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
前言
如何学习企业所得税?企税的综合性比较强,但学习企税的难度不是很大,因为它不复杂,尤其是它的计税方法不复杂,也好理解,都围绕相关收入与成本费用,就是一个调增、一个调减,把需要调增的、需要调减的弄清楚就可以了。增值税是比较复杂的,有特殊的应税行为、不动产等,并且政策太多,好多人学习后连销项和进项都没弄清楚。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它和会计是非常密切的,大家最起码应该有简单的会计知识,这个会计知识是什么呢?就是会计利润是如何核定的、是如何构成的,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之上存在着哪些税会差异?把税会差异弄明白了,其实就很容易了,还有就是需要耐下心来认真看完!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不是所有的企业都交企业所得税,企税纳税人的标准必须是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等,有独立的人格(财产独立,责任独立)才能独立纳税,因此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就排除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外了。
个独与合伙也是“企业”,只是它们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赚了钱也是要交税的。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就一个人,当然以投资者作为纳税主体;合伙企业是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主体,合伙人是自然人的,从企业分回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本身就是法人企业的,分回来的所得就缴纳企业所得税。
独资、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没有法人人格,实行的是“先分后税”。它们不具备独立的人格,它的人格与合伙人的人格是一体的,是混同的,税法上视为一个纳税主体,主体是投资者,并不是企业本身,因此要实行先分后税。
例如:甲与乙两个人如果开的是合伙企业,它的人格是不独立的,企业的人格与两个合伙人个人的人格是混同的,所以它是一个非法人。非法人的特点是:将来这个合伙企业也是对外拿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年度终了也要核定企业的利润,核定出利润后它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它的收入减去相应的成本费用后的利润是150万,这个环节是不涉税的,如果甲按60%分,乙按40%分,150万直接就可以先分,甲就可以从合伙企业分得90万,乙就可以分得60万。纳税人是谁呢?每一个合伙人就是纳税义务人,所以叫“后税”,如果甲是自然人,分回的90万,须按照个税“经营所得税目”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税中详细讲解);如果乙本身就是法人企业,它从合伙企业分回的60万,就纳入它的利润总额,缴纳的就是25%的企业所得税,这就是先分后税。合伙企业本身不是企税的纳税义务人,人格不独立,不能独立来纳税。
如果甲与乙开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它就是一个法人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它实行的是“先税后分”。
首先也要把当年的利润核定出来,核定出来后再按税法规定的收入扣除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计算的“利润”,只要是正数,就得对公司独立法人本身先缴纳所得税。比如还是150万的利润,先交25%的所得税,才能再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未分配前放在会计上的“未分配利润”科目,此时的利润就是税后利润了。再给投资者的就是股息、红利,假设股东甲是一个自然人,股东乙是一个法人企业,股东甲分回的股息、红利还交税吗?当然交,按股息、红利交20%的个人所得税。这就是重复征税,公司与个人的人格都是相互独立的,都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公司交企业所得税,个人交个人所得税;但是股息、红利分给的是法人股东乙,还要交税吗?您学完企业所得税就知道了,符合条件的就可以免税了,就不用再交了,因为公司作为法人已经把企业所得税交完了,法人股东乙就不用再交了。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再进一步划分,从税收上的概念又划分为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说到这里,大家一定要区分公民与居民的区别,公民是与国籍相关联的,带有政治色彩,居民与非居民是税法上的概念,不带有政治色彩的。还必须要分清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与这里身份划分的区别,一般与小规模是在增值税中的划分,不能混淆概念。
企业所得税中划分身份的标准是:先看您的企业登记注册地在哪里,只要您的注册地在中国境内,您一定是居民企业;如果你的注册地在境外时,首先是一个外国企业,不能妄下判定,不一定就是非居民,还必须引入第二个标准,即您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根据您的实际管理机构才能进一步判定您的身份,您的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您还是居民企业;您的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外的,您才是非居民企业。了解居民与非居民身份划分的标准后,您再看到国际税收时就很好理解了。
所得税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为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二者满足其一即为居民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比如:注册到维尔京群岛、巴哈马群岛、百慕大群岛等,但实际管理机构、人财物都在境内,就是通常说的离岸公司,都得按居民企业纳税人来管理。
这两个标准是递进的关系,先看注册地,注册地是境内的话就不用看第二个标准了;注册地是境外时,就得引入第二个标准了,再进一步看您的管理机构在哪里;在境外注册,但管理机构在境内,财产、财务、人员、决策都在境内,一律视为居民企业;注册地在境外,实际管理机构也在境外,这样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的注册地在境外,管理机构也在境外,为什么还要对它征税呢?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它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经营场所、分支机构了,通过这些机构从事生产经营取得收入、挣钱了,所得来源自然来自中国境内,我国实行属地原则,当然得征税了。二是虽然是非居民企业,在境内也没有设机构,但是有来自于境内的所得,比如:利息、股息、特许权等,取得收入了,我国都会根据地域管辖权的属地原则对从国内获得的所得征收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与实际管理机构不同。机构、场所是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但是它的主要账务、财物、人员等都不在境内。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表面上没有或者故意不设立机构、场所,没有营业执照,但委托了代理人,有实际的业务与经营,这就是它的一种避税行为,为了反避税,就把设的代理人视为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您没有办营业执照,也没有办税务登记,立法为何强调把“营业代理人”视为机构、场所呢?因为设有机构、场所与没设机构、场所对纳税人的征税范围与税率是完全不同的。虽然在中国境内挣了钱都要征税,但没设机构、场所的享受优惠,只征10%的预征所得税;设有机构、场所的没有优惠。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与设在中国境内的实际管理机构完全不同,影响到纳税人身份的确定。设实际管理机构就成了居民纳税人了,设机构、场所的还是非居民企业;涉及到征税范围(负有的纳税义务)与税率不同。
综上所述,居民企业包括两个: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即注册地在境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即注册地在境外,但实际管理机构 在境内)。
非居民企业也包括两个: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身份划分的意义何在?下一篇会进行详细阐述。不同身份是有区别的,体现在征税对象、征收范围(负有的纳税义务)及适用税率上。
区别一:负有的纳税义务不同。如果您是居民企业,您来自境内与境外的所得都得缴纳税款,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如果您是非居民企业,还要复杂一点,还要进一步看您在境内是否设有机构;如果您在境内设有机构,可能您来自境外的“部分”所得以及境内所得都得缴纳税款,前提条件是您来自境外的所得与机构有关系;如果您在境内没有设机构,您就是是绝对的“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境内所得征,境外所得是不征的。
区别二:享受的税率不同。不仅对居民企业来自境内与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且对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采用基本税率25%,除非特定条件的居民企业采用优惠税率(小微企业20%,高新企业15%等);如果您是非居民企业,为何还要区分是否在境内设有机构呢?因为设有机构,并且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与管理机构有联系,是通过机构赚来的,就得按居民企业25%的税率征收,是没有优惠的。您没有设机构的情况下,才实行预提所得税(非居民企业),税率是10%,差别很大。是否设机构不仅征税范围上有区别,税率也有区别。
区别三:投资收益有区别。设有管理机构的境外企业投资于民居企业赚来的投资收益是享受免税的;但没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赚来的投资收益是要征税的,征税的预提所得税税率是10%,差别也很大。
【第2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核定
核定征收是相对于查账征收而言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其主要是指由于纳税人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等其他原因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依法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企业所得税法》等单行税种的法律法规对税收核定都有一定的规范。本文主要讲解税收核定征收的基本概念以及方式以及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关于税收核定的基本规定,梳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还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的相关规定。
01
核定征收是法定情形下核定应纳税额的一种方式
鉴于市场经济主体的多样性、交易行为的复杂性,以及各主体之间财务管理水平差异大等等因素,我国税收征管方式并没有“一刀切”的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而是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用了核定征收方式,形成了以查账征收(自主申报)为主,核定征收为辅的税收征管体系。《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确提到税务机关行使税收核定权的情形,但并没有解释税收核定征收的概念。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单行税种条例中,也对相应税种的核定情形做了规定,但仍没有涉及关于税收核定征收概念的解释。结合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税收核定本质上是一种税收认定行为,是通过合理的方式依法对纳税人应纳税额的估算。需要明确的是,由于它是一种征税补救方法,因此只能在按其他征收方式无法准确有效的征收税款时使用。其目的在于减少税款的流失,保证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实现税法的公平与效率,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综上,税收核定可以定义为,纳税人存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三十五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按照合理的方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一种方式。
02
核定征收的主要方式分为三类
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最大的不同就是税务机关相对来说裁量权更大,且主观因素较为明显,这是因为核定征收没有一个绝对合理的标准,对于纳税人而言是好是坏也不能一概而论。税务机关的核定征收分三种:定期定额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
1.定期定额征收,主要用在完全没有账簿的纳税人,一般以个体工商户居多,但也有少数注册为公司的纳税人,由于财务制度不健全,征收税款完全无账簿可循,税务机关一般当做个体进行管理,按照定期定额征收的方法征收税款。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地点、规模、品种、同行业的税负、当地的经济水平等因素,核定纳税人每个月需要固定缴纳的税款,包括企业所得税在内的其他各类需要缴纳的税种。
2.查验征收。其主要是用在有账簿,但只能清楚核算收入或只能清楚核算成本的纳税人,不管是个体工商户还是企业,只要有账簿、但税务机关认为其核算成本不准确或核算收入不准确,都采取这种方法。
查验征收是对那些税务机关认为账簿上的收入是真实的纳税人,用“收入×所得率×适用税率”的公式或“收入×负担率(核定率)”的公式计算纳税人要缴纳的税款,其中的所得率是用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7%-30%,各个行业都不一样。负担率(核定率)由各地税务机关自己决定的,一般多为个人所得税适用。对增值税、营业税这些就直接是用“收入×适用税率”来计算纳税人要交的税。
3.查定征收。其是对那些税务机关认为账簿成本反映真实的纳税人,计算方法和查验征收相差无几,只是用“成本÷成本利润率”核定纳税人的收入后计算相应税款。
03
税款核定征收的基本立法
1.法律、行政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单行税种法律或者条例中对税收核定进行了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至三十七条,规定了税收核定权的行使范围。《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四十七条,明确了税收核定的程序和方法。《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四、四十七条,明确了企业与关联方之间业务涉及的核定,以及企业无正当理由减少应税收入或所得的核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一百一十三、一百一十五、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了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核定方法、预约定价的方法和程序、以及对关联企业的具体核定方法。《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单行税种条例中,对相应税种的核定权也同时做了规定。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
为了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每年都会出台一批税收规范性文件,指导税收法律、法规的适用和实施,就税收核定征收这一块而言,主要有:《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8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失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0号)(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7]1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5]1025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3年第26号)等等。
04
企业所得税中的核定征收条款
1.《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一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一)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二)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
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五条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六条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七条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第八条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第九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表样附后),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第一条 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对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第二条 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1)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第3篇】一般纳税的企业所得税率
纳税人的问题时至如今依旧有很多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所以今天我们钇财税就来为您介绍洗一下一般纳税企业的问题,一起来看看一般纳税企业需要交哪些税?
一般纳税企业需要交哪些税?
一般纳税人公司主要涉及的税:
1、增值税(6-16%),服务业是6%,销售劳务业是16%,建筑安装是11%,根据经营范围核定增值税税率。
2、增值附加税12%,根据所交增值税额的12%交(分别为城建税7%,教育费附征税3%,地方教育费附征税2%)。
3、企业所得税,是根据公司后期的账面上的年净利润来申报, 收入-成本-费用=净利润一般企业:资产总额大于1000w,员工人数大于100人,年利润总额大于50w,按净利润25%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资产总额小于1000w,员工人数小于100人,年利润总额小于50w,按净利润20%再减半征收,即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按员工工资申报,个税由员工承担):当月工资金额<1.5w,5%。1.5-3w,10%。3-6w,20%。6-10w,30%。〉10w,35% 。
一般纳税人都需要交什么税应该怎么计算一般纳税人都需要交什么税种:
1、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不含税销售收入*17%;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含税货物及应税劳务*17%(增值税专用发票);
2、应纳城建税=应纳增值税*7%(月报);
3、应纳教育费附加=应纳增值税*3%(月报);
4、堤围防护费:营业收入*0.02%(有些地方不收)(月报);
5、所得税=利润总额*税率为25%(季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营业税一般税率为5%。
6、个人所得税(月报);实行代扣代缴,不管工资薪金是否超过2000元都要实行全员全额申报。
一般纳税人报税流程:
1.本月月末在国税系统中认证当月进项发票。(根据开具的销项发票认证对应进项)
2.月初先做帐,做出上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3.先把增值税开票的ic卡插到读卡器,点发票管理,抄税处理。填写表格,以上4张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据填写完毕点击申报。(注:每季度结束,次月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3.确认纳税专户内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纳税金,扣款。
4.打印所有申报表及扣款结果,留存备案。
5.进入地税申报系统,申报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及工会经费等。同样,申报扣款完成后打印结果,留存备案。
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率怎么计算:税负率是分类的,如增值税税负率为:实际交纳增值税税额/不含税销售收入×100%;所得税负率为:实际交纳所得税税额/不含税销售收入×100%。
注:
1、税负率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占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
2、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税负率就是征收率:3%,而对一般纳税人来说,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税负率就不是17%或13%,而是远远低于该比例。
一般纳税企业需要交哪些税?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就说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多谢阅览!
注意: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一切都以钇财税顾问所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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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
关于本期预缴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新政的提示
一、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企业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按100%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二、鼓励基础研究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企业实际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二)自2023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请纳税人务必认真阅读上述文件,并对照文件规定的标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判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以避免后续管理引发的涉税风险。
【第5篇】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下载2023
政策完善
•随着企业所得税政策不断完善,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原有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已经不能满足填报需要。
减轻负担
•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税务总局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申报表进行了修订。
调整申报表填报方式: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中的重复行次进行归并处理。
· 采用报表编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作为附表纳入申报表体系。
根据政策调整和落实优惠的需要,补充、调整了《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等表单的行次内容,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能够及时、足额享受到税收优惠。
· 增加预缴方式、企业类型等标识信息和附报信息内容,为实现智能填报提供有力支持。
会计学堂2018版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实操版
【第6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预缴
所属期2023年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就要截止啦申报时要注意什么?一起来看看!
•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修订了什么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23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企业申报所属期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就需要使用新修订的申报表哦,修订的内容包括:
•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是根据第二季度平均值计算,还是根据第一至二季度总平均值计算?
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是按截至第二季度的累计情况计算的,而不是按第二季度的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第二季度平均值=第一、二季度平均值之和÷2
举个例子,a企业2023年第一、二季度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下:
截至第二季度从业人数平均值=(160+350)
截至第二季度资产总额平均值=(3000+5000)÷2=4000万元
申报系统会根据企业第一、二季度填报的数据自动判别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平均值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如第一季度申报时错误填报了资产总额或从业人数,企业应先更正第一季度的申报表后再进行第二季度的预缴申报。
温馨提示
纳税人在填报资产总额的时候,记得是按“万元”填报,而不是“元”哦~
来源:广东税务
责任编辑:司壹闻
【第7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优化纳税申报,现将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修订后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详见附件。
(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三、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五条中“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和第六条第一项、附件6《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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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3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2月9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2023年以来,为降低创业创新成本、增强小微企业发展动力、促进扩大就业,财税部门相继出台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等一系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全面落实各项政策,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发《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
1.为落实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等7张表单样式和填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等3张表单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2.为进一步优化填报口径,对《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中个别数据项的填报说明进行完善。
(二)取消《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填报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报送要求
为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三、实施时间
《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调整。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按照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第8篇】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
导读:在中国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每一个企业的纳税地点是不一样的,下面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介绍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对这个内容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点击下文阅读,希望能帮助大家!
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问: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所称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1)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对其他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②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2)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述规定办理。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手续
申请。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合格办税人员证书,年度销售(营业)额等有关证件、资料,分支机构还应提供总机构的有关证件或复印件,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所列项目,逐项如实填写,于十日内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批。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
【第9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3年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优化纳税申报,现将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修订后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详见附件。
(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三、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五条中“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和第六条第一项、附件6《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同时废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10篇】小规模纳税企业所得税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二、所得税计算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年应纳税所得额
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纳税调增(调减)
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更加优惠,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可以这样理解,平均税率7.5%。
例:全年应纳税所额为295万元,其应纳企业所得税这样计算:
(1)100万元以内部分:100×12.5×20%=2.5万元;
(2)100-295万元:295×25%×20%=9.75万元
会计共纳所得税为:2.5+9.75=12.25万元。税负率为12.25/295=4.15%。
各位现在受疫情影响,国家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一降再降,各位应该好好把握政策,千万莫要偷税漏税,弄小失大。现在是大数据监控时代,以数控税。公司一举一动都是被监视,只不过看你情况而定,如:公司从上游购入材料,未开票,本公司销售时开具了发票,公司有收入,无成本,且不但自己公司所得税应纳税额增多,同时一旦开具发票,你就具备了上下游联动的情况,谁有收入,谁有(无)成本税局的大数据就会分析提取出来进行对比,出现异常,税局会单独约谈法人和财务人员。2023年的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已经说得很清楚。各位切勿因小失大,一旦补查到偷税漏税,等待的是罚款+刑罚处罚。
在公司税务方面,法人也好,股东也罢,对政策不理解,不熟悉的还是向专业方面的人士多咨询,以免到头来弄得自己身败名裂。
【第11篇】小规模纳税人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原标题:税务课堂 |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的金额限制等问题
税务课堂-联兴财税分号,周四准时上线,敬请期待
问答1
问题内容:
小规模纳税人每月开10万发票,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税务解答:
需视实际情况而定。
每月开10万发票只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其中一环(收入),除了收入外还要考虑其他因素,如费用、调整税项等。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为正,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问答2
问题内容: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有金额限制吗?单张票能开10万吗?
税务解答: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有金额限制,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具体要看地区,每个地区税务环境不一样,最高开票限额也不一样。
适用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五条,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以下地区最高开票限额供参考:
1、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单张限额为100万。
2、《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9号)第一条第(六)项,小规模纳税人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9号)第三条第(六)项,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为十万元。根据业务需要,也可适当提高代开限额,但最高不得超过百万元。
【第12篇】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数据项,并将升级优化税收征管系统,力争帮助企业精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填报预缴申报表时,以下两个方面应当重点关注:
一是关注“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所得税额”两个项目的填报。“应纳税所得额”是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和分档适用“减半再减半”“减半征税”等不同政策的最主要指标,这个行次一定要确保填写无误。
“减免所得税额”是指企业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减免所得税金额,这个行次体现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直接成效。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其税收减免不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的方式实现,而是通过直接调减定额的方式实现。但是,这些企业应在纳税申报表中根据税务机关核定时的情况,正确选择填报“小型微利企业”项目。
二是关注预缴申报表中新增“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有关项目的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整合了除应纳税所得额以外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指标,其数据填报质量直接关系着小型微利企业判断结果的准确与否。因此,所有企业均需要准确填写该部分内容。
对于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按季度预缴的,应在申报预缴当季度税款时,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的全部项目;按月度预缴的,仅在申报预缴当季度最后一个月的税款时,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的全部项目。
“按季度填报信息”中的“小型微利企业”项目,是对企业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结果的展示。除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外,其他企业需要根据本期及以前各期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项目的填报情况,结合本期纳税人申报表中“应纳税所得额”和“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的填报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的填报问题,希望为大家的工作带来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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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为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国家税务 总局于2023年1月8日下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对企 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 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加强管理。
一 、关联申报
(一)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1. 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 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 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 例计算。
2. —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 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 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 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 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 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5. —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 常进行。
6. —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 —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8. —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 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上述第1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 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二)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 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 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2. 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 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 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3.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 等业务。
4.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 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 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企 业按规定期限报送上述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 有关规定办理。
二、同期资料管理
企业应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同期 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组织结构
1. 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
2. 企业关联关系的年度变化情况。
3.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信息,包括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经理等高 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以及关联个人的名称、国籍、居住地、家庭 成员构成等情况,并注明对企业关联交易定价具有直接影响的关联方。
4.各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二) 生产经营情况
1.企业的业务概况,包括企业发展变化概况、所处的行业及发展概况、经营策略、产业 政策、行业限制等影响企业和行业的主要经济和法律问题,集团产业链以及企业所处地位。
2.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主营业务利润及其占 利润总额的比重。
3. 企业所处的行业地位及相关市场竞争环境的分析。
4.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 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并参照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
5.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可视企业集团会计年度情况延期准备,但最迟不得超过关 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12月31日。
(三) 关联交易情况
1. 关联交易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等。
2. 关联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方式、年度变化情况及其理由。
3. 关联交易的业务流程,包括各个环节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与非关联交易业务流 程的异同。
4. 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其对定价的影响。
5.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副本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
6.对影响关联交易定价的主要经济和法律因素的分析。
7.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划分情况,不能直接划分的,按 照合理比例划分,说明确定该划分比例的理由,并参照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 析表》。
(四) 可比性分析
1.可比性分析所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合同条 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等。
2.可比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
3.可比交易的说明,如有形资产的物理特性、质量及其效用;融资业务的正常利率水 平、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劳务的性质与程度;无形 资产的类型及交易形式,通过交易获得的使用无形资产的权利,使用无形资产获得的收益。
4. 可比信息来源、选择条件及理由。
5. 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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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企业所得税纳税金额
概述
它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内容
一、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四、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六、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七、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八、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九、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十、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714号)
总结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案例/解析
a企业2023年财务会计认定的收入总额为1250万,其中:国家财政补贴1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期间费用和成本支出及其他支出合计800万元,a企业以前年度亏损20万元,已经过税务机关认可。适用税率为25%。
通过以上公式可计算出:
a企业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1250-10-20-800-20=400万元
应纳税额=400*25%=100万元
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去项
素材来源: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中税答疑新媒体知识库。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第15篇】企业所得税缴纳税率
《财税小侦探》专注于园区招商、企业税务筹划,合理合规助力企业节税!
我国税法还是比较健全的,一般情况下,企业只要有了利润,那就需要纳税,企业利润越高,所缴纳的税收也就越高。如果是实际利润高,那多纳税也不是不能接受,可如果是虚高利润,那只会加重企业税收负担,想要长远发展,企业不可忽视税务规划,这是最直接也最直观的反映企业利润的多少。税收上得到了控制,企业的税负压力自然也就有所减轻,前提是要合理合法合规。
像正常的停工损失,企业可以计入营业外支出,根据相关规定,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或停工产生的损失,可以按照营业外支出核算,还有企业应收入的包装物品押金,也是可以按照营业外支出核算。这样减轻税负压力虽然合理合法,但也要真实发生才行,最好的还是利用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注册成立新机构、分支机构去享受,分摊主体企业税收负担,减轻税负压力。
比如我们在税收洼地成立一般纳税人有限公司,可以享受当地财政给予的税收扶持奖励,可以得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者地方留存部分50%~80%税收返还,地方留存肯定不能低,属于一级留存,可以有效缓解企业增值税进项压力,同样解决利润虚高问题。
在税收洼地同样可以成立小规模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核定征收,主体企业可以将一些不易取得相应发票的业务交由个独企业、个体户去完成,以此取得相应发票入账,解决企业利润虚高问题。核定后的个独企业、个体户不需要考虑成本,需要缴纳的个人经营所得税的税率也仅只有0.5%,一年500万的营业额也只需要缴纳3万不到的经营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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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一样的吗?
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只要是符合小微企业,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一样的,都是25%。
就是到2023年12月31号前。两种模式的企业,企业所得所都是按20%交纳,那个减按25%和50%是什么意思?
答: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 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是5%;超过100不超过300万企业所得税税率10%。
比如说应纳税所得额是50万,减按25%就是按照50万*25%=12.5元;
纳税再乘以20%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
所以实际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5%;
财税问题一百问,百问百答,直击要害,希望能帮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