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公司工商注册需要什么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公司工商注册需要什么,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公司工商注册需要什么
营业执照是每个公司必不可少的证件,营业执照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是每个单位都不可缺少的,可能我们只是了解过他的重要性,但是没有了解过具体的办理流程,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注册营业执照的具体流程。
1租房
你要办理一个公司,首先你应该把办公地点租好,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记得问房东要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是产权证。
2起名
把房子租好后,你现在需要认真确定一下公司的名字。起名的规则为:地区+名字主体+行业属性+公司性质。
3审核名字
现在很多地方审核名字都可以在网上申请,详情可以查询当地工商网站。也可以填写好名称预先审核申请书,去工商局现场申请。有的地方可以当场出结果,有的地方可能要两个工作日之后才能出结果,名称审核通过后会拿到一张工商局给你的名称预先审核通知书。
4申请营业执照
拿到名称预先审核通知书后就可以开始准备提交办理公司的资料了。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有:1.名称预先审核通知书;2.公司备案登记表(去当地工商局咨询,一般当地工商局会给你下载空白表格的渠道.),把表格下载填写好,表格里有需要贴身份证复印件的地方按照规范贴好;3.公司章程(和2一样,咨询当地工商局下载模板);4.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5.租赁合同复印件;6.如果不是法人本人去办理,还需要法人手持身份证照片(法人到场签字则无需)
这套资料比较多,以下截图只是其中很少一部分。
办理时间:一般资料没有问题提交进去后5-15个工作日就能下来(各地有所差异)
注意:1.如果要自己去提交资料,早上要去很早,很多地方的工商局每天都是限号的,所以很多人工商局还没开门就去排队,去晚了拿不到号就办不成事儿了。当然,也有的地方办营业执照的少,什么时候去都能办,还不用排队。有的地方已经开始可以在网上申请,具体可以去咨询当地工商部门。
2.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还分一人有限公司和多人有限公司。每种资料微有差别,不完全一样。
3.费用:自己去办理免费,找人办理别人会收取一定的代办费,各地市场行情不一。
5领取营业执照
交资料时问好出证天数,在那之后拿着办理身份证和交资料时回执单就可以去工商局就可以领取营业执照了。
这样您的营业执照就办好了,有证在手才能有底气开公司。
【第2篇】西安工商公司注册西安注册公司所需资料
西安工商公司注册西安注册公司所需资料
1、公司名称:3-5个,这个是自己起的,不需要去工商局核名。
2、注册地址:一层,不可以是商业性质的(要有房产证);
3、注册资金:根据你想开公司的大小来定,一般注册公司用不到100万的公司,大概一个多月可以拿到执照。
4、法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字;
5、股东出资比例及出资额,这个是比较重要的,有很多人觉得无所谓也不去弄;(如果有这个钱就不用在这边花了);
公司名称的取得。
1、准备好一张一寸照,身份证复印件,还有需要用到的章和印。
2、到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
3、公司章程注册登记。
4、工商执照领取(15天之内领取);
【第3篇】北京公司工商注册
工商追逐者2022-03-01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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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创业开公司是很现在很多年轻人的梦想, 任何一个细分领域和行业都有巨大的市场和机会,北京市注册公司又是创业的重要环节,你可能感觉这个环节很难,认为需要跟工商局打交道会有阻碍,认为资料繁琐自不会准备,认为流程复杂自己会出错等等顾虑,其实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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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全国个体注册公司都实现了全程电子化,不用人到场就可以注册公司,下面税务师认真整理了北京注册公司所需要的各种资料和办理的流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所需资料
1、公司名称:城市+字号+行业+有限公司;注意不能有阿拉伯数字、英文,字号不能与他人有重复;
示例:北京+金米+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资金:认缴制(不需要验资);
3、经营范围:主营+副营,可以参考同行业公司的经营范围或者咨询 @中利信税务师帮忙归纳;
4、法人信息:身份证照片或复印件,手机号及邮箱;
5、股东信息:身份证照片或复印件,手机号及邮箱;
6、股东占股的比例,内部提前协商好占股比例、出资方式等,注册的时候需要写进公司章程;
7、监事信息:监事不能是法人、总经理,可以是股东,所以注册公司至少要提供两个人以上;
8、注册地址:真实有效的地址即可,住宅地址、商用地址都可以,能提供场地证明和房租凭证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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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流程
1、 核名:
核名就是给自己的公司按照自己的喜好起一个名字,然后把名字提交到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 http://scjgj.beijing.gov.cn/ 提交核准;核准通过以后,这个名字就属于你了,核名之前你最好把所有股东的信息确定好,因为核名的时候,要填写股东基本信息和你要注册的区域。
2、 注册:
你的名字核准通过以后,就可以往下进行注册环节,现在北京市已经是全程电子化注册时代,也就是说你不用去工商局足不出户就可以拿到营业执照,但在注册前你要把自己公司的股权比例、注册资金、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企业联系电话、邮箱等注册材料准备好,还有这些材料的扫描电子版,有了这些材料,你就可以把这些电子文件上传到北京市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了,同时股东要在北京市工商登记app线上签字和确认,审核通过后,基本上当天或者隔天就可以拿到营业执照。
3、 刻章开户:
北京市现在是这样,政府会给新注册的企业提供免费一套章(公章、合同章、财务章、发票章),人名章需要自己单独刻,也就是法人章。
开户时候你最好找一家离自己近便的银行,方便以后取款和对账。这里说的开户就是公司基本户,也就是对公账户。同时补充一句,大小银行的服务年费不一样,有些小银行是免年费的,如果公司规模很小,建议选择费用更低的小银行。
4、 税务报道和开立社保账户:
有了以上执照、章、银行账户,接下来你就可以经营你的公司了,但是经营之前最后一个环节就是让你的会计也就是财务负责人,把自己的公司在北京市税务税务局网站上办理税务报道,同时开通社保账户,在这个基础之上,会计就可以为你记账和报税了!初创公司不建议直接聘请会计,因为这样成本会过高,连续性和安全性无法保障!可以交给代账公司处理公司账务问题, 北京中利信企业管理为您服务!
三、注册费用
1、注册资本
根据政策规定,从2023年3月1日起,我国就已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改为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记载于公司章程,并按公司章程规定按时缴纳。
所以,创业者在北京注册一个小公司,如果选择注册资本认缴,那么在一开始注册的时候就不会占用资金 ,也不需要验资费用,因此,采用这种方式注册公司的费用都很低廉。但如果创业者选择注册资本实缴,那么则需要准备与登记数额相当的注册资金。
2、获取地址
对于北京地区的工商注册来说,其通常都要求使用商业用途性质的注册地址进行公司注册,注册一个小公司也是如此。因此,对于本身不具备这类注册地址的创业者而言,其一般就需要通过租赁的途径来获得。这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在市区租赁一个办公室(商业楼宇或商住两用房),月度费用基本 需在万元以上;
( 2)使用虚拟注册地址进行注册,一次性收费,每年需缴纳的费用多位数千元至万元;
( 3)入驻招商园区或企业孵化器,可免费提供注册场地。不过,由于这类注册地址多位于郊区,办理各种手续需要来回奔波,因此不建议创业者选择。
3、其他注册花销
有关于在北京注册一个小公司的其它花销,主要有:
(1) 材料打印、复印费用。这些费用大致需要数十元至百元;
(2) 开立银行基本账户费用。不同银行费用收取不同,具体可分为数百元至千元左右;
(3) 印章刻制费用,(主要包括公司五章)实际花费需要500-800元;
(4) 申请税控设备、领购发票,一般需要500-1000元。
【第4篇】北京工商注册公司
在北京成立注册公司这些步骤你要知道,让你少走弯路。公司成立之前,创业者需要清楚构成公司的几个核心要素,确定完之后再进行工商注册。
1、公司组织形式;
2、公司名称;
3、股东出资比例;
4、注册地址;
5、经营范围;
6、公司章程;
7、法定代表人;
8、注册资本。
确定公司的核心要素之后,就可以着手办理工商注册了,工商注册一般需要以下几个程序:
1、工商核名:在工商局或工商局官网进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一般需要1-3个工作日;
2、网上申报:在工商局官网填写公司注册申请信息,一般需要2-5个工作日;
3、现场交件:向工商局提交资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法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住所使用证明,公司章程等),给予受理通知单,一般1个工作日。、
4、领取营业执照:携带受理通知单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一般需要3-7个工作日。
5、刻章和备案: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点进行备案刻章(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章等)。
创业者在拿到营业执照和印章之后,还需要进行税务登记,再选择一家银行开设公司的基本账户,每月按时进行纳税申报,这样就可以正常营业了。
1、开设银行基本账户
银行基本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公司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一家公司只能开通一个基本户,开户行审核通过后发放《开户许可证》,需要携带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财务章,人名章及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大部分银行需要法人到场)
2、税务报道
不同地区税务要求不同,有些地区银行开户和税务报到可同时进行。
【第5篇】工商代理公司注册条件
西安高新区注册公司的条件主要有:一、经济条件:需要投资人准备注册公司所需的资金或者具有应对投资风险的能力。二、行政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的规定,在西安高新区注册公司必须索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章》。三、场所条件:由于是在西安高新区注册成立企业,因此必须保证企业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并提供相应服务场所。四、人员条件:实行“三合一制度”,也就是说注册时必须将代表人、总经理或者监事会都进行录用。 五、物品条件:有企业名称、印章、开户凭证等物品存在。 西安高新区注册公司的好处如下: 首先是适申请保障性金融服务, 比如就业间接补贴, 创新创意创意奖金, 社会保障金, 无障碍通道等; 其次是可以更好得利用上市平台进行上市ipo, 比如大体上市中心(gem)或者neeq; 第三是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适时改变企业性质, 如将一般合伙企业重新整合成集体所有制法人;
【第6篇】上海工商注册公司代办
对于正在成立企业的创业者来说,现在需要关心很多方面,上海注册公司材料一定要准备好,才能顺利经过工商部门的审批,今天重点讲这几点,给创业者做一个分析,相信对创业者会有帮助。
上海注册公司需要材料:
1.首先,因为企业设立需要预先查名,所以需要填写企业名称并提交给工商部门去查名。然后,查名通过后,需要提交公司法人、股东、监事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都是必需的。
2.这些提交之后,还需要准备的是公司的注册地址房产证复印件和租赁协议。当然,如果公司没有自己的地址,那么我们可以为企业提供虚拟注册地址,这些地址也是免费的,没有截止日期制.
3.除了这些之外,上海注册公司材料还包括公司申请表,需要填写公司的注册资本数目、认缴年限、公司的经营范围等,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填写。当然,如果你不了解这些方面,也可以寻求公司注册代办机构的。
其实不管什么方面,因为上海的工商部门对注册公司的材料要求比较严格,如果初次创业这对这些有疑虑,是可以去咨询代办机构或者委托代办的,这样可以节省很多的公司注册启动时间,只需要很少的代办费,就可以快速高效的完成公司注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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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公司工商注册
“给人打工不如自己当老板”这种思想越来越年轻化,在现在这个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的年代,选择创业的平均年龄也越来越年轻化。其实站在客观的角度来讲,创业无论成功失败,他带给人的成长是你去给别人打工十几年可能也做不到的。
今天站在财务工作的角度给大家讲一下创业初期必须做的工作之一“工商注册”的相关专业知识和详细流程。
一、认识营业执照
虽然认识营业执照像是我们去考试手里拿的考号,你不理解这个考号是怎么形成的,但是他独一无二可以证明你的身份。但是营业执照的用途要更多,包括后面的的报税工作都需要营业执照。因此,认识营业执照是一个创业者的基本素养。
二、公司成立(注册登记)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三、注册类型的选择
四、注册类型应该如何选择
1、看公司的预计经营规模
2、看潜在客户的经营情况
3、看公司的抵扣情况
五、基本概念的认知
1、注册资本
(1)、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2)、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2、法定代表人
3、公司注册地址
4、经营范围
六、整体注册流程
展示到这里工商注册的前期准备工作已经给大家展示完成了,因为篇幅原因,后续详细的操作步骤就不给大家一一展示了,想要进一步学习的朋友们可以
【第8篇】南京工商代理注册公司
文交所的全称是文化产权交易所,是从事文化产权交易及相关投融资服务工作,促进文化产业要素跨行业、跨地域、跨所有制流动,推动文化产权交易、企业改制、资产重组、融资并购、创意成果转化,促进文化与资本、文化与市场、文化与科技的紧密衔接的综合服务平台。
文交所设立需要符合的基本要求:
1、公司名称:xx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2、法人信息:应当年满18周岁,且精神智力状况完全正常;职位为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
3、股东要求:具备一定的出资能力及出资义务;
4、注册资金:取决于公司业务经营规模大小,没有具体的要求,不用实缴,认缴就可以;
5、注册地址:公司注册地址必须是办公性质的,注册公司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及税务登记时,需提供注册地址的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协议;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认证服务;文物销售;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艺(美)术品、收藏品鉴定评估服务;艺术品代理;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贸易经纪;采购代理服务;文艺创作;科技中介服务;金银制品销售;销售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文物文化遗址保护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参考)
文交所全国已经停止新设立了,如果想经营文交所,只能收购一家以前成立的,我们有一家文交所转让资源,有需要请联系我。
公司名称:某某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中心
注册时间:2023年
注册资金:5000万
公司形式: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文化艺术品的销售;文化艺术品交易;知识产权代理;
公司情况:注册成立时间三年以上,注册后未经营,有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许可证,带有艺术品基金以及艺术品信托批复,经营范围比较丰富多样,满足多样化经营,公司名称为国家局核名无行政区划,所拥有的公司字号申请难度较大,好听大气。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许可证申请条件:
1.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办理艺术品经营备案时,同时提交对外贸易经营备案
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中心经营范围主要是包括:名人字画、绘画雕塑、工艺美术品、陶瓷玉器、金属器、青铜器、珠宝钻翠、古代家具、综合艺术品及其他艺术品和非物质文化产品等;同时,将进行文化股权、物权、债权、及知识产权(影视作品、数字产品、工业设计、文学作品等著作权)的转让或授权交易,文化创意项目投资受益权、文化产品权益交易,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和文化产权交易指数等产品交易,以及资本与文化对接的投融资综合配套服务。
【第9篇】杭州工商注册代理公司注册
一、注册资本认缴制=认而不缴?
注册资本,是指投资人确定注册企业时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是投资人承诺一定要缴纳的出资额的总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企业成立之前必须在企业合同、章程中明确企业的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并向登记机构登记。
自2023年3月1日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之后,很多不了解认缴制的投资人认为,反正注册资本不用实缴,为了让公司看上去更有实力,将注册资金写得很高,这就导致了注册资金虚高,远远超出了自己可以承担能力范围。
二、那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使用吗?
有关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讲。
一方面:公用。公司注册资本一般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发放人员工资、进货、买办公用品等等,这些行为都是可以的。注意,一定要开具相关发票。
另一方面:私用。虽然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自己,整个公司都是自己的,注册资本也是不可以随便取出来供个人使用的。当然,注册资本取出来之后尽快放回去也是可以的。
综上而言,个人意见是: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使用,但最好是只作为公司的支出支用。
二、怎样才叫抽逃出资?
比如注册一个100万的公司,公司成立后,就把这100万注册资本从公司基本户上划走,且公司账目里面也没有做账,即为抽逃出资。通常这种情况的发生,一般是注册资本由代理公司提供,就是大家通常说的垫资注册,银行开户许可证一办齐,资金就会被划走,从而造成了抽逃出资的行为。
三、抽逃出资的后果是什么?
抽逃出资的后果主要体现在企业年检上,每年的三月初到六月底参加公司年检的时候,一般是通过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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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公司注册工商注册
注册个体户和注册公司差异便是:个体户做生意亏了,你得对自己的全部债务负责。而有限公司做生意亏了,能够向法院请求破产保护,如你注册公司时的注册资本金为100万,而你欠他人1000 万元,你只需还100万即可,而且受法律保护,他人奈何不了你。
一、主要的区别就是:个体户一般是税务机关根据所在位置、规划、职工人数、销售产品等等来预算你的销售额,然后再给定税务不论月的收入多少,有没有收入都要按定税务金额来缴税;而有限公司是要求企业下需要核算健全,要有账,缴税也是根据企业自己申报的收入来缴税,有收入就交没有就不用交。
二、个体工商户不能转让,但是公司却可以;个体户的经营者,不能像公司那样将股东或者法人转让/改变,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第10条——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的,应当在处理刊出挂号完结今后,由新的经营者从头递交请求注册处理营业执照材料。公司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因为刚注册下来的执照需要工商局内部归档,所以有一个时间延迟)进行股权改变、转让等事情。
三、个体户不能开设分店,但是公司却可以;每个个体户都有一个固定地址,并且这个地址只能处理一个营业执照,一个人只能注册一家个体工商户执照。公司不只可以建立分公司、子公司,并且还可以建立集团公司。
四、个体户不能增加投资人和合伙人,公司却可以;个体户的经营者从姓名上面就能了解,都是一个人为经营主体且承当着无限职责的,并且个体户底子没有股份准则的说法,没有人能参加一个个体户作为投资者或者合伙人。公司不仅能够添加一个股东或者合伙人,还能增值几个、几十个、甚至几百个,大家按照对应的股份份额分红和承当职责。
五、个体户的经营风险比较大,公司有选择性风险;个体户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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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公司胶州注册工商
【裁判要旨】当事人在合同上的签名经司法鉴定后,鉴定意见为“该签字与供检的样本字迹是同一人笔迹的可能性较大”。鉴定意见作出“可能性较大”属于肯定意见中的非确定性意见,且肯定程度最低。但如果综合其他各项证据,并结合该鉴定意见,可以认定合同上当事人的姓名为其本人所签具有高度盖然性的,则亦可予以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民终9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c座9层。
法定代表人:袭建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达飞,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礼龙,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胶州三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扬州东路308号澄韵大厦。
法定代表人:汪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宗,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科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云溪景光商城网点。
法定代表人:郭先念。
原审被告:山东纯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长江路212号内601、602、603号。
法定代表人:王顺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彤,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危晴,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顺强,男,1974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危晴,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岛三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杭州路359号。
法定代表人:郭先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斌,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科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藏经胡同17号1幢一层1140室。
法定代表人:郭先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担保公司)与被上诉人青岛胶州三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河建设公司)、青岛科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润置业公司)及原审被告山东纯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纯久公司)、王顺强、青岛三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水置业公司)、科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润控股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初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再担保公司、三河建设公司、纯久公司、王顺强、三水置业公司到庭参加诉讼,科润置业公司、科润控股公司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担保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初173号民事判决第五项;2.依法改判三河建设公司对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纯久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改判再担保公司对科润置业公司抵押的科润城地产-2层(坐落于胶州市广州××路××号××小区××号楼商业-2层,建筑面积9396.19平方米)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上诉费由三河建设公司、科润置业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判决认定再担保公司未能证实三河建设公司曾使用过在《保证合同》上加盖印文的印章及《保证合同》上“刘进升”的签字为刘进升本人所签,认定事实不清。1.印章经鉴定虽与备案印章不一致,但鉴定意见并没有肯定印章是虚假印章,实践中并不排除一个单位同时使用多枚印章的可能性,本案印章是其法定代表人亲自加盖的,再担保公司无审查公章真实性的义务。2.刘进升签字已经具备高度盖然性。三河建设公司在鉴定中没有提供能够作为符合鉴定条件的样本字迹,其辩称检材字迹不是刘进升书写证据不足。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二者是同一人笔迹的可能性较大的鉴定意见仍属肯定意见,只不过肯定程度低而已,对再担保公司来说已足以证明检材字迹是刘进升本人所写。(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关于三河建设公司部分。三河建设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保证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三河建设公司所有,更不能排除《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三河建设公司应进一步举证,而不是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再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的举证已经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标准,本案可以认定《保证合同》上刘进升的签字是其本人所签。2.关于科润置业公司不承担抵押担保义务部分。科润置业公司与再担保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意思表示真实,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但并不因此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因此,再担保公司对案涉房屋具有优先受偿权。庭审后补充意见为:(一)本案的证据已形成了闭环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刘进升的签字是其本人所签。(二)刘进升签字的法律后果应当由三河建设公司承担。(三)本案刘进升以三河建设公司名义签字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刘进升的签字行为也应当认定为三河建设公司履行了决议程序。刘进升在签署《保证合同》前无需以执行董事的身份再签署一份同意担保的决定。综上所述,三河建设公司签署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由于纯久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因此三河建设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河建设公司辩称,(一)根据鉴定意见,《保证合同》中三河建设公司的印章为伪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伪也非确定结论,因此《保证合同》并非三河建设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二)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符合法律规定。再担保公司应当对《保证合同》是三河建设公司所签署的事实负有举证义务,应当由再担保公司证明其与三河建设公司之间存在担保合同关系。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三河建设公司不存在举证不能的情形。在鉴定过程中,三河建设公司已经配合提供了检验样本。(三)假设“刘进升”的签字是真实的,由于《保证合同》的签署未经三河建设公司决议,再担保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审查了三河建设公司机关决议,非善意债权人,《保证合同》无效,三河建设公司无需承担保证责任。庭审后补充意见为:再担保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三河建设公司参与到了融资过程。即便刘进升签字是真,再担保公司放款之前并没有对三河建设公司提供担保是否经过内部决议程序进行审查。三河建设公司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纯久公司、王顺强述称,纯久公司不是借款人,实际借款人是科润置业公司,纯久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纯久公司在上诉期内也曾提起上诉,因未缴纳上诉费而视为自动撤回上诉。如果三河建设公司的保证虚假,则纯久公司与王顺强均不应当承担责任。三河建设公司担保的事项是再担保公司和科润置业公司办理的,三河建设公司提供的担保不是给纯久公司提供的,而是给实际债务人科润置业公司提供的担保。
三水置业公司述称,本案二审与三水置业公司无关,请法庭依法查明事实。
再担保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纯久公司向再担保公司偿还借款8000万元。2.纯久公司向再担保公司偿还借款利息、罚息、复利共计30532173.05元(计算至2023年10月23日)、违约金1600万元,共计46532173.1元;2023年10月23日后的罚息及复利,以8114333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科润置业公司、三水置业公司与纯久公司共同偿还再担保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4.再担保公司对科润置业公司抵押的科润城地产-2层(坐落于胶州市广州××路××号××小区××号楼商业-2层,建筑面积9396.19平方米)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5.再担保公司对科润控股公司持有的科润置业公司100%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6.王顺强、三河建设公司、科润置业公司和三水置业公司对纯久公司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7.纯久公司、王顺强、三河建设公司、科润置业公司、三水置业公司、科润控股公司共同承担再担保公司的律师代理费832660元、保全保险费76416元以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该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一)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该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该院认定如下事实:
2023年6月23日,再担保公司作为委托人、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约定: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资金交付给受托人,指定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将信托资金用于向纯久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受托人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信托资金不超过8000万元。信托期限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笔信托贷款到期之日结束;分笔交付的,各笔资金信托期限不超过18个月,自各笔资金交付之日起计算。
同日,纯久公司作为委托方、国托公司作为受托方签订《保障基金委托认购协议》,约定:纯久公司应于单一信托生效前将保障基金认购款划入国托公司指定的保障基金专用账户,由国托公司按季向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划缴。未经国托公司书面同意,纯久公司无权以其向国托公司划付的保障基金认购款抵扣其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应偿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费用。国托公司在收到纯久公司偿还的信托贷款本金后十个工作日内返还相应的保障基金认购款及对应收益。
同日,国托公司作为贷款人、纯久公司作为借款人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资金来源于贷款人管理下的“山东信托·【山东纯久】单一资金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贷款金额不超过8000万元,以信托实际交付资金金额为准。本合同项下信托贷款可分期发放,各期实际贷款金额以各期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为准。各期贷款期限均为18个月,自放款日开始计算,第一期贷款发放日为信托生效日,各期贷款起止日期以各期借款借据记载为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贷款年利率为10.5%。信托贷款按日计息,利息的计算以一年360天为基础,付息日为各期贷款放款日起的每季度末月21日,最后一个付息日为各期贷款的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借款人违约的,违约处理如下:借款人同意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并补偿因其违约对贷款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本合同贷款期限内,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按本合同规定的贷款利率每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对逾期贷款或贷款人宣布立即到期的贷款,从逾期或宣布到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100%向借款人计收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应付未付的利息按在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的20%向借款人收取违约金。对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贷款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除非生效判决另有规定,双方为解决争议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同日,国托公司作为债权人、王顺强作为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担保债务人纯久公司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履行,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的担保范围为主债务、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主债权和保证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拍卖费等)。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时,无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还有其他担保,也不论主合同项下的担保是否是债务人自己提供,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主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无需保证人同意,本合同的效力不受债权人变更的影响。
上述合同签订后,国托公司于2023年6月23日、2023年8月7日分别将5000万元、3000万元的单一信托资金支付给纯久公司。纯久公司向国托公司交付了保障基金认购款80万元。
2023年12月22日,再担保公司向国托公司出具《说明函》,内容为:国托公司于2023年6月23日向纯久公司发放第一笔信托贷款5000万元,该笔贷款到期日为2023年12月23日;于2023年8月7日发放第二笔信托贷款3000万元,该笔贷款到期日为2023年2月7日。现再担保公司与纯久公司协商一致:1.纯久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支付上述两笔贷款本季度利息款合计2123333.33元(利息金额自2023年9月21日计算至2023年12月21日)。2.将第一笔贷款5000万元到期日延长至2023年2月7日。
2023年2月7日本案两笔信托贷款均到期后,纯久公司仅偿还利息至2023年12月20日,之后的利息及本金均未偿还。截至2023年2月7日,纯久公司共欠借款期限内利息1143333.33元。
2023年2月7日,科润置业公司、三水置业公司分别向国托公司、再担保公司出具了《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愿意作为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纯久公司的共同还款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23年3月31日之前偿还不少于4000万元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剩余款项在2023年6月30日前结清。
同日,科润置业公司作为甲方、再担保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债务人纯久公司履行其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款项的义务与责任,甲方向乙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甲方的保证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全部贷款本金及其孳生利息;债务人违反主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罚息和复息;甲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产生的违约金;乙方因债务人或甲方违约而遭受的损失;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评估费、公证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展期的,以保证期间延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随债务人或甲方偿还主合同项下本息及费用的数额而相应减少,但不受主债权项下的其他担保措施是否行使的影响,甲方承诺放弃先诉抗辩权。
同日,三水置业公司作为甲方、再担保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保证合同》,合同内容与科润置业公司与再担保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内容相同。
2023年2月14日,国托公司向再担保公司出具《信托终止通知书》《清算报告》以及《信托财产原状分配通知书》,通知再担保公司本案信托于2023年2月7日终止,国托公司将信托财产以原状形式分配给再担保公司。
2023年7月6日,再担保公司作为甲方、科润置业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担保抵押合同》,约定:为确保债务人纯久公司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乙方以其坐落于胶州市广州××路××号××小区××号楼商业-2层(建筑面积9396.19平方米)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债务人应偿还款项的全部本息,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约定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等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费用等;甲方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查询资料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该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
2023年8月29日,再担保公司作为甲方、科润控股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担保质押合同》,约定:为确保债务人纯久公司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乙方自愿以其持有的科润置业公司的100%股权(2000万元)质押给甲方。抵押担保的范围:债权人提供给债务人的信托贷款的全部本息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约定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及由债务人承担的其他费用等;甲方为实现债权、质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查询资料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出质股权转让登记需缴纳的各项税费等)。同日,上述质押股权在胶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质押登记。
2023年10月16日,国托公司向纯久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内容为:根据国托公司与再担保公司签订的《信托合同》,再担保公司为本案单一资金信托项下委托人和受益人,国托公司根据再担保公司的委托,与纯久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现国托公司已将上述合同项下的未实现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再担保公司,纯久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向再担保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还款等相关义务。
为实现本案债权,再担保公司与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委托代理方式为一般风险代理,即再担保公司承担必要的直接向法院支付的诉讼费用,待案件执行或和解回款后,在再担保公司实际收到的债权额度内优先抵扣再担保公司直接向法院支付的诉讼费用,然后在剩余实际收回的债权额度内按一定比例支付案件代理费;代理案件收回金额的提成比例为500万元以下部分3%,5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为1%,2000万元以上部分为0.5%。再担保公司已支付律师代理费3万元。同时,为申请财产保全,再担保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支付保险费76416元。
在本案庭审中,三水置业公司对再担保公司提供的涉及三水置业公司的《保证合同》和《共同还款承诺书》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对公章申请鉴定。庭审后,三水置业公司出具说明,认可公章的真实性。
(二)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该院分析认定如下:
再担保公司为证明三河建设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提交了2023年6月23日国托公司与三河建设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三河建设公司对《保证合同》中“青岛胶州三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章和“刘进升”签字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经该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8]鉴字第21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保证合同》上“青岛胶州三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红色印文与送检的同名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刘进升”署名字迹与供检的刘进升样本字迹是同一人笔迹的可能性较大。该鉴定中心并函复称:可能性较大的意见是基于现行“gt-t37239-2018笔迹鉴定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出的,该意见属于肯定意见中的非确定性意见,且肯定程度最低。三河建设公司因鉴定支付鉴定费56000元、交通费等11447.96元。
纯久公司为证明本案主债务人为科润置业公司、本案债务应由科润置业公司偿还,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2023年6月23日科润置业公司与纯久公司签订的《委托融资协议》。证明:纯久公司受科润置业公司委托融资借款8000万元。融资资金发放至纯久公司账户后,纯久公司需按照科润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晓辉的要求汇至指定账户。融资产生的利息等全部相关费用均由科润置业公司承担。证据二,2023年6月23日,纯久公司与国托公司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证明:纯久公司按照《委托融资协议》之约定进行融资,借款8000万元,借款期限18个月。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信托贷款合同》及王顺强个人《保证合同》的签订地点均是纯久公司办公室,是再担保公司当时的业务负责人苏某与时任科润置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晓辉一起到纯久公司办公室签订的,再担保公司对纯久公司与科润置业公司委托融资协议事宜清楚。证据三,科润置业公司与纯久公司关于《山东信托•山东纯久单一资金之信托保障基金委托认购协议》之保障金的说明、纯久公司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纯久公司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证明:按《委托融资协议》的约定,纯久公司融资所产生的贷款保障金80万元由科润置业公司提供。证据四,2023年6月23日科润置业公司出具的借条、纯久公司的烟台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烟台瑞芙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电子回单、烟台开发区鹏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烟台银行活期存款账户历史明细。证明:2023年6月23日,纯久公司收到第一笔信托贷款5000万元后,按照《委托融资协议》之约定,按科润置业公司要求将其中3000万元通过烟台瑞芙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鹏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最终付至科润置业公司指定的科润控股公司银行账户。证据五,2023年6月23日于晓辉出具的借条、纯久公司的烟台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证明:2023年6月23日,纯久公司收到第一笔信托贷款5000万元后,按照《委托融资协议》之约定,按科润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晓辉要求将其中2000万元最终付至三个自然人账户。证据六,2023年8月7日科润置业公司出具的借条、纯久公司的烟台银行网上银行账户明细、烟台瑞芙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电子回单、烟台开发区鹏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烟台银行活期存款账户历史明细。证明:2023年8月7日,纯久公司收到第二笔信托贷款3000万元后,按照《委托融资协议》之约定,按科润置业公司要求将其中1800万元通过烟台瑞芙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鹏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最终付至科润置业公司指定的科润控股公司银行账户。证据七,2023年8月11日于晓辉出具的借条、纯久公司的烟台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纯久公司的烟台银行网上银行账户明细、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证明:2023年8月7日,纯久公司收到第二笔信托贷款3000万元后,按照《委托融资协议》之约定,按科润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晓辉要求将其中800万元最终付至两自然人账户。证据八,科润置业公司、纯久公司共同盖章的2023年6月23日利息支付情况说明、2023年8月7日利息支付情况说明以及纯久公司在烟台银行单位活期存款账户交易明细。证明:按照《委托融资协议》之约定,融资本息均由科润置业公司偿还,因科润置业公司未及时还款,2023年9月21日纯久公司从融资款中代科润置业公司偿还贷款利息1706250元。证据九,王顺强账户明细。证明:纯久公司根据科润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晓辉之要求,分别于2023年11月19日将剩余融资款汇入刘进升在建设银行账户50万元、2023年1月18日汇入刘进升在建设银行账户10万元。证据十,2023年8月27日科润置业公司及于晓辉出具的情况证明。证明:纯久公司是受科润置业公司的委托代为融资,且再担保公司对此自始知情。再担保公司质证认为:对纯久公司提供的证据二《信托贷款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纯久公司的主张;对纯久公司提供的证据十科润置业公司及于晓辉出具的情况证明,不认可其真实性;对纯久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再担保公司均不知晓,且从证据内容看纯久公司与科润置业公司之间也不是委托融资关系,而是借款关系。三河建设公司、三水置业公司质证认为,与其无关,不予质证。对纯久公司提供的科润置业公司及于晓辉出具的情况证明,仅为当事人陈述,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再担保公司知晓的事实,该院不予采信;对纯久公司提供的《信托贷款合同》,再担保公司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且与再担保公司提供的《信托贷款合同》相一致,该院予以采信;对纯久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均体现的是纯久公司与科润置业公司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与本案缺乏关联性,该院亦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纯久公司是否为本案主债务人,是否应承担主债务人的偿付责任;二、再担保公司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保全保险费是否有相应依据,是否应予支持;三、纯久公司支付的信托保障基金80万元应否在本案中扣减;四、三河建设公司是否为本案债务提供了保证担保,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再担保公司要求的其他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否成立,以及相应担保顺序;六、是否应追加国托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一)关于纯久公司是否为本案主债务人,是否应承担主债务人偿付责任的问题。该院认为,本案国托公司与再担保公司签订的《信托合同》以及国托公司与纯久公司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再担保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将信托资金通过国托公司交付给纯久公司,再担保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现国托公司已将信托财产以原状分配形式分配给再担保公司,并将合同权利转让给再担保公司,且已履行通知义务,故再担保公司享有本案所涉合同项下的相关权利。
关于本案贷款合同的主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本案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的借款人为纯久公司,而纯久公司提供的其与科润置业公司签订的《委托融资协议》等证据仅是其内部约定,不能证明再担保公司在订立《信托贷款合同》时知道纯久公司与科润置业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所以纯久公司主张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要求科润置业公司承担主债务人的还款责任,该院不予支持。本案纯久公司未能证明再担保公司在订立《信托贷款合同》时知道纯久公司与科润置业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而依照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纯久公司与科润置业公司即使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再担保公司也享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受托人纯久公司也可以选择委托人科润置业公司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故,本案再担保公司要求纯久公司承担主债务的还款责任成立,该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再担保公司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保全保险费是否有相应依据,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该院认为,本案信托贷款到期后,纯久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信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对此纯久公司应偿还再担保公司信托贷款本金800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再担保公司主张的利息、复利和罚息,本案《信托贷款合同》对此进行了明确约定,即:贷款年利率为10.5%;贷款期限内,借款人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规定的贷款利率每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100%计收罚息。所以再担保公司要求纯久公司支付借款期限内的所欠利息1143333.33元以及按逾期罚息利率计算逾期之后的复利和罚息,有合同依据,该院予以支持。
对再担保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本案《信托贷款合同》虽然约定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按照贷款金额的20%收取违约金,但本案借款人与贷款人所约定的在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100%即年利率21%的罚息,已足以弥补纯久公司逾期还款给再担保公司所造成的损失,再担保公司再同时主张违约金,对纯久公司显失公平,该院不予支持。
对再担保公司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和保全保险费,纯久公司与国托公司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明确约定,对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贷款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除非生效判决另有规定,双方为解决争议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本案因纯久公司违约致使再担保公司提起诉讼,故根据上述约定,纯久公司应承担再担保公司因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和保全保险费。对于律师代理费数额,再担保公司与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所约定的是一般风险代理,现代理费数额尚无法确定,且本案再担保公司也仅支付了律师代理费3万元,故该院认定律师代理费数额为3万元。对于保全保险费数额,再担保公司为申请财产保全,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支付保险费76416元,故对再担保公司主张的该保全保险费76416元,该院予以支持。
另外,对再担保公司自认的2023年4月4日科润置业公司代偿的10万元,因双方未对还本还是付息作出约定,所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10万元应从纯久公司所欠复利、罚息中扣减。
(三)关于纯久公司支付的信托保障基金80万元应否在本案中扣减的问题。根据纯久公司与国托公司签订的《保障基金委托认购协议》关于“纯久公司应于单一信托生效前将保障基金认购款划入国托公司指定的保障基金专用账户,由国托公司按季向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划缴。未经国托公司书面同意,纯久公司无权以其向国托公司划付的保障基金认购款抵扣其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应偿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费用。国托公司在收到纯久公司偿还的信托贷款本金后十个工作日内返还相应的保障基金认购款及对应收益”的相关约定,在信托贷款本金偿还之前,纯久公司不能要求国托公司返还保障基金,且在国托公司不同意的情况下,也不能要求与本案信托贷款本息抵扣,故纯久公司支付的信托保障基金不应在本案中扣减,双方可待纯久公司偿还本案信托贷款后另行协商处理。
(四)关于三河建设公司是否为本案债务提供了保证担保,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该院认为,本案再担保公司要求三河建设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依据是盖有“青岛胶州三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印文及“刘进升”签字的《保证合同》,三河建设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经鉴定《保证合同》上的“青岛胶州三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印文与双方认可的同名样本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保证合同》上的“刘进升”签字与供检的刘进升样本字迹是同一人笔迹的可能性较大。鉴定结论可能性较大属于肯定意见中的非确定性意见,且肯定程度最低。而再担保公司既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实,三河建设公司曾使用过在《保证合同》上加盖印文的印章,也未能进一步证实《保证合同》上“刘进升”的签字为刘进升本人所签具有高度盖然性。故,再担保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三河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进升以三河建设公司名义提供了担保,再担保公司要求三河建设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再担保公司要求的其他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否成立,以及相应担保顺序的问题。本案三水置业公司、王顺强自愿为纯久公司的信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且明确约定了保证范围为本案纯久公司的全部债务,故再担保公司主张三水置业公司、王顺强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立,该院予以支持。科润控股公司自愿以其持有的科润置业公司100%股权为纯久公司的信托贷款提供质押担保,且办理了质押登记,故再担保公司主张对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成立,该院予以支持。科润置业公司虽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胶州市广州××路××号××小区××号楼商业-2层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故再担保公司要求对科润置业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
对于担保顺序,王顺强主张科润置业公司已为涉案债务提供房产抵押担保,再担保公司应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该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而本案王顺强与国托公司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已对担保顺序作出了明确约定,即“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时,无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还有其他担保,也不论主合同项下的担保是否是债务人自己提供,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且如前分析,本案主债务人为纯久公司,而提供抵押担保的是科润置业公司,所以王顺强主张应先就科润置业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实现债权没有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六)关于是否应追加国托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的问题。该院认为,国托公司虽与本案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但并不是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且依据现有证据本案基本事实足以查清,三水置业公司关于应追加国托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
另外,科润置业公司、三水置业公司自愿出具了《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作为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纯久公司的共同还款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对再担保公司要求科润置业公司、三水置业公司对纯久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该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再担保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该院予以支持。该院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2018)鲁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令:一、纯久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再担保公司信托贷款本金8000万元。二、纯久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再担保公司信托贷款利息1143333.33以及逾期复利和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1143333.33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1%计算;罚息的计算方式为:以800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1%计算。对纯久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偿还的10万元,应从上述复利、罚息中扣减)。三、纯久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再担保公司律师代理费3万元以及保全保险费76416元。四、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纯久公司的债务,科润置业公司、三水置业公司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五、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纯久公司的债务,王顺强、科润置业公司、三水置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顺强、科润置业公司、三水置业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纯久公司追偿。六、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权,再担保公司有权对科润控股公司提供质押的科润置业公司100%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七、驳回再担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624元,由再担保公司负担85410元,由纯久公司、王顺强、科润置业公司、三水置业公司、科润控股公司共同负担5932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纯久公司、王顺强、科润置业公司、三水置业公司、科润控股公司共同负担。鉴定费56000元、交通费等11447.96元,共计67447.96元,由再担保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本院要求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案涉《保证合同》上“刘进升”签名进行了补充鉴定。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补充鉴定后出具《说明》,鉴定结果为:新补充的“刘进升”实验样本字迹仍不足以改变原鉴定结论,仍无法出具确定性的鉴定意见。再担保公司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申请就本案中涉及的“刘进升”签字的《保证合同》与该合同签订同时期刘进升本人签字的“同一性”进行鉴定。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纯久公司申请科润置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于晓辉出庭作证,证明本案合同签署情况。于晓辉当庭作证表示,其不清楚三河建设公司签订本案所涉《保证合同》的情况,不知道刘进升是否在案涉《保证合同》上签字。纯久公司补充提交了于晓辉、刘进升、张晓语和陈志强的身份证复印件,来源于纯久公司财务资料,为纯久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五、证据七、证据九的补充,身份证复印件是为相关款项转账时所附。纯久公司一审证据五,2023年6月23日于晓辉出具的借条、纯久公司的烟台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证明:2023年6月23日,纯久公司收到第一笔信托贷款5000万元后,按照《委托融资协议》之约定,按科润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晓辉要求将其中2000万元最终付至三个自然人账户。经查,上述三个自然人账户中包括刘进升500万元。6月23日于晓辉签署的借条中,载明了资金走向要求,要求纯久公司将2000万元电汇给烟台国电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再由其分别转入庞玉华、马义玲、张少丽、田玉铜四个自然人账户,再由以上账户转入以下账户,最终账户包括“刘进升”。编号009919788671的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显示,日期2023年6月24日,付款人姓名“庞玉华”,收款人姓名“刘进升”,金额250万元。编号00991995881的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显示,日期2023年6月24日,付款人姓名“张少丽”,收款人姓名“刘进升”,金额250万元。证据七,2023年8月11日于晓辉出具的借条、纯久公司的烟台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纯久公司的烟台银行网上银行账户明细、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证明:2023年8月7日,纯久公司收到第二笔信托贷款3000万元后,按照《委托融资协议》之约定,按科润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晓辉要求将其中800万元最终付至两自然人账户。经查,2023年8月11日于晓辉出具的借条载明了资金走向要求,要求纯久公司将800万元电汇给烟台开发区鹏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再由其分别转入庞玉华、张少丽2个自然人账户,再由以上账户转入以下账户,最终账户包括“刘进升”。付款人姓名“张少丽”,收款人姓名“刘进升”,金额300万元。日期2023年8月11日的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显示,付款人姓名“张少丽”,收款人姓名“刘进升”,金额100万元。证据九,王顺强账户明细。证明:纯久公司根据科润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晓辉之要求,于2023年11月19日将剩余融资款汇入刘进升建设银行账户50万元、2023年1月18日汇入刘进升建设银行账户10万元。
再担保公司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综合新证据与原一纯久公司证据五、七、九,从《委托融资协议》相关约定、向刘进升账户转账看,三河建设公司已经参与到融资合同中,能够证明三河建设公司提供了担保。但再担保公司签订合同之前不知晓上述事项。三河建设公司质证认为,身份证复印件是由于晓辉和科润置业提供的,不能说明是刘进升本人提供的,不能证明三河建设公司和上述融资行为有关。综合新证据与纯久公司原审证据五、七、九,相关银行电子回单都是打印件不是原件,对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明事项有异议。即便相关银行支付回单是真实的,也无法证明转入刘进升账户的相关资金是来源于再担保公司发放的贷款。转入刘进升账户的900万元款项资金链不完整。而即便流入刘进升账户的款项是案涉贷款,也不能证明刘进升签署了《保证合同》。即使刘进升知晓上述款项来源于案涉贷款且《保证合同》上刘进升的签字也是他本人签的,也是刘进升个人行为,不能代表三河建设公司同意提供担保。三水置业二审质证意见认为,与其无关,不发表意见。
二审中,再担保公司申请原业务经办人员魏某出庭作证。魏某陈述:19日下午我与国托公司员工吴涛开车去了胶州,在饭店和刘进升碰面,当场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签合同之前,查验了刘进升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在签订合同之前,再担保公司内部已经走完评审程序。再担保公司提交了国托公司员工吴涛签名的《关于三河建设保证合同签约事项的说明》,载明:关于三河建设保证合同签署事项,2023年,由我吴涛和魏某从济南开车前往烟台和胶州与纯久公司及三河建设公司进行信托项目签约。在胶州,经现场核对担保人三河建设公司法人刘进升身份证无误后,进行的面签,签字由三河建设公司法人刘进升现场签署,公章由三河建设公司法人刘进升现场加盖,签订地点为胶州。再担保公司上述证据拟证明:刘进升在《保证合同》上的签字是面签,签字是真实的。签字前,再担保公司已知晓刘进升具有三河建设公司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双重身份。
三河建设公司质证认为,第一,证人魏某和再担保公司有利害关系,证明力较低。第二,证人陈述与一审中纯久公司关于合同签署顺序的陈述,相互矛盾。第三,证人称在饭店里与刘进升碰头并当面签署显然与常理相悖。最后,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签署之前内部已经走完了评审手续,说明再担保公司没有尽到对公司内部决议程序的审查义务。没有要求刘进升出具执行董事决定,有重大过错。吴涛作为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对其证言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其他同魏某证言的质证意见。纯久公司与王顺强质证认为,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有异议。证人是和苏某、于晓辉等先到青岛签订的案涉《保证合同》,次日到烟台将三河建设公司盖章的《保证合同》提供给了纯久公司和王顺强,才签订了本案的信托贷款合同和王顺强的《保证合同》。本次委托融资行为是再担保公司促成的。对于吴涛的情况说明,因证人没有出庭不予认可,其余的意见同魏某的质证意见。三水置业公司质证认为,不清楚保证合同签订过程,不发表意见。
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本院经审理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与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三河建设公司是否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是再担保公司能否就科润置业公司提供的案涉房产优先受偿。
(一)关于三河建设公司是否应当对本案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
1.关于本案《保证合同》上“刘进升”签名是否为刘进升本人所签的问题。本案所涉《保证合同》以三河建设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上“青岛胶州三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印文经鉴定已被确认与双方认可的同名样本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刘进升”签名经司法鉴定及补充鉴定后,鉴定结论为:该签字与供检的刘进升样本字迹是同一人笔迹的可能性较大。鉴定结论可能性较大属于肯定意见中的非确定性意见,且肯定程度最低。
本案中,于晓辉出具的借条显示的转款路径与转账凭证银行电子回单以及相关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能够一一对应且与纯久公司与科润置业公司签订的《委托融资协议》相关约定相互印证,虽然三河建设公司一审不予质证,二审也没有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但并未提出证据予以反驳。上述证据显示,本案所涉款项共计960万元汇入刘进升个人账户。综合考虑纯久公司与科润置业公司签订的《委托融资协议》第二条第一项关于科润置业公司负责协调三河建设公司就本协议约定的融资向出借方提供担保的约定,及本案所涉借款共计约960万元进入刘进升个人账户等事实,结合鉴定结论可以认定本案保证合同上“刘进升”的签字为刘进升本人所签具有高度盖然性,一审判决关于再担保公司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实《保证合同》上“刘进升”的签字为刘进升本人所签具有高度盖然性的认定确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根据现有证据足以对刘进升签字问题作出判断,对再担保公司要求对刘进升签字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2.关于本案《保证合同》是否对三河建设公司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案涉《保证合同》签订时,三河建设公司设有股东会、未设董事会,仅设有执行董事一人,为刘进升。三河建设公司章程中未载明对外提供担保由股东会决议还是由董事会决议。本院认为,刘进升作为三河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三河建设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过公司机关决议授权。不设董事会而只设执行董事的公司中,执行董事必要时可以行使董事会职权。然而,本案中,刘进升同时为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而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本身即为约束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从而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因此,在三河建设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当经过股东会决议程序才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再担保公司关于刘进升的签字行为也应当认定为三河建设公司履行了决议程序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相关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本案中,刘进升越权代表三河建设公司签订《保证合同》,而合同相对方再担保公司没有审查三河建设公司股东会决议,非善意相对人,该代表行为无效,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对三河建设公司不发生效力。再担保公司签约过程及审查不严谨,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刘进升为三河建设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其对外实施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时,三河建设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有用人不当、管理不善的过错责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关于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之规定,三河建设公司应对再担保公司利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责任范围为主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关于再担保公司能否就科润置业公司提供的案涉房产优先受偿的问题
本案中,科润置业公司虽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胶州市广州××路××号××小区××号楼商业-2层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虽然未经登记确实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但以房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关于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之规定,上述房产抵押未经登记,抵押权并未设立。科润置业公司本身对本案所涉债务需承担偿还责任,故对科润置业公司所有的上述房产可以作为其财产变价偿还债务,但再担保公司要求对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再担保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初1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二、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初173号民事判决第七项;
三、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初17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山东纯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青岛胶州三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四、驳回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78624元,由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5410元,由山东纯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王顺强、青岛科润置业有限公司、青岛三水置业有限公司、科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青岛胶州三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932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纯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王顺强、青岛科润置业有限公司、青岛三水置业有限公司、科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青岛胶州三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鉴定费56000元、交通费等11447.96元,共计67447.96元,由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678624元,由青岛胶州三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39312元,由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93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崇理
审 判 员 黄 年
审 判 员 潘勇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孙亚菲
书 记 员 李 婧
转自: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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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公司办事处需要在当地工商注册吗
国外公司在上海有那些办事处?一般外资只有代表处或分公司的说法。一般是注册外资代表处、外资公司和外资分公司。外资分公司可经营,不过先要在国内有外资总公司。
外资企业进军中国市场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境外公司在国内设立办事处该如何办理。外国公司驻中国办事处需要按照办事处发生的费用来交纳营业税和所得税。第一步,计算经费总支出,包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以及财务费用,减去利息收入。第二步,换算收入。收入额=上述期间经费支出总额÷(1-核定利润率10%-营业税率5%) 第三步,计算营业税=上述收入额×5% 。第四步,计算企业所得税=上述收入额×10% ,但以上所说必须经过税务局批准。
外资企业在上海设立办事处
上海登记代表处所需资料清单:
a. 设立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申请书(2份原件)
(1) 分别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2) 用有公司抬头的正式信纸打印,并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
(3) 内容包括设立代表处的目的、代表处名称、业务范围、驻在地址、驻派人员(首席代表、代表姓名)、驻在期限、母体公司名称、公司经营地址、公司联络方式、公司董事长姓名、母体公司业务范围。
(二)任命书(1份原件)
(1) 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 用公司正式信纸抬头纸打印、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
(3) 要求如申请书;
(4) 如董事长或总经理任首席代表,须有另外两名董事加签。
(三)首席代表简历、身份证明及照片
(1) 首席代表简历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国际、学历、工作经验等(从高中学历起至 现在公司);
(2) 学历及工作经历时间要连续;
(3) 身份证明:外籍人提供护照复印件;港、澳台居民需当地身份证及回乡证或台胞证复印件;获国外长期居留权的中荐;
(4) 2寸证件照8张国公民需护照及海外长期居留证复印件;国内人员需身份证复印件及指定机构推。
(四)公司注册、开业合法文件
(1) 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开业一年以上;
(2) 香港公司:提供开业证明、最新的商业登记证、周年申报表(复印件);
美国公司:州务卿办公室出具的开业证书、公司章程(复印件);
新加坡公司:开业证书(复印件)、商业登记证(rcb)(原件);
日本公司:开业登记誊本(复印件);
其它国家的公司:最新注册证书和章程(复印件);
(3) 香港公司还需提供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出具的“转递专用章”材 料。
[注]:开业登记需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及我国驻当地大使馆的认证
(五)银行资信证明
(1) 正本二份,银行正式信纸抬头纸打印,银行负责人签字及盖章原件;
(2) 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开户日期、存款额及信誉评价,有效期为签发日起半年;
(六)办公地址文件
(1) 须在外经贸委认可的涉外办公楼内;
(2) 场地租赁协议(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产权证复印件);
(3) 指定涉外办公场地证明(复印件,由外经委颁发,注意有效期);
(4) 驻在证明(由物业公司出示);
(5) 房屋租赁备案表(由房屋所属房地产交易中心出示)。
(七)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八)母体公司情况介绍
(1) 介绍公司概况(经营范围、员工人数、营业额、海外分支机构),在华业务和联系单位;
(2) 设立上海代表处的未来业务设想。
境外公司在国内设立办事处该如何办理
如何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从理论上讲,外国企业办事处在未得到相关审批机构特别批准前,不得在中国大陆从事办事处总部经营范围之内的经营活动,更不得超过办事处总部所从事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活动,如果目前暂时不急于在大陆设厂,而希望先到大陆做市场调查、宣传产品或提供大陆客户售后服务,那么办事处就是最富弹性且设立成本最低的选择。
外国企业办事处,在法律上又称外国企业在中国大陆常驻代表处,是指依据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外国企业经营范围内之业务联络和接洽的机构。
设立办事处的条件:
在申请设立机构之过程中,中国政府审批机关对外国企业办事处设立之审核是比较严格的。主要从设立主体资格、设立地点、首席代表或代表之任职资格及资信状况等几个方面上加以审查和限制。
1、从设立办事处的主体资格而言,凡外国的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其它经济贸易组织,均可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但是外国政府机构和国际组织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机构则适用于政府间的相关协议,外籍人员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机构。
2、从设立办事处资格条件上讲,设立办事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外国企业应依法成立1~2年以上,台湾企业在大陆设立办事处,依法应成立5年以上。(二)、除台湾企业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央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审批,其余的均由省级外经贸委负责审批,同时,报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备案。
3、设立办事处时,外国企业需具备与中国企业往来证明,例如贸易合约。适合行业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以目前大陆内销之开放程度来衡量,适合的行业有:(一)外商产品之中国地区代理商,可配合保税仓库或进出口公司操作。(二)精密仪器、设备制造商之大陆售后服务。(三)意图进军大陆市场之台湾贸易进出口商,配合大陆外贸进出口公司(类似台湾报关行),就可以完成进出口动作,基本上设立办事处,就已具备类似贸易公司的功能了。(四)知识产权型企业,可在中国代表其母公司授权其产权之使用,并有监督盗版侵权之揭发功能。
审批机关:
外国企业具备了以上基本条件,就可以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在大陆因行业不同,向不同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其中属于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等企业,报请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金融业、保险业、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海运业、海运代理商,报请中国交通部批准;航空运输业,报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在这里需说明的是,外国企业并不能直接向中国大陆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因为设立代表处是一件比较繁难的事情,文件要求非常严格,专业性要求很强。因此工商局规定,必须委托一家经中国政府批准的、享有对外经济贸易经营权的公司或经审批机构认可的对外贸易组织和外事服务单位代外国企业向审批机关报送各类文件,办理申请手续。
外商在上海开办事处是否需要注册资金
设立外资代表处是一种成本低而能有效地进入中国市场的方法。它提供一个更能了解中国市场的机会。透过进行各种市场研究,外资代表处能掌握各种有用的资料,如消费行为模式、市场需求、市场习俗、地方法律及法规、经营成本等。同时,外资代表处亦可监察其它合资企业及其运作情形,并与业务伙伴及客户建立联系在中国大陆营商,这些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提示:外资代表处是不可收费或提供可直接获得收入的服务或签订有关合约。虽然法律不允许外资代表处从事直接经营活动,但并不意味着外资代表处不得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外资代表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营所必须的经济活动,签订维持外资代表处运营所必须的经济合同。
【第14篇】广州工商注册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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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杭州工商代办注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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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富港自成立以来一直以“协助创富者成功”为使命,在此基础之上创富港进一步提出“科技赋能创业服务”的发展宗旨,用科技的力量改变创业中几乎所有的环节,使用物联网构建智能实体创业空间、使用互联网构建虚拟社群创业空间,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赋能创富港及创富港会员,以“品质【空间】、专业【服务】、互助【社群】”为核心致力打造成为一站式创业创新服务平台领导者。截至2023年6月,创富港联合办公空间遍布全国9大城市,已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宁波、成都、长沙、香港设立200+空间。运营空间面积近30万平方米,员工规模1000+人,累计服务企业数超20万家。
【第16篇】武汉工商注册代理公司
在武汉注册公司的时候,找一家专业的武汉工商代理、武汉工商代办的服务公司承办工商事宜,是一种比较理性的公司设立方法,当你确定了武汉注册公司代理服务单位之后,你可以腾出更多时间去思考企业设立后的业务拓展等更有价值的事务,可以把工商环节事宜抛在旁边,今天武汉注册公司的小编给广大创办者真诚建议。
武汉公司注册:找武汉工商代理解决您的烦恼
您要深刻地意识到,创办一家公司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对于一个未曾创业过的人而言,也许是人生的一大转折,它是改变您生活的起点,至少您要非常重视您的公司在社会中存在,创办了企业,不像个人做业务那样,财税问题将变成您不得不认真学习的一个主题。
当您理解了第一个首要前提之后,您就不会随便找一家武汉注册公司服务单位来执行创办企业事宜了,因为您清晰地认识到,这一次创办公司成功了,可能在人生中永远为自己打下了基础;如果失败了,可能在一生中对自己造成很大的心理创伤。既然您能深刻地认识这一点,我相信您一定会寻找一家真正专业的服务咨询公司给您真诚的、直白的建议,做您贴心的顾问。
在武汉注册公司时,如果您想寻找一个真诚的开创事业的引导者,您一定要明确自己目标,比如:哪些您不了解、哪些不清晰、哪些需要听多方建议等等,最好的习惯是白纸黑字罗列出来,最笨的方法可能是最有效方法。
听取方多的建议后,评估后决定。当然,很多时候还得靠您自己权衡评估,不建议你纯围绕经费转来转去,如果起动资金和运营资本不足或太过于紧张,建议您还是先缓冲一段时间再予考虑创办企业,否则,因此而会让您看不清事情的本质或让自己迷失方向或忽视一些有价值的东西,更多时候,不经意中厄杀一大批忠诚、资深的良师益友。
以上就是兴悦达助力财税小编对武汉公司注册:找武汉工商代理解决您的烦恼!的详细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公司注册,代理记账的小知识,欢迎大家关注小编,小编会持续更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