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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个人所得税(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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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个人所得税(16篇)

【第1篇】86个人所得税

一、子女教育

1.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2.监护人不是父母可以扣除吗?

答:可以,前提是确实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3.子女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4.子女教育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5.子女教育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

答: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纳税人可以根据情况自行选择。

6.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选定之后可以变更吗?

答: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扣除,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7.在民办学校接受教育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吗?

答:可以。无论子女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纳税人都可以享受扣除。

8.在境外学校接受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答:可以。无论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纳税人都可以享受扣除。

9.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答: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每名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

10.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享受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不需留存任何资料。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11.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答:可以。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

12.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子女而言,该如何享受政策?

答:具体扣除方法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扣除总额不能超过1000元/月,扣除人不能超过2个。

13.我不是孩子亲生父母,但是承担了他的抚养和教育义务,这种情况下我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吗?

答:一般情况下,父母负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可依法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对情况特殊、未由父母抚养和教育的未成年子女,相应的义务会转移到其法定监护人身上。因此,假如您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其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您就可以依法申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14.前两年在中国读书,后两年在国外读书,现在填写信息选择中国还是境外?证书由境外发放,没有学籍号,怎样填写信息,是否可以扣除?

答:目前,子女教育允许扣除境内外教育支出,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仅限于境内教育,不包括境外教育。如符合子女教育扣除的相关条件,子女前两年在国内读书,父母作为纳税人请按照规定填写子女接受教育的相关信息;后两年在境外接受教育,无学籍的,可以按照接受境外教育相关规定填报信息,没有学籍号可以不填写,但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留存相关证书、子女接受境内外合作办学的招生简章、出入境记录等。

15.残障儿童接受的特殊教育,父母是否可以扣除子女教育?

答:特殊教育属于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同时拥有学籍,因此可以按照子女教育扣除。

16.本科毕业之后,准备考研究生的期间,父母是否可以扣除子女教育?

答:不可以,该生已经本科毕业,未实际参与全日制学历教育,尚未取得研究生学籍,不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研究生考试通过入学后,可以享受高等教育阶段子女教育。

17.子女6月高中毕业,9月上大学,7-8月能不能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答:可以扣除。对于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升学衔接期间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8.大学期间参军,学校保留学籍,是否可以按子女教育扣除?

答:服兵役是公民的义务,大学期间参军是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属于高等教育阶段,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9.参加“跨校联合培养”需要到国外读书几年,是否可以按照子女教育扣除?

答:一般情况下,参加跨校联合培养的学生,原学校保留学生学籍,父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附加扣除。

二、继续教育

20.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21.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2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该如何申报?

答: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采取凭证书信息定额扣除方式。纳税人在取得证书后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纳税识别号、证书编号等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

对学历继续教育,采取凭学籍、考籍信息定额扣除方式。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纳税识别号、学籍、考籍等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

23.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可在多长期限内扣除?

答: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24.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是否连续计算?

答: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48个月包括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期连续计算。

25.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保存哪些资料?

答:纳税接受学历继续教育,不需保存相关资料。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26.没有证书的兴趣培训费用可扣除吗?

答:目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限定学历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上述培训之外的花艺等兴趣培训不在扣除范围内。

27.纳税人终止继续教育是否需要报告?

答:纳税人终止学历继续教育的,应当将相关变化信息告知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

28.如果纳税人在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同时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如何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扣除,全年共计4800元;在同年又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且符合扣除条件的,可按照36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但是,只能同时享受一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一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因此,对同时符合此类情形的纳税人,该年度可叠加享受两个扣除,当年其继续教育共计可扣除8400元(4800+3600)。

29.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继续教育的扣除主体以纳税人本人为主。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暂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但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30.如果在国外进行的学历继续教育,或者是拿到了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能否享受每月400元或每年3600元的扣除?

答: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以及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可以扣除。由于您在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31.我现在处于本硕博连读的博士阶段,父母已经申报享受了子女教育。我博士读书时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可以申报扣除继续教育吗?

答:如您有综合所得(比如稿酬或劳务报酬等),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取得证书的当年,可以享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3600元/年)。

32.我参加了学历(学位)教育,最后没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是否可以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答: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按照实际受教育时间,享受每月400元的扣除。不考察最终是否取得证书,最多扣除48个月。

33.参加自学考试,纳税人应当如何享受扣除?

答: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34.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学习,是否可以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答: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教育,所读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的,可以享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

35.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均需要填写?

答:对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同时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的,只需填报其中一个即可。但如果同时存在学历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两类继续教育情形,则每一类都要填写。

三、大病医疗

36.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37.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何时扣除?

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

38.纳税人配偶、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39.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答:目前未将纳税人父母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

40.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什么?

答:纳税人日常看病时,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同时,可以通过医疗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人上一年度医药费用情况。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信息申请退税。

41.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想全部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是16万吗?

答:夫妻两人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分别计算,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合计最高扣除限额为16万元。

42.大病医疗支出中,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是分两个年度分别扣除吗?

答: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支出属于是第二年的医疗费用,到2023年结束时,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起付线”,可以在2023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43.在私立医院就诊是否可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

答:对于纳入医疗保障结算系统的私立医院,只要纳税人看病的支出在医保系统可以体现和归集,则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大病医疗扣除。

44.如何理解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起付线”和扣除限额的关系?

答: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上述所称的1.5万是“起付线”,8万是限额。

四、住房贷款利息

45.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什么?

答: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46.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47.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8.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答: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

49.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享受的时间范围?

答:纳税人的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40个月,240个月后不能享受附加扣除。对于2023年之后还处在还款期,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扣除。

50.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婚后怎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51.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不可以。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52.首套房的贷款还清后,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时,银行仍旧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首套房没有享受过扣除,第二套房屋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根据《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如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53.我有一套住房,是公积金和商贷的组合贷款,公积金中心按首套贷款利率发放,商业银行贷款按普通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发放,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率扣除?

答:一套采用组合贷款方式购买的住房,如公积金中心或者商业银行其中之一,是按照首套房屋贷款利率发放的贷款,则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54.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房屋产权证明、贷款合同均登记为父母和子女,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如何享受?

答: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不能既由父母扣除,又由子女扣除,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贷款利息扣除。

55.父母为子女买房,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为子女,贷款合同的贷款人为父母,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扣除如何享受?

答:从实际看,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主体与贷款合同主体完全没有交叉的情况很少发生。如确有此类情况,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只有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使用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扣除。本例中,父母所购房屋是为子女购买的,不符合上述规定,父母和子女均不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56.丈夫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婚后由丈夫还贷,首套住房利息是否只能由丈夫扣除?妻子是否可以扣除?

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夫妻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57.如何理解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里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58.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房屋证书号码是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上哪一个号码?

答:为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上载明的号码。如,京(2018)朝阳不动产权第0000000号,或者苏房地(宁)字(2017)第000000号。如果还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但有房屋买卖合同、房屋预售合同的,填写合同上的编号。

59.个人填报住房贷款相关信息时,“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是什么意思?我该如何填写该栏?

答:如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有一套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的,填写本栏。无此情形的,无须填写。

如夫妻婚后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者按扣除标准100%扣除的,则购买者需填写本栏并选择“否”。另一方应当在同一月份变更相关信息、停止申报扣除。

如夫妻婚后选择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的,则夫妻双方均需填写本栏并选择“是”。

60.我刚办的房贷期限是30年,我现在扣完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就不用缴税了,我可以选择过两年再开始办理房贷扣除吗?

答: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实际可扣除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因此,在不超过240个月以内,您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办理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五、住房租金

61.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

62.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如何定义的?

答: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地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63.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上述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64.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和住房租金扣除。

65.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该留存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66.夫妻双方无住房,两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各自租房,如何扣除?

答: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都无住房,可以分别扣除。

67.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不可以。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选一。如果对于住房贷款利息进行了抵扣,就不能再对住房租金进行抵扣。反之亦然。

68.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赁扣除的起始时间为租赁合同约定起租的当月,截止日期是租约结束或者在主要工作城市已有住房。

69.合租住房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吗?

答: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非夫妻关系),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70.员工宿舍可以扣除租金支出吗?

答:如果个人不付租金,不得扣除。如果本人支付租金,可以扣除。

71.某些行业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或者当年度一直外派并在当地租房子,如何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答:对于为外派员工解决住宿问题的,不应扣除住房租金。对于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的,对于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

72.个人的工作城市与实际租赁房屋地不一致,是否符合条件扣除住房租赁支出?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实际租房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实际工作地城市的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

73.我是铁路职工,主要工作地在上海和杭州,上海公司提供住宿,杭州自己租房且无自有住房,杭州的房租是否可以专项附加扣除?

答: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的,纳税人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扣除。如果您和您配偶均在杭州没有自有住房,而杭州又是您主要工作城市的,杭州的房租可以扣除。

74.公租房是公司与保障房公司签的协议,但员工是需要付房租的,这种情况下员工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这种需要保留什么资料留存备查呢?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员工租用公司与保障房公司签订的保障房,并支付租金的,可以申报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与公司签订的公租房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资料备查。

75.纳税人公司所在地为保定,被派往分公司北京工作,纳税人及其配偶在北京都没有住房,由于工作原因在北京租房,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项目,按照哪个城市的标准扣除?

答: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地租房的支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主要工作地指的是纳税人的任职受雇所在地,如果任职受雇所在地与实际工作地不符的,以实际工作地为主要工作城市。按照纳税人陈述的情形,纳税人当前的实际工作地(主要工作地)是北京市,应当按照北京市的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76.主要工作地在北京,在燕郊租房居住,应当按北京还是燕郊的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答:如北京是纳税人当前的主要工作地,应当按北京的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77.我年度中间换租造成中间有重叠租赁月份的情况,如何填写相关信息?

答:纳税人年度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存在租赁期有交叉情形的,纳税人在填写租赁日期时应当避免日期有交叉。

如果此前已经填报过住房租赁信息的,只能填写新增租赁信息,且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确需修改已填报信息的,需联系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修改。

六、赡养老人

78.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79.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

80.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有哪几种?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81.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标准扣除方式。

82.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83.纳税人父母年龄均超过60周岁,在进行赡养老人扣除时,是否可以按照两倍标准扣除?

答:不能。扣除标准是按照每个纳税人有两位赡养老人测算的。只要父母其中一位达到60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

84.由于纳税人的叔叔伯伯无子女,纳税人实际承担对叔叔伯伯的赡养义务,是否可以扣除赡养老人支出?

答: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85.赡养老人的分摊扣除,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协议?

答:纳税人之间赡养老人支出采用分摊扣除的,如果是均摊,兄弟姐妹之间不需要再签订书面协议,也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如果采取约定分摊或者老人指定分摊的方式,需要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报送,自行留存备查。

86.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

答: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87.父母均要满60岁,还是只要一位满60岁即可?

答:父母中有一位年满60周岁的,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扣除。

88.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答: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只要父母中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进行赡养,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纳税人需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

89.双胞胎是否可以按照独生子女享受赡养老人扣除?

答:双胞胎不可以按照独生子女享受赡养老人扣除。双胞胎兄弟姐妹需要共同赡养父母,双胞胎中任何一方都不是父母的唯一赡养人,因此每个子女不能独自2000元的扣除额度。

90.生父母有两个子女,将其中一个过继给养父母,养父母家没有其他子女,被过继的子女属于独生子女吗?留在原家庭的孩子,属于独生子女吗?

答:被过继的子女,在新家庭中属于独生子女。留在原家庭的孩子,如没有兄弟姐妹与其一起承担赡养生父母的义务,也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扣除。

91.非独生子女的兄弟姐妹都已去世,是否可以按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2000元/月?

答: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2000元/月扣除。如纳税人的兄弟姐妹在2023年1月1日以前均已去世,则选择按“独生子女”身份享受赡养老人扣除标准;如纳税人已按“非独生子女”身份填报,可修改已申报信息,1月按非独生子女身份扣除少享受的部分,可以在下月领工资时补扣除。

92.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能否按照独生子女扣除,如何判断?

答:只要祖父母、外祖父母中的任何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赡养,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扣除。如果还有其他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纳税人共同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则纳税人不能按照独生子女扣除。

93.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余下那名子女享受2000元扣除标准?

答:不可以。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2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94.非独生子女,父母指定或兄弟协商,是否可以最高某一个子女可以扣2000元?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因此,非独生子女是不能通过父母指定或兄弟协商享受2000元扣除标准的。

95.赡养老人扣除应当填报和报送什么资料?

答:享受赡养老人扣除,只需填报相关信息即可,无需报送资料。填报的信息包括: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此外,有共同赡养人的,还要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第2篇】广东个人所得税计算器

小心“蹭热点窃信息”软件哈市警方提醒:

“个人所得税”app千万别下载错了

生活报讯(见习记者张博)随着国家税务总局的“个人所得税”app上线,很多由商业公司制作的各类“个税”app也成为下载热门,这其中有针对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提供更个性化服务的,但也有的纯属蹭热点,甚至有的纯属恶意软件窃取个人信息。日前,哈尔滨市公安局反诈骗中心发布预防提醒,选择应用软件时务必谨慎,不要在非正规渠道下载软件、登记个人信息。

网络配图

日前,网友晓涛在手机上下载了“个税”app,并通过认证。不过,后来晓涛却发现,在app所显示的“任职受雇信息”中,他竟然被两个公司同时雇佣。这两个公司有一家是他目前所就职的单位,而另一家是他没听说过的一家商贸公司。经过咨询得知,晓涛的个人信息很可能被泄露并被这家公司利用,通过虚列工资,虚增企业成本,意图偷税。而泄露个人信息的,他怀疑是非官方渠道下载的“个税”app。

生活报记者在手机软件商店中检索“个人所得税”,除国税总局版的app外,还有包括“全国个税计算器”“全国个税查询”“个税”“个税管家”“个人所得税计算2019”“51个税管家”等20与个税相关的app。记者看到,这些app的功能介绍五花八门,有的显示“支持全国400个城市查询”,有的显示“可提供个税建议,解决税务问题”,有的还显示“提供税务专家在线咨询”等。记者打开几款软件发现,这些app大多是以个税计算和个税查询两大功能为主。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非官方的“个人所得税”app存在植入木马病毒风险,登记的个人信息容易被盗用。

记者从哈市警方获悉,此前相关互联网安全公司发布的消息,已经检测到伪装成官方app的木马样本,已查杀了“个人所得税查询”“税率计算器”“个人所得税计算器”等打着免费幌子诱导用户下载的病毒软件。对此,国家税务总局也发文提醒纳税人务必通过税务部门官网下载正版app,如发现可疑程序及时向税务机关反映。哈尔滨市公安局反诈骗中心提醒市民,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各省税务局官网及主要手机应用市场下载正版app。

【第3篇】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年末股东分红需要交哪些税?

1、个人股东分红要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可以减半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2、法人股东股息红利: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居民企业税后利润分红不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其所称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就是说,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要缴税,其他的分红都不需要缴税。

如何合理合法的节税如下:

总部经济招商引资中心

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行业:建筑&地产、科技、物流、医药、商贸、金融、装饰、餐饮、广告设计、软件开发、企业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服务等等……

一 税收返还

当地为了增加自己的财政收入还有就是为了减轻一些企业的税负压力。

按缴税的比例返还地方留存的40%—80%

及时返还,本月缴税,次月返还。可以不用实体入驻,不需要法人到场。

二 核定征收

以个独个体为主 年度开票500万以内

个税:0.6%-1.2%

增值税:3%(可抵扣进项)

如量大可以提前办理核定征收,免于年底办理企业多,开票量过大,引起不必要的风险!!!

在办理园区入驻过程中,无需企业亲自跑流程,无论您的主公司在哪里,我们工作人员全程代办,通常一周左右就可以出执照,并且提供一站式企业入驻和后期管理服务(企业也可以选择代理记账),返税周期全国最快,一月一返,为企业节税可达80%。

【第4篇】中国个人所得税2023

法制社会的建设,让人人都享受权利的机会,但伴随着的也有基本义务需要履行,而公民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是基本义务之一。我国从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至今已经发展了四十余年的时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也从800元提高到了5000元

上海财经大学近两年做过一次调查报告,主要是关于个税起征点的问题,最后得出的结论是,5000元的个税起征点太低了,造成收入人群的不均衡,并指出应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一些学者和专家通过这份报告 ,也指出个税起征点在7000-10000元是最为合适的

公民诚信纳税既是义务的体现,在这过程中,也行使了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利,纳税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意识。

回顾历史的长河,不管是什么朝代,在什么历史阶段,税收对于维护国家的统治,稳定社会发展都具有积极作用。到了现代,纳税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个人身上,对于国家来说也更重要。最直接的作用就是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税收取之于民,也用之于民,是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

随着时代的前进,经济发展欣欣向荣,人们的收入水平也在上升。普遍来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越高,对纳税人来说更有利,原因在于越高的起征点就代表着要缴纳的税更少,每个月剩余的工资就更多。

关于上调个税起征点的建议也不是最近才提出来的,早在2023年的时候,女企业家董明珠就明确提出,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应该提升到5000元,而如今已经过去近五年的时间,董明珠再次表示,个税起征点应该提高到1万元左右。

从董明珠的讲述中可以了解到,现在社会的主流人群已经从70后转移到了80后甚至90后这一代人身上。这群人承担着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重担,车贷、房贷压身,尽管月收入达到5000元,可是生活成本也在增加,所面临的经济压力是非常大的。

而提高个税起征点的话,就意味着他们可以有更多的钱来用于生活,除了缓解这群人的经济压力外,也可以进一步拉动需求,刺激消费,对经济发展是有利的。

如果说提高个税起征点是针对工薪阶层,那么在董明珠的提议中也另外表示,应该加大对有钱人的征税,提高富人的税率,充分挖掘富人在税收方面的潜力。

上调个税起征点之所以受到人们的欢迎,主要原因有两个

其一,就是现在5000元的个税起征点太低。现在已经有很多人的月收入都已经达到了5000元,但是地区之间的差异还是比较大的。在大城市生活的人,月收入普遍比中小城市要高,但是在大城市生活的人所面临的房租、房贷,还有车贷以及生养孩子的费用也更高。在月收入过5000的情况下,还要缴纳个税,无疑让这群人的生活更加捉襟见肘。相比于在大城市生活,中小城市的人情况就会稍微好一点。

其二,社会上主要的纳税群体是工薪阶层,但大部分财富都是掌握在少许的富人手中的,普通人老老实实交税,而富人在有资本的前提下,投机取巧的几率比较大。这无疑让社会上的贫富差距更加大了,长久下来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

从征税之初到现在的四十年时间里面,关于个税起征点也是进行了多次的变动,从最开始的800元,到后来的1600元,接着在2008年,2023年以及2023年又进行了三次调整,征税的对象也从针对富人到面向普通大众。

既然月收入超过5000元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就全国范围来看,又有多少人的月收入达到5000元呢?

西南财大就曾做过这方面的研究,最终结果显示,在2007年,我国的纳税人数达到了1.53亿,但是自从个税起征点上调到5000元以后, 那时人数少了近三分之一,意思就是现在月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不到1亿人。

在2023年,国家统计局也发表过一组数据,这一年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虽然达到了32189元,但是平均算下来的话,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只有2682元。而在2023年,私营企业的年平均工资是53604元,那算下来的话,人均月工资也只有4467元。由此可见,不管是从全国范围来看,还是从企业单位来说,在社会上月收入超过5000元的人是少数,大部分人根本达不到这个标准。

北京师范大学也曾统计过,月收入超过5000元的人,只有全国总人口的5%左右,而且这5%的人又有很大一部分是集中在大城市的。但这部分人所面临的生活成本更高。

不管是从人口占比,还是经济压力方面,5000元的个税起征点对于当代年轻一代人来说,确实过于低了些。经济实力强的人终究占少数,在社会上生存的大多都是普通人,老百姓发出想要上调个税起征点的呼声也是情有可原。

【第5篇】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

最近这十年,一些网络带货的主播通过在平台上直播售卖商品,号称一天能销售几千万甚至几亿,十几亿的,他们从中也能赚取不菲的佣金。那么他们一天能赚这么多,要交多少税呢?

想要知道纳多少税,首先得清楚有多少收入。目前主流带货主播的收入大致可分为3类:坑位费、销售返佣和粉丝打赏。

坑位费:指商家的商品出现在主播直播间所支付的进场费,根据不同的出场顺序,坑位费也会有所不同,通常一个坑位的价格会超过4万元,且与带货销售额无关。

销售返佣:指商家按实际带货销售额给予主播一定比例的提成,一般抽成比例在25%~40%之间。

粉丝打赏:主播收到粉丝在直播平台送出的虚拟礼物,该礼物可以进行提现。

接下来就根据直播带货的三种运营模式来做详细的涉税分析。

1.商家公司员工自行直播带货

有的公司会安排自己员工进行直播卖货,这种模式下,带货主播就是公司员工,直播作为其工作内容的一部分,无论是销售额还是粉丝打赏都属于公司收入,最后公司给主播的结算均作为工资薪金所得,按照7级累进制缴纳个人所得税。

2.商家外聘独立主播

第二种模式是商家直接跟主播个人签署合作协议,相当于主播向商家提供推广服务,直播收入属于主播的劳务报酬所得,具体涉税情况如下:

个人所得税

主播通过直播带货所获得的坑位费和佣金将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次计征,预征税率为20%~40%,次年需要参与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

劳务报酬所得涉税计算方式如下(单笔收入):

4000元以下:应纳税额 =(收入- 800)×20%

4000-20000元:应纳税额 = 收入(含20000)×(1-20%)×20%

20000-50000元:应纳税额 = 收入(含50000)×(1-20%)×30%-2000

50000元以上:应纳税额 = 收入×(1-20%)×40% -7000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主播获得的粉丝打赏,如果是先进入销售企业账户,再由企业结算给主播,那么该打赏将算作主播的劳务报酬所得;但如果该打赏进入的是主播个人账户,则要作为偶然所得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偶然所得应纳税额=单次收入额×适用税率20%

· 增值税+附加税

劳务报酬所得单笔报酬小于等于500元免征增值税,但当单笔报酬大于500元时,需按3%征收增值税,另外还需按增值税税额的10%~12%缴纳附加税。

3.商家与主播工作室/公司合作

第三种模式,商家为了保证销量,直接找流量大、知名度高的头部主播合作,而这些主播一般都拥有自己的工作室或者所属公司,此种模式的涉税情况如下:

主播成立个人工作室

主播以个人工作室的名义提供直播服务,直播收入就变成了“经营所得”,按照5级累进制缴纳个人所得税;还需要根据提供广播影视服务来缴纳增值税以及附加税。

主播成立或加入公司

若主播有所属的公司,其直播收入作为公司业务收入,首先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再根据提供的服务类型缴纳增值税、附加税。

直播带货行业涉税分析

综上,只有当主播成立工作室,直播收入就变成了“经营所得”,按照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直播行业收益高,但相对的,其税负也非常高。我们以个人主播为例来看下直播带货中的涉税测算(这里只做单纯的预扣缴测算,暂不考虑年度汇算清缴)。

假设独立个人主播小u与某公司签订带货推广协议,最终取得坑位费和佣金分成100万元,粉丝打赏收入5万元(粉丝打赏通过小u个人账户收款),小u收入的涉税测算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 = 100万 ×(1-20%)×40% -7000=31.3万元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5万×20%=1万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 100万×3% =3万元

附加税应纳税额= 3万×12% = 0.36万元

总计应纳税额= 31.3万+1万+3万+0.36万=35.66万元

可以看出如果是作为独立主播,个人一次收入综合所得再加上增值税、附加税,105万的收入最后需要缴纳的税额达35.66万元,甚至超过了收入的三分之一!并且随着大批量从业者的涌入,激烈竞争已经让非头部主播们的收入不容乐观了,外加极高的个人税负,带货主播们这碗饭吃的也不香了。 虽然税收不可避免,但可以通过合法合规的方法来进行节税。比如成立个人工作室就是个很好的选择,将主播个人所得转变为企业经营所得,达到既不影响发展,又能合法节税的目的。这也是越来越多的网红明星选择成立个人工作室的原因

【第6篇】宣城个人所得税

为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后首次汇算清缴工作,近日,园区财政局根据税务部门的要求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

为了全面准确掌握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操作流程,园区财政局安排专人通过关注“宣城税务”公众号,参加培训会等方式,实时掌握个税年度汇算文件政策、操作指引和具体操作流程。从4月15日开始,园区财政局安排专人采取一对一辅助申报的方式,指导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app线上办理汇算,确保各项数据汇算零差错。

【第7篇】个人所得税2023

当前法规之下,个人需要就综合所得,按年合并计算纳税,实务上由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非居民按月或者按次分别计算个税。

综合纳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所权使用费所得,居民个人取得这四项所得,需要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设计、装潢、法律、演出等非雇用的各种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特许权(专利、商标等)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一、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

当前,养老等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是两个体系,缴费基数是可以不一样的。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比例为5%-12%,缴存的金额完全归员工个人账户所有。

住房公积金是企业与员工可以考虑的一种节税方式。

二、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婴幼儿照护费等支出。

子女教育、婴幼儿照护费,基本上理解为从孩子出生,一直到孩子不再接受学历教育之前,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期扣除。

赡养老人(年满60岁以上有血缘关系的长辈,含养父母),独生子女的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限额扣除。有兄弟姐们的需要分摊,每人分摊的额度最高不超过每月1000元。

继续教育,本人进行后续学历教育期间每月扣除400元,同一学历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当年,按3600元定额扣除继续教育费。

大病医疗,纳税年度个人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80000元以内据实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首套仅限一套的住房贷款利息,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最长240个月。租金,按城市的人口规模,每月按800、1100和1500元的三个扣除标准扣除,租房合同或协议备查。

子女教育和婴幼儿照护费,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可以考虑在个税税率高的夫妻之间进行选择,一经确定一年内不能变动有住房贷款,不必提前还清,可以留一丢丢即可。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汇总

项目

定额扣除标准

内容说明

子女教育

婴幼儿照护费

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

孩子出生,一直到孩子不再接受学历教育之前

赡养老人

总额每月2000元

年满60岁以上有血缘关系的长辈,含养父母

继续教育

每月400元

同一学历最长不超过48个月

3600元/次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当年度一次性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

每月1000元

首套仅限一套的住房贷款利息

住房租金

800、1100或者1500

按城市的人口规模,各地略有差别

大病医疗

纳税年度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80000元以内据实扣除。

三、其他扣除。

企业可以参照当地的生活消费水平,制定合理的书面标准,按月补助员工一部分工作相关的支出。

电话费、用车补贴、误餐补贴和差旅费津贴等,这些内容有一些省份有明确标准,比如天津,电话费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吉林的用车补贴(吉地税发[2007]69号),长春、吉林市暂定每人每月2500元、其他市(州)暂定2000元、县(市)暂定1500元,标准以内据实扣除。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按相关规定,可以支付给员工一部分非货币福利(如普惠制的旅游,防暑降温费,春节探亲费,员工团建费等)。

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金,按相关标准可以税前扣除。除商业健康保险外,都是退休以后领取,领取时也是要缴纳个税。比如“个人养老金”之前的领取时实际税负是7.5%,最新的税率是3%(2023年9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未来税率怎么样未知。

四、年终奖,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日前是2023年12月31有效,财税2023年第42号)

主要两个重点,一是速算扣除数使用月度扣除数,就可能会出现奖金高,税后奖金额比奖金总额低的人还少。二是年终奖与平时工资要合理区分,也就是两者的税率尽量保持一致。

对于平时不缴纳(很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员,年终奖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是有利的。在年度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还是应该简单测算比较一下。

个税汇算时间:每年3月1日到6月30日

五、对于税率超过20%,甚至更高的高管,更加需要平衡年终奖和平时工资的合理区分,同时可以考虑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的方式。

至于高管一部分付薪金,一部分通过个体工商户等形式与企业合作,此方式风险很大。如果是纯技术类工作,可以考虑完全与企业劳务合作的形式(要考虑增值税)。对于企业引进高管支付安家费,肯定是要并入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的。

六、目前的个税法,不再以国籍作为征税对象,而是通过“住所”和“居住时间”为标准,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对于境外人士(中国大陆以外),个人所得税情况参见下表,表格来源:万隆深度财税。

【第8篇】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近日,有很多老板抱怨,25%的企业所得税太高了,有没有企业不用交企业所得税呢?以下三类企业是不用交企业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人为个人的合伙企业。对于这三类交个税的企业来说,需要了解个税的适用税率,小编整理了个税最新最全的税率表,今天就带着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以下9类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分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那么这9类个税所得的征收方式有哪些呢?具体规定如下:

一、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

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

也就是说,这三项综合所得的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三、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税率表(在个税汇算清缴时适用)

综合所得是指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本表中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四、非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税率表

本表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按月计算的。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计算公式同居民个人的三项综合所得)

五、经营所得税率表

本表中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指的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六、其他分项所得

其他分项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该税率适用于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

七、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奖)

申报方式不同,要用不同的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采用单独申报(按月计算)的纳税人,应参考“非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税率表”;采用综合申报(按年计算)的纳税人,应参考“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税率表”

以上就是个税9类所得和全年一次性奖金所适用的税率表了,还想了解什么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哦!

来源:梅松讲税、税务经理人

【第9篇】个人所得税附件

2023年为新个税元年,扣缴单位对综合所得进行预扣预缴时扣缴客户端已发生改变,2023年3-6月首次进行2023年度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个税app及web端上线运行,网上流传一些退税功略,通常是在免税收入、费用扣除、减征比例、减免税额上做文章,这些项目的填写无论是扣缴端还是汇缴端都有明确的规定,不能随意填写,否则会有涉税风险。

那么哪些是合规的免税收入,填在什么地方? 费用扣除包括哪些?“其他扣除”中的“其他”包含哪些内容? 减征比例包括哪些,在什么地方扣减? 减免税额又包括哪些内容?如何填报?

还有一些按标准扣除的费用,填在什么地方?比如取得通讯补贴在当地标准限额以内可以据实扣除的,超过限额部分是不能扣除的。如《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通讯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税前扣除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纳税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在限额内的,按实际收入全额扣除;超过限额的,按限额300元扣除。”这300元要填在什么地方?这些都是比较困扰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问题。

综合所得概念的引入以及税收法规的繁杂性,决定了新个税法的复杂性,下面就以上问题进行分类分析,再分扣缴义务人扣缴端与个人汇缴端两类具体操作进行归纳总结,扣缴义务人及纳税人遇到相关问题时,可以查询,希望对正在进行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所助益。

首先明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计算的公式,明确哪些是税基式减免(即哪些是对收入的减免),哪些可以在扣除项里扣除,哪些是税额式减免(即直接减税额),从而区分不同的免税及扣除项目的计算步骤,填表填在什么地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结合扣缴申报表及汇缴申报表,可以总结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减征比例*税率-速算扣除数)-减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费用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收入额=收入-费用-免税收入

收入=所得的总额

费用=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缴时,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费用为“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汇缴时,直接按上三项收入的20%计算。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

以上公式中的免税收入、扣除项目、减免税额政策、申报填写列表如下:

一、扣缴端填写操作

以下为《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从中也可以看到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在预扣预缴时的计算过程。

具体填报扣缴客户端位置

1、收入及减除填写

“正常工资薪金所得 新增”界面,进行单个数据录入时,可以清楚的看到“本期免税收入”,“减免税额”的填写位置,按前述总结填写相关内容。注意“其他扣除”中的“其他”,通常各地税务机关会让填写标准内的免税通信补贴、交通补贴、取暖补贴等内容。

点击【预填专项附加扣除】,弹出提示框,勾选确认需要进行自动预填,选择预填人员范围后,点击【确认】,可自动将已报送至税务机关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下载到对应纳税人名下,自动填充入申报表。

其他综合所得项目“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企业年金”、“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数据采集方式基本一致,各自界面如下:

注意事项:预扣预缴申报时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企业年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没有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填写项。

2、税款计算

点击【税款计算】,系统自动对“收入及减除填写”模块中填写的数据进行计税,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会从局端下载往期累计数据,再与当期填写的数据合并累计计税。

“税款计算”页面上会分所得项目显示对应项目的明细数据和合计数据,右上角显示综合所得的合计数据,包括申报总人数、收入总额、应纳税额和应补退税额。

3、附表填写

“减免事项附表”填写有两种情况:

1、减免事项:报表中录入了“减免税额”;

2、税收协定:非居民所得申报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选择享受税收协定时。

注:不涉及以上情况的不用填写减免事项附表。在收入及减除中填写了减免税额、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的情况下,需要在相应附表里面完善减免信息,比如:减免事项、减免性质、减免税额等。

1.减免事项附表 用于补充减免税额对应的具体减免事项信息。

综合所得中填写过减免税额的人员,系统会自动在减免事项附表界面生成一条该人员本次填写的减免税数据,双击该条记录补充完善对应的减免税事项名称等内容。减免税额等于综合所得中减免税额之和,“减税事项”页签下补充完善减免税额信息。

【所得项目】:根据综合所得中填写的所得项目自动带出。

【总减免税额】:根据综合所得项目中该人员填写的减免税额自动合计带出。

【减免事项】:下拉选择人员可享受的减免税对应事项。

【减免性质】:根据选择的减免税事项自动匹配对应的减免性质。

4、申报表报送

申报表填写、税款计算完成后,点击【申报表报送】进入报表申报界面。该界面可完成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的正常申报、更正申报以及作废申报操作。当月第一次申报发送时,进入“申报表报送”界面,默认申报类型为正常申报,申报状态为未申报,显示【发送申报】。

二、汇缴端填写操作

以下为年度汇缴用的《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适用)》,以及个人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从中也可以看到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在汇算清缴时的计算过程。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一)稿酬所得免税部分

纳税人如有取得稿酬所得的,该部分免税收入=稿酬收入*(1-20%)*30%。

(二)其他免税收入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第二条规定,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纳税人在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填写免税收入时,暂不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根据46号公告修订的《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来看,免税收入部分在原表基础上新增以下几项内容:

1.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

2.外籍个人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

具体填报扣缴客户端位置(以标准申报为例):

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商业健康险、税收递延养老保险、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减免税额外,可直接填写申报表各项数据。商业健康险、税收递延养老保险、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减免税额需先填写附表,填写后相关信息带入主表。主表不能直接填写。

1、当在个人所得税app进行年度汇算,填入减免税额时,系统将会跳转至“减免事项”(如下图)进行选择。

2.当选择“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时,系统提示需前往“个人信息-可享税收优惠情形”据实添加(如下图)。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无需维护,选择后可直接据实填写减免税额。

3.“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项目可在个人信息-可享税收优惠模块进行维护(如下图)。

作者何晓霞,系每日税讯精选微信公众号特约撰稿人

【第10篇】员工哪些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们都知道企业员工取得的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不同身份、不同时段的员工个人所得税怎么缴?有区别吗?稍不注意就有可能会出错。

很多企业会根据不同业务场景考虑人员需求,会采用多种用工方式来达到降本增效的目的。不论是哪一种用工形式都将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同样,企业不同身份的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都有所区别,稍不注意可能会出错。下面俏霖计税聊一聊不同身份的员工,个税怎么缴才是正确的。

一、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

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

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型就业是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相关的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

劳务派遣有两个最大的特点,一是劳动者是派遣公司的职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与劳务中介、劳务代理不同;二是派遣公司只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不承包项目,这与劳务承包不同。

那么,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取得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还有一种情况,除了用工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费用,派遣企业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工资以外,用工企业可能还会向劳务派遣人员发放加班费、奖金、福利等等.这种情形实际上属于个人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形.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并固定在任职、受雇的一地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四、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

季节工:主要是在生产季节性比较强,用工期比较集中的企业在生产旺季时招用的临时用工人员。除少数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骨干使用固定职工外,一般都是适宜于使用季节工,如榨糖、晒盐、制茶等。为了保证季节工有比较固定的来源,这类企业一般与附近街道组织或农村乡镇建立较固定的协作关系。生产旺季一到,需要大量工人;旺季过后,则不再需要大量用人。一般用劳动合同确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使用季节工的益处在于:适用企业生产的特点,合理使用劳动力,避免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窝工和浪费现象,有利于降低产品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季节工是可以续约的,但是要甲方提出,季节工是三个月的期限。

临时工:企业在临时性、季节性岗位上都使用临时工(或称短工),无试用期可以直接上岗入职,一旦工作结束,即行辞退。根据《劳务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如在临时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实习生:无经验学习人员简称实习生,泛指在某一专业的高年级或刚毕业的大学生,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学习实际工作经验,属于非正式雇用的劳工,通常以日薪计酬。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若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若与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纳税。

五、返聘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什么情况属于退休人员再任职呢?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提示—自2023年5月1日起,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因此,企业支付给退休再任职人员的工资,同时符合上述规定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延长退休人员

达到离休 、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 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 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劳务人员

(一)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者如何区分?

1、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2、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3、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二)如果公司接受的是单纯劳务服务,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雇用员工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8、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

【第11篇】个人所得税怎么免税

时间踏入 3 月份,除了有许多新规开始施行,还有一件和我们每个人都切身相关的大事儿。

那就是退税啦。

今年的年度汇算申报时间是 2022.3.1~2022.6.30。

如果你事先进行了预约,就可以在 3.1~3.15 这段时间办理年度汇算。

如果没有预约的话也没关系,可以等 3.16 之后进入相关页面直接申报。

退税准备

如果你往年没有操作过,那就得先在 app store 或应用商店里下载「个人所得税」的 app。

安装好后需要注册账号并绑定银行卡。

这里建议把「指纹登录」或者「扫脸登录」的开关打开一下,毕竟这 app 的密码要求有点刁钻,能记得住的一定是个狠人。

反正我是已经重置过好几次了……

查询纳税记录

点入首页的「我要查询」,再进入「收入纳税明细查询」,选择 2021 年度,把所得类型都勾选上,就能查询到自己 2021 年度的收入纳税明细啦。

专项附加扣除填报

app 首页往下拉一点,就能看见常用业务的分栏。

咱们可以先填写一下「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这里指的是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租金等款项。

像我这种需要租房的,就可以填报一下住房租金的专项扣除。

在之后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上,就可以把这部分款项扣除啦。

申请退税操作

ok,咱们下面开始操作正式的退税流程。

点入首页的「综合所得年度汇总」,选择申报年度为「2021 年度」,随后选择填报方式。

这里我选的是「我需要申报表预填服务」, 直接使用已有的纳税数据进行填报。

接下来就是自行填报相关信息啦,像确认收入信息、确认免税收入、确认专项附加扣除款项等。

估计有小伙伴会像我一样这里会出现个「存在奖金,请在详情中进行确认」。

这里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年终奖比较多的,可以选择单独计税,把年终奖拎出来计税。

如果不确定的,可以按这里分别算一下结果,看看哪种计税方式适合自己。

全部确认好之后,就可以点击「下一步」完成申报。

至于申报信息提交成功后,是可以退税还是补税,就看你的具体情况而定啦。

申报的其他小细节

其实通俗点讲,年度汇算就是把去年已预缴的税额和现在填报的应纳税额进行对比,多了退税,少了补交。

当然也有以下情况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

· 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 12 万元的;

· 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 400 元的;

· 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的;

· 满足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另外这里附上一个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大伙也可以算算自己的应纳税额是多少吼~

【第12篇】离职补偿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岁末年初,很多小伙伴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被动离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被动离职的员工可以得到一笔离职补偿金。哪些情况下单位需要支付离职补偿金呢?离职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什么?离职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又如何计算呢。

今天我们一起来聊一聊上面这些问题。

一.何种情况下单位需要支付离职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工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工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二)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三)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十四)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离职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作年限

支付月工资

0-6个月

0.5个月工资

6-12个月

1个月工资

n年-n年6个月

n+0.5个月工资

n年7个月-n年12个月

n+1个月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项目

要点

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

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高于所在地平均工资三倍

按所在地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月工资低于所在地平均工资三倍

按劳动者月工资支付

三、离职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是指年平均工资,不是月平均工资。很多人都把这个理解为月平均工作,这个是错误的。

案例1:

2023年11月,诸葛先生(系居民个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离职补偿金150000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90000元。请计算诸葛先生该笔离职补偿金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析:因离职补偿金(15万)小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27万),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2:

如上述案例中,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30000元,请计算诸葛先生该笔离职补偿金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析:离职补偿金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15万-3*3万=6万元),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2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离职补偿金收入-3*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50000-3*30000)*10%-2520=3480元。

上述案例的会计处理如下:

1、计提时离职补偿金时

借:管理费用-辞退福利 15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150000

2、实际发放离职补偿金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150000

贷:银行存款 146520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3480

四.特殊情况下的离职补偿金是否可享受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优惠

最近一个朋友诸葛先生咨询:诸葛先生与长江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并在长江公司工作10年。后因经营需要,长江公司的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了泰山公司,待股权转让完成后,长江公司将更名为黄河公司。按照法律规定,长江公司发生的是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需支出离职补偿金的范畴,但是长江公司处于对员工的爱护,还是决定按照n+3为员工发放助力金(补偿金)。请问,诸葛先生取得的助力金(补偿金)是否能够享受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优惠。

老王分析,如果诸葛先生与长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与黄河公司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无论其实际的工作性质有没有发生变化,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该可以享受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优惠。因为长江公司变更为黄河公司后,因为其股东发生变化,其经营策略和劳动用工习惯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果本次诸葛不能享受164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可能在不远的将来,其从黄河公司被动离职时,很可能不能取得离职补偿金,进而不能享受164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

这种情况目前是没有法律规定的,是否能够享受优惠也未能得到官方的验证。大家说,这种情况可以享受164号文的优惠吗。在线等~~~~~

【第13篇】北京个人所得税标准

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这个备受关注的《办法》中规定,个税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房贷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房租扣除标准最高涨25%,大病最高扣除限额涨了2万元,子女上技校也能享受扣除,一系列新确定的优惠将落地。

需要注意的是,首次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时,个人需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给任职受雇单位,单位在每个月发放工资时,比照“三险一金”扣除模式为大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中规定——

纳税人将需要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报至《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

填报要素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这个信息表什么样?

应该怎么填?

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布

表格样式和填表说明,

从明年1月1日起,这个表格

事关您能享受的税收扣除额度,

事关每一个人的最终收入,

一定要看仔细——

就是这个表格,明年开始几乎每个工薪族都需要填写↑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填表说明

一、填表须知

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

(一)纳税人按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情况填报对应栏次;纳税人不享受的项目,无需填报。纳税人未填报的项目,默认为不享受。

(二)较上次报送信息是否发生变化:纳税人填报本表时,对各专项附加扣除,首次报送的,在“首次报送”前的框内划“√”。继续报送本表且无变化的,在“无变化”前的框内划“√”;发生变化的,在“有变化”前的框内划“√”,并填写发生变化的扣除项目信息。

(三)身份证件号码应从左向右顶格填写,位数不满18位的,需在空白格处划“/”。

(四)如各类扣除项目的表格篇幅不够,可另附多张《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二、适用范围

(一)本表适用于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自然人纳税人填写。选择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享受的,纳税人填写后报送至扣缴义务人;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填写后报送至税务机关。

(二)纳税人首次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应将本人所涉及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内各信息项填写完整。纳税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此表相关信息项,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

纳税人在以后纳税年度继续申报扣除的,应对扣除事项有无变化进行确认。

三、各栏填写说明

(一)表头项目

填报日期:纳税人填写本表时的日期。

扣除年度:填写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所属年度。

纳税人姓名:填写自然人纳税人姓名。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有中国居民身份证的,填写公民身份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二)表内基础信息栏

纳税人信息:填写纳税人有效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联系地址。其中,手机号码为必填项。

纳税人配偶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本栏,没有配偶的则不填。具体填写纳税人配偶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三)表内各栏

1.子女教育

子女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填写纳税人子女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出生日期:填写纳税人子女的出生日期,具体到年月日。

当前受教育阶段:选择纳税人子女当前的受教育阶段。区分“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四种情形,在对应框内打“√”。

当前受教育阶段起始时间:填写纳税人子女处于当前受教育阶段的起始时间,具体到年月。

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纳税人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的结束时间或预计结束的时间,具体到年月。

子女教育终止时间:填写纳税人子女不再接受符合子女教育扣除条件的学历教育的时间,具体到年月。

就读国家(或地区)、就读学校:填写纳税人子女就读的国家或地区名称、学校名称。

本人扣除比例:选择可扣除额度的分摊比例,由本人全额扣除的,选择“100%”,分摊扣除的,选“50%”,在对应框内打“√”。

2.继续教育

当前继续教育起始时间:填写接受当前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起始时间,具体到年月。

当前继续教育结束时间:填写接受当前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结束时间,或预计结束的时间,具体到年月。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阶段:区分“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其他”四种情形,在对应框内打“√”。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类型:区分“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两种类型,在对应框内打“√”。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日期:填写纳税人取得的继续教育职业资格证书上注明的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及发证(批准)日期。

3.住房贷款利息

住房坐落地址:填写首套贷款房屋的详细地址,具体到楼门号。

产权证号/不动产登记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号/预售合同号:填写首套贷款房屋的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中的相应号码。如所购买住房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产权证号或不动产登记号;所购住房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号或预售合同号。

本人是否借款人:按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并在对应框内打“√”。本人是借款人的情形,包括本人独立贷款、与配偶共同贷款的情形。如果选择“否”,则表头位置须填写配偶信息。

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按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并在对应框内打“√”。该情形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有一套首套贷款住房,婚后选择按夫妻双方各50%份额扣除的情况。不填默认为“否”。

公积金贷款|贷款合同编号:填写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合同编号。

商业贷款|贷款合同编号:填写与金融机构签订的住房商业贷款合同编号。

贷款期限(月):填写住房贷款合同上注明的贷款期限,按月填写。

首次还款日期:填写住房贷款合同上注明的首次还款日期。

贷款银行:填写商业贷款的银行总行名称。

4.住房租金

住房坐落地址:填写纳税人租赁房屋的详细地址,具体到楼门号。

出租方(个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租赁房屋为个人的,填写本栏。具体填写住房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出租方(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租赁房屋为单位所有的,填写单位法定名称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工作城市:填写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无任职受雇单位的,填写其办理汇算清缴地所在城市。

住房租赁合同编号(非必填):填写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编号。

租赁期起、租赁期止:填写纳税人住房租赁合同上注明的租赁起、止日期,具体到年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5.赡养老人

纳税人身份:区分“独生子女、非独生子女”两种情形,并在对应框内打“√”。

被赡养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填写被赡养人的姓名、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被赡养人出生日期:填写被赡养人的出生日期,具体到年月。

与纳税人关系:按被赡养人与纳税人的关系填报,区分“父亲、母亲、其他”三种情形,在对应框内打“√”。

共同赡养人: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时填写本栏,独生子女无须填写。填写与纳税人实际承担共同赡养义务的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分摊方式: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时填写本栏,独生子女无须填写。区分“平均分摊、赡养人约定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三种情形,并在对应框内打“√”。

本年度月扣除金额:填写扣除年度内,按政策规定计算的纳税人每月可以享受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

6.大病医疗

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填写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患者姓名、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医药费用总金额:填写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

个人负担金额:填写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扣除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与纳税人关系:按患者与纳税人的关系填报,区分“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三种情形,在对应框内打“√”。

7.扣缴义务人信息

纳税人选择由任职受雇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填写本栏。

扣缴义务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由扣缴义务人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填写扣缴义务人名称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签字(章)栏次

“声明”栏:需由纳税人签字。

“扣缴义务人签章”栏:扣缴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应由扣缴单位签章,办理申报的经办人签字,并填写接收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日期。

“代理机构签章”栏: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填写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加盖代理机构印章,代理申报的经办人签字,并填写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委托专业机构代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需代理机构签章。

“受理机关”栏:由受理机关填写。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章 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第四条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第六条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七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第三章 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第八条 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条 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十一条 纳税人将需要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报至《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填报要素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未补正或重新填报的,暂不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行办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第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第十四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第十五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第十六条 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第十七条 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第十八条 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信息报送方式

第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第二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和渠道,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以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北京日报(id:beijing_daily)综合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监制:王然

编辑:宋佳音

流程编辑:rb013

【第14篇】打印个人所得税

如何打印个税清单,操作步骤来了!

自然人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系统,查询和申请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

操作步骤是怎样的呢?快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选择“实名登录”。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可直接进入系统。

若您未注册电子税务局,可点击右下角“用户注册”注册用户。

第二

实名登录后,进入办税身份选择对话框。

选择【自然人办税】后,点击【确认进入】按钮,登入电子税务局。

第三

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查询和申请,进入对应功能。

第四

选择要申请纳税清单的税款所属期范围,点击查询,即可查询到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信息,点击“纳税清单下载申请”按钮,即可下载纳税清单pdf文件。

【第15篇】个人所得税的算法

在日常的生活中,在购买了房子以后,购房者是需要按照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包括房屋的契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等。像房屋的个人所得税通常满了五年之后才不用交。那么买卖房产个税怎么算的?哪些情况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买卖房产个税怎么算的

房屋个人所得税是指房产交易过程中由税务机关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简称“个税”。一般存在于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由卖方个人缴纳的利得税,新房卖方是开发商不存在销售环节的个人所得税。

房屋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是:(计税价格-原值-契税-相关税费-合理费用)×20%,即为交易总额减去房产登记价格之间的差额再乘以20%。

二、哪些情况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1、满五少有免征个税

“满五少有”是指所购房源必须符合两个条件,“满五”是指房屋产权人拥有房屋的时间等于或超过5年;“少有”则意味房主以家庭为单位所有家庭成员名下在该省份内,登记在房产局系统里的有且只有这一套房子。

具体的判定标准:

(1)商品房、经适房两种房产以契税发票填发的日期或者房产证登记的日期为准;

(2)已购的公房只需满足三个条件中的一个即可:据房产证填发日期满五年;据原始购房合同签署日期满五年;据第1笔购房房款的收据日期满五年。

2、继承房产免征个税

对于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继承所得房产是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但是如果继承房产后出售,则需要按照房产证的时间界定是否“满五少有”来决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直系亲属赠予房产免征个税

将房产无偿赠与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4、离婚析产所得房产免征个税

对离婚房产分割,如果一方放弃房屋归另一方所有,属于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不征个人所得税。

其实,任何一种税费都有它存在的理由,对房屋交易征收个人所得税,是防止炒房行为出现的一种手段,也是维护着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必不可少的手段。以上就是关于“买卖房产个税怎么算的?哪些情况可以免征个税?”的全部内容,感谢大家的阅读。

【第16篇】合肥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免征额)被设定为人民币5000元,2023年10月1日开始实行。一时间,朋友圈、微信群里,有人笑称“我穷的连国家都看不下去了”,有人自我调侃“我作为富人的身份终于藏不住了。”当然,戏谑归戏谑,究竟个税起征对生活的影响有多大呢?

个税改革意向图

part 1 个税“减负”,一年能省那么多!

个税“减负”,对于大部分合肥老百姓而言,可是一件大好事!根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2023年我国人均消费约3900元,按照近三年增长率推算,2023年人均消费约为4200元,基本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来算,月薪5000元及以下的人就不用交税了,预示着今后每年最多能多拿540元;假如你月薪过万,每年几乎能多拿一个月工资!对照一下图片,大家就能轻松算出自己一年到底能多拿多少钱了哦~

个税改革前后收入差额表

除了个税“减负”的福利之外,这次国家还给我们每个人一个“超级大礼包”:在计算税费之前,不但可以先行扣除五险一金,而且还可以扣除子女教育费用、赡养老人费用等,扣的越多,交税越少!

个税改革示意图

不过,虽然国家尽力给中产“减负”,但是在通货膨胀的大环境下,我们大多数人背负房贷、养老、教育、车贷等沉重的经济压力。如何配置自己的资产,才能跑赢通胀,实现财产的保值乃至升值,是当前我们的“投”等大事!

part 2 多元化配置,让资产“聪明”起来

俗话说,投资理财要学会“开源”,我们不能只靠死工资,在目前国内外经济总体情况收紧、消费降级的大环境下,多元化的理财才能打赢“财富保卫战”!

投资先看不动产,是大多数中国人谈到投资理财的首选。不过,随着国家开始着手严格调控房地产市场。从6月底七部委下发文件要在30个城市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合肥更是在今年,率先升级“限购令”,个税、社保纷纷上马,外地人买房受限,连本地人想炒房,也被限购限贷,看来想靠买房赚钱,并没有那么容易!

而最近,不仅合肥持续“限购”,各大银行的限贷政策更是不停加码! 7家银行二手房停贷,首套房利率也要上浮20%!银行的工作人员还表示,当下合肥的房贷利率一天一个样,往后还有很大的可能性要上涨!可以预见的一个事实是:往后,合肥的买房成本将会全线上升!

part 3 不限购不限贷,抢占合肥城市发展先机

留给合肥刚需族,和那些看准合肥城市发展的投资客们的“上车机会”不多了,而“曲线救国”选择不限购不限贷的商办产品,或许能抢先一步助您扎根合肥,还有可能掘金城市发展的新未来。

不过合肥这么大,投资要怎么选呢?投资老炮儿们都知道,不动产投资看地段更要看客流!客流量大的地方,未来租售转手都很容易!作为合肥居住密度最高的区域,瑶海区不仅是老合肥记忆中的传统主城区,在房价飙升的合肥,这里更是难得的“价值洼地”。

合肥东部新中心规划意向图

除此之外,选择城东还能得到政府的“终极彩蛋”,那就是东部新中心!目前,东部新中心(瑶海)征迁建设取得全面性的突破,征迁总量超百万位居老城区之首。华侨城、招商蛇口、万科、富力、红星美凯龙、龙湖、阿里体育等商业巨头均表示出浓厚的合作意向。华侨城项目、招商蛇口“合肥国际创意港”、荣之联物联网产业园、省科投智能制造产业园等项目正在积极商洽中。可以预见到,未来东部新中心将成为合肥城市发展的核心区域,因而越来越多置业一族和投资客,把目光锁定在合肥城东。

合肥瑶海区8月成交备案数据(克尔瑞数据)

而根据瑶海区8月的成交数据,8月瑶海区成交量最高的住宅项目备案仅97套,而龙湖·瑶海天街备案170套,商办产品成交量居然返超住宅,再一次刷新合肥人民的认知!

在不断刷新的成交量背后,不得不提到龙湖商业的超级ip运营能力,以及“开一座火一座”的龙湖天街对它的商业增值影响力。以杭州滟澜星座和郦城公馆为例,前者在金沙天街的助力下,从首开1.3万/㎡到现在挂牌价2.5/㎡,两年涨幅高达90%;后者天街开业一个月涨价约1万/㎡,涨幅达到36%。

龙湖·天街周边资产升值示意图

而合肥龙湖·瑶海天街,紧邻城市主干道长江东路,无缝接驳地铁2号线、名校环伺,周边3公里范围内辐射40万消费人潮,可以预见,2023年年底开业后的天街必将成为城东的地标商业,给周边的资产带来价值提升。因为天街旁的稀缺资产,铂金岛商铺及星座loft的热销,也不足为奇。

龙湖·瑶海天街意向图

值此国庆黄金周到来之际,合肥龙湖·瑶海天街“国庆限时钜惠”活动正在火爆进行中,购房即享“国庆大礼包”,抄底合肥商业新中心,还能赢取最新款iphone xs max!心动不如行动吧!

86个人所得税(16篇)

一、子女教育1.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谁?答: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比照执行。2.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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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个人所得税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