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老会计分享所得税申报表全套模板
包含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 :税收优惠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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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年报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
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
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成本费用明细表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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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下载
七月申报期已经开始了,眼尖的小伙伴肯定发现了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上季度相比有点不一样。
是的,从七月开始,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优化调整了。
本次调整共涉及全部6张表单,已为大家详细打探了具体的修订情况,整理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
1.将原表单中的“按季度填报信息”调整至“企业类型”与“预缴税款计算”之间,并对该区域表单样式进行修改。
2.为了让查账征收小微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自由选择是否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在原表单第14行和第15行之间新增第l15行,项目名称为“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是□否)”。
3.原第15行名称修改为“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11-12-13-14-l15)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
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
1.修改项目名称
第3行项目名称修改为“(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4+5.1+5.2+6+7)”。
原第4行调整为第5.1行,名称修改为“2.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原第5行调整为第5.2行,名称修改为“3.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6项项目名称修改为“4.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7行项目名称修改为“5.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新增相关行次
新增第4行项目名称修改为“1.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增第43项,项目名称为“扶贫捐赠支出全额扣除”。
三、《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
新增第4行项目名称修改为“(三)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新增第5行项目名称修改为“(四)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
新增第7行项目名称修改为“(一)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新增第8行项目名称修改为“(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
新增第9行项目名称修改为“(三)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新增第10行项目名称修改为“(四)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
以上第4、5、9、10行属于海南自贸港企业填报,我们不能填报哦!
四、《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
1.第23行项目名称修改为“二十三、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营业务收入占比____%)”;
2.第28行项目名称修改为“二十八、其他(28.1+28.2+28.3+28.4)”;
新增第28.2行,项目名称为“2.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增第28.3行,项目名称为“3.其他1”;
原第28.2行调整为第28.4行,项目名称修改为为“4.其他2”,业务规则不变。
五、《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
表述变化,将表格中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修改为“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b100000)
1.修改季度申报和年度申报中小微企业相关判定数据的填报方式。
将原表单中的“按季度填报信息”和“按年度填报信息”调整至“核定征收方式”下方,并对该区域表单样式进行修改;
按季度填报信息区域集中填报展示全年各季度以及季度平均值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相关数据。
按年度填报信息区域新增“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资产总额(填写平均值,单位:万元)”和“从业人数(填写平均值,单位:人)”3个填报项目;
2.第5行项目名称修改为“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6+7.1+7.2+8+9)”;
新增第6行,项目名称为“其中: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原第6行调整为第7.1行,项目名称修改为“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业务规则不变;
原第7行调整为第7.2行,业务规则不变。
3.为了让核定征收小微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自由选择是否享受延缓缴纳政策,新增第l19行,项目名称为“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是□否)”。
原第19行项目名称修改为“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16-17-18-l19)税务机关核定本期应纳所得税额”。
(来源: 湖北税务)
【第3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5月底前必须完成,会计小伙伴们,你们都完成了吗?这可是事关公司税务的大事啊
当然,有一些小伙伴不知道该怎么做,觉得很难,尤其是会计小白,根本就不知道从何入手。
不要紧,这里分享一套填报指南!只要按这19张填写说明,一步一步照着做就行了,基本上能解决一切问题。一起来看看呀~
【文末可抱走】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a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模板
a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填写说明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模板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a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a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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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三、税收优惠类
(一)小型微利优惠
124.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最大变化是小型微利企业引入超额累计税率,大幅降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负担。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相当于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照相当于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25.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问: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答: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126.污染防治企业的税收优惠
问:污染防治企业税收优惠和条件是什么?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0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3.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4.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6.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7.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27.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还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吗?
问: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还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的规定,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不得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
128.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问: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29.非居民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问:非居民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因此,非居民企业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130.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问: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包括“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因此,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131.房屋的租赁费是否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问:房屋的租赁费是否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仅包括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不包括房屋租赁费 因此,房屋租赁费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13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款:“(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第八条:“执行时间和适用对象 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因此,2023年度之前,享受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按会计折旧进行加计扣除,2023年度后,可按税法规定计算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133.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问: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七条第五款:“(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134.企业有部分设备既用于研发活动,同时又用于非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怎样扣除?
问:企业有部分设备既用于研发活动,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怎样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二条第(二)项和第八条的规定,自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135.不适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行业有哪些?
问:如何界定企业是否属于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及第六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规定第四条及第八条规定,自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按照下列方法判定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136.哪些活动不适用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问:企业的哪些研发活动不适用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第六条: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137.符合研开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人员范围是什么?
问:符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人员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
一、研究开发人员范围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138.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问:我公司发生的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六条规定,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三)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139.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从何时开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问: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从何时开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第十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140.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叠加享受?
问: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又符合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叠加享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141.高新技术企业发生重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否会被取消?
问:高新技术企业发生重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否会被取消?
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七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42.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是否需要申请重新认定?
问: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是否需要申请重新认定?
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八条规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143.高新技术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能否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境外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问:高新技术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能否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境外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四)技术转让
144.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二条规定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
1.自2023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本通知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145.企业转让一项外购的企业专利权,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符合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吗?
问:企业转让一项外购的企业专利权,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吗?该项优惠是否仅限转让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因此,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专利权,应强调的是企业是否拥有规定技术的所有权,外购取得技术专利权或者自行研发取得技术专利权不是判断纳税人转让专利技术是否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标准。
146.设备价款能否和技术转让所得一并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
问:设备价款能否和技术转让所得一并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五)投资优惠
147.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未满2年,能否享受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问: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但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未满2年,能否享受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1号)第三条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所称满2年是指2023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
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48.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问: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号)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关于政策衔接问题:对于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已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
149.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问: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企业或个人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150.享受技术成果投资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问:享受技术成果投资如果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一是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二是企业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151.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有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有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第一条规定:(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农林牧渔优惠
152.种植观赏性植物,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吗?
问:企业种植观赏性植物,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从事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因此,企业种植观赏性植物,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
153.从农户手中收购茶叶后进行分类、包装再销售,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所得税免税收入?
问:我公司从农户手中收购茶叶后进行分类、包装再销售,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所得税免税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故你单位该项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54.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如何计算?
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请问:这个所得是净所得=收入-成本后吗?是整个这个所得免税吗?还是收入免,成本费用可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所称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该项目净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该项目净所得为该项目取得的收入减除各项相关支出后的余额。
155.农产品初加工,加工费能否列入免税范围?
问:农产品初加工,加工费能否列入免税范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156.购入农产品再种植、养殖并销售,可否享受税收优惠?
问:购入农产品再种植、养殖并销售,可否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157.“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可否享受所得税优惠?
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香料种植的企业,目前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种植合同,公司向农户提供种苗、肥料及种植技术等(所有权归公司),农户收获香料后交公司回收,再上市销售。2023年1月~6月取得利润140万元。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明确: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上述公司2023年1月~6月应纳企业所得税=140×25%×50%=17.5(万元)。
(七)其他优惠
158.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应具备什么条件?
问: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是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是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是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是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159.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可以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可以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60.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否需要备案?
问: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需要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161.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有何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有何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规定:“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162.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的软件企业,如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有的年度亏损,享受优惠的时间是否可以顺延?
问: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的软件企业,如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有的年度亏损,享受优惠的时间是否可以顺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三条规定,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第5篇】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写说明
闲言碎语咱不讲,今天再来讲一讲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缴如何申报,下面我以刘备蜀国大草鞋业有限公司19年发生的业务来和大家一起申报一次所得税。今天和大家一起分享的申报不是房产企业,房产企业的特殊之处是需要填写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我将在下期拿出这个,单独讲一下。下面我们开始今天的申报吧。
首先我们第一步是选择填报表单,如下图
申报表表单选择
申报表表单选择
表单的选择根据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今天我们申报的是一个比较全面的报表。下面我们接着填写基础信息表,这个表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填写的。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填写的计算公式是一样的,都是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
特别提醒大家的是108 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23年版)这个地方如果选择是,营业利润那里是没有公式的,每个企业执行会计制度并不是都一样,比如有的企业有其他收益这个科目,但是所得税申报表上没有这一项,又不能把它放到其他位置,所以这里选择是,就可以直接填上营业利润,不影响和财务报表的一致性。
基础信息表填写
我们接着填写,现在开始进入主表的填写,主表有3处填写,标黄的的位置如下图所示,刘备蜀国公司会计报表上有其他收益8万元,所以在填写基础信息表时选择了是,所得税申报表上营业利润就需要手动填写了。
2023年利润表
根据利润表填写申报表
往下来,下面我们填写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需要填写收入明细,我们可以查看科目余额表,账上只有这两项,可以填写了。在这里说一下,以前财政付给企业的资金一般是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现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政资金计入其他收益,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计入营业外收入。
科目余额表收入明细
填写主营收入
填写营业外收入
收入明细表填写完之后,开始填写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需要填写支出明细,我们也是查看科目余额表,这里营业外支出有两个明细,一个是税收滞纳金,一个是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科目余额表成本明细
根据科目余额表填写主营业务成本
营业外支出明细
根据科目余额表填写营业外支出明细
税收滞纳金680.00元需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0行'(八)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处进行纳税调整
纳税调整表税收滞纳金填写
纳税调整表税收滞纳金填写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1200.00元需要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写完之后会自动过度到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4行'(三)资产损失(填写a105090)'处。
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明细表
过渡到纳税调整表
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先给大家分享到这里,明天我会继续发布申报篇(二)。大家都是怎样申报的,欢迎来留言交流,如果对我的申报有什么想说的,也欢迎来留言评论。我是每日财税,欢迎关注。
【第6篇】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找不到
是的,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申报表又进行了相关调整!没有听错,这次有9张表格有了较大的变化。好多财务人员都说太多内容要重新整理了,马上要开始做年度申报了,又变化!各位财务人员莫慌!看完下面的内容迅速掌握新报表变化,申报表填报易如反掌。后附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的填写说明(电子档文末抱走)!
一、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修订前和修订后的对比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a100000)修订前后对比
(三)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修订前后对比
(四)《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的修订前后对比
(五)《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的修订前后对比
(五)《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的修订前后对比
2023年度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的填写说明
……篇幅有限,今天就先到这里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填写说明已经整理。
【第7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格式
财务报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要工具,也是投资者、管理者、财务人员等各方面人士必不可少的技能。本文将介绍一般企业财务报表的格式。
一、资产负债表的格式
(1) 标题
资产负债表的标题应该清晰明了,包含企业名称、报表名称、报告期间等必要信息。
(2) 项目名称和顺序
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名称和顺序应该按照固定的标准来确定,以便于比较和分析。通常情况下,资产负债表的项目按照以下顺序排列: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3) 金额和比例
资产负债表中的金额应该按照一定的单位和精度来呈现,比如以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数字。同时,应该给出各项指标的比例,以便于分析和比较。
二、利润表的格式
(1) 标题
利润表的标题应该清晰明了,包含企业名称、报表名称、报告期间等必要信息。
(2) 项目名称和顺序
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顺序应该按照固定的标准来确定,以便于比较和分析。通常情况下,利润表的项目按照以下顺序排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净利润。
(3) 金额和比例
利润表中的金额应该按照一定的单位和精度来呈现,比如以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数字。同时,应该给出各项指标的比例,以便于分析和比较。
三、现金流量表的格式
(1) 标题
现金流量表的标题应该清晰明了,包含企业名称、报表名称、报告期间等必要信息。
(2) 项目名称和顺序
现金流量表的项目名称和顺序应该按照固定的标准来确定,以便于比较和分析。通常情况下,现金流量表的项目按照以下顺序排列: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现金流量、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和净增加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3) 金额和比例
现金流量表中的金额应该按照一定的单位和精度来呈现,比如以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数字。同时,应该给出各项指标的比例,以便于分析和比较。
四、附注
除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之外,一般企业的财务报表还应该包括附注。附注是财务报表的补充说明,主要包括重要会计政策和核算方法、业务情况、重要事项等。附注的内容应该具有明确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可比性。
五、总结
一般企业的财务报表格式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财务报表的格式应该按照固定的标准来确定,以便于比较和分析。在阅读财务报表时,应该注重综合分析各个财务指标,了解企业的经营能力、财务风险和成长潜力。同时,还要结合行业和宏观经济环境,做出准确的投资和管理决策。
睿当家险易梳针对如今企业面对税收时“商业模式不合理税负偏高”、“税收政策不了解多缴冤枉税”、“金四大数据监管时代违规风险高”、“发票开具或接受不规范,承担违规风险”,以及税收干部工作时面对的“多维立体的征管信息”、“多样化的会计核算”、“海量数据”、“疑点成因不清晰”等问题,睿当家“险易梳”能够一键检测、快速出具报告、可视化呈现、风险提示、数据安全保护、权威设计.
【第8篇】更正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是可以在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以及客户端办理申报的,都可以在电子税务局进行更正申报的。
首先是需要登录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然后在“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错误更正”路径下,可以进行更正已经申报的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温馨提示:(1)在同一年度内,如果有未完成年度申报的,是可以更正当前已经申报的最后一个截止期的预缴申报;如果已经完成年度申报的,则就不允许进行更正预缴申报。
(2)更正申报如果有涉及数据结转问题的,应对结转数据涉及的相关年度的年度申报表一并进行更正。也可以提供更正内容后的申报表,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更正申报。
【第9篇】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2023
年终将至,相必各位读者都已经开始在写自己的年终总结了。
回首2023年,税收主旋律无疑是减税降负了。
为了贯彻国家减税降负的国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颁布了一系列税收新政策去降低。
因此笔者就替“企业所得税”给大家写一篇年终总结,总结一年来企业所得税的变化。
变化一:小型微利企业减税政策
重要指数:☆☆☆☆☆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解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税政策力度一年比一年大。
政策调整前,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标准上限分别为100万元、工业企业100人(其他企业80人)和工业企业3000万元(其他企业1000万元)。
此次调整明确将上述三个标准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万元、300人和5000万元。
并且引入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加大企业所得税减税优惠力度。
政策调整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税负为10%。
此次调整引入超额累进计税办法,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两段计算,一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二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10%。
变化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单修订
重要指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23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解读:
2023年是国家税务总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一年,如何让纳税人享受到办税便利,节省企业报税成本,优化办税人员的工作量,国家税务机关想到了纳税人的前面。
随着小微企业减税降负政策落地,申报表修改方案就快速的公布了出来。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b100000),中设置“按季度填报信息”项目,满足精准、便捷识别小型微利企业的需要。
同时,对表a201030、表a000000、表a107040中有关项目的填报说明,按照实施后的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
并且为了减轻纳税人的计算负担将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需要计算的指标细化为“季初资产总额(万元)”“季末资产总额(万元)”“季初从业人数”“季末从业人数”项目,由企业依据会计核算、人员管理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既有的数据直接填列,无需再为享受税收优惠而特别计算。
为了落实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修改决定,取消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以下简称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发了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第12号公告。
公告明确了非居民企业选择汇总纳税需要具备的三项条件,并随同修改了相应的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项目,文件中明确提示了非居民企业可以何时按照《公告》规定汇总纳税,甚至如何具体做好服务纳税人及内部协同管理工作安排都在文件中详细列示。这么看的话,隔着文件都能感受到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纳税人满满的“爱”。
变化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扩大
重要指数:☆☆☆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解读:
加速折旧适用的范围经历了三个阶段,从2023年1月1日最开始的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个行业,2023年1月1日扩大到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并于2023年1月1日覆盖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变化四:文化转制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重要指数:☆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解读: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变化五: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据实税前扣除
重要指数:☆☆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
解读:
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可以扣除的企业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为了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政府扶贫工作,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变化六: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
重要指数:☆☆☆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
解读:
有投资业务的企业看过来!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变化七: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
重要指数:☆☆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解读:
永续债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
64号公告阐述了永续债的两种情况的处理思路;
1、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如果企业发行符合规定的永续债(符合规定是指符合原文规定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则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继续选择按照一般的永续债处理;另外一种是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变化八: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重要指数:☆☆☆☆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解读:
集成电路涉及和软件企业三免两减半政策的延续。
即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变化九: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重要指数:☆☆☆☆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
解读:
保险企业在政策出台前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所得税扣除限额是要区分财险和人身险的,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报废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报废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并且超过扣除限额的佣金是不允许扣除的。
但是自2023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更让人惊喜的是,发文时正值汇算清缴结束前夕,税务机关专门解释强调保险企业2023年度汇算清缴可以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变化十:金融企业贷款准备金所得税扣除政策
重要指数:☆☆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6号)
解读:
税务总局为了支持涉农以及中小企业的经济发展,连发两文调整金融企业对此类企业贷款的准备金扣除政策。文件中明确进行风险分类后,金融企业可以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具体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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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企业所得税申报表202310
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
自2023年7月1日起,实行按月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23年6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实行按季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23年第2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
按季申报的从所属时期2023年2季度起,按月申报的从所属时期6月份起,也就是说不管按季、按月申报,从2023年7月1日起,都得启用新报表。
在申报时,您有没有注意到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这些变化呢?
变动内容
本次修订共涉及5张表单,其中3张表单调整表单样式,2张表单仅修改填报说明。
01
3张表单调整样式:
(1)《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
1、删除原表第7行“(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第8行“(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表样调整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不再划分不同类别,而是一并填入“(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行次,同时该行次从第6行调整至第8行。
2、在原表(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增加两个“其中”项内容:
(1)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填报说明:用于纳税人填报享受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永续债利息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
3、在原表第23行“(四)其他”项目下,增加两项内容:
(1)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其他
填报说明:用于纳税人填报享受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减按9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和申报表未列明的其他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情况。
4、在原表第33行“(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增加1个“其中”项内容“其中: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填报说明: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填报享受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
(2)《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
在原表第28行“二十八、其他”项目下,增加两项内容:
1.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其他
填报说明:用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填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和其他优惠情况填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b100000)
1、在原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增加两个“其中”项内容:
(1)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填报说明:用于纳税人填报享受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永续债利息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
2、增加第20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填报说明:用于纳税人填报享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
3、增加第21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填报说明:用于纳税人计算当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的需要
02
2张表单修改填报说明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
变动内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扩大到所有制造业,所以在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明细表填写口径时新增了这项政策的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
变动内容: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a.取消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只能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的限制;
b.取消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限制。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按季度填报信息——(四)小型微利企业: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本项应选择“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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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的填报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在填报预缴申报表时,以下两个方面应当注意:
一是:“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所得税额”两个项目的填报。
“应纳税所得额”是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和分档适用“减半再减半”“减半征税”等不同政策的最主要指标,这个行次一定要确保填写无误。“减免所得税额”是指企业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减免所得税金额,这个行次体现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直接成效。
二是:预缴申报表中新增“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有关项目的填报。
“按季度填报信息”整合了除应纳税所得额以外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指标,其数据填报质量直接关系着小型微利企业判断结果的准确与否。因此,所有企业均需要准确填写该部分内容。
对于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按季度预缴的,应在申报预缴当季度税款时,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的全部项目;按月度预缴的,仅在申报预缴当季度最后一个月的税款时,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的全部项目。“按季度填报信息”中的“小型微利企业”项目,是对企业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结果的展示。除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外,其他企业需要根据本期及以前各期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项目的填报情况,结合本期纳税人申报表中“应纳税所得额”和“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的填报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供稿:上海·奉贤税务
【第11篇】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对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具体变化有哪些?财小加整理如下:
0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变了
划重点!
变化一:5张表单样式调整(详细见下文);
变化二:《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变化三: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不再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新增“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等事项,供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填报设备器具扣除相关优惠政策。
填报说明:
第11行“(四)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填报新购置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等,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本行填报第11.1+11.2行金额。
第11.1行“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填报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新购置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等,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11.2行“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不包含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购置)”:除高新技术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填报新购置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或者高新技术企业填报除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以外新购置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新购置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等一次性扣除情况,在第11.1行“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填报。
第12行“(五)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填报新购置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等,按照税收规定部分或全部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第12.1行、第12.2行、第12.3行适用中小微企业填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情况,第12.4行适用高新技术企业填报2023年第四季度购置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情况。本行填报第12.1+12.2+12.3+12.4行金额。
第12.1行“1.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填报中小微企业新购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12.2行“2.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最低折旧年限为4、5年的设备器具50%部分一次性扣除”,填报中小微企业新购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4、5年)50%的部分,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12.3行“3.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的设备器具50%部分一次性扣除”,填报中小微企业新购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10年)50%的部分,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12.4行“4.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填报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新购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号):
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中增加“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部分,供纳税人填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税收政策有关情况。
同时,调整《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与上级表单《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表间关系。
填报说明:
第15行“九、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原始权益人□项目公司)”:填报原始权益人、项目公司在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设立阶段发生的划转基础设施资产、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等相关业务产生的损益金额及调整金额。本行填报第15.1行和第15.2行的合计金额。
纳税人填报本行时,根据实际情况填报企业类型。
第15.1行“(一)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填报在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与项目公司就其发生的划转基础设施资产业务产生的损益金额及调整金额。
第15.2行“(二)设立基础设施reits阶段”:填报原始权益人在设立基础设施reits阶段,针对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以及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等产生的损益金额及调整金额。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107010)
一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2号),增加第16.1行“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第30.1行“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供纳税人填报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将第28行中的“加计扣除比例____%”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____”,并相应增加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供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选择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和计算方法;增加第28.1行“第四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和第28.2行“前三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供纳税人填报2023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加计扣除金额。
三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增加第30.2行“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供高新技术企业填报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新购置设备器具加计扣除金额。
填报说明:
第16行“(十)其他”: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16.1+16.2行。各行按照以下要求填报:
第16.1行“1.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填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
第16.2行“2.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免税收入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税收入金额。
第28行“(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纳税人填报本行时,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填报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从《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选择相应代码填入本项。“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选择“121”或“122”的,第28行填报第28.1行和第28.2行的合计金额。
第28.1行“其中:第四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当“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比例及分配方法”选择“121”或“122”的,填报根据选定的第四季度相关费用计算方法计算的第四季度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当“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选择“110”时,本行无需填报。
第28.2行“前三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当纳税人“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比例及分配方法”选择“121”或“122”的,填报根据选定的第四季度相关费用计算方法计算的前三季度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当“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选择“110”时,本行无需填报。
第30行“(五)其他”: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30.1+30.2+30.3行。各行按照以下要求填报:
第30.1行“1.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按照100%加计扣除的金额。
第30.2行“2.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填报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加计扣除的金额。
第30.3行“3.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加计扣除的金额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将第50行“加计扣除比例”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并相应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供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选择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和计算方法;增加第l1行“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第l1.1行“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第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供纳税人填报2023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研发费用金额。
填报说明:
第50行“八、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填报。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选择相应代码填入本项。
第l1行“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47-48-49)”:填报第47-48-49行的金额,当第47-48-49行<0时,本行填报0。
第l1.1行“其中: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当“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选择“121”或“122”时,填报根据选定的第四季度相关费用计算方法计算的第四季度税前加计扣除金额。当“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选择“110”时,本行无需填报。
第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当“研发费用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选择选择“121”或“122”时,填报根据选定的第四季度相关费用计算方法计算的前三季度税前加计扣除金额。当“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选择“110”时,本行无需填报。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等规定,在第24行下增加明细行次,对区域性优惠政策进一步细分,供纳税人分别填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南沙先行启动区相关优惠政策。
填报说明:
第24.1行“(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规定,对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第24.2行“(二)平潭综合实验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9号)规定,对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第24.3行“(三)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规定,对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第24.4行“(四)南沙先行启动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规定,对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02
汇算清缴时,别忘记填报这些优惠
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延续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100-3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3年第16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促进中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
一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2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支持广州南沙深化粤港澳全面合作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对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号),区分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和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明确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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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小加提醒:最近各项财税政策频出,税收征管环境不断变换,财务人员一定要加强学习财税方面的学习,持续更新财税知识,这样才能及时规避风险、抓住机遇~
【第12篇】地税企业所得税月申报表
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零申报是不是也要填写的相关问题,一般情况下是需要填写,零申报也要进行申报,请看下文。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零申报也要填写吗?
答:一般情况下是需要的;
零申报也必须进行申报的.
年度的所得税经过纳税调整后应交所得税是零的也申报一下就行了.
如果所得税是在地税,有的是通过软件申报的,有的是大厅直接申报.
按提示直接申报或者提交就行,再交上纸质年报.
【注意】:具体咨询你们当地的税局或专管员.
企业所得税零申报年报怎申报?
答:零申报是指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税金均为0;
要根据实际情况申报年报;
'零申报,是指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既无销项税额也无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零'.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的规定'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利润额)为负数,就是所得税零申报.
定率征收的企业,按营业收入计税,有收入就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可以零申报.
具体的申报按税所的要求申报.
以上就是对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零申报也要填写吗等相关问题们一般是需要进行申报的,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到大家解决疑问,本文由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提供参考
【第13篇】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从本季度开始,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修改了。
本次修订共涉及5张表单,其中3张表单调整表单样式,2张表单修改填报说明。小编为您详细图解了其中涉及调整表单样式的3张表单,整理如下↓
1《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
简并填报。删除原表第7行和第8行。表样调整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不再划分不同类型,一并填入“(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行次,同时该行次从第6行调整至第8行。(如图)
before↓
after↓
在原表“(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增加两个“其中”项内容,分别是“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作为调整后表样的第6行和第7行,用于纳税人填报享受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永续债利息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如图)
before↓
after↓
在原表第23行“(四)其他”项目下,增加两项内容,分别是“1.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和“2.其他”,作为调整后表样的第23.1行和第23.2行,用于纳税人填报享受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减按9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和申报表未列明的其他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情况。(如图)
before↓
after↓
在原表第33行“(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增加1个“其中”项内容“其中: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填报享受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
before↓
after↓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
在原表第28行“二十八、其他”项目下,增加两项内容,分别是“1.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2.其他”,作为调整后表样的第28.1行和第28.2行,用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填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和其他优惠情况填报。
before↓
after↓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b100000)
在原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增加两个“其中”项内容,分别是“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作为调整后表样的第8行和第9行。
before↓
after↓
将原表第8行至第17行顺延调整为第10行至第19行。
before↓
after↓
为了满足纳税人填报享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增加第20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为了满足纳税人计算当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的需要,增加第21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23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批注:
补充填报说明的修改内容:
1、对表样需要调整的行次,对其相应的填报说明进行了修改;
2、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改,增补最新文件依据,明确相关填报要求。
3、2023年发布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等延续或新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由于不涉及表样调整,仅对上述政策涉及表单相应行次的填报说明进行修改。(a201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10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
4、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口径。
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栏次的填报说明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
23号公告对这一栏次的填报说明进行了修改,删除了“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和“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这一表述。
修改后,新预缴申报表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说明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综上,为贯彻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3号公告对季报及核定征收申报表进行了如下调整:
1、《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的表单样式和填报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填报说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b100000)表单样式和填报说明
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文转自:厦门税务,供稿:第三税务分局,编发:纳税服务(税收宣传)中心,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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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已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更改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表单样式的具体变化
来源:红蕾财税服务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表单样式的具体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共涉及8份表单的变更。
1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变化: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变化太多,但是比较容易填写,不说明。
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新增:
变化: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
新增“佣金和手续费支出”额扣除
5.《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新增:
6.《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新增1:
新增2:
删除1:
删除2:
7.《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
新增:
8.《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删除:1:
删除2:
变化1:
变化2:
新增:
1
不再填报和报送
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第15篇】小微企业所得税申报表2023
问:我公司是查账征收的企业,符合财税[2018]77 号文 件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2018 年 57 号公告修改了企业所得 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部分内容,请问我公司在 2018 年度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哪些变化?
答: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申报负担,国家税务 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 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58 号),对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表的填报进行了简化,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 2018 年度及以 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的内容:
(1)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表(a 类)》(a100000)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主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主要是通过该表计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 (a100000)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表单。
(2)简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a000000)填报。小型微利企业原则上仅需要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项目中的 10 个数据项;“有关涉税事项情况”项目中的数据项为选填内容,只有当小型微利企业发生这类事项时才需要填报;免于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项目中的数据项。
(3)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 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 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 费用明细表》(a104000)6 张表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 (a100000)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 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项 目,按照申报表体系的设计要求,应当通过填报《一般企业 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 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 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等附表 后汇总生成。为减轻小型微利企业填报负担,上述表单相关 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4)除上述情形外,你公司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 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 企业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下发了《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9]13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 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 号),对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及享受的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进行了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又配套出台了《关于修 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 类 2018 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 号),对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 适用于 2019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纳 税申报,你公司在 2019 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请关注上述 三个新政策。
【第16篇】查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最多跑一次清单”范围内办税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需要注意的是,您的办税事项如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提交资料不完整的,则不适用“最多跑一次”。 目前,辽宁省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有194项,建议纳税人优先选择“非接触式”网上办税渠道办理相关业务,实现“一次不用跑”。纳税人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相关业务,各地税务机关将积极引导和辅导您优先通过“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区”办理有关业务。 今天来为大家介绍辽宁省税务局 “最多跑一次” 高频事项办事系列(十七)
一、申请条件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在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在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和本纳税年度应补(退)税额,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年版)》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渠道
1.辽宁省税务局各县区局办税服务厅 地点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2.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电子税务局 网址:https://etax.liaoning.chinatax.gov.cn/
四、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小型微利企业办理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需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除前述规定的表单、项目外,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8.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9.居民企业(查账征收)在办理年度申报时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抵缴或退税。 10.一般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11.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五、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四条
来源:辽宁税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