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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个人所得税2023年
编者按:一直以来,自然人股权转让都是涉税争议的高发地带。一方面,标的股权通常价值较高,转让方有避税需求;另一方面,自然人不需作税务登记,向来是征管薄弱环节,但越是难以有效监管的,越容易引发税务机关的警觉。随着税局和市监局信息互通机制建立、股权变更登记要求完税前置等新政落地,自然人股权转让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然而,目前此类案件的处理标准不够明确,公开案例显示,同样是少缴个人所得税,有些自然人被认定为偷税,有些却被认定为漏税。本文将结合两起案例,分析自然人股权转让偷税和漏税的界限。
一、同样是自然人股权转让少缴税款,两起案例分别定性偷税、漏税
(一)“阴阳合同”股权转让被定性为偷税,追缴税款、滞纳金并罚款
2023年9月23日,陕西省税务局稽查局向肖某、吴某送达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认定:2023年8月,肖某等7人分别与吴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阴合同”),转让其各自持有的a公司股权。其中,肖某的股权转让价款为8190万元。为降低税费负担,肖某与吴某在工商机关变更登记时,另行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阳合同”),约定股权转让价款与股权的注册认缴资金等额,为840万元。2023年9月,肖某与吴某依据阳合同在工商局完成涉案股权的股东变更登记。
陕西省税务局稽查局认为,肖某的行为属于“纳税人伪造记帐凭证,不列、少列收入,不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决定对肖某追缴少缴的税款1469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1469万元。吴某的行为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决定对吴某处以应扣未扣税款一倍的罚款,即1469万元。
(二)股权转让不申报纳税被定性为漏税,因超过5年不予处理、处罚
2023年1月24日,咸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向倪某送达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认定:2023年8月,倪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b公司10%的股权,转让价格249万元,该股权取得成本为178万元,倪某未就股权转让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023年4月,通山县税务局第二分局向倪某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通知倪某就上述股权转让行为限期申报个人所得税14万元,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后倪某仍未申报。
咸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认为,倪某的行为属于“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不构成偷税。因倪某少缴税款已经超过5年追征期,决定不予追缴税款。因倪某少缴税款的违法行为已经超过5年追罚时效,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小结
两起案例同样是自然人股权转让少缴税款。在肖某、吴某案中,吴某进行了代扣代缴申报,但通过阴阳合同的方式,申报了虚假的计税依据。税务机关据此认定肖某构成偷税,要求其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一倍罚款;认定吴某构成应扣未扣,对其处以一倍罚款。在倪某案中,倪某及其扣缴义务人均没有作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申报,税务机关反而认为其不构成偷税,同时因该案已经超过5年的追征期和追罚时效,没有作出任何处理、处罚。
二、自然人股权转让少缴税款认定偷税和漏税的界限
(一)股权转让方偷税的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
1、股权转让方偷税的认定标准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由此可见,偷税的行为模式主要由四类: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由于账簿、记账凭证通常指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为进行会计核算所使用的资料,一般认为第一、二类行为模式不适用于自然人纳税人。但是在前述第一起案例中,我们发现税务机关将肖某、吴某两名自然人之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也扩大解释为记账凭证,这一观点有待商榷。尽管如此,自然人之间以签订阴阳合同的形式转让股权,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也难以逃离虚开的认定,因为此种情况符合第四类行为模式的构成,即虚假纳税申报。实践中,大多阴阳合同案例也都援引了第四类行为模式,认定转让方构成偷税。
虚假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履行了纳税申报义务,但申报的应纳税额与实际情况不符,具体又可能通过低报股权转让收入、高报股权转让原值等方式实现。需要注意的是,现行征管法没有就偷税的主观要件加以明确,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认定虚假纳税申报需以纳税人具备主观故意为前提,例如纳税人计算错误,导致纳税申报出现偏差的,不宜认定为偷税;也有观点认为,认定虚假纳税申报不要求纳税人具备主观故意,或者出现虚假申报情况时,可以推定纳税人具备主观故意,由纳税人举证证明其主观系故意还是过失。无论基于何种观点,在股权转让中,由于转让方实际收取的价款是确定的,如果纳税申报和实际情况不符,很难主张自己不存在偷税的故意,因此阴阳合同通常会按偷税处理。
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是漏税向偷税的行为转化。纳税人少缴税款构成漏税的,税务机关会通过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方式,要求纳税人在限期内作补充纳税申报。限期申报通知等同于告知纳税人具备法定的纳税申报义务,如果纳税人在限期内仍拒不申报,则显然可以认定纳税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具备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这种情况,漏税行为就会转化为偷税行为。正因如此,在税务稽查案件中,我们建议纳税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如果确有特殊理由,认为税务机关的认定存在问题,也应当通过正当法律程序救济,不能置之不理,消极抵抗,否则将面临责任扩大的风险。
2、股权转让方偷税的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纳税人构成偷税的,除补缴税款外,还面临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责任,更为重要的是可能转化为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适用行政前置程序。纳税人构成偷税的,税务机关会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纳税人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标准。如果纳税人积极配合,承担了各项行政责任,则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纳税人仍然拒不履行各项义务,同时符合立案的数额标准的,即可能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由此可见,偷税不能适用五年追征期的规定,一旦定性为偷税,无论偷税行为发生的时间,都可以对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但是,偷税仍然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追罚时效,即偷税行为超过五年的,不再予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股权转让方漏税的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
1、股权转让方漏税的认定标准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漏税主要是指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偷税和漏税的根本差异在于主观方面:偷税主观上有少缴税款的故意,基于此,其客观上表现为主动采用各种行为隐瞒纳税义务,少缴税款;漏税在主观上没有(或者无法推定有)少缴税款的故意,基于此,其客观上表现为纳税人采用不作为方式,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而没有主动隐瞒纳税义务。虽然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也是不作为,构成偷税,但这种行为模式存在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的前提,故这种情况下仍然应当认为纳税人主观上已经知晓了纳税义务,而故意少缴税款。
主动作为可能构成偷税,不作为反而没有构成偷税的风险,这种逻辑似乎有不尽合理之处,但却又符合社会发展现状,其根本问题聚焦在:纳税人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能否推定其具有少缴税款的主观故意?或者纳税申报义务是否是纳税人应当明知的?
首先,从税务登记角度出发,“纳税申报”和“税务登记”同属征管法第二章“税务管理”的范围,作为税务管理措施,在时间顺序上应是税务登记在先,而纳税申报在后。对于依法不需作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本身不纳入常态化税务管理,也很难要求其主动作纳税申报。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个人是不具有税务登记义务的,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方是自然人的,从立法逻辑上无法推定其当然明知纳税申报义务。实践中税务机关同样遵循这种逻辑,对于企业类纳税人,如果因不作纳税申报少缴税款,通常不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认定其构成漏税。这其实反映出征管法对待自然人与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组织的不同态度,或者说征管法在立法之初并未充分考虑到对自然人纳税人的适用性,而主要针对于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组织。
其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当由支付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即股权转让应当由支付价款的一方代扣代缴。虽然《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同时规定,“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但是由于代扣代缴前置是基本原则,而且纳税人完全可以主张事先已经约定了代扣代缴,后续并未关注支付方是否真实履行了扣缴义务,故根据此条款可以要求纳税人限期补充申报,而不能直接推定纳税人具备偷税故意。
再次,这一问题的判断并不能单纯以法律逻辑论证为基础,更重要的在于充分评价目前我国公民纳税意识的整体情况。我国税法虽然起步早,但建立现代化市场经济税制仍然是改革开放之后的事。现阶段,我国税收制度尚不完善,公民纳税意识普遍较弱,一味强调纳税人应当明知纳税申报义务,与社会发展水平不符,是难以有效落地的。此外,我国税收征管实践当中还确立了税种核定制度,即对新设一般纳税人核定其从事经营活动可能涉及的税种,并在征管系统中进行设置。对于未核定税种,纳税人需要补充申请核定,才能在系统中开启相关税种模块。这种经验也反映出,税收管理具有预先性,对于前期没有做好税务登记、税种核定的,直接要求其纳税申报存在一定的障碍。
2、股权转让方偷税的认定标准
在法律责任方面,偷税和漏税的行政责任是基本一致的,都是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0.5倍到5倍罚款。主要区别在于漏税不符合逃税罪构成要件,不可能直接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在行政责任方面,二者还存在一个差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由此可见,漏税明确可以适用追征期规定,漏税超过五年的,税务机关丧失追征税款的权力。
(三)股权受让方偷税、漏税的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
对于股权受让方(严格来说是价款支付方)来说,同样存在偷、漏税风险。具体又可以分为“已扣未缴”和“应扣未扣”两种情形。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股权转让中,支付价款的股权受让方应当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如果其没有依法代扣代缴税款,则属于应扣未扣,面临0.5倍到3倍罚款的责任。如果其依法代扣了税款,但通过偷税行为隐瞒已扣税款,不向税务机关解缴的,则构成偷税,面临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以及0.5倍到5倍罚款的行政责任,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此外,关于应扣未扣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第三条,“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由此可见,对于应扣未扣的情况,对扣缴义务人不应加收滞纳金。
三、征管法关于偷税、漏税认定标准的修订趋势
通过前述分析可以发现,两起案例的处理方式都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而两起案件的最终结果却给人不公平、不合理的印象,应当说其本质在于征管法的制度设计存在一定缺陷。在2023年1月公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偷税、漏税的认定进行了结构化修订,值得进一步关注。
《征求意见稿》第九十七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一款所称采取欺骗、隐瞒手段是指下列情形:(一)伪造、变造、转移、藏匿、毁灭账簿凭证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虚列支出或者转移、隐匿收入;(三)骗取税收优惠资格;(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征求意见稿》第九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过失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照本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缴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并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税务检查前办理修正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处补缴税款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征管法修订趋势在于明确偷漏税界定核心在于主观方面,构成偷税要求主观上有少缴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体现为采取了欺骗、隐瞒等主动作为的手段,而《征求意见稿》删除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内容,不意味着这种行为脱离了偷税范围,因此种行为显然也具备偷税故意,可能会由新的实施细则加以明确,从而归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中。构成漏税要求主观上必须是过失违反税法规定,《征求意见稿》没有再明确漏税的客观行为表现,是一个喜忧参半的调整。有利点在于赋予了这一条款一定的生命力,可以根据社会发展自行调整外延,例如未来随着公民纳税意识增强,漏税能涵盖的范围将愈发缩减。不利点在于丧失了明确性,在没有细化规定的情况下,可能导致各地税务机关理解不一、同案不同处理,本条款也容易被扩大解释,对纳税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当侵害。
【第2篇】企业用交个人所得税吗
成立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赚钱,有的公司成立好多年一直是亏损状态,有的公司成立以后经营得当盈利了。盈利后赚的那部分钱就要交企业所得税,通常以25%的税率交税。交完税后的钱就是净资产了。
身为公司的老板或股东,最关注的自然是股东分红,除去法定盈余公积后,分红时是有人欢喜有人忧啊,有的公司股东就有疑问了?公司赚的钱已经交完税(企业所得税)了,为什么分红到我个人账户时却要算个税扣除?
关于股东分红时该不该缴纳个税,还得看情况来定:
1,个人独资企业类型
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得规定〉的通知》中规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已经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税了,所以在分配利润时不用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2,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类型或其它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的企业,公司的股东为个人股东和企业法人股东的。依照《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所以这类型的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时,要以20%计算缴纳个税。
3,合伙企业
根据国税局发布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提到: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凡公司性质是企业的,有对应的企业所得税,交往企业所得税后,再进行利润分配,就成为个人取得的所得了,又要交个税了。税率还不低!
【第3篇】个人所得税如何合理节税
相信大家都知道公转私一直是被严查的对象,导致这种情形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偷漏税
公司的账目,都是需要有原始凭证的,而通过个人账户进出的款项却不透明,也没有相关完税凭证,更没有发票,很多情况下企业都会通过这种方式来避税。
2:挪用公款
为什么会存在对公账户?因为这个账户是透明可查的,每一笔钱的来源与支出都是有详细记录的,如果由公户转到私户,公私混淆,就难以区分。
3:洗钱
无论是洗钱还是金融诈骗,最好洗白的方式就是通过对公户,而对公户里面的钱怎么出来?那就是公转私。这也是为什么,现在银行开设对公户,相关要求也更严。
在严查的氛围下让人感觉似乎每次公转私都风险满满,一不小心就要踩雷,其实不然,很多公转私方式都是合格合法的,列如以下八种
一、发放工资薪金
公司每月将工资薪金通过公户发到每个员工的个人卡上,且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二、员工差旅费报销
公司将差旅费报销款或备用金通过公户转入出差员工个人账户,出差回来后实报实销、多退少补。
三、支付劳务报酬
甲有限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支付授课老师的讲课费10万元,转入老师个人卡中,这10万元已经是缴纳完了劳务报酬所得个税后的税后报酬。
四、支付采购货款
甲有限公司向个人采购一批物品,金额20万元,取得了自然人在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甲有限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把20万元货款转入自然人的个人卡中。
五、归还个人借款
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归还个人借款,包括股东或其他自然人的借款。如有借款利息,公司需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风险提示:公司长期借股东钱未还,有账外资金回流的嫌疑,一旦被稽查,会被怀疑有隐瞒收入等违法行为,建议及时清理。
六、向个人支付赔偿金
公司根据合同、协议的约定,或法院的判决书,通过公户向相关个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
七、股东税后分红
甲有限公司将对公账户上的100万元打给股东个人,这100万元已经是缴纳完了20%股息红利个税后的分红所得。
八、个人独资企业利润
甲属于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定期会将扣除费用、缴纳完经营所得个税后的利润通过对公账户打给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
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应先按5%~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时候就有人发现真正能使用方式似乎税率都不低,其实不然,单独一项或许不好用,但是可以与其他政策组合。
例:目前我国的西部大开发或者少数民族自治区都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将企业注册到有税收政策的税收优惠区,不仅节税而且合理合法。
这里以把企业注册到我市工业园区为例:
园区对注册企业的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30%~60%扶持奖励;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30%~60%给予扶持奖励;财政扶持按月返还,当月缴税,次月扶持;
那么如果通过政府招商在税收洼地,成立个人独资企业,通过业务转移的方式,将利润转变为经营所得。那么需要缴税就大大下降了,企业所得税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从20%降为2%,如果是成立个体户,那么个税会更低在1%左右
比如1500万盈利就可以入驻园区拆分成3个500万小规模个人独资企业,享受核定征收
亦或者在自身收入过高的情况下可以注册一个个独或个体
以注册的其中一个公司为例
公司挣500万,缴税7.5万
应交增值税:500万*0%(最新政策普票不缴纳增值税,专票3%)=0万
应交附加税:5万*0%=0万
应交个人所得税:500万*1.5%=7.5万
总税收:7.5万
个人独资企业完税后将企业利润公转私到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的个人卡上是允许的。
最后,如果您有税务筹划方面的相关需求,欢迎留言、私信(我会第一时间回复)。您也可以关注我,我会不定时分享避税干货,希望可以帮到您!
【第4篇】垫付个人所得税
个人收取大额居间费合法吗
居间费,通俗的来讲就是“中介费或好处费”。居间费的受到国家认可的,但前提是,必须是按照相关规定签订了居间合同的居间费,才受到国家保护。口头协议,虽然说好甲方要给多少居间费,这样都不如签订的居间合同来的稳妥。
相信做过居间业务的都知道,居间费的业务是有很多的不确定性,有的甚至是为了这笔业务跑前跑后,前期垫付了很多的资金,最后还没有收到约定好的居间费。
居间费用怎么缴税划算
居间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居间费的产生,是需要交税的。这里我们以居间人是自然人来说,居间人是用个人账户收取居间费的话,一般情况是企业代扣代缴或者到当地税务局代开,此时按照劳务报酬税率20%-40%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居间费600万怎么交税
个人居间费600万怎么交税?你想要将这600万全部装进自己兜里是不可能的,那么居间费用怎么缴税划算?下面我们来看看一个例子:
某房地产公司要给小王一次性结算600万的居间费,按普通流程则需要缴纳40%个税,这样一来小王到手收益就少了很多。
像居间费这种个人临时取得的收入,很多时候无法给公司提供发票。而且对于居间费个税高这种情况很多人考虑的就是利用个人独资企业,然后申请核定征收,但是如今个独已经行不通了。因此像小王这种名下没有公司的自然人是可以到税务局去申请代开,但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适合自然人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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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月收入6000个人所得税
有人在报税通平台上问到:为什么工资6000元,但是个税为0元?
对此,报税通个税专家这样回复:
如果你是有固定工资薪金的,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每月除固定减除费用5000元外,你有各种扣除项目超过1000元,那么你不需要缴纳个税,自然个税为零。另外一种情况,如果你不是每月固定工资薪金,因为实行累计预扣预缴制,可能你的累计收入低于累计减除费用和累计各项扣除,也不用缴纳个税。
根据新个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在平时采用累计预扣预缴,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还有人问到,港澳台人士可以注册个人所得税app吗?
对此,报税通个税专家回复:
港澳台人士和已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也可以通过人脸识别认证注册手机个税app。如果人脸识别认证未能成功,也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办税大厅领取注册码,通过注册码进行个人所得税app的注册。
【第6篇】个人所得税扣缴比例
一、实例分析
王某是中国居民纳税人,在甲咨询公司工作,孩子正在某中学上学,本人为独生子女,父母均已年满60周岁,名下有首套住房贷款尚有10年还款期,每月可在税前扣除的五险一金为2600元,从2023年1月份开始每月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为4000元,无其他扣除项目。2023年1~12月每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20000元;2023年3月取得劳务报酬收入10000元、稿酬收入2000元;2023年6月取得劳务报酬收入2000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0000元。
1.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
(1)相关政策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其他扣除。
(2)王某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计算过程
2023年1月王某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000-5000-2600-4000=8400(元),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2023年1月王某应预扣预缴税额=8400×3%=252(元)
2023年1月,甲咨询公司在支付王某工资薪金环节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252元。
2023年2月王某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000×2-5000×2-2600×2-4000×2=16800(元),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2023年2月王某应预扣预缴税额=16800×3%-252=252(元)。
2023年2月,甲咨询公司在支付王某工资薪金环节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252元。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王某2023年1~12月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全年合计7560元(详见下表)。
2023年1~12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计算表(单位:元)
2.其他综合所得的预扣预缴分析
(1)相关政策解析
根据61号公告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的,减除费用按800计算;每次收入4000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除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的超额累进预扣率外,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
(2)其他综合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
2023年3月王某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0000×(1-20%)=8000 (元);
2023年3月王某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8000×20%-0=1600(元)。
2023年3月王某稿酬所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00-800)×70%=840(元);
2023年3月王某稿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840×20%=168(元)。
2023年6月王某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00-800=1200(元);
2023年6月王某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1200×20%=24(元)。
2023年6月王某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000×(1-20%)=16000(元);
2023年6月王某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16000×20%=3200(元)。
3.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0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
(1)王某年收入额=工资、薪金所得收入+劳务报酬所得收入+稿酬所得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20000×12+(10000+2000)×(1-20%)+2000×(1-20%)×70%+20000×(1-20%)=266720(元);
(2)王某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额-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66720-60000-2600×12-4000×12=127520(元);
(3)王某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27520×10%-2520=10232(元);
(4)王某预扣预缴税额=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稿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税额=7560+1600+24+168+3200=12552(元);
(5)王某年度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预扣预缴税额=10232-12552=-2320(元),因此,汇算清缴应退税款2320元。
二、几点思考
1、家庭成员之间可以充分做好税收策划。子女教育、房租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大病医疗等多个项目的扣除方式是可以经夫妻双方协商,由一方或双方分摊扣除的。由于夫妻双方抵扣前后适用税率可能不尽相同,则选择分摊扣除的方式会对税负产生一定的影响。正常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当前税率不同,应由收入高的一方选择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例如,若家庭成员中配偶的月收入低于5000元,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可将子女教育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由收入高的一方来扣除。此外,对于赡养老人的专项扣除,如果纳税人非独生子女,可考虑由适用税率高的一方扣除1000元,这样可适当降低税负。
2、学习税法知识,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每一位纳税人都应关注并学习相关税收政策,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做好测算与策划。例如,纳税人的年终奖金,由于每个人的全年所得水平不同,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一并计税,还是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对每个人的税负影响是不一样的。目前将年终奖金单独计税的政策仍然延续,大家在做纳税申报时,可以利用个人所得税app,分别采用两种方法进行测算, 选择最有利的方式进行申报。
来源:徐风细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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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北京市个人所得税标准
上篇介绍了在京买房需要交哪些税,本篇分享下在京卖方需要交哪些税。同样我们只讨论个人住宅,不讨论商用房。总体来说共涉及 5项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及附加税。
一句话总结,卖出符合条件的房子,以上税均免征,这也是国家减税为民的体现。
一、增值税
2023年“营改增”后,出售房产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增值税是以不动产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税率为5%。增值税附加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三种,税率分别为7%(市街道),3%,2%,合计12%,现在减半征收,即3.5%,1.5%,1%,合计为6%,但税基与增值税税基不同,附加税的税基是增值税额,即增值税税基乘以增税税税率5%。附加税的计算也就等于增值税税基的0.3%(5%*6%)。增值税及附加税合计的税率为5.3%(5%+0.3%)。
税率说完了,下面说说税基。增值税的税基和契税一样,按成交价与指导价较高者计算,如果房屋持有满2年,较高者减去购房原值再除以系数1.05;如果持有不满2年,不再减去原值,直接以成交价与指导价较高者除以系数1.05。
什么情况下免征增值税呢?当个人出售房产为普通住宅且持有满2年免征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公司出售房产没有免征增值税一说,所以购房者如果看上的房子是公司产权,建议慎重考虑。
举例如下:1.居民甲购房后着急用款,未满2年即以500万元卖出,增值税及附加税计算公式为5000000÷1.05×5.3%,约为252380元。
2.居民乙名下有两套房,持有均已满2年,且卖出时均被认定为非普通住宅,现打算卖出。具体情况如下:他在10年前以300万元购买一处房产,现以600万元价格卖出,则税费为(6000000-3000000)÷1.05×5.3%,约为151428元;他在2年前以580万元购买另一处房产,现同样以600万元卖出,则税费等于(6000000-5800000)÷1.05×5.3%,约为10095元。
3.居民丙打算以500万元卖出2年前购置的房产,现被认定为普通住宅,则不管原值多少,增值税及附加费为0元(免征)
可见政策不鼓励短期炒房投资套现类房屋交易。
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顾名思义就是对个人所得征收的税,工作获得收入、买彩票中奖获得奖金等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样,出售房产获得收入按理也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免征条件是卖方持有房产5年以上且为家庭唯一住宅。
个人所得税基准税率分为全额税率和差额税率,前者为1%,后者为20%。20%看着挺吓人的,其实不必,因为是对差额部分征收的税率,如果房价没涨或涨幅不大,基本上不用交多少税。
什么情况适用于全额税率呢,简单来说就是无法追溯到购房原值的情况下就按全额税率计算。北京房屋权属复杂,对一些老房子(房龄在40年以上),没有原始购房发票、原购房合同或者原始契税票,在建委档案也查询不到原值,也无法从开发商那里调档,就认定为无法追溯到购房原值,这种情况按成交价的20%征收显然不合适,所以按全额税率1%征收。依据如下:“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这个比例目前是1%。如果发票齐全能查询到原值,卖方可以在两种税率之间选择。
在出售二手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基时,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详细公式如下:
全额税率:
如果网签价大于最低指导价,个税=(网签价-本次增值税及附加税)×1%。
如果最低指导价大于网签价,个税=最低指导价÷1.05×1%。
差额税率:
如果网签价大于最低指导价,个税=(网签价-本次增值税及附加税-原值-原契税-网签价格×10%-房贷利息)×20%。
如果最低指导价大于网签价,个税=(最低指导价÷1.05-本次增值税及附加税-原值-原契税-最低指导价×10%-房贷利息)×20%。
需要支付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基本上是有两套房的家庭出售其中一套的情况。如果家庭只有一套,一般会等满5年才出售。在家庭持有房产两套的情况中,不管待出售这套房产持有几年,因为不唯一,都会产生个人所得税。要想理解这点也容易,一套住房是刚需,尽量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费;二套带有投资性质,卖出时个人所得税是无法减免的。北京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在2023年底前,以升级换房为目的,完成一卖一买,对其中卖房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个人所得税减免。
差额税率中看到,房贷利息可以抵扣个税,那如何办理呢?如果想利用房贷利息抵个税,一定要先还清贷款,之后在缴税时须备齐三大要件:借款合同、贷款还清确认书和贷款还款明细,这些银行或者公积金中心会提供,办理贷款结清时可以一并申请。
举例如下:1.居民甲在京有2套住房,现打算卖出其中一套,这套房产为上世纪90年代单位分房,原值已无法查询。该房屋被认定为普通住宅,故不涉及增值税(满2年普通住房即免征增值税),成交价格为500万元,则个税=5000000×1%=5万元。
2.居民乙只有一套住房,刚满4年(满2不满5),原先通过330购买,其中贷款200万元,贷款利息为398956元(按贷款25年、贷款利率5.2%,等额本息计算4年计息),房屋面积小于89平米,契税按1%征收,3.3万元,现市场价380万元,被认定为普通住宅,则个税=(3800000-3300000-33000-398956)*20%=13608元。
三、印花税
万五,目前免征。
四、土地增值税
免征。
两年以上的非普通住宅存在无法追溯到原值的情况吗?应该是不存在的,认定为非普通住宅的条件,约束了对原值的要求,可以查询到原值。
【第8篇】怎么查自己的个人所得税
最近有个会计小白朋友电话我,问我个人所得税申报事宜,我查询了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将有关的知识收集整理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申报主体、申报范围:
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
综合所得:是指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3、根据规定,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4、居民: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5、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9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召开,会议决定,对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对缴费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实际税负由7.5%降为3%。
三、专项附加扣除共包括7项:
1、子女教育: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每个子女每月定额1000元。
2、继续教育:学历教育每月定额400元;职业资格教育在取得证书当年定额扣除3600元。
3、大病医疗:与基本医疗相关的医疗费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大于15000元的部分,办理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每月1000元定额扣除。
5、住房租金: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其他城市,市辖区户籍人口>100万,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100万,每月800元。
6、赡养老人:独生子女,每月定额2000元;非独生子女每人分摊额度≤1000元/月。
7、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支出: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定额扣除。
四、个税各项专项扣除:
1、月基础扣除额5000元
2、五险二金个人部分:养老保险个人部分,医疗保险个人部分,生育保险个人部分,失业保险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年金个人部分。
3、差旅费包干扣除400元。
五、个人综合所得税率表
2022个税税率表: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
1.年度不超过36000元的税率为:3% 速算扣除数:0
2.超过36000-144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 速算扣除数:2520
3.超过144000-3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 速算扣除数:16920
4.超过300000-42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 速算扣除数:31920
5.超过420000-6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 速算扣除数:52920
6.超过660000-9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 速算扣除数:85920
7.超过960000元的税率为:45% 速算扣除数:181920
换算成月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1.不超过3000元的税率为:3% 速算扣除数: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税率为: 10% 速算扣除数: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 20% 速算扣除数: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 25% 速算扣除数:2660
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 30% 速算扣除数:4410
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 35% 速算扣除数:7160
7.超过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 45% 速算扣除数:15160
六、
【第9篇】个人所得税零申报
问:新公司还没有员工,没有工资发放,怎么申报个税?
答:零申报
具体怎么操作呢?
1、打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填写企业信息后登陆
2、登陆后,在常用功能这里选择“人员信息采集”
3、在点击“添加”
4、在弹出的“境内人员信息”框里填写法人的信息,其中打*号部分为必填,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此时会有刚才保存的人员信息,点击“报送”
5、添加完了人员信息之后,点击左侧的“综合所得申报”——“填写”——连着两个“确定”——选“生成零工资记录,用户手工修改”——“立即生成数据”——“确定”
6、点击“返回”,然后截图的1、2、3、4,按顺序都点一遍,然后“发送申报”——最后“获取反馈”
7、得到“申报成功”的结果就可以了(申报期有时候系统繁忙,需要多发送几次的)
新公司除了个税申报,还要注意etax系统也要申报哦,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还有生产经营所得需要申报,都不要忘记了哦,这些等小编下次整理好了在分享给大家吧!
【第10篇】个人所得税谁收
计划注销的企业,可以低价销售账面上的存货吗?专票地址开错了一个字,是否还能用于抵扣?今天印心总结了一些会计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大家一起来学习吧!
问题1:计划注销的企业,能否低价销售账面上的存货?
是可以的。企业在处理临期商品,或者为了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原因,进行的降价销售,都属于有正当理由的低价销售行为,是不会因为价格偏低被税务机关核定的。
问题2:专票开错了一个字,是否还能用于抵扣?
只要该专票还能通过认证,那么就没有问题,还是可以被用来抵扣;比较谨慎的操作是打电话咨询当地12366或者税管员,并且在之后开票时注意地址的正确。
问题3:民营企业想要报废部分固定资产时,是否需要税务局审批?
是不需要税务局审批的,只要公司管理层同意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清单申报或者专项申报就可以了。
问题4:社保入税后,是不是可以不追缴以前年度的社保欠款?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已经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各级税务机关,在征收社保时,应确保征收政策不变,工作过程中平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在社保改革机构改革到位之前,各地应保持现有政策的不变。与此同时,应该规范执法检查,不能擅自组织开展以前年度的欠费清查。
问题5:如果公司支付给自然人一笔材料款并取得代开发票,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不需要的。首先,自然人销售材料所得的收入是不需要缴纳个税的。如果自然人已经做了临时的税务登记,那么就相当于个体户,个体户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如果是这样,那么依据税务总局2023年第61号公告,自然人取得的款项属于经营所得,经营所得也是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
关于日常工作中的财税问题,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11篇】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应纳税所得额
哈喽,大家好呀!
今天我们继续学习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知识。上一篇文章,小五跟大家介绍了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本篇文章我们来看看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相关知识。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什么是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用数学公式表述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表述和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有一定的区别。在纳税申报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还考虑了境外所得及有关税收优惠的影响,和上述计算公式并不完全相同。
(2)确认原则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另有规定的除外。
(3)收入总额
从收入形式来看,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企业所得税法中企业的收入总额具体包括以下9种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中,收入总额可以减除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那么什么收入是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呢?限于篇幅有限,下篇小五单独为大家讲解这方面的知识。
今天我们学习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式、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哪些?你都学会了吗?
下期预告: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如果想学习更多税务知识,请持续关注“51账房”。
【第12篇】个人所得税缴纳
实务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取得一次性收入的情形,比如说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因退休等情形一次性领取原提存住房公积金等等。那么,这些“一次性”取得的收入,个人所得税该如何处理呢?接下来看看小编为您总结的10种一次性收入的个税处理吧~
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第一项
央企负责人取得的一次性任期奖励收入
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参照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3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第二项
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三条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二项
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一条
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第一条、第二条
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余额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四条
个人因退休等情形一次性领取原提存住房公积金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取得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十九条
来源:北京税务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第13篇】明年个人所得税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四、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本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含撤销备案信息)实时共享至当地税务部门;暂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税务部门及时获取审核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30日
来源:财政部网站
【第14篇】计提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计提怎么计算?
所得税计提的计算需要分为两种情况:
1、企业所得税的计提
计提企业所得税时,当期应缴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费用和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需要注意这里的收入和费用,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结果即可,不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
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调整,在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时进行即可。毕竟,汇缴清算就是一个查缺补漏的阶段。
(2)税率
对于税率来说,企业所得税的一般税率是25%,低税率是20%;对于符合规定的高新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15%;小微企业计提企业所得税时,减按20%税率征税。
另外,小微企业根据实际纳税额,还可以享有更大的优惠,实际税率最低可以达到2.5%。
当然,企业也需要根据自己实际适用的税率进行计算。其实企业在实际申报时,税率方面都是系统带出来的,我们并不需要进行选择。
2、个人所得税的计提
个人所得税在改革之后,也是需要进行计提的。具体计提时,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基本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合法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所得税在计提时,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年度累计额进行计算。当然,相应的扣除也是年度累计额。
(2)基本费用
计提个税时,基本费用属于定额扣除。基本费用年度扣除限额是12000,月度扣除限额是每月5000。在基本费用方面,每个人都是一样的,和收入的高度没有关系。
(3)专项扣除
这里的专项扣除,就是我们实际承担的“三险一金”。注意即使企业给我们缴纳的是“五险一金”,在计提个税时,可以税前扣除的也是“三险一金”而不是“五险一金”。
之所以是“三险一金”而不是“五险一金”,这是因为我们自己承担的只是“三险一金”,其他“两险”不需要我们个人承担。
可以扣除的“三险一金”和我们的实际工资收入有直接的关系。工资越多,可以扣除的金额也就越多。毕竟,“三险一金”的计算基数是我们的工资薪金所得。
(4)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已经由六项变成了七项专项附加扣除。
七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内容是:赡养老人、继续教育、子女教育、婴幼儿照护、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
由于每个人的实际情况不同,所以每人每月可以扣除的金额也会差异巨大的。当然,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不能同时在税前扣除。
(5)其他合法扣除
对于其他合法扣除而言,主要指的就是个人捐款。当然,这个涉及的情况比较少。毕竟,正常的工薪族,实际生活并不容易。当然,我们有能力后,也会尽力伸出援助之手去帮助别人。
(6)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工资薪金所得在计提时,适用的税率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也就越高。另外,速算扣除数和税率有一一对应关系。速算扣除数主要就是为了计算简便。
详细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如下:
个体户需要计提个税还是企业所得税?
个体户需要计提的是个人所得税,而不是企业所得税。具体来说,个体户的业主需要缴纳的是个税,而不是企业所得税。
当然,个体户需要计提的是个税当中的生产经营所得,而不是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户在实际计提时,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个体户来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企业并没有差别,只不过个体户的工资所得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个体户没有工资薪金所得时,每月5000的基本费用也是可以扣除的。
2、税率
生产经营的税率虽然也是超额累进税率表,但是和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并不相同。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表,是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具体税率表如下: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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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计提个人所得税分录怎么做
一、个人所得税计算应交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实际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二、企业所得税(1)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缴或预缴的所得税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其中符合条件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企业等优惠税率类型企业,按照优惠税率计算应缴的所得税额。
(2)交纳当期应交企业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等
(3)递延所得税资产
资产负债表日确定或者增加递延所得税资产时账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消费税
企业销售产品时应交纳的消费税,应分别情况迸行处理:
企业将生产的产品直接对外销售的,对外销售产品应交纳的消费税,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1)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的消费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企业以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项目,应交的消费税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企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税款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
【用于销售的】
借记:“委托加工材料”“主营业务成本”“自制半成品”等科目
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5)企业进口产品需要缴纳消费税时
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6)交纳当月应交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等
(7)企业收到返还消费税
借:银行存款等
贷:税金及附加
四、增值税(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账务处理①在购进阶段,会计处理时实行价与税的分离,属于价款部分,计入购入商品的成本;属于增值税税额部分,按规定计入进项税额。②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増值税”“未交増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③购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④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工程施工”等科目
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工程施工”等科目。
⑤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増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⑥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导致原已计入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将进项税额转出
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般纳税人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当期转出
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当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调整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并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计提折旧或者摊销。
⑦转出多交増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当月应交未交的増值税,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当月多交的增值税
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増值税)”科目。
⑧交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当月交纳当月的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核算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増值税(已交税金)”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当月交纳以前各期未交的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预缴増值税
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増值税”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増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増值税”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企业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工程施工”等科目
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工程施工”等科目。
五、环保税计算应交时
借记:“税金及附加”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环境保护税”;
实际上交时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环境保护税”
贷记:“银行存款”即:
计算应交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环境保护税
实际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环境保护税
贷:银行存款
环境保护税不定期计算申报的会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六、资源税
企业按规定应交的资源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资源税”明细科目核算。
计算应交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缴税费——应交资源税
实际上交时
借:应缴税费——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等
企业如收到返还应交资源税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税金及附加
七、土地増值税
在会计处理时,企业交纳的土地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核算。
(1)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收入负担的土地増值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其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3)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増值税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4)待该项房地产销售收入实现时,再按上述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5)待该项房地产销售收入实现时,再按上述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补交的土地増值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増值税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八、房产税
企业按规定应交的房产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房产税”明细科目核算。
计算应交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实际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贷:银行存款
九、土地使用税
企业按规定应交的土地使用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土地使用税”明细科目核算。
计算应交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实际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十、车船税
企业按规定应交的车船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车船税”明细科目核算。
计算应交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实际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贷:银行存款
十一、印花税
(1)按合同自贴花:一般情况下,企业需要预先购买印花税票,待发生应税行为时,再根据凭证的性质和规定的比例税率或者按件计算应纳税额,将已购买的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划销,办理完税手续。
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不会发生应付未时税款的情祝,不需要预计应纳税金额,同时也不存在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的问题。
企业交纳的印花税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2)汇总缴纳: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
企业按规定应交的印花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印花税”明细科目核算。
计算应交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实际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3)企业按照核定征收计算缴纳印花税
企业按规定应交的印花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印花税”明细科目核算。
计算应交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实际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十二、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算应交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银行存款
十三、耕地占用税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十四、车辆购置税按规定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企业购置免税、减税车辆后用途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应补缴的车辆购置税: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十五、契税
借: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十六、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算应交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实际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贷:银行存款
十七、水利建设基金计算应交时
借:管理费用——水利建设基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水利建设基金
实际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水利建设基金
贷:银行存款
十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应交时
借: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贷:应交税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实际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贷:银行存款
【第16篇】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法规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核定征收的背景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个独、合伙企业无法正确核算经营利润甚至是没有设置账簿的税务机关难以采用正常的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只好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是应纳税所得额。
三、为什么对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记账报税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为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收入和成本都属于可以准确计算的,收入额和成本都是确定的数值,完全可以查账征收所得税,不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
核定征收一般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10%,而实际上权益性投资的利润率远远超过10%,甚至是几倍、几十倍的收益,国家为了堵塞税收漏洞,增加收益,《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要求对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记账报税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对没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否仍然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答案是可以的,因为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也是符合税收征管效率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