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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承担什么责任(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61

【导语】合伙企业承担什么责任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伙企业承担什么责任,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合伙企业承担什么责任(16篇)

【第1篇】合伙企业承担什么责任

自2007年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施行以来,有限合伙被广泛应用于私募投资行业。有限合伙因其人合与资合的高度融合性、独特的责任制度等优势,极大激发投资者投身于有限合伙企业作lp的热情,同时,也对作为实际管理者的gp科以无限连带责任之重责。gp若退出合伙企业,需要对哪些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自然成为gp最关心的问题。

转让全部财产份额是实践中gp退出合伙企业最常见的方式之一,然而,《合伙企业法》未明确规定该事由将导致gp退伙。对此,在合伙协议或者合伙人之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该事由是否构成退伙?若构成退伙,则如何确定其退伙生效日?对该系列问题的解答,直接关系到gp在转让全部份额退出合伙企业后,需对哪些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判断。

一、gp转让全部财产份额,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退伙?

(一) 有观点认为,gp转让全部财产份额退出合伙企业,不构成《合伙企业法》意义上的退伙。

1. 该观点理由:合伙人转让合伙财产份额规定在《合伙企业法》第二章第二节“合伙企业财产”,而第二章第五节“入伙、退伙”并未对转让全部财产份额形成退伙作出相应规定。由此,对“退伙”可理解为:退伙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身份的消灭),办理退伙结算,合伙企业财产因此而减少的情形。而gp转让全部财产份额的转让行为,不涉及退伙结算以及合伙企业财产的减少,本质上仅属于财产处分行为。

2. 该观点认为,因gp转让全部财产份额退出合伙企业不构成《合伙企业法》意义上的退伙,故不适用《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且,受让人受让财产份额后享有并承担转让人gp的权利义务,自然也承继了转让人gp的无限连带责任。故,转让人gp不需要对其转让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而应由受让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

3. 该观点不合理之处:(1)gp转让全部财产份额后即丧失合伙人的身份,事实上退出合伙企业,不构成退伙,不符合常理;(2)若gp对其转让前的合伙企业债务完全不需要承担责任,则极易出现gp恶意转让份额以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合伙企业法》对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将形同虚设。

(二) 我们认为,gp转让全部财产份额退出合伙企业,可比照《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当然退伙”的第五种情形,类推适用第四十八条有关当然退伙的相关规定。理由:

1.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了当然退伙的第五种情形: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虽然gp转让全部财产份额有别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全部财产份额,一个是自愿的,一个是非自愿的,但究其本质,二者均为合伙人丧失全部的合伙财产份额。

2.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依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可以采取其他合伙人购买及将财产份额对外转让给他人等方式,该等方式与gp对内及对外转让全部财产份额的情形基本一致。

(三) 综上所述,对于gp转让全部财产份额退出合伙企业,我们理解:

1. 构成当然退伙;

2. 适用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适用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关于gp转让全部财产份额形成退伙之退伙生效日的判断

(一) 基于前述分析,我们认为,gp转让全部财产份额形成退伙的退伙生效日为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

(二)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退伙生效日应为登记事项变更日。

1. 该观点理由:

(1)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九、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第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包括合伙人姓名或名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gp转让全部财产份额形成事实上的退伙后,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即完成gp变更的对外公示才得以完成退伙的法定程序。故退伙生效日为登记事项变更日。

2. 该观点不合理之处:

若退伙生效日为登记事项变更日,则gp须对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然而,实践中存在gp非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形,该情形下若还需要gp对在其已非实际合伙人期间的所有债务一概承担责任,对其科以过重的责任和义务,将导致权利义务的不对等。

三、结语

关于实践中gp转让全部份额形成退伙,但未能及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形,该情形会对gp所应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带来怎样的影响,我们将在下一期专辑中作进一步探讨。

有限合伙企业广泛应用于员工激励持股平台、股东持股平台、私募基金等场景中,牵涉到法律服务的众多领域。

中问将利用其综合性业务特长,为投资人综合分析各组织形式和应用场景的优劣势,分析拟成立企业在规划、运营方面的风险;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协议条款的设置提供咨询,对其在企业运作过程中的权利义务配置作出预先安排,规避风险;在有限合伙企业不能偿债时,为债权人争取权益,选择合适的救济路径。

【第2篇】简述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近年来,科技型企业发展前景逐渐向好,对人才的需求也逐渐增加,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发意识到留人、吸引人的重要性,从而逐渐开展员工持股等股权激励业务。而在开展股权激励业务过程中,一般不直接由激励人员持有公司股权,而是建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由其激励人员持有该合伙企业的份额,从而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因此,如何快捷且成功地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就显得尤为重要。树人律师近两年在青海省已成功承办几项股权激励业务,因此,树人律师结合在项目承办过程中设立持股平台的经验,为拟实施股权激励业务的企业分析在青海省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程序及相关问题,供各企业参考。

一、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此之外,根据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五十人,其中至少一人为普通合伙人,同时合伙企业名称中还应当含有“有限合伙”字样。

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需要提交的资料

根据树人律师承办的股权激励项目经验,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企业施行全程电子化,即设立有限合伙时需要在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cjgj.qinghai.gov.cn)的公众服务平台先进行注册登录,名称核准后开展设立工作所需资料如下:

备注:部分资料在进行系统填报操作时可自动生成,无需企业起草后提交。

三、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流程

鉴于青海省施行全程电子化,因此,需要企业开办人员在青海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进行登录操作,但其填报流程较为复杂,为便于企业人员操作,树人律师结合项目经验归纳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流程如下:

四、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一:正确选择并填报合伙企业名称

在有限合伙企业设立过程中,首先需要确定一个合伙企业名称,但根据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全程电子化平台,如合伙企业名称以“青海”开头,系统默认其主管机关为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而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负责所有合伙企业的设立工作,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由区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由市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因此,在选择合伙企业名称时以“西宁”开头对企业开办来说最为便利,后续需要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沟通设立过程中遇到的难题时也应寻求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帮助,而非省级与区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意事项二:合伙企业名称申报后及时进行信息填报

在有限合伙企业开办过程中,根据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全程电子化平台的系统设置,如在完成名称申报并查重通过后未进行基础信息填报的,数据仅保留24小时,超期数据将自动清除,申报人需及时填写提交以免超期,超期后,所有信息需重新申报。在完成名称申报并填报基础企业信息后保存的,企业名称保留期限为两个月。因此,对合伙企业具有特殊意义的名称,负责企业开办的人员需要重点关注,避免在规定期限内忘记申报导致拟使用名称被他人占用,同时增加信息填报人员的工作负担。

注意事项三:如有需要,可通过半流程化形式设立合伙企业

在一般的合伙企业设立过程中,一般市场监督管理局均要求设立人员在全程电子化平台开展设立工作,但对于开展股权激励业务的企业来说,合伙企业作为被激励人员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持股平台占有重要地位。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子化平台自动形成的合伙协议等文件无法充分体现拟激励人员的权益或约束其行为,仅可适用于人员结构简单的企业,对开展股权激励业务的企业来说不适用。因此,对于拟开展股权激励业务的企业来说,可以在企业设立阶段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表明设立目的,通过线上填报、线下提交的方式设立股权激励业务持股平台。

五、律师建议

(一)规范起草设立合伙企业所需文件

根据上文内容可知,在设立合伙企业时需要提交诸多材料,部分材料由全程电子化系统自动生成,但部分材料需要由企业自行起草,因此,在办理合伙企业的设立时需要规范起草所需资料,不仅需要满足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材料的要求,还需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拟定出符合企业实际业务需要的法律文书,防范之后可能出现的风险。

(二)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合伙人权利义务

根据树人律师以往的项目经验,在企业开展过程中可以由设立人提交合伙协议,而不适用全程电子化平台自动生成的制式模版,主要原因是在开展股权激励业务过程中,公司确定的激励人员将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制式文件无法全面地体现合伙人权利义务。在合伙协议中需要对合伙人的进入及退出路径进行重点设计,在被激励人员发生违反公司制度、退休、去世等情况时,通过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明确安排其退出路径、保持公司股权架构的稳定,同时保证公司开展股权激励业务的效果。

(三)按照流程规范开展设立工作

结合树人律师以往项目经验,设立一家符合要求的合伙企业需要花费的时间较长,且避免设立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更为困难,因此,作为开展股权激励业务的企业就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行政机关要求开展设立工作。如有必要,也可以聘请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开展合伙企业的设立工作,避免潜在风险,甚至影响股权激励效果。

结语:股权激励持股平台的设立属于开展股权激励业务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步骤,也是明确各激励人员权利义务及体现激励效果的一项重要内容,了解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注意事项对于企业来说可以节省大量精力,提高工作效率,树人律师通过梳理项目承办过程中的要点为拟实施股权激励业务的企业提供工作思路,从而帮助企业实现股权激励业务的根本目的。

【第3篇】合伙企业是法人吗

合伙制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不同点:

1、成立基础不同

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成立,基于合伙协议设立(设立程序、管理方式、分红模式等自由度高,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多);公司是根据《公司法》设立,基于公司章程(自由度相对较低,公司法强制规定了很多内容)。

2、法律人格不同

合伙企业不是独立的法人(企业财产有全体合伙人共有,企业没有独立财产、不承担独立的财产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企业财产由企业所有,企业承担独立的财产责任)。

3、投资人责任不同

合伙企业的投资人称为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即企业的钱不够还债,合伙人还须拿出家里的钱补充清偿——当初投资多少不重要,重要的是你的全部家当有多少);公司的投资人称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即企业的钱不够还债,股东无需拿出家里的钱补充清偿——当初投资多少,赔光就算了)。

【第4篇】合伙企业股权分配方案

两个人合伙做生意,最开始讲的就是股权应该要怎么分,可在创业的这个阶段是最难说的,因为合伙人要不是同学,要不是朋友,要不就是亲人,这个时候大家是不是觉得特别不好说。毕竟大家会想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因此大部分的人会用平分股份或者类平分股份的方式,比如说两个人各按50%,或者三个人,按三分之一,如a占40%、b占30%、c占30%,这种就叫做平分或者类平分的方式。其实,平分的方式是世界上最烂的股权结构。

那要区分大小股东,该怎么分呢?实际上有的是凭经验,有的是凭钱。比如要出资1000万,a出了800万那就占80%,b出了200万,那就占20%。

所以,我们应该这样分:

第一,凭钱,叫企业的物力资本。

第二,人力资本,就是我干得多,你干得少,叫企业的人力资本。一个企业要想成功,一定是物力和人力的综合的结果。

首先第一步需要要分清楚,你的企业物力占比多少?人力占比多少?

比如说我做一家咨询公司,30万就能起干。我们需要思考物起主要作用?还是人起主要作用?如果人是起主要作用,这时候100万成立企业,物力上给20%已经是最多了。那就是如果我全出100万,我也只占20股。如果我们去挖个矿,挖矿需要2个亿,这种事就是钱起主要作用,假如成立企业5000万—2亿,人力最多给10%就已经不错了。比如有些科技公司,物力和人力都很重要,就先要划分物力和人力各自的比例。所以,需要根据自己的行业情况来决定企业物力和人力各占多少。

在这里我给大家举个例子,假如我们要成立一家企业,这家企业是以物力为核心,现在需要50万成立企业,把它划分物力占20%,人力占80%。现在有甲乙丙三个股东,我们需要分别在合伙人上面去计算物力和人力上的贡献值,假设甲出了40万,乙出了10万,丙没有出钱,这种情况也非常常见,因为股东中有的人主要是出钱的,有些人主要是出力的。甲在50万中出了40万,因为物力总比例是20%,所以甲在物力中占16%(40÷50×20%)。那乙方出了10万,在物力中占4%,丙没出钱是0,这就是物力上面的各自占比。

那么人力上就需要制定一些要素,比如说三个都是股东,每个人给100分为基础分,这时候列一些核心要素①谁是发起人,发起人在这里重要,给他加5分,比如说乙是是发起人,他就有105分。②谁担任ceo?谁来控盘?这个很重要,加20分,比如乙是ceo,就可以加到125分了。③谁做出了第一步,什么叫第一步?比如说这家咨询公司,我有课程,加五分。另外我不但有课程,还有渠道。比如有些产品,我只有产品的原型技术,还是产品已经做出来,可以批量生产,甚至还有专利等等。你的第一步走了多长,可以加上5到25分。那假设这一步是丙做出来的,那他就加20分。谁有了信誉背书,这个信誉背书也很重要,比如这个行业有三个专家,其中一个股东就是行业的专家,他可以加500分。

假设我们把核心要素和权重列出来,三个人的分数出来了,分别计算每个人得分。三个人的总数做分母,算出每个人在人力上的占比是多少,最后加上物力上的占比。这时候可以看到出钱又出力的人股份就很高。只出钱不出力或只出力不出钱的股份就稍微低一些。最后这些加起来也不是最终的答案,只是一个作为谈判的依据。这时候三个股东就可以坐着聊,起草文件了。

所以我们总结一下,合伙创业怎么入股呢?

第一,分清公司物力和人力占比。

第二,分别计算股东们分别在物力和人力上的贡献值。

第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微调。

当出现很明显的大股东,那么他就做大股东。如果没有明显的大股东,我们再来做控制权的设计,或者其他的几个股东又愿意让他当大股东,就可以同比例给一些他,大家都有个依据进入。想要了解更多股权干货,推荐你学习一下这套股权激励全套视频课程,附带工具包,包括由功道云创始人孙荣高老师亲自编写的书籍《绩效考核与薪酬设计实操落地版》书籍(广东经济出版社出版),还有一个大容量的64g的u盘,里面有积分制管理实操视频课程91集,还有okr目标管理的视频课程,点击链接查看更多。

【第5篇】合伙企业注册资本可以如何出资

合伙企业注册资本的出资条件是: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六)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八)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九)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6篇】合伙企业入伙退伙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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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关于入伙与退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若入伙协议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该约定无效

b、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其对此后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c、若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继承人自动取得合伙人资格

d、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有权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等事宜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选项b正确。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然退伙以后,该合伙人对此后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选项c错误。该法第五十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选项d正确。该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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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合伙企业核定征收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主要共同点:

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根据《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

(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件

财税[2000)9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这里所说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二)应纳所得税额与应税所得率的确定

1.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财税[2000]9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2.应税所得率的确定

应税所得率应按表1规定的标准执行: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这里的“主营项目”,根据苏地税发(2001)15号文件规定,是指在企业所有经营项目中,营业收入占全部收入比重最大的项目。少数企业各项目间营业收入十分接近,难以确定主营项目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入较大的项目中确定一项为主营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的规定,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

根据财税[2000]91号第十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这里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范围,不包括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优惠政策。

(三)不适用核定征收的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进一步明确:

重点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查账征收管理;

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依法严格实行核定征收。

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8篇】合伙企业可以经营吗?

合伙企业可以经营。需要注意的有:

第一,推行民主化管理。

第二,重能力而轻级别。

第三,核心层的自我超越。

【法律依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9篇】有限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公司吗

笔者在前面的文章把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在四种情况下的综合税负做了比较,里面提到公司制企业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但是合伙制企业不管是否向合伙人分配所得,合伙人都应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申报,接下来我们就对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原则还有征税方式进行探讨。

1 合伙企业利润如何分配?

首先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上,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根据《合伙企业法》 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原则可以简单概括为“先协议,次协商,再出资,后人数”。

2 合伙企业利润如何征税?

分析完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原则,接下来分析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税方式。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税方式采用的是先分后税。先分后税,是指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先拆分再交税,而不是先分配后再交税,而是不考虑是否分红,直接就合伙企业年度应税利润进行分配后并入纳税。

合伙企业不同于公司制,公司制需要就本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是纳税义务人。对于合伙企业来说,合伙企业不是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才是纳税义务人

合伙人是自然人合伙人,则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企业则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合伙制企业不管是否向合伙人分配所得,合伙人都应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申报。

综上所述,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原则“先协议,次协商,再出资,后人数”,还有征税方式采用的是先分后税。接下来笔者将对合伙制企业就合伙人就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具体计算。

3 合伙人纳税所得如何计算?

首先确定计税依据,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

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我们可以看出计税依据不仅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也包括了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并不是像公司制企业一样,留存部分利润用于公司发展,留存这部分利润不进行分配就可以不交利润分配的个人所得税。对于合伙企业而言全部都需要进行申报缴纳。

确定了计税依据后,我们就按自然人合伙人和法人合伙人的分类进行计算。

对于法人合伙人,无论是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还是“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对于自然人合伙人情况就不一样了,如果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按照5%-35%超额累进税率,如果是股息、利息、红利所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照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接下来举例计算说明,甲有限公司和乙自然人各自平均出资300万元人民币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丙,约定平均分配利润。假设合伙企业丙当年生产经营所得额200万元人民币,投资一家合伙企业分回所得额40万元。该合伙企业利润平均分配两个合伙人。那么甲、乙各自就该合伙企业所得如何缴纳所得税呢?

甲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100+20)*25%=30万元

乙分回生产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100*35%-6.55=28.45万元

乙分回投资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20*20%=4万元

乙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28.45+4=32.45万元

在上面的计算中可以看出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合并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在这里笔者提出另外一个问题,合伙企业亏损的,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吗?答案是不可以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直接用案例演示。还是上述这个案例:甲有限公司和乙自然人各自平均出资300万元人民币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丙,约定平均分配利润。甲有限公司当年盈利1000万元,合伙企业丙当年亏损200万元。那么甲当年该如何缴纳所得税呢?

甲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1000*25%=25万元

从上述计算也可以看出,合伙企业分回给法人合伙人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收入是需要纳税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4 有限合伙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

一、税收政策内容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相关政策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四)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三、管理事项及管理要求

(一)本通知所称研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 本通知所称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年销售收入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

本通知所称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本通知所称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

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计算。

(六)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纳税人,其主管税务机关对被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对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违规享受税收政策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其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5 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及退伙后的税务处理

合伙企业经营中难免会合伙人想要退伙或者不得已退伙的情况,合伙企业退伙与公司制企业股东退出或转让股权还是有很大不一样的,比如公司制企业股东注册资本缴足退出后,公司的债权债务原股东是不需要承担的,除特殊约定外。但对于合伙企业来说,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规定分担亏损。

关于合伙人退伙税务处理应该考虑两部分,一部分是合伙企业当年的经营所得,另一部分是退出合伙企业份额。

关于第一部分是退伙当年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股息红利所得等,按“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第二部分退出合伙企业份额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也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处理。

【第10篇】合伙企业所得税法

关于合伙企业的税务问题很多,最常见的是下列四类九个问题

1、关于纳税人的问题

(1)我们的企业是合伙企业,是自然人合伙人。合伙企业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吗?答:合伙企业本身不纳税。合伙企业本身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的每一合伙人均为纳税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2.关于印花税

(2)我们的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a:合伙企业的出资不包括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之中,资本账簿之上无印花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回复

(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3.业务账簿、附件:印花税税目及税率表、商业账簿、记录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总额0.5‰粘贴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所列凭证和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凭证征收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账户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执行“两个规定”之后,其“账簿记录资金”的印花税基础变更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总额因此,合伙企业的出资不包括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之中,资本账簿不征收印花税

2、我们的企业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股份转让是否属于需要缴纳印花税的股权转让

答:否。合伙人的股份不属于企业的股权。因此,合伙人转让其股份不属于印花税的应税项目,根据《产权转让证书》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明确规定:“财产所有权转让文件的征税范围是:政府行政机关登记的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转让文件,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文件”。

3、关于个人所得税

4、我们的企业是合伙企业。如何理解“税前利润分配”

a:“税前利润分配”不是“利润未分配时不征税,分配之后产生纳税义务”。正确理解为“盈利之后,各合伙人的份额将单独计算,当月产生纳税义务”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8]159、41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实行“税前分配”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财税[2000]9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前利润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算《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抵扣标准》(财税[2008]65号)。

第4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伙人根据全部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协商确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伙人在全部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基础之上缴纳的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生产经营总收入和其他收入为基础,按照合伙人平均人数计算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5、我们的企业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是否根据“营业收入”或“财产转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a: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情况1:非风险投资企业

如果您是非风险投资企业,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5%-35%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按照“税前分配”原则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

情况2:风险投资企业

如果您是风险投资企业,您可以选择

a如果风险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个投资基金计算,个人合伙人的股权转让收入和基金分红收入按20%b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风险投资企业选择整体计算年度收入,其个人合伙人应按照“营业收入”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并缴纳风险投资企业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发改委、中国证监会关于风险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发改[2019]8号):

1) 风险投资企业可以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风险投资企业年总收入核算两种方式之一,计算其个人合伙人从风险投资企业取得的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风险投资企业,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等10个部门令第39号)或《监管暂行办法》之中有关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规定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私募投资基金(中国证监会令第105号),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和规范运作(基金)。

2)如果风险投资企业选择作为单一投资基金计算,则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基金之中获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息收入应按20%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风险投资企业选择按年度收入整体计算,则其个人合伙人应从风险投资企业获得的收入应计算为“营业收入”,并按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的企业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返还的利息、股息、红利是否计入所得税,并按照“营业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a: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外商投资返还的利息、股息、红利为:不计入企业收入,但应单独视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个人所得税按“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40);国税函[2001]84、41号2、《关于外商投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返还的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外商投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得的股利、红利,不计入企业所得,单独作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利息、红利、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按“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计税项目计算缴纳。如果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外国投资之中分得利息、股息或红利,则每位投资者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应按照本通知所附规定第5条的精神确定,个人所得税按“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7、计征。我是合伙人。在申报合伙人的个人业务收入之后,我将剩余利润转入合伙人的个人账户。我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既然已经申报并缴纳了营业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剩余利润可以拨入投资者的个人账户,无需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应当将全部生产经营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投资者应当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收入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合伙协议之中未约定分配比例,则应等于所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合伙人人数,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后款所称生产经营收入,包括企业分配给个人投资者的收入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收入(利润)。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按照上述政策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四、 关于企业所得税

8、我们的企业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法定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特别优惠

a:法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股利不属于居民企业间的股利和红利收入,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法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第26条第(2)项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为免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本项所称居民企业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二)项(3) 第项所述股利、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居民企业持续持有公开发行、上市流通的股份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9、本企业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能否享受所得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的ce?

答: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本法不适用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因此,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此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第11篇】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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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有限合伙企业怎么节税

个人独资企业避税的原理在于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交25%的企业所得税,再加上核定征收政策,在核定后综合税率低至0.78%-3%。

一、个人独资企业节税依据

首先,个人独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按照5%~35%五级累进制执行。具体的执行方式又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查账征收方式大家都比较熟悉了,在此不赘述,主要介绍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有两种征收方式,一种是核定应税所得率,依据不同行业在3%~30%之间,实际的交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所得率*个税税率,核定下来的实际税负率一般不超过3.5%。一种是固定税率,依据行业确定的税负率在1.5%~2.5%之间。总体核算下来,一家核定征收、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人独资企业,综合税负率在4.8%~6.6%之间,远低于有限责任公司。

二、节税效果

假设注册一家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为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下称a公司)年收入在400万,可计算的各项运行成本和费用在100万,利润300万。现在成立的建筑设计事务所(个人独资企业,下称b企业),并把相同的业务通过b企业来操作,下面来比较两种方式的节税效果:

分析:通过计算得知b企业的综合税率为:18.148/400=4.537%,而a公司的税负则高达:75/400=18.75%,

b企业相对于a公司节约税款为:75-18.15=56.85万元。节税比例高达:56.85/75=75.8%。

备注:行业利润率越高节税效果越是明显,如技术类、咨询类及服务类。

三、适用场景

1、利润转移:公司利润高,配套使用个人工作室,作为公司业务合作对象,签订服务合同,个独给公司开具正规发票,公司将资金转移到个人工作室,实现公转私的现金通道,同时获得合法合规的增值税发票作为进项。(适用于无票支出,账上利润个人提现+税前利润合理抵扣)

2、业务转移:直接将现有业务转移到个独来进行,享受个人工作室的低税率+高返税的双重优惠。

3、工资代发(工资/劳务/提成奖金等):改变收入类型,由工资收入、劳务收入、提成奖金收入变为经营所得收入,从而享受低税率。(比如:高管、股东、自由职业者、高净值人群、网红、演艺体育明星、讲师、行业专家、专业顾问、设计师、律师、私募管理人、基金经理等),如遇到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小琅税~

【第13篇】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

合作持股平台,这个平台是干什么的呢?我们比如说给员工持股,给投资人持股,人数众多,我们不要让他们单独持股,就成立一个池子,成立一个平台公司,让他们在平台公司里持股,平台公司一般是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的居多,你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你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一个持股平台,愿意投就进来当lp。

比如说我们公司估值一个亿,计划融一千万进来,一千万的10%,但是一千万不是一个人投,很多人身边的朋友都想投,但暂时又不知道是张三李四王五投,怎么办?

我就先成立一个有限合伙,让这个有限合伙持有我们公司10%,这个有限合伙的注册资本金是多少呢?是一千万。只有你们公司10%,但这10%是认缴的,然后有限合伙里面,你卖给你的朋友,把这一千万的份额划分成十份。一份是100万,这个时候谁掏钱进来,谁就成为这个有限合伙的lp,只有这个有限合伙的10%,十个人都进入了,这十个人把这有限合伙的100%的份额全分掉的,有限合伙帐面上有了一千万,那这一千万刚好把他持有你们公司的10%的股权认缴了,一个一千万给实缴掉,程序结束!

明白怎么操作的吗?

所以说很多人不会融资,比如说我给你举个例子,我要开一家烧烤店,开这个烧烤店,我测算了需要500万,但是我手上只有300万,我剩下的200万怎么办?我想找我身边的人,大家来共同来投,但是我那200万我只给30%的股权,那我就成立一个持股平台有限合伙,我自己投300万,持有这个烧烤店的70%,成立一个有限合伙持有这个烧烤店的20%,这个有限合伙的注册资本金是200万,200万我找十个身边的朋友,我现在不知道是谁?找到一个算一个,那一个人认多少呢?认20万,找一个人他觉得这个烧烤店不错,他认了20万,交到这个有限合伙里,他成为有限合伙的lp,持有限合伙10%,那十个朋友都找齐了,这个有限合伙里面有了200万,这200万刚好把你们那个店持有店的30%的注册资本金给他实缴掉,大家明白了吗,这就叫持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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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合伙企业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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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说说创业的那些事情,一箩筐也说不完,各种心酸,各种喜悦,只有真正创业过的人才懂。少走弯路,指南不可少,不想自己开个人独资企业的就创业合伙。找到合伙人一起来看合伙企业登记指南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个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场所跨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

7.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8.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0.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5.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16篇】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接前篇文章《公司如何做好股权架构设计》,股权结构可以通过自然人、有限公司、合伙企业进行组合搭建,根据股东人数、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进行组合使用,本文小鱼蛋主要研究合伙企业持股的特点,三个板块分别写完后,小鱼蛋再将其汇总对比。(仅讨论有限责任公司)

前文提到,在主体公司的公司章程已经做了较为完整约定的前提下,进一步讨论股东架构层面的问题,股东层面小鱼蛋依旧从“钱”和“权”的角度展开,另外会阐述一些特殊情况的问题。

强调,小鱼蛋的所有文章均是以学习的目的而作,读者如有任何意见欢迎留言讨论,若有指导意见,小鱼蛋不甚荣幸!

合伙企业股东持股路径示意图:

一、从“钱”的角度分析

所谓“钱”的角度是指“钱”从公司转移到股东手上的过程,该过程必然涉及到各项税负,小鱼蛋将各项税负及政策依据在此列明。注:本文仅讨论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平台进行持股的情况。

1、合伙企业股东分红征缴个人所得税缴纳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第二条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意思就是说,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持股分回的股息、红利按个人所得税20%缴纳。补充一点,理解合伙企业的税要记住“先分后税”的概念。

2、合伙企业股东转让股权应按个人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税率、印花税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4条第5款: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转让股权所得属于生产、经营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之附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之股权转让书据(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印花税为0.05%。

二、从“权”的角度分析

所谓“权”的角度是指股东持有的表决权,

强调,表决权≠股权

合伙企业股东与有限公司股东的最大区别点在于,合伙企业只有一个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就是合伙意志高度统一。

合伙企业之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一般情况下,在设计股权架构时,由实际控制人担任普通合伙人,其他人担任有限合伙人。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在这个持股平台内,无论未来发生任何变化,实际控制人永远是唯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永远可以代表该合伙企业的意志。

那么,回到主体公司的表决权上,实际控制人可以牢牢的把握住在该持股平台的所有表决权。

所以,合伙企业的核心优势在于,集中控制权。

三、从“特殊情形”角度分析

所谓“特殊情形”是指一些特殊情况下需要代持的股东,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是具有高度“人合性”的主体,在该主体中透由代持实现的风险相当之大,非常及其特别强烈的不推荐,除非,在此之上,再搭建一层有限公司的持股平台,由该公司出面成为有限合伙人,该公司的股东可以代持。

写在最后,,小鱼蛋的所有文章均是以学习的目的而作,读者如有任何意见欢迎留言讨论,若有指导意见,小鱼蛋不甚荣幸!

合伙企业承担什么责任(16篇)

自2007年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施行以来,有限合伙被广泛应用于私募投资行业。有限合伙因其人合与资合的高度融合性、独特的责任制度等优势,极大激发投资者投身于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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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合伙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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