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企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有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有,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企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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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过投资或是被投资的企业都知道,企业之间的投资分红,被投资的企业给投资公司分红时,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但有一点要注意,并不是所有的投资都是免分红税的。
那么到底哪些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呢?
1、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应当满足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范围。
2、国债的利息收入,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畴。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
4、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处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获得的相关的投资收益,都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而企业免税,也从侧面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方式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
1、企业入驻地方有扶持政策的园区,通过在园区进行持续性的经营和纳税,申请当地的税收扶持,而根据企业缴纳的税收,地方会对企业扶持70%-90%的奖励,主要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
2、该政策对企业的扶持,主要是根据企业纳税额的地方留存部分来进行扶持,地方增值税保留 50%,企业所得税保留40%,并且企业当月缴纳税收,次月就可以获得地方的税收扶持奖励。
无论企业是否享受税收扶持,企业所经营是业务必须是真实,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业务扶持最基本的发票、资金、合同、物流四流一致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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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建筑施工企业跨区经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需要
(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六、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七、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八、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异地施工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
答:一是,由总公司向业主开具发票,项目部取得的专票,抬头和税号也是总公司的,进项和销项由总公司进行综合抵扣和汇总申报。
二是,如果项目存在预收款,根据财税〔2017〕58号的规定,收到预收款时,应当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
预缴的地点分为两种情形:项目所在地与总公司机构所在地跨县但在同一地级行政区的(以下简称同区项目),向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跨地级行政区的(以下简称跨区项目),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
三是,纳税义务发生时,同区项目不预缴,次月申报期由总公司纳税申报;跨区项目需要先预缴,次月总公司纳税申报时凭完税凭证抵减应纳税额。
5、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的会计处理。
(1)预缴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
—简易计税—预交(简易计税)
—应交城建税等(项目地税率)贷:银行存款
(2)月末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简易计税—计提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简易计税—预交
注意:这笔分录的意思是,不同计税方法项目已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是可以综合抵减的,要注意按照孰小原则。
(3)月末结转附加税费(含补提部分)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等
【第3篇】企业所得税法免税收入
核心内容: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全文是在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公布的,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纳税额和税收优惠等内容。法律快车编辑为您整理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page]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page]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page]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三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四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page]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第五十二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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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个人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摘要
本文整理了目前常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专供您收藏备用~,避免需要用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的时候,怎么也找不到的麻烦。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减除;含税收入
一
工资、薪金所得
1、本表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2、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本表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2、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三
劳务报酬所得
1、本表为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2、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纳税: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每次含税收入不超过4000元(即不含税收入不超过336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含税收入4000元以上(即不含税收入336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
稿酬所得
1、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每次含税收入不超过4000元(即不含税收入不超过336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含税收入4000元以上(即不含税收入336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五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每次含税收入不超过4000元(即不含税收入不超过336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含税收入4000元以上(即不含税收入336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六
财产转让所得
1、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七
其他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3、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编辑:保定地税
【第5篇】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下载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优化:
(一)根据政策变化对部分表单和数据项进行了调整
为落实捐赠支出扣除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等一系列税收政策,修订了《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等表单,调整了《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等表单的部分数据项。
(二)对部分表单进行了精简
为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取消原有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2)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3)等4张表单。
(三)对部分表单的数据项进行了优化
为减少涉税信息重复填报,对《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等表单的数据项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四)对部分表单数据项的填报口径和逻辑关系进行了优化和明确
根据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和实施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部分数据项的填报口径和逻辑关系进行了优化和明确。
【第6篇】企业所得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一般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营业收入*1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由于有扣除限额,所以这个“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就需要大家重点关注,那么它具体包含哪些内容呢? 一、怎么界定这个“符合条件”? “符合条件”实际上就是符合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概念,是真实意义上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并取得能够证明该支出确实已经发生的合规凭据。我找了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找到对其界定的文件,所以,建议大家先按会计核算和经营常规掌握。 二、什么是广告费? 根据已经废止的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广告是经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2)已经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虽然文件已废止,但还是能为我们提供界定“广告费”的理论基础。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活动。 综合来看,广告费应该是指企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而支付给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费用。 三、什么是业务宣传费? 业务宣传费应该是指除了广告费之外,企业为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对外发放宣传品、业务宣传资料、展会支出、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公关设计费、以及与产品宣传相关的食宿费、材料费、人工费,服装费、场地租赁费,等等。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都是为了达到营销、宣传的目的而发生的费用,既有共同属性也有区别,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实行合并限额扣除。因此企业无论是发布广告,还是制作购物袋、遮阳伞、各类纪念品等印有企业标志的宣传物品进行宣传,所支付的费用均应合并在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中按照限额扣除。
【第7篇】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哪些企业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规定:“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十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既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又在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8篇】收入500万元以下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2023年企业所得税新的政策;现行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一百万以下的部分按2.5%税率征收,100-300万的部分按5%征收企业所得税。300-500或者以上的部分20%(小型微利企业)-25%(一般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率。
【第9篇】2023年企业所得税国税解答
1.建筑业办理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报验登记,凡“经营方式”属于“劳务分包”类别的,增值税及附加税都可以正常预缴,为什么企业所得税无法按照0.2%预缴?
答:根据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发布的《金三系统操作常见问题12.31》,建筑企业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报验登记,“经营方式”属于“19建筑安装”、“20装饰修饰”类别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执行;但“经营方式”属于“劳务分包”类别的,不执行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
2.蝇蛆养殖的企业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农林牧渔项目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因此,企业养殖蝇蛆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
3.宁夏外资企业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答: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宁夏部分,适用于在宁夏生产经营的内资企业。
4.【高新技术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能否叠加享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3年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为15%优惠税率,小微企业为20%优惠税率,不能叠加享受。
5.【研发费加计扣除】研发人员的劳保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其他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劳动保护费(劳保费)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所发生支出。劳动保护费的范围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解毒剂等安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由此可见,劳保费用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的范围,不得加计扣除。
6.纳税人登记行业与实际经营不一致的,如何享受税费缓缴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的有关事项。对符合缓缴税费条件的纳税人,登记行业与实际经营不一致等情况,区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为非制造业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制造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超过50%的说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后期需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行业信息更正。二是对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为制造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行业信息,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7.上市母公司其向子公司(未上市)员工授予股票期权,子公司未承担相应成本,子公司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实质是通过本企业资本公积的减少,支付给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报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此费用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三条规定: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执行。
如子公司(非上市公司)未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也没有向母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支付任何对价,企业实际没有发生支出行为,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8.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款将导致未来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减少,实质上未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不涉及收入确认。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9.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担保发生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因此,关联企业间按独立交易原则确认的债权损失是能税前扣除的,企业应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
10. 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能否税前扣除?
答: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给负有保密义务劳动者的竞业补偿金,按照合同约定,可凭内部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在税前进行扣除。
11.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是否包含企业负担的五险一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可以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不含由企业负担的五险一金。
12.企业补缴的社保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因此,企业补缴的社保费应做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该年度税前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13.企业总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分公司能否享受按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总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其分公司可以按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14.宁夏回族自治区备案的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否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答:上述文件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符合相关规定,经自主评价,取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码的企业。
自治区备案的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如未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自我评价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得享受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优惠政策。
15.企业购买环境污染保险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除。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因此,企业购买环境污染保险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6.a公司2023年安置1残疾人员工,一年共支付工资50万元,奖金10万元,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是否应包含奖金部分?
答: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企业按照税法的规定支付给残疾人的奖金,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17.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答: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办理。
(一)事中异议项目鉴定。1.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以下统称“鉴定部门”)。2.鉴定部门在收到税务部门的鉴定需求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鉴定时,应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参加。3.税务部门对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转请省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鉴定意见。4.对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税务部门不再要求进行鉴定。
(二)事后核查异议项目鉴定。税务部门在对企业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开展事后核查中,对企业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按照事中异议项目鉴定相关规定送科技部门鉴定。
18.2023年a公司为研发一树木新品种,将一片未成林的林木委托给当地农户进行管理,并支付给农户工护理林木的工资,请问这部分工资能否加计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可以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当地农户不属于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其工资不可以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9.跨省总分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期限有可能不同,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预缴分为按季或按月进行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为此,总分机构纳税期限应相同。即跨省的总公司按月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设立的分支机构也需要按月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
20.用工单位给劳务派遣员工发放礼品,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用工单位给劳务派遣员工发放礼品,应作为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1.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按照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2号),对基础研究从出资方和接收方两端分别规定了优惠政策:一是出资方政策。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二是接收方政策。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 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2.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怎么计算2023年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
答:为减轻企业的核算负担,方便企业能最大限度的享受到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对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提供了两种计算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方法二: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 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简称“比例法”)。
23.我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将于2023年10月30日到期,我公司今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可能因某项指标不合规不能获得批准。请问我公司今年11月份购置的一套人工智能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你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虽然于2023年10月30日到期,但2023年第四季度仍有30天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你公司在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人工智能设备,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24.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是在2023年10月8日发布的,c公司在2023年5月出资150万元给某公办高等学校用于基础研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2号)规定,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发布时间不影响政策实施时间。c公司今年5月出资给公办高等学校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发生在2023年1月1日以后,若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可以享受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25.b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假设2023年12月10日以现金购置了一套机器设备,12月20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设备运输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预计2023年才能运输到位,b公司购置的这套机器设备可以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 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46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以货币形式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b公司不属于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情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为12月20日,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26.a公司是一家水污染防治企业,2023年5月10日开始经营,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打算采取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 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 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a公司成立于2023年5月10日,2023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则a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8)=150万元。
27.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修订的纳税申报表有哪些?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7号):
一、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具体如下:对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8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510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 a107012)、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 a10704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对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a105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纳税申报表时,不再报送 《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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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2023年企业所得税抵扣
税前扣除主要指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的项目。今天主要给大家介绍的是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企业们注意了,日前国家财政部发布了最新的企业税前扣除公告,将在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是《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般扣除项目
一、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二、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三、税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四、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五、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特殊扣除项目
1、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3、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禁止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国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附:常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第11篇】如何筹划企业所得税的期间费用
【摘要】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三大主要来源之一,无论对国家还是企业自身来说,企业所得税都是至关重要的存在。
增值税属于流转税,存在税负的转移情况,增值税理论上与企业盈利无关。而企业所得税是没办法转移的,是企业实实在在需要上缴的,直接影响企业利润。因此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有效筹划,对提升企业净利润有立竿见影的效果。
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研发费用和业务招待费用,这三项费用是企业所得税筹划的重点和核心所在,也是比较常见、通用的筹划内容。
一、三项重点
1、固定资产的所得税纳税筹划
①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对固定资产提取折旧费用,是对损耗的固定资产的一种补偿,提取的折旧费用也可看作是固定资产更新换代的储备金,因此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总额,税法有明确的规定,所以筹划关键点就是采用的折旧方法。一般来说加速折旧法要优于直线法,从货币时间价值角度来看,加速折旧法前期计提的折旧费用要大于直线法计提的费用,因而便可以节约部分资金。例如高新技术企业sl公司购入一台数字模拟器用于新产品开发,设备原价150万元,残值5万元,使用年限是5年。采用年限平均法,每年计提折旧额为29万元,折旧低减税额为4.35万元(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是15%),假设投资报酬率是8%,根据复利现值,经过计算5年的折旧抵税现值总额约为16.48万元。若明确该设备只用于新产品开发,并无其他用途,就可以作为高新技术专用设备,就可以使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5年的折旧抵税现值为17.75万元。对比可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大的好处。
②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
无特殊情况,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便不能随意更改,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与企业的生产计划密切相关,企业经营状况的改变会直接影响固定资产的消耗,此时就要及时报送相关税务部门变更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不要觉得是小事就不去做。举例来说,某企业2023年末购进一台价值300万元的固定资产,预计折旧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忽略不计,使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由于行业环境的改变,预计固定资产的消耗的会增大。若企业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则每年的折旧额为30万元,每年可抵减所得税额为7.5万元(30*25%);若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变更使用年限为6年,此时每年计提的折旧额为50万元,可抵减所得税额为12.5万元(50*25%),两种折旧方式可抵减所得税的差额是5万元(12.5-7.5)。即合法变更预计使用年限后,企业相当于每年可获得5万元的免息贷款,从货币时间价值的角度来分析,企业的收益会更大,充盈了流动资金的同时也起到了抵税作用。
2、研发费用的所得税纳税筹划
为鼓励企业研发创新,对于研发费用税法是允许加计扣除的。但在生产实际中一定要严格区分研发费用与其他费用,区分不明确的,研发费用不允许加计扣除。所以在纳税筹划之初就要归集清晰各项费用。
在对研发费用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要充分了解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某企业2023年6月准备研究开发一套软件系统,预计耗资总额为150万元,资金分两次投入,首次支付50万元,余下尾款一个月后支付。根据相关优惠政策可知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再加计扣除费用自身的75%。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根据此项规定,上述企业首次研发费用扣除金额为87.5万元,第二次可加计扣除的费用为175万元,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两次可多抵扣的企业所得税额约为28.13万元。
3、业务招待费的所得税纳税筹划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是其自身实际发生额的60%与当年营业收入的5‰,二者孰低来扣除。2023年某公司的业务招待费用约为10万元,当年的营业收入约为800万元,按其自身发生额的60%计算,税前可抵扣费用为6万元,按当年营业收入的5‰计算,可抵扣的费用金额为4万元,故最终只有4万元,可在税前扣除,多余的2万元只能作为纳税调增项。此处的纳税筹划点可放在费用的归集过程中,有时人们会混淆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与业务招待费用,混淆错计的结果就是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抵扣额度,而业务招待费用则存在不能抵扣的部分费用。与业务招待费用相比,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的受限条件要少一些,只要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15%就可以全额扣除。由于两项费用极容易出现混淆现象,所以要严格按照预算支配各项费用资金,差旅费、会议费和个人消费等费用要与业务招待费用区分清楚,避免不必要的混淆导致的多纳税现象的发生。其实纳税筹划工作贯穿经济活动的始与终,这也对纳税筹划人员的工作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他们要有全局思维,在经济活动发生之初,就要考虑到后续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从而全面地对经济业务进行纳税筹划,统筹安排工作。
二、保障措施
1.增强纳税筹划意识
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纳税筹划已然成为一种行业,对比来说,纳税筹划在我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成功的纳税筹划方法会为企业节约税金的支出,所以本人认为无论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是执行纳税筹划的财务人员、其他普通的财务工作者都要有纳税筹划的意识,这样才能在日常工作中自然而然地就以纳税筹的思维来开展工作。高管人员就相当于一个组织的领头羊,自上而下的命令效果要优于自下而上,正所谓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财务工作者也要自己多多学习,可以上网查看成功的纳税筹划案例、关注相关部门发布的最新的税收政策、阅读有关纳税筹划的著作,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纳税筹划工作单单依靠财务部门是没办法顺利进行的,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也是保障纳税筹划顺利进行的重要一环。建议中小微企业有意识地培养财务人员,增强他们纳税筹划意识,提高纳税筹划技能,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企业集团可以成立专门的纳税筹划工作小组,为企业展开详细系统的纳税筹划工作,节约企业税负。
2.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
与税务部门加强沟通交流有助于纳税筹划顺利进行,可以避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不必要的摩擦,提高双方的工作效率。
3.综合考虑纳税筹划方案
纳税筹划虽然可以帮助企业节约税金,但纳税筹划也是有成本的,当纳税筹划的成本大于带来的效益时,此次的纳税筹划工作就是失败的。纳税筹划要掌握关键的筹划项目,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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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202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2023年)
日期:2023.2.13 来源:税乎网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2008.1.1-2009.12.31 30万以下 20%
财税[2009]133号 2010.1.1-2010.12.31 3万以下 10%,3-30万间 20%,非分段算
财税[2011]4号 2011.1.1-2011.12.31 3万以下 10%,3-30万间 20%,非分段算
财税[2011]117号 2012.1.1-2013.12.31 6万以下 10%,6-30万间 20%,非分段算
财税[2014]34号 2014.1.1-2014.12.31 10万以下 10%,6-30万间 20%,非分段算
财税[2015]34号 2015.1.1-2015.9.30 20万以下 10%,20-30万间 20%,非分段算
财税[2015]99号 2015.10.1-2016.12.31 30万以下 10%
财税〔2017〕43号 2017.1.1—2017.12.31 50万以下 10%
财税〔2018〕77号 2018.1.1—2018.12.31 100万以下 10%
财税〔2019〕13号 2019.1.1—2020.12.31 100万以下5% 100-300万间10%分段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021.1.1—2021.12.31 100万以下2.5% 100-300万间10%分段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2022.1.1—2022.12.31 100万以下2.5% 100-300万间5%分段算
【第13篇】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国家相关政府开始关注各个企业的税务管理问题,同时在不同阶段推出了各种政策来规范企业的增值税管理,保证企业健康长期发展。科学的建筑企业增值税管理风险防控对提高建筑企业经营活力、建筑企业市场价值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本文将简要介绍增值税管控对于建筑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指出建筑企业在增值税管控过程当中存在的风险,并提出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1增值税管控对于建筑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相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来说,进行的建筑项目和经济活动较为频繁,同时合作伙伴的数量也较多,再加上“营改增”对我国企业的增值税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所以针对我国现在的增值税管理方式对建筑企业的增值税进行相关的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其可以保证建筑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当中始终保证增值税管理方面的合法性,同时减少建筑企业的增值税风险,尤其是在国家提出“营改增”之后保证了建筑企业增长税管理的合法性,强化企业当中的财务管理,减轻了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为建筑企业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进一步促进了建筑企业的长期规范化发展。
2建筑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风险与问题
2.1财务人员能力不足带来的风险
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往往需要面对环境差、压力大等一系列难题,所以建筑企业招聘财务人员的难度相较于其他企业会更高,许多专业能力强且具有丰富经验的财务人员往往不会优先选择建筑企业中的财务工作。在这种大环境的影响下,建筑企业财务管理难度将会有所上升,当财务管理无法满足建筑企业的实际需求时,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管理风险便会有所提高。除此之外,建筑领域的财务工作通常还会与新的纳税政策、企业战略、法律等具有极为紧密的联系,因此建筑企业对于财务人员的要求会更高,当财务人员无法吸收各种信息全新的政策法规时,就会导致增值税管理的效果受到更多影响。
2.2管理模式陈旧造成的风险
建筑企业的经营注重效益最大化,注重整体建筑施工进度和整体建筑施工质量,因此,大部分建筑企业的工作重点都放在了建筑施工方面,而对于财务工作而言,很多企业认为这是后续的工作,并不重要,应先保证建筑项目的整体进度,所以导致财务管理出现了懈怠的不良现象。但是对于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而言,应与建筑企业项目同步,应涵盖所有的经营业务,只有这样才能针对建筑企业的整体运营情况来做好财务规划工作,实现对成本的有效控制,保证建筑企业利润最大化。但是在具体工作中,很多建筑企业管理者并未认识到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将财务管理部门定性为凭据的审核人员、建筑企业中资金流向的统计者,因此,很难有效发挥财务管理者对企业成本的控制作用,导致出现建筑工程资料超额购买的问题,这对有效规避建筑企业财务风险极为不利。
2.3核算方式造成的風险
建筑企业的增值税核算方式将会直接影响到最终税务结果,并影响到增税的风险问题。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清包、老项目等建筑项目,都可以选择使用不同的税务计算方式,由于不同计算方式税率点存在差异,因此若没有开展科学的计算研究,就有可能导致企业出现多缴税的情况。
2.4合同风险
建筑企业传统粗放的税务管理方式在当前阶段容易引发合同风险,在合同条款和条件的签订上,容易忽略与税收风险存在关联的重要因素,进而引发风险。例如,由于相关人员在专业程度上存在不足,对于税收优惠政策并无足够的了解和掌握,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并未按照业务类型来区分合同定价,为建筑企业在日后的核算带来较大难度,税收方面也会因此出现不必要的问题。通常而言,财务人员并未深入到合同的前端对经济业务作出计划,这样一来就可能导致建筑企业延迟缴税或提前预缴税款,使得资金被占用,或建筑企业无法得到进项税抵扣。
3建筑企业增值税管理风险的防范措施
3.1建立内部财务审核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纳税是任何企业都必须遵循的一项规定,国家针对此也设置了严格的审查制度。首先,为减少增值税管理引发的风险问题,建筑企业应从企业内部来进行优化,构建建筑企业内部审核管理部门,对建筑企业日常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审核、管理,并定期对完成工作情况进行审查,以此保证财务工作高质量地完成;其次,应对现存的财务问题进行汇总,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避免增值税风险问题的发生;最后,应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落实财务管理责任,发挥其在成本管理中的作用,要求财务人员认真审核每一项资金往来内容,发现金额不符合的现象,坚决予以驳回,以此有效地发挥财务管理的作用,为避免增值税风险问题的发生提供有利条件。
3.2使用先进的管理模式
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常规的增值税管理时,使用的管理模式较为陈旧,所以需要基于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采取精细化管理模式开展企业财务管理工作,重点需要对增值税进项税额不波及的资金支出项目进行管理,大力引进机械化生产设备,减少建筑建设期间对于人力资源的过度依赖,以此控制企业成本风险,减少不合理的支出项目,逐步细化工程建设时的施工财务管理内容,从各个细节出发强化增值税管理有效性,确保工程建设期间的人工、现场管理等多个方面的资金支出得到妥善管理。
3.3科学选择核算方法
建筑企业在一些建筑项目中可选择的核算方法较多,对此应做好核算方法的比选,以此减少增值税风险问题的发生。财务管理者应具备专业的知识储备,能够做好不同项目的业务类型区分,保证核算方法的科学。此外,销项票据可以抵扣增值税,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鉴于此,应做好票据管理。一方面,要求供应商出具增值税发票;另一方面,为避免产生增值税抵扣不及时的现象,应尽早索要增值税发票,以此保证资金的应用价值。此外,在获得增值税发票时,应及时展开票据认证工作,以此保证销项税在有效的时间内完成抵扣。
3.4加强合同管理
在签订合同时,建筑企业应该明确各种重要事宜,例如合同业务类型等,另外还应该明确票务情况,以此来降低增值税风险。由于合同管理涉及内容较多,所以还应该选择足够专业的人员来进行合同签订,并对所有合同内容进行细致划分,找出合同中的问题所在,这样能够减少由合同引发的风险问题。为了提高合同管理质量,建筑企业还可以针对合同中的各项风险点进行总结,以此来明确合同签订时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进而降低风险问题所带来的影响。
3.5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首先,作为建筑企业特殊行业财务从业人员,至少要具备一个完整的项目工程周期财务管理经理,涉及建账、日常账务管理、业务结算、项目决算和审计等,只有充分地了解建筑行业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才能更好地从事财务管理工作;其次,作为企业要不定期地对从业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业业务培训,例如“营改增”等,让财务人员能及时了解到最新的财务法规的发展动态,做到与时俱进;最后,从企业管理的角度出发,对财务从业人员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和晋升机制,提升财务从业人员福利待遇,从而增加企业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解决财务人员流失的问题。
总之,建筑企业增值税管理风险是建筑项目开展时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通过对增值税风险进行分析,能够在降低风险的同时提高财务管理质量。相信随着更多人了解到增值税管理的重要性,建筑企业的经营发展一定会变得更好。
【第14篇】经营场所变更企业所得税管辖变更
《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中规定了国家监委管辖88个罪名,主要由六部分组成:
一是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7个),包括: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这17个罪名中,前面14个是原检察院反贪局查办的贪污贿赂类犯罪案件。后边3个是原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划转而来。
二是滥用职权犯罪案件(15个),包括:
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食品监管渎职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挪用特定款物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报复陷害罪。
——这15个罪名中,前面9个是原检察院反渎局查办的案件划转而来,中间5个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划转而来,最后1个报复陷害罪是由检察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划转而来。
三是玩忽职守犯罪案件(11个),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 、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玩忽职守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这11个罪名中,前面2个是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划转而来,后面9个是由原检察院反渎局查办的案件划转而来。
四是徇私舞弊犯罪案件(15个),包括: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枉法仲裁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这15个罪名中,前面3个是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划转而来,后面12个是由原检察院反渎局管辖的案件划转而来。
五是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11个),包括:
重大责任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这11个罪名,均是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划转而来。
六是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发生的其他犯罪案件(19个),包括:
破坏选举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诈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这19个罪名中,其中的1个破坏选举罪是检察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犯罪案件之一。其余18个罪名都是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划转而来。
从这88个罪名的划转来源看,14个是原反贪局查办的贪污贿赂类犯罪案件,30个是原反渎局查办渎职类犯罪案件,2个是检察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犯罪案件,42个是原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类或普通刑事犯罪案件。
因国家监委按照主体是公职人员、客观方面是行使公权力过程中这两个必备要件进行管辖。这42个罪名当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挪用特定款物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等10个罪名,由于犯罪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中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因此一般情况下完全变更为监察委管辖罪名,公安机关不再管辖。而其他32个罪名由于犯罪主体即可能是公职人员,也可能是非公职人员,所以是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共同管辖的罪名,若犯罪主体是公职人员由监察委管辖,否则仍由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原检察机关管辖的渎职类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犯罪案件,分别有30个和2个划转给国家监委管辖后,分别还剩下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所涉的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循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7个)和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5个),加上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2个罪名,共计14个罪名的案件,留给了检察机关进行管辖。根据2023年11月最高检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精神,印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14个罪名的案件主要是由设区市级检察机关内设刑事检察部门进行查办,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
由于司法工作人员也系国家公职人员,因此该14个罪名理论上应也属于监委管辖的范围。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明这个问题,第一方面是《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对该14个罪名,文件描述是检察机关“可以立案侦查”而非“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第二个方面,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有关内容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诉讼监督活动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管辖”。因此,理论上监察委对检察院可以立案的14个罪名也有管辖权。由于14个罪名中“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在监委管辖的88个罪名中也存在,所以实际上监委应是对88个罪名+12个罪名共计100个罪名有管辖权。
100个相关罪名管辖一览表
一、贪污贿赂犯罪(17个罪名)
序号
罪名
立案(定罪量刑)标准
管辖
1
贪污罪(第382条)
①3万元以上(六种情形【注1】:1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②20万元以上(六种情形【注1】:1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③300万元以上(六种情形【注1】:150万元),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监察
2
挪用公款罪(第384条)
①非法活动3万元以上的,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5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挪用公款非法活动100万元以上、营利活动200万元以上;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非法活动50万元以上,营利活动100万元以上;(3) 挪用公款不退还,非法活动50万元以上,营利活动100万元以上;(4)其他严重的情节。
③非法活动300万元以上,营利活动500万元以上,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监察
3
受贿罪(第385条)
①3万元以上(四种情形【注2】:1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②20万元以上(四种情形【注2】:1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③300万元以上(四种情形【注2】:15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监察
4
单位受贿罪(第387条)
10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但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强行索取财物的,或者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监察
5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388条之一)
①3万元以上(四种情形【注2】:1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②20万元以上(四种情形【注2】:1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③300万元以上(四种情形【注2】:150万元以上),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监察
6
行贿罪(第389条)
①3万元以上(六种情形【注3】:1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②100万元以上(六种情形【注3】(1-5)或行贿造成损失10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严重的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③500万元以上(六种情形【注3】(1-5)或行贿造成损失5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监察
7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第390条之一)
①3万元以上(六种情形【注3】:1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②100万元以上(六种情形【注3】(1-5)或造成损失10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严重的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③500万元以上(六种情形【注3】(1-5)或造成损失5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监察
8
对单位行贿罪(第391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个人行贿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的;2.个人行贿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监察
9
介绍贿赂罪(第392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介绍个人行贿3万元(参照最新解释行受贿标准)以上的;介绍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的;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监察
10
单位行贿罪(第393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的;2.单位行贿,数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监察
1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395条第1款)
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监察
12
隐瞒境外存款罪(第395条第2款)
折合人民币3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监察
13
私分国有资产罪(第396条第1款)
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监察
14
私分罚没财物罪(第396条第2款)
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监察
15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3条)
①6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100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监察公安
16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4条)
①个人行贿6万元以上,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行贿20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监察公安
17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第164条第2款)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暂无具体标准,可参照行贿罪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标准。
监察公安
二、滥用职权犯罪(15个罪名)
18
滥用职权罪(第397条)
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1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此外,两种特殊情况下滥用职权罪标准【注4】
监察检察
19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第168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监察
20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03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2.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3.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4.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5.上级部门、当地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监察
21
食品监管渎职罪(第408条之一)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暂无具体标准,可参照玩忽职守等相关罪名。
监察
22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监察
23
报复陷害罪(第254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报复陷害,情节严重,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3.其他报复陷害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监察
24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监察
25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2.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3.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4.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5.其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监察
26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407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超限额采伐10立方米以上的;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或者导致幼树被滥伐1000株以上的;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株以上的;4.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树木被滥伐的;5.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被采伐的;6.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监察
27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第415条)
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监察
28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第415条)
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监察
29
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3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监察
30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251条)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是指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的手段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情况。
监察
31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第251条)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即多次或多人侵犯、手段恶劣、引起民族纠纷、民族矛盾的,造成骚乱、示威游行或社会秩序严重混乱,产生恶劣的政治影响的。
监察
32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第255条)
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暂无具体标准,可参照报复陷害罪立案标准。
监察公安
三、玩忽职守犯罪(11个罪名)
33
玩忽职守罪(第397条)
同滥用职权罪标准。除外:疏于审查或者审查不严,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5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监察检察
34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第168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监察
35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6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监察
36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6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2.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监察
37
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2.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6.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7.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8.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9.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监察
38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409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5.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6.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7.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2.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3.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监察
39
商检失职罪(第412条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致使不合格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出入境,严重危害生命健康的;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3.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4.未经检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致使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等进入境内的;5.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监察
40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第413条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2.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5.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监察
41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进行解救的;3.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3人次以上的;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监察
42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第419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导致二级以上文物或者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监察
43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监察
四、徇私舞弊犯罪(15个罪名)
44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169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监察
45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第410条)
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的;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9.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40亩以上的; 10.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20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 11.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20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60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100亩以上的;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其他耕地10亩以上严重毁坏的;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20亩以上;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40亩以上;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6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10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20亩以上毁坏;9.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80亩以上的; 10.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40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 11.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监察
46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0条)
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30万元以上的;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4.非法低价出让林地合计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5.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0万元以上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6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50万元以上的;3.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60万元以上的。
监察
47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5条)
获取非法利益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监察
48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3.致使有关单位破产,停产、停业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4.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监察
49
枉法仲裁罪(第399条之一)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暂无具体标准,可参照滥用职权等相关罪名。
监察
50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第405条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合计50份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监察
51
商检徇私舞弊罪(第412条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报检的商品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证明结论的;2.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商品检验为合格的;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不检验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的;4.其他伪造检验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监察
52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第413条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的;2.将送检的合格动植物检疫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动植物检疫为合格的;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动植物,不检疫而出具合格检疫结果的;4.其他伪造检疫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监察
53
放纵走私罪(第411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放纵走私犯罪的;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3.放纵走私行为3起次以上的;4.放纵走私行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情节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监察
54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414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2.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行为的;3.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监察
55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第418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2.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 或者精神失常的;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监察
56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监察
57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第405条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监察
58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4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监察
五、责任事故犯罪(11个罪名)
59
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监察公安
60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
①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监察公安
61
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
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监察公安
62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
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监察公安
63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4条)
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监察公安
64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
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监察公安
65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
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监察公安
66
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
飞机等航空器或者其他航空设施受到严重损坏,航空器上人员遭受重伤,公私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监察公安
67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条之一)
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监察公安
68
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
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监察公安
69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
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监察公安
六、其他(19个罪名)
70
破坏选举罪(第256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监察
71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69条之一)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6.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7.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监察公安
72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1条第2款)
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监察公安
73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180条第4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的;4.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监察公安
74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181条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1.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2.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监察公安
75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第185条之一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金:1.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监察公安
76
违法运用资金罪(第185条之一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金:1.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监察公安
77
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6条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金:1.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监察公安
78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第187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监察公安
79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8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3.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4.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监察公安
80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189条)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监察公安
81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8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4.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监察公安
82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253条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2.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并从中窃取财物的;3.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虽然次数不多,数量不大,但给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4.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监察公安
83
职务侵占罪(第271条第1款)
①6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100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监察公安
84
挪用资金罪(第272条第1款)
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挪用资金1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2.挪用资金6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挪用资金40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2.挪用资金20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监察公安
85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第304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2.延误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其他重要邮件投递,致使他人失去高校录取资格或者造成其他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的;3.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监察公安
86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第308条之一第1款)
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监察公安
87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第308条之一第3款)
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监察公安
88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第374条)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监察
七、可由检察机关管辖罪名(12个罪名)
89
徇私枉法罪(刑法第399条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检察监察
90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399条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检察监察
91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第399条第3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检察监察
92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第399条第3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检察监察
93
私放在押人员罪(第400条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证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释放的;3.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风报信、提供条件,致使该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检察监察
94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400条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3人次以上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的;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检察监察
95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401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2.审判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3.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4.不具有报请、裁定、决定或者批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5.其他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检察监察
96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第238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检察监察
97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第245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2.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3.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4.非法搜查3人(户)次以上的;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6.其他非法搜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检察监察
98
刑讯逼供罪(第247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检察监察
99
暴力取证罪(第247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5.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7.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检察监察
100
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8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3.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殴打或者体罚虐待3人次以上的;6.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检察监察
【注1】六种情形: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注2】四种情形:
1.多次索贿的;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具有以上六种情形(2-6)的。
【注3】六种情形: 1.向3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注4】两种特殊情况: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3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2.指使他人为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办理登记手续的;3.违规或者指使他人违规更改、调换车辆档案的;4.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达到前款规定数量、数额标准5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致使林木被滥伐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贵树木被采伐、毁坏4立方米或者4株以上,或者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毁坏后果严重的,或者致使国家严禁采伐的林木被采伐、毁坏情节恶劣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15篇】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今天想跟大家来用简短的时间来聊一聊企业所得税,企业所面临的税核心是两个,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那么企业所得税怎么来理解他?从名字来看,当然它针对的是企业经营中的所得部分所征的税,这个很有趣啊,征值税针对的是增值部分,所得税针针对的是所得部分,那增值和所得有啥区别?其实就是把企业赚的钱交了两遍税。叫的名字和口径略有不同,其实就一回事,那我们就来说说所得税。
所得税怎么来理解?我觉得有。这个五个关键的要点,第一个关键的要点呢,就是谁应该缴税,增值税是所有人可能都会教,包括个人,包括公司,所得税呢,通常只有公司制企业才会交。不是所有的企业都交,那自然人肯定不交,个体户也不交,这两个交的是个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也不教,那么只有公司制企业在中国才交企业所得税,这是我想说的第一点,那么第二点呢?所得税的税率怎么计算,因为所得税的计算啊,那么他其实等于应纳税所得额就是所得嘛,所得乘以税率吗?啊那么所得税的税率呢,正常的是25%,这是最常见的税率,但是食物当中呢。又有不同的特殊情况,比如说西部大开发,还有高新技术企业,他们可以按照15%来交,小型微利企业,第一个100万甚至可以按2.5来交,后面的200万可以按时来交。
所以说,所得税的税率大概就分成这么几种情况,25%、15%、10%、5%、2.5%等等这么几种情况啊,所以这个是针对不同的范围,大部分的公司正常情况当然是25,那么第三个呢,关键点就在于所得如何计算,这是所得税里面最复杂的一个版块,也是税筹最关键的一个板块,简单来说,所得等于收入减扣除。我们在所得税要扣除,那么所得是不是会计上的利润呢?看起来很像。扣除实务当中包括可以扣减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扣减的成本和可以扣减的费用,还有一些其他的小的税种等等啊那么。这里的所得和利润是不是一回事?两个有很高的重合度,但是我们严格来讲,会计的利润和所得税的所得它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口径,一个是会计口径,一个是税法口径,而且这两个口径有非常非常多的点,是有差异的啊。我举个很简单的例子,业务招待费会计上肯定是全扣的,纳税法说我要限制啊,那你实际发生额的这个60%和销售当年度销售收入的这个,呃,这个千分之五啊,我才让你扣,这就叫税会差异。那么有很多很多的点都会造成税快差异,所以利润是所得的基础,但利润不完全等于所得,在利润的基础上有很多很多的调整项目,是因为税法和会计不一样,这就是复杂的地方啊,这个就是所得税跟会计不一样的地方。所以作为一个企业好的财务不光要学会计,还要学会分析差异。原因就在这里啊,所得的计算里面有非常复杂的内容,我们在这里不再多说。第四个要点,我想来谈谈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计算和缴纳的周期,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不一样,增值税呢,正常情况,一般纳税人他是按你按月来缴纳,每个月算一次啊,以月为周期,但是企业所得税他是以年度为周期。以年度为周期,就意味着每一年的收入,每一年的成本,每一年的费用来统一计算,但是一年呢,税务局又觉得有点长,所以呢,他觉得那你每一个季度你得给我先预缴一下,我给你一个简单的算法啊,先按你的会计报表,你先给我预缴,就是你的会计利润,然后呢,最终全年呢,咱们算个总账。然后呢,这个多退少补,全年的算总账呢,就叫汇算清缴,每个季度的缴纳呢,就叫预缴,所以所得税的缴纳的逻辑呢,是预缴加汇算清缴,当然最终真正这个承担责任的啊,最终这个做结论的当然是会算清缴啊。这是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的周期,它是以年度为单位,这个特别要注意啊,那么最后一个。
所得税再决定企业的税负当中,它的意义非常重大,一个企业的税负,总的税负,我们简单来说就是这个企业交的税跟他的收入来配比嘛,这里边呢,影响最大的是所得税,而且我们在企业的税收筹划当中呢,我们重点也是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通常情况是不可以乱动,有没有仇恨空间有,但不像所得税来讲呢,筹划空间相对这么大。所以企业所得税你能不能把它读懂?对于整个企业的风险以及企业的税负的优化意义非常的重大。这是我今天想跟大家来聊的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可以关注小宋老师,下期继续分享干货给大家。
【第16篇】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
国家为了扶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2023年又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呢?
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何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第12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小微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2.5%×20%=2.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不超过300万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25%×20%=5%)。
这里的小微企业是指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的国家非限制或禁止行业的企业。注意小微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是站在企业所得税的角度,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而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是站在增值税的角度讲企业划分为不同纳税人身份(适用增值税的计税方式等不同,小规模纳税人年度应税销售额不得超过500万,超过500万除了另有规定外,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小微企业既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是一般纳税人。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文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财税2023年第13号》文,指出除烟草以外的制造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即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除烟草以外的制造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计100%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200%税前摊销。
除了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的规定
《财税2023年第6号》文明确将《财税2023年第54号》文规定的企业购置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一次性扣除的政策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即2023年企业依然可以享受。
同时,今年新出台了一项单位价值500万以上设备、器具税前扣除的规定,根据《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文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电子设备),可一次性税前扣除,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比如公司购入的汽车)、5(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10年(飞机、轮船、火车、机械、机器和其他生产设备)的,准予按照单位价值的50%一次性税前扣除,剩余50%按照规定以后期间扣除。
需要注意享受该项政策的主体是中小微企业,并非所有企业均可以享受,这里的中小微企业的标准为: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六税两费减半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文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准予享受的主体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包含一般纳税人,这里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同企业所得税一致。一般纳税人2023年1——6月份,根据2023年办理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结果判断是否符合享受该“六税两费”减半征收,即是否符合小微企业的标准;2023年7月至2023年6月根据2023年办理2023年汇算清缴的结果进行判断。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政策出台后新设立的一般纳税人,满足国家非限制非禁止行业,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以及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的,在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即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增值税
增值税留抵退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规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及六大行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留抵退税政策,包括增量留抵退税以及存量留抵退税。
增值税加计抵减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文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即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按照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加计抵减额,生活服务按照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5%计算加计抵减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