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注册公司登记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注册公司登记,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注册公司登记
上一篇文章小编为大家说明了一些文件提交非常繁杂的流程。其实,我们在办理公司注册时,很少有文件提交比较少的程序,这篇文章我们会为大家说明与财务相关的步骤,这里大家一定要注意,避免产生错误。
01 开基本户
到银行开立基本帐号(同时注销验资帐户)。
企业设立基本帐户应提供给银行的材料:
在开设银行基本帐户时,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银行。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并复印件3张。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并复印件3张。
3、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
4、法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3张。
5、国、地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并各复印件3张。
6、企业撒消原开户行的开户许可证、撤销帐户结算清单、帐户管理卡。
一般一个星期后可到开户行领取基本帐户管理卡。
这里要注意,企业有销户凭证的,应在开户时一并交于银行;如非企业法人亲自办理还需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
以上材料为通常银行所需,如果开户银行有新要求或新规定企业应以银行为准。
02 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需要自领取营业执照30日之内办理。
提供材料为: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 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财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公司或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6)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7)印章;
(8)从外区转入的企业,必须提供原登记机关完税证明(纳税清算表) ;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这里注意“个体经济” 可不报送(2)、(4)、 (5)项材料.
到了这里,我们公司注册的重点过程就已经办理的差不多了,大家在办理的时候要尤其注意细节。我们下一篇文章为大家说明开业的一些手续。更多相关问题可关注酷猫小编哦,持续更新记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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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登记注册公司
有限公司章程(范文)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限
第六条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时间 出资比例 身份证号码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及投资方案;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一个季度召开一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如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议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20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五份,股东各自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送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
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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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香港公司注册登记证
现阶段,中国香港是一个非常受投资者欢迎的大都会。这是因为中国香港有很多有利於投资者发展的因素,这与投资者可以在香港注册很多公司的优势有关。那么作为投资者应该如何选择香港公司注册呢?香港公司的业务范围是什么?让我们今天把它控制住!
如何选择在香港注册的公司?
近几年来,许多中国国内企业公司前去香港登记成立一个公司,香港上市公司通过注册的数量关系也是有慢慢提升。那麼在什么实际情况我们可以实现充分考虑香港公司注册呢?還是说在什么技术标准下申请办理申请注册一家注册香港公司能得到大量益处呢?
商业和贸易公司必须在国外推广业务流程、开发和设计外国消费者、接受外汇贷款、充分考虑品牌包装或合理避税等。还能够选择在香港注册的公司的注册申请。 香港公司注册不仅符合要求,而且提高了出口通关、产品信誉等。
香港公司的业务范围是什么?
简单来说,香港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就是公司可以生产经营什么商品和服务,这是注册香港公司时必须考虑和选择的。很多创业者在注册新的香港公司时,不知道如何选择和规范自己的经营范围。
香港上市公司进行注册与国内生产企业发展不一样,注册香港作为公司沒有大家可以定义中国内对于企业的“企业实现营业执照”,注册香港一个公司有企业通过注册证书和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由登记处授予的,商业登记证是税局发的。沒有我国的企业提高营业执照、机构以及组织代码和税务登记。香港公司需要注册资格证书能够充分了解为企业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能够更加了解为税务登记。
事实上,香港公司注册的业务范围通常并不十分有限,在香港注册的企业可以从事不同的产业链或不同的领域。 经营范围任意
例如: 贸易、电子元器件、化工厂、轻工业、机械设备、仪表板、仪器仪表、成衣、纺织品、珠宝、会计、制药、船务公司、运输、进出口贸易、贸易、地产、工程及建筑、装饰设计、装饰、资讯内容、互联网、假日旅游、学校、文化艺术出版、研究会、研究实验室及其他新科技产业链。如注册香港公司在申请注册时未能完成业务范围,须在生成业务程序一个月后向税务局提交开业通知书。
以上是关于如何选择香港公司注册的相关专业知识以及香港公司注册的业务范围的详细介绍。我想在这些方面掌握很多新闻信息。
【第4篇】新注册公司税务登记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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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点击右上角登录,在登陆界面左上角点击二维码切换为扫码登陆,登陆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系统会发送验证码至法定代表人手机上,输入验证码后进入信息确认模块,填写相关信息(带*号必填)后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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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路径】
【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
【操作步骤】
1.步骤一:
按照【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一照一码用户信息确认】路径进入该功能模块。
2.步骤二:
显示与新办企业相关的各项具体菜单模块。依次点击即可完成相应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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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后台审核人员看到申请后直接受理,请耐心等待。受理完成后审核人员会电话联系企业法人告知办理情况及个税密码,请耐心等待。
【第5篇】注册公司网上登记流程
随着全球疫情的影响,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开始采用线上无接触式的方式办公,这就导致很多需要去业务大厅办理的业务转移,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一下线上办理营业执照的操作流程,解决很多企业的困惑。
1、 起名。先想一个清新脱俗、与众不同 ,绝对不会和别人撞名的名字。
2、 网上直接搜索“内蒙古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小编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大家在其他地区的,可以直接搜索当地平台。
3、 点击图片第一项:名称自主申报。先进行注册信息,记得在小本子上记录用户名和密码。注册完毕进去后如图显示:
如果你想重新起一个名字,选我要起名;如果是已经存在的商户,点修改名字;如果不用这个名字了,进行名字注销;
按照自己注册的公司性质,选择一般企业;个体工商户;分支机构;
下一步按照上图显示内容进行填写即可。注意名字的组合方式哦。
都填写完毕后,提交审核即可。接下来等待1-2天即可看审核结果是否通过。名字通过后,我们就可以开始注册营业执照了。
4、 到网站主页选择主体开办。
点击一下。
会弹出一个业务引导窗口,大家可以记住这个流程。一步一步的办理注册。
大家可以进行勾选:
(1) 是否同时申请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建议申请。
理由:公章是以后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证;开户许可证等各类证件的必需品。后期自己单独跑公安备案的话,会有点麻烦。
(2) 是否同时申请发票。
建议申请。
理由:都是纳税人,没有业务也需要进行零申报。大家不要报侥幸心理,不办理就不用申报,后期不仅追责还的罚款,真没必要。
友情提示:2023年开始实行电子发票,大家也不用跑税务局去申领。
(3) 是否同时申请企业参保信息和职工参保信息。
建议申请。
理由:一般纳税人企业都必须给员工缴纳保险,除非没有员工。个体工商户给自己缴纳保险的话也可以申报。
(4) 是否进行公积金信息填报。
建议申请。
理由:同上,企业为职工必须缴纳公积金,除非没有员工,个体工商户同理也可以不申报。
5、以上信息选择勾选后,点击页面的下一步,进行企业信息填写。
并上传以下信息:
法人身份证正反面
经营地址所有权证书(租赁房屋上传租赁合同)
6、企业信息填写完毕后,继续填写印章信息,选择离你最近最方便的刻章公司办理,提交即可,这个没有什么难度。
7、申请发票信息。有委托人的填写委托信息,没有委托人就填写法人信息。
8、申请职工保险和公积金,按照系统内容,填写必填项即可。
9、全部填写完毕后,点击预览。有问题点击上一步。没有问题就点击提交。等待。等待1-2天,看审核情况。没有问题通过就可以等着领营业执照了。部分地区的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可能会去现场考察营业地址是否存在,但有些不会,建议主动联系,不要坐等哦。
法人可以在自己的微信小程序打开电子营业执照,也可以到工商去领取纸质的营业执照。
10、然后,自己去选好的刻章的地方,领章。
毕竟这个没办法在网上办理。还是要跑几个地方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还是很简单的,但是并不是有了这个就可以开业了,还的办理相关的其他证件。我们以后在聊。
【第6篇】公司注册登记流程
公司注册是开始创业的第一步。一般来说,公司注册的流程包括:企业核名→提交材料→领取执照→刻章,就可以完成公司注册,进行开业了。但是,公司想要正式开始经营,还需要办理以下事项:银行开户→税务报到→申请税控和发票→社保开户。
准备材料:材料/工具
一、个人资料:身份证、法人户口本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居住地址、电话号码。
二、注册资金。
三、拟订注册公司名称若干。
四、公司经营范围。
五、租房房产证、租赁合同。
六、公司住所。
七、股东名册及股东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八、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九、公司章程。
一、核名: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名称核准费是40元,交给工商局。 40元可以帮你检索5个名字,很多名字重复,所以一般常见的名字就不用试了,免得花冤枉钱。
二、租房: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如果你自己有厂房或者办公室也可以,有的地方不允许在居民楼里办公。 你要交房租给所租办公室的房东(所有权人),假设办公室的房租是1000元/月,一般起租最少6个月,6个月的房租是6000元。
三、签订租房合同:你要与你所租的办公室的房东签定租房合同,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
四、买租房的印花税:你要到税务局去买印花税,按年租金的千分之一的税率购买,贴在房租合同的首页。
五、编写“公司章程”: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东签名。
六、刻私章: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个私章,给他们讲刻法人私章(方形的)。
七、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证函”:联系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一张“银行询证函”,必须是原件,会计师事务所盖鲜章
八、去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所有股东带上自己入股的那一部分钱到银行,带上公司章程、工商局发的核名通知、法人代表的私章、身份证、用于验资的钱、空白询征函表格,到银行去开立公司帐户,你要告诉银行是开验资户。开立好公司帐户后,各个股东按自己出资额向公司帐户中存入相应的钱。 银行会发给每个股东缴款单、并在询征函上盖银行的章。
九、办理验资报告:拿着银行出具的股东缴款单、银行盖章后的询征函,以及公司章程、核名通知、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师验资报告按注册资本收费。
十、注册公司: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注册登记费,按注册资金的万分之8收取。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大概3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
十一、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特行科指定的刻章社,去刻公章、财务章。后面步骤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
十二、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十三、去银行开基本户: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
十四、办理税务登记:领取执照后,30日内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一般的公司都需要办理2种税务登记证,即国税和地税。
十五、请兼职会计: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必须有一个会计,因为税务局要求提交的资料其中有一项是会计资格证和身份证
十六、申请领购发票:如果你的公司是销售商品的,应该到国税去申请发票,如果是服务性质的公司,则到地税申领发票。 开始可先领购500元的发票。 最后就开始营业了。
当然,您有需要可以找创保保,只需一个电话,剩下的我们来解决,第一年免地址托管费。
【第7篇】代理公司注册登记
身份被冒用、名字被代签……莫名登记成了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莫名丧失法定代表人身份,能否申请撤销工商登记?
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工商登记的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危及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影响社会诚信和工商登记部门的行政权威,同时也耗费了行政审判资源。
房山法院采取“线上+线下”的形式召开此次新闻通报会
8月17日上午,为持续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建设,房山法院召开“涉虚假材料类工商登记行政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对涉虚假材料类工商登记行政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介绍,发布典型案例并对工商部门依法履职作出法官提示。
通报会由房山法院政治部新闻宣传组副组长曾慧主持并介绍召开背景
房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方希存通报该院涉虚假材料类工商登记行政案件审理情况
据房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方希存介绍,2023年1月至2023年7月,房山法院行政庭共审结涉虚假材料类工商登记案件37件,占工商登记类案件90.24%。从结案方式上看,判决撤销登记行为9件,判决确认登记行为违法1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4件,裁定驳回起诉3件,裁定准予原告撤诉20件。
方希存表示,此类案件存在“案件审判流程较为繁琐”“进入实体审理案件被告败诉率较高”“代理机构代办工商登记情形较为普遍”“案件审理裁决难度较大”等四大特点。对此,他提示,工商部门应完善权利义务事前告知制度,在必要时启动实质审查程序,加大对公司及代办机构的监管力度,同时居民也要提高对自己身份证的管理意识,从源头上减少因虚假工商登记而造成的损失。
房山法院行政审判庭陈秀清法官通报三起典型案例
行政审判庭(环境保护审判庭)陈秀清法官通报“冒用他人身份证变更登记,公司登记被工商部门撤销”“员工被公司法定代表人冒用身份设立登记,登记行为被撤销”“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登记行为被撤销”三起涉虚假材料类工商登记行政典型案例并提出法官建议。
“在此提示,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后尽快到公安部门申报挂失,并尽量拿到丢失报警回执、遗失公告等材料;公安部门加大对身份证的监督管理制度,严防冒用他人身份证的问题发生;工商部门在发现申请材料存在明显瑕疵时应启动实质审查,完善工商登记的自行纠错制度,对于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工商登记的,加强材料真实性的审查力度。”陈秀清如是说。
扫描上方二维码查看三起典型案例
供稿:房山法院
文字:张冰
摄影:王丹凤
编辑:成梦琳 姚日辉
【第8篇】外资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必须委托专业的代理公司办理
一、深圳注册外商投资合伙公司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符合申请条件。
1.应由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或至少一个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6.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二、深圳注册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所需资料
1、经办人身份证明(深圳市)
2、企业设立登记(一照一码)申请书(原件一份)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深圳市)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书(原件一份)
5、如合伙企业协议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原件一份)
6、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原件一份)
7、执行务合伙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身份证明(深圳市)
8、资信证明 (原件一份)
9、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盗,经合体合伙人协南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的评估机构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提交相应证明(复印件一份)
三、深圳注册外商投资合伙公司网上提交资料流程图
四、深圳注册外商投资合伙公司线下提交资料流程图
五、深圳注册外商投资合伙公司官方审核流程及办理时间
一、收件(当天)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二、受理(当天)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0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0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0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三、审查(一个工作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审查是否有限制办理的情形;
四、决定(当天)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核准登记。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核准登记。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五、制证(当天)
营业执照,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六、深圳注册外商投资合伙公司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23年修正)
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第十条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9篇】深圳公司注册登记代办
深圳工商注册地址要求有哪些?注册深圳公司创业注册地址是一个槛。没有注册地址是办不了营业执照的,无论是个体还是公司。那么深圳工商注册地址要求有哪些?下面就随深圳知行会计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深圳公司注册地址一般要求是写字楼,也可是以下情况:
(一)以自建房屋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可以提交建设单位签发的建设许可证和建设许可证的副本作为住所使用证。
(二)原区房屋管理局直管公共房屋,但由于房屋管理局组织的调整可以不再所有权证书,颁发由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应当出具产权证明。
(三)使用国有企业未取得的财产作为住所的,可以由单位或者上级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产权证。
(四)以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科技园区(开发区)内的财产为住所,由区、县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签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五)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六)以宾馆、宾馆(宾馆)为住所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宾馆(宾馆)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营业地)使用证明。
(七)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人居住的,报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申报表和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文件的副本。
(八)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住所从事经营的证明。
(九)市行政委员会按照《关于加强市内报刊零售摊位建设的意见》颁发居留证。
(十)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是深圳工商注册地址要求有哪些的相关内容,相信大家都已经了解的差不多了,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深圳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商标注册等相关内容可咨询深圳知行财汇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让您更省时、更高效、更稳健!
【第10篇】公司注册资本登记
登记管理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三条
第四条 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七条 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九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十二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设立公司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类型;
(三)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四)公司注册资本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认缴或者认购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五) 公司实收资本额、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货币出资的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时间、出资额、公司的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以非货币出资的须说明其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以及非货币出资权属转移情况;
(六)全部货币出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七)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及相应的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十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数额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出资数额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及方式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类型;
(三) 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四) 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
(五)增加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情况。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开户银行、入资户名及账号;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评估情况;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转增后股东的出资额;
(六)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程序情况和股东或者发起人对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进行评估作价。公司实收资本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实收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资证明。
第二十二条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予以处罚。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罚。公司成立两年后,其中,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罚。
第二十四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发生变动,公司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撤销变更登记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动的,恢复公司该次登记前的登记状态。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的区别有限责任公司的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第11篇】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目录如下
第一部分 综合法律法规
(一)内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第四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7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9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修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第二次修订)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2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第二次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7)
(二)外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20)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实施)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19第三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1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0修正)
(三)企业内部风险控制
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2006)
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等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2009实施)
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等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2010)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1号的通知(2012)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2号的通知(2012)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 27914-2011)(2013修改)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四)刑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节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
第二部分 企业登记
(一) 内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修订)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第二次修订)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2014)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20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12)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2018)
(二)外资企业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2020第三次修订)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2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第三部分 公司治理
(一)综合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第二次修订)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2021)
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2010)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20修正)
(二)股东(大)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三)董事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2004)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2006)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1)
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2023年 修订版)
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管理暂行办法(2019)
(四)监事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四部分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2010)
最低工资规定(2004)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
第五部分 知识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第四次修正)
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第四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第三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第二次修订)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20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六部分 商品生产与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
第七部分 证券、债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0)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8修订)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18修正)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1995)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0)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4修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7修订)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15修订)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18)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2015)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2011修订)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2020修正)
第八部分 商业活动规范
(一)具体业务活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第三次修正)(节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第三次修订)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二)市场竞争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22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九部分 并购、改制、重组
(一)综合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201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修订)
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16)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2)
(二)并购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第四次修订)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订)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18修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2011)
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2011)
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2011)
(三)改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2003)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05)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02)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2005)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20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四)重组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2008)
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2009)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20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8修正)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第二次修正)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十部分 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十一部分 解决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第四次修正)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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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公司
注册资本是一个公司法概念,按照新修订的《公司法》及相关条例,“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已经从“实缴登记制”调整为“认缴登记制”。
注册资本的实缴制和认缴制
认缴制又叫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工商局的营业执照只登记公司所有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强制要求提交验资报告,注册公司时将认定的注册资本设定一个期限分段缴清,不需要一开始就缴全。
这个制度改革对初期创业资金不足的人来说是很好的,一开始不需要投入大的资金,只需要在期限内缴全就行。不足之处就是具有法律风险,一旦公司在此期限内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就需要将剩余的资金全部缴清才行!
实缴制是指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数额是多少,银行的验资账户上就必须存有这个数目的资金。就是说一开始就需要将注册资本缴全,不可以缺缴。这个方式的好处在于一开始就解决,今后不必承担缴纳资本,发生任何债务纠纷可以及时解决。不足之处就是对开始创业的资金有要求。
不是所有公司都可适用认缴制,金融类公司、典当行、劳务公司、募集式股份公司不适用认缴制。
注册资本认缴制,不等于可以只认不缴
202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做了再次修订,涉及对资本登记制度、注册资本缴纳制度以及简化登记等事项,注册资本从以前的实缴修订为认缴,注册资本由以前的最低额限制修订为除法律特殊规定的行业类需满足特别规定外其他则不做要求。
在这样放松资本管制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中对外公示的注册资本高达上千万乃至亿元,然而实际出资额可能百分之一都不到,有些投资人甚至实际出资额为零。但是国家实行注册资本的认缴制,不代表注册资本可以只认不缴,更不代表可以不承担注册资本对应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以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因此,尽管公司法取消了强制性的注册资本实缴时间限制,股东仍应按照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注册资本实缴时间要求按期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否则除需足额缴纳外,还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及罚款。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的时间加速到期
1、资不抵债时不会加速到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一般的司法实践中,公司债权人以公司资本显著不足为由,要求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因为实践中,公司出资信息已经过企业信息公示平台的公示,在公司相关信息已披露的情况下,债权人仍决定与该公司从事该交易的,即使存在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形,亦不能以此为由认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从而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公司解散时会加速到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当公司资不抵债时,出于保护投资人权益的考虑,公司债权人无法请求注册资本的实缴义务加速到期;但是当公司主动解散或因破产而被动解散时,股东关于注册资本的实缴义务会被加速到期,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也应完成实缴。
3、那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使用吗?
一 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使用吗?有关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讲。
一方面:公用。公司注册资本一般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发放人员工资、进货、买办公用品等等,这些行为都是可以的。注意,一定要开具相关发票。
另一方面:私用。虽然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自己,整个公司都是自己的,注册资本也是不可以随便取出来供个人使用的。当然,注册资本取出来之后尽快放回去也是可以的。综上而言,个人意见是: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使用,但最好是只作为公司的支出支用。
二 怎样才叫抽逃出资?
比如注册一个100万的公司,公司成立后,就把这100万注册资本从公司账户上划走,且公司账目里面也没有做账,即为抽逃出资。通常这种情况的发生,一般是注册资本由代理公司提供,就是大家通常说的垫资注册,银行开户许可证一办齐,资金就会被划走,从而造成了抽逃出资的行为。
三 抽逃出资的后果是什么?
抽逃出资的后果主要体现在企业年检上,每年的三月初到六月底参加公司年检的时候,一般是通过不了的。
温馨提示: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完成实缴义务,会面临违约责任及相应罚款。
【第13篇】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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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4篇】分公司注册后用税务登记吗
从2023年4月1日起,只注册公司不进行税务登记的时代终结了,只要办理营业执照,税务自动开通,不管你开不开发票,经不经营,都要按时报税,不报就会有罚款或者异常,同时,在工商模块变更完相关信息,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市场监管部门会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至税务部门,会更加方便企业变更等税务信息。
金税四期来了,在各部门信息共享和多部门协同监管的背景下,建议企业还是合规合法经营,别总想着钻空子进行涉税违法行为,因为一旦被查真的会得不偿失。
企业办理税务登记需要的材料有: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其身份的法律文件(个人合伙)的原件和复印件;
3、房地产证(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对于自有财产需提供产权证或销售合同等合法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果是租赁场所需提供租赁协议正本和副本;如果出租人是自然人还必须提供产权证书副本。个体工商户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表、业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一、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流程:
1、企业在工商登记完成后,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并加盖公章;
2、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需携带营业执照、公章,并打印纳税人须知;
3、重置个人所得税密码:填写法人真实姓名,绑定税务代理人、营业执照和公章;
4、登录电子税务局-修改原国税密码-正常纳税申报。
二、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
1、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领购发票。
2、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1)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2)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3)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办理停业、歇业;
(5)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第15篇】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将政策上升至法规层面,巩固登记制度改革成果
3月1日上午,合肥市包河区政务大厅里一片繁忙,在二楼的企业开办窗口,安徽寅辰商贸有限公司法人张云领到了公司的营业执照。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后,我省颁发的首张营业执照。
张云高兴地告诉记者,自己前一天下午到大厅提交了申请,工作人员告知次日过来取证。 “没想到,正好赶上了新版营业执照!”她指了指营业执照上的各项登记信息,“以前的营业执照会写上营业期限,现在营业期限改为备案事项,公司想要更改营业期限只需要到登记机关处备案,不需要再重新申领营业执照,方便了很多。 ”
作为我国制定出台的首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条例》带来的改变,不仅体现在营业执照上,更进一步在多方面优化了企业开办服务。
记者了解到,《条例》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出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多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定归并整合,实现了不同市场主体在登记和备案事项、登记程序和规范、申请材料和文书等多方面登记规则的统一,避免了登记管理的差别待遇。对“注销难”“冒名登记”等新情况、新问题也予以回应。
“《条例》对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改革成果进行固化,将各项改革政策上升到法规层面,巩固了改革成果。 ”省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局局长郭术威介绍,“证”和“照”是企业进入市场开展经营活动的两把“金钥匙”。自2023年商事制度改革启动以来,我省先后开展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先照后证”改革、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等;2023年开始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程电子化登记改革等;2023年,开展了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试点、“一业一证一码”改革试点、企业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改革等。“《条例》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和公平竞争提供了法治保障,也标志着我国登记注册制度更加成熟定型。 ”
首次设立歇业制度,保障企业经营连续性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部分市场主体受到影响。尤其对一些中小企业经营者来说,门店暂时不能开展经营活动,却仍需支付房租、人力等运营成本。如何保护这些市场主体的利益? 《条例》的一大亮点就是首次设立歇业制度。
《条例》明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终止歇业后,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通过公示加强对歇业企业的社会监督和信用监管。
歇业制度类似于电信领域中的 “停机保号”业务,号码暂时不用,可以留存一定时间,需要时再进行激活。 “一些市场主体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的经营意愿和能力,歇业制有效地降低了他们的运行成本,缓解生存压力。”郭术威说,企业申请歇业后,其名称字号、知识产权等信息均可以继续保留,市场主体资格仍然有效,不会因为停业而面临吊销的风险,最大程度保证了企业经营的连续性。
早在去年11月,淮北市就率先在符合条件市场主体中探索试行歇业改革。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等法律法规精神,该市制定了《淮北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申请歇业市场主体适用范围是: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造成经营困难,可申请歇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上市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歇业。适用标准是:市场主体已经设立后且歇业起止日期在经营期限内,企业自备案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年;目前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不存在被加锁限制或者警示信息;不存在执法办案信息;不存在法院协助执行信息;未办理股权质押;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
“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申请歇业,只需要提供歇业备案申请书、经办人身份证明、信用承诺书三份材料,经过申请、受理、审核、办结、公示即可完成。试行以来,已经有华润淮北医药有限公司、淮北乐动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企业申请歇业。”淮北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部门负责人胡召军说,接下来,将在2023年试行基础上,进一步推动歇业备案网上申请、网上办理,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自主决定暂停经营,向登记机关申请歇业。
纵深推进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为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职能,激发市场创业创新活力,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与《条例》3月1日同步施行。
郭术威表示,结合《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施行,省市场监管局将统一规范市场登记注册行为,全面推行实名制登记、企业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歇业制备案、简易注销登记等。
2月1日起,我省选择了超市、饭店、宾馆、药店等25个行业,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地区,开展“一业一证一码”改革试点。 “《条例》规范了市场准入,‘一业一证一码’改革则是着力于开办以后企业的‘准营’问题。 ”郭术威说,以《条例》实施为契机,将扎实推进“证照分离”“一业一证一码”改革,持续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准营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为落实落细《条例》精神,下一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将开展分级分批培训,全面提高一线人员登记和监管服务能力;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服务窗口发布温馨提示,在省局门户网站制作飘窗,链接相关政策文件解读材料;此外,统一编写线上线下办事指南,供各地使用。在各级登记服务窗口配备业务素质高的人员,做好指导和帮办服务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抓紧推进登记注册和公示系统的升级改造完善,重点改造材料规范和文书表格、经营范围规范化、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企业自主公示填报等基础性内容,确保各类市场主体能够顺利办理登记备案业务。(安徽日报记者 彭园园)
【第16篇】长沙注册公司登记流程
商标注册全套流程如下:商标注册九步曲
第一步:准备好要注册的图形/文字/语音/动画等等商标素材
第二步:准备好公司/个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章子、商标申请书
第三步:去商标受理窗口提交资料
第四步:资料提交完毕,等商标总局下发缴费通知书
第五步:收到缴费通知书,进行缴费
第六步:缴费成功,等待受理
第七步:受理成功,等待审查
第八步:审查通过,等待公示
第九步:公示期过了,去领商标注册证
假如你有时间,且熟悉注册流程,可以自己去跑注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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