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企业所得税申报表b类年报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b类年报,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企业所得税申报表b类年报
各位老板,如果您的公司是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的,那么,这9个时间节点一定要注意了!
啊?9个?怎么这么多?我只知道6月30日要年报而已啊!
1、3月31日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需申报个人所得税年报
老铁们,知道企业所得税需要年报吗?
嗯…好像听说过。(没听说过的往后看第5条)
那如果你开的不是企业呢?那就得按个人所得税申报,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其中每一个自然人合伙人来说,其取得的所得本质上和个体工商户取得的所得是非常类似的,因此,适用的税目也是“个人生产经营所得”。
瞅瞅财税[2000]91号文件的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以要在3月31日之前完成个人所得税年报事项。
具体做法是登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主页,点击进入“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填写《生产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查账征收)》申报表。
2、3月31日前年薪12万以上的人员需要进行个税自行申报清算
同样要在3月底完成申报的还有年薪12万以上的自然人,自己上电子税务局申报一下或是带身份证到窗口填报吧。
有人问创客菌了:我平时都已经缴税了,还需要申报吗?
需要!
请一定注意:逾期不报就会产生罚款,说不定还会有刑事责任!
3、4月20日前出口企业需要完成上年度出口退税申报
3月忙完个税,4月就是出口退(免)税的关键期。
请看《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及消费税退税。
出口企业注意了,准备好你的凭证,赶紧申报!
需要收集的凭证主要包括:1. 出口货物报关单;2. 出口发票;3. 委托出口的货物,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4. 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如增值税专票、普票、海关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
4、4月20日前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完成核销及计划分配率的确认
根据总局2023年第12号公告第二项第十条:在4月20日前,企业得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及电子数据,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创客菌建议大家一般在3月或4月核销,太早的话海关的数据传递不到税局,超过4月20日还没核销的,就没办法申报退税,等核销完毕才能申报退税。
各位老板,赶紧把需要核销的手(账)册对应的进口报关单、出口结关报关单准备好哦~
5、5月31日前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般也叫做“税务年报”。
除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定额等少数几类企业之外,其他公司都需要在每年5月31日之前,都必须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而且无论你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要进行税务年报。
说白了,就是让你算算这一年到底赚钱了没?赚了的话,该“上供”了!
6、6月30日前完成工商年报
这一条创客菌就不用多说了,工商部门天天宣传的。几乎所有商事主体都需填报(包括个体户)。
需要自主报送企业信息、股东及出资情况、公司资产状况、社保及统计事项。
其截止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过时不候。逾期没有报送年报的就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还会罚款5千-3万元不等。
被列入“经营异常”的,可以通过补交年报申请移出,但若3年都没有交年报,将会被列为“严重违法企业”。严重违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所以,各位老板,赶紧着手年报事宜吧!
7、6月30日前外商投资企业完成联合年报
既然一般内资企业都需要进行工商年报,那么外资企业呢?
外商投资企业要报的更多!需向经贸委、财政委、统计局、地税局、国税局这5个部门年报。
但,为了简化程序,现在“只上一个网,只填一套表”就行,老板们赶紧上经贸委网站看看。
8、6月30日前完成海关年报
你从事进出口贸易的?有没有“海关证”?
有啊!
海关证上写的啥自己看 ↓ ↓ ↓
请登入中国电子口岸进行年报:
不报会怎样?
不报就不能通关!(海关比工商、税务狠多了,人家才不跟你废话,直接扣了你的货!)
正常情况下,海关年报可以通过海关ic卡登录“中国电子口岸”进行网上申报;如果以往逾期的要补,只能到现场填报了。而且还得花300块买一本书回去学习,让你长长记性!
9、6月30日前完成外汇权益登记
这个名字这么绕口的是啥?以前叫作“外汇年检”,后来取消年检,但要做存量权益登记,登记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9月30日,只有fdi / odi企业才需要做。
我连那几个字母啥意思都不知道,这一定和我没关系…
是的,这一项年报只涉及少数企业,创客菌简单说,fdi就是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反之odi就是指在境外投资、设立境外机构的境内企业。
这些“特殊企业”每年都需要外汇登记,如果没有登记,就会被停止外汇业务,停止a股上市,停止境外投资…
赶紧到这儿看看:
老铁们,赶紧看看你家的账本有没有问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年报事宜,若有搞不定的,记得联系创客菌哦~
【第2篇】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对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具体变化有哪些?一起来看↓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一是将“203-2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调整为“203-2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适用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填报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免税政策的相关信息。
二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调整《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代码表》。
三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新增“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用于填报企业适用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为便利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政策计算,将该事项由《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调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并增加第38行“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用于计算享受优惠政策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新增“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部分,供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企业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相关优惠政策。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在第28行“(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增加“(加计扣除比例____%)”,供纳税人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一是调整“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公式;二是依照辅助账设立的不同样式,调整表内行次计算规则。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5号)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规定,调整“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明细优惠事项,供纳税人精准填报适用的优惠项目。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一是将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事项调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填报。
二是明确第29行“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填报口径。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一是精简《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方式代码表》,并调整了相关行次的填报说明。二是进一步细化了优惠政策的具体指标,增加填报的精准度。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将第19-26列“其中: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调整为“其中: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填报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所得免税政策有关情况。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为便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更精准享受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政策,增加第18行“总机构应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第19行“总机构全年累计已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第20行“总机构因民族地方优惠调整分配金额”、第21行“八、总机构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关行次。
【第3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怎么填写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5月31日截止,还没有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朋友们要抓紧时间了!第一次接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朋友们可能手足无措,不知道该怎么办!别着急,给大家整理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用到的37张纳税申报表模板以及各种申报表的填写说明,没有做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朋友们可以对照完成填写!希望能帮助大家顺利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
【文末可抱走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及填写说明
目录: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填报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填报说明
......篇幅有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37张纳税申报表模板以及申报表的填写说明剩下的部分就不展示了,资料已经打包好了,有需要的朋友们可直接抱走哦~
【第4篇】下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最新
主要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优化:
(一)简化表单设置
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及其附表中的“本期金额”列,只保留“累计金额”列。对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进行大幅简化,将数据项由185项减少至30项,精简84%。综合统计,修订后的表单数据项将减少65%以上。
(二)优化报表结构
调整申报表填报方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中的重复行次进行归并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作为附表纳入申报表体系。
(三)完善填报内容
根据政策调整和落实优惠的需要,补充、调整了《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等表单的行次内容,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能够及时、足额享受到税收优惠。增加预缴方式、企业类型等标识信息和附报信息内容,为实现智能填报提供有力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
二、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9号)同时废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进行了修订。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随着近年来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不断完善,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原有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已经不能满足填报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税务总局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申报表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原则
本次修订主要遵循“精简填报内容、全面落实政策、优化申报体验”的原则。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申报表进行大幅精简、合并和优化,减少数据项超过65%。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的表单结构、设计标准,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规范和统一。
三、主要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优化:
(一)简化表单设置
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及其附表中的“本期金额”列,只保留“累计金额”列。对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进行大幅简化,将数据项由185项减少至30项,精简84%。综合统计,修订后的表单数据项将减少65%以上。
(二)优化报表结构
调整申报表填报方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中的重复行次进行归并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作为附表纳入申报表体系。
(三)完善填报内容
根据政策调整和落实优惠的需要,补充、调整了《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等表单的行次内容,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能够及时、足额享受到税收优惠。增加预缴方式、企业类型等标识信息和附报信息内容,为实现智能填报提供有力支持。
四、分支机构填报要求
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申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五、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23年6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适用本《公告》;实行按季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23年第2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适用本《公告》。
【第5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核定
核定征收是相对于查账征收而言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其主要是指由于纳税人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等其他原因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依法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企业所得税法》等单行税种的法律法规对税收核定都有一定的规范。本文主要讲解税收核定征收的基本概念以及方式以及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关于税收核定的基本规定,梳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还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的相关规定。
01
核定征收是法定情形下核定应纳税额的一种方式
鉴于市场经济主体的多样性、交易行为的复杂性,以及各主体之间财务管理水平差异大等等因素,我国税收征管方式并没有“一刀切”的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而是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用了核定征收方式,形成了以查账征收(自主申报)为主,核定征收为辅的税收征管体系。《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确提到税务机关行使税收核定权的情形,但并没有解释税收核定征收的概念。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单行税种条例中,也对相应税种的核定情形做了规定,但仍没有涉及关于税收核定征收概念的解释。结合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税收核定本质上是一种税收认定行为,是通过合理的方式依法对纳税人应纳税额的估算。需要明确的是,由于它是一种征税补救方法,因此只能在按其他征收方式无法准确有效的征收税款时使用。其目的在于减少税款的流失,保证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实现税法的公平与效率,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综上,税收核定可以定义为,纳税人存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三十五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按照合理的方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一种方式。
02
核定征收的主要方式分为三类
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最大的不同就是税务机关相对来说裁量权更大,且主观因素较为明显,这是因为核定征收没有一个绝对合理的标准,对于纳税人而言是好是坏也不能一概而论。税务机关的核定征收分三种:定期定额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
1.定期定额征收,主要用在完全没有账簿的纳税人,一般以个体工商户居多,但也有少数注册为公司的纳税人,由于财务制度不健全,征收税款完全无账簿可循,税务机关一般当做个体进行管理,按照定期定额征收的方法征收税款。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地点、规模、品种、同行业的税负、当地的经济水平等因素,核定纳税人每个月需要固定缴纳的税款,包括企业所得税在内的其他各类需要缴纳的税种。
2.查验征收。其主要是用在有账簿,但只能清楚核算收入或只能清楚核算成本的纳税人,不管是个体工商户还是企业,只要有账簿、但税务机关认为其核算成本不准确或核算收入不准确,都采取这种方法。
查验征收是对那些税务机关认为账簿上的收入是真实的纳税人,用“收入×所得率×适用税率”的公式或“收入×负担率(核定率)”的公式计算纳税人要缴纳的税款,其中的所得率是用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7%-30%,各个行业都不一样。负担率(核定率)由各地税务机关自己决定的,一般多为个人所得税适用。对增值税、营业税这些就直接是用“收入×适用税率”来计算纳税人要交的税。
3.查定征收。其是对那些税务机关认为账簿成本反映真实的纳税人,计算方法和查验征收相差无几,只是用“成本÷成本利润率”核定纳税人的收入后计算相应税款。
03
税款核定征收的基本立法
1.法律、行政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单行税种法律或者条例中对税收核定进行了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至三十七条,规定了税收核定权的行使范围。《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四十七条,明确了税收核定的程序和方法。《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四、四十七条,明确了企业与关联方之间业务涉及的核定,以及企业无正当理由减少应税收入或所得的核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一百一十三、一百一十五、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了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核定方法、预约定价的方法和程序、以及对关联企业的具体核定方法。《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单行税种条例中,对相应税种的核定权也同时做了规定。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
为了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每年都会出台一批税收规范性文件,指导税收法律、法规的适用和实施,就税收核定征收这一块而言,主要有:《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8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失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0号)(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7]1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5]1025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3年第26号)等等。
04
企业所得税中的核定征收条款
1.《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一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一)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二)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
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五条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六条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七条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第八条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第九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表样附后),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第一条 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对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第二条 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1)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第6篇】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2023
年终将至,相必各位读者都已经开始在写自己的年终总结了。
回首2023年,税收主旋律无疑是减税降负了。
为了贯彻国家减税降负的国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颁布了一系列税收新政策去降低。
因此笔者就替“企业所得税”给大家写一篇年终总结,总结一年来企业所得税的变化。
变化一:小型微利企业减税政策
重要指数:☆☆☆☆☆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解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税政策力度一年比一年大。
政策调整前,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标准上限分别为100万元、工业企业100人(其他企业80人)和工业企业3000万元(其他企业1000万元)。
此次调整明确将上述三个标准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万元、300人和5000万元。
并且引入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加大企业所得税减税优惠力度。
政策调整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税负为10%。
此次调整引入超额累进计税办法,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两段计算,一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二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10%。
变化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单修订
重要指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23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解读:
2023年是国家税务总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一年,如何让纳税人享受到办税便利,节省企业报税成本,优化办税人员的工作量,国家税务机关想到了纳税人的前面。
随着小微企业减税降负政策落地,申报表修改方案就快速的公布了出来。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b100000),中设置“按季度填报信息”项目,满足精准、便捷识别小型微利企业的需要。
同时,对表a201030、表a000000、表a107040中有关项目的填报说明,按照实施后的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
并且为了减轻纳税人的计算负担将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需要计算的指标细化为“季初资产总额(万元)”“季末资产总额(万元)”“季初从业人数”“季末从业人数”项目,由企业依据会计核算、人员管理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既有的数据直接填列,无需再为享受税收优惠而特别计算。
为了落实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修改决定,取消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以下简称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发了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第12号公告。
公告明确了非居民企业选择汇总纳税需要具备的三项条件,并随同修改了相应的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项目,文件中明确提示了非居民企业可以何时按照《公告》规定汇总纳税,甚至如何具体做好服务纳税人及内部协同管理工作安排都在文件中详细列示。这么看的话,隔着文件都能感受到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纳税人满满的“爱”。
变化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扩大
重要指数:☆☆☆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解读:
加速折旧适用的范围经历了三个阶段,从2023年1月1日最开始的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个行业,2023年1月1日扩大到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并于2023年1月1日覆盖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变化四:文化转制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重要指数:☆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解读: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变化五: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据实税前扣除
重要指数:☆☆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
解读:
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可以扣除的企业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为了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政府扶贫工作,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变化六: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
重要指数:☆☆☆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
解读:
有投资业务的企业看过来!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变化七: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
重要指数:☆☆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解读:
永续债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
64号公告阐述了永续债的两种情况的处理思路;
1、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如果企业发行符合规定的永续债(符合规定是指符合原文规定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则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继续选择按照一般的永续债处理;另外一种是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变化八: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重要指数:☆☆☆☆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解读:
集成电路涉及和软件企业三免两减半政策的延续。
即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变化九: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重要指数:☆☆☆☆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
解读:
保险企业在政策出台前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所得税扣除限额是要区分财险和人身险的,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报废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报废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并且超过扣除限额的佣金是不允许扣除的。
但是自2023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更让人惊喜的是,发文时正值汇算清缴结束前夕,税务机关专门解释强调保险企业2023年度汇算清缴可以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变化十:金融企业贷款准备金所得税扣除政策
重要指数:☆☆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6号)
解读:
税务总局为了支持涉农以及中小企业的经济发展,连发两文调整金融企业对此类企业贷款的准备金扣除政策。文件中明确进行风险分类后,金融企业可以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具体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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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封皮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又发生了天大的变化,会计们看完表示要累死了。变化太大,快看看有哪些吧!
15张申报表重大变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三、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2月17日
划重点:
1、《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2、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调整。
3、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按照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官方解读来了
会计们务必好好对照学习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发布、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进行部分修订。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
申报表修订背景
2023年以来,财税部门相继发布了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多个方面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如:大幅扩展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大幅提高企业新购入仪器设备税前扣除上限,将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等。为全面落实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决定对《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进行部分修订。
二
申报表修订思路
本次修订涉及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及16张正式表单或填报说明。其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原《基础信息表》)等4张表单调整幅度较大,其余表单仅对样式或填报说明进行局部调整或优化。主要修订思路如下:
(一)落实政策要求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修订《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9张表单。
(二)简并优化表单
在不增加纳税人填报负担的基础上,对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4张表单相关项目进行优化、整合。
(三)解决实际问题
根据实际填报情况和反馈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3张表单的填报说明进行局部修订。
三
申报表具体修订情况
(一)大幅度修订的表单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集成基础信息,将原分布在附表中的基础信息整合到本表,方便纳税人填报;优化填报方式,调整和补充填报项目,增强申报信息的完整性;修改表单名称,将原《企业基础信息表》名称调整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明确基础信息表的用途。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将资产损失相关资料改为由企业留存备查的规定,结合后续管理的需要,对表单行次进行了重新设计。
3、《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等文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的规定,在表单中增加“前六年度”至“前十年度”行次,满足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填报需要;增加“弥补亏损企业类型”等列次,同时将原表单中的“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前四年度”等5列简并为“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内所得弥补”和“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外所得弥补”2列。
4、《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等文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的规定,为降低本表填报难度,将“以前年度结转尚未弥补的实际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实际亏损额”项目,由原各6列精简为各1列,不再要求纳税人分年度填报明细情况。
(二)局部调整的表单
1、《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将第41行“(五)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修订为“(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使表述方式更为精准;为与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发布,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衔接,修订第44行“六、其他”的填报说明,明确执行新收入准则纳税人的填报规则。
2、《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修订第2行第5列“股权激励税收金额”的填报规则,规定第2行第5列按第2行第2列金额填报;修订第5行第5列“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税收金额”与第5行第7列“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的表间关系,规定第5行第5列按本表第1行第5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后的金额,与第5行第2+4列金额的孰小值填报,第5行第7列按第5行第2+4-5列金额填报。
3、《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文件的规定,将原表单中的第11行至第13行整合为1行,减少填报项目;将附列资料“全民所有制改制评估增值政策资产”名称修订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使表述方式更为精准。
4、《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根据政策变化情况,调整了免税收入相关填报项目的内容和行次。
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将原表单的“基本信息”相关项目调整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文件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的规定,修订“委托研发”项目有关内容,将原行次内容细化为“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其中: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并调整表内计算关系。
6、《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规定,增加“七、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和“八、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两项内容。
7、《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整合“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填报行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规定,将第20行项目名称修订为“二十、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规定,增加“二十六、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和“二十七、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两项内容。
8、《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将原表单“基本信息”的部分项目调整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
9、《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将原表单“基本信息”的部分项目调整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调整“减免方式”“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项目的填报方式。
10、对以上相关表单的填报说明进行了相应修订。
(三)仅填报说明进行修订的表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为与《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规定衔接,修订“利润总额计算”部分的填报说明,明确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23年版)的纳税人相关项目的填报规则;规范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纳税申报且按比例纳税)第3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填报规则;根据附表的调整情况,对表间关系进行了相应调整。
2、《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为与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发布)(以上四项简称“新金融准则”)相关规定衔接,修订第9行“九、其他”的填报说明,明确执行新金融准则纳税人本行的填报规则。
3、《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明确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的纳税人,不再填报第1列“国家(地区)”;将第14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填报规则修订为:填报表a108030第13列金额。
(四)对其他内容进行优化
1、封面
将“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修订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删除“法定代表人(签章)”等项目,与其他税种申报表保持一致。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对填报表单的选择方式进行优化,将原“选择填报情况”修订为“是否填报”,删除原“不填报”列;根据各表单名称调整情况对“表单名称”项目进行了相应调整。
四
实施时间
《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调整。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按照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第8篇】企业所得税关联企业申报表下载
图文无关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紧张地进行中,为方便广大纳税人学习、理解和用好关联申报相关税收政策业务,我们结合实际编写了关联申报10项问答,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一、关联申报主体是哪些?
答: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二、关联业务往来包括哪些内容?
答:依据42号公告第四条,关联交易类型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
1.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
2.金融资产的转让。
3.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
4.资金融通。
5.劳务交易。
三、关联方是否仅指企业?
答:关联方可以是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共有七种情形,包括股份控制、借贷资金控制、购销及劳务控制、董事或高管控制、亲属关系、具有其他共同利益等,需要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进行判定。其中最为常见的是股权型关联关系,即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四、企业在报告年度存在关联关系,但与关联方没有发生业务往来,是否还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答:报告年度内没有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不需要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五、关联申报的方式和路径?
答:包括直接上门和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推荐使用电子税务局,实现更加高效便捷的非接触式办税,具体操作方式:打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登陆、进入“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企业所得税申报”—“ 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然后进行关联申报。
六、关联申报期限是怎样的?
答:纳税人应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进行关联申报。
例如,企业2023年度的关联申报应在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23年版)》。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七、如何确定关联申报报告年度所属期间?
答:正常经营的企业,填报公历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中间开业的企业,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
八、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九、其他还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1.纳税人必须先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才可进行关联申报,若申报属期不存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记录,将无法进行关联申报。请合理安排申报时间。
2.只要在汇算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无论是与境内关联方还是与境外关联方,都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23年版)》共有22张附表。除《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和《关联关系表》3张表格必填外,其他表格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十、关联申报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
来源:蚌埠税务
【第9篇】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文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现在我们来了解下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流程:
一、二级分支机构申报前,要取得总公司所得税分配表,再根据分配数来填写本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如下图所示:
二、登录国税电子税务局,输入税号、密码,进入申报界面。如下图所示:
三、点击“我要申报”。如下图所示:
四、选择跨地区经营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点击“进入申报”。如下图所示:
五、进入申报界面选择纳税期间,点击“填写申报表”。如下图所示:
六、选择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如下图所示:
七、进入表格。根据总公司的分配表,填写数据。(注意: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分摊得税额)如下图所示:
八、主表第35列的金额应等于总公司分配表上分配所得税额,数据填写完毕,点击“申报”。如下图所示:
九、核对无误,点击“确定”。如下图所示:
十、完成上述步骤后,系统自动生成报税凭证,年度申报结束。如下图所示:
【第10篇】地税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
【税局答疑】房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如何填写?
问题:
a房地产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开始预售商品房取得不含税预收帐款5000万元,第二季度预售商品房取得不含税预收帐款6000万元,第三季度预售商品房取得不含税预收帐款4000万元,该项目于2023年8月28日竣工验收并报相关部门备案,符合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结转计税成本10000万元。
请问a房地产公司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要不要填写营业收入15000万元,营业成本10000万元(2023年第三季度因未交房,a房地产公司会计核算时未确认收入)?
答复:
(一)大连市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三)预缴税款计算
4.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
综上所述,请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大连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6-20
(二)厦门市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填报说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填报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本年累计营业成本。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在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6-21
(三)浙江省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第十三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核算应按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答复机构: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6-22
【第11篇】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又又又变了!
距离上次变化还不到一年,不到一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修订申报表,自2023年7月1日开始执行)
又又又变了!
不学习行吗?
不学习,你下个月打开申报表直接懵圈,因为真的变化很大。
小编就不直接给你粘贴文件了(文件大家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都可以看)。
01、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有哪些变化
精简的给大家大概捋一捋主要变化,等下个月开始申报21年1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候,我们再详细重新学习一下填表。
主要变化就是如下图:
值得高兴的是,表格是朝着简单化再修改,而不是越来越复杂了,这还是是会计人的福音。
简化预缴申报表,这个是今年税务总局春风便民行动定下的调子。
除了简化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外,我们看到今年春风便民行动还有很多申报相关的事项要完成,总体来说关键字眼都是:精简、减少、整合、简化!
这真是一个令人愉悦的好消息。
为什么说又又又变了,其实关注所得税预缴申报的朋友都知道,因为确实是变化的比较频繁。
自从2023年发布2018版预缴申报表以来,基本每年都在修改,今年这个更是重大调整,文件都是些的发布,而不是修订。
所以新申报表发布后,我们所谓的2018版的申报表就自动退位了。
那新版预缴申报表a表到底每张表哪里变化了?
我们一起学习一下,了解一下。变化后的表格只剩下3张了,一般企业如果不是总分汇总纳税,也不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基本就只填一张表(太好了)。
a200000表(主表)
原表格
新表格
1、“预缴方式”、“企业类型”这两个项目取消了(删减)。
其实这两个栏次我们之前填报也发现,基本是灰色不可选择的,都是自动从征管信息中带出来,你企业是什么预缴方式、是什么类型,之前就登记时候就定了,可能也正是这种原因,所以取消这个栏次。
2、增加了附报事项名称(整合)。
这里按照填表说明的意思对应的是原来a201010表的附列资料,因为这个表取消了嘛,所以这里的信息填写就转移到主表了。
不过这个信息填写是一个统计信息,也是不影响预缴税款计算的。
原表格
新表格
3、这部分的改变主要还是体现两个字,整合!
因为原来的两个优惠表格,a201010a201030都取消了,所以其相应的信息就直接汇总在主表来填写。
具体而言就是直接挂在相应栏次下方
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填写优惠事项或特定事项,原表单采用了完整列举的展现形式,今后如政策调整,一般不再修订表单,纳税人根据网站上发布的最新《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选择相应事项填报即可。
当然新表格也取消了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纳税栏次,这个政策是短期政策,已经到期,所以取消了栏次。
原表格
新表格
4、总分机构的填写没有变化
5、(删除)“附报信息”栏次
6、增加“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部分,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更准确的计算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减征或免征情况。
以前这部分放在a201030里面,没有现在的计算清晰。现在这样设置,系统可帮助纳税人自动计算或校验优惠金额,避免计算错误导致享受优惠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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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
原表格
新表格
这个表格说白了,就是采取了分类填报,不像之前把所有政策都列举上。分类填报有个好处,那就是今后政策调整,比如又新增一个一次性扣除的行业,那么表格样式可以不用更改,只需要修改目录枚举,然后纳税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最新分类事项进行填报即可。
以上就是本次新预缴申报表a表的变化,当然,如果你是核定征收的,你的申报表没有变化。
02、利好!所得税申报变了!研发费用加计预缴可扣,房开企业争议消除!
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表的适用范围就是查账征收。
如果你是核定征收的,本次的变化不涉及到你。因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b表,同时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 b表
这次新表格填表内容口径上的两个主要变化,这两个主要变化主要涉及房地产等特点业务的纳税人以及涉及加计扣除的纳税人。
1、口径明确了在预缴所得税环节可以扣除实际缴纳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
这是继去年申报表口径允许这个栏次填写负数后又一实操口径的明确,非常赞!
如图:
这是2023年12号公告的口径
这是2023年3号公告的最新口径
发现区别没有,多了一句话,就是划线部分,你别看这句话,这句话明确了口径,解决和之前房地产企业在实践中预缴所得税的实操争议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在取得预售收入时,除了预缴企业所得税,还需要预缴增值税,继而城建税和教育附加,以及预缴土地增值税。
按照收入成本配比原则,预缴的城建税和教育附加,以及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也就不能直接计入税金及附加计算当期损益,我们一般都是预缴时候直接计入应交税费借方。
分录: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借: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借:应交税费-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这部分未计入当期损益(税金及附加科目)的税费能否税前扣除呢?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候是明确了的,直接在a105010表相应栏次进行纳税调整。
但是在预缴所得税时候,这块就不是很明确了,因为填表说明没明确这个事项,各地在执行时候也是有争议。
因为涉及金额也较大,这部分不扣除也占用了房企很多税收资金,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地也是有不同的做法,主要包括两种。
a、不管会计是否确认收入,直接按实际缴纳的税金及附加结转,也就是这种情况下,企业不存在当期实际缴纳且未计入损益的税金及附加了。
那么这种会计处理下,当期缴纳的税费已然计入了利润表,预缴时候就体现在利润总额扣除了。
b、会计处理预缴的税费还是挂在应交税费借方,实际填写预缴申报表时候把这部分从第4行扣除出去,保持和汇算口径的一致性(和新口径一样)。
以上两种处理方法都有,说白了a是会计核算上处理了,b是自己调整表格口径(这个个别地方税务局是默认了的)
当然,2023年的新版预缴申报表解决了这个口径问题,反正税务的口径我不管你会计核算处理如何做(有人说当期直接结转到损益,有人说不用结转),税务是不管你结不结,我现在都明确你可以扣了。
如果你预缴时候就直接结转到税金及附加了,那你这部分体现在利润总额里面扣除了,如果你没结转,那也明确你可以扣除。
这其实挺好的, 减少了争议,也让房地产企业少预缴所得税,减少了资金的占用。
2、第二个就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允许预缴时候填写了。
很多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有个头疼的事情,那就是之前预缴申报的时候加计扣除不能扣,导致预缴有税金。
这点从之前的填报说明和表格设置就很清楚。
表格这个栏次也是不能填写的,只是摆设!
而这些企业一般汇算时候加计扣除后,所得税又没那么多,每年都会涉及退税,资金也占用了一堆。
本来国家给研发加计扣除就是为了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减少税金资金支出,但是这样一搞,企业还是要垫付税金。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有研发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预缴申报表的这些变化点。
你是否get了呢?
关于这次所得税申报表的变化,小编都一一梳理完了,你都学会了吗?
【第12篇】中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季报b类
小规模企业所得税季报填错了该怎么处理是会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每个季度的次月1—15日期间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本文就针对小规模企业所得税季报填错了该怎么处理做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会计网一同了解下吧!
小规模企业所得税季报填错了财务该怎么办?
小规模企业所得税季报填错了,可做以下处理:
1.打开当地电子税务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登录;
2.进入电子税务局系统后,首先点击我要办税,其次点击税费申报及缴税,最后点击申报更正及打印;
3.输入更正报表的税款所属期起止日,点击查询,之后在弹出的所有的申报表中找到需要更正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然后点击更正进入到报表填写框;
4.在报表填写框中填入正确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数据,填好后点击申报;
5.更正成功之后,页面会弹出已更正申报成功的提示;
6.如果报表已经过了更正期或者没有找到更正的按钮,则可以返回到税费申报及缴纳的界面,点击申报作废。输入报表日期后,在弹出的所有报表中选择需要更正的报表,点击作废按钮先将报表作废,最后提交正确的所得税申报表即可。
小规模企业所得税申报显示错误该怎么处理?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后发现错误,需做重新申报涉及3种情形:
1.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后,没有扣缴所得税的情况下发现出错,则可以在“税费申报和缴纳”目录下“作废申报”,先填写相应的作废原因,申报作废成功后填写正确申报即可;
2.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后,在有税款扣缴的情况下出错,若是实际缴纳税费大于已经申报的税费,则应当在“税费申报和缴纳”目录下'进行更正申报,填写相应的原因后可以更正申报;若是实际缴纳税费小于已经申报的税费,则应当去办税大厅办理相关退税手续。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每个季度什么时候申报?
答: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每个季度的次月1-15日期间申报,年度为次年的1-5月底期间申报。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13篇】小微企业所得税申报表2023
问:我公司是查账征收的企业,符合财税[2018]77 号文 件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2018 年 57 号公告修改了企业所得 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部分内容,请问我公司在 2018 年度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哪些变化?
答: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申报负担,国家税务 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 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58 号),对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表的填报进行了简化,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 2018 年度及以 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的内容:
(1)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表(a 类)》(a100000)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主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主要是通过该表计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 (a100000)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表单。
(2)简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a000000)填报。小型微利企业原则上仅需要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项目中的 10 个数据项;“有关涉税事项情况”项目中的数据项为选填内容,只有当小型微利企业发生这类事项时才需要填报;免于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项目中的数据项。
(3)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 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 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 费用明细表》(a104000)6 张表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 (a100000)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 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项 目,按照申报表体系的设计要求,应当通过填报《一般企业 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 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 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等附表 后汇总生成。为减轻小型微利企业填报负担,上述表单相关 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4)除上述情形外,你公司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 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 企业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下发了《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9]13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 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 号),对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及享受的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进行了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又配套出台了《关于修 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 类 2018 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 号),对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 适用于 2019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纳 税申报,你公司在 2019 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请关注上述 三个新政策。
【第14篇】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已经接近尾声了,今天正好其他部门的同事问我一个问题,就是现在新的财务报表里面,利润表的格式已经改了其他收益和资产处置收益这两个科目,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上面没有,应该填在哪里?不然整个数就对不上了。
其实这个情况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时候就有了,我们只要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基础信息表上面的“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23年版)”选择是,这样在申报表主表就可以不受逻辑约束,在营业利润可以自己填写数字就行了。这也是税局为了应对主表和财务报表不一致才想出来的办法。
【第15篇】2023企业所得税申报表b
问题一
一般企业发生的亏损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允许向以后年度结转年限为多久?
答复: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问题二
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发生的亏损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允许向以后年度结转年限为多久?
答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问题三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多久?
答复: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问题四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多久?
答复: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年第25号):
二、对电影行业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问题五
企业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额,年报是否可以选择不弥补?
答复:
汇算清缴年报不可以选择不弥补。强制弥补。
问题六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的时候,弥补亏损填报在哪一行?
答复:
问题七
公司前三季度亏损,第四季度有利润,但是全年是亏损的,还需要预缴交所得税吗?
答复:
不需要!
按照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的填报规则,是以累计金额列的数据来计算应纳税额的,因此全年累计亏损的情况下,即使第四季度盈利,也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问题八
2023年申报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能否弥补以往年度亏损?
答复:
可以的。
若是今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时候想弥补之前年度亏损,必须先把2023年度的汇缴完成。
参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所得额。因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应为确定金额。企业在进行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若尚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则无法确定。
企业如希望在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在预缴申报前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
问题九
填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的时候,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具体是什么?
答复:
问题十
年度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应纳税所得额(万元)
-20
-3
-5.5
-0.8
-6
18
甲公司为一般企业,最长的弥补亏损年限为5年
请问:2023年亏损的20万元能否允许弥补?2019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多少?
答复:
2023年度的亏损可以用2023年度盈利来弥补18万元,2023年尚未弥补完的2万元就不能再结转到以后年度进行弥补了,而2023年及后续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仍继续结转以后年度。
也就是2019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15.3万元
问题十一
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时的顺序有何要求?
答复:
有关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时,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规则中的“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这一原则进行纳税处理。
比如: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假设公司在2023年~2025年连续6个纳税年度均亏损,2026年度盈利。那么在2026年,公司可以先对最先到期的2023年亏损进行弥补。而对于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因其亏损弥补期限截至2028年,尚余3年,因此可先不进行弥补。
由此可见,合理利用税务申报规则,可以确保企业最大限度地享受延长亏损结转年限的优惠政策。
【第16篇】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从本季度开始,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修改了。
本次修订共涉及5张表单,其中3张表单调整表单样式,2张表单修改填报说明。小编为您详细图解了其中涉及调整表单样式的3张表单,整理如下↓
1《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
简并填报。删除原表第7行和第8行。表样调整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不再划分不同类型,一并填入“(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行次,同时该行次从第6行调整至第8行。(如图)
before↓
after↓
在原表“(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增加两个“其中”项内容,分别是“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作为调整后表样的第6行和第7行,用于纳税人填报享受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永续债利息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如图)
before↓
after↓
在原表第23行“(四)其他”项目下,增加两项内容,分别是“1.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和“2.其他”,作为调整后表样的第23.1行和第23.2行,用于纳税人填报享受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减按9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和申报表未列明的其他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情况。(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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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ter↓
在原表第33行“(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增加1个“其中”项内容“其中: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填报享受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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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ter↓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
在原表第28行“二十八、其他”项目下,增加两项内容,分别是“1.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2.其他”,作为调整后表样的第28.1行和第28.2行,用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填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和其他优惠情况填报。
before↓
after↓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b100000)
在原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增加两个“其中”项内容,分别是“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作为调整后表样的第8行和第9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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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原表第8行至第17行顺延调整为第10行至第19行。
before↓
after↓
为了满足纳税人填报享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增加第20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为了满足纳税人计算当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的需要,增加第21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23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批注:
补充填报说明的修改内容:
1、对表样需要调整的行次,对其相应的填报说明进行了修改;
2、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改,增补最新文件依据,明确相关填报要求。
3、2023年发布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等延续或新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由于不涉及表样调整,仅对上述政策涉及表单相应行次的填报说明进行修改。(a201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10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
4、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口径。
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栏次的填报说明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
23号公告对这一栏次的填报说明进行了修改,删除了“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和“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这一表述。
修改后,新预缴申报表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说明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综上,为贯彻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3号公告对季报及核定征收申报表进行了如下调整:
1、《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的表单样式和填报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填报说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b100000)表单样式和填报说明
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文转自:厦门税务,供稿:第三税务分局,编发:纳税服务(税收宣传)中心,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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