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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收入月分析(16篇)

发布时间:2023-11-09 07:02:55 查看人数:97

【导语】企业所得税收入月分析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月分析,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企业所得税收入月分析(16篇)

【第1篇】企业所得税收入月分析

一、资金拆借简介

无偿资金拆借是相关主体之间资金拆借的一种具体实践表现。

资金拆借原本指金融机构之间调节临时资金余缺而进行的资金短期借贷活动。随着相关经济实践的发展,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也越来越常见,并且也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2023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企业自主经营、保护企业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满足企业经营发展需要;不仅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运行,促进国家经济稳健发展,而且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规范民事审判尺度。

企业资金拆借,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某一企业(或一些企业)将自己暂时闲置的资金按照一定的价格让渡给其他企业使用的行为。企业资金拆借作为企业间的一种资金互助形式,是企业解决短期资金急需的一个有效途径,通常是以有偿的资金互助形式出现,在税收责任上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作为两大主要税种尤为值得关注。除此以外,企业间特别是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拆借也形成常态。在税收责任上,无偿资金拆借行为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履行相关纳税义务,不同情况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也有所不同。

在实践中,企业应透彻理解和把握相关税收规定,但是现实中很多企业对政策的了解不够清晰,甚至对同一事项不同税种的税收政策有所混淆。因此,笔者在本文中系统梳理了相关税收政策,希望对企业的资金拆借行为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二、无偿资金拆借行为的增值税政策梳理

(一)增值税相关文件及规定相关文件及具体规定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款第七项规定下列行为免征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其中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3.《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第三条:“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政策适用分析

根据增值税上述规定,作如下分类说明:

1.通常情况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拆借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视同销售情形仅适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因此,此项规定关注重点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的判定条件。

2.根据20号文,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借贷行为应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36号文已明确规定;该文仅针对集团内企业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免税优惠,打破了局部范围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征税限制。

根据上述政策,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借贷增值税政策思维导图如图1所示:

图1 企业之间资金拆借增值税政策适用图

3.对企业之间资金拆借还需关注另外一种形式,即统借统还行为。因其涉及多点环节,我们通过梳理集团企业之间的业务流程来进行分析,根据统借统还增值税政策规定,现以流程图的方式展示如图2所示:

图2 统借统还流程图

从流程图来看,统借统还在实际操作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集团要合规

企业集团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企业共同组建而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具体规定详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2023年以前,企业集团需要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之后,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的规定,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和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而是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息网站来查询企业集团名单。

2.实施主体要合规

实施主体必须是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实践中,核心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情况较普遍,而且判断标准的掌握尺度不具备统一性。与此同时,实施主体对内建议制定“统借统还”管理办法,对外要能提供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支付利息的证明材料。

3.资金流出规范要合规

(1)期间:统借统还借款期间应在借入时的借款期限内,资金流要清晰可确认。例如:资金取得期间为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则统借统还款期间应在此期间内,不能超期限。

(2)协议:双方应签订《统借统还资金借款协议》,而非《流动资金借款协议》,协议的内容包括借贷双方的关系、资金来源、借款金额、利率水平、借款期间、发票开具(时间、类型)、支付利息的时间等条款。

(3)金额要求: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不得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

(4)归还资金流向:资金须由统借方统一归还。统借和分拨可以“一对一”或者“一对多”,但不能“多对一”或者“多对多”。

由此集团企业之间在融通资金过程中若符合上述条件,则适用统借统还增值税税收减免政策,根据《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9〕85号)规定,企业在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时无须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并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免税发票。

三、无偿资金拆借行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

(一)企业所得税文件及规定

相关文件及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二)无偿资金借贷利息企业所得税适用分析

由于非集团内关联企业之间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以及集团企业间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的情形,已缴纳或开具增值税发票,下游企业在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但是对于增值税不需视同销售的集团内关联企业之间,无偿资金拆借的利息支出由借款方支付,其能否在税前扣除则需要特别关注。为便于文章的分析,构建如下业务模型:

模型一:a、b同属集团内公司,b是a的子公司。a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后,将资金借给b。a按时归还金融机构利息,但是并未向b进行利息收取。此时a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分析(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征管法》中,规定了关联企业之间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税务处理,即可以理解为关联公司无偿提供资金借贷,a公司应确认为利息收入,应做企业所得税收入调整处理。

分析(2):由于资金没有直接用于a的生产经营,利息支出不具有相关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不允许扣除,所以应将a利息支出进行相应纳税调增处理,不允许在税前进行扣除。

模型二:若a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向b收取,利息的支付与收取全部挂“其他应付款”科目,则a损益未受影响。

分析(1):根据模型一中的第(1)点分析,利息收入和支出都要做企业所得税调整处理,对所得税金额没有影响,但是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计算基数有影响。

分析(2):根据模型一中的第(2)点分析,因为支出未计入损益,不需要涉税调整。

上述两种模式,企业在实际经营中两种处理方式都存在,但是很显然,模型一中的情况额外地增加了集团税负,不是理性的选择,应避免采用该种模式。

根据上述政策理解,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借贷企业所得税政策思维导图如图3所示:

图3 无偿资金拆借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图

图3中未讨论无偿提供资金给非关联方的情形,因为实际情况中,企业将资金无偿借贷给非关联方,一般情况下不符合现实逻辑(除非用于公益事业或其他经济补偿为条件)。因此,本文仅就资金无偿借贷给关联方涉税情况进行讨论。在实际审核中,我们发现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借贷调整事项主要涉及模型一中的分析调整。在双方税率相同且不影响国家总体收入减少情况下,对具体转让定价金额的调整并不多见。

另外,关于统借统还形式的利息支出,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其他行业未有专门政策提及。随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的出台,对于企业之间共同接受劳务的情形也有专门规定,这个文件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他行业利息支出能否按照28号文应税劳务规定进行分摊处理值得探讨。

综上分析,同笔业务在不同税种下的处理存在差异。企业在实际工作中要根据不同税种下的政策进行分析处理,对政策进行理解学习并做到合理运用,以避免和减少相应的税收风险。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在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情况下,在取得资金后更要做好税收风险的控制和安排。

作者:姜峻蕾;单位:四川中鸿新世纪税务师事务所;来源:注册税务师。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2篇】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每一年5月30日之前收入总额包括应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征收收入特殊销售:商业折扣后,现金折扣前租金收入(有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无形资产)、转让财产收入(不区分有形/无形)

收入确认时间分期收款、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合同约定日期)接受捐赠收入(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日期)产品分成收入(分得产品日期)利息、红利收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日期)

不征税收入养老基金投资收入、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入不征税收入vs免税收入(必须分清)不征税收入:是不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免税收入:是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只是国家出于特殊考虑给予税收优惠,在一定时期有可能恢复征税【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

免税收入股息、红利收入【非居民企业取得(征税)】【补充】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免税)居民企业取得:非上市(免税)/上市,持股1年以上(免税)但1年以下(征税)

税前扣除项目(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准予税前扣除的损失不包括:各种行政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刑事责任附加刑中的罚金、没收财产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收入

三项经费(实发工资)职工福利费14%、工会经费2%、职工教育经费8%(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社会保险费四险一金(据实扣除)、补充养老和医疗分别工资总额5%(其他商业保险不得扣除)

利息费用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准予扣除【准予扣除的借款费用和借款利息不包括资本化部分】

投资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企业对外借款利息,差额中应由投资者负担部分,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利润总额12%,先扣以前年度后扣当年的(超出部分3年内结转扣除)

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公益性捐赠(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分)

捐赠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支出:凡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凡未纳入票据记载数额中,作为企业相关费用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双限额)销售收入千分之五和发生额60%,二者孰低扣除筹建期间(实际发生额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销售收入15%(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宣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销售收入30%(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烟草企业一律不得扣除】

手续费及佣金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额18%(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据实扣除)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所签订合同确认收入金额5%

其他准予扣除项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据实扣除):提取后改变用途(不得扣除)保险费:财产保险(据实扣除)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据实扣除)

租赁费经营租赁:租赁期限均匀扣除融资租赁:计提折旧扣除

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总额1%(据实扣除)

不得扣除项目【重点掌握】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国家惩罚)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处以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第3篇】企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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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过投资或是被投资的企业都知道,企业之间的投资分红,被投资的企业给投资公司分红时,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但有一点要注意,并不是所有的投资都是免分红税的。

那么到底哪些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呢?

1、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应当满足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范围。

2、国债的利息收入,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畴。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

4、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处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获得的相关的投资收益,都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而企业免税,也从侧面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方式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

1、企业入驻地方有扶持政策的园区,通过在园区进行持续性的经营和纳税,申请当地的税收扶持,而根据企业缴纳的税收,地方会对企业扶持70%-90%的奖励,主要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

2、该政策对企业的扶持,主要是根据企业纳税额的地方留存部分来进行扶持,地方增值税保留 50%,企业所得税保留40%,并且企业当月缴纳税收,次月就可以获得地方的税收扶持奖励。

无论企业是否享受税收扶持,企业所经营是业务必须是真实,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业务扶持最基本的发票、资金、合同、物流四流一致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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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

不是,企业所得税季报时,“营业收入”不是指当前季度的发生额,而是指企业的全年累计发生额。

具体来说,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需要以企业全年已经发生的“营业收入”为基础,减去各项成本和费用后,计算出企业当前需要预缴的税额,然后减去企业当年已经预缴的税额。

举例说明:

比方说,虎说财税公司第二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知“营业收入”第一季度的发生额是40000,第二季度的发生额是50000。

那么虎说财税公司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申报表当中的“营业收入”需要填写的数值是90000(40000+50000=90000),而不是第二季度的发生额50000。

所得税季报时,“营业收入”下面的“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是指这一季度的发生额吗?

其实只要我们知道了季度申报表的计算逻辑,对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利润总额”的需要填报的金额就很简单了。

上面虎虎已经说了,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营业收入”需要填写企业全年的累计发生额。既然“营业收入”是全年累计发生额,“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自然也是企业的全年累计发生额。

比方说,虎说财税公司第一季度的“营业成本”是20000,“利润总额”是10000;第二季度的“营业成本”是22000,“利润总额”是17500。

那么虎说财税公司在第二季度填写申报表时,“营业成本”需要填写的数值=20000+22000=42000;“利润总额”需要填写的数值=10000+17500=27500。

所得税季报时,“营业收入”减“营业成本”等于“利润总额”吗?

对于这一点可以明确的说不等于。也就是说,在所得税季报表里面,“营业收入”减“营业成本”不等于“利润总额”,他们之间并没有逻辑关系。

具体来说,“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各项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通过计算公式我们也能看出来,“营业收入”里面并不包括“营业外收入”。“营业收入”只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营业成本”里面也不包括,企业的各项费用。

其实,季度申报表里面的各项数值,只是用于统计,并不要求报表当中的数据有上下之间的计算逻辑。

这些数据,只是为了便于国家进行经济数据的统计,而不是让企业自己看。毕竟,企业自己有更加齐全的财务报表。对于国家来说,只需要把关键数据统计起来即可。

而且这些数据,只是企业依据会计核算制度进行统计的数据。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清算时,还需要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调整。

【第5篇】下列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是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按规定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即: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第一条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具体如下: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五、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

六、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23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七、与北京2023年冬奥会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3年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3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对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第二条

八、符合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特别提醒:

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第一条、第二条

九、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第一条

【第6篇】免税收入要缴企业所得税吗

小陈税务 小陈税务08

【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具体事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减为1%,这2%的差额需要计入“其他收益”吗?我们现行的做法是直接按1%做应交增值税,2%没有做账务处理。最新的财政部问答出来后,有点疑惑,这2%要不要计入其他收益?盼回复!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免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

——计入“其他收益”,影响损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应当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网“企业会计准则”栏目发布的相关实施问答进行会计处理,对于小微企业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其他收益”科目。

——计入“其他收益”,影响损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会计司】未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费及附加税无需进行账务处理。

——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影响损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会计司】对于当期直接减半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可根据实际缴纳金额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当期计提后减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应当冲减相关费用或计入当期损益。

——冲减相关费用或计入当期损益,影响损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计入“其他收益”,影响损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及缴回的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时,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在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按收到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纳税人将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时,按缴回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不影响损益,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7篇】企业所得税收入销售额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采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管辖权,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确定不同的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收入来源: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非居民企业为20%。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税法规定费用调增调减。

如:企业销售收入100万元,其他收入50万元,成本40万元,实际发放工资6.3万元;费用30万元,其中招待费用5万元,职工福利费用2万元,受洪水淹没商品损失12万元。其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00-40-30-12=12万元,加上其他收入5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62万元。税法允许扣除执行费:5×60%=0.3万元,实际发生额:100×0.5%=0.5万元,选择孰低原则,允许扣除0.3万元,职工福利费用6.3×14%=0.88万元。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62+4.7(招待费用调增)+1.12(职工福利费用调增)=67.82万元。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67.82×25%=16.96万元。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很复杂的,其中涉及减免、自然灾害损失,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资产损失等诸多因素,企业财务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财务制度,还要具有一定的税法常识。

企业法人应加强对税法等相关知识的学习,尤其是国家出台的有关涉税方面的文件,避免给企业带来资金周转困难,同时做到企业应交尽交,利己利国。

我国十八大税种,今日已分享完毕,感谢各位关注。

【第8篇】什么是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收入

今天我们先来详细讲述一下增值税的8项视同销售:

1、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非常“8+3”)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⑨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⑩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②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解释】机构之间货物移送视同销售的三个条件

第一、限于不同机构之间发生,属于同一个企业内部。企业间的货物移送正常纳税;

第二、强调相关机构必须在不同县(市),反言之,同一县(市)发生的机构间货物移送不征税;

第三、强调货物移送以后,必须用于销售

第四、受货机构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向购买方收取货款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规避)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重点)

【注意】货物的来源,只有自产和委托加工,无外购货物。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注意】货物的来源,除自产和委托加工,还有外购货物。

⑨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⑩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注意:

传统增值税的8项视同销售≠营改增的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解释】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双公例外”原则)

2、混合销售行为

①含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且二者之间有从属关系。

②税务处理: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实质,还是看经营主业)

【第9篇】企业所得税免收入确认

案例概况

陈先生是汽车行业的一名从业者,2023年陈先生成立了一家科技企业,一直以来生意红火。

近年来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势头迅猛,陈先生想要趁着行业红利期多赚一点,于是和另外一些志同道合的朋友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b有限合伙企业,同时将自己的科技企业以法人合伙人的身份来参与合伙企业的投资,而他的朋友则直接以自然人合伙人的身份来参与合伙企业经营。

2023年,该合伙企业投资了一项新兴产业研发项目,并于2023年取得了项目分红。

合伙企业很快将这笔投资收益打到了陈先生的科技公司账上,陈先生十分高兴,让企业财务人员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时候将该笔投资收益填进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然而没过多久,企业财务人员就接到当地税务部门的电话,被告知这项投资收益错享了税收优惠,通过政策辅导,陈先生才知道原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又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原来,陈先生的科技企业以法人合伙人的身份通过合伙企业对其他居民企业进行投资所取得的股息、红利属于间接投资,是不能享受该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是应该将该项投资收益计入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过税务人员一番详细的政策解释,陈先生才明白原来通过合伙企业进行投资在税务上还有这么多讲究。当即表示回去会认真研究合伙企业税收政策,绝不会再犯这样的“糊涂”。

通过合伙企业进行投资

虽然省心不少

但一定要注意

税收政策上的细节差异哦!

税收风险提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以下简称159号文)中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本身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我们不难发现,企业作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属于间接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是“直接”收入,因此企业不能享受优惠政策,投资收益应计入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深圳税务

这种架构免不免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结论——纳税人概念

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案例

合伙企业a收到有限责任公司b的税后分红,再分给法人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c)和自然人合伙人d时,是否需要再次缴纳企业所得税?

1.有限责任公司c:收到是合伙企业a的分红,合伙企业a不是“居民企业”,虽然是有限责任公司b是居民,但是分红不是“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所以不能免企业所得税,需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然人合伙人d缴个人所得税,关键是按经营所得还是股息红利缴,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原理到了,再多层结构和复杂,也不担心!

来源:小陈税务

公司通过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能否免税?

一、提出问题

a公司与其他投资人共同成立了合伙企业b,合伙企业b与其他投资人共同成立了c公司。a公司和c公司都是中国的居民企业。合伙企业b取得c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后,直接按投资比例分配给了a公司。问题是:a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不同观点及理由

股息红利免税政策源自以下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之所以产生不同观点,源自于对上述政策的不同理解。

认为不能免税的理由是:

a公司对c公司的投资属于间接投资,不属于《实施条例》规定的“直接投资”的情形。例如:2023年12月25日,青岛市税务局局长信箱曾就“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免税?”回复:“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收入,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中‘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的免税优惠政策,应依法按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认为免税的理由在于:

(一)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直接作为投资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应视为投资人直接投资所得。

首先,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以下简称“159号文”)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从所得税的角度看,合伙企业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切所得都要分配给投资人,由投资人承担所得税纳税义务。

更进一步说,对于股息、红利所得,合伙企业是彻彻底底的“透明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还需要在合伙企业层面进行收入和成本的计算,计算出所得后再分配给投资者;而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本不参与合伙企业层面应纳税所得额的核算,而是直接穿透合伙企业作为投资人的股息红利所得,所得的税法属性也没有发生变化。从这个意义上说,合伙企业是彻彻底底的“税收透明体”。

(二)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如果不能将其作免税处理,将征两道企业所得税,形成双重征税。

例如:北京市金融办于2023年1月19日发布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明确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也于2023年7月发布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第三条第(三)项曾经规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1]

三、法理分析

a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探究这个问题的答案,归要到底,取决于如何解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称的“直接投资”。

法律解释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文理解释,二是论理解释。前者指就字面意思进行直接的理解,从字面探求法律所使用语言文字的正确意义;后者是指当采用文理解释可能产生不同的理解时,我们需要综合运用“法律的意义脉络”(体系解释)、“历史上的立法者之规定意向、目标及规范想法”(历史解释)、“客观的目的论标准”(客观的立法目的、公平、正义、社会效果等法律价值)等解释标准,探究最合理的解释结论。[2]

从本文的第二部分分析来看,按照文理解释的方法,可以产生两种解释可能性:1.a公司从合伙企业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属于直接投资于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2.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纳税主体,特别是针对股息红利所得而言是更为彻底的“税收透明体”,因此将a公司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解释为“直接投资”,仍然在可能的语义范围内。

语言文字的含义,有比较清晰的“核心地带”,也有比较模糊的“边缘地带”。相比之下,第一种解释更靠近“核心地带”,所以主张征税的观点目前占了主流。但这并不必然否定:第二种解释结论仍然在文理解释允许的可能性范围内。所以,经济发展、法治化水平较高的北京和深圳两地才有底气出台正式文件以表达其免税主张。在文理解释可能有两种以上解释可能性时,我们需要将法律解释进行到下一个步骤:论理解释。

从目的解释看,《企业所得税法》为什么将“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理由很明显,这类收入在被投资的居民企业这一层已经交过一道企业所得税,如果不作为免税收入,将形成企业所得税的双重征税。如果加上a公司最后分配给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将形成所得税的“三重征税”。中国所得税法设置了法人和自然人的双重征税,但断然没有三重征税的道理。主张征税的解释方式,明显与立法目的相悖。两种解释路径的合理性,也高下立见。

从社会效果的角度(社会学解释)考量,如果将法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进行投资与直接投资适用不同的税收待遇,一方面重复征税会导致合伙人的投资成本显著增加,将打击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纳税人也可能因此被迫围绕税收因素选择组织形式,税收对经济活动产生了不必要的干预,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另一方面,对法人企业聚合社会上的闲散资金共同投资形成障碍,会降低合伙制这一投资形态的吸引力,而这却是目前资本市场上相当重要、占比较重的投资形式。如果适用征税政策,将对资本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必要环节。经过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两个阶段的讨论,本文开头提出的问题结论也呼之欲出了:a公司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c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视为直接投资所得,适用免税政策。

四、一点启示

税法适用与其他领域法一样,应适用一般的法律解释方法。目前的税收实务界已经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形成一种思维定势:特别强调税收的专业性、政策性,而忽视其本质特征:法律性。表现在实际工作中,就是在税法适用过程中,大家更注重名不见经传的政策口径,而忽视法律分析推理或者忌惮责任而不敢运用。孰不知,税收之所以具备强制性的执行力,其根本基础在于法律性:人民意志的体现(或者人民的同意)。税法与其他领域法相比,其专业性也并不一定是最突出的,比如建筑、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其专业性同样很强,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各个领域法的适用都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我们不能沉迷于法条语言的逻辑结构不能自拔,而是要在法条语言允许的可能性范围内,综合考量各种解释标准,以求得最为妥当、合理的解释结论。

而妥当、合理的结论往往就是合法的,因为法和理是相通的,双方并不矛盾。清华大学的张明楷老师主张,要把法的解释同法理保持一致。不管学什么法,都要能把法规法条解释得妥当。不要动不动就把法规法条和常情常理对立起来,不要总觉得某事物“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不合理的怎么可能合法呢?难道法是不讲理的吗?如果有人提出“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的说法,要么是把“理”理解歪了,要么是把“法”解释歪了。

法律适用的重心是解释论,而不是立法论。“纸面上的法律”具有安定性,一旦制订出来就不能朝令夕改。在能够通过合理解释得出妥当结论的情形下,要优先采用解释法律的方法来解决不断涌现的新问题。不管是政策口径的制定者,还是税收政策的执行者,合理的解释税法从而追求妥当的法律结论,并不违反税收法定原则,反而是更忠实地践行了税收法定原则。

然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于2023年2月发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停止执行地方性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温馨提示》,明确指出:“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的要求,我市《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2023年7月9日下发)第三条有关地方性所得税优惠政策,自国发[2014]62号文印发即2023年12月1日起停止执行。……停止执行深府[2010]103号文第三条第三款有关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的企业所得税规定。

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免税条件规定。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分配给法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取得此项不属于直接投资的投资收益时,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确定为应税收入,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2]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9月第1版,第210-223页。

来源:明税

编辑:沐林财讯

【第10篇】企业所得税预缴收入

问:查看企业所得税b表时提示:“服务异常,请稍后再试,或联系运维人员”?

答:a表可以正常查看,b表异常是系统问题,等待系统更新后再查看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收入预缴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扣除实际缴纳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后的金额,填报在第4行“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问:小微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

举个例子: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应税所得额280万元,从业人数50人,资产总额3000万元,应纳税额为多少?。

100万的部分:100万*25%*20%*50%=2.5万

180万的部分:180万*50%*20%=18万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2.5万+18万=20.5万

相关政策依据:

一、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小型微型企业不能选择是,默认为否且灰色不能选择?

答: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否”后,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系统会自动选择“是”。

问: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主表保存时提示“您企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不得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请修改13行填报优惠情况。”无法保存?

答:需核实是否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若不符合,将13.1行勾选删行,再保存即可。

问:企业所得税申报,某分公司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应税所得额不超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300人,资产总额不超5000万元,为什么不能享受小微优惠政策?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该企业是分公司,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享受小微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身份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提示:“季初资产总额必须大于0”,不能保存?

答:自2023年7月起,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资产总额数据都必须大于0,若企业确实无资产可填写0.01。

问: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申报如何填报?

答: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点击增行,在7.1行次选择加计扣除,按实际选择对应项目,填写加计扣除金额。

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需要填写后留存备查,那么报表在哪下载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下载。

问:企业所得税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如何填写?

答:

(一)从业人数:

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季度平均从业人员的数量。

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开业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从业人 员的数量,其中开业季度“季初”填报开业时从业人员的数量。

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 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停止经营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从业人员的数量,其中停止经营季度“季末”填报停止经营时从业人员的数量。

“季度平均值”填报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从业人员数量的季度平均值,计算方法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填报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所有从业人数。

(二)资产总额(万元):

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季度平均资产总额的金额。

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开业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资产总 额的金额,其中开业季度“季初”填报开业时资产总额的金额。

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停止经营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资产总额的金额,其中停止经 营季度“季末”填报停止经营时资产总额的金额。

“季度平均值”填报截至本税款所属 期末资产总额金额的季度平均值。

计算方法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填报单位为人民币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

注:本文为办税总动员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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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

企业所得税中的转让财产收入

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转让股权收入确认时间

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金额确认

股权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可能分配的金额。

2023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甲公司将所持丙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2023年丙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转让协议;2023年完成股权变更手续;2023年乙公司付讫股权转让价款。甲公司该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年度是2023年。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023年月甲公司以1000万元直接投资乙公司,取得其40%的股权。2023年10月甲公司将该股权全部转让,取得收入1200万元。股权转让时,乙公司累积的未分配利润200万元。甲公司转让该项股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股权转让所得=1200-1000=200万元,甲公司该项投资业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00×25%=50万元。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收入确认时间

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清算所得的确认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甲公司5年前以货币资金200万元投资乙公司、获得10%的股份。2023年乙公司因故被清算,甲公司分得剩余资产金额260万元,已知乙公司清算净资产总额中未分配利润占10%,盈余公积占5%。甲公司分得剩余资产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21万元。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260-260×(10%+5%)-200=21万元。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第12篇】企业所得税安收入核定

我们国家现在企业的组织类型还是很多,国家为了扶持一些小微企业的发展,会有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其中比较常见的方式,就是对企业的所得税进行核对征收。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在3%-30%之间。不同的地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这个范围内,制定属于自己地区的核定征收率。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即使企业的应税所得率。在确定征收率以后,用开票金额乘以应税所得率,再按照相应的税率,计算税款即可。

例如:

甲企业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在2023年4月的开票收入是100000,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是10%。

那么甲企业按照经营所得税率表,可以计算出2023年应交的所得税=100000*10%*5%=500。

核定征收的两种方式

所得税在核定的时候,主要分为两种方式即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我们上面说的就是核定应税所得率。

核定应税所得率,主要就是根据企业的所在的行业,给企业核定一个适合的应税所得率。这样企业在获得收入以后,就可以乘以应税所得率,从而核算应交的税款。

而定额核定征收,就是不管企业一个月有多少的收入,交的税款都是一定的。这样企业就可以定期按照核定的税款,进行申报纳税即可。

核定征收主要应用的企业

现在国家对于核定征收的情况,管理的也是原来原严格。现在一般而言,核定征收主要应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这两种类型的企业,很多时候没有实力聘请专业的财务人员,从而使他们的财务资料不齐全。国家为了解决他们的纳税问题,特地为他们设定了这样的征收政策。

有的地方为了吸取投资,也会设定一些可以核定征收的园区,从而吸引资金去自己的城市发展业务。不过,现在国家对于这方面,也是开始严查。虎虎在这里也是奉劝那些,想在这方面打歪主意的人,赶快悬崖勒马!

对于核定征收的问题,还有什么不明白的,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第13篇】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的下列收入,应一次性计入所属纳税年度的有,企业资产溢余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财产转让收入。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内部处置资产

情形(所有权没对外转移):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的以外);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税务处理: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外部处置资产

情形(所有权没对外转移):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税务处理:视同销售,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依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应视同销售的资产处置行为有,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将资产用于交际应酬,将资产用于股息分配。

企业资产所有权对外转移在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

将资产用于生产另一产品,是企业内部转移,不确认收入。

【第14篇】企业所得税按收入全额

图片与文字无关、侵权必删!

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设立机构场所和未设立机构场所的2种情形:

一、对在中国境内 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 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优惠税率 10 %):

1、以 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a、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b、收入全额是指 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

c、担保费比照对利息的税务处理问题。

2、转让财产所得

a、以收入全额 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b、财产净值是指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c、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所得:

a、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净值

b、转让收入是股权转让人收取的对价;

c、股权净值(即股权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

d、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财税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

e、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 可能分配的金额。

f、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计算所得额。

4、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a、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b、公式中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汇率——应按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5、时间

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到期应支付之日

例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用的下列方法中,符合税法规定的是(a)。

a.股息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b.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c.租金所得以租金收入减去房屋折旧为应纳税所得额

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去特许权摊销费用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对在中国境内 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率 25 %)——此处介绍的是: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办法,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 3 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a、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b、收入总额指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

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4、核定的利润率按按行业有所不同

a、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15%-30% ;

b、从事管理服务的,30%-50%;

c、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不低于 15%。

5、其他规定

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 合同总价款的 10% 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例2:乙制药企业(居民企业)向境外股东企业支付全年含增值税技术咨询指导费 120万元。境外股东企业常年派遣指导专员驻本公司并对其工作成果承担全部责任和风险,对其业绩进行考核评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技术咨询指导劳务的利润率为 20%。

解:乙制药企业应当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120÷(1+6%)×20%×25%=5.66(万元)

乙制药企业应当代扣代缴增值税=120÷(1+6%)×6%=6.79(万元)

例3:丙外国企业常驻机构 2021 年度的经费支出额为 300 万元,核定利润率为 15%。

解:丙机构 2021 年度应纳税所得税税额=300÷(1-15%)×15%×25%=13.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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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对企业依法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收入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解除。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当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不计入当年收入总额,计入实收资本/股本。

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非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特殊情形:

1.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规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收到的出口退税款,做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也不做收入处理。

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有哪些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3+1,资金拨付文件、资金管理办法、单独核算、县级政府)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成本费用不得扣除;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第16篇】年度企业所得税调整收入

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填报: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基本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特殊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二)分期确认收入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时,如果该业务具有实质性融资性质,在销售成立时以公允价值(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或商品采用一次性付款时的售价)一次性确认销售收入,同时要核算未实现融资收益,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不考虑未实现融资收益,两者有差异,需要填报表a105020。

(三)政府补助递延收入

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前提下,企业取得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会计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与税法无差异,不需调整;如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会计上在收到当期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损益,则收到当期确认为递延收益的要纳税调增,计入损益期间要纳税调减。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上在收到当期确认为递延收益,并自购建的长期资产可供使用时起,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同样,收到当期确认为递延收益的要纳税调增,转入损益期间要纳税调减。

(四)其他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在政策性搬迁业务中,作为搬迁收入组成部分的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的规定,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参与汇总清算。在会计处理上,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贷方核算,最终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对计入企业当期损益的搬迁资产处置收入应通过表a105020进行纳税调减。

如属于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或属于政策性搬迁但企业未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企业在搬迁期间取得的政府搬迁补偿款,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通过表a105020进行纳税调增。搬迁完成后,企业将递延收益随购建资产的使用或处置转入当期损益的,为避免收入的重复确认,应通过表a105020进行纳税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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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企业所得税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同行公司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