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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法规(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38

【导语】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法规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法规,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法规(16篇)

【第1篇】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法规

小伙伴们,我们在《2023年常见增值税税收优惠延期政策》中一起学习了2023年增值税继续执行的政策,这一期跟周周一起来学习一下常见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延期政策吧!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①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73677/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政策要点:

1.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5%

1.2该政策执行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②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85878/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政策要点:

1.3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5%

1.4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1.5该政策执行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广告宣传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59609/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政策要点:

2.1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2.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4该政策执行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3.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49160/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3号)

政策要点:

3.1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2该政策执行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4.第三方从事污染防治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①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5913858/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60号)

②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2506/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政策要点:

4.1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2该政策执行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5.公益性捐赠公租房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①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7195167/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②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2506/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政策要点:

5.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子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2该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6.残疾人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64290/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政策要点:

6.1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6.2该政策的执行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7.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72717/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34号)

政策要点:

7.1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7.2该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8.扶贫捐赠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①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4838105/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

②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4490/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政策要点:

8.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8.2该政策执行期间: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9.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①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2674389/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1号)

②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8/c5172611/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政策要点:

9.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9.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9.3该政策执行期限为: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0.企业研发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85879/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政策要点:

10.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10.2该政策长期有效

11.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①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3755966/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②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4490/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政策要点:

11.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11.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60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11.3该政策执行期限为: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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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有

为了鼓励企业发展,国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出台了众多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期,小编就为各位纳税人梳理9类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情形,快来看看吧~

这9类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快收藏~

01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按规定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即: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第一条

0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0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0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具体如下: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05

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

06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23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07

与北京2023年冬奥会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3年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3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对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第二条

08

符合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特别提醒:

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第一条、第二条

09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第一条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 北京税务

【第3篇】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中道财税:房地产建筑业财税问题解决专家

<原创> 作者:薛晓艳

又到了一年一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期,近期,有许多财务人员在咨询:不征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如何进行处理。这也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难点和风险点之一。我觉得今天很有必要和大家聊一聊这个话题。

一、什么是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等。

二、不征税收入需要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吗?

(一)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如下: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如下: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结论: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如符合以上文件规定不征税收入的范围,就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范围,就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结论:因为不征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就作为收入的调减项,从收入总额中剔除出来,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为了保持处理口径的一致性,对于这部分收入对应的支出是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

四、长期未支出的不征税收入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结论: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长期未支出并且已经超过五年期限,需要在第六年时将不征税收入调整为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为了保持处理口径的一致性,对于这部分应税收入对应的支出是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

五、不征税收入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案例:某企业2023年取得财政性资金50万元,用于购买指定用途的专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条件。该企业在2023年按免税收入政策进行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但是,这部分财政性资金一直未按规定用途购买设备。因此,在2023年进行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需要将这部分资金50万元进行纳税调增,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需要填列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具体明细表内容如下:

【第4篇】2023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1、【受惠主体】

需有《高新企业证书》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正常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25%。

3、【高新企业申请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 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6)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4、【依据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4号)

(二)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

1、【受惠主体】

经济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上海某些地区、海口】

2、【政策内容】

对新登记注册经济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依据政策】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三)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1、【受惠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弥补期限的延长】

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依据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四)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与生产相关的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

1、【受惠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对固定资产-设备、器具可以加计抵扣】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的确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即:①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②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③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3、【依据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五)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抵免问题

1、【受惠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优惠政策】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

3、【依据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什么情况下我们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1、企业有盈利且年净利润超过300万的情况下。就目前为止,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力度也是比较优的选择;

2、公司有独立的财务部,可以独立的核算,因为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的数据比较多,提交的材料也比较多。维护的成本也比较高;

3、不要盲目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4、如果想了解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区别请看下一篇

【第5篇】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今天小编就跟大家聊一下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政策,为了鼓励企业发展,2023年国家也出台了不少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有9类收入都可以免税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小编也为大家汇编好了,给各位小微企业主参考参考!

九大类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谓的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所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机构场所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与北京2023年冬奥会相关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

小型微利企业能享受到的特殊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公告,进一步地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从今年起,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小型微利企业年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即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5%计算税额,100万元以内的仍按照2.5%计算应纳税额。

例如:应纳税所得为120万,应纳税额=100*2.5%+(120-100)*5%=3.5万元

注意: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照2.5%计算应纳税额。

例如:应纳税所得为80万元,应纳税税款为80*2.5%=2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从过去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降低至5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从原先的180万元降低至80万元,小规模企业进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门槛相对会变低。同时,小规模纳税人不论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增值税征收率由过去的6%和4%一律降至3%。

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降低。其中制造业由7%-20%调整至5%-15%,娱乐业由20%-40%调整为15%-30%,交通运输业由7%-20%调整至为7%-15%,饮食业由10%-25%调整至8%-25%等等。

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园区、财税实务操作分享、有任何税务相关需求欢迎留言咨询小编。关注小编、紧跟政策,每日更新。小编也会不定时分享节税、避税干货!

【第6篇】如何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税壹点》专注于税务筹划,您的贴身节税专家,合规合法节税!

社会经济在快速发展,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企业能否控制好成本便成了立足市场的关键,对于部分中小企业来说,能否控制成本甚至决定了企业能否生存!

那么,企业如何控制好成本呢?又该控制那些成本呢?

产品和服务肯定是不能打折扣的,这是企业立足市场的根本,所以从税收方面入手,便成了企业最好的选择,某种程度上来说,能否控制好税收,决定了企业能走多远!

首先,偷税漏税肯定不可取,这属于违法行为,也是被重点打击的!

所以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寻求税收优惠政策是目前企业把控税收支出最好的方式!

在当下这个以票控税的环境下,企业应当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在发生费用支出时尽可能索取发票,尽可能选择能提供发票的供货商,在公司人员需要报销时需做到凭票报销,通过这些方式尽可能获取发票,用来抵扣利润,从而节省部分税收!

加强内部管理对于税收的把控始终是有限的,因此申请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需要走得另一条路!好多老板可能会问了,那个地方有政策呢?都有些什么政策呢?小编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下!

在一些经济开发区或一些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地方为了招商,给到了外地企业非常好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 企业可在地方园区新注册有限公司,分流部分业务,可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奖励:

增值税:地方留存50%,园区会奖励企业留存部分的70%~90%;

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园区会奖励企业留存部分的70%~90%。

企业当月纳税,园区次月奖励金到账!

二. 企业也可在园区新注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个税核定征收政策,税率0.5%~1%,综合税率不超过2.5%,且无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无需企业更换办公地点,对于企业来说非常方便,节省了税收的同时非常的安全,企业无需担忧涉嫌偷税漏税的问题!是不是轻松解决了企业的税收问题呢?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关注税壹点,了解更多详情!

【第7篇】税收与经营企业所得税

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1、年利润≤ 100w(假设,年利润=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 2.5%

举例: 100w利润

企税: 100x2.5%=2.5w

2、100w <年利润≤300w

实际税负: 100w以下2.5%; 100w- 300w之间5%

举例: 280w利润

企税:100x2.5%+ (280-100) x5%=11.5w

3、年利润 > 300w

实际税负: 25%

举例: 500w利润

企税: 500x25%=125w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

1、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2、从业人数≤300人

3、资产总额≤5000万

4、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335'

①2021.1.1-2022.12.31,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税(实际税负2.5%)

②2022.1.1-2024.12.31, 1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税(实际税负5%)

【第8篇】税收对企业所得税

目录:

1、企税最新2项变化

2、企业所得税税率

3、收入

4、最新扣除标准

5、最新税收优惠

1

企税最新2项变化

一、小型微利企业2.5%→5%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与100万-300万元的部分税负一致。)

最新解读:

1、小型微利企业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 。

2、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统一提高至100%

自2023年1月1日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至100%,

其中,不得加计扣除的行业:

2

企业所得税税率

3

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4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明细

5

2023年最新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9篇】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市场经济环境与国内税收政策改革在逐渐变化,使得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需要面临更大的挑战和困难。投资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中之重。

合理可行的投资方案,不但能够帮助企业的取得收益,还能够大大降低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以及规避掉税收风险而不被税务部门处罚。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有哪些方式可以作为筹划方向吧!

一、投资地点的筹划

国家为了适应各地区不同的情況,针对一些地区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例如,现行税法中规定的享受減免税优惠政策的地区主要包括国务院批准的 “老、少、边、穷”地区、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千放城市、保矿区旅游度假区这些优惠的税收政策为企业进行注册地选择的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企业在设立之初或为扩大经营进行投资时,可以选择低税负的地区进行投资,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好处。

案例:

某投资者想在西部地区投资创办一个新公司,兼营公路旅容运输业务和其他业务,预计全年公路旅客运输业务收入为 5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为300 万元,利润率均为25%。

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额:(500+300)*25%*25%=50万元,如何筹划企业所得税?

建议:

可以选择分别投资两个企业,一个从事公路旅客运输业务,二个从事其他业务。从事公路旅客运输业务的收入为企业的总收入,占比为100%,超过了70%的此例,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应纳所得税=500×25%×15%+300×25%×25%=37.50(万元)

根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将企业业务进行调整从而达到节约税费的目的。

二、投资方向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是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作为税收优惠导向的。无论是初次投资还是追加投资,都可以根据税收优惠政策加以选择,充分享受产业的税收优惠率征收政策。

(1)选择减免税项目进行投资

第一,投资于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投资于高收益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如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投资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及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2)创业投资企业对外投资的筹划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项目,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案例:甲公司属于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入资本2000万元,在某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a高新技术企业(小型),职工人数120人,a企业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已取得软件企业资质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a企业实现利润20 万元,2023年实现利润300万元。2023年1月,甲公司将a企业的股权转让,转让价格为3500万元。

建议:

(1)甲公司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投资设立的a企业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可以享受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

(2)甲公司是a企业的投资方,享有100%的股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8号)的规定,我国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a企业在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共获利500万元,全部分配给甲公司,而甲公司从a企业分得的利润属于免税收入,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

(3)2023年1月,甲公司转让了a企业的股权,转让价格为3500万元,则股权转让所得=3500-2000=1500(万元)

甲公司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限额=2000×70%=1400(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1500—1400)×25%=25(万元)

三、投资方式的筹划

按投资者能否直接控制其投资资金的运用进行划分,可将企业投资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不同投资所得会面临不同的税收待遇,比如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企业应综合考虑不同的业务收入类型所适用的所得税政策对税后收益率的影响,选择税后收益率最大的投资方案。

案例:甲公司有500万元的闲置资金,打算近期进行投资。其面临两种选择一种是选择年利率为5%的国债投资,另一种是选择年收益率为8%的其他债券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请问从财务角度分析,哪种方式更合适?

建议:

若选择投资国债,则 投资收益=500×5%=25(万元)

由于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所以税后收益为25万元

若选择投资其他债券,则投资收益=500×8%=40(万元)税后收益=40-40×25%=30(万元)

因此,选择投资其他债券更有益。

【第10篇】企业所得税占税收多少

最近几天超吉君的朋友圈及各种公众号头条号开始疯狂安利小型微利企业应纳所得额在100万内所得税延续2.5%的优惠税率。

朋友圈截图

最新政策

根据国家今年各种优惠政策逐步回归正常,超吉君在26-27日出全法规条文后,梳理近几年的政策(必须以法规为准),最后确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税额在100万内为5%,而非2.5%。

所得税税率

所得税税率政策

ps:

1、23-24年应纳所得额300万以内(符合小微企业标准)所得税税率为5%,超300万则全额按25%或15%(高新技术)。

2、税筹规划提醒:预计24年政策到期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预计整体回归到10%。

3、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再提醒: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只要三项中一项不符合,就为非小微企业了哦

【第11篇】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之 收入的确认

会计口径:利润=会计口径收入-会计口径的扣除

税法口径: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税法认可的扣除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以前年度亏损

一、收入总额

税法口径的收入:

【解释】收入总额确认四个要点:

收入总额内容

重难点分析

一般收入的确认

9项收入的实现时间是重点

特殊收入的确认

分期收款和视同销售是重点

处置财产收入的确认

内部处置和外部处置的划分是重点

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售后回购、以旧换新、折扣、买一赠一(还要注意增值税的对应处理)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增值税项目,含税转为不含税)

2.提供劳务收入(增值税、营改增)

3.转让财产收入(固定资产所有权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注意免税的情况)

按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当天确认收入。

5.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债利息免税)

6.租金收入(有形资产使用权转让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跨期租金)。

【解释】跨年度租金收入的税务处理: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案例】2023年7月1日a企业租赁闲置的机器设备给b企业,租赁期3年,总计租金600万元,2023年7月1日一次收取了3年的租金600万元。则计算a企业企业所得税时,计入2023年收入总额的租金收入为多少万元?

在税收上可以每年确认200万元收入,坚持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但企业所得税按年征收。所以2023年当年可以计入的租金收入为200万元的一半,即100万元。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解释】总共有三类收入是按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1)收入确认时间: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

(2)受赠金额的确认。

受赠资产相关金额的确定

①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非货币性资产:均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②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

受赠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9.其他收入

指企业取得的除上述规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提示】“其他收入”是税法口径,不同于会计上的“其他业务收入”,不要混淆。其他业务收入是以后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宣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销售营业收入)的组成部分。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收入的范围和项目

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劳务等,持续时间超十二个月的,按照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视同销售的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是计算广宣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三)资产处置收入

分类

具体处置资产行为(所有权)

计量

内部处置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境内)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外部处置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自制的资产,按同类资产同期售价确定收入;外购的资产,符合条件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收入

【例题•单选题】2023年12月甲饮料厂给职工发放自制果汁和当月外购的取暖器作为福利,其中果汁的成本为20万元,同期对外销售价格为25万元;取暖器的购进价格为1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该厂发放上述福利应确认的收入是( )万元。

a.10

b.20

c.30

d.35

【答案】d

【解析】上述福利应确认收入=25+10=35(万元)。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第12篇】简述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主要内容如下: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是我国自1990年开始实施的“技术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政策逐渐转型升级,最终演变成为现今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我们从历史角度探讨下这一政策的演变过程,以及其对企业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影响。

一、初步探索阶段(1990年-2007年)

1990年,我国开始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技术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该政策主要针对企业在技术开发过程中支出的人工费用、材料费用、设备租赁费用等直接费用,旨在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然而,在初步实施阶段,该政策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首先,政策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虚假冒充等行为,导致政策的真正执行效果不理想。其次,该政策只针对技术开发费用,并未对研究开发费用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支持。最后,该政策并未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无法真正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

二、政策转型期(2008年-2023年)

为解决以上问题,国务院于2008年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管理的意见》,明确将研发费用纳入税前加计扣除范畴,并规定了具体申报和审核程序。随着政策适用范围和对象的拓展,企业研发投入得到更大力度的支持,促进了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在此基础上,202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明确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10%提高到50%,同时也加强了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了企业的申报和审核效率。

然而,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和挑战。一方面,部分企业仍存在虚假冒充等行为,导致政策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另一方面,政策的执行标准和操作规范亟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三、政策优化升级期(2023年至今)

在政策的实施和经验积累基础上,我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不断优化升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01 政策适用范围进一步拓展

为更好地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发展,2023年财政部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明确将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同时还加大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02 税前加计扣除标准进一步提高

为更好地激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2023年,财政部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最高提高至100%。此举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税负,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

03 政策执行标准进一步细化

为更好地保障政策执行效果,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的通知》,从政策执行标准、申报审核流程、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对政策实施进行细化和规范,旨在确保政策的真正执行效果。

04 其他相关政策的出台

随着我国经济和科技创新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相关政策陆续出台,如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立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推广“双创”政策等,这些政策的出台也为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有效实施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五、结语

可以看出,我国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已经经历了20多年的演变和发展。从初步探索阶段到政策转型期再到政策优化升级期,政策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和企业实际需求,不断完善和升级。可以说,这一政策的成功实施,为我国科技创新和经济增长注入了强大的动力和活力。未来,政府和企业应继续加强沟通和协作,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制度,推动科技创新和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13篇】企业所得税收入来源

如果你没有正式工作,没有一技之长,

维持你基本的生计的收入来源有哪些?

一、低保金;

二、捡破烂;

三、亲人救济;

四、种地卖粮食;

五、乞讨;

六、跑美团

七、跑饿了么;

八、早晚摆摊卖小吃;

九、摆摊卖小玩意;

十、打零工;

十一、工地搬砖;

十一、搬家公司;

十二、卖报纸;

十三、等等

只写了这么多,写不动了。

没有正常收入,对于普通人来说,要维持正常的生计的,真的是太难了。

这个社会,干什么都要钱,

房子,几十万,几百万

车子,几万,几十万

上学,几万,几十万

结婚,几十万,几百万

生育,几万,几十万,

。。。。。。等等

以上都是需要大额金钱的,没钱寸步难行,有钱搞定一切!

这难道说明,我们是金钱社会?这是我们的价值观?显然不是这样。

人民警察,工作在一线,处突中,时刻有生命危险;

环卫工人,工作在环境最差的地方,他们的付出,换来了我们家园的整洁;

陆地边防战士,他们为了守卫祖国大好河山,常年驻守在环境最恶劣的地方;

海军战士,近期美国打着“重返亚太”的旗子,在中国周边抵近侦察,军舰搞所谓“自由航行”,面对敌人,我们的战士无所畏惧,用实际行动捍卫我们的主权和利益;

等等各行各业,都有大批为了国家建设,为了人民安居乐业,在一线默默奉献的人群,他们在用实际行动书写人生的壮丽篇章,这些与金钱没有关系,他们在实现人生理想。

作为新时代的中国人,我们应该怀揣理想,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我们的力量,为祖国的建设添砖加瓦,不畏艰苦,不为金钱所动,树立人生准确的价值观,撸起袖子加油干!

【第14篇】对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来源:中国政府网

【第15篇】企业所得税免征税收入

一、不符合条件的财政资金不属于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只有符合财税【2011】70号文第一条规定的三项条件时,才属于不征税收入,否则不属于不征税收入。

很多人只注意到三项条件,忽视了财税【2011】70号文还规定了财政性资金应是“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若企业的财政性资金是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取得的,则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

2、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和财会及税务人员切记,不征税收入不是免税收入,不是税收优惠,它虽然暂时不征税,但对应的支出也不能税前扣除,这是税务风险应对和税务稽查的重点,企业可能在取得的当年未使用,当年不予征税,第二、第三年使用后切记调整对应的支出。

3、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不能混淆。

韦老师提醒①免税收入是税收优惠,永远免于征税;不征税收入不是税收优惠,只是暂时不征税。②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而免税收入可以

4、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不是不征税收入。

5、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6、大多数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是不征税收入。

目前,除了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外,其他(如资源综合利用,残疾人就业等方面)即征即退税款,韦老师提醒:既没有“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支付”,也没有“政府部门对该資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因此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7、不征税收入超5年未使用应计入应税收入。

根据财税【2011】70号文第三条规定:符合三项条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拔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資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不征税收入产生的孽息要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韦桂华

【第16篇】企业所得税法免税收入

核心内容: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全文是在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公布的,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纳税额和税收优惠等内容。法律快车编辑为您整理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page]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page]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page]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三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四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page]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第五十二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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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法规(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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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企业所得税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