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管理系经营范围网
当前位置:酷猫写作 > 公司知识 > 所得税

合伙企业所得税怎么交(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81

【导语】合伙企业所得税怎么交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伙企业所得税怎么交,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合伙企业所得税怎么交(16篇)

【第1篇】合伙企业所得税怎么交

合伙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先分后税,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性质是合伙组织,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也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在承担债务责任方面,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则具有连带关系。

【法律依据】

《合法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2篇】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

合伙企业的话,不单单是企业法人,还有股东.一般到了年末的时分,若企业盈利的话,就会依照股权给股东们分发相应的分红.那法人合伙企业收到分红合伙企业是否交税?关于法人合伙企业收到分红,合伙企业究竟要不要交税阐明如下.

法人合伙企业收到分红合伙企业是否交税?

有限合伙企业分红要不要交个税分两种状况:1、有限合伙人如果是自然人,在取得分红后,需求交纳个税.具体来说,合伙企业在分红时需求'先分后税',即依照合伙企业的分红份额,先分红然后再别离核算税款.2、有限合伙人如果是企业法人,取得分红时不需求交纳个税,而是需求交纳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额为:应交税所得额=(月收入-五险一金-起征点-依法确认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个人所得税即居民就个人所得向国家交纳的税收.在我国境内有居处,或许无居处而一个交税年度内涵我国境内寓居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我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则交纳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境内无居处又不寓居,或许无居处而一个交税年度内涵我国境内寓居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则交纳个人所得税.交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有限合伙企业分红怎么怎么做账务处理适宜呢?

首要,关于合伙开公司,是这样处理的:

1、在赢利分配和承当相应的职责方面,股东的权力和责任与所占股份成正比.

2、作为一个合伙企业,财政有必要设专门的管帐和出纳,而且由总经理办理,股东有监督财政正常运作的权力.

3、关于分红,只要在确保企业正常运营状况下的的盈利才能够分红,分红的期限一般是一年一次,而且依照你们的出资额所占的份额分红.

因而,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分红,能这样做:1、确认分配赢利时:

借:赢利分配-未分配赢利

贷:敷衍赢利

2、实践分配时:

借:敷衍赢利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上述的内容信息,便是咱们关于'法人合伙企业收到分红合伙企业是否交税?'这一问题的简略答复.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取得赢利之后,会给法人和固定都发放有关分红的.需不需求交个税,有两种状况存在.这儿你们能够参阅上述两种状况判别.

贝瑞云财务软件

【第3篇】普通合伙企业可以有有限合伙人吗?

普通合伙企业是可以拥有有限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4篇】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

本篇文章,想和大家一起探讨,自然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争议。

在旧个人所得税制下,合伙人取得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所得,应按照“经营所得”还是“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各地的理解和执行并不统一。直到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颁布和施行,这一争议似乎有了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个人转让其持有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该规定在实务中又引发了新的争议,即“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如何进行确认。

特别是2023年11月24日,某市税务局12366针对此问题进行的回复,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多方的热议与讨论。

“问:合伙企业发生合伙人退出或者合伙份额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投资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进行投资,其持有的是合伙企业份额,而不是企业股份,其体现的是原合伙人退伙、新合伙人入伙的形式。因此,一是合伙人退伙,应就归属到该合伙人当年度未缴纳经营所得的未分配利润部分,征收“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二是合伙人将其投资份额转让,从合伙企业层面,应对合伙人进行退伙清算就其清算所得征收“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从合伙人层面,应就新合伙人取得原合伙人的份额,所支付的溢价部分,征收原合伙人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该12366问答思路可总结为,对于个人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需要分为三道环节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道:针对财产份额转让当年可归属到该合伙人的经营所得进行汇算;

第二道:视同合伙人退伙,进行退伙清算,清算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道:在清算后,如有超出清算所得的溢价支付,溢价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

事项1:

2023年5月,自然人甲和自然人乙分别投入700万元和300万元,成立a合伙企业,并分别持有a合伙企业70%和30%的财产份额;

事项2:

2023年12月,a合伙企业投资600万元,从而持有b有限责任公司40%的股权;

事项3:

2023年1月31日,a合伙企业存在如下事项:

(1)a合伙企业当年经营所得为5万元(归属于合伙人乙的部分为:5万元*30%=1.5万元,且合伙人乙不进行提取);

(2)a合伙企业以前年度的留存利润150万元(归属于合伙人乙的部分为:150万元*30%=45万元,且合伙人乙不进行提取);

(3)b有限责任公司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为1000万元。

事项4:

2023年1月31日,合伙人乙拟打算将其所持有的a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份额,以500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自然人丙,a合伙企业中归属于乙的已税留存利润的提取权利同时转让给自然人丙。

该税局回复口径中的个税处理方式,这里暂称观点一:对于合伙人乙将其持有的a合伙企业30%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丙企业的行为,计算步骤如下:

步骤一:当年经营所得汇算

先对2023年a合伙企业中,归属到乙的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经营所得1.5万元,按5%—35%的税率进行汇算,缴纳“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步骤二:合伙人退伙清算

对合伙人乙进行退伙清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此时考虑公允价值的情形下,如果其清算所得为120万元,该120万元,乙合伙人需要按“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步骤三:计算份额转让

最后,由于合伙人乙是以500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财产份额转让,计算方式如下:

500万元(转让价格)-300万(实缴资本)-1.5万元(转让当年已税留存利润)-45万元(以前年度已税留存利润)-120万元(清算所得)=33.5万元。

则33.5万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对于该转让合伙企业份额行为,实务中针对个税的处理方式还存在其他不同观点。

观点二:对于归属到合伙人乙当年度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经营所得1.5万元,仍应该进行汇算,按“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超出实缴资本及当年和以前年度已税的留存利润的部分,可直接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涉及合伙人乙的清算。

即500万元(转让价格)-300万元(实缴资本)-1.5万元(转让当年已税留存利润)-45万元(以前年度已税留存利润)=153.5万元。

则153.5万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观点三:不考虑a合伙企业当年的经营所得以及以前年度的留存利润,也不涉及合伙人乙的清算,直接以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按“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三种观点,个人更倾向于观点二的计算方式。

因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退伙和财产份额转让分属两种不同的情形,《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退伙的相关情形,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合伙企业法》并未规定,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视同退伙。

因此,观点一要求在个人所得税处理中对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要求对合伙人进行退伙清算,似乎与《合伙企业法》的思路并不一致。因此,慕容老师认为除转让当年产生的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经营所得外,其余应税所得应直接适用实施条例的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且若按照“三段式”来分别计算转让方乙方的个人所得金额及其对应的个税,此时需要进一步就如何衔接到丙方并就其计税规则进行延伸考虑为宜。

观点三未考虑合伙企业当年的经营所得(转让方未提取)以及以前年度的已税的留存利润。对于转让当年已实现的经营所得归属乙所有的部分,应该按“经营所得”项目进行汇算,因此个人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首先应就当年的经营所得进行汇算。从而归属到该合伙人当年度的经营所得以及以前年度已税的留存利润均已缴纳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且“经营所得”为最终税负,该部分利润合伙人随时可以提取,无需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受让方取得财产份额的同时也取得了提取该部分留存利润的权利。

即本案例中乙没有从合伙企业提取该所得以及以前年度的已税留存利润,而是间接从丙支付的500万元份额转让款中取得“相关所得”。如果在财产份额转让时不加以考虑会导致重复征税问题。

其实,无论是上述哪种计算方式,后续还会存在一个争议点,即丙以500万元的对价,受让了a合伙企业30%的合伙份额,如果将来b有限责任公司将以前年度的留存利润1000万元进行分配,对于自然人丙而言是否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后续文章中继续和大家探讨。

感谢您的阅读,请点击右上角“+关注”,每天获取实用好文章!

「理个税」提供最专业财税资讯及中小企业全生命周期一站式管家服务。

来源:慕容晓说税

【第5篇】合伙人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是常见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在纳税方面存在其特殊性,需要遵循“先分后税”的原则,按分配比例分给各个合伙人,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以下简称“文件”)就“先分后税”的原则作了具体规定。

一、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人

文件第二条规定: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析: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合伙企业自身并不是纳税义务人,其合伙人才是纳税义务人。合伙人需要根据其自身性质,确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这也是“先分后税”的原理。

二、“先分后税”的原则

文件第三条规定: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解析:

文件明确指出,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即合伙企业当年有留存所得(利润)的,即使未分配给合伙人,也应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合伙人也要因此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无论是否分配,均应全额计算分配。

财税〔2008〕65号主要对财税〔2000〕91号的相关条款作了修改,财税〔2000〕91号对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算作了具体规定,这里就不赘述。但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其个人所得税计算需提醒注意。

根据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已将原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修改为“经营所得”,故应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故,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原则

文件第四条规定: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解析:

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后来确定,分配比例的确定是有优先顺序的。即分配比例首先看合伙协议约定,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比例;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则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则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而特别注意的是,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四、明确亏损弥补问题

第五条规定: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解析:

财税〔2000〕91号第十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故,合伙企业发生亏损,其亏损并不能按比例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只能用合伙企业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当然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五、案例分析

某合伙企业有2个合伙人,其中1个合伙人为甲有限公司,另1个合伙人为自然人李明。2023年,该合伙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总计为600万元(假设无调整项目),无其他所得。合伙协议约定甲公司的分配比例为40%,张三的分配比例为60% 。

其他资料:

甲公司2023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不含合伙企业分配所得),企业所得税率为25% 。李明无其他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假设其全年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合计为50000元,无其他扣除项。

1、确认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金额

如经合伙人商议约定,当年分配所得为200万元,留存所得为400万元,则: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分配给合伙人的所得200万元和留存所得400万元,合计600万元。

如经合伙人商议约定,当年不进行分配,那么当年留存所得为600万元,则: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600万元。

总之,无论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是否分配,未分配部分的留存均应在计算所得时全部计入。

2、计算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

(1)甲公司为法人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甲公司分配所得=600×40%=240万元

甲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00+240=540万元

甲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540×25%=135万元

(2)李明为自然人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计算如下:

李明分配所得=600×60%=360万元

李明分配个人所得360万元应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李明没有综合所得和其他所得,其分配所得360万元,应扣除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50000元后,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扣除计算后,其应适用35%档税率。

李明应交个人所得税=(3600000-60000-50000)×35%-65500=1156000元

【第6篇】合伙人企业和公司区别

最近股市的跌宕起伏和阿里巴巴被约谈等事件,虽说不至于让大家大跌眼镜,但多少还是给大家的投资生活带来些许影响。

无论是炒股,还是买基金,我们都会去看对应的公司业绩与公司实力,经常我们看到的公司名称要么是“有限责任公司”,要么是“股份有限公司”等等,其实,很多人对这些公司的后缀背后的差别并不是很懂。

今天用表格的方式列举对比一下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相信对于创业的朋友或者研究公司的投资人来说,多少会有点帮助。

一、首先,什么是有限合伙企业呢?

合伙企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的,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类合伙企业由于都是依据同样的法律条文的,所以大体上是相似的,但也有一定的区别。

区别如下: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是可以互相转化的。

如果普通合伙企业中,其中一位合伙人由于残障而丧失了偿债能力,就需要转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中,如果有限合伙人都退出了,只剩下两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那么企业就要转变为普通合伙企业了。

二、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按股权比例享受收益,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依据《合伙企业法》设立,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持股比例享受收益,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它们更具体的区别如下表:

由于合伙企业相对来说比较灵活,能够比较自由地拟定协议(在法律范围内)。很多企业都是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来设期权池的。

下面来说下合伙企业的税收缴纳: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同时,股东应当就其股息、红利所得及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均适用20%税率

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由合伙人在分红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如下表:

本文部分参照来源:金融干货。

题外话:最近文章更新频率有点低。由于本人最近也做科技行业的相关研究和投资,因此除了写些涉及到专业知识的文章外,也会不定期介绍较有意思的某些行业的概况和现状。

更多创投vc投资及财富管理相关事宜,欢迎在公众号“公子小财”后台私信,方便及时回复。

【第7篇】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前言

有些企业既渴望通过分享股权来做大做强企业,但是又非常惜股,生怕控制权的丧失。正所谓“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情况下,就这样陷入了无尽的纠结和徘徊中,错失了股权分配的最佳时机。

其实分股并不等于分掉话语权,因为股权里面包含两种权利:财产权(钱)和话语权(权)。钱与权既可以合二为一,也可以分而治之。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如何做到分股不分权,把股权分给管理层以及核心骨干又或者利益相关者,只让其只有分红权而没有话语权,由此有限合伙企业诞生了。

01什么是持股平台

持股平台是指在主体公司之外被激励对象或者投资人又或者是其他利益相关者作为主要成员来搭建有限合伙企业或者是特殊目的的公司。然后用有限合伙企业或特殊目的公司去持有主体公司股权,从而实现被激励对象间接持有主体公司股权的目的。持股平台的设立使股权的权属明晰,可避免产生股权争议,目前持股平台模式主要有合伙企业、公司制、私募基金、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这篇文章主要是讲有限合伙企业的应用。

02有限合伙企业的概述

时间追踪到2007年6月1号,这一天是中国商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天。因为这一天中国诞生了一种新的组织体——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不同之处在于:有限合伙企业除了有“普通合伙人”之外,还包括“有限合伙人”。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gp)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lp)则对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合伙企业无“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穿透核查到股东层面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这在实务操作中,实际控制人通常利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的三层控股结构设计来实施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当然,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对凝聚目标公司人才、资本及资源极具制度和组织优势,充分利用其自身独有的组织特点和运营优势,将其作为目标公司的登记股东,以实现对公司的有效控制、员工激励、引进资本以及税务筹划等目的的最直接有效的操作方式。

03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搭建流程

首先第一步,创始股东与员工(或其他被激励对象)等各利益相关方签订《合伙协议》,确定好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当然这里的gp建议是由创始人少量出资或者劳务出资,保证创始人在合伙企业行使执行权,具体的出资份额份额和利润分配方式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其次第二步,创始股东与员工(或其他被激励对象)等各利益相关方作为合伙人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完成公司登记,注意合伙企业名称中需注明“有限合伙”字样;

最后第三步,有限合伙企业受让创始股东股权或对主体公司增资扩股,成为主体公司股东。如果是直接受让股权方式,会对创始股东股权比例进行稀释。若采用主体公司增资扩股形式,则同比稀释所有原股东股权。

注:有限合伙企业仅作为持股平台,并未开展实质性经济业务,大大降低企业债务生产,只要企业未产生债务,即可避免gp责任承担。

04税赋案例解析

自然人a欲投资目标公司x,需取得目标公司x的控制,需规避无限连带责任,需降低目标公司x产生的投资收益的个税税负率,应如何设计股权架构?纳税路径如何?

1.股权架构设计

自然人a以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b作为有限合伙企业c的普通合伙人(gp),自然人a直接作为有限合伙企业c的有限合伙人(lp),合伙协议约定有限责任公司b作为普通合伙人(gp)负责管理、决定合伙事务,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自然人a通过控制有限责任公司b实现对有限合伙企业c的控制,从而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和规避了自然人作为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gp)需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

2.纳税路径

目标公司x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投资收益分配路径如下:

路径1:

x→c→a,有限合伙企业c实行先分后税,无需纳税,自然人a承担个人所得税,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综合税负率为20%。

路径2:

x→c→b→a,有限合伙企业c实行先分后税,无需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有限责任公司b作为法人合伙人不是直接投资居民企业,而是通过有限合伙企业c间接投资居民企业,故不属于免税收入。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b需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a收到b的分红后,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缴纳个人所得税,综合税负率为25%+(1-25%)*20%=40%。

由上述分析可知,为规避无限责任加入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使得要多交一道企业所得税,使得路径2综合税负率高于路径1综合税负率,因此,目标公司产生的收益应多通过路径1安排,减少路径2的安排,例如,可通过合伙协议约定,有限责任公司b(gp)仅享有1%的收益,自然人合伙人a享有99%的收益。

05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的优势

1、“分股不分权”,保证控制权,释放分红权

有限合伙企业有个天然属性那就是同股不同权。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人的进入和退出机制、议事规则等等,同时可以约定创始人作为普通合伙人(gp)享有表决权,决策合伙人的进入与退出权利,执行合伙企业的重大和普通事项,以及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受让人等等。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gp)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然如果想要避免这个无限连带责任,规避这个风险的话,可以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然后创始人全资控股这家有限责任公司,这样便可以规避连带责任这个风险。

员工或者是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lp),只享有分红权以及增值权,以出资额为限仅需承担有限责任即可。至此便实现了股权激励做到分股不分权,保证创始人的控制权,这便是有限合伙人企业的天然属性。

2、有限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人按比例分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合伙协议未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计算自然人和合伙人红利所得。但是合伙协议不能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根据合伙企业规定,合伙企业是税收透明体,所获得的股权分红、转让所得是不用交税的。股东可以把在合伙企业的收益,用于再投资和各种消费、买房、买车、旅游、培训等等都行,而要通过合伙企业直接取得被投资公司的分红,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股权是按照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核定征收。

3、有限合伙企业规避合伙人离婚股权分割

可能有人会说公司的股东只有实打实的股东,看得见的股东,但是别忘了,公司的背后还有两个一直存在的隐名股东:一个是政府,另一个是股东的配偶。现在的离婚率很高,有的城市已经高达50%以上。所以我们也要高度重股东离婚对于公司股权结构稳定性的影响,前车之鉴有土豆网和当当网等夫妻股东之争。

如果公司股东太多,合伙人太多的话,就必须约股东或者合伙人离婚了,配偶仅享有财产收益,不能享有合伙人资格,这样就规避了股东离婚造成的股权分割问题。

4、有限合伙企业可以规避股东人数太多和股东进退问题

股权分散,股东人数太多,公司治理起来也是非常麻烦。公司很多时候需要股东签字,仅召集股东会都需要很长时间。所以只有把股东合伙人集中起来,装在有限合伙企业里面,然后授权普通合伙人签字就可以了。

还有就是,如果把股东合伙人转在有限合伙企业里面可以规避股东们进入与退出对主体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合伙人直接在合伙企业里面进行,通过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就可以约定清楚。如果在主体公司层面,又要开会,又要表决,还要行使优先购买权,耗时耗力,影响股权结构稳定性和创始人控制权。

5、有限合伙企业可以规避不同类型股东的联合

在实务中,一般会设立多个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有的专门用于员工股权激励,有的专门用于引进外部投资人,甚至有的是用于其他利益相关者,把这些合伙人区分开来,防止他们联合,私底下进行股权转让或利益输送,这就是不建议太多股东直接持股的原因。一方面容易造成内外部股东联合,倒闭的股东,还容易引入投资人后,与投资人联合,影响公司的控制权和股权结构的稳定。

结语

有限合伙企业在公司搭建股权架构、导入股权激励和引进投资人作为持股平台有很多优势,天然的同股不同权,无企业所得税,规避股东离婚财产分割,规避股东人数太多和进退影响股权结构,还能防止不同类型股东之间的联合。有限合伙持股平台作为一项实用有效的企业管理工具,近几年获得众多创业者和企业家的青睐并加以充分运用,助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第8篇】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1、投资人数和企业财产归属形式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进行的投资,是一个人的行为,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拥有;合伙企业则不是单个人的行为,它必须由2人以上的合伙人设立,联合经营,企业财产由合伙人共同所有,并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2、责任承担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投资人投资,财产和利润归该投资者所有,故其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的财产是由各合伙人出资所形成的,在共同经营中要求共担风险,要求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企业事务的管理方式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事务管理具有最终的决定权,投资人独资出资,独资经营,自行作出决策。首先以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前提,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企业事务管理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以由合伙人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但是重大事项仍然是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4、投资转让方式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由于不能分离,投资人要转让投资或撤回资本,只能通过彻底转让企业或者解散企业的方式;而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合伙人既可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可以通过退伙的方式转让其财产。

【第9篇】合伙企业报生产经营所得的作用

今天有个漂友又在咨询纳税的问题了,她2023年和闺蜜两人合伙开了一家公司,企业性质是合伙企业,她和闺蜜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两人优势互补,生意还挺兴隆,由于目前孩子面临在北京升学的压力,今天她找我测算了一下自己的积分情况,她的积分大概是103,在跟她找分的过程中,就问到了她的纳税情况,她说她没有交过个人所得税,就是和闺蜜合伙的公司有交过税,公司交的税不是个人交的,积分落户纳税不能加分吧?跟她详细了解过后,确定她和闺蜜的合伙公司去年的经营所得纳税已经远远超出了10万,她申请积分落户的纳税指标是完完全全可以加分的,今天的这个例子可以跟漂友们分享一下:

要了解经营所得,首选要明白自己所在、所经营的企业的性质,要明白企业、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这些常见的组织形式,在法律地位,税务处理上有什么区别。

一、法律地位不同:

企业这个概念是与“事业单位”相对的,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事业单位比如公立学校、公立医院不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是一综合概念,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但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

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均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可独立对外从事法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组织。其特点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组织。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的范畴,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为,以家庭财产承担。

二、税务处理不同:

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一般情况下均涉及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印花税。

所得税方面不同,公司均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层面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分配给自然人股东的分红,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20%分红个税,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中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业主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积分落户纳税指标中的经营所得,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这三种组织形式在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北京积分落户纳税指标中都能获得加分。

【第10篇】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合伙企业,大家并不陌生,由于其兼具居民企业和自然人灵活性、税收透明体等诸多优点,越来越受投资人所青睐。但是,合伙企业以及合伙人到底如何缴税,很多财税人并不是很清楚,今天众致君就来跟大家聊聊,关于合伙企业以及合伙人如何纳税的问题。

一、什么是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分险的营利性组织,其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由于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地位,其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是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人如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统称为“经营所得”。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详细分配比例,应当参照财税〔2008〕159号第四条,具体规定如下: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总结:个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配的所得,需要按“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配的所得,需要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就是本期的全部内容了,觉得本文写的不错的朋友可以给众致君点点赞哦,如果文章表达有误,也欢迎各位指出。

【第11篇】合伙企业个税怎么缴纳

随着经济的发展及各种创新业务的产生,由于合伙企业组织的灵活性,合伙企业通常被作为各种创新业务的载体出现,其中自然人作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人),由于对于某些创新业务方面的专长优势,除了根据合伙协议中的约定,按照投入资金比例取得相应合伙企业的利润外,还可以约定合伙企业的利润达到一定金额后,按照超过规定金额部分的一定比例收取相应的报酬(通常称为“业绩报酬”或者“超额收益”)。本文中,针对该部分取得的超额业绩报酬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笔者作出如下分析。

税法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其中《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以下简称“159号文”)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税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由于业绩报酬的比例一般是在合伙企业达到一定的考核指标后,再根据合伙企业的实际盈利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支付给自然人合伙人;实际盈利情况属于未来的一种经营后的利润成果,该成果不能准确在预先确定,应该是属于上述159号文中第二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情形。由于在合伙企业经营后取得实际成果后才能判定自然人合伙人应该取得多少报酬,因此,该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应该是合伙协议约定的一般应分得的利润总额与取得的超额业绩报酬之和,根据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照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实际的个税汇算清缴过程中,个税申报表要求必须填写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系统自动按照经调整后的利润总额及分配比例计算应纳所得税,因此,业绩报酬无法在申报系统中填入申报表,那么实务操作中,如何填写申报表进行申报,如何确定分配比例?笔者下面举例说明。

例如:自然人(合伙人)甲与其他合伙人约定成立一家合伙企业a,分配方式约定:如果该合伙企业2023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600万元以下,甲合伙人应分得利润额按照出资比例的40%计算;如果是超过600万元,则超过600万元的部分甲合伙人应分得的比例为60%。2023年度该合伙企业实际经营所得为800万元。则甲合伙人应该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600×40%+200×60%=360(万元)。因此,按照159号文的有关规定,该甲合伙人的分配比例=360÷800=45%,而不是按照出资比例计算的40%。甲合伙人填写《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附件5《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申报表》时,其分配比例为45%。甲合伙人应该按照35%的适用税率,65500元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在实际工作情况中,有很多合伙企业的操作方式是采用合伙人通过开具劳务发票的形式,支付该部分的业绩报酬,同时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进行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在计算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该种方式的操作是错误的。因为,对于合伙人来讲,提供给合伙企业的服务,是基于在合伙企业中的投资人身份所取得的报酬,不属于独立的劳务,所以,取得的业绩报酬应该是该合伙人税前经营所得的一部分,应该将超额业绩报酬部分并入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取得经营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是按照综合所得中的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者:刘培一,单位: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来源:注册税务师、璟行财税。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12篇】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以及一人有限公司都属于民事主体,那么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民事主体的区别是什么呢?

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投资主体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只能是1个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既可以是1个自然人也可以是1个法人;

对企业名称要求不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公司”字样,一人有限公司必须有所标明,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使用上述字样。

主体资格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

对组织机构要求不同。

承担不同形式的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税收缴纳不同。

和合伙企业的区别

投资人不同:合伙企业可以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投资,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能是1个自然人。

适用的事务管理模式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一般是自行管理,合伙企业是由全体合伙人执行的。

个人和企业的财产关系不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财产和合伙企业财产是相对分离的,而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是不分离的,个人对于企业债务承担的也是无限责任。

企业名称不同:合伙企业需要在名称中标明合伙企业的类型,个人独资企业则无法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财产归属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经营权都由出资人控制;合伙企业的财产权归全体合伙人共有。

出资方式不同。

和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出资人不同。

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

适用的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的是《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体工商户依照的是《个体工商户条例》。

法律地位不同。

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民事主体的区别,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13篇】个人合伙企业拆迁补偿要交税吗

个人合伙企业拆迁补偿不需要交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14篇】合伙企业与个人合伙的区别在哪方面

1、个人合伙可以订立口头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必须书面的合伙协议。

2、起字号的自然人组成的个人合伙与自然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实质内容区别不大,只是工商登记不同,前者领取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而合伙企业领取的是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3、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使用该合伙企业的字号,个体工商户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4、个人合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合伙企业存在有限合伙人。

5、诉讼主体资格: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1)民通意见中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2)民诉意见中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民诉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6、个人合伙的合伙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合伙企业承担的是补充性连带、有先诉抗辩权;意思是指由于诉讼主体的资格的不同,在对外清偿债务时,只能先要求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当然若是起诉可以把合伙企业和全体合伙人都作为被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个人合伙因为领取的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主要其每月要交纳工商管理费,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纳税和查账征收方式;合伙企业每月向税务局报税,不需交纳工商管理费。

8、个人合伙不能依法进行破产,而合伙企业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进入破产程序。

9、个人合伙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没有规定是否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合伙企业法则规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10、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清算财产分配的规定不一样。

【第15篇】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在合伙企业经营的过程中,难免会产生相应的债务,如银行贷款、货款、工资等债务,这类债务被称为合伙债务。

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规则与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规则存在一定差异性,合伙人并不是必然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即可。因此便会出现合伙人即便履行出资义务,但由于合伙企业出现债务仍会牵连至合伙人的情况发生,导致很多合伙人对此忿忿不平。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本篇文章便为各位企业家阐述一下这3类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规则。

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规则

普通合伙企业全部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其债务清偿规则主要有以下4个:

第一,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应当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以自身名义所取得的收益,以及合伙企业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第二,若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则每位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谓无限连带责任,是指合伙人除了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债务清偿比例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份额外,还需对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名下的债务份额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第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针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而言,但合伙企业内部各合伙人之间仍需要按照一定比例承担各自应实际担负的债务份额。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债务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四,如果合伙企业中的某一位合伙人针对合伙企业债务向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债务的数额超过上述分担比例的,则该名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我们来假设一起案例,具体看看上述规则的实际运用:

张三靠着早些年的打拼,积累了一定财富,便与隔壁老王、楼上老李每人出资10万元,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从事农产品经营,三方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利润和亏损均按照出资比例分担。但三人时运不济,合伙企业成立后便恰逢新冠肺炎疫情,由于遭受疫情影响,合伙企业拖欠供货商100多万元货款无法支付。

将上述规则运用到这则案例中,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将按照如下规则承担:

1.合伙企业应当先以三名合伙人共同出资的30万元资产,以及销售农产品所获取的收益,清偿自身所欠付的货款。

2.合伙企业通过自身资产及收益偿债后,仍有50万元债务未能清偿。此时,债权人调查发现合伙人张三具备充足的偿债能力,于是要求张三对剩余的50万元债务承担了全部清偿义务。

3.张三向合伙企业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后,对此忿忿不平,在此情况下,张三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债务分担比例,向隔壁老王、楼上老李追偿他们每人应当承担的合伙企业债务份额。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例如会计师事务所,所设立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与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存在一定差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规则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规则一致。

但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由于一名合伙人或者数名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对合伙企业的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自身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该笔债务承担责任。此种情形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规则存在差异。

除此之外,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企业以自身财产对外承担清偿责任后,该合伙人针对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来假设一起案例,具体看看上述规则的实际运用:

张三与同学小王、小李在大学期间均主修财税专业,而且三人专业能力很强,毕业后三人共同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以自身的专业知识技能为客户提供服务。张三不仅自身专业技能优秀,而且是一名狂热的篮球迷,张三为观看nba总决赛直播,错过了客户税务申报时间,导致客户遭到税务部分的罚款,进而向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追责。

将上述规则运用到这则案例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将按照如下规则承担:

1.由于张三自身的严重过失,导致合伙企业被追责,此时张三应当对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小张、小李以自身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该笔债务承担责任。

2.由于张三的本次严重过失,导致合伙企业的客户严重流失,合伙企业收入锐减,由此造成的经营损失,张三需要向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规则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两种不同身份的合伙人,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规则也不尽相同。

第一,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与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承担普通合伙企业债务的规则一致。

第二,有限合伙人以自身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之所以针对有限合伙人作出此种规定,目的是避免投资者因担心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合伙企业望而却步,从而有利于有限合伙企业进行融资。

第三,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仅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若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则该名合伙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仅以其自身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四,有限合伙企业中,若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则该名合伙人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所发生的债务同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张三计划成立一家农产品公司,但由于自身资金不足,于是便说服隔壁老王、楼上老李二人每人出资30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农产品经营,隔壁老王、楼上老李为了规避自身的债务风险,特意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张三为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企业的日常事务,其余二人为有限合伙人。但三人时运不济,合伙企业成立后便恰逢新冠肺炎疫情,由于遭受疫情影响,合伙企业拖欠供货商200多万元货款无法支付。

将上述规则运用到这则案例中,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将按照如下规则承担:

1.合伙企业应当先以三名合伙人的共同出资,以及销售农产品所获取的收益,清偿自身所欠付的货款。

2.有限合伙企业通过自身资产及收益偿债后,仍有100多万元债务未能清偿。此时,由于张三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剩余的100多万元货款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由于隔壁老王和楼上老李是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所以二人各自仅以自身在有限合伙企业中认缴的30万元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剩余的100多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即可。

写在最后

合伙企业的设立及经营模式虽然便捷,但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规则相对复杂。为避免复杂的债务清偿规则给合伙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这便要求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以及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尽职尽责执行合伙事务。

对于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随时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共同促使合伙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16篇】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李立律师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52篇文字

阅读本文大约10分钟,设立合伙企业的通常流程基本上说全了。

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公司的设立有类似的地方,在所有的申请文件都准备好之后,也是通过工商机关审批而获批成立,但仍然有许多不同的地方,特别是第一次设立合伙的经常会感觉有点摸不着头脑。

先搞清楚自己要成立是哪一种合伙企业

常见的有2种合伙企业:一种叫普通合伙企业,另一种叫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 而普通合伙人是对企业的风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也是最纯正和最传统的合伙人。

也因此,在普通合伙企业里,所有的合伙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都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要求必须至少要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有限合伙人。

假如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退伙了,让这家企业只留下了普通合伙人,那么依法这家企业就应当转换成为普通合伙企业。

假如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因为种种原因退伙了而只留下了有限合伙人,么这家有限合伙企业就应当散伙而不存在了。

有限合伙人在权利方面是低于普通合伙人的,没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当然对应的责任也轻了很多,有限合伙人只在自己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完成约定的出资义务,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就没有什么义务了。

这2种合伙企业类型的选择,取决于你的实际需求和运用,没有什么优劣之分。

决定了合伙企业的类型,接着就是合伙人一起商议并签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什么?

公司有章程,合伙企业有合伙协议。都是关键性的文件。

合伙企业没有章程,合伙协议就是合伙企业的核心所在,因为合伙就是依靠协议连接起合伙人的。

在工商机关(现在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些地区会有一些示范样本,就像那些公司章程示范样本一样。但是,与公司章程不一样,我非常不建议你直接用那些合伙协议的示范文本,会吃药的。

合伙协议的起草,相比普通公司的章程来说,要有难度得多,对于起草协议的技巧要求比较高,原因在于合伙协议中可以自由约定的内容太多,相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太少,也就是说80%以上的内容都是可以按需定制的。自由度太大了,反而有时候就难了。就像是吃饭的时候菜单中的选项太多了,反而需要花时间和脑力去研究和选择。

千万不要在未经仔细研究的前提下随随便便地直接复制粘贴别人企业的合伙协议,这样的拿来主义是会有大问题的。

有一家客户,偶然我发现他们使用了一个奇怪的合伙协议文本用于员工持股平台,其中规定每年普通合伙人(就是企业核心股东)还要收取员工管理费的。

我询问了一下这个合伙协议的来源,发现是股东从朋友那里要来的,经过仔细再询问了解到这是一家从事基金业的合伙企业所使用的文本,而基金业经理的收入有相当一部分就来自于有限合伙人(也就是投资人)的投资管理费。这个制度完全不应当用到员工持股平台上的。

要摆脱“模板化起草合同”这种思维的限制,要从自己的需求出发,然后再去制定相应的协议内容。像合伙协议这类自由度极大的协议类型,因为不同的需求而制造出来的合伙协议,假如不看标题,你都可能不认为它们是一个类型的,就是这么复杂。

合伙协议的起草还有一个重要性在于这份协议具有一定的长期性。长期性不是说它本身是长期的,而是说一旦签订后很难随意去修改。

在一股独大的公司里,控股股东想要修改一下公司章程是一件比较容易的事情,几乎就可以直接交给行政部的负责人去办理,自己都不用太操心。

而合伙就不同了,合伙的表决原则上是按人头算的,不是依靠出资多来算票的,所以要修改合伙协议必须得足够人数的合伙人的同意,还要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取得签字等配合,不是一件太容易的事情。

合伙协议内容确定好后,就要确定“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伙企业没有“法定代表人”这个职位,但有一个“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位。执行事务所合伙人的确定方式有3条原则:

(1)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有限合伙人不得担任;

(2)合伙人们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人就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3)合伙人之间对此没有约定的,那么所有的普通合伙人都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职位,对外就能直接代表合伙企业,这和公司制下的法定代表人类似,同时又是内部合伙事务的总操盘手,这又类似于公司制下的ceo。

单一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多名执行事务合伙人,这两种模式究竟有什么不同呢?前者效率高,执行事务合伙人一个人对于除了重大事项之外的事务都能直接作出决策,但是容易使得其他合伙人的能量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后者由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更有利于发挥强强联合的倍增效应,但是在职能分工、配合、协调以及互相监督方面需要较高的设计技巧,如果机制没有设立好反面会陷入内部混乱、冲突以及决策僵局。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在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的,则一般事项通过合伙人会议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全体同意后通过。

最后,需要确定经营范围和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很多人在成立合伙时并不注意这个内容,在填写时比较随意。其实,合伙期限也是要配合这个合伙项目的需求来定的。对于那些计划在合伙一定时间内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时就结束的项目,事实上就可以使用这个合伙期限的约定,以便期限届满时可以自然终止合伙,以达到合伙之前的计划要求。

合伙,本来就是可长可短,可永续也可单项。合伙可以是就一个行业进行经营,以不定期限的方式进行合伙,也可以就一个固定的项目进行合伙人,项目结束、分配完成就散伙。

当上面这些实质性的文件和内容都已经准备好了,就可以着手实际去申请注册一家合伙企业了。

首先是企业查名。合伙企业的命名,除了企业字号以外,在企业的完整名称里要写明“普通合伙”还是“有限合伙”,不能使用“公司”这类的词语。关于实践中,合伙企业,有的取名叫某某中心,有的取名叫某某事务所,起名的方式还是挺多的,建议可以参考一下其他合伙企业的叫法,或许会带来一些灵感。

然后,准备登记所需的资料时,请严格按照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事先做一次咨询或者直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操办。

假如企业登记部门要求要求更改合伙协议,这时候需要具体分析来操作。

有的时候,提出的修改建议是合理的,那么可以直接修改后再送审。有的时候,提出的修改建议对协议内容本身没有什么影响,那么也可以照办。但有的时候,可能窗口办事人员提出的要求事实上是会影响合伙人商量好的协议内容的,并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时候建议见机行事,想办法进行有效沟通,不要随便因此就去改动合理合法并且已经好不容易商议确定的合伙协议内容。

另外,也不是所有的合伙人协商确定的事情都要写进合伙协议里,有些内容可以以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的形式另行存在,不要一股脑地都写进合伙协议里。要合理区分内容,原则上长期不会变的内容、法律规定必须要有的条款,那是一定要写进合伙协议里的。其他的,可以用其他协议或规章制度等文件形式来实现。

在申请设立合伙企业的同时,应当在企业内部建设完成必要的机制和制度。虽然这些制度不是申请设立需要的材料,但是从实务角度来说,这项工作应当在决定设立合伙企业之前就完成大部分内容,毕竟大家建立合伙的目的是从事经营,不是为了合伙而合伙的。

其中,合伙协议没有提及的有关合伙人之间的各项约定、合伙企业的具体工作计划和安排、具体的初期工作安排都应当在合伙之前就全部敲定,部分内部用于管理员工的规章制度可以在合伙之后适时制订。现实中,很多合伙企业还没拿到营业执照之前其实已经在实际运作经营了。

最后,当合伙企业获得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后,后续的银行开户,税务登记、印章制作等事务性工作与设立一家新公司没有什么不同。

现在,你已经拥有一家合伙企业了。当然,对于合伙之路来说,这还只是一个开始。

合伙企业所得税怎么交(16篇)

合伙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如下: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先分后税,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性质是合伙组织,合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友情提示:

1、开合伙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同行公司经营范围

  • 合伙企业公司经营范围(5个范本)
  • 合伙企业公司经营范围(5个范本)108人关注

    加工、销售汽车、农用车配件,屠宰设备及配件,食品机械及配件,建筑机械及配件;机床加工。(以上范围不含起重机械、压力容器、铸造、电镀、电泳漆工艺;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更多]

  • 合伙企业公司经营范围(53个范本)
  • 合伙企业公司经营范围(53个范本)100人关注

    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光学及光电系统、机器人系统、电器机械及器件、自动化控制设备、软件的研发及技术服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更多]

  • 有限合伙公司经营范围(6个范本)
  • 有限合伙公司经营范围(6个范本)81人关注

    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健康咨询(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生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软件开发: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市场调查;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销售电子产品、 ...[更多]

  • 有限合伙公司经营范围(9个范本)
  • 有限合伙公司经营范围(9个范本)81人关注

    护理培训,护理咨询,礼仪咨询,家政服务,一类医疗器械、清洁设备、清洁用具销售;职业中介及咨询服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