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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金(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39

【导语】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金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金,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金(16篇)

【第1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金

众所周知,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员工工资税前扣除,并无金额上限限制(国有企业须执行政府规定限额)。但是,也不是说,账上列了多少工资薪金支出,就能税前扣除多少。形式各异的工资薪金发放,如何才能有效地在企业所得税前正确扣除呢?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一、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税法依据

何为“合理的工资薪金”?我国税法对“合理的工资薪金”界定有严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二条,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二)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法定条件

基于以上税法条款的规定,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备的法定条件:

1、实际发放

在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要在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下一年度的5月31日之前),实际发放给职工,否则不可扣除,必须进行纳税调增,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们分情况具体来讲:

(一)2023年12月计提工资,12月当月发放;自然可以税前扣除。

(二)2023年12月计提工资,次年1月发放,也是可以税前扣除。

(三)2023年12月计提工资,次年4月(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发放,还是可以税前扣除。

(四)2023年12月计提工资,次年5月底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发放,则不得税前扣除,须纳税调增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对于上笔工资,2023年7月发了,则仍可追溯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重新计算扣除;并对相应所得税额进行退抵处理。

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是以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从而得知,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无论是否收支,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即使该款项已经在当期收支,不可作为当期相关收支。

2、发放的工资薪金合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定了比较规范的员工制度,工资制度。

解析:企业需健全工资薪金制度,并在制度中规定好岗位工资标准、绩效考核制度、薪金发放流程、薪金调整依据等。

2)企业所制定的工资制度的薪金水平是符合当地水平。

解析:工资报酬总额不但是在数量上要合理,而且还要考虑对比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3)企业发的工资薪金是固定或有序调整的。

解析:制定的基本工资应与岗位相对应,同时奖励都要与相关的考核相结合,工资薪金若有调整,需公司内部会议通过,并对工资调整的原因与调整幅度有合理解释。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已经履行了个税的代扣代缴。

解析: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的条件之一是应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但不是所有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都能税前扣除;如返聘不与企业签署用工合同的留退休职工或者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的临聘人员,其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再税前扣除,但需按规定课征个人所得税等。

5)工资薪金不是以减少或者逃避税款为目的的。

解析:该条款是一个兜底条款,比如有的企业人为地将工资拆解成为基本工资和年终奖金,达到少缴个税的非法目的,这种工资总额就不能作为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

备注:参见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6)工资薪金员工确实已收到的。

注意: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

“国税函〔2009〕3号”文件对于“合理工资薪金”给出五个条件,其中之一就是“依法属于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如果没有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则相应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问题讨论:若公司支付工资时,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但后续或者主动,或者被动(因税务机关检查等原因)补扣了个税,这样还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有的观点认为,这种情形虽然补扣,但这属于纠正错误;不能改变“没有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的既成事实。(注: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

4、符合“相关性”原则

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人员对应岗位

计提工资薪金,应当对应员工岗位,计入相应科目。比如管理人员工资,计入管理费用,自可依法税前扣除。但如基建人员工资,计入在建工程;后期结转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这就不能在发生时直接税前扣除了。

6、劳务用工之区分

劳务用工,关键在于是否直接向员工发放:如果直接向员工发放,就是工资薪金;如果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再向派遣人员发放),那就是劳务费用。

7、支出项目与福利不同

按照现行文件规定,福利性补贴作为工资薪金处理。这个福利性补贴,是指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比如按月发放通讯补贴、交通补助、住房补助等,这些算是工资薪金。

但是比如年节给员工发红包,这肯定不会纳入工资表,也不是每月都发的,这就是属于职工福利,受到14%比例限制,而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扣除了。当然,个人所得税范畴,这种职工福利也是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综合所得)来计算缴纳(扣缴)个人所得税的。

8、扣除凭证乃是另一必要条件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许多人只关注上面各项(实体),而不关心扣除凭证(程序);更常有人拿税法第八条说事(实际发生就要扣除,不管凭证)。任何一项税前扣除,都需要有税前扣除凭证,并且要有“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进行辅证。对于工资薪金也是如此,要有工资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和“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资料——支出依据”)、银行单据(作为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资料——付款凭证”)、劳动合同(这个不用每月都附,但显然应当有,通常人资部门或者档案部门保管)、个税扣缴申报资料(电子申报当然也可以,能查到即可)、工资计算依据(计时、计件等记录,工资表能反映则不必另行重复)等。

三、工资薪金方面没有税务风险需具备以下三大证据链:

一是工资制度;

二是代扣代缴个税;

三是工资表及银行付款凭证。

否则有存在虚列工资风险。社保现在划入了税务管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又成功进行了合并,工资证据链不充分,分分钟会被抓现行。

【第2篇】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中扣除的税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你了解吗?我们梳理了相关热点问答,快来一起学习吧~~

1.什么是税前扣除凭证?哪些企业可以适用?

答: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2.税前扣除凭证包括哪些?

答: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3.企业应在什么时候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答: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4.哪些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5.企业取得不合规的发票,怎么处理?

答: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6.我公司向a公司租用办公用房进行办公,并每月向a企业缴纳水、电等费用,我公司应以何种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答: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7.我公司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发现部分支出没有取得发票,另外有部分发票开票方填写不规范,应该怎么处理?

答: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能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3)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8.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我公司部分以前年度支出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应如何处理?

答: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9.我公司以前年度的支出因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而没有税前扣除,在今年取得了符合条件的凭证,可以在今年税前扣除吗?

答: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也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10.我公司在境内、外分别发生支出,应分别以那些材料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一)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来源:中国税务报、上海税务、北京税务丨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3篇】企业所得税不允许扣除的税金

请问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为何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

若是允许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都让税前扣除,会造成个别企业之间人为调整管理费高低,来规避所得税,人为调节利润,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是企业之间真实发生的物业管理费、市场管理费等,由于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作者:郝守勇

【第4篇】什么是企业所得税金额

按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简称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公告,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即【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上述优惠政策的核算口径即使是资深如我的老财务会计,都感觉很绕了,如果不能一步一步去理解并核算,都不知道税率到最后折算为多少了。其他新手就更不用说了,至于跟老板们解释,那一定要用简单粗暴的方法。

4月是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申报月,那么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直接在申报环节实行并减免了,只要申报时录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就可以自动计算出应交企业所得税的金额。

但是有一些财会的小伙伴问,计算过程是如何计算的呢。

现在就依据优惠政策的规定,图表中的利润为1520134.11元,企业所得税计算分两段:

应纳税所得税100万部分企业所得税为:1000000*25%(按25%的应纳税所得额)*20%(20%的企业所得税率)*50%(再减半征收)=25000元 ,简单粗暴总结为:应纳税所得额的2.5%,即1000000*2.5%。

应纳税所得税超过100万部分企业所得税为:520134.11*50%(按50%的应纳税所得额)*20%(20%的企业所得税率)=52013.41元,简单粗暴总结为:应纳税所得额的10%,即52013.41*10%。

a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合计:25000.00+52013.41=77013.41元

通过上述企业所得税计算过程的列示,就可以一目了然轻松算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本文为原创,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vivianlin 编辑于2023年4月15日,欢迎评论与转发,感兴趣的朋友也可以在后台私信讨论。

【第5篇】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

还在为企业所得税中的税前扣除比例太多记不清而烦恼吗?别急别急,3张表帮你搞定,快来一起学习吧。

1

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税前扣除汇总表

项目

具体类型

相关规定

工资薪金

一般情况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扣除比例:100%

职工保险

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扣除比例:100%

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责任保险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扣除比例:100%

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党组织工作经费

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

业务招待费及广宣费税前扣除汇总表

项目

具体类型

相关规定

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一般企业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

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捐赠税前扣除汇总表

项目

时间

相关规定

公益性捐赠

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扶贫捐赠

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冬奥、残奥捐赠

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3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4

企业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第6篇】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的税金

企业所得税虽然是我们最常见的税种,但是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扣除比例的问题——尤其是几项特殊行业的扣除比例——经常有搞不清楚的朋友来询问印心。想了解的朋友,快来看看吧!

研发费用支出

如果是一般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但并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失,并按实际开销额的75%税前扣除;已经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未产生无形资产的研发开销,在计入当期损益的同时,再按实际金额的100%税前加计扣除;已经形成无形资产的,则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税前摊销。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如果是一般企业,只要是不超过相关规定计算限额内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部分,都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就不能扣除了。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如果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可以据实扣除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手续费和佣金。

保险企业当年可以扣除不超过全年保费收入(已经扣除退保金后的余额)18%部分的手续费和佣金,超过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如果是一半企业,每年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只要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就可以税前扣除;超过15%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以后的纳税年度扣除。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只要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都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以后的纳税年度扣除。

如果是签订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只要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税前扣除限额的比例,就可以将其中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到另一方,统一扣除。

关于特殊行业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的规定,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7篇】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金

注:黑体字部分为重点内容,便于大家阅读掌握;斜体字部分主要为作者解读分析内容,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又临近年底了,企业主和财务负责人这时候最关心的是企业财务决算业绩是否能如期完成,税负如何平衡,关键是抵税的发票等扣除凭证是否足够、合规。前段时间本号发布了《企业财务决算哪些事》中提到了在财务清理时,要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事项进行提前筹划安排。增值税负平衡是公司每个月都要做的事情,财务人员操作都比较熟练,一般都会提前安排规划。年度企业所得税负平衡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完成即可,时间充裕多了,可以把各方面因素都考虑得更充分一些。

今天就大家关心的发票等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共同学习一下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6月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类型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企业支出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如:工资表、成本计算汇总表、费用计提计算表、出入库单、付款审批表、收款收据等,所有表单由制表人、复核人、审批人等签章,常用的凭证格式可以由公司统一制定,填制、审核等管理流程以制度形式明确下来进行规范,并一贯遵照执行。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税务代开发票)、行政事业单位收费财政票据、海关关税完税凭证、成本费用分割单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等。

二、管理原则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真实性是基础,合法性和关联性是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要求,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三个原则反映的凭证对应的经济业务要具有实际发生的真实性、与收入有关的相关性、符合常识、逻辑或行业特点的合理性。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法院裁判文书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这些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虽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也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保管责任,建立台账或相关档案,以备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人员核实。在日常核算中,为防止凭证丢失、遗忘等情况发生,除建档备查外,可在会计核算时将相关资料与扣税凭证相关的关键信息的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钉在凭证中保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不同应税项目的税务处理

(一)应税项目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免税或未达到起征点并不能成为不开具发票的理由,企业是可以自行或税务代开免税发票。企业应谨慎把握个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取得发票的尺度,首先业务必须是真实发生的,如果按次发生的在500元及以下无发票的可以付款收据和其他证据作为扣除凭证,发生次数不应该过多;其他的应一律取得税务代开的免税发票、签订合同。

企业与个人发生交易并支付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支出时,如果支付的款项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款项,应代扣代缴个税,除非取得的代开发票显示已经缴纳相关代扣代缴税款。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规定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等。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非应税项目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违约赔偿可以赔偿款支付凭证、收款收据作为扣除凭证,将相关的原合同、诉讼判决书等留存备查。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不征税项目等。

四、取得时间

企业应在支出发生时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但是考虑到在某些情形下企业可能需要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五、外部凭证的税务处理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的税务处理

1.(办法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办法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1)项至第(3)项为必备资料

3.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二)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税务处理1.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2.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允许企业在5年内追补扣除,对企业的非主观性原因未申报行为表现出了很大的容忍度。但如果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真实且已实际发生的支出在当年度进行了税前扣除违反了办法第十三条,况且上条已经给了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的宽限期,后续即使在5年内取得了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仍然存在很大税务风险的,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尽早进行更正申报,及时补缴税款。

六、凭证分割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在现实中也存在应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需要分割的情况,常见于合署办公的关联方单位以其中一个单位(主体)名义发生有需要共同分担的支出,也是可以以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但是应税项目的进项税存在无法抵扣的问题,可以由主体单位向其他单位开具发票、其他凭证进行转销售的方式进行分配。

独立交易原则也是市场化交易原则,要求支出分割的数量要公平合理,价格要公允、同质同价,不存在人为故意转移税负的情况。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七、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参照规范执行。

【第8篇】企业所得税的计税金额

小闺蜜纳税热,符合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计算公司

一、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计算金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比例*税率-已计提金额(计算结果大于0时计提,否则为补计提)

(1)应纳税所得额小与等于100万

计算金额=应纳税所得额*25%*20%*50%=应纳税所得额*2.5%

(2)100万小与应纳税所得额小与等于300万

计算金额=100万*2.5%+(应纳税所得额-100万)*25%*20%=100万*2.5%+(应纳税所得额-100万*5%)

(3)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0万

计算金额=应纳税所得额*25%

【第9篇】企业所得税可以扣除的税金

很多没有给职工工资申报个税的私企,也会将职工薪资这项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这样做是合理的吗?是否存在着财税风险呢?

实例

绍兴市某家企业在2023年的8月到11月,没有按期申报职工工资的个人所得税;此外,同年7月和10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没有按时申报,因此收到了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书。税务机关限该企业15日内缴清未申报的税款,逾期不缴纳的,将每日按罚款总数额的3%加收罚款。

由此可见,税务机关会处罚没有依法申报纳税的企业,但是对于企业税前扣除未申报个税工资的行为,并没有处罚先例可以参考。那么,即使是没有扣缴个税的工资薪金,企业也可以税前扣除吗?

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条例中,规定只要是企业运转中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就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款时税前扣除。

税务总局于2023年发布的3号通知中,对“合理的工资薪金”作出了定义:由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企业按照其制定金额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工资薪金,即合理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判断企业的工资薪金是否合理时,主要依据以下原则:

企业已为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企业内部有较为规范的工资薪金制度;

和同行业、同地区的工资薪金水平进行对比,企业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合理的;

在一段时间内,职工的工资薪金是较为固定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不以避税或逃税为目的调整工资薪金安排。

因此我们可以得知,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薪金,属于不合理的工资薪金。但是即使是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是,企业仍需及时前往税务机关补充申报,按要求缴纳滞纳金。

关于没有申报个税的工资薪金能否税前扣除的问题,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10篇】企业所得税扣除税金计算

一、企业所得税计算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查账征收的: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即利润总额)*所得税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种情况,核定征收的: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二、企业所得税要区分预缴所得税和汇算清缴所得税两种情况分别计算

第一种情况,预缴所得税:

即根据每期利润总额(一般以季度利润为基数)乘以所得税税率,如果累计利润总额为负数的,所得税=0,如果累计利润为正数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即利润总额)*所得税税率

第二种情况,汇算清缴所得税:

即我们每年度终了,于次年4至6月对上一会计年度的所得税进行汇算,对于上年度的收入项目和冲减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对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也就是我们通常听到的《调表不调账》

三、《调表不调账》包括两层意思

不调账,意思是指,我们在1月份填报上年度4季度的报表不再进行调整(除非有错误需要调整);

调表,意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对依据会计准则出具的财务报表项目按照税法要求进行调整,比如常见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应根据税法年限进行调增或调减;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福利费等超出税法规定比例的,要按照税法要求进行纳税调整;研发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加计扣除。

四、总结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考查的是我们对于整个利润表及税法知识的熟悉程度,每一个步骤是否核算正确,并按照税法要求计算纳税,需要我们掌握相关财务知识和税法知识,需要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提高业务能力,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大家!

【第11篇】企业所得税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

企业所得税税金及附加比例

答: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25%或20%、15%)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例题

某企业为居民纳税人,所得税税率为25%,2023年度该企业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全年实现产品销售收入6800万元,取得国债利息收入120万元

(2)全年产品销售成本3680万元

(3)全年营业税金及附加129.9万元,其中,上缴消费税81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4.23万元,消费税附加14.67万元

(4)全年产品销售费用1300万元(其中广告宣传费用1150万元)

要求:

(1)计算该企业2023年利润总额

(2)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税额(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解答:

(1)利润总额=6800+120-3680-129.9-1300-1280-90-36=404.1万元

(2)需要调整的项目如下:

1、国债利息收入不交纳企业所得税,所以调减120万元;

2、广告宣传费的扣除限额=6800*15%=1020万元,小于本期发生额1150,所以调增130万元,这130万元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3、业务招待费:84*60%=50.4万元,6800*0.5%=34万元,因为34<50.4,所以本期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为34万元,应调增84-34=50万元;

新产品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50%:150*50%=75万元,应调减75万元;

综上,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04.1-120+130+50-75+5+10.8+8=412.9

当年企业所得税税额=412.9*25%=103.225≈103.23万元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哪些支出不得扣除

⑴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⑵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⑶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⑷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⑸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⑹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⑺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⑻各种赞助支出。

⑼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以上详细介绍了企业所得税税金及附加比例,也介绍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哪些支出不得扣除。作为一名企业的会计人员,特别是税务会计,一定要明白,企业的所得税税金应该如何计算。如果你不是很明白,那么咨询一下会计学堂在线老师吧

【第12篇】企业所得税准予扣除税金如何计算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上述为直接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属于理论计算公式,考试及实务中常用间接法计算。

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增额-纳税调减额

会计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投资收益+其他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资产处置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收入总额

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权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各项收入的确认

销售货物收入

销售商品采用的方式,收入确认时间

分期收款方式,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托收承付方式,办妥托收手续时;

预收款方式,发出商品时;

需要安装和检验,购买方接受商品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如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在发出商品时;

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收到代销清单时。

收入确认金额

收入金额为不含增值税金额,考试中注意题干表述,如果是含税收入要转换成不含税收入,后面各项收入金额也同样如此。

售后回购: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比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以旧换新: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商业折扣: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扣除现金折扣前金额确定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销售折让: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买一赠一:不属于捐赠,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商品公允价值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依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销售货物收入确认时间:销售商品采取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需要简单安装和检验的,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第13篇】缴纳税金的企业所得税

最近小编从网上看到这样一个问题,从税务机关取得的税费类返还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逐项来分析判断。

那么具体有哪几种情况需要考虑这一问题呢?每种情况有哪些规定呢?今天就跟着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1.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缴、委托代征等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缴纳。返回手续费收入没有免税政策规定,因此,这类收入应并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从税务机关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不符合规定的需要缴纳。

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情况如下:

软件企业的条件如下:

因此,收到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额除上述情况外,应按规定并入当期损益,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增值税加计抵减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缴纳。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部分属于政府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是否需要计入企业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需要缴纳。具体原因如下:

大家了解上述4种情况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了吗?在遇到上述几种情况时,各位老板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税费哦!

来源:山东税务、祥顺财税俱乐部

【第14篇】残疾人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残疾人,由于身体或者智力的缺损,阻碍了残疾人群无法和健全人平等的在社会上参加就业,所以我们国家出台了很多对残疾人的保护政策!

中国的税收体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取自有能力创造价值的企业,用在了民生,养老,残疾人等这些弱势群体当中,所以国家出台了残保金政策,

按照北京为例,残保金比例是1.5%。

假设你公司有100个员工,平均年薪是10万.那你需要缴纳的残保金100*1.5%=1.5 *10万 ,大概需要缴纳15万残保金。

但是你如果招聘2个残疾人呢,残保金人数比例1.5-2 小于0,不用交任何残保金。

那招聘残疾人就业,企业还有什么优惠呢?

增值税即征即退-如果安置残疾人达到全体职工的25%,并超过10人,那你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以说,公司可以享受免增值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个人所得税减免扣除-企业给残疾人发放的工资薪金个税部分,可以减免80%。

所以说企业如果安置残疾人,实际上是可以为企业省了大把的税收的。

看到这里,很多企业会想,哇塞安置残疾人太好了,以后我不能再歧视残疾人了,要多招残疾人。一些有远见有担当的企业早早的已经把残疾人都招聘到自己的公司,现在整个用工就业市场已经找不到残疾人了。很多企业为了招聘残疾人,都愿意出上万的介绍费。

所以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最关键的一点是,一定要走到别的企业前面,早起的鸟才有虫吃。

国家现在针对灵活就业人群的税收补贴,一点不比残疾人差,如果您的企业现在还没有了解这些政策,那只能期望您的竞争对手不要去了解了。

【第15篇】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金及附加

答:可以税前扣除的税金,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金及附加。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用中扣除的,不再作为税金单独扣除。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故不在扣除之列。

税前扣除的确认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小编提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 ‰范围内,可据实扣除。以上的内容就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金及附加相关知识,如果大家还想了解更多关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具体内容,就请关注我们的会计学堂,海量的知识内容为您解答疑难。

【第16篇】企业所得税扣除的税金是

企业所得税哪些是可以扣除的项目

成本(材料,物资,劳务等)

费用(销售,管理,财务)

税金(除增值税以外的税金及附加)

损失(盘亏,坏账等)

其他支出(工资薪金,福利,工会,教育,保险,招待,广宣,公益捐赠,劳保等)

“其他支出”中各项目的比例

1、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

按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之五)

2、职工福利费的扣除比例

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

职工福利费包含:

职工医药费;

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

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

集体福利的补贴,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

其他福利待遇,主要是指上下班交通补贴、计划生育补助、住院伙食费等方面的福利费开支

3、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比例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

4、广告宣传费的扣除比例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行业:0%;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30%

5、安置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6、研发经费的优惠政策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实行75%加计扣除政策;制造业企业:100%

以下行业不予优惠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金(16篇)

众所周知,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员工工资税前扣除,并无金额上限限制(国有企业须执行政府规定限额)。但是,也不是说,账上列了多少工资薪金支出,就能税前扣除多少。形式各异的工资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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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企业所得税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同行公司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