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个人所得税扣1000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个人所得税扣1000,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个人所得税扣1000
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微信公众号
“静安”因境内古刹静安寺而得名,地处上海市中心,周边与6个区相邻,历史文脉悠久、城市环境优美、商业商务发达、创新活力迸发、信息交通便捷,是上海对外交流的重要窗口。
2023年,静安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323.08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1%;完成区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50.14亿元,比上年增长1.0%。2023年实现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99.99亿元。完成税收总收入685.85亿元,同比下降2.4%;以现代服务业为主体的第三产业实现税收658.66亿元,占税收总额的比重96.0%。
静安区隶属上海市,位于上海市中心城区中部,与六个区相邻,东与黄浦区、虹口区、宝山区为邻;西长宁区、普陀区、宝山区交界;南临长乐路,与徐汇区衔接;北与宝山区接壤。2023年10月,国务院批复原闸北、静安两区“撤二建一”,设立新的静安区。全区总面积37平方千米。
2022-11-21 09:36
来源:上海静安
【第2篇】个人所得税每月怎么扣
每月大家拿到工资单后,看到自己被扣了个税,却不知道如何计算,本文从相关文件中摘取重要信息,手把手教大家如何计算个税。
一、月度工资计算所得税
(一)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98号)
(二)计算方式:个税起征点目前是5000元。所以,工资超过5000元的要纳税,低于5000元的则不用。应纳税费=(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专项扣除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根据上面的公式就可以很快的计算出每月的个人所得税额,关于专项扣除,大家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上进行了解和登记,本文不再赘述。
(三)税率:
(表1)图片来自网络
二、年度(年终奖)奖金一次性发放所得税计算
计算方式分两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现在到2023年12月31日
(1)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2)计算方式:
问:2023年以后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为确保新税法顺利平稳实施,稳定社会预期,让纳税人享受税改红利,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奖金全额除以12个月的数额,按照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以避免部分纳税人因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后提高适用税率。
居民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扣税,通常用于年终奖扣税,1年只能用1次,当年度内使用(公历)。
也就是说,在2023年1月1号之前,我们还可以继续使用之前的年终奖算税方法,2023年1月1号之后,年终奖要并入到年度收入中算税(即:和工资一起进行年度算税,不再区分对待)。
(3)年终奖税率:
(表2)图片来自网络
(4)意见:
这种计算方式核算下来,月度多发,年度少发,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尽量将年终奖税前控制在36000元以下)。
(5)举例:
例1:a每年年收入税前13万元,比如每月工资5000元,年终奖一次性发放70000元。全年缴税应为:
1.每月收入5000,扣除五险一金,各种可扣除的附加后,低于5000元,可以不缴税。
2.年终奖70000元,应缴税费为:
70000/12=5833.33元 从表2中可查询到符合10%的扣税标准,因此
70000*10%-210=6790元
3.所以全年应缴税费为6790元。
例2:a每年年收入税前13万元,比如每月工资:10000元,年终奖一次性发放30000元。全年缴税应为:
1.每月10000元,应缴税费为:
10000-5000(免税)-1000(五险一金:低估)-1000(专项扣除:低估)=3000
参考表1: 月度税费为3000*3%=90元 年度为90*12=1080元
2.年终奖30000元,应缴税费为:
参考表2:平均每月不足3000元,所以30000*3%-210=690元
3.全年应缴税费为:1080+690=1770元
(二)第二阶段:年终奖纳入综合征税(2023年1月1日开始)
(1)计算方法:
并入综合所得:应纳税费=(全年收入+年终奖-五险一金-专项扣除-6w)×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税率:
(表3)图片来自网络
从这个时候开始,月度和年度多发少发整体看不影响税费的多少,但月度工资的高低是影响上述计算方法第三项(五险一金)的。
网上可以查询到各省份的五险一金缴存比例,如果那么你的月度工资越低,五险一金就越低,如果老板按照各省份的最低基数缴纳,那么五险一金很低,则扣完五险一金后的工资缴税基数就越大,缴的税就更多。
文中如有错误,敬请批评指正。
【第3篇】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收入额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
金税三期工程是全国税务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工程,为更好地完善信息化建设,及时为我省纳税人提供功能强大、安全稳定、统一规范的税务信息化服务,我省将于2023年9月全面推广应用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户端。为确保纳税人及时下载使用该系统,提高系统运行效率,最大限度地降低系统切换对纳税人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甘肃省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申报功能将停用
甘肃省电子税务局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功能将停止使用,停用的功能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个人所得税扣缴完税证明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开具。电子税务局其他功能模块不受本次系统停用的影响。
上述功能停用后,原使用电子税务局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可通过“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户端”完成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义务及事项办理。
二、系统停用功能的时间安排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将于2023年7月至9月对我省扣缴义务人按照一定规则逐步停用电子税务局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功能,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批:自2023年8月1日零时起,停用扣缴义务人所在市州为嘉峪关、金昌、武威、白银、兰州新区的系统功能。
第二批:自2023年8月16日零时起,停用扣缴义务人所在市州为兰州、张掖、天水、庆阳、酒泉的系统功能。
第三批:自2023年9月1日零时起,停用扣缴义务人所在市州为定西、陇南、平凉、临夏、甘南的系统功能。
三、发布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业务及接口标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要求,为配合全面推广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户端,确保纳税人的知情权,帮助纳税人尽快熟悉和使用扣缴客户端,最大限度地满足扣缴义务人的个性化需求,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业务标准、接口标准已在官网公布。本次公布的标准内容包括申报软件数据接口标准、扣缴申报技术标准、标准申报表规范、业务标准等内容。
四、注意事项
(一)系统切换初期受业务咨询量增加等影响,请纳税人根据系统停用功能内容、时间安排,提前切换、熟悉并使用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以避免在纳税征期末尾集中切换,影响纳税申报义务的依法履行。
(二)纳税人首次使用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户端,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网站个税软件栏目(http://www.gstax.gov.cn/nsfw/tjss_13824/),下载“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户端安装包”、操作手册及视频。
(三)税务机关将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12366短信、报纸等发布通知、提示信息,并由各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培训,请纳税人及时关注并做好系统升级准备工作。
(四)纳税人在系统下载、纳税申报等环节若遇到问题,或有意见建议,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3年7月23日
【第4篇】代扣职工个人所得税
在实务处理中,扣缴义务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很多事项分不清,究竟是员工个人的应办的事项,还是代扣代缴义务的义务?导致延误或按未规定办理,发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又有哪些税务风险呢?本文主要从代扣代缴人对纳税人的义务及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常见涉税风险进行了分析介绍。
一、谁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是谁? 要点(1)扣缴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单位和个人都可能成为扣缴义务人,只要是支付所得的。单位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部队、学校和其他单位,个人可以是个体工商户。 (2)全员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无论是否有应纳税额,只要支付了所得,就应当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3)依法申报: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法规缴纳税款、代扣代缴。 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法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法规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问题(1)总包方代发分包方农民工工资谁是代扣代缴义务人? 常见问题:按照相关要求,作为总包方需要代发分包方农民工工资,请问由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总包方在代发农民工工资过程中,是否属于“支付所得的单位”? 在建筑行业,总包方公司只是代为实施了发放工资的职责,但对于分包方公司的工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并没有决定权,根据国税函〔1996〕602号规定,分包方公司应是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总包方根据分包方提供的工资表中的“实发数”代发工资,并将工资中属于个人应承担的社保和个税部分交给分包方公司,由分包方公司为职工缴纳社保和预缴个税。 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问题(2)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是否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只要支付了所得,那就是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切实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9号)第一条规定,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依法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为全社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职责: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将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及本单位内部当期向职工发放的所有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收入进行合并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切实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问题(3)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由谁代扣代缴? 劳务派遣用工是指劳务派遣组织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派往用工单位,受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组织从用工单位获取派遣费,并向受派遣员工支付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在实际中,也存在用工单位支付受派遣员工报酬或根据受派遣员工的工作业绩发放奖金,并按照规定支付受派遣员工的加班工资、夜餐费等情况。 要点(1)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工资、薪金的,劳务派遣公司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2)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分别支付工资收入、奖金补贴等其他收入的,劳务派遣组织和用工单位均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符合汇算清缴情形的,可进行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3)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劳务人员属劳务派遣用工的,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第一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活动中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6]170号)第二条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活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针对劳务派遣用工活动中不同的工资报酬支付形式,其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地点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受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由派遣组织支付所有工资、薪金收入的,其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为劳务派遣组织,由劳务派遣组织在每月支付所得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受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分别支付工资收入、奖金补贴等其他收入的,劳务派遣组织和用工单位均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的义务有哪些?
在实务处理中,扣缴义务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很多事项分不清,究竟是员工个人的应办的事项,还是代扣代缴义务的责任?导致延误或按未规定办理,发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1、纳税申报: 要点:按相关法规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相关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法规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核查扣除信息: 要点:对于享受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对其提供的《扣除信息表》中填报要素要核查,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将需要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报至《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填报要素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未补正或重新填报的,暂不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行办理。 3、开具代扣凭证: 要点:税务机关必须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相关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4、反馈信息: 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后按规定向纳税人提供已扣缴税款信息。 要点(1)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2)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已扣缴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 (3)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第十三条规定,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 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5、发现纳税人涉税信息与实际不符的谁修改? 要点(1)按提供信息办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2)扣缴义务人发现的: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3)纳税人发现的: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6、涉税资料和信息留存备查与保密 要点:(1)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应当按照规定妥善留存备查,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2)年度汇算申报表以及与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缴税额或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3)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保密。 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存备查。 第十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保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4号)第八条规定,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纳税人以及代办年度汇算的扣缴义务人,需将年度汇算申报表以及与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缴税额或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7、汇算清缴是自行办理还是扣缴义务人必须代办?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三种办理方式:自己办、单位办、请人办。对于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3年汇算清缴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补充提供其2023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对于书面确认书没有统一的格式要求,说明白事就可以。 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4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3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补充提供其2023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三、应扣未扣应交未交有多大风险?
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怎么办? 要点(1)报告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2)暂停支付: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十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规定,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未如实申报有什么风险? 要点:未如实申报,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需要加收滞纳金吗? 常见问题:对于以前年度员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发现后补缴个税后,需要加收滞纳金吗? 要点:对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需要缴纳滞纳金。 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第二条规定,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法律责任问题:2001年5月1日前,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2001年5月1日后,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后的《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由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6〕226号)规定:“按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代扣个人所得税未及时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吗? 常见问题:支付一些不经常发生的劳务报酬或稿酬等,有的漏报,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事隔几月才发现,再申报会涉及加收滞纳金吗? 要点:(1)限期入库: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 (2)未按期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事隔几月,要从次月起,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相关法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谁追缴税款? 要点(1)仍由纳税人缴纳。 (2)罚款是明确的: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由谁追缴模糊不清还是不合情理:征管法明确,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扣缴义务人除了罚款也就没什么事了。国税函〔2004〕1199号和国税发〔2003〕47号又进一步明确,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由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由扣缴义务人追缴税款,在现实中的确存在着重重困难,如果是员工还好办,如果员工离了职,也不好办,对于其他各类所得的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之间,也很可能就是一次性买卖,无法再有丝丝联系,也无法限制其履行纳税义务,对于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税法也给与了相应处罚,追缴不回,也是现实。在地方的一此处理中,如广东地税在2006年曾明确,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与征管法定一致。 应对建议:未发生的,还是严格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已发生的,参考地方有利口径与主管局沟通处理吧。如果是综合所得,建议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进行补充申报。 相关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第二条规定,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法律责任问题:2001年5月1日前,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2001年5月1日后,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后的《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由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 二项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6〕226号)规定:“按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总局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税指引2023年3月 5.6.2 我取得的收入支付单位没有代扣代缴税款,我该怎么办? 如果扣缴义务人在向您支付综合所得时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您应当在年度汇算申报时自行补充申报。
作者李金莲,系每日税讯精选微信公众号特约撰稿人
【第5篇】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表
干活不积极,领钱要积极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开始啦!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
那么,专项附加信息如何扣除、是否能享受扣除政策,你真的都清楚了吗?
快来看看小编整理的专项扣除大集锦,让你火速退税!!
专项附加信息扣除标准
专项附加信息扣除常见问题
子女教育
01 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可以。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1000 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
02 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不可以。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03 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如何享受?
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不能既由父母扣除,又由子女扣除,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扣除。
住房租金
05 合租住房可以分别享受扣除政策吗?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住房的个人(非夫妻关系),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06 员工宿舍可以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吗?
如果个人不付租金,不得享受扣除;如果本人支付租金,可以扣除。
赡养老人
07 非独生子女,能否由某位子女按每月2000 元扣除?
不可以。按照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每月2000 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 元。
08 父母均要满60 岁还是只要一位满60 岁即可享受扣除?
父母中有一位年满60 周岁,纳税人就可以按照规定标准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继续教育
09 如果纳税人在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同时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
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如何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每月400 元的标准扣除,全年共计4800 元;在同年又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且符合扣除条件的,可按照36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但是,只能同时享受一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一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因此,对同时符合此类情形的纳税人,该年度可叠加享受两个扣除,当年其继续教育共计可扣除8400 元(4800+3600)。
大病医疗
10 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如果都在丈夫一方扣除,扣除限额是多少?
夫妻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丈夫一方扣除,扣除限额分别计算,每人最高扣除额为8万元,合计最高扣除限额为16万元。
11 在私立医院就诊是否可以享受扣除?
对于纳入医疗保障结算系统的私立医院,只要纳税人看病的支出在医保系统可以体现和归集,则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大病医疗扣除。
12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注意什么?
纳税人日常看病时,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等资料备查,同时,可以通过医疗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查询本人年度医药费用支出情况。
13 纳税人如何知道可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的自付金额?
国家医疗保障局向公众提供互联网查询服务。参加基本医保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查询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累计金额。
【第6篇】金三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
本月开始,“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升级至2.1.336版本,随新政发布后操作界面和软件校验有了较多的变化,本期小编带大家看下这些变化吧~
一、常见问题
1、发送申报时,提示“系统检测到当前登录企业已在税局办理分部门备案...”,如何操作?
答:如果企业未设置过分部门备案的,请直接勾选不再提醒,点击“否”进行申报即可。
2、个税申报时,提示“申报失败,请重新申报。必要校验失败:自然人xxx已经存在相同居民身份证号码但是姓名不同的登记信息,不能再次登记”?
答:先核实是否金三个税客户端里面的该个人的姓名录错了,如果是的请修改客户端人员登记后重新申报;
如果姓名录入准确,请核实是否之前有单位报错过该个人姓名,则需要先去大厅做自然人变更,将税务局自然人登记系统内的错误信息修改为准确的姓名后才可以进行申报。
二、基本界面调整
3、人员登记-境外人员中,原证件类型为【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改为【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4、原“外籍人年度申报(清算)管理”改为“外籍人申报”,并且将位置调整至页面的上方代扣代缴的右侧:
5、“企业管理”位置调整至页面的右上角:
6、根据《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和相关公告,涉及园区企业在“其他附表”增加“税延养老保险附表”:
7、根据《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和相关公告,涉及园区企业所得项目增加“其他所得-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金”:
8、金三个税口径系统更正申报中,允许历史月份数据(近1年)更正网络在线申报(p.s:目前只能更正3个月内的数据,6月1日后可以更正申报近1年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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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个人所得税扣除项
目前,我们的工资、薪金的个税起征点为5000元,从2023年1月1日起,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项所得与工资薪金合并起来计算纳税,三险一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是个税必须扣除的项目,其次还有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2023年1月1日期起新增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负担会进一步减轻。下面了解下具体项目的扣除额度:
1、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也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
2、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3、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4、住房贷款利息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5、住房租金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6、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7、婴幼儿照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那么,除了上述费用以及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外,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还有哪些项目可以扣除?
8、公益慈善捐赠支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对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允许按规定扣除。
9、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条第二项规定:“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缴付的年金,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允许按规定扣除。
10、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条的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允许按照规定限额扣除。
11、试点地区商业养老保险支出
根据《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条款:“自2023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和条第二款项:“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对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商业养老保险支出,允许按照规定限额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4号)规定:“四、个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12、其他项目税前扣除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这是小编汇总的一些信息,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信息有误请及时联系我们!
【第8篇】个人所得税抵扣住房贷款
在这种不可避免的冲突下,我们必须解决这个问题. 带着这些问题, 我们来审视一下房贷能抵个税吗!不倡议普通人提早还贷,会增加不少本钱.虽然买房是一件快乐的事情,但在实践中,大多数人在买房后也会承受巨大的压力,比如月供。由于目前市场上的房价已经超过了居民的承受能力,据说中国的平均房价收入比已经达到9.1,特别是在大城市,房价收入比一般超过20。因此,在房价与收入差距巨大的背景下,大多数人在买房时仍然需要借助“六个钱包”向银行借钱。基本上,可以说市场上90%的购房者背负着贷款负担,对于这些人来说,很多人都在考虑一个问题,那就是是否提前还贷!因为在任何时候负债都是不舒服的,但是提前还贷真的有必要吗?
我们一般认为, 抓住了问题的关键, 其他一切则会迎刃而解.既然如何, 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非常尴尬的事实, 那就是, 了解清楚房贷能抵个税!如果提前还款有违约金,需要计算违约金与“理财收益-房贷利息差额”之间的差额,然后根据差额的正负值选择是否提前还款。
在我看来,提前还贷是不划算的,因为承担抵押贷款并不是一件坏事。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我最近开始了一个新的一年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当我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有一个特殊的额外扣除项目,那就是住房贷款利息!根据规定,住房贷款利息可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享受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每年扣除额为12000元。
换句话说,如果其他人的月收入超过5000元,他们将被征税,但只有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每月的纳税标准将达到6000元!尽管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只有1000元,但每月的个人所得税不少于几美元,可能是几十元,但这也是近二三十年来积累的一大笔钱。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抵押贷款可以节省大量的个人税费。如果你提前还贷,你将无法享受这项福利。
首先说一个问题,既然提前还款合理,那为什么不直接提高首付比例,尽量少贷款呢?这是因为贷款买房是用现金兑换资产的行为。首套房是普通人能获得的最优质资产,不只是资产保值,还附带教育、医疗等城市红利,也是生活品质的一次提升。二套房的附加值就低了很多,第三套房就是纯金融投资了。
因此购买首套房时,应尽量以最大比例贷款,这时通货膨胀的说法是有效的。手里的现金会在通胀中贬值,兑换为房产后抵抗了贬值。同时产生的贷款也会在通胀中贬值,因此贷款行为是有利的。
当然,我们之所以想提前还贷,主要是因为我们不想接受抵押贷款带来的超低利率。但问题是,今天的抵押贷款利率并不高,特别是今年许多城市降低了抵押贷款利率后,今天的抵押贷款利率已基本恢复到本轮房地产市场调控前的水平。例如,苏州的一家银行为第一套房子提供了4.75%的最低贷款利率。事实上,这样的抵押贷款利率并不高,甚至很低。由于银行的存款利率现在是4%,如果你发现一点金融彩票,收入可以超过5%。在这种情况下,我必须提前偿还抵押贷款,所以为什么我必须获得比银行更多的利息
更重要的是,人们需要在很多时候施加一点压力,才能有奋斗的动力。如果没有压力,很少有人能坚持奋斗。适当的抵押贷款可以给买家带来压力,让买家努力工作,这实际上是个人成长的一件好事!当然,这一切的前提需要以住房贷款的合理性为基础。如果住房贷款压力过大,很可能会降低购房者的生死存亡水平。然而,大多数人在贷款时都考虑过这个问题,否则银行无法通过贷款审查。毕竟,银行也担心购房者没有钱偿还。如果对那些住房贷款压力过大的人来说,他们无法每月偿还贷款,也无法考虑提前还款的问题。
【第9篇】个人所得税抵扣房贷
这几天,陆陆续续的有买房人在咨询个税清退事宜,因为房贷这个群体比较大,我们觉得有必要和大家捋一捋。
特别是,不能让咱们买房的粉丝朋友如新闻中所说,半夜想起来可以退税,于是按照相应的退税办法一条一条,一步一步地操作,结果出来之后反而睡不着了。因为,不仅没有获得退税,还得再补税约5万元。
在此,首先得恭喜这位朋友,妥妥的高收入代表,能补约5万的税,已经令很多人羡慕了。希望大家也多多努力,早日达到可以补交5万税款的门槛。
从目前的规定来看,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主要有六类,具体如下图。
而作为普通的大众来说,退税之前别忘记把房贷的抵扣税信息完善一下。对于不同门槛的缴费者来说,也会节约不少。
根据央行公布的2023年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显示,2023年末,个人住房贷款余额38.32万亿元,与2023年末(住房贷款余额29.8万亿元)比较,增加了约8.52万亿,平均每年增加约4.26万亿。
2023年全国共有家庭户494157423户,从以往的调研来看,大约56%的家庭拥有房贷,基于这两个数据,我们估算了一下,大约会有2.76亿家庭拥房贷退税资格。
当然,不是说,有房贷就可以退税,这得满足两个基础条件。
1. 必须是首套房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显然,二套房、三套房等都没有退税的可能。至于大家关心的全款买房,也不计入个人所得税扣除的选项。
2. 满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条件。这一点,大家都能理解,即,你的月收入及累计起来的年度收入能达到个人所得税的交税基础。如果每个月根本就没有达到缴费的基础,自然无法获得退税。也就是说,税能退多少钱跟你去年的工资有关,你本来都没有缴税,哪来的税可退。
也就是说,你在2023年按月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年底进行汇总清算,如果缴多了,就可以退回来。缴少了,就得补回去。
根据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128元。以此为依据,个人所得税每月起征点是5000元,月均可支配收入超过5000元,预估占比为50%。即,2.76亿家庭拥房贷退税资格中可能有50%的人可支配收入达到退税基本要求。约有1.38亿人可能有房贷退税的机会。
需要注意的是,房贷退税是指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符合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可以申请房贷退税。
2023年房贷退税政策如下:
1.2023年房贷退税政策一:扣减计税基数仍然没有变化,每月按1000元标准扣除,每年最多可扣除12000元。扣减时间从纳税人的首套房首次还款当月算起。
2.2023年房贷退税政策二:如果既有租金,也有住房贷款,两者只能选其一,即用户在办理退税时只能选择住房贷款利息抵扣个税或者是住房租金抵扣个税的其中一项。
3.2023年房贷退税政策三:用户在办理退税时房产申请的贷款必须属于首套房住房贷款,非首套房均不行,例如二套房、全款房都不能抵扣。同时,抵扣的年度内,个人房贷仍没有还完才行。
至于退税的具体操作及流程,除了去年新买房的人外,很多老业主已经熟悉了。
具体的房贷退税操作如下:
2022房贷退税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上面或者当地的办税服务厅办理,这里以个人所得税app为例,介绍下退税操作流程:
需要说明一下的是,退的不是房贷的税,而是你的个人所得税。那么,现在拿起你的手机,打开个人所得税app,看一看,自己能退多少税呢?
【第10篇】自然人个人所得税扣缴客户端
目录
一、系统获取
二、系统登录
三、功能简介
四、申报流程
五、操作简介
1.人员信息登记
2.人员信息报送验证
3.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
4.综合所得申报
5.分类所得申报
6.税款缴纳
7.银行端查询缴税
8.完税证明
9.系统设置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用于扣缴义务人为在本单位取得所得的人员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和代理经营所得纳税申报。
一、系统获取
登录江苏省税务局官方网站,依次点击“首页>下载中心”,获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江苏省)(完整安装包)”,并及时联网更新到最新版。
二、系统登录
【实名登录】:使用在个人所得税app/web实名注册的账号密码登录,或使用个人所得税app扫码登录;
【申报密码登录】:使用本单位申报密码登录。
三、功能简介
【税款所属月份】:默认为系统当前时间的上月。例如:当前时间为2023年9月14日,则[税款所属月份]为2023年8月。可点击下拉键,切换[税款所属月份]。
【左边菜单树】:逐项列出各个功能,如人员信息采集等。
【常用功能区】:系统常用功能统一放在该处,点击快捷按钮即可进入功能页面。
【待处理事项区】:显示待处理的消息。
四、申报流程
1.扣缴申报的主体流程
2.代理经营所得申报主体流程:
首先根据填写要求,采集本单位人员信息,然后报送到税务机关进行验证,获取反馈结果后,填写相应的所得申报表,再次报送到税务机关后,根据提示缴纳税款。
五、操作简介
01人员信息登记
人员信息采集到客户端中有两种方式:单个添加、批量导入。人员信息采集分为境内人员和境外人员,下面以境内人员信息采集操作为例:
(1)单个添加
点击【添加】,进入“境内人员信息”界面,录入人员基本信息,点击【保存】即可添加成功。
(2)批量导入
点击【导入】→【模板下载】,下载客户端中提供的标准excel模板。将人员各项信息填写到模板对应列,然后点击【导入】→【导入文件】,选择excel文件,导入到客户端即可。
02人员信息报送验证
点击【报送】,客户端会将报送状态为“待报送”的人员信息报送至税务机关并进行身份验证,只有报送状态为【报送成功】的人员才允许进行申报表报送等业务操作。
03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支出信息的采集。在纳税人未自行采集某个支出项目时,可以由扣缴单位代为采集和报送。
04综合所得申报
点击【综合所得申报】,进入“综合所得预扣预缴表”页面,页面上方为申报主流程导航栏,按照【1收入及减除填写】、【2税款计算】、【3附表填写】和【4申报表报送】四步流程,依次完成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申报。
点击【税款计算】,系统会自动对“收入及减除填写”模块中填写的数据进行计税。
在收入及减除中填写了减免税额、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的情况下,需要完善相应附表信息。
申报表填写、税款计算完成后,点击【申报表报送】进入报表申报界面。该界面可完成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的正常申报、更正申报以及作废申报操作。
05分类所得申报
首页功能菜单点击【分类所得申报】,进入“一般分类所得代扣代缴申报”页面,页面上方为申报主流程导航栏,根据【1收入及减除填写】、【2附表填写】和【3申报表报送】三步流程完成分类所得代扣代缴申报。
06税款缴纳
申报表申报成功后,若采用三方协议缴款方式,则点击【税款缴纳】→【三方协议缴款】,界面下方显示应缴未缴税款相关内容,包括:所得月份、申报表、征收品目、税率、税款所属期起止、应补(退)税额以及缴款期限。
07银行端查询缴税
申报表申报成功后,点击【税款缴纳】→【银行端查询缴税】,界面下方显示欠税相关内容,包括:申报种类、申报类别、纳税人数、收入总额、应扣缴税额、打印状态、首次打印时间、缴款凭证税额(含滞纳金)等。
08完税证明
缴款成功后,点击【税款缴纳】→【完税证明】,选择税款所属期起止时间后点击【查询】按钮查询申报记录。选择需要开具完税证明的申报表后点击【完税证明开具】按钮开具完税证明。
09系统设置
本功能可以查看备份数据存放位置。
注:系统会不断升级优化,实际操作请以系统为准。
来源:广东税务
【第11篇】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
案件情况
雷某某自2023年3月起担任h公司人事总监。2023年8月其自行从该公司离职,后以掌握公司偷税漏税信息向该公司负责人郑某索要钱财。2023年12月至2023年2月20日,雷某某向该公司索得人民币共计60万元。赃款已挥霍。
一审法院认为,雷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雷某某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其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60万元,发还被害单位h公司。
雷某某的上诉理由:其与公司存在劳动纠纷,没有敲诈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审经审理查明,雷某某担任人事总监,负责公司的人力资源工作(包括职工社保、工资税收等)。2023年6月开始,公司因故将雷某某工资从每月的10000元降到5000元,雷某某表示不满并自行离职。后以掌握该公司偷税漏税和职工社保缴纳信息,如果不给钱就向税务部门举报为由,向该公司负责人郑某索要钱财。期间,该公司二次接到税务部门的稽查通知,该公司被迫于2023年12月至2023年2月20日,先后七次向雷某某汇款共计人民币60万元。所获赃款被雷某某用于炒股亏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
3、《劳动合同》,证实:用人单位h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与雷某某于2023年7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雷某某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从事人事总监岗位工作,月工资1万元,每月工资包括周六加班费。
5、解除劳动关系的函,证实:雷某某于2023年8月22日对h公司提出因公司自2023年6月降低其工资,在其试用期没有缴纳社保,在其转正后没有以实际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保,没有支付其加班工资,认为公司违反《劳动法》,决定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6、h公司《关于同意雷某某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证实:2023年8月24日,h公司通知同意雷某某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解除雷某某在公司的一切职务。
7、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证实:2023年12月21日,税务部门通知h公司、武汉s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派税务人员对公司相关涉税事宜及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8、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武税三稽处〔2019〕6956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武税三稽罚〔2019〕6954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税务机关于2023年5月20日作出处理决定,责成h公司限期将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377112.53元进行补扣并解缴;同日,税务机关决定对h公司应扣个人所得税处罚款188556.28元。
9、经济补偿金空白合同及相关说明,证实:公安民警抓获雷某某后,从其随身携带的包中搜出了两份公司同意支付雷某某在公司期间劳动经济补偿金及奖金的空白合同。
10、汉口银行电子回单,证实:h公司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于2023年12月14日、12月21日、12月27日、2023年1月18日、1月23日、2月2日、2月20日共七次向雷某某账户转款60万元。
11、证人郑某的证言:我到公安机关报案雷某某敲诈我的事。雷某某之前任我公司人力资源总监,2023年7月,我因公司效益不好将员工工资下调,当时雷某某也接受。后雷某某从公司离开,以公司偷税漏税为由多次向我索要钱财,并多次威胁我及家人。2023年12月14日之前,我接到武汉税务稽查局对我公司下属的h公司、武汉s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税务稽查通知,意识到雷某某是对我来真的。雷某某说把前期举报的两家公司的事情处理完要75万元,不然还要举报我名下的其他几家公司。于是,我被迫安排何某1向雷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转款,从2023年12月14日至2023年2月20日,分七次向雷某某转款60万元。雷某某每次收到款后自己拿出一张经济补偿合同让黄某、何某1签字,签字时以举报相威胁。直到现在,雷某某还多次找何某1、黄某,以及我以前的司机蒋某,要他们给我带话并威胁他们。雷某某知道我公司的部分员工社保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足额缴纳,以此为由敲诈我。我公司转款给雷某某60万元后,雷某某还多次找何某1、黄某,要他们把前期75万元中剩下的15万元转给他。
另有报案材料印证郑某的证言。
12、证人蒋某的证言:我以前曾在h公司工作。2023年8月底。公司老总郑某打电话说人事部雷某某在辞职后以公司的各项税务和员工社保为名要到税务机关举报向公司要200万元,询问怎么处理。后我和郑某见面谈起此事,我认为雷某某敲诈未遂,要郑某报警,但是郑某出于公司的考虑说不报警要跟雷某某协商,并委托我跟雷某某协商此事,我同意了。后我与雷某某电话联系商谈,雷某某不愿意跟我谈。2023年9月30日,雷某某到公司来,刚好我也在那里,我们就在公司的小饭堂里谈这件事情。我以前当过警察就一直在录音,雷某某直接跟我说要270万元,后来我跟他谈成180万元,他同意了,并且答应把公司材料和公司机密以及设备机密都用u盘拷过来,雷某某还说180万元已经不错了,如果举报的话足够让公司倒闭,谈到后面我就问他是现金还是支付宝,或是银行、微信转账,雷某某要现金,我提出公司暂时没有现金,等过了国庆节给他。国庆节后,雷某某不再与我联系,我发短信息问情况,他说不想跟我谈,后来,我听说公司陆续转给雷某某60万元。
13、证人何某1的证言:我是h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老板叫郑某,雷某某以前在公司负责招聘和社保、工资业务。因为公司效益不好,公司高管的工资都有不同程度的降低,雷某某给我打电话、发消息,在微信和电话里发一些图片及威胁的话语,并要我转告郑某,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把钱付给他,否则就向社保和税务部门举报公司,同时也在通话过程中威胁郑某及其家人。公司安排蒋某与雷某某商谈,由公司出200万元解决问题,雷某某配合公司进行税务检查。2023年12月初,公司和雷某某在一付姓股东家中商谈,商定的价格是150万元,要先付50%。等雷某某配合税务检查完之后再付50%。雷某某从9月份开始每个星期都跟我打电话或者发消息说这件事,我按照老板的指示给他汇钱,有时候账上没有钱就不给他汇,先后七次向雷某某汇款共计60万元。雷某某要我们转账时,拿出自己准备的东西要我签字,说不签字的话就向税务部门举报。期间我们一直和雷某某沟通想解决这件事情,但雷某某一直不满足,他要拿够150万元才行,我们就报警了。
14、证人黄某的证言:我在h公司担任人事行政副总,郑某是我岳父。2023年8月底,郑某说已离职的雷某某雷某某以公司税务及员工社保名义找公司要200万元,与我商量如何处理。郑某说雷某某坚持要200万元,他已将此事委托蒋某处理。后雷某某与蒋某没有协商好,10月,雷某某跟何某1联系要公司给150万元,并且一直说他手上有公司的税务资料。雷某某还举报到税务局,税务局也确实来人稽查,我们就同意给他150万元,雷某某要求给他75万元现金,我们以银行不能一次性提这么多现金一直拖着,雷某某就一直在电话中威胁何某1再不给钱就去税务局送资料,让郑某倾家荡产。我们以公司名义给雷某某转账17万元,雷某某要我在劳动补偿的收条上签字,说如果不签字就去税务局那边举报,我就把字签了。转款第二天,雷某某问我们第二笔如何转,我们说公司的账上没有钱,要他给点时间,雷某某要我们尽快,并多次打电话催要,而且进行威胁,我们就又转了3万元,陆续转账60万元。雷某某收款后继续跟何某1打电话要尽快付完75万元,等h公司的税务问题处理完后再将另外的75万元付完。我们一直拖着没付,后郑某报警。
15、微信聊天信息截图,证实:雷某某(微信号×××)与何某1(微信号×××)、雷某某与黄某(微信号×××)微信聊天的情况,与证人何某1、黄某证言中关于其与雷某某交流的内容相印证。
16、雷某某的供述:我从2023年3月1日入职h公司,2023年8月我从公司离职。在职期间,我担任人事总监,负责集团公司的人力资源所有工作。后老板郑某将我的工资从10000元降到5000元,我认为郑某不该降低我的工资,就写辞职函离职了。在我离职前一个月,郑某说我给他的公司作了贡献,在缴纳社保这块为公司省下了一大笔钱,会给我不低于事业部部长待遇的奖金(每年40万元),后来,我通过电话、微信、面谈的方式向郑某要钱,因我在公司工作5年,掌握了郑某偷税漏税的证据,我直接找郑某要钱的话他不会给,所以我就用掌握的偷税漏税的证据向郑某要钱。我对郑某说如果不给钱,就向税务部门举报。一开始,郑某不给钱,我向武汉市税务部门举报了两次,税务部门查了h公司两次。我再次告知郑某如果不给钱就把郑某公司所有的台账和社保台账交到税务部门去,让郑某将钱打到我工资卡上。郑某拖了很多次,我也催了很多次,郑某先后七次向我的工资卡银行账户转款共计60万元。期间,我不停地打电话催郑某,说要是不给钱就举报他偷税漏税的事,后来,他就陆续打款给我了。公司的财务总监何某1、副总黄某知道我向郑某要钱的事,他们还参与了调解的。我找郑某要钱都是通过黄某、何某1转告郑某。郑某给我的60万元,我用于炒股,现在股票亏了。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雷某某诉称其与公司存在劳动纠纷,没有敲诈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上诉理由。经查,雷某某归案后的多次供述均证实其从2023年3月1日入职h公司,2023年6月,郑某将其工资从10000元降到5000元,其认为郑某不该降低工资,就写辞职函离职了。因其掌握了郑某偷税漏税的证据,所以就用掌握的偷税漏税的证据向郑某要钱,如果不给钱,就向税务部门举报。一开始,郑某不给钱,其向武汉市税务部门举报了两次,税务部门查了h公司两次。其再次告知郑某如果不给钱就把郑某公司所有的台账和社保台账交到税务部门去,郑某先后七次向其工资卡转款共计60万元。其要钱都是通过黄某、何某1转告郑某。证人郑某、黄某、何某1、蒋某的证言以及银行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均证实,雷某某以掌握公司偷税漏税为由,不给钱就向税务部门举报相威胁向公司索要钱财,公司被迫先后七次向雷某某转款人民币60万元。上述一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足以证实雷某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公司钱财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以举报公司偷税漏税相威胁的方法,迫使h公司向其转款人民币60万元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故雷某某诉称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税务局为关键词检索涉及敲诈勒索罪的案例文书,找到4起案件,均为检举人“借偷税举报之名,行威胁勒索之实”的违法犯罪,最终的量刑结果都比较重,其中最轻的一起对当事人也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此类案例,对怀有不正当检举目的的人是重大警示,应当引以为戒。
为了规范涉税检举秩序,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该办法鼓励实名检举人提供书面检举材料,并要求应当对其所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可以对实名检举人给予相应奖励;检举人如果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可以联系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有关判决表明,检举制度是促进维护法律秩序的,如果检举行为超过了法定的边界,就非但不受法律的保护,反而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维权要合法,检举不是非法占有的工具。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12篇】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从11月25日起,个人所得税app版本更新,“我要办税”频道新增“个人养老金扣除信息管理”功能,支持扫描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二维码以录入相关扣除信息。
个税app再添功能:存入个人养老金最高可扣除12000元
北京青年报记者在操作中注意到,多数用户在使用“个人养老金扣除信息管理”功能时,会先遇到app版本升级提示,需从原v1.8.6升版本升至v1.8.7才能开通这一功能。根据升级后的提示信息显示,个人养老金制度属于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用户可以通过“扫码录入”功能扫描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上的二维码,完成信息确认后导入个人养老金扣除信息,可在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或汇算清缴阶段进行税前扣除。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相关数据来自于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因此可能存在无法获得数据或数据不准确的情况,因此需要用户与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确认。
与之前的个税附加扣除一样,如果用户录入了个人养老金缴费信息后,就可以在在“查询我的扣除信息”功能中查询到相关扣除信息。由于相关政策从2023年1月1日开始,因此相关查询目前也只包括2023年度的内容。根据现行政策,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个人养老金有关个税政策今年起实施
根据《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万元。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本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据了解,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有专业人士介绍,虽然每年1.2万元的扣除金额看似不多,但如果个人应纳税所得正好在两档税率之间,还是能享受到一笔优惠的。比如,个人应纳税所得为31万元的话,税率为25%,应纳税45580元;如果扣除1.2万元,税率则变成20%,个人应纳税为42680元,一年就节税近3000元。据分析,如果当期个税税率高于3%,参加个人养老金的税收减免效果就比较明显,应税收入对应的个税税率越高,减税效果也越明显。
多部门信息交换,确保养老金涉税信息真实准确
针对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将个人养老金涉税信息交换至税务部门,并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商业银行有关分支机构也将及时对在该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据了解,此次税收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实施。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3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此次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我国个税税前扣除项目已达八项
随着“个人养老金扣除”功能开通,我国个税可税前扣除的项目再度扩容。此前,我国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共7个项目都推出了税前扣除政策。
其中,“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扣除”是今年上半年推出的新政策,也是从今年1月份起实施。根据政策,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每年最高额度为12000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钦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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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6千工资扣多少个人所得税
贷款利率表述的方式有很多种,月利率,年利率,甚至还有“厘”这个单位,利率的表达方式还能看的懂,但是对于“厘”可以说是一头雾水,今天小猫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厘”的含义,看一看利息6厘到底高不高。
一、厘是什么意思
其实厘就是贷款利息中的一个计量单位,就像6厘,表示的就是千分之6的月利息,或者表示为百分之0.6。
现在这个计量单位一般是民间的借贷机构用的比较多,银行一般用的是年利率,网贷则是日利率或者月利率。
二、6厘利息算高吗?
6厘的利息算不算高呢,其实这个问题还得看我们的贷款金额和贷款年限,小猫给大家举两个例子吧。
1、贷款金额少,还款时间短
如果我们贷款1万,按照6厘利息换算成月利率就是0.6%,计算公式就是10000*0.6%=60元,也就是说,我们借1万,一个月只需要还60元的利息。
6厘利息转换成年利率则是7.2%,说实话这个利率不算高了,比起大部分网贷平台要低很多,网贷平台的年利率虽然是根据贷款人的资质来调整的,但是根据统计,大部分网贷平台的年利率都在20%左右。
2、贷款金额高,还款时间长
假如我们走的是房贷,利息是6厘,那这个利率就高了,因为房贷的金额非常大,还款时间非常长,尤其是随着lpr的下调,房贷利率降了非常多,5年以上的贷款利率低至4.12%,相比起来,上面6厘利息的年化7.2%可以说是相当高了。
所以6厘的利息其实并不算低,银行贷款一年的标准利率也才4.35%,但是比起网贷这些平台还是低很多的。
、温馨提示
最后小猫给大家一个温馨提示:
如果你的贷款计量单位是厘,那你一定要看前面的计量单位,比如月利6厘、日利6厘、年利6厘,是需要一个周期单位的。
就比如月利息6厘,转换成年利率是7.2%,这个利息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需要强制归还。
但如果是日利6厘,那我们就得小心了,因为日利率0.6%=年利率219%,要知道年利率只要超过了36%,都属于高利贷的范围,216%的利息属于超级加倍型的高利贷了。
虽然这个利率不受国家保护,但是一旦不注意,签订了这种借款合同,免不了要跟贷款公司一顿拉扯。
所以为了免除不必要的麻烦,看见利率计量单位是厘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前面的时间周期,以免浪费不必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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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个人所得税抵扣保险
社保(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是不用交个税的;但您平时购买的商业保险,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抵扣个税的。
最近很多朋友用个税app进行汇算清缴时,看到了如下的保险扣除项目,纷纷前来咨询如何扣除,下面一一说明。
一、年金
这里的年金不是你自己买的年金保险。它是指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是由企业和事业单位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职工缴付的,只有一小部分企业有这项福利。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个人缴付的这种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在不超过本人工资4%的部分,可以从个人应该纳税的金额中做税前扣除。
二、商业健康险
这里的商业健康险是指个人税优健康保险,能够享受每个月200元(2400元/年)税前扣除。
与一般大众理解的“得了重疾就给钱”的健康险不一样。这种税优型健康保险是报销性质的,形态上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
它的医疗保险仅用于报销被保险人在经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仍然自负的医疗费用,而且不得重复报销。另外个人账户积累的部分,仅可用于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支出。
要想判断自己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是否能税前抵扣,非常简单,看看保单上是否有“税优识别码”,有码就能扣税。这个码具有唯一性,“一人一单一码”。
三、税延养老保险
符合税延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的保费,在收入的6%和每月1000元(1.2万/年)间,选择一个较低值作为限额进行税前扣除。未来退休后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折扣交税。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仅在上海市、福建省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其他地区暂未开展。
综上可以看出,大部分的商业保险都不需要在个税app上申报。如果您已经申报了不需要申报的商业保险,请尽快修改。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的过程中进行筛查,如果发现存在虚假申报、抵扣个税的情况,可能影响个人信用,补缴的税款还可能会被征收滞纳金哦。
【第15篇】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模板
什么是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
“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目前,厦门税务“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一共有207项业务,其中有越来越多的业务不仅实现了线下“最多跑一次”,还通过电子税务局实现了线上办理的新模式,最大限度让纳税人“少跑路”甚至“不跑路”!
今天,小编要带大家了解的是“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办理指引,快一起来看看吧!
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办理指南
一、申请条件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情况下,非居民企业应自行申报。
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应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如实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主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二、申请材料
三、办理渠道
(一)办税服务厅
各办税服务厅地址、工作时间和联系电话
(二)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推荐)
1.进入网站后,输入用户名、密码,登录到厦门市电子税务局
2.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界面。
3. 进入其他申报页面,选择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点击【填写申报表】按钮。
4. 进入申报表填写界面,完成数据的填写。
5. 点击右上角【申报】按钮,在弹出框中点击【确定】按钮,进行申报表的提交。
6、在提示框中点击【申报】完成报表提交,点击【下载凭证】可查看报表数据。
如果需要更详细的操作步骤,请进入厦门市税务局网站查看,首页>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软件和操作手册下载>电子税务局。
小提醒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实行源泉扣缴的扣缴义务人可以提前将合同提交给税务机关,以便税务机关对合同信息进行采集或者变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23年版)》自2023年10月1日启用,启用前按规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4.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扣缴义务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7.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扣缴义务发生后,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9.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扣缴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由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照规定责令扣缴义务人补扣税款,并依法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
10.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按照规定自行向所得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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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费用分为专项扣和专项附加扣除两项。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子女教育指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其扣除标准是每个子女1000元/月。夫妻双方可选择由其中一方100%的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标准的50%扣除。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就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接受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教育扣除出期限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的部分,在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在中国境内购买首套住房,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夫妻双方可以由一方按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按标准的50%扣除。如果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了首套住房,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其中的一套按照标准扣除。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可按标准扣除。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扣除标准为1500元/月,除上述城市以外,扣除标准为1100元/月。
赡养老人(年满60周岁),如果纳税人是独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如果是非独生子女,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