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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收入企业所得税吗(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71

【导语】转让收入企业所得税吗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转让收入企业所得税吗,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转让收入企业所得税吗(16篇)

【第1篇】转让收入企业所得税吗

股权转让业务涉及的税种是印花税和所得税。其中印花税由于金额不大,大家一般都不太在意。所得税的话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转让股权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方通常会特别关注如何降低或者是延迟缴纳所得税,常见的股权转让也都是围绕着所得税来进行筹划的。

那么在企业内部股权收购的过程中,该如何操作才能降低所得税呢,下面结合案例简单介绍一下。

案例描述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撤资可以将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增加免税收入。

税负测算

先分红再收购甲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12.5万元,先撤资再收购甲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137.5万元,后者较前者少缴企业所得税75万元。从上述计算就可以看出,通过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可以很好地达到节税的目的

由于股权转让行为涉及税务、工商、财务等各个方面,故实务操作时极易出现各种无法预料的状况,建议找专业的人员指导办理,有更安全合规的股转节税方式,您可以在私信或者评论中联系我们,可以给您提供免费的税务咨询。

【第2篇】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第十四条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来源:“知税”微信公众号、知税官网

【第3篇】个人股权转让收入

公众号中个人股权转让的涉税政策解读、筹划方案很多,在这里把实务中需要关注的要点介绍一下。

1、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不仅仅是合同上标明的转让价格,其他与股权转让相关的收益也要一并计算征税,比如违约金。

2、股权转让收入明细偏低的情形:①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②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③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④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⑤ 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3、股权原值的认定,主要看是否交过税,比如说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股权原值为转增额加上合理的税费。缴了税的部分,可以作为成本扣除;没有缴税的部分就不能作为成本扣除。

4、在哪里交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不是纳税人所在地,也不是扣缴义务人所在地,而是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5、被投资企业有房有地的要注意。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不公允出资可能会涉及个人所得税。个别税务局认为,对于以平价增资或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原股东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转移的部分应视同转让行为,应依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4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属于什么收入

导读:现在都在提倡自主生产经营,自主开发设计,所以很多创新性企业都开发了属于自己的技术,当企业转让技术出去的时候是可以获得收入的。那么技术转让收入属于营业收入吗?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会计学堂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技术转让收入属于营业收入吗?

不属于,技术转让收入属于营业外收入。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置无形资产,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费等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前款所称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无形资产的成本扣减累计摊销后的金额。《企业会计制定》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出租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本制度有关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时,确认出租无形资产的相关费用。

什么是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转让收入,指单位和个人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技术转让因为没有直接发生相关的营业活动,一般都会计入营业外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是不属于营业收入。那么小编关于问题“技术转让收入属于营业收入吗?”就介绍到这里。如果还有其他关于企业的财务问题,可以咨询我们会计学堂的在线老师,可以直接在线向我们联系。会计学堂的老师们会给大家一一解答疑问。

【第5篇】股权转让属于什么收入

一、个人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认?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 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4.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 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 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 )

二、企业所得税法对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三、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如何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财产转让收入或财产净值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分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和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三种情形,先将以非人民币计价项目金额比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及相关规定计算非居民企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财产净值或财产转让收入的计价货币按照取得或转让财产时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计价币种确定。原计价币种停止流通并启用新币种的,按照新旧货币市场转换比例转换为新币种后进行计算。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

来源:中税答疑

【第6篇】专利转让收入个税

企业买进专利或者股东采用专利来入股的,都涉及到专利转让。专利转让包括了专利申请权转让和专利权转让两种,两者的区别在于:转让的专利有没有授权。 转让专利的具体流程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专利转让之前,受让人要核实清楚转让的专利的法律状态,比如,是不是有多个专利权人,专利的状态是有效的,还是无效,专利有没有进行过质押等。 第二、签订专利转让合同的书面合同,要清楚专利转让的方式,转让价格,合同的生效时间等。 第三、专利转让实行登记生效的制度,所以在签订专利转让合同之后,需上交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后的公告。

转让的流程:

1、专利权的转让,应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首页的“办事区、表格下载”一栏中有《100016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下载)

2、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00元。

3、证明文件: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转让或者赠与合同。该合同是由单位订立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有多个专利权人的,应当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

《专利转让合同》的模板,您可以直接百度“专利转让合同”就能找到,百度文库里面就有。

4、《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和证明文件(《专利转让合同》),通过邮局挂号信或ems邮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著录项目变更费通过邮局汇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处。注意,邮局汇款单附言一栏一定要写明:“专利号,著录项目变更费200元”。

5、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和收费处的地址都是: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100088)。

常规专利权转让工作流程:

专利权转让的甲乙双方(甲方为转让前的专利权人,乙方为转让后的专利权人)签订专利权转让协议、填写《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当甲方为多个专利权的共有人时,专利权转让协议书需要经过所有专利权的共有权人的盖章。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登记,甲方或乙方均可采用电子途径进行登记。

其中《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的填写注意事项:

其一、按最新的专利法规,专利权人进行专利权转让人,仅可变更申请人信息,对应的发明人信息不可变更。《专利法》保护发明人为发明创造所做出的努力,如要进行发明人变更,需要提供新的发明人为本发明创造所做出的实质性贡献的证据。【找到当时来文以及链接】

其二、填写《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中“变更项目”一栏时,应详细完整的填写变更前后申请人是否为代表人、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类型、居民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国籍/注册国家(地区)、省份、城市、邮编、地址、经常居所、电话。

其三、甲方在专利权变更前有委托代理机构时,乙方需要考虑是否变更代理机构或者将代理机构变更为无。若变更代理机构,则需要将代理机构一同变更,以保证后期能及时收到官方发文通知。

【第7篇】股权转让收入税率

业务是流程,财税是结果,税收问题千千万,《税算盘》来帮你找答案。

个人转让股权的税率为20%,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是:股权转让的收入减去股票的成本值再减去适当成本,在此基础上乘税率20%。(适当成本:是股权转让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的相关税金)

出售持有股份;持股公司回购股权;首次发行新股时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票以公开发行的方式发售;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转让股份;以股票作为投资或是抵押以及对外签下的外债。

以上的行为都属于个人股权转让,税率都为20%。

那么怎样才能使得税率合理合规的下降呢?

在有税收优惠的园区注册有限公司,让新设立的这家企业来对接股份,在园区缴纳完税款之后,就可以享受当地税收园区返还的高额的增值税。新设立的公司可以享受盈利之后的分红,分红之后可以收到税收奖励与返还。返还比例在70%—90%,当月缴纳税款,次月就可收到返还的奖励。

个人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什么时候在哪里申报呢?

税务机关: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是以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地点就在这个税务机关。

时间:在发生股权转让行为之后的次月15日之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且缴纳税款。

版权声明,本文转载自公众号《税算盘》

【第8篇】公司整体转让是否收入

一、什么是公司转让?

公司转让是指公司不需要解散其所有业务活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会计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份等),包括股份公司法定股东向股份公司购买股份。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当分解为按照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资产转让收入或者损失按照规定计算确认。

当下公司转让个成为一种买卖趋势。由于管理失败,许多公司面临破产,许多公司也需要扩大市场。在这个需求市场上,公司转让盛行。

二、公司转让注意事项?

(一)公司转让前:

1、检查公司是否存在债务

公司转让最需要注意的不是转让方,而是承担方(成都购买公司),承担方必须首先考虑公司账户,找到合格的簿记公司专员,仔细检查公司账户,看看转让公司是否有潜在债务。

2、检查公司以前经营状况

转让公司以前是否合法经营,经营过程中是否有违法犯罪活动,工商局档案中是否有不良记录。

3、年检是否每年都按时参加

年度检查是国家工商机关检查企业是否合法经营的重要手段年必须检查的重要手段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如果不按时参加,企业将被记录,企业声誉将下降,并将受到处罚。

4、查看公司审计报告

公司是否垫资注册公司,公司注册资本是否到位?有必要抽逃资金,公司账户是否合法,避免在成都购买公司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第9篇】股权转让个人收入

1、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违约金收入?

答案:

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

2006年09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权转让取得违约金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6〕48号)的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2、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答案:

(1)无偿转让股权,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2)核定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除(1)中亲属转让情形之外。

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2)2023年1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的答复。

3、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案: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4、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答案: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5、专利投资入股税收优惠政策?

答案:

(1)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技术成果转让收入-技术成果原值-合理税费)×20%。

(2)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技术成果原值-合理税费后)×20%。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第10篇】股权转让收入是否纳税

个人与企业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不同

无论是股权转让,还是股权投资,还是股权置换,其核心都是变更股权的所有权,因此,应当按税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是个人的话,应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企业的话,应将股权转让的收入计入企业的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就个人所得税而言,对于股权置换、股权投资、以股权抵偿债务等,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在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财税[2015]41号文件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至于什么是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文件中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在这里股权投资、置换、以股权抵偿债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适用国税[2014]67号公告的规定。

即,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股权转让价款;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者公告生效;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

个人所得税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只要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其纳税义务就已发生了。

二、就企业所得税而言。

1、若企业是单纯的股权转让,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若企业以投资形式转让股权。如果是非关联企业,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果是关联企业,在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仍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则应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来源:魏言税语 作者:魏春田

2023年1月的解析——

股权转让中个人所得税纳税时间的确定

大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往往还涉及股东个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其中个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在实践中颇有争议。

原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后,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以下简称285号文件)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种变化,也带来了业界对67号公告施行前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争议。

在实践中,笔者就遇到这样一个案例。2023年10月,李某与赵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a有限公司20%的股份转让给赵某,合同约定转让价款为500万元,双方于2023年11月到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但2023年2月赵某才将全部转让价款支付给李某。

285号文件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按照此规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判定标准,文件中未明确。按照生活常识和法律规定,应是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各方,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完毕,具体包括转让方履行转让股权给受让方并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义务,受让方履行向转让方支付价款的义务。本案中,在股权变更登记前,赵某未向李某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交易未完成致使纳税义务发生。

按照285号文件的规定,此种情况下,李某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但是,按照67号公告第二十条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该文件施行日期为2023年1月1日”。该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285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若按照67号公告规定,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

上述案件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适用哪份文件,在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和赵某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在67号公告施行之前,应适用285号文件,但67号公告施行之后,其行为已符合该公告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条件,应以2023年1月1日确定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另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和赵某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时67号公告未施行,应始终适用285号文件,于2023年2月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完成交易时,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

对此,笔者持后一种观点。“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简言之,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律去约束过去的行为。法律具有指引和预测作用,上述67号公告属于新法,285号文件属于旧法,在新法施行之前,纳税人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已开始股权转让交易,纳税人只能依照旧法预测其法律后果,67号公告对此不应有溯及力。本案中,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认定,是对纳税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规定,属于实体法的范畴,应按照“实体从旧”的原则,适用285号文件规定,待2023年2月转让价款支付完毕,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

【第11篇】企业转让股权收入确认时间

在日常的一个经营中,股权转让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交易形式。对于我们财务人员来说我们是不是就直接根据会计确认投资收益的年度来确认税收口径的一个收益呢?

我们先说一个简单的案例:

假设甲公司投资了一家a公司,他在2023年10月份将该公司对外进行了一个股权转让并签订了协议,但由于种种各方面的原因没有在2023年进行一个工商过户。而是在2023年1月份才完成了工商过户手续。根据目前税法规定国税函2023年第79号文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才确认这个个投资收益。那么对该国税的话确认股权投资收益的时间也就是说应该在2023年,2023年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他不需要确认该笔收益从而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达到递延缴税的目的。

从这个案例我们也可以一看得出一个筹划税点,也就是说很多公司在年底转让股权的时候其实可以考虑股权转让签订协议的时间确认在当年但是工商过户的时间确认到第二年的1月份,这样可以使自己节约资金成本。

【第12篇】转让股权收入投资企业

近日,云南产权交易所发布玉溪市澄华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30%股权、27.69%股权转让预披露公告,股权转让方均为云南建设基础设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是预披露公告,并未披露股权转让的具体金额。

云南基投公司是云南建投集团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金69.65亿元,信用评级aa+,是云南省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主力军。截至2023年1月,云南基投公司累计完成投资额2997.42亿元,授信总额2710.68亿元,资产总额3260.15亿元,净资产1204.25亿元,资产负债率为63.06%。

澄华高速投资公司是由云南建投集团(持股1%)、云南基投公司(持股86.69%)和玉溪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玉溪市政府方出资代表)(持股12.31%)共同出资组建,注册资本金3亿元,主要负责澄华高速公路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服务设施和广告业务等经营;公路沿线设施开发等等。

澄江至华宁高速公路项目主线长63.28公里,按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6米。其中桥梁长25.324公里,隧道长12.01公里,桥隧比为59%;全线共设7处互通式立交。项目投资估算总金额128.52亿元,项目按照“股权合作+bot+施工总承包”模式合作。项目2023年10月开工,计划于2023年10月竣工,工期3年。

澄华高速建成后,将把昆明绕城高速东南段和弥楚高速公路在玉溪市境内连接起来,成为玉溪通往昆明及红河方向的重要出口,完成抚仙湖封闭大景区的高速环线闭环。

目前,澄华高速项目正在建设当中。云南基投公司背靠云南建投集团,按理说,把公路项目按质按量完成应该没有多大问题。但为何云南基投公司要把股权转让出去呢?

据今年初华宁县交通运输局公布的相关澄华高速项目的信息,“目前,第三批临时用地林勘尚在华宁县林草局审批中,加之资金未及时到位,部分用地未能及时移交,部分企业、厂矿暂未搬迁。下一步,华宁县将加大工作协调力度,积极向市林草、电力等部门对接,加快临时用地林地审批进度和电力杆线改迁进度;加强征迁资金保障,确保已移交用地兑付到位,保障后续供地的连续性。”不难看出,工程出现一定阻滞,今年10月完工难度加大。

云南基投公司把股权分两部分转让,也能猜出可能有两家实力公司介入,澄华高速投资公司引入战投,实现混改,注入资金,加速项目运转。数据显示,2023年,澄华高速投资公司资产总额为15.3827亿元,负债总额为506.9万元,所有者权益为15.3320亿元,主营业务收入无,净利润无。以此看来,本次股权转让的每家受让方将注入四、五亿元资金。

【第13篇】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收藏】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如何纳税?

上海税务 2023-03-15 10:14 发表于上海

问、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答、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问、如果以货物、不动产、科技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开展投资行为,需要缴纳税款吗?

答、需要缴纳税款,但还要根据投资对象进行区分,同时不同税种的规定也不一样。

一、增值税

1.一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因此,要根据投资的标的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2.特殊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二、所得税

1.企业投资者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示:非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境内企业,无相关递延纳税规定,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次性缴纳税款。

2.个人投资者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3.特殊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三、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规定征收契税。

四、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五、印花税

1.营业账簿

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会引起被投资方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发生变化,应就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增加部分以“营业账簿”税目申报缴纳印花税。

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税率为万分之二点五,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计征,纳税人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2.产权转移书据

企业或个人以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出资签订的投资协议或者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适用万分之五税率申报缴纳印花税。

企业或个人以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出资签订的投资协议或者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适用万分之三税率申报缴纳印花税。

3.买卖合同

企业以非货币资产投资过程中,如果签订了买卖合同,以“买卖合同”税目按照合同价款万分之三税率缴纳印花税。

4.技术合同

企业以非货币资产投资过程中,如果书立了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以“技术合同”税目按照价款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第14篇】固定资产转让收入

2023年4月29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深圳市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暂行办法》,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及产业主管等部门应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加强对涉地股权转让的联合监管,防止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变相实施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

需要指明的是,单纯转让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并不会被监管部门所禁止,监管部门所防止的行为是股权转让的核心是为了剥离土地使用权。具体来说,项目公司的财产不仅包括土地,还包括其他固定资产,还会涉及员工的劳动关系。单纯为了剥离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一般会约定其他的固定资产再出售给原股东,原项目公司的员工要解除劳动关系,此时项目公司唯一的财产要素就是土地使用权,才会产生以股权转让变相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争议,此亦本文讨论的争议行为。

相较于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通过股权转让获取土地权益并对土地进行实质性开发,能降低交易双方的税收负担,简化交易流程,满足公司快速开发项目的需求。商业实践中,通过此类方式获取土地权益已成为房地产公司开发业务的普遍做法。

一、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关系辨析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照约定及法定程序将自己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具体而言,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主体与转让标的不同。股权转让是公司股权所有人对内或对外转让所持股权,而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土地使用权。股权转让的标的是兼具财产性和非财产性的股东权利,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标的是财产权利。

适用的法律不同。股权转让的适用法律主要是《公司法》和《民法典》,但调整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规范目前主要有三类:以《民法典》为核心的民事法律;以《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为代表的行政法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和一些附属刑法规范。[1]

转让双方税负不同。股权转让的转让方一般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个人)所得税,受让方需要缴纳印花税;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转让方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个人)所得税等,受让方需要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此外受让方凭转让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抵扣进项税额。

转让条件不同。股权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禁止转让为例外。按照受让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形式。关于内部转让,由于未引入新的股东,不会损害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在不存在协议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关于外部转让,由于需引入新的股东,其他股东还享有优先购买权。而土地作为稀缺资源其使用权的转让受到严格限制,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开发比例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综上,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完全不同的法律行为,亦会造成不同的法律后果。股权是股东享有的,并由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确定的多项具体权利的综合体,而土地使用权是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以及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两者不可混淆。当公司股权发生转让时,请求分配利润和剩余财产、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知情权等权利由转让方转移到受让方,而作为公司资产的土地使用权仍登记在该公司名下,公司财产性质未发生改变。

[1] 吕成,蒋仁开:《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规制的困境与出路》,《中国土地科学》,2023年11月

二、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合同效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30日发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十三条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达到该项规定条件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据笔者观察与检索,近年来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的判决已经鲜见。

在付学玲、沙沫迪等与周盈岐、营口恒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院已经注意到,该《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存在以股权转让为名收购公司土地的性质,且周盈岐因此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而被另案刑事裁定认定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但对此本院认为,无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该合同效力亦不必然归于无效。

本案中业已查明,沙建武欲通过控制恒岐公司的方式开发使用涉案土地,此行为属于商事交易中投资者对目标公司的投资行为,是基于股权转让而就相应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的方法进行的约定,既不改变目标公司本身亦未变动涉案土地使用权之主体,故不应纳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审查范畴,而应依据公司法》中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对该协议进行审查。本院认为,在无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对上述条款中的合同义务予以禁止的前提下,上述有关条款合法有效。[2]

前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转让条件的立法本意是对土地使用人囤地和炒地皮行为的限制,属于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土地转让行为采取的监管措施,而非对转让股权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土地的开发比例未达到25%就约定转让给目标公司导致的结果系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2]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222号民事判决书

三、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争议问题

01 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实践中对于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机关并未形成一致意见。目前在江苏、广东、上海、北京等地区,并未对一次性转让有不动产的标的公司100%股权的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3]笔者认为以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理由如下:

第一,违反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是指征纳主体、税率、税种、计税依据等重要的税收要素都应该由狭义的法律予以规定,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税收法律的规定课征税款。[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第二条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由此可见,土地增值税的课税本质在于转让前后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主体发生变化,而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前后土地使用权人并未发生变更,并不属于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应成为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在税收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税务部门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将股权转让行为等同于房地产转让行为并对其征收土地增值税,突破了税收法定原则,有盲目扩大税收征管权行使空间的嫌疑。

第二,可能会导致重复征税。受让人通过取得目标公司股权间接获得目标公司名下的土地权益,但后续该土地的开发收益并不会直接向公司股东分配,而是要按照法律规定,在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后方可分配给股东,若在股权转让环节征收土地增值税,会导致重复征税,加重企业税收负担。[5]

[3] 高玉玉:受让股权方式取得房产和直接购买房产,应如何选择?https://www.shui5.cn/article/97/111079.html

[4] 何锦前,赵福乾:《论税收法定原则的司法化》,《河北法学》,第40卷第1期。

[5] 安锦、徐跃:《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中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税收法定、实质课税及税收中性的视角》,《税收经济研究》,2023年第6期。

02 罪与非罪

一些法院认为股东借用股权转让的合法方式,从而使他人获得土地的使用权与控制权的现象普遍存在,如果刑法对该行为不加以规制,可能会架空土地管理法规,侵害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客观上该行为也符合刑法第228条的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该罪定罪处罚。更多法院则认为股权转让并不等同于土地使用权转让,该行为是合法行为。

司法实践中非法倒卖土地转让使用权罪“同案不同判”现象广泛存在。笔者以“股权和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为关键词在威科先行平台上检索,检索结果显示,对于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的认定,有罪、无罪判决并存,但有罪判决的数量远多于无罪判决的数量,有罪判决多集中在河北省、浙江省等省份。值得说明的是,有罪判决数量多于无罪判决数量并不意味着司法实践对以股权转让获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普遍作出有罪认定,要知道商业实践已经普遍采取此类做法,但被法院认定有罪的判决数量相对而言是极其少数的,更多行为并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1)有罪判决

(2)无罪判决

在认定构成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刑事案件中,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多围绕土地使用权转让前后自始至终都是由目标公司所有,使用权人并未发生变化,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并未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规,不能与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等量齐观展开。但辩护人的意见并未被法院采纳,有些法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满足《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的规定,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缴纳相关税费。股东为规避相关土地管理法规,逃避缴纳税款,以转让公司股权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以股权转让形式掩盖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目的,严重损害了土地管理制度,构成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在认定不构成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刑事案件中,审理法院的裁判思路为:股权转让并未导致目标公司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使用权仍属于目标公司,且该转让行为并未改变土地用途、性质,不宜作为犯罪处理,而应由行政法律进行规制。

笔者认为,以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否则有违刑法的谦抑性理念。通说认为,刑法的谦抑性包括补充性、不完整性、宽容性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补充性是刑法的谦抑性理念的核心内涵,是指刑法作为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只有在其他社会调整手段无法有效保护被侵害的法益时,刑法才有介入的必要性,尽可能缩小犯罪范围。[6]在行民交叉、刑行交叉的案件中,必须严格区分行政(民事)不法与刑事不法,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等量齐观。行政不法主要强调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性,而刑事不法则强调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刑法所保护的核心法益的实质侵害,[7]将不具有实质法益侵害性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并运用刑事手段进行规制有违刑法谦抑性的理念。

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制度,以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未侵犯国家土地管理制度。首先,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是行为人在获得土地使用权之后将其非法倒卖、转让,但是土地使用权登记在目标公司名下,股东并未实际拥有土地使用权,自然不可能实施犯罪行为,也不可能侵害国家土地管理制度。[8]其次,股东转让的是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土地使用权作为目标公司的资产随之发生转移,但转让后并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股东客观上没有实施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没有造成国家土地管理制度被侵害、市场秩序被扰乱的后果。综上,以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未侵害国家土地管理制度,将不具有实质法益侵害性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有违刑法谦抑性的理念。

[6] 储槐植、何群:《刑法谦抑性实践理性辨析》,《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3月

[7] 巫蓉:《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的法教义学分析》,《学术前沿》,2023年7月上

[8] 周光权:《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研究》,《法学论坛》,2023年第5期

四、结论

虽然以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倒卖转让土地罪的合理性有待商榷,但是鉴于该行为一定程度上存在被认定为犯罪的风险,建议企业通过该种方式获取土地开发权益时,务必委托律师全程参与交易过程,评估可行性及法律风险,通过前期尽职调查,详细了解目标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土地出让金及税费的缴纳情况、目前的开发比例等情况,确保在股权转让前土地已达到法定的开发条件,在转让后不擅自改变土地的规划与性质。

同时,在交易中,应当尽可能避免只是单纯剥离土地使用权,而是复合性受让整个公司的整体财产(不限于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包括其他资产)、人事关系及其他法律关系,以尽可能降低监管及刑事风险。

【第15篇】股权转让收入企业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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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我国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转让的范围

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的所有权、5年以上(含)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5年(含)以上的非独占许可使用权。

2.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的适用范围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

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

3.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享受优惠的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境内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

(3)向境外转让技术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

(4)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于自己卖给自己,不理你】

4.技术转让所得计算公式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成本,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5.征管要求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16篇】转让商标使用权属于什么收入

目前,不管是在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开店,还是入驻大型商超等,都需要用到商标,商标是品牌打开市场的“敲门砖”。为了快速开展生意,很多人选择通过商标转让来获得注册商标。

商标转让方便了我们尽快获得商标使用权,但是同时也存在一些风险,需要我们在转让时多加注意:

01

转让商标是否为有效商标

在商标转让之前,受让方要在商标局官网或知协32.cn免费查询商标状态,是否存在被撤销或被注销等情况,确认为有效商标才能进行转让。

02

商标的剩余使用年限

商标是有有效期的,自核准注册之日起有效期为10年,到期之后需要进行商标续展才能继续使用,否则会面临撤销风险。所以在转让前,受让人要查询转让商标的剩余使用年限,对于处于续展期或宽展期的商标,要让转让方尽快办理续展手续。一般而言,商标剩余使用年限越高,价格也越高。

03

商标的许可情况

商标除了转让之外,转让人还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即使该商标最终被转让,被许可人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依然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因此,受让人应当在转让前了解商标此前是否有许可其他公司使用,以免损害自身利益。

04

商标是否被质押

对于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商标及办理了质押登记的商标,在查封期和质押期内,未经人民法院和质权人同意,是不得转让的。

05

商标是否被重复转让

为避免不法分子通过重复转让商标进行诈骗,受让人在转让前要查询商标是否有被转让过的信息,预防被骗。

06

取得商标局转让核准手续

办理商标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后,还需获得商标局核准转让手续,如果没有获得这份手续,即使已支付转让款,商标所有权仍在转让人名下,受让人并没有取得法律认可的商标所有权,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转让收入企业所得税吗(16篇)

股权转让业务涉及的税种是印花税和所得税。其中印花税由于金额不大,大家一般都不太在意。所得税的话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转让股权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方通常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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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转让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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