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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收入(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74

【导语】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收入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收入,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收入(16篇)

【第1篇】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的下列收入,应一次性计入所属纳税年度的有,企业资产溢余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财产转让收入。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内部处置资产

情形(所有权没对外转移):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的以外);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税务处理: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外部处置资产

情形(所有权没对外转移):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税务处理:视同销售,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依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应视同销售的资产处置行为有,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将资产用于交际应酬,将资产用于股息分配。

企业资产所有权对外转移在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

将资产用于生产另一产品,是企业内部转移,不确认收入。

【第2篇】季报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季报申报表第6行免税收入这位置,可把我们会计伙伴给“迷住”了!

小微未超过30万减免的税额,是往这里填不?

免税收入该填什么?

首先,我先明确一下,小微企业免增值税的税额这部分是要交企业所得税的。

那第6行的免税收入是指什么呢?

指的是企业所得税里的免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所以,特别是新手会计,千万不能按字面意思自己理解哦!很容易出错!!

用等公交车的时间,就涨知识了,每天一个知识点,1年就走完别人5年走过的路!分享给更多同行朋友,大家一起轻松涨知识

【第3篇】捐赠收入企业所得税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注册资金(或叫原始基金),怎样进行会计核算、怎样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直以来是大家关注的焦点,今天我们就一起聊一聊。

注册资金怎样进行会计处理,取决于注册资金的性质。

以基金会为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项明确设立基金会的条件之一是具备一定的原始基金,且原始基金只能是到账货币资金,非货币资产不能作为基金会的原始基金。这说明在基金会筹备设立前,应当由发起人出资形成原始基金。实务中,基金会登记时所需的材料里就有一项是要求提交出资人签署的捐赠(资)证明,这表明原始基金是出资人捐赠而不是基金会向出资人借的。原始基金属于基金会的固有财产,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返还给出资人。

行文至此 ,大家可能会质疑:原始基金既然是发起人捐赠的,那就应该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我们看看原始基金是否符合捐赠收入确认条件呢?《民非制度》第五十八条规定: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但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是在基金会筹备阶段取得的,并非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即使符合导致净资产增加的条件,也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因此财政部会计司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指出,非营利组织设立时取得的注册资金,应当直接计入净资产。由此,财政部通过对《民非制度》的解释统一了注册资金会计核算规则。

敲黑板:

基金会注册资金应当直接计入净资产,不属于捐赠收入。

企业股东出资形成的实收资本,属于股东的资本性投入,社会组织筹备时发起人出资形成的净资产,均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指的收入,不计入企业或者社会组织的收入总额。社会组织设立后所取得的收入,才需要依法计入社会组织的收入总额。当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是可以享受免税收入优惠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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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胡绵鹏 胡说财税

【第4篇】企业所得税按收入比例

一、与工资薪金相关费用扣除比例

1、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2、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 ①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② 软件行业职工培训费、核力发电企业操纵员的培养费,可税前全额扣除。

4、工会经费 企业发生的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5、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险 企业支付的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准予扣除。

6、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按支付给残疾人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二、与营业收入相关费用扣除比例

1、 业务招待费 ① 按照费用发生额60% ② 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0.5%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① 一般企业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超出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②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超过当年销营业收入30%,超出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③ 烟草企业不得扣除

三、公益性捐赠

1、给政府和公益组织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结转以后3个纳税年度扣除。

2、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目标脱贫地区全额扣除

3、直接捐赠不能扣除

四、手续费和佣金

1、合同金额的5%,

2、电信企业当年收入5%

3、保险企业全部保费收入减去退保金等后余额18%

4、现金支付的佣金、证券承销佣金不得扣除

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一般企业研发支出加计比例75%

2、制造业企业研发支出加计比例100%

六、税法规定不得扣除项目

1、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以及被没收的财产损失

2、未经核定的准备金,如: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信用减值损失准备等

3、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赞助费

【第5篇】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构成

企业所得税税率:法定25%

优惠税率20%(符合小型微利企业)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3-3-5

1、企业职工人数:300人以下

2、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以下

3、资产总额:5000万以下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所得税=利润(收入-成本)×税率

所得税=利润*税率

1.年利润<100万

税率:按2.5%征收(疫情期间)

比如:利润60万

计算:60万*2.5%=1.5万

2.年利润100~300万

税率:100万以下按2.5% 100万-300万 按5%

比如:利润250万

计算:100万×2.5%+(250万-100万)×5%=2.5万+7.5=10万

3.年利润>300万

税率:按25%全额征收

比如:利润301万

计算:301×25%=75.25万

【第6篇】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有

为了鼓励企业发展,国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出台了众多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期,小编就为各位纳税人梳理9类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情形,快来看看吧~

这9类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快收藏~

01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按规定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即: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第一条

0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0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0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具体如下: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05

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

06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23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07

与北京2023年冬奥会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3年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3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对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第二条

08

符合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特别提醒:

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第一条、第二条

09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第一条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 北京税务

【第7篇】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之 收入的确认

会计口径:利润=会计口径收入-会计口径的扣除

税法口径: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税法认可的扣除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以前年度亏损

一、收入总额

税法口径的收入:

【解释】收入总额确认四个要点:

收入总额内容

重难点分析

一般收入的确认

9项收入的实现时间是重点

特殊收入的确认

分期收款和视同销售是重点

处置财产收入的确认

内部处置和外部处置的划分是重点

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售后回购、以旧换新、折扣、买一赠一(还要注意增值税的对应处理)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增值税项目,含税转为不含税)

2.提供劳务收入(增值税、营改增)

3.转让财产收入(固定资产所有权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注意免税的情况)

按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当天确认收入。

5.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债利息免税)

6.租金收入(有形资产使用权转让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跨期租金)。

【解释】跨年度租金收入的税务处理: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案例】2023年7月1日a企业租赁闲置的机器设备给b企业,租赁期3年,总计租金600万元,2023年7月1日一次收取了3年的租金600万元。则计算a企业企业所得税时,计入2023年收入总额的租金收入为多少万元?

在税收上可以每年确认200万元收入,坚持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但企业所得税按年征收。所以2023年当年可以计入的租金收入为200万元的一半,即100万元。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解释】总共有三类收入是按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1)收入确认时间: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

(2)受赠金额的确认。

受赠资产相关金额的确定

①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非货币性资产:均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②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

受赠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9.其他收入

指企业取得的除上述规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提示】“其他收入”是税法口径,不同于会计上的“其他业务收入”,不要混淆。其他业务收入是以后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宣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销售营业收入)的组成部分。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收入的范围和项目

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劳务等,持续时间超十二个月的,按照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视同销售的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是计算广宣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三)资产处置收入

分类

具体处置资产行为(所有权)

计量

内部处置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境内)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外部处置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自制的资产,按同类资产同期售价确定收入;外购的资产,符合条件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收入

【例题•单选题】2023年12月甲饮料厂给职工发放自制果汁和当月外购的取暖器作为福利,其中果汁的成本为20万元,同期对外销售价格为25万元;取暖器的购进价格为1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该厂发放上述福利应确认的收入是( )万元。

a.10

b.20

c.30

d.35

【答案】d

【解析】上述福利应确认收入=25+10=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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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软件收入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软件企业,享受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2023年处于减半期间,同时我公司满足高新技 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2022 年预计盈利,请问我公司 2022 年度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按 15%的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 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 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 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第三条规 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 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 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 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 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 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 年 12 月 6 日在热点问 答板块对问题“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

产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应如何享受优惠?”解答如下,集 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 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 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 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 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居民企业被认 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 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 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 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 25%的法定税 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 15%税率的减半征税。

综上,你公司 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选择适用高 新技术企业的 15%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选择依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不能享受 15%优惠税率的 减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9篇】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

关于分红是否免征所得税

答复:只有居民企业之间直接投资取得的投资分红才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若是个独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分红不享受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关于分红季度预缴所得税的填报

答复:由于居民企业之间直接投资取得的投资分红100万元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季度填报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就可以预缴享受。季度预缴时这样填报申报表:

关于分红年度所得税汇缴的填报

答复:关于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的填写:

(1)企业发生投资收益(包括持有及处置收益)如有税会差异,一般情况下通过《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调整。

(2)企业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如无税会差异并按税法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不在《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调整,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填报。

参考一: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投资收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10篇】年度企业所得税调整收入

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填报: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基本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特殊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二)分期确认收入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时,如果该业务具有实质性融资性质,在销售成立时以公允价值(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或商品采用一次性付款时的售价)一次性确认销售收入,同时要核算未实现融资收益,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不考虑未实现融资收益,两者有差异,需要填报表a105020。

(三)政府补助递延收入

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前提下,企业取得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会计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与税法无差异,不需调整;如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会计上在收到当期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损益,则收到当期确认为递延收益的要纳税调增,计入损益期间要纳税调减。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上在收到当期确认为递延收益,并自购建的长期资产可供使用时起,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同样,收到当期确认为递延收益的要纳税调增,转入损益期间要纳税调减。

(四)其他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在政策性搬迁业务中,作为搬迁收入组成部分的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的规定,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参与汇总清算。在会计处理上,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贷方核算,最终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对计入企业当期损益的搬迁资产处置收入应通过表a105020进行纳税调减。

如属于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或属于政策性搬迁但企业未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企业在搬迁期间取得的政府搬迁补偿款,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通过表a105020进行纳税调增。搬迁完成后,企业将递延收益随购建资产的使用或处置转入当期损益的,为避免收入的重复确认,应通过表a105020进行纳税调减。

【第11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有

当前形势下,国家和社会都在大力鼓励各企业加快恢复与发展,当然也有国家出台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因此下面就来向纳税人一一介绍九类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情况,供大家参考。

1、国债利息收入可免征

所谓的利息收入,就是企业通过国家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而获得的利息收入。具体如下:

企业从发行人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人获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部免除企业所得税。

企业债券到期前转让的国债,或从非发行人投资购买的国债,按规定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满足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免征

合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不包括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上市流通不够12个月的投资收益。

3、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免征。

4、满足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可免征

满足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所得税不征税收入范围具体如下:

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益;

除政策规定的要求的财政拨款之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益,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益;

依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要求缴纳的会员费;

不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其他收入。

5、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可免征

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盈利,包含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盈利、股本股利、红利盈利、债券利息收入等,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针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所得之所得,暂不征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盈利,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6、所获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可免征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23年及之后全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应收利息,免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7、有关于2023年北京冬奥会收入可免征

对国际奥委会在北京2023年冬奥会上获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按规定中国奥委会在北京冬奥组委分期付款中取得的收入、对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

免除国际残疾人奥委会在北京2023年冬季残奥会上获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中国残奥委员会在《联合市场发展计划协议》下获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免。

8、满足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免征

公司推出的永续债可适用于公司推出的股利和所得税政策,即投资者所取得的永续债券的利息收入属于股息和红利,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处理。其中,发行人和投资者均为居民企业的,可以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分红等股权投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人支付的永续债券利息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9、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可免征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险保障基金有限公司取得下列收入可免缴企业所得税:

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得到的赔偿收益,向相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及其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得到的财产转让所得;

接受捐赠收益;

银行存款利息收益;

选购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润总额;

国务院准许的其他资金使用所得到的收益。

【第12篇】企业所得税收入月分析

一、资金拆借简介

无偿资金拆借是相关主体之间资金拆借的一种具体实践表现。

资金拆借原本指金融机构之间调节临时资金余缺而进行的资金短期借贷活动。随着相关经济实践的发展,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也越来越常见,并且也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2023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企业自主经营、保护企业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满足企业经营发展需要;不仅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运行,促进国家经济稳健发展,而且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规范民事审判尺度。

企业资金拆借,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某一企业(或一些企业)将自己暂时闲置的资金按照一定的价格让渡给其他企业使用的行为。企业资金拆借作为企业间的一种资金互助形式,是企业解决短期资金急需的一个有效途径,通常是以有偿的资金互助形式出现,在税收责任上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作为两大主要税种尤为值得关注。除此以外,企业间特别是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拆借也形成常态。在税收责任上,无偿资金拆借行为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履行相关纳税义务,不同情况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也有所不同。

在实践中,企业应透彻理解和把握相关税收规定,但是现实中很多企业对政策的了解不够清晰,甚至对同一事项不同税种的税收政策有所混淆。因此,笔者在本文中系统梳理了相关税收政策,希望对企业的资金拆借行为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二、无偿资金拆借行为的增值税政策梳理

(一)增值税相关文件及规定相关文件及具体规定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款第七项规定下列行为免征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其中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3.《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第三条:“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政策适用分析

根据增值税上述规定,作如下分类说明:

1.通常情况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拆借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视同销售情形仅适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因此,此项规定关注重点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的判定条件。

2.根据20号文,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借贷行为应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36号文已明确规定;该文仅针对集团内企业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免税优惠,打破了局部范围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征税限制。

根据上述政策,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借贷增值税政策思维导图如图1所示:

图1 企业之间资金拆借增值税政策适用图

3.对企业之间资金拆借还需关注另外一种形式,即统借统还行为。因其涉及多点环节,我们通过梳理集团企业之间的业务流程来进行分析,根据统借统还增值税政策规定,现以流程图的方式展示如图2所示:

图2 统借统还流程图

从流程图来看,统借统还在实际操作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集团要合规

企业集团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企业共同组建而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具体规定详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2023年以前,企业集团需要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之后,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的规定,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和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而是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息网站来查询企业集团名单。

2.实施主体要合规

实施主体必须是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实践中,核心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情况较普遍,而且判断标准的掌握尺度不具备统一性。与此同时,实施主体对内建议制定“统借统还”管理办法,对外要能提供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支付利息的证明材料。

3.资金流出规范要合规

(1)期间:统借统还借款期间应在借入时的借款期限内,资金流要清晰可确认。例如:资金取得期间为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则统借统还款期间应在此期间内,不能超期限。

(2)协议:双方应签订《统借统还资金借款协议》,而非《流动资金借款协议》,协议的内容包括借贷双方的关系、资金来源、借款金额、利率水平、借款期间、发票开具(时间、类型)、支付利息的时间等条款。

(3)金额要求: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不得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

(4)归还资金流向:资金须由统借方统一归还。统借和分拨可以“一对一”或者“一对多”,但不能“多对一”或者“多对多”。

由此集团企业之间在融通资金过程中若符合上述条件,则适用统借统还增值税税收减免政策,根据《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9〕85号)规定,企业在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时无须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并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免税发票。

三、无偿资金拆借行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

(一)企业所得税文件及规定

相关文件及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二)无偿资金借贷利息企业所得税适用分析

由于非集团内关联企业之间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以及集团企业间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的情形,已缴纳或开具增值税发票,下游企业在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但是对于增值税不需视同销售的集团内关联企业之间,无偿资金拆借的利息支出由借款方支付,其能否在税前扣除则需要特别关注。为便于文章的分析,构建如下业务模型:

模型一:a、b同属集团内公司,b是a的子公司。a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后,将资金借给b。a按时归还金融机构利息,但是并未向b进行利息收取。此时a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分析(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征管法》中,规定了关联企业之间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税务处理,即可以理解为关联公司无偿提供资金借贷,a公司应确认为利息收入,应做企业所得税收入调整处理。

分析(2):由于资金没有直接用于a的生产经营,利息支出不具有相关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不允许扣除,所以应将a利息支出进行相应纳税调增处理,不允许在税前进行扣除。

模型二:若a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向b收取,利息的支付与收取全部挂“其他应付款”科目,则a损益未受影响。

分析(1):根据模型一中的第(1)点分析,利息收入和支出都要做企业所得税调整处理,对所得税金额没有影响,但是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计算基数有影响。

分析(2):根据模型一中的第(2)点分析,因为支出未计入损益,不需要涉税调整。

上述两种模式,企业在实际经营中两种处理方式都存在,但是很显然,模型一中的情况额外地增加了集团税负,不是理性的选择,应避免采用该种模式。

根据上述政策理解,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借贷企业所得税政策思维导图如图3所示:

图3 无偿资金拆借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图

图3中未讨论无偿提供资金给非关联方的情形,因为实际情况中,企业将资金无偿借贷给非关联方,一般情况下不符合现实逻辑(除非用于公益事业或其他经济补偿为条件)。因此,本文仅就资金无偿借贷给关联方涉税情况进行讨论。在实际审核中,我们发现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借贷调整事项主要涉及模型一中的分析调整。在双方税率相同且不影响国家总体收入减少情况下,对具体转让定价金额的调整并不多见。

另外,关于统借统还形式的利息支出,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其他行业未有专门政策提及。随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的出台,对于企业之间共同接受劳务的情形也有专门规定,这个文件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他行业利息支出能否按照28号文应税劳务规定进行分摊处理值得探讨。

综上分析,同笔业务在不同税种下的处理存在差异。企业在实际工作中要根据不同税种下的政策进行分析处理,对政策进行理解学习并做到合理运用,以避免和减少相应的税收风险。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在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情况下,在取得资金后更要做好税收风险的控制和安排。

作者:姜峻蕾;单位:四川中鸿新世纪税务师事务所;来源:注册税务师。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13篇】免税收入要缴企业所得税吗

小陈税务 小陈税务08

【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具体事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减为1%,这2%的差额需要计入“其他收益”吗?我们现行的做法是直接按1%做应交增值税,2%没有做账务处理。最新的财政部问答出来后,有点疑惑,这2%要不要计入其他收益?盼回复!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免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

——计入“其他收益”,影响损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应当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网“企业会计准则”栏目发布的相关实施问答进行会计处理,对于小微企业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其他收益”科目。

——计入“其他收益”,影响损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会计司】未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费及附加税无需进行账务处理。

——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影响损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会计司】对于当期直接减半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可根据实际缴纳金额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当期计提后减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应当冲减相关费用或计入当期损益。

——冲减相关费用或计入当期损益,影响损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计入“其他收益”,影响损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及缴回的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时,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在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按收到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纳税人将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时,按缴回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不影响损益,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14篇】接受捐赠收入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a有限责任公司有两位股东,王某生前立了一份遗嘱,将1000万元在其死亡后赠与a有限责任公司。请问王先生如何规划才能避免企业缴税?

思路:

根据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企业接受捐赠的财产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人,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接受捐赠收入。接受捐赠收人,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人,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人的实现。按照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a公司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即1000*25%=250(万元)。

根据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接受捐赠的财产不需要个人所得税。因此,王某可以修改遗嘱,将1000万元赠与a公司的两位股东,同时要求a公司股东的两位股东将该1000万元作为出资增加a公司的注册资本。那么a公司只需缴纳注册资本的印花税,即1000*0.05%*0.5=2500(元)。

综上所述,通过修改遗嘱赠与公司股东,然后要求股东用来增资。这种方式可以为企业节约249.75万元的税。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个人向个人捐赠住房,如果不符合免税条件,接受住房者需要缴纳 20%的个人所得税。

【第15篇】股权转让收入企业所得税吗

【财税知识分享,不定时更新,如果对你有用,欢迎关注点赞收藏[比心]】

1、符合我国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转让的范围

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的所有权、5年以上(含)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5年(含)以上的非独占许可使用权。

2.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的适用范围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

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

3.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享受优惠的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境内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

(3)向境外转让技术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

(4)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于自己卖给自己,不理你】

4.技术转让所得计算公式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成本,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5.征管要求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16篇】补贴收入是否交企业所得税

一.稳岗补贴账务处理

(一)款项用途: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二)账务处理

按政府补助进行处理

1.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10万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10万

2.使用时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等

注:若是分期使用

先做“递延收益”,再分期做“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二.涉税问题

(1)增值税:不属于应税行为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稳岗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依据:财税(2011)70号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

(简单理解:专款专用)

以上是仅仅是个人见解,不代表官方意见,欢迎讨论!共同进步!共同做好财务!

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收入(16篇)

企业所得税的下列收入,应一次性计入所属纳税年度的有,企业资产溢余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财产转让收入。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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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企业所得税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