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注册基金公司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注册基金公司,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注册基金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对基金管理公司做出了相关规定。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北京亚衡律师事务所吴云律师作出解释
申请条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要股东具备的条件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五)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成立基金公司需具备上述条件,且缺一不可。从上述可以看出,注册基金公司要将相关资料准备齐全,如公司名称核定、公司章程起草、股东股权分配、公司任职证明、公司法人确定、公司注册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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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基金公司注册资本是多少
今日财富fortunetoday(id:fortunetoday-)
文 | 刘祉妤
编 | 林旭锋
时代的大潮总是汹涌澎湃,不舍昼夜,奔流向前。
大潮也淘尽了无数英雄。2023年12月18日,61岁的“闯将”解直锟因病溘然去世,留下一个万亿资本帝国的中植系。参见深度|中植系隐秘的万亿资本帝国。
仅仅20天!2023年1月7日,中植系四大基金销售公司恒天、大唐、新湖、高晟正式宣告“四合一”组成中植基金,立即引发中国财富管理行业的巨大关注。
1、中植基金:财富管理的“巨舰”
1月7日,中植集团发布公告称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成立,该基金公司由中植集团旗下的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四家独立基金销售公司整合而成。
同日,北京监督局也发布《关于注销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许可证的公告》。
《今日财富》了解到:中植基金已于2023年1月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成为拥有独立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之一。
由此可见,中植系旗下四家基金销售公司“四合一”后将只保留恒天明泽基金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牌照。目前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已变更为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据企查查显示:中植基金注册资本为3.5亿元人民币。中植财富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1%,认缴10850万元;恒天财富为第二大股东,持股29%,认缴10150万元;新湖财富、大唐财富、高晟财富分别持股16%、15%以及9%。
原来“四大”规模多少呢?截至2023年11月底,恒天财富累计资产配置规模1.5万亿元人民币;新湖财富最新累计配置资产规模突破1.3万亿元;截至2023年上半年,大唐财富累计资产配置规模近8200亿元;截至2023年年底,高晟财富资产配置规模也超过了1000亿元。
照此推算,新成立的中植基金作为四大财富公司的销售枢纽,或将有超过3.72万亿累计资产配置规模,这才是“一出生便风华正茂”,成为财富管理行业名副其实的“巨舰”。
业内人士告诉《今日财富》:合并或许是监管层要求,按照监管政策:关于基金销售牌照,一个企业只能“一控一参”。
也有人表示:可惜了,直接由四个牌照变成一个牌照。
更有人猜测:行业大事件!合并后可能要ipo。
2、人事重整,周斌执掌“三军”
新成立的中植基金由10位高管组成,其中以董事长武建华为代表的大股东方占据5席,其余5席分别是恒天财富董事长周斌担任联席董事长,以及原四大销售公司高管王军辉、许小桐、孙雨、脱玉婷分别担任副董事长及董事。令人蹊跷的是,新湖财富董事长曲光意外落选。
从高管团队构成来看,控股方和业务团队形成平衡均势。
接近中植基金的人士告诉《今日财富》杂志:重组后的高管人事调整或许是各方博弈的结果,从履历来看,预计未来周斌将担任ceo,主管集团业务。陈洁担任cfo,主管财务。从整体来看,高管专才得到合理体现。
该人士的对于人事的预测并没得到中植基金方面的确认。
猛将必发于卒伍。七年前,从上海上调进京执掌恒天财富的周斌,以擅长业务和管理著称。在他的带领下,恒天财富一路高歌猛进,累计资产配置规模超过1.5万亿。据基金业协会数据统计,截至2023年三季度,恒天明泽基金股票与混合公募基金保有规模达77亿元,非货币市场公募基金保有规模101亿元,在所有基金销售公司中排名第60。
《今日财富》杂志了解到,2023年资管新规出台后,周斌放慢了恒天财富的销售步伐,重点转向风控和合规,有媒体评价他“在他执掌恒天财富期间,让这辆‘财富快车’回到了合规的轨道”。
“新财富管理时代来临,行业转型的拐点和起点已至,中国财富管理行业即将翻开全新篇章。中流击水,不进则退。顺势而为,方能大有可为!”在中植基金成立的当天,周斌发了这样一条朋友圈。
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
2023年12月31日,资管新规过渡期正式结束,意味着一个净值化财富管理时代正式开启:告别野蛮,回归本源。
从恒天财富到中植基金,周斌执掌的“三军”,在财富管理行业转型的关键时刻,将何去何从?这不仅仅是个起点,更是一个拐点。
【第3篇】创业投资基金公司注册
还有不少人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筹备,相关流程及注册地了解的不太清楚,接下来和沪紫律所刘鹏律师一起来细读下~一、确定名称范围经营等细节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规定要求:第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比如成立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名称为:上海xx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目前一般采用以下这两条工商标准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二、确定注册地及当地的注册要求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有特别的要求,所以在选择注册地时,需要考虑当地是否能设立这类企业。其次,当地设立这类企业有哪些审批要求。比如要求提供团队的基本信息、简历、基金从业资格、征信报告等材料,或是要求提供股东出资能力证明材料,提供机构未来的展业规划。
私募基金管理人筹备相关流程及注册地推荐信息概况
三、确定法人等高管人选
公司设立时需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财务负责人、联络员等相关岗位的人员信息,因此在设立时,需要根据中基协登记备案的相关要求,首先关注法定代表人的人选,既要符合登记要求,也要愿意担任法定代表人这一关键岗位。四、确定名称经营范围等细节股东和股权结构同样关系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申请,因此注册环节也需要提前沟通出资人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出资人是否行政处罚等负面信息,近几年是否有从事过冲突类业务,是否有竞业禁止的情况,是否具备相应的出资能力,有无出资能力的资产证明材料。五、对接律师准备材料出具法律意见书私募管理公司主体设立完成后,人员团队、股东等管理人登记备案材料准备完整后,律师进行材料核查以及现场的尽调,出具法律意见书。六、系统填报及提交法律意见书和申请机构的材料信息都需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进行填报,提交。七、反馈or办理通过等待审核员的审核,首次提交后会有材料齐备性核查,材料不齐备则会要求补充材料,材料齐备后会进入办理环节的核查,如果需要补正或补充的,会反馈补正,如果没有问题符合要求的,会收到办理通过的邮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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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基金公司登记注册
01.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稳定性有什么要求吗?
根据《登记材料清单(2022版)》相关要求,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应当持续符合相关任职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保持任职稳定性。
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未在申请机构出资的,申请机构应说明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或激励机制等方式保证其稳定性。
申请机构不得临时聘请挂名人员
02.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的工作经验要求有哪些?
(1)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相关要求:
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期货、金融、法律、会计等相关工作经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其中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
(2)根据《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相关要求:
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会计业务、法律业务、经济金融管理、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工作经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其中负责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工作经历。
03.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备案首支私募基金产品吗?没有按时备案的后果是什么?
根据《登记须知》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备案首支私募基金产品,未按时备案的,协会将注销该管理人登记。
根据协会2023年2月1日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登记及已登记但尚未备案首支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支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时限由原来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为适应特殊时期私募基金行业募资现状,根据协会2023年5月26日发布的《关于疫情期间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服务的问答》,自问答发布之日前一年内已登记但尚未备案首支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支私募基金备案时限由《登记须知》规定的6个月延长至18个月。问答发布之后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首支私募基金备案时限保持12个月不变,若后续存在疫情等特殊情况将另行通知。
04.什么情况需上传“申请机构处罚决定书”?对“申请机构处罚决定书”的签章要求?
根据《登记材料清单》的要求,存在诚信信息,需上传申请机构处罚决定书。内容包括:
最近三年受到刑事处罚;
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最近三年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最近三年被协会或其他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
最近三年涉及诉讼或仲裁;
最近三年其他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
签章要求:复印件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过渡期提示:
协会于2023年6月2日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并于2023年9月3日起实施。申请机构应于协会官网查阅下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及《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
自2023年9月3日起应当满足《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相关要求,存在诚信信息,需上传申请机构处罚决定书。
同时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应说明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是否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最近三年是否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最近三年是否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最近三年是否被基金业协会或其他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
最近三年是否曾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被基金业协会注销登记或不予登记机构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或者作为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
最近三年是否在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机构任职;
最近三年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近一年是否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最近三年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及诚信情况。
05.登记承诺函有什么具体要求?
根据《登记材料清单》中关于登记承诺函的内容要求:
(1)在ambers系统中下载使用最新模板。
(2)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均需完整准确填写,登记承诺函与工商登记和系统填报保持一致。
签章要求:
(1)落款处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2)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过渡期提示:
协会于2023年6月2日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并于2023年9月3日起实施。申请机构应于协会官网查阅下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及《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
自2023年9月3日起,相关材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1)请在ambers系统中下载使用最新承诺函模板,承诺函中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均需完整准确填写。
(2)申请机构应按照私募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准备材料,审慎提交材料,需承诺提供的所有登记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3)申请机构需承诺自身不涉及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信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需承诺申请机构及冲突业务关联方不进行直接或间接形式的利益输送。
(4)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相关要求,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已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及第一大股东(或执行事务合伙人)需书面承诺申请机构完成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及保持实际控制不少于3年;实际控制人需承诺新申请机构展业中如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已登记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
以上材料签章要求:
(1)承诺函落款处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2)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需在承诺函签字。
(3)实际控制人及第一大股东(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签字或加盖公章。
06.证券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员的连续业绩的证明可以由现任职单位开具吗?
证券管理人的投资管理人员业绩证明需要由投资管理人员管理产品时所任职单位开具。能提供相关人员为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直接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约定、协会ambers系统产品备案界面相关模块信息等材料,且应有充足的材料证明管理起始时间、管理规模和在管期间业绩表现情况。
过渡期提示:
协会于2023年6月2日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并于2023年9月3日起实施。申请机构应于协会官网查阅下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及《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
自2023年9月3日起,相关材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
证券管理人的投资管理人员业绩证明需要由投资管理人员管理产品时所任职单位开具。
(1)需提供相关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直接证明材料,能体现其任职起始时间、年度管理净资产规模、年化收益等情况,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基金合同、离任审计报告、净值报告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涉及境外投资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论述,并对其真实性发表结论性意见。
(2)个人证券期货投资、在基金产品中作为投资者(主动管理的fof除外)、企业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他人证券期货账户资产、模拟盘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能力或不属于证券期货投资的材料,原则上不作为证券类投资业绩证明材料。
07.投资管理人员的投资管理业绩证明文件有哪些?对提交的“高管及团队员工投资管理经验证明”的要求?
根据《登记材料清单》(非证券类)的要求,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经验证明是指,高管或投资人员股权(含创投)项目成功退出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产品的证明材料、退出材料等;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团队员工在其岗位或私募投资基金领域具备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可提供原件/复印件。
根据《登记材料清单》(证券类)的要求,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经验证明是指,申请机构需提供现任职高管或投资人员近三年内连续六个月以上可追溯的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证券类产品的证明材料或股票、期货等交易记录,不含模拟盘),若能提供,请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其真实性发表结论性意见,该证明应反映资金规模、投资期限、投资业绩、组合投资及获益情况,并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论述;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团队员工在其岗位或私募投资基金领域具备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签章要求:复印件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过渡期提示:
协会于2023年6月2日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并于2023年9月3日起实施。申请机构应于协会官网查阅下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及《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
自2023年9月3日起,相关材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根据《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的要求,相关材料原则上应提供加盖原任职机构公章的材料,无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1)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提供其在曾任职机构主导的至少2起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证明材料,所有项目初始投资金额合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其中,主导作用是指相关人员参与了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重要环节,并发挥了关键性作用。投资项目证明材料应完整体现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如有)等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尽职调查报告(需原任职机构公章)、投决会决议(原则上需原任职机构公章)、投资标的确权材料、股权转让协议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涉及境外投资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论述,并对其真实性发表结论性意见。
(2)个人股权投资、投向国家禁止或限制性行业的股权投资、投向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行业的股权投资、作为投资者参与的项目投资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能力或不属于股权投资的项目材料,原则上不作为股权类投资经验证明材料。
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的要求,相关材料原则上应提供加盖原任职机构公章的材料,无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1)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提供2年以上可追溯的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证券期货产品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单只产品净资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多人共同管理产品规模平均计算)。
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应体现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任职起始时间、年度管理净资产规模、年化收益等情况,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基金合同、离任审计报告、净值报告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涉及境外投资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论述,并对其真实性发表结论性意见。
(2)个人证券期货投资、在基金产品中作为投资者(主动管理的fof除外)、企业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他人证券期货账户资产、模拟盘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能力或不属于证券期货投资的材料,原则上不作为证券类投资业绩证明材料。
08.对提交的“学位/学历证书证明文件”的要求?学历可填写什么?
根据《登记材料清单》的要求,(1)高中以上学位证、毕业证、结业证(高中学历证明无需提交,但最高学历为高中的需提交)等。(2)取得外国学历学位的,需补充提交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证明文件(早年取得无认证的无需提交)。(3)如遗失,可上传相关机构(如毕业学校、人事档案所在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或学信网学籍验证报告。(4)学历请按照学位证填写为博士、硕士、本科、专科、专升本、成人高考、自考、电大、网络教育、其他。
过渡期提示:
协会于2023年6月2日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并于2023年9月3日起实施。申请机构应于协会官网查阅下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及《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
自2023年9月3日起,届时相关材料可简化为以下要求:
申请机构应完整填写高管人员高中以上学习经历,提供最高学历/学位证明文件。
09.从业人员系统对提交的高管劳动合同的要求?
应在从业人员系统提交申请机构与高管签订的劳动合同,国企委派任职高管提供派出单位出具的委派任职文件。
10.填报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时,从业人员系统的任职证明需提供哪些文件?
根据协会从业人员系统填报要求,需在从业人员系统指定位置上传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
11.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方面有什么要求?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同时,根据《登记须知》第九条第五款要求,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
过渡期提示:
协会于2023年6月2日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并于2023年9月3日起实施。申请机构应于协会官网查阅下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及《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
除上述要求外,自2023年9月3日起相关材料还应当满足《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相关要求:
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应说明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是否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最近三年是否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最近三年是否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最近三年是否被基金业协会或其他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
最近三年是否曾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被基金业协会注销登记或不予登记机构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或者作为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
最近三年是否在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机构任职;
最近三年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近一年是否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最近三年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及诚信情况。
对于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存在上述情形,或存在严重负面舆情、经营不善等重大风险问题,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对于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的,协会将结合相关情况实质性及影响程度,审慎办理登记业务。
12.同一单位、个人控股或实际控制人想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吗,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根据《加强私募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同一单位、个人控股或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具有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全面、及时、准确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根据《登记须知》第六条第五款的要求,同一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下再有新申请机构的,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该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已登记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需书面承诺,在新申请机构展业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时,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同一实际控制人项下再有新申请机构的,申请机构的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书面承诺在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或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
过渡期提示:
协会于2023年6月2日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并于2023年9月3日起实施。申请机构应于协会官网查阅下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及《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
除上述要求外,自2023年9月3日起应当按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届时相关材料还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同一机构、个人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合理性、业务方向区别、避免同业竞争制度安排等,应当提交集团关于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安排,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
(2)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已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及第一大股东(或执行事务合伙人)需书面承诺申请机构完成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及保持实际控制不少于3年;实际控制人需承诺新申请机构展业中如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已登记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相关材料由实际控制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13.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是否一定要有私募相关工作经验?
根据《登记材料清单(2022版)》,对于证券类管理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不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或投资管理等方面工作经历的,申请机构应提供材料说明实际控制人如何履行职责。对于股权类管理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不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投资管理或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方面工作经历的,申请机构应提供材料说明实际控制人如何履行职责。
14.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如何认定机构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运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实际控制人应穿透至自然人、上市公司、国有控股企业或受外国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
根据《登记须知》第五条第四款的要求,实际控制人应一直追溯到最后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在没有实际控制人情形下,应由其第一大股东承担实际控制人相应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从普通合伙人穿透认定实际控制人。
15.“出资人出资能力证明”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登记材料清单》的要求,应就现有出资人实缴出资部分提供相关资金来源说明,并就各出资人未实缴部分提供足以覆盖认缴规模差额的出资能力证明。1.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包括:固定资产(应提供非首套房屋产权证明及各固定资产价值评估材料)、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持有金额(应提供近半年银行流水单据或金融资产证明)等其他资产。2.非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如为经营性收入,应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论述收入来源合理与合法性,并提供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3.相关资金来源及出资能力证明文件不限于薪资收入证明、完税证明、理财收入证明、配偶收入等(如涉及亲属赠与或家族资产,应说明其具体来源等情况)。
过渡期提示:
协会于2023年6月2日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机构应在协会官网查阅下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及《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
所有申请机构自2023年9月3日起应当按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1)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包括:固定资产(应提供非首套房屋产权证明或其他固定资产价值评估材料)、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产品(应提供近半年银行流水单据或金融资产证明)等其他资产证明。
(2)非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如为经营性收入,应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论述收入来源合理与合法性,并提供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3)出资能力证明材料应说明相应资产、资金合法来源,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相关材料复印件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16.若投资者a同时存在于一级投资者、二级投资者、三级投资者当中,投资者a是否在每一层级都需要满足出资100万的要求?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元的个人。
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第二条第十款,关注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投资者涉及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的,关注穿透后各层级是否均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同一投资者在不同层级均存在的,关注各层级是否均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
因此,若投资者a同时存在于一级投资者、二级投资者、三级投资者当中,该投资者在每一个层级都需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即每一层出资都应不低于100万。
17.风险揭示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备案须知》第九条,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揭示书应充分揭示披露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基金架构、投资架构、底层标的、纠纷解决机制等各类投资风险。
根据《备案关注要点》,私募证券基金若涉及以下情况,关注募集机构是否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向投资者进行详细、明确、充分的披露:(1)分级基金;(2)投向单一标的;(3)主要投向流动性较低标的;(4)主要投向境外投资标的;(5)主要投向收益互换、场外期权等场外衍生品标的;(6)涉及其他高风险品种投资;(7)其他需要披露的特殊风险或业务安排。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若涉及以下情况,关注募集机构是否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向投资者进行详细、明确、充分的披露:(1)关联交易;(2)投向单一标的;(3)通过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4)主要投向境外投资标的;(5)未托管;(6)契约型基金管理人股权代持;(7)其他需要披露的特殊风险或业务安排”。
18.除了管理人允许收取管理费外,其他的合伙人可以收取费用吗?
根据《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第二条第六款,基金管理费只能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未担任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特殊有限合伙人、基金投资者不得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收取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取管理费。
19.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含fof)业绩报酬的要求是什么?
根据《备案须知》第三十二条,业绩报酬提取应当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资运作特征相匹配,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采取一种业绩报酬提取方法,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业绩报酬提取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私募投资基金连续两次计提业绩报酬的间隔期不应短于3个月。鼓励管理人采用不短于6个月的间隔期。管理人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或在私募投资基金清算时计提业绩报酬的,可不受上述间隔期的限制。
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第二条第七款,1.关注基金合同中约定的业绩报酬计提是否以基金份额取得正收益为前提(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均为机构除外)。2.关注是否以基金整体性为原则计提业绩报酬,基金合同中不得设置多种业绩报酬计提规则(计提比例除外),不得基于特定标的或单一策略收益计提业绩报酬。
20.优先级份额投资者与劣后级份额投资者如何满足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
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第二条第六款,关注优先级份额投资者与劣后级份额投资者是否满足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即当分级基金整体净值大于1时,劣后级份额投资者不得承担亏损;当分级基金整体净值小于1时,优先级份额投资者不得享有收益;同一类别份额投资者分享收益和承担亏损的比例一致。关注是否设置极端的优先级与劣后级收益分配比例,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承担亏损的比例低于30%、劣后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承担亏损的比例高于70%的重点关注。
21.对分级基金的杠杆倍数要求?
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第二条第六款,关注分级基金的杠杆倍数是否符合要求,即固定收益类分级基金的杠杆倍数不超过3倍,期货及其他衍生品类分级基金的杠杆倍数不超过2倍,股票类、混合类分级基金的杠杆倍数不超过1倍。
22.私募投资基金命名可以使用哪些字样?
根据《命名指引》第七条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股票投资”、“混合投资”、“固定收益投资”、“期货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证券投资”字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股权投资”字样。
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关注基金名称是否含有“安全”、“保险”、“避险”、“保本”、“稳赢”等可能误导或者混淆投资者判断的字样,是否含有“高收益”、“无风险”等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匹配的表述,是否含有“最佳业绩”、“最大规模”、“名列前茅”、“最强”、“500倍”等夸大或误导基金业绩的字样,是否含有“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专户”、“理财产品”等容易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混淆的相同或相似字样(不含顾问管理型产品),是否含有知名人士姓名、知名机构的名称或者商号(经合法授权除外)。
关注基金名称是否含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字样,是否含有违背公序良俗的字样。
2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资可转债和可交债?
根据《备案须知》第三十四条,私募股权/创投类投资基金可以投资交易所挂牌的非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但原则上不得投资交易所挂牌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若是对未上市企业附转股权的债权投资,建议进一步说明采用该投资方式的原因和投资占比。
根据《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第二条第三款,基金通过可转债方式投资的,关注基金合同是否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转股条件等内容,是否变相从事债权业务。如基金合同未明确约定,关注是否上传包含以上内容的说明材料。
2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参与非上市企业可转债投资?
根据《备案须知》第三十四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参与非上市企业可转债投资,备案时说明投资场所、具体标的、交易方式及比例,比例上建议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0%。如超过该比例,建议出函说明。
根据《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备案关注要点》,基金通过可转债方式投资的,关注基金合同是否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转股条件等内容,是否变相从事债权业务。如基金合同未明确约定,关注是否上传包含以上内容的说明材料。
25.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职责有哪些?
根据《备案须知》,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应当严格履行《基金法》第三章规定的法定职责,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其法定职责。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应当按照《基金法》、《私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明确约定托管人的权利义务、职责。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责时,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托管人在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以及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和协会报告。
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第二条第八款,关注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是否明确约定《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章规定的托管人法定职责等相关内容。
26.对管理人提供的备案材料要求是什么?
根据《备案须知》第二十三条,管理人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和持续信息更新的材料和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管理人应当上传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承诺函、基金合同、风险揭示书和实缴出资证明等签章齐全的相关书面材料。
根据《备案关注要点》,1.关注上传的备案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管理人存在经营异常、重大舆情、多起投诉等情况,以及基金涉及复杂、创新业务或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潜在风险等情况,关注是否上传相关说明材料,相关说明材料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在管基金对外投资情况、工商登记确权情况(如有)、基金流水情况等,关注相关说明材料的内容是否充分。
27.私募基金备案过程中,对外包服务协议的要求是什么?
外包服务协议须满足《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在私募基金备案过程中,基金若有外包服务机构,需上传外包服务协议(盖章)。外包服务协议应有管理人与外包服务机构完整签章及签署日期。
根据《备案关注要点》,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同时担任募集监督机构的,如未单独签署募集账户监督协议,关注业务外包服务协议是否约定募集监督内容。
28.私募股权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限制类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备案须知》第二条,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1)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2)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3)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4)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5)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根据《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第二条第三款,关注私募股权基金是否违规直接或间接进行下列投资(包括直接投资、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例外条款等方式进行投资):(1)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2)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3)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4)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发行的产品;(5)首发企业股票(战略配售和港股基石投资除外);(6)上市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参股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7)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此外,关注创业投资基金是否直接或间接投资(包括通过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等)基础设施、房 地产、首发企业股票、上市公司股票(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参股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上市公司可转债、上市公司可交债。
29.私募基金投资者中涉及员工跟投时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根据《备案关注要点》,投资者涉及员工跟投且金额低于100万元的,关注是否上传与管理人签署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如员工社保由第三方机构代缴,关注代缴方是否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资质。如跟投员工为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登记的兼职高管,关注是否上传与管理人签署的劳动合同以及由管理人发放的近6个月工资流水。成立员工跟投平台进行跟投的,关注员工跟投平台实缴金额是否大于(含)100万元。
30.若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完毕后超过20个工作日后提交备案申请的,需要上传哪些文件?
根据《备案须知》,管理人应当在募集完毕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ambers系统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并签署备案承诺函承诺已完成募集,承诺已知晓以私募投资基金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所应承担的刑事、行政和自律后果。
根据《备案关注要点》,管理人在基金募集完毕20个工作日后提交备案申请的,关注是否上传以下材料:(1)未在规定时间提交备案的原因说明,是否存在其他未备案基金的说明;(2)基金历年审计报告,未形成完整会计年度的需上传基金成立以来的资金流水,以及投资标的确权信息(如有)。
31.募集方式有哪些?
(1)自行募集:管理人直销;(2)委托募集: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销。
根据《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第二条第十款,关注管理人是否违规委托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代销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32.对募集推介材料的要求?
根据《备案须知》第八条,管理人应在私募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募集推介材料中向投资者介绍管理人及管理团队基本情况、托管安排(如有)、基金费率、存续期、分级安排(如有)、主要投资领域、投资策略、投资方式、收益分配方案以及业绩报酬安排等要素。募集推介材料还应向投资者详细揭示私募投资基金主要意向投资项目(如有)的主营业务、估值测算、基金投资款用途以及拟退出方式等信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募集推介材料的内容应当与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实质一致。
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第二条第十一款,1.关注募集推介材料的内容是否包含管理人及基金的基本情况。2.关注募集推介材料中披露的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期限等内容是否与基金合同实质一致。
根据《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第二条第十一款,1.关注募集推介材料的内容是否包含管理人及基金的基本情况。2.关注募集推介材料中披露的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期限等内容是否与基金合同实质一致。3.关注募集推介材料的内容是否包含基金的单一拟投企业或首个拟投项目组合(如有)的主营业务、基金投资款用途以及拟退出方式等信息。
来源于:积募
【第5篇】注册私募基金公司
注册私募基金公司流程
1、注册一家金融类公司,抬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基金管理等公司。
2、公司的经验范围,主要是“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创业投资,项目投资”等,一些投资咨询,财务代理之类不能留,必须去掉。
私募基金产品发行
1、确定私募基金产品,涉及基金产品合同,产品介绍;
2、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开设第三方托管账户,一般选择券商账户或者银行账户;
4、募集资金存放在托管账户;
5、涉及私募基金产品,提交基金协会审核。
6、产品备案通过基金业协会审核之后,就可以发行基金产品了。
02
管理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
1、登记方式:
通过电子系统网上提交信息,网上审核。
2、登记信息内容:
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公司尽职调查法律意见书、财务审计报表。
3、登记时限:
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4、公示内容:
(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
(2)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5、私募基金备案时限: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3、法人必须是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再提供2名高管,也必须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3名高管要有私募基金相关行业的工作经验。
4、需要在商业办公区有一个实际的办公地址。
【第6篇】注册公募基金公司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有固定的住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书;
●章程草案;
●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名称及住所;
●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原始基金数额;
●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摘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
非公募基金会的一般架构
基金会的一般架构由理事会,监事会和一般机构组成。
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基金会应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摘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
一般机构主要包括投资管理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以下是一个非公募基金会组织架构示例图。
关于非公募基金会
国内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状况
从1981年7月28日,我国第一个公益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成立开始,我国基金会已经走过了近30年的发展历程。在我国基金会当中,大多数还是公募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起步较晚。非公募基金会历史的开始,准确的说,应该是从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条例发布之日起。随着新《条例》的颁布,首次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这在国际上是一个创举。由于成立非公募基金会门槛降低,客观上达到了鼓励民间力量积极参与成立非公募基金会的结果。随着国家“001号”非公募基金会——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的正式成立,陆续有一些非公募基金会投入到了中国公益事业中。
自2004年6月实施《基金会管理条例》以来,中国非公募基金会发展的迅速。2006年,全国基金会总数量为1144个,其中非公募基金会增至349个,2007年,据民政部最新公布的数据,全国基金会增至1369个,其中非公募基金会436家,非公募基金会的增幅远远超过公募基金会。其中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稳步上升,截至2007年上半年,广东省从当初1家非公募基金会增至34家,上海的非公募基金会已接近其总量的一半,北京市的非公募基金会在2007年已经占据总数的75.6%。各种数字均已表明非公募基金会已成为公益事业的主力军团。北京、天津、江苏、甘肃、福建、海南等省市的非公募基金会数量已经超过公募基金会。
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是公募基金会吗
1、收入来源不同:公募依法可以向全社会开展募捐;非公募则是自己出资,将一定款项用于慈善事业,也可依法接受来自特定范围的捐助,捐助者是企业或个人。 2、支出比例不同公募依法将上一年总收入的70%用于第二年的支出,人员和办公经费不超过支...3739
壹基金身份尴尬的背后:成立公募基金会门槛到底有多高
壹基金已经是公募基金会了
这个话题是壹基金成为公募基金会之前的事情
那时候国家关于基金会管理的法规刚调整
刚允许民间公募基金会注册
由于刚出台的政策,很多落地实施的办法没有明细
主管政府部门处于谨慎的态度,也不敢轻易松口
所以壹基金在北京上海都没有注册成功
最后还是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成功试点城市,政府开了一个口子允许其注册成立的
现在全国性的民间公募基金会注册仍是一个大门槛
公益性社会团体有哪些
以上海为例,2023年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有:
1、上海市长宁区光彩事业促进会
2、上海市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
3、上海市志愿者协会
4、上海公安金盾基金会
5、上海富邦华一公益基金会
6、上海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基金会
7、上海亲和宇宙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8、上海黄金枝教育发展基金会
9、上海彤程公益基金会
10、上海奉贤乐居南桥社区基金会
11、上海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2、上海浦发公益基金会
13、上海杉树公益基金会
14、上海市体育发展基金会
15、上海焕皋公益基金会
16、上海艺途公益基金会
17、上海耕夫公益基金会
18、上海市志趣公益基金会
19、上海慈爱公益基金会
20、上海市徐汇长桥社区基金会
21、上海浦东新区上钢社区公益基金会
22、上海正心公益基金会
23、上海传梦爱心基金会
24、上海市杨浦区新江湾城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
25、上海市杨浦区定海社区公益基金会
26、上海百寺公益基金会
27、上海长石玻璃艺术基金会
28、上海市徐汇斜土社区基金会
29、上海市杨浦区殷行社区公益基金会
30、上海沪佳公益基金会
31、上海健康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32、上海量子公益基金会
33、上海市徐汇华泾社区基金会
34、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
35、上海璞慧公益基金会
36、上海景熙公益基金会
37、上海览海公益基金会
38、上海来伊份公益基金会
39、上海弈慧公益基金会
40、上海嘉和公益基金会
41、上海九天公益基金会
扩展资料: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优惠制度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规定:
1、第二十九条,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创造条件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文艺演出、陈列展览、电影放映、广播电视节目收听收看、阅读服务、艺术培训等,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国家鼓励经营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
2、第五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公共文化服务基金,专门用于公共文化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财政-关于上海市2023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六批)的公告
公募基金怎么购买
第一步 办理交易卡
交易时间(周一至五,9:30-15:00)持自己的身份证到柜台申请办理交易存折及基金交易卡(不同银行要求不同,建行必须要求办专用的证券交易卡,工行、农行一般的银行卡即可)。
第二步 开立基金帐户
投资人买卖开放式基金首先要开立基金交易帐户和ta帐户。要买几家基金公司的基金,就得相应开立几个基金帐户,一个基金公司一个;一个身份证号在一家基金公司只能开立一个基金帐户(中登登记的除外)。
第三步 购买基金
投资人在开放式基金募集期间、基金尚未成立时购买基金单位的过程称为认购。通常认购价为基金单位面值(1元)加上一定的销售费用。投资人认购基金应在基金销售点填写认购申请书,交付认购款项,在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确认认购。
在基金成立之后,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请向基金管理公司购买基金单位的过程称为申购。 投资人申购基金时通常应填写申购申请书,交付申购款项。款额一经交付,申购申请即为有效。注意:申购基金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成交价为当天收盘后的基金净值。
首次认购/申购的最低限额一般为1000-5000元,各公司规定不同,以后再申购一般为1000以上即可。
部分基金还可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即约定每月固定日期(自选)从帐户中自动划转一定金额(自选)去购买约定的基金,每月约定扣款额可低至100-500,各公司规定不同。
第四步 确认成交
2-3个工作日后可以在网银或柜台查询交易确认情况,不出意外的话(电脑故障、非交易日、操作错误)都可成交。
【第7篇】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
北京私募股权基金公司如何注册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 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v:yanducw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发放贷款;
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第8篇】私募基金公司注册
私募基照申请条件
1、办公场地要求,必须拥有真实的、固定的办公地点,场所不限,但必须满足公司正常运营的需要,如配备足够的办公设备,容纳足够的员工等。
2、注册资金要求,申请牌照时必须实缴至少25%的注册资金,以承担相应责任,或者实缴的注册资金满足公司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要求。
人员构成要求管理人员:必须2人及以上,且通过了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或者近3年一直从事基金管理相关工作。 总经理、风控负责人:一定要有基金从业资格,而且必须为全职员工。 员工:无强制要求有基金从业牌照。 公司人数:5人及以上。
4、公司名称:按照协会规定,目前申请私募基照的主体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必须有“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的清单:
1、工商档案。
2、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
3、股东信息简历
4、注册地址或实际办公地址租房协议
5、高管情况简历
6、员工简历
7、法人代表和高管的任职证明
8、实缴资本的银行入账凭证。
9、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会计事务所出具,所有年度财务报表)
10、公司前台带logo照片、大厦全景图、办公区视频
11、未来半年的开支明细和银行账户余额截图
12、商业计划书(包括公司业务内容、未来的投资方向、资源优势、基金运作模式、项目投资计划和规模、财务计划及盈利能力、目前拟投资项目介绍等)
13、拟投资意向协议书(对应商业计划书的拟投资项目,双方盖章件)
14、拟通过备案后,与哪家证券公司签订外包协议,提供证券公司自制基金产品服务外包协议。(证券公司需提供)
15、自公司成立以来的纳税申报表
16、股东的资金证明。
特别注意:不同地区办理需要的条件和材料都不太一样,需要跟舒心企服详细的沟通交流才能知道你需要具体准备哪些材料。
【第9篇】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怎么注册
本文对中基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审核要点进行简要梳理,希望给投资者有所帮助。
一、实收资本
(1)实缴资本不足200万元、实缴比例未达注册资本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
(2)申请机构应确保有足够的实缴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
二、办公场所
(1)办公场所应具有独立性。申请机构在上传办公场所(前台、工作场所等)的照片时建议拍摄清晰,多方位、多角度拍摄以体现办公场所的独立性。
(2)申请机构工商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应充分说明分离的合理性,并如实登记。
私募基金公司牌照注册及登记重要因素盘点
三、财务要求
(1)申请机构不应存在到期未清偿债务、资产负债比例较高、大额或有负债等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的情形。申请机构与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的,应保证资金往来真实合理。
(2)申请机构成立满一个会计年度需提交审计报告;申请机构成立不满一个会计年度自愿提交审计报告,但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需上传。(年度审计报告距提交申请时间较长的,则上传最近季度的财务报告)
四、名称与经营范围
(1)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
(2)专业化经营:申请机构不得经营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信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否则不予登记。
五、出资人
(1)出资来源与能力:应当以货币财产出资;出资人应当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出资人应具备与其认缴资本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机构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
(2)股权架构清晰:不应存在股权代持、股权结构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等情形;不得存在为规避监管要求而进行特殊股权构架设计;出资人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间接持有申请机构股权的,应详细说明设立合理性、必要性。
(3)股权架构稳定:申请登记前一年内发生股权变更的,应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如存在为规避出资人相关规定而进行特殊股权设计的情形,协会进行实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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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实际控制人
(1)定义: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运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实际控制人应穿透至自然人、上市公司、国有控股企业或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
(2)提交控制关系图:应完整展示全部直接出资人及出资比例,并披露各直接出资人向上逐层穿透情况直至最终出资人(自然人、上市公司、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等);其他实际控制人认定理由应在图下做简要说明;如有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协议安排,应将相关文件附于控制关系图后一并上传。
(3)工作经验: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应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投资管理或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方面工作经历,否则应提供材料说明实际控制人如何履行职责。
七、高管人员
(1)高管范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2)高管任职要求:
a. 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
b. 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若有兼职情形,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同时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
c. 高管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
(3)工作经验与投资能力:
a. 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b. 负责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工作经历;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提供其在曾任职机构主导的至少2起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证明材料,所有项目初始投资金额合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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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联方
(1)定义:申请机构的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企业、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等)。
(2)关联方同业竞争:申请机构的关联方中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应在关联方实际展业并完成首只私募基金备案后,再提交管理人登记申请;若存在已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但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形,申请机构应先办理其关联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即先行办理关联方管理人登记或基金备案)
(3)同质化要求:
a. 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再有新申请机构的,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并与其控制的已登记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书面承诺,在新申请机构展业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时,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
b. 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及第一大股东(或执行事务合伙人)需书面承诺申请机构完成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及保持实际控制不少于3年。
九、冲突业务
(1)申请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信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
(2)关联方:从事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融、典当等冲突业务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正式许可文件。
(3)出资人: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25%)、实际控制人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申请机构其他出资人中,涉及冲突业务的合计出资比例不得高于25%。协会将穿透核查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
(4)高管人员: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第10篇】基金管理公司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有关基金管理人成立条件相关法规为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第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还是实缴哦。
小编有话说:如有错误欢迎大佬指教,如有相关问题欢迎留言,后续可以发相关文章为大家答疑解惑,和大家一起进步 :)。
免责声明: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文不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第11篇】注册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条件
031篇 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成本
1.账面价值法
账面价值为公司总资产减总负债后的净值,若要评估公司的真正价值,须对资产负债表各项目作必要调整。
①资产项目调整
应收账款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外贸业务的汇兑损失;有价证券市值是否低于账面价值;固定资产折旧方式是否合理。
②负债项目调整
是否有未入账负债,如职工退休金、预提费用等;是否有担保事项等或有负债
及尚未核定的税金。
2.重置成本法
①定义: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一项全新状态的资产所需的成本
②待评估资产价值=重置全价-综合贬值
=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综合贬值包括有形损耗(物质的)和无形损耗(技术的)
【注意】历史成本与未来价值无必然联系,所以不是常用估值法,主要作为一种辅助方法。
【第12篇】注册基金公司的条件
基金会成立的最近流程
如何申办基金会指南
设立基金会应当满足的条件
新设立基金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基金会成立的流程如何去申请?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逐渐发现随着投资的迅速发展,为了公益发展的目的,有的公益人士会选择组建基金会。对于基金会,国家有着严格的监管流程。因此,了解基金会成立流程对公益人士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成立基金会的流程:
1、决定基金会的宗旨。每个基金会应该有一个表述存在原因的落在纸面的宗旨
2、组建理事会。初始的理事会将通过规划和筹资帮助工作团队把基金会背后的想法变成现实。随着基金会的发展成熟,理事会的性质和组成人员也会改变
3、起草章程。章程是理事会的运营规则,应该在基金会的早期发展过程中由理事会通过
4、准备注册需要的原始基金,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5、选择一个业务主管部门,获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根据最新的政策,一些地区不需要再找业务主管单位
6、寻找办公场所,招募合适的工作人员
7、填写法人登记申请书,确定在哪个民政部门登记,向民政部门提交法人登记申请书。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8、进行战略规划。战略规划表述了基金会潜力的愿景。战略规划应该描述出实现这个潜力所必需经过的步骤,决定要实现这个机会需要什么样的工作团队,确定至少一年内的项目和运作优先事项
9、制定预算计划和资源开发计划。财务监管和资源开发(如筹资、获得收入、吸收会员会费)是理事会的最重要职责。实现战略规划需要的资源必须在预算和财务计划中描述清楚
10、建立基金会正式文件的存档体系。登记文件、理事会会议记录、财务报告和其他正式文件都应该妥善存档
11、建立会计体系。基金会财务的尽职管理需要一套已经确立的可以满足现状和未来需求的会计体系
12、提交税收减免资格申请
基金会成立的条件:1、基金会成立的条件如下:(1)想要建立的基金会有特定公益性特征;(2)国家性质的公募基金会建立要达到800万的原始标准,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建立要达到400万的原始标准;非公募基金会建要达到200万的原始标准,原始资金需到账资金;(3)基金会名称和章程要规范,职工有能力组织各项活动;(4)基金会有固定地点,同时基金会管理人员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法律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条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13篇】香港基金如何注册
作者:汉坤律师事务所 金融资管组
回顾2023年境外私募基金相关领域的重点新规,传统离岸基金注册地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s,“开曼”)、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bvi”)的立法动态主要聚焦于基金实体运营和公司合规运作的监管;与此同时,香港地区也在同步完善基金设立规范体系和相关税收宽减制度,以期进一步吸引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发展和投资。随着各地基金制度的逐步完善和监管体制的日趋健全,专注于离岸基金发展的管理人有必要对基金设立和募集完成后的合规发展和持续运营投入关注和精力。另外,开曼、bvi等离岸地区依靠税收、法律监管体系等多方面的优势,一直为境外投资基金的主流设立地。其中,开曼仍为各主流设立地中的热门选择,以美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投资管理部门统计的私募基金数据[1]为例,截至2023年第1季度,注册在开曼的私募基金管理资产净值在全部统计数据中占比为32.8%,显著高于除美国以外的其他常见基金设立地。但在离岸基金监管要求不断加强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基金管理者也开始探索在岸基金落地的选择和在岸运营的可行性。
值得注意的是,esg(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这一话题成为开曼和新加坡等地监管部门的热点和关注领域,这一趋势体现了上述地区在减轻气候变化和其他esg相关风险管理方面承担起的责任。同时,随着web 3.0行业迎来pe/vc投资热潮,加密货币基金(crypto fund)也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bvi及新加坡等地相继完善虚拟资产相关领域立法,为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vasp”)构建新的注册、监督和管理框架。
一、开曼群岛
与2023年类似,2023年开曼金融管理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cima”)未进行实质性的法案修订,而是在现有法案的基础上对私募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监管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加强。
(一)加强监管:现场核查
自2023年6月《证券投资业务法(2023年修订)》(securities investment business act (2019 revision))出台以来,cima即开始对开曼基金管理人和开曼投资顾问展开常态化的合规抽查。2023年上半年,部分以登记人士(registered persons)身份在开曼注册的基金管理人收到了cima的通知,被要求配合cima开展现场核查(on-site inspections),核查事项包括反洗钱/反恐融资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企业治理、客户适当性管理等运营合规事宜。2023年5月6日,cima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一家作为登记人士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了约为36万美元的高额行政处罚[2]。根据cima的公示信息,本次处罚事由可总结为5项,包括:(1)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澄清最终受益所有权人(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ship)的身份;(2)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理解自身证券投资业务关系的性质及目的;(3)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澄清基金的资金来源;(4)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适用增强投资者尽职调查(enhanced due diligence);及(5)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制裁情况核查并留存相关记录。
2023年7月12日,cima发布了《登记人士现场核查关键发现》(key findings of registered persons from on-site inspections,“《关键发现》”)[3]。《关键发现》显示,自2023年10月24日至2023年12月31日,cima累计对53家登记人士进行现场核查。与cima于2023年12月14日发布的《监管问题信息通报》(“《审查通报》”)[4]相同,《关键发现》中披露的反洗钱/反恐融资合规缺陷依旧体现在以下9个方面:反洗钱/反恐融资政策和程序、客户尽职审查(“cdd”)和持续监控方案、员工培训、外包反洗钱/反恐融资合规职能部门、独立有效的反洗钱/反恐融资风险审计职能、董事会或同等机构对合规职能的监督、内部报告政策和程序、风险评估和风险为本制度的应用以及记录保存政策和程序。相较于《审查通报》中2023年的现场核查数据,《关键发现》中cdd和持续监控方案、员工培训、合规职能监督的合规缺陷比例有显著增加。反洗钱/反恐融资合规缺陷的具体情况请见下表:
此外,cima在《关键发现》中公布了现场检查的范围和方法,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企业治理体系是否充分且有效运行,包括对反洗钱/反恐融资和制裁的风险管理以及清晰、独立的内部决策;(2)反洗钱/反恐融资合规政策,包括反洗钱/反恐融资政策和程序,相关的内控制度的充分性和有效实施情况以及外包程序的实施情况(如涉及);及(3)反洗钱/反恐融资控制的有效实施情况,包括抽样的客户文件是否符合开曼适用的客户身份识别和核查法规、规则和标准。
(二)未实缴出资私募基金新增“备案”要求
根据《私募基金法(2023年修订)》(private funds act (2021 revision))第3(2)条的规定,未实缴出资的基金无需履行年度审计、估值等运营合规义务。2023年,cima发布了《私募基金法规(2023年修订)》(private funds regulations (2022 revision)),要求未实缴出资的基金需在财年结束后6个月内向cima提交证实其仍未收到实缴出资的声明。
(三)esg投资:强调esg风险管理
cima于2023年4月13日发布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以及可持续投资》(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 and sustainable investing)[5]中强调,esg投资是一个复杂的投资主题,esg基金需要充分了解esg相关风险在实现投资策略中的影响。具体而言,esg基金的管理人员应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在减轻气候变化和其他esg相关风险管理方面承担责任,并应建立有效的esg相关风险的识别、评估、监管方法。
(四)逐步完善vasp法律的配套细则
开曼作为众多加密货币基金热门设立地之一,在2023年就相继颁布了《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法》(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 law)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规则》(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 regulations)(统称为“vasp法律”)。除豁免情形外,在开曼境内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vasp都将受到vasp法律的监管,需要在cima登记注册或持有牌照,并遵守相关的合规义务。vasp法律对以下虚拟资产服务进行监管:(1)公开发行虚拟资产;(2)提供虚拟资产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服务;(3)一种或多种其他形式的可转换虚拟资产之间的交换;(4)虚拟资产转让服务;(5)虚拟资产的托管服务;以及(6)参与和提供与虚拟资产发行或销售相关的金融服务。
为进一步完善vasp的监管规定,2023年2月cima发布了《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拟议规则和指引声明—虚拟资产托管人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proposed rule and statement of guidance for the provision of virtual asset services - virtual asset custodians and virtual asset trading platforms)并向公众征询意见。该征询意见稿将在vasp法律的框架下,针对不同实体类型定制其应遵守的细化规则与义务,这也表明开曼对vasp的监管将进入牌照发放及发行虚拟资产审批的新阶段[6]。
二、英属维尔京群岛
过去一年,bvi并未直接对私募基金领域法律法规进行实质性调整与规制,但对于私募基金上下游的配套规定和监管体制略有改动和完善,主要体现在扩大反洗钱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开放bvi公司董事姓名查询途径和要求bvi公司提交年度财务报告等方面。从中可以看出,bvi的关注点主要在于加强对于反洗钱的打击力度,不断提高公司信息透明度,以使其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进而促进与国际标准和义务的接轨及对标。此外,为规范vasp的相关行为和运营,bvi就《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法》草案(draft 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 act,“vasp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一)反洗钱规定适用范围扩大
《2023年反洗钱(修订)条例》(anti-money laundering (amendment) regulations, 2022)(自2023年8月22日起生效)以及《2023年反洗钱(修订)业务守则》(anti-money laundering (amendment) code of practice, 2022)(自2023年8月29日起生效)重述了bvi共同基金和私募投资基金在聘任洗钱报告官(money laundering reporting officer,“洗钱报告官”)后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的要求;同时,本次修正案特别指出“鉴于基金行政管理人可能会代表基金进行投资人尽职调查、发行和管理份额认购和赎回,在这种情况下行政管理人更易于发现可疑交易和活动,因此基金可以任命其行政管理人的洗钱报告官或其他合格人员作为基金的洗钱报告官”。
此外,本次修正案将bvi反洗钱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博彩业(自上述修正案生效日起施行)和虚拟资产相关业务(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从事虚拟资产或提供虚拟资产相关服务(包括参与和提供与发售或销售虚拟资产有关的金融服务)涉及金额超过一千美元的主体应当遵循相关反洗钱义务。
(二)开放董事姓名查询和年度财务申报
bvi金融服务委员会(bvi financial services commission,“fsc”)发布了《2023年bvi商业公司(修订)法案》(bvi business companies (amendment) act, 2022)和《2023年bvi商业公司(修订)条例》(bvi business companies (amendment) regulations, 2022),上述修正案将于2023年1月1日起生效,其中主要包括开放公司董事姓名功能、向注册代理人提交年度财务报表等,具体如下:
1. 董事姓名开放。为增加适当信息透明度,以避免国际上对bvi的负面评估,修正案中规定bvi公司事务注册处(bvi registrar of corporate affairs)将应要求提供公司董事登记册中的董事名单。bvi现有公司搜索工具将增加董事姓名检索的附加功能,届时可能需要对此项检索功能额外进行收费。此外,就此项检索功能,仅能通过搜索特定公司名称以获得其董事名单,而无法通过直接搜索个人姓名以查看其是否担任相关公司董事。我们理解董事的个人信息,比如地址、国籍、出生日期和其他要求备案的信息仍将不会对公众披露。
2. 年度财务申报。在修正案颁布之前,所有的bvi公司均需要保留足以认定其财务状况的财务记录和相应文件至少五年。但是,除非该公司从事受fsc规管的业务,其无须向bvi政府或者其他监管机构提交该等记录或者文件。在修正案颁布之后,除现有的记录保存义务之外,自2023年1月1日起,bvi公司需要在相应财政年度结束后九个月内向其注册代理人(registered agent)提交一份年度申报表(annual return)。该注册代理人将应fsc或其他监管机构的要求向其提供该等年度申报表。年度申报表的形式尚未最终确定,预计将包括一个简单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但上市公司以及根据相关适用法律已经需要向fsc提供财务报表的公司和向bvi税务局(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报税的公司不适用此项年度财务申报新规。
(三)vasp草案的发布拟规范vasp运营
2023年9月,fsc发布了vasp草案以公开征求意见,但该法案目前尚未正式公布和生效。整体而言,vasp草案拟对在bvi从事特定虚拟资产业务活动的服务提供商搭建起一套监督和管理框架体系。vasp草案主要包括vasp的注册要求、vasp的持续义务、虚拟资产交易所和托管服务、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等几部分内容;如果草案正式施行,将向现有的vasp提供6个月的过渡期,以便其完成向fsc的注册申请。vasp草案主要涵盖:
1. 监管服务范围。vasp草案拟将vasp为他人提供或代表他人进行以下一项或多项虚拟资产服务纳入监管:(1)在虚拟资产和法定货币之间或在一种或多种形式的虚拟资产之间进行交易;(2)虚拟资产的转让;(3)虚拟资产的保管或管理;(4)参与和提供与虚拟资产发行或销售虚拟资产相关的金融服务;及(5)草案中规定的其他活动。
2. 持续合规要求。vasp草案规定了vasp需遵守的持续合规义务,其中包括:(1)任命授权代表(需为在bvi注册成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或实际居住在bvi的个人);(2)聘任审计师,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六个月内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3)至少有两名独立董事,fsc可能基于该vasp相关风险和性质特别要求其中一名董事在bvi实际居住;(4)任命合规官并建立合规制度、机制、内控以及确立内部审计职能;及(5)向fsc履行一定程度的信息报告义务等。
三、香港地区
香港特区政府正持续致力于将香港打造成为全球顶尖的国际财富管理中心,经香港立法会三读通过并于2023年8月正式实施的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条例》(香港法例第637章)(“《基金条例》”)无疑将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基金条例》旨在为海外投资者提供更具开放性和包容性的基金运营环境。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协会发布的《2022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10月,根据《基金条例》注册的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已超过550个,香港正在向成为国际一流的私募基金注册和运营地而迈进。随着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数量的持续增长,香港特区政府、金融监管机构以及业界机构通力合作,持续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共同推动香港私募基金制度的有序发展。
(一)前海深港qflp与香港有限合伙基金联动发展
2023年9月2日,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前海深港风投创投联动发展的十八条措施》(“《十八条措施》”)。《十八条措施》主要针对深圳和香港两地建立常态化交流合作机制,推进深港金融领域政策衔接,推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深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对深化深港金融领域务实创新合作及促进跨境双向投融资具有重要意义。
《十八条措施》中特别提到与前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和香港有限合伙基金的联动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在前海设立合格投资主体,开展境内投资;支持前海风投和创投机构联动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开拓海外业务;探索通过跨境金融创新的监管“沙盒”机制,促进深港私募股权投资市场联动多方面发展,推进香港有限合伙基金与前海qflp试点规则衔接、机制对接。
(二)税收宽减条例的进一步细化
2023年5月,《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税务宽减条例》”)正式实施。根据该条例,基金管理公司及雇员等合资格人士可就其为经核证投资基金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而在2023年4月1日或之后所收取或获累算的具资格附带权益享受利得税及薪俸税的宽减。
继《税务宽减条例》颁布之后,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于2023年7月16日正式公布了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相关的基金核证指引(“《基金核证指引》”),并于2023年8月31日正式公布了基金核证申请相关的审计报告指引(“《审计报告指引》”)。《基金核证指引》列明了核证准则和其他有关金融管理专员核证基金的事宜。《审计报告指引》列明了基金审计报告的要求和其他相关事宜。基金申请核证时,须向金管局递交审计报告等文件,以协助金管局确定基金有否投资于私人公司。
该两份指引均对《税务宽减条例》的具体实施环节提供了详尽的指引,便利基金操作申请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有助于税务宽减制度吸引更多基金管理人以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在香港落地和营运投资,从而带动资产管理和相关专业服务行业在香港的进一步发展。
(三)与气候风险相关的资管新规落地
继2023年8月发布的《致持牌法团的通函:基金经理对气候相关风险的管理及披露》(“《通函》”)之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进一步修订的《基金经理操守准则》(“《修订准则》”)于2023年8月开始正式生效,《通函》及《修订准则》对气候相关因素在基金投资策略及公司治理中的操作流程和要求做出了细致的规定。《通函》及《修订准则》内的新规大致可分为基本规定及进阶标准两类:所有管理集合投资计划并对投资管理流程有酌情权的证监会持牌基金经理均需遵守基本规定,该规定已自2023年8月20日起对前述主体正式生效;持牌大型基金经理(即一个汇报年度内任意三个月管理的集合投资计划资产价值等于或超过80亿港元的基金经理)除适用基本规定外,还需遵守进阶标准,该标准已自2023年11月20日起针对持牌大型基金经理正式生效。
基本规定要求主要包括:(1)满足机构治理方面的要求,包括在董事局和管理层方面,就气候因素在投资及风险管理流程中的角色和责任进行界定和指派,以满足《通函》中约定的与管理架构和监察相关的要求;(2)满足投资管理方面的要求,包括为基金经理管理的投资策略及基金识别有关联及重大的气候相关的风险,并采取合理步骤和管理流程,以评估相关风险对基金投资的影响;(3)满足风险管理方面的要求,包括在风险管理程序中考虑气候相关风险并确保已采取适当步骤;及(4)满足披露方面的要求,包括基金经理透过不同途径向投资者做出适当披露、就机构治理做出适当披露以描述治理架构、董事局和管理层的角色及责任、就机构投资管理及风险管理做出适当披露等。
进阶标准要求主要包括:(1)满足风险管理方面的要求,主要为在气候相关风险被评估为与管理的投资策略或基金有关联及重大的情况时,持牌大型基金经理需要评估投资策略对气候相关风险的抵御力并制订相关计划;及(2)满足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就机构或基金层面风险管理做出适当披露,主要包括在机构层面描述参与政策、说明如何管理属重大的气候相关风险并落实参与政策、在基金层面上合理提供基金的投资组合碳足迹等信息。
四、新加坡
近年来,新加坡也在不断完善并创新私募基金制度,包括针对离岸基金、新加坡境内基金及多层级基金的不同免税计划。为加强对vasp的监管力度以及扩大对金融市场活动的监管范围,防范机构洗钱、恐怖融资风险和信息技术风险,2023年4月新加坡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并于2023年6月30日正式生效。此外,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mas”)于2023年11月6日更新了《基金管理公司牌照申请、注册及开展业务指引》(“《基金管理公司指引》”)[7],重点细化了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层稳定性的要求。同时,mas关注到市场上投资者对esg产品和esg相关基金的兴趣日益增加,为减少对esg虚假宣传的风险,于2023年7月28日发布了关于销售esg基金的披露和报告准则[8]。
(一) 要求vasp持牌经营
继2023年出台的《支付服务法案》(payment services act)后,新加坡区块链和数字代币等相关法规日趋完善,也进一步推动相关机构合规经营。《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明确指出,除该法案项下已持牌或豁免持牌的情形,在新加坡运营的个人或合伙企业未持牌不得在新加坡境外开展提供任何类型的数字代币服务。违反前述规定的个人最高可被罚款12.5万美元或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处罚款及有期徒刑。
持牌的vasp需要在新加坡有永久营业地,将业务相关的交易账簿存放在营业地,并且需要在固定时间或日期指派一人于营业地应对mas关于反洗钱或反恐怖融资的问询或用户的投诉。如果vasp的永久营业地或注册办公室发生变更,需要在变更后7日内通知mas;当持牌vasp发生民事或刑事诉讼、mas以外的监管机构处分、破产或无力偿债或无力履行合同义务等情形时,应当尽快通知mas。《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也对持牌vasp的定期报告义务、股权结构、管理层任免、审计、处罚措施等方面做出了相应要求,引入了mas协助外国当局和国内当局履行与洗钱、资助恐怖主义和其他犯罪相关的监督职能和其他权力。
(二)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层稳定性提出新要求
《基金管理公司指引》规定了持牌基金管理公司(licensed fund management company,“lfmc”)、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venture capital fund manager,“vcfm”)以及注册基金管理公司(registered fund management company,“rfmc”)的资质条件和申请流程,并规范了lfmc、vcfm以及rfmc持续开展业务的有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估值与报告、防范利益冲突、定期信息披露与报送等方面。
旧版指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的ceo和董事能够有效地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员工的活动施加控制,特别是对ceo及/或高级管理团队仅承担管理职能但不持股的情况,mas可能会要求ceo和董事持有足够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以使得ceo及董事与基金管理公司的利益深度绑定。与此同时,新版的《基金管理公司指引》持续要求基金管理公司需要确保其董事会和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并且与投资者们保持利益一致。《基金管理公司指引》进一步对董事及管理团队的人员稳定性提出了细化要求,在评估稳定性时mas可能会考量其他因素,比如董事会和管理团队在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关联实体中的任期长短。除此之外,如果基金管理公司并非为已成立的商业集团[9]的一部分,并且由一个或数个自然人股东直接或间接通过控股公司所有,则基金管理公司的ceo和执行董事应共同对基金管理公司拥有并维持控制权(即超过50%的投票权)。基于这一点,mas要求ceo及执行董事必须能够有效控制基金管理公司的运营,不得通过协议安排使得其他人对ceo和执行董事的控制权施加控制。
(三)明确esg基金招募说明书披露要求
mas发布的关于销售esg基金的披露和报告准则,适用于使用或包含esg因素作为关键的投资关注点和投资策略的基金和表示其为关注esg的投资计划,要求esg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包含以下内容:
1. 投资重点:(1)该投资计划的esg关注点(例如气候变化、低碳足迹、可持续性、减少温室气体排放);(2)用于衡量该投资计划esg关注点实现情况的相关esg标准、方法或指标(例如第三方评级)。
2. 投资策略:(1)为实现esg关注点而使用的可持续投资策略的描述,以及如何在投资过程中持续实施该策略;(2)选择投资过程中考虑的相关esg标准或原则(例如,以气候为关注点的基金可以使用与气候相关的指标,如碳足迹);(3)用于实现该投资计划的esg关注点的最低资产配置。
3. 相关基准:(1)如果投资计划使用基准指数衡量其esg关注点的实现情况,则需要解释基准指数如何与其投资重点一致或相关;(2)如果该投资计划仅使用基准指数进行财务业绩衡量指标,则对该事实进行描述。
4. 揭示与该投资计划的esg关注点和投资策略相关的风险。
此外mas要求基金持续披露它们如何满足其esg投资策略,并每年向投资者提供信息更新。
五、结语
我们回顾2023年度境外私募基金监管领域的主要动态,供各位业内同仁参考。如您希望了解2023年度境内私募基金相关领域的新政策,欢迎阅读我们于2023年1月20日发布的《私募基金2022 – 境内篇》 。对于更多境外私募基金领域有价值的信息,欢迎随时联系您熟悉的汉坤专业人员。
值此新春佳节,汉坤金融资管组恭祝您新年快乐,万事如意!
注释
[1] 统计数据来源于美国证监会注册或豁免的投资顾问向美国证监会申报的form pf以及form adv。见https://www.sec.gov/divisions/investment/private-funds-statistics.shtml。
[2] 见https://www.cima.ky/upimages/noticedoc/2022-05-06publicnotice-administrativefine-sterlingassetmanagementinternationallimited_1651853452.pdf。
[3] 见https://www.cima.ky/key-findings-of-registered-persons-from-on-site-inspections。
[4] 见https://www.cima.ky/upimages/noticedoc/supervisorycircular_1607964333_1617122045.pdf。
[5] 见https://www.cima.ky/environmental-social-and-governance-and-sustainable-investing。
[6] 见https://www.cima.ky/virtual-asset-service-providers。
[7] 见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guidelines/guideline-sfa-04-g05-on-licensing-registration-and-conduct-of-business-for-fund-managers。
[8] 见https://www.mas.gov.sg/-/media/mas/regulations-and-financial-stability/regulations-guidance-and-licensing/securities-futures-and-fund-management/regulations-guidance-and-licensing/circulars/cfc-02-2022-disclosure-and-reporting-guidelines-for-retail-esg-funds.pdf。
[9] 包括金融服务集团,其一个或多个集团实体受到新加坡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金融市场监管机构的监管。如果基金管理公司是商业集团的子公司或联营公司,或由共同的个人股东所有,也被视为商业集团的一部分。
【第14篇】基金公司注册要求
经过多年改革开放的积累,内地经济水平有了明显提升,境内居民也享受到开放市场的红利,积累下数目可观的财富。财富的积累不仅提升了居民的生活品质,也让投资行为成为居民经济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这样的情况下,内地涌现出各种各样的投资项目,针对这些投资项目而设立的基金也纷纷出现。但中国政府对于金融行业管理较为严格,想要设立一支基金,必须达到一定条件,并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的审批才行。今天,通惠管理顾问就为大家介绍,要设立一家基金管理公司需要达到的条件。
基金作为吸纳社会资金的金融工具,因其关系到较多个体的公共利益,所以国家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要求较为严格。这些要求不仅体现在公司规模及实力上,也体现在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体企业的信用资质及专业水准上。这些要求包括:
1、资金要求
想要设立一个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对公司的经济实力进行证明,确保该基金管理公司不存在恶意骗取公众资金的嫌疑。具体要求就体现在注册资本上,通常要注册基金管理公司,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亿人民币,对于有境外股东的,该股东必须能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2、公司要求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注册一家资金管理公司必须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该场所必须拥有完备的业务相关设备及设施,并且公司需要设置分工合理、职责范围清晰的行政组织方式和工作岗位,设立符合证监会规定的风险控制和监督稽查等内部风控制度。
3、人员要求
基金管理工作作为专业性极强的特殊行业,对其操作及管理人员要求较高。中国证监会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拟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研究人员、估值及营销人员,都需要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不得少于15人。
4、股东要求
为防止基金管理公司股东抽逃资金,因此证监会对于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也提出相应要求,主要股东必须从事金融资产管理行业(如证券经营、投资顾问、信托资产管理等),并且最近3年内没有因违法行为受到任何形式的处罚(如行政或刑事),没有侵害客户利益等行为(包括挪用、侵占客户资产),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行政税务记录(3年内没有在金融监管、行业监管、银行等机构产生不良记录)。
如果股东为其他公司的,那么该股东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亿人民币,且经营业绩及资产结构良好,拥有完善健全的公司管理和内控制度,且良好经营持续经营3个会计年度以上。
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想要成立一家基金管理公司,需要满足的条件非常苛刻,但考虑到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是较多个体的资产,因此这些限制条件也是必须和必要的。由于成立基金管理公司要求较严,仅凭个体力量很难快速满足申请报批资料的准备,因此选择一家专业且有经验的企业服务提供商为您提供必要协助,就成为最好的选择。而通惠管理顾问专注个人、企业服务十余年。
【第15篇】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注册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
1.募集方式
①自行募集
管理人要:
(1)拟定募集推介资料、寻找投资者;
(2)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调查等):1)指导投资者如实承诺资产或收入情况;2)管理人制作风险揭示书,投资者知悉风险且有能力并愿意承担所投资特定基金的风险时,签字确认。
②委托募集
管理人委托有资格的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募集
(1)管理人应与代销机构签署书面基金销售协议,若该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2)代销机构应在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
(3)基金管理人不得代销其他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③非公开募集
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渠道非公开推介基金产品
④公开募集(我国不允许)
通过公开渠道向非特定对象推介基金产品
2.募集流程
①一般流程
(1)募集筹备期
管理人撰写基金私募备忘录、会晤潜在投资者,评估/筛选准备定向路演的对象
(2)基金路演期
管理人准备募集推介资料、分发私募备忘录、提供基金条款书、举行线下定向路演活动
(3)投资者确认
1)展开(反向)尽职调查、提供(反向)尽职调查材料;
2)就最终条款、基金合同和附属文件谈判。
(4)协议签署及出资
1)管理人与投资者确定募集结束日期,签署基金合同和附属文件,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2)履行募集合规程序:管理人需确保履行的程序和募集结束时的基金状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②我国要求的流程
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非强制)
3.募集所需主要资料
①私募备忘录(ppm)
1、类似于招股说明书,基金管理人撰写的说明自身优势和投资计划的文件;
2、潜在投资者决策是否参与基金的关键信息来源。
②募集推介资料
管理人制作的关于特定基金产品的推介说明资料,重点描述募集中基金的基本情况,内容较ppm更简明
③(反向)尽职调查资料
管理人准备并提供给投资者的关于管理人的一系列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内部治理和制度、历史业绩、核心成员信息等
④基金条款书
常见的基金条款:经营/投资范围条款、运营成本条款、利润分配条款、资金承诺、缴款安排、退出与份额转让等
4.募集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①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②明确告知投资者基金转让的条件;
③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基金合同及附属文件,客观描述可能影响合同生效的影响因素;
④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合同约定的受托责任委托销售机构募集资金的,不得免除管理人自身责任;
⑤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严格保密确保未公开信息不被用于非法交易,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⑥建立制度以保障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安全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募集与分配账户安排、基金托管安排等;
⑦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基金募集业务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日起不得少于10年;
⑧开立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1)归集募集结算资金
(2)不得将募集结算资金归入自有财产
(3)禁止挪用募集结算资金
(4)监督机构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第16篇】基金公司注册条件
私募基金公司注册及登记备案清单将按照新规执行,许多投资者对新规还不太了解,腾博国际根据新规具体文件及实践办理经验,总结了以下新规后的审核要求,以供需要注册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了解。
新规下,私募基金注册及备案关键条件梳理
一、私募基金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1、公司名称:应包含“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字样;
2、经营范围:应仅保留“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相关字样;
3、股东:后文会做详细介绍;
4、法定代表人:后文会做详细介绍;
5、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
6、注册地:深圳、海口、三亚、武汉、青岛、淄博、北京、上海等均可;
7、公司治理:不建议设置董事会,仅设执行董事足矣。后续完成注册及登记备案后仍可根据实际要求进行变更。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
1、机构基本信息
(1)注册资本金:
①建议实缴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若能一次性缴足1000万元更佳;
②实缴部分资金来源明确(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资产、基金赎回、理财期满等);
③未实缴部分需资产证明实缴能力(包括但不限于第二套房产、证券账户资金、理财余额等)。
新规下,私募基金注册及备案关键条件梳理
(2)人员:
①全职员工人数应不低于5人;
②至少5名员工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券类需通过科目一、二;
③全职人员应在该拟登记机构缴纳社保,若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可选择有资质的代缴机构进行代缴,应提供代缴合同、代缴机构资质证明文件等。
(3)办公场地:
①拟登记机构应使用自有或租赁非民用办公场地进行办公,办公场所应合理满足运营要求;
②若为租赁的办公场地,应与所有权人签订租赁合同或获得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文件;
③若为租赁的办公场地,租赁期限应不低于1年,并真实支付相关费用。
(4)商业计划书:
①由律师配合根据拟登记机构的基本情况、运营计划、交易策略等制作;
②商业计划书应详实,不得套用模版。
3、出资人信息
(1)自然人股东:
①年龄具有合理性,30岁~60岁为佳,特殊情况需特别说明;
②学历具有合理性,应具有本科或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③出资能力符合要求,能够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④成为拟登记机构出资人的原因合理。
(2)法人股东:
①出资能力符合要求,能够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②穿透核查后符合中基协要求;
③不得存在为规避监管要求而进行特殊股权构架设计;
④通过spv间接持有股权的,应详细说明设立合理性、必要性。
(3)外资部分:
①境外股东应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批准或者许可的持牌机构;
②持牌资质应进行翻译和认证。
新规下,私募基金注册及备案关键条件梳理
4、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1)基本信息:
①满足出资人的全部要求;
②实际控制人穿透核查要求,穿透后应为自然人、上市公司、国资委平台;
(2)从业经历及承诺:
①自然人原则上应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或投资管理等方面工作经历;
②建议承诺保持实际控制稳定,承诺期限为1~3年。
(3)方案建议:
①建议实际控制人(自然人)担任拟登记机构法定代表人及投资负责人职务;
②建议实际控制人(自然人)满足法定代表人及投资负责人高管要求;
③若实在无法满足投资负责人要求的,则建议应满足法定代表人基本要求。
5、高管人员
(1)基本要求:
①年龄、学历合理;
②应当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期货、金融、法律、会计等相关工作经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③符合上述关于冲突业务及诚信要求;
④承诺保持任职稳定,建议承诺期限为1年或以上。
(2)投资负责人:
①应当具备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
②能够提供2年以上可追溯的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证券期货产品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单只产品净资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多人共同管理产品规模平均计算),具体为中基协系统中担任基金经历截图、托管机构出具的管理产品净值表(正向净值)、记载有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基金合同等;
③投资负责人原则上应在拟登记机构持股,或存在制度安排或激励机制等方式保证其稳定性;
④个人证券期货投资、在基金产品中作为投资者(主动管理的fof除外)、企业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他人证券期货账户资产、模拟盘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能力或不属于证券期货投资的材料,原则上不作为证券类投资业绩证明材料。
(3)风控负责人:
①能够提供此前任职机构出具的记载有具体工作内容的证明文件;
②能够应对中基协审核时可能的电话或线上面试。
(4)法定代表人:
①若不担任投资负责人的,则应负责投资研究或经营管理活动,应具有相对应的资历和经验;
②中基协不鼓励法定代表人担任风控负责人,特殊情况如此前从事法律及财会行业、在高等教育或研究机构任职的情况可偶有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