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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52

【导语】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16篇)

【第1篇】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和大家的健康息息相关。随着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多,国家对于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要求也是越来越严格。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类)需要什么条件,提交哪些材料。今天,税盈财税就给大家捋捋清楚。

一、申请需要哪些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确保场所无毒无害无污染;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措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代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和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前,应该先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那么,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三、办理流程

1、提交办理申请(可以到窗口提交申请也可以直接在网上提交);

2、提交材料。材料受理之后,需要现场核查的配合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3、领证。

现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把之前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都统一归类成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由之前的前置审批改为了后置审批,先办理营业执照再办理相关许可证资质

【第2篇】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流程

第一、必须先办理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即可)(经营范围必须包含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

1、办理地点:注册地址所属工商分局(现在叫市场监督管理局)

2、需要资料:法定代表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注册地址租房合同,房产证(房屋产权所有人和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的则只需房产证不需要租房合同),注册地址如果是住宅还需要获得所属社区的批准证明(证明上需要有前后左右四户邻居的签名同意),注册地址如果是商用则不需要

3、办理耗时:资料齐全当天可取证

4、费用:登记注册营业执照免费(但是拿证的时候会被搭车要求“自愿”加入个体经济协会并交纳年费120元,有种的可以不交)

第二,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原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许可证现在统一更名为食品经营许可证)

1、提交一套和注册营业执照相同的资料

2、办理健康证(至少办理法定代表人一个人的),到所属区疾病控制中心指定医院(五华区疾控中心指定医院在建设路百汇商场对面)体检,体检收费70元,需要抽血,x光。体检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到区疾控中心取证

3、到指定培训学校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实际情况不培训只交费270元),交费后获取收据一张。

4、带齐前三项的资料、健康证、缴费收据再加一张经营场所的平面布局图到食药监局(一般和办理营业执照的工商分局在同一地点办公),填写一张登记申请书(从事网络销售的需要提交店铺截图和网络),然后回家等待。大概二十天到一个月,食药监局会派人上门现场勘查。勘查通过后一周之内可以拿到食品经营许可证。

以上办理流程全部耗时约一个月

【第3篇】食品经营许可证网上查询

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丢失登报

大家也知道,现在如果你需要开个小吃店或者快餐店,都需要配备视频经营许可证,如今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也叫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是卫生许可证的一个类别之一,是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对食品生产与经营者颁发的允许进行食品生产经营的法定证件。在我国,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商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所以的她的重要性也是可想而知,如果缺失这个证件可能店都开不了,所以如果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丢失,一定要选择遗失登报,那么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丢失登报怎么操作?

遗失声明的要求是: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刊登。如果有省级报纸,国家级报纸能刊登肯定能用,也更好,好在哪里呢?因为这些报纸发行量大,刊登价格可能会比市级报纸便宜很多。

现在登报无需出门,线上处理,省时省心,今天在这里我推荐给大家一个线上登报的方便方法:

联兴财税登报操作步骤

1.打开联兴财税,首页搜索:登报点点

2.进入登报点点,点击极速登报办理开始登报

3.选择证件类型根据模板填写内容,就可以询价登报啦

说起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丢失登报,我朋友在水果市场开了个小吃店,平时也是去批发市场进货,如果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遗失了,后果可能就是店铺被强行关闭,出现一系列的罚单,这可就要倒血霉了。这么一看,证件丢失时隐私数据是存在极大隐患的,那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证件遗失问题呢?批发许可证遗失登报去哪里办?重点来啦!批发许可证一定要登报,登报后不仅仅可以保护信息安全,也可以实现他人盗用产生的不良影响做到免责!那么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丢失登报一定要及时,这个还是挺重要。

【第4篇】办理散装食品经营许可证

近现在的网络商品交易平台都是需要实名认证的,经营店铺都必须上传店铺的相关资质证几年来来,电商企业发展迅速,很快在互联网领域占领一席之地,带动经济发展,取得了十分惊人的业绩,这些电商平台也为创业者们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岗位,甚至引领了人们新的生活方式。

很多的创业者放不下家乡,不想离开家人,想带动家乡共同发展,开网店,做短视频就成为了一个非常不错的选择,售卖家乡特产,制作自家小零食,如果运营得当,既能获得不小的收益,还能陪在家人身边,不用和妻子孩子分离,收益和家庭两不耽误。今天就给大家讲讲要开一家食品网点怎么办理经营许可证,有哪些步骤呢?

明和经营许可证,那么食品网店需要上传的就是食品经营许可证,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冷冻冷藏类食品以及婴幼儿乳制品这几类。还有些地区也加入了酒类商品和保健品划分进了食品经营里面。其中包装食品就是我们平时吃的辣条、薯片、等这些零食,这在里面是最简单的一类包装食品。

首先给大家简单说一下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要求有哪些,第一必须有干净整洁的食品制作售卖的场所,远离有害、有毒场所和其他的污染源;第二要有相应的食品经营设备和卫生设施;第三应具备专业的食品安全监控人员和服务人员,店铺要有专门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管理制度和办法;第四具有合理的制作过程以及流程,避免与有毒物品接触,防止食物中毒;最后要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在我们实际办理许可证的过程中,比较重要的就是要有实际的商用场地,有类似于超市的货架和商品安置,这种地址就可以作为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地址了。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的流程有这几个阶段,首先进行名称审核,申请企业的名称要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名称标准,比如不能与知名企业混淆、不能带有宗教色彩、不能与知名企业重名等等。这些都通过以后要向工商局递交《企业名称预先审核申请书》等待审核。

经过3-5个工作日后,大概就可以取得《企业名称预先审核通知书》了,这就意味着我们通过了第一个步骤名称审核,之后需要去食药局递交《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和相关的一系列申请材料,等待受理审批,递交的申请材料必须齐全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形式,若是材料不符合或是缺失都是要进行补缴重新受理的,为避免过后麻烦浪费时间,申请人一定要提前看好,准备齐全。

核查之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食药局就会给出是否申请成功的通知,如果材料齐全没有错误,审核通过的话,就会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办理网上食品经营许可证,解决了地址问题之后其实就很好办了,可以去租一个商业场地,但是一般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5年后可能会出现场地无法继续租用的情况,后期的工作可能会遇到麻烦,大家可以咨询相关的专业人士之后,仔细考虑再做决定。

以上就是小编的讲解的办理流程,如果不符合办理情况,没有场地经营的话,可以联系小编代办理,3-5天出来,现在政策基本开放,无地址也可以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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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上海代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打开一网通办,鼠标点几下,一张授权委托就好了,公章不在身边也能轻松处理日常工作,真是太方便了!”刚从杨浦区行政服务中心办完事的李先生提起杨浦区政务服务新推出的“授权代办”功能服务,激动表示很方便。

近几年,杨浦区“一网通办”为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能效,优化市民办事的服务体验,在政务服务“减时间、减材料、减跑动、提能效、优体验”的要求上,不断摸索、锐意创新,增强办事效率,提升沟通效率,获得了广大杨浦企业群众的一致好评。

“线上授权,线下办理”。通过对业务流程的改造,实现事项的“统一授权”应用,简化了授权流程,降低了潜在风险,提升了业务效率,增加了便捷性,用户体验感大幅提升。

目前杨浦区“一网通办”已经上线24个事项的授权代办,具体事项及情形如下:

序号

部门

授权方式

事项名称

具体情形

1

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法人授权个人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新办

2

法人授权个人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标注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标注

3

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法人授权个人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认定

4

法人授权个人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

新办

5

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法人授权个人

对户外非广告设施(非广告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设置的审批

新办、依申请变更

6

法人授权个人

对城市建筑垃圾(包括工程渣土)处置(分批排放、回填)的申报核准

新办

7

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办公室

法人授权个人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8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人授权个人

劳务派遣许可

依申请变更

9

区生态环境局

法人授权个人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10

法人授权个人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

新办

11

法人授权个人

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新办

12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授权个人

食品经营许可

延续

13

法人授权个人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新办

新办

14

法人授权个人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审批

延续

15

法人授权个人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变更

16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人授权个人

医疗广告审查

医疗广告审查

17

法人授权个人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新办

18

区文化和旅游局

法人授权个人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非涉外游艺娱乐场所)

新办

19

区新闻出版和电影管理办公室

法人授权个人

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

新办

20

法人授权个人

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

延续

21

法人授权个人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不含出版物印刷)审批

变更地址

22

法人授权个人

出版物网上发行的备案

出版物网上发行的备案

23

法人授权个人

设立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许可(不含外商投资电影院)

延续

24

区应急管理局

法人授权个人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符合区级审批范围的公众聚集场所

为了让大家更便捷地用上新功能,小编已将详细的流程整理出来,大家快快收藏起来吧↓↓↓

1、企业法人登录一网通办企业空间,找到“授权代办”入口;

2、在授权记录中,您点击新增授权,即可进入授权代办服务;

3、在新增授权中,您选择要授权的服务;

4、添加被授权人信息;

5、选择被授权人;

6、新增授权信息;

7、通过在线签章,即可完成线上法人授权签章;

8、完成授权;

9、授权记录查看及详情;

10、如何撤销授权;

杨浦区“一网通办”将持续聚焦市民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提升公共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完善服务功能,拓展应用场景,提升用户体验,努力打造市民可信赖、可依赖的政务服务平台。

2022-11-18 12:15

来源:上海杨浦

【第6篇】食品经营许可证中散装食品

裁判要旨

1. 在认定食品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时,不能仅仅从食品包装后最终呈现的状态来认定,更应该从食品的生产主体是否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生产途径是否要求即时加工制作、销售以及保质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预包装食品不能等同于有包装食品,其核心意义强调食品起始状态和生产加工条件,而非最终状态。在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预包装食品特指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的主体所生产出来的带有包装的产品,明确排除了四类食品,即现制现售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以及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销售的食品。

2. 经营者收到供货商的大包食品来货后,根据顾客的订购量称重,放到指定或通用包装里进行散装销售,可以认定其销售的是散装食品,散装食品外包装未标识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营养成分表信息并不违反《食品安全法》关于散装食品的规定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而且,经营者的散装销售过程未改变该食品的物理性状和化学性质,不属于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行为,不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裁判文书

文书标题及案号

标题: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1)京04行终25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林晓源,男,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

法定代表人李广隆,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孝孝,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朱思睿,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北京古慈汉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天通中苑二区40号楼20层2005-10号。

法定代表人詹桂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勇,北京古慈汉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诉讼记录

上诉人林晓源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丰台区市监局)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491行初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晓源,被上诉人丰台区市监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孝孝、朱思睿,一审第三人北京古慈汉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慈汉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7月15日,丰台区市监局向林晓源送达《投诉举报办理告知书》,主要内容为:1、林晓源所举报的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齐全,该单位是食品经营企业,不需要《食品生产许可证》。2、经查,该单位所销售的即食海参,均是从生产厂家大包装购进,被举报单位购进上述食品后,根据客户需求以散装称重形式对外进行销售,属于销售散装食品。当事人销售的即食海参已标注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其标识标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予以结案。

林晓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1. 判决撤销被告丰台区市监局2023年7月15日做出的《投诉举报办理告知书》;2. 判决被告丰台区市监局对投诉举报做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书面告知处理结果;3. 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29日,丰台区市监局收到林晓源的投诉举报材料,林晓源反映称其分别于2023年3月29月、4月3日在天猫商城“古慈汉方旗舰店”购买了干海参、即食海参,这些食品均属于定量预包装食品,无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营养成分表等信息,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该店铺的运营方为古慈汉方公司。2023年9月30日,丰台区市监局决定立案,并于当日对古慈汉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古慈汉方公司证照齐全,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产品。同年12月20日,丰台区市监局作出《投诉举报办理告知书》,主要内容为:1、林晓源所投诉的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齐全并合法有效,该单位是食品经营企业,不需要《食品生产许可证》。2、林晓源在该单位所购买的干海参、即食海参均是从生产厂家大包装购进,该食品大包装标签标示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以及产品营养成分等事项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应规定。该单位购进上述食品后,根据客户需求以散装称重形式对外进行销售,该单位销售的干海参、即食海参不属于预包装食品,属于销售散装食品,其标识标注不违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故该举报违法事实不成立,将予以结案。

林晓源不服,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监局)提起行政复议。后市市监局于2023年3月13日作出京市监复〔2020〕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58号复议决定),其中载明: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本案中,关于林晓源投诉举报的涉案干海参涉嫌违法问题,本局已在京市监复(2019)89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处理,不再重复处理。关于林晓源投诉举报的涉案即食海参涉嫌法问题,古慈汉方公司委托烟台海中礁海珍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中礁公司)生产涉案即食海参,再以散装称重形式通过网络渠道对外销售。古慈汉方公司作为散装食品销售者,未明示涉案即食海参的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丰台区市监局未调查古慈汉方公司所售即食海参是否尽到上述标示标注义务,即认定古慈汉方公司未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所作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撤销丰台区市监局于2023年12月20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办理告知书》,责令丰台区市监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2023年3月19日,丰台区市监局收到58号复议决定。并依据复议决定书对古慈汉方公司进行重新调查,并先后于同年4月28日、5月22日、6月23日对古慈汉方公司进行询问。古慈汉方公司称其销售的即食海参都是从海中礁公司大包装进货,然后散装称重卖给消费者,进货和销售的包装上都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营养成分表,但即时海参外包装上有类似标签的信息介绍,其中标注有配料、规格、产地、保质期、销售商名称、经营地址、生产日期信息,并提供了营业证照及涉案食品资质、进销存记录、产品外包装标签照片等材料。2023年6月15日丰台区市监局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0日。2023年7月15日,丰台区市监局以无法确认古慈汉方公司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不清为由决定结案。并将《投诉举报办理告知书》向林晓源送达。

另查,古慈汉方公司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记载,该公司经营范围包含“批发(非实物方式)预包装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熟食。”海中礁公司具有干海参和即食海参的生产许可证,古慈汉方公司与海中礁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委托海中礁公司为其加工海参系列产品,合同有效期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1月10日止。2023年9月5日,海中礁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生产方海中礁公司负责海参的加工,根据古慈汉方公司预定的总量以大包简装提供给古慈汉方公司,其自行根据销售情况散装称重出售。出库时海中礁公司根据古慈汉方公司订购的总量在大包装上附上合规的商品标签发出,古慈汉方公司酌情在散装称重销售时根据客户的要求提供标签内容。”林晓源于2023年3月29日在天猫商城“古慈汉方旗舰店”购买干海参,于同年4月3日在相同店铺购买干海参和即食海参,收到的即食海参外包装未标识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营养成分表信息。

再查,林晓源多次向丰台区市监局举报其在天猫商城“古慈汉方旗舰店”购买的干海参、即食海参外包装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古慈汉方公司原登记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城南嘉园益城园16号楼8层2-802,后于2023年3月16日将住所地变更登记为北京市昌平区天通中苑二区40号楼20层2005-10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规定,“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丰台区市监局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违法行为,具有进行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责。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2.1“预包装食品”规定,“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在认定食品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时,不能仅仅从食品包装后最终呈现的状态来认定,更应该从食品的生产主体是否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生产途径是否要求即时加工制作、销售以及保质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预包装食品不能等同于有包装食品,其核心意义强调食品起始状态和生产加工条件,而非最终状态。在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预包装食品特指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的主体所生产出来的带有包装的产品,明确排除了四类食品,即现制现售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以及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销售的食品。本案中,古慈汉方公司从海中礁公司进货,根据购买者要求的数量将大包来货进行散装销售,可以认定其销售的是散装海参。故本案中涉案食品是散装食品而不是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可见,涉案即食海参外包装未标识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营养成分表信息并不违反食品安全法关于散装食品的规定。

本案中,丰台区市监局在收到市市监局作出的58号复议决定后,对林晓源的举报重新进行调查,对古慈汉方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并进行询问工作,最终以无法确认古慈汉方公司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不清为由决定结案,并作出书面答复送达林晓源,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林晓源的全部诉讼请求。

林晓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明显违背事实作出的枉法裁判、卖家造假来源欺骗法院和行政机关、一审认定的散装明显违背事实、丰台区市监局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一、撤销一审判决书;二、撤销丰台区市监局2023年7月15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办理告知书》;三、判决丰台区市监局对投诉举报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四、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丰台区市监局承担。

丰台区市监局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古慈汉方公司同意丰台市监局的答辩意见,同意一审判决。

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已随案移送至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各方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庭审期间,林晓源向本院提交(2021)京0491行初6号案件庭审录像,证明丰台区市监局造假,包庇卖家。本院认为林晓源提交的证据并非新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规定,“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丰台区市监局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违法行为,具有进行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市市监局作为丰台区市监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具有受理对该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

关于丰台区市监局告知林晓源,其举报的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齐全,该单位是食品经营企业,不需要《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内容是否合法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本案中,古慈汉方公司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包含“散装食品销售”,该公司收到海中礁公司的大包来货后,根据顾客的订购量称重,放到指定或通用包装里出售。古慈汉方公司的上述散装销售过程未改变海参的物理性状和化学性质,不属于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行为,不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因此,丰台区市监局告知林晓源的上述内容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关于丰台区市监局告知林晓源,被举报单位所销售的即食海参是散装食品,其标识标注不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是否合法的问题。对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2.1“预包装食品”规定,“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本案中,古慈汉方公司从海中礁公司进货,根据购买者要求的数量将大包来货进行散装销售,可以认定其销售的是散装海参。故本案中涉案食品是散装食品而不是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故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即食海参外包装未标识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营养成分表信息并不违反《食品安全法》关于散装食品的规定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关于丰台区市监局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本案中,丰台区市监局在收到市市监局作出的58号复议决定后,对林晓源的举报重新进行调查,决定延长三十日审理期限后,最终以无法确认古慈汉方公司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不清为由决定结案,并作出书面答复送达林晓源,其程序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

市市监局在法定复议期限内,履行了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程序,复议程序亦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林晓源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林晓源的上诉理由和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林晓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立鹏

审判员 孙永欣

审判员 吴 薇

二o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于玮宁

书记员 牛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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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变更吗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那么要如何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呢?

看这里!

申请条件

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且许可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办理。

申报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承诺书

注:所需材料可从小程序速办宝里下载

说明:

1.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变更的,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若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还需提交承诺书。

2.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一份,企业逐页盖章或盖骑缝章,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

3.以上凡是涉及本部门颁发的证照复印件和批文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可通过电子证照库查询共享到的证照,不再要求提交纸质证照复印件,由办理机关自行打印并归档。

温馨提醒:经营场所属餐饮禁设地址的,不得从事可能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经营项目。违反厦门市餐饮禁设地址、禁设项目规定的餐饮经营单位将被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办理流程

一、受理

办理人:窗口工作人员

办理时限:当场

审查标准:

1、根据权力清单所列明的审批事项进行判定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法定职权;

2、依法成立的企业;

3、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的要求,达到完整齐全;

4、核对办理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公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

办理结果:

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

办理人:窗口工作人员

办理时限:当场

审查标准: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3、《福建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试行)》

办理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

三、决定

办理人:窗口审批人员

办理时限:当场

审查标准:

结合承办人意见,综合审核、把关

办理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

办理时间:

1.政务中心窗口及鼓浪屿所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窗口(鼓浪屿所除外):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东路20-1号思明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企业服务厅5、6号窗口

关注公众号“厦门速办宝”,了解更多厦门办事指南

【第8篇】网店食品经营许可证

网上卖食品一般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卖零食饮料之类的预包装食品,售卖范围为全国地区,另外一种是本地服务类,外卖平台上面卖餐饮类的食品,不管哪一种,都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一、网店是否需要办理食品许可证

网上卖食品必须要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网上销售食品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凭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如不能提供经营者具体信息须担责。

这意味着,《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尚未进行备案的网络店铺将不能在网上进行食品销售了,朋友圈里活跃的美食微店也不能简单一吆喝就开卖了。《办法》完善了网络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对网络食品业态起到规范与促进作用。

二、网店是否需要办理食品许可证

随着政策的要求,现在各大电商平台,对食品类目审核都是非常严格的,电商这块,卖相关食品类目,需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线下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所办理的条件以及许可证的使用范围也不同。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预包装、散装、乳制品、保健食品等。可在一张许可证内办理多个经营项目,抖音上一般都是需要办理预包装经营许可。一般是个体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一套办理的。

三、网店是否需要办理食品许可证呢

要在网上开网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需要向从事经营活动的网络平台,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供网络平台审核,审核通过后,才可以办理网店注册,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

四、开网店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方法如下

一、申请人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资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现场勘查意见表》后,进行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三、根据现勘意见,符合审批条件的,短信通知申请人到政务中心窗口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在说明理由的同时,告之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拓展资料: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9篇】杭州食品经营许可证

猫叔相信很多杭州市机构的艺培机构校长们都是一头雾水。本期文章里,猫叔将直接引用政策文件的要点,通过阅读这篇文章,你将会对如何办理杭州市办学许可证有初步的了解。

首先先自我介绍一下,大家好,我是猫头鹰咨询的猫叔,一位每天专注于政策研究和资质办理的男人。如果大家喜欢通过短视频了解,相信都会在各大主流的短视频网站看到猫头鹰咨询猫叔每天的全国双减和办学许可的政策解读,这篇文章如果不能让你完全了解怎么办理办学许可,猫叔建议您可以在各大主流平台找到猫叔的视频,一定会对您有帮助。

杭州的培训机构校长们请注意以下要求!

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简称“培训机构”,

下同),是指经由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中小学生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戏剧类(戏曲曲艺)、其他艺术表演类等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一、设施条件

(一)培训场所

(1)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2)培训对象含有 12 周岁以下学生的培训场所不得设置在 4 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开办的, 应提供开办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一般应不少于 2 年。

(二)建筑面积

培训机构建筑面积应与开办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教学需要。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建筑面积的 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 3 平方米,其中:舞蹈类、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 6 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三)设施设备

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 音乐类培训教室应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一般应配备钢琴、多媒体等教学设施。 舞蹈类、戏剧类培训教室层高应不低于 3.5 米,地面应铺设 舞蹈专用地胶,应配备通长照身镜和可升降把杆等设施设备。 美术类培训教室应有良好的北向天然采光,当采用人工照明时,应避免眩光。

(四)培训安全

培训机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室内装修、装饰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达到相关要求。提供餐饮服务的,需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培训机构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 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传染病预防和处置等方面培训,同时应通过购买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二、从业人员

(一)基本要求

培训机构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培训能力。

(1)聘用的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 业)能力证明。

(2)聘用外籍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

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各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

(二)人员配备

培训机构须根据所开设艺术类专业培训项目及规模,配足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 50%。专业理论课、专业课的配备标准比照执行艺术类学校同专业生师比要求,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5%。

(三)人员管理

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培训机构应要求拟招用从业人员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和诚信等材料。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统一监管平台备案。

三、质量管理

(一)教学要求

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专业和项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合理安排课程和教学内容。课程安排和教学内容须符合党的教育方 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为落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文化艺术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 20:30。

(二)培训材料

培训机构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主编写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习材料。正式出版的培训材料,须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开。采用自编材料的培训机构,应组织专门力量编写,以保证质量,自编材料报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培训材料研发、审核、选用等内部管理制度;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本课程培训完毕后 3 年。

四、审批登记

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举办者应向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办材料,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出具审核意见书。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分别负责登记发放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上述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申请材料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办理许可手续后才能开展培训。

五、资金监管

培训机构应规范收费。凡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培训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定价收费;凡经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按照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该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 3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资金统一纳入省规定的监管平台统一监管。

文章到此,校长们应该都会对本地办学许可办理要求有一个最基本的认识,但是办学许可涉及面比较广,一篇文章确实无办法面面俱到帮助您完全了解,还是开头那句话,猫叔建议您可以在各大主流平台找到猫叔的视频,一定会对您有帮助。

最后,猫叔祝看到文章的校长们,机构都能顺利合规。

【第10篇】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下载

今天万企汇小编给大家介绍下,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材料及流程,提供给大家参考。

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材料

一、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及经营场所的具体方位图;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与食品经营相关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与食品经营相关的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操作流程等文件(标明用途、面积、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设备设施位置等);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流程

1、向市行政审批局提交开办申请及其他材料,由市行政审批局进行材料审查,

2、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开受理通知书;

3、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补正材料)通知书。市行政审批局进行材料和现场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批准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以上就是万企汇小编整理介绍的,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材料及流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11篇】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2023年10月1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卫生许可证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证》。

从事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如需延期,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无证经营的后果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分类

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经营主体业态,可分为以下三类: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含以下经营项目:

1、预包装食品销售

•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2. 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制品)销售

•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3. 特殊食品销售

•保健食品销售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

•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

•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

•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制品)销售

4.其它类食品销售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含经营项目:

1、热食类食品制售

2、冷食类食品制售

3、生食类食品制售

4、糕点类食品制售

•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

•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5、自制饮品制售

•普通饮品

•生鲜乳及制品

•自酿啤酒

6、其他类食品制售

单位食堂,包含以下经营项目: 1、学校食堂 2、托幼机构食 3、建筑工地食堂 4、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5、养老机构食堂 6、其他食堂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材料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您需要准备以下所需资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经营场所的具体位置(如方位图)、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平面布局流程图(包括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5、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6、其它材料

7、 《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提交)

注:各地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所需资料可能有所不同,以上以北京为例。

个人可以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吗

不可以。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先照后证的原则,需要先取得营业执照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确立合法主体。

【第12篇】食品经营许可证网站

食品,不用说都是我们生活中最重要的部分,身体是需要各种食品来补充的,各种食品、餐饮店随处可见,就连在电商平台上经营的食品行业也是越来越多的,而在电商平台上经营的这些商家都是需要办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对于此证估计大家都比较熟悉吧!小编在这儿就带伙伴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电商类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吧!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35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都需要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不管从事的线上还是线下,只要你有经营食品相关方面的,就必须要办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经营以下业务的都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1、网店(网上销售食品、餐饮外卖等);

2、食品店、超市、综合商场、品牌食品专业店、食杂店、场内经营者、商贸企业、自动食品售货等;

3、食品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

4、现制现售(主要针对手工食品)。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1、整理好相关申请资料;

2、准备好资料后在网上或者到窗口提交申请;

3、在网上或窗口申请通过之后,相关部门会组织人员开展经营场所现场核查;

4、现场审查完毕之后会出具审核意见,将有关信息和材料报送审核环节;

5、规定工作日后作出审批结论,审批合格的,作出同意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结论;审批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许可的结论;

6、根据审批意见或结论,生成相应的文书:经审批合格的,生成《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不通过的,生成《不予食品经营许可决定书》。

7、结果公示,许可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同步在网上公示许可信息。

8、结果送达,申报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文书。

其实现在很多伙伴都是找专业代办机构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只需要提供一些必要的资料就可以等着拿证了,自己办理的话可能或走比较多的弯路,浪费大量的时间,影响公司进度,所以自己自己办理还是找代办公司可以视自己公司情况而定。有需要的可以来咨询小编。

【第13篇】食品经营许可证散装食品

茶,有一种纯净的品性,一种天然的蕴含。它的纯净与平实给予我们诚挚、愉悦、自在。

今天的故事,就是围绕“茶”讲述。

韩东是位爱喝茶的广东小伙,最近朋友给他推荐了一家名叫“普德”的茶馆,韩东就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去了。

到了茶馆,韩东点了些早点和三十五块钱四小包的茶叶。吃完后,韩东觉得早点很不错,但茶叶很一般。可是茶叶只泡了一袋,还剩下三袋,丢了很可惜,于是他就将茶叶打包回了家。

回到家的韩东,很随意地将茶包丢在了桌子上。过了几天,闲着没事的他,将茶包拿在手里仔细地瞧了瞧,就这一瞧,瞧出了事!

原来,茶包上只写着“普德普洱茶文化传承,健康品茗”。茶叶的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这些统统没有。韩东觉得这就是个三无产品,就去找茶楼老板理论。

可是茶楼的老板觉得韩东是在故意找茬,并且认为韩东什么都不懂,是在套他们家茶楼的货源。这让韩东十分生气,就将茶楼老板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韩东觉得自己花了35元买了四包茶叶,但是这个茶叶却是个“三无产品”,完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按照相关法律,要求茶楼老板赔偿自己1000元。

但是茶楼老板认为:

1、茶楼的茶叶都是大包装进的货,是散装食品,为了顾客方便才在茶楼又做了重新包装。并且,散装茶叶都是有检验合格证的,符合产品安全标准;

2、韩东喝完茶叶后并没有什么不舒服,也没有什么损失;

3、虽然法律规定,生产或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但是法律中同样也规定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可以除外。

所以不管怎么说,茶楼没有必要赔偿韩东。

为了证明说法,茶楼老板提供了散装茶叶的外包装,这上面标明了食品名称、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等内容。同时还提供了供应商合作协议书、营业执照、检测报告等相关的证据。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韩东的诉讼请求。

那么法院为什么会这么判呢?

在这个案子里,韩东到普德茶楼用餐,普德茶楼提供餐饮,韩东支付餐费,这实际上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

就涉案的普洱茶包而言,普德茶楼并没有销售茶叶的意图,根据广东的生活习俗,茶楼只是以向消费者提供茶水的形式,按人数收取一定的费用。这种费用是服务费的性质,费用的高低虽然和茶叶的价格有一定关系,但是更多的是根据茶楼的就餐环境和服务水平来确定的。

所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涉案的茶包并不是用于销售的标的物,韩东付的钱,不是茶包的价钱,而是餐饮服务的价钱。而对于韩东说的,茶楼提供的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茶楼方面提供了茶楼的营业执照、检测报告、供货商的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据,证明了他们采购的茶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所以韩东的主张没有被支持,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小编有话说

出门买散装食品都会碰到这种类似的问题,但我们不一定能碰到茶楼的这种好心老板,还是有很多黑商会将过期的食品拿出来卖,所以小编的建议是尽量少买这种散装的食品啦!

【第14篇】散装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特殊食品销售、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但是现在我们通常使用到的是预包装食品类和餐饮流通类的,所以目前大部分都是这两种形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了。

食品许可证是必须办理的,没有办理会对运营产生影响:

无法提供食品的经营情况。

无法保障食品的来源和生产安全。

无法给消费者一个安心食用的理由。

在哪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在营业执照的所属地,注意先办营业执照,再办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一般是五年。: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自主申报流程:登录所属地的“一网通”→政务服务→食品药品行政审批。需要注意的是:1、一个地址只能办一张食品经营许可证;2、一定备齐资料(工商营业执照、法人及负责人的身份、资格证明、经营场所平面布局、以及设施设备等示意图、从业人员的名单及健康证明、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证明材料);3、审批时间在15个工作日左右;

好了,今天就说到这里!欢迎留言!感谢关注!

【第15篇】食品经营许可证更名

京东pop店铺能够变更店铺品牌、店铺名称以及店铺类型(比如专营店变旗舰店),普通pop企业店铺(旗舰店、官方旗舰店、专营店、专卖店)可以直接在线申请,特殊类型店铺暂不支持线上申请。

系统入口

商家进入京麦后台后,依次点击店铺管理——店铺基本信息管理——商家信息/店铺名称后的修改按钮,进入店铺更名线上流程。(现在的店铺类型也在此页面展示)

阅读《店铺更名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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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网店散装食品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已于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电子商务法》对人们普遍关心的自然人网店是否需要进行登记问题给出了较为明确的答案。为此,针对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尚未开通“一码通”时,电商、微商该如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衢州市市场监管局何小英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实践进行了整理,整理过程中,如有不足的和需要补充的,请在留言区留言!谢谢!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2023年1月18日

电商、微商如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1.哪些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就是说,只要在网上卖东西,无论在微店、淘宝、朋友圈等,都可以被称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不管是自建网站或者app的自营电商,或者通过公众号、小程序、朋友圈、群、私信、头条、直播、短视频等各种社交与信息媒体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只要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在遵守《电子商务法》方面是一致的。

2.个人网店从事网络食品销售、网络订餐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吗?

相关规定:

(一)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商法这一条款强化了对各类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登记要求。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其实指的就是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市场监管部门发给企业、个体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规定。没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法律上没有试营业这个概念哦。

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三)食品经营许可重要性:(1)2023年9月2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把食品经营许可列入“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实施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改革方式是优化准入服务,改革举措有5点:一是推广网上业务办理;二是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三是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四是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五是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2)2023年11月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食品经营许可改革正式“领跑”。改革要求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简化许可流程、缩短许可时限,加快推行电子化审批,不断完善许可工作体系,持续提升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便利化、智能化水平。(3)2023年12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迎来机构改革后的首次全国市场监管工作年度会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茅强调新的一年将有序推进食品许可审批改革。创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模式,针对低风险食品类别,探索推行“先证后查”“自主声明”“公开承诺”;深化食品经营许可制度改革,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将许可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是不是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网络食品销售和网络订餐办理营业执照后就可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不一定。可以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可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是两码事。经营范围有经营食品的营业执照,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仍然不能从事网络食品销售和网络订餐。

相关规定:(一)《电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也就是说,只要是和互联网相关、类似或可类比、在促成交易中具有媒介功能的网络信息服务载体就在适用范围内。比如微商、直播网站、抖音个人网店、微店等,除非符合电商法规定的5种例外情形,否则都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电子商务法》5种例外情形: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卖自家土鸡蛋等);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卖自己做的窗花剪纸等);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自己提供的裁剪裤脚服务等);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目前还没有细则规定多少额度算零星小额,需等待进一步通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

(二)食药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食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先照后证)(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591号,2016.8.8),根据商事登记改革“先照后证”的要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申请人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解决的是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问题,对于能否从事食品经营,具体能从事什么经营项目,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确定,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与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没有直接联系。

4.个人网店从事网络食品销售、网络订餐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

并不是所有网店都可以从事网络食品销售和网络订餐,需具备网络食品销售和网络订餐的经营条件,才可以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相关规定:

(一)2023年7月7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第二条治理措施第二、三款。。。二是强化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食品、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是所经营产品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审核查验等产品追溯管理制度,确保经营的食品、保健食品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等的要求,确保销售食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确保销售食品、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没有实体店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在网络平台上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三是明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的法律责任。食品、保健食品交易网站、电视购物频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以及为会议营销提供场地的宾馆、会场等开办者、出租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实名登记,对经营者利用其所提供的平台场所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能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在实体门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第十二条规定,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三)非食品经营者通过app、自制小程序、其他网络平台赠送食品行为无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非食品经营者赠送食品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594号,2016.8.9)明确,银行、物业公司等非食品经营者采购食用油、大米等食品赠送客户的行为,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十八条规定,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第十九条规定,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上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7]492号,2017.7.17)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熟制食品贮存和运输的温度和时间要求,即使在冷藏条件下贮存和运输熟制食品,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也不得超过24小时。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售熟肉的许可条件和加工制作要求,与食品生产者加工“热加工熟肉制品”的许可条件和生产要求存在很大差异。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上异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等食品,贮存和运输熟制食品的温度和时间较难符合规定,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应予禁止(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者除外)。

(六)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4部门《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食安办[2017]31号,2017.9.21)第二款规定,全面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八)严格餐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重点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布局、清洗消毒、冷藏冷冻等项目的审查和现场核查,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依规加强小餐饮、小饭桌和家庭托餐等许可或备案登记管理,实现餐饮业许可管理全覆盖。……(十)加强网络餐饮服务监管。严格落实网络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具有实体店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保证公示菜品和信息真实、加工菜品规范安全、食品容器和餐具清洁无毒、配送过程食物不被污染、消费者投诉及时处理。加强网络餐饮服务监督检查和网上监测,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七)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第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5.食品跨境电商企业在线下开设展示(体验)店,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药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有关监管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630号,2016.8.29)明确,一、食品跨境电商企业在线下开设展示(体验)店,但实际不销售食品的,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该展示(体验)店应当在其营业场所设立提示牌,提醒消费者现场不销售食品。二、食品跨境电商企业在线下开设展示(体验)店,但实际有销售行为的,需要按照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所销售的食品需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6.已经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想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或再申请一张食品经营许可证?

从事网络销售食品、网络订餐的,依法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且已经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了市场主体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凭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线上和线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应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和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

从事实体食品销售经营者和餐饮服务经营者,准备从事网络经营和网络订餐的,需提供网络经营地址依法进行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对于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许可)。

7.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登记(许可)为何种形式的市场主体?

电子商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法律关于经营活动的一般性规定,遵循线上线下一致的基本原则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登记成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类型的市场主体,应当依照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程序和材料,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食品经营许可证市场主体应当与营业执照登记主体一致。

8.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必须国内的,国外的是否可以?

国内经营的店铺必须办理国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才可以。

9.没有线下的经营场所,是否可以用网店的网址办理登记?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的意见》规定,允许经营者使用《电子商务法》第九条中规定的由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登记。目前,仅允许个体工商户使用网络经营场所办理登记,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照既有规定办理登记。按规定,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且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作出相关承诺

目前,从事网络食品销售和网络订餐,因食品经营许可诸多限制性(禁止)性规定,没有线下经营场所,必须根据相关规定,符合许可条件,才能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具体参看第四点个人网店从事食品销售、网络订餐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

10.申请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应该去哪里办登记(许可)?

以线下地址作为经营场所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办理机构)。

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申请人是本市人员的,以其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所在地确定登记管辖;外省市人员以上海市居住证上载明的居住地住址确定登记管辖;港澳台居民以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上载明的居住地确定登记管辖。

11.个体户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场所应该如何登记(许可)?

个体工商户在线上线下同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线下实体经营场所地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个体工商户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许可)。对于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许可)。

12.申请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应该提交什么材料?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和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自行从电子商务平台获取并打印)等材料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申请人应当填写《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并作承诺,即明确表示“本人承诺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擅自改变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从承诺内容看,该承诺仅适用于办理营业执照,不适用于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13.什么是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如何获取?

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是由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的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包含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网络经营场所网址等基本信息的,表明申请人合法使用该网络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平台经营者将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各家电子商务平台的证明如何获取?范例如下:

拼多多

在拼多多上经营的店铺,需要到拼多多网站的商家后台申请证明。

在后台登录后,网页会弹出“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协议”,以前已经点过的不会重复出现。

网页会进入拼多多主页,此时系统会自动弹出“营业执照登记尝试选择通知”,然后点击“下载开店证明”。

网页自动弹出“开具开店证明须知”,在此界面点击“下载开店证明”即可。

如果错过了弹出提示,也可以到资质信息页面找到这个功能。

下图为已经登记的拼多多平台电商经营者营业执照截图

微店

在微店上经营的店铺,需要到微店网站申请证明。

进入微店网站:https://www.weidian.com

在“帮助中心”的”我是卖家”栏目中可以找到“电商法出台,如何合规经营?”这一问题。

进入这一指南后下拉页面,可以看到如下图提示,点击登录商家账户,经过实名认证,就可开具证明了。

下图为微店开具的“微店平台店铺经营证明”样例

下图为已登记的微店平台电商经营者营业执照截图

淘宝

在淘宝网开店的电商老板可能要失望了,淘宝网目前还没有开通相关服务。

2023年1月7日,淘宝网商家版服务中心回答的提问显示:

工商要求淘宝提供店铺证明,该怎么办?亲,目前淘宝暂不提供店铺信息证明,但是我们会尽快优化开放该证明的下载渠道,请您关注,给您带来不便,深感抱歉,感谢您的支持!

天猫

想通过使用“网络经营场所证明”在天猫开店的老板,就不用想了,天猫是b2c电商平台。b2c是英文business-to-customer(商家对顾客)的缩写,在网络上就是商家直接在网上对顾客提供零售服务。

目前,要进入天猫的店铺都必须是有工商登记的企业,凭实体登记的营业执照才能经营,而目前使用“网络经营场所证明”登记的仅限于个体工商户。

14.微信朋友圈、微博无法公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怎么办?

目前微信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平台都未提供网络经营场所证明,所以不具备注册(许可)经营条件。建议可以入驻微店等第三方平台,通过平台开设网店展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微信和微博发圈只做宣传广告,留下网店商品链接跳转购买即可。

15.个人网店售卖商品类目与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不一致是否可以?

已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店主若是经营范围与网店经营范围不一致,需要办理变更。对于在线上线下同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范围应当为线上线下从事经营活动范围的总和。对于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

16.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必须要亮照(亮证)经营?

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有营业执照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也需要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自己属于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采取提供链接的方式来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的,必须是有效的链接,点击相关链接能够直接跳转到载有营业执照信息的网络页面。

注:部分内容来源于注册登记小能手、上海市场监管公众号。(浙江省衢州市市场监管局 何小英)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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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食品经营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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