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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询商标是否可以注册(16篇)

发布时间:2023-11-27 11:26:05 查看人数:42

【导语】如何查询商标是否可以注册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如何查询商标是否可以注册,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如何查询商标是否可以注册(16篇)

【第1篇】如何查询商标是否可以注册

商标不仅是企业的形象,更是消费者的认知。注册商标不仅能提高企业的品牌美誉度,还能使消费者对其产品进行识别。近年来,大部分企业都意识到了商标的重要性,相关机构对商标的管理和控制也越来越严格,申请费时费力。

通过商标注册查询可以排除同一商标或类似商标是否已注册,这也有利于申请人合理调整商标注册方案。避免因商标名称和商标标识相同而被拒,浪费注册人的时间和金钱

如何才能知道该商标是否注册?小编告诉你1.你可以去商标局的官方网站查询。您可以根据提示输入查询。但查询结果还要求申请人具备一定的相关专业知识,判断待注册商标是否已注册2、可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查询3.也可以到当地相关机构大厅查询。人一定很多,时间和精力也要足够如果查询后商标已经注册,方案需要重新修改。商标注册竞争激烈,有必要加大商标注册力度。

【第2篇】商标注册查询的技巧

大家都知道,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最好进行商标注册查询,这是为了查询是否有近似商标,如果有,那就需要到自己的商标进行调整和修改,避免因商标近似被驳回。

商标注册查询看起来简单,其实真正要做好详细周全的查询工作并不容易,很多商标申请人由于缺乏经验,未能做好商标查询工作,导致商标注册失败,既浪费了时间又浪费了金钱,这是非常可惜的。

为了帮助大家了解商标注册查询难点,权查查特地整理了几个商标注册查询的技巧以及注意事项,以供大家参考。

一、知己知彼,百战百胜

商标查询的作用是为了规避商标注册风险,其中,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商标注册过程中最常见的失败原因。商标近似判断标准是什么?什么样的商标属于近似商标?这些都是进行商标查询前必须要了解的知识。

我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05年底公布了《商标审查标准》,商标局商标审查员对商标显著性、近似商标的判断均以此为依据。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充分了解商标局内部的《商标审查标准》将有助于小伙伴们判断商标近似状况,从而降低商标注册失败风险。

二、小心防范隐性规则

一般来说,商标查询是按照商品或服务的类别进行单类别查询,例如想要注册服饰类商标则需要在第25类中进行近似查询,但目前在商标局使用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还存在着跨类别近似的“严重”问题。

跨类别近似,是指不在同一大类别的商品或服项目,在功能、使用方法和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均具有极高的类似性,因此互相构成近似商品或服务。如第30大类中的3002“茶饮料”,在功能与使用方法上均与第32大类的3202“不含酒精饮料”类似,故不同类别的二者互为类似商品。

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就需要申请人在两个类别中分别进行商标查询。不过,鉴于这种跨类别近似的情况太特殊,表面上看起来毫不相干的两种类别往往却有可能造成近似,小知还是建议申请人去咨询有丰富商品分类知识和经验的专业人员,尽量避免因跨类别近似而造成商标注册失败。

除此之外,驰名商标的存在也给商标查询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我国《商标法》规定,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享受跨类别保护,也就是说,一枚商标即使只在某一个类别上进行了注册,但由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他人在其他类别也不可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三、知识+经验,决定商标命运

商标查询,不仅是查询商标近似情况,还要判断商标是否违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等问题。这就要求商标申请人要充分了解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等条款的相关规定,仔细研究商标近似判断标准,还要完全理解多达数百页的商标分类表……

此外,缺乏经验也是影响申请人商标查询的一大重要因素,缺少经验,申请人对商标的近似判断、显著性判断等都会产生偏差,不仅会降低商标查询的准确性,最终还会影响商标注册结果,导致注册失败。

而正规的商标代理机构拥有一批专业人员,经验丰富,了解商标审查标准和评审规则,因此提供的专业意见可以有效地避免人为失误,大大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因此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小伙伴们选择一家靠谱的商标代理机构还是很有必要的。

四、细节决定成败

在进行商标查询时,有的申请人会发现在同一类别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了,但这并不意味自己的商标不能注册了。实际上,申请人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到的商标信息不仅包括正在申请和已经注册的商标,还包括申请失败和已经无效的商标,因此,当发现商标近似之后可以进入商标详细页面进行细节查询,页面最下方将会显示这枚商标的流程、状态、有效期等具体信息。若商标处于无效状态或已经过了有效期,申请人则可重新进行申请。

权查查说:总的来看,商标注册查询对于商标专业知识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如果不具备一定的基础,很难做好商标查询工作,那也就达不到商标查询的作用。因此,并不能低估了在注册商标之前的商标查询工作,如果有条件还是交给像权查查这样的专业平台来处理比较快捷高效啊。(部分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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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美国商标查询官网

美国在商标这一方面各种保护以及法制都是很完善,美国商标可以阻止侵权的商品进入美国市场,还可以阻挠他人在所专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再注册一个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因此注册美国商标可以很好地制止恶意竞争的发生,维护自己的利益。注册美国商标的申请者想要提高注册美国商标的成功率,则需要提前了解注册美国商标的一些相关主要信息。

美国是采用使用在先的商标保护原则的国家,在美国商标的所有权通常都是取决于商标在美国的使用。因此注册美国商标的时候在递交材料时会要求递交美国商标的使用资料。

注册美国商标的主要信息:

注册美国商标步骤:

一阶段:查询自己的美国商标是否可以注册:

在美国商标的申请时,并非是一定100%可以申请成功的,并且在递交申请后,商标局就不会退换受理的费用了。因此为了保证所注册美国商标的几率,查询和分析评估是提高美国商标申请的成功率的重要阶段。

二阶段:准备注册美国商标的资料:

1.申请人需要递交姓名以及地址还有国籍;

2.提供所注册的美国商标中文以及外文名称;

3.递交所注册美国商标的在先使用证明材料,如果客户所注册的美国商标没有在美国当地使用过的话,则需要提交“意向使用证明书”;

4.提供清晰的商标图样,黑白商标图样(灰黑色不属于黑白);

5.所申请的美国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

6.填写美国商标申请表,申请表一定要是申请人进行签署的,也可以是代理人签署。

7.申请人如果是以个人名义申请的话则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申请人如果是已公司申请的话则需要提供公司营业执照的扫描件。

三阶段:美国商标递交到美国商标局:

1.申请递交:填好申请的表格,并且签名以及盖章,为了让美国商标的申请顺利进行,申请递交之前必须要准备好所有的商标注册资料,申请递交后美国商标局会分配一个申请号。

2.商标审查:递交商标申请后,会有相关的工作人员对商标的申请表以及资料进行检查,商标的申请符合基本的形式要求的话,那么商标的申请就会被分配到某个审查官手上,美国商标局的审查官会对申请注册的标志进行审查看它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与已经注册的商标有冲突,并且决定该商标是否可以注册。

3.公告阶段:如何审查官对所申请注册的美国商标没有任何异议的话,该商标就会被发布在商标公告上,为期3个月,如何没有任人提出异议,那么该商标则注册成功。

4.登记且颁发注册证明书:在公告3个月后没有受到任何异议,美国商标局会核准注册,商标申请成功,美国商标局会办法美国商标注册证明给申请者。

5.美国商标续展:美国商标注册完成后的有效期限为10年,也就是说受到美国法律保护期限为10年。10年期限满了之后可以进行续展,续展后的有效期限依旧为10年。

编辑:伊顿法律事务所

【第4篇】商标如何查询是否注册

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是我国较早成立的一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公司于2023年5月组建成立并在北京运营,于2023年在江苏成立运营中心,是国内领先的互联网+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创立至今累计服务2000多家客户.在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为众多上市集团及企业提供了完善的知识产权服务。

目前,与国外30多个主要国家的律所建立合作关系,公司每年代理业务量达到2万件以上,并在不断地增长,为上千家个人及企业提供商标注册、版权登记、国内外专利、复审诉讼、法律维权、专利侵权诉讼、产品设计、高新企业认证、知识产权贯标、企业法务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服务。

商标查询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第一步,是整个商标注册流程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环节,前期做好商标检索的工作,可以大大降低商标在审查期可能会碰到的一些风险。那么到底在哪里可以查看商标是否被注册了呢?商标查询功能怎么用?卓一慧众知产专业顾问现在就给大家普及一下关于商标查询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吧?

商标在哪里可以查询

商标查询是注册商标前最关键的步骤之一,查询准备注册的商标图样,有无相似或类似的商标已被人注册或正在注册当中,这直接影响注册商标通过的成功率。那商标在哪里查询呢?

申请商标注册前,申请人需要进行商标查询,商标查询主要有两个途径:

一是通过国家商标局官网,商标查询系统进行查询;

中国商标网是商标局的官网,可以在中国商标网上进行商标查询,登录中国商标网,点击商标查询,根据提示进入商标查询页面,在提供的商标查询业务中,选择商标综合查询,查询可获得商标的信息,商标网的查询数据因为每天商标申请数量的巨大,查询上存在盲区,目前我国商标查询的盲区有3个月,所以商标网查询信息有可能会查询不到。

二是通过商标代理注册机构的商标查询系统进行查询;

卓一慧众知识产权的商标查询是免费为大家提供的,卓一慧众知识产权有自己的信息查询系统,可以根据提供的查询名称进行查询,同时对商标注册时间进行确认,如果想要进行商标“撤三”、或者商标异议,商标争议等,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也是可以提供服务以及及时的完成相关流程的。现在很多企业觉得个人比较麻烦,就会委托代理机构全权代理,不仅能使注册商标周期缩短,还不会浪费您的时间和精力。

那么通过查询的内容,如何判定是否可以进行商标注册?

1、在商标查询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发现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则可以进行商标注册。

2、商标近似度越低,注册成功率越大。

我们可以根据商标的图形、文字、读音、含义、颜色以及整体的要素进行判断,如果两个商标的相似度超过百分之80%,或者两个商标会让消费者产生误认,那么这个商标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近似商标,则不建议进行商标注册。如果近似度较低,则可以进行商标注册。

3、商标显著性越大,商标注册成功率越高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是不授予商标专用权的。商标的显著性特征,是指能够体现出其产品功能的一些特质,足以让消费者区分商品的来源等。商标的显著性越大,商标注册成功率越高。

【第5篇】商标是否可以注册查询

查询一个商标是不是被注册了,方法其实很简单。登录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检索页面进行检索就可以了。

第一步:点击商标网上查询

第二步:我接受

第三步:点击商标近似查询

开始查询吧!

注意!商标能否注册还要看以下4点!若是其中一点没有达标,商标就可能面临不予注册的风险。

1、在先注册商标;(可以通过查询获得)

2、近似商标;【可以参照《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3、商标名是否触犯《商标法》【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版)》】;

4、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我相信咱们不会的)

以上的四点是主要决定你的商标是不是可以注册的主要因素,若是触犯了上述任何一条,那就是白白浪费时间和金钱。

有需要更详细的了解可以留言讨论

【第6篇】商标品牌吉凶查询

作为普通消费者,我们对产品的logo总是先入为主,印象深刻,也曾一厢情愿地认为logo就是该品牌的商标,而事实却并非如此。

什么是logo?

logo是徽标或者商标的英文说法,是希腊语logos 的变化,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它不同于古代的印记。现代标志承载着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综合信息传递的媒介。在企业形象传递过程中,是应用最广泛、出现频率最高,同时也是最关键的元素,通过不断的刺激和反复刻画,深深的留在受众心中。然而logo并不就是商标,我们要把logo拿去商标局申请注册,注册成功的商标才能使品牌受到法律保护。

什么是商标?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均为注册商标。

什么是品牌?

1960年,美国营销学会给出了对品牌较早的定义:品牌是一种名称、术语、标记、符号和设计,或是它们的组合运用,其目的是借以辨认某个销售者或某销售者的产品或服务,并使之同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区分开来。而商标是指按法定程序向商标注册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予以核准,并授予商标专用权的品牌或品牌中的一部分,商标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皆不得仿效或使用。可以看出,品牌的内涵更广一些。

品牌与商标的联系和区别

如果把品牌比作一个巨大的冰山,商标只是冰山露出水面的一小部分。商标是品牌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只是品牌的标志和名称,便于消费者记忆识别。但品牌有着更丰厚的内涵,品牌不仅仅是一个标志和名称,更蕴含着生动的精神文化层面的内容,品牌体现着人的价值观,象征着人的身份,抒发着人的情怀。例如,可口可乐的品牌内涵远不止是“可口可乐”这几个字构成的标志和名称,它体现着美国几代人“乐观向上”的美国文化。奔驰则象征着拥有者的“成功和地位”。 中国是一个商标大国,中国的商标注册量目前已经名列世界第一;中国又是一个品牌弱国,全球最有价值的100个品牌,中国品牌屈指可数。注册商标要成为一个真正的品牌还要经历一个艰辛漫长的过程,就像修建万里长城。

品牌起名的原则和误区

品牌起名字和标志设计是品牌建立的第一步骤,也是使品牌形象深入人心,历久不堕的重要一步。以下六点希望可以帮助为起名而焦头烂额的您!

1、要新颖、独特

如:“85度c”这个名字的来历还有一个小小的品牌故事。据说,这个企业的老板发现,用85度的水冲咖啡的时候味道最佳,于是他突发灵感,起了这个名字,想做一家咖啡店。但是,真正做起来的时候没想到做成了一个甜品店。无论如何,从品牌命名的角度来看,这个名字还是成功的,给甜品行业带来了一个新鲜的空气。

2、最好暗示品类

如:当我们听到“康师傅”、“蒙牛”、“五粮液”等名字的时候,就会很容易知道这些品牌跟哪个行业有关系。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康师傅”这个名字比“统一”好;“蒙牛”这个名字比“伊利”好;“五粮液”这个名字也比“茅台”好。

3、通俗易懂,易认,易写

如:蒙牛推出高端奶“特仑苏”的时候,其中的“仑”完全可以写为“伦”或“纶”等。但是,他们却采用了笔画最简单的这个“仑”。目的就是让品牌名易认,易写。

4、联想要好

如:“金利来”原来的名字叫“金狮”,结果这个品牌在香港死活卖不动。因为,“金狮”的发音在粤语里听起来像“尽输”,那么讲求风水和吉利的香港人肯定不会买。因此,不得不改名为“金利来”。

5、避免通用名

如:“熊猫”手机、“光明”乳业、“联想”电脑、“创新”科技等等,其问题就在于,它们都是通用名,而不是自造词汇。再说,现在的商标法基本上不允许你注册通用名,因此,取一个通用名可能连“法律保护”这关都过不了。

6、确保能够注册

30年前我们注册一个品牌,可谓易如反掌。但是,30年后的今天,我们注册一个品牌却寸步难行。因为,你想到的名字,别人也想到了,而且比你抢先注册了。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因此,每一个品牌名都要在中国商标网和中国工商网上进行查询,确认能够注册后在提交注册申请。

当自己“玩不转”的时候,一定要懂得“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情”!

【第7篇】怎么查询国际商标

随着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中国有越来越多的优质产品开始向全世界进行推广销售。很多走向世界的企业也为了保护逐渐产品的权益,从而去申请了国际商标。那么,我们该如何申请国际商标,申请国际商标又有什么好处呢?小编整理了关于国际商标的相关信息,可以供大家参考一下!

一、什么是国际商标

国际商标通常是指申请人分别向各国的商标申请机构请求注册商标;此外,还有另一种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进行商标注册。一般我们所说的国际商标,通常就是指马德里国际商标。

二、国际商标如何申请

国际商标一般有两种申请途径,一种是申请人直接到当地商标局进行办理;另一种就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一般会公布在“代理机构”的栏目中。

三、国际商标申请时需准备材料

(一)申请步骤

申请人准备申请书件→提交申请书件→缴纳注册费用→领取国际注册证。

(二)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申请人填写的中文和英文国际注册申请书(加盖公章);

2、《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3、国内进行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的国际商标,需要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

4、注册商标图样两张(若为彩色商标,则需提供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5、商标代理委托书(若为代理机构代理)。

什么是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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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国际商标的好处

(一)避免销售市场不被他人抢占

随着国内企业逐渐向世界市场进军,企业要有高瞻远瞩的目光,提前到国外注册商标,为了避免自己的品牌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同时,商品商标在产品销售国注册后,一旦产生商标侵权时便可直接提 诉讼,可以得到该国商标法的保护,从而避免销售市场被他人抢占。

(二)利于出口保护和市场战略的实施

企业一旦取得商品销售国的商标所有权,就会阻止很多的被动侵权,可以防止企业自身的利益被侵犯。就目前而言,国外和国内大都实行商标申请在先、保护在先的原则。如果商标被其他人抢注,就会被迫侵权从而要面对跨国诉讼和巨额赔偿的风险。所以,企业需要提前进行商标的申请与查询,这样有利于出口保护和市场战略的实施。

(三)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

市场中从来没有永远的第一,只有永远的品牌。企业注册国际商标后,能依靠国际商标长期占领国际市场,以获得良好的企业口碑和信誉,并且逐渐把企业品牌打造成国际知名名牌。及时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可以长期稳定占领国际市场,在销售同时还要保持良好信誉,为打造国际品牌打下坚实基础。与此同时,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对树立企业的品牌形象以及塑造国际品牌都有着开拓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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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

目前,国家大力鼓励企业创新,让企业勇敢走出去,并鼓励企业在国外创建中国品牌。相应地部分地区也对这些“走出去”的企业品牌设立了专项资金补贴,以达到鼓励企业创立海外品牌的目的。

因此,企业要想真正“走出去”并开拓属于自己的独立品牌,就要及时进行商标国际注册。企业要想推动中国商标向中国品牌转变,就要利用好商标国际注册这巨大助力,从而不断增强商标品牌的经济价值。

以上就是全部商标步骤啦,如果还有不懂的欢迎私信我哦。

【第8篇】个人商标注册查询

个人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吗?个人商标申请注册的途径有哪些啊?所需费用和资料又有哪些啊?

那么,接下来就跟着小编的讲解来了解关于个人怎么申请商标注册吧?

个人商标申请途径:

1、个人商标申请人可以亲自到专利商标局进行注册办理。

2、个人商标申请人也可以委托正规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注册。

个人商标申请费用:

在国内个人商标申请注册是需要向商标局加纳三百元的官费,如果有委托相关的代理机构办理的就需要另外缴纳相应代理费用了。

个人商标所需资料:

1、清晰的商标图样;

2、详细的填写将要注册的商标所要使用或者打算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

3、个人商标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为是个人商标所以需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及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个人商标申请注册流程:

1、申请人首先要对将要进行注册的商标进行商标查询,若在先没有存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申请人就可以递交相关的申请文件了;

2、将商标注册的申请递交到商标局之后一个月左右,商标局的工作人员就会下发一个申请受理通知书,从受理通知书下发开始,就进入了审查阶段的形式审查。

3、若形式审查顺利的通过,就会进入实质审查,而这个审查相对来说耗时较长的,顺利的情况下需要约一年的时间。

4、若实质审查顺利合格通过,商标局的工作人员认为该商标可以接受,那么就会进入为期三个月的公告异议期,而在三个月的时间里面,任何人都可以对该商标提出异议。

5、公告期满,该商标无人提出异议或者说是异议提出但是并不成立的,那么就顺利的被核准注册了。

【第9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查询

美国:http://www.uspto.gov/

英国:http://www.ipo.gov.uk/

德国:http://www.dpma.de/

欧盟:http://oami.europa.eu/

日本:http://www.jpo.go.jp/

加拿大:http://www.ic.gc.ca/eic/site/cipointernet-internetopic.nsf/eng/home

香港:http://www.ipd.gov.hk/sc/home.htm

澳大利亚:http://www.ipaustralia.gov.au

马德里国际商标查询:http://www.wipo.int/romarin

澳门商标注册http://www.royaltm.com

【第10篇】国家商标注册查询

商标的注册要花费的时间较长,申请前也需对商标进行查询,以提高通过率。但是,很多人不知道商标注册查询的问题。因此今天成都商标代理将详细说明这方面的内容。

一,商标注册查询方法

(一)来人查询。

1.查询员区查询窗口填写商标申请后查询单,提交《受理通知书》或所缴商标费用发票复印件及商标图案。查询变更、更新、转让、补充证等申请处理情况时,还应注明原商标注册号码。

2、商标局接受商标查询的第二天起3个工作日,查询人可以在商标注册厅自己接受查询结果的3天内还没有查出结果的,查出结果后,商标局通知查询人。

(二)来信查询。

1、根据信件提交《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或者支付的商标收费发票的复印件和商标图案,在信件中明确记载查询项目、企业名称、联系方式和通信地址,并按下印鉴。查询变更、更新、转让、补充证等申请处理情况时,还应注明原商标注册号码。

2、商标局发现结果后,立即通知查询人。

二,商标查询的作用。

1.提高商标的注册成功率;

申请人通过查询,可以知道自己准备申请的商标是否被他人先申请/注册,然后根据查询结果的有利性,在提交申请之前,立即调整商标标志的文字、图形设计方案,提高注册成功率。

2.排除商标自主/被动侵权风险。

利用商标查询功能,掌握相关商标的注册申请情况,及时对他人恶意注册行为进行维权,避免造成品牌声誉和产品经营上的不可估量的损失。另外,也可以避免无意识地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权,将来陷入不必要的商标权利纠纷。

可见,商标查询不仅可以减少申请被驳回的风险,且可以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有效地避免了申请人在商标使用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同时,对他人的恶意抢劫行为也能尽快知道,及时应对。

【第11篇】欧洲商标专利查询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本文将详细介绍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体系、管辖和相关过渡期规定。”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赵剑峰 苏红梅 林远成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在上一篇文章“欧洲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制度介绍(上)”中,我们着重介绍了欧洲单一专利制度,并将欧洲单一专利途径和经典欧洲专利途径进行了对比分析,本文将详细介绍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体系、管辖和相关过渡期规定。

一、统一专利法院制度的最新进展

如上一篇文章介绍的,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体系涉及两项欧盟条例(no. 1257/2012和no. 1260/2012)和一项国际协议《关于建立统一专利法院的协议》(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简称upca,2013/c 175/01);其中,欧盟条例no. 1257/2012和1260/2012仅在《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生效之日起才开始适用,而upca的生效条件则是至少13个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并且这些国家需要包括在该协议签署之前的一年中拥有最多有效欧洲专利的三个国家(即德国、法国和意大利),生效日期为使生效条件达成的最后一个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后的第四个月的第一天。目前,德国是使生效条件达成的最后一个国家,德国议会已批准upca,但德国尚未进行批准书的交存工作。

根据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统筹委员会2023年10月6日公布的进度日程表(图1),德国将在2023年圣诞前夕交存其已经签署的《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如按此时间表执行,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将于2023年1月1日进入为期3个月的日出期(sunrise period),并在2023年4月1日正式启用并开始受理案件。

图1: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统筹委员会公布的进度日程表

二、统一专利法院的体系

统一专利法院并非是单独一家法院,而是一个法院系统。统一专利法院包括初审法院(upca第7条)和上诉法院(upca第9条)。

2.1 初审法院(court of first instance)

初审法院包括3个类型的法庭,分别是中央法庭(central division)、本地法庭(local division)和区域法庭(regional division)。根据目前的安排,暂设置两家中央法庭,它们分别位于欧盟专利诉讼数量最多的两个国家,法国和德国。根据upca第7条,应单个缔约国的请求可在该国设置国家本地法庭,且根据案件数量规模,一个缔约国最多可以设置4个本地法庭。另外,应多个缔约国的共同请求,可以设置区域法庭。目前拟设置的初审法院及其位置概述于下文表1中。

根据upca第32条,初审法院主要审理涉及欧洲经典专利和欧洲单一专利的各种类型的诉讼,具体包括:

(a)实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专利侵权诉讼和补充保护证书(supplementary protection certificate)侵权诉讼以及相关抗辩,包括有关许可的反诉;

(b)关于专利和补充保护证书的不侵权声明的诉讼;

(c)关于临时保护措施和禁令的诉讼;

(d)撤销专利权和宣告补充保护证书无效的诉讼;

(e)撤销专利权和宣告补充保护证书无效的反诉;

(f)因公开的欧洲专利申请所赋予的临时保护而产生的损害或赔偿的诉讼;

(g)涉及在授予专利权之前使用发明或发明先用权的诉讼;

(h)根据第1257/2012号条例(eu)第8条提起的许可赔偿诉讼;和

(i)涉及欧洲专利局在执行第1257/2012号条例(eu)第9条所述任务时做出的决定的诉讼。

对于不属于统一专利法院专属管辖的专利和补充保护证书相关的诉讼,upca各缔约国的国家法院仍有管辖权。

2.2 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上诉法院将设在比利时卢森堡,其主要审理因对初审法院的判决不服而提出上诉的案件(upca第73条)。上诉法院经审理后,若判定上诉理由成立,则将撤销初审法院的判决,并作出终审判决。在特殊情况下,上诉法院可以将案件发回初审法庭重审(upca第75条)。

2.3 专利调解和仲裁中心(patent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centre)

除了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之外,统一专利法院还将在里斯本和卢布尔雅那设置专利调解和仲裁中心,为解决欧洲经典专利和欧洲单一专利相关的争议提供支持。法院可以与当事人探讨利用专利调解和仲裁中心提供的机制达成和解的可能性。

表1概述了统一专利法院上述各机构的类型和所在地。

表1:统一专利法院的机构类型和所在地

三、统一专利法院的生效

根据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第89条【生效】的规定:本协定应于以下条件达成时生效,以最后到期的为准:

(1)2023年1月1日;或

(2)根据第84条交存第十三份批准书或加入书后第四个月的第一天生效,十三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中包括在签署本协议的前一年中欧洲专利数量最多的三个成员国;或

(3)第1215/2012号条例修正案生效后第四个月的第一天生效。

对于条件(1),这一条件显然已经达成。

对于条件(2),如上文第一部分所述,德国预计在2023年12月交存最后一份upca批准书,这一条件也即将达成。

对于条件(3),欧盟已于2023年5月15日发布了第542/2014号条例,对第1215/2012号条例进行了修订。因此,这一条件也已经达成。

因此,一旦德国将在2023年圣诞前夕交存upca,那么,所有条件都将达成。相应地,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将于此后第四个月的第一天(2023年4月1日)正式生效,届时统一专利法院也将正式运作。

四、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

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根据两个重要的法律文件来确定: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和第1215/2012号条例的修正案。也正是因为第1215/2012号条例修正案的重要性,该条例修正案的生效构成了upca生效的条件之一(参见上文)。那么,第1215/2012号条例的内容是什么,其修正案修正了哪些内容,修正的这些内容对于统一专利法院实施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下文将进行简要说明。

4.1 欧盟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和判决执行规则——布鲁塞尔公约

第1215/2012号条例(也称为布鲁塞尔ia条例)是当前适用于欧盟成员国关于民商事争议管辖权的重要立法,其发端于1968年缔结的《布鲁塞尔公约》。[1]

20世纪60年代,欧洲共同体成立后,成员国意识到各国对于管辖权和判决承认的规则存在显著差异,这一差异阻碍了内部市场的健康运行。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市场,1968年9月27日,当时的欧洲共同体成员国缔结了《关于民商事管辖权和执行判决的布鲁塞尔公约》(简称布鲁塞尔公约)。该公约旨在规定统一的民商事管辖权冲突规则,并简化手续,以便快速和简单地承认和执行各成员国的判决。2000年12月22日,第44/2001号条例(也称为布鲁塞尔i号条例)取代了布鲁塞尔公约。2023年12月12日,第1215/2012号条例(即布鲁塞尔ia条例)取代了布鲁塞尔i号条例。

布鲁塞尔ia条例确定了哪个成员国的法院有权对涉及国际因素的民事和商业纠纷作出裁决,并规定了欧盟主要民商事管辖权规则,包括:一般管辖、特殊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以及未决诉讼和关联诉讼的问题。具体的管辖规则可参见布鲁塞尔ia条例的第二章。

4.2 进一步修订布鲁塞尔ia条例的理由

根据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第1条,统一专利法院应是缔约国的共同法院,与缔约国的任何国家法院一样,须遵守联盟法律规定的相同义务。因此,统一专利法院也应当遵守欧盟对于民商事管辖权的统一规定。这一点体现在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第31条:法院的国际管辖权应根据第1215/2012号条例(eu)(即布鲁塞尔ia条例)建立…。

为了协调统一专利法院协议与布鲁塞尔ia条例之间的法律关系,欧盟理事会认为,至少基于以下的理由或目标[2],应对布鲁塞尔ia条例进一步修改:

(1)统一专利法院应当被视为布鲁塞尔ia条例中所规定的法院,以确保在当被告既受布鲁塞尔ia条例约束又位于统一专利法院的成员国境内时,该被告被起诉的法律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2)根据布鲁塞尔ia条例第6条,如果被告的住所不在某一成员国,成员国应适用自己的法律来确定国际管辖权。但是,统一专利法院作为几个成员国的共同法院,无法像成员国的法院那样根据国内法律对不定居于成员国境内的被告行使管辖权。应当修订布鲁塞尔ia条例,使得当上述被告的事由属于统一专利法院的有关管辖范围时,统一专利法院能够对上述被告行使管辖权。

(3)统一专利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根据布鲁塞尔ia条例在非upca成员国的其他欧盟国家中予以承认和执行。

4.3 修订后的布鲁塞尔ia条例

2023年5月15日,欧盟发布了第542/2014号条例,该条例再次修订了布鲁塞尔ia条例,在第vii章中插入了第71a-71d条,明确了有关统一专利法院的若干规定。下面简要介绍新增的第71a和71b条。为便于读者准确理解,此处提供了法条原文和简要的中译文。

article 71a

1.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regulation, a court common to several member states as specified in paragraph 2 (a ‘common court’) shall be deemed to be a court of a member state when, pursuant to the instrument establishing it, such a common court exercises jurisdiction in matters falling within the scope of this regulation.

【1. 为本条例之目的,第2款所规定的几个成员国间的共同法院,当其依据设立文件对本条例范围内的有关事项行使管辖权时,应被视为本条例所述的成员国法院。】

2.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regulation, each of the following courts shall be a common court:(a) the unified patent court established by the 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 signed on 19 february 2013 (the ‘upc agreement’); and(b) the benelux court of justice established by the treaty of 31 march 1965 conc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and statute of a benelux court of justice (the ‘benelux court of justice treaty’).

【2. 为本条例之目的,下述法院为共同法院:(a) 依据2023年2月19日签署的《统一专利法院协定》设立的统一专利法院;和(b) 依据1965年3月31日《关于设立比荷卢法院和规约的条约》('比荷卢法院条约')设立的比荷卢法院。】

第71a条明确规定,统一专利法院的类型为成员国间的共同法院,且共同法院应当被视为布鲁塞尔ia条例所述的成员国法院。因此,该条款的意义在于,明确了统一专利法院的法律地位,确保其被纳入布鲁塞尔管辖规则体系之内。修订后的布鲁塞尔ia条例能够与upca第31条的规定相呼应,该第31条规定:统一专利法院的国际管辖权应根据(欧盟)第1215/2012号条例确立。

article 71b

the jurisdiction of a common court shall be determined as follows: 【共同法院的管辖权如下确定:】

(1) a common court shall have jurisdiction where, under this regulation, the courts of a member state party to the instrument establishing the common court would have jurisdiction in a matter governed by that instrument;

【(1) 如果设立共同法院的协议的成员国的法院根据本条例,对受该协议管辖的事项具有管辖权,则共同法院应具有管辖权。】

(2) where the defendant is not domiciled in a member state, and this regulation does not otherwise confer jurisdiction over him, chapter ii shall apply as appropriate regardless of the defendant's domicile.

【如果被告在成员国没有住所,且本条例没有以其他方式赋予对他的管辖权,则应视情况适用chapter ii,而无论被告的住所如何。】

application may be made to a common court for provisional, including protective, measures even if the courts of a third state have jurisdiction as to the substance of the matter.

【可以向共同法院申请采取临时措施,包括保护性措施,即使第三国法院对该事项具有管辖权。】

(3) where a common court has jurisdiction over a defendant under point 2 in a dispute relating to an infringement of a european patent giving rise to damage within the union, that court may also exercise jurisdiction in relation to damage arising outside theunionfrom such an infringement;

【如果共同法院根据第(2)款的规定,在涉及造成欧盟范围内损害的欧洲专利侵权纠纷中对被告具有管辖权,则该共同法院对因此类侵权行为在欧盟以外产生的损害也可以行使管辖权。】

such jurisdiction may only be established if property belonging to the defendant is located in any member state party to the instrument establishing the common court and the dispute has a sufficient connection with any such member state. 【这种管辖权仅在下述情况下才能确立:被告所属的财产位于设立共同法院的协议的成员国内,并且所述纠纷与成员国有充分的联系。】

第71b(1)-(3)条规定了确立共同法院管辖权的若干条规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一起诉讼案件,如果其属于upca规定的管辖事由,那么根据第71b(1)条规定,只要有upca成员国的国家法院根据布鲁塞尔ia条例对该案件有管辖权,统一专利法院就对该案件有管辖权。

(2)对于涉及被告住所在成员国以外的诉讼案件,如上文所述,根据修订之前的规定,各国对于该类争端的管辖权应当结合布鲁塞尔ia条例及该国的国家法进行各自判定(布鲁塞尔ia条例第6条)。但这一规定不便适用于统一专利法院,因为作为多个国家的共同法院,无法确定统一专利法院以哪一国的国家法规定为准。因此,第71b(2)条规定,对于这类型的诉讼案件,无论被告的住所如何,应视情况适用布鲁塞尔ia条例的第二章(chapter ii)。

布鲁塞尔ia条例的第二章规定了各种管辖规则,包括一般管辖(第4-6条),特殊管辖(第7-9条),有关保险事项的管辖(第10-16条)、消费者合同管辖(第17-19条)、对个人雇佣合同的管辖(第20-23条)、专属管辖(第24条)、协议管辖(第25-26条)、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的审查(第27-28条)、未决诉讼-关联诉讼(第29-34条)和临时性的包括保护性的措施(第35条)。根据第71b(2)条,统一专利法院可以基于第二章的条款,以适当的方式确定涉及被告住所在成员国以外的诉讼案件的管辖权。

(3)第71b(3)条涉及了统一专利法院的长臂管辖权。根据该条规定,对于一件欧洲专利侵权案件,如果统一专利法院基于71b(2)条的规定确立了管辖权,那么统一专利法院不仅能对上述侵权行为在欧盟范围内产生的损害行使管辖权,而且在特定条件下,还可以对上述侵权行为在欧盟以外产生的损害行使管辖权。该特定条件是指:被告所属的财产位于upca成员国内,并且上述诉讼争端与upca成员国有充分的联系。

从以上规定来看,统一专利法院将依据修订后的布鲁塞尔ia条例(eu第542/2014号条例)以及upca来确定对相关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并且这种管辖权可以突破upca成员国的范围,甚至突破欧盟成员国的范围。

4.4 管辖规则的假设性案例

鉴于统一专利法院管辖规则的复杂性,欧洲专利局(epo)还提供了假设性案例材料来进行说明(the jurisdiction of european courts in patent disputes (1st ed.)., epo)[3]。本节引述了epo提供的一些假设的案例,并对这些案例中所意欲体现的管辖规则进行了初步分析。需要说明的是,本节讨论的这些假设的案例涉及向统一专利法院和国家法院提起的与欧洲经典专利有关的诉讼,其中欧洲经典专利未根据upca第83(3)条选择退出(opt-out)。

4.4.1 假设性案例1

在一个假设的案例中,瑞典公司s拥有一项在所有epc成员国生效的欧洲经典专利。爱沙尼亚公司e在爱沙尼亚(upca成员国)和波兰(非upca成员国)实施了侵权行为。s可以在波兰法院起诉e,但波兰法院只对在波兰(损害发生地)实施的侵权行为拥有管辖权,而对在爱沙尼亚实施的侵权行为没有管辖权。s也可以在统一专利法院起诉e,瑞典-波罗的海区域法庭有管辖权。由于e的住所在爱沙尼亚,统一专利法院对所有侵权行为(爱沙尼亚和波兰)拥有管辖权。如果e争辩专利无效,它可以向统一专利法院反诉该专利在爱沙尼亚和其他统一专利法院成员国无效。但e不能向统一专利法院反诉该专利在波兰无效,因为波兰法院对波兰专利无效诉讼拥有专属管辖权。如果e向波兰法院提起专利在波兰无效的诉讼,统一专利法院应中止有关波兰的侵权诉讼,直到波兰法院就专利有效性做出最终裁决。统一专利法院将有权宣布专利在所有upca成员国无效(不仅在爱沙尼亚,upca第34条),但不能对专利在非upca成员国的有效性做出决定。

这个假设的案例所体现的管辖规则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专利无效案件

- 统一专利法院对于所有upca成员国内登记的欧洲经典专利的无效案件具有管辖权,并且其作出的裁判在所有upca成员国具有效力。

- 统一专利法院对于非upca成员国的登记的欧洲经典专利的无效案件不具有管辖权。

根据布鲁塞尔ia条例第24条的规定,专利的无效案件由专利登记国的法院管辖(专属管辖原则)。例如,在上述假设的案例中,在波兰登记生效的专利的无效案件应当由波兰法院管辖,而不受其它国家法院管辖。由于波兰不是upca成员国,因此统一专利法院无权管辖在波兰登记生效的专利的无效案件。

进一步,根据上文讨论的布鲁塞尔ia条例第71b(1)条的规定,在上述假设的案例中,在爱沙尼亚登记生效的专利的无效案件除了可以由爱沙尼亚法院管辖之外,统一专利法院也具有管辖权。这一情形在upca中也有对应规定。具体来说,在upca生效后,在统一专利法院成立后的过渡期内,upca成员国内登记的欧洲专利的无效案件受成员国国家法院和统一专利法院的平行管辖;而在过渡期后,upca成员国内登记的欧洲专利的无效案件受统一专利法院专属管辖;对于涉及单一专利的无效案件,则由统一专利法院专属管辖(upca第32, 83条)。

(2)对于专利侵权案件

- 统一专利法院可以因被告住所地在upca成员国范围内而取得案件的管辖权(一般管辖权)。

- 统一专利法院可以因侵害事件发生地或可能发生地在upca成员国范围内而取得案件的管辖权(特殊管辖权)。

根据布鲁塞尔ia条例第4(1)条的规定,如果被告居住在欧盟成员国,可以在该成员国的法院对其起诉(一般管辖原则)。因此,在上述假设的案例中,e可以在其住所所在的成员国爱沙尼亚的法院被起诉。进一步,根据上文讨论的布鲁塞尔ia条例第71b(1)条的规定,只要upca成员国的国家法院根据布鲁塞尔ia条例对案件有管辖权,统一专利法院即对该案件有管辖权。因此,在上述假设的案例中,统一专利法院可以因一般管辖原则对案件取得管辖权。

根据布鲁塞尔ia条例第7(2)条的规定,对于侵权案件,侵害事件发生地或可能发生地的法院有管辖权(特殊管辖原则)。因此,在上述假设的案例中,e可以在其侵权行为地爱沙尼亚的法院被起诉。进一步,根据上文讨论的布鲁塞尔ia条例第71b(1)条的规定,只要upca成员国的国家法院根据布鲁塞尔ia条例对案件有管辖权,统一专利法院即对该案件有管辖权。因此,在上述假设的案例中,统一专利法院还可以因特殊管辖原则对案件取得管辖权。

4.4.2 假设性案例2

在一个假设的案例中,美国公司u拥有一项在所有epc成员国生效的欧洲经典专利。一家法国公司f,其住所在法国,涉嫌在所有upca成员国实施侵权行为。

与4.4.1中讨论的一般管辖原则类似,统一专利法院可以因被告住所地在法国(upca成员国)而取得案件的管辖权。具体来说,根据布鲁塞尔ia条例第4(1)条的规定,f可以在其住所所在的成员国的法院被起诉。再根据布鲁塞尔ia条例第71b(1)条的规定,统一专利法院拥有法国国家法院的管辖权。因此,美国公司u可以在统一专利法院提起诉讼,至于美国公司u的所在地则并不重要。

4.4.3 假设性案例3

在一个假设的案例中,奥地利公司a是欧洲经典专利的所有者,该欧洲经典专利在所有epc缔约国登记生效。西班牙公司e生产的产品据称侵犯了a的专利。e在其网站上宣传销售这些产品,并提供运输将其销往所有epc缔约国。e的生产行为发生在西班牙,后续的销售行为在所有epc缔约国范围内发生。

与4.4.1中讨论的特殊管辖原则类似,统一专利法院可以因侵权行为地在upca成员国范围内而取得案件的管辖权。简言之,由于该欧洲经典专利在多个upca成员国被侵犯(损害发生地),根据特殊管辖规则,统一专利法院将拥有对案件的管辖权(布鲁塞尔ia条例第7(2)条和第71b(1)条)。另外,由于西班牙(欧盟成员国,非upca成员国)也是侵权行为地之一,根据特殊管辖规则,西班牙法院也拥有管辖权(布鲁塞尔ia条例第7(2)条)。因此,在上述假设的案例中,a可以选择在西班牙的国家法院或统一专利法院提起诉讼。

4.4.4 假设性案例4

在一个假设的案例中,原告c公司(一家瑞士公司)拥有一件欧洲经典专利,并在所有epc成员国生效。被告d公司是一家在美国注册的公司,其在爱尔兰都柏林拥有一栋大楼,d公司的商业总部位于这栋大楼。d在墨西哥生产的货物由d公司在爱尔兰、西班牙、瑞士和土耳其等地销售。

在这个假设的案例中,如果原告c起诉被告d,则根据布鲁塞尔ia条例第71b(2)条,允许根据布鲁塞尔ia条例第二章确定管辖权。此时,再根据布鲁塞尔ia条例第7(2)条和第71b(1)条的规定,由于侵权行为地包括至少一个upca成员国,因此,统一专利法院可以取得该案的管辖权,并有权就发生在爱尔兰(以及发生在其他upca成员国)的侵权行为裁决赔偿。

统一专利法院是否能够对被告住所地和侵害发生地均在欧盟以外(如瑞士或土耳其)的侵权案件取得管辖权,取决于对第71b(3)条的特定条件是否满足。如上文所述,第71b(3)条要求的特定条件为“被告所属的财产位于upca成员国内,并且上述诉讼争端与upca成员国有充分的联系”。由于d在爱尔兰拥有一栋建筑物,则其在upca成员国拥有财产的条件可以满足。在此情况下,如果位于爱尔兰都柏林的总部也参与了侵权行为,那么诉讼争端即与upca成员国构成了充分的联系。统一专利法院就可以对上述发生在非欧盟成员国(如瑞士或土耳其)的侵权行为行使管辖权。

4.5 管辖规则的不确定性

尽管epo已经提供了多个假设性案例来对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规则进行解释和说明,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规则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特别是对于专利侵权案件)。

一方面,统一专利法院与国家法院(特别是非upca成员国,甚至非欧盟成员国的国家法院)在管辖权上存在着潜在的冲突。例如,在4.4.1的案例中,统一专利法院对发生在爱沙尼亚(upca成员国)和波兰(非upca成员国)的所有侵权行为都拥有管辖权。在4.4.4的案例中,统一专利法院对发生在西班牙(非upca成员国)、瑞士(非欧盟成员国)和土耳其(非欧盟成员国)的侵权行为都拥有管辖权。这种超出upca成员国范围的管辖权将极可能会引起当地法院作出反诉回应。

另一方面,统一专利法院还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尚无实际判例来支持上述管辖规则(特别是长臂管辖规则)。统一专利法院在应用上述管辖规则方面能做到什么程度,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

在国家法院诉讼(欧盟内部和外部)与upc诉讼之间存在管辖重叠的背景下,布鲁塞尔ia条例和upca的适用显然还存在很多问题和争议,需要在后续的法律实践中予以明确。

五、统一专利法院制度的过渡性规定

尽管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规则可能还存在争议和不确定性,但其对于upca成员国范围内的专利诉讼案件的管辖权是相对明确的。简言之,在upca生效后,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将负责处理upca成员国范围内与单一专利和通过经典途径生效的欧洲专利(即本文所述的欧洲经典专利)相关的争议和纠纷(包括,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有效性争议等),其判决结果适用于所有upca成员国。

为了使专利权人能够逐步适应统一专利法院体系和制度,upca设置了过渡期(目前初步定为7年,可延长至14年)。在过渡期内,对于通过经典欧洲专利途径在upca成员国范围内生效的欧洲经典专利(bundle patents)来说,与其相关的争议和纠纷将受到成员国国家法院以及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同时,在过渡期内,还设置了“退出(opt-out)”程序,允许专利权人通过提出“退出”请求,使得通过经典欧洲专利途径在upca成员国生效的欧洲专利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而仅受到本国国家法院管辖。

关于退出(opt-out)程序,需要特别说明以下几点:

(a)单一专利受到统一专利法院的专属管辖,不能请求退出;

(b)在过渡期结束之后,不再允许专利权人选择退出;且,在upca成员国内生效的欧洲经典专利的相关争议和纠纷将受到统一专利法院的专属管辖;和

(c)一旦专利权人针对某一欧洲经典专利选择退出(opt-out),那么,即使在过渡期结束后,该专利相关的争议和纠纷也仍然仅受生效国法院的专属管辖,不受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

图2:欧洲经典专利和单一专利的法院管辖

退出请求可以在欧洲专利申请公布后即时提出,也可以在过渡期内的任何时刻提出,前提条件是相关的欧洲专利没有在upc被提起诉讼。换言之,如果有第三方针对相关的欧洲专利在upc提起了诉讼,那么,相关的欧洲专利的管辖权将被锁定在upc,专利权人无法再提出退出请求。

因此,对于即将通过经典途径生效的欧洲专利而言,如果专利权人希望相关的欧洲专利退出upc的管辖,那么,可以在办理授权登记手续时或之前提出退出请求,以避免发生无法退出upc管辖的潜在风险。

对于已经通过经典途径生效的欧洲专利而言,upca设置了日出期(sunrise period),即,upca正式生效前3个月。专利权人可以在此期间对已经通过经典途径生效的欧洲专利提出退出请求。当然,专利权人也可以在后续阶段提出退出请求,只要满足前述的前提条件(即,相关的欧洲专利没有在upc被提起诉讼)。鉴于无法退出upc管辖的潜在风险的存在,对于计划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管辖的欧洲经典专利而言,建议专利权人在统一专利法院启动前的日出期(sunrise period)内,尽早启动退出工作。

进一步,专利权人在提出退出请求后,如果希望恢复upc对相关欧洲经典专利的管辖权,那么,可以提出撤销退出的请求。撤销后,upc将恢复其对于相关欧洲经典专利的管辖权。关于撤销退出的程序,需要特别说明以下几点:

(a)专利权人有且只有一次退出和撤销退出的权利。因此,在撤销后,不允许专利权人针对该欧洲经典专利再次提出退出请求。

(b)如果针对该欧洲经典专利,有诉讼程序正在国家法院进行,那么,不允许专利权人提出撤销退出的请求。换言之,在提出撤销请求时,相关欧洲经典专利不能有正在国家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

对于专利权人而言,统一专利法院对欧洲经典专利的管辖是弊大于利,还是利大于弊,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在一般情况下,保留统一专利法院对欧洲经典专利的管辖可能具有以下优势:

(1)通过统一专利法院体系,将原本需要在多个upca成员国分别处理的争议和纠纷一次性集中处理,能够有效地缩减多国诉讼所耗费的人力、时间和金钱成本;和

(2)由统一专利法院对案件进行统一审理,能够避免不同国家法院对同一专利的侵权和有效性的不同判决,提高了判决结果的一致性。

例如,如果专利权人在统一专利法院获得有利判决,就能够利用该判决在所有upca成员国进行执行,包括例如宣布侵权行为、责令侵权人将侵权产品从商业渠道中召回、将侵权产品从商业渠道中彻底清除、或销毁制造产品和/或有关材料和工具(upca第64条)。这样一揽子的处理方式使得专利权人有机会通过一次诉讼行动,获得全面的禁令/赔偿。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保留统一专利法院对欧洲经典专利的管辖也存在着潜在的中央打击风险。以专利无效诉讼为例,如果涉案专利接受upc管辖,那么,一旦第三方针对涉案专利在upc提起无效诉讼且获得upc支持(即,该专利被upc判定为无效),则在所有upca成员国登记生效的国家专利都会被视为无效。相比而言,如果专利权人选择退出upc管辖,就可以有效避免相关专利被中央打击的风险。

此外,由于统一专利法院是全新的法院体系,无论是法官队伍还是法律程序都是全新的,且没有在先的判例可以参考。因此,在统一专利法院发起诉讼,其结果将面临较大的不可预测性。

再者,如上文所述,在过渡期内,专利权人在选择退出之后,仍然可以通过撤销退出请求,恢复upc对欧洲经典专利的管辖,因此,请求退出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为专利权人提供更高的程序灵活性。

鉴于是否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对于通过经典途径在upca成员国登记生效的所有欧洲专利(无论其是在统一专利法院运行前,还是在运行后申请/授权)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建议专利权人应当及时梳理自己拥有的欧洲经典专利和专利申请,结合个案情况进行评估和判断,尽早制定合适的退出策略,并在必要时,征询专业的代理机构和代理律师的意见和建议。

注释:

[1]谌建, 欧盟布鲁塞尔规则中的一般管辖权, 人民法院报,2022.05.20。[2]com(2013) 554 final — 2013/0268 (cod) 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关于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修订关于民事和商业事务的管辖权和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第1215/2012号条例的提议 '的意见。[3]ohly, a. (2019). the jurisdiction of european courts in patent disputes (1st ed.). europäisches patentamt. https://www.epo.org/learning/materials/jurisdiction.html.

(原标题: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布局系列文章(十八)│ 欧洲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制度介绍(下))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赵剑峰 苏红梅 林远成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第12篇】商标注册怎样查询

申请商标之前,一定要做好查询工作,商标查询到底查什么,我们又该注意什么呢?

1、根据市场需求查询类别

商标共有45个类别,企业可以根据商品或服务的类别,选择注册 什么类别,等获得市场较大反响后,则可选择注册相关衍生类别。

2、查询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

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时,也要考虑名称是否有不良影响。比如:是否涉及种族歧视、宗教信仰,是否有损道德风尚等问题。

3、查询商标的在先相同或近似

创业公司在设计产品名称时,应该事先做好商标检索的分析工作,考虑商标注册成功的可能性。如果通过商标检索,对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已有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的,建议创业公司根据市场需求考虑更改产品名称。

申请注册图文组合商标(商标里有文字有图形)时,商标局审查员是会将图形、中文和英文分开审查,如果文字审查过关但是图形并没有审查过关,这个商标就会被驳回。反之,图形审查过关但文字没有审查过关,也是一样被驳回。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原则,商标中不同元素需单独进行审查,其中任一元素构成近似,则商标整体亦会驳回。

因此,如果您的商标里同时包含中文、英文和图形,可以选择分开注册,这样不但能提升您商标注册的成功率,而且也方便您后续商标使用的灵活度。

4、查询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可能会被驳回哦。

素材来源网络,侵删。

ps:商标注册、版权登记、专利申请、贯标咨询,找一品知识产权。

【第13篇】美国商标怎么查询

我们在注册美国商标时,都会先查询下商标是否有近似或者重复,如果没有再递交,将会大大提高美国商标注册的成功率。那么应该如何查询呢?

美国商标注册

有两种查询方式:

1、委托代理公司查询,快的话1-2个小时就可以出结果,因为注册美国商标都需要美国律师代为递交申请,而我们自己联系美国律师注册费用都比较贵,加上美国律师都只是递交申请,并不负责案件的跟进,所以大家都会选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他们会负责资料递交、审核进度、补件、直至拿到美国商标证书。

2、自己去查询,需要登录美国商标局官网,网站是http://www.uspto.gov。找到对应商标查询栏目,这种方式有点是不需要花费一分钱就可以查询到,缺点是查询困难大,我们对网页的内容以及界面并不熟悉,加之是英文的网站,所以很难准确的给出答案。

在小编看来有条件的建议先找机构进行,一开始也是不需要付费的,只有等确定合作后再付费,这样相当于免费查询了,自己也不用花费一分钱。

【第14篇】中国商标官网查询

我国商标审查实行在先注册原则,即谁先注册谁先拥有。对于一个新的商标名称来说,商标查询是规避商标注册风险的唯一途径。商标查询目前唯一的官方途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http://sbj.cnipa.gov.cn/

商标查询是一个细致、繁琐的过程,查询中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1、类似群区别对待检索:

a公司注册了“张三”商标,核准使用在第9类0901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等商品上使用,b公司也想申请“张三”商标,使用产品为第9类9016灭火器具等消防器具上。同样是第9类您可能以为b公司无法再注册成功,其实不然。每个类别都有类似群组,同一个类别只要类似群组间不构成类似,就可以注册。

就拿第9类来说,总计包含24个类似群组。每个类似群组间商品或服务的项目不是都相互类似的,0901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和9016灭火器具就不类似,所以,a公司注册了第9类的0901类似群组,b公司以同样的名称也可以注册第9类0916类似群组。

查询方式如图:

图片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近似查询页截图

2、商标近似的判断:

因为涉及方面较多,举几个常见汉字近似案例(摘自《商标审查标准》):

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商标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下列商标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文字构成、读音不同,但商标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商标局近似查询结果页:

图片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近似查询结果页截图

3、商标是否违反我国《商标法》相关第十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基于以上规定,因涉及知识面较广,可以直接将商标名称打入搜索引擎进行搜索(本人是这样操作),看搜索结果基本就可以确定名称是否违反以上《商标法》条款。

4、其他风险因素的规避:

与驰名商标以及国际知名品牌同名或近似;

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比如姓名权、肖像权、美术作品版权等;

以上因素,阿尔认为均可以通过搜索引擎进行求证!

以上内容由作者圈阿尔整理编辑,转载请注明来源!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第15篇】中国网上商标查询

一枚好的图形商标,除了设计要具有新颖性之外,更重要的是申请人在设计之前要在商标局上进行检索查询,避免与已经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

图形商标查询难度高

然而,图形商标的查询难度相对文字商标来说高很多,除了因为查询盲区、商标注册信息更新不完整外,最为根本的原因是图行商标的构成。

图形商标设计取材很广泛,可以是现实的万事万物,也可以是虚拟构造的事物,没有像文字一样有固定的字样、含义、读音。

为此,对图形商标的查询更多的是根据其构成元素来查询对比分析。

除此之外,图形商标的查询判断还有一大难点就是根据构成元素检索出来的相关商标一般数量都比较多,少则几页,多则几百页,商标比对分析的工作量非常大。

查询图形商标的途径

目前,查询图形商标的方式有三种:

第一,到商标局付费查询;

第二,到商标局的办事大厅窗口申请查询;

第三,申请人自主登录中国商标网进行查询,查询步骤 如下:

1.登录中国商标网sbj.saic.gov.cn,点击“商标查询”选项。

2.仔细阅读免责声明,点击“我接受”。

3.进入服务页面后,点击“商标近似查询”。

4.点击“选择查询”,输入商品类别,查询方式选择“图形”,确定自己想要的查询类型和图形编码,点击查询。

怎么选择查询类型:查询类型包括“包含任意编码检索(并集)(以下简称并集查询)”和“包含全部编码检索(交集)(以下简称交集查询)”两项。并集查询指查询结果包含每组图形编码检索出的所有图形商标,“交集”查询指查询结果包含每组图形编码检索出的共同图形商标。一般需要选取并集检索方式。

怎么填写查询编码:商标局首先根据特定规则将非文字事物按照物种、形状等要素横向划分为29个大类,纵向上每个大类里根据特定规则划分若干小类,小类中又划分若干小项,每一层级赋予一个数字符号。在填写图形编码时,可以点击图形编码框最右边的放大镜小标签。然后输入文字,点击搜索,进行选择。选择好之后,点击加入检索。

5.申请人可以点击“全选”-“详细信息”,查看所有近似商标的具体内容;也可以点击商标下方的“选择”按钮,再点击“详细信息”,查看每个商标的具体信息。图为第5类商品的与蒲公英和绣球花有关的图形商标查询结果。

【第16篇】日本商标查询官网

2023年,在全球电商销售份额排名中,日本电商规模排名全球第四。可以说日本是一个消费力巨大,质量非常高的电商网站。这个时候,品牌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保护自己品牌的重要方法之一就是注册商标。就在最近,日本专利局(japan patent office)进行了修改。今天我们就来说说日本的商标注册流程。

日本特许厅(日本专利局)官网网址:

https://www.jpo.go.jp/

在这次官网改版中,查询界面有了很大的变化,查询划分更加细化,查询更加方便~

注册过程

注册申请

申请人准备好材料,向日本专利局提交申请。日本专利局收到商标申请后,会在2-3天内出具受理回执,未审查的商标申请一般会在1个月左右在官网公布。

形式审查

这一阶段审查申请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实质性检查

这个阶段审查商标是否符合实质性要求,是否可以注册。

登记

如果整个过程顺利的话,一般需要8-15个月,如果期间有审核意见的话,时间会更长。

通告

日本是在批准注册并颁发证书后才开始进入公告的。时间是2个月。也就是说,如果这两个月有异议,那么你之前拿到的日本商标证书就是一张废纸,所以不要以为你拿到证书后就注册成功了。

登录时间

注册时间:8-15个月

商标有效期:5年或10年(日本商标可以分别保护5年和10年,产生的官方费用也不一样,申请时要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

续展:日本商标的续展可分为5年或10年。期满前6个月或期满后6个月内均可申请续展,但需另交费用。

注册信息

1、申请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如果是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清晰的商标设计

3.商品或服务

日本商标注册时间长,申请和出具的文件都是日文。如果没有日语基础知识的人,在报名过程中经常因为语言不通而出错,个人很难申请。建议找专业机构申请,可以为自己节省很多时间和成本,减少失误,也更专业。

如何查询商标是否可以注册(16篇)

商标不仅是企业的形象,更是消费者的认知。注册商标不仅能提高企业的品牌美誉度,还能使消费者对其产品进行识别。近年来,大部分企业都意识到了商标的重要性,相关机构对商标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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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查询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