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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收入核定(16篇)

发布时间:2023-11-09 13:00:15 查看人数:78

【导语】企业所得税收入核定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核定,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企业所得税收入核定(16篇)

【第1篇】企业所得税收入核定

公司缺少成本发票,企业所得税高,可以申请核定征收吗?

核定征收所得税?个人经营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都可以核定?

《企税家》专注于税务筹划,您的贴身节税专家,合规合法节税!

一家公司如果缴纳企业所得税高,那么企业不一定缺少成本发票,也有可能是因为企业产生的利润高;但是如果一家企业缺少成本发票,那么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一定很高。

目前,我国纳税人是需要缴纳个税的,企业则是缴纳企业所得税,最高是按照利润减去成本外,乘以25%计算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只要一家企业产生了利润,那么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事实上,每家公司都或多或少的缺少成本发票,没有办法抵扣企业所得税,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缴纳高额的企业所得税,正常情况都是查账征收,那么核定征收是否可以应用与企业呢?

1、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这类型企业,在一些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园区内,是可以申请核定征收个税的,这类型企业缴纳的个税,全程是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按照0.5-1%缴纳个税,企业可以正常开票500万内。

2、一般纳税人的有限公司

这类型企业,缴纳的个税是企业所得税,最高按照25%缴纳。那么,我们同样可以在一些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园区内,新办企业,将主体公司的部分业务分包分流给新办企业,正常的做业务,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服务类企业核定所得税3.5%,贸易类企业核定所得税1.75%。

3、返税政策

如果企业不仅企业所得税高,增值税也高,那么可以试试返税政策。同样是在园内内新办企业,分包业务,正常经营纳税,企业当月纳税,次月就可以收到园区对企业的扶持奖励。

增值税,50%作为地方留存,园区奖励地方留存部分的70-90%;企业所得税,40%作为地方留存,园区奖励地方留存部分的70-90%。纳税越多奖励的越高。

根据企业是增值税问题,还是企业所得税问题,匹配合适的园区政策。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企税家》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移步公众号了解~

【第2篇】企业所得税按销售收入

一、前言

1、定义

是指国家对我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

2、特点

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备注:不同于增值税、土增税,所得税在计算上存在“五年亏损弥补期”,即一个项目公司在上一年度发生了一定金额的亏损,在本年度的所得税为正数的情况下,会考虑上一年度亏损值对本年度所得税的抵消效果,使得实际缴纳税基数降低,但是有效亏损弥补期为五年;

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逻辑

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准予扣除的金额)×所得税税率

1、销售收入

需要剔除不征收收入和免税收入。涉及到回迁物业时,在销售收入时需加入回迁物业视同销售收入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有财政拨款(针对事业单位和社团);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施公共管理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针对企业);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2、准予扣除的金额

计税口径上是不含增值税。准予扣除金额=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期间费用+税金附加

其中:

2.1 计税成本指的是土地成本(包括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款、契税、市政配套费)以及工程成本,也就是常说的常规七项;

2.2 期间费用指的是:管理费用、营销费用和财务费用;

2.3 税金附加包括:土增税、增值税附加、印花税;在标准的所得税计算体系中,收入端与抵扣端均在不含税的口径下进行,因此只能扣减增值税附加;

企业所得税交税主体是公司,对于财务费用来说,必须核对其开票主体是否为同一主体公司;

3、所得税税率

除特殊政策优惠外,所得税税率一般是25%。国家规定的部分享受所得税税率存在政策优惠的地区,也常常被作为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一个突破点;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算阶段

1、预缴阶段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预计按计税毛利率分季度(月度)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税毛利率,是指计征所得税额的企业预计毛利率水平。国税【2019】31号文,规定了各类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范围,通常在不明确地区收费标准的情况下,默认按照15%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1.1 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1.2 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1.3 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1.4 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损益口径:所得税预缴金额=(当期销售收入×计税毛利率-当期发生期间费用-预缴增值税附加-预缴土增税)×25%;

现金流口径:(预售房款×计税毛利率-预缴增值税-预缴增值税附加-预缴土增税-当期发生含税期间费用)×25%;

2、清缴阶段

企业所得税的清缴实行的是按年汇算清缴,即每年汇算一次;项目公司层面年度发生的所有业务统一进行汇算清缴。根据预缴值,对交付后产生的实际值进行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清缴额=(销售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金额)×所得税税率;

如果收入端采用的是含税口径,则扣除的成本项也应该调整为含增值税的口径;

如果各公司在项目公司层面收取的特定管理费、自有资金占用费等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计入准予扣除的金额中,那么无票成本费用越高,应缴纳所得税就越高;

对于财务费用,需要确认是在项目公司层面支付还是在股东层面支付。因此开具的发票必须是项目公司方可进行扣除。

所得税抵扣成本项总结

企业所得税

土地出让金

拆迁补偿款

市政配套费

契税、印花税

溢价

工程成本

期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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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企业所得税收入说明备案模板

高企认定好处多多,其中最为吸引人的就是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减免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运营压力,增强企业产品的研发经费,提升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详细解说一下高企的税收优惠!

一、高企所得税税率

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以后,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25%降为15%,并且三年有效期内均可享受。若某企业年度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则该企业认定高新前上缴税额为250万(1000*25%) ,认定高新后上缴税额为150万(1000*15%),认定高企后一年可为企业节省所得税100万,三年可为企业节省300万。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不需要备案,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税收优惠,需要注意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另外,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更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留存备查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三、高企其它税收优惠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可按研发费用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亏算结转年限延长

自2008年起,当年具备高企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境外所得税收优惠

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好了,以上就是本期文章的全部内容啦,有关高企认定的其它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咨询,科德小编将全力为您解答,更多信息敬请关注下期分享!我们下期再见!

【第4篇】企业所得税收入月分析

一、资金拆借简介

无偿资金拆借是相关主体之间资金拆借的一种具体实践表现。

资金拆借原本指金融机构之间调节临时资金余缺而进行的资金短期借贷活动。随着相关经济实践的发展,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也越来越常见,并且也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2023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企业自主经营、保护企业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满足企业经营发展需要;不仅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运行,促进国家经济稳健发展,而且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规范民事审判尺度。

企业资金拆借,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某一企业(或一些企业)将自己暂时闲置的资金按照一定的价格让渡给其他企业使用的行为。企业资金拆借作为企业间的一种资金互助形式,是企业解决短期资金急需的一个有效途径,通常是以有偿的资金互助形式出现,在税收责任上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作为两大主要税种尤为值得关注。除此以外,企业间特别是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拆借也形成常态。在税收责任上,无偿资金拆借行为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履行相关纳税义务,不同情况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也有所不同。

在实践中,企业应透彻理解和把握相关税收规定,但是现实中很多企业对政策的了解不够清晰,甚至对同一事项不同税种的税收政策有所混淆。因此,笔者在本文中系统梳理了相关税收政策,希望对企业的资金拆借行为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二、无偿资金拆借行为的增值税政策梳理

(一)增值税相关文件及规定相关文件及具体规定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款第七项规定下列行为免征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其中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3.《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第三条:“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政策适用分析

根据增值税上述规定,作如下分类说明:

1.通常情况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拆借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视同销售情形仅适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因此,此项规定关注重点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的判定条件。

2.根据20号文,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借贷行为应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36号文已明确规定;该文仅针对集团内企业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免税优惠,打破了局部范围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征税限制。

根据上述政策,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借贷增值税政策思维导图如图1所示:

图1 企业之间资金拆借增值税政策适用图

3.对企业之间资金拆借还需关注另外一种形式,即统借统还行为。因其涉及多点环节,我们通过梳理集团企业之间的业务流程来进行分析,根据统借统还增值税政策规定,现以流程图的方式展示如图2所示:

图2 统借统还流程图

从流程图来看,统借统还在实际操作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集团要合规

企业集团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企业共同组建而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具体规定详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2023年以前,企业集团需要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之后,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的规定,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和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而是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息网站来查询企业集团名单。

2.实施主体要合规

实施主体必须是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实践中,核心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情况较普遍,而且判断标准的掌握尺度不具备统一性。与此同时,实施主体对内建议制定“统借统还”管理办法,对外要能提供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支付利息的证明材料。

3.资金流出规范要合规

(1)期间:统借统还借款期间应在借入时的借款期限内,资金流要清晰可确认。例如:资金取得期间为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则统借统还款期间应在此期间内,不能超期限。

(2)协议:双方应签订《统借统还资金借款协议》,而非《流动资金借款协议》,协议的内容包括借贷双方的关系、资金来源、借款金额、利率水平、借款期间、发票开具(时间、类型)、支付利息的时间等条款。

(3)金额要求: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不得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

(4)归还资金流向:资金须由统借方统一归还。统借和分拨可以“一对一”或者“一对多”,但不能“多对一”或者“多对多”。

由此集团企业之间在融通资金过程中若符合上述条件,则适用统借统还增值税税收减免政策,根据《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9〕85号)规定,企业在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时无须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并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免税发票。

三、无偿资金拆借行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

(一)企业所得税文件及规定

相关文件及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二)无偿资金借贷利息企业所得税适用分析

由于非集团内关联企业之间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以及集团企业间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的情形,已缴纳或开具增值税发票,下游企业在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但是对于增值税不需视同销售的集团内关联企业之间,无偿资金拆借的利息支出由借款方支付,其能否在税前扣除则需要特别关注。为便于文章的分析,构建如下业务模型:

模型一:a、b同属集团内公司,b是a的子公司。a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后,将资金借给b。a按时归还金融机构利息,但是并未向b进行利息收取。此时a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分析(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征管法》中,规定了关联企业之间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税务处理,即可以理解为关联公司无偿提供资金借贷,a公司应确认为利息收入,应做企业所得税收入调整处理。

分析(2):由于资金没有直接用于a的生产经营,利息支出不具有相关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不允许扣除,所以应将a利息支出进行相应纳税调增处理,不允许在税前进行扣除。

模型二:若a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向b收取,利息的支付与收取全部挂“其他应付款”科目,则a损益未受影响。

分析(1):根据模型一中的第(1)点分析,利息收入和支出都要做企业所得税调整处理,对所得税金额没有影响,但是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计算基数有影响。

分析(2):根据模型一中的第(2)点分析,因为支出未计入损益,不需要涉税调整。

上述两种模式,企业在实际经营中两种处理方式都存在,但是很显然,模型一中的情况额外地增加了集团税负,不是理性的选择,应避免采用该种模式。

根据上述政策理解,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借贷企业所得税政策思维导图如图3所示:

图3 无偿资金拆借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图

图3中未讨论无偿提供资金给非关联方的情形,因为实际情况中,企业将资金无偿借贷给非关联方,一般情况下不符合现实逻辑(除非用于公益事业或其他经济补偿为条件)。因此,本文仅就资金无偿借贷给关联方涉税情况进行讨论。在实际审核中,我们发现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借贷调整事项主要涉及模型一中的分析调整。在双方税率相同且不影响国家总体收入减少情况下,对具体转让定价金额的调整并不多见。

另外,关于统借统还形式的利息支出,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其他行业未有专门政策提及。随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的出台,对于企业之间共同接受劳务的情形也有专门规定,这个文件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他行业利息支出能否按照28号文应税劳务规定进行分摊处理值得探讨。

综上分析,同笔业务在不同税种下的处理存在差异。企业在实际工作中要根据不同税种下的政策进行分析处理,对政策进行理解学习并做到合理运用,以避免和减少相应的税收风险。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在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情况下,在取得资金后更要做好税收风险的控制和安排。

作者:姜峻蕾;单位:四川中鸿新世纪税务师事务所;来源:注册税务师。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5篇】企业所得税安收入核定

我们国家现在企业的组织类型还是很多,国家为了扶持一些小微企业的发展,会有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其中比较常见的方式,就是对企业的所得税进行核对征收。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在3%-30%之间。不同的地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这个范围内,制定属于自己地区的核定征收率。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即使企业的应税所得率。在确定征收率以后,用开票金额乘以应税所得率,再按照相应的税率,计算税款即可。

例如:

甲企业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在2023年4月的开票收入是100000,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是10%。

那么甲企业按照经营所得税率表,可以计算出2023年应交的所得税=100000*10%*5%=500。

核定征收的两种方式

所得税在核定的时候,主要分为两种方式即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我们上面说的就是核定应税所得率。

核定应税所得率,主要就是根据企业的所在的行业,给企业核定一个适合的应税所得率。这样企业在获得收入以后,就可以乘以应税所得率,从而核算应交的税款。

而定额核定征收,就是不管企业一个月有多少的收入,交的税款都是一定的。这样企业就可以定期按照核定的税款,进行申报纳税即可。

核定征收主要应用的企业

现在国家对于核定征收的情况,管理的也是原来原严格。现在一般而言,核定征收主要应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这两种类型的企业,很多时候没有实力聘请专业的财务人员,从而使他们的财务资料不齐全。国家为了解决他们的纳税问题,特地为他们设定了这样的征收政策。

有的地方为了吸取投资,也会设定一些可以核定征收的园区,从而吸引资金去自己的城市发展业务。不过,现在国家对于这方面,也是开始严查。虎虎在这里也是奉劝那些,想在这方面打歪主意的人,赶快悬崖勒马!

对于核定征收的问题,还有什么不明白的,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第6篇】下列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是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按规定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即: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第一条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具体如下: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五、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

六、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23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七、与北京2023年冬奥会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3年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3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对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第二条

八、符合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特别提醒:

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第一条、第二条

九、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第一条

【第7篇】技术转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不管是国家的发展,还是社会的进步的,科学技术都将起到关键的作用。

所以,国家对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很大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需要保持和国家共同进步才行。只有这样,企业才能享受与技术有关的税收优惠。

技术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是什么?

技术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是,企业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当然,企业想要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的纳税主体必须是居民企业。而且企业获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必须是在一个会计年度当中才可以。

也就是说,企业需要为中国社会的发展贡献力量之后才行!毕竟,不能说企业的主体不在国内,来中国赚了钱还想享受我们的税收优惠。

技术的转让所得应该怎么计算?

虎虎这里已经默认企业转让的技术,满足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的优惠条件。然后,再讨论技术转让时,技术转让的实际所得应该如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技术转让收入是纯的技术转让收入,不能包括销售配套设备和仪器的非技术新收入。

而且也不能包括,和技术转让非密不可分的技术服务收入。当然,这里的前提就是企业的技术转让需要单独计算,要不然技术转让所得根本没有办法进行计算。

技术转让成本

这里的成本主要就是无形资产的净值。如果企业的自己研发的,主要的成本可能就是人工费了;如果是外购的,就需要扣除相关的摊销。

相关税费

这里的税费,我们可以使用排除法进行记忆。即除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他的税费都是可以进行扣除的。比方说,税金及附加、印花税、律师费等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应该如果计算?

例如,虎说财税公司在2023年9月转让了一项技术,获得的收入是9000000。同时虎说财税公司转让的技术,可以享受转让技术所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假设虎说财税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25%。

由于转让技术所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按段计算的,即5000000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零。所以只需要计算超过5000000的部分即可。

技术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9000000-5000000)*0.5*25%=500000。

如果不享受税收优惠,技术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9000000*25%=2250000。

即虎说财税公司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2250000-500000=1750000。

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快来关注虎说财税

【第8篇】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友情提醒

作为企业所得税诸多优惠方式中的一种,减计收入税收优惠经常被财会人员遗漏。时值年末,为了让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地享受该项优惠政策,我们将相关政策进行了归纳梳理如下,快来一起学习吧。

1

// 金融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该项税收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二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2

// 资源综合利用涉及相关产品收入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3

// 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该项税收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三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4

//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该项税收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二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5

// 企业投资者持有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征收企业所得税。

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第一条、第三条。

来源:每日税讯、北京税务|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9篇】非盈利组织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导读:非营利组织哪些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小编已经把相关内容和会计分录一一罗列在下文了,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参考一下,看看是否跟你所做的账务处理一致,如果你有更精准的答案,欢迎跟我们来交流探讨,一起巩固这个知识点。

非营利组织哪些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25%或20%、15%)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第10篇】企业所得税总收入

一企业所得税税率及计算方法:

1、企业所得税税率:

25%

(1)居民企业;(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境内外)

20%(实际减按10%)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却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2)非居民企业,虽在中国境内设立、场所但取得的境内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15%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2)设在西部地区,以(鼓励类产业目录)项目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 企业所得税计算

(1)应纳税所得的计算

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常用扣除项目及相关规定:

项目

扣除标准

超标准处理

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

当年不得扣除

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准予

当年不得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扣除

当年不得扣除;但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业务招待费

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当年不得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当年不得扣除;但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当年不得扣除;但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 3 年内扣除

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注意】合同违约金、银行罚息、法院判决由企业承担的诉讼费可据实在税 前扣除。

小型微利企业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 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8 号,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11篇】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构成

企业所得税税率:法定25%

优惠税率20%(符合小型微利企业)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3-3-5

1、企业职工人数:300人以下

2、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以下

3、资产总额:5000万以下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所得税=利润(收入-成本)×税率

所得税=利润*税率

1.年利润<100万

税率:按2.5%征收(疫情期间)

比如:利润60万

计算:60万*2.5%=1.5万

2.年利润100~300万

税率:100万以下按2.5% 100万-300万 按5%

比如:利润250万

计算:100万×2.5%+(250万-100万)×5%=2.5万+7.5=10万

3.年利润>300万

税率:按25%全额征收

比如:利润301万

计算:301×25%=75.25万

【第12篇】企业所得税按收入比例

一、与工资薪金相关费用扣除比例

1、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2、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 ①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② 软件行业职工培训费、核力发电企业操纵员的培养费,可税前全额扣除。

4、工会经费 企业发生的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5、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险 企业支付的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准予扣除。

6、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按支付给残疾人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二、与营业收入相关费用扣除比例

1、 业务招待费 ① 按照费用发生额60% ② 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0.5%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① 一般企业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超出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②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超过当年销营业收入30%,超出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③ 烟草企业不得扣除

三、公益性捐赠

1、给政府和公益组织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结转以后3个纳税年度扣除。

2、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目标脱贫地区全额扣除

3、直接捐赠不能扣除

四、手续费和佣金

1、合同金额的5%,

2、电信企业当年收入5%

3、保险企业全部保费收入减去退保金等后余额18%

4、现金支付的佣金、证券承销佣金不得扣除

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一般企业研发支出加计比例75%

2、制造业企业研发支出加计比例100%

六、税法规定不得扣除项目

1、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以及被没收的财产损失

2、未经核定的准备金,如: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信用减值损失准备等

3、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赞助费

【第13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包括

第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国债转让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实务易混点:

1. 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获得的股息红利满12个月才能享受免税待遇,否则征收企业所得税。

2. 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受12个月的限制。

第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非营利组织进行营利性活动取得收入(含政府购买服务)征企业所得税。

第五:企业取得2023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六:技术转让所得,500万以内免征企业所得税,500万以上减半征收。

【第14篇】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今天,一个学员朋友问到:我们是车友协会,是非营利组织,收取的会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我们把相关的政策梳理一下:

增值税方面: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中第五条规定: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7]9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第八条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符合上述规定的会费,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不是不征税,是给予了优惠政策,免税):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看看缴纳会费的企业的问题:我公司参加了一个企业协会,缴纳会费,协会不开具发票,只开具了盖有财政部监制章的“社会团体统一收据”这样可以吗?

(一)会员费用票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根据上述规定,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可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

(二)非税收入票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因此,单位收取协会开具的有财政监制章的“非税收入收据”,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知识拓展:“非营利组织”、“非赢利组织”和“非盈利组织”,这三种写法到底哪个是正确的?

我国实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这些“非营利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第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第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第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非营利机构(组织)”是指主观上不以谋求利润为主要目的机构或组织,并不是指不产生利润的组织。根据上面关于“非营利组织”应符合以上三个特征,我们知道,“非营利组织”并不是不会产生利润,而是指它的设立并不是为了取得利润,而是为了其他目的,如促进文化交流、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等,根据“非营利组织(机构)”的特征,我们认为应该“非营利组织”而不是“非赢利组织”或者“非盈利组织”。

【第15篇】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作为财务人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会经常涉及到各种的税,有些业务征税,有些业务不征税,有些业务免税,只是税收就可以把会计搞迷糊,那么今天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免税收入吧!

1、国债利息收入:企业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包括尚未兑付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23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也免税,但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其他债券的利息收入要纳税。

国债转让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债转让所得=转让价款—购买成本—转让税费—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应纳所得税=国债转让所得×25%

【案例】某企业购入政府按面值发行、按年付息、年利率5%的三年期国债1000万元,持有300天时以1140万元的价格转让。该笔交易的应纳企业所得税是多少?

【案例分析】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40

贷:债权投资 1000

投资收益 140(倒挤)

税法处理:

纳税调减:尚未到期的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1000×(5%÷365)×持有天数300=41.1(万元);

应纳所得税=(140-利息免税41.1)×25%=24.73(万元)。

【拓展】若该国债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按1000万元购买,持有2年后转让,其他条件一样。

会计处理:同上。

税法处理:

纳税调减: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1000×5%×2年=10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40-利息收入100)×25%=10万元。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免税

若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征税

若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征税

【注】避免重复纳税。

上述投资收益均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如果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不足12个月的股息红利投资收益可以免税。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财税2009第122号)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注】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非营利组织的资格需要经过财税部门认定,免税优惠资格有效期5年,期满再申请复审,复审合格免税资格可以延续。

3.非营利组织若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16篇】企业所得税收入时限的确定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包括哪些?作为不征税收入有哪些特殊规定?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入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近期,很多小伙伴咨询起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相关问题,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一知识点,本期小编精心整理了相关知识点,我们共同来学习一下~

1.什么是不征税收入?

答: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2.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答: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3.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有什么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4.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入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第一条规定: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5.对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属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规定: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属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6.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可以进行加计扣除或摊销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7.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后续使用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答: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收入时间的确认: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六条

8.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及资产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9.非营利组织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产生的利息属于免税收入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

10.从税务机关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若同时符合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三个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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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企业所得税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