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企业收入所得税吗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收入所得税吗,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企业收入所得税吗
1. 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收入中扣除(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2. 租金收入:在企业所得税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确认收入。
3.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1)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以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后的公允价值作为收入,扣除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成本后的余额,确认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2)取得的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 股权激励支出:需等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达到一定条件方可行权的,等待期内会计上确认的成本费用,不得扣除;实际行权时,作为行权当年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5. 利息费用的税前扣除规定:
(1)企业向非金融企业(非关联方)借款的利息费用,不超过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2)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关联方)借款的利息费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限额的利息费用准予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①“利率限额”:不超过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②“本金限额”: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本金)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债资比”)为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以内。
6. 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扣除折旧。
7. 股权转让收入:
(1)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该股权发生的成本。
(3)股权转让时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下:
8. 投资方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9.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 不得扣除的项目:
(1)税收滞纳金,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2)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3)银行罚息及纳税人因违反经济合同的约定而支付的违约金与罚款,属于企业之间的经营性质违约金支出、罚款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4)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第2篇】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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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1月1日起,所有采取会计准则进行核算的企业已全部施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会计准则”)。与原有收入会计准则相比,新收入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的基本判断标准等方面进行了重大修订。取得、确认收入是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内容。而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的处理规则是在原收入会计准则的基础上,按照“基本趋同、适当差异”的原则予以明确。在收入会计准则调整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规则没有随之进行动态调整,会使税会差异增多,进而增加企业的遵从成本和税务部门的征管成本。因此,在兼顾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前提下,有必要继续按照“基本趋同、适当差异”的总体原则对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进行适当调整,以进一步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和税收管理风险。
一、新收入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
新收入会计准则建立了五步法模型,依次为: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辨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每项履约义务、在主体履行义务的时点或过程中确认收入。
与原收入会计准则相比,新收入会计准则的最大变化之处在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将原有收入会计准则和建造合同会计准则合并,不再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收入,统一适用收入会计准则。在原收入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会计准则的框架下,收入被划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以及建造合同收入等类型;收入类型不同,确认收入的方法也不同。一般来讲,销售商品收入以风险和报酬转移等作为确认收入的主要因素,提供劳务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按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而新收入会计准则要求,所有交易采用统一标准来确认收入(在一段期间内或某一时点)。二是将销售收入确认时点由风险和报酬转移调整为控制权转移。企业在销售一次性转移所有权的标准化商品时,新旧收入会计准则的确认时点一般差别不大。然而,在销售定制化商品时,其时点差异就得以体现。原收入会计准则在所有权转移时确认收入实现,而在新收入会计准则下,满足特定条件的企业在商品制造过程中就需要分时段确认收入。三是对特定交易的处理方式更为明确。新收入会计准则对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售后回购等特定交易均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税会差异处理的基本原则
企业所得税与会计联系非常紧密,确定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则的关键点之一是要厘清企业所得税与会计之间的关系。正如前文所述,在原收入会计准则下,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总体原则是“基本趋同、适当差异”。其中,“基本趋同”体现在: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时点需满足的条件来源于原收入会计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仅仅没有包括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这一条件。保留“适当差异”是由于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目的的不一致:前者是为了客观反映企业财务情况及经营成果,因此需要遵从可靠性、谨慎性等原则;而后者的主要目的是保障税款计算简便,及时足额入库。在考虑税会差异时,不应简单地消除差异,而应在保证二者目的均得以实现的前提下,尽可能缩小差异范围,以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适当差异”的主要考量因素如下。
一是简便性。税款征收效率是制定税收政策时需要考虑的问题,因此,在确定税务处理规则时应统筹考虑税收征纳成本。对纳税人而言,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越趋同,调整事项越少、越简便,成本也就越低;对税务部门而言,税款计算方法越简单,越容易确认,成本越低。在大多数情形下,征纳双方的成本是同步变化的,因此,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尽量保持一致。但在少数情形下,由于会计处理较为复杂,涉及大量的计算与判断,在税务处理时需要合理地加以简化。比如,税务处理上不考虑跨年度事项的时间价值,将每年涉及的金额直接计入收入或成本。
二是确定性。确定性原则是为简便性和及时足额入库原则服务的。出于谨慎性、可靠性等原则的考虑,会计处理需进行较多的判断和估计等。如根据以往的销售退回情况,在确认收入的时点同步确认预计负债。类似的判断和估计都是基于以往的经验计算得出的,金额具有不确定性,可能会造成计算相对复杂、推迟收入确认时点等结果。因此,在税务处理上往往以合同注明的交易金额确认收入,对会计处理的估计、判断持相对审慎的态度。
三是及时足额入库。“为国聚财,为民收税”是税务部门的职责和使命,因此,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是税务处理需实现的主要目标。当企业按会计规定确认收入的时点相对滞后时,税务处理就需考虑及时足额入库原则,提前确认收入。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商品的收入,在会计处理时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按预收款项处理,但在税务处理上则应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四是税款支付能力。税款支付能力也是设计税务处理规则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比如,考虑到企业在重组时可能没有获得足够的现金流,税款支付能力不足,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时点。就收入确认而言,纳税人税款支付能力是对税务部门及时足额入库原则的约束,使税务部门不能无限期地将收入确认时点提前。当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时,应考虑企业在税务处理上确认收入时点的税款支付能力。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商品为例,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上确认收入的时点是实际取得价款或索取价款的凭据之日。
在税会差异的处理过程中,上述因素有时无法同时兼顾,需要抓住主要矛盾、灵活运用。
三、新收入会计准则下主要税会差异
在新收入会计准则的五步法模型中,第一步、第三步和第五步与税收直接相关,也是税务处理需关注的环节,而第二步、第四步实际上是确定“蛋糕”大小后,如何分“蛋糕”的问题。基于上述考量,下文税会差异分析主要集中于确认收入的范围、确认收入的金额和确认收入的时点这三步。
(一)确认收入的范围
新收入会计准则对按客户取得控制权时确认收入的合同范围进行了界定,包括签订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有支付条款、具有商业实质、对价很可能收回等五个条件。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对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是否有对价、对价能否收回、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均不太关注,而对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事项,如将货物或劳务用于捐赠(未规定受赠方的义务、没有对价)、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资产交换(没有商业实质)等,均按照视同销售处理,确认收入实现。也就是说,新收入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范围要小于税务处理上规定的范围。
(二)确认收入的金额
新收入会计准则按交易价格计量收入。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该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新收入会计准则规定,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以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并以此为基础确认交易价格。可变对价包括退款、退货、积分、返利、业绩奖金、罚款、折扣、单价固定但数量不定的商品或服务。而企业所得税处理上确定的收入一般都是固定的,很少对其进行估算。比如,在最初确认收入时,并不考虑退款、退货、折扣、罚款等因素,而是在实际发生时再冲减或补充确认收入。在特定交易中,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承诺符合既定标准的质保)也属于可变对价的范畴,其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与上述可变对价的处理规定一致,因此税会差异也是一致的。
对于合同中的重大融资成分,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与客户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在企业所得税处理过程中,无须考虑现金价值,而是以实际支付的金额确认收入;相应地,会计处理上按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或支出也不予认可。
对于非现金对价,企业在会计处理时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对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确认交易价格。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对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这与会计处理规则基本一致,没有税会差异。此外,会计处理规则还规定,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的,应当作为可变对价,这部分税会差异实际为可变对价的税会差异,在此部分不再赘述。
对于应付客户对价,会计处理时需按是否获取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能否对收到的商品或服务的公允价值进行合理估计、应付客户的对价金额是否超出其公允价值等因素确定是作为向供应商采购价款处理还是冲减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一般会将商品销售、提供劳务与向客户支付对价的行为看成两个独立的行为,前者按取得的款项确认收入,后者则视为购买商品或服务、或者支付费用等进行处理。
(三)确认收入的时点
1.一般规定
新旧收入会计准则最大的变化是统一了各类收入的确认时点,将确认时点由风险和报酬转移、完工百分比统一调整到控制权转移。在收入确认时点上,企业所得税处理与原收入会计准则趋同,因此,当准则发生变化时,必然会产生税会差异。
新收入会计准则将收入分为“时点确认”和“时段确认”两种方式。其中,时点确认大体对应着税务处理中的销售商品,时段确认大体对应着提供劳务或建造合同。在会计处理时,时段确认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之一,要求相对严格。部分提供劳务、建造合同不满足按时段确认收入的条件,需要将收入时点递延至控制权转移,部分销售商品合同按时点确认收入时,保管、验收等条款也可能会推后控制权转移的时点,相比税收上的处理,确认收入的时点会有所滞后。
2.特定交易
如前文所述,特定交易中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承诺符合既定标准的质保)属于可变对价的范畴,与可变对价的处理一致,因此,此部分不再赘述。对于授予知识产权、客户未行使的权利、无须退回的初始费,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则各不相同。
对于授予知识产权的情形,只有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否则,应作为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税务处理上按照合同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日期来确认收入。关于是否存在税会差异,还需根据合同作具体判断。
对于客户未行使权利的收入确认时点,一般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企业预期能获得沉淀金额的,根据客户行使权利模式按比例确认收入;二是企业并不能预期获得沉淀金额的,在客户行权可能性极低时确认;三是如果存在财产充公的法律法规,则不能确认为收入。税务处理上对此无具体规定,部分企业可能在确认客户无法行使权利时,将对应的款项作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于无须退回的初始费,如与转让已承诺的商品无关,与未来将转让的已承诺商品相关,应当在未来转让该商品时确认收入。而税务处理上仅对会员费形式的初始费进行了规定,与原收入会计准则基本一致:只允许取得会籍,其他服务和商品需另行收费的,在取得会员费时确认收入;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的,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在某些情形下,税务处理上确认收入的时间可能早于新收入会计准则确定的时间。
四、新收入会计准则下税会差异处理的建议
上述税会差异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新收入会计准则下新产生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确认收入的时点方面;另一类是新旧收入会计准则均存在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确认收入的范围、金额方面。对于后者,由于已有较为成熟、自洽的处理方法,而新收入会计准则下这些差异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可继续按照原方法处理。需要说明的是,可变对价、合同中的重大融资成分以及应付客户对价等税务处理方法,是税务处理时约定俗成的做法,仅在少数条款中体现了总体原则,但缺少系统、明确的规定,建议以明确新收入会计准则下税务处理规定为契机,对上述事项的税务处理予以明确,以提高政策确定性。而对于前者,需要根据第二部分所提到的税会差异处理原则进行判断,再确定处理方法。
(一)一般规定
在上文所归纳总结的差异中,新收入会计准则下新产生的最主要的税会差异是收入确认时点的差异。在原收入会计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是保持基本一致的,这也是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基本趋同”的体现。而新收入会计准则实施后,对于收入确认时点,可继续按“基本趋同”的原则进行处理,即根据新收入会计准则的规定,将企业所得税处理上的收入确认时点也调整为按时点确认或按时段确认,以缩小税会差异。
在收入确认时点基本趋同的同时,也要关注到相比原收入会计准则,现收入会计准则可能推迟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该问题涉及“适当差异”的及时足额入库、税款支付能力等因素,可考虑保留适当差异。具体为:在与会计处理基本趋同的基础上,对于部分对税收收入影响较大的情况,税务处理上另行明确收入确认规则。另行确认税收规则有两种方式。一是充分利用现有政策规定。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这类收入已有明确规定的,可继续执行现有特殊性规定。比如,除上文提到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商品收入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基本包括了大额收入的处理: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二是另行制定新规定。可考虑规定税务处理按会计确认收入、企业取得对价中孰早的时点确认收入实现。第一种方式的好处是不会增加新的税收规定,且针对大额收入,产生的税会差异较少,便于企业接受并执行。第二种方式的好处在于可以全面避免人为调整收入确认时点而推迟缴纳税款的问题,但可能导致税会差异普遍存在,增加企业负担。因此,建议选择第一种方式,保留现有特殊性规定,抓住大额收入的“牛鼻子”,将税会差异产生的成本最小化。
综上,现有收入时点确认的差异,可以通过修改普适性规定确保“基本趋同”、通过保留现有特殊性规定实现“适当差异”,既降低征纳双方成本,又能保证税收职能得以较好地实现。
(二)特定交易
对于特定交易,税会规定、差异的实际情况均不同,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于授予知识产权,可考虑保留现有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相关规定。原因如下:一是目前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均有明确的确认收入的时点,且税务处理上是由《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短期内难以调整;二是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是否会产生差异,还取决于合同的签订方式,因此,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所增加的征纳双方成本尚在可控范围。
对于客户未行使的权利,建议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一是目前会计处理上分三种情况进行收入确认的方法不违反简便性、确定性、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和税款支付能力等原则,无须产生税会差异;二是客户未行使权利的收入是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所取得的收入,与税务处理上规定的“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其他收入的性质还不尽一致,且“确实无法偿付”的判断在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将其他收入的处理方式直接套用在日常生产经营收入上,恐产生税收漏洞。
对于无须退回的初始费的处理,建议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实现趋同。一是如果税务处理与原有会计处理是一致的,收入会计准则调整后,原则上税务处理规则可随之调整,继续保持一致。二是目前税务处理上实际仅对会员费有明确规定,范围偏窄;并且在实践中,对其他无须退回的初始费,如煤气入网费等如何处理存在一定争议,若明确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则有助于提高政策的确定性。
end
来源国际税收
【第3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在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时,条件之一是相关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要求。怎么从账面核算的收入中,统计出所得税应税收入总额呢?这就要求我们能区分会计核算收入与所得税应税收入的差异。
01
企业所得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其中,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02
税会差异分析
01
销售商品(服务)收入
销售货物收入在税法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会计上销售商品或服务,是按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确认收入。当销售方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只是代理人角色,转手过程中没有对转让的商品取得控制权的,按差额确认收入。这种情况下,会计上确认的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是有差异的。
02
财产转让收入
财产转让所得,与会计上销售方以代理人身份销售商品税会差异类似。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而会计上,财产转让,按转让收入扣除成本后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处置损益或投资收益。
03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企业实际确认分配股息、红利收入时,会计和税法确认的金额一致。需要注意的是,会计和税法确认收入的期间的差异。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按持股比例确认的实际并没有分配的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变动金额,计入投资收益的部分,并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收入;而在实际分配时,投资方会计上对确认过的收益不再确认损益了,但仍属于税法上分配当期的收入。
04
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中,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而会计上这类收入是在财务费用中核算的,当需要统计所得税收入总额时,要计得找出在费用中隐藏的利息收入。
与之相同的还有汇兑收益。
利息收入除了“隐藏在费用”中,还要注意所得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确认期间的不同。
会计上是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而税法上是在合同约定付利息的时点确认收入的。统计所得税收入总额时要记得将会计确认的利息收入调整为税法口径下的利息收入。
05
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与利息收入确认时点一样,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也是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时间确认所得税收入。
会计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与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时点不同时,统计所得税收入总额时要记得将会计确认的收入调整为税法口径下的收入。
06
其他收入
所得税法规中,对于其他收入,除了前面讲过的汇兑收益外,还要注意已作为坏账核销的应收账款收回和补贴收入的税会差异。
会计上,已核销的应收账款收回时要先恢复债权,冲减坏账准备,不会确认收入。所以,统计所得税收入时,要与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一样,从费用减少的项目中识别并恢复为收入项目。
对于财政补贴收入,如果是政府购买商品的,按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处理;属于政府补助的,不论会计上怎么核算,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在实际收到时都要确认为所得税收入。
同样,所得税法上的不征税收入,会计仍然会按政府补助准则确认为收入的金额,在统计所得税收入时,要剔除。
最后,还要补充的是,在统计企业所得税收入时,视同销售的收入也要记得哦。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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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企业所得税总收入
一企业所得税税率及计算方法:
1、企业所得税税率:
25%
(1)居民企业;(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境内外)
20%(实际减按10%)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却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2)非居民企业,虽在中国境内设立、场所但取得的境内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15%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2)设在西部地区,以(鼓励类产业目录)项目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 企业所得税计算
(1)应纳税所得的计算
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常用扣除项目及相关规定:
项目
扣除标准
超标准处理
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
当年不得扣除
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准予
当年不得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扣除
当年不得扣除;但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业务招待费
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当年不得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当年不得扣除;但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当年不得扣除;但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 3 年内扣除
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注意】合同违约金、银行罚息、法院判决由企业承担的诉讼费可据实在税 前扣除。
小型微利企业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 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8 号,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5篇】企业所得税安收入核定
我们国家现在企业的组织类型还是很多,国家为了扶持一些小微企业的发展,会有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其中比较常见的方式,就是对企业的所得税进行核对征收。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在3%-30%之间。不同的地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这个范围内,制定属于自己地区的核定征收率。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即使企业的应税所得率。在确定征收率以后,用开票金额乘以应税所得率,再按照相应的税率,计算税款即可。
例如:
甲企业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在2023年4月的开票收入是100000,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是10%。
那么甲企业按照经营所得税率表,可以计算出2023年应交的所得税=100000*10%*5%=500。
核定征收的两种方式
所得税在核定的时候,主要分为两种方式即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我们上面说的就是核定应税所得率。
核定应税所得率,主要就是根据企业的所在的行业,给企业核定一个适合的应税所得率。这样企业在获得收入以后,就可以乘以应税所得率,从而核算应交的税款。
而定额核定征收,就是不管企业一个月有多少的收入,交的税款都是一定的。这样企业就可以定期按照核定的税款,进行申报纳税即可。
核定征收主要应用的企业
现在国家对于核定征收的情况,管理的也是原来原严格。现在一般而言,核定征收主要应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这两种类型的企业,很多时候没有实力聘请专业的财务人员,从而使他们的财务资料不齐全。国家为了解决他们的纳税问题,特地为他们设定了这样的征收政策。
有的地方为了吸取投资,也会设定一些可以核定征收的园区,从而吸引资金去自己的城市发展业务。不过,现在国家对于这方面,也是开始严查。虎虎在这里也是奉劝那些,想在这方面打歪主意的人,赶快悬崖勒马!
对于核定征收的问题,还有什么不明白的,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第6篇】企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有
《wg税收优惠政策》专注于税务筹划,通过产业扶持政策,帮助企业合法合理的节约税收!
有过投资或是被投资的企业都知道,企业之间的投资分红,被投资的企业给投资公司分红时,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但有一点要注意,并不是所有的投资都是免分红税的。
那么到底哪些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呢?
1、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应当满足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范围。
2、国债的利息收入,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畴。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
4、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处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获得的相关的投资收益,都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而企业免税,也从侧面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方式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
1、企业入驻地方有扶持政策的园区,通过在园区进行持续性的经营和纳税,申请当地的税收扶持,而根据企业缴纳的税收,地方会对企业扶持70%-90%的奖励,主要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
2、该政策对企业的扶持,主要是根据企业纳税额的地方留存部分来进行扶持,地方增值税保留 50%,企业所得税保留40%,并且企业当月缴纳税收,次月就可以获得地方的税收扶持奖励。
无论企业是否享受税收扶持,企业所经营是业务必须是真实,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业务扶持最基本的发票、资金、合同、物流四流一致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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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
“货款已收到,货物未发出,企业所得税跨年度收入如何确认呢?”近日有网友留言咨询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企业所得税跨年收入如何确认问题,我们已帮您梳理好,一起来看看吧~
问题一
问:2023年销售的货物有些已收取货款,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货物尚未发出;有些货物已经发出,但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货款尚未收到,我公司应该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
答: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问题二
问:我公司给客户提供的是劳务服务,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服务尚未完成,我公司2023年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
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问题三
问: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公司有些客户合同付款期没到就提前支付租金了,而有些客户合同规定的付款期到了,催了好几次也没有支付我公司租金,这些租金收入,我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如何确认收入啊?
答: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租金收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第8篇】企业所得税业务招待费销售收入免税收入
一、在实务中经常存在的增值税免税业务
第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月营业收入不足10万或季度不超过30万;
第二,符合条件营业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检测企业在在前三年免征增值税;
第三,出口货物实行零税负,而将其国内采购部分的进项税额进行退税,其实质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增值税免税业务,但考虑到退税率的不同,出口企业的增值税不全为0,非本文讨论的重点;
第四,软件行业实际超过3%的增值税税负率的即征即退政策,并非全免税,也非本讨论的重点。
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免征增值税如何影响企业所得税及净利润
第一,研究企业基本情况:
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全年不含税销售收入95万元,企业产品的毛利率为25%,企业发生其他费用为18万元
第二,如果企业不享受免征增值税相关的税费及净利润计算
1、应交的增值税为 95*3%=2.85万元
2、应交的附加税为 2.85*10%=0.285万元
3、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95*25%-0.285-18=5.465万元
4、企业应交的企业所得税为 5.465*25%*20%=0.27325
5、企业的净利润 5.19万元<5.465-0.27325,保留两位小数点>
第三、企业如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相关税收及净利润计算
1、企业应交的增值税95*3%=2.85万元,计入了其他收益
2、企业因没有增值税可以交纳,故无附加税费交纳
3、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5*25%+2.85-18=8.6万元
4、企业应交的企业所得税为 8.6*25*20%=0.43万元
5、企业的净利润为8.17万元< 8.6-0.43>
第四,应纳税所得额的比较,不免税为 5,465万元,免税为8.6万元,差异为3.315万元,它等于增值税2.85万元,与附加税费的0.285万元之和.
第五,企业净利润的较,不免税为5.19万元,免税为8.17万元,差异为2.98万元,它刚好等于免交增税及附加税的95%,由于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5%,其实质为最终影响净利润的净额为免交的增值税及附加税与1减适用所得税之积.
三、营利性机构检测企业的免征增值税如何影响企业所得税及净利润
第一、研究企业基本情况
某营利性检测机构,取得了税务机关的检测项目的三年免税备案,已知该企业对外提供的某一类标本检测服务对外收费含税价每例,530元,企业生产标本的成本为在享受免税政策为含税价300元,其中生产材料113元,可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该企业为了检测标本,需一次性购置设备含税价2825万元,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知该企业本年已检测标本5万个,本年共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共650万元。为了研究的方便,假设企业无其他所得税调整事项。假定企业的固定资产使用寿命为五年,且不留净残值。第二、该企业为不进行免税
1、企业营业收入为 530/<1+6%>*50000=2500万元.
2、企业的标本单位销售成本为:
3、 300-113/<1+13>*13%-<2825-2825<1+13>/5/5万=274元
4、企业的销售成本为5万*0.0274=1370万元.
5、企业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5万*530/<1+13>*6%=150万元
6、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2825/<1+13>*13%+0.0113/<1+13>*13%*5万=325万+65万元=390万元,企业留的抵税额为240万元.
7、未来可少交240*10%的附加税费,也就是24万元,对企业利润的正影响为24万元
8、企业的不考虑销管财费用的利润总额为2500-1370+24=1154万元。
第三、企业享受免税政策
1、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325万元,购进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65万合计390万均不能抵扣,企业无附加税费交纳。
2、企业的对外销售收入为免税的,则其收入为5万*0.053=2650万元
3、企业的产品的销售成本为 5万*0.03=1500万元
4,企业不考虑销管财的利润总额为 2650-1500=1150万元
第四,比较分析,在不考虑未来留抵增值税因少交增值税而少交附加税对利润的正向作用时,不免税企业的利润总额为1130万元,与享受免税的利润总额1150万少20万,如果考虑到留抵税额未来对损益的正向作用,则享受免税策反而利润总额少4万元
第五、比较分析,看来免税政策的享有并不意味着利润影响绝对是正向的。
四、研究结论
第一,从小规模的纳税人来说,享受免税政策绝对是利好,其新加的利润总额的就是企业少交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之和。
第二,而对一般纳税人的营性性医疗机构外,享受免税并不一定能有正向作用,主要取决于固定资产的购置总额中可以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税额,及后续检测项目成本中成材料成本的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多少,特别是如材料成本占检测成本的一半及以上时,不享受政策要好。
五、本研究对企业及财务人员的重要启示
第一,具体问题一定得具体分析,不是所有的免税项目都要享有,一定得预算,从而拿出可行方案。‘
第二,在预算时,一定得考虑到企业的长期利益,可以在5年以上的周期,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带来的利好应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考虑较为合适。
第三,不能否认,因享受免税政策,企业的营业收入多了,核算出简单了,那业务招待费,广告及业务宣传费的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标准提高了,对企业也是个利好,另外,由于营业收入的增加企业的各项财务指标也好转了,有时这个企业也很重要,企业在作决策时也得一并考虑。
第四,在是否享受免税政策时,一定不得将第一年的数据作为预算及决策的依据,除固定资产的影响外,还有因企业开工不足的影响。
黄振实务财税点点通,持续讲企业真实发生的实务事,始终坚守合法合规的底线思维,本着点拨而不点破的原则,以全新视角独立分享自已对具体事项、具体领域独有的观察及理解,供大家参考,希望能给各位同仁带来另类的思考及启迪,谢谢大家持续的关注!
【第9篇】企业所得税年度收入的审核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啦。按照规定,企业应在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今年,国家税务总局根据2023年出台的企业所得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申报表进行了修订,本期,随小编一起学习有哪些变化以及注意事项,助力您通过电子税务局快捷办理!
一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新增第11.1行“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和第12.4行“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供高新技术企业填报购置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相关优惠政策金额;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新增第12.1行“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12.2行“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最低折旧年限为4、5年的设备器具50%部分一次性扣除”、12.3行“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的设备器具50%部分一次性扣除”,供中小微企业填报购置设备器具按比例一次性扣除相关优惠政策金额。
关注点①: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在2023年第4季度新购置的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均可通过填报第11.1行或第12.4行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关注点②: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关注点③: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二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号)增加“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相关行次,供纳税人填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税收政策有关情况,同时调整该表与上级表单《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表间关系。
关注点①: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勾选第15行的企业类型。
关注点②:在设立基础设施 reits 前,原始权益人与项目公司就其发生的划转基础设施资产业务产生的损益金额及调整金额在第15.1行填报。
关注点③:原始权益人在设立基础设施reits 阶段,针对向基础设施 reits 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以及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等产生的损益金额及调整金额在第15.2行填报。
三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2号)增加第16.1行“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第30.1行“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供纳税人填报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金额。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将第28行中的“加计扣除比例____%”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____”,并相应增加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供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选择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和计算方法;并增加第28.1行“第四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和第28.2行“前三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供纳税人填报2023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加计扣除金额。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增加第30.2行“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供高新技术企业填报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新购置设备器具加计扣除金额。
关注点①:该表第16.1行的填报主体是取得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投入基础研究资金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
关注点②:该表第30.1行的填报主体是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企业。
关注点③:该表第30.2行由系统根据纳税人《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1.1行与第12.4行填报情况自动带出。即高新技术企业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置的固定资产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同时允许100%加计扣除。
关注点④:为确保纳税人正确享受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政策,请务必确保税务登记信息的“行业”与《企业所得税年报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一致,并与企业实际相符。
四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将第50行“加计扣除比例”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并相应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供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选择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和计算方法;增加第l1行“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第l1.1行“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第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供纳税人填报2023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研发费用金额。
关注点①:填报本表的纳税人需根据系统提示确认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确认不属于“制造业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纳税人,还需要根据系统提示选择确认第4季度研发费用计算方法(“按比例计算”或“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对选择“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的纳税人,还需根据系统提示录入“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本表第l1行、第l1.1行、第l1.2行,以及第51行均由系统根据纳税人确认的身份类型和计算方法自动计算填列。
五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等在第24行下增加明细行次,对特定区域优惠政策的填报进一步明晰。
关注点①:本表新增行次适用于上述特定区域纳税人填报。对甘肃总机构企业来说,如果在上述特定区域设立了符合该区域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二级分支机构,可以就该分支机构的所得申报享受上述政策。具体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 第 57 号)第十八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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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后,若产生应退税款,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结果查询界面根据系统提示选择“申请退税”,页面跳转至《退抵税费申请(汇算清缴)》页面,提交申请后即可启动快捷退税流程,主管税务机关将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其中:应退税款金额10000元以下的由系统审核、自动退税,欢迎您体验。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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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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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您加入“陇税雷锋”全员帮办征纳互动群,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为您提供点对点“问”的渠道,面对面“办”的服务。
2.拨打12366进行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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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甘肃税务
【第10篇】企业没有收入没有报税吗
很多人问过我这个问题,我公司没有收入,不用报税了,我只想说你只要有钱又不怕进黑名单当然是可以这样做的啦。
即使公司没有收入,也一定要做账报税,没有收入总有支出吧?每个月房租不要钱?员工不发工资?不交社保?办公用品不买吗?办公设备不用吗?这些都是支出,没有收入只能说咱们没有赚钱,不能代表没有亏损,这是不合理的。假如有一天税务局要查账(税务局专管是有这个资格的)难道你就空口无凭跟他说我没有收入?你觉得税务局会信吗?凡事讲究证据啊,那怎么办呢?建立账簿,每月按时向税务局申报我们的实际数据,让会计把费用票据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装订成册,以备查阅。千万不要以为没有收入就只“零报税”或不报税就可以。等税务局查账的时候,你没有账,那等你的可就是罚款了。
您还想要了解什么?欢迎给我们留言评论。
【第11篇】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时点
对于财务小伙伴们来说,准确掌握收入确认时点是我们工作中的一项必备技能,否则,很容易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为了便于小伙伴们能够快速掌握这项技能,小编将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点进行了系统的归纳梳理。上一期我们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确认时点》进行了学习,本期我们继续学习租金收入、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4个内容:
一
租金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
二、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六条
三、接受捐赠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四、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来源:北京税务
【第12篇】合伙企业没有收入
01. 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人是谁?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具体处理要求如下:
1)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2)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02. 如何确定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03.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是否包含企业当年留存利润?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04. “先分后税”如何理解?
“先分后税”不是:有利润时未分配时暂不征税,分配后再产生纳税义务。
正确的理解是:有利润后,先分别计算每位合伙人的份额,当月就产生纳税义务。
合伙企业分的不是账上的利润,而是分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可参考上文第(02)(03)相关规定。
05.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如何纳税?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06. 合伙企业申报完合伙人的个人经营所得后,将剩余的利润打到合伙人的个人账户,是否还需要交个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政策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支付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07. 合伙企业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吗?
合伙企业是自然人的,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需注意的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08.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何具体要求?
1)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2)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3)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09. 关于合伙企业的亏损,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10. 残疾人员兴办或参与兴办合伙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吗?
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合伙企业,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
11. 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核定征收吗?
自2023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12. 合伙企业是否需要报送财务报表?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人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人身份不同,视情况报送财务报表。
13.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北京12366平台曾做过答复: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14.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
1)责任承担不一样
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出资人都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中一部分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部分出资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出资人数不一样
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即对投资人数没有上限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不一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中的事务,只有普通合伙人才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力。
4)能否与本企业进行业务交易
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当然,合伙协议约定不能进行交易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15. 合伙企业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问题
原问题描述:
被投资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合伙企业合伙人按“股息红利”缴纳了个税,后续合伙企业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该份额对应的成本如何认定?针对被投资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对应合伙企业已缴纳个税的投资或收益金额,能否作为下次转让时的合伙人所转让份额的成本?
浙江省12366平台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原值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固定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确认股权原值。
16. 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包括合伙企业尚未分配的生产经营所得?
原问题描述:
公司法人x成立一合伙企业,持股比例分别为50%、50%;2023年合伙企业有生产经营收入100万,另收到股息红利10万;年度发生销售费用50万,还产生利息支出10万。2023年合伙企业未向股东分红。请问:
1)2023年法人合伙人x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包括合伙企业尚未分配的生产经营所得?
2)2023年合伙人x应分配生产经营所得,是否包括股息红利?
厦门市税务局答复:
关于问题(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因此,不论合伙企业是否作出利润分配决定,只要其有留存利润,该部分的留存利润也应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由法人企业确认为当期收入。
关于问题(2)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规定: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规定: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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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对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超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主要涉及5张表单修改,为了帮助纳税人快速熟悉掌握新申报表,我们将推出系列微宣传,为大家归纳整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变化之处以及填报要点,敬请期待~
那就让我们进入本期的主题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申报表修订,主要是根据2023年度新出台一次性扣除政策进行调整,内容包括:
1、调整10.2、13.2、32.2行项目名称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规定的企业进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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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增11.1、12.4行次
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购置设备、器具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的填报11.1、12.4行次。
(↑点击查看大图↑)
【政策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享受100%加计扣除需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30.2行次“2.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
3、新增12、12.1、12.2、12.3行次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进行填报。
(↑点击查看大图↑)
【政策规定】
1.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2.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二、填报案例
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主要的申报要点是购置的资产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税收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减。
案例:a公司为资格内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11月购进一台生产用的设备,设备不含税单价840万元,当月投入使用,预计净残值为0,会计上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年限10年(税法和会计规定的折旧年限相同),税务处理上选择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则2023年的税收折旧金额为840万元,纳税调减金额为833万元,2023年汇算清缴填报如下:
(↑点击查看大图↑)
填报要点
1.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是税收优惠政策,第2列账载折旧应填报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会计折旧金额。第6列填报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本列仅填报按照“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月份的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在本案例中,该设备11月投入使用,次月开始计提折旧,按税收一般规定即按照直线法计算2023年12月折旧额=840/10/12=7万元。
2.在本表第8-17行填报固定资产享受相关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情况后,需根据资产的分类在本表第2-7行进行填报。例如本案例中,在12.4行填报购置设备一次性扣除情况后,还需在第3行“(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进行填报。
3.因2023年度该设备已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在以后年度该设备在会计处理上计提折旧的,则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季度预缴申报不调整)。
同时因该企业为资格内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财税2023年第28号公告规定,还需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享受100%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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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注意事项
01、设备、器具的范围
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02、“新购进”的形式
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03、购进时点的确定
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04、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自行申报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第14篇】供暖企业收入如何确认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放给职工的职工福利费,只要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或者是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都可以税前扣除。因此企业给职工租房住而产生的支出,原则上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中,对职工福利费具体包含了哪些形式进行了列支:
1、没有对社会职能进行分离的企业,企业内部存在的福利部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涉及到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设备、设施本身价格和维修保养费用,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劳务费等。
2、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如果是用于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方面,则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这些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具体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企业按照其他规定发放的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和探亲假路费等。
不过,如果是个人支出的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依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这些费用是不可以由企业承担的,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因此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原则上,具有普惠性质的职工福利费是企业职工人人都可以享有的,如果是只有企业中少数人才能享受到的福利,应该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以企业承担的高层管理人员的住房租金为例,如果企业没有承担基层职工的住房租金,那么高层管理人员的租金也不能被计入职工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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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拆迁收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们有一公司面临拆迁,将会收入一大笔拆迁补偿款,但该公司近三年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公司搬迁后将继续经营。请问:公司完成搬迁年度清算企业所得税时,拆迁所得与经营所得是否合并清算?拆迁所得是否可补偿最近三年的经营亏损?(注:我的疑惑是拆迁所得是否要进行单独清算?)
专家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来源:中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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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企业想收入核定征收
注意!个独企业可以核定征收,但注册前要注意这几个风险
税收问题千千万,《优税大大》懂一半
核定政策出来之后,确确实实是减少税负压力的一大宝典,但是随着前一两年各类明星主播的个独企业频繁被曝出偷漏税事件。近两年许多的个独企业相继被遭到稽查,将全面严查个独企业,现在个独企业是被重点关注的对象。
上海个独核定征收取消之后,当时的反响还是比较大的,当时还相传要取消核定征收。其实早在上海核定取消之前,就有不少地方的园区已经暂停了,也有很多银行出现了开户收紧的情况。
为什么要严查个独企业?某带货主播偷漏税说明了核定征收对纳税存在哪些风险?
1、由于税负较低,容易滋生虚开发票情况,导致少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2、按收入定率征收企业,可能不向上游索取发票,导致上游藏匿收入,少交税款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优税大大》公众号,关注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
很多地方怕引火上身已经取消了个独核定征收,目前还有少量地方可以申请个独核定征收,个税核定0.6%-1.2%,以及增值税、附加税,综合税负2%以内即可完税,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税。
注意!前提一定是业务真实,保证三流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