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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表202310(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44

【导语】企业所得税申报表202310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202310,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202310(16篇)

【第1篇】企业所得税申报表202310

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

自2023年7月1日起,实行按月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23年6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实行按季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23年第2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

按季申报的从所属时期2023年2季度起,按月申报的从所属时期6月份起,也就是说不管按季、按月申报,从2023年7月1日起,都得启用新报表。

在申报时,您有没有注意到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这些变化呢?

变动内容

本次修订共涉及5张表单,其中3张表单调整表单样式,2张表单仅修改填报说明。

01

3张表单调整样式:

(1)《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

1、删除原表第7行“(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第8行“(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表样调整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不再划分不同类别,而是一并填入“(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行次,同时该行次从第6行调整至第8行。

2、在原表(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增加两个“其中”项内容:

(1)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填报说明:用于纳税人填报享受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永续债利息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

3、在原表第23行“(四)其他”项目下,增加两项内容:

(1)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其他

填报说明:用于纳税人填报享受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减按9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和申报表未列明的其他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情况。

4、在原表第33行“(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增加1个“其中”项内容“其中: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填报说明: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填报享受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

(2)《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

在原表第28行“二十八、其他”项目下,增加两项内容:

1.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其他

填报说明:用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填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和其他优惠情况填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b100000)

1、在原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增加两个“其中”项内容:

(1)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填报说明:用于纳税人填报享受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永续债利息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

2、增加第20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填报说明:用于纳税人填报享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

3、增加第21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填报说明:用于纳税人计算当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的需要

02

2张表单修改填报说明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

变动内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扩大到所有制造业,所以在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明细表填写口径时新增了这项政策的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

变动内容: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a.取消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只能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的限制;

b.取消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限制。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按季度填报信息——(四)小型微利企业: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本项应选择“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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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的填报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在填报预缴申报表时,以下两个方面应当注意:

一是:“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所得税额”两个项目的填报。

“应纳税所得额”是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和分档适用“减半再减半”“减半征税”等不同政策的最主要指标,这个行次一定要确保填写无误。“减免所得税额”是指企业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减免所得税金额,这个行次体现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直接成效。

二是:预缴申报表中新增“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有关项目的填报。

“按季度填报信息”整合了除应纳税所得额以外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指标,其数据填报质量直接关系着小型微利企业判断结果的准确与否。因此,所有企业均需要准确填写该部分内容。

对于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按季度预缴的,应在申报预缴当季度税款时,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的全部项目;按月度预缴的,仅在申报预缴当季度最后一个月的税款时,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的全部项目。“按季度填报信息”中的“小型微利企业”项目,是对企业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结果的展示。除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外,其他企业需要根据本期及以前各期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项目的填报情况,结合本期纳税人申报表中“应纳税所得额”和“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的填报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供稿:上海·奉贤税务

【第2篇】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三、税收优惠类

(一)小型微利优惠

124.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最大变化是小型微利企业引入超额累计税率,大幅降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负担。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相当于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照相当于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25.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问: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答: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126.污染防治企业的税收优惠

问:污染防治企业税收优惠和条件是什么?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0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3.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4.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6.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7.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27.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还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吗?

问: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还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的规定,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不得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

128.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问: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29.非居民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问:非居民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因此,非居民企业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130.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问: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包括“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因此,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131.房屋的租赁费是否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问:房屋的租赁费是否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仅包括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不包括房屋租赁费 因此,房屋租赁费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13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款:“(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第八条:“执行时间和适用对象 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因此,2023年度之前,享受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按会计折旧进行加计扣除,2023年度后,可按税法规定计算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133.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问: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七条第五款:“(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134.企业有部分设备既用于研发活动,同时又用于非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怎样扣除?

问:企业有部分设备既用于研发活动,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怎样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二条第(二)项和第八条的规定,自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135.不适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行业有哪些?

问:如何界定企业是否属于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及第六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规定第四条及第八条规定,自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按照下列方法判定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136.哪些活动不适用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问:企业的哪些研发活动不适用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第六条: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137.符合研开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人员范围是什么?

问:符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人员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

一、研究开发人员范围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138.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问:我公司发生的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六条规定,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三)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139.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从何时开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问: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从何时开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第十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140.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叠加享受?

问: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又符合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叠加享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141.高新技术企业发生重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否会被取消?

问:高新技术企业发生重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否会被取消?

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七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42.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是否需要申请重新认定?

问: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是否需要申请重新认定?

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八条规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143.高新技术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能否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境外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问:高新技术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能否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境外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四)技术转让

144.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二条规定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

1.自2023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本通知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145.企业转让一项外购的企业专利权,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符合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吗?

问:企业转让一项外购的企业专利权,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吗?该项优惠是否仅限转让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因此,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专利权,应强调的是企业是否拥有规定技术的所有权,外购取得技术专利权或者自行研发取得技术专利权不是判断纳税人转让专利技术是否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标准。

146.设备价款能否和技术转让所得一并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

问:设备价款能否和技术转让所得一并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五)投资优惠

147.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未满2年,能否享受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问: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但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未满2年,能否享受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1号)第三条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所称满2年是指2023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

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48.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问: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号)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关于政策衔接问题:对于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已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

149.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问: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企业或个人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150.享受技术成果投资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问:享受技术成果投资如果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一是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二是企业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151.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有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有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第一条规定:(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农林牧渔优惠

152.种植观赏性植物,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吗?

问:企业种植观赏性植物,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从事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因此,企业种植观赏性植物,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

153.从农户手中收购茶叶后进行分类、包装再销售,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所得税免税收入?

问:我公司从农户手中收购茶叶后进行分类、包装再销售,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所得税免税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故你单位该项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54.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如何计算?

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请问:这个所得是净所得=收入-成本后吗?是整个这个所得免税吗?还是收入免,成本费用可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所称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该项目净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该项目净所得为该项目取得的收入减除各项相关支出后的余额。

155.农产品初加工,加工费能否列入免税范围?

问:农产品初加工,加工费能否列入免税范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156.购入农产品再种植、养殖并销售,可否享受税收优惠?

问:购入农产品再种植、养殖并销售,可否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157.“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可否享受所得税优惠?

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香料种植的企业,目前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种植合同,公司向农户提供种苗、肥料及种植技术等(所有权归公司),农户收获香料后交公司回收,再上市销售。2023年1月~6月取得利润140万元。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明确: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上述公司2023年1月~6月应纳企业所得税=140×25%×50%=17.5(万元)。

(七)其他优惠

158.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应具备什么条件?

问: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是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是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是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是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159.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可以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可以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60.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否需要备案?

问: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需要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161.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有何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有何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规定:“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162.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的软件企业,如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有的年度亏损,享受优惠的时间是否可以顺延?

问: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的软件企业,如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有的年度亏损,享受优惠的时间是否可以顺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三条规定,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第3篇】2023年底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报表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优化:(一)简化表单设置(二)优化报表结构(三)完善填报内容。《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进行了修订。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随着近年来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不断完善,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原有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已经不能满足填报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税务总局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申报表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原则

本次修订主要遵循“精简填报内容、全面落实政策、优化申报体验”的原则。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申报表进行大幅精简、合并和优化,减少数据项超过65%。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的表单结构、设计标准,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规范和统一。

三、主要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优化:

(一)简化表单设置

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及其附表中的“本期金额”列,只保留“累计金额”列。对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进行大幅简化,将数据项由185项减少至30项,精简84%。综合统计,修订后的表单数据项将减少65%以上。

(二)优化报表结构

调整申报表填报方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中的重复行次进行归并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作为附表纳入申报表体系。

(三)完善填报内容

根据政策调整和落实优惠的需要,补充、调整了《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等表单的行次内容,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能够及时、足额享受到税收优惠。增加预缴方式、企业类型等标识信息和附报信息内容,为实现智能填报提供有力支持。

四、分支机构填报要求

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申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五、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23年6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适用本《公告》;实行按季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23年第2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适用本《公告》。

【第4篇】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2023

年终将至,相必各位读者都已经开始在写自己的年终总结了。

回首2023年,税收主旋律无疑是减税降负了。

为了贯彻国家减税降负的国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颁布了一系列税收新政策去降低。

因此笔者就替“企业所得税”给大家写一篇年终总结,总结一年来企业所得税的变化。

变化一:小型微利企业减税政策

重要指数:☆☆☆☆☆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解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税政策力度一年比一年大。

政策调整前,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标准上限分别为100万元、工业企业100人(其他企业80人)和工业企业3000万元(其他企业1000万元)。

此次调整明确将上述三个标准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万元、300人和5000万元。

并且引入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加大企业所得税减税优惠力度。

政策调整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税负为10%。

此次调整引入超额累进计税办法,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两段计算,一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二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10%。

变化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单修订

重要指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23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解读:

2023年是国家税务总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一年,如何让纳税人享受到办税便利,节省企业报税成本,优化办税人员的工作量,国家税务机关想到了纳税人的前面。

随着小微企业减税降负政策落地,申报表修改方案就快速的公布了出来。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b100000),中设置“按季度填报信息”项目,满足精准、便捷识别小型微利企业的需要。

同时,对表a201030、表a000000、表a107040中有关项目的填报说明,按照实施后的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

并且为了减轻纳税人的计算负担将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需要计算的指标细化为“季初资产总额(万元)”“季末资产总额(万元)”“季初从业人数”“季末从业人数”项目,由企业依据会计核算、人员管理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既有的数据直接填列,无需再为享受税收优惠而特别计算。

为了落实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修改决定,取消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以下简称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发了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第12号公告。

公告明确了非居民企业选择汇总纳税需要具备的三项条件,并随同修改了相应的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项目,文件中明确提示了非居民企业可以何时按照《公告》规定汇总纳税,甚至如何具体做好服务纳税人及内部协同管理工作安排都在文件中详细列示。这么看的话,隔着文件都能感受到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纳税人满满的“爱”。

变化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扩大

重要指数:☆☆☆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解读:

加速折旧适用的范围经历了三个阶段,从2023年1月1日最开始的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个行业,2023年1月1日扩大到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并于2023年1月1日覆盖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变化四:文化转制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重要指数:☆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解读: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变化五: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据实税前扣除

重要指数:☆☆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

解读:

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可以扣除的企业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为了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政府扶贫工作,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变化六: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

重要指数:☆☆☆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

解读:

有投资业务的企业看过来!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变化七: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

重要指数:☆☆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解读:

永续债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

64号公告阐述了永续债的两种情况的处理思路;

1、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如果企业发行符合规定的永续债(符合规定是指符合原文规定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则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继续选择按照一般的永续债处理;另外一种是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变化八: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重要指数:☆☆☆☆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解读:

集成电路涉及和软件企业三免两减半政策的延续。

即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变化九: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重要指数:☆☆☆☆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

解读:

保险企业在政策出台前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所得税扣除限额是要区分财险和人身险的,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报废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报废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并且超过扣除限额的佣金是不允许扣除的。

但是自2023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更让人惊喜的是,发文时正值汇算清缴结束前夕,税务机关专门解释强调保险企业2023年度汇算清缴可以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变化十:金融企业贷款准备金所得税扣除政策

重要指数:☆☆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6号)

解读:

税务总局为了支持涉农以及中小企业的经济发展,连发两文调整金融企业对此类企业贷款的准备金扣除政策。文件中明确进行风险分类后,金融企业可以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具体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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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填写解析

每个季度结束,会计朋友们就有一个重要的工作要做,那就是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我们知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规定,2023年7月开始,当时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有一个重大变化。经过2023年2、3、4季度的填写,大家对新的格式也有了适应,那么从这个季度开始,我们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又有了新的变化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进行了修订。

今天,就再给大家详细学习一下现在我们最新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的填写方法。

1

大家打开自己的申报软件,看到的就是新的格式的申报表哦。具体就是下面这个样子。

当然,我们这里是针对查账征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来说的,也就是上面这个表,核定征收不适用此表,这里不多说。

2

我们来说说几点重点

只需要填本年累计数。

比如4月申报第1季度,就是填写1-3月的数据。

三种预缴方式如何选择?

这种设置是源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有三种方式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就会发现,这个选项都是定死的,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两种预缴方式属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纳税人变更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相关程序。

企业类型选择

如何涉及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或者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并且总机构、分支机构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征收管理的勾选。

我们一般的企业都选一般企业。

附报信息

这个地方就是本次最新有变化的地方,主要就是为了配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新政策。

高新、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入股递延纳税实现都是必选项,不是就选否。

然后按季度填报这部分很关键,这个直接关系到是否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财税〔2019〕13号号文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的小型微利企业当然既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是一般纳税人。

只要同时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四个条件就能享受。

所以,你可以从表格中看到有从业人数,资产人数和是否是限制和禁止行业。

填了人数和资产,再根据计算情况来看是否是勾选小型微利企业选项。

1、本纳税年度截至本期末的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

2、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

3、本表“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否”且本期本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纳税人。

同时满足,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具体如何判断?

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这里要特别注意,特别是对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计算,不要漏了纳税调整事项。

3

下面我们再来详细看看预缴申报表如何来填写。

其实预缴申报表填写很简单,表格也比较清晰。

你首先得有财务报表,自己财务报表都没做,怎么填预缴申请表?这肯定是不行的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查账征收的企业,报表是必须编制的,有报表,我们比照报表的来填写就是。

1

我们先来看看第九行的本期实际利润。

注意不要把这里的实际利润额等于财务报表的利润总额,更不要把它当成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

预缴申报表的第9行的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会计报表的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

我们再来看看1-3行的数据。

1-3行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就按照你财务报表的数据直接填写就是了。

利润总额直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出来的利润总额。也就是你财务报表上的利润总额数字,直接按照报表填写即可。

特别要注意的就是,这里的利润总额与第二行营业收入、第三行营业成本不存在必然的勾稽关系。不是说等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之前很多朋友就以为这个是勾稽的,然后发现算出来的利润总额又和报表不一样,又强制去把营业成本改了,这都是不对的。

记住,直接按照报表填写。

“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直接按照你财务报表数字填写即可。

“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切记不包括营业外支出和期间费用。直接按照财务报表数字填写即可。

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均不参与表格计算。指标意义在于数据采集,按照财务报表填写,保持和财务报表一致。

3

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候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还记得每年第一个季度预缴的时候,都会谈及企业所得预缴时候能否弥补亏损的问题,因为每年4月预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候,很多企业还没完成头年的汇算清缴工作,可弥补亏损的金额尚未得知,而后面就不同了,汇算清缴完成,可弥补亏损已知,弥补亏损完全没有问题哈。

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很多申报软件都会自动带出弥补数字。如果没带出来,你就按上年度汇算清缴的可弥补亏损表的数据填写。

4

所以,有了报表,你填写预缴申报表非常轻松的,上面的填写完了,下面几个特殊的地方,不一定每个企业都涉及,你自己选择填写就行了。

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般企业都不填写。

第5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经计入本表“利润总额”行次但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的本年累计金额。你如果有不征税收入,可以在预缴时候扣除。

第6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的本年累计金额。如果有免税、减计收入、所得减免也可以在预缴扣除。

第7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报固定资产税收上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额大于同期会计折旧额期间,发生纳税调减的本年累计金额。预缴时候可以享受加速折旧调整。

举例:da公司在2023年12月购入一辆汽车,固定资产入账价值30万,假设无残值,会计核算按照6年期进行折旧,税务上享受一次性扣除。那么4月如何填写申报表?

账载折旧金额,也就是会计折旧=30÷6÷12×3=1.25万。

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30万

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意思就是“资产在不享受加速折旧情况下,按照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以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金额”。本例中,小汽车所得税最低折旧年限是4年,那么“一般折旧”就是30÷4÷12×3=1.875万元

纳税调减金额=30-1.25=28.75万

具体填写表a201020如下:

附表填写后,自动生成主表。

注意: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对其相应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是进行单向纳税调整,也就是只调减,不调增。

其他的汇算清缴要做的纳税调整,在预缴时候都不需要管它哈。

4

小型微利企业如何填写申报表?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是一般纳税人。只要你符合小型微利的资产、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相关标准,你就可以享受政策。

当然《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第1行填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也要填写。

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5

我们知道,企业在一年中每个季度的利润可能是不均衡的。

有时候一年前面利润高,后两个季度又亏,如果前面多交了税,一方面资金占用多,另一方面年底汇算清缴退税申请也麻烦。

有朋友就私自决定,预缴嘛,随便交多少就是了,反正等到汇算清缴再打总结,于是乎他都是根据自己想预缴的数倒算一个利润总额,填写在申报表第3行申报。

1

切记,千万不要以为企业所得税年度可以汇算清缴,你季度预缴申报就任性而为!

前不久,小a所在公司收到税务局电话,让书面说明企业季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利润数据和报送的财务报表的数据为什么不一致。

小a也实诚,说不一致是因为他们想按照一定金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所以申报表的利润总额都是倒算出来的。

原因就是公司本来全年预计是亏损,但是由于季度之间利润总额的不均衡,第一季度出现了盈利,为了避免汇算清缴时候税款多交了后期退税麻烦,所以直接改了申报表的利润总额。

小a觉得理由很合情合理,我最终没有少缴嘛,反正都是要汇算清缴的。但是最后,税务局还是按照实际利润让小a公司补了税而且还是收取了滞纳金。

2

记住!你在季度预报企业所得税时候除了填写纳税申报表,还需要报送你的企业财务报表。

以查账征收、按会计准则核算的企业来说。

你报送的申报表格式是这样的

而你季度填写报送的财务报表利润表的格式是这样的(企业会计制度的表格样式)

为什么把两个表利润总额框出来?

其实这个就是问题的核心,按照预缴申报表填表说明,申报表第4行利润总额是企业按照会计核算制度算出来的利润总额数,必须和财务报表利润总额保持一致。

而且申报表这个第3行可以直接填写,并不是由其他行填写后自动生产的。所有有些纳税人为了达到季度按照自己意图交税的目的,就倒算一个数据填上。

关键是财务报表他也不注意勾稽,就如实点击报送了。

好了,税务局一接受,风险预警一下就监控出来了,勾稽不一致,请书面说明原因,没有合理理由,那就按会计利润总额补税吧。

3

这个事情本来应该是怎样的呢?其实,企业所得税法是明确规定了企业预缴税款的方式的。

按照五十四条的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而且国税函[2009]34号还对预缴进行了补充强调说明,「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情况,对全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要及时查明原因,调整预缴方法或预缴税额。」

「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

4

预缴哪能随心所欲,借助金三的系统风险预警,后台把勾稽指标设置好,一旦你提交申报,系统就会自动分析逻辑关系,对于跳出的风险点,税务风险管理人员就会一个个排查落实,特别是在税务机关在年度预算入库收入未达标的时候,往往会特别关注这种少预缴的情况。

如果按小a的说法,反正都有汇算清缴,我平时就筹划着来缴纳,那么我告诉你,这本来是不符合规定的,弄不好还给安一个虚假申报的名头,而且在金三系统下这种很容易被揪出来,后果得不偿失。

5

你可以在准则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手段控制一下企业利润,比如对资产减值进行定期的测算,对于一些预期费用进行一定的暂估等等,但是在财务报表确定的情况下,人为改动申报表利润总额来控制企业所得预缴金额的做法是有风险的。

1月申报表还有最后几天,企业所得税预缴还尚未申报的同学比照上面二哥写的,再好好研究一下申报表,再检查一些逻辑和勾稽关系吧。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第6篇】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下载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优化:

(一)根据政策变化对部分表单和数据项进行了调整

为落实捐赠支出扣除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等一系列税收政策,修订了《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等表单,调整了《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等表单的部分数据项。

(二)对部分表单进行了精简

为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取消原有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2)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3)等4张表单。

(三)对部分表单的数据项进行了优化

为减少涉税信息重复填报,对《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等表单的数据项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四)对部分表单数据项的填报口径和逻辑关系进行了优化和明确

根据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和实施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部分数据项的填报口径和逻辑关系进行了优化和明确。

【第7篇】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利润总额

热点解答

2023年的企业所得税3季度季预缴申报开始!

各位财税小伙伴们,翻开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你是否会有以下疑问:“预缴税款计算”1-3行,营业收入减营业成本等于利润总额吗?在填报时能否直接引用表格公式,将第1行“营业收入”减第2行“营业成本”计算得出第3行“利润总额”呢?

答案是:

不等, 所以当然也不行!

为什么?差异在哪?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什么是“利润总额”。会计上的“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而“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 投资净收益”。

所以“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 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以下简称“公式3”)。

如果在填报时,简单地用第1行“营业收入”减第2行“营业成本”计算第3行“利润总额”,将导致计算结果没有考虑到上述公式3中,等式右边税金及附加之后的一系列损益和营业外收支,从而造成差错。

其次,我们来看一下填报说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关于填报说明“四、预缴税款计算 3.第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即纳税人在会计核算正确的情况下,申报表上的“利润总额”和利润表上的“利润总额”本年累计数口径是一致的,可以直接从利润表上取数填写。

最后,对比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通过对比可以清晰地看到,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利润计算过程”详细列式了第13行“利润总额”的计算过程,包含了上述公式3等式右边所需要考虑的全部因素,且a100000表上的关键数据需要通过填写附表带出,确保勾稽关系一致。而季度预缴申报表,则是对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和列式进行了简化。理解了这些,也就理解了为什么季度预缴申报表上,第1行减第2行不等于第3行了。

【第8篇】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需要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完成汇算清缴。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2023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需完成2023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更为重要的是,需要按照最新的申报表进行相关信息的填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发生了较大调整,主要变化有3个,具体是:

1、结合2023年出台的一些税收政策,对a105080、a105100、a107010、a107012、a107040等5张报表的样式,有新的调整。

2、对a105000这张报表的填报说明进行了一些修订。

3、对于发生搬迁的企业,完成搬迁的当年,在汇算清缴的时候,不用再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的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了。

因为每年的汇算清缴是很多企业的头等大事,我们在这里结合相关解读,给大家详细聊一下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一些变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对小微企业的判定标准进行了延续,同时明确2023年至2024年期间,对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100-300万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对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新购置500万以上的设备、器具,相应的税前扣除比例依据折旧年限有了新的规定,其中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可以直接100%一次性税前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于2023年第四季度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全额扣除,并实行100%加计扣除。同时,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第四季度,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基于此,反映到表a105080,就是新增了一些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填报设备器具扣除事项,具体如下:

同时,表a107010,增加了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

另外,为了适应2023年第28号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的表a107012,也有所调整:

除此之外,科技型中小企业别忘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相关优惠。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对企业出资给一些机构用于基础性研究,可以按100%加计扣除,同时这些符合条件的机构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企业所得税。基于此,表a107010增加相关行列供相关企业填报:

4、财税〔2022〕40号,南沙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1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对应的是表a107040的变化,增加了一些明细行次,对横琴粤澳、平潭、前海深港、南沙等区域性优惠进一步细分。

同时,在这里给大家总结整理了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几类企业,供大家参考: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明确的是reits相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适用企业较少,不多做赘述。这个政策对应的是表a105100的变化及同时调整与上级表单a105000的表间关系:

5、政策性搬迁企业完成搬迁当年,不再填写和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6、这些调整适用的是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前年度不一致的,不追溯调整。也就是2023年填报2023年度的汇算清缴,要按这个来了。

最后,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实务操作依据。如有不足,欢迎斧正。

【第9篇】最新版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如何申报?

非居民扣缴申报业务可以

全流程网上办理吗?

一起来看看吧!

首先了解一下

非居民源泉扣缴的相关政策规定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想网上办理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申报

请按下方的步骤操作哦

第一步:

功能入口:【办税桌面】-【套餐业务】-【国际税收套餐】;可以输入功能名进行搜索进入

第二步:

组织临时登记:打开【国际税收套餐】功能,点击【组织临时登记】(注:组织临时登记也可以在直接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办理)

第三步:

填写《组织临时登记申请表》

第四步:

扣缴税款登记:打开【国际税收套餐】功能,点击【扣缴税款登记】

第五步:

填写《扣缴税款登记报告表》

第六步:

确认提交

第七步:

提交审核。点击【查看我的申请资料】按钮,可以查看申请信息。点击【撤销申请】可以撤回申请

第八步:

税(费)种认定:首次办理非居民企业境内扣缴申报的,需办理【税(费)种认定】。通过“深圳税务”微信公众号-【我要办】-【远程办】-【其它】-【税费种认定】

第九步:

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打开【国际税收套餐】功能,点击【非居民企业境内税收综合扣缴申报】

第十步:

若主表12行填写了减免金额,则需要补充填写《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减免信息表》

第十一步:

填写完成,请将报告表下方单选项“是否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勾选“是”

第十二步:

申报成功后,可在申报结果查询界面查看明细信息,也可作废申报

【第10篇】b类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

会计人员都知道,每年四、七、九、十二月的15号之前,均要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申报表,很多人在填写a、b类报表时经常出错,不是数据错误就是表内勾稽关系有问题,今天老杨给各位说一说关于新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表a、b类报表的填报方法。

首先我们要明白哪些企业要填a类,哪些要填b类,这个问题很简单但也最关键!如果你的公司属于查账征收企业,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体系,说白了就是有账本,能正常核算收入与成本,那么这样的企业就要填报a类报表。

如果是没有上述的正规财务账本,仅有收支流水账单的小企业或个体商户,那么就属于核定征收企业,此类就需要填报b类报表。

明白了自己所在企业的类型及需填报表后,我们还得注意,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报表是目前80%以上公司需正确填报的报表之一,该表中的“营业成本”就是我们的经营成本,切记不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税金及附加,由于是预缴,填写的数据只是参考数,所以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不等于利润总数,利润总数需要填写你账上的本年利润实际数。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b类报表的收入总数=本年度累计取得的收入金额数,需注意缴纳增值税的收入要用不含税收入,缴纳营业税的收入用含税收入,因为是核定征收企业,所以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率,应用收入×税务机关确定的行业所得税额×25%税率进行缴纳。b类报表中的“营业成本”也不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税金及附加。

因此,有很多会计人员会把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营业税金+主营业务成本填到“营业成本栏”,最后用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成本=营业利润数,从而导致了报表的填报错误。

搞清并记牢以上黑体部分,对于我们今后的报表填报工作大有帮助!

文/老杨、更多文章详见 公众号 德之天多厚、知乎专栏/财税经验室、微博@一枚老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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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怎么填

近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13号文),明确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举 例:

某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23年4月份预缴申报2023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年应纳税所得额是251万元。

(1)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该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需分为两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应缴纳税额计算公式为100×12.5%×20%=2.5万元。

(2)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应缴纳税额计算公式为(251-100)×25%×20%=7.55万元。

(3)b企业2023年第一季度需预缴企业所得税为:

2.5万元+7.55万元=10.05万元。

纳税人如何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呢?

填报方式如下:

注意: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第12篇】企业所得税b类申报表怎么填

7月企业所得税季报已经开始了,从这季度开始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一共调整了6张,到底调解调整了什么?如何申报那?小编详细解读一下:

一、那些报表做了调整?

1、《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a、.删除原表中按季度填报信息中的季初季末从业人数,增加了,按季度填报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

b、原表中在第14行和第15行之间新增了l15行。

c、原第15行相应公式修改,增加了l15行数据。

2、《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

a、修改了原表第6行、修改了原表第7行。

b、新增了第4行、新增第43行。

3、《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

新增第4行项目、新增第5行项目、新增第7行项目、新增第8行项目、新增第9行项目、新增第10行项目

4、《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a、修改了第23行项目、2.第28行。

b、新增第28.2行

5、《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修改了表头,表格中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修改为“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6、《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a、新增了按季度填报的信息和按年度填报信息。

b、修改了5行项目。

c、新增第6行、新增第l19行。

二、如何申报:

1《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a、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要分4个季度,每季度要按照季初季末分别填写、

b、l15行,填写是否申请缓交所得税

2、《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

名称有些修改,内容没变,新增了一般股息红利免征税及扶贫捐赠支出扣除项目。据实填写。

3、第4、5、9、10行属于海南自贸港企业填报,我们不能填报哦!

4、新增海南自由贸易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据实填写。

5、表头直接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只需在新增项目栏打勾即可。

【第13篇】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修改2023

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2023年第26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申报表进行了修订,那么,修订后的新报表改哪儿了呢?一张图告诉你↓

【第14篇】2023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关注我,办税路,更轻松

温馨提示

@深税可以一键零申报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啦!

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报您申报了吗?本月31号就是最后一天申报期了,符合相关条件的纳税人也可以通过@深税进行年报零申报,请跟小编了解@深税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功能吧!

01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表零申报

功能描述:对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且相关所属期季度申报均为零申报的非总分支机构企业,可以使用本功能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零申报。

路径:办税首页-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表零申报

注:2023年及此前所属期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无法使用本功能

02 企业所得税批量零申报

功能描述:提供给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季度批量零申报,即每个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所有申报数据全部都为0的情况下才符合本模块申报,点击申报时系统会自动判断是否符合。

路径:办税首页-申报-企业所得税批量零申报

03 居民企业所得税(a类)季度申报

功能描述:对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的企业,可通过此功能进行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路径:办税首页-申报-居民企业所得税(a类)季度申报

04 居民企业所得税(b类)季(年)度申报

功能描述:对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的企业,可通过此功能进行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企业,可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路径:办税首页-申报-居民企业所得税(b类)季(年)度申报

注:2023年及此前所属期的企业所得税无法通过本功能申报

05 企业所得税a表要素化申报

功能描述:对于除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外,不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企业,仅填写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三项内容即可完成居民企业所得税(a类)季度申报,系统会自动补充填报表格其他相关项目,并帮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填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路径:办税首页-申报-企业所得税a表要素化申报

06 本期零申报套餐

功能描述:纳税人可通过此功能进行当前所属期所有税费种的一键零申报。目前支持的零申报类型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含附加税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含附加税费)、居民企业所得税(a类)季度申报、居民企业所得税( b类)季度申报

路径:办税首页-申报-本期零申报套餐

来源:中国税务报媒体。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处理。更多资讯,请点击下方“了解更多”查阅。

【第15篇】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b类

政策完善

•随着企业所得税政策不断完善,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原有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已经不能满足填报需要。

减轻负担

•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税务总局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申报表进行了修订。

调整申报表填报方式: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中的重复行次进行归并处理

· 采用报表编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作为附表纳入申报表体系。

根据政策调整和落实优惠的需要,补充、调整了《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等表单的行次内容,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能够及时、足额享受到税收优惠。

· 增加预缴方式、企业类型等标识信息和附报信息内容,为实现智能填报提供有力支持。

会计学堂2018版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实操版

【第16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表单

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企业财务人员来说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我们经过6个月的辛苦工作,汇算清缴的成果就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为帮助企业财务人员顺利地填报申报表,我们浩诚税务师事务所在深入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2023年第57号和2023年第41等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进行解析,敬请关注。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填报表单

(一)填报表单的格式

表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二)表单编号规则

a类2023年版申报表设置了四层架构体系:主表、一级附表、二级附表以及三级附表,其编号体现了申报表级次及其勾稽关系。

表单编号由字母和数字共同组成,共7位,首位为字母,后6位为数字。第1位为字母,表示申报表类型。其中,a代表查账征收方式,b代表核定征收方式。第2位为数字,表示一级表。其中0代表

基础信息表,“1”代表年度纳税申报表,“2”代表季度纳税申报表。第3,4位为数字,表示二级表。按照01,02,03,……顺序排列。第5、6、7位为数字,表示三级表。按照010,011,012,……的顺序排列。

(三)表单填报说明

表1列示申报表全部表单名称及编号。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之前,请仔细阅读这些表单的填报信息,并根据企业的涉税业务,选择“是否填报”。选择“填报”的,在“□”内打“√”,并完成该表单内容的填报。未选择“填报”的表单,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各表单有关情况如下: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本表为必填表,填报内容包括基本经营情况、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三部分。纳税人填报申报表时,首先填报此表,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本表为必填表,是纳税人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表。

3.《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一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4.《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

本表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5.《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一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发生成本支出情况。

6.《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

本表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生支出情况。

7.《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

本表适用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填报,反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发生支出、费用情况。

8.《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本表适用于除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发生的期间费用明细情况。

9.《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本表反映纳税人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11.《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

本表反映纳税人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税收规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12.《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投资收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13.《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情况。

14.《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支出)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职工薪酬支出,均需填报本表。

1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情况。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保险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尚未扣除完毕结转至本年度扣除的,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16.《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捐赠支出的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发生以前年度捐赠支出未扣除完毕的,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17.《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本表反映纳税人资产折旧、摊销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资产折旧、摊销,均需填报本表。

18.《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的项目及金额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19.《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企业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等业务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1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1.《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本表适用于保险、证券、期货、金融、担保、小额贷款公司等特殊行业纳税人填报,反映发生特殊行业准备金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2.《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本表反映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需要在本年度结转弥补的金额,本年度可弥补的金额以及可继续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情况。

23.《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所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本表反映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情况。纳税人以前年度有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未扣减完毕的,应填报以前年度未扣减情况。

26.《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额优惠政策(包括农、林、牧、渔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等)项目和金额情况。

27.《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的,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28.《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其他专项优惠等)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9.《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本表反映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和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情况。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需要填报本表。

3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有关情况。

31.《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

本表反映纳税人享受购买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应填报以前年度已抵免情况。

32.《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情况。

33.《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调整后的所得情况。

34.《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本表反映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度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情况。

35.《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情况。

36.《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反映按照规定计算的总机构、分支机构本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情况,以及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情况。

37.《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反映总机构本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以及所属分支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所得税额情况。

根据以上说明可见,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报送的申报表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另外,纳税人只要发生职工薪酬支出、捐赠支出、资产折旧摊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和特殊行业准备金支出,无论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都需要填报《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和《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与之相应的也必须填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对于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即使在亏损年度不享受税收优惠,也必须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另根据《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的规定,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申报负担,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封面的填写

(一)封面的格式

(二)封面的填写要点

1.“税款所属期间”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纳税人在2023年底之前开始经营的,至2023年12月31日仍在持续经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封面中的“税款所属期间”应填写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纳税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注册成立时间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仍在持续经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封面中的“税款所属期间”应填写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如纳税人注册成立时间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生产经营终止,则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应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在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款所属期间”应填写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

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如纳税人2023年4月1日开业,经营到2023年9月10日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则“税款所属期间”应填写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9月10日。

实务中,存在着本年度仍在开办期的企业,那么其“税款所属期间”该如何填写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的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本年度处在开办期,显然没有开始生产、经营,所以不必进行汇算清缴。

2.“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报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

3.“纳税人名称”

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所载纳税人的全称,不能用缩写或简称。这与纳税人填开发票抬头的规定一致。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4.“填报日期”

填报纳税人申报当日日期。

5.“纳税人公章”

正式向税务机关报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需要在封面上加盖纳税人公章,纳税人公章名称要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名称一致。不能错把纳税人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当作纳税人的公章使用,更不能把别的纳税人公章当成了自己的公章使用。

6.“代理机构签章”

纳税人聘请机构代理申报的,加盖代理机构公章,并填写经办人姓名和经办人身份证号码。比如,某上市公司聘请甲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代理申报机构,代理申报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则封面上应加盖代理机构甲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公章,并填写经办人姓名和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作者简介:谢德明,河南浩诚税务师事务所首席财税专家顾问、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博士)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202310(16篇)

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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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申报表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