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保险公司的注册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保险公司的注册,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保险公司的注册
保险监管严格
如果你对保险公司仍有一丝顾虑、迟疑,但没关系,你可以永远相信银保监会。
为了你的保单,你知道银保监有多努力吗?
①注册资本
在中国,没有一家保险公司是“小”的,成立一家保险公司非常难,门槛比较高,而且都是要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
实际上,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都在10亿以上,注册资金较高的有200亿。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所有保险公司都是非常大的公司,资金实力不可小觑。
②偿付能力监管
偿付能力,也就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现在,我国实行第二代偿付能力(俗称偿二代)监管制度,这套检测指标不仅与国际接轨,关键指标更是超越了欧美现行的标准。
根据偿二代的要求,所有保险公司必须每个季度披露一次偿付能力。
想要成为偿付能力达标保险公司,需要满足三个要求,具体如下:
如果达不到要求,这家保险公司就会成为重点“照顾”对象,银保监会就会对保险公司做出种种限制。
③再保险机制
买了一份保险,背后不单只有一家保险公司在保护。
还有“再保险公司”,也就是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险的公司。
《保险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承保的责任风险系数不得超过实有资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要办理再保险。
保险公司在推保险产品的时候,会在再保险公司约定好,我给你一部分保费,但是出险了,要帮忙一起赔。
然后再保险公司或许还会另外找几家公司,再再保险,再再再保险。
通过这样层层分解,将风险分散。
④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被称为保单持有人的最后安全网,该基金是国家为了防止保险公司倒闭而向保险公司预收准备金。
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经营不善时,国家就会启动保险保障基金进行救助。
新华保险、中华联合保险和安邦保险,这三家保险公司都曾得过保险保障基金的帮助。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还有1829.98亿元。
⑤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监管
当保险公司收取了保费之后,并非意味着可以为所欲为。
保险资金的运用,也是要受到严格监管。
《保险法》第106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作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资金运用的途径都限定好了,直接给安排得明明白白。
总结
综上所述,压根不用担心增额终身寿险所属的保险公司会倒闭,银保监会也不允许这样的事情会发生。
一张保单的安全性,与保险公司的名气和规模是“大”是“小”无关,主要靠的是银保监会出色的监管制度。
关于增额终身寿险,一门心思看它的收益、现金价值、加减保规则等内容就可以了。
【第2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
保险经纪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中介机构。一方面代表被保险人的利益,为被保险人设计保险方案,与保险公司商议达成保险协议。另一方面,为保险公司招揽业务,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日常工作中,保险经纪公司还可以向投保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保险咨询或顾问服务等等。
1,保险经纪公司注册需要向什么部门进行申请?
国内保险服务公司的设立以及相应的经营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都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的,保监局在全国各地都设有分支机构,因此,假如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在北京或者是上海。那么在进行保险经纪公司注册的时候,可以在当地进行申请资料的提交,当地的保监局会把申请人的具体要求反馈到中国保监会,请求批示。
2,保险经纪公司注册对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有什么要求?
现存的保险经纪公司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地方性的保险经纪公司,地方性的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只要实缴一千万即可。一种是全国性的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需要有五千万人民币以上。现在中国保监会和各省市的保监局只审批全国性的保险经纪牌照。因此,地方性的保险经纪公司只能通过收购来获得。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想要在地方上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还要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
3,保险经纪公司注册需要多长的时间?
虽然从法律法规上面我们可以看到,保险经纪公司注册以及相应的经营许可证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并不多的。但是现在全国范围内的金融类目的申请都处于收紧状态,因此注册一个保险经纪公司需要的时间有的需要半年以上。
4,保险经纪公司注册条件?
1、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2、注册资本达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3、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4、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9、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3篇】保险公司注册资金排名
引言
在最近这几年,不少人的日子都过得惶恐不安,因为公共卫生事件仍然没有得到彻底处理,所以人们的生活仍然存在着很多潜在风险,稍不留意,日子就有可能过不下去。为了能够安心度日,有不少人选择购买保险,这样一来,不管是失业还是生病,都能够得到一份保障,解决生活难题。
而我国的保险行业十分发达,人们面前摆着非常多的选择,但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公司都靠谱。截止到目前,国内已经有几百家正规保险公司,在这其中,确实有少部分保险公司已经破产了。那有些人就产生了问题,如果保险公司倒闭了,客户的保单还有效吗?有些网友讨论,又有3家保险公司倒闭了,总共涉及到的保险业务规模高达2万亿,这些客户又该何去何从?
三家保险公司倒闭
根据去年我国500强企业名单来看,中国平安保险的排名相对靠前,来到了榜单的第五位,这让不少人感到十分惊讶。但更令人震惊的是,在全球500强企业榜单中,也出现了中国平安保险的名字。从这些榜单排名来看,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确实拥有着较大的企业规模,我国的保险行业的确非常赚钱。但也有一些公司是个例,在经营方面出现了问题,所以不得不破产倒闭。
国信人寿就出现了问题,在刚成立的时候,实力还是非常强劲的,光注册资本就高达5亿,但没想到的是,公司并没有实现长远发展。因为违背了行业规则,做出了一些不该做的事,所以相关部门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要求这家公司退市。
在很多人的眼中,东方人寿算是一家非常不错的保险公司,但它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也有一些人觉得,东方人寿很有可能会卷土重来,但至今为止,没有看到任何动作,也没有听到任何将要重新开业的风声。
第三家出现破产情况的保险公司是安邦保险,这家公司的发展势头十分迅猛,仅用了十年的时间,规模就实现成倍增长,但在不断扩张市场之后,自身的一些问题也被迫显现。安邦保险的实力不容置疑,在注册时,就用了619亿资金,但根据相关调查来看,实际上注册资金只有10.96亿,而且赔付能力也没有达到标准,但为了吸引客户,一直在进行虚假宣传。
后来,在相关部门的核实之后,决定对安邦保险公司进行接管,期限是一年,没想到在一年之后,又进行了延期,为的是帮助收拾这个烂摊子。很多人觉得在这之后,安邦保险会恢复正常发展,但令人诧异的是,最终等来了破产的消息。
保险公司破产后,客户保单还有效用吗?
不少人都十分担心,保险公司有着巨大的客户群体,它们在破产清算之后,这些客户又该何去何从?
其实,相关部门早就想到了这个问题,并且也提出了一些措施来进行解决。根据相关规定来看,保险公司在成立的时候,必须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保证金,如果以后出现经营不善,公司被迫倒闭,那么这笔钱就将拿来赔偿这些受到影响的客户。因此,就算保险公司破产了,客户的保单还是有效的,会得到相应的赔付。
众所周知,保险公司想要申请破产,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需要找到一个接盘侠,来收拾这个烂摊子,如果没有公司愿意接手,那么相关部门就会找一个公司前来接手,用户的保单问题仍然可以得到解决。
除此之外,如果保险金额不超过五万元,那么在进行赔偿时,会直接全额赔偿,但如果超过了这个标准,就只能赔付90%。这样来看,就算保险公司破产,也不会给客户带来巨大影响。
但不管怎样,大家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提前了解好保单上所约定的各种条款,然后仔细斟酌是否要购买,不然以后出了一些问题,需要找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就会受到各种推脱。
结语
而且非常现实的一件事情就是,很多人都认为保险公司是非常有保障的,自己的保单能够得到保障,但实际情况是随着公共卫生事件的扩展,大大小小的企业都受到了影响,保险公司也不例外,很多保险公司的发展都遭遇到了难题。因此,未来大众在选择保险公司的时候也一定要再谨慎一些。
今日话题:我国已有三家保险公司倒闭,总规模高达2万亿,那保单还有效吗?
【第4篇】保险经纪公司注册
从天眼查官网看到,近日,宝马(中国)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习安伦(andreas christian glunz)。
经营范围包含:信息咨询服务、保险经纪业务,从股东信息显示,公司由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和bavaria wirtschaftsagentur gmbh共同持股。
目前,小鹏、特斯拉、蔚来、比亚迪、理想等车企纷纷进军保险中介业务。
1月,蔚来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含:保险经纪业务、保险代理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月,比亚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5月,银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出现股权变更,原股东退出,新股东车和家金融科技(江苏)有限公司100%控股。
据悉,车和家金融科技(江苏)由北京车和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00%控股,理想汽车正是其旗下的品牌。
【第5篇】注册保险公司
作为重资产金融行业的一员,保险业,尤其是人身险业注定是一个“烧钱”的行业,这也是为什么监管要对保险公司股东准入资质进行严格限定的原因所在——行业性质特殊,非财力雄厚者不得入内。
一家人身险公司究竟有多少钱?近期,通过观察非上市险企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发现,每家新险企几乎都会经历成立初期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企,伴随业务成长又快速下滑的过程,而这种快速下滑背后,是熊熊的资本在燃烧。
为了便于透过偿付能力充足率下滑观察人身险公司的“烧钱”速度究竟有多快,统计2023年以来成立的13家人身保险公司(不含养老保险公司)每年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情况(2023年偿二代正式实施,与这之前险企按照偿一代要求披露的偿付能力数据不具可比性)。
“烧钱”究竟有多快?我们发现,13家新险企,最长经过6年,最短经过3年时间的发展,无论是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还是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都快速下滑,如今更是全部低于200%,这与行业平均水平有不小差距。
01
新生代险企个个实力不俗,原始注册资本金高企
虽然按照《保险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人民币,但因为按照相关规定,注册资本金较低的话,其能实际开展的业务十分有限,所以近年来成立的人身险公司初始注册资本金(初始运营资金)都远远高于这一最低要求。
13家纳入统计的新险企中,人寿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基本都是10亿元起步,15-20亿元最为常见,北京人寿高达28.6亿元,而招商局集团旗下的招商局仁和人寿更是高达50亿元,一举超越很多成立多年的中等体量险企。
即便是采取相互制的信美人寿,其初始运营资金也达到了10亿元。
健康险公司经营范围相较人寿保险公司大幅收窄,对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相对也较低,所以,2023年以来成立的两家健康险公司,其初始注册资本金均为5亿元,显著低于人寿保险公司。
02
险企扩张期也是烧钱期,13家新险企偿付能力充足率快速下滑
“开保险公司”着实是一件烧钱的生意,几乎所有的险企,都在开业初期经历了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快速下滑。
根据银保监会发布的数据,2023年末,纳入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审议的178家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6.3%,同比下降1.4%;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4.3%,同比下降2.5%。人身险公司、财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39.6%、277.9%和319.3%。
人身险公司2023年末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9.6%,而同期13家新险企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却只有193%,与行业平均水平相差超过40个百分点,进入2023年,这一数据更是进一步下滑。
截至2023年三季度末,13家新险企,最长经过6年,最短经过3年时间的发展,无论是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还是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都快速下滑,如今更是已经全部低于200%。
不过这样的快速下滑是可以理解的,险企成立之初,一切都需要从零开始,正是企业最烧钱的时期。
一方面,这些企业均处于扩张期,分支机构的开设、人才的招募以及前期的亏损等,都加速了资本金的消耗。
另一方面,新公司业务主要通过专业代理、兼业代理、互联网渠道等获得,产品利润率低于成熟公司,业务规模的增长对于资本金的需求逐年递增。
03
13家新险企一面快速烧钱,一面遭遇增资难题
值得注意的是,13家新险企偿付能力充足率齐齐低于200%,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而这还是其中一些公司通过增资发债等方式补充注册资本金之后的结果。
例如招商仁和人寿,其在2023年4月,就已经获批变更注册资本至65.99亿元,三大国有股东合计出资约15.99亿元,此外,其还通过发债的形式募得资金11亿元。
对于包括13家新险企而言,增资已经成为当下最迫切的工作之一,但其同时又面临着增资难题。统计显示,2023年以来,尚未有所有股东参与、等比例增资的成功案例。不得已之下,险企纷纷通过发债,乃至股东捐赠的方式筹措资本金。
典型如复星联合健康,曾先后于2023年9月、2023年5月两度发布增资计划,最后均撤回。最终,在偿付能力压力之下,股东选择通过捐赠的方式提升注册资本金。2023年12月,复星联合健康股东上海复星产投以现金形式向其捐赠3.5亿元,捐赠完成后,2019 年末,复星联合健康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 156.86%,相比 2018 年的152.99%略有上升。2023年1月,其另一股东,上海丰实资管又以现金形式向其捐赠3亿元用以补充资本,提升偿付能力。
行业的特殊性质决定了保险业是一个“烧钱”的行业,而偿付能力充足,是险企维持机体健康运营的关键,面对愈发紧张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少公司已经开启了业务模式的转型,但这种方式起效较慢,最直接的方式仍然是股东直接注资。2023年将至,哪些公司能成功提升偿付能力充足率,值得关注。
【第6篇】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
地方amc作为化解区域金融风险的生力军已经走过了快10个年头,在此过程中很多优秀的地方amc差异化竞争,摸索出了属于自己的发展模式,不良资产联兴财税因此策划《地方amc这十年》一系列文章。在此欢迎各机构提供素材及数据,我们撰写成文,以供业内学习参考,共同进步。
2023年6月,重庆渝康由重庆市水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重庆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注册资本金50亿元。
在2023年-2023年的地方amc混改增资潮中,重庆渝康作为重庆市首家地方amc成功引战华润集团旗下的华润金控,并更名为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渝康”),成为首家引入央企战投的地方amc。
华润金控入主后,华润渝康业务拓展明显加速,大手笔收购不良资产的同时运用自身重组业务的经验为华润集团实业板块寻找和筛选投资标的,提供价值渠道,获得良好收益。
华润渝康发展历程
2023年,重庆渝康成立。
2023年,公司启动一级集团层面引战混改试点工作,先后营销21企业、锁定9户意向投资者,研究确定“两步走”实施路径,配合投资者完成初步尽调,启动股权转让整体价值评估和审计。
2023年12月,重庆渝康54%的股权转让信息在重庆联交所发布,转让底价35亿元。
2023年5月,华润金控与渝康资产转让方完成了《产权交易合同》签订。
2023年9,重庆渝康党组织从市国资委转接到华润资产党委,并成立了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团队。
2023年10月,50亿资本金实缴到位,混改工作完成。成立了新一届党委班子,张建民任党委书记,“新渝康”治理结构搭建完成。
2023年5,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为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办理新的营业执照。
华润战投华润渝康,首先是看中地方amc牌照,作为持牌机构具有直接在一级市场获取不良资产的渠道便利,同时在监管、政府、金融机构及同业的认可度更高。此外,重庆渝康是重庆燃气第三大股东,且参与了重庆化医集团债转股工作。战投重庆渝康,华润燃气可进一步增持重庆燃气股权,更好地提升重庆燃气的运营效率。
华润金控入主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2023年,华润渝康收购22个金融不良资产包,债权总规模75.28亿元,相比2023年的15个资产包,61亿债权规模来说有所提升。在经营上,2023年实现收入7.63亿元,同比上涨41%,净利润1.49亿元,同比上涨831%。
数据来源:债券募集说明书及中诚信国际
截至2023年上半年,华润渝康总资产规模175.3亿,比上一期增长18.27%,实现营业收入4.81亿元,比上一期增长35.88%,净利润1.25亿元,比上一期增长69%,各项数据的涨幅情况在各家地方amc中比较突出。
优势:与大股东华润金控协同
华润渝康第一大股东为华润金控,而华润金控又隶属于华润集团。华润集团前身是于1938年在香港成立的“联和行”。1948年联和进出口公司改组更名为华润公司。1952年隶属关系由中共中央办公厅转为中央贸易部(现为商务部)。1983年改组成立华润(集团)有限公司。1999年12月,与外经贸部脱钩,列为中央管理。2003年归属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被列为国有重点骨干企业。2023年,华润与招商局集团、中国宝武、国投和中国建材等5家央企企业正式转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对标“淡马锡”,截至2023年底,华润集团总市值近11000亿港元,且在大消费、大健康、城市建设与运营、综合能源、科技与新兴板块均已实现优质资产上市,资产证券化率达88%。
而华润金控投资则是新生力量,为华润集团七大战略业务单元之一,负责整合、管理集团旗下的金融资产。华润金融板块有七家业务单元,业务范围覆盖银行、信托、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融资租赁、保险经纪、股权投资等领域。华润金控投资的子公司有5家,分别为华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100%持股)、华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5.5亿元人民币,100%持股)、华润深国投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55亿人民币,占51%)、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占50%)以及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2023年末,华润金控资产总额647.22亿元,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70.56亿元,净利润39.09亿元。华润渝康作为中国华润及华润集团旗下川渝金融板块的核心子公司,能够在资本补充、流动性和业务协同等方面获得华润金控的大力支持。
此外,华润集团并购投资非常多,被业内称为”并购之王“,且并购之后具有超强的扭亏能力,在特殊机遇类业务方面,华润渝康运用自身资产运营重组经验,转化为特有的项目判断、管理及运作能力,为华润集团实业板块寻找和筛选投资标的,提供价值实现渠道,最终获得良好收益,具有较强机会性。
经营特点:挖掘低效资产,盘活资产
华润渝康的主营业务分为收购经营类业务、收购重组类业务、资产管理及其他类业务和特殊机遇投资类业务。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收购类重组业务,这部分业务在营业收入贡献上逐年提升。2023年在营收的占比上为18.45%,2023年提升至54.17%。截至2023年,累计收购非金不良原值177.66亿元,回收现金84.67亿元,投资收益3.22亿元,同比上涨近200%。
数据来源:债券募集说明书及中诚信国际
收购重组类主要针对企业不良资产开展纾困业务,通过多种方式为困境企业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开展债权投资、财务顾问、实质性重组重整等协助各类企业纾困;通过还款金额、方式、时间及担保抵押等一系列重组安排,帮助债务人盘活存量资产。
2021 年以来,华润渝康充分挖掘企业低效无效资产,帮助债务人盘活存量资产,全年共开展10笔收购重组类项目,债权金额共28.50亿元,收购成本21.41亿元。尚未处置的收购重组类业务成本为53.44亿元。未来,华润渝康还将依托股东华润金控及其母公司的品牌优势和产业布局,为困境企业提供综合解决方案。
数据来源:债券募集说明书及中诚信国际
今年5月,华润渝康与四川发展达成战略合作,共同出资组建“川渝地区问题机构纾困基金”。搭建川渝不良资产处置专业平台,共同开展问题企业纾困与重组、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收购与经营、破产企业重整投资等方面的业务合作。这也是川渝两家地方amc的首次合作。
综合经营情况
华润渝康的业务结构相对于其他地方amc来说比较简单,最近一年收购类经营和收购类重组业务的营收贡献加起来近90%。从收购类经营不良资产方面看,累计收购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规模340亿元,累计收购成本143.7亿。
数据来源:债券募集说明书及中诚信国际
此外,华润渝康于2023年被重庆五中院列入破产管理人名册,成为重庆首家该资格的地方 amc。自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以来,获得 9 个破产重整及清算案件,其中已结案7个,并获得一定管理人报酬,未来还将凭借专业能力和股东产业优势,积极开展企业破产管理和破产投资业务,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未来发展:华润集团为其提出“1+3”战略
华润集团结合重庆渝康的功能定位,提出“1+3”的发展战略。1”即“1 个总体定位”:将重庆渝康打造成为集团参与服务西部大开发、助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桥头堡”。
“3”即是“3 个功能定位”:一是国企改革的实施平台。不断将重庆渝康打造成为集团服务川渝发展、参与地方国企改革的实施载体,如结合集团产业优势和发展需要,支持医药、大消费等地方国资的混改或专业化重组。二是资源整合的助推平台。打造成为华润金融资源深耕双城经济圈、服务西部大开发的业务平台,如发挥资金融通、资本运作、资产管理优势,吸引各类金融资本、产业资本、社会资本,共同服务区域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三是防化风险的专业平台。整合华润资源和发挥央地股东协同优势,进一步做强做优做大,并加强与四川地方 amc 的合作联动,在双城经济圈不良资产处置、问题企业纾困中发挥更大作用,助力区域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和西部金融中心建设。
【第7篇】保险公司怎么注册
稍微对保险有一点了解的朋友们都清楚,自己想要购买保险产品是可以直接找保险公司购买,也是可以通过保险中介,找保险经纪公司进行投保的。但是很多人还不清楚这二者有什么区别,投保找谁比较好,那么今天的文章就给大家分析一下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一、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1、本质不同
保险公司是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出险时需要履行合同赔付义务的保险人。
保险经纪公司是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
2、职责不同
保险公司生产设计保险产品,承担保障责任;
保险经纪公司为投保人提供保险方案,协助投保人办理投保、理赔或其他保全业务,也为保险人销售保险。
3、立场不同
保险公司一般站己方,大多数只会说自己家产品的优点和好处;
保险经纪公司相对中立,会客观介绍分析保险产品。
4、代表利益不同
保险公司代表的是公司的利益,要为自己的公司销售更多产品出去;
保险经纪公司代表的是客户的利益,也就是站在投保人一方。
5、注册资本不同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亿人民币;
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只需要5000万,地方产业甚至只需要1000万。
二、投保是找保险经纪人还是找保险业务员
如果自己明确知道根据自己的需求和经济预算能够选择什么保险产品,对保险稍微有一点了解,能够看懂保险条款,知道在哪里投保,能够顶住保险业务员的糖衣炮弹的话,建议直接通过保险公司找保险业务员办理投保。
如果自己只是有购买保险产品的念头,但是对保险市场毫无了解,不知道以自己的个人情况以及预算能够选择哪种保险产品的话,建议找保险经纪人进行投保。
保险经纪人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给你专业的建议,根据你的需求和预算为你做好保险方案,选择最合适消费者的产品。除此之外还可以帮你把投保、缴费、准备材料安排的明明白白。
三、怎么判断一个保险经纪公司靠不靠谱
大家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保险经纪公司是否靠谱:
1、是否持有保险经纪牌照:关系到是否是合法的,是不是有从事保险相关活动的资格,大家可以在银保监会的官网中的中介信息查询中进行查询。
2、保险经纪公司口碑如何:可以在各个平台搜索一下这个保险经纪机构的名字,看是不是与消费者存在纠纷,有没有客户进行吐槽,网络风评好不好。
3、理赔售后服务是否完善:好的保险经纪公司不仅只管投保,后续的理赔、退保或其他保全服务应该也要有所保障。
4、保险经纪人资质如何:其实我们找保险中介投保,最主要的在于负责自己的保险经纪人的专业程度怎么样,为人怎么样。就算是同一个平台,人与人的差别还是很大的。
以上就是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区别是什么的全部内容介绍。保险经纪公司不生产保险产品,只有保险公司才有发行保险的权利,但是保险经纪公司能够为我们提供更好的保险相关服务。大家还有其他保险问题不了解的话,欢迎添加马蜂保老师的微信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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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注册保险公司的条件
纳闽岛公司注册
一、纳闽岛简介
马来西亚纳闽联邦直辖区,位于沙巴州西部,是国际重要商业金融中心。以提供国际金融和商业服务的离岸金融中心称著,拥有亚洲最多样化的跨境交易,商业交易和财富管理需求的商业和投资结构;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的深入推进,中国与马来西亚的贸易越来越密切,很多国内投资者选择离岸中心注册地纳闽来注册公司。
二、纳闽岛注册离岸公司的好处:
1、纳闽岛注册公司,可100%外资持有,不需本地合伙人。同时,纳闽公司对投资人、股东、董事的人数和国籍都没有限制,只需至少1位股东和董事即可成立纳闽公司。
2、纳闽岛致力于平衡客户保密协议,公司有关股东及董事的资料均是保密的,不需要向公众透露。
3、税收上的优惠。纳闽离岸公司分为贸易与非贸易公司。非贸易公司不需要缴税,贸易公司则按照审计账目后利润的3%或不超过2万马币的税收。
4、纳闽公司可以申请各种金融执照协助搭建海外上市或是信托架构,帮助企业或个人家族合法设计进行各种业务需求,如私募、上市、区块链交易平台、虚拟发币等。
5、马来西亚是在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税务友好国白名单,纳闽岛注册的公司可以申请实体办公室,从而体现企业的实际运营。从另一方面来说也可以规避公司的银行账户遭到冻结或关闭。
6、纳闽公司的注册程序便捷、成本相对低廉,过程简单。一个月即注册完毕,不需要申请人亲自到位。同时纳闽公司业务广泛,基本没有太多的业务营运限制,只有少数特定的业务需要获得营业执照。
三、纳闽岛的公司类型
1.纳闽贸易公司是指注册纳闽公司,从事贸易活动,其中包括银行、保险、贸易、管理、许可证发放、航运业务,或其他任何不是纳闽非贸易的活动。纳闽贸易公司可按照审计账目后利润的3%缴纳税收或者是每年一次支付2万马币。
2.纳闽非贸易公司是指注册纳闽公司进行非贸易活动,如持有投资证卷,股票,贷款,储蓄或其他属性。这类公司不需要缴税。
四、注册纳闽公司的条件
1.公司名称:英文名称即可,也可加中文,提供三个以上,递交核名。
2.确定注册资本和股东股份比例,注册资本:一般为usd13,000。
3.公司业务性质。
4.股东和董事的信息资料,身份证/护照,地址证明等。至少一名股东,一名董事。
5.需要有公司秘书和注册地址(我司可提供)
【第9篇】保险代理公司如何注册
出境游旅行社转让的条件
申请旅行社公司注册的申办条件
怎么办理旅行社经营许可
旅行社申请转让的要求
申请旅行社许可所需要的条件
旅行社,世界旅游组织给出的定义为“零售代理机构向公众提供关于可能的旅行、居住和相关服务,包括服务酬金和条件的信息。旅行组织者或制作批发商或批发商在旅游需求提出前,以组织交通运输,预订不同的住宿和提出所有其他服务为旅行和旅居做准备
北京旅行社公司注册申办材料:
1、设立旅行社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旅行社的名称、经营范围和设立地;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
2、申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件。
3、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设立旅行社的资金条件;设立旅行社的人员条件和受理申请的旅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内容。
联系人:188-1318--0084
北京新曙光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朝阳区通用国际中心a座1703
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入境游、国内游、出境旅游
办理旅行社经营许可资质所需的资料:
1.旅行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2.旅行社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
3.至少三张导游证明书及导游劳务合同、社保记录证明书
4.旅行社注册地址租赁合同和不动产证明信息。
【第10篇】设立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
文|徐晓
关于中国保险史上第一例接管案件以及“事主”永安,网上传言与段子纷飞,教人不敢轻易相信。在此,根据手头原始史料,并参考若干非一手资料,尽量拼出一幅大图样。
1 四道金牌
1997~1998年间,中国人民银行就同一件事发了四道“金牌”:
——1997年12月1日,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发布公告,宣布接管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从1997年12月1日起至1998年5月31日止,为期6个月。
接管组由人行陕西省分行有关业务处室的处、科级干部组成,分行季副行长任组长。
接管组的职权包括:接管公司的一切经营管理权力,代行公司原董事会、监事会职责;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精简人员,改革分配制度;人总行授权的其他事项。
人总行给接管组下达的主要任务有八项:
①查实永安原股东虚假出资入股情况;
②纠正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做到依法经营、规范运作、稳健发展;
③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保证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④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加强财务管理,清理资产负债,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保证资产的完整性和各项收支的合法、合规性;
⑤在核实公司资产负债真实、合法、合规的基础上,核实公司亏损和资金损失,拟定弥补亏损方案;
⑥依法追回不合理培训支出、董事工资等项支出;
⑦完成公司重组工作,对公司新股东、新产生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及公司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进行初审,报人总行批准;
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人总行要求,资本金重组工作要在省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总行有关规定进行,实收资本金不得低于2亿元。资本金重组和公司重组工作可以分步进行,资本金重组应于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公司重组工作应于1998年5月底前全部结束。
——1998年3月,人总行给陕西省分行下达紧急通知,要求抓紧进行接管工作,“务必按预定时间(1998年5月31日)完成,只许提前,不许延后。”并且说:“接管期满,如不能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永安保险公司的重组工作,总行将以其他方式另行处理。”
虽然接管公告是1997年12月1日发布的,但陕西省分行对永安的调查、检查早已在几个月前展开。即使这样,总行给分行规定的时间也是太紧了。千头万绪,第一步的资本金重组工作即未能按期(1997年12月31日)完成,此次“紧急通知”,总行予以“宽限”到1998年4月30日;并要求在5月15日之前初步确定公司高管人员,报总行审定。
接管公司,对于监管机构、当事公司、地方政府来说,都是开天辟地第一遭,黑黢黢的摸着石头过河,哪有这么容易?于是,这项任务成了mission: impossible!完全无法克期完成。
很快,又有了第三道金牌。
1998年6月1日,人总行批准陕西省分行延长接管期限3个月,至当年8月31日止;
1998年9月1日,人行陕西省分行再发公告,宣布结束接管,接管组将原接管的一切权利移交给重组后的永安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2 “史上最严厉”
1990年代中期,中国保险业进入加快发展、强化监管和加强法制建设的通道,说是“躬逢盛世”实不为过;
1995年,被称为“金融立法年”,包括第一部保险大法在内的金融“五法一决定”得以通过、颁布、施行;
1995年,人民银行将非银司下设的保险处扩容、升格、独立为保险司,被认为是加强保险监管的一个重要信号;
1996年初,人民银行一次性批设五家新公司入场,其中新华、泰康为寿险公司,华泰、华安、永安为产险公司;新华、泰康、华泰为全国性公司,华安、永安为区域性公司。
有消息说,原打算一次批设十家新公司,报到行长那儿,领导考虑还是慎重一点吧,加了个条件:新设公司拟任负责人必须由(相当于)人保部门级以上干部担任。就这一条,卡掉了一大批。一次性批设五家,不但前所未有,似乎也是“绝后”的。官方促进市场发育、鼓励竞争的意图十分明显。
所以,永安拿牌,实非易事。
五路新军都在当年秋天开张,永安也在1996年9月28日点燃开业的鞭炮。
仅仅一年之后,新设立的监管机构就拿新成立的公司给新实施的《保险法》祭了旗,不啻一声炸雷。这“在我国尚属首次”,“也是迄今为止,中央银行对违规保险公司采取的最严厉的监管措施。”
3 问题很严重,措施很严厉
永安究竟犯了什么事儿?
当年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没那么严格,所以公开的官方文件不多。据事后媒体报道,永安主要涉及两宗罪:虚假出资、非法经营。
官方对永安事件的定性为:
“资本金严重弄虚作假、业务经营严重违规。”散见于官方文件的描述有:永安在筹建过程中弄虚作假,以贷款、融资方式虚增资本,骗取总行批文;虚假出资、私刻公章、伪造批文和营业执照、提供假验资证明;在公司成立后,又大搞违规经营,未经批准擅自在北京设立代表处并开办业务,账务混乱。鉴于以上情况,人民银行对其“采取了全面接管的措施”。
有媒体报道称:成立之初,永安揽得电力、电子、邮电、航空和有色金属等十余家国企股东入主,号称注册资本6.8亿元。成立一年之后的调查却发现,只有西安飞机制造公司、彩虹集团和西北电力管理局分别注资1000万元、6800万元和1000万元,合计的实缴资本仅有8800万元,远不及《保险法》要求2亿元的最低门槛,更与其号称的6.8亿元相距甚远。
此外,永安名义上由众多国企股东组成,背后的实控人却是一家由四个自然人股东组成的神秘公司——西北石化设备总公司,其中王建才持股58%。永安成立后,王建才出任董事长。
这还只是浮在水面上的表象,部分股东似有神秘背景。监管主官曾在某个场合说起,彼时,有部队“首长”屈尊守候一夜,单等他出门时寻机说项。
虚假出资、非法经营,这两条已经足够严重了。
《保险法》第72条规定: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并特别指明:“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1996年人民银行颁行的《保险管理暂行规定》17条则规定:“未设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只能在该公司注册地开展业务。其他保险机构只能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区域内开展业务。”
永安直接触犯了这两条法律法规,更遑论私刻公章、伪造批文和营业执照、提供假验资证明等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了。
所以,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的规定,人民银行对永安实行接管。
法律规定,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保险公司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恢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整顿的结果,是重组股东、重组资本金、重组领导班子。
9个月后,接管结束。取消了西北石化设备总公司、西北兴秦能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王建才被禁入金融业11年。
据媒体报道,重组后的永安保险股东单位共12家,注册资本金为3.1亿元人民币。
人民银行关于结束接管的公告称:按照法定程序,永安保险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选举邱淼贵为公司董事长,聘任汪海洋为公司总经理,梁国财、徐明林为公司副总经理。经人民银行审查,上述四人均符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4 “余震”不绝
1998年9月1日,新班子走马上任。然而前路崎岖,颇费脚力。
邱淼贵原系人保河北省邯郸地区中心支公司经理,出任永安董事长之后,“没有睡过一个囫囵觉,没有休过一个星期天”,坦言“在这里干一年,比在人保干十年都累!”酸甜苦辣,许多事不足为外人道也。
关于永安存在的问题,邱淼贵叙述中提到的两个点值得关注:
一是对永安这样一个特殊的金融企业,“尚需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二是永安的体制危机、管理危机,“最终还是选择了人事冲突这种最激化的爆发方式。”
人事冲突,以及背后的资本角力,这两大痼疾如噩梦一般始终缠绕着永安,“宫斗”二字时常出现在媒体报道中。
2002年12月,执掌永安四年四个月之后,邱淼贵挂冠而去。在其后的20年中,5任董事长走马永安。2006年,居然还上演了三家股东主动要求保监会接管公司的闹剧。
经营业绩呢?按照永安自己的叙述,1999年打了“翻身仗”,自成立以来首度扭亏为盈。蹊跷的是,到2023年又来了个“首度扭亏为盈”。外部人不明所以。
……
性格即命运。有些人,生而折腾,一生折腾。
【第11篇】保险代理公司注册条件
10月31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能力资质分级体系建设规划》,明确了销售能力资质分级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目标,通过建立建全行业统一的销售能力资质分级和职业培训标准、考核评价规范以及保险销售授权规则,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实现以行业自律形式实施销售能力资质分级工作,并逐步推动销售能力等级相匹配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体系。
以下对原文解读为本人个人观点。
1.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行业
以建设和实施销售能力资质分级工作为抓手,提高销售人员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推动行业转变发展方式、转换增长动力,提升保险服务质量。
二、坚持销售能力资质分级
以综合考察评价销售人员从业年限、学历状况、从业诚信记录、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等情况为基础,对入职上岗后的销售人员进行销售能力资质分级。
三、坚持共建共享
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总平台,充分调动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参与。各方分工协作、发挥优势、共建共享。
四、坚持科学规范
以提升销售人员专业技能为导向,围绕服务规范、专业胜任的目标,通过科学设置评价指标、明确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水平等级要求和销售授权规则,制定一套统一清晰、为行业广泛认可的销售能力资质分级管理体系。
五、坚持有序实施
立足我国保险市场现状,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行建设规划为起点,渐进引导实施,做好试点和过渡安排,避免激烈冲击市场,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
从上述原则可以看出,保险行业协会希望改善保险从业人员相关资质和准入门槛的问题。由粗放式管理向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方向转变,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保险销售人员专业度的好处显而易见,可以让销售人员更好的为客户服务,运用专业知识为消费者合理进行产品规划和配置,减少因为不专业而导致的销售误导行为。
原则第三条,意义在于科学化合理化行业资源的分配分工,减少内耗。
大多数寿险保司拥有多种营销渠道,包括个险、银保、团险、电销、互联网、经代等等,但是保司从销售角度更多是侧重追求保费规模,而忽视了对于各渠道的定位,不同渠道的发展重点边界模糊。这种情况下难以实现合理的资源分配,在客户争夺和产品销售上出现内耗。例如,团险职域业务与个险代理人之间的交叉地带,经代渠道与个险渠道之间的替代关系,新兴互联网流量与传统渠道之间的客户资源竞争等。
保险主体公司由于无法根据各渠道的特点,明确对应的产品策略和客户营销手段,导致各渠道同质化严重,渠道间内部竞争加剧。渠道之间存在的内部合作壁垒使得客户和业务交易信息等重要基础数据无法在各渠道间共享,公司的客户也都被人为割裂为某个渠道的客户,无法发挥协同效应,无形间增加了营销和运营方面的内耗和成本,客户的体验感和满意度也双双下降,致使保险公司面临投入和产出不成正比的困境。
2.基本框架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销售能力资质分级标准;
(二)建立统分结合的销售能力资质考核评价机制;
(三)建立与销售能力资质对应的分级销售授权规则;
(四)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其中,第三条中提到的基本规则是:
第一等级资质者仅能授权销售低复杂程度的保险产品;
第二等级资质者可以授权销售中等及以下复杂程度的保险产品;
第三等级资质者可以授权销售全部保险产品;
第四等级资质者可以授权销售全部保险产品,同时还可以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但必须符合相关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资质要求。
虽然原文并未明确定义各种程度的保险产品包括哪些,但是从现在各地区保险分级分类考试的要求可以猜想,相关等级保险产品的划分必然与该产品产生的利益、投资逻辑复杂程度直接相关。值得注意的是,第四等级的资质者可以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是否是指和保险相关的非保险金融产品,比如保险金信托等,还是泛指各类主流金融产品。这一点有待进一步观察。
3.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完成各项配套标准建设。
第二阶段:完成先行先试与过渡安排。
第三阶段:全面启动施行。
《建设规划》提出了分为三阶段的实施步骤,第一阶段为相关标准的建立,可以参考其他行业的标准形式,如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等,规范职业等级管理制度。第二阶段为试点和完善,原文提到以“先新人、后老人”的基本思路引导支持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按照行业规范,逐步覆盖全体从业人员。第三阶段为具体实施阶段,在前两个阶段完成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度流程后,职业分级标准会逐步得到中国银保监会和国家人社部的政策支持和许可,推动将行业资质分级工作纳入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体系,建立符合保险行业垂直管理特点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模式。
结合建设目标,以上三阶段中前两阶段大概时间为三年左右。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能力资质分级体系建设规划》的发布是保证我国保险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良好开始。
路漫漫其修远兮,未来还有很长的路要去探寻,我们拭目以待。
【第12篇】注册保险中介公司
近日,新能源汽车企业应不应该成立保险经纪公司,成为业内广泛热议话题。
一直以来,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需求不断加码,关于新能源汽车保险一系列的问题接踵而来,或许是保费居高不下,或许是投保渠道有限等原因,新能源车主都陷入到了此次热议中。
这股热议更是从近日蔚来斥资5000万成立保险经纪公司的消息盛嚣尘上,加之比亚迪也准备申请保险经纪牌照,把新能源车企是否应该成立自己的保险经纪公司问题推上一波高潮。
然而,有哪些质疑,又有哪些赞成,新能源车企又该从哪些方面推动,动力持续将有多久,则有待进一步分析。
新能源车险市场释放,特斯拉和蔚来跑步入场
2023年,是新能源汽车的爆发之年。据相关数据显示,中国全年新能源乘用车零售销量达到了298.9万辆,同比增长169%。从2023年各月份的销量来看,新能源汽车销量增长的势头十分强劲,全年各月份的增长水平都是去年同期的一倍以上。在这样的背景下,乘联会将2023年新能源乘用车的销量预期上调到了550万辆,到2025年这一预测数值预计突破700万大关。
2018-2025年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销量 图片来源:艾瑞咨询
由此可见,不断壮大的新能源汽车市场,更让新能源车险市场蓝图正由浅海走向深海。
在这样的背景下,在新能源汽车销量与日俱增,而且能够足够好链接新能源车险的情形下,算是给各大车企提供了一个新的发力方向—自建保险经纪公司,有希望成为新能源车险市场挖掘新增量空间的“捷径”。
所以,不管是从盈利还是寻找增量的角度,特斯拉和蔚来新能源车企巨头跑步入场都是顺理成章的结果。
特斯拉早在2023年8月份,就在中国成立了保险经纪公司,由特斯拉汽车香港有限公司100%控股。而近日,蔚来则在其中国总部所在地安徽合肥成立了一家保险经纪公司,该公司名为蔚来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含:保险经纪业务;保险代理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等。该公司由蔚来控股有限公司100%控股。
两者的动作,从各方面来看都释放了一个明显信息:车企入局保险赛道,仍大有可为。
新能源车企凭何入局保险赛道?
那么,问题也随之而来。
相比于传统车险行业巨头,布局更早、落地更快、影响更大的传统车险企业,在新能源车险板块的探索中一直有着其独特的优势,这种优势细化下来,可以是历史积累经验或者资金。在2023年12月,上海保险交易所就上线了新能源车险交易平台,并首批挂牌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保产险等12家财险公司的新能源汽车专属保险产品,由此传统保险巨头企业开始为新能源汽车专属保险产品落地服务提供支持。
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条款颁布条例 图片来源:中国保险业协会官网
如此对比之下,以特斯拉和蔚来为代表的新能源车企,凭什么有信心跑步入场,它具备什么优势呢?
答案,可能在降保费上。
第一,新能源汽车企业自建维修中心,将赔付率和用户保费成本压下来。
电动汽车的电池、电机和电控,统称“三电”问题始终是新能源汽车绕不开的话题。所以,相比较传统油车车险,新能源车险则多出了很多专项型保障。但是由于新能源汽车的技术与质量问题,目前新能源车险的赔付率接近85%,明显高于燃油车,保险公司赔付承压,自然会传导给用户,导致用户保费成本承压大。
然而,随着新能源车企愈发意识到“三电”问题的重要性,纷纷开启自建维修中心道路,不仅可以大大降低用户维修成本,还可以利用自有客户大数据将用户赔付率和保费成本压下来。
以蔚来汽车为例,截至2023年,蔚来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单在上海地区就有约7家,其他门店则遍及全国23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而且随着新能源汽车未来井喷式增长,蔚来每年还将开设会更多的维修服务中心,保证用户日常维修需求。
我们看到蔚来不断加大自建维修中心,一方面方便客户维修,另一方面最重要的是,车企在承担用户车辆的维修同时,可以了解到其出行大数据、智能驾驶方面信息,可根据用户实际情况来有针对性的推出新保费产品、丰富条款。能够为用户出行生态提供较全面的风险管理,直接触达客户,绕过了保险机构这类风险管理和金融中介,为用户节约费用。
这也是为什么蔚来汽车,此前先后与多家传统保险公司进行合作,而后在今年终于成立自己的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开展汽车保险代理业务最关键因素所在。
蔚来汽车车险业务情况 图片来源:艾瑞咨询
第二,新能源车企将汽车全生命周期数据握手里,有利于自身保险经纪公司按风险定价。
汽车行业变革无疑给车险带来发展机遇,随着技术进步、市场扩张,各端数据维度更丰富、及时数据处理要求更高。数据将成为所有参与方的宝贵资产,有效运用才能推动各方的利益最大化。对于用户,数据使用赋权至关重要;而对于新能源车企,汽车全生命周期数据从交到用户手上那一刻起便开始了运作,将帮助其了解客户驾驶数据、改善运营,协同实现理赔精细化、定价千面化,按照用户真实数据来实现按风险定价的条款和险种。未来,车辆和用户数据将成为行业前进的能源,而新能源车险经纪公司将协同扮演引擎角色,推动深度车险数字化转型。
以特斯拉为例,2023年10月,特斯拉ceo马斯克宣布推出ubi新型车险产品,该险种产品是基于使用量而定保费的保险,核心在于车主个体驾驶数据定价而非传统保险依赖的大数法则。这一产品最大好处在于,对于新能源汽车车主来说,保费可以因人而异,而不是“被平均”。
数据化赋能车险行业模型 图片来源:艾瑞咨询
基于以上两点,这些因素,并不是传统车险企业可以轻松解决的,但对于新能源车企来说,却有着先天优势,并逐渐开始成为它们进军车险行业的重要依仗。
困难犹在,市场质疑声此起彼伏
尽管新能源车企在自建保险经纪公司上的探索进度并未落后太多,但还是有很多质疑声音,认为其在2023年的自建之路或许并不平坦,问题重重。
首先,在数据安全和隐私方面。刚刚前面提及的新能源车企在用户数据上拥有绝对的优势,而恰好是这一优势,导致一些用户尤为关注自身数据是否真正安全,是否被加密保护,没有被泄露。
目前没有一家公司或者一种技术可以涵盖保护所有车载用户数据安全,因为它涉及大量数据加密,并非单一平台,也不是单一应用。
所以有质疑者认为对现阶段的新能源车企来说,不管是在汽车全生命周期数据上,还是自建保险经纪公司对用户数据安全守护上,想要令数据安全实现“接近于100%效果”,光是在技术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其次,车企缺乏保险行业的传统能力积累。自建保险经纪公司意味着直销的模式,要求车企必须具备功能完善的线上系统,不仅建设成本大、时间周期长,而且与保司系统对接复杂。再者,车险具备属地化特征,全国范围线下服务网络是其保证用户服务的触角,需要长期积累。因此,无论是百年传统车企还是新能源造车企业都不具备车险行业经验,都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去跻身车险赛道, 所以,这也是大多数持质疑态度人士最担心的一点。
最后,新能源车企能否承担得起目前车险亏损的压力还有待考证。正如巴菲特所言:国际市场新车保险毛利率6%,已经没有太多盈利空间。而特斯拉等企业的进军会是传统保险业的对手,但不会摧毁整个汽车保险业,也不看好会带来颠覆性的影响。更何况目前新能源车险的赔付率平均接近85%,行业面临较大承保亏损压力。
写在最后
总而言之,就现阶段而言,新能源车企自建保险经纪公司的发展仍停留在初期阶段,即便是同为新能源车险的头部传统保险公司,他们的布局也颇具差异性。
但可以确认的是,无论新能源车险如何发展,新能源车企自建保险经纪公司模式在推动传统车险行业改革中是极为重要的一环,新能源车企能否以此为基点将优势扩大,并做好投入、技术、改革等方面的准备,已经成为它们成功与否的关键。
【第13篇】注册保险代理公司费用
安防资质主要是指安防工程的工程资质。安防资质的申请及标准是根据安防行业发展的形势和要求,由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以行业自律形式推出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体系主要文件之一。安防资质证书是引导安防工程企业规范经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安防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能力证书。
自己申报: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按照“管办分离”原则,第三方中介机构作为实施主体,提供资质评价服务收取费用的,应明码标价。在中安协指导下,企业资质评价服务中心按照行业价格自律和补偿成本原则,制定收费标准,报中安协备案。
各省资质评价机构可根据资质评定发生成本和当地的具体情况,对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报省安协和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备案。
评审过程发生的评审员差旅费、食宿费用由委托资质评定的企业承担,实报实销。
安防资质代办:
找代办公司代办需要的费用:
1、人员费用
人员费用在建筑资质代办所需的费用中所占的比例是比较大的。办理资质需要许多专业人员:建造师、工程师、建筑师、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及其他专业人员等等。每种人员的需要的费用不一样,等级不一样费用也会不一样。
办理资质人员费用在资质总费用中占有很大的比例。资质所需人员数量少则十几个,多则上几十个人员。具体需要多少费用,得看企业差多少人员。
2、办理社保费用
办理社保缴费是不可缺少的,建筑资质代公司要为办资质所需的每个人员交3个月左右的社保。等到资质办理下来之后就可停掉了,但是没有办理下来之前还是需要继续交的,所以社保费用是必须出的。
3、代理费用
代理费用就是安防资质代办公司帮助企业办理资质过程中的辛苦费用,包括:准备材料费;办理证件费用;人员劳务交通费用;.政府部门收取相关费用等。一般情况下,安防资质代办费用是可以协商的。
【第14篇】代理注册保险公司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违法行为管辖权探析
作者陈少伟 黄喜才
案例一:
2023年8月6日,y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检大队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中国某商业银行河南省y县分公司(以下称某商业银行y县分公司)及其下属乡镇营业所,在其营业场所设置和摆放有宣传保险产品“投资回报预期”的店堂展板和宣传彩页广告。该广告的有关内容涉嫌违反《广告法》规定。执法人员对某商业银行y县分公司下属的营业所进行了检查,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
经查:2023年1月当事人开始代理中国人寿“国寿鑫富宝”年金保险业务,“国寿鑫缘宝年金保险”系“国寿鑫富宝年金保险”的附加险种,属于万能型保险,年利率由保险公司每年公布一次。至案发一共销售了120份,金额199万元。2023年7月25日开始,下属各营业所在其经营场所设计制作了含有“有投资回报预期”内容的店堂展板保险产品广告,其发布的店堂展板广告内容大致相同,但是有差异,具体内容有“中国人寿鑫富宝 第一年交2万第二年交2万第三年交2万第四到六年不用交,预期收益分别每年2200元三次投入终身受益中国人寿 中国xz鑫相伴 第一年交3万 第二年交3万 第三年交3万第四,五年不用交,预期收益每年3314元...”。以上两份广告内容写的是预期,但是无风险提示语,鑫相伴宝如意富高照 第一年到第三年交3万 第四到第十年不用交,预期收益每年3314元,保险非存款投资需谨慎 三次投入,终身受益”(无保证,还有风险提示语)、“国寿鑫富宝第1年到第3年各交2万第4--10年不用交,每年收益2200元”、“国寿鑫富宝第1年到第3年各交2万第4--10年不用交,每年收益2200元,十年期满可领取82000元”、“国寿鑫富宝每年交3万元,连交3年,满6--20年预期收益每年100500元-192900元不等,你的未来你做主!稳稳的未来!”、“中国人寿 鑫富宝第1年到第3年各交2万第4--10年不用交,每年收益2200元,三次投入终身受益”,以上展板广告内容详见现场照片。同时在各营业厅现场还发现摆放有“国寿鑫富宝年金保险”彩页广告若干,广告内容包括“投放资金3万元后从满5年到20年的收益明细表格及专属产品,重磅回报;顶额利率,现价体现,法律保障;三次投入,四年保本,终身受益”等。该广告费用明显偏低且无法计算。
案例二:
2023年6月13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一消费者投诉称,2023年他在某商业银行h省f县分公司存三年期定期5万元,约定高于银行同期利率一个百分点。因家里有急事急需用钱,想把钱取出来,却被告知,需缴纳一笔金额不菲的手续费而且不是退还全额本金及活期利息,在存款过程中,工作人员称存的钱还能“额外获得一份保障,也不需要花钱买保障,相当于一个定期存款的性质。”当时也没多想,就糊里糊涂地签了。办案机关接到报案后,即赶赴f县分公司进行调查,证实了消费者举报的事实,但银行工作人员称,他们销售的保险产品,投保人是知情的,而且事前也进行过电话沟通。消费者诉称f县分公司工作人员只是笼统的说有一定的保障。但怎么保障,银行工作人员没说。并且也没有给他演示高中低三个档次的年利率。消费者承认3.25%是银行工作人员说的最低利率,现场检查发现银行没有“保险专柜”字样。
分析
对于案例一,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代理的“国寿鑫富宝年金保险”保险产品,在收益不确定且存在一定风险的情况下,对客户宣传发布广告时有保证或者变相保证收益的内容,且没有参照《中国保监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的通知 保监发(2014)3号》文件精神标注风险提示语。部分营业所发布的广告内容有预期收益明示和保险非存款投资需谨慎提示用语,说明其它营业所系明知故犯。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称《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办案机关是《广告法》的执法主体,鉴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办案机关调查,说明广告制作的来源,没有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但是涉案保险产品销售额较大,应参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第一百三十九条裁量标准第(二)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按以下标准处罚: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的幅度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和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虽然涉案保险险种销售额较大,但是考虑到能如实交待违法事实,且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的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减轻5万元罚款之行政处罚。
对于案例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但是保险产品作为特殊商品和服务,应受《保险法》的调整和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第二条规定,本指引所称销售误导,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等方式,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说明的行为。前款所称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中销售保险的工作人员,以及受人身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保险的人员。第三条规定,本指引所称欺骗,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保险产品的真实情况进行虚假陈述。本指引所称隐瞒,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予告知或者予以掩盖。第六条规定,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欺骗行为:(六)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3年第3号《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保险公司在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采用高、中、低三档演示新型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该分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未能给客户演示新型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故意隐瞒产品的属性,这一行为,符合《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第六条、第七条(四)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所指的误导行为。根据以上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经过认真的研判认为,该保险销售误导行为,其执法主体是银保会(保监会),该案应移交银保会进行处理①。
思考
《保险法》没有规定虚假广告查处的执法主体,但是从相关法条规定看②,保险公司和其代理公司可以对其销售的保险产品进行商业广告宣传,银保会是查处保险销售过程中进行虚假宣传行为的执法主体;《广告法》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查处虚假广告的执法主体。从理论上讲,虚假宣传包涵了虚假广告的外延,两者之间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虚假广告只是虚假宣传的一种表现形式。对同一违法行为,应按照谁先发现谁处理的原则,由最先发现的执法机关进行处理。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考虑到《保险法》的专业性,保险产品的虚假广告宣传,涉及《民法典》、《合同法》、《个税法》、以及正在起草的《遗产法》,虚假广告宣传呈多样化特征,同时《保险法》配套的法规规章对虚假宣传也作了明确指引。基于广告受众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的信赖,同时也由于12315投诉热线的广泛影响,对于广告违法行为的投诉,第一时间会考虑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类似保险或保险代理专业部门的投诉时,既要及时跟进处理,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权管辖的案件,又要耐心地跟投诉人解释,建议他们到有权管辖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同时把初步调查情况移交有管辖权部门进行处理。
附:《保险法》
①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第一百六十一条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②第一百三十八条 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九)限制商业性广告。
【第15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2023年2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经纪人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等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保险经纪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人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一节 业务许可
第六条 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人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二)注册资本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且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托管;
(三)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五)公司名称符合本规定要求;
(六)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七)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
(八)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地固定住所;
(九)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
(一)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
(五)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经纪公司股东的情形。
第九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提供其所在机构知晓投资的书面证明;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十条 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
经营区域为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一条 保险经纪人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
保险经纪人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经纪人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经纪公司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法定的职责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收到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申请后,应当采取谈话、函询、现场验收等方式了解、审查申请人股东的经营记录以及申请人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息系统配置及运行等有关事项,并进行风险测试和提示。
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作出批准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保险经纪业务,并应当及时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书面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司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并应当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确保其名称中无“保险经纪”字样。
第十五条 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经纪活动。
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向工商注册登记地以外派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自然人的保险业务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当首先设立省级分公司,指定其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监管报告和报表提交等相关事宜,并负责管理其他分支机构。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
第十六条 保险经纪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最近1年内没有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二)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未因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三)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最近1年内未引发30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
(四)最近2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存在运营未满1年退出市场的情形;
(五)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新设分支机构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业务财务信息系统,以及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其他设施;
(七)新设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条件;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经纪公司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的,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不得新设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第十七条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营业执照记载的登记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并提交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或者报告材料。
第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
(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二)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组织形式;
(三)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股权投资,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及非营业性机构;
(六)分立、合并、解散,分支机构终止保险经纪业务活动;
(七)变更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受到行政处罚、刑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调查;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保险经纪人发生前款规定的相关情形,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保险经纪公司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进行公告。
第二节 任职资格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保险经纪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三)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使重要职权的其他人员。
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一条 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学历要求可以不受第一款第(一)项的限制。
保险经纪人任用的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前两款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一)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
(四)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
(五)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
(六)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2家以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其他经营管理职务的,应当具有必要的时间履行职务。
第二十五条 非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第二十六条 保险经纪人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提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对保险经纪人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话。
第二十七条 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第二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经纪人内部调任、兼任其他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保险经纪人调整、免除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务,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因涉嫌犯罪被起诉的,保险经纪人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经纪人已经任命的,应当免除其职务;经核准任职资格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一)获得核准任职资格后,保险经纪人超过2个月未任命;
(二)从该保险经纪人离职;
(三)受到中国保监会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四)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五)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七)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三十一条 保险经纪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任命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并且不得就同一职务连续任命临时负责人:
(一)原负责人辞职或者被撤职;
(二)原负责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三)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
临时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当的能力,并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要求。
保险经纪人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三节 从业人员
第三十二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聘任品行良好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经纪人不得聘任:
(一)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二)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期限未满;
(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经纪人应当加强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
保险经纪人可以委托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
保险经纪人应当建立完整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培训档案。
第三十四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规定为其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保险经纪人进行执业登记。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变更所属保险经纪人的,新所属保险经纪人应当为其进行执业登记,原所属保险经纪人应当及时注销执业登记。
第三章经营规则
第三十五条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将许可证、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将加盖所属法人公章的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保险经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保险经纪人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
(一)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
(二)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
(三)再保险经纪业务;
(四)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与保险经纪有关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七条 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不得超出承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除外。
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销售符合条件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
第三十九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依照职责明晰、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明确管控责任,构建合规体系,注重自我约束,加强内部追责,确保稳健运营。
第四十条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在所属保险经纪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
第四十一条 保险经纪人通过互联网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经纪业务收支情况。
第四十三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开立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账户。下列款项只能存放于客户资金专用账户:
(一)投保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
(二)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代领的退保金、保险金。
保险经纪人应当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
保险经纪人开立、使用其他银行账户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通过本机构签订保单的主要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保单号,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投保日期,保险期间等;(二)保险合同对应的佣金金额和收取方式等;
(三)保险费交付保险公司的情况,保险金或者退保金的代领以及交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情况;
(四)为保险合同签订提供经纪服务的从业人员姓名,领取报酬金额、领取报酬账户等;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信息。
保险经纪人的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第四十五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开展再保险经纪业务。
保险经纪人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应当设立专门部门,在业务流程、财务管理与风险管控等方面与其他保险经纪业务实行隔离。
第四十六条 保险经纪人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再保险业务档案,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再保险安排确认书;
(二)再保险人接受分入比例。
保险经纪人应当对再保险经纪业务和其他保险经纪业务分别建立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
第四十七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投保信息,并应当与保险公司依法约定对投保信息保密、合理使用等事项。
第四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委托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第四十九条 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涉及向保险公司解付保险费、收取佣金的,应当与保险公司依法约定解付保险费、支付佣金的时限和违约赔偿责任等事项。
第五十条 保险经纪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制作并出示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保险经纪人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
(二)保险经纪人获取报酬的方式,包括是否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等情况;
(三)保险经纪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
第五十一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妥善保管业务档案、会计账簿、业务台账、客户告知书以及佣金收入的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第五十二条 保险经纪人为政策性保险业务、政府委托业务提供服务的,佣金收取不得违反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保险经纪人向投保人提出保险建议的,应当根据客户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在客观分析市场上同类保险产品的基础上,推荐符合其利益的保险产品。
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向投保人披露保险产品相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按规定将监管费交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账户。
第五十五条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之日起10日内,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并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五十六条 保险经纪公司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该保险应当持续有效。
保险经纪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不得低于保险经纪人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
第五十七条 保险经纪公司缴存保证金的,应当按注册资本的5%缴存,保险经纪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按比例增加保证金数额。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足额缴存保证金。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或者以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
第五十八条 保险经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证金:
(一)注册资本减少;
(二)许可证被注销;
(三)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动用保证金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
第五十九条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利润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关审计报告。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专项外部审计报告。
第六十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并根据要求提交相关的电子文本。
保险经纪人报送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
第六十一条 保险经纪人不得委托未通过本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
第六十二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信息管理,及时登记个人信息及授权范围等事项以及接受处罚、聘任关系终止等情况,确保执业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第六十四条 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经纪业务过程中,不得索取、收受保险公司或者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合同约定之外的酬金、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保险经纪业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六十五条 保险经纪人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不得以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第六十六条 保险经纪人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经纪业务往来。
第六十七条 保险经纪人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聘从业人员的条件,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回报,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作为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市场退出
第六十八条 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延续许可。
第六十九条 保险经纪公司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经纪人前3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决定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保险经纪公司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有关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延续保险经纪业务许可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第七十条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收到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缴回原证;准予延续有效期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新许可证。
第七十一条 保险经纪公司退出保险经纪市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保险经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三)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及时交回许可证原件;许可证无法交回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公告中予以说明。
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当终止其保险经纪业务活动,并自许可证注销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司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并应当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确保其名称中无“保险经纪”字样。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经纪人应当在5日内注销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登记:
(一)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受到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的;
(二)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
(三)保险经纪人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继续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条 保险经纪人终止保险经纪业务活动,应当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行业自律
第七十四条 保险经纪人自愿加入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
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制定保险经纪人自律规则,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保险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
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制定章程,并按照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七十五条 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自律组织章程,组织会员单位及其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第七十六条 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应当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加强信息披露,并可以组织会员就保险经纪行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收集整理、发布保险经纪相关信息,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保险经纪人的监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注重对辖区内保险经纪人的行为监管,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并实施行政处罚和其他监管措施。
第七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七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委派监管人员列席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八十条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经营管理混乱,从事重大违法违规活动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要求,对分支机构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撤销等措施。
第八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经纪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务许可及相关事项是否依法获得批准或者履行报告义务;
(二)资本金是否真实、足额;
(三)保证金是否符合规定;
(四)职业责任保险是否符合规定;
(五)业务经营是否合法;
(六)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的报告、报表及资料是否及时、完整和真实;(八)内控制度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九)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否符合规定;
(十)是否有效履行从业人员管理职责;
(十一)对外公告是否及时、真实;
(十二)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十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八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在现场检查中,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委托上述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委托事项告知被检查的保险经纪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保险经纪业务许可或者申请其他行政许可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八十六条 被许可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险经纪业务许可或者其他行政许可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八十七条 保险经纪人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经纪人未按规定聘任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未按规定任命临时负责人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未按规定聘任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保险经纪人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第九十条 保险经纪人在许可证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在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放置许可证或者其复印件;
(二)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
(三)未按规定交回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第九十一条 保险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一)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
(二)未按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
第九十二条 保险经纪人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从事业务活动的,或者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保险经纪业务往来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保险经纪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四条 保险经纪人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五条 保险经纪人违反本规定第五十条,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六条 保险经纪人有本规定第六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第九十七条 保险经纪人违反本规定第六十四条,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九条 保险经纪人未按本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第一百条 保险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
(二)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第一百零一条 保险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托管注册资本;
(二)未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三)未按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经纪业务;
(四)未按规定开展再保险经纪业务;
(五)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
(六)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
(七)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
(八)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九)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第一百零三条 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从业人员,离职后被发现在原工作期间违反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零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本规定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一百零五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外资保险经纪人适用本规定,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采取公司以外的组织形式的保险经纪人的设立和管理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依法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继续保留,不完全具备本规定条件的,具体适用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本规定要求提交的各种表格格式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一百零八条 本规定有关“5日”“10日”“15日”“20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一百零九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23年9月25日发布的《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23年第6号)、2023年1月6日发布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23年第3号)、2023年4月27日发布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保监会令2023年第6号)同时废止。
【第16篇】自己注册了公司怎么交保险
小豆社保:社保缴纳业务覆盖300+城市,手机自助缴纳,智能参保系统零失误操作,办理进度实时跟踪,心里有谱更放心~
我们常说的社保就是职工五险,现在在企业上班都会给职工缴纳职工五险,虽说现在国家规定用人单位给职工缴纳社保具有强制性, 不过依然有一些企业为了节省开支,保证公司利益在最大化会给员工按最低社保基数缴纳甚至不给员工缴纳社保。那么,在我们从单位离职后,社保该怎么办?不想断缴怎么自己交?
当我们进入单位工作以后,公司有义务为员工缴纳职工社保,因为根据相关社保法规定:公司给员工缴纳社保具有强制性。但是当我们从单位离职后,用人单位将不会再给我们缴纳社保,这样就有可能出现社保断缴的问题,要怎么解决呢?
如果从单位离职后已经离开本市打算去其他城市发展的,可以做社保转移;如果离职后还留在本市,可以继续找工作进到企业缴纳社保;如果离职后想留在本市但是暂时没有工作的,可以找人力资源机构缴纳社保以此保证社保的连续性;如果是本市户籍,离职后从事自由职业可以去社保局缴纳灵活就业社保。
1、跨省换工作, 可直接在新工作地办理社保或者办理社保转移。现如今在大城市打拼的人越来越多,用人单位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保,离职后用人单位没有义务在为我们缴纳社保。很多人会选择回到自己的家乡工作或者换个城市工作,那么可以在新工作地直接参保办理社保卡,原来的社保会被封存,养老保险采用的是累计缴费年限制度,所以有中断也没余太大的影响,可以等到退休前集中做社保年限的汇算。
2、 ①入职后让新单位来缴纳,这是最方便最简单的方式。从原单位离职后直接进入下家单位进行续交,一般不会出现社保断交的问题。建议大家从上家单位离职后尽量在3个月内入职下家公司缴纳社保,因为医保断缴大于三个月会受到影响。如果入职新公司后,新公司没有及时缴纳出现了社保断缴的问题,可以由单位向当地社保局申请补缴。
②离职后没有找工作,又担心社保断缴的话,可以找人力资源机构缴纳社保。小豆企服作为人力资源机构,专门服务于自由职业群体以及失业人群,不同于灵活就业缴纳的形式,人力资源机构缴纳的是职工社保,也就是说和用人单位缴纳的是一样的,包含五险一金。也不会受户籍限制,本地户籍和外地户籍都能缴纳,全程用手机办理,不用去社保局。找人力资源机构缴纳的优点是省时省心,能完整的享受职工社保的待遇的同时又能保证医保的使用、买房摇号、积分落户等各项权益不断档。
3、本地户籍者在离职后可以选择去社保局缴纳灵活就业社保。 以灵活就业的身份只能缴纳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也是社保中最重要的两大类,不过目前想要缴纳灵活就业或者居民社保,部分城市要求参保人需要在户籍地缴纳,不能异地办理,具体请以当地在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