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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16篇)

发布时间:2023-09-26 20:43:13 查看人数:95

【导语】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16篇)

【第1篇】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费用分为专项扣和专项附加扣除两项。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子女教育指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其扣除标准是每个子女1000元/月。夫妻双方可选择由其中一方100%的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标准的50%扣除。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就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接受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教育扣除出期限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的部分,在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在中国境内购买首套住房,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夫妻双方可以由一方按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按标准的50%扣除。如果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了首套住房,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其中的一套按照标准扣除。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可按标准扣除。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扣除标准为1500元/月,除上述城市以外,扣除标准为1100元/月。

赡养老人(年满60周岁),如果纳税人是独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如果是非独生子女,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第2篇】外籍人员费用税前扣除

新个税出台前,外籍人员的个税起征点是工资超过4800就需要交税,8月31日,新个税法修正案出台,个税缴纳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说说最新外籍人员个税起征点。

最新外籍人员个税起征点

新个税法规定,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规定,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此前外藉员工的个税起征点是4800,超过4800元的部分按七级累进税制征收。中国居民个税起征点为3500,超过3500元的部分按七级累进税制征收。从新个税法来看,外籍人员的个税起征点与中国居民的个税起征点一样,不一样的是中国居民是以每一纳税年度来计算。外籍个人则按月来计算。

居民和非居民的区别

居民: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依照个人在我国境内居住的天数来区分居民与非居民,居民与非居民征收个税的方式有所不同。

【第3篇】费用凭证税前扣除的具体要求

企业实际发生费用未及时取得有效凭证该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当年实际发生费用未及时取得有效凭证,其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一、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按照暂估金额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二、可以在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日期,是指次年的5月31日。

因此,需要在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或者税前扣除需要有效凭证,企业只要在次年的5月31日前取得都是可以的。

2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满足28号规定的,虽然没有取得有效凭证的也可以税前扣除,28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三、应该追补扣除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28号公告第十七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因此,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前没有取得发票,而依照税法规定做了纳税调整的,后期补充取得有效凭证的,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在5年内进行追补扣除。

【第4篇】旅游费用税前扣除

河北税务: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河南税务(2021-04-23)答复: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旅游的费用不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山东税务(2020-01-02)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组织员工进行旅游活动发生的费用,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不得在税前扣除。

厦门税务(2021-04-27)答复:你司为员工集体免费提供的旅游费,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笔者提示,职工旅游费可以在工会经费中列支。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规定:

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基层工会要按照所在省级工会确定的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经费。工会经费支出包括:

(一)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应当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1.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2.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费;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3.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4.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费用及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第5篇】不能税前扣除的费用

1 我企业今年购买了2000万元的古玩字画,计入了“其他非流动资产”,请问每年计提100万元的折旧费用,能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复:

购买古玩字画在持有期间不可以计提折旧税前扣除,其投资成本只能于处置时税前扣除。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2 我企业去年底应收账款余额较大而且欠款时间较长,请问去年计提100万元的坏账准备金,能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复:

计提的坏账准备金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汇算清缴的时候需要纳税调增。

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3 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能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复:

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不可以税前扣除。但是对于在建工程,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汇算清缴时未取得发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可暂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待发票取得后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调整。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4 去年12月份计提了60万元工资,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缴之前没有实际发放,60万元工资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在2023年度?

答复:

汇缴之前没有实际发放的60万元工资不可以税前扣除在2023年度。

参考: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5 去年计提的费用,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缴之前没有取得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在2023年度?

答复:

不可以税前扣除在2023年度。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6 只是提取了福利费但是没有实际发生,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计提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20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20万元

答复:

不可以税前扣除在计提年度。

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7 企业计提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60万元,一直尚未实际支付,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补充保险 60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补充保险60万元

答复:

企业提取但未实际支付的相关补充保险支出6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8 2023年企业计提工会经费60万元,一直尚未实际拨缴。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60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60万元

答复:

准予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

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一条:自2023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9 甲企业属于矿山行业,2023年度预提了安全生产费100万元,当年并未实际支付。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 100万元

贷:预提费用-安全生产费 100万元

答复:

2023年度,企业计提安全生产费时,由于费用尚未实际发生,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100万元。2023年企业实际支出安全生产费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中有个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6行“(十三)跨期扣除项目”中做相应的纳税调减。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10 2023年企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60万元,一直尚未实际使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60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60万元

答复:

对于企业已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以从税前扣除,对于会计处理中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培训行为、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

参考:

1、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8%),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作者:郝守勇

【第6篇】安全生产费用税前扣除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2022〕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对2023年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

2023年11月21日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电力生产与供应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筹措有章。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主体责任,足额提取。

(二)支出有据。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据实开支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

(三)管理有序。企业专项核算和归集安全生产费用,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条件改善投入,不得挤占、挪用。

(四)监督有效。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内外部监督机制,按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和社会责任报告。

第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可由企业用于以下范围的支出:

(一)购置购建、更新改造、检测检验、检定校准、运行维护安全防护和紧急避险设施、设备支出[不含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规定投入的安全设施、设备];

(二)购置、开发、推广应用、更新升级、运行维护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软件、网络安全、技术支出;

(三)配备、更新、维护、保养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

(四)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含建设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人员培训等方面)、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险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法定保险支出;

(六)安全生产检查检测、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评审、咨询、标准化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演练支出;

(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章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第一节 煤炭生产企业

第六条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转的基本建设煤矿,按照本节规定提取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煤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吨煤50元;

(二)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容易自燃煤层矿井吨煤30元;

(三)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四)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9号)的规定;矿井冲击地压判定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安监技装〔2018〕8号)的规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18〕14号)的规定。

多种灾害并存矿井,从高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等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冲击地压矿井落实防冲措施支出,包括开展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防治措施,更新改造防冲设备和设施,建立防冲实验室等支出;

(三)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支出,包括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顶板、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智能化建设,实施矿压、热害、露天煤矿边坡治理等支出;

(四)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施设备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五)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六)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九)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煤矿智能装备及煤矿机器人等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节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

第九条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回采、闭库等有关活动。

第十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矿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5元;

(二)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三)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3元,地下矿山每吨8元;

(四)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2元。

上款所称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2%,在项目或工程实施期内逐月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一条 尾矿库运行按当月入库尾矿量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4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5元。

尾矿库回采按当月回采尾矿量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第十二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防冒顶片帮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施设备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机械化、智能化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智能化、机器人等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销库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节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第十三条 石油天然气(包括页岩油、页岩气)开采是指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参照陆上采油(气)企业执行。

第十四条 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石油、天然气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每吨原油20元,每千立方米原气7.5元。

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企业按照项目或工程造价中的直接工程成本的2%逐月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及时向工程承包单位支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储备油、地下储气库参照危险品储存企业执行。

第十五条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油气井(场)、管道、站场、海洋石油生产设施、作业设施等设施设备的监测、监控、防井喷、防灭火、防坍塌、防爆炸、防泄漏、防腐蚀、防颠覆、防漂移、防雷、防静电、防台风、防中毒、防坠落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野外或海上作业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一)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节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

井巷工程、矿山建设参照建设工程执行。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于月末按工程进度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3.5%;

(二)铁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3%;

(三)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2.5%;

(四)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2%;

(五)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完成招投标并签订合同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原规定提取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向承包单位支付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总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分包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将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退回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或临边防护、高处作业或交叉作业防护、临时安全防护、支护及防治边坡滑坡、工程有害气体监测和通风、保障安全的机械设备、防火、防爆、防触电、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节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是指经批准开展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目录》物品,以及列入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品直接生产和聚积保存的活动(不含销售和使用)。

危险品运输适用第六节规定。

第二十一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5%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25%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二十二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节 交通运输企业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铁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水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铁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的铁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城市轨道交通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系统;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经营性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过驳、仓储;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普通货运业务1%;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1.5%。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防灾监测预警设备及铁路周界入侵报警系统、铁路危险品运输安全监测设备支出;

(四)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五)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六)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九)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备安全检测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承运人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节 冶金企业

第二十六条 冶金是指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等生产活动。

第二十七条 冶金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二十八条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高温、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雷、防窒息、防触电、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节 机械制造企业

第二十九条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海洋工程装备、石油炼化装备、建筑施工机械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本办法所称机械制造企业包括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不含第十一节民用航空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等8类企业。

第三十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35%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25%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三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节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第三十二条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十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第三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含防护屏障)、防雷、防静电、防护围墙(网)与栏杆、防高温、防潮、防山体滑坡、监测、检测、监控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一)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节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第三十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物品。

第三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三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屏障、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节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第三十八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军工危险化学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三十九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一年度军品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

(一)军工危险化学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火炸药、推进剂、弹药(含战斗部、引信、火工品)、火箭导弹发动机、燃气发生器等,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四十条 核工程按照工程造价3%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第四十一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含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四)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节 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

第四十二条 电力生产是指利用火力、水力、核力、风力、太阳能、生物质能以及地热、潮汐能等其他能源转换成电能的活动。

电力供应是指经营和运行电网,从事输电、变电、配电等电能输送与分配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

(一)电力生产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5.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6%提取;

6.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二)电力供应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亿元的,按照0.5%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亿元至100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亿元至2000亿元的部分,按照0.3%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四十四条 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等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及安全状况的完善、改造、检测、监测及维护,作业场所的安全监控、监测以及防触电、防坠落、防物体打击、防火、防爆、防毒、防窒息、防雷、防误操作、临边、封闭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不含水电站大坝重大隐患除险加固支出、燃煤发电厂贮灰场重大隐患除险加固治理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路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落实责任,确保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编制年度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确保资金投入。

第四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算。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应当取得发票、收据、转账凭证等真实凭证。

本企业职工薪酬、福利不得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支出。企业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出现赤字(即当年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加上年初结余小于年度实际支出)的,应当于年末补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十八条 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新建和投产不足一年的,当年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据实列支,年末以当年营业收入为依据,按照规定标准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十九条 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连续两年补提安全生产费用的,可以按照最近一年补提数提高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且其提取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

第五十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月初结余达到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及以上的,自当月开始暂停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至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低于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时恢复提取。

第五十一条 企业当年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不足年度应计提金额60%的,除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还应当于下一年度4月底前,按照属地监管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经企业董事会、股东会等机构审议的书面说明。

第五十二条 企业同时开展两项及两项以上以营业收入为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的业务,能够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按各项业务计提标准分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不能分别核算的,按营业收入占比最高业务对应的提取标准对各项合计营业收入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五十三条 企业作为承揽人或承运人向客户提供纳入本办法规定范围的服务,且外购材料和服务成本高于自客户取得营业收入85%以上的,可以将营业收入扣除相关外购材料和服务成本的净额,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

第五十四条 企业内部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独立核算的非法人主体,主体之间生产和转移产品和服务按本办法规定需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各主体可以以本主体营业收入扣除自其它主体采购产品和服务的成本(即剔除内部互供收入)的净额,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

第五十五条 承担集团安全生产责任的企业集团母公司(一级,以下简称集团总部),可以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取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子公司转出资金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处理,集团总部收到资金作为专项储备管理,不计入集团总部收入。

集团总部统筹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安全生产检查、咨询和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等安全生产直接相关支出。

第五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优先用于达到法定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和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开展的安全生产整改支出。

第五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但不得重复开支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五十八条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第五十九条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的,其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下列情形除外:

(一)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二)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第(一)和(二)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有存续企业的,由存续企业管理;无存续企业的,由清算前全部股东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第三方管理。

第六十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除集团总部按规定统筹使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监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自营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烟花爆竹销售企业、自营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分别参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 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特定行业具体办法,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地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纳入定期统计分析。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应急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同时废止。

【第7篇】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比例

企业所得税12项费用的扣除比例

最近有很多小伙伴咨询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扣除比例的问题,尤其是几项特殊行业的扣除比例总是容易出错。为此,小编精心整理了企业所得税12项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相关知识点,我们共同来学习一下~

一、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三十四条

二、职工福利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条

三、职工教育经费

1.一般扣除比例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第一条

2.部分特定行业企业扣除比例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二条

(3)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第四条

(4)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三条

四、工会经费支出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一条

五、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六、党组织工会经费支出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第二条

七、业务招待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三条

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1.一般扣除比例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四条

2.特殊行业扣除比例

(1)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九、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1.一般扣除比例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扣除比例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条

3.保险企业特殊扣除比例

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第一条

十、研发费用支出

1.一般扣除比例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2.制造业企业扣除比例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十一、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十二、企业责任保险支出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以下几个方面问题可以咨询:

1、高管、企业股东、高薪员工、销售提成、年终奖金的个税优化;

2、公户提现、无票支出多,缺进项票导致利润虚高缴税多需要合法节税;

3、因为社保入税,导致企业替员工缴纳的部分过高,用工成本高、人力成本高;

4、企业外部劳务人员、兼职员工、临时员工(群演、顾问、专家、网红、主播等)、临时员工的薪资发放,需要获得合法票据;

5、返佣费过高、居间费过高,需要获得合法票据;

6、自然人代开,个体户核定等业务。

【第8篇】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

第一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相关行次填报税前一次性扣除情况。通过手工申报的,根据设备、器具购进情况,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分别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其具体信息。填报完成后,将“纳税调减金额”列次的合计值(第3行第5列)同步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中。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的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并填写具体信息,申报系统将同步自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

第二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加计扣除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申报系统自动填报相关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

【第9篇】管理费用能税前扣除

公司之间管理费能税前扣除吗?

解答:

物业管理费,也是公司之间的“管理费”,您说能税前扣除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也有专门规定母子公司支付管理费用规定。

企业之间支付的单纯的管理费不得扣除,若企业支付的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物业管理费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公司的管理服务费扣除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判定。

国税发[2008]86号规定: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同时,国税发[2008]86号规定第四条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企业之间确实发生了服务的,支付方以“管理费”实际支付的,是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但是,如果企业之间并没有发生服务,仅仅是以“管理费”名义转移利润(应纳税所得额)达到非法避税目的,当然就不得税前扣除。

【第10篇】不能税前扣除的费用怎么做账

临近年末,下月起,企业即将进入为期5个月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

企业所得税作为较重要的一个税种,其税务处理也较为复杂,尤其是税前扣除方面政策点较多,容易出错。今天,瑞立诺财税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常见的疑惑点进行梳理,希望帮到大家。

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是利润,所得税的支出额越大,所缴的企业所得税就越少。所以,一些企业倾向于把更多的支出用于扣除。

并不是企业自认为的所有支出都可以扣除,也不是会计核算的所有支出都可以扣除,怎么扣除都有规定。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共五大类。

一、税前扣除的5个原则

判断哪些支出可以扣除,哪些支出不能扣除时,可以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真实性原则

有些开支不是真实的开支如预提售后服务费、预提职工教育经费、等,预提了但并不代表相应的开支已经发生,所以没有真实性不是实际的开始,就不能扣除。但在未来实际开支时,就是实际的开支了。

2、相关性原则

进货的费用是与取得收人相关的,所以可以扣除;公司错误决策导致设备报废,虽然是错误决策,但与获得收入直接有关,所以报废损失可以扣除;老板一家去境外旅游的费用,显然与公司取得收人无关,不能扣除。

3、合理性原则

合理主要指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合理性是缺乏“刚性”的标准,把握起来不易。

比如,出差一天补贴400元,对于一个月薪2万元的员工来说,有合理性,但对于一个月薪2000元的员工来说,就显然就不合理了。

4、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它是以收入和费用应不应该计入本期为标准,来确定收入和费用的配合关系,而不考虑收入是否收到或费用是否支付。

比如:货交给客户,对方签收承认了,我们权利产生了,马上就开发票,记收入。

配比原则是指企业必须记录由于创造收入所产生的费用。

5、合法性原则

法律中规定了哪些可以扣,哪些不可以扣。

二、八大不得扣除的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八大不得扣除的项目,如下:

1、支付给股东的股息红利。

因为是用税后利润支付的,所以不能扣除。

2、所得税款本身。

显然是不能扣的,扣除就会导致循环计算,永远也算不完企业所得税。

3、税收滞纳金。

利息滞纳金、水电滞纳金、合同约定的滞纳金等都可以扣,只有税收滞纳金不能扣。

4、罚款、罚金、没收的损失。

法律规定的罚款、罚金、没收的损失,不能扣除。因为这些支出,不是你的企业经营,故不能扣除。

比如,违规排污被罚款100 万元,这是行政处罚,税务不认,不能扣除。

像两个企业之间因为合同违法而产生的违约金或赔偿金,这种可以税前扣除吗?因为企业违反的是合同而不是法律,所以不属于法定的罚款,可以扣除。

5、不符合条件的对外捐赠。

捐赠本来是不能扣除,但为了鼓励企业办慈善,税法额外规定:公益性对外捐赠,不超过利润12%的部分,可以扣除。

不符合条件的捐赠,指两方面,一是金额超过利润12%部分的捐赠。二是指捐赠必须捐给政府部门和经财政部批准的有资格的捐赠单位,比如红十字会等,不然就不符合条件。

捐赠支出,纳税人必须要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把握,而不能被日常业务中的形式所蒙蔽。

6、赞助支出。

赞助是指出钱帮助别人做成一件事,其本质依然是与企业获得收人无关。

如果名为赞助,实为宣传,比如企业赞助某项体育赛事,获得了冠名权,得到非常多的上镜宣传机会,这种本质上是企业广告宣传,可以扣除。

再比如,某公司老板的母校开展校庆活动,该老板为校庆赞助30万元,这是实实在在的赞助,既与公司获得收入无关,又不是个人宣传,就不能扣除。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所谓准备金,是指出于谨慎性原则,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提前进行准备。

比如,公司有5000万元的应收账款,可能会有50万元收不回来形成坏账。

税务上对于未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是不能扣除的。但由于某些特殊行业,像银行,的确有坏账损失的特殊性,所以税务机关对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的准备金有一个允许扣除的特殊规定。除此之外都不能扣除。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凡与收人无关的支出,都不能扣除。比如给家庭购置的家居用品,与收入无关,不能扣除。

经过上面一系列的分析,你这下明白哪些该扣哪些不该扣了吧?不明白的,欢迎咨询瑞立诺财税。

【第11篇】新产品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

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这也是国家为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出台的一系列规范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文件。而为了方便“科技型企业”能及时了解及应用税费支持政策,环纽小编对新出台的加计扣除政策和延续实施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大家可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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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注意: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①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②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③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④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⑤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⑥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二)《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今天的内容介绍就到这里,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在评论区留言咨询!关注环纽网站www.gqsb.org.cn,让我们为您在线解答。

【第12篇】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企业为了联系业务或促销等目的通常会发生业务招待费用支出,那么,业务招待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何要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如何扣除?与业务招待费支出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报表该如何填报?接下来,小编就从典型问题、案例解析、报表填报三个方面为您讲讲吧~

典型问题

问题一、业务招待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何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问题二、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时,销售(营业)收入额是否包含视同销售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题三、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如何扣除?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

问题四、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

红利所得能否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案例解析

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企业,2023年该公司销售收入为800万元,此外发生的视同销售收入50万元。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共计37万元,其中不合规发票列支的金额为7万元,上述不合规发票该公司无法重新换开。那么,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公司可以在税前列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多少元?

以不合规发票列支的7万元业务招待费因无法重新换开,因此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按照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的60%计算的扣除限额:

(37-7)*60%=18万元

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含视同销售收入50万元,因此,按照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的扣除限额:

(800+50)*5‰=4.25万元

因为4.25万元小于18万元,所以,可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4.25万元。应纳税调增的金额为37-4.25=32.75万元。

报表填报

来源:中税答疑

【第13篇】给客户报销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财务君说:多少业务招待费,一边报销,一边税前扣除?首先财务君得问,同样是出行费用,为什么有的员工按差旅费报销?有的员工是按业务招待费报销?能否全额税前扣除?企业该如何对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务筹划呢?那么,对于业务招待费相关事项,跟着财务君来学习吧~同样的费用用途不一样报销归类不一样!首先,来看小会公司的这些情况,属于财务易错的报销归类:情形1:小会因公司业务需要而开展的,报销客户来往的出现费用,属于“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情形2:小会因回家探亲、福利旅行的出行费用,属于“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情形3:小会因公出差的出行费用,在标准内的费用,属于“差旅费”。差旅费:指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差旅费是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支出)情形4:小会公司组织员工职业技术培训,培训出行费用,属于“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税[2018]51号规定: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情形5:小会公司在外地召开会议,会议期间出行费用,属于“会议费”。会议费:小会公司为召开会议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租用会议所费用、会议资料费、交通费、茶水费、餐费、住宿费等。情形6:小会公司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出行费用,属于“开办费”。开办费:国税函[2019]98号明确,新税法中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业务招待费扣除填报及注意事项即使分清了以上6种情况外,有些会计还是对业务招待费标准扣除不理解,不知道税前能扣除多少。下面,小会结合个案例,让你轻松上道~【案例】小会公司2023年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6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若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4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若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1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1)实际发生额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业务招待费为4万元,按发生额的60%扣除。因此,小会公司当年能在税前扣除额:4×60%=2.4万元。2)实际发生额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① 实际发生额的60%小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业务招待费为6万元,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即5万元,但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算,实际可税前扣除额为3.6万元,未超过限额。因此,小会公司当年能在税前扣除3.6万元。② 实际发生额的60%大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业务招待费为10万元,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算,可税前扣除额为6万元,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销售收入1000万元的5‰为5万元。因此,小会公司当年只能在税前扣除5万元,超过5万元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扣除相关注意事项,以下几点,财务需知!1. 未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得税前扣除比如小会公司2023年度按销售收入的0.5%计提了业务招待费500万元,但小会公司全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只有450万元,则没有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5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此50万应全额调增处理,不参与限额扣除。2. 注意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基数根据国税函〔2009〕202号相关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根据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因此,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计算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3. 筹办期间的相关特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开办(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此情形下企业在税前扣除其业业务招待费时,不受到“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条件的限制。附:业务招待费填报表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只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时按照税法规定及税会差异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无需纳税调整。具体涉及的年度申报表为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的第4行“业务招待费”,以及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15行“业务招待费支出”,如下:

业务招待费税务筹划3招见效第一招:提前规划业务招待费企业可尽量让招待费限额计算的基数增大,若增大当年的销售收入;使得招待费发生额减少,如特定业务发生的餐饮费可计入福利费、宣传费等,需正确核算招待费,并非所有餐饮费都应计入招待费中。因此,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可提前对业务招待费列支的额度进行规划。第二招:有效分流业务招待费根据文件相关规定,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销售(营业)收入的15%(特定行业为30%),较业务招待费的限额高的多。因此,有效分流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之间的开支,将会起到很好的节税作用。如企业赠送自行生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或带有企业logo标志的纪念品,这些礼品起到了推广宣传的作用,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但是不包含政府补助收入等营业外收入。第三招:设立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企业可通过设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方式,来提高费用限额的扣除基数。如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通过将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实现对外销售,可直接增加销售收入,从而提高费用限额扣除的基数。但设立分支结构也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管理成本,是否要设立这样的分支机构,需要结合实际再综合决策。

【第14篇】给想费用税前扣除比例

汇算清缴事项特别多,怕算错?

12项费用扣除的比例整理如下:

01

▶项目名称: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扣除比例:100%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02

▶项目名称:职工福利费支出

▶扣除比例:14%

也就是:企业发生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03

▶项目名称: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8%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04

▶项目名称:工会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2%

也就是: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05

▶项目名称:研发费用支出

▶加计扣除比例:75%

也就是: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06

▶项目名称: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

▶扣除比例:5%

也就是: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07

▶项目名称:业务招待费支出

▶扣除比例:60%、5‰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08

▶项目名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扣除比例:15%、30%

也就是:一般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烟草企业不得扣除)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09

▶项目名称:公益性捐赠支出

▶扣除比例:12%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

▶项目名称: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扣除比例:5%

也就是: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11

▶项目名称:企业责任保险支出

▶扣除比例:100%

也就是: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2

▶项目名称: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1%

也就是: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15篇】年会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导读:年会可大可小,这说的是年会的规模,也是举办的资金,牵扯的资金过多,那么财务的任务就重要了,下面小编为您解答公司开年会费用如何入账,如何从财务角度理清这个业务。

公司开年会费用如何入账

会计人第一反映分录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现金/银行存款

然后想想不对,要受工资薪金14%的限制于是乎,估摸了一下14%内的。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现金/银行存款

其他的。

借:管理费用-会议费/差旅费/交通费/办公费等

贷:现金/银行存款

然后想想福利费列支不少,地方税局都不让年会的支出税前扣除,于是下一个分录全部走会议费列支。

借:管理费用—会议费

贷:银行存款

公司举办年会庆典的会计处理

一 活动过程中购买抽奖用的奖品,其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因为这是给员工的一种福利。

二 租用活动场地的费用应计入场租费,如果这笔钱直接付给年会策划公司的话,那么可与服务费一起计入管理费用。

三 购买的食品饮料可计入业务招待,如果与会者全部都是员工,没有客户的话,可计入福利费。

四 对于数额比重大的其它开支,如果找不到合适的科目,可计入开办费待摊。

【第16篇】哪些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会计入账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开展,而且会计上还有一个原则是谨慎性原则额,所以对于一些成本或费用,实际可能没支付,甚至还没发生,会计上就会进行计提入账。

那这部分成本费用,在税法上并不一定会得到认可。

会计准则与税法本身就是有差异的,这个情况很正常,对于我们来说,则是要清楚,哪些费用计提了,税法上是不认可的,不能税前扣除,在申报税款时要做纳税调增。

至少有以下6项费用,如果您还知道其他的,欢迎留言补充。

1-计提的坏账准备

a公司在2023年年末,按照谨慎性原则,根据账龄分析法,计提了100万的坏账准备,这100万在会计报表上,会减少利润100万元。但是在税法上,这100万坏账并没有实际发生,不能在税前扣除,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要进行调增。

《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第7项也有明确的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未实际拨缴但已计提的工会经费

b公司2023年总共计提了60万的工会计费,但是一直都没有实际拨缴,这部分费用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允许税前扣除的 工会经费,一定是企业已经实际拨缴的那部分。

3-已计提但没有实际支付的安全生产费

某些特定行业,比如煤矿企业,按照规定是要计提安全生产费的,对于这部分费用,国税总局2023年26号文就规定了,预提的安全生产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实际发生的,属于收益性的,就直接税前扣除了,如果是资产性的,就计入到资产成本,再通过资产的折旧和摊销进行税前扣除。

4-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是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的8%标准进行扣除,超过部分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但是,如果只是计提了却没有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却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5-未实际发生的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时按照工资薪金总额14%为限额,限额内的部分据实扣除,但是如果没有实际发生,只是账上计提了,那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

因为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就规定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6-古玩字画的折旧摊销

税总2023年第17号文规定,对于企业购买的古玩、字画等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以及保值增值的,企业应该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这些物品在持有期间的折旧摊销,都不能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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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税前扣除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