如果企业不符合本文所说的情形,那么如果想开专票,则必须放弃免税,并开具征收率为3%的专票。

恰逢7月征期,在这里再延伸一点,讲一下如果业务中既开了免税发票,又开了3%专票,如何申报的问题。我们用个简单的例子给大家进行说明:

某公司,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月-6月(二季度)期间开了80万的免税发票,同时还放弃了免税优惠开了20.6万的专票,征收率为3%。那么该公司二季度只需交专票的税款,合计0.6万,具体如下表所示:

具体申报表填写上,开的专票要到专票栏次填写,开的免税普票则填到免税栏次即可。如果免税销售额超过月度15万(季度45万),免税的全部销售额填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具体申报表填写如下:

【第12篇】农产品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

企业在物资采购环节是否有筹划的技巧呢?答案是肯定的。经总结,采购环节中可以运用如下纳税筹 划技法。

一、发票管理力面。

①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不 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②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即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的发票,如 产品收购凭证),开具发票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 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有关联次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采购物资时必须严格遵守《发 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法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

③收购免税农产品应按规定填开《农产品收购凭证》。

二、税收陷阱的防范。

避免在采购合同中出现诸如:“全部款项付完后,由供货方开具发票”此类条款。因为在实际工作中, 由于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原因,采购方往往不会付完全款,而根据合同这将无法取得发票,不能进行抵扣。 只要将合同条款改为“根据实际支付金额,由供货方开具发票”,就不会存在这样的问题了。

此外。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在价格中确定各具体的款项包含什么内容,税款的缴纳如何处理。例如, 因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外),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就没办 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通过谈判将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的价格压低一点。

三、增值税进项税额确认的筹划。 自 2003 年 3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 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 通知》(国税发[1995]015 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 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 90 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 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 133 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抵扣进项 税额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购货对象的选择。 税收是进货的重要成本,从不同纳税人手中购得货物,纳税人所承担的税收是不一样的。例如,一般 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认购的货物,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出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不能抵扣(但由税务 机关代开的外)。因此,采购时要从进项税能否抵扣、价格、质量、何时何种方式付款(考虑资金时间价值) 等多方面综合考虑。

五、购货运费的筹划。

①购进固定资产的运费不能抵扣增值税,而购进材料的运费则可以抵扣。采购时应予以考虑。

②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采购时要予以考虑。

③购进材料物资等发生运费、售货方名称要求与运费发票开票方名称一致,否则,购货方不能抵扣运 费进项税。

六、选择合适的委托代购方式。 工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需要大量购进各种原、辅材料。由于购销渠道的限制,工业企业常常需要委托 商业企业代购各种材料。委托代购业务,分为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和受托方按正常购销价格与购销双方结 算两种形式。

两种形式均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但其财务核算和纳税利益各异。 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的委托代购业务是指:

①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②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 由受托方将该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③受托方按销售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 外收取手续费。

这种情况下,受托方按收取的手续费缴纳营业税;委托方支付的手续费作为费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 项税额。

受托方按正常购销价格与购销双方结算是指:受托方接受委托代为购进货物,不论其以什么价格购进, 都与委托方按约定的价格结算,在购销过程中受托方自己要垫付资金。 这种情况下,受托方赚取购销差价,按正常的购销业务缴纳增值税。

委托方支付给受托方的代购费用 视同正常购进业务,符合规定的抵扣条件时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于一般纳税人的工业企业而言,由于第二种代购方式支付金额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第一种 代购方式支付的手续费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那么从纳税利益的角度看,一般来说,第二种代购方式 优于第一种代购方式。 巧签投

【第13篇】农产品减免税政策

原标题:优化绿色通道政策 提升农产品流通效率——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市场与贸易研究室主任翟雪玲访谈

记者: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会同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服务水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请问政策的出台如何有助于鲜活农产品流通?翟雪玲:《通知》的出台对于长期以来围绕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对《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进行了修订完善,回应了广大群众反应强烈的相同或者相似品种不同待遇的问题。一是《通知》中新增了品种名称与别名和商品名的对照表,增补了个别市场需求量大、与目录内产品名称或外形相近、区分难度大、经常出现争议的品种,如樱桃番茄(圣女果)、香菇、粉蕉(苹果蕉)、大蕉、金香蕉、鸽蛋、火鸡蛋、鸵鸟蛋等,解决了菠萝与凤梨、樱桃与车厘子等产品的关系认定问题。二是规范了部分品种的表述,解决了实际存在的很多争议。《通知》根据学名对目录原有品种进行了规范表述,对存在问题的名称进行了更正,如将“西红柿”调整为“番茄”、“鲜牛奶”调整为“生鲜乳”,“蘑菇”调整为“双孢蘑菇”等,减少了以往品种认定中存在的争议空间。三是增加了部分产品名录。按照“大众化、入口吃,易腐烂、不耐放,种植广、销量大”的原则进行了补充完善,比如增加了油麦菜、芥菜等消费量较大的品种。统一规范“鲜活”“深加工”的判断标准。鲜红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规定,运输的必须是新鲜农产品,但以前对新鲜的界定没有统一标准,如何科学认定鲜活农产品“新鲜”与否取决于主观判断,导致各地收费站执行标准不一致,出现“红萝卜在长途运输、受天气干燥等影响,导致外面一层被风干而无法免费”的负面舆论事件。本次《通知》中规范了“鲜活”“深加工”判断标准。例如判断“鲜活”可参照“蔬菜叶片或其他可食用部位具有一定的光泽和水分,没有发生萎蔫现象”;“农产品精深加工是在粗加工、初加工基础上,将其营养成分、功能成分、活性物质和副产物等进行再次加工,实现精加工、深加工等多次增值的加工过程”进行判断,确保所有符合标准的鲜活农产品正常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统一规范了“整车合法装载”查验标准。2005年的《实施方案》中规定“整车合法装载运输”是指车货总重和外廓尺寸均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最大限值,且所载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者车厢容积的80%以上、没有与非鲜活农产品混装等行为。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标准,执行起来困难较大。本次《通知》中对车货总重和外廓尺寸的最大限值进行了规定。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生产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与其他农产品混装,要求混装的其他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20%的车辆(仓栅式货车暂以实心栏板高度计算车厢容积),参照整车合法装载车辆执行。记者:优化实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将产生哪些积极作用?翟雪玲:当前我国农产品流通已经形成了区域化生产、全国性消费的格局,大市场、大流通的特点非常突出。在这种背景下,优化实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于农产品稳供保价、畅通循环、降低流通成本、增加农民收入、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都具有重要作用。一是进一步畅通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政策回应了广大居民的诉求,解决了部分突出问题,对于畅通菜篮子产品流通将起到明显的积极作用。二是有助于提高农产品流通的信息化水平。《通知》提出,要组织相关单位加强技术研究应用攻关,充分利用安装数字辐射透视成像检测设备和大数据分析等措施,加快探索全链条全过程的智慧检测机制,实现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精准识别、高效检测和优质服务。客观上将进一步提高农产品流通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程度。记者: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在提升农产品流通效率、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发挥了什么作用?翟雪玲:“绿色通道”政策的实施,对保障市民菜篮子、促进鲜活农产品的流通,降低运输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交通运输部统计数据,2023年至2023年,全国收费公路共免收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费2610亿元,其中2023年享受“绿色通道”政策免通行费的车辆达到8573.5万辆次,金额274亿元。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湖南省是我国鲜活农产品流通大省,202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196.38亿元,其中,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减免15.09亿元,占通行费收入的7.7%。湖南省在2011—2023年间高速公路运输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车辆累计3940.77万辆,占货车总流量的6.2%,减免车辆通行费150.49亿元,占通行费收入的8.0%。记者: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出台以来一直受到农业经营主体的关注,政策也随着形势发展不断的优化完善。请您介绍一下该项政策出台以来历经了哪些变化?翟雪玲:为支持“菜篮子”工程,保障各地鲜活农产品及时送到居民的餐桌,1995年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和公安部联合组织建设了农产品公路运输“绿色通道”,先后开通山东寿光至北京、海南至北京、海南至上海、寿光至哈尔滨4条蔬菜运输“绿色通道”,这拉开了建设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的开端。2005年1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确定在全国建设“五纵二横”的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网络,明确各地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可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予以降低或免收通行费。2023年12月,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提出在2005年确定的国家“五纵二横”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基础上,建立覆盖全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并在全国范围内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2023年11月,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紧急通知》,明确从2023年12月1日起,全国所有收费公路全部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范围。2023年8月,为协调防疫新冠肺炎疫情和保障广大居民农产品需求,交通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进一步强调各地要坚决落实各项相关政策,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的车辆通行费。同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构建区域性“绿色通道”,建立由国家和区域性“绿色通道”共同组成的、覆盖全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并在全国范围内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作者:刘月姣

编辑:李雅洁

监审:姜玉桂

【第14篇】销售免税农产品账务处理

作者:项莉

账务处理是简单的把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金额全部列入成本费用,会导致产品毛利偏低,多缴纳增值税问题,比如以初级农产品为原材料加工的企业。

akd是一家食品加工企业,其生产的调味品中需要使用大量的新鲜鸡蛋,为了降低采购成本和保

障鸡蛋的新鲜,akd和附近养殖场签订了采购新鲜鸡蛋合同,养殖场根据合同要求给akd供货、开票,akd定期转账付款。

akd公司财务在账务处理时,因为收到的是养殖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直接根据发票金额列入生产成本,导致当月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严重不足,增值税税负率瞬间拔高,次月申报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金额巨大,akd负责人开始追问原因。

根据财税2019第39号第二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akd购进鸡蛋用于生产13%税率的调味品,在账务处理时,涉及初级农产品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直接根据发票金额*10%扣除率计算出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金额*(1-10%)计入加工成本,从而将增值税税负率和产品的毛利率维持在正常的水平。

涉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账务处理是,应根据业务的内容和税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列入进项税额的金额和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

【第15篇】免税农产品怎样抵扣

疑问

同样是取得2份免税的农产品发票,为何一份可以抵扣,另一份不得抵扣?

情形一

我酒店是一家一般纳税人酒店,青菜都是从蔬菜批发公司购进的,年采购额1000万元,取得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从蔬菜批发公司购进抵扣的增值税=0元

注意:

从流通环节取得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的普通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

参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情形二

我酒店是一家一般纳税人酒店,青菜都是从自产自销的蔬菜农民合作社购进,年采购额1000万元蔬,取得免税的农产品销售发票。

从自产自销的蔬菜农民合作社购进抵扣的增值税=1000万元*9%=90万元

注意:

从自产自销的蔬菜农民合作社取得的免税普通发票,允许抵扣增值税。

参考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久思财税思思老师提醒:

新冠疫情影响,售楼处关闭、复工复工延期,众多地产公司纷纷开启“裁员降薪、裁撤优化”模式,其中不乏融创、碧桂园、凯德、绿地、恒大、龙湖、保利、世茂等知名房企的身影。很多房企面临生死抉择。人人都在寻找出路。

这种困局怎么破?

众所周知,房地产业的税负向来沉重。当前节流最好的方法之一,就是通过事前的税务统筹规划,合法合理降低税收成本支出。另外,疫情过后,税务稽查必然强化,税务风险管控。

如何通过合理合法的税务筹划,开展“疫火重生自救之路”,帮助您“渡过严冬”。

可搜看:久思财税《房地产企业在应对股权转让、投融资、建设期间的15个涉税案例》

参考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来源:税库山东

*本文久思财税思思老师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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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免税农产品能否开专票

免税企业能不能开专票是会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知识是会计工作中十分重要的一个内容,对于一些增值税应税项目是能够开具专票的。本文就针对免税企业能不能开专票做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会计网一同了解下吧!

免税企业能否开具专票?

答:免税企业是能够开具专票的。

对于免征增值税企业而言,有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情况下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对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则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具体包括: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免税企业取得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答:对于购进的免税货物或者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方也是不能抵扣的。

但是,也有特殊情况存在:

1、对于购进的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农产品、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的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这两种情况,销售者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者能够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对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的情形,可以免征增值税。对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而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为13%。购买的企业能够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

免征的企业所得税涉及哪些账务处理?

对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账务处理,一共包括四种,具体如下:

一、对免征年度的所得税不做任何会计处理。

二、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一) 免征企业所得税年度: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二)批准免征所得税年度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或所得税费用

三、转盈余公积——减免税基金

(一) 免征企业所得税年度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二)批准免征所得税年度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盈余公积——减免税基金

四、转资本公积

(一) 免征企业所得税年度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二) 批准免征所得税年度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收到免税发票能否做成本?

以上就是关于免税企业能不能开专票的全部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后续会计网也会更新更多有关免税企业内容,请大家继续关注!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免税农产品为何要交进项税(16篇)

实务中,很多从事财税工作的朋友对“农产品”抵扣进项税应如何计算一事不太清楚,所以今天印心就写一篇文章来帮大家捋顺一下思路!相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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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农产品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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