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处理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处理,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处理
哈喽,大家好呀!
今天我们继续学习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知识。上一篇文章小五跟大家分享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本篇文章小五跟大家分享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相关知识和免税收入项目。
一、不征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包括哪些?
“不征税收入”属于应纳税所得额的减项。不征税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税法中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税收优惠,不能给纳税人带来所得税税负的降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收入总额中不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有: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有文件: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有办法: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有核算: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3)不征税收入支出的扣除规定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及资产可以税前扣除吗?分析如下:
根据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二、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是属于企业的应纳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包括:
本期的分享就到这里了。下一期小五将为大家介绍税前扣除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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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
从企业所得税法角度来看,对企业的总收入划分为两类:征税收入和不征收收入。
☞不征收收入:
一,不征收收入含义: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不征收收入范围:
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文件依据:财税〔2011〕70号文。
四,不征收收入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注意:不征税收入支出而形成的费用或者因形成财产而计提的折旧、摊销,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五,账务处理:收到不征税收入进入专项应付款或者其他应付款核算,支出直接从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支出,这样次年做汇算直接填表,不用做调整。
不征收收入汇算填制次表
☞免税收入:
一,免税收入含义:
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它分为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和不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两部分。其中,免税收入是属于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
注意:免税收入属于享受优惠政策的征税收入。
二,免税收入范围:
1)国债利息收入: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3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账务处理:收到免税收入进入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次年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进入免税收入做调整处理。
免税收入汇算填写此表
您清楚了吗?
【第3篇】不征税收入调整为征税
在企业日常财务处理及纳税申报中,“不征税”的字眼通常会让各位纳税人心头一喜,要了解不征税收入的相关处理,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到底什么才是属于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定义不征税收入为财政拨款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不征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解释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企业在日常的经营中,最常见的可被认定为不征税收入的就是财政性资金,但根据条例规定,并不是所有的财政性资金都是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范围,重点一定是有专项用途的。
财税[2011]70号文中提到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也表述了相近含义: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若企业是收到一笔政府补助用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则不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范畴,财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若属于不征税收入,通常也包含了两种类型:
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下面我们通过两个案例详细分析两种类型下的财务处理及纳税申报情况:
例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若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10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同时是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假设本年度发生50万的支出:
1、财务处理:
① 收到补助
借:银行存款100
贷:递延收益100
② 实际使用
借:其他业务成本50
贷:银行存款50
借:递延收益50
贷:其他收益50
2、纳税申报:
收到100万财政性资金填入a105040表中,计入损益金额为本年发生支出的金额,费用化金额为50万。(为便于列示图示金额单位均为:万元)
填列之后,我们会发现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00表)中列示:同一纳税期间调增、调减金额相等。
例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企业于2023年12月1日收到政府补助款400万元,同月购入环保设备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万元,增值税130万元,当月投入使用。该设备预计使用寿命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采用总额法对取得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核算。符合不征税收入中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情况。
1、财务处理:
①收到补助
借:银行存款 400
贷:递延收益 400
②购买资产
借:固定资产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
贷:银行存款 1130
③2023年度累计: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同时分摊递延收益
借:制造费用100
贷:累计折旧100
借:递延收益40
贷:其他收益40
2、纳税申报:
①2023年度:该项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当年会计核算未计入损益,不进行纳税调整。
②2023年度:会计核算确认“其他收益”金额4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条件,应纳税调减40万元。
会计核算确认“累计折旧”金额100万元,其中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金额4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
纳税调整结果(a105000表):同一纳税期间调增、调减金额相等。
作者:必信天诚·周轩,来源:税律风云。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4篇】哪些政府补助属于不征税收入
企业收到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请看下文的举例分析。
一、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中也有相关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需引起注意的相关政策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及资产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或者无形资产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3、不征税收入长期未支出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实务案例
1、业务基本情况
企业在2023年度收到政府拨付的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补助600万元。资金拨付文件中明确该资金要用于报备项目的建设,企业报备资料中列明资金用于采购项目所需生产设备若干。2023年5月收到专项资金600万元,6月支出520万元用于购买符合要求的设备。
2、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1)2023年5月收到政府补助专项资金600万元,用于采购生产设备,属于资本化支出。
借:银行存款 600
贷:递延收益 600
(2)2023年6月采购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价值52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本月投入使用,预计净残值5%,使用寿命10年。
借:固定资产 520
贷:银行存款 520
(3)2023年折旧6个月,折旧额=520*95%/10/2=24.7(万元)
借:制造费用 24.7
贷:累计折旧 24.7
(4)递延收益按折旧进度进行分摊,2023年应分摊额=520/10/2=26(万元)
借:递延收益 26
贷: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 26
3、2023年的税务处理
(1)收到政府补助60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财务核算时计入递延收益科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需做调整。
(2)使用不征税收入购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额24.7万元,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应做调增处理。
(3)递延收益分摊26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科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做调减处理。
4、所得税汇算申报表填写
(1)递延收益分摊计入损益26万元作调减处理,填写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调减的26万元自动带入纳税调整明细表中:
(2)使用不征税收入购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额24.7万元,做调增处理。按照填表说明,资本化支出通过《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做调整。此类特殊资产在申报表中数据如下:
调增的24.7万自动带入纳税调整明细表中:
四、注意事项
政府补助用于资本化支出,涉及的账务处理及纳税调整年限较长,容易出错,因此一定要做好备查登记。提请注意以下事项:
(1)对递延收益分摊计入损益的纳税调整,以递延收益总额为限。
通俗地说,就是递延收益财务处理的分摊额计入损益,累计数不能超出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此事项纳税调整额为当年分摊计入损益的金额,其累计数也不能超出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
举例:收到政府补助600万元计入递延收益,以后年度对递延收益分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累计数不能超出600万元,此事项的纳税调整累计数也不能超出600万元。
(2)对不征税收入用于资本化支出形成费用的调整,可分为设备正常使用期和清理处置两个阶段:正常使用期的费用体现为折旧额,处置时的费用体现为转入固定资产清理中的资产的净值。此事项的调整累计数不超出不征税收入的支出额即形成资产的原值。
举例:不征税收入支出520万元购置固定资产,以后年度该资产形成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额为520万元,累计调整数也不应该超出520万元。
(3)固定资产比较多的企业,因为有不征税收入购买的资产,并且税务处理不同于一般资产,建议对其进行特殊管理,需要相关数据时便于提取,一目了然。我们在此类固定资产名称上增加了zx字样,在上千条资产中提取此类资产数据就非常便捷。
(4)如果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按是否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分两种情况处理。 举例:上面案例中企业2023年5月收到不征税收入600万元,6月支出520万元购买设备。如果到2026年4月末,80万元尚未支出。
情形一、未支出的80万元需缴回财政部门,缴款时应作如下处理:
借:递延收益 80
贷:银行存款 80
情形二、未支出的80万元不需缴回,应计入2026年度的应税收入:
借:递延收益 80
贷: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 80
上述两种情况都无需做纳税调整。
作者:詹江红
作者单位:洛阳润宝研磨材料有限公司
【第5篇】非货币性资产不征税收入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实际上是两笔交易的结合:一笔交易就是对外转让非货币性资产;二笔交易就是用转让所得再进行投资。因此,个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业务时,隐含着财产转让的经济交易事项,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但是否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如何征收呢?下面我们来看看该政策的“前生今世”: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也就是说,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最初政策规定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投资收回时再征收 。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号公告),该公告明确废止了国税函【2005】319号文,由此就意味着自2023年起,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评估增值所得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2023年,为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文,批准上海自贸区先行试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2023年,为了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即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5 】 41号 )的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自2023年4月1日起(包括2023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5年,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可选择在投资入股的当期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可以选择在不超过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202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对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行了更加宽松的税收优惠政策,即自2023年9月1日起,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的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个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也就是说,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 权 )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在投资入股的当期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是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递延至转让股权时,并且是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注意:财产原值和合理税费的扣除。财产原值按以下方法确定:
(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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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不征税收入申报纳税
12月既是季度末又是年度末。对企业财税人员来说,12月更加紧张而忙碌——那么,不征税发票,纳税申报时需关注哪些事项?大骏已帮您整理好,快来一起看看吧~~
一、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同时还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至今,编码6开头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的下设子目,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已有16项: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604:代收印花税;
605:代收车船使用税;
606: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611:不征税自来水;
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613: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614: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
615: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616: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
二、开具“不征税发票”时需注意事项
1.纳税人开具符合规定的上述“不征税发票”时对应的销售额自然也就无需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中体现。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一般计税2%;简易计税3%)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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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对企业依法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收入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解除。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当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不计入当年收入总额,计入实收资本/股本。
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非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特殊情形:
1.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规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收到的出口退税款,做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也不做收入处理。
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有哪些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3+1,资金拨付文件、资金管理办法、单独核算、县级政府)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成本费用不得扣除;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第8篇】不征税收入为什么调减
案例
某科技公司2023年收到省财政部门一笔补贴200万元,该项补助符合了财税〔2011〕70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要求,属于不征税收入。该笔补贴用途是用于补偿以前发生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成本费用。
(1)收到补助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0万元
贷:其他收益 200万元
(2)专款专用日常经营活动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
企业财务人员在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时候,把200万元财政补助收入进行了纳税调减,但是却未对相应的对应费用进行纳税调增。
结果:
企业漏缴所得税200*25%=50万元,产生了巨大的涉税风险。
别忘了汇缴时收入费用均要调整
可以的。
若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2月底之前,你仍然适用增值税老的征收率,因此还是可以开具3%的发票的。
但是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3月-5月份之间的业务,必须适用1%的征收率来开票。
参考政策
财税〔2011〕70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9篇】企业的下列哪些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除满足不征税收入相关规定外),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计入“其他收益”科目的加计抵减收益,应作为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3)对企业按照规定获得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款和出口退税款,不属于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范围。
【第10篇】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
一般情况下,对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当中所说的不征税收入其实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不征税,而只是延后纳税的一种表现形式,真因为“不征税”这三个字使很多人对不征税收入产生了误读,下面我们就来看看税法就此问题是怎么解释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对绝大部分企业来说是不会有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而只会取得其他不征税收入。那么其他不征税收入又是什么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的比较笼统,有个具体的文件对不征税收入做了较为详细的解读,是财税[2011]70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具体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概括来说这个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点:1、给钱的部门级别要够,是县级以上政府部门。2、取得文件,且该文件规定了专项用途。3、专门核算。4、花这笔钱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5、5年内没花完要全额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有一张表就是专门填列不征税收入的:表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大家感兴趣可以去看看这张申报表。
所以说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其实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不征税,而是延后了纳税时间。
【第11篇】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区别
税收优惠里面有免税、不征税以及零税率,有人误以为反正是不用交税的,它们都是一样的。其实它们三者之间是有很大区别的,大家不能把三者混淆了。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免税、不征税以及零税率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帮到你。
免税、不征税、零税率的概念
1、不征税
不征税项目是指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项目,像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这类收入就属于不征税项目等。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免税和零税率都是包含在征税项目中。
2、免税
增值税免税是指原本需要征税,但是根据税法相关优惠规定,对这些项目免予缴纳增值税。
区别于增值税零税率,增值税免税规定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不征、不抵、不退。
3、零税率
零税率是增值税法定税率的一种,税法规定具有纳税的义务,但由于规定税率为零,纳税人不需要纳税。像增值税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
计算缴纳增值税时,销项税额按照0%的税率计算,若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的,则只能免,不能抵,不能退。
免税、不征税、零税率的其它区别
1.免征增值税是税收优惠,按要求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报送税务机关备案;零税率和不征税是法定行为,只要符合规定即可适用,无须申报审批备案。
2.不征税一般是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特殊情况可以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免税一般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另有规定除外;零税率开具发票,票面税额为零,相当于可以抵扣税额为零(普票和专票一样)。
【第12篇】不征税收入到底是什么意思
这是网上的一个经典问题:
既然向富人征税是个难题,为何不直接用通胀代替征税?
虽然所有人都躲不过通胀的镰刀,但收割富人更多,因为劳动力价格也会水涨船高,对穷人影响不大。
这问题其实很有水平。
在特定的场景下是有效果的。
对于存款。
你是富人,家里墙壁里面塞了一个亿,我是普通人,小猪存钱罐里面有一百块,通胀之下,大家手里存款贬值比率是一样的。
某种意义上,就是在对存款征税了,而且是越有钱征收的越多。
但问题在于,富人之所以是富人,除了他的「存量」,还在于他有获取「增量」的能力。
在增量层面,富人损失的那点存款贬值和通过通货膨胀过程中赚到的收益相比,屁都不是。
如果只看表层,那就是很多富人都有杠杆,都有负债。
而这些负债并不是为了消费(房贷某种意义上也是消费,只是带有一定的生产属性),而是为了扩大生产,所以通货膨胀对他们来说,是爽歪歪。
更深层次看,就要聊我大学老师讲的「盆子理论」了。
天下飘钱了,看似雨露均沾,人人有份。
但有人是用手去接,有人是用家里洗澡盆子去接,有人是圈了一个足球场里面放满了盆子去接,还不让别人进去。
普惠,就变成了形式上普,但实际上一点都不普。
通货膨胀的本质是货币供给大于实际需求,说白了,江湖上的钱多了。
那这钱是怎么来的?
总要有个源头,还要有个流动的过程,对吧。
最简化的模型是,有本事和资格印钱的人,在大量发钞。
发钞速度超过了社会财富积累的速度,自然就通胀了嘛。
很自然,下一个问题就是,这发出来的钞是从什么口径流入社会的,这口径上是不是有人就离得近,机会多,手里的盆子大。
很多大佬都知道2008年有个四万亿的计划。
四万亿是有时代背景的,当时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出口从之前的两位数增长快速的回落到负增长,工业生产是断崖了,很多中小出口企业集体关门。
如果不来一剂强心针,可能问题会更严重。
于是提出了要「扩大内需」的口号。
注意,可不是明面上说我要发钞,我要通货膨胀哦。
十项措施,每一个拿出来放在现在,绝对都是很多人拍手称好的。
比如第一条是:
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大对廉租房建设支持力度,加快棚户区改造,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
再比如第八条:
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提高明年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提高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补贴等标准,增加农民收入。提高低收入群体等社保对象待遇水平,增加城市和农村低保补助,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
是不是规划上,都做的特别好。
但实际上的结果呢?
发出来的钱不能做到每一张都精准制导的,如果跑到了原计划之外的赛道就自爆销毁。
只能进行大方向上进行规划,然后眼看着钱在系统里面按照「之前的路径」自然流动。
2023年,就有很多经济学家跳出来提醒,说按现有的盆子格局,很容易变成:
产能过剩、房价飙涨、巨额地方债务……
十多年后回看,那时候的专家,还真是专家。
但更关键的点是,这过程中富人和普通人,因为挥舞盆子的能力差距,把财富差距拉的更大了。
一大股水冲下来了,有人就在大径流旁边用盆子疯狂的舀水,甚至机械化的再舀,更多的普通人是在小河沟子里面,用手在捧水。
本来就富裕的人,拥有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甚至最低级别具象化,他家本来就在市中心有套老房子,在过程中自然就豪横了。
2008年左右,中国是标准的高储蓄国家,印钱本质上就是把老百姓的储蓄进行稀释,释放到市场上去。
如果没有富人和穷人的区别,大盆子的人和小盆子的人的区别,那大家都开心。
蛋糕做大了,切蛋糕又是你一块我一块的,都有的赚。
但落地到具体现实是,有人就是拿得多,有人就是拿得少。
所以啊,适当的通胀,是可以刺激经济发展的;但税收也是不能少的,这决定了经济发展中获利怎么分配的问题。
这两者不矛盾,也不能相互替代,而是你做你的工作,我起我的功能。
通胀来做大蛋糕,税收是在分蛋糕的时候,或多或少的从拿大块的人手里扣一点出来。
【第13篇】增值税不征税收入范围
上次我们讲了增值税的不征税项目,今天讲一下增值税的零税率。首先要说的是增值税的零税率和不征税收入不是一回事,不征税收入就是这个项目本来就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这个在上一篇文章《》里已经写的很清楚,这里不再赘述。增值税的零税率,理论上说是增值税税率的一种,主要适用于纳税人出口货物和跨境应税行为。零税率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销项税额按照0%的税率计算,进税额允许抵扣。说到这里大家应该都明白了,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是不可以抵扣的,但是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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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说说哪些项目适用增值税的零税率。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具体包括:
1、国际运输服务(包括往来或在港澳台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
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5、自2023年8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6、自2023年8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这句话说得有点绕,直白一点就是有直接向境外提供运输服务方享受零税率。
7、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8、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财税[2013]106号)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这里的境外要稍微解释一下,境外是指服务的实际接收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或者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境内的单位和个⼈销售适⽤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或者销售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内不得再申请适⽤增值税零税率。
【第14篇】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条例
01: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产品发生退货时,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02:买一赠一组合销售商品,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03:企业的租金收入如何进行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04: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所得如何进行确认?
答:根据《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05: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情形包括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06:企业处置资产,如何区分是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还是属于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07:企业发生改变资产所有权属视同销售行为时,应按什么价格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的规定。“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企业发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的股权、资产划转行为的,应按照财税〔2014〕109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08: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款项,什么时间确认收入?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六条,“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09: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进行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上述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是否应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来源:沈阳税务
【第15篇】按收入比例确认不征税收入费用
一、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
(一)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三)不征税收入的范围
1、财政拨款: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4、根据财税〔2011〕70号通知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四)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需要注意的问题
1、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2、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与联系
1、两者联系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均属于企业所得税所称的“收入总额”,在计算企业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
2、两者区别
1)不征税收入
a不征税收入是指不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
b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免税收入
a免税收入是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只是国家出于宏观经济调控和特殊考虑给予税收优惠,但在一定时期有可能恢复征税。
b免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16篇】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的是
在企业的经营中,我们都知道企业的税收总是避免不了,不过你知道吗,其实在企业的所得税收入中,也是存在不征税的收入和免税收入的。不征税收入是指不征税,而免税收入是指收入免税,一般来说,免税收入的优惠相对更高,不过两者都是不征税的收入,那么企业所得税中哪些收入不征税呢?一起和小编来了解一下。
一、企业所得税哪些收入不征税
1、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也就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调拨财政资金,除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收主管单位另有规定之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根据法律法规,并按照程序批准,在社会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可以向服务对象收取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专用且经过国务院审批的财政性资金。这部分资金主要是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的财政补贴补助以及贷款贴息,也有各种财政专项资金,增值税退税等,但是不包含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4)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企业从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2、免税收入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非营利组织的盈利性收入,应该纳税)
(3)国债利息收入;(国债持有期间的利息持有收入,免税;国债转让的价差收入,应税)
(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 税收优惠,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以上就是在企业经营的所得税中的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希望对各位朋友有所帮助,不过总的来说其实大部分企业的不征税收入,更多的是一些优惠政策的补贴。而免税收入相对来说更加的多,而且也是许多企业税务筹划的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