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出口退税用户名密码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出口退税用户名密码,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出口退税用户名密码
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出口退税企业的结汇操作流程,以下是我工作过程中的操作,如果有错误,请大家及时指出一起探讨。主要涉及银行结汇和外汇管理局的操作。
结汇的操作:
1、登录网上银行,在国际业务板块进行,我们公司用的工行,所以我以工行的操作举例。先给大家看一下主要界面:
2、 依次在右边交易区点交易方式—对方国别—外币账户,如果有外币进来,点击不同的外币账户,就会显示外币账户余额,然后选择业务编号—输入结汇金额(一般输的都是账户余额)—点击实时汇率:查询—提交—输入银u盾密码—再次提交—完成结汇
3、交易方式有实时交易、挂单交易、询价实时交易三种,我们公司一般选择的是实时交易;
有关结汇额度:先把出口合同等资料交给银行审批,之后生成业务编号,点击业务编号可以知道我们可结汇的额度,如果结汇的金额大于剩余可结汇的额度就需要那新的出口合同到银行增加额度。
一般在银行结汇的次日就可以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结汇申报
外汇管理局结汇申报操作:
1、 打开外汇管理局网站,输入登录用户名,界面如下:
2、登录后,依次点击数据申报—涉外收入申报单—申报信息录入,界面如下:
3、点击申报号码—依次在红色框里输入信息—点击保存即完成结汇申报
4、输入信息的详细说明:
(1)根据国外客户所属国家输入国家简称,如我们公司主要是香港或者意大利的客户,一般输入(hkg或者ita);(2)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收入:要看你出口的货物来源,如果是保税进口料件或商品经过加工复出口的,应填写是,否则填写否。
要看你的那个料是国外保税进来的还是国内购买的非保税料。若你们所收的那笔款项出口出去时没有包含国内购料部份呢,则选是 ,因为是属于保税货物出口。如果是一般出口,选择是否;如果货物没有实际出境,办理出口手续后入保税区、保税仓库的,选择的是。如实填写即可(3)交易编码和附言根据自己公司实际业务选择,我们公司是做手袋箱包的,所以一般用的就是121010:一般贸易箱包手提袋;121020:进料加工手提袋。
我找了一些常用的词语供大家参考。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以后我会写一些财务工作和生活的文章。
【第2篇】工厂外购产品出口退税
最近收到许多小伙伴的咨询:我公司原来出口的是家电(服装、家具、陶瓷……)等产品,现在由于海外疫情严重,国外客户增加了口罩等防疫物资的订单,请问我公司外购这类防疫物资的出口可以申请退税吗?
具体我们来分析及分类来说。
问:我是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现在需要外购一部分口罩进行出口,请问这种情况能申请退(免)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适用免抵退税办法。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及条件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问:我是一家外贸型出口企业,属一般纳税人,现在从国内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防护服进行出口,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发票金额100万,请问可以申请退税吗?能退多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出口,适用免退税办法。
防护服的现行退税率为13%,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所以此种情况下,你公司购进防护服出口,可以申请退税。退税额为进项发票的计税依据乘以退税率,即100×13%=13万元。
问:我是一家外贸型出口企业,属一般纳税人,现在从国内小规模企业购进护目镜出口,取得的是征收率为1%的代开增值税专用专票,不含税发票金额100万,请问可以申请退税吗?能退多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三条,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目前,护目镜的退税率为13%,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征收率为1%,所以该笔业务的退税率为1%。
——所以此种情况下,你公司购进护目镜出口,可以申请退税。退税额为进项发票的计税依据乘以退税率,即100×1%=1万元。
问:我是一家外贸型出口企业,属一般纳税人,现在从国内小规模企业外购体温计出口,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所以此种情况下,你公司外购的体温计出口,不可以申请退税,适用免税政策。
问:我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请问可以申请退税吗?与一般纳税人企业相比税收政策有什么不同?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不能办理退税,实行出口免税政策。一般纳税人企业出口的货物,生产型的为免抵退,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
【第3篇】出口退税税务纳税申报
申报流程:
一、出口退(免)税登记
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是整个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首要环节,是退税机关受理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必要条件。
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登记时应附送如下资料:
商务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
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用);
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出口企业的银行开户许可证;
招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用);
商务部(或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用);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从“中国电子口岸”提交数据
出口货物报关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及时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核查并准确地确认和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以及外汇子系统,提交核销信息。
三、增值税发×票认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3年8月1日起(以开票日期为准)取得的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其征税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因此,出口企业每月需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向其主管征税机关进行认证,同时取得认证发*票信息。
----但是外贸企业的认证期是30天
四、收集出口退税需要的凭证
从事一般贸易及进料加工贸易的外贸企业向其主管退税机关或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8票(抵扣联)、通发8票或其他凭证。
2、“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称“分割单”)。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
4、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按关联号配单
配单是出口企业在将申报出口退税的原始凭证收集齐全之后,将这些凭证按照其业务发生的真实情况,进行进货凭证与出口申报凭证的关联对应。
关联号是配单的数字规则,是进货业务与出口业务的唯一关联,是退税业务的最小单位。一个关联号反映了一笔完整的退税业务,包括进货业务与出口业务。在一个关联号内,一批进货数据对应一批出口数据,进货数量与出口数量应该相等。
在一次申报的同一关联号内同一商品代码下,应保持进货数量与出口数量的完全一致,进货、出口均不结余。在此情况下,存在四种进货与出口的对应方式:
一票出口对应一票进货
多票出口对应一票进货
一票出口对应多票进货
一个关联号内的进货或出口业务票数过多,其发生错误的概率也较高,若有其中一笔数据产生错误,则整个关联号内的数据都无法通过,因此建议出口企业在申报时尽量实现“一票进货对应一票出口”。
六、使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以下指8.1版)录入出口退税信息
----国税发[2005]68号。四、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我局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视同内销征税
七、装订出口退税申报资料:
1.外贸企业按照税收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增值税专用发8票,收汇核销单,出口报关单的顺序装订(b类企业留存备查的出口发8票,增值税专用发8票,收汇核销单应按照申报电子数据的月份和录入序号顺序分别装订成册)。
2.保税区商贸企业按照税收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增值税专用发8票,收汇水单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出口货物备案清单的顺序装订。
3、装订时企业打印的“出口货物退税汇总表”,“出口退税进项凭证申报明细表”,“出口退税出口申报明细表”应排列在其它单据之前,并要求明细表上的序号和单据装订的顺序相同。
4、每册的申报单据b类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超过100张,c类企业不得超过50张。
5、封皮规格长处38厘米,宽畅21.5厘米.
6、封皮应使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封皮.
7、封皮内容需填列清楚,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
8、企业装订退税资料时,单据在整理后的长和宽不得超出封皮.
八、退税审核
1.正式审核完毕后,将无疑点的申报数据和按规定可以人工挑过的申报数据确认本次审核,通知企业于2日内送交《退税申请书》。
2.审核确认后,产生本次审核的应退税款,并将数据转到历史库备份。
3.在接到《退税申请书》并审核无误后,打印《退税审批表》,在《退税申请书》及《退税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当日转交科长岗位复审后转计会科。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录入的具体操作过程:
前提:申报软件: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8.1版
申报系统安装路径:d:/出口退税/出口退税申报系统8.1版
网上下载预审反馈信息的保存路径:d:/出口退税/审核反馈信息
特别注意:
1,安装文件夹不能含有空格,特别不要安装到“program files”以及“my documents”等文件夹下,对操作系统使用不是很熟练的用户,我们建议使用系统默认安装路径。
2,以上内容可以根据个人习惯自行设置绝对不要将软件装到磁盘根目录下如c: d: 等.
由于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和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不断更新,以下内容可能会存在不准确的地方,望见谅。
一、系统配置
第一次进入该系统时(用户名为“sa”,无密码),所属期改为200508,首先应进入系统维护菜单的系统配置下的系统配置与修改,输入本企业信息,输入信息必须与退税登记表的内容一致,否则会影响退税审核。用户口令和权限的设置也在系统配置中操作。
将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中换汇成本合理区间为“8.0---5”。可以进行修改。
系统配置完成后进行系统初始化,清除所有实用数据。
由于每年海关都要变换一次商品代码,外贸企业申报系统的海关商品码的更新也在“系统维护”下的“代码维护”的“海关商品码”菜单下“代码读入
数据备份、导入功能
① 系统配置设置与修改:执行“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配置设置与修改”进入编辑画面,点击“修改”对系统配置字段作如下操作(以下未列字段可不操作):企业代码:即本企业的10位海关代码,如33039100000;纳税人识别号:即本企业的税务登记号15位号码;企业名称:本企业的工商登记全称;计税计算方法:输入数字“2”,单票对应法;开户银行名称:如“中国银行温州市分行营业部”银行帐号:与上述开户行对应的退税专用帐号;换汇成本检查:选“t”;进货足额检查:选“2”,同时检查增值税、消费税;是否预申报:选“t”。此处选择对数据加工处理有影响。是否分部核算:选“t”,分部门核算; 是否分部申报:选“f”,不分部申报;是否财务挂钩:选“t”;退税机关代码:输入退税机关所在地行政编码,温州市局为“330300”;退税机关名称:输入退税机关名称,温州市局为“温州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以上输入完毕后,确认正确的,点击“保存”并在提示信息中点击“是”,完成系统配置设置,按提示进行系统重入。发现错误的,继续修改。②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换汇成本上下限:上限8.63,下限4.5;非六类企业申报时限为90天,核销单时限为180天,属于六类企业的申报时限和核销单时限均为90天。超过系统设置的限制,会出现错误提示,但不影响退税申报,企业应对有异常的数据进行检查,确认后再申报。③系统口令设置与修改:考虑系统的安全性,建议作如下操作:a、执行“系统维护——系统口令设置与修改”,点击“增加”或“修改”;用户名:输入数字或字母均可;口令:点击“修改口令”输入数字或字母均可,如“1234”,按系统提示退出。操作人姓名:录入操作人汉字名称;操作人级别:如果该软件为多人同时操作,为避免出错,日常操作时建议设置为1或2(0:系统管理员1:
4)系统在出厂时已将所有商品代码设为自用商品,为了提高企业输入明细数在相关明细数据录入栏当中,可以以下拉菜单方式进行商品选择,而无须录入代码,设置步骤如下:
必须以“管理员身份”(如sa)进入系统,点击菜单“系统维护”——“代码维护”——“海关商品码”, 进入海关商品码编辑模块后,可以看到所有商品代码在编辑窗口中“标志”项均为“1”,意思就是说开始时系统将所有商品代码都默认为“自用代码”,因此我们必须先撤销所有商品的自用代码标志,再进行重新设置。然后点击“自用商品”按钮,选择“当前筛选条件下的所有记录”,点击“撤销自用代码”,系统会将所有商品撤销为非自用商品。再次回到海关商品码界面,在左边的索引窗口找到要设为自用商品代码,将光标指向该商品,点击“自用商品”按钮,在出现的界面中选择“当前记录”,再点击“设为自用代码”,至此,一条自用商品设置完毕,如果要设置多条自用商品,重复本上述操作即可,或点击“当前筛选条件下所有记录”全部设自用商品。
5)系统备份
路径为:c:退税申报系统备份20030813_1125,其中20030813_1125意为2003年08月13日11时25分,代表此数据的备份时间,企业可以据此判断哪一个文件夹是最新的,便于在导入时选择。并可将旧备份数据删除,以减少磁盘空间占用。
6)系统数据导入
系统数据导入是在系统重装或不慎初始化操作或需要追回数据的情况下,将原系统备份数据导入,在“系统维护”菜单下,选择“系统数据导入”,
二、外部数据采集---认证发8票信息处理系统
“基础数据采集/外部数据采集/认证信息发8票处理”,
▲增值税发8票代码共10位,: 第1--4位代表各地区代码 第5--6两位代表制版年度 第7位代表批次 (分别用1,2,3,4..表示) 第8位代表版本的语言文字 (分别用1,2,3,4代表中文,中英文,藏汉文,维汉文) 第9位代表几联发8票 (分别用4,7表示四联,七联) 第10位代表发8票的金额版本号 (分别用1,2,3,4表示万元版,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用'0'表示电脑发8票) 例:'1301951141'其中:一至四位'1301'表示河北省石家庄市,五,六两位'95'表示1995年版, 第七位的'1'表示第一批,第八位的'1'表示中文,第九位的'4'表示四联,第十位的'1'表示万元版.
第二步:开具进项分批单(进货需要开具分批单)
选择“基础数据采集/进货分批单申报录入”
点击“新增”:
税种:v
发8票号码:购进增值税专用发8票右上角上8位数字
发8票代码:购进增值税专用发8票左上角上10位数字
进货凭证号:发8票代码+发8票号码(系统自动生成)
发8票开票日期:购进增值税发8票上的开具日期(系统自动生成)
项号:购进增值税专用发8票上需要开具分批单的货物所在的列数,一般默认为01
分批次数:第一次分为1,第二次分为2,以此类推
商品代码:购进货物对应出口报关单上的的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系统根据商品代码自动生成
单位:系统根据商品代码自动生成
发8票原始数量:购进增值税专用发8票上数量,此外根据上面提供的单位填写。
发8票原始金额:购进增值税专用发8票上所填的不含增值税的金额
上次结余数量:为非首次分批时,前次分批结余的数量
上次结余金额:为非首次分批时,前次分批结余的金额(系统自动生成)
本次申报数量:本次分批需要申报的数量
本次申报金额:本次分批需要申报的金额(系统自动生成)
本次结余数量:开具分批单后,结余数量(系统自动生成)
本次结余金额:开具分批单生,结余金额(系统自动生成)
系统提示,点击“保存”
打印分批单:选择需要打印的分批单,点击“打印分批”按钮
点击“打印设置”来设置打印选项
点击“打印预览”,来预览打印效果
点击“打印”,根据打印设置直接打印。
点击“退出”,退出打印分批单功能。
注: “分批单”一式四联,由出口企业填列报退税机关审核出具,第一联:出口企业退税凭证;第二联:退税机关申报部门留存;第三联:退税机关审核部门留存;第四联:出口企业留存。出口企业申报进货时,原专用税票应随第一次填开的“分批单”一并申报存档,以后办理“本次结余”分割时应出具上次“分批单”的第四联(企业留存联)。
第三步:录入出口退税购进明细数据
选择“基础数据采集/进货明细申报数据录入”,点击“增加”
关联号:2006080001(10位)
税种:v(此处仅指增值税)
部门代码、部门名称:企业没有分部核算,则此为空
申报年月:系统根据所属期自动填,如2006年8月,则填200608(6位)
报关单出口日期:所有的单据。非申报日期。
申报批次:当月申报的批次数。第1次申报为01(2位),也可输入1后回车生成
序号:同一关联号下多项进货的顺序号,0001(4位),也可输入1后回车生成
发8票号码: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8票右上角的数字(8位),回车后自动生成以下项目
发8票代码:系统根据读入的认证发8票信息自动生成
进货凭证号:同上
分批批次:同上
供货方纳税号:同上.
发8票开票日期:同上
商品代码:此票货物对应出口报关单上的编号,回车后自动生成以下项目
商品名称:系统自动生成
单位:同上
数量:根据购进增值税专用发8票或分批单位上本次申报数量来填写,注意保证单位同以上单位一致
进货数量:与系统内商品代码对应计量单位的相应数量,录入的数量只能等于或小于关单数量并且与“出口数量”一致;进货凭证的计量单位与系统内商品代码对应计量单位不一致的,要按与系统内商品代码对应计量单位进行转换后,录入对应的数量;委托加工后出口的货物,录入原材料的专用税票时按加工收回的出口数量录入“进货数量”,加工费或辅料、包装物等的“进货数量”为空。如果委托加工后出口的货物,其原材料是进料加工的进口料件,则录入加工费的专用税票时按加工收回的出口数量录入“进货数量”,辅料、包装物等的“进货数量”为空。购进其他外贸企业调拨的货物出口的,按分割单的数量录入“进货数量”,增值部分的“进货数量”为空。(特别说明:上述金额录0时,不要在备注栏加“wt”);
计税金额:系统根据读入的认证发8票信息自动生成,如果是分批单时,此处要填分批单上本次申报金额。
计税金额及法定征税税率:计税金额即专用税票上的“计税金额”;法定征税税率项目录入该产品的征税率,增值税为17或13;消费税从价定率的按小数点方式录入,如10%,录入0.1;从量定额的录入单位税额;
法定征税税率:同上
税额:同上
退税率:系统自动生成
可退税额:同上
专用税票号:无则空
备注:在填写出口货物辅料时,数量为零,此处填wt。
回车后,系统提示,点击“保存”则保存此笔记录,点击“保存并增加”则保存此笔记录后新增一条空白记录。
进货明细数据录入完毕后,点击“审核认可”按钮,选择数据范围为“当前筛选条件上所有记录”,选择操作为“审核”,点击“确认”,则所有进货明细数据的标识一栏设置为“r” 选择“当前筛选下所有记录”和“审核”,最后“确认”。审核结束后,在标志栏会显示“r”或“e”,r代表该条记录正确,e代表该条记录不正确,请检查错误数据并改正后,再做一次检查,直到正确为至,即标志为“r”。
点击“退出”,回到主界面
第四步:录入出口退税出口明细数据:
选择“基础数据采集/出口明细申报数据录入”,点击“新增”
关联号:同进货
部门代码、部门名称:企业没有分部核算,则此为空
申报年月:当月申报的批次数。第1次申报为01(2位),也可输入1后回车生成
申报批次:当月申报的批次数。第1次申报为01(2位),也可输入1后回车生成
序号:同一关联号下多项进货的顺序号,0001(4位),也可输入1后回车生成
进料登记册号:非进料加工业务,此处为空
出口发8票号:企业开具的出口发8票上的号码
报关单号:12位码,由报关单右上角“海关编号”后9位码+“0”+商品项号组成。(01)共12位
注意:
a、当报关单上只有一条记录时,录入“9位码+‘0’+商品项号01”;
b、当报关单上有多条记录时,有几条记录要逐条录入几次,在9位码后面第一条加“001”,第二条加“002”,以此类推;
c、假如关单上有4条记录,第三条不申报退税,录入时则不录入“003”项,第4条记录仍应录“004”,其他不变。
出口日期: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
输入报关单中的出口日期。注意:该项目是计算90天、180天期限的原始依据,企业申报时不允许出现差错。
美元离岸价:出口商品的出口美元离岸价,币种及成交方式不一致的,需要换算。
是计算换汇成本的依据
核销单号:9位码,见报关单上的批准文号
商品代码:出口商品的商品编号
① 商品编码:录入10位商品编码;同一商品名称相同,对应不同的征税税率,如征13的在10位商品编码后加1,征17则加2。
② 提示:什么情况下录入11位码,如何加1或2,最基本的方法是:在录入10位商品编码后,光标不能移动,屏幕右上角出现“非基本商品”时,点击商品代码后的 进入代码查询,区分情况点击相应的代码;
商品名称:系统根据以上商品编号自动生成
单位:系统根据以上商品编号自动生成
出口数量:报关单上出口商品的数量
实退税数量:系统自动生成
平均单价:同上
出口进货金额:同上
退税率:同上
退增值税税额:同上
退消费税税额:同上
l 代理证明号:输入外贸企业提供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右上角12位码(即2位年份+4位地区码+4位顺序码+2位项号)委托出口时取得对方开具的 <代理出口证明>,以代理证明申报退税不需录入报关单号,即报关单号、代理证明号在一条记录中只能存在其中一个
远期收汇证明:远期收汇证明的编号
备注:
标识:
申报标志:
调整标志:
回车后,系统提示,点击“保存”则保存此笔记录,点击“保存并增加”则保存此笔记录后新增一条空白记录。
出口明细数据录入完毕后,点击“审核认可”按钮,选择数据范围为“当前筛选条件上所有记录”,选择操作为“审核”,点击“确认”,则所有进货明细数据的标识一栏设置为“r”或“e”,r代表该条记录正确,e代表该条记录不正确,请检查错误数据并改正后,再做一次检查,直到正确为至,即标志为“r”。
点击“退出”,回出主界面。
出口/进货明细申报数据录入(此功能仅供参考;业务简单的企业以此界面录入数据效率将有较大提高;此功能用于代替前面两步操作)
为了方便用户进行数据录入,此界面中可以同时录入进货和出口数据,录入规则同分别录入进货,出口是相同的,录入后进行“数据分解”,系统会自动将数据分解为响应的进货和出口数据。
第五步:初审
选择“数据加工处理/进货出口数量关联检查”,弹出“
【第4篇】2023出口退税延期申报表
变化一
纳税人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
施行前
应在次年4月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
施行后
取消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停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变化二
纳税人因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相关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
施行前
应在次年4月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
施行后
取消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停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变化一
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施行前需要同时报送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
施行后仅需报送
●简并优化后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简并优化后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变化二
外贸企业办理免退税申报。
施行前需要同时报送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施行后仅需报送
●简并优化后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简并优化后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变化
纳税人可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申报。
施行前
纳税人发现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有误的,或自愿放弃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的,无法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申报。
施行后
纳税人发现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有误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即可撤回该批次(或所属期)申报数据。
申请撤回时,外贸企业按申报批次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按所属期申请撤回退(免)税申报。
变化
纳税人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停止报送《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根据纳税人诉求和海关监管实际,将该证明的使用范围,由原先用于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的单一用途,拓展为现在的用于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用于修改或撤销出口报关单的多种用途。
已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方式的,纳税人应在本月或次月申报免抵退税时以负数冲减原申报数据,未按规定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的,在冲减数据前不得再次申报退(免)税。
为便于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提供了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申报渠道,增加了便捷服务功能,纳税人可通过上述申报渠道,办理下列出口退(免)税事项:
01
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
02
已办结退税的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发现申报数据有误而作申报调整;
03
将申请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途改为申报抵扣;
04
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作废;
05
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调整。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更好服务市场主体
今后
纳税人办理
出口退税业务更方便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审核:邢盟政
【第5篇】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出口退税基本知识
出口退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将其在出口前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种税收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新外贸法规定,出口退税的主体可以是企业、其他组织、个人。
我们说起出口退税的企业范围主要指按国家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企业,它是出口退(免)税的主体,也是出口退(免)税的享受人。
它与税法中规定的纳税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凡是出口退(免)税的享受人都是纳税人。
按现行政策规定,出口货物退税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
增值税是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过程中的增值额和进口货物金额征收的一种税。
其特点是:①征税范围广泛。
包括一切有形动产即货物以及工业性劳务即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都是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②多环节课税即道道征税。
对货物的生产(包括进口)和流通过程中的每一销售环节都要课税。
③实行税款抵扣制。
即在每一征税环节都允许纳税人将应税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由以前环节转嫁而来的增值税进行抵扣。
由于实行税款抵扣制,增值税的税率就一般地表现了征税货物在生产和流通全过程的税负水平。
增值税之所以称之为增值税,也是由于它实行税款抵扣制,使它在各环节的税基可以抽象地表现为增值额。
消费税是指对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中列举的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其特点是:①征税范围窄。
只选择特殊货物(消费品)为征税对象,一般只起特殊调节作用。
②单环节课税,只在消费品生产或流通的个别环节征收一次。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是间接税,而且我国的增值税是价外税。
这种价外税在生产、流通环节是采取价税分开记账,价税分栏开票,价税合计收费方法实施的,它最终转嫁给了消费者。
这种转嫁,税负实际上是由消费者承担了。
因此,可以说价外税(间接税)是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直接或间接地对消费者征收的一种税。
由于出口货物不在国内消费,而是在国外消费,按照消费地课税原则,应该予以退(免)税。
退税率的存在是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特色,其存在的根本前提是退税不彻底。
我国目前对出口货物采取区别对待政策,即对绝大多数货物给予退税,对个别货物实行免税,对那些政府禁止出口或者限制出口的货物不仅不予退税和免税,而且还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即使退税货物,在退税程度上,也实行差别政策,即对出口货物不一定给予完全退税,征多少不一定退多少,不同货物退税程度不尽相同。
这就是我国出口货物既有征税税率也有退税税率以及存在多档退税率的原因。
我国对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反映了国家对出口退税在调节经济、调节产业结构等方面作用的深刻认识和熟练运用。
一、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
目前的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主要为17%、16%、14%、13%、11%、9%、5%。
除特殊规定外,正常按照法定征税税率征收的商品,应按法定退税率退税。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符合退税条件的出口货物可按照3%计算退税。
二、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税率
目前的出口货物的消费税退税主要分为税率形式(从价定律)及单位税额(从量定额)两种方式,实行消费税复合征税方法的出口货物采用税率、单位税额方式同时计算退税。
一、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方法
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办法主要有5种:
(一)免抵退税方法
免抵退税方法是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主要方法,免抵退税的定义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二)先征后退方法
生产企业先征后退方法从1996年开始正式提出,一直执行到2002年。
该方法原理简单,容易操作,但是极易占用出口企业的资金流,造成了税收收入虚增,退税规模庞大,容易引发骗税。
因此,到2002年该方法被完善的免抵退税方法取代。
(三)免退税方法
免退税方法主要适用于外贸企业,历经时间比较长。
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在出口环节免征税收,对购进环节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按照退税率进行退税。
(四)免税方法
免税方法的原理是:企业出口货物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所发生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入成本,不得在内销销项税额中抵扣。
免税办法主要应用于两种类型。
一种是应用于生产型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同样是小规模的企业,小规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能申请出口退税,小规模商业企业可以享受出口退税,这就形成了出口相同的商品却因为税务机关按不同企业类型的划分,得不到相同的出口退税待遇的局面。
另一种主要适用于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计划内的卷烟、计算机软件出口等其他国家统一规定免税的货物(如军品、古旧图书等)。
(五)免抵不退税方法
免抵不退税只是一种特殊的政策,开始主要应用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也称为“以产顶进”钢材)。
它的方法为:税务机关列名的钢铁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后,持有效凭证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税,如果企业有留抵税额,也不对企业实行退税。
2005年,随着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这项特殊业务的取消,免抵不退税方法也同时取消
二、出口货物退消费税的方法
现行出口货物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主要有2种:
1. “免税”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2. “退税”
对外贸企业收购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退税。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自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其中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但在实际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采用了税款抵扣的办法。即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进项税=购进货物的不含税购进额*税率。
出口商品,不仅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经负担的税款,即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为企业办理退税。退税,是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的50%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扣完时,对未抵扣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
出口退税,是对出口产品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进项、消费税。
未含税的产品不予退税。
对于含税价,转为不含税价,计算进项税额;不含税价,直接计算进项税额。
【第6篇】2023出口化工品出口退税率
在当前贸易环境复杂多变的情况下,促进稳外贸,国家积极的推出出口退税政策。
3月1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5号公告),将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包含约700多种化工产品。相关调整自3月20日起实施。
注意事项
原来已经放弃出口退税,选择免税或征税的出口货物,由于这次新政策提高了其出口退税率,觉得重新选择恢复出口退税比免税或征税划算,则可以重新选择恢复出口退税,不受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不得重新选择恢复出口退税的政策限制。
从清单中可以看到,化工行业涉及到的产品包含:乙烯、丙烯、1-丁烯、2-丁烯、异戊二烯、乙炔、环己烷、环氧树脂、聚酯、丁苯橡胶、聚苯乙烯、abs等,都调整了出口退税,并且出口退税率设置为13%。其中,乙烯首次由10%上调至13%,丙烯由9%上调至13%,苯乙烯由10%上调至13%。并且,多个化工品出现了3个点的上行幅度。
部分化工产品退税产品清单及调整幅度
海关总署进一步降低通关成本
(10日)从减免滞报金和滞纳金等四个方面推出新措施,进一步降低通关成本。
根据新措施,对于疫情发生前已运抵口岸但因疫情原因未能及时报关的进口货物,以及企业复工后因疫情出现经营困难或者资金短缺等原因而无法及时报关的进口货物,均可根据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向申报地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因疫情原因在缴税方面存在困难的企业也可向申报地海关递交书面申请延期缴税,并提供最长3个月的缴税计划。
此外,对于4月底前申报进口,凭银行保函或关税保证保险等担保放行的货物,企业最长可申请延期3个月,海关暂不向担保机构索赔。同时,对疫情期间企业因延迟复工造成手册超期核销的,企业可向主管海关申请临时延长手册有效期;对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等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企业均可申请延期办理海关手续。
海关总署相关负责人日前表示,尽管新冠肺炎疫情短期内对外贸进出口造成一定冲击,但我国外贸发展韧性强,企业的适应力和市场开拓能力也很强,疫情对进出口的影响是暂时和阶段性的。
文章转自摩贝化工,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第7篇】出口退税业务操作实务
一般来说,“免、抵、退”是各有含义的,
①、“免”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②、“抵”是指以本企业本期出口产品应退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③、“退”是指按照上述过程确定的实际应退税额符合一定标准时,即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成的部分予以退税。
我国对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已两年多了,但有一些出口生产企业的财务人员对“免、抵、退”税计算及账务处理仍不能很好掌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免、抵、退”工作的进行。笔者现将“免、抵、退”税计算方法简介如下并举例说明。
归纳起来,“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分为四个步骤:
一、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即:
本期不得免抵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价格-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即货物到岸价和海关实征关税及消费税)×(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二、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国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抵税额-上期末留抵税额
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则仍应交纳交纳增值税;
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未抵扣税额,则有资格申请退税,但到底能退多少,还要进行计算比较。
三、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即: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价格-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即货物到岸价和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率
四、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
则当期应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相当于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
则当期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即:
若当期免抵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
则当期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若当期免抵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
则当期应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
现结合实例说明如何进行计算和账务处理。
例: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3%,2003年1—3月有关业务资料如下:
1、一月份,期初增值税留抵5万元,购进原材料等货物50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内销产品销售额300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1200万元。
①外购原材料、备件、能耗等,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0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5850000
②产品外销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12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000
③内销产品,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35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0
④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剔税)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200×(17%-13%)=48(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4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80000
⑤计算应纳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51-(85-48)-5=9(万元)>0,仍应交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40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40000
结转后,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贷方余额为90000元。
2、二月份,外购原材料、燃料等支付价款85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44.5万元;内销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出口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500万元。
①采购原料、出口及内销的会计分录与1月份类似,不再赘述。
②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剔税)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17%-13%)=2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000
③计算应纳税额(即抵税)
应纳税额=300×17%-(144.5-20)=-73.5(万元)
④计算免抵退税额(即算尺度)
免抵退税额=500×13%=65(万元)<73.5(万元),可全部申请退税
⑤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应退税额=65万元
免抵税额=0
期末留抵税额=73.5-65=8.5(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 6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650000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8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85000
3、三月份,免税进口料件一批,支付国外买价300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保管费和装卸费用50万元,该料件进口关税税率20%,料件已验收入库;出口货物销售取得销售额600万元;本月无内销。
①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300+50)×(1+20%)=420(万元)
借:原材料 4200000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3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关税 700000
②出口的会计分录与前2个月类似,不再赘述。
③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剔税)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420×(17%-13%)=16.8(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17%-13%)-16.8=7.2(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7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2000
④计算应纳税额(即抵税)
应纳税额=0-(0-7.2)-8.5=-1.3(万元)
⑤计算免抵退税额(即算尺度)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420×13%=54.6(万元)
免抵退税额=600×13%-54.6=23.4(万元)
⑥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应退税额=1.3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23.4-1.3=22.1(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 13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221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34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85000 【把上月分录反向注销】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85000
通过实务处理我们可以看出,在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中,计算“当期免抵税额”主要是为了账务处理的需要。因为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时,可退税额为留抵税额,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留抵税额。
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补贴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免抵税额即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的数额,如果不计算出免抵税额,在财务处理时将无法平衡。
【第8篇】纺织品出口退税是多少
今年真的太难了。
美元汇率从去年的7.2一路下跌到今年的6.4。这个6.4的汇率基本上是本年的一个平均汇率
看着这个小陡坡的下降曲线。只有外贸人知道这有多苦。随着美元的不断增发,我们心里都明白今年能保住这个6.4都不错了。想想2018的6.2。我们眼里都是泪啊[泣不成声][泣不成声][泣不成声]
这个十一假期棉花和原油那上涨的趋势这是要逆天了吗
美元坐着滑滑梯,原材料棉花和石油直冲云霄。外贸行业太难了,纺织行业更难。
现在我们就是赚着退税那么点利润。但是有风声说后期会取消退税。已经有部分大宗钢铁产品取消了退税。纺织品的退税会取消吗?
我个人觉得纺织品退税是迟早的事情。这是跟国家的战略发展是吻合的。以前国家鼓励出口,不管什么黑猫白猫能抓到老鼠就是好猫。现在随着我们的产业升级,自主能力提高。那么以后就是高端产业链才会得到政府的扶持,粗放型经济的时代可能真的过去了。
【第9篇】出口退税开票税率
“这场战‘疫’,国内市场打上半场,国外市场打下半场,外贸企业打全场……”
“疫情刚开始时,国外客户追着我们问能否发货。而现在,很多国外订单延迟或取消了,我们追着客户问能不能收货。”
“我在外贸企业工作,刚复工不久,因为没有订单又被迫停工。”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在世界范围内蔓延,外贸企业经营压力普遍骤增。压力之下,现金流成为摆在他们面前的头等难题!
企业缺钱怎么办?好消息是,出口退税政策作出调整了!
出口产品零税率
3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自2023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
提高这146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同时,出口退税速度全面提升。国家税务总局对于正常退税业务的平均办理时间要求再提速20%,也就是从2023年的10个工作日压缩到8个工作日以内。
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王道树说:“这样,除‘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外,所有出口产品的退税率均与征税率一样,实现了出口产品零税率。出口退税率的提高,有利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升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提振出口企业信心。”
与此同时,4月1日起,第29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正式启动。今年宣传月的时间由传统的一个月延长到50天,在4月1日至5月20日持续开展宣传活动,这也将进一步促进包括出口退税在内的系列政策更好落实和服务优化。
企业成本真能降吗?
此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到底能为企业解决哪些问题?
税务部门说——
记者从山东省税务局了解到,此次出口退税率调整将惠及山东出口企业5574户,预计增加退税19.1亿元人民币。
据广东省税务局测算,按2023年出口情况来计算,本次出口退税率调整将惠及广东地区61.7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全年预计为1.2万户企业注入出口退(免)税资金13.1亿元人民币。
外贸企业说——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光伏电站配套产品主要出口到澳大利亚、日本和东南亚等国家或地区。他们的产品在此次提高退税率的产品清单之中。清源科技财务总监估算了一下:“以碳钢产品为例,原来的出口退税率是9%,现在到了13%,预计能让公司一年少缴四五百万元的税款。”
重庆国际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总出口量98%的产品都能从此次出口退税率提高中获益。据该公司主管出口业务的财务人员介绍,这些产品退税率从10%提高到13%,这3个百分点预计今年可为企业增加退税额1140万元,能帮助他们购进新设备,提升产品竞争力,争取更多海外订单。
四川省乐山市福华通达农药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系列除草剂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远销上百个国家和地区。“退税率从6%提高到9%,今年预计公司能多退税1025万元,大大缓解了我们的资金压力。”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表示。
及时到位才能解“近渴”
“缺钱”是不少外贸企业的“燃眉之急”,出口退税会不会是“远水解不了近渴”?不少企业的答案是:能解“近渴”。
河北来利翼腾塑胶制造有限公司申报了两笔出口退税总计108万元,只一天时间退税款就打入了企业账户。他们马上新招录了23名本地工人,开足马力加快生产。
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说,“我们在网上提交了退税申报,没想到3个半小时后,725.06万元退税款就打入企业账号。”
为啥能加快?“非接触式”是重要原因。
2月10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出口退税事项全流程“非接触式”办理,包括“非接触式”的申报、审核和反馈。
在疫情期间,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渠道提交申报电子数据,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以及相关的申报,无需再提供纸质资料。税务机关仅审核电子数据,审核无问题的,就可办理相关退(免)税事项。办结后及时通过网络把办理的结果告知出口企业。如果企业需要开具纸质证明,税务机关还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各地的“个性化”方法也不少——
江西:
取消出口退税事项办理期限的相关规定。因疫情影响,出口企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办理收汇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的,可在收齐退税凭证、办理收汇后,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或申请开具相关证明。
江苏:
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即买即退”等便利化措施,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
河南:
继续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推行“非接触式”审核和“非接触式”调查评估,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
深圳:
推出“掌上退税”“容缺退税”“极速退税”3大“套餐式”服务,深受外贸企业欢迎。还利用“三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开展线上出口退税“云教学、云答疑”,深化打造“互联网+政策宣讲”。
浙江武义:
组建“项目管家”,主动对企业“一对一”电话走访,逐户询问困难情况。
……
正如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付树林所说:“目前海外疫情还在持续蔓延,这对于我国外贸出口带来很大影响。下一步,税务部门将以开展税收宣传月为契机,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运行形势和外贸企业的诉求,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出口退税等合规的外贸政策工具,稳住外贸的基本盘。”
来源:经济日报微信公众号(id:jjrbwx)
【第10篇】企业出口退税纳税申报
出口退税业务的处理需要会计人员掌握方方面面的知识,比如出口退税的相关优惠政策,出口退税的基本原理,出口退税的基本会计核算方法,最后还要清楚出口退税的详细操作流程。今天在这儿了,就汇总整理了: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实务及详细操作流程,感兴趣的可以瞅瞅!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实务及详细操作流程
一、出口退税基础知识
1、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基本原理
2、出口退税流程
出口退税工作的前期准备
3、财务人员前期需要具备出口退税相关知识
二、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凭证管理
三、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收入确认和退税申报
四、生产性企业出口退税会计核算
……
今天的内容就到这里了。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实务及具体的操作流程就到这里了。希望能够对大家处理出口退税业务有帮助。
【第11篇】软件产品出口退税编码
关注【本头条号】更多关于制度、流程、体系、岗位、模板、方案、工具、案例、故事、图书、文案、报告、技能、职场等内容,弗布克15年积累免费与您分享!
出口退税审核关注商品目录
序号
商品代码
商品名称
商品大类
类别编码
1
84717090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存储部件
电子产品
01
2
8471800000
其他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部件
电子产品
01
3
8473309000
品目8471所列其他机器零附件
电子产品
01
4
8525802200
非特种用途的单镜头反光型数字照相机
电子产品
01
5
8525802900
非特种用途的其他数字照相机〔单镜头反光型除外〕
电子产品
01
6
8525803300
非特种用途的家用型视频摄录一体机
电子产品
01
7
8525803900
非特种用途的其他视频摄录一体机〔非广播级、非多用途〕
电子产品
01
8
9002113100
单反相机镜头
电子产品
01
9
9002113900
其他相机用镜头(单反相机除外)
电子产品
01
10
9504100000
电视电子游戏机〔指与电视接收机配套使用的〕
电子产品
01
11
9006109000
其他制版照相机
电子产品
01
12
9006400000
一次成像照相机
电子产品
01
13
9006510000
通过镜头取景的照相机〔单镜头反光式(slr),使用胶片宽度≤35mm〕
电子产品
01
14
9006521000
缩微照相机,使用缩微胶卷、胶片或其他缩微品〔使用胶片宽度<35mm〕
电子产品
01
15
9006529000
使用胶片宽<35mm的其他照相机
电子产品
01
16
9006530000
其他照相机〔使用胶片宽度为35mm〕
电子产品
01
17
9006599010
分幅相机〔记录速率超过每秒225000帧〕
电子产品
01
18
9006599020
电子(或电子快门)分幅相机〔帧曝光时间为51纳秒或更短〕
电子产品
01
19
9006599030
条纹相机〔书写速度超过每微秒0. 5mm〕
电子产品
01
20
9006599040
电子条纹相机〔时间分辨率为51纳秒或更小〕
电子产品
01
21
9006599090
使用胶片宽>35mm的其他照相机
电子产品
01
22
9007110000
胶片宽<16mm的摄影机〔包括双8mm的〕
电子产品
01
23
9007191000
胶片宽度≥16mm的高速电影摄影机
电子产品
01
24
9007199000
胶片宽≥16mm的其他电影摄影机
电子产品
01
25
8517110010
无绳加密电话机
电子产品
01
26
8517110090
其他无绳电话机
电子产品
01
27
8517121011
gsm数字式手持无线电话整套散件
电子产品
01
28
8517121019
其他gsm数字式手持无线电话机
电子产品
01
29
8517121021
cdma数字式手持无线电话整套散件
电子产品
01
30
8517121029
其他cdma数字式手持无线电话机
电子产品
01
31
8517121090
其他手持式无线电话机〔包括车载式无线电话机〕
电子产品
01
32
8517122000
对讲机〔用于蜂窝网络或其他无线网络的〕
电子产品
01
33
8517129000
其他用于蜂窝网络或其他无线网络的电话机
电子产品
01
34
8517180010
其他加密电话机
电子产品
01
35
8517180090
其他电话机
电子产品
01
36
8519812990
其他使用光学媒体的声音录制或重放设备
电子产品
01
37
8519813100
装有声音重放装置的闪速存储器型声音录制设备
电子产品
01
38
8519813900
其他使用半导体媒体的声音录制或重放设备
电子产品
01
39
8521101100
广播级磁带录像机〔不论是否装有高频调谐放大器〕
电子产品
01
40
8521101900
其他磁带型录像机〔不论是否装有高频调谐放大器〕
电子产品
01
41
8521909001
光盘型广播级录像机
电子产品
01
42
8523211000
未录制的磁条卡
电子产品
01
43
8523212000
已录制的磁条卡
电子产品
01
44
8523291100
未录制磁盘
电子产品
01
45
8523291900
已录制磁盘
电子产品
01
46
8523292100
未录制的宽度不超过4毫米的磁带
电子产品
01
47
8523292200
未录制的宽度超过4毫米,但不超过6.5毫米的磁带
电子产品
01
48
8523292300
未录制的宽度超过6.5毫米的磁带
电子产品
01
49
8523292800
重放声音或图像信息的磁带〔已录制的录音带、录像带〕
电子产品
01
50
8523292900
已录制的其他磁带
电子产品
01
51
8523299000
其他磁性媒体
电子产品
01
52
8523401000
仅用于重放声音信息的已录制光盘
电子产品
01
53
8523402000
用于重放声音、图像以外信息的光学媒体〔品目8471所列机器用〕
电子产品
01
54
8523409100
其他未录制光学媒体
电子产品
01
55
8523409900
其他光学媒体
电子产品
01
56
8523511000
未录制的固态非易失性存储器件(闪速存储器)
电子产品
01
57
8523512000
已录制的固态非易失性存储器件(闪速存储器)
电子产品
01
58
8523521000
未录制的'智能卡'
电子产品
01
59
8523529000
其他“智能卡”
电子产品
01
60
8523591000
其他未录制的半导体媒体
电子产品
01
61
8523592000
其他已录制的半导体媒体
电子产品
01
62
8523801100
已录制唱片
电子产品
01
63
8523801900
其他唱片
电子产品
01
64
8523802100
未录制的品目8471所列机器用其他媒体〔磁性、光学或半导体媒体除外〕
电子产品
01
65
8523802900
其他品目8471所列机器用其他媒体〔磁性、光学或半导体媒体除外〕
电子产品
01
66
8523809100
未录制的其他媒体〔磁性、光学或半导体媒体除外〕
电子产品
01
67
8523809900
其他媒体〔磁性、光学或半导体媒体除外〕
电子产品
01
68
8471300000
便携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重量≤10千克,至少有一个中央处理器,键盘和显示器组成〕
电子产品
06
69
8471492000
以系统形式报验的小型计算机〔计算机指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电子产品
06
70
8471504000
微型机的处理部件〔不论是否在同一机壳内有一或两存储,输入或输出部件〕
电子产品
06
71
8471609000
计算机的其他输入或输出部件〔计算机指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电子产品
06
72
8471701000
计算机硬盘驱动器〔计算机指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电子产品
06
73
8473301000
大、中、小型计算机的零件〔包括大、中、小型机的中央处理部件的零件〕
电子产品
06
74
8542310010
用作处理器及控制器的加密集成电路〔不论是否带有存储器、转换器、逻辑电路、放大器、时钟及时序电路或其他电路〕
电子产品
06
75
8542310090
其他用作处理器及控制器的集成电路〔不论是否带有存储器、转换器、逻辑电路、放大器、时钟及时序电路或其他电路〕
电子产品
06
76
8542320000
用作存储器的集成电路
电子产品
06
77
8542330000
用作放大器的集成电路
电子产品
06
78
8542390000
其他集成电路
电子产品
06
79
8542900000
其他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零件
电子产品
06
80
8471419000
其他数据处理设备〔同一机壳内至少一个cpu和一个输入输出部件;包括组合式〕
电子产品
06
81
84717090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存储部件
电子产品
06
82
8471900090
未列名的磁性或光学阅读器〔包括将数据以代码形式转录的机器及处理这些数据的机器〕
电子产品
06
83
8504409990
其他未列名静止式变流器
电子产品
06
84
8517623500
集线器
电子产品
06
85
8517623900
其他有线数字通信设备
电子产品
06
86
8517629900
其他接收、转换并发送或再生音像或其他数据用的设备
电子产品
06
87
8518220000
多喇叭音箱
电子产品
06
88
8523511000
未录制的固态非易失性存储器件(闪速存储器)
电子产品
06
89
8525801390
其他非特种用途电视摄像机及其他摄像组件〔其他摄像组件由非广播级镜头+ccd/cmos+数字信号处理电路构成〕
电子产品
06
90
8544421900
额定电压≤80伏有接头电导体
电子产品
06
91
8708299000
其他车身未列名零部件〔包括驾驶室的零件、附件〕
电子产品
06
92
8541402000
太阳能电池
电子产品
06
93
9101110000
机械指示式的贵金属电子手表〔表壳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
钟表
03
94
9101191000
光电显示式的贵金属电子手表〔表壳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
钟表
03
95
9101199000
其他贵金属电子手表〔表壳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
钟表
03
96
9101210090
其他自动上弦贵金属机械手表〔表壳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
钟表
03
97
9101290090
其他非自动上弦贵金属机械手表〔表壳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
钟表
03
98
9101910000
贵金属电子怀表及其他电子表〔表壳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
钟表
03
99
9101990000
贵金属机械怀表及其他机械表〔指表壳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
钟表
03
100
9102110000
机械指示式的其他电子手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壳的除外〕
钟表
03
101
9102120000
光电显示式的其他电子手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壳的除外〕
钟表
03
102
9102190000
其他电子手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壳的除外〕
钟表
03
103
9102210090
其他自动上弦的机械手表〔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壳的除外〕
钟表
03
104
9102290090
其他非自动上弦的机械手表〔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壳的除外〕
钟表
03
105
9102910000
电力驱动的电子怀表及其他电子表〔手表除外,也不包括表壳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表〕
钟表
03
106
9102990000
其他机械怀表、秒表及其他表〔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壳的除外〕
钟表
03
107
9111200000
贱金属制的表壳〔不论是否镀金或镀银〕
钟表
03
108
9108110000
已组装的机械指示式完整电子表芯
钟表
03
109
9108120000
已组装的光电显示式完整电子表芯
钟表
03
110
9108190000
其他已组装的完整电子表芯〔编号91081100和91081200除外〕
钟表
03
111
9108200000
已组装的自动上弦完整表芯
钟表
03
112
9108901000
已组装表面≤33.8mm机械完整表芯〔表面尺寸在33.8毫米及以下,非自动上弦〕
钟表
03
113
9108909000
其他已组装完整机械表芯〔表面尺寸超过33.8毫米,非自动上弦〕
钟表
03
114
9109110000
已组装的电子完整闹钟芯
钟表
03
115
9109190000
已组装的其他完整电子钟芯〔电子闹钟芯除外〕
钟表
03
116
9109900000
已组装的完整机械钟芯
钟表
03
117
9110110000
未组装的完整表机芯〔包括部分组装〕
钟表
03
118
9110120000
已组装的不完整表机芯
钟表
03
119
9110190000
未组装的不完整表机芯
钟表
03
120
9110901000
未组装的完整的钟机芯〔包括部分组装〕
钟表
03
121
9110909000
不完整的钟机芯〔不论是否已组装〕
钟表
03
122
3303000000
香水及花露水
化妆品
02
123
3304100000
唇用化妆品
化妆品
02
124
3304200000
眼用化妆品
化妆品
02
125
3304300000
指(趾)甲化妆品
化妆品
02
126
3304990010
护肤品〔包括防晒油或晒黑油,但药品除外〕
化妆品
02
127
3304990099
其他美容品或化妆品
化妆品
02
128
3305100090
其他洗发剂(香波)
化妆品
02
129
3305900000
其他护发品
化妆品
02
130
3307100000
剃须用制剂
化妆品
02
131
3307200000
人体除臭剂及止汗剂
化妆品
02
132
3307300000
香浴盐及其他沐浴用制剂
化妆品
02
133
3307900000
其他编号未列名的芳香料制品〔包括化妆盥洗品〕
化妆品
02
134
9001300000
隐形眼镜片
眼镜
02
135
9001401000
玻璃制变色镜片
眼镜
02
136
9001409100
玻璃制太阳镜片
眼镜
02
137
9001409900
玻璃制其他眼镜片〔变色镜片、太阳镜片除外〕
眼镜
02
138
9001501000
非玻璃材料制变色镜片
眼镜
02
139
9001509100
非玻璃材料制太阳镜片
眼镜
02
140
9001509900
非玻璃材料制其他眼镜片〔变色镜片、太阳镜片除外〕
眼镜
02
141
9001901000
彩色滤光片
眼镜
02
142
9003110000
塑料制眼镜架
眼镜
02
143
9003190090
其他非塑料材料制眼镜架
眼镜
02
144
9003900000
眼镜架零件
眼镜
02
145
9004100000
太阳镜
眼镜
02
146
9004901000
变色镜
眼镜
02
147
9004909000
其他眼镜〔但太阳镜,变色镜除外〕
眼镜
02
148
9005100000
双筒望远镜
眼镜
02
149
9005801000
天文望远镜及其他天文仪器
眼镜
02
150
9005809000
其他光学望远镜〔包括单筒望远镜〕
眼镜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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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企业出口退税的条件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需要具备的条件,以下简单以四点概况: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一、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区别于小规模企业,小规模企业不能退税。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企业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第二、企业办理进出口权及办理出口退税备案登记。简单的说就是企业要申请进出口权和办量退税备案。
第三、出口货物的报关单,产品要有出口这个流程,报关单作为出口的凭证.
第四、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生产货物的厂家,或者是厂家供应商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就是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13篇】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流程
出口退税影响着企业成本,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及时、有效地做好出口退税工作是至关重要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发票退税认证
申报出口退税,必须先完成发票退税认证。退税认证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操作。勾选发票时,必须在“退税勾选”界面进行操作,千万不要选错界面。
需要注意的是,发票退税认证后,并不代表可以立即申报退税,需要稽核过程,一般在30-60天之间,具体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查询。
2、出口退税相关单据的整理与统计
申报出口退税之前,必须将与出口业务相关的全套资料进行整理与统计,主要包括出口报关单、出口合同、采购合同、采购发票(发票抵扣联)、出口汇率等。申报信息基本全部包含在上述资料中,虽然申报仅提交数字信息,但纸质资料也必须规范留存与保管。
3、填写出口退税申报表
退税发票稽核通过之后就可以正式申报退税了。登录“外贸企业离线出口退税申报软件”,选择申报期间,根据已经整理与统计好的申报资料,按步骤填列申报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出口退税每月仅可申报一次,因此,对于已经具备申报条件的发票,尽量合并申报。
4、出口退税申请
登录“电子税务局”,在出口退税模块中,将“外贸企业离线出口退税申报软件”中填列的申报表导出并上传。
首先,进行数据自检,自检结果会列出问题列表。需要更正的部分,必须回到“外贸企业离线出口退税申报软件”中撤回申报表并进行修改,修改后再次导出并上传,重复自检,直至自检通过。
自检通过后,点击“确认申报”,由系统后台进行最终审核,企业跟踪业务进度直至审核完成。
5、纸质资料提交
没有申请无纸化申报的企业还需要提交纸质资料。企业在“外贸企业离线出口退税申报软件”中打印“出口明细申报表”与“进货明细申报表”并签字盖章,与退税发票抵扣联一起提交至税局大厅,由税务专员现场审核。
6、收取出口退税款项
退税业务审核完成,一般两周之内就可收到退税款项,企业注意查询银行账户信息。
最后提示几点:
发票退税认证要迅速。
注意退税申报时限。一般当年的退税发票最晚可延续到下一年的4月底进行申报,请密切留意税局的相关提示。
【第14篇】出口退税怎么计算的
【“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分为四个步骤】
一、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即:
本期不得免抵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价格-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即货物到岸价和海关实征关税及消费税)×(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二、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国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抵税额-上期末留抵税额
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则仍应交纳增值税;
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未抵扣税额,则有资格申请退税,但到底能退多少,还要进行计算比较。
三、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即: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价格-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即货物到岸价和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率
四、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
则当期应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相当于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
则当期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即:
若当期免抵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
则当期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若当期免抵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
则当期应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
现结合实例说明如何进行计算和账务处理。
例: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3%,2003年1—3月有关业务资料如下:
1、一月份,期初增值税留抵5万元,购进原材料等货物50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内销产品销售额300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1200万元。
①外购原材料、备件、能耗等,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0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5850000
②产品外销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12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0000
③内销产品,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35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0
④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剔税)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200×(17%-13%)=48(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4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80000
⑤计算应纳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51-(85-48)-5=9(万元)>0,仍应交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40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40000
结转后,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贷方余额为90000元。
2、二月份,外购原材料、燃料等支付价款85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44.5万元;内销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出口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500万元。
①采购原料、出口及内销的会计分录与1月份类似,不再赘述。
②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剔税)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17%-13%)=2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000
③计算应纳税额(即抵税)
应纳税额=300×17%-(144.5-20)=-73.5(万元)
④计算免抵退税额(即算尺度)
免抵退税额=500×13%=65(万元)
⑤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应退税额=65万元
免抵税额=0
期末留抵税额=73.5-65=8.5(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6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650000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8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85000
3、三月份,免税进口料件一批,支付国外买价300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保管费和装卸费用50万元,该料件进口关税税率20%,料件已验收入库;出口货物销售取得销售额600万元;本月无内销。
①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300+50)×(1+20%)=420(万元)
借:原材料4200000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3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关税 700000
②出口的会计分录与前2个月类似,不再赘述。
③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剔税)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420×(17%-13%)=16.8(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17%-13%)-16.8=7.2(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7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2000
④计算应纳税额(即抵税)
应纳税额=0-(0-7.2)-8.5=-1.3(万元)
⑤计算免抵退税额(即算尺度)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420×13%=54.6(万元)
免抵退税额=600×13%-54.6=23.4(万元)
⑥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应退税额=1.3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23.4-1.3=22.1(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13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221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34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85000 【把上月分录反向注销】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85000
通过实务处理我们可以看出,在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中,计算“当期免抵税额”主要是为了账务处理的需要。因为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时,可退税额为留抵税额,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留抵税额。
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补贴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免抵税额即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的数额,如果不计算出免抵税额,在财务处理时将无法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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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
【立法沿革】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之前,在此三十年间中国没有对外开放,故没有对该行为的相关规定。
1979年刑法中并未规定骗取出口税罪,当时一般把骗取出口退税行为视为一种偷税行为。如1989年9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签署的国税【流字】第390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有意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造成多退税款的,视同偷税行为。
1992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专门规定了骗取出口退税罪。《补充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企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除处以罚金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4条对骗取出口退税罪进行重大修改,完善了该罪的犯罪构成。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收征缴优先原则】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立案标准】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
第六十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一)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三)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四)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欺骗手段”:
(一)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
(二)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
(三)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第三条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三)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九条 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规范】
1.《刑法》第四百零五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第七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罪名认定】
一、出口退税(又称“出口货物退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税收制度,其理论依据来源于国际普遍实行的在商品消费地征收商品税的征税原则。也就是说,出口货物是在国外消费,其税负由国外消受者负担;因此,出口国对所出口的商品不征商品税,已征收的,则在出口时予以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经缴纳的商品税。这就是出口退税制度。
因此,针对“假报出口”等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区分了两种不同情形:
(1)通过假报出口等手段,将原已缴纳的税款又骗回去的,骗取的部分按“逃税”论处;
(2)如果骗取的税款超过原已缴纳的税款,那么,超过的部分按“骗税”论处。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区别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制度,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属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两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首先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客观方面,即犯罪手段不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施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骗取出门退税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出口环节实施假报出门或者其他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其联系主要表现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身是行为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重要手段之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实施又以行为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必要的环节,可见,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牵连关系,当行为人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数额较大时,该行为人就同时触犯了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个罪名;但在处理时可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从重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当然、如果行为人未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请出口退税,而是用于申请抵扣税款或者非法出售,则不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而应当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偷税罪或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中的一个重罪从重处罚。
三、相关联的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犯罪数额认定
(一)“假报出口”情形下的犯罪数额认定。
《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行为包括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而实施的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该条规定的是没有货物出口的假报出口行为。根据《办法》的规定,在完全没有货物出口的情况下,行为人通过伪造买卖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骗取出口退税的,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伪造的,开票单位并未实际交税,故这种情形属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犯罪数额应以实际骗取的退税金额为准。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虽然开票单位没有真实的货物出口,但是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导致其销项税额增加,进而导致应纳税额增加,也将导致需要缴纳更高的增值税,计算方式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而行为人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额为销项税额,但开票单位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部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骗取的出口退税额,与开票单位已经缴纳的增值税额相等部分,依法应当补缴应纳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否则可能构成逃税罪,且逃税罪的犯罪数额为开票单位已经缴纳的增值税额;对于超出已经缴纳的增值税额部分,则属于骗取出口退税额,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的认定也应以该数额为准。这种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数额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
(二)“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情形下的犯罪数额认定。
“未纳税的货物”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直接从农民手中收购的农产品等。行为人将“未纳税的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并申报退税, 则行为人必须为自己虚开或让其他企业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中记载的增值税额既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数额。由于出口货物实际未纳税,所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出口退税款数额即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数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免征增值税的项目范围。行为人将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并申请退税,不仅需要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要伪造买卖合同或伪造品名进行报关。因该类物品在国内流通环节并未征收增值税,所以行为将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并申请退税的,其实际骗取的出口退税额即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数额;其在没有实际货物买卖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所记载的增值税额即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数额。
(三)“虚构货物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情形下的犯罪数额认定。
《解释》第二条第(二)项将虚构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行为规定的《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中的“其他欺骗手段之一。行为人虚构货物品名,通常是将低退税率的货物虚构为高退税率的货物;行为人虚构数量、单价,通常是为了虚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尽可能多地骗取出口退税款。
行为人通过虚构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并不完全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行为人当期也可能发生增值税进项税额,行为人已经缴纳的进项税额部分属于在货物出口时应予退还的税款,这部分款项不应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当作逃税罪的犯罪对象;超出进项税额部分的出口退税款额则属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数额。而行为人在此过程中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中记载的增值税额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数额。
【案例选编】
案例一 章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简要案情】2023年间,被告人章某通过接受外商客户订单,下单给浙江雅鸽家纺有限公司生产围巾等产品,生产完工后由被告人章某负责装箱、运输及办理报关、货物出口手续,浙江雅鸽家纺有限公司收取外商货款和出口退税后扣除一定生产成本和部分税金将余款支付给被告人章某。2023年9月,被告人章某结伙他人经预谋后,在浙江省绍兴县马鞍镇亭桥村被告人章某的仓库内,将浙江雅鸽家纺有限公司生产的围巾替换为事先在义乌小商品市场采购的塑料水壶、垃圾桶等不可退税货物,并以出口围巾的名义申报宁波北仑海关欲骗取出口退税,后被海关当场查获,没有成功办理退税。上述涉案货物申报价格计人民币642268.73元,如果成功出口可骗取税款102763元。
【简要评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既遂标准,在学理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不管结果有没有获得退税款均属犯罪既遂;另一种观点认为该罪的既遂标准是已经获得退税款。从该案的裁判结果来看,该裁判法院支持的是第二种观点。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我国犯罪既遂的通行标准,应当是构成要件说,即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结果,故从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得知获取国家的退税款才是该罪的既遂标准。
案例二 余志洪骗取出口退税案
【主要案情】2023年2月至2023年3月,余志洪在经营被告单位富尔顿公司期间,从其另一经营的杭州吉信纸张有限公司以完税价采购相关货物,后明知这些出口货物的海关商品编码(税号)与海关认定的编码不符,为了企业利益,指使周某在出口贸易中,将82单食品包装纸、烤箱纸、硅油纸、蜡纸、大规格防油纸等纸张故意以食品包装纸、厨房用纸等品名,以48239090海关商品编码(退税率为13%)向海关报关,利用海关不是每单必查的查验制度,蒙混过关,骗取海关的查验,并在海关查验后出口结汇。其明知上述出口货物不能退税,仍将相关单据及原采购出口货物时取得的完税增值税发票(进项抵扣凭证)提交西湖区国税局申请出口退税,西湖区国税局根据其提供的上述报关单、进项增值税发票、合同等资料共计向被告单位富尔顿公司退税人民币1844122.88元。
【简要评析】从该案的证据来看,该公司先后五次因为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予以行政处罚,该公司曾提出过海关编码不对,但最后均认可了海关的编码并接受了海关的处罚。且根据海关的相关文件他们的分类的确出现错误。另外,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当事人表示的确存在侥幸心理想要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根据以上证据可以表明他们是明知故犯,具有主观故意的心态。法院也据此判断他们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案例三 刘志炼骗取出口退税案
【简要案情】2023年至2023年期间,刘志炼伙同他人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套用他人货物出口信息,提供虚假合同、提单等材料,通过支付代理费的方式以浙江桥通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弘阳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萧山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桥通公司”、“弘阳公司”、“萧山丝绸公司”)等名义伪造在深圳报关出口木制品家具的事实,骗取退税凭证。同时,刘志炼为获取申报退税所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安徽省、河南省等地的砀山县鸿福木业有限公司、开封市金明区霖源木制品厂、开封市金明区兆林木制品厂等多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11568万余元,发票税款合计人民币1966万余元,并将上述发票提供给前述三家进出口公司用于申请出口退税。至案发,刘志炼利用前述三家进出口公司作为平台骗取出口退税,从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1688万余元,另有人民币46万余元退税款因被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发现而未能退税成功。
【简要评析】根据该案的事实,我们可以看出骗取出口退税的实行方式一般表现为虚假出口,例如伪造假的出口凭证,虚开出口退税的专用发票等形式,根据裁判来看,这些行为均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实行行为。另外,通过相关其他案件判决书的分析,常见的还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1.将不实行退税的物品充当退税物品进行出口的2.将一批货物进行反复循环出口以获得退税款的3.没有出口资质的公司进行国内贸易假冒出口贸易进行出口退税。总之,他们都是利用各种方式来构造虚假的出口贸易行为,获取或者伪造出口单证,以此来骗取国家的税款。
案例四 蔡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简要案情】被告人蔡某,原系广东省潮阳市中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菌里仕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于1998年3月至2000年间, 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假借为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办理出口业务的名义,利用虚假企业广东省潮阳市中雅仕皮革服装厂、虚构的外商及香港永利贸易公司与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分别签订内、外贸合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出口。后将共计人民币10119689.93 元的虚假出口退税凭证通过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骗得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6026962.13 元,剩余部分因被发现骗税未逞。案发后,被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已由税务机关向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追缴。蔡某因此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87万余元,大部分无法追回。
【简要评析】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属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两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的区别主要在客观方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施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出口环节实施假报出口或者其他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其联系主要表现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身是行为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重要手段之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实施又以行为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必要的环节。因此,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牵连关系,当行为人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数额较大时,该行为人就同时触犯了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个罪名。由于两者是目的与手段的伴随关系,因此在处罚时应当择一重罪进行处罚。在本案中蔡某触犯两罪名,且判处刑罚一样,应当按照目的犯罪来认定其罪名更为稳妥。
【立法沿革】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之前,在此三十年间中国没有对外开放,故没有对该行为的相关规定。
1979年刑法中并未规定骗取出口税罪,当时一般把骗取出口退税行为视为一种偷税行为。如1989年9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签署的国税【流字】第390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有意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造成多退税款的,视同偷税行为。
1992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专门规定了骗取出口退税罪。《补充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企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除处以罚金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4条对骗取出口退税罪进行重大修改,完善了该罪的犯罪构成。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收征缴优先原则】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立案标准】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
第六十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一)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三)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四)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欺骗手段”:
(一)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
(二)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
(三)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第三条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三)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九条 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规范】
1.《刑法》第四百零五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第七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罪名认定】
一、出口退税(又称“出口货物退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税收制度,其理论依据来源于国际普遍实行的在商品消费地征收商品税的征税原则。也就是说,出口货物是在国外消费,其税负由国外消受者负担;因此,出口国对所出口的商品不征商品税,已征收的,则在出口时予以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经缴纳的商品税。这就是出口退税制度。
因此,针对“假报出口”等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区分了两种不同情形:
(1)通过假报出口等手段,将原已缴纳的税款又骗回去的,骗取的部分按“逃税”论处;
(2)如果骗取的税款超过原已缴纳的税款,那么,超过的部分按“骗税”论处。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区别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制度,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属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两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首先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客观方面,即犯罪手段不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施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骗取出门退税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出口环节实施假报出门或者其他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其联系主要表现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身是行为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重要手段之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实施又以行为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必要的环节,可见,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牵连关系,当行为人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数额较大时,该行为人就同时触犯了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个罪名;但在处理时可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从重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当然、如果行为人未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请出口退税,而是用于申请抵扣税款或者非法出售,则不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而应当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偷税罪或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中的一个重罪从重处罚。
三、相关联的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犯罪数额认定
(一)“假报出口”情形下的犯罪数额认定。
《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行为包括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而实施的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该条规定的是没有货物出口的假报出口行为。根据《办法》的规定,在完全没有货物出口的情况下,行为人通过伪造买卖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骗取出口退税的,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伪造的,开票单位并未实际交税,故这种情形属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犯罪数额应以实际骗取的退税金额为准。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虽然开票单位没有真实的货物出口,但是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导致其销项税额增加,进而导致应纳税额增加,也将导致需要缴纳更高的增值税,计算方式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而行为人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额为销项税额,但开票单位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部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骗取的出口退税额,与开票单位已经缴纳的增值税额相等部分,依法应当补缴应纳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否则可能构成逃税罪,且逃税罪的犯罪数额为开票单位已经缴纳的增值税额;对于超出已经缴纳的增值税额部分,则属于骗取出口退税额,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的认定也应以该数额为准。这种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数额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
(二)“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情形下的犯罪数额认定。
“未纳税的货物”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直接从农民手中收购的农产品等。行为人将“未纳税的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并申报退税, 则行为人必须为自己虚开或让其他企业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中记载的增值税额既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数额。由于出口货物实际未纳税,所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出口退税款数额即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数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免征增值税的项目范围。行为人将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并申请退税,不仅需要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要伪造买卖合同或伪造品名进行报关。因该类物品在国内流通环节并未征收增值税,所以行为将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并申请退税的,其实际骗取的出口退税额即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数额;其在没有实际货物买卖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所记载的增值税额即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数额。
(三)“虚构货物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情形下的犯罪数额认定。
《解释》第二条第(二)项将虚构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行为规定的《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中的“其他欺骗手段之一。行为人虚构货物品名,通常是将低退税率的货物虚构为高退税率的货物;行为人虚构数量、单价,通常是为了虚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尽可能多地骗取出口退税款。
行为人通过虚构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并不完全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行为人当期也可能发生增值税进项税额,行为人已经缴纳的进项税额部分属于在货物出口时应予退还的税款,这部分款项不应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当作逃税罪的犯罪对象;超出进项税额部分的出口退税款额则属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数额。而行为人在此过程中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中记载的增值税额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数额。
【案例选编】
案例一 章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简要案情】2023年间,被告人章某通过接受外商客户订单,下单给浙江雅鸽家纺有限公司生产围巾等产品,生产完工后由被告人章某负责装箱、运输及办理报关、货物出口手续,浙江雅鸽家纺有限公司收取外商货款和出口退税后扣除一定生产成本和部分税金将余款支付给被告人章某。2023年9月,被告人章某结伙他人经预谋后,在浙江省绍兴县马鞍镇亭桥村被告人章某的仓库内,将浙江雅鸽家纺有限公司生产的围巾替换为事先在义乌小商品市场采购的塑料水壶、垃圾桶等不可退税货物,并以出口围巾的名义申报宁波北仑海关欲骗取出口退税,后被海关当场查获,没有成功办理退税。上述涉案货物申报价格计人民币642268.73元,如果成功出口可骗取税款102763元。
【简要评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既遂标准,在学理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不管结果有没有获得退税款均属犯罪既遂;另一种观点认为该罪的既遂标准是已经获得退税款。从该案的裁判结果来看,该裁判法院支持的是第二种观点。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我国犯罪既遂的通行标准,应当是构成要件说,即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结果,故从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得知获取国家的退税款才是该罪的既遂标准。
案例二 余志洪骗取出口退税案
【主要案情】2023年2月至2023年3月,余志洪在经营被告单位富尔顿公司期间,从其另一经营的杭州吉信纸张有限公司以完税价采购相关货物,后明知这些出口货物的海关商品编码(税号)与海关认定的编码不符,为了企业利益,指使周某在出口贸易中,将82单食品包装纸、烤箱纸、硅油纸、蜡纸、大规格防油纸等纸张故意以食品包装纸、厨房用纸等品名,以48239090海关商品编码(退税率为13%)向海关报关,利用海关不是每单必查的查验制度,蒙混过关,骗取海关的查验,并在海关查验后出口结汇。其明知上述出口货物不能退税,仍将相关单据及原采购出口货物时取得的完税增值税发票(进项抵扣凭证)提交西湖区国税局申请出口退税,西湖区国税局根据其提供的上述报关单、进项增值税发票、合同等资料共计向被告单位富尔顿公司退税人民币1844122.88元。
【简要评析】从该案的证据来看,该公司先后五次因为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予以行政处罚,该公司曾提出过海关编码不对,但最后均认可了海关的编码并接受了海关的处罚。且根据海关的相关文件他们的分类的确出现错误。另外,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当事人表示的确存在侥幸心理想要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根据以上证据可以表明他们是明知故犯,具有主观故意的心态。法院也据此判断他们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案例三 刘志炼骗取出口退税案
【简要案情】2023年至2023年期间,刘志炼伙同他人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套用他人货物出口信息,提供虚假合同、提单等材料,通过支付代理费的方式以浙江桥通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弘阳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萧山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桥通公司”、“弘阳公司”、“萧山丝绸公司”)等名义伪造在深圳报关出口木制品家具的事实,骗取退税凭证。同时,刘志炼为获取申报退税所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安徽省、河南省等地的砀山县鸿福木业有限公司、开封市金明区霖源木制品厂、开封市金明区兆林木制品厂等多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11568万余元,发票税款合计人民币1966万余元,并将上述发票提供给前述三家进出口公司用于申请出口退税。至案发,刘志炼利用前述三家进出口公司作为平台骗取出口退税,从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1688万余元,另有人民币46万余元退税款因被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发现而未能退税成功。
【简要评析】根据该案的事实,我们可以看出骗取出口退税的实行方式一般表现为虚假出口,例如伪造假的出口凭证,虚开出口退税的专用发票等形式,根据裁判来看,这些行为均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实行行为。另外,通过相关其他案件判决书的分析,常见的还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1.将不实行退税的物品充当退税物品进行出口的2.将一批货物进行反复循环出口以获得退税款的3.没有出口资质的公司进行国内贸易假冒出口贸易进行出口退税。总之,他们都是利用各种方式来构造虚假的出口贸易行为,获取或者伪造出口单证,以此来骗取国家的税款。
案例四 蔡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简要案情】被告人蔡某,原系广东省潮阳市中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菌里仕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于1998年3月至2000年间, 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假借为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办理出口业务的名义,利用虚假企业广东省潮阳市中雅仕皮革服装厂、虚构的外商及香港永利贸易公司与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分别签订内、外贸合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出口。后将共计人民币10119689.93 元的虚假出口退税凭证通过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骗得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6026962.13 元,剩余部分因被发现骗税未逞。案发后,被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已由税务机关向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追缴。蔡某因此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87万余元,大部分无法追回。
【简要评析】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属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两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的区别主要在客观方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施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出口环节实施假报出口或者其他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其联系主要表现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身是行为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重要手段之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实施又以行为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必要的环节。因此,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牵连关系,当行为人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数额较大时,该行为人就同时触犯了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个罪名。由于两者是目的与手段的伴随关系,因此在处罚时应当择一重罪进行处罚。在本案中蔡某触犯两罪名,且判处刑罚一样,应当按照目的犯罪来认定其罪名更为稳妥。
来源:刑事法治
【第16篇】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业务知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总货劳函〔2022〕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稳外贸稳外资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对信用好的企业阶段性加快出口退(免)税办理进度的要求,促进外贸保稳提质,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现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自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税务部门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到期将视外贸发展和实际执行情况,进一步明确办理时间要求。
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是指出口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和二类的出口企业。
正常出口退(免)税,是指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现行规定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出口退(免)税业务。
二、做好宣传解读和纳税人辅导工作
(一)加强一线人员培训。各地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好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和办税服务厅等基层一线工作人员关于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要求的相关培训,重点针对本通知加快办理退税进度要求、前期《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以下称《十部门通知》)内容、报送资料、业务口径等进行强化培训,全面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开展政策精准推送。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机制,通过本省电子税务局就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相关举措,针对一类、二类出口企业等适用主体开展政策精准推送,并主动通过本地征纳沟通平台等多种渠道方式,区分企业不同类型人员开展更具针对性的信息推送。
(三)做好纳税人宣传辅导。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针对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措施内容制作宣传产品,通过税务网站、征纳沟通平台、新媒体等渠道开展广泛而又务实的宣传。要进一步压实主管税务机关的网格化服务责任,针对适用主体分类开展政策解读和专项辅导,既要宣讲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的重要意义,讲清本通知内容,又要辅导好操作流程,帮助纳税人懂政策、能申报、会操作,还要提示提醒纳税人严格加强风险内控,避免出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对出口退税信用好的企业阶段性加快退税办理进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稳外贸稳外资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税务机关在《十部门通知》基础上,进一步支持外贸稳定发展、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大局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强化政治担当,深化思想认识,结合接受中央巡视自查整改等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督促指导,压实工作责任,坚持“快退、狠打、严查、外督、长宣”五措并举,确保本地区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办理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加强工作统筹,确保快退税款。省级税务局要切实扛起主体责任,提前做好工作部署,全力保障信息系统运行稳定,密切跟踪各地办理进度,及时指导督促基层税务局落实落细。要强化出口退税、规划核算、征管科技、信息中心、数据风险等部门间协同配合,及时传递信息,确保按时办理退税。各级税务机关要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协同发力,确保快退税款。
(三)加强风险防控,加大打骗力度。各级税务机关要统筹做好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与防范打击出口骗税工作,树牢底线思维,既对标时间要求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也杜绝片面追求进度而放松出口骗税风险防控。要加强出口退税风险分析应对工作,充分发挥六部门常态化打虚打骗工作机制作用,加大与公安、检察院、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的协作力度,紧盯出口骗税新情况、新动态,始终保持对“三假”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严查狠打的高压态势,更好营造公平公正营商环境。
(四)强化内部监督,严查问题风险。各级税务机关在落实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新举措的同时,要充分发扬自我革命精神,坚持刀刃向内,将“严查内错”贯穿政策落实全过程、各环节,严查税务人员落实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失职失责行为,特别是对内外勾结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行为,深入开展“一案双查”,从严从快严查彻办。
(五)主动接受监督、听取各方意见。各级税务机关在全力推进出口退税办理进度的过程中,要充分运用落实税费支持政策直联工作机制、“税费服务产品体验”、政务网站、局长信箱等方式,真诚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听取多方意见,并做好各方意见建议的收集、分析、处理和反馈工作,确保纳税人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得到及时有效回应,不断完善和改进服务举措。
(六)持续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开展政策宣传工作,持续跟踪纳税人受益情况以及政策执行效果,加强与媒体沟通联系,广泛宣传《十部门通知》和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新举措对促进外贸保稳提质、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稳住宏观经济大盘方面发挥的积极效应,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级税务机关要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及时总结工作成效,落实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