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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债务承担(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57

【导语】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16篇)

【第1篇】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什么是合伙企业?根据官方解释,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跟普通的公司有着很大的差别,比如合伙企业是没有公司法人这一说的,另外合伙企业缴纳的税收是个人所得税,而一般的公司需要缴纳的税收都是企业所得税之类的,所以双方之间的区别不能忽视。

既然是合伙企业,那肯定就不是只有一个股东,基本上合伙企业还会跟其他合伙人一起经营。合伙企业不像普通的公司那样,拥有那种和其他企业对接的法人或者股东,合伙企业可以由部分合伙人一起经营,也可以由全部的合伙人一起经营。

在合伙企业里,因为大家的权利和责任都差不多,所以不少人会对合伙企业欠下的债务由谁来偿还这件事发生纠纷。那么接下来就由小编来向大家做一个解释说明:

举个例子,小甲、小乙、小丙三个人是好朋友,三个人决定要一起合作开公司,于是在2023年5月三个人向当地的金融机构贷款了500万元,签订了贷款的合同,约定在2023年8月还清债款。有了资金之后,三人于2023年2月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

但是之后三人因为理念不同产生了分歧,还款时间到了,在银行催促三人还清贷款的时候,三人都认为自己并没有从合伙企业中获得多大的利益,所以三个人都觉得应该是其他二人来偿还这笔贷款。那么这笔债务到底应该由谁来负责呢?

首先,在普通的有限公司负债的时候,大家都知道股东应该以出资额为清偿债务的限度,但是合伙企业就不是这样了,合伙企业里的每一位合伙人对公司的债务都应该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时,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那么又有人提出了一个想法,既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险连带清偿责任,那么如果合伙人在中途的时候退出企业了,那么这位合伙人还需要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吗?

答案就是,如果债务发生于合伙企业成立之前,那么就不属于合伙企业债务,而属于合伙人债务,需要借钱的合伙人一起承担。

【第2篇】合伙企业法人是什么

根据《公司法》第13条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

【第3篇】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包括哪些

普通合伙企业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通常,合伙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有时也有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条件包括: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第4篇】合伙企业经营所得申报表

案例:老王为蓝天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配比例为50%。2023年该合伙人实现收入1000万元,成本费用600万元,老王在该公司列支工资12万元,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额为40万元

老王还在同一城市创办白云独资企业2023年实现收入总额100万元,成本费用80万元,老王在该公司列支工资8万元,去其他纳税调整实现

老王2023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5万元,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为3.6万元。

假设老王无综合所得,2023年度经营所得如何纳税申报。

分企业分别办理汇算清缴

1.老王来源元蓝天公司企业经营所得纳税申报

经营所得=(1000-600-12+42)*50%=21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15-6-5-3.6=200.4(万元)

适用税率:5%-35%超额累进税率,35%和速算扣除数65500

应交个人所得税=200.4*0.35-6.55=63.59元(万元)

老王应在2023年3月31日前往该市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2.老王在白云公司的独资企业的纳税申报

白云企业的经营所得=100-80+8=28(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8-6=22(万元)

适用税率:5%-35%超额累进税率,20%和速算扣除数10500

应交个人所得税=22*0.2-1.05=3.35(万元)

老王应在2023年3月31日前往该市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3.老王将两处的经营所合并计算

汇总经营所得=215+28=243(万元)

汇总应纳税所得额=243-6-5-3.6=228.4(万元)

适用税率:5%-35%超额累进税率,35%和速算扣除数65500

应交个人所得税=228.4*0.35-6.55=73.39(万元)

已缴个人所得税=63.59+3.35=66.94(万元)

应补缴个人所得税=73.39-66.94=6.45(万元)

老王应在2023年3月31日前,选择企业一家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插图

【第5篇】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在合伙企业经营的过程中,难免会产生相应的债务,如银行贷款、货款、工资等债务,这类债务被称为合伙债务。

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规则与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规则存在一定差异性,合伙人并不是必然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即可。因此便会出现合伙人即便履行出资义务,但由于合伙企业出现债务仍会牵连至合伙人的情况发生,导致很多合伙人对此忿忿不平。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本篇文章便为各位企业家阐述一下这3类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规则。

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规则

普通合伙企业全部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其债务清偿规则主要有以下4个:

第一,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应当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以自身名义所取得的收益,以及合伙企业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第二,若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则每位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谓无限连带责任,是指合伙人除了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债务清偿比例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份额外,还需对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名下的债务份额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第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针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而言,但合伙企业内部各合伙人之间仍需要按照一定比例承担各自应实际担负的债务份额。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债务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四,如果合伙企业中的某一位合伙人针对合伙企业债务向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债务的数额超过上述分担比例的,则该名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我们来假设一起案例,具体看看上述规则的实际运用:

张三靠着早些年的打拼,积累了一定财富,便与隔壁老王、楼上老李每人出资10万元,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从事农产品经营,三方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利润和亏损均按照出资比例分担。但三人时运不济,合伙企业成立后便恰逢新冠肺炎疫情,由于遭受疫情影响,合伙企业拖欠供货商100多万元货款无法支付。

将上述规则运用到这则案例中,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将按照如下规则承担:

1.合伙企业应当先以三名合伙人共同出资的30万元资产,以及销售农产品所获取的收益,清偿自身所欠付的货款。

2.合伙企业通过自身资产及收益偿债后,仍有50万元债务未能清偿。此时,债权人调查发现合伙人张三具备充足的偿债能力,于是要求张三对剩余的50万元债务承担了全部清偿义务。

3.张三向合伙企业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后,对此忿忿不平,在此情况下,张三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债务分担比例,向隔壁老王、楼上老李追偿他们每人应当承担的合伙企业债务份额。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例如会计师事务所,所设立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与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存在一定差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规则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规则一致。

但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由于一名合伙人或者数名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对合伙企业的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自身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该笔债务承担责任。此种情形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规则存在差异。

除此之外,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企业以自身财产对外承担清偿责任后,该合伙人针对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来假设一起案例,具体看看上述规则的实际运用:

张三与同学小王、小李在大学期间均主修财税专业,而且三人专业能力很强,毕业后三人共同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以自身的专业知识技能为客户提供服务。张三不仅自身专业技能优秀,而且是一名狂热的篮球迷,张三为观看nba总决赛直播,错过了客户税务申报时间,导致客户遭到税务部分的罚款,进而向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追责。

将上述规则运用到这则案例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将按照如下规则承担:

1.由于张三自身的严重过失,导致合伙企业被追责,此时张三应当对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小张、小李以自身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该笔债务承担责任。

2.由于张三的本次严重过失,导致合伙企业的客户严重流失,合伙企业收入锐减,由此造成的经营损失,张三需要向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规则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两种不同身份的合伙人,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规则也不尽相同。

第一,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与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承担普通合伙企业债务的规则一致。

第二,有限合伙人以自身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之所以针对有限合伙人作出此种规定,目的是避免投资者因担心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合伙企业望而却步,从而有利于有限合伙企业进行融资。

第三,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仅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若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则该名合伙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仅以其自身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四,有限合伙企业中,若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则该名合伙人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所发生的债务同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张三计划成立一家农产品公司,但由于自身资金不足,于是便说服隔壁老王、楼上老李二人每人出资30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农产品经营,隔壁老王、楼上老李为了规避自身的债务风险,特意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张三为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企业的日常事务,其余二人为有限合伙人。但三人时运不济,合伙企业成立后便恰逢新冠肺炎疫情,由于遭受疫情影响,合伙企业拖欠供货商200多万元货款无法支付。

将上述规则运用到这则案例中,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将按照如下规则承担:

1.合伙企业应当先以三名合伙人的共同出资,以及销售农产品所获取的收益,清偿自身所欠付的货款。

2.有限合伙企业通过自身资产及收益偿债后,仍有100多万元债务未能清偿。此时,由于张三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剩余的100多万元货款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由于隔壁老王和楼上老李是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所以二人各自仅以自身在有限合伙企业中认缴的30万元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剩余的100多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即可。

写在最后

合伙企业的设立及经营模式虽然便捷,但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规则相对复杂。为避免复杂的债务清偿规则给合伙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这便要求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以及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尽职尽责执行合伙事务。

对于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随时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共同促使合伙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6篇】合伙企业如何纳税

对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财税[2000]91号文规定,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应作为合伙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单独纳税。合伙人为自然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1]84号);合伙人为法人,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于不属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不能享受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应并入法人合伙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但对合伙企业而言,被穿透的只是所得税。对于流转税而言,合伙企业仍然是纳税主体。财税[2016]36号文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因此合伙企业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其生产经营所得应对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第7篇】合伙企业出资方式有哪些

合伙企业出资方式有:

1、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法律依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七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第8篇】合伙企业不是法人

我们经常听到别人讲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那么这两种形式是怎么区分的呢?从工商角度而言,企业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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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企业:常见有个体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它们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人企业:常见有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它们具有法人资格,对外独立承担责任,以注册资金为限承担责任。比较特殊的是一人有限公司,原则上,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个人财产,则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9篇】普通合伙企业可以以劳务出资吗?

普通合伙企业可以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可以以劳务出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第10篇】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合伙企业成立的条件和要求如下: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1篇】普通合伙企业可以有有限合伙人吗?

普通合伙企业是可以拥有有限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12篇】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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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有限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协议

民办非企业单位跟其他社会组织一样,最核心的特点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得分红。

那么,社会上,这些民办康复医院或者培训机构等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存在“合伙份额”,他们持有的单位份额能不能转让、退出呢?首先我们要厘清两个概念。

01举办人、捐赠人

根据社会组织的发展,社会组织的设立需要举办者或开办者,也就是发起人,就如企业设立一样,社会组织也需要开办资金,开办资金可由一人或多人出资,如为多个举办者,应分别在章程中载明每位举办者的出资金额,并且以合法有效的验资报告为准。

本文所说的“合伙份额”一般即指多个举办者之间根据各自投入的开办资金在总投资额里所占的投资份额。但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非营利组织,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说出资人对社会组织享有合伙的份额,原则上举办者对其出资的财产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并且不要求回报。

而捐赠人一般指出于对社会组织的支持或者定向活动的赞助,社会各界对社会组织进行资金或其他财产的捐赠主体,单位接受捐赠时如签订捐赠协议的,应在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内,根据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举办者和捐赠人的区别主要在,举办者的开办资金需要在章程中明确,开办资金不得抽回,资金可以用于单位的各方面,包括成本支出或业务开展,捐赠人的捐赠财产无需写入章程,单位仅需要向其颁发捐赠证书或其他文件即可。

那么,举办者之间的份额是否就无法取得法律上的承认呢?对此实践中各地区法院对此观点不一。

02民办非企业是否有“合伙份额”?

(1)支持观点

(2019)渝 0154 民初 9023 号|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评析如下:

本案属于合伙协议纠纷。本案所涉《幼儿园合伙经营协议书》第三条约定了甲方(程丽)与乙方(张英)的出资数额为各投资 435000 元,约定了投资方式为甲方提前支付总投资金额,乙方将投资款再补给甲方。协议第四条明确了幼儿园现有财物按原合同归属原房东。从协议内容及形式看,该《幼儿园合伙经营协议书》确定了甲、乙双方的合伙关系。被告程丽辩称该协议实际上是以 435000 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张英 50%的幼儿园股份,但《幼儿园合伙经营协议书》中并没有对幼儿园估价,也未约定具体转让的条款,且被告程丽也未就该意见提供有力的证据予以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被告程丽的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法认定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

(2017)闽 0122 民初 2824 号|本院认为:

本案的立案案由为不当得利,但从圣智贝尔幼儿园的诉求和理由来看,其主张讼争款项系圣智贝尔幼儿园的财产,现林艳、陈莺妹侵占圣智贝尔幼儿园的财产,故要求返还,因此,本案案由应变更为物权保护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认可,讼争的款项 405824.09元是圣智贝尔幼儿园收取的学杂费、伙食费,即上述款项系圣智贝尔幼儿园的单位收入。圣智贝尔幼儿园系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在圣智贝尔幼儿园已设立对公账户的情况下,将单位财产转入林艳、陈莺妹设立的联名账户中,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2014)池民一初字第 00072 号|本院认为:

池州市池沪东方医院依法由各合伙人投资设立的非营利性民营医院,系民办非企业(合伙)单位。对此,目前仅有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加以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出资人的出资额及合伙份额与合伙企业法上所称合伙份额虽有名称上的差别,但在本质上并无差异。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出资人的合伙份额转让没有相关规定,其转让可按照医院章程的规定,参照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份额转让的规定处理。本案各当事人在本案中签订的多份协议均涉及股权转让问题,其真实意思表示为合伙份额转让。民办非企业合伙份额能否转让,法律、法规无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2)不支持观点

(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 5839 号|对于争议焦点一:

品库中心性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而非合伙企业或公司,品库中心并不存在所谓的股权或合伙份额。因此本案并非合伙纠纷或股份转让纠纷。从《离职申请/解职书面通知书》可以看出李盈睿曾担任了品库中心的中心主任,决议也约定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即李盈睿并非不参与品库中心的共同经营也不承担相关的风险,决议也没有约定李盈睿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的利润,即本案并非投资协议纠纷或借款合同纠纷。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原被告基于决议产生的合同纠纷。

03笔者认为

从上述法院的观点来看,当案件涉及社会组织的出资人内部约定时,比如《合伙协议》、《理事会决议》,大部分法院仍根据意思自治,认定协议有效,但该行为不得损害社会组织的根本利益,例如不得将单位财产转入个人账户,

虽然法律对协议予以认可有效,但笔者认为,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导致其不得向出资人分配收益,不能简单套入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毕竟其不存在合伙人的收益性,如协议里约定的分红条款,实际上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社会组织的权益,应当认定无效。各方签订该协议时应当重点注意。

《民法典》规定:非营利法人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并且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综上,民办非企业的出资人可以对其内部的份额进行协议约定,但应避免有损单位利益的条款,而投资人如需要进行投资,也应当谨慎选择民办非等社会组织主体。

- end -

【第14篇】公司和合伙企业的区别

在个人创业时,可以注册公司,也可以开办合伙企业,符合条件的都可以注册。但是,公司是公司,与合伙企业不一样,两者从创办都经营都有很大的区别。那么,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是什么,合伙企业算是法人吗?

网友咨询:公司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在哪里?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杨波律师解答:

公司企业与合伙企业大量存在于市场经济体制下,但是公司企业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存在着实质上的区别,主要区别如下:

1、设立的基础不同;公司的设立以章程为基础。而合伙的成立则建立在合伙合同的基础上,合伙合同是全体出资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

2、法律地位不同;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3、内部关系不同;公司有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这些机构依法律规定对公司的内部及外部事务行使职权。而在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4、企业规模及存续期限不同;公司一般规模较大,存在其间比较长久、稳定,而合伙相对来说则具有短期性,且由人身性强而不可能成为大企业。

5、对债务的承担责任不同;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不是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杨波律师解析:

合伙企业的特征有一下这些:

(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3)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4)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仅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5)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合伙企业

缴纳方式:可能查账或核定征收。

成立条件:其成立需要2个以上的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出资,不用验资到位。

责:任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其都不具有法人的资格,其中个体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需要对个体户负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据合伙协议规定对负债承担有限责任。

杨波律师,北京大成深圳分所合伙人,具有建设工程高级合同管理师、高级法务咨询师资格,具有独立董事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投资分析师资格。杨波律师执业十余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

【第15篇】合伙企业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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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合伙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合伙合同是民法典新增的合同类型。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在咖啡店、奶茶店、餐饮店、健身房中比较常见,合伙人多是同事、朋友、同学。

合伙具有较强的生命力的原因是因为设立很简单,不需要去工商登记注册企业,有一份合同就可以,甚至是口头的约定。内部的管理也相对于公司来说更为简单。

今天就用健身房来切入。

案例:

小强和小壮在微信上聊天记录聊天,两人打算各投入100万块钱在市区开一家健身房,后来因为疫情健身房经营不善而倒闭,还欠下房租。小强就起诉小壮要求返还投资款,但是小壮认为两个人是合伙合同关系,应该清算合伙财产之后再进行分配。

那么是谁更有道理呢?当然是小壮,因为两个人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但是口头的聊天记录以及双方的投入的真金白银,表明两人构成合伙合同的法律关系。

接下来我们要用小强和小壮为例子,讲讲合伙合同。

01合伙合同怎么动起来?

动起来,要分成两个步骤:决策和执行。

首先,任何一个组织机构都有决策机制,而个人合伙合同的决策机制就是:一致同意。为啥呢,刚才说了,因为第一投入小。第二大家也都熟悉。第三人不多。第四因为责任还挺重的,如果亏了得大家一起承担,所以决策的时候法律规定所有人必须一致通过,不然有人马后炮想逃避责任。

然后,决策都是要落地的,怎么执行呢?一般来说,大家一起干。原因还是上面几条,大家既是老板也是打工的。但是,也也可以委托一名或多个合伙人执行,其他人享有监督权和异议权。

法条: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2.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享有监督权。

3.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02合伙运营中的利润和亏损

大家一起做事,求财嘛。总得说说钱的事。做生意就两种情况,要么赚,要么亏。直接看法条就可以: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运营中的利润和亏损:

1.约定:有约定从约定,赋予个人最大程度的意思自知。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处理。

2.协商:没有不能谈不能协商的事情。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3.实缴: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这个挺公平的。

4.平均: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如果你们一起合伙,连投入都没搞清楚,那就平均是最公平的了。

03合伙亏的裤衩都没了怎么办?

先不要想赚钱了怎么分,想怎么分怎么分。赚钱的合伙,压根不存在法律纠纷,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是搞亏了,大家就会各自自保了。毕竟,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这点可跟开公司不一样了。

1.对外关系上,连带责任。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是以合伙财产为限制对外清偿,别跟公司法搞混了。合伙合同毕竟不是法人,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最终责任一定要落到个人头上。】

2.合伙人内部,按自己的份额承担最终责任。

3.超过部分,可请求分摊。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04不开心可以走么?

合伙合同具有比较强的“人合性”,因此,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这点规定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四条 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05散伙后怎么分钱?

首先,要搞清楚能分的财产有哪些。

合除了合伙人的出资,在合伙过程中,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也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民法典》第972条第规定进行分配(约定>协商>实缴>平均)。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06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

合伙都是有期限的,毕竟是合同。如果有粗心的人,忘记约定了合伙期限,或者说得不清不楚的,就视为没有约定。

还有一种,合伙到期了,但是所有人都没提出异议,接着干,而且也没有补签合伙合同。那么就视为为不定期。

这点跟其它合同的规定也是一致的。

那么,合伙人只有给出合理的期限,就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然后,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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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合伙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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