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北京注册公司哪个区注册地址最便宜呢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北京注册公司哪个区注册地址最便宜呢,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北京注册公司哪个区注册地址最便宜呢
北京注册公司哪个区注册地址最便宜呢?
下面给大家推荐两家区域注册地址,解决大家头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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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北京郊区有很多一次性政府招商引资的地址,不用每年交费。性价比也比较高,优先给大家推荐平谷区。
第二个,北京通州区有很多三年的注册地址,每年平均价格也比较低。
如果对北京公司地址方面有疑问可以下方留言评论哦
【第2篇】北京公司注册办理
在北京办理营业执照,对地址有什么要求呢?
1.房屋性质必须是办公,写字楼,商用,商住两用,底商等用途.
2.注册地址的房产证的复印件;
3.注册地址的住所证明;
4.房屋租赁合同
5.租赁地址发票。
注意!!!
房屋性质为:住宅用途;不可以注册公司使用。
1.
产权方为;个人的,提供签字的房本复印件,签字的住所证明。所有产权人在每页房产证复印件签名。
2.产权方为单位或企业的,提供盖章的房本复印件,盖章的营业执照一份,盖章的住所证明。北京易代账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代注册北京各区公司。
【第3篇】北京注册公司地址住宅
记者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获悉,面对疫情防控关键阶段,从11月24日起,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严格按照防疫措施,开展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同时倡导办事人员尽量选择网上办理,进入大厅需按照防疫要求提供相关健康信息。
疫情防控期间,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倡导广大办事企业和群众尽可能选择“足不出户”的全程网办业务,减少出行和人群聚集。目前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已开通了多项“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业务,包括:企业间存量非住宅交易、个人间存量商品房交易、商品房赠与、夫妻间房屋转移等。以上业务可以实现不见面的全程网办,审理完毕后将直接颁发相应的电子证书,纸质证书也可通过ems邮政快递送达,无需到现场窗口取证。具体办理方式可登录北京市不动产登记领域网上办事服务平台,网址:http://bdc.ghzrzyw.beijing.gov.cn/。具体的适用情形、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详见平台发布的各类业务对应的操作手册。
同时,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群众和企业如确需前往服务登记大厅现场办理的,进入登记大厅时须遵守各项防疫要求。按照规定,全程自觉佩戴口罩、配合体温检测、出示规定时间内的核酸检测结果和行程卡等相关记录;做到减少不必要的人员陪同、保持安全距离、随办随走。办事人员如有任何业务办理方面的疑问,可拨打海淀不动产登记咨询电话010-60609304(法定工作日:9:00-17:30),工作人员将提供详细解答。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提醒,疫情期间办事人员请按照规定要求,严格遵守公共场所疫情防控措施;区不动登记中心也将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保障广大办事群众的健康安全。(记者 景天)
【第4篇】北京公司注册代理公司
北京怀柔专业代理注册新公司让您无需亲自到场
很多人准备创业但是却连公司的结构规模注册什么类型的公司和税收具体怎么核算都不知道就盲目去注册一家公司后面才发现原来不是这样的。
首先公司的性质有: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
一般人基本接触的就是一人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就是一个股东和多人股东的区别。一人有限公司一个人只能同时拥有一家公司,然后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拥有多家,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是指多人并能发行股权的企业上市的大家都知道,非上市的比如华为。
其次公司都有哪些税收:增值税(根据规模普遍是3% 13%还有特殊行业9% 6%还有一些剋咨询我) 企业所得税5% (100万以内)10% (100-300万)25%(300万以上)
教育附加税 城建税 个人所得税
想要注册一家公司需要知道的东西太多,所以事不必躬亲,找我们企速达(北京)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帮您办理首先省时省力其次还能专业给您分析公司的注册和税务方面的问题。如果您近期想要注册一家公司先拿起您的电话先咨询好吧!
【第5篇】北京快速注册公司
副中心政务大厅24小时自助领照,早已过了下班时间,北京一家科技有限公司的王女士仍在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领到了营业执照和一套免费公章。这一切,要归功于设在大厅里的24小时智能存取柜。“真是太方便了,不用非得工作时间来,就像取快递一样!”王女士高兴地说。
北京市企服
为持续推动营商环境优化改革,为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提供便利化、智能化的政务服务,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丰富24小时自助服务区功能,实现领取营业执照自助化,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为企业提供全天候“不打烊”的政务服务新体验。
北京市企服
无论是现场设立企业还是通过全程电子化设立,办事人都可选择使用自助存取柜领取营业执照和免费公章。出照后,由物料流转人员放入柜中,系统将自动推送领照短信通知办事人。领照时只需刷取身份证并做人脸识别,即可开柜领取。系统基于城市副中心统一接件受理平台实时推送数据,将图像和签名信息自行嵌入到证照核发和归档记录表,省去现场排队登记领照时间,优化领照流程。
“24小时自助服务区可以在工作日人流比较多的时候起到分流作用,缓解窗口压力,还可以打破‘上下班’时间限制,实现取证全天候‘不打烊’。”区政务服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智能自助存取柜启用以来,办事群众共通过这个渠道领取结果物125件,其中营业执照60件,基本实现取证取章“零接触,不见面”办理。目前,系统正在与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平台对接,即将实现增减补换照、企业注销等事项结果物的自助领取,全面推进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变更、注销业务便利化改革。
近年来,为大力推进政务服务智慧化改革,进一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先后推出企业开办秒批秒办、无感审批、远程视频会审、无纸化电子证照等数字化服务举措。下一步还将持续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不断完善24小时自助服务区功能,紧贴群众和企业办事需求,进一步创新服务方式、优化业务办理流程,让更多政务服务事项“自助办、随时办”,为群众和企业提供更便利、更优质的服务。
【第6篇】北京保理公司注册
随着政策的不断调整,对于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一线城市中,北京、上海、深圳都已停止新设立注册,深圳前海甚至限制保理公司的变更,类金融行业受到空前强大的挑战,行业整顿对于以后的健康发展有很大的帮助,整改思路极有可能遵循“停止设立---行业整顿----实施牌照制”,如今已经进入第二阶段,还有什么地区能够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吗?在各地区都严加监管的状态下,海南自贸区是个绝佳选择
海南自贸区商业保理公司注册条件如下
1、商业保理企业主出资人应当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且在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三年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3、商业保理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两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4、商业保理企业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全部为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
5、商业保理企业原则上不得混业经营。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第7篇】北京注册商业保理公司
商业保理公司分为内资和外商投资(包含中外合资);这两种在经营范围、设立流程、注册条件上都存在着不同。那么我们就一点点来讲。如果您确实不想耽误自己的宝贵时间,敬请致电腾博国际商务有限公司游经理,我们将全面的向您介绍商业保理的相关情况
详情咨询:腾博国际杨经理 189 3895 9662
首先,什么是商业保理?
商业保理指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的保理。具体是指销售商将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综合性商贸服务。
我国商业保理市场蓝海,行业空间广阔。全国工业企业应收账款余额逐年抬高,目前规模已达约 11.5 万亿;同时,社会融资规模下滑,银行银根收紧,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使得对于商业保理需求也在不断增长。行业发展迅速,截至2023年末,我国共有2514家商业保理企业注册在案,新增保理企业1294家,同比增长144%。2023年,全国商业保理业务量超过2000亿元,较上年增长1.5倍。
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面向中小企业提供保理服务,商务部从2023年下半年开始陆续在天津、深圳、上海、重庆、江苏、北京等省市开展商业保理试点。试点以来,我国商业保理企业注册数量、保理业务量连续三年保持成倍增长。截止到2016上半年,我国已累计注册商业保理公司近4000家,较2023年底增长了60%;完成商业保理业务量3000多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去年全年的业务量。预计到今年年底将有5000家保理公司注册,保理业务量将达到6000亿元人民币,均较2023年增长100%,服务的中小企业数量将达到20万户。
内外资商业保理经营范围有什么不同?
内资保理公司的经营范围:“保付代理(非银行融资类)”以及“从事保理业务的相关业务咨询”是内资保理公司常见的经营范围。根据《商务部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深圳市、广州市试点设立商业保理企业的通知》,外商投资保理公司的常用允许经营范围如下:
1)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提供贸易融资;
2)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
3)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
4)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非商业性坏账担保;
5)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
6)相关咨询服务;
7)法律法规准予从事的其他业务。
关于腾博国际
腾博国际商务有限公司于2005年在深圳成立,十年沉淀,在行业内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资源。在金融牌照申请方面有着专业的团队,商业保理、融资租赁、融资担保、深圳典当行、私募基金牌照、基金代销牌照、保险中介牌照、互联网小贷牌照等牌照申请都有成功案例。同时,面对2023年金融业排查和监管,有丰富的金融壳资源转让:基金公司、投资公司、资产管理、金融服务等。
腾博国际高级顾问杨经理,一直以专业的知识和态度为准则,已成功为上百家企业出谋划策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平安金融大厦7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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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北京商业保理公司注册
转自:民商事裁判规则 作者:李舒 唐青林 赵跃文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删除。
全文解读|北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
编者按
商业保理行业监管逐渐落地了。
银保监会2023年10月18日发布《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以下统一简称《银保监205号文》)明确要求“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商业保理行业成为金融监管领域重点之一。在监管部门看来,商业保理公司这群不听话的孩子们已经偏离本源了,需要“回归”。
随后,全国范围内,如天津、上海、四川、青海等地均先后发布了金融领域的监管规定,重点强调商业保理公司要合规管理、回归主业,不得混业经营,更不得非法从事金融行为。
近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典当行以及资产管理四大领域的监管指引,旨在完善金融制度体系、培育健康的金融市场环境。其中,《北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共7章50条,在适用对象、监管主体与框架、监管基本要素、机构准入和退出、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监管职责和措施、风险报告、信息报送、行业自律组织等方面作出规定。
此前几年,商业保理的发展尚处于快速成长期,诸多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商业实操规则尚属空白。而层出不穷的商业保理业务、产品以及以商业保理名义开展的各类业务创新给监管部门造成难以忽视的压力。相应地,商业保理纠纷增多又给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而今,尤其是在2023年4月转隶银保监会监管之后,业内喧嚣乱象暂告一段落,在终于等来《银保监205号文》之后,从严监管(整顿)的预期日渐清晰。
此前,应业内朋友要求,云亭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部结合多年的实务经验,开启了商业保理业务规范、典型案例和合规风险应对策略的研究和梳理工作,并以系列文章进行汇总分享。
北京是商业保理公司的主要集中地之一,北京监管部门的一举一动都值得密切关注。
为关注商业保理发展的读者们更好地理解商业保理监管新规的出台背景、发展以及新规的核心内容,云亭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部结合多年来对商业保理行业相关法律问题的跟踪和关注,结合《银保监205号文》有关规定,以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督管理为核心,尤其是站在保理商合规角度,将北京新规有关内容逐条梳理、分析和解读如下。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商业保理公司(以下简称“商业保理公司”)经营行为,鼓励和促进北京市商业保理行业的健康发展,防范化解相关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云亭律师解读
本条原则性明确了制定本指引的目的和依据,与《银保监205号文》关于“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压实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监管规则相符。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保理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机构。
本指引所称的商业保理业务,是指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向其提供保理融资、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与受让应收账款相关的催收业务、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和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商业保理业务范围。
本指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公司基于真实基础交易合同,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云亭律师解读
本条主要界定了商业保理业务的三个核心问题:什么是商业保理公司、什么是商业保理业务以及什么是商业保理业务下的应收账款。
第一,商业保理公司在业务上专门从事商业保理业务,将业务范围划定在《银保监会205号文》关于“回归本源,专注主业”的范围;在性质上是非银行法人机构,反向规定了商业保理公司不是银行类法人机构,不能做金融业务。
第二,商业保理业务的范围上一方面继承了《银保监会205号文》第(三)条的规定“商业保理业务是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企业,由商业保理企业向其提供的以下服务:1.保理融资;2.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3.应收账款催收;4.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商业保理企业应主要经营商业保理业务,同时还可经营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另一方面反面规定“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商业保理业务范围。”进而明确了商业银行应收账款信贷业务与商业保理业务的本质区别。
第三,应收账款的概念选择性借鉴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23年修订)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1)基于真实基础交易合同,虚假交易是万万不行的;(2)应收账款的来源限于商品、服务和出租资产;(3)应收账款的本质是金钱债权及收益;(4)排除了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如此前李舒律师在给大量商业保理公司做《银保监205号文》专题培训的时候,反复给大家强调的一样,现在监管部门认可和支持的商业保理业务,一定是围绕主业、真实交易,且禁止保理公司基于“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来做(设计)业务。这里的票据,一般指商票。
尤其是在“先票据,后保理”的场合,保理商在取得票据后,可以直接主张的权利为根据《票据法》基于票据本身产生的付款请求权,而非基于基础交易关系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此时,如果保理商再以该等票据为基础叙作保理业务,则有可能被认定属为“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开展保理融资的可能,即有被认定为票据“贴现业务”的可能。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101条之规定:“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
如果保理公司的票据保理业务被认定为民间贴现,则相应的《保理合同》有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这意味着什么呢?根据《合同法》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等规定,这可能意味着保理公司依据《保理合同》主张保理费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进而,只能要求对方返还保理融资款及相应资金占用费。保理费和利息,没有了。相应地,票据如此,“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也是如此。你说损失大不大?后果严重不严重?所以,保理商做票据相关业务时,不可不慎。
第三条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监管局)是履行商业保理公司日常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审查全市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市监管工作政策、制度和工作部署;建立商业保理行业风险处置预案;开展各种方式的监管、检查工作。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区商业保理公司初核、日常监督管理,落实风险防范与处置属地责任等。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营管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银保监局)等部门在各自监管权限范围内予以协调配合。
第四条 市金融监管局建立风险管控为本的审慎监管框架,审慎监管框架的基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条件、公司变更、公司治理、风险管控、财务稳健性、信息报送、法律责任等。
云亭律师解读
第三条和第四条全面规定了市金融监管局对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管范围和监管要素,与《银保监会205号文》关于“诚实守信,合规经营”、“商业保理企业应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化解各类风险,保障安全稳健运行”的监管要求和监管思路一致。第四条则明确了审慎监管的七大要素。
第二章 设立、变更、终止
第五条 申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经市金融监管局批准。商业保理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商业保理”字样。未经市金融监管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理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商业保理”等可能被公众误解为其经营商业保理业务的字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云亭律师解读
本条明确了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审批方面的硬性条件和名字方面的基本要求,这是对商务部、此前各试点地区的地方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内对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条件、命名要求、经营范围以及例外情形的继承。比如《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商资函[2012]919号)曾规定“商业保理公司名称中应标明“商业保理”字样”等等。
第六条 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市金融监管局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要求的主要法人股东和注册资本;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誉良好,熟悉商业保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职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内部管理和风控制度,有支撑业务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五)注册地要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云亭律师解读
本条规定了商业保理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这是对《银保监会205号文》第(二)条的细化和明确,即“商业保理企业应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化解各类风险,保障安全稳健运行。”因此,北京地区新设立的商业保理公司要特别注意上述条件。
第七条 商业保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第八条 商业保理公司主要股东应当为企业法人,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经营管理良好,近2年内在税务、市场监管、海关等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没有重大违法违规和不良记录;
(四)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30%;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市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保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保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第十条 商业保理公司拟任董事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保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犯罪记录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五)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的;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向市金融监管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商业保理公司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专项财务审计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六)商业保理公司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八)市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市金融监管局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 商业保理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经市金融监管局批准,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商业保理公司自获批复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市金融监管局应当收回原批准文件,原批准文件自动撤销。商业保理公司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由市金融监管局依法责令其关闭并公告终止其经营,原批准文件自动撤销。
第十五条 商业保理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市金融监管局确认,由市金融监管局收回原批准文件,并及时公告终止经营。
云亭律师解读
第七条至第十五条全面规定了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及破产的要求。是全面落实和细化《银保监会205号文》关于的体现,实操中,每一条每一款都十分重要。建议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第一,注册资本的要求。注册资本1+1,即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一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允许外资股东。此前多年来,商务部主导的各地试点文件中明确“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正式升级调整为1亿元。当然,目前业内真正做业务且正常经营的商业保理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大多都符合这个门槛。如果此前已经按照5000万标准设立的,则建议调整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股东和高管要求。主要股东和高管人员要优良,即比如主要股东必须是企业法人、财务状况良好、经营管理良好、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需要明确不得在相应出资上设定质押和信托等限制性规定;高管人员要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的经验,不得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性的条件;甚至要求将相应部分内容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三,六个月的时间坎。商业保理公司自获批复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市金融监管局应当收回原批准文件,原批准文件自动撤销;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由市金融监管局依法责令其关闭并公告终止其经营,原批准文件自动撤销;
第四,公司经营、管理、变更、解散和破产要符合公司法、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有待细化的内容。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较之以前的规定,本指引明确了商业保理公司的股东资格,实务中自然人独资注册商业保理公司开展资金募集、一个股东多个关联商业保理公司以及个人股受让商业保理公司的乱象可能需要赶紧调整了。这是本指引可圈可点之处。然而,不足的是什么是主要股东、主要股东是否等于控股股东、按持股比例还是按表决权比例以及自然人能否参股商业保理公司等等,本指引均未涉及,期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此外,第十一条中关于设立申请材料中有一个兜底条款“(八)市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材料”的规定,作为律师,我不禁会想到此前为一些企业申请第三方支付牌照、基金管理人备案业务以及其他诸多业务时,均要求附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其实,从监管部门角度来说,如果能够在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等环节要求律师意见的话,会大大减少监管部门的审查工作量。当然,即使没有这个要求,也建议保理公司在这个环节主动增加一个律师审查的环节。
第五,保理公司是富人玩的游戏。我在此前为诸多保理企业做培训和交流时,曾反复跟大家提及一个很重要的观点:保理业务本质上属于准金融类业务,是“富人”玩的游戏,不是一个皮包公司或者随便什么人都能注册和玩儿得起的。即使,此前在管理不那么严格和规范的时期和地区注册了保理公司,手里有个商业保理牌照,也会很快出局的。
其实,《银保监205号》文说得很清楚了,“商业保理企业应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化解各类风险,保障安全稳健运行”,即:要做保理业务,最起码要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上做到极致,否则如果连一个普通的商业公司都不如,父爱母爱爆棚的监管部门怎么能够放心让你持有金融类执照呢?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商业保理业务是供应商将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向其提供的以下服务:
(一)保理融资;
(二)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
(三)与受让应收账款相关的催收业务;
(四)非商业性坏账担保;
(五)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
(六)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七)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和认可的其他业务。
云亭律师解读
本条明确规定了商业保理公司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具体范围,该规定与《银保监会205号文》第(三)条的规定高度一致,即“由商业保理企业向其提供的以下服务:1.保理融资;2.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3.应收账款催收;4.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商业保理企业应主要经营商业保理业务,同时还可经营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此外,本条还规定了兜底条款,即“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和认可的其他业务”,有助于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开展。
★★★★★第十七条 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适合叙作保理融资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规范应收账款范围。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商业保理业务。
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属具有不确定性的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已在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等第三方办理出质或转让的应收账款。获得质权人书面同意解押并放弃质押权力和获得受让人书面同意转让应收账款权属的除外。
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的持票人无需持有票据或有价证券产生的基础交易应收账款单据,仅依据票据或有价证券本身即可向票据或有价证券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或有价证券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云亭律师解读
本条有三大亮点:
其一,从正反两方面规定商业保理公司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边界。这一规定借鉴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35号)和《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3年第5号)关于银行保理业务的规定。比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35号)第六条的规定,即“银行不得基于以下内容开展保理融资: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代理销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和《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3年第5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适合叙做保理融资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规范应收账款范围。商业银行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其二,首次明确了“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这借鉴了《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3年第5号)关于银行保理业务的规定。比如《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3年第5号)第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四款,即“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属具有不确定性的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已在其他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等第三方办理出质或转让的应收账款。获得质权人书面同意解押并放弃抵质押权利和获得受让人书面同意转让应收账款权属的除外。”“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的持票人无需持有票据或有价证券产生的基础交易应收账款单据,仅依据票据或有价证券本身即可向票据或有价证券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或有价证券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值得大家关注和讨论的是,本指引是否为保理商开展票据保理提供了一些契机。根据本指引的规定,票据或者有价证券不得开展保理业务仅限于票据或者有价证券上记载的金额,但未明确禁止票据或者有价证券所衍生的收(受)益权开展保理业务。有些业内朋友也在关注这个问题:是否可以据此认为,以票据或者有价证券的收(受)益权作为底层资产的相关业务预留了必要空间?
其三,将商业保理业务所禁止经营范围排除了“未来应收账款”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在商业银行保理业务中,商业银行是不得从事以未来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但是从目前的监管思路和监管规定,在商业保理业务不禁止、不反对、不排斥从事未来应收账款的业务。可见,这为开展以未来应收账款开展保理业务提供了必要的空间。
关于票据等问题的研究和解读,请参考上文关于第二条分析解读意见。
★★★★★第十八条 商业保理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或经营下列业务:
(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
(三)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四)与其他商业保理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五)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
(六)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七)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云亭律师解读
本条明确规定了商业保理公司禁止从事的业务范围,该规定与《银保监会205号文》第(四)条的规定高度一致,即“商业保理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或经营以下业务:
1.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3.与其他商业保理企业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4.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5.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6.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7.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看到没有,翻来覆去,反复强调的都是这几句话。客观的说,也正是这几年来商业保理行业存在的组多乱象,导致在某些特定场合下,商业保理公司享受到了与p2p公司一样被高度审视的待遇。正是由于中国主流金融资源的高度垄断和高强度监管,导致任何准金融性质的创新工具和业务平台,都可能被用来干上面所禁止的几件坏事。
我们也要清晰的看到,正是由于一些滥用商业保理公司业务平台从事非法金融有任务的情形大量存在(没错,就是“大量”!甚至从绝对数量上看,已经远远超过了干正经业务的保理公司和保理从业者),给这个行业真正做正经的正规的业务的商业保理公司们迎来了这一波监管措施,从短期来说,行业洗牌在所难免,但是,沧源看来,我认为这不是坏事。这一波整顿监管之后,相信会留下一批给保理行业正名的优质保理商。
第十九条 商业保理公司经营业务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云亭律师解读
本条规定商业保理公司经营国际保理、涉外债权等事项中涉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监管规定。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二十一条 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完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保障公司安全稳健运行。
第二十二条 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根据其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和反洗钱制度,及时识别、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
云亭律师解读
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原则性规定了商业保理公司要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这既继承了《银保监会205号文》第(二)条“商业保理企业应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化解各类风险,保障安全稳健运行”的监管精神和监管思路,又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如何落实监管要求进行了细化。
至于什么是“公司治理结构”,我建议好好研读《公司法》。包括“内控体系”和“风控制度”等,如果确实看不太明白和理解不了,我推荐大家研读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开展本市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试点企业监管职责转隶后首次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沪金监[2019]122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三类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沪金规〔2019〕1号)等文件。限于篇幅,不在此列示。
★★★第二十三条 商业保理公司应当严格审核基础交易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核债务人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合理判断应收账款质量,包括出质、转让情况以及账龄结构等;审查因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以及初始债权人和债务人为关联公司的应收账款。
云亭律师解读
本条严格落实了商业保理公司对基础交易真实性的审查义务,这将商业保理公司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自身要求提升到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的监管要求,极大规范了商业保理业务。
需要指出的是,本条借鉴了《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3年第5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即“商业银行受理保理融资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核卖方和/或买方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分析拟做保理融资的应收账款情况,包括是否出质、转让以及账龄结构等,合理判断买方的付款意愿、付款能力以及卖方的回购能力,审查买卖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因提供服务、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销售商品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或买卖双方为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应当从严审查交易背景真实性和定价的合理性。”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本指引要求商业保理公司严格审查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债务人的资质、应收账款的质量以及种类等等。由于商业保理公司不是基础交易合同的当事人,很难全面了解基础交易的架构。较之商业保理公司的审查,专业第三方中介机构(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的审查的内容、审查的力度以及审查的专业性更能充分维护商业保理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指引的出台为律所等专业中介机构提供了业务机会。
其实,在我们为保理企业客户提供项目尽职调查的时候,上述内容,也是我们重点关注的。建议保理商在重要保理项目尽调阶段,尽量安排有经验的专业团队按照严格规范的审查标准、审查流程进行,当然,出具专项审查尽调报告,也应成为相应保理业务手册和规范要求之必须。
第二十四条 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将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款纳入不良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业保理公司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第二十六条 商业保理公司应当计提不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1%的风险准备金。
云亭律师解读
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是继承和落实《银保监会205号文》第(七)条的监管要求,即“商业保理企业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3.将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款纳入不良资产管理;4.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的1%;5.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当然,业内保理商们关注的是,由于额度和业务规模的限制,如何规避已满90天但还不能纳入“不良”管理,在基础合同没办法改变的情况下,能不能在到期前想办法展期?
能不能通过其他办法和交易结构及流程的调整在到期前,消化掉,重新叙作或者叙作新的保理业务?如何规避10倍限制?如何规避1%限制?
其实,就我们的经验而言,如果真正做正经保理业务的保理商,不妨及早在相应在产品设计、规范、论证等环节,未雨绸缪。
第二十七条 商业保理公司可以通过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获得融资,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股东借款、再保理等合法途径获得融资。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云亭律师解读
本条是继承和落实《银保监会205号文》第(五)条的监管要求,即“商业保理企业可以向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也可以通过股东借款、发行债券、再保理等渠道融资。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大家注意和重点考虑的是,这里仅仅规定了商业保理公司获得融资的正确姿势,但是,并没有对“不合法”的融资方式进行列举和概括,这是否意味着监管部门的意思是除此之外别的途径都不合规?
第二十八条 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商业保理公司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商业保理公司对关联公司提供服务时,定价应当合理、公允,交易条件不得明显优于非关联公司。
云亭律师解读
本条是继承和落实《银保监会205号文》第(七)条的监管要求,即“1.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2.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
此外,本条还进一步规定,商业保理公司向关联公司与非关联公司提供服务时,应当在定价和交易条件保持合理、公允,遵循平等原则。因此,商业保理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特别注意。
多次被问到为什么是“50%”和“40%”?我想,无论是拍脑袋给出的数字,总要给一个标准吧,目前口径统一了,大家接受就好。
更重要的问题还在于:业内真正做得不错且做真正的保理业务的保理公司,很多都是服务于自己体系内部的,比如大型企业集团、央企内部的商业保理公司,基本都是围绕核心企业在做业务,甚至有些保理公司100%都是系统内的业务。其实,在《银保监205号文》出来之后,遇到比较突出的就是这个问题了。要说保理行业乱象,而这类系统内部围绕体系内核心企业的保理公司恰恰可能还是比较安全风险比较小的。面对50%和40%的红线,可能需要这类商业保理公司在630之前早做准备,同时更需要提高管理和风控能力,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做好预案,否则长远看来,会比较麻烦。
第二十九条 商业保理公司办理保理业务时,应当在保理合同中原则上要求卖方开立用于应收账款回笼的保理专户等相关账户。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对保理专户资金进出情况进行监控。
第三十条 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准则和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建立业务台账,记载商业保理业务收支情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一条 商业保理公司在开展应收账款转让等业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对应收账款的权利状况进行查询、登记公示。
第三十二条 商业保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对办理商业保理业务中知悉的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保密。
云亭律师解读
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保理专户、财务制度、应收账款登记以及对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这是对商业保理业务领域行业规定的继承和明确,有助于商业保理业务的开展。
就我们的经验,在业务实践中,上列条款涉及的几个问题,关于“保理专户”的问题比较多,保理专户的开立和专人监控,能否实现资金不出风险,如何防范和避免账户不被案外人冻结和执行的风险,需要在相应的业务文本、流程和风控措施中考虑和做好预案安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金融监管局作为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管部门,应当与人行营管部、北京银保监局等建立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商业保理公司重大风险事件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有效防范和处置风险。
第三十四条 市金融监管局不断完善全市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统计制度和信息化监管手段,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监管谈话等方式,持续深入了解商业保理公司的运营状况,分析、评价商业保理公司的风险状况,判断商业保理公司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满足审慎经营要求。
云亭律师解读
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四条分别规定了监管机制和监管手段,对商业保理公司的重大风险事件实行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对商业保理公司的运营状况进行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监管谈话等,这是对《银保监会205号文》第(九)、(十)、(十二)条监管规定的细化。
这是对监管部门自己提出的要求,相应地,就是保理企业需要重点关注和即将面临的“监管措施”。监管部门将如何升级现有的业务统计、信息化监管手段,以及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下可能的关注重点、准备工作、应对方案乃至事后整改要求等,都需要重点关注。
第三十五条 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商业保理公司的日常监管,建立本辖区内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统计制度、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和风险防范化解机制,配备专业的监管队伍,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监管谈话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管。区金融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税务、公安、信访、市场监管、宣传等部门建立本辖区内商业保理公司重大风险事件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区金融主管部门报告,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进行应急处置,并在2小时内向市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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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明确了区级金融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商业保理公司的日常监管,同时会同多个部门建立重大风险事件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这重在落实了《银保监会205号文》第(二十)条的规定,即“各金融监管局要推动成立商业保理行业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金融监管局,成员单位包括市场监管、公安、人民银行、银保监、税务等部门。主要职责是:研究解决辖内商业保理行业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工作指导”。
第三十六条 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须按月向市金融监管局及区金融主管部门报送上月经营业务统计报表,按季向市金融监管局及区金融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经营情况报告,每年3月31日前向市金融监管局及区金融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突发风险事项实时报送。
商业保理公司须定期登录“商业保理信息管理系统”,每月填报企业经营情况,每年填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及时填报变更事项。新设企业须于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信息填报。商业保理公司如发生下列事项,须于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监管局报告,并登录“商业保理信息管理系统”完成重大事项报告:
(一)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5%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债务;
(三)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20%的或有负债;
(四)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责任;
(五)重大待决诉讼、仲裁。
商业保理公司总经理为信息报送第一责任人,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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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沿袭《银保监会205号文》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分别关于登记制度和报告制度监管要求,即“(十一)商业保理企业应在下列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监管局报告:1.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5%的重大关联交易;2.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债务;3.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20%的或有负债;4.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责任;5.重大待决诉讼、仲裁。”和“(十四)……对于接受并配合监管、在注册地有经营场所且登录“商业保理信息管理系统”或金融监管局指定信息系统完整填报信息的企业,各金融监管局要在报银保监会审核后分批分次进行公示,纳入监管名单。”
第三十七条 市金融监管局及区金融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查看经营管理场所、采集数据信息、测试有关系统设备设施;
(二)约谈或问询相关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先行登记保存;
(四)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
(五)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检查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
区级层面要对本辖区内商业保理公司每年至少全覆盖现场检查一次,市级层面每年抽选部分商业保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八条 商业保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金融监管局及区金融主管部门可采取约谈、风险提示、责令整改等方式依法进行处置,并要求企业在限期内提交处理或整改结果报告。违规商业保理公司完成整改后,应当向区金融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经区金融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提交市金融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7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监管措施。市金融监管局将未按期通过整改验收的商业保理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商业保理公司名单,依法向社会公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区金融主管部门应当向市金融监管局提交本辖区商业保理公司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市金融监管局汇总形成全市商业保理公司现场检查工作报告。
第四十条 市金融监管局及区金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商业保理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经营商业保理业务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定期在行业内部通报的同时,将违法违规商业保理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纳入警示名单,通报有关部门、行业自律组织。
第四十一条 市金融监管局应当建立商业保理公司监管指标体系和监管评级体系,定期对商业保理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商业保理公司应当下调监管评级、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由市金融监管局和区金融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及现场抽查、检查。
第四十二条 市金融监管局、区金融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对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十三条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的机构,依法予以取缔;商业保理公司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指引的行为,市金融监管局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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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三条详细规定了市金融监管局及区金融主管部门对商业保理公司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的监督管理,包括不限于现场检查措施、违法违规处置措施、检查工作报告制度以及监管评级制度等等方面,这是对《银保监会205号文》第(八)、(九)、(十)、(十二)、(十三)条监管精神和监管要求的进一步细化,增强了业务操作性。
第六章 行业自律组织
第四十四条北京商业保理协会是本市商业保理行业自律组织,经北京市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成立。鼓励北京地区商业保理公司积极加入北京商业保理协会。
第四十五条 北京商业保理协会接受市金融监管局的指导和监督,应当充分发挥沟通协调和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商业保理公司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稳健运行。
第四十六条 北京商业保理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依法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行业诚信制度以及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行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定期组织从业人员的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报告市金融监管局;
(六)对商业保理公司和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投诉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市金融监管局,并协助做好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北京商业保理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协助市金融监管局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
(四)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实施商业保理行业舆情监测、引导及应对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维护商业保理行业声誉和经营秩序。
第四十八条 北京商业保理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二)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三)组织开展内部业务竞技活动,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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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首次规定了北京商业保理协会负责对北京市辖区内商业保理公司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同时也接受市金融监管局的指导和监督。这是落实《银保监会205号文》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实例,即“地方商业保理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作用,加大对商业保理行业的宣传和普及力度,提升社会认知度;引导企业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合规经营;通过培训、交流等方式,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合规意识、内控和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指引由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银保监会对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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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明确分别规定了本指引的解释机关是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实施时间是2023年4月7日。
文件来源: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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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2
37
北京聿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611
38
北京八月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585
39
北京安信方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532
40
西安通大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1529
41
北京冠和权律师事务所
1522
42
北京知呱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487
43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1442
44
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
1432
45
北京盛凡智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410
46
北京工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398
47
北京鼎佳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1387
48
北京华夏泰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323
49
北京天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1312
50
北京风雅颂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1309
小专在整理数据时
发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事情
排名第11位的北京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总代理量4201
而某代理人个人代理量就高达3456条
占公司总代理量的82%
难道此人是工作强人又或者是公司恶霸独占其他人功劳么
其实不然
关注小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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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北京民宅注册公司
注册公司是创业的第一步,初次创业很多人并不知道需要准备什么,其实注册一个营业执照真的很简单,斑马企服今天为大家详细讲解一下注册公司所需材料。
斑马企服·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
第一、确定公司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确定公司名称:建议拟定3-5个名称,名称组成的四要素: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
第三、注册资金:目前大多是认缴制(可以是五十万也可以是一千),一些特定行业是需要实缴,比如劳务派遣公司,要求实到注册资金至少200万才行。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要求实到注册资金至少10万。
第四、公司经营范围:根据所从事行业拟定经营范围,通俗的说就是明确你公司的经营权限,注意的是不要填写从事行业不想管的经营范围,有可能涉及到前置审批,导致下照日期延后或无法办理。
第五、法人及股东信息确定:提交法人身份证照片及联系方式。
第六、公司股东占股情况:每个股东占股比例,最好写成股份协议,防止后续因利益纠纷影响公司运营。
第七、公司注册地址:公司注册必须有注册地址,且必须是商业或工业用途的,住宅不能作为注册地址。
第八、公司章程:即确定公司的机构组成,比如董事会什么的,每个股东的投票权什么的。每当公司有重大决议时,每个股东的投票权是一人一票?还是一股一票(即占股越多,话语权越大)?这些都是公司章程决定的。
【第11篇】北京公司注册代办机构
信远达:你干这行之前,我已经干了十年了。
编辑 | 玄袂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值得关注的是,该案双方当事人都是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内行“掐架”、好不热闹。
这起不正当竞争案件,缘起同行业商标字号冲突,商标行政授权确权案与民事不正当竞争案相交织,前后历时已三年有余。
两家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谁笑到了最后?
1 字号高度相似,前浪向后浪维权
本案原告是北京信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被告是禹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原名称:北京远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信远达”与“远信达”,二者文字相同,仅在前两个字的顺序上有差别,无疑是高度近似。
信远达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31日,工商核定经营范围为商标代理、专利代理,远信达公司成立于2023年1月14日,其工商核定经营范围为商标代理、版权贸易、经济贸易咨询、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信远达公司向远信达公司第一次挥起维权大棒,是在2023年6月18日,信远达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争议商标是远信达公司在45类上获准注册的“远信达知识产权”商标,如下:
经过近一年审理,商评委做出了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主要理由是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前,“信远达”作为申请人企业商号经使用在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等法律相关业务上已具有了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侵害了信远达公司的在先商号权。
远信达公司不服,该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都维持了上述裁定结果。
那为什么远信达公司能成功注册“远信达知识产权”商标呢?问题还是出在信远达公司身上。
信远达公司虽然在成立之初就注册了“信远达”商标,但指定使用服务是工业品外观设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等,未在知识产权服务相关类别上注册,导致了远信达公司毫无阻碍地在该类别上注册了商标。
并且,由于远信达公司成功在45类上注册了“远信达知识产权”商标,反而阻碍了信远达公司在该类上注册“信远达”商标,在驳回复审阶段仍因近似被驳回。
“远信达知识产权”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后,信远达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请求法院判令远信达公司停止使用“远信达”文字作为企业字号,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9万元、合理费用1万元,并登报公开致歉。
在起诉请求中,信远达公司表示:自被告公司成立至今,远信达公司共代理商标5575件,按照我公司商标注册代理费800元/件的标准,其获利应不少于300万元。
庭审中,被告远信达公司,对其“远信达”商标字号的来历也做了解释:
将“远信达”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系因其法定代表人居住于保定市信达街,其加以“远”字系希望公司永远存续。
在侵权行为认定上,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从事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构成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通过十余年的持续使用,信远达公司的“信远达”企业名称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远信达公司的“远信达”企业名称,与“信远达”仅文字顺序不同,在读音、含义上均近似,远信达公司使用该企业名称从事与信远达公司相同或近似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远信达”企业字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合理开支5000元,并公开致歉。
远信达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 两家代理机构硬实力对比
双方均从事知识产权代理服务,那么二者在擅长领域和代理业绩上有何表现?
小编通过知产宝数据库,从专利代理数量和商标代理数量上对两家机构作直观对比:
首先是商标代理数量,从总量来看,信远达公司要比远信达公司高70%以上,不过结合两家的成立年限来看,远信达公司这个后起之秀,崛起势头不容小觑。
可惜的是,远信达公司未在案件中展示自己的商标代理费用,要不然会更有趣。
然后是专利代理数量,经检索,远信达公司没有代理过专利申请,而信远达公司的专利代理数量达7300余件,擅长领域主要是b部(作业;运输 )f部(机械工程;照明) g部 (物理) h部 (电学)。
另外,由于版权登记等数据公开难以查询,两家公司在其他领域的实力难以判断。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第12篇】在北京注册公司代办
保安公司注册的的基础要求以北京为例:
1、保安公司的注册资金大于100万元;
2、注册场地面积大于400平,需要是真实的,不能是空的;
3、公司的法人和两名高管人员 须具有 在北京考的二级保安师证;
4、健全的组织部门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5、保安公司所需具备的保安用品
现在多地审核系统都在升级中,目前北京已经暂时停止审核了,不知道什么时候再开始审核。所以目前开展保安服务公司新注册是行不通了,只能考虑正在转让的公司了。
转让保安公司执照带许可证 保安师可继续使用
【1】 xx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资金:500万元
【3】住所:北京市开发区
【4】服务范围:门卫、巡逻、守护
【5】保安服务许可证2023年经北京市公安局核准审批
【6】我公司自有资源,随时可以转让变更
办理北京保安服务许可证有哪些要求
代办保安服务许可注册北京保安公司
保安服务许可公司去哪办理多少钱
北京保安服务许可证办理流程介绍
【第13篇】北京顺义区注册公司
为进一步整合行政审批资源,北京市工商局顺义分局在登记注册大厅增设动产抵押、广告发布登记服务事项窗口,并在显著位置设立指示牌及发放一次性告知单,方便企业办事。
图为新增设动产抵押、广告发布登记服务事项专门窗口。
据了解,以前企业要办理这两项业务,需要到不同的业务部门去办理,增设两项业务办理窗口后,省去了办理人咨询、跑腿的时间。
图为登记注册、档案查询等业务窗口。
两项业务办理窗口增设后,有相关需求的企业可在登记注册大厅一站式完成登记注册、新设税务、公章刻制、动产抵押、广告发布、企业档案查询等多项业务,为企业创造了审批少、流程优、效率高、服务好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推动了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工作模式的落实。
【第14篇】北京注册公司代办费用
北京注册公司流程及费用
一、北京工商注册流程:
1、核名
首先要在注册前确定好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拟定经营范围,再去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自主名称预查,取得预审核准号。
2、提交材料
注册名称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刻章、银行开户、发票也可以勾选同时申请。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
3、领取执照、发票和章
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发票,到这一步基本上就预示着公司注册成功了。
二、公司注册好还需要做的事
1、税务报道并办理一证通
公司成立后下月起,需要会计每月记账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银行开户
3、申请税控设备
如果企业要开发票,需要申办税控设备
4、社保公积金开户
5、公司每年1月1日至6月30号企业工商年报。
6、所得税汇算清缴为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次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
7、9月份之前申报残保金。
三、北京代理注册公司会设计哪些费用呢?
1、地址费:没有注册地址的需要地址费,这个费用不同地方价格不同,有一次性地址便宜一些几千块钱,更多的是按年收费。
2、银行开户:银行的费用有银行的年费、网银费、账户管理费,不同银行也不一样,可以多找几家银行对比。
3、代理记账费用:大概200-600左右每月,具体看公司情况。#北京注册公司##北京代理记账#
【第15篇】北京注册公司地址新规定
注册无区域公司核名步骤条件
申请无区域公司核名要求步骤
很多公司在注册的时候,经常会碰到申请无区域公司核名的情况,那么如何无区域无行业进行公司注册,如何在核准注册时不带地区呢?或者说在注册的时候,怎么把公司名称去掉区域呢?
基本上大部分公司都会含区域、地域,比如北京、上海等地,但公司如果要做国家局名称核准,办理下来之后,对公司的好处就是,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业务开展,而且在公司的业务上,可以直接由国家工商总局进行管辖,当然,在注册公司之前起一个好听的公司名称,对于公司来讲,也是第一步
第一、申请无区域公司核名要求:
1、公司的注册资本首先最低要五千万,不需要实际缴入,只需认缴就可以
2、注册地址房产证的商业用途,必须是商业或者办公才可以(商住两用、民宅无法办理)
3、无区域公司核名要多久呢,一般名称核准10-20天,但在核准后要在180天内进行注册
4、核名之前需要准备公司法人、监事、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
5、如果公司类型属实业公司,在无区域无行业进行公司注册时,注册资金最低要一个亿
6、国家局核名时间上可能会略微长一些,但如果要办理加急,费用上大概为2万左右
7、另外在核名的步骤中,要符合工商局的相关要求
第二、在国家工商总局核名的优势有哪些:
1、一般情况下,公司名称不带区域的,属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公司名称在实力上,实力都是公认的
2、在公司运营及业务开展上,国家局核名的公司很多时候可以不受当地工商的规定所限
3、国家局核名的企业在业务开展上,都是针对于全国性的,而不是针对区域性的
4、任何一个公司的名称对于企业来讲,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司名称在核准时,一定要代表着这个行业或者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关,另外在名称上,也要起一些响亮的,第一时间可以瞬间让用户记得住的名字
第三、无区域公司核名在国家工商总局的范围
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在核名的时候,根据《公司名称登记申请规定》和《公司名称登记管理实施法则》主要负责审核审批如下列席的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在开头含有中国、中华、国际、国家、全国的名称类型
公司名称在中间含有中国、中华、国际、国家、全国的名称类型
3、公司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的公司类型
第四、内资公司在核准注册时不带地区公司的核准要求
1、内资公司在申请无区域公司核名要求步骤中,首选要满足一个注册资金的问题,即注册资金不能低于5000万以下
2、内资公司如果没有区域的展现,并且没有具体的行业展现,公司的注册资金最低要一个亿以上,而且公司的经营范围一定要符合国家工商总局的经营范围分类
3、另外还有带国字头的公司名称的申请,如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在内资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提交申请的时候,如果公司类型属于有限公司,且公司内的股东人数要求是1到50人,如果属股份制公司,且公司内的股东人数要求是2到200人
5、需要清楚的是,如果公司名称的中间位置需要带“中国”两个字,公司类型必须为合资或外商投资的公司
第五、无区域公司核名的步骤流程
1、首先在注册资金上一定要满足5000万的基本条件
2、直接准备好相应的材料证件,到国家局进行核名,名称下来之后可以执照办理
3、只要第一条要求达到了,那么不管是新注册的公司还是已经注册下来的公司,都可以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核名的申请及名称升级
注意事项:
公司核名或者是申请无区域公司核名的步骤中需要注意,公司的股东人选和公司股东的投资数额及占股比例确定下来之后,在公司名称申请下来及公司注册完成后,最少3个月内是不可以做出更改的,所以在新注册的的时候,对于股份的人选和占股比例,一定要提前斟酌好。
另外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建议设置过多,这样会对公司日后的运营非常不好,特别是日后在处理工商税务变更时的步骤中,会对公司造成很多不必要的影响,轻者会影响公司正常的业务开展,严重的还会造成更为糟糕的后果=
【第16篇】北京注册新公司流程
特别是伴随着近些年来,北京的营商环境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在公司注册前、中、后都有了比较完善的管理机制,而且又有许多的年轻人不断涌入北京,因此在北京创业的年轻人也是越来越多了,而公司注册,了解它的流程就相当的重要了,那么北京公司注册的流程是怎样的呢?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1、公司核名
在公司注册的第一步就是公司核名,首先在这里,为了方便公司核名一次性通过,可以先准备几个备用的公司名称来注册公司,其次也可以在国家公示系统进行大致的查询,了解是否出现重复,从而了解公司名称的重复情况,然后就可以到工商部门进行公司名称的核准了,成功后即可获得公司核名认准书。
2、公司注册
在公司名称核准通过后,就可以准备公司注册的相关资料了,包括公司的股东、注册资本、出资比例等等,还有需要注意的是选好公司的注册地址。还有对于公司的一些相关的资料也是需要做好准备,如公司的章程、公司法人、股东的身份证等等,在准备完成后,就可以去工商部门进行公司的注册,将所有的信息填写完成、递交后就可以等待工商部门的审核了。
3、领取营业执照
在收到通知后,就可以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交件人员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注册的前期工作基本就完成了。
4、办理其他事项
在领取到公司的营业执照之后,就需要去办理公司的银行基本账户、税务登记、社保等等这些公司经营需要办理的事项,在全部都办妥后,就可以展开公司的经营了,不过需要注意公司的经营范围看是否需要经过审批,如果还需要审批,那么就还需要进行审批。
以上就是2023年北京注册公司的流程了,希望对各位需要注册公司的朋友有所帮助, 不过在注册公司的时候,还需注意,对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经营范围这些填写的事项做好一些了解,避免后期公司的经营受到一些影响,当然如果觉得公司注册比较麻烦,也是可以联系咨询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