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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费用的核算内容(16篇)

发布时间:2023-09-26 12:11:14 查看人数:56

【导语】所得税费用的核算内容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所得税费用的核算内容,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所得税费用的核算内容(16篇)

【第1篇】所得税费用的核算内容

总分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会计核算需要确认所得税费用吗?

请问下:总机构和异地分支机构分摊企业所得税,在会计核算时,所得税费用是计入总机构账套还是按照分摊金额各自计入相应账套?

解答:

企业所得税是法人制所得税,如果是汇总缴纳,是按照总分公司合计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费用直接在总公司核算就可以了,分公司按照分摊金额实际缴纳的税金,直接冲减内部往来即可。

(一)分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内部往来

贷:银行存款

(二)总公司的会计处理:

1.计提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负债

说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不需要考虑递延所得税。

2.按规定分摊给分公司的: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内部往来

【第2篇】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费用

联想集团研发费用一直在3%左右徘徊是为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联想集团

2023年9月底,联想集团向上交所递交ipo申请,拟在科创板挂牌上市。最终,公司ipo终止。终止原因是市场和群众的两方面质疑,一是高管薪酬,杨元庆的年薪高达1.68亿元;另一个就是研发投入偏低,2018/19财年、2019/20财年、2020/21财年,联想集团的研发投入分别为102亿元、115亿元、120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2.98%、3.27%、2.92%。2023年其研发费用仍然偏低为3.34%。

我们可以看到联想集团研发费用一直在3%左右徘徊,这是为什么呢?看样子是经过设计的。

后来我想到国家为了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一项企业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照15%征收(一般企业为25%,小微企业是20%),而营业额大于2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其研发费用占比要大于3%。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评定周期是3年,应该是两年研发费用不到3%,另一年高一些把占比冲上去。联想集团肯定是高新技术企业,为了少交10%的企业所得税,将研发费用控制在3%左右,绝对是经过精算的。

【第3篇】应确认所得税费用

不确认为损益而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

如果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其产生的核算基础是与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等的交易事项相关,则其暂时性差异所产生的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不应计入所得税费用,应对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因为其产生的核算基础与损益无关,考虑配比原则,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也不应计入相关损益。比较常见的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引起的暂时性差异,因其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则暂时性差异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也应对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例:甲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2023年6月在二级市场购买了乙公司发行的股票,成本300万元,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至2023年末,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260万元。则资产账面价值260万元与资产计税基础300万元之间的差额,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0万元,应确认为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10万元,同时增加其他综合收益。如果至2023年末,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400万元。则资产账面价值400万元与资产计税基础300万元之间的差额,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25万元,同时调整其他综合收益。

不确认为损益而确认为商誉

1.非同一控制下合并过程中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将合并成本大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在合并过程中,按照会计准则确定的合并中取得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应区别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分别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对方科目则应确认为商誉。

例:甲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增发700万股的普通股作为对价,收购乙公司100%的净资产。该普通股的市价为7000万元。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最终控制,该项合并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假设该项合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合并条件,购买日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及其计税基础如下表:

(1)吸收合并的形式下甲公司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3000(公允价值)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1800

存货 356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

商誉 990

贷: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1500

其他应付款 5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475

股本 7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6300

甲公司取得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为8485万元,可辨认负债的公允价值为2475万元,则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6010万元。而甲公司付出的对价为7000万元,商誉即为为取得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而多付出的对价990万元。在非一控制下合并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所对应的科目为商誉,不应确认为所得税费用。

(2)控股合并的形式下甲公司的账务处理

如果为控股合并,则形成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购买日甲公司的账务处理是:

①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7000(公允价值)

贷:股本 7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6300

② 借:固定资产 1200(公允价值)

存货 7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

贷:其他应付款 5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475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050

③ 将甲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乙公司的净资产抵销:

借:乙公司的净资产 6010

商誉 990

贷:长期股权投资 7000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在购买方的账面产生商誉。在控股合并时则是在合并报表的层面体现商誉。按照税法规定是不允许确认商誉的,因此商誉的计税基础为零,商誉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如果对该部分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则会增加商誉的价值,在准则中规定对于这部分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2.企业合并完成后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在非同一控制合并的过程中,如果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在以前期间发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在购买日因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未予以确认。在购买日后12个月内如取得新的客观事实导致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需根据新的客观事实在购买日是否存在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如果购买日时相关情况已经存在,则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在非一控制合并时产生的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所得税费用;如果新的客观事实表明购买日时的相关情况并不存在,则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同时计入所得税费用。

例:甲公司于2023年1月1日购买乙公司100%股权,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最终控制,此合并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购买日形成商誉为100万元。在购买日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500万元,预计未来期间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25万元(500×25%)。

在购买日后12个月,甲公司因发现新的客观事实,预计企业合并时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500万元可以转回,该事实于购买日就已经存在,甲公司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将原已确认的商誉冲回,所作分录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

贷:商誉 100

所得税费用 25

如果该新的事实于购买日并不存在,则甲公司直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25万元,并确认相关的所得税费用。

来源:梦里花又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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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202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费用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零也需要申报吗‧‧‧‧‧‧一组热点问答请查收。

1.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零也需要申报吗?

需要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原则是什么?

权责发生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4.企业发生的哪些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5.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按什么税率进行预缴?

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6.企业所得税中,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是如何界定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来源 中国政府网

编辑 赵司尧

流程编辑 严圣淼

【第5篇】企业所得税费用抵扣吗

原创:佰航财税

现在距离5月31日所得税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结束只有一个月时间了,所谓年年岁岁税相似,岁岁年年税不同,今年所得税政策也发生了不小的变化。今天佰航财税小编特别整理了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新政策,和大家分享,为需要的朋友提供专业税务服务。

http://www.bhgscs.com/

敲黑板常识

一、什么是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自行计算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额,确定全年应退或应补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企业需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提供相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2023年度汇算清缴到2023年5月31日截止。

二、汇算清缴的范围和方式有哪些?

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佰航财税小编推荐大家通过网上申报渠道办理汇算清缴申报。目前广东省通过v-tax(远程可视化自助办理系统)实现“全业务办税”“完全非接触式远程办税”。纳税人实名认证后,使用电子税务局的账号登录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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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陆成功,即可进入v-tax远程可视化自助办税系统主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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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事项办理大致以下6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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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电子税务局的网上申报功能完成了相关优化,填报时可在各表单间随时切换,无需逐个单表保存,也可以分多次填写,更加直接和方便。

三、为什么所得税汇算清缴表格每年都在变?

我们每年都有新政策出台,特别是税收优惠类政策,如果填报表格不变,那么涉及新政策的内容找不到填写的地方。但纵观2023年所得税汇算表格的变化点,佰航财税小编发现,这些变化大多是围绕着特殊地区、特殊行业的政策调整带来的变化,和大多数企业关系不大,所以财税人员不用过于担心了。

新政策汇算清缴指引请收好

一、税前扣除优惠类

1.公司购买生产口罩设备是否可以做纳税调整?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疫情期间向有关医院捐赠了口罩是否可以扣除?

答:可以!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3.公司向红十字会捐赠物资是否可以扣除?

答:可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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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亏损结转年限优惠类

公司受疫情影响严重影响发生亏损怎么办?

答:可延长结转年限。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电影行业)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三、税收减免类

1.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缴纳所得税吗?

答:分情况。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可以减免税吗?

答:可以!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减计收入类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如何计税?

答:按90%计入收入总额。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以及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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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希望朋友们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新政策可抵扣费用有大概印象。之前在个税一章中,小编也有提过,大家在填写汇算清缴申报表时要对自己所填报的信息负责。同样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过程中,大家也要准备好应报送的资料,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哦。

来源:佰航财税

【第6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费用扣除比例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开始,2023年期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比例发生变化,大家汇算清缴填报时注意别算错了,避免多缴税!

研发费用

留存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

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

留存资料: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购置设备、器具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残疾职工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留存资料:

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2、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今天就介绍到这里,想要掌握更多财税政策,不错过享受各类税收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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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廖欣颖 理道税筹

【第7篇】季度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研发积极性,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2023年10月份纳税申报期,在允许企业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础上,将再增加一个季度的优惠。目前正值10月大征期,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要注意以下3项新规↓

2023年10月可以加计扣除前三季度研发费用

在2023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平时预缴时不享受。今年3月底,财税部门明确,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根据国务院最新部署,《公告》明确在今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多享受一个季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填写难度降低了

为便于企业准备合规的研发费用辅助账,税务总局2023年制发《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发布了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对帮助纳税人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和享受优惠政策起到积极作用。考虑到部分中小微企业财务核算水平不高,准确归集、填写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有一定难度,《公告》增设了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包括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等4类辅助账和辅助账汇总表样式,共“4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将4类辅助账样式合并为一类,共“1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总体上减少辅助账样式的数量,降低了填写难度。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简化了

按现行政策规定,“其他相关费用”采取限额管理方式,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97号公告明确按每一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对于有多个研发项目的企业,其有的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占比不到10%,有的超过10%,不同研发项目的限额不能调剂使用。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方便计算,让企业更多地享受优惠,《公告》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调整为按全部项目统一计算,不再分项目计算。

什么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进行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

【第8篇】所得税扣除利息费用

利息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解析

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因缺乏资金而对外借款的情形很常见,比如,向银行借款,向其他企业借款,甚至向个人借款。对外借款是需要支付利息的,那么,企业支付的利息都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除了税前扣除涉及的风险外,是否还存在其他涉税风险?笔者通过本文,将企业对外借款支付利息的涉税风险进行解析,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根据放款方的身份,将放款方区分为三类: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其他企业)、自然人。以下根据放款方的身份,就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涉税规定进行解析,具体如下。

01 向金融企业借款

金融企业是指执行业务需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部分财务公司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公司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比如,某制造企业2023年初向当地某商业银行借款20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年,年利率5%,按季度支付利息,则2023年该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为100万元,准予税前扣除。

注意: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的规定,需要取得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即需要取得金融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下同),因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到抵扣,取得增值税普票发票即可。

另外,还需要注意一种特殊的借款业务,那就是“统借统还”。所谓的“统借统还”,顾名思义,就是“统一借统一还”,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一般来说,统借统还业务中,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如果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可以开具免税发票。统借方凭金融机构开具的利息发票税前扣除,资金使用单位凭统借方开具的免税发票税前扣除。

如果,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相当于统借方从事贷款业务,需要向资金使用单位开具正常的利息发票,资金使用单位支付的利息,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还有,针对统借统还业务,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中有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注意:这里的“合理利息”,应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再者,分配比例要合理。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统借统还符合上述规定的,借入方也可以制作利息分割单,借入方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予以税前扣除,使用借款的单位以分割单和发票复印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予以税前扣除。

02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在实际经营中,因向金融企业借款,限制条件较多、放款速度较慢,为了快速取得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不少企业都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那么,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支付的利息如何税前扣除呢?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可以限额扣除,限额标准为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比如,某制造企业向当地另外一家制造企业借款2000万元,约定年利率8%,但是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5%,那么该企业税前扣除的部分只是按5%利率计算的利息,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详细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一条(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予以明确,具体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提供的时间。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提供,根据目前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情况,最晚到汇算清缴时提供也可以。

2、这里的金融企业,并不是特指银行,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3、“利率情况”的范围,局限于本省。当然这里的本省,还应当包括本自治区和本直辖市。为什么局限于本省呢?这是因为各个省之间经济发展差别较大,用本省的数据,更能反映当地的利率水平,更加符合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

4、这里的“利率情况”必须是红头文件或其他公告性文件,还是可以用网站宣传的广告性资料等,这个政策并没有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答复省十二届政协二次会议第0475号提案的函”中有这样的表述:公告要求提供的“情况说明”并不必然是金融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也可以是企业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或私下收集的材料,包括网页截图、金融机构对其他企业的贷款合同复印件等非正式材料。

注:上述四川省税务局的答复,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所以,针对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可以通过努力寻找本省范围内更多的样本,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最高利率作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而实现最多的税前扣除。

(三)针对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新增相关规定,即财税[2008]121号,内容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上述规定中,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实际支付。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前提是“实际支付”,即只有实际支付的利息支出,才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必须要做到“实际支付”,防止利用关联方挂账,转移利润,逃避缴税。

2、限额扣除。如果放款方属于非金融企业,借款方的利息支出可以限额扣除,限额标准为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

3、债资比。以一般企业为例,在符合前面两条的基础上,如果债资比超过2:1,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那么,这里的“债资比”是什么意思呢?根据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指的是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注意:这里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不同于一般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这样规定:

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另外,根据国税发[2009]2号的有关规定: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 ;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4、“债资比”应用的方向。《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这里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方向一致,都属于从投资者指向被投资者,此时被投资者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要考虑债资比。比如,a企业投资b企业,同时,a企业又借款给b企业,则b企业支付给a企业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时,就需要考虑债资比。

如果,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方向不一致,无需考虑债资比。比如,a企业投资b企业,但是,b企业借款给a企业,则a企业支付给b企业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时,就不需要考虑债资比。

举例说明:2023年a企业投资b企业2000万元,持股比例为80%,2023年初,因b企业急需资金购买设备,a企业借款5000万元给b企业,约定:借款期限3年,年利率12%,每年年末支付利息。2023年12月,b企业按照约定支付a企业利息600万元。假定可比金融企业的年利率为10%,债资比按投资额计算。请问:b企业2023年该笔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金额为多少?

根据相关规定,b企业利息支出需要考虑:实际支付、可比利率及债资比,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部分=2000×2×10%=400万元,汇算清缴时需要纳税调增600-400=200万元。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上述规定相当于“债资比”的例外条款,具体分两项:

1、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可以不受债资比的限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有明确的界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因此,借款企业如果想要摆脱债资比的限制,最好事先提请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达成预约定价安排,以避免业务发生后产生纳税争议。

2、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总局答疑如下:

首先关联企业之间融资利息,必须符合税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其次,实际税负的比较,是指同期关联企业双方税收负担的比较。由于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设定了许多地区优惠税率,定期减免税等,为防止关联企业借融资转移利润,减少税负。所以,财税[2008]121号文件做出了限定。

综述,如果企业能够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利息的支付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证明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则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可以不受债资比的限制。

03 向自然人借款

在实际经营中,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尤其是向股东借款,这种情形也比较常见。那么,向自然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又如何税前扣除呢?国税函[2009]777号关于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相关规定如下: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属于关联方借款,应该按照关联方借款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利息是否实际支付。

2、借款利率是否超过标准(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3、债资比是否超过标准。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向非关联自然人借款,其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签订借款合同且借贷真实、合法、有效。

2、借款利率是否超过标准(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另外,企业向自然人借款(不管是否为关联方)支付利息时,需要由对方代开发票予以税前扣除,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给大家解析的都是利息支出费用化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但是,如果借款利息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该予以资本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相关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因此,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该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以折旧、摊销等方式税前扣除。但是,根据相关规定,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部分,即使计入资产成本,折旧摊销时也不得税前扣除。资本化只是改变了税前扣除的形式,并没有“格外开恩”,因此,不得扣除部分仍然不得扣除。

以上是笔者就企业对外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所做的政策解析,希望给企业及企业财税人员带来帮助,尽量规避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给企业带来的涉税风险。

文章来源:祥顺财税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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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季度所得税费用怎么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不是以后季度预缴所得税就可以享受了?

答:是的。改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清缴核算方式,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上半年的研发费用由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改为当年10月份预缴时即可扣除,让企业尽早受惠。

季度预缴所得税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与利润总额之间是否存在勾稽关系?

答:不存在。表中的利润总额与第二行营业收入、第三行营业成本不存在必然的勾稽关系。不等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以下几个方面问题可以私信:

1、高管、企业股东、高薪员工、销售提成、年终奖金的个税优化;

2、公户提现、无票支出多,缺进项票导致利润虚高缴税多需要合法节税;

3、因为社保入税,导致企业替员工缴纳的部分过高,用工成本高、人力成本高;

4、企业外部劳务人员、兼职员工、临时员工(群演、顾问、专家、网红、主播等)、临时员工的薪资发放,需要获得合法票据;

5、返佣费过高、居间费过高,需要获得合法票据;

6、自然人代开,个体户核定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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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所得税费用还是所得税科目

导读:新准则下所得税费用怎么核算?新企业会计准则下的所得税费用是用来核算企业所负担的所得税的,相关的会计分录小编已在文中为大家一一列出,做账务处理时可以通过所得税费用本科目来进行核算,感兴趣的可以接着往下看看。

新准则下所得税费用怎么核算?

所得税费用是用来核算企业负担的所得税,属于损益类科目。这一般不等于当期应交所得税,因为可能存在“暂时性差异”。

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

结转: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

站在“收入及费用”的层次上,所得税支出与成本、期间费用及其他支出一样,都属于大“费用”下的“收入”的抵减项目,在财务管理上我们就叫它“所得税费用”。

它不是缴纳所得税所发生的费用,而是所得税本身,更不是公关费用。 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狭义的费用是财务会计的层次,应用范围是各个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广义的费用是财务管理的层次,应用范围是损益表上的所有代“减”字头的项目。而应交所得税是对应所得税费用的,主要通过此科目上缴所得税用的,计提时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上缴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如何计提所得税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现在一般公司都是采用分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缴纳所得税

计提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所得税

支付时:

借:应交税费-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第11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费用扣除标准

汇算清缴12项费用扣除比例汇总整理!独门秘籍送给你!

tips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100%

【职工福利费支出】14%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8%

【工会经费支出】2%

【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5%

【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1%

【业务招待费】60%、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15%、30%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5%

【研发费用支出】75%

【公益性捐赠支出】12%

【企业责任保险支出】100%

1.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扣除比例:100%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职工福利费支出

扣除比例:14%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准予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8%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工会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2%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5.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

扣除比例:5%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6.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1%

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第二条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2017〕38号)第二条规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7.业务招待费

扣除比例:60%、5‰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扣除比例:15%、30%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三条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扣除比例:5%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一)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二)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10.研发费用支出

加计扣除比例:75%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1.公益性捐赠支出

扣除比例:12%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企业责任保险支出

扣除比例:100%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来源:上海税务

实习编辑:司壹闻

【第12篇】所得税费用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吗

其实就是税法上和会计上的差异,对于一项业务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一致,导致出现了差别,比如比如所得税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等。

案例:

2023年末,a公司从b公司处因某交易收到100万元,截止2023年末,a公司并未向b公司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

一: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a公司对此100万元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确认为合同负债;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合同负债 100

注意:此处的关键是上述处理------没有影响2023年a公司利润表上的利润总额;

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a公司对于该项预收的款项,收到即应纳入当期(2023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在2023年度就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有直接法和间接法,直接法不方便运用,一般运用间接法,间接法呢,就是以会计利润表上的利润总额为基础,对会计和企业所得税法存在差异的地方----进行调增或调减,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四: 假定2023年度a公司会计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由于a公司的会计利润总额1000万元不包含上述预收款项100万(前面已说不影响利润表),和税法规定出现了不一致,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候,遵循税法优先,做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来,交税则按照税法规定来,因此,要纳税调增

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会计利润总额1000 + 纳税调增的预收款项100 = 110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 = 1100×25% = 27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2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75

五: 由于在2023年度,a公司对该预收款项100万元已经交纳企业所得税,未来期间就不用再缴纳企业所得税了,a公司在未来年度(比如2023年)向b公司提供服务时,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合同负债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影响2023年利润表上的利润总额)

----由于对上述收入无需交税,因此,但2023年利润总额中包含了上述100万,并且采用间接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需要纳税调减,假定2023年a公司会计利润总额为1234万元,

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会计利润总额1234 - 纳税调减的预收款项100 = 1134万元

----翔析:上述步骤是站在2023年末在脑海中想象出来的会计分录,在2023年末并未发生;

六: 由于d、e的存在,即a公司可以在未来纳税年度(2023年或其他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可以纳税调减,说白了就是可以少交税等同于可以减少经济利益的流出实质上就是经济利益的流入,是一项资产,说官方会计语言,就是a公司2023年末存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25%

贷:所得税费用 25

-----综上所述,2023年度甲公司利润表上的净利润 = 1000 - 275 + 25 = 750万元

-----注意事项

1、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收入----所指的商品,范围很大:既包括有形商品,也包括提供劳务,还包括提供服务;

2、根据现行收入准则的规定,销售方先收钱,还没有交付商品,或者说合同履约义务的控制权没有转移到购买方,销售方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先收到的钱确认为合同负债;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销售方预收的所有款项,并非均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一致,也就是说:

a: 有些情况下,规定是一致的,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不影响利润表),税法上也不计入收到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自然也不存在什么纳税调整行为;

b: 有些情况下,税法强调收到就征税,才不管你会计上是否确认收入呢,此种情况下,就要将会计上对应的合同负债转入实际收到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4、提问者问“合同负债为什么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显然就是存在税会规定存在差异的时候;

5、对于预收款项业务,到底哪些税会一致到底哪些税会不一致,请去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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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小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费用的核算采用

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存货核算有什么不同?

存货的核算中,原材料的核算,库存商品的核算,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周转材料的核算,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核算,存货的清查。它们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分录有什么不同的地方。

解答:

存货在《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核算差异体现在:

一、初始计量的差异

(一)分期付款购进存货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对于分期付款购进存货含有重大融资成分的,需要按照存货的公允价值(现值)为基础确认存货成本;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分期付款购进存货不区分是否含有重大融资成分,直接按照需要支付的价款为基础确认存货的成本。

如,某存货现付销售价款是100万元/吨,如果是分为6期每季度支付18则需要共计108万元。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以100万元为基础确认存货成本,其余8万元先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然后分期摊销计入“财务费用”。

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则直接以108万元为基础确认存货成本。

(二)存货发生借款费用的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条规定:“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满足资本化的就要计入存货成本。

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则没有上述的相关规定,即借款费用不需要计入存货成本。

比如,企业制造某项存货,制造期间在一年以上,发生了为制造该存货的专项借款,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满足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就要计入存货成本。

二、期末计量的差异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则没有上述的相关规定,即借款费用不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三、存货盘点的会计处理差异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1.存货盘盈的会计处理

(1)报经批准前的会计处理

企业对于盘盈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列金额,作如下处理: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报经批准后的会计处理

盘盈的存货,通常是由企业日常收发计量或计算上的差错所造成的,盘盈的存货,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做如下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

如果是采购时,供应商随货赠送的样品、赠品等,平时没有办理入库手续等原因造成的: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营业外收入

2.存货盘亏的财税处理

(1)报经批准前的会计处理

①企业对于盘亏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列金额,作如下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②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引起存货盘亏: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

(2)报经批准后的会计处理

对于盘亏的存货应根据造成盘亏的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①属于定额内合理损耗以及存货日常收发计量上的差错,报经批准后: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②属于应由过失人赔偿的损失,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③属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发生的存货损失,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其他应收款——保险赔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五条规定:“存货发生毁损,处置收入、可收回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

盘盈存货实现的收益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盘亏存货发生的损失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

1.存货盘盈的会计处理

(1)报经批准前的会计处理

企业对于盘盈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列金额,作如下处理: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报经批准后的会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营业外收入

2.存货盘亏的财税处理

(1)报经批准前的会计处理

①企业对于盘亏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列金额,作如下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②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引起存货盘亏: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

(2)报经批准后的会计处理

对于盘亏的存货应根据造成盘亏的不需要区分原因:

借:营业外支出

其他应收款——保险赔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第14篇】所得税费用明细科目

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及费用明细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因暂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以及对当期损益、其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等情况。

二、主要项目编报说明

1、分析存在暂时性差异资产、负债项目的会计基础和计税基础

涉及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有差异的,应当分别按照税务政策计算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没有差异的,不需要计算资产及负债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通常情况下,资产在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可能产生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

例如,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以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的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资产计提的折旧(耗)及摊销。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例如,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因实际计提和支付在不同期间导致的应付职工工资余额,预计负债等。

资产、负债的会计基础按存在暂时性差异项目的账面数据填列。

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为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资产、负债的价值,会计基础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即为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根据制度要求对应分别计入当期损益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递延所得税的影响也应当相应的分别计入当期损益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

计入当期损益的暂时性差异即为时间性差异,要求时间性差异应当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相应纳税调整金额一致。

2、计算确定资产、负债的会计基础和计税基础

(1)资产及资产减值类

资产类涉及会计处理与税务政策可能存在暂时性差异的情形主要包括:公允价值变动、资产折旧(耗)或摊销年限、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因计提减值准备后计提折旧(耗)以及500万元以下资产税务加速折旧的差异;因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一般为历史成本,并同时要求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进行折旧或摊销,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均应作为暂时性差异,待处置时转回该暂时性差异。

资产减值类涉及会计与税务政策有差异的情形主要包括:会计基础要求对相关资产按会计政策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税务对资产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一律不允许抵扣。

如存在折旧(耗)以及摊销政策差异的,还应当包括政策差异,由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会计政策选用的是年限平均法(直线法),与税务处理一般没有差异;但油气资产的折耗会计政策选用的是产量法,与税务规定的直线法存在差异。

1)“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本项目会计基础反映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年初、期末余额分析填列;本项目计税基础反映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价值,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属二级明细科目“成本”科目年初、期末余额分析填列。本项目的暂时性差异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该暂时性差异应当于出售或处置相应资产时转回。

2)“衍生金融资产”项目:本项目会计基础填报口径同“衍生金融资产/负债分类汇总表” 衍生金融资产项目;本项目计税基础反映其成本价值,对期权类衍生品计税基础等于其初始成本,对于非期权类衍生品应为零。

3)“其他应收款-衍生损益挂账”: 本项目会计基础填报口径同“衍生金融资产/负债分类汇总表” 其他应收款-衍生损益挂账项目;本项目计税基础反映其成本价值,一般应为零。

4)“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项目:本项目会计基础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根据“投资性房地产”所属“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明细科目年初、期末余额分析填列;本项目计税基础应当根据投资性房地产资产原值扣除按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计提标准计算应计提的累计折旧或者摊销后的净额填列。

5)“其他权益工具”项目:本项目会计基础反映其他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本项目根据“其他权益工具”科目年初、期末余额分析填列;本项目的暂时性差异为其他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该暂时性差异应当于出售或处置相应资产时转回。

6)“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项目:本项目会计基础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根据“投资性房地产”所属“成本模式计量”明细科目年初、期末余额分析填列;本项目计税基础应当根据投资性房地产资产原值扣除按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计提标准计算应计提的累计折旧或者摊销后的净额填列。

7)“固定资产-资本化利息(仅限于07年衔接转换)”项目:本项目会计基础反映2006年会计准则执行衔接转换追溯调整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资本利息金额。

8)“固定资产-不包括资本化利息”项目:该项目会计基础反映固定资产原值扣除相应计提的累计折旧、资本化利息和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计提的折旧系按照公司实际采用的折旧政策计算应计提的折旧金额。本项目根据相关“账面原值”、“累计折旧”、“资产减值准备”分析计算填列。

本项目计税基础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原值扣除按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计提标准计算应计提的累计折旧后的净额填列。按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计提标准计算应计提的累计折旧应当根据存在暂时性差异的各项固定资产计算填列。

因固定资产大修理或其他改造支出发生的费用与税法要求允许扣除的金额之间的差异,应在本项目填列;除特殊规定外,税法不确认企业后续的资产评估增值,造成资产的计税基础与会计账面价值的差异,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由于固定资产投资未实现利润在合并报表层面抵销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也在此处填列。

除特殊规定外,税法不确认企业后续的资产评估增值,造成资产的计税基础与会计账面价值的差异,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由于固定资产投资未实现利润在合并报表层面抵销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也在此处填列。

9)“油气资产”项目:该项目会计基础反映油气资产原值扣除相应计提的累计折耗和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计提的折耗系按照公司实际采用的折耗政策计算应计提的折耗金额。本项目根据相关“账面原值”、“累计折耗”、“资产减值准备”分析计算填列。

本项目计税基础应当根据油气资产原值扣除按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计提标准计算应计提的累计折耗后的净额填列。按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计提标准计算应计提的累计折旧应当根据存在暂时性差异的各项固定资产计算填列,其中:

“油气资产减值准备”项目:参照“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项目说明。

“油气资产折耗”项目:该项目会计基础反映油气资产计提的累计折耗,计提的折耗系按照公司实际采用的折耗政策计算应计提的折耗金额。本项目根据“累计折耗”分析计算填列。

本项目计税基础根据国家税务部门《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9号)的计提标准计算应计提的累计折耗。

“预计的油气资产弃置费”项目:因油气资产中的预计弃置费及计提的折耗税务均不认可(计税基础为零),油气资产-预计弃置费计提的折耗应作为暂时性差异,已使用弃置费应作为暂时性差异的转回。

本项目会计基础反映油气资产-预计弃置费计提的累计折耗,计提的折耗系按照公司实际采用的折耗政策计算应计提的折耗金额,根据“累计折耗”分析计算填列;计税基础根据“预计负债-预计弃置费用-已使用的弃置费用” 科目年初、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10)“无形资产”项目:该项目会计基础反映无形资产原值扣除相应的累计摊销和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系按照公司实际采用的无形资产摊销政策计算累计应摊销余额,本项目根据存在暂时性差异的无形资产相关“成本”、“累计摊销”、“减值准备”分析计算填列;本项目计税基础应当根据无形资产原值扣除按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摊销标准计算累计应摊销数后的净额填列。按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摊销标准计算累计应摊销数应当根据存在暂时性差异的各项无形资产并计算填列。

11)“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参照“无形资产”项目。其中:“与租赁资产修理改造相关的费用化支出与税法要求允许扣除的金额之间的差异,比如租赁加油站或其他固定资产隐患和形象改造支出,在此填列;填报会计处理一次性进费用,而税法要求摊销的一次性支出,如低值易耗品摊销、开办费、一次性支付的租金支出等,在此填列。

12)“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项目:本项目反映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具体包括: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债权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及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等,但不包括商誉减值准备,因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属于永久性差异,对商誉计提的减值准备也应当作为永久性差异;同时也不包括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油气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本项目会计基础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及所属明细科目年初、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按税法规定,公司实际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均不允许税前扣除,均属于暂时性差异(商誉减值准备除外),计税基础为零。

13)“其他资产”项目:参照上述相关项目填列。

“合并产生的未实现内部损益”项目: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按照适用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会计费用性列支但税法要求分期摊销的支出,应在其他填列。如:与租赁资产修理改造相关的费用化支出与税法要求允许扣除的金额之间的差异,比如租赁加油站或其他固定资产隐患和形象改造支出,在此填列;填报会计处理一次性进费用,而税法要求分期摊销的支出,如低值易耗品摊销、开办费、一次性支付的租金支出等,在此填列。

“被套期资产-未确认承诺”项目:会计基础反映作为被套期项目的已确定的未确认承诺的公允价值变动,根据“被套期资产-已确定的未确认承诺”科目的公允价值变动年初、期末余额分析填列;本项目计税基础反映其成本价值,一般为零。

(2)负债类

负债涉及会计处理与税务政策可能存在暂时性差异的情形主要包括:负债的会计基础应当根据权责发制对已发生的业务可以根据实际形象进度进行预计和暂估,而负债的计税基础一般以结算单据、发票作为确认依据;因负债的计税基础一般为历史成本,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均应作为暂时性差异,待处置时转回该暂时性差异。

1)“交易性金融负债”项目:本项目会计基础反映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根据“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年初、期末余额分析填列;本项目计税基础反映交易性金融负债的成本价值,根据“交易性金融负债”所属二级明细科目“成本”科目年初、期末余额分析填列。本项目的暂时性差异为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该暂时性差异应当于转让或收回相应负债时转回。

2)“衍生金融负债”项目:本项目会计基础填报口径同“衍生金融资产/负债分类汇总表” 衍生金融负债项目;本项目计税基础反映其成本价值,对期权类衍生品计税基础等于其初始成本,对于非期权类衍生品应为零。

3)“其他应付款-衍生损益挂账”: 本项目会计基础填报口径同“衍生金融资产/负债分类汇总表” 其他应付款-衍生损益挂账项目;本项目计税基础反映其成本价值,一般应为零。

4)“应付职工薪酬-工资”项目:该项目会计基础反映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但未支付的应付职工工资余额,计税基础为账面余额扣除税务当期不允许抵扣应当由支付期间抵扣的部分,一般为零,即按职工工资计提但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下一年5月31日)仍未支付的部分一般作为暂时性差异。公司当期计提未支付的工资余额税务部门已同意在当期抵扣的,即当期未作为纳税调整部分,不应当作为暂时性差异。

该项目会计基础根据“应付职工薪酬”及其所属明细项目余额分析填列;计税基础为账面余额扣除税务当期不允许抵扣应当由支付期抵扣的部分,当期不允许抵扣应当由支付期抵扣的金额(暂时性差异),应当参照各期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应付职工薪酬”及其所属明细项目余额分析填列。

5)“预计负债”项目:该项目会计基础为“预计负债”项目及其所属明细项目余额分析填列,但不应包括永久性差异部分,如预计负债中的担保支出属于永久性差异,不应在会计基础中填列。计税基础一般为零。

该项目计税基础一般为零。但由于“预计负债-预计弃置费用-预计弃置成本”初始不确认暂时性差异,“预计负债-预计弃置费用-已使用的弃置费用”作为“预计的油气资产弃置费”项目的计税基础,因此这两个科目的余额应作为该项目计税基础填列。

6)“其他负债”项目:参照上述相关负债项目填列。

“暂估应付款项”项目:填报未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尚未支付的暂估应付、预提费用。比如未收到发票的成本暂估、预提租赁费、机器设备维修费、劳务费等。长账龄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也在此处填列。

“被套期负债-未确认承诺”项目:会计基础反映作为被套期项目的已确定的未确认承诺的公允价值变动,根据“被套期负债-已确定的未确认承诺”科目的公允价值变动年初、期末余额分析填列;本项目计税基础反映其成本价值,一般为零。

(3)允许抵减以后年度利润的可抵扣亏损

填报按税法规定以后年度将会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可结转以后年度的亏损额。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年度亏损时,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股份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总部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已由总部统一盈亏相抵,各成员企业不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称补亏损。下属子公司的产生的可抵扣亏损可在此处填列。

(4)合并抵销调整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同一纳税主体征收的所得税相关或者对不同的纳税主体相关,但在未来每一具有重要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转回的期间内,涉及的纳税主体意图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或是同时取得资产、清偿债务。

一般情况下,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当期所得税资产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可以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固定资产-不包括资本化利息、无形资产”暂按资产计算结果分别列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中,一方的当期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资产与另一方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一般不能予以抵销,除非所涉及的企业具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并且意图以净额结算。

上述合并抵销调整仅适用于子公司,分公司不进行上述重分类调整。

3、计算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1)存在暂时性差异事项的,应当根据会计基础大于计税基础的资产或计税基础大于会计基础的负债计算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根据会计基础小于计税基础的资产或计税基础小于会计基础的负债暂时性差异计算可抵减暂时性差异。

(2)暂时性差异的计算公式

1)资产类

当会计基础>计税基础时,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会计基础-计税基础

当会计基础<计税基础时,可抵减暂时性差异=计税基础-会计基础

2)负债类或资产减值类

当会计基础>计税基础时,可抵税暂时性差异=会计基础-计税基础

当会计基础<计税基础时,应纳减暂时性差异=计税基础-会计基础

为了便于理解,将资产减值类单独归为一类,因资产减值系资产的备抵项目,故计算其暂时性差异的公式与负债类相同。

3)允许抵减以后年度利润的可抵扣亏损只可能为可抵减暂时性差异。

4)如果企业预计未来不能取得应纳税所得额利润用于抵扣而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当作为“未确认的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填列,并按相关要求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未确认的原因及各类未确认的可抵减暂时性差异的金额。

4、预计未来实际可抵减暂时性差异

(1)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企业在确定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包括未来期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转回而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应提供相关的证据。

(3)企业应当根据税法的规定,允许抵减以后年度利润的可抵扣亏损,应当以在发生亏损后的预计未来五年内能够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4)如果企业预计未来不能取得应纳税所得额利润用于抵扣而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当作为“未确认的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填列,并按相关要求在财务报表附中披露未确认的原因及各类未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金额。

5、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1)递延所得税资产=已确认的可抵减暂时性差异*适用税率

(2)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适用税率

6、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对应项目的确认

(1)暂时性差异对应影响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其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如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现金流量套期利得或损失、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利得或损失、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等;

(2)暂时性差异对应影响计入损益项目的,其对所得税的影响计入“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项目,如资产折旧(耗)及摊销、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以公允价值计价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负债等。

三、主要表内关系

1、可抵减暂时性差异=资产的会计基础小于计税基础部分或负债的会计基础大于计税基础部分。

2、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资产的会计基础大于计税基础部分或负债的会计基础小于计税基础部分。

3、递延所得税资产=已确认的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

4、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

5、当暂性差异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时,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与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所得税影响)=(递延所得税资产年初数-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数)+(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数-递延所得税负债年初数)。

6、当暂性差异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项目时,计入本年递延所得税费用(与计入当期损益相关的所得税影响)=(递延所得税资产年初数-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数)+(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数-递延所得税负债年初数)

7、直接计入本年递延所得税费用-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递延所得税资产年初数-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数)+(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数-递延所得税负债年初数)。

8、主要表内关系

5栏=(7+9)栏;6栏=(8+10)栏;21栏=(15+16+17-18+19+20)栏;28栏=(22+23+24-25+26+27)栏;(-17+18-19-20)+(24-25+26+27)栏=(-29+31)栏;

8行=(9+10+11)行;14行=(15+16+……+21)行;22行=(23+24+25)行;26行=(2+……+8+12+13+14+22)行;31行=(32+33+34+35)行;36行=(28+29+30+31)行;42行=(38+39+40+41)行;45行=(26+36+42+43)行。

资产类(除9行、10行、14至21行):

如果1栏>3栏,11栏=(1-3)栏,5栏=0;如果3栏>1栏,5栏=(3-1)栏,11栏=0;

如果2栏>4栏,12栏=(2-4)栏,6栏=0;如果4栏>2栏,6栏=(4-2)栏,12栏=0;

资产减值类、油气资产折耗(9行、14至21行)及负债类:

如果1栏>3栏,5栏=(1-3)栏,11栏=0;如果3栏>1栏,11栏=(3-1)栏,5栏=0;

如果2栏>4栏,6栏=(2-4)栏,12栏=0;如果4栏>2栏,12栏=(4-2)栏,6栏=0。

四、主要表间关系

1、本表“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合计年初、期末余额应等于资产负债表的“递延得税资产或负债”相关项目的年初、期末余额。

2、本表“本年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金额等于资本公积明细表的“递延所得税影响”相关项目的净增加额。

3、本表“本期递延所得税费用”项目合计数=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的“所得税”项目下的“其中:递延所得税费用”项目本期累计数。

4、本表“本年计入递延所得税费用”的金额等于所得税费用表的“本年通过递延税项转入的所得税费用(收益)”。

5、本表“本年计入递延所得税费用”的金额总计减去“允许抵减以后年度利润的可抵扣亏损”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费用,除以税率等于所得税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暂时性差异纳税调整额”。

【第15篇】所得税费用如何计提

导读:上一年度缴纳的所得税费用什么时候计提?关于所得税的计提,很多会计新手都不太熟悉。下面会计学堂小编就来简单的为大家介绍一些关于计提所得税费用的内容,欢迎阅读!

上一年度缴纳的所得税费用什么时候计提?

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很麻烦的

计提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上交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结转

借:利润分配-互氦皋教薤寄鸽犀龚篓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补交上年所得税应该什么时候结转?

答:补交上年所得税应该在补交的当月结转.如果数额大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银存.

如果小借所得税费用贷银存.

结转时借本年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或借本年利润贷所得税费用

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缴税费---应缴企业所得税

缴纳:

借:应缴税费---应缴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结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无论金额大小,必须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结转到未分配利润中.

因为这不是今年的所得税,是上一年度的.如果放到今年,那么,所得税申报表就会发生错误,无法填报.

综上所述,大家对于上一年度缴纳的所得税费用什么时候计提应该都掌握的差不多了,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财务知识请持续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我们有优秀的会计老师为你答疑.

【第16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演变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企业实际发生研发费用支出数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

该项政策演变如下:

1、1996年,我国对国有、集体工业企业首次实施5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2、2003年开始,这一优惠政策扩围,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都相继纳入。

3、2008年随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逐步系统化和体系化。

4、2023年至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渐次扩大且核算申报不断简化。

5、2023年5月,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50%提至75%。这意味着企业投入符合政策口径100万元研发费用,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基数时,扣除额从150万元提至175万元。

6、2023年3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实施提高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等政策,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这意味着企业投入符合政策口径100万元研发费用,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基数时,扣除额从175万元提至200万元。

近年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不断加大,有力促进了企业创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撬动企业和全社会增加研发投入,增强经济发展后劲,促进经济结构优化。

今日,看到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的“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这条优惠政策时,笔者想起了尘封多年的一件事情。早在2023年底的时候,接到当初任职公司领导交代的一项任务,帮助他起草一份“解决当前装备制造业发展有关困难及问题的建议”的报告。报告提出了装备制造业目前面临的几个方面的困难,并提出了装备制造业当前应解决的几个建议,其中一条就是“加大企业技术研发投入。对于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在现有150%的基础上提高到200%。并按照研发费用占销售额的百分比减免增值税纳税额。鼓励企业加快技术中心建设,促进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发展。”装备制造业实在是太不容易了,工作环境差、劳动强度大、从业人员收入低等,但又是制造的基础,中国想从制造大国转为制造强国,装备制造业必须是发展重中之重。现在国家对制造业企业增加加计扣除比例,在结构性减税中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制造业的高度重视。相信中国制造!

所得税费用的核算内容(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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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所得税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