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
一、看似冲突的两个条款
以下这两个所得税条款,乍看貌似有点冲突的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此处的“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这么解释,“金融保险,主要是指金融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以及其他金融活动。其中保险业主要包括人寿保险、非人寿保险以及保险辅助服务”。
看来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说的“金融保险”,似乎是包括利息收入的。
●劳务收入到底是否包括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列举了九项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其中第(二)项是劳务收入,第(五)项是利息收入,表明劳务收入与利息收入是并列关系,劳务收入不包括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是对企业所得税中收入的概念的一个总述,如果利息收入属于劳务收入,绝无可能把利息收入单列出来。而具体的内容,则在实施条例等相关文件条款中予以解释。
为了好理解,举个例子:
比如,二年级包括班级:帅哥班、靓女班和恐龙班,这说明,帅哥班和靓女班肯定是并列的关系,而不是互相包含的意思,如果帅哥班包括靓女班,那就应该是,二年级包括:帅哥班和恐龙班。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却是另外一种说法: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劳务收入,是指提供金融保险等取得的收入,也就是说,实施条例认为,劳务收入是包括利息收入的。
这可真的有点奇怪了,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难道还自相矛盾?
二、个人观点
笔者经过反复思考,多方论证,前翻后看,得出个人思考结论如下。
1、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角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这两者的收入确认时间完全不同,如果劳务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那可热闹了,比如利息收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所得税收入?或者劳务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期确认?
2、境内外所得判定的角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在上述判断“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时,两者严格区分:
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利息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方所在地确定。
通俗的理解,劳务所得一般认为是提供积极的活动而获得的报酬,而利息所得,提供资金而按照约定利率获得的报酬,即贷款资金的价格,一般认为是消极所得,这两者性质有明显的差异。
如果劳务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那又热闹了,如何判断利息收入的发生地,或者,劳务收入难道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所在地确定吗?
无论怎么看,这两者就根本不是一回事。
三、为什么一定要掰扯明白这个事
很多人说,掰扯这事干什么,属于不属于的又不能咋地。
比如,一个集团,母公司把自有资金无偿提供给子公司使用,这些资金没有融资成本,然后税务约谈,说有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嫌疑,要聊一聊这事。
先看视同销售的所得税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简单表述,企业将劳务用于捐赠用途,应当视同提供劳务。
如果劳务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那么母公司把自有资金无偿提供给子公司使用,真有视同销售的风险,但是,根据上述分析,个人认为所得税上的劳务收入不包括利息收入,虽然实施条例15条表述了劳务收入包括提供金融保险的收入的意思。
四、总结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劳务收入和利息收入并列
实施条例第15条——劳务收入包括利息收入
经过各种分析——劳务收入不包括利息收入(个人观点)
最终回到题目的问题:
看似矛盾的两个企业所得税条款,其实呢……
——其实呢,就是很矛盾……
如果涉及到特别纳税调整,那再另说,不是本小文表述的范围。
另外,特别提醒下,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对劳务收入的解释中,还包括了“仓储租赁”,可以类推同样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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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翟纯垲 垲语税丰
【第2篇】国债利息收入纳税调整
对于年龄稍大一些的储户,应该会有些印象,以前到银行存款时,存款的利息要交利息税,而且好几个阶段利息税征收时期的税率还些差别,2023年存款利息还交税吗?
2023年,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还未发文表示要重新征收存款利息税,目前到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利息税仍然是暂免状态。
征收利息税的意义
征收利息税,是我们经济发展的需要,建国初期,国家贫穷,百业待兴,国家想发展强大,需要更多的税收收入,用于各行各业的建设。
到了90年代,老百姓仍保留着攒钱习惯,把钱存到银行去,这对我们的经济市场是不利的,直到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央行连续7次下调存款利率,但仍然扭转不了储蓄存款余额强势增长,为了调控经济、拉动内需、刺激消费,税务总局决定恢复征收利息税,并将税率定为20%。
这时征收利息税的目的是将银行大量存款挤向市场,让钱在市场上流通起来,经济市场拥有充足的资金,不管是投资创业还是消费,对于我们国家来说,都是促进经济发展的一大助力。
从2008年10月9日起,居民在银行的储蓄存款,不管是1万、10万、100万甚至更多,都是暂免征收利息税的。
哪些金融产品会收税呢?我将收税和不收税的产品分别做下整理
收益免税金融产品
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利息、境内股票转让收益、买卖基金份额
收益应税金融产品
股息红利收入、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转让、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债券转让收益
介绍以上内容,是为了大家以后购买金融产品时,可以根据收益和缴税两方面去考虑,购买前,向银行工作人员咨询清楚,保障好自己的利益。
【第3篇】免税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提问 no.1 关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回答 节税网-小税:
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五)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六)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第4篇】核定征收单位利息收入
【导读】:现在很多企业除了主要的经济业务收入之外,也会进行别的投资来获得收入,这种收入一般都是利息收入。那么核定征收企业的利息收入怎么交所得税的呢?很多小伙伴都想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那么会计学堂的小编就在下文告诉大家。
核定征收企业的利息收入怎么交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二、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利息收入并计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属于利息收入所得,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银行存款利息应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核定征收企业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政策规定: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法适用于:按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按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所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适用于不能正确提供企业利润所得的企业。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法分为核定其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二种:
对于⑴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⑵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⑶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企业。采用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的方法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采用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核定征收企业的利息收入怎么交所得税的答案相信大家都知道了,和正常一样按照25%缴纳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的类型和一般企业是不一样的,这一点相信很多纳税人都知道,但是在进行会计处理的时候还是需要进行仔细的区分。
【第5篇】国债利息是免税收入吗
基金作为现有的一种投资理财方式已经被越来越多人关注。很多的老板在投资过程中也会选择基金投资,除了理财收益,更大一方面也是为了合理节税。
节税政策
1、企业持有国债、地方政府债的利息,以及部分金融同业往来利息(如政策性金融债券持有期间利息)等收入免征增值税。
2、“金融商品转让”涉及税收优惠项目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等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3、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都是企业在基金方面可以获得的免税收入,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多的获得免税收入。
国债基金税收筹划的优点
1、合法性:
现有的企业税收筹划都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里进行相关规划,基金节税作为有法规条例支持的一项自然是合法合理的。
2、稳定性好
国债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不需担心资金安全问题,投资风险小。
某公司拥有一百万的闲置资金准备用于获取利息。假设五年期国债年利率为4%,银行五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为4%
购买国债:100*4%=4万
存入银行:100*4%=4万,4-4*25%=3万
作为一些喜欢稳健无风险的公司老板,在打算利用闲置资金获利时选择国债期权等进行投资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第6篇】贷款收入利息收入
经常接到各种劝我去贷款的电话(我们的信息就这么不值钱不知道被转让了多少次。),可想而之,银行更希望增加贷款。银行也是个公司,经营的大宗业务收入之一是贷款利息,公司或者个人,贷款的利息都是银行的营业收入。
可是,大规模的提前还贷,会一定程度的减少银行当期的营业收入,就是利息收入在减少。存款增多但是贷不出去,银行就赚不到钱。
老百姓是普通人,不都懂经济学金融学银行学。但是知道房贷的利息不变,但是现在银行的存款利息下跌,并且新的贷款利息比他们自己若干年前去贷款的利息还低。
记得多年前香港楼市的负资产新闻,供楼供成了负资产,当然这对炒楼的人更坑,跟着被坑的是普罗大众,一辈子供一套房的。而且房子越贵贷款越多越坑。
如果有一些富裕,可以还一些,看看减少利息的数量。另外招商银行有“开发票”功能,有一些借贷的利息,是可以开发票的,发票发票还是有一点用处的。
其他银行有哪些贷款还贷的心得呢?下集再说
【第7篇】国债利息收入属于什么收入
甲公司是一家互联网公司,2023年甲公司的账面上有一笔投资收益8.64万元,甲公司的会计认为该投资收益是国债利息收入产生,属于免税收入,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计入免税、减计收入中。但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时发现,甲公司该笔投资收益仅依据证券机构提供的资产证明就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详见下图),而无法提供具体的交易明细及国债利息收入产生的具体时间、计算方式等过程。问:甲公司纳税申报时,能否将该国债利息收入确认为免税收入?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那是不是所有有关国债的利息收入都属于免税收入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文中对国债相关税务处理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说明。笔者认为,国债利息收入有以下几种可能:
企业从一级市场直接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按照国债票面约定的年利率计提利息收入,实际并未取得利息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文规定“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因此,在税法上该国债利息收入并未实现,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将该部分国债利息收入进行纳税调减,等到国债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取得利息收入时再全额确认免税收入。
2、企业从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于国债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取得利息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规定,只有依据“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计算的范围内的国债利息收入才是免税收入,超出这个范围的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征税收入。(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3、企业从一级市场或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于到期日前转让该国债的,其取得的转让收益中,依据“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可以确认为免税收入,其余部分确认为征税收入。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国债利息收入是否免税,要考虑以下几点:
1、购买国债的渠道,是从一级市场直接购买还是二级市场购买;
2、国债利息收入确认的时点;
3、国债利息收入是转让取得还是从发行者取得。
甲公司仅仅依据一份资产证明中所述的国债利息收入金额就确认该收入属于免税收入是错误的,笔者建议甲公司应向证券机构取得所投资的国债明细及相应的国债利息收入计算明细,便于更合理的进行账务处理及企业所得税申报,避免产生涉税风险。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第8篇】小额贷款公司利息收入
一、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第一条、第四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二、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政策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第二条、第四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的税收政策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三、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第三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的税收政策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 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86 号)执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9篇】保理公司利息收入征税
小编今天给大家解答下关于商业保理公司的相关问题,大家一起来学习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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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营改增后,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作废或者冲红?
1、如果是当月发现,本公司还未抄税,购买方还未取走发票抵扣联,则可自行作废重开;
2、如果本公司已抄税,购买方还未认证和抵扣,则由本公司向主管国税局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选择“购买方未抵扣”;本公司拿到主管国税局的红字发票通知单后,开具红字发票;
3、如果本公司已抄税,购买方已认证或者已抵扣,则由购买方向其主管国税局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购买方拿到其主管国税局的红字发票通知单后,交本公司开具红字发票。
二、营改增后,保理行业的税率是多少?
实务中分两类:商业保理和银行保理行为。
银行保理融资,按贷款服务处理,税率6%。
商业保理:
1、保理融资,按贷款服务处理,税率6%,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保理服务,按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处理,税率6%,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应收债权转让,按金融商品转让处理,一年内盈亏相抵后计算销售额,税率6%,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原在地税,受否一并纳入国税?
暂不纳入国税征管
四、保理公司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是否符合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指引里的15%?
保理属于金融服务业。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14】26号文),未给予金融服务业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保理公司由于无法取得足够的进项税票,假如导致实际税负不减反增,是否有过渡性政策或税收优惠政策?
这次营改增未给“财政资金扶持政策”。因此,各企业要熟悉掌握国家税制设计上是如何确保“金融服务业”只增不减的,并将这个制度设计落实在本企业的自身增值税管理情况中,落实在与客户、供应商的商业谈判中。
六、营改增后,之前营业税的差额征税的优惠政策是否在增值税中有延续?
基本延续,但要求要比营业税差额征收要高:
1、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地方性不行;
2、对差额的凭证有特定要求。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发票、境外签收单据(或需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完税凭证、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等;
3、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发行债券取得的资金、从其他同业机构取得的资金所获得的合法有效的利息凭证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原因及是否有解决方案?
注:发行债券的资金不是收入,并没有纳入销售额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财税【2016】36号文用列举方式列举了“禁止扣除项目”—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这些服务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公私不分,难以征管,如果允许抵扣将对市场秩序造成很大负面效应。
八、保理公司从母公司或集团内部取得资金所支付的资金成本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母公司或集团取得的借款利息,可以免税吗?
保理公司从母公司或集团内部取得资金所支付的资金成本属于贷款利息费用,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母公司或集团取得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免税,要看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在增值税免税条款中,唯一没用“金融机构”的是“企业集团”的统借统还业务、统借统还中的“企业集团”,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政策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统借方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若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应将其视为转贷业务,全额缴纳增值税。
九、商票转让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自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十、假设100万的票据,保理商买入价95万,转让给第三方的卖出价96万,保理商应该开1万的增值税还是开5万的增值税专票,如果是开专票,第三方机构是否可开具4万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保理商?该发票保理商可否做进项抵扣?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它涵盖金融商品转让的各个环节。
十一、商品回购债券,本质上是一种贷款业务,收入确定应该按照贷款期限确定。纳税义务是在每个季度计提利息时,还是在商票回购债权时,或者是在回购时,对方要求开具发票,开发票的时候,是不是就是纳税时间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原理是:
发生应税行为——收讫销售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项的凭据(一般为合同规定时间)
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当天。
据此,上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每个季度计提利息时;若先开票,则为开具发票当天。
十二、商业保理公司,其缴纳增值税是按月还是按季缴纳?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以及其他经财经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纳税人,按季度缴纳增值税。
商业保理公司,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按季申报缴纳;若为一般纳税人,则按月申报缴纳。
十三、目前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该规定是否可以被商业保理公司沿用?
可以。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解析日起90天内发生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十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控机,金税卡是否必须在深圳,像这种异地办公的怎么处理?
税控专用设备的管理比照发票的管理,即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和运输。
十五、进项抵扣方面,因为银行贷款利息不能抵扣,其他方面在什么地方可以抵扣?办公电脑、装修等?有没有什么方法可以把银行这块的贷款利息转后成可以抵扣的项目?是不是必须5月1日后收到的增值税发票才能抵扣?
1、可抵扣项目与不可抵扣项目的范围文件已明确,请自行参阅。
2、对于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建议打擦边球,同时税收筹划不是税务局的受理范围。
3、要根据成为一般纳税人的时间确认可抵扣的收票日期。
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想要了解,欢迎随时咨询小编!
【第10篇】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税收优惠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银行和互联网金融的补充而存在,其面向的用户群体主要是中小型企业。当中小型企业出现短期资金周转问题的时候除了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获得融资,走出资金断层的困境。
小额贷款以其操作手续简单,能及时解决中小型企业需求而赢得了广大发展市场。 而国家近年来对小额贷款及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优惠越来愈多,也是国家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一种鼓励,下面带着大家一起总结归纳一下这些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一)金融机构
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里的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二)小额贷款公司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里的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二、所得税
(一)金融机构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这里的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二)小额贷款公司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这里的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经过以上的归纳总结,相信你对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小额贷款的税收优惠有了一个了解。目前,深圳市金融办已正式启动新一批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工作,申报时限为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8月15日。想要布局小额贷款公司的老板们,可要抓紧时间了!
小贷公司注册及牌照申请主体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注册资本要求: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3亿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不低于4亿人民币
二、主发起人资质要求:
除应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且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2)近三年连续赢利,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且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800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需要租赁实际办公地址
四、具有3名以上的高管人员并具有小贷业务/经济工作的行业经验
五、要有切合实际且具特色的项目扶持小贷企业的发展
六、要有一定的出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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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及牌照申请
腾博国际:专业顾问吴经理 联系电话18938896922(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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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国债利息收入纳税
导读:公司债券投资指的是公司投资各种债券获得的利息收入,这种收入在会计上需要确认为一种收入额度,但是在税法上,企业投资的债券是不用缴纳所得税的,所以申报税的时候可以条件收入。那么公司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纳税调减如何进行呢?
公司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纳税调减
答:企业债的利息收入和国债的利息收入是不是都要纳税
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一项长期的税收优惠政策。
现结合税收案例分析。
某公司2023年发生有关债券投资业务如下:
1.2023年4月1日取得到期国库券利息收入10万元。
2.2023年5月12日以100.5万元在沪市购买记账式国债(单位面值为100元,共计面值100万元),该国债起息日为2023年4月21日,每年4月21日兑付利息,票面利率为3%。2023年3月8日,该公司将购买的国债转让,取得转让价款105.5万元。
3.2023年4月1日在某商业银行债券市场认购了某地方政府发行的2023年债券,票面金额合计80万元,票面注明年利率为1.5%,付息日期为每年4月1日。在2023年4月1日,该公司收到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1.2万元,并于同年7月1日将该债券转让,转让价款合计83.5万元。
4.取得其他公司债券利息收入15万元。
全年会计利润3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若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计算企业所得税及税后净利润。
案例分析
1.国库券利息收入免税;
2.在兑付期前转让国债的,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3.国债持有者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取得的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4.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
5.其他债券利息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业务1中取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10万元免税;业务2中的国债持有天数为300天(从2023年5月12日到2023年3月7日),国债利息2.46万元[100×(3%÷365)×300],国债转让所得2.54万元(105.5-2.46-100.5)应申报纳税;业务3取得的地方债券利息收入1.2万元免征,转让地方政府债券投资所得3.5万元(103.5-100)应申报纳税。
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300-10-2.46-1.2=286.34(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86.34×25%=71.59(万元)
税后净利润=300-71.59=228.41(万元)。
政策依据
1.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法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其实施条例对其具体范围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税法规定的免税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持有外国政府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也不包括持有企业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而仅限于持有中国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
换言之,对由外国政府发行的国债利息收入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税法虽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但并不意味着与国债有关的收入都可以免税,对于国债持有者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取得的收入,应作为转让财产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
为增强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和扩大政府投资的能力,国家允许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且实行财政部代理发行和还本付息的办法。在这种“代办”模式下,地方债信用等级接近于国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对税法规定的债券利息免税收入扩围,将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23年、2023年、2023年、2023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列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范围。
注意事项
到期前转让国债利息收入的确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对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债券利息收入免征实行自行申报管理方式,无须审批。
申报时须提交资料清单:
1.购买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及取得利息的证明资料;
2.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及取得利息的证明资料。
企业债的利息收入和国债的利息收入是不是都要纳税
大多数国家都规定,购买国债所获的利息收入不纳税,购买企业债所获利息收入应纳税,我国也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兔税,企业债的利息收入应按有关规定纳税。
国债是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国家可以在国债市场上筹资弥补财政赤字,或者为国家重点项h融通资金,还可以利用同债市场调节货币流通量。
为了鼓励投资者购买国债,促进国债市场的发展,备同一般都规定投资者购买同债所获得的利息收入不纳税。
投资者投资企业债券所获取的利息收入,属于投资者的证券投资收入,在没有特殊的减兔税规定时,均须按章纳税。此外.企业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是纳入企业成本的,在税前支付。
对企业向言,在其发放债券利息前的利润中,用于支付债券利息的那部分实际上是免税的,这也是投资者获取的债券利息应纳税的原因之一。
国债利息收入的免税待遇对投资者,尤其是收入较高的投资者,有很大的吸引力。因为大多数国家的税率都是逐级累进的,投资者购买国债,可以不用担心自己的收入增加而使税率再上一个等级。
相反,企业债券的利率虽然高,却有可能仗投资者按更高的税率纳税,税后收益反而可能下降。
以上详细介绍了公司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纳税调减怎么进行,也介绍了企业债的利息收入和国债的利息收入是不是都要纳税。
【第12篇】国债利息收入计入
国债一般是每个月的10号发售,从2023年储蓄国债发行计划来看,8月10号是有国债的,但因为疫情的影响,今年6月份、5月份是暂停发售的状态,但目前还没有官方公告说不会发行国债,那一般是有可能按期发售国债的,以下是2023年国债计划发行表。
2023年国债计划发行表
从这个表格来看,今年6月份、5月份是暂停发售的状态,8月是10号发售国债,是属于电子式的国债。
如果想知道国债的最新消息,是可以去财政网进行查询的,首先进入财政部的官网,在页面左则的司局频道找到国库司,点击进入国库司,在页面左则的中上部找到国债管理窗口,点击进入国债管理,在页面右则就能找到与老百姓相关的凭证式与电子式国债的相关信息。想买国债,平时多关注就行。
【第13篇】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继4月29日财政部下发了金融业营改增的“打补丁”文件后,财政部再“打补丁”,将进一步扩大金融同业免征范围。
6月23日,财政部税政司加急下发了《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的函》,征求意见稿中将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和同业存单所取得的利息收入,纳入金融机构营改增试点中“金融同业往来”的适用范围。
营改增以后,大部分行业税负都明显降低,而金融机构却叫苦连天,原因是营改增以后税负不降反增。具体表现在哪里呢?重点在金融同业往来科目项目中。在营业税制下,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在银行间市场中,大量的同业拆借交易通过债券回购(属于金融机构往来)完成,道理很简单,债券是作为抵押品的信用增信工具。而在增值税制下,通过债券抵押获取资金的交易,需要缴纳增值税,这就导致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成本被迫提高,并最终带来了债券市场的抛售浪潮。这是金融机构感到营改增后税负不减反增的主要原因。
无可奈何之下,财政部不得不在4月29日与6月23日两次下发文件打补丁,针对的是金融机构的同一个问题—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增值税问题。财政部以及税务部门在制定增值税改革时还是按照过去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以存贷款主体业务为核心的思维。根本没有想到过去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科目余额非常之小,已经转变到今天的相当规模的现实。
特别是近几年来,银行等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科目迅速扩大,成为银行业产品创新的重点,也成为逃避金融监管,在金融机构同业往来之间来回倒腾牟利的主要手段。目前仅同业存款一项扩张的令人不可思议,无奈央行把同业存款也纳入到了各项存款之内进行考核;银监会加大了金融机构同业往来之间以及同业往来科目内项目产品的监管。
在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科目中,既有资金来源项目,更有资金运用项目。购买金融债券、质押式买入返售产品、买断式回购交易等等。这其中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形成了大量增值性利息回报收入,而过去不征营业税,现在对号入座应该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无疑加重了金融机构负担。
更为严重的问题是,金融业作为服务业处在产业链的中端。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融资成本的增加包括税负的增加,肯定会转嫁到实体经济企业身上,等于变相间接加重了实体经济的税负。这违背了营改增的目的。
因此,可以说给金融机构两次打上营改增补丁,扩大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免征增值税范围是完全必要的。
不过另一个问题也必须予以考虑。目前金融资本资金“脱实向虚”现象非常严重,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以及保险之间相互拆借倒腾资金、相互包装出五花八门的同业金融产品甚至高杠杆率产品,通过同业往来科目规避监管,让资金在金融机构之间层层环环谋取各自利益。最终到达实体经济企业手中的资金成本已经高的离奇了。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科目里多环节、多层次、雁过拔毛式的倒腾是全社会融资贵的原因之一。
如果对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增值税减免过多,或是变相鼓励资金在金融机构之间空转倒腾牟利,同样加重了实体经济企业经营融资成本负担。
【第14篇】理财产品利息收入缴税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23年1月1日开始,资管产品管理人要对资管产品的收益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在打破刚性兑付的大趋势下,金融机构未来对理财产品的设计不仅要考虑风险因素,还要考虑税收成本,一度火热的保本理财将加速谢幕。
增值税:“羊毛出在羊身上”
银行理财不仅不保本了,连利息也要缴税了?”今年1月1日起,我国资管产品全面进入征收增值税的时代,老百姓最常接触的银行理财产品、公募基金等都在此范畴。
国税总局定义了资管产品和资管产品管理人。其中,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等。
资管产品则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募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尽管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人为产品管理人,但由于产品管理人并没有享受产品的投资收益,最终这笔费用还是会转嫁到普通投资者身上。
一些金融机构已然开始做出调整。管理余额宝的天弘基金发布公告称,“由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将直接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因此将可能导致基金产品税费支出增加、净值和收益降低,从而影响投资者收益水平,敬请投资者关注。”
无独有偶,太平基金日前也发布公告称,“基金或专户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由投资者承担,从基金或专户财产中直接列支,由此可能导致产品实际收益降低。”
影响:保本理财首当其冲
来自央行的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末,中国资管规模突破100万亿元。其中,银行理财产品资金规模约29万亿元;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规模分别为9.2万亿元和10.2万亿元。
购买1年期10万元银行保本理财产品计算,若年收益为5%,一年的收益为5千元。新规征收3%的增值税后,实际收益率为4.85%,收益减少了150元。
在此轮增值税新政中,投资性质决定了是否需要缴税,而保本型资管产品则首当其冲。据介绍,投资保本型的金融产品,投资的本金是可全部收回,对本金部分不承担风险,其性质与提供贷款相同,属于一项债权性的投资,因此需要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而投资非保本型的金融产品,由于本金不能保证可以全部收回,需要对本金承担风险,属于一项权益性投资,若一直持有至到期,期间取得的收益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在打破刚性兑付的监管要求下,曾经“闭着眼就买”的保本理财发展空间越来越小,增值税的区别对待,则进一步降低资管机构对保本理财的热情。“在极端情形下,保本基金的投资者仍有可能亏损本金。”一位投资行业从业人员提醒,监管重压下,保本理财实际已经进入“速冻”模式。
根据证监会去年2月发布的《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保本基金已经被更名为避险策略基金,在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方面受到从严监管。
变化:结构性存款或走俏
尽管过了元旦,但银行的揽储大战并未就此“偃旗息鼓”。随着打破刚性兑付的资管新规出炉、理财增值税开征,银行理财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记者发现,一些银行网点开始以“智能存款”“结构性存款”利率上浮为“卖点”,吸引市民进行存款理财。
人民币结构性存款,是商业银行在吸收客户普通存款的基础上加入一定的衍生产品结构,通过与国际、国内金融市场各类参数挂钩,使投资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较普通存款更高收益的产品。而智能存款则是一种比普通定期存款更灵活、门槛更低的存款方式,不仅利息收益飙至4%左右,向货币基金看齐,还能灵活取出靠挡计息。
在某股份制银行网点,“10万元起存、最高利率可达4.2%”的结构性存款宣传册引发了不少市民关注询问。其一个月存款利率为3%、3个月存款利率为4.1%、半年和一年的存款利率为4.2%,几乎是普通定期存款的三倍,是大额存单的两倍。
“在打破刚兑的大背景下,老百姓未来理财要风险自担,投资前一定要充分了解理财产品背后的风险,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再也不能只看收益闭眼就买。”理财魔方联合创始人周维分析,未来结构性存款等创新型存款产品,会成为越来越多保守型中老年市民的选择。
所以个人理财一定要有规划,不能盲目的跟风投资,很多的人都是没有规划的去投资,所以收益并没有达到最大化,一份好的理财规划收益对于理财来说是很必要的。壹号财报理财规划师为你定制个人的私人理财规划。
【第15篇】企业的利息收入要交税吗
按照我国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可以为个人股东,也可以为企业法人股东。一般来说,企业年度实现的利润,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其税后利润应按照规定分配给股东,那么股东分红要交税吗?
一、股东分红要交税吗
一般来说,企业年度实现的利润,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其税后利润按照规定分配给股东,但股东对于收到的分红是否要纳税,则要看股东是法人股东还是个人股东,两者会有所区别。
对于个人股东而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均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之内。
因此,个人股东分红是需要缴个人所得税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可以减半征税。
而对法人股东而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明确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即对于法人股东而言,分红原则上是不需要缴税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股东分红如何缴税
1、个人股东分红要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可以减半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外籍个人从外企分红不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税法同时还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分红也不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4〕440号)明确,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居民企业税后利润分红不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其所称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就是说,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要缴税,其他的分红都不需要缴税。
4、非居民企业分红要缴企业所得税
2008年以前,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境内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不需要缴税。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分红需要按10%的税率缴税。虽然税法规定的税率是10%,但如果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协定的税率低于10%,则可以按协定的税率执行。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在2008年以前实现的税后利润分红,税法规定还是按原政策执行,即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分红的含义
分红是股份公司在赢利中每年按股票份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投资者的红利。是上市公司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分红是将当年的收益,在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等项目后向股东发放,是股东收益的一种方式。通常股东得到分红后会继续投资该企业达到复利的作用。
普通股可以享受分红,而优先股一般不享受分红。股份公司只有在获得利润时才能分配红利。
综上,一般来说,企业年度实现的利润,其税后利润按照规定分配给股东,但股东对于收到的分红是否要纳税,则要看股东是法人股东还是个人股东。对于个人股东而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均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之内。
【第16篇】理财利息收入交增值税
单位购入的银行理财产品。非保本浮动利率,短期持有后转让(一般是购入的随时可赎回的),对于转让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回复:亲爱的学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第一条、第二条解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