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食品经营许可证制度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制度,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食品经营许可证制度
说起食品经营许可证大家应该都不陌生,这是生活中最常见,也是最常用的一种资质证书。那么大家只知道食品经营许可证,你们知道此证还要分类吗?知道要分几个类别吗?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1、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分好多个类别的,咱们先说一下比较常见的,就是预包装类的食品证,这个类别要求不高,相关的人员以及场地符合规定就好了,但是如果是冷冻冷藏类的,熟食卤味的,就需要有设备了,场地面积要求也会增加,而且还需要冰柜等设备。
2、另外就是比较特殊类的食品证了,注册公司时主要就是保健品类和母婴用品这两种类别,这两种类别对于场地和人员的要求就更高了,不管是对于人员还是设备,所以办理的时候就会很复杂,相应的费用就会增加。
食品经营许可证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冷冻冷藏食品经营许可证:速冻肉制品、速冻蔬菜制品、雪糕、冰棍等;
2、牛羊肉食品经营许可证:生猪肉销售,牛羊肉销售;
3、乳制品食品经营许可证:乳制品进货、运输、储存、销售、退市等全过程;
4、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的卫生许可凭证。
5、预包装食品经营许可证:首先是“预先定量”,其次是“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同时具备这两个特征的加工食品就是预包装食品。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种类、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储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种类、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杀菌、更衣室、盥洗室、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清洗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管理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生产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2篇】散装食品经营许可证好办吗
食品经营许可证所到之处,无不哀嚎一片!“食品经营许可证怎么那么难办呢!”今天小编就来说说食品经营许可证,希望能给到大家帮助,小编在这里先祝大家一帆风顺了!
先插播一条消息:
2023年10月1日食药监发布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正式实施,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许可证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证。
接下来,小编就来说说这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都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手续;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分为以下3类:
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3、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基本条件有以下7点:
1、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2、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3、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4、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5、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6、食品经营者在实体门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7、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下面我将我按上述分类分别讲一下办理条件。
预包装食品销售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满足以下要求:
1、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
2、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3、食品贮存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4、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散装食品销售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满足以下要求:
1、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
2、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除符合本节上述规定外,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特殊食品销售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
2、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为了能够更加顺利的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以下注意事项一定要看哦!
1.申请人应当向具有许可管辖权的许可机关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2.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证明。
3.已经取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保健食品销售)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期间需要变更或到期延续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4.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隐瞒,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该食品经营者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5.对于食品流通经营者在2023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自愿申请换证、原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审核机关审核后,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6.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7.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
篇幅有限,对于做餐厅、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餐饮服务场所的要求,小编会在之后的文章中为大家呈现。如果你喜欢我的文章内容,记得关注我哦!
【第3篇】食品经营许可证查询系统
q
为什么要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行业是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且极为重要的行业,食品行业的入行门槛不高,虽然审核、资料较为麻烦,但这并不会成为进入这个行业的阻碍。很多人都想要知道食品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食品经营许可证如何办理:
q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网上申请,自动生成);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学校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正、反面;
4.食品经营单位经营场所方位图(店内定位截图);
5.食品经营场所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图;
① 按照店内实际摆放画电子版简图,
② 餐饮必须要有消毒设备设施和清洗池;食品销售区域划分(例:预包装食品区、保健食品区等)
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网上自行下载);
7.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疾控中心办理健康证有效期为一年)
注意:
1.申请网址:http://49.119.98.78:8083/entservice/api/v1.0/index
2.申请书中食品销售经营者若选择批发兼零售,必须要有仓库并填写仓库地址和面积。
3.申请书中法定代表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同一个人只上传一个人的身份证,若是不同的两个人,要分别上传两个人的身份证。
4.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要与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一致(特殊情况除外)。
5.申请书中食品安全设备设施登记表中的设备设施要与上传的布局图一致。
6.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登记表中(请填写添加每一项制度名称:如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规章制度,编号也要写,例:01、02等)。
7.若本人申请,申请书中无需填写委托代理人信息,非本人申请的必须填写委托代理人信息。
8.填写法人信息时请添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别人)。
9.请勿上传纸质版的申请书。填写个人信息及上传资料后,点击打印预览申请书自动生成,点击提交即可。
q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流程:
1、打开浏览器输入此网址进入以下界面,新用户请注册自己的账号密码。
(http://49.119.98.78:8083/entservice/api/v1.0/index)
① 进入页面点击用户注册
②请填写新用户注册信息,最后输入验证码后点击提交
③ 输入验证码后点击提交,显示此页面二维码(扫码认证),打开微信扫码进行人脸识别认证
点击:④我要办事 ⑤全部事项 ⑥食品经营许可
⑦点击执照验证,微信扫一扫正式进入办理页面,根据页面提示填写自己的信息
网店类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
食品经营许可证适用于哪些经营者
1、网店(网上销售食品、餐饮外卖等,这是这几年最重要的一个食品销售渠道,所以放在第一的位置);
2、食品店、超市、综合商场、品牌食品专业店、食杂店、场内经营者、商贸企业、自动食品售货等;
3、食品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
4、现制现售(主要针对手工食品)。
常见食品经营许可证项目分类
1、预包装食品销售
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2、散装食品销售
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3、特殊食品销售
保健食品销售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
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
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
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制品)销售
4、其它类食品销售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含经营项目:
热食类食品制售
冷食类食品制售
生食类食品制售
糕点类食品制售
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
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
5、自制饮品制售
普通饮品
生鲜乳及制品
自酿啤
【第4篇】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过户吗
关注猫叔不迷路,办学许可证有门路!
近日,关于《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已经下发,但猫叔相信很多江西省的校长们都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吧?不知道职业培训学校办理办学许可证的要求有哪些?也不知道该怎么去办以及找谁去办?别着急,办学许可证是一件重要的事情。虽然办学许可证并没有那么简单。但它也不是洪水猛兽,只要校长们有足够的耐心,一步一个脚印,办学许可证总会拿到手的。那么,在今天的文章分享里,猫叔将跟校长们分享江西省职业培训学校办理办学许可证不得不了解的重要资讯。
一、举办者
(1)法人。具有中国国国籍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无犯罪记录。
(2)自然人。具有中国国籍,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或教育培训领域不良从业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联合办学者。两个以上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联合举办职业培训学校,需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职业培训学校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者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
二、名称
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申请设立营利性职业培训学校,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如:“××市(县、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三、法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1)法人:法人应有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校长(行政负责人)担任,应具有中国国籍,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校长(行政负责人):具有中国国籍,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技工院校高级工班级以上毕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其中高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须达到技师{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有五年及以上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验。
(3)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者技工院校高级工班级以上毕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有二年级以上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丰富的教学及学生管理经验(其中高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行政管理人员)。配备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配备中级及以上会计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5)安全管理人员: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师资队伍
(1)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其中高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2),教师年龄不超过65周岁。
(2)专兼职教师分为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当符合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上岗培训评价要求。每个培训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2名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每名教师不能同时承担两个以上职业(工种)的教学。
(3)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五、办学投入
(1)举办初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固定资产应达到10万元,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举办中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注册资金0万元以上举办高级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固定资产应达到50万元,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2)举办者的办学投入应当履行法定出资验资程序。其中,举办者以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举办者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产权、培训设施设备以及图书资料等财物、知识产权和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作为办学出资的,应当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由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依据评估报告出具验资报告,且符合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出资比例要求。
(3)举办者应当将货币、土地使用权、房屋及知识产权等所有办学投入及时过户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下,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法律法规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出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办学场所
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且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
(1)举办初级职业培训学校,年基本办学规模不少于200人,实际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实训场地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面积的1/3;
(2)举办中级职业培训学校,年基本办学规模不少于300人,实际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实训场地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面积的1/3;
(3)举办高级职业培训学校,年基本办学规模不少于400人,实际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其中,实训场地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面积的1/3。
七、设施设备
职业培训学校应配备与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培训形式、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实训设施设备,实训工位设置应当充足,实训设备数量不低于2-6人一台(套)。需租赁大型贵重设施设备的,需签订租赁协议,且租赁期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少于3年。
八、消防要求
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和消防要求。招收寄宿学员的职业培训学校,其向学院提供的宿舍,还应具备必要的医疗卫生及安全保障条件。从事食品相关培训以及想学院提供餐饮服务的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取得相关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
以上就是关于江西省职业培训学校申办办学许可证的八大重要资讯。各位校长可以根据解答看看自己的场所是否符合办理办学许可证的要求。另外一些具体的要求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要求不一样。比如:教学场所是否需要商业性质?教师没有教师资格证是否可以任教?从业经验需要什么样的证明等等的一些问题。如果各位校长对这些也有疑问,了解得不够清楚的,可以直接咨询猫叔,猫叔将尽全力为您提供详细的解答!
本期的分享到这里就结束啦,各位校长在办理办学许可证的过程中,如果有遇到任何问题都可以随时咨询猫叔,猫叔将全力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协助您早日拿下办学许可证!
最后,猫叔预祝各位校长能尽快拿下办学许可证!
【第5篇】进口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如何出口您知道吗?需要准备哪些资质、文件?本文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一、前期资质准备
如果是贸易公司代理出口,那么贸易公司需要办理进出口权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企业需要至少办理对外贸易者经营备案和海关备案,取得商检十位编码,然后在当地海关做食品出口备案,取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如果是生产厂家直接出口,那么该厂家需要取得以上提到的全部资质。
另外还需要满足产品在进口国家当地的市场准入要求,例如fda、ce认证等。
二、报检所需单证
所有食品出口都得做商检,需要提供报检委托书、箱单、发票、合同、厂检单、合格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等。商检只能由生产厂家办理。
三、报关所需单证
报关委托书(电子委托)、箱单、发票、合同、申报要素、商检电子底账号,部分商品还需要提前办理出口许可证。
四、国外清关所需单证
食品基本上都是需要产地证和卫生证的,其它证书例如品质证书、熏蒸消毒证明等,可以按照进口商的要求提前办理。
【第6篇】食品经营许可证范围写的散装食品
除了营业执照外,一些特殊的行业还需要办理其他的批文才可以营业。比如食品销售,如果经营范围包括了以下类,就可以准备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了。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护航财税
1、食品销售经营者:
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
2、餐饮服务经营者:
普通餐饮:(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3、单位食堂:
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含集体用餐配送、含中央厨房)
按照经营项目:
1. 预包装食品销售
2. 散装食品销售
3. 特殊食品销售
4. 其他类食品销售
5. 热食类食品制售
6. 冷食类食品制售
7. 生食类食品制售
8. 糕点类食品制售
9. 自制饮品制售
10. 其他类食品制售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的介绍
【第7篇】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案情简介
文某于2023年9月在某县某乡开办了“彩虹幼儿园”,同时开办了幼儿园食堂。该幼儿园对外招收学生40人,收费标准为400元每生每月。因该幼儿园在开办期间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餐饮服务,被某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并被责令停止经营。
文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堂餐饮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因幼儿园购进食材时未索取凭证发票,也未登记进账台账,进货台账货值金额无法计算;同时幼儿园在收费时也未区分餐饮费与学费,违法所得也无法计算。
某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并结合该案具体案情,对文某给予“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及罚款人民币5万元”行政处罚。
文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某市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构公开举行复议听证进行审理,并对该案进行了调解。
复议机构认为,市场监管部门虽然在行政处罚裁量范围内从轻选择了最低的罚款金额,但是由于文某开办幼儿园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乡镇幼儿入园问题,且文某主动减免了部分困境儿童的学费(零收费);在被查处后,文某把所收费用全部退还家长,未造成危害。综上,建议依法给予减轻处罚,提出罚款四万的建议。后市场监管部门与文某同意该建议,并签署了调解协议。
普哥说法
一、食品安全无小事
文某未取得食品安全许可证照而从事食堂餐饮,客观上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除了履行法定职责外,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将可能的危害杜绝在萌芽状态。各级新闻媒体时不时披露因食品安全造成严重人员财产损失的事件,因此,食品安全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食品安全无小事。
二、依法经营办证照
在“放管服”不断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各级各部门对证照的办理都很便捷,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在极短时间内都能办理完毕。对于涉及食品经营等特殊行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只有办理了相关证照,才放心大胆依法经营。
三、正确行使裁量权
法律法规赋予了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中央也要求执法部门细化裁量标准,避免同案不同罚。执法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案情、社会危害、主观恶性等正确和大胆行使自由裁量权。该从轻处罚的就从轻,该减轻处罚的,就应当大胆在法定处罚金额以下处罚。
普哥感悟
本案中,复议机关经过复议听证后,综合全案案情,提出了减轻处罚的调解建议,依法对该案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均满意调解结果,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以实际行动践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复议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
【第8篇】茶叶食品经营许可证散装
烧鸡腊肉、熟食加工、销售,蛋糕加工销售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前店后场的只需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就可以了。
茶叶销售应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吗?
茶叶属于食用农产品(除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之外)。
答: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 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 白毛茶、黑毛茶等),办这类茶叶经营一般不要求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
珍珠奶茶经营店应该办理哪种许可证呢?
答:珍珠奶茶店如果是现场制售,需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如果是销售他人产品,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茶座”是否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茶水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生鲜肉销售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吗?
答:国家局在视频培训会议上已经明确了,属于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以前已经办理卫生许可证的,继续有效,新办的不需要再提交。
论斤称的糖果(有糖纸包的)算不算散装食品?销售散装茶叶要不要流通许可?散装茶叶属不属食用农产品?
答:论斤称的糖果(有糖纸包的)一一属于预包装食品;
散装茶叶属于食用农产品一一不需要食品流通许可证:
炒瓜子的个体商户,或只经销散装瓜果的小杂店,需要办理流通许可证吗?
答: 炒瓜子的个体商户应该按照前店后厂的行为办理;散装瓜子,按照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属于食用农产品中的炒制的果仁、坚果类,应该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9篇】食品经营许可证网上卖食品
随着电商事业的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了现代年轻人最常用的购物形式之一,多数年轻人已经渐渐减少了去实体店购买商品的次数,衣食住行皆通过网上购物的形式进行。随着人们需求的多样性,网络店铺的形式也变得越发的多种多样。淘宝、天猫、拼多多到现在的抖音小店,越来越多的小伙伴选择了加入电商事业这个大家庭。当然随着店铺的数量不断增加,相关部门也开始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特别是淘宝拼多多这些平台,由原先的个人身份证入驻到后来的个体执照入驻,再到现在的慢慢转成公司执照入驻,要求也是变得更加的严格,特别是关于食品这块。如果想要在购物平台开一个零食店铺的话是需要办理相关的证书的,因为食物是人必备的东西,不管是线上还是线下要求都必须要严格,要充分保证食品的安全性。
营业执照大家想必都知道,办理营业执照的材料简单来说就是公司名字+法人、监事/股东身份证、联系方式+营业执照地址+房东信息这些就可以了,流程大概就是做材料,然后提交等工商部门核查,之后签字下发证书就可以了。这边准备了一张流程图有需要的小伙伴可以参考借鉴。
另外网上售卖食品的话还必须要办理的一个证件就是食品经营许可证,如果涉及到生产的话还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这里要说的一个就是根据地方政策不同,关于食品经营许可证还有另外的一个形式。小编坐标浙江义乌,这边的经营范围分为两种形式,一个是“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另外一个就是“食品销售”,很多人又会问什么是预包装食品。
“预包装食品(prepackaged foods),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质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1] 。简单 说, 就是指在包装完成后即具有确定的量值,这一确定的量值应是“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关于预包装食品,义乌这边只需要在网上进行备案就可以了,就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这个纸质证书下发,如若平台需要上传资料只需要去相关部门拉出一个证明就可以了。其操作流程跟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一样,只是少了一张证书。如果不是预包装食品的话则需要办理这个纸质证书了,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食品销售”这个经营范围属于后置许可,也就是说需要先办证才能在营业执照上添加这个经营范围。说了这么多了那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需要哪些条件呢?1、营业执照、公章、法人身份证2、健康证(上门查时客户提供即可)3、平面图(客户提供视频,注册部画图)希望小编的回答可以给你带来帮助,有需要注册公司或者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浙江的小伙伴可以私聊小编咨询更多哦!!!
【第10篇】上海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
上海新开咖啡奶茶店如何办理餐饮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奶茶店之前需要准备的东西很多,最重要的环节是办理必要的证件和执照,因为这是保证茶饮店开张经营的前提条件,是关系到餐饮经营的命脉,注意事项也很多,稍有差池就会导致一系列的麻烦出现。
上海食品证的办理材料:
1.营业执照
2.食品经营许可证
3.环保审批
4.消防审批
5.税务登记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尚未取得的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标明经营场所用途、面积和设备设施位置);
(四)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和从事现制现售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餐厨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包括餐厨废弃油脂产生申报、收运合同、收运联单、记录台帐以及餐饮服务提供者油水分离器的安装和使用等);
(六)各类饭店、饮品店(包括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保证公共场所卫生的规章制度;
【第11篇】郑州食品经营许可证
近些年,由于疫情原因,餐饮外卖行业越发火热。郑州很多创业者都想从餐饮行业分一杯羹。然而餐饮行业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后,还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那么,郑州食品许可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呢?办理食品许可证又需要哪些资料?接下来,一起随着小编来看看吧。
一、郑州食品许可证办理流程:
1、填写营业执照上的社会信用代码,查验登记范围;
2、填写要经营的基本信息及证明材料等;
3、确认材料的完整及真实性;
4、提交申请之后,下载申请资料包;
5、携带材料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领证。
二、郑州食品许可证办理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
2、负责人或法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
3、《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4、食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及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5、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及操作流程;
6、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资料为负责人办理时所需资料。如若委托他人办理,还需:
1、委托书;
2、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身份证明。
注:需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人签字,并在其他委托事项及权限处注明代理权限。
三、郑州食品许可证办理会上门核查吗?
有些朋友会问,郑州食品许可证办理要不要上门核查?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想要在郑州办理食品许可证,必须先办理营业执照,待营业执照出来之后,到相关部门才能进行郑州食品许可证办理,通过场地环境卫生、设施设备审核要求、符合食品管理规定后方可办理。
其次,当郑州食品许可证办理申请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会现场核查经营场所的设施设备、经营面积、三防设施及环境卫生等因素来确定是否符合食品管理规定要求。不符合要求的话需要进行整改并再次上门核查,直至符合要求方可下证。
以上是对“郑州食品许可证办理流程+所需资料”这一问题的详细介绍。现实生活中,创业者如若对郑州食品许可证办理有诉求,大可有必要点赞关注免费咨询小编哦。
【第12篇】食品经营许可证尺寸
截止2023年11月份,我国已发布国家标准4万多项、行业标准7.6万多项、地方标准5.3万多项,团体标准近3万项,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超过200多万项。
关于食品方面,截至2023年8月1日,我国共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455项,其中通用标准13项、食品产品标准70项、特殊膳食食品标准10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及相关标准650项、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规格标准62项、食品相关产品标准16项、生产经营规范标准34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237项、微生物检验方法标准32项、毒理学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29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120项、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74项、被替代(拟替代)和已废止(待废止)标准108项。
下面要提到的这个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就是其中的强制的食品安全标准之一,也是厂家经常会犯错的地方,违反该标准,也就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的规定,可能会被市监局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以一万到十万的罚款。
先科普下:
一、什么是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等。因此,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主要是为了改善食品的色香味,同时能够起到防腐和保鲜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保障食品的质量。食品添加剂种类繁多,包括增味剂、消泡剂、膨松剂、着色剂、防腐剂等。
二、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物?
两者并不等同,食品添加剂是法律规定可以添加到食品中的,但是食品添加物并不然,食品添加物往往是销售者为了改变食物形态、色泽等而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此类物质被违规添加到食品中可能会导致食品存在安全质量问题。为打击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保障消费者健康,国家相关部门公布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名单中三聚氰胺、工业硫磺、苏丹红、吊白块、废弃油脂、孔雀石绿、毛发水、荧光增白物质等均被列为非食用物质并非食品添加剂。
三、谈食品添加剂色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质检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
我国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采取严格许可制,安全可靠的食品添加剂才会被批准生产使用,因此,食品添加剂本身是安全的。实践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主要是违法、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gb2760也是被打假人经常盯上打假的地方,看如下案例(包含市监局的处罚案例,也包含打假案例):
案例一: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麦趣尔被罚7315.1万
8月22日,麦趣尔公告称,收到《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构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没收公司违法所得36万元,没收全部不合格纯牛奶产品,罚款7315.1万元。根据监管部门调查,在生产麦趣尔纯牛奶、纯牛奶的前处理环节中,将原奶导入存储罐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抽检纯牛奶发现丙二醇
记者了解到,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6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平台推送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麦趣尔2批次纯牛奶含有丙二醇,为不合格食品。次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核查处置,并依法立案调查。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动停产,立即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防止不合格食品进一步流向市场。
经查,当事人在生产麦趣尔纯牛奶、纯牛奶的前处理环节中,将原奶导入存储罐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该食品添加剂的成分为“ins 1520丙二醇97.3%、食品用香料2.2%、水0.5%”。
记者了解到,麦趣尔7月5日晚间在回复深交所关注函的公告中表示,因“丙二醇”指标并不在gb251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的必要检测指标范围内,因此,就上述两批次纯牛奶产品,公司并未进行相关指标检测。
麦趣尔乳业微信公众号7月3日发布关于“麦趣尔纯牛奶不合格”情况核查进展的沟通函。该函称,根据公司初步排查,不合格产品系由公司在纯牛奶和调制奶两种品类生产切换过程中未能有效清洗产品罐线的残留调制奶,导致调制奶中合法的食品添加剂(含丙二醇成分)混入纯牛奶。
麦趣尔被罚没7300余万元
案件调查期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纯牛奶组织了抽检,在麦趣尔纯牛奶(200ml/盒)及纯牛奶(200ml/盒)产品中检出丙二醇,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行政处罚书》显示,以上不合格纯牛奶产品货值金额共计5225071.48元,销售金额为4924542.68元,剩余不合格纯牛奶产品8413件。案发期间,当事人退赔金额4564387.80元,剩余金额360154.88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 项之规定,构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
对当事人作没收违法所得360154.88元;没收全部不合格纯牛奶产品;罚款73151000.72元。另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处罚款718642.62元;主要负责人乳业工厂厂长处罚款203792.81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常温生产车间主任处罚款328757.04元;直接责任人员配料员处罚款276634元。
麦趣尔称相关停产已结束
麦趣尔在22日晚间的公告中表示,公司现全部整改完毕,相关停产已经结束,逐步恢复纯牛奶生产,检验合格后上市销售。
公开资料显示,麦趣尔主营业务为乳制品的生产和销售及烘焙食品的连锁经营。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2023年成功上市。财报显示,公司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11.46亿元;实现净利润1845.75万元。(据《北京青年报》)
1、先看最新的麦趣尔被罚7000多万的案例,具体来说,是浙江省庆元县市场监管局在2023年第4期食品抽检中发现,2个批次的麦趣尔纯牛奶中添加了一种叫「丙二醇」的添加剂。而这种添加剂是不允许被加到牛奶中的。
「丙二醇」其实是一种合法的食品添加剂[1]。
gb 2760-2014.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在我国,它被批准用于生湿面制品(如面条、饺子皮、馄饨皮、烧卖皮)和糕点,被允许用于香料,还被允许用于啤酒的加工和提取。在糕点中的最大使用量是3g/kg。是此次检测出牛奶中含量的10倍。
如果你以前买了这次新闻中的牛奶给自己或者给孩子喝,并不需要马上恐慌甚至自责,日常喝奶的量摄入的丙二醇并不会超过身体的承受能力,除非之后新闻爆出更严重的问题,至少目前你还不需要害怕或者难过。
但这并不代表我们可以安心,很多消费者一看“喝了不会死”,就会瞬间从怕得要死,变得无所谓。似乎只要不是毒药,就代表自己没花错钱。而实际上,“为什么会有丙二醇”这个问题,要比“丙二醇会不会中毒”更令人细思恐极。丙二醇虽然并不是值得恐惧的添加剂,但它也不是能用在牛奶中的添加剂,更何况“纯牛奶”产品中是不能添加任何添加剂的,只能是生牛奶(少量会使用奶粉),而麦趣尔的这款产品配料表中只有“生牛乳”。
所以牛奶中含有丙二醇,本身就是应予处罚的违规行为。但牛奶中的丙二醇是怎么来的呢?
丙二醇不会从天上掉进奶里,所以不是原材料带来的,就是生产过程中混入的,一般来说会有以下几个可能性:
1,生产流水线和其他含丙二醇的产品共用,导致有残留混入;
2,因为生产事故导致丙二醇混入;
3,因为奶牛吃了含有丙二醇的饲料;
4,人为添加。
前3种都有可能发生,但代入到此次事件中:
如果抽检数据无误,那麦趣尔的2批次牛奶,都含有0.32克/千克的丙二醇,这个量虽然不至于中毒,但也并不低,而且2个不同批次中的含量几乎一样。
应该是,厂家有目的性的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丙二醇作为香精,为了所谓的“香”和“浓。
因此麦趣尔被罚7000多万并不冤枉,只是它一年的利润才1800多万,这一下就罚了它将近4年的利润,受苦的还是新疆的奶农和麦趣尔厂家的职工。
案例二、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消费者可主张赔偿
案情回顾
赵某在超市购买了某品牌牛奶坚果味威化饼干与巧克力味威化饼干,上述产品配料均标注:小麦粉、白砂糖、精炼植物油、可可粉、鸡蛋粉、大豆磷脂、食用盐、碳酸氢钠、食用香料、氧化铁红。后经朋友告知,按照相关规定,“氧化铁红”只能添加于糖果和巧克力制品包衣,并不能应用于焙烤食品及饼干产品。赵某遂将该超市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购物款并主张十倍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涉案商品属于威化饼干,不允许直接加入“氧化铁红”。超市作为商品销售者,负有审查义务,而该问题通过商品外观即可判断,故法院认定某超市销售的该商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退还购物款并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当严格符合上述国家标准中范围及用量的规定,超过规定食品添加剂可以使用的食品范围或者用量的均属于法律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在实践中,作为食品销售的经营者其对商品的质量、供应、运输等信息均应当也更容易进行审查,因此其应对所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相应安全标准尽到更为审慎的注意义务。未尽到上述注意义务的,也有可能承担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
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
造成严重后果可涉刑
案情回顾
张某经营一家早餐店铺,油炸食品颇受好评,但是有一天顾客食用后产生不适,遂举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其生产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查时发现,张某在生产甜油条过程中过量添加明矾,经检测,油条中铝残留量为737mg/kg,严重超出国家标准限量(≤100mg/kg),铝的残留量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张某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一年。
法官释法
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一般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但是如果情节严重,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了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以及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均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坚守食品安全,必须“严”字当头,从各个环节把好食品安全关。那么,都有哪些主体要承担食品安全“把关人”的责任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1.生产者和销售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2.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4.出借食品生产资质与销售资质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资质与销售资质的民事主体,挂靠具有相应资质的生产者与销售者,生产、销售食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仅起诉挂靠者或者被挂靠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5.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他民事主体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食品检验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故意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食品检验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检验报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食品认证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食品认证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向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后,向直播间运营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对依法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网络直播间的食品经营资质未尽到法定审核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等规定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直播间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消费者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网络主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仍为其推广,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主张直播间运营者与提供该商品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作为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的一方,一定要把好食品安全关,生产者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生产合格合规的产品,经营者也要认真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而作为消费者,如果在就餐时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留存好证据,并及时向食品监督管理局或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案例二、三来源:朝阳法院)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下载地址如下:
https://sppt.cfsa.net.cn:8086/db?type=2&guid=e13798c0-f243-4acb-b541-c4e543349be5
【第13篇】食品经营许可证中散装食品
裁判要旨
1. 在认定食品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时,不能仅仅从食品包装后最终呈现的状态来认定,更应该从食品的生产主体是否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生产途径是否要求即时加工制作、销售以及保质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预包装食品不能等同于有包装食品,其核心意义强调食品起始状态和生产加工条件,而非最终状态。在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预包装食品特指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的主体所生产出来的带有包装的产品,明确排除了四类食品,即现制现售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以及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销售的食品。
2. 经营者收到供货商的大包食品来货后,根据顾客的订购量称重,放到指定或通用包装里进行散装销售,可以认定其销售的是散装食品,散装食品外包装未标识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营养成分表信息并不违反《食品安全法》关于散装食品的规定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而且,经营者的散装销售过程未改变该食品的物理性状和化学性质,不属于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行为,不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裁判文书
文书标题及案号
标题: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1)京04行终25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林晓源,男,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
法定代表人李广隆,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孝孝,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朱思睿,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北京古慈汉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天通中苑二区40号楼20层2005-10号。
法定代表人詹桂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勇,北京古慈汉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诉讼记录
上诉人林晓源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丰台区市监局)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491行初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晓源,被上诉人丰台区市监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孝孝、朱思睿,一审第三人北京古慈汉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慈汉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7月15日,丰台区市监局向林晓源送达《投诉举报办理告知书》,主要内容为:1、林晓源所举报的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齐全,该单位是食品经营企业,不需要《食品生产许可证》。2、经查,该单位所销售的即食海参,均是从生产厂家大包装购进,被举报单位购进上述食品后,根据客户需求以散装称重形式对外进行销售,属于销售散装食品。当事人销售的即食海参已标注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其标识标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予以结案。
林晓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1. 判决撤销被告丰台区市监局2023年7月15日做出的《投诉举报办理告知书》;2. 判决被告丰台区市监局对投诉举报做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书面告知处理结果;3. 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29日,丰台区市监局收到林晓源的投诉举报材料,林晓源反映称其分别于2023年3月29月、4月3日在天猫商城“古慈汉方旗舰店”购买了干海参、即食海参,这些食品均属于定量预包装食品,无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营养成分表等信息,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该店铺的运营方为古慈汉方公司。2023年9月30日,丰台区市监局决定立案,并于当日对古慈汉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古慈汉方公司证照齐全,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产品。同年12月20日,丰台区市监局作出《投诉举报办理告知书》,主要内容为:1、林晓源所投诉的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齐全并合法有效,该单位是食品经营企业,不需要《食品生产许可证》。2、林晓源在该单位所购买的干海参、即食海参均是从生产厂家大包装购进,该食品大包装标签标示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以及产品营养成分等事项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应规定。该单位购进上述食品后,根据客户需求以散装称重形式对外进行销售,该单位销售的干海参、即食海参不属于预包装食品,属于销售散装食品,其标识标注不违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故该举报违法事实不成立,将予以结案。
林晓源不服,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监局)提起行政复议。后市市监局于2023年3月13日作出京市监复〔2020〕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58号复议决定),其中载明: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本案中,关于林晓源投诉举报的涉案干海参涉嫌违法问题,本局已在京市监复(2019)89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处理,不再重复处理。关于林晓源投诉举报的涉案即食海参涉嫌法问题,古慈汉方公司委托烟台海中礁海珍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中礁公司)生产涉案即食海参,再以散装称重形式通过网络渠道对外销售。古慈汉方公司作为散装食品销售者,未明示涉案即食海参的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丰台区市监局未调查古慈汉方公司所售即食海参是否尽到上述标示标注义务,即认定古慈汉方公司未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所作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撤销丰台区市监局于2023年12月20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办理告知书》,责令丰台区市监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2023年3月19日,丰台区市监局收到58号复议决定。并依据复议决定书对古慈汉方公司进行重新调查,并先后于同年4月28日、5月22日、6月23日对古慈汉方公司进行询问。古慈汉方公司称其销售的即食海参都是从海中礁公司大包装进货,然后散装称重卖给消费者,进货和销售的包装上都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营养成分表,但即时海参外包装上有类似标签的信息介绍,其中标注有配料、规格、产地、保质期、销售商名称、经营地址、生产日期信息,并提供了营业证照及涉案食品资质、进销存记录、产品外包装标签照片等材料。2023年6月15日丰台区市监局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0日。2023年7月15日,丰台区市监局以无法确认古慈汉方公司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不清为由决定结案。并将《投诉举报办理告知书》向林晓源送达。
另查,古慈汉方公司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记载,该公司经营范围包含“批发(非实物方式)预包装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熟食。”海中礁公司具有干海参和即食海参的生产许可证,古慈汉方公司与海中礁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委托海中礁公司为其加工海参系列产品,合同有效期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1月10日止。2023年9月5日,海中礁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生产方海中礁公司负责海参的加工,根据古慈汉方公司预定的总量以大包简装提供给古慈汉方公司,其自行根据销售情况散装称重出售。出库时海中礁公司根据古慈汉方公司订购的总量在大包装上附上合规的商品标签发出,古慈汉方公司酌情在散装称重销售时根据客户的要求提供标签内容。”林晓源于2023年3月29日在天猫商城“古慈汉方旗舰店”购买干海参,于同年4月3日在相同店铺购买干海参和即食海参,收到的即食海参外包装未标识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营养成分表信息。
再查,林晓源多次向丰台区市监局举报其在天猫商城“古慈汉方旗舰店”购买的干海参、即食海参外包装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古慈汉方公司原登记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城南嘉园益城园16号楼8层2-802,后于2023年3月16日将住所地变更登记为北京市昌平区天通中苑二区40号楼20层2005-10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规定,“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丰台区市监局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违法行为,具有进行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责。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2.1“预包装食品”规定,“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在认定食品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时,不能仅仅从食品包装后最终呈现的状态来认定,更应该从食品的生产主体是否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生产途径是否要求即时加工制作、销售以及保质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预包装食品不能等同于有包装食品,其核心意义强调食品起始状态和生产加工条件,而非最终状态。在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预包装食品特指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的主体所生产出来的带有包装的产品,明确排除了四类食品,即现制现售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以及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销售的食品。本案中,古慈汉方公司从海中礁公司进货,根据购买者要求的数量将大包来货进行散装销售,可以认定其销售的是散装海参。故本案中涉案食品是散装食品而不是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可见,涉案即食海参外包装未标识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营养成分表信息并不违反食品安全法关于散装食品的规定。
本案中,丰台区市监局在收到市市监局作出的58号复议决定后,对林晓源的举报重新进行调查,对古慈汉方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并进行询问工作,最终以无法确认古慈汉方公司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不清为由决定结案,并作出书面答复送达林晓源,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林晓源的全部诉讼请求。
林晓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明显违背事实作出的枉法裁判、卖家造假来源欺骗法院和行政机关、一审认定的散装明显违背事实、丰台区市监局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一、撤销一审判决书;二、撤销丰台区市监局2023年7月15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办理告知书》;三、判决丰台区市监局对投诉举报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四、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丰台区市监局承担。
丰台区市监局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古慈汉方公司同意丰台市监局的答辩意见,同意一审判决。
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已随案移送至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各方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庭审期间,林晓源向本院提交(2021)京0491行初6号案件庭审录像,证明丰台区市监局造假,包庇卖家。本院认为林晓源提交的证据并非新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规定,“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丰台区市监局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违法行为,具有进行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市市监局作为丰台区市监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具有受理对该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
关于丰台区市监局告知林晓源,其举报的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齐全,该单位是食品经营企业,不需要《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内容是否合法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本案中,古慈汉方公司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包含“散装食品销售”,该公司收到海中礁公司的大包来货后,根据顾客的订购量称重,放到指定或通用包装里出售。古慈汉方公司的上述散装销售过程未改变海参的物理性状和化学性质,不属于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行为,不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因此,丰台区市监局告知林晓源的上述内容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关于丰台区市监局告知林晓源,被举报单位所销售的即食海参是散装食品,其标识标注不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是否合法的问题。对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2.1“预包装食品”规定,“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本案中,古慈汉方公司从海中礁公司进货,根据购买者要求的数量将大包来货进行散装销售,可以认定其销售的是散装海参。故本案中涉案食品是散装食品而不是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故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即食海参外包装未标识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营养成分表信息并不违反《食品安全法》关于散装食品的规定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关于丰台区市监局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本案中,丰台区市监局在收到市市监局作出的58号复议决定后,对林晓源的举报重新进行调查,决定延长三十日审理期限后,最终以无法确认古慈汉方公司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不清为由决定结案,并作出书面答复送达林晓源,其程序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
市市监局在法定复议期限内,履行了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程序,复议程序亦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林晓源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林晓源的上诉理由和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林晓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立鹏
审判员 孙永欣
审判员 吴 薇
二o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于玮宁
书记员 牛 然
(声明:文章转自北京行政裁判观察,图片源自于网络,如有侵权,烦请告知删除。本平台对所有原创文章、转载文章均保持中立,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文章内容仅供学习和参考,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第14篇】杭州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
为持续深化食品经营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营造更优营商环境,即日起,杭州市食品经营许可“一码聚合”电子证书(以下简称新版许可电子证书)全面实施应用。
什么是“一码聚合”?
新版许可电子证书将原有的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静态“二维码”升级为动态“聚合二维码”,通过多系统对接,实现电子证照信息、经营者服务、消费者服务、事中事后监管等信息的聚合和“放管服”的聚合。
应用范围是?
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经营者(“三小”行业除外)
如何获取?
1.食品经营许可新办申请者通过审批后,系统自动生成新版许可电子证书;2.新版许可电子证书实施前已下载的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将自动升级,经营者需登录浙里办,搜索浙食安,进入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模块重新下载(仅支持法定代表人个人帐号及企业法人帐号下载)。
有哪些功能?
1.证照信息展示。主要展示经营者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阳光厨房、从业人员健康状况、食品安全等级、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结果、放心消费承诺等信息。2.在线业务办理。经营者扫码后可跳转登录浙里办进行许可证业务的办理、在线记录食品安全管理台账、参加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等,并逐步开通在线年报和整合浙冷链、浙食链进出库记录上传功能。3.公众交流服务。扫码后可跳转登录浙食安公众服务投诉举报栏进行信息咨询、提出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收看收听食品相关生活小知识,关注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等。4.在线日常监管。监管人员通过浙政钉扫描经营者展示的“聚合二维码”可对食品经营者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及时了解食品经营者证照信息、行政处罚、物联监测、视频抓拍、社会监督和投诉举报等信息,监管人员可联动登录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在线检查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并记录。(记者:赵鹏 通讯员:赵文琼)
【第15篇】淘宝网散装食品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已于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电子商务法》对人们普遍关心的自然人网店是否需要进行登记问题给出了较为明确的答案。为此,针对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尚未开通“一码通”时,电商、微商该如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衢州市市场监管局何小英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实践进行了整理,整理过程中,如有不足的和需要补充的,请在留言区留言!谢谢!
1.哪些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就是说,只要在网上卖东西,无论在微店、淘宝、朋友圈等,都可以被称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不管是自建网站或者app的自营电商,或者通过公众号、小程序、朋友圈、群、私信、头条、直播、短视频等各种社交与信息媒体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只要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在遵守《电子商务法》方面是一致的。
2.个人网店从事网络食品销售、网络订餐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吗?
相关规定:
(一)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商法这一条款强化了对各类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登记要求。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其实指的就是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市场监管部门发给企业、个体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规定。没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法律上没有试营业这个概念哦。
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三)食品经营许可重要性:(1)2023年9月2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把食品经营许可列入“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实施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改革方式是优化准入服务,改革举措有5点:一是推广网上业务办理;二是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三是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四是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五是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2)2023年11月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食品经营许可改革正式“领跑”。改革要求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简化许可流程、缩短许可时限,加快推行电子化审批,不断完善许可工作体系,持续提升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便利化、智能化水平。(3)2023年12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迎来机构改革后的首次全国市场监管工作年度会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茅强调新的一年将有序推进食品许可审批改革。创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模式,针对低风险食品类别,探索推行“先证后查”“自主声明”“公开承诺”;深化食品经营许可制度改革,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将许可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是不是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网络食品销售和网络订餐办理营业执照后就可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不一定。可以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可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是两码事。经营范围有经营食品的营业执照,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仍然不能从事网络食品销售和网络订餐。
相关规定:(一)《电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也就是说,只要是和互联网相关、类似或可类比、在促成交易中具有媒介功能的网络信息服务载体就在适用范围内。比如微商、直播网站、抖音个人网店、微店等,除非符合电商法规定的5种例外情形,否则都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电子商务法》5种例外情形: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卖自家土鸡蛋等);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卖自己做的窗花剪纸等);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自己提供的裁剪裤脚服务等);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目前还没有细则规定多少额度算零星小额,需等待进一步通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
(二)食药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食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先照后证)(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591号,2016.8.8),根据商事登记改革“先照后证”的要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申请人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解决的是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问题,对于能否从事食品经营,具体能从事什么经营项目,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确定,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与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没有直接联系。
4.个人网店从事网络食品销售、网络订餐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
并不是所有网店都可以从事网络食品销售和网络订餐,需具备网络食品销售和网络订餐的经营条件,才可以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相关规定:
(一)2023年7月7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第二条治理措施第二、三款。。。二是强化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食品、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是所经营产品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审核查验等产品追溯管理制度,确保经营的食品、保健食品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等的要求,确保销售食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确保销售食品、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没有实体店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在网络平台上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三是明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的法律责任。食品、保健食品交易网站、电视购物频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以及为会议营销提供场地的宾馆、会场等开办者、出租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实名登记,对经营者利用其所提供的平台场所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能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在实体门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第十二条规定,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三)非食品经营者通过app、自制小程序、其他网络平台赠送食品行为无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非食品经营者赠送食品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594号,2016.8.9)明确,银行、物业公司等非食品经营者采购食用油、大米等食品赠送客户的行为,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十八条规定,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第十九条规定,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上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7]492号,2017.7.17)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熟制食品贮存和运输的温度和时间要求,即使在冷藏条件下贮存和运输熟制食品,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也不得超过24小时。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售熟肉的许可条件和加工制作要求,与食品生产者加工“热加工熟肉制品”的许可条件和生产要求存在很大差异。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上异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等食品,贮存和运输熟制食品的温度和时间较难符合规定,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应予禁止(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者除外)。
(六)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4部门《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食安办[2017]31号,2017.9.21)第二款规定,全面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八)严格餐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重点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布局、清洗消毒、冷藏冷冻等项目的审查和现场核查,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依规加强小餐饮、小饭桌和家庭托餐等许可或备案登记管理,实现餐饮业许可管理全覆盖。……(十)加强网络餐饮服务监管。严格落实网络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具有实体店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保证公示菜品和信息真实、加工菜品规范安全、食品容器和餐具清洁无毒、配送过程食物不被污染、消费者投诉及时处理。加强网络餐饮服务监督检查和网上监测,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七)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第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5.食品跨境电商企业在线下开设展示(体验)店,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药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有关监管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630号,2016.8.29)明确,一、食品跨境电商企业在线下开设展示(体验)店,但实际不销售食品的,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该展示(体验)店应当在其营业场所设立提示牌,提醒消费者现场不销售食品。二、食品跨境电商企业在线下开设展示(体验)店,但实际有销售行为的,需要按照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所销售的食品需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6.已经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想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或再申请一张食品经营许可证?
从事网络销售食品、网络订餐的,依法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且已经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了市场主体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凭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线上和线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应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和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
从事实体食品销售经营者和餐饮服务经营者,准备从事网络经营和网络订餐的,需提供网络经营地址依法进行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对于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许可)。
7.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登记(许可)为何种形式的市场主体?
电子商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法律关于经营活动的一般性规定,遵循线上线下一致的基本原则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登记成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类型的市场主体,应当依照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程序和材料,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食品经营许可证市场主体应当与营业执照登记主体一致。
8.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必须国内的,国外的是否可以?
国内经营的店铺必须办理国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才可以。
9.没有线下的经营场所,是否可以用网店的网址办理登记?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的意见》规定,允许经营者使用《电子商务法》第九条中规定的由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登记。目前,仅允许个体工商户使用网络经营场所办理登记,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照既有规定办理登记。按规定,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且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作出相关承诺。
目前,从事网络食品销售和网络订餐,因食品经营许可诸多限制性(禁止)性规定,没有线下经营场所,必须根据相关规定,符合许可条件,才能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具体参看第四点“个人网店从事食品销售、网络订餐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
10.申请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应该去哪里办登记(许可)?
以线下地址作为经营场所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办理机构)。
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申请人是本市人员的,以其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所在地确定登记管辖;外省市人员以上海市居住证上载明的居住地住址确定登记管辖;港澳台居民以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上载明的居住地确定登记管辖。
11.个体户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场所应该如何登记(许可)?
个体工商户在线上线下同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线下实体经营场所地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个体工商户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许可)。对于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许可)。
12.申请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应该提交什么材料?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和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自行从电子商务平台获取并打印)等材料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申请人应当填写《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并作承诺,即明确表示“本人承诺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擅自改变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从承诺内容看,该承诺仅适用于办理营业执照,不适用于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13.什么是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如何获取?
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是由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的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包含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网络经营场所网址等基本信息的,表明申请人合法使用该网络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平台经营者将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各家电子商务平台的证明如何获取?范例如下:
拼多多
在拼多多上经营的店铺,需要到拼多多网站的商家后台申请证明。
在后台登录后,网页会弹出“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协议”,以前已经点过的不会重复出现。
网页会进入拼多多主页,此时系统会自动弹出“营业执照登记尝试选择通知”,然后点击“下载开店证明”。
网页自动弹出“开具开店证明须知”,在此界面点击“下载开店证明”即可。
如果错过了弹出提示,也可以到资质信息页面找到这个功能。
下图为已经登记的拼多多平台电商经营者营业执照截图
微店
(图中二维码已隐去)
在微店上经营的店铺,需要到微店网站申请证明。
进入微店网站:https://www.weidian.com
在“帮助中心”的”我是卖家”栏目中可以找到“电商法出台,如何合规经营?”这一问题。
进入这一指南后下拉页面,可以看到如下图提示,点击登录商家账户,经过实名认证,就可开具证明了。
下图为微店开具的“微店平台店铺经营证明”样例
(图中二维码已隐去)
下图为已登记的微店平台电商经营者营业执照截图
淘宝
2023年第三周开始,淘宝网终于给出了获取网络经营场所证明的通道,登记注册小助手赶紧介绍一下。
淘宝卖家登录自己的卖家账号,进入淘宝网服务中心商家版。
在搜索框中搜索问题:工商要求淘宝提供店铺证明,该怎么办?
在搜索结果列表第一位的就是这个问题,淘宝给出了开具网络经营场所证明的通道。
https://openshop.taobao.com/tools/certificate.htm#/
链接就在这里了,直接点开就可以下载证明,手机不方便的话,最好是用电脑下载。
账号没有问题的话,会来到如下网页,点击生成文件就可以下载了。
天猫
想通过使用“网络经营场所证明”在天猫开店的老板,就不用想了,天猫是b2c电商平台。b2c是英文business-to-customer(商家对顾客)的缩写,在网络上就是商家直接在网上对顾客提供零售服务。
目前,要进入天猫的店铺都必须是有工商登记的企业,凭实体登记的营业执照才能经营,而目前使用“网络经营场所证明”登记的仅限于个体工商户。
14.微信朋友圈、微博无法公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怎么办?
目前微信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平台都未提供网络经营场所证明,所以不具备注册(许可)经营条件。建议可以入驻微店等第三方平台,通过平台开设网店展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微信和微博发圈只做宣传广告,留下网店商品链接跳转购买即可。
15.网络代销食品,如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网上卖食品,采用厂家一件代发,实体店内没有食品,这样的情况是否可以申请许可?)
(1)无需许可,代销方只需在网页展示被代销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即可。如果是代销餐饮服务经营者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在网页上展示被代销方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否则均认定为无证经营。(2)目前不可以。实体店或仓储地没有食品,无法溯源,无法索证索票,无法纳入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安全风险高。
16.个人网店售卖商品类目与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不一致是否可以?
已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店主若是经营范围与网店经营范围不一致,需要办理变更。对于在线上线下同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范围应当为线上线下从事经营活动范围的总和。对于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
17.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必须要亮照(亮证)经营?
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有营业执照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也需要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自己属于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采取提供链接的方式来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的,必须是有效的链接,点击相关链接能够直接跳转到载有营业执照信息的网络页面。
声明:本文作者为浙江省衢州市市场监管局-何小英,内容来源于:律政阅读在线,转载请标明来源。
微信公众号:食品580
网 址:www.food580.com
联 系 电 话:0591-87818863
投 稿 邮 箱:huangwl@food580.com
想要加入580讨论群的小伙伴可以加小编微信:food580ask
【第16篇】奶茶店食品经营许可证
奶茶店营业执照,一方面是为了方便缴纳税费,但是同时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能让店面正常营业,让店面具备合法性。那么开一家奶茶店营业执照要怎么办理呢?请看下文。
开一家奶茶店需要办理《消防证》,《营业执照》,《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合格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和《食品健康证》。这些证加起来的费用不超1000元。
第一个要办理的是《消防证》,在店面开始装修之前就需要先办理。
第二个是办理营业执照,办理时需要带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相片。《营业执照》的办理地点是在当地的工商局,是完全免费的。领取时间:自办理期起,大概5个工作日发放。
第三个要办理的是健康证,健康证是店铺全员都需要办理,不管老板还是员工。一般4天左右出证,在一线城市是100元左右,有些地方还是免费的哦,那么三线城市不会超100元。
第四个要办理的是《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合格证》,是奶茶店负责人需要办理的,在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名参加培训考核即可,或者网上、电话也都可以报名。参加培训学习大概2天时间,具体地址看商家的便利性安排,一般开卷考试,培训费用大概在300元不等。领取时间:自办理期起,大概5个工作日发放。特别提示:一般150平米以上需要两个工作人员办理,没有则只需要一个就行。
第五个要办理的是《餐饮服务许可证》,这个证件的办理地点是在市场监督管理局,需要准备材料有以下资料:
①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现场核查登记表;
②2份以上的店面经营场所平面图:设备设施、卫生设施、通风设施、水电设施等平面图纸;
③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合格证》证件、身份证(交复印件、查验原件);
④《营业执照》(复印件、查验原件);
⑤房管所出具的有效的盖章的租赁合同或者房产证(交复印件、查验原件)或者场所使用证明原件;
⑥餐饮管理人员《食品健康证》(交复印件、查验原件)。
以上便是开一家奶茶店营业执照的办理流程和过程中所需要的资料。如果有其他疑问,可以关注【锦上添花奶茶培训】,搜索关键词获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