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保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保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保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最近在跟一个朋友聊天,跟她说某两家保险公司产品责任和服务都还不错,价格也很合适。她听到保险公司名称后说到:保险公司没听过也,小公司万一破产了怎么办,大公司感觉更有保障一些呢。实际上,有这种反应是很正常,截止2023年底,我国有350家保险公司,大部分朋友听过的也就那么几个,绝大部分如果不是在保险行业,都没怎么听过。貌似我们都会认为听过的保险公司更有保障一些。实际真的如此吗?
【第一部分】保险公司的十大安全机制
机制一:注册资本雄厚。成立保险公司,首先要有钱。《保险法》第69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资本。这2亿元必须是现金,而且须要实缴。目前成立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都是认缴制,但是成立保险公司的话,必须实打实地拿出2亿元。这2亿是个什么概念?我国上市公司的标准是总股本不低于5000万元。所以说呢,成立一家保险公司某些条件比公司上市要求还高。
况且,实缴2亿元还是最低标准,很多我们没听过的保险公司的实缴资本远远不止2亿。比如下面这些我们可能没听过的公司:
保险公司
注册资本金
复星联合
5亿
瑞泰人寿
18.71亿
光大永明
54亿
长城人寿
55.31亿
工银安盛
125.05亿
富德生命
117.52亿
机制二:保险公司成立条件较多,要满足了条件才能成立。保险公司光有钱还不行哦,对股东的持续盈利有要求,对董、监、高的任职条件有规定,审批流程也很复杂,并不是说只要有钱就可以成立一家保险公司的。
每一家保险公司背后的金主爸爸(股东)都不容小觑,要不是央企,要不是中央政府或者国家部分,即使是民企,也是行业翘楚。
机制三:保证金制度。《保险法》97条规定保险公司要按照注册资本的20%提取保证金,并且要存入国家银保监会指定的银行,平时都不能动用,只能在公司要清算的时候才能拿出来偿债。这个就是为了保障保险公司的偿债能力,防止保险公司动用注册资本。打个比方,如果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有20亿,那么就需要拿出4亿的保证金存入银行,这4亿是需要一直摆在银行账户,不到万不得已,比如出于破产边缘了,才能拿出来补偿客户。
那有的朋友就要问了,保险公司取出来自己用了怎么办?实际上,保险公司是不能随意取出来的,想取需要给监管爸爸打报告;甚至连换一家银行存都需要给监管说一声的。
机制四:责任准备金制度。保险责任准备金,就是保险公司为了赔付责任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取一部分资金做赔付的准备,这个赔付责任一般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每卖出一张保单即提取理赔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已提取但未理赔的责任准备金)。注意哦,保险责任准备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因此保险公司应有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作为后盾,随时准备履行其保险责任。
机制五:公积金制度。保险公司的公积金相当于给自己留的资金,在每年净利分配的时候,并不会全部会股东分红,而是会留一部分资金。提取公积金的目的,在于积累这部分资金,若保险公司出现经营亏损时用于弥补,没有亏损时可以增强其偿付能力,提高公司的信誉,以作为行情遇冷时拿出来平滑公司效益,以达到长期稳健经营的目的。
机制六:资金运用监管制度。保险的个人保单都关系到各个家庭,意义重大,保险行业属于金融强监管行业。保费收上来后,保险公司是需要去做投资的。那怎么用这些保费,实际上也是有严格的管理规定的。
保险公司的资金的投资范围基本都是安全稳建的资产,比如存款、债券、股票等。对于每类资产的投资比例是多少,都有详细的规定。即使保险公司投资股票,也要求不得高于公司总资产的30%,保险公司基本都投资的沪深300的大蓝筹股票。根据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股票投资比例能投多少、不动产投资投多少、单一资产投资比例等都有详细规定。保险公司投资投资首先考虑的不是要赚多少钱,而是安全安全。因此也可以看到,很多保险公司的理财型保险的收益并不是很高。
机制七: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每个季度末、年末,保险公司都必须向上级监管机构报告偿付能力情况,包括核心偿付能力、综合偿付能力和风险综合评级。偿付能力是一个动态指标,随着每个阶段保险公司的经营和市场的变化而变动,监管机构也会根据偿付能力来实施管理:偿付能力太低,不能开分支机构了(新开分支机构不予通过);某产品存在利差损的风险,以后不准卖了(叫停相关产品销售)。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出保单的安全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越高越好,如果一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比较高,那么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这家公司要么开展业务的时间不长,要么资金的运用能力太差。而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很多开业不久的保险公司的偿付率远远超过老牌的保险公司,但随着市场的拓展,监管成本越来越高,客户越来越多,偿付能力就会降下来。其次则是因为偿付能力高说明了保险公司的资产实力增强,但也说明其躺在账上的钱多了,投资能力一般,资本的运作能力不够好。
因此总体来说,偿付能力越高并不代表着保险公司越好,毕竟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规定是,保险公司只要大于100%就是具有偿付能力的,企业就属于良好运行。
偿付能力的具体数字怎么算出来的我们普通消费者没有必要深究,在我国现目前的“偿二代”系统数据模型计算下,能通过压力测试的保险公司就能确保有99.5%的概率不会倒闭,也就意味着我们的保单是“绝对”安全的。
机制八:再保险制度。也就是保险公司也是需要买保险的,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本身也是种风险,为了达到稳健经营的目标,保险公司也会把一部分风险转移到再保险公司。例如,客户一张保单赔付了100万,从消费者角度看这100万全是保险公司赔付的,从保险公司看就只赔了50万,再保险公司赔付了剩余的50万。这样一来,保险公司的经营更加平稳安全,我们的保单也更有保障。
第九,保险保障基金。保险公司卖出保单后,从当年收入中抽取一定的比例作为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专门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商业银行。保险保障基金其实就是一种救助保险投保人、人寿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以及对保险公司自身的一种行业救助基金。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单位是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由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国务院法制办推荐;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中国保监会推荐,国务院批准。看到没有,为了保障保险保障基金稳健运行,在保险公司发生极端风险的时候能够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公司成员全部为中央部级单位。
那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呢?保险公司依法撤销或者实施破产,或经认定有重大风险时,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
在历史上,保险保障基金使用过吗?用过,而且还使用了三次。第一次是接管了新华保险。2007年,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出资近28亿元,接管了新华保险问题股东近40%的股份,成为新华人寿第一大股东。两年后,保险保障基金退出,所持股份作价约40亿,一次性整体转让给“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获利12亿!可以说此次帮扶,不仅使新华保险平稳度过危机,还为未来腾飞奠定了基础。
第二次是拯救中华联合。
2023年,中华联合财险陷入绝境。2023年12月,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正式介入,持股57.43%控股中华联合,并接管经营。2023年,保险保障基金注资了60亿,共计接管其91.49%的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2023年起逐步退出,以“债转股”的方式引进新股东东方资产,至2023年完成全部股份转让,恢复元气的中华联合保险,于2023年重新组建中华联合人寿。2023年1月,保险保障基金完全退出中华联合,整体获利84亿,帮助险企扭亏为盈同时也赚到了一笔。
最近一次是挽救安邦集团。这是保险保障基金注资最多的一次。
2023年,安邦集团部分股东在筹建申请和增资申请中,存在使用非自有资金出资、编制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银保监会依法撤销了安邦有关股东和注册资本变更的行政许可,股东由原本的39家减少到仅剩3家。在同年,保险保障基金累计向安邦集团注资了608.04亿元,持股比例达98.23%。直至2023年7月,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再次发布消息:批准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3.6亿元人民币。目前,还在引进新的战略投资人,中保基金则在引战退出中。
如果说前两次只是帮扶,那么第三次就是直接摘牌重组了,安邦成了“大家”,一次性接管了4家保险机构和2家信托机构,可谓力度空前。
我们知道,在我国强监管下,保险公司发生破产的概率很低,多数濒临破产的险企在政府支持下都可以扭亏为盈,遏制经营危机,这也是我国内地保险业的特殊性。如果真的发生了极端风险,保险保障基金也可以拯救偿付能力不足险企或处理危害社会事项,因而被称为内地保险监管的最后一道防线。
第十,破产转让制度。保险公司不会轻易破产,即使真的经营不善,那么银保监会也会让其他公保险介入,如果没有其他保险公司接盘,保险公司也会指定其他保险接手。那怎么找接盘的呢?没人接盘咋办?
基本情况是这样的:甲保险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各项指标显示经营不下去了,这个时候要不就主动跟监管爸爸说,要不监管爸爸看到也会直接指出问题,此时监管爸爸收拢了甲公司的所有人寿保单后提出招标公告,选择接盘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牌照很稀缺,手上有钱有资源的公司一看,哎呀,赶紧的。经过公示后,有三家公司报名,经过一系列的报价评估后,监管最终选择了b公司接手,开始交接流程。
那有的朋友会问,如果这个公司已经没有接盘的价值链,没有公司愿意接手怎么办?此时监管机构就会指定一家保险公司进行接盘。这个时候,那些央企背景的保险公司就成了国家队,确保让每一份人寿保单都有归宿。
到现在为止,保险公司破产的情况还没有出现过。但不管最后结果是谁接盘,所有人寿保险的保单,只要是在保单合同上写明的保障和利益,是不会受到任何影响的,跟保险公司大小也仍然没有任何关系。
【第二部分】最后的话
银行比保险更安全吗?
实际上,保险跟银行一样安全,甚至在机制的设定上会更严苛一些。在绝大多数人的认知里,银行比保险公司更安全。
我们不会想到,银行也会破产,目前有4家银行宣布破产倒闭,它们分别是:海南发展银行、河南肃宁县尚村信用社、汕头商业银行、包商银行等。
2023年8月26日,银保监会网站对外发布了两则批示,分别为:《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的批复》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辽宁太子河村镇银行的破产批复》,这意味着这两家银行正式进入了破产程序。2023年开始我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后,其中最主要的一条为我们所熟知:银行破产无法偿还债务时,由银行参加的存款保险给予储户50万元及以下的限额赔偿。也就是说,50万元以内的存款发生风险由保险公司买单,50万元以上的部分只能由储户个人承担损失。也就是说,如果银行出现经营风险储户无法取款的时候,也是由保险来兜底的。
不管是大公司还是小公司,都存在经营风险,并没有什么大而不倒之说,任何一家大公司或者小公司都可能会因为经营不善而被撤销或者破产,也并没有什么品牌大的就更有保障一些哦,大品牌的公司也不能保证会一直屹立不倒。比如美国排名前五的美林集团、雷曼兄弟和贝尔斯登公司三大投行,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都宣告破产。最近我国有些排在前三的地产公司也不是处在破产的边缘了么。但实际上,其集团旗下的保险业务的运营并没有因为股东而受到影响。
可以这样说,给我们保障的不是某个公司品牌的“大”,而是这个行业的保障机制。总结一下,保险公司也可能会破产,概率非常低;即使破产了,也不会影响我们的手中持有的保单,我们的权益不会受到影响,因为有十大保障机制在保护我们手中的保单享有的权益。
具体到我们在买保险的时候,更应该把关注点放到合同的保障责任方面。如果预算充足,中意大品牌,愿意为品牌溢价支付额外的保费(羊毛出在羊身上,广告宣传费、分支机构的运营费等这些都会添加到保费里面,实际这些费用跟保障责任没有关系),那也可以选择一些大品牌公司;如果我们更注重产品责任这个“里子”,那我们就关注保险合同中所记载的保障责任。
【第2篇】申请注册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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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成立了
社保也应该准备起来
下面社保开设指南
来喽!
条件
参保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地税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资料
参保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和《社会保险网上办事承诺书》;
2、营业执照副本、单位成立批文或法人证书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
6、单位经办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流程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携带资料到地税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2、保险登记手续办结后,单位经办人员领取网上办理平台单位用户名及密码,用于以后通过网上平台办理单位各类社保业务。
▏社保办理地址→ ▏
end
消息来源:网络综合整理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侵权即删
【第3篇】保险代理公司注册代办
保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6日通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公司总部在广州阳城,这是一家集生产制造、寿险一站式服务的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公司业务区域含括全国(香港、澳门、台湾除外),主要销售代理保险理财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保险营销损失等。
公司乘着“互联网”的春风,一直以来都积极主动布局线上渠道,保险创客已经成为企业创新的营销方式。现阶段,该企业已经成为中国不可多得的具备互联网保险业务资质的保险代理机构之一。
保通保险代理依托于集团提供的科技支撑,坚持以科技引领发展,旨在通过科技手段深挖消费者保险需求,解决消费者在产品选择、投保、理赔等方面的痛点。
i云保险是一个专注于赋予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险技术服务平台,它能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区块链技术等为保险公司和保险从业人员提供服务解决方法。i云保挂钩创意团队在互联网保险领域的丰富经验,凭借先进的保险技术完成了对上游保险公司的赋能,为其提供产品设计、智能中台、智能风险控制等一系列服务;下游对保险代理实现售前、销售、售后技术的支持,大大提高运营效率,让保险从业者脱颖而出,重建新的保险营销生态。
保通保险代理一直秉持“诚信第一,客户至上,服务至上”的宗旨,通过全体同仁近三年的勤奋努力,公司的经营理念得到了当地社会和行业普遍的肯定与赞扬,经营规模和口碑效应也处于领先。诚信、价值、服务、创新、共赢是保通人的企业文化理念,公司凭借对员工、客户、社会负责的责任感作为立身之本,以真诚凝聚团队,以专业塑造品牌,以商品立于行业,以质量媲美同行。
保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愿与保险从业者共同努力,让每一个人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享受快乐生活!
【第4篇】保险中介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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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领先
山东北方众鑫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03-15,法定代表人为姜晓军,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306077336875597,企业地址位于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谷a8-1-2502室,所属行业为保险业,经营范围包含: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3月16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山东北方众鑫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
该公司于2023年11月2日发生股权100%变更,变更情况如下:
这个公司是注册资本金在工商系统已经增资到5000万,但是实际只有实缴2000万,属于2023年新规出来以前的全国性牌照,当时注册资本金要求只要1000万就可以做全国业务。参照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23年修订)第八条: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新规出来以后,严格意义上是不能在注册地以外开设新的分支机构,所以一些要求属地划分类型的业务是不能够开展的,除非增资到5000玩注册资本金,并完成银保监会审批。证明材料包括股东出资当月及前三个月银行账户对账单,法人股东出资日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出资日上一月末资产负债表,自然人股东个人信用报告(柜台明细版)。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增资后的托管协议、大额定期存单、托管账户开户至提交材料日的银行账户对账单。
小编详细操作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人民币增资到5000万人民币流程,有需要的朋友可以找我聊聊。(目前有最新申报资料模板,以及风险把控)
【第5篇】保险代理公司注册申请
1、股改会不会影响公司目前经营情况?
答:股改是公司从有限制向股份制的转变,公司更趋于资合性和正规化。公司的主营业务完全不用变更,在同行业同地区中更有利于市场抢占!
2、股改前的公司资质和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是否可以顺利沿用?
答:股改后仅是变更公司体制,对公司的权利义务的行使没有任何影响。原有限公司的资质和无形资产,如企业具备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的使用、项目招投标的申报、生产产品的外观包装、特许经营服务类项目的履行都是不会有实质影响。少数情况仅给予合理期限变更名称也是程序要求,并非实质阻碍。
3、挂牌上市前是否需要交纳费用?
答:根据股交中心挂牌上市要求,经拟挂牌网上审查合格后,与股交中心及监管中心签订《三方协议》,缴纳挂牌及监管费用(直接支付给股交中心),即可顺利挂牌上市。推荐商及其他专项服务单位在挂牌成功前是不会收取企业任何费用的。费用的结算支付是挂牌成功后一次性支付完成。
4、“拟挂牌上市主要事项及重点问题”大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家统一要求、当地挂牌上市政策、股交中心挂牌上市规则及指导意见、推荐挂牌合同责任及义务、挂牌上市风险须知、配合推荐商及专项服务单位的应当履行责任及义务、挂牌申请资格审查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费用承担等问题。
5、初审时,法律基础资料文件包括哪些?
答:一般包括:全套工商登记资料(工商局打印版并加盖工商局工商信息查询章)、最新的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工商局打印版并加盖工商局工商信息查询章)、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主营业务的经营(供销)合同(5份复印件)、关联方(企业或股东投资设立或担任董监高的其他企业营业执照、关联方主营合同复印件及与我公司关联交易合同)、企业征信报告(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打印并盖章)、公司财产凭证、知识产权资料、管理架构图(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构成)、用工人员情况汇总表及劳动合同(5份复印件)、社保缴纳凭证及其他社保情况说明(新农合、其他基本保险的凭证)、选举股份公司董事(5人)监事(3人)高管人员(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主管)、诉讼文书和行政处罚的文件及处理结果、环评报告、主营业务主管部门资质证书等。
施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安徽省律师协会会员,国家注册建造师,注册保险代理师、注册amac基金(私募股权)代理师
【第6篇】注册保险公司的条件
纳闽岛公司注册
一、纳闽岛简介
马来西亚纳闽联邦直辖区,位于沙巴州西部,是国际重要商业金融中心。以提供国际金融和商业服务的离岸金融中心称著,拥有亚洲最多样化的跨境交易,商业交易和财富管理需求的商业和投资结构;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的深入推进,中国与马来西亚的贸易越来越密切,很多国内投资者选择离岸中心注册地纳闽来注册公司。
二、纳闽岛注册离岸公司的好处:
1、纳闽岛注册公司,可100%外资持有,不需本地合伙人。同时,纳闽公司对投资人、股东、董事的人数和国籍都没有限制,只需至少1位股东和董事即可成立纳闽公司。
2、纳闽岛致力于平衡客户保密协议,公司有关股东及董事的资料均是保密的,不需要向公众透露。
3、税收上的优惠。纳闽离岸公司分为贸易与非贸易公司。非贸易公司不需要缴税,贸易公司则按照审计账目后利润的3%或不超过2万马币的税收。
4、纳闽公司可以申请各种金融执照协助搭建海外上市或是信托架构,帮助企业或个人家族合法设计进行各种业务需求,如私募、上市、区块链交易平台、虚拟发币等。
5、马来西亚是在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税务友好国白名单,纳闽岛注册的公司可以申请实体办公室,从而体现企业的实际运营。从另一方面来说也可以规避公司的银行账户遭到冻结或关闭。
6、纳闽公司的注册程序便捷、成本相对低廉,过程简单。一个月即注册完毕,不需要申请人亲自到位。同时纳闽公司业务广泛,基本没有太多的业务营运限制,只有少数特定的业务需要获得营业执照。
三、纳闽岛的公司类型
1.纳闽贸易公司是指注册纳闽公司,从事贸易活动,其中包括银行、保险、贸易、管理、许可证发放、航运业务,或其他任何不是纳闽非贸易的活动。纳闽贸易公司可按照审计账目后利润的3%缴纳税收或者是每年一次支付2万马币。
2.纳闽非贸易公司是指注册纳闽公司进行非贸易活动,如持有投资证卷,股票,贷款,储蓄或其他属性。这类公司不需要缴税。
四、注册纳闽公司的条件
1.公司名称:英文名称即可,也可加中文,提供三个以上,递交核名。
2.确定注册资本和股东股份比例,注册资本:一般为usd13,000。
3.公司业务性质。
4.股东和董事的信息资料,身份证/护照,地址证明等。至少一名股东,一名董事。
5.需要有公司秘书和注册地址(我司可提供)
【第7篇】保险经纪公司注册条件
文|娄道永
这又是一份注定影响行业的监管细则文件,亦是去年人身险行业颇为关注的政策。
2023年4月15日,《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下发于各险企。
相较于2023年11月的版本,这份《征求意见稿》再度基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初衷,对涉及保险销售的前中后行为、代理人的专业技能、信息安全、合作机构以及市场监管等涉及保险销售的方方面面,均尝试做出了系统性的监管规定。
联想当下行业之转型背景,尤其是人身保险行业深度调整的现实境况,这一政策的征求意见引发行业广泛关注。如何解读这一征求意见,《今日保》特邀拥有丰富人身保险精算和销售等保险运营实务经验的燕道数科创始人兼ceo娄道永,对之做出近乎逐条的解读,并点评对当下行业和市场主体的影响,以飨人身保险大市场。
解读一:第三条【行为分类】,首次提出人身险销售全链行为监管
在本次的文件中,首次提出对人身保险销售行为作出前、中、后的区分,对人身保险销售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使得保险公司、机构和销售人员在为客户服务时能够更加规范。
解读二:第八条【销售合规管理部门】,或许又要设立一个新部门
保险公司和机构要设立独立于销售部门以外的合规管理部门,对保险销售行为作出审查和监督,严格审查相关的销售、宣传和培训资料等文件,并建立相关监察制度,杜绝在各个销售过程中出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司利益的问题。
解读三:第二十二条【多人销售】,首度提出2人及以上保险销售行为名词概念
多人销售是近年来银保监会出台的规定中,首次提出的2人及以上保险销售行为的名词概念。我们认为,本条规定主要是针对保险公司、机构,还有银保专家等带队做出的销售行为作出明文规定,使其更加规范。
解读四:第二十三条【销售品质管理】,要求纳入绩效kpi
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销售的品质管理结构要纳入机构、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的绩效考核体系。这是监管对于保险公司、机构和销售人员的一种监管手段,是为了确保销售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减少市场乱象问题。
解读五:第二十五、二十六条【佣金管理】【套利防范与费用管控】,这值得重点关注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科学设定佣金水平和结构,合理制定销售激励方案,审慎评估其对销售行为和投保决策产生的影响,防范不当激励导致分支机构和保险销售人员出现业绩造假、佣金套利、销售误导、实际费用严重超支等问题。
套利问题一直是各家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关注的重点,本次文件特别点明,监管明确要求各家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合理制定销售激励方案,防范不当激励。文件中提及的实际费用严重超支,监管未做具体定义,有待于实施细则明确。
另外,佣金不得超过定价时的附加费用,这将对银保和中介渠道带来影响。
解读六: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专职销售队伍】,银个加速融合?
鼓励具备保险代理业务资质的银行建立专业化保险销售人员队伍,提升保险销售专业化程度。
我们一直看好银行保险市场,银行拥有优质客户,只是之前都在做储蓄替代这些普通的寿险业务。而真正的保障和养老等业务,由于种种原因,在银行保险领域发展缓慢。这将在政策上引导银行保险跨入专业化经营时代。
解读七:第三十条【自保件、互保件管理】,概念合理问题在推广
2023年,保险业中多个舆情事件均与自保件、互保件套利问题相关,都引发了行业的高度关注。
自保件、互保件本应是代理人为提升自身保障水平以及适当获得佣金采取的一种方式,概念本身并无不合理之处,但一旦成为企业发展业务的主要手段之一,就会损害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机构也存在被薅羊毛的风险,更重要的是会为保险公司经营注入不稳定因素。
所以,可以看到,近年来,无论是银保监会还是各地银保监局,纷纷发声,严格规范自保件、互保件发展。
因此在本次的《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了对于规范自保件、互保件管理的详细要求。第三十条中强调,“不得以购买人身保险产品作为保险销售人员入司、转正或晋级的条件,不得允许自保件和互保件参与任何形式的业绩考核和业务竞赛。”以此来防止目的跑偏。
解读八:第三十一条【赠送保险要求】,继续强化合同外利益管控
尽管对于赠送保险管理的规定,监管部门也早已强调过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不得给予保险消费者除保单以外的额外利益,同时明确了相关会计处理方式。
解读九:第三十三条【产品分级】,同样值得险企重点关注
本次《征求意见稿》中,银保监会首次对保险公司和机构的产品分级做出详细分类。根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人身保险产品的不同类型、复杂程度和风险水平,对人身保险产品进行分级分类管理,从低到高依次为:
第一类:意外保险,健康保险(除第二类列明险种外),普通型人寿保险;
第二类:分红型、万能型人寿保险,年金保险,税优健康保险、费率可调的长期健康保险、长期护理险,税收递延养老保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第三类:投资连结型保险,变额年金保险;
未明确归属上述三类的人身保险产品,遵守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解读十:第十七、三十四条【产品差异化授权】【保险销售人员分级管理】,是否意味着资格考试的临近?
本次《征求意见稿》中,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和机构的产品分级做出详细分类。根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人身保险产品的不同类型、复杂程度和风险水平,对人身保险产品进行分级分类管理,从低到高依次为:
第一类:意外保险,健康保险(除第二类列明险种外),普通型人寿保险;
第二类:分红型、万能型人寿保险,年金保险,税优健康保险、费率可调的长期健康保险、长期护理险,税收递延养老保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第三类:投资连结型保险,变额年金保险;
未明确归属上述三类的人身保险产品,遵守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相较于2023年未对外发布的版本中所提到的“不同等级的保险销售人员只能销售相应等级的产品”,在本次正式文件中明确了产品差异化授权的规定,保险公司和机构在对销售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测试后,销售人员即可被授权其相应级别的产品进行销售。
而第七十九条“保险销售人员分级调整”,又进一步对分级管理的时间进程进行了明确:新增保险销售人员于2023年12月31日前达到要求,现有保险销售人员于2024年12月31日前全部达到本规定要求。
我们认为,未来监管将会对此出现出台更详细的细则规定,完善保险销售人员的分级管理制度,保证各销售人员的销售资格。
解读十一: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宣传材料管理】【宣传行为管理】【网络宣传管理】,严格规范第三方平台
我们将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结合起来看,都是针对前端销售过程中的宣传把控,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均要求追责至保险公司、中介机构,要求其承担管理责任,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必须具有合法经营资质,且应遵循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及互联网保险相关监管规定。
解读十二:第四十条【销售适当性管理】,强制要求保单检视服务
消费者购买长期人身保险产品时,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投保前开展投保人保险需求分析、风险承受能力与缴费能力评估,依据分析和评估结果推介与之相适合的保险产品,使产品特点与客户需求、风险承受能力和缴费能力相匹配。评估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根据被保险人年龄、健康状况、家庭状况、面临的主要风险、已有保险保障情况等分析投保人保险需求;
(二)根据投保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的风险水平、投保人自身情况等评估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
(三)根据投保人职业、个人及家庭财务状况等评估投保人持续缴费能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可以制定消费者保险需求分析、风险承受能力与缴费能力评估的行业标准。
监管在制度中首次明确提出销售适当性概念,同时要求对客户已经拥有的保险保障情况做分析评估,意味着目前专业经营领域流行的保单检视服务将在寿险销售中强制要求,在政策制度上引导真正的“以客户为中心”,使得保险服务真正走上专业化道路。
解读十三:第四十一条【建议终止投保】,或不适用于高净值人群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明确消费者与保险产品不具备适当性时的终止投保标准,遵循关于银行保险机构适当性管理的相关监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建议投保人终止投保:
(一)投保人投保趸缴长期人身保险产品,支付人身保险保费超过其家庭年收入5倍的;
(二)投保人投保期缴长期人身保险产品,包括拟投保产品在内,每年支付人身保险保费的总额超过其家庭年收入50%的;
(三)投保人投保时年龄超过60岁,投保投资连结型及变额年金保险的;
(四)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投保人不接受终止投保建议,坚持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在取得投保人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
本条规定也是监管配合第四十条的措施,一旦判断投保动作不符合适当性标准时,可以采取终止措施。这里特别提出一点,其中有关于“家庭年收入”标准对于高净值人群不一定适用,目前高净值人群普遍存在收入不高但资产丰厚的情况,高净值人士对于寿险需求的“资产传承”和“资产配置”两个角度考虑居多,因此和收入没有必然关系。当然监管在本条中也提出了,如果投保人可以不接受终止投保建议,出具投保声明即可承保。
解读十四:五十一条【投连险销售】,专人专销不许通过银行储蓄柜台销售
投连保险自引进中国市场以来,产生过多次销售误导引发的群体事件。投连险的本质和公募基金非常相似,当然加上了一定保险责任,产品细节上也略有不同。但由于是保险公司经营的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容易产生销售误导。
事实上,保险公司对于投连险是不能提供保底收益的,且不同消费者风险偏好不同,适合的风险等级不同。因此为了保证消费者的消费权益以及保险公司的合规性,本次规定明确了要加强对于投资连结型保险销售的合规评估,新单趸交保费不得低于人民币3万元,必须通过银行理财中心和专柜销售,且不允许通过银行的储蓄柜台进行销售,确保“专人专销”。
解读十五:第五十二条【组合销售】,捆绑式销售依旧成监管重点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可将 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进行组合销售,满足投保人多样化保障需求。组合销售过程中应尊重消费者选择组合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产品的权利,不得强制搭配销售,不得使用强制勾选、 默认勾选等方式销售,不得变相改变保险责任。
这些销售行为之前在互联网产品和一些渠道业务上比较多见,如以前购买飞机票时和航空意外保险的搭售,最近几年已杜绝。
解读十六:第五十四条【健康养老服务】,养老社区保单需重新梳理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保险销售人员向客户推介保险产品以外的健康、养老服务, 应与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相互区分、风险隔离,并将服务提供 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告知消费者。健康、养老服务应由客户自主选择,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不得将健康、养老服务与人身保险产品强制搭配销售。
第五十二、五十四条分别提到了组合销售以及健康养老服务,监管强调不得强制搭配销售产品,也不得将健康、养老服务与人身保险产品强制搭配销售,因此目前的养老社区单需要重新梳理,更为严谨,确保合规。
解读十七:第六十五条【佣金支付禁止性要求】,佣金问题依旧是机构关注焦点
针对佣金管理问题,2023年3月银保监会下发过《关于提供佣金制度有关材料的函》,全面摸底行业的佣金制度及其相关问题。但行业中仍有佣金支付的乱象,因此对此重新作出明确规定。
结合第二十五条的【佣金管理】来看,对比先前2023年的征求意见版本中,曾提到“⾸期⼿续费不得⾼于⾸期保费的80%”“首期佣金不得⾼于保单直接佣⾦的40%”的规定,但在这次的正式《征求意见稿》中已经删除,且只要求险企“科学确定佣金水平,真实列支并采用转账方式支付”“佣金占总保费的比例以所售产品定价时的附加费用率为上限”。
另外,银保监会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并减少市场管理乱象,要求保险公司和机构在列支佣金时必须遵守明确规定。
后记:“双录”极可能全国推广,寿险专业化经营加速
我们认为,除了以上所列出的重要影响的规定之外,在本次下发的《征求意见稿》中最重要的还有销售人员的专业化经营、销售安全以及信息安全保障问题。
可以看到,在文件中大篇幅地对保险销售人员的资质、培训和销售要求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总体来说,也是监管对保险公司和机构的要求,需要他们对销售人员的专业技能进行提升,这也是我们一直强调的kyc(know your customer)。
另外,销售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也是着重强调的一点,可以看到文件中多次提到要对销售行为和信息进行可回溯管理。结合2023年6月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来看, “双录”极有可能全国推广。
另外,保险公司、机构以及中介更需要对信息安全进行严格把控,防止客户以及销售资料的泄露和流失。
总之本文件实施,将对寿险市场专业化经营带来里程碑式的影响。
本文作者系资深精算师,曾担任多家中大型寿险公司总精算师,头部财富机构下属保险经纪公司ceo。燕道数科以精算咨询和数据科技为主营范围的专业机构,专注于寿险中高端市场专业经营提供解决方案。
【第8篇】注册保险中介公司
近日,新能源汽车企业应不应该成立保险经纪公司,成为业内广泛热议话题。
一直以来,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需求不断加码,关于新能源汽车保险一系列的问题接踵而来,或许是保费居高不下,或许是投保渠道有限等原因,新能源车主都陷入到了此次热议中。
这股热议更是从近日蔚来斥资5000万成立保险经纪公司的消息盛嚣尘上,加之比亚迪也准备申请保险经纪牌照,把新能源车企是否应该成立自己的保险经纪公司问题推上一波高潮。
然而,有哪些质疑,又有哪些赞成,新能源车企又该从哪些方面推动,动力持续将有多久,则有待进一步分析。
新能源车险市场释放,特斯拉和蔚来跑步入场
2023年,是新能源汽车的爆发之年。据相关数据显示,中国全年新能源乘用车零售销量达到了298.9万辆,同比增长169%。从2023年各月份的销量来看,新能源汽车销量增长的势头十分强劲,全年各月份的增长水平都是去年同期的一倍以上。在这样的背景下,乘联会将2023年新能源乘用车的销量预期上调到了550万辆,到2025年这一预测数值预计突破700万大关。
2018-2025年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销量 图片来源:艾瑞咨询
由此可见,不断壮大的新能源汽车市场,更让新能源车险市场蓝图正由浅海走向深海。
在这样的背景下,在新能源汽车销量与日俱增,而且能够足够好链接新能源车险的情形下,算是给各大车企提供了一个新的发力方向—自建保险经纪公司,有希望成为新能源车险市场挖掘新增量空间的“捷径”。
所以,不管是从盈利还是寻找增量的角度,特斯拉和蔚来新能源车企巨头跑步入场都是顺理成章的结果。
特斯拉早在2023年8月份,就在中国成立了保险经纪公司,由特斯拉汽车香港有限公司100%控股。而近日,蔚来则在其中国总部所在地安徽合肥成立了一家保险经纪公司,该公司名为蔚来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含:保险经纪业务;保险代理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等。该公司由蔚来控股有限公司100%控股。
两者的动作,从各方面来看都释放了一个明显信息:车企入局保险赛道,仍大有可为。
新能源车企凭何入局保险赛道?
那么,问题也随之而来。
相比于传统车险行业巨头,布局更早、落地更快、影响更大的传统车险企业,在新能源车险板块的探索中一直有着其独特的优势,这种优势细化下来,可以是历史积累经验或者资金。在2023年12月,上海保险交易所就上线了新能源车险交易平台,并首批挂牌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保产险等12家财险公司的新能源汽车专属保险产品,由此传统保险巨头企业开始为新能源汽车专属保险产品落地服务提供支持。
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条款颁布条例 图片来源:中国保险业协会官网
如此对比之下,以特斯拉和蔚来为代表的新能源车企,凭什么有信心跑步入场,它具备什么优势呢?
答案,可能在降保费上。
第一,新能源汽车企业自建维修中心,将赔付率和用户保费成本压下来。
电动汽车的电池、电机和电控,统称“三电”问题始终是新能源汽车绕不开的话题。所以,相比较传统油车车险,新能源车险则多出了很多专项型保障。但是由于新能源汽车的技术与质量问题,目前新能源车险的赔付率接近85%,明显高于燃油车,保险公司赔付承压,自然会传导给用户,导致用户保费成本承压大。
然而,随着新能源车企愈发意识到“三电”问题的重要性,纷纷开启自建维修中心道路,不仅可以大大降低用户维修成本,还可以利用自有客户大数据将用户赔付率和保费成本压下来。
以蔚来汽车为例,截至2023年,蔚来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单在上海地区就有约7家,其他门店则遍及全国23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而且随着新能源汽车未来井喷式增长,蔚来每年还将开设会更多的维修服务中心,保证用户日常维修需求。
我们看到蔚来不断加大自建维修中心,一方面方便客户维修,另一方面最重要的是,车企在承担用户车辆的维修同时,可以了解到其出行大数据、智能驾驶方面信息,可根据用户实际情况来有针对性的推出新保费产品、丰富条款。能够为用户出行生态提供较全面的风险管理,直接触达客户,绕过了保险机构这类风险管理和金融中介,为用户节约费用。
这也是为什么蔚来汽车,此前先后与多家传统保险公司进行合作,而后在今年终于成立自己的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开展汽车保险代理业务最关键因素所在。
蔚来汽车车险业务情况 图片来源:艾瑞咨询
第二,新能源车企将汽车全生命周期数据握手里,有利于自身保险经纪公司按风险定价。
汽车行业变革无疑给车险带来发展机遇,随着技术进步、市场扩张,各端数据维度更丰富、及时数据处理要求更高。数据将成为所有参与方的宝贵资产,有效运用才能推动各方的利益最大化。对于用户,数据使用赋权至关重要;而对于新能源车企,汽车全生命周期数据从交到用户手上那一刻起便开始了运作,将帮助其了解客户驾驶数据、改善运营,协同实现理赔精细化、定价千面化,按照用户真实数据来实现按风险定价的条款和险种。未来,车辆和用户数据将成为行业前进的能源,而新能源车险经纪公司将协同扮演引擎角色,推动深度车险数字化转型。
以特斯拉为例,2023年10月,特斯拉ceo马斯克宣布推出ubi新型车险产品,该险种产品是基于使用量而定保费的保险,核心在于车主个体驾驶数据定价而非传统保险依赖的大数法则。这一产品最大好处在于,对于新能源汽车车主来说,保费可以因人而异,而不是“被平均”。
数据化赋能车险行业模型 图片来源:艾瑞咨询
基于以上两点,这些因素,并不是传统车险企业可以轻松解决的,但对于新能源车企来说,却有着先天优势,并逐渐开始成为它们进军车险行业的重要依仗。
困难犹在,市场质疑声此起彼伏
尽管新能源车企在自建保险经纪公司上的探索进度并未落后太多,但还是有很多质疑声音,认为其在2023年的自建之路或许并不平坦,问题重重。
首先,在数据安全和隐私方面。刚刚前面提及的新能源车企在用户数据上拥有绝对的优势,而恰好是这一优势,导致一些用户尤为关注自身数据是否真正安全,是否被加密保护,没有被泄露。
目前没有一家公司或者一种技术可以涵盖保护所有车载用户数据安全,因为它涉及大量数据加密,并非单一平台,也不是单一应用。
所以有质疑者认为对现阶段的新能源车企来说,不管是在汽车全生命周期数据上,还是自建保险经纪公司对用户数据安全守护上,想要令数据安全实现“接近于100%效果”,光是在技术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其次,车企缺乏保险行业的传统能力积累。自建保险经纪公司意味着直销的模式,要求车企必须具备功能完善的线上系统,不仅建设成本大、时间周期长,而且与保司系统对接复杂。再者,车险具备属地化特征,全国范围线下服务网络是其保证用户服务的触角,需要长期积累。因此,无论是百年传统车企还是新能源造车企业都不具备车险行业经验,都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去跻身车险赛道, 所以,这也是大多数持质疑态度人士最担心的一点。
最后,新能源车企能否承担得起目前车险亏损的压力还有待考证。正如巴菲特所言:国际市场新车保险毛利率6%,已经没有太多盈利空间。而特斯拉等企业的进军会是传统保险业的对手,但不会摧毁整个汽车保险业,也不看好会带来颠覆性的影响。更何况目前新能源车险的赔付率平均接近85%,行业面临较大承保亏损压力。
写在最后
总而言之,就现阶段而言,新能源车企自建保险经纪公司的发展仍停留在初期阶段,即便是同为新能源车险的头部传统保险公司,他们的布局也颇具差异性。
但可以确认的是,无论新能源车险如何发展,新能源车企自建保险经纪公司模式在推动传统车险行业改革中是极为重要的一环,新能源车企能否以此为基点将优势扩大,并做好投入、技术、改革等方面的准备,已经成为它们成功与否的关键。
【第9篇】保险公司的注册资金
前言碎碎念......
今天的呼和浩特已经是封城的第21天,疫情形势依然严峻,我们诚信保险人也不例外统一线上工作交流,如果说我们最近给客户解答最多事情是什么?那就是客户已购买保单解读:
“帮我看看,我的保险能取出来吗?
“我买的这个险种合适吗?
“经济形势不好,保险公司倒闭了怎么办?”
“保险公司倒闭了,我的保单是不是就失效了?”
“大的保险公司应该比小的保险公司更安全吧?”
“这家保险公司都没有听说过,实力不太行啊?”
的确,有关于大家提出的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探讨,这些问题的背后都和保险产品安全性的这个话题相关。在日常生活中,大多数老百姓其实并不了解保险产品的安全性,甚至有很多人会先入为主地认为“保险不靠谱、保险是骗人的”,觉得银行理财比保险还要安全。
今天这篇文章,尽可能用大白话给大家解读下保险公司十大安全机制背后底层逻辑,希望看完了这篇文章,保险能带给您的是更多的安全踏实感哦!
[666]事前把控 条件严苛
[微风]机制一、保险公司设立条件严苛
【碎碎念】
中国近百家寿险公司,很多人知道的不超过5家。首先,先说一个误区,很多人认为公司知名度高,就是公司规模大,或认为自己没听过的都是小公司,即认为“公司知名度高=规模大;没听过=小公司”。
事实上,知名度高≠规模大,没听过≠小公司。在我国,人寿保险公司近百家。举个例子,大家经常听说的友邦,注册资金接近38亿,而那些没听过的,华夏(153亿),富德生命人寿(117.52亿),工银安盛(125亿),光大永明(54亿)……显然它们的规模更大,但知名度远远小于友邦。所以说,知名度跟模规并没有必然关系。
那么多大小保险公司,知名和不知名的保险公司,在中国安全性是一样的吗?可以肯定地说,安全性是一样的,中国所有保险公司,都有同一个“爹”——中国银保监会,他们都受到银保监会同样的严格监管。中国所有的保险公司的设立、运营、资产、现金、合并、解散、倒闭等,都要严格按照《保险法》并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银保监会)监督下执行!
事中监管,层层监督
[微风]机制二、 保证金制度
【碎碎念】
保证金,是指保险公司设立后,应当依法提取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缴存的、用于担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资金。
打个比方,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是10亿,那么冻结资金就是2亿。这2亿一般是不能动用的,除非是万不得已的情况,比如说保险公司真到了破产边缘,这些钱才能拿出来补偿消费者。很多其他行业,搞的都是借鸡生蛋的套路,自己没钱了,就去银行融点资来搞生产。但保险行业绝对不允许这样做,不仅要先拿出真金白银来缴纳注册资本,还要在成立之初就要为可能性极小的破产提前冻结资金,这个风险意识绝对要甩其他的行业几条街了。
[微风]机制三、责任准备金制度
【碎碎念】
保险责任准为了确保保险公司可以履行保险合同的赔付义务,保险公司必须要从所收取的保险费中逐年提取责任准备金。在实际的保险业务中,我们的保险费一般不是一次性缴清,而是会分成很多年去进行分期缴纳,而保险的赔付却是不确定的,往往年龄越大、赔付概率越高,于是就产生了缴费初期保费溢收而末后年份保费歉收的现象。虽然钱是保险公司在掌握,但是实际上消费者所购买的【保额】却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并且,保险公司的业绩水平可能随着市场变动而变动,有业务好的时候也会有不好的时候,所以必须用责任准备金的形式保证补足业务不好的时候出现应该赔付的金额的缺损。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保障保单所有人的利益!
[微风]机制四、公积金制度
【碎碎念】
公积金制度,主要是从保险公司的日常运营角度出发,用来保障其平稳运行的。这里的公积金,可以理解为是保险公司自己的存粮,每年度当保险公司获得利润后,并不能全部分配给股东,必须得先留存下来一部分,待市场行情不好的时候,这部分存粮就能拿出来,从而平滑掉保险公司的盈亏情况,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可以长期稳健的经营下去。
[微风]机制五、 偿付能力监管
【碎碎念】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受益人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能力。
每个季度末、每年末,保险公司都会向上汇报自身的偿付能力情况,就像我们日常的年终总结。银保监会爸爸审查后,如果发现问题,就会过来敲打一下:你这偿付能力有点低啊,得加钱了?(股东增资)你偿付能力都这样了,还花钱开什么分支机构?(停止新开分支机构)你这产品可能会有利差损,以后不准卖了!(叫停相关产品)......偿付能力是一个动态指标,会随着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市场情况而变化。
[微风]机制六、 再保险制度
【碎碎念】
保险公司只可承保自己有能力兑付的风险标的,当单一风险金额过高时,必须办理再保险。举个例子:有一位企业家想买份终身寿险,保额为5000万。分别由五家保险公司进行承保,每家公司承保1000万保额,那么保险公司也会将其中的500万做再保险,由再保险公司来间接承保。所以这个制度可以理解为是为保险公司专门打造的,目的是分散风险,再保险,其实就是保险公司的保险。
一张保单的理赔,从消费者角度来看,都是保险公司给理赔的钱。但是,从风险承担的角度来看,理赔款可能同时来自于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这样一来,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就大大降低了,保险公司的发展也会更稳健。
[微风]机制七、 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制度
【碎碎念】
保险公司收到保费后,不会完全放到自己手里,而会拿去用作投资。但投资的范围及标的,都会受到严格的监管,并不是说想投什么就投什么。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了,保险公司的产品不太可能有特别高的收益。如果想要通过买保险达到发家致富的目的,那肯定是有人忽悠你了!
[微风]机制八、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碎碎念】
2008年9月,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指定颁布新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设立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保险公司每卖出一张保单,就需要拿出一小部分来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一旦未来发生极端风险,保险保障基金就会出手相救。下图是保险保障基金规模202年公布规模:1,708,28亿元,我们从企查查也可以查到大股东是财政部!
目前为止,保险保障基金曾经 3次出手,分别于2007年、2023年、2023年先后成功化解过新华保险、中华联合保险和安邦保险的风险。(后面附详细的案例)
事后要求 维护消费者
[微风]九、 资产独立
【碎碎念】
举个例子,大家应该也都知道的,去年恒大地产暴雷事件波及到了很多人,旗下恒大人寿的前身是成立于2006年5月的中新大东方人寿,由新加坡最大的本土保险公司——大东方人寿和中国重庆市地产集团合资组建,2023年经历了一轮股权变更之后,于2023年被恒大集团收购,改名为恒大人寿,其中恒大集团持股50%,大东方人寿持股25%,重庆财信企业集团持股25%,
首先值得指出的是,恒大人寿属于恒大集团旗下的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拥有独立的资产负债表和经营管理体系,在经营方面是完全不相关的两家公司。重点恒大人寿是一家受银保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在保险资金的使用方面本身就更要遵循银保监会的严格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出现涉嫌内部利益输送的行为,就将会受到银保监会的严厉处罚。正因为有了这条监管制度,恒大旗下的保险公司恒大人寿的运营并没有受到来自恒大地产负面消息的任何影响,所有保单都是一如既往的正常兑付。
[微风]十、 退出“接盘”机制
【碎碎念】
如果所有的方法都用尽了,还是没有把保险公司救回来,接下来怎么办?
接下来给大家举几个实际案例!新中国成立至今,历史上一共出现过4次接管。2006年接管新华人寿(意外吗?)、2023年接管中华联合保险、2023年2月接管安邦保险集团、2023年7月接管天安财险、天安人寿、华夏保险、易安财险四家保险公司。
1、新华人寿处置事件:
2006年,保监会称,新华人寿原董事长关国亮八年间挪用公司资金130亿,于2007年5月,保监会直接接管新华人寿。首次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收购了新华人寿38.815%的股权,成为新华保险第一大股东,东方系实际控制人关国亮被免职并羁押,后被判处6年。
到了2023年11月,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将所持股份一次性整体转让给中央汇金公司,完成了新华人寿的风险处置任务,并盈利12.5亿。在2023年寿险公司保费收入排行榜中,新华人寿位列第4名。
2、中华联合接管事件:
中华联合保险因出现巨额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经营困难,保监会在2023年保监会对其进行了接管,先是注入了60亿的保险保障基金,后又引入新的战略投资伙伴化解了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后于2023年1月、2023年相继转让所持有的中华联合全部股份,完成退出。截止2023年底,中华联合保险的总资产达到了811.6亿元。
3、2023年7月,银保监会对天安财险、天安人寿、华夏保险、易安财险四家保险公司、两家信托公司接管,是监管层为了防范金融风险,清理明天系资本而接管的明天系保险公司,4家保险公司本身没有风险问题,目前接管延长1年,尚未结束。
4、安邦保险接管事件——这里重点为大家说一下安邦保险接管事件。
很多人可能不了解安邦保险, 安邦集团自2004年成立以来,迅猛崛起,2023年已经位列《财富》世界500强第139位。安邦官网显示安邦保险总资产约为19710亿人民币,安邦在全球聘用了3万多名员工,拥有超过3500万客户和遍布全球的服务网络,业务领域涵盖寿险、财产险和意外险、健康险、养老险、银行和资产管理。是我国第三大保险公司,是注册资本最高的保险公司,
①接管原因:
2023年,安邦保险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因涉嫌 集资诈骗、职务侵占案等经济犯罪,被依法提起公诉。鉴于安邦集团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可能严重危及公司偿付能力,中国保监会决定于2023年2月23日起,对安邦集团实施接管。前后共接管2年,2023年2月结束接管。
②接管后的处置方式:
银保监会接管安邦集团后,引入保险保障基金注资608.04亿元,清除安邦系资本,完成控股;
进行资产处置、业务转型和拆分重组, 通过公开挂牌等形式,坚决处置出清与保险主业协同性不强的海外资产,目前已经有超过1万亿的各类资产已经或正在剥离,完成世纪证券、邦银金租、和谐健康等非核心金融牌照处置,成都农商行已完成挂牌;
银保监会全力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资产追缴,最大程度减少了原安邦集团董事长吴小晖违法犯罪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剥离了安邦集团非涉案涉诉资产。
批准由保险保障基金、中石化、上汽集团出资203亿元设立大家保险集团,依法受让安邦人寿、安邦养老、安邦资管的股权;新设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受让安邦财险的合规保险业务、资产和负债。
受让完成后,安邦人寿、安邦养老、安邦资管、安邦财险更名为大家人寿、大家养老、大家资管、大家财险,原安邦集团和安邦财险将依法予以清算注销。
③安邦保险风险事件处置结果
安邦保险风险事件得以完美化解,安邦集团接管前发行的1.5万亿元中短存续期理财保险已全部兑付,未发生一起逾期和违约事件,未影响安邦保险和大家保险的正常经营活动,保险消费者和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大家保险集团完成受让后,目前总资产也达1.2万亿,是目前我国第四大保险集团。
碎碎念完了,是不有些累了呢?来些帅哥美女养养眼吧!关注我!下期再见哦!
【第10篇】保险代理公司注册要求
1、售电公司的注册首先需要确定注册售电公司的营业范围。而营业范围包括售
电、售电服务、电力销售、电力供应和供电业务等反面,注册售电公司满足其中
一项即可。
2、其次是对办公地址的选择:对于办公地址的选择,要选择在非住宅区、并且办
公面积要在100平方米以上、有至少10人以上工位,租赁期合同须在一年以上。
3、在次是资产总额:2000万元为售电公司注册的起点,资产总额与年售电量相关
a.2千万至1亿元人民币的,年售电量在6亿至30亿元千瓦时售电业务
b.1亿至2亿元人民币的,年售电了在30亿至60亿元千瓦时售电业务
c.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4、然后是从业人员的要求:需要拥有10名人员人员,其中包含1名高级工程师、3名中级工程师、
6名普通员工;4名工程师需要持有职称证书,所有工作人员都需要在经济、会计、金融、能源
行业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大专或者本科以上学历毕业,需要提交3个月以上社保证明。
5、售电系统平台:售电系统平台是一个客户管理系统。
6、公示备案:公示备案是在电力交易中心网站线上提交材料,有些地方需要线下提交。
如须了解请联系我。
【第11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2023年2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经纪人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等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保险经纪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人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一节 业务许可
第六条 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人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二)注册资本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且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托管;
(三)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五)公司名称符合本规定要求;
(六)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七)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
(八)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地固定住所;
(九)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
(一)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
(五)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经纪公司股东的情形。
第九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提供其所在机构知晓投资的书面证明;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十条 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
经营区域为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一条 保险经纪人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
保险经纪人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经纪人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经纪公司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法定的职责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收到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申请后,应当采取谈话、函询、现场验收等方式了解、审查申请人股东的经营记录以及申请人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息系统配置及运行等有关事项,并进行风险测试和提示。
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作出批准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保险经纪业务,并应当及时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书面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司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并应当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确保其名称中无“保险经纪”字样。
第十五条 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经纪活动。
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向工商注册登记地以外派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自然人的保险业务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当首先设立省级分公司,指定其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监管报告和报表提交等相关事宜,并负责管理其他分支机构。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
第十六条 保险经纪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最近1年内没有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二)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未因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三)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最近1年内未引发30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
(四)最近2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存在运营未满1年退出市场的情形;
(五)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新设分支机构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业务财务信息系统,以及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其他设施;
(七)新设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条件;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经纪公司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的,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不得新设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第十七条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营业执照记载的登记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并提交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或者报告材料。
第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
(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二)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组织形式;
(三)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股权投资,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及非营业性机构;
(六)分立、合并、解散,分支机构终止保险经纪业务活动;
(七)变更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受到行政处罚、刑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调查;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保险经纪人发生前款规定的相关情形,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保险经纪公司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进行公告。
第二节 任职资格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保险经纪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三)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使重要职权的其他人员。
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一条 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学历要求可以不受第一款第(一)项的限制。
保险经纪人任用的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前两款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一)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
(四)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
(五)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
(六)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2家以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其他经营管理职务的,应当具有必要的时间履行职务。
第二十五条 非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第二十六条 保险经纪人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提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对保险经纪人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话。
第二十七条 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第二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经纪人内部调任、兼任其他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保险经纪人调整、免除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务,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因涉嫌犯罪被起诉的,保险经纪人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经纪人已经任命的,应当免除其职务;经核准任职资格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一)获得核准任职资格后,保险经纪人超过2个月未任命;
(二)从该保险经纪人离职;
(三)受到中国保监会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四)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五)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七)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三十一条 保险经纪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任命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并且不得就同一职务连续任命临时负责人:
(一)原负责人辞职或者被撤职;
(二)原负责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三)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
临时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当的能力,并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要求。
保险经纪人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三节 从业人员
第三十二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聘任品行良好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经纪人不得聘任:
(一)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二)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期限未满;
(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经纪人应当加强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
保险经纪人可以委托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
保险经纪人应当建立完整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培训档案。
第三十四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规定为其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保险经纪人进行执业登记。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变更所属保险经纪人的,新所属保险经纪人应当为其进行执业登记,原所属保险经纪人应当及时注销执业登记。
第三章经营规则
第三十五条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将许可证、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将加盖所属法人公章的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保险经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保险经纪人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
(一)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
(二)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
(三)再保险经纪业务;
(四)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与保险经纪有关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七条 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不得超出承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除外。
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销售符合条件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
第三十九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依照职责明晰、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明确管控责任,构建合规体系,注重自我约束,加强内部追责,确保稳健运营。
第四十条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在所属保险经纪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
第四十一条 保险经纪人通过互联网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经纪业务收支情况。
第四十三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开立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账户。下列款项只能存放于客户资金专用账户:
(一)投保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
(二)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代领的退保金、保险金。
保险经纪人应当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
保险经纪人开立、使用其他银行账户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通过本机构签订保单的主要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保单号,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投保日期,保险期间等;(二)保险合同对应的佣金金额和收取方式等;
(三)保险费交付保险公司的情况,保险金或者退保金的代领以及交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情况;
(四)为保险合同签订提供经纪服务的从业人员姓名,领取报酬金额、领取报酬账户等;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信息。
保险经纪人的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第四十五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开展再保险经纪业务。
保险经纪人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应当设立专门部门,在业务流程、财务管理与风险管控等方面与其他保险经纪业务实行隔离。
第四十六条 保险经纪人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再保险业务档案,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再保险安排确认书;
(二)再保险人接受分入比例。
保险经纪人应当对再保险经纪业务和其他保险经纪业务分别建立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
第四十七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投保信息,并应当与保险公司依法约定对投保信息保密、合理使用等事项。
第四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委托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第四十九条 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涉及向保险公司解付保险费、收取佣金的,应当与保险公司依法约定解付保险费、支付佣金的时限和违约赔偿责任等事项。
第五十条 保险经纪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制作并出示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保险经纪人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
(二)保险经纪人获取报酬的方式,包括是否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等情况;
(三)保险经纪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
第五十一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妥善保管业务档案、会计账簿、业务台账、客户告知书以及佣金收入的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第五十二条 保险经纪人为政策性保险业务、政府委托业务提供服务的,佣金收取不得违反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保险经纪人向投保人提出保险建议的,应当根据客户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在客观分析市场上同类保险产品的基础上,推荐符合其利益的保险产品。
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向投保人披露保险产品相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按规定将监管费交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账户。
第五十五条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之日起10日内,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并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五十六条 保险经纪公司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该保险应当持续有效。
保险经纪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不得低于保险经纪人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
第五十七条 保险经纪公司缴存保证金的,应当按注册资本的5%缴存,保险经纪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按比例增加保证金数额。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足额缴存保证金。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或者以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
第五十八条 保险经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证金:
(一)注册资本减少;
(二)许可证被注销;
(三)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动用保证金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
第五十九条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利润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关审计报告。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专项外部审计报告。
第六十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并根据要求提交相关的电子文本。
保险经纪人报送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
第六十一条 保险经纪人不得委托未通过本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
第六十二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信息管理,及时登记个人信息及授权范围等事项以及接受处罚、聘任关系终止等情况,确保执业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第六十四条 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经纪业务过程中,不得索取、收受保险公司或者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合同约定之外的酬金、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保险经纪业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六十五条 保险经纪人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不得以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第六十六条 保险经纪人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经纪业务往来。
第六十七条 保险经纪人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聘从业人员的条件,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回报,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作为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市场退出
第六十八条 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延续许可。
第六十九条 保险经纪公司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经纪人前3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决定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保险经纪公司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有关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延续保险经纪业务许可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第七十条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收到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缴回原证;准予延续有效期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新许可证。
第七十一条 保险经纪公司退出保险经纪市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保险经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三)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及时交回许可证原件;许可证无法交回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公告中予以说明。
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当终止其保险经纪业务活动,并自许可证注销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司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并应当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确保其名称中无“保险经纪”字样。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经纪人应当在5日内注销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登记:
(一)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受到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的;
(二)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
(三)保险经纪人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继续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条 保险经纪人终止保险经纪业务活动,应当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行业自律
第七十四条 保险经纪人自愿加入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
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制定保险经纪人自律规则,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保险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
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制定章程,并按照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七十五条 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自律组织章程,组织会员单位及其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第七十六条 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应当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加强信息披露,并可以组织会员就保险经纪行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收集整理、发布保险经纪相关信息,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保险经纪人的监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注重对辖区内保险经纪人的行为监管,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并实施行政处罚和其他监管措施。
第七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七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委派监管人员列席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八十条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经营管理混乱,从事重大违法违规活动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要求,对分支机构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撤销等措施。
第八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经纪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务许可及相关事项是否依法获得批准或者履行报告义务;
(二)资本金是否真实、足额;
(三)保证金是否符合规定;
(四)职业责任保险是否符合规定;
(五)业务经营是否合法;
(六)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的报告、报表及资料是否及时、完整和真实;(八)内控制度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九)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否符合规定;
(十)是否有效履行从业人员管理职责;
(十一)对外公告是否及时、真实;
(十二)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十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八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在现场检查中,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委托上述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委托事项告知被检查的保险经纪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保险经纪业务许可或者申请其他行政许可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八十六条 被许可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险经纪业务许可或者其他行政许可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八十七条 保险经纪人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经纪人未按规定聘任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未按规定任命临时负责人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未按规定聘任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保险经纪人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第九十条 保险经纪人在许可证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在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放置许可证或者其复印件;
(二)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
(三)未按规定交回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第九十一条 保险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一)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
(二)未按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
第九十二条 保险经纪人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从事业务活动的,或者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保险经纪业务往来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保险经纪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四条 保险经纪人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五条 保险经纪人违反本规定第五十条,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六条 保险经纪人有本规定第六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第九十七条 保险经纪人违反本规定第六十四条,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九条 保险经纪人未按本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第一百条 保险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
(二)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第一百零一条 保险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托管注册资本;
(二)未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三)未按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经纪业务;
(四)未按规定开展再保险经纪业务;
(五)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
(六)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
(七)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
(八)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九)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第一百零三条 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从业人员,离职后被发现在原工作期间违反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零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本规定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一百零五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外资保险经纪人适用本规定,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采取公司以外的组织形式的保险经纪人的设立和管理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依法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继续保留,不完全具备本规定条件的,具体适用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本规定要求提交的各种表格格式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一百零八条 本规定有关“5日”“10日”“15日”“20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一百零九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23年9月25日发布的《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23年第6号)、2023年1月6日发布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23年第3号)、2023年4月27日发布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保监会令2023年第6号)同时废止。
【第12篇】保险公司注册条件
一、什么是借款保证保险?
借款保证保险是以借贷关系为承保基础的一种保证保险产品,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投保人为借款人,被保险人为出借人。
二、借款保证保险有什么用处?
1、客户需借款时,可投保借款保证保险,以提高借款的成功率。客户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选择是否购买借款保证保险产品。
2、对于出借方,借款保证保险为资金损失提供风险保障。
3、对于借款方,借款保证保险为其个人信用加了一层保障,增大了借款成功的可能性。
三、正确认识借款保证保险与借款之间的关系
1、借款保证保险是以消费者(借款人)为投保人,放款方(出借人)为被保险人的一种保险产品,当消费者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合同向放款方进行理赔。该保险不同于传统人寿、意外健康和财产保险,是为有融资需求的消费者提供增信服务,以提高其获得借款的成功率。
2、消费者可根据自身条件及需求选择购买借款保证保险。该保险以借款为前提,无法独立存在,不属于强制销售或捆绑销售。消费者符合放款方资质条件的,可直接向放款方申请借款,无需购买借款保证保险;不符合条件的,可购买借款保证保险以获得增信支持。
四、借款保证保险大力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1、 2023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指出“加快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
2、2023年《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3年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29号文)中提到:“鼓励保险机构向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提供纯信用保证保险、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适当降低保费”。
3、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往往缺乏可以抵押的资产,征信数据不够完善,通过购买借款保证保险获得增信,能解决其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遇到的资金短缺问题,为融资提供更高效的通道。
4、疫情期间,大量企业延迟复工,使得原本收入不稳定的小微企业受到更大经济冲击,借款保证保险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一道保障,帮助小微企业在疫情后期贷款需求回升的浪潮中“不掉队”。
5、2023年3月4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4号)明确“加强银保合作,发挥保证保险等险种为吸纳新市民就业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的支持作用”。
2023年4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2023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鼓励“保险机构稳步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性信保业务”。
2023年5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的通知》,明确“优化贷款保证保险等合作业务流程,助力小微企业融资”。
五、借款保证保险的投保须知
1、购买借款保证保险前,请投保人充分了解借款保证保险产品的功能和特点,并结合自身经济能力和实际需求决定是否购买。
2、 购买借款保证保险时,投保人需确保为本人购买,避免指定他人代为操作,请勿将个人信息随意告知他人。
3、购买借款保证保险后,投保人除按照贷款(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外,还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
4、保险公司若在履行保险赔付责任后获得对投保人的债权,投保人需向保险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六、保护个人信息,防范不法代理
当前,一些机构或个人诱导投保人退保牟取不当利益。主要做法包括:
1、向投保人出售“投诉技巧教程”,赚取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2、诱导、强迫投保人签订“代理维权服务协议”,预先收取费用或者承诺成功逃费、逃债后收取提成;
3、利用电话、短信、微信、网络平台等渠道发布不实退保、退费、退息、免债等信息,虚假承诺、招揽投保人以获取不当利益。
最后,特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根据个人还款能力慎重选择购买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警惕不法代理“退保退费”行为。如果产生纠纷,请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第13篇】保险代理公司注册
来源:圈中人保险网
导读:深圳市安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拟被吊销公司业务许可证。
近日,深圳银保监局对深圳市安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拟吊销该公司业务许可证。
公告内容如下:
深圳市安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涉嫌拒绝或妨碍依法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我局拟吊销你公司业务许可证。
因通过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银保监罚告字〔2022〕101号)。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如对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及依据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至我局。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陈述权和申辩权。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还享有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书,说明听证的要求和理由,并盖章。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深圳银保监局2023年11月11日
6月曾收到监管行政处罚调查通知
在今年6月,深圳银保监局就对该公司下发过行政处罚调查通知书,对该公司违反《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通知内容如下:
深圳市安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情况:
1、我局于2023年3月30日通过邮政快递向你公司注册地址送达缴纳监管费通知被退回。截至目前,你公司未按规定缴纳2023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费;
2、你公司在2023年至2023年间未向我局报告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3、你公司在2023年至2023年间未向我局报告地址变更、人员变更等事项,未按规定向我局报送审计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违反《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由于目前我局已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联系到你公司,现通过公告方式责令你公司于2023年7月15日前向我局提供2023年至2023年间已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文件。否则,将被视为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深圳银保监局2023年6月13日
公司经营已存在异常
具网上公开资料,深圳市安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02月15日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股东为银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持股,成立至今已有十年。
爱企查官网显示,该公司已存在经营异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
(六)查询涉嫌违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冻结或者查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第14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
微信 ∣明亚初蕾团队
中国有80多家寿险公司,在很多人心中,会认为买保险一定要买大公司的才靠谱,那么哪些算是大公司呢?是规模大?注册资本金大?还是股东强?还是偿付能力最高?
如果偏重从大与小的角度,我们可以分析的指标有:注册资本金、保费规模排名、股东背景分析。
保费规模排名:反映市场的占有率,也是一家保险公司营销综合能力体现;
注册资本金:直接与偿付能力有关,保险公司成立时都是实缴资本,所以出资能力很重要。
股东背景分析:也很重要,因为如果亏损,后面就考验股东持续的出资能力。另外经常会见到一些保险公司有股东之间纠纷,所以股东经营的好,公司稳定性自然基础也会好。
01
保费规模排名、注册资本金、股东背景分析
下图有点大,可以逐一打开,看大图:
从上面的对比表可以看出,在中国成立一家保险公司门槛真的是非常高的,有一些听过的保险公司,可能规模上并没有进入前十,由于开业早,所以注册资本金没有增资过也比较低了。很多人眼中的大公司,往往依靠于广告和周围网点的数量来判断,比如国寿、平安、太平、泰康等。
这些老牌公司的确成立时间稍早一些,但不能简单的以为只有这些保险公司才算大公司,其他的都是小公司,因为还有很多因素要考虑,例如:
每年保费收入
公司股东的背景
成立时间的长短
注册资本金数量
以很多人没听过的工银安盛为例,百度百科资料如下:
工银安盛由全球市值最大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全球最大保险集团 axa 安盛集团、全球 500 强央企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强强携手打造。
公司的股权结构为:中国工商银行持股 60%,axa安盛集团持股 27.5%,中国五矿集团公司持股 12.5%。
从公司的介绍中就能看到,工银安盛怎么都无法说是家小公司。所以说并不是听过的就是大公司,没听过的公司就小。
同样一些合资公司,也出身名门,比如:
英大人寿是国家电网公司控股,国家电网是实际控制人、美国万通人寿参股。
中英人寿是英国英杰华集团与 中国中粮集团合资,中粮集团是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最大的粮油食品企业、中央企业,也是中国领先的农产品、食品领域多元化产品和服务供应商;
中意人寿是由意大利忠利保险有限公司(assicurazioni generali)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cnpc)合资组建的人寿保险公司。中石油这样的企业,估计在中国是可以达到妇孺皆知的程度了。
02
购买保险:找保险经纪人
在这里,再说一下保险经纪公司与各保险公司的关系。
我们用了下面这个图,并不是代表保险经纪公司就是核心地位。各位童靴不要骂我们无知哈。
而是说,保险经纪公司,保险经纪人,有一种特殊的视角,这种视角,就是站在“投保人”的角度,去一眼看透n多家保险公司。
其实做为一个消费者,如果只找一家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聊天,肯定得到的结论是“这家保险公司的产品、服务、品牌”都是最好的。
许多保险公司销售人员,都在吹捧自己公司的实力和产品优点,无一例外地贬低对方选手。其实如果找经纪人列对比表,或自己进行研究,就会发现,一家公司不太可能满足每一位客户的差异化需求的,一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并不像他们说的完美,而彼此对手之间的产品也不像他们说的那么差。
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是从保险公司的角度出发,还是从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出发?
在保险行业,有非常深的信息不对称性,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于2023年1月8日做客新浪《保险会客厅》回答保险热门话题,在回答网友(消费者)提出的如何选择保险问题上,黄主席如是说。
需求导向
黄主席:这位网友的问题是很多消费者想问的一个问题,也是很多消费者要面临的一个问题。应该讲我认为我们每一个人购买保险,我说第一位的因素,一定要弄清楚自己需求,自己需要什么样的保障。
我们买保险应该就像我们买衣服买鞋子一样,要合脚的才是最好的,合身的才是最好的。
大公司有大公司的优势,小公司有小公司的优势,只要是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保险公司,我认为都可以去买。
我的建议就是需求导向,你就去比较各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哪一个产品最适合你,你就买哪一个产品。
公司之间没有说外资和中资公司哪一个是最好的,大公司和小公司哪一个是最好的,国有公司和股份制公司哪一个是最好的,不能这样简单去比。
而是每一家公司的产品是有差异化,哪一款产品更适合你,最适合你想要的你就去买哪家公司的,这就是我刚才打的一个比方,只有合适自己的东西才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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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保险经纪公司注册
从天眼查官网看到,近日,宝马(中国)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习安伦(andreas christian glunz)。
经营范围包含:信息咨询服务、保险经纪业务,从股东信息显示,公司由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和bavaria wirtschaftsagentur gmbh共同持股。
目前,小鹏、特斯拉、蔚来、比亚迪、理想等车企纷纷进军保险中介业务。
1月,蔚来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含:保险经纪业务、保险代理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月,比亚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5月,银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出现股权变更,原股东退出,新股东车和家金融科技(江苏)有限公司100%控股。
据悉,车和家金融科技(江苏)由北京车和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00%控股,理想汽车正是其旗下的品牌。
【第16篇】注册保险代理公司流程
后疫情时代,灵活用工模式的爆发式发展改变了越来越多企业的用工形式,也在改变着人力资源管理的方向和工作内容,比如佣金结算近几年在人力资源领域较为流行。
由于密集型用工的灵活用工企业的员工不仅数量多而且流动性强又分散,这给佣金结算发放工作带来难度。加上企业基本都不具备佣金结算发放上的专业人才,企业本身也没有完善的佣金结算发放系统,企业依靠纯人工结算效率低,无法及时准确地完成大量的佣金结算发放工作,需要平台专业佣金代发解决方案的支持。
佣金代发是灵活用工平台为用工企业提供的代发佣金的服务,即企业与第三方灵活用工平台建立合作关系,将公司薪酬部门的佣金结算工作外包给灵活用工平台完成。
灵活用工平台通过佣金代发方案来完成企业的佣金结算工作,其解决方案集任务共享、结算发放于一体,满足复杂又繁重的佣金结算需求,提高薪酬部门的工作效率。
保险代理公司佣金结算流程
1.保险代理公司和平台签订一份服务协议,将佣金发放业务分包给平台处理;
2.保险代理人和平台以在线签约的方式,签订一份合作服务协议;
3.保险代理公司将要下发的佣金打给平台,然后在平台上发布任务(用工需求);
4.保险代理人在平台领取任务,任务完成后,由平台将佣金发放至个人手中。
佣金代发解决方案优势
节省企业成本
将佣金结算业务外包给平台完成,平台代替企业完成发佣工作,为企业节省返佣发放所需的人力成本,也可避免发放失误的财力损失,节省企业综合成本。
促使合规合法
根据佣金代发流程,保险代理人领取保险代理企业在平台发布的任务,任务完成后平台再将佣金发放到个人手中,此任务是在真实的业务场景下进行的,可以确保发佣的合规合法。
从长远来看,平台的专业佣金结算方案能规范保险代理企业佣金结算流程,让企业佣金发放更趋合规合法化,助力企业薪酬管理系统升级,从而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